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了强化税源监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建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就是分析与管理相结合、监控与服务相结合、评估与稽查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在税源管理的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四个环节,建立起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
(一)效率优先原则。科学整合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平台和内容,统一布置任务,统一评价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二)服务基层原则。利用信息集中的资源优势,及时发布各类风险性预警指标,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为基层有的放矢地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层级管理原则。税源管理的主体是税收管理员,坚持在现行的上级税务机关、管理局、税务管理员权责配置体系下,构建分层级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四)突出重点原则。围绕税源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风险点,在税收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面、线、点”梯次推进的办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税源监控的实效性。
(五)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
二、目标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协调,务求实效,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目标是:
通过建立市、县(区)两级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实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形成“多个税种通盘考虑、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多个环节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收征管高风险户发生严重偷骗税问题,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我市整体宏观税负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实施“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元卫
副组长:徐 健 刘 坤 凌国清 廖纪新 文建中
成 员:
杨伟敏 覃 标 石玲玲 黄 欣 罗大益 于子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也称市局联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征收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研和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大益担任,副主任由邓育担任,工作人员由计划征收科指定专人负责。各县(区)局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具体推行、实施,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便于协调、方便工作出发,指定一个业务职能部门承担联动办公室事务的牵头协调工作,并报市局联动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职责
根据“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层级管理要求,“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各业务职能部门、县(区)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实行由上而下的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的具体执行与反馈,上下共同联动管理。
(一)市局联动办公室
1.研究制定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确定分析内容、预警标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
2.根据联动办公室成员部门提交的税收分析和管理建议,召开税收分析例会,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将分析内容划分为管理任务类信息和预警监控类信息,布置税源管理联动工作任务和统一发布预警监控类信息。
3.根据管理任务实施反馈结果,召开评析联席会议,综合评价联动措施的执行效果,提出征、管、查等环节和职能部门间加强管理衔接的工作意见。
4.组织对下级落实“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指导与考评。
5.完成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局业务职能部门
1.结合部门职能工作和基层管理需求,逐步建立分行业的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2.根据分析结果,研究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源管理联动工作任务和建议。
3.根据税收经济分析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研究完善和改进税收管理的工作措施。
4.结合各自职能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服务工作。
5.完成市局联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稽查局、各税源管理单位(部门)
1.根据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总体要求,明确本单位内部各环节联动管理运行衔接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顺利实施。
2.根据市局联动办公室下达的税源管理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并按时报送执行结果。
3.根据市局制定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预警监控信息,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本级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4.根据市局联动办公室反馈意见,研究、完善本单位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5.完成市局联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工作内容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主要工作:
税收分析
1.建立和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加强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等部门在分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重点行业分析、同业税负比较、重点企业解剖,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通过税务系统各类征管数据的综合比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对欠税、缓税、减免税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反映税收收入的质量;通过对税源变化、税收收入变化、纳税遵从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人员等变化的交叉弹性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
2.建立分类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包括宏观分析指标、微观分析指标、征管数据分析指标和税源质量分析指标等信息,为各管理部门和基层开展监控、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参考和工作研究。
3.提高分析数据的质量。认真抓好前台各类基础信息和税种认定、行业认定等数据质量,确保源头数据准确,为税收分析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提高税收分析的准确性。
税源监控
1.明确重点对象,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实现优质服务、优质管理。一方面要以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务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结合企业历年税负、同业税负,分析企业税负状况,加强监控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以税收分析为基础,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各单位(部门)应重视对税源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馈信息的分析应用,根据分析过程中筛选风险点和优先级,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
3.认真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及时反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环节,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发现企业的偷税线索的,移送稽查,实现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三)纳税评估
1.开展深度分析,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充分利用总局、区局发布的相关分析指标,结合地区税源特点,按行业、企业或涉税事项等设定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的评估分析指标,开展深度分析,发现和准确反映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
2.整合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在布置纳税评估任务时,不再由各部门直接布置到基层局,而是在兼顾各税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情况后,由联动办公室统一部署,形成合力,避免多头布置、多头评估。基层局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对涉及多个税种的企业时,应实施多税种联评,避免多次下户、多次评估。
3.注重评估结果的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应及时总结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建议,不断提高税收分析的精准性,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四)税务稽查
1.提高选案质量,实现以管助查。加强联动管理信息的分析应用,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和偷税线索,作为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之一,充分发挥稽查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2.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对稽查对象和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要落实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稽查任务。
3.注重稽查结果的分析,实现以查促管。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凡发现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稽查结束后要加强案例剖析,制作整改建议,定期反馈给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环节,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的互动。
六、工作流程
实现税源管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应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
(一)工作协调实行四统一
1.统一分析项目。为保证数据分析工作为征管所需、为基层所用,数据分析实行“项目制”。常规项目由市局业务部门围绕税源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基层反映的需求,提出具体分析项目(目前各部门已经开展、具有长期性管理需要的分析项目均列入常规项目),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确定后,交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加工和分析。原则上分析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技术部门协助;数据提取处理由技术部门负责,业务部门协助。一项分析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立项部门负责牵头。常规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化,由项目承办部门定期分析。因管理工作需要,需增加的特殊项目,由联动办公室审核确定,并指定扎口业务部门负责。在市局统一分析项目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个性化管理需要,自行增添预警监控分析内容作为补充,以提高税收分析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2.统一信息分类。建立分析例会制度,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分析例会,对各部门提交的分析项目进行综合评析,并将分析结果确定为管理任务类信息、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对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反馈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修正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参数体系,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统一数据发布。税收分析数据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统一发布。任务类信息为必作项目,以“任务单”形式下发基层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为参考项目,由各单位结合实际,选择应用。
4.统一发布平台。市局联动办公室发布各类信息,统一在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发布”专栏中发布;各单位上报工作任务完成结果、税源管理反馈问题、建议,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中的指定目录上传。
(二)具体联动工作流程
1.各业务职能部门提出分析项目
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分析”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分析项目、分析指标(已列入常规项目的分析项目不再单独提出),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讨论通过后,交由数据处理中心进行统计数据的抽取、归类、比对。
2.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分析
数据处理中心接到市局联动办公室提交的分析项目、分析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的抽取、归类、比对、统计工作,并将数据结果通过“联动信息反馈”专栏反馈给具体业务职能部门。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中既存的信息,由数据处理中心自动提取;对于无法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自动提取的信息,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与外部经济管理部门联系,多渠道获取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分析。
对于市局联动办公室已列为常规分析项目的,数据处理中心应按照分析要求定期提供分析数据。
3.各业务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拟定纳税评估及预警清单
各业务职能部门接到数据处理中心反馈的数据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征管水平的具体措施,并在分析材料中确定本期纳税评估的行业(或纳税人类型及具体名单)、预警清单,报市局联动办公室。
其中:流转税科负责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名单;征管科负责确定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名单;所得税科负责确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名单;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确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名单;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确定出口企业评估名单;计划征收科负责确定全局宏观税负、税收弹性、重点税源企业微观税负预警清单。
4.市局联动办公室召开联席会确定并统一下发纳税评估名单和发布预警清单
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收集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交的分析材料和纳税评估名单、预警清单后,组织召开联席分析会,确定下一阶段应采取的征管措施、拟公布的纳税评估名单以及各类预警清单,并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统一下达管理任务、预警监控任务。
5.税源管理部门工作实施及反馈
税源管理部门定时查阅“联动信息反馈”专栏统一下达的管理任务、预警监控任务,并按照市局要求开展、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将市局确定的评估名单以及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的其他评估名单一并列入评估计划,组织税收管理员实施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和市局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市局发布的各类预警监控指标和数据的分析应用,结合本单位分管行业、企业的特点和管理实际,加强税源管理和重点监控,自行确定本单位开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项工作任务。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在任务规定时限内及时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中的指定目录上传,将执行结果上报市局。不能按时完成评估的,在规定完成时限前1个工作日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说明具体原因。
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填制《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附件1)向稽查部门通报、反馈纳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6.税评估问题的移交及移交标准
(1)纳税评估问题的移交。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实行双层两级移交反馈办法,即:税源管理部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应移交稽查的,由其自行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附件2)移交对口稽查部门;自治区局、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市局纳税评估组及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应移交稽查的,由对口的业务科室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统一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局联动办公室在收到《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在收到《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的1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各相关稽查局查处。
(2)评估移交稽查的标准。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和市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7.稽查部门及时对移交案件进行查结并反馈
评估或管理中发现符合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按规定应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稽查部门在接受移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查结,并将结果于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3)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具体的查处情况,未能在30个工作日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属于自治区局、市局领导交办、市局纳税评估组及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应移交稽查的以及需紧急办理的移交案件,稽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结,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查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结果于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向市局联动办公室反馈具体的查处情况。
市局联动办公室及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评估问题移交稽查的登记和反馈记录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联动办公室填报《纳税评估及稽查反馈统计表》(附件4)。
稽查部门对评估环节移交案件和日常稽查案件的查处情况按季或按专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的税收管理建议,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堵塞征管漏洞。稽查部门的税收管理建议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统一向税源管理部门下发相关征管措施。
8.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加强沟通。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有纳税调整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查处结果与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通报,如果经双方协商仍有较大异议的,要及时向市局联动办公室报告,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协调处理。
9.县局的征管股、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衔接除重大案件及交办案件按规定反馈外,可比照市局的办法执行。
七、“四位一体”工作中争议问题和事件的处理
在“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工作中,由于责任部门、责任人难以界定或者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同导致的问题和事件,除个别涉税争议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外,一般由市局联动办上报领导小组后通过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来解决处理。
(一)联席协调会议启动程序:
1.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争议的问题和事件有必要开会处理解决的;
2.会议也可由联动办成员单位提请召开,或可由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提请召开。
3.经提请召开的联席会议,由联动办成员单位或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填制《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书》(附件5)后,将提请书和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联动办。
4. 联动办收到《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书》后,填写《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登记表》(附件6),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列入联席会议议程。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三天,联动办将有关会议安排和提请内容等材料送发联动办成员单位和相关被提请单位及问题、事件涉及的单位。
(二) 联席协调会议程序:
1.联席协调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主持,联动办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 联席会议须有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领导小组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3.启动联席协调会议前,争议问题和事件所涉及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先针对争议问题和事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应业务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报联动办。
4.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时,应先由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介绍情况,有关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处理意见汇报,如经调查的由联动汇报调查情况,再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决定经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联席会议对提请的事项形成决议和意见,由联动办下达《四位一体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纪要》至相关单位。
5. 相关单位收到《四位一体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纪要》后,在限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报联动办。
八、保障制度
实现税源管理的良性互动,需要每个工作环节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价制度是保证“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评析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评析联席会议,评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评析税收分析与税源管理实施结果差异程度和原因,研究改进的措施和办法。通报各单位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及时跟踪、反映和评析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实施情况。
(二)工作考核。为了保证“四位一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联动办公室要对每次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制挂钩。
(三)责任追究。在各级机关、各环节税源联动管理工作中,对反映问题不实、应反馈未反馈、反馈问题不落实、不及时反馈的,以及经纳税评估复评、税务稽查复查发现质量较差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八、其它
各县局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参照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制订本局的具体实施方案。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注册 类型 | ||||
电话 | 评估 日期 | 评估所 属期间 | ||||
涉及 税种 | 评估 部门 | 评估 人员 | ||||
评估 情况 | 年 月 日 | |||||
评估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纳税评估部门留存一份,稽查部门一份
附件2:
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名称 | 注册 类型 | 电话 | ||||
评估 项目 | 项目所 属期间 | 项目实 施时间 | ||||
主要疑点问题: | ||||||
所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 | ||||||
调查分析岗意见 | 年 月 日 | |||||
评定处理岗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管局长意见(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
附件3:
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名称 | 注册 类型 | 电话 | |||
检查 日期 | 稽查所 属期间 | 涉及 税种 | |||
稽查实 施部门 | 稽查 人员 | 评估 部门 | |||
检查 结果 | |||||
稽查局 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纳税评估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
附件4:
纳税评估及稽查反馈统计总表
报送单位: 所属时间: 单位:万元
所属行业 或类别 | 确定评估对象户次 | 约谈户次 | 实地调查户次 | 其他核实手段(需注明)及户次 | 评估入库税款 | 评估入库滞纳金 | 转稽查户次 | 稽查反馈户次 | 反馈有问题户次 | 稽查反馈入库金额 | |
一般纳税人 | 工业 | ||||||||||
商业 | |||||||||||
其他 | |||||||||||
小计 | |||||||||||
小规模纳税人 | 工业 | ||||||||||
商业 | |||||||||||
其他 | |||||||||||
小计 | |||||||||||
合 计 | |||||||||||
备 注 | |||||||||||
稽查未反馈的原因说明(可另附纸说明) | |||||||||||
填表说明:以年度为标准,本表统计的数据为累计数据。即包含以前季度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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