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了完善我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和审批权限,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现将我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有关问题整理规范后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减免税工作
一、公文审批部分
(一)减免税对象
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粮食企业(含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
(二)审批权限
1.对市区所辖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的减免税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中: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2.对县局所辖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局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县局所辖的粮食企业的免税申请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所辖的粮食企业的免税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审批流程和时限
1.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8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初核 | 业务股经办岗 | 5个工作日 |
(5)股长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6)局领导签字 | 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7)复审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8个工作日 |
(8)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9)主管局长审批 | 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 | 10个工作日 |
(10)审批文书送办税厅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1个工作日 |
(11)送达纳税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4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25个工作日。
2.粮食企业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4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初核 | 业务股经办岗 | 1个工作日 |
(5)股长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6)局领导签字 | 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县局的以领导签字为终审,应按规定经县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的,行政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批文书送达纳税人。 | ||
(7)复审 | 流转税科经办岗 | 4个工作日 |
(8)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9)主管局长审批 | 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 | 10个工作日 |
(10)领取审批文 书送办税厅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11)送达纳税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28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免税所需资料:
1.民政福利生产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正本);
(4)职工花名册、工种安排表;
(5)职工工资表;
(6)残疾职工体检表(复印件);
(7)企业财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及《减免增值税呈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软件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4)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
(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
(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
(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3)财务报表;
(4)《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5)《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5.国有粮食企业:
(1)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报告一份;
(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
(4)《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确定表》。
6.其他粮食企业、 政府储备食油销售企业:
(1)《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其他粮食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
(3)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部分
免税对象
其他法定免征增值税类,包括: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2.农膜及列举的化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饲料;
4.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列举军工产品、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使用产品;
5.电影拷贝收入;
6.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7.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
8.黄金进口、生产、交易及人民银行配售黄金;
9.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免税收入;
10.罚没物品;
11.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
12.临床用血;
13.铁路货车修理;
14.污水处理费收入;
15.高校后勤实体;
16.列举的军用特种车辆收入;
1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8.生产、销售的抗艾滋病毒药品收入;
19.生产饲料产品收入;
20.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二)审核、登记备案时间
1.每年11月份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下一年度的免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2.其他法定免税项目在企业开业经营发生免税业务时进行备案登记。
(三)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股长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5)局领导签字 | 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6)文书录入 | 业务股经办岗 | 1个工作日 |
办理登记备案的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免税所需资料
1.饲料生产企业:
(1)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验饲料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2)《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
2.其他法定免税项目企业:
只需填写《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
一、公文审批部分
(一)免税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和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新办“三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劳服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受灾企业,军队后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武警后勤企业,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内资渔业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林业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改制科研机构等。
(二)审批权限
1.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县局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各县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对市区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拟文、批复;
4.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
(三)审批总时限和流程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1.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6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
2.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企业将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初步检查表格及资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于第二天将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等移送主管管理局。 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更正。 |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8个工作日 |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4)业务股复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15个工作日 |
(5)局领导签字 | 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6)办公室 | 文印、文秘 | 2个工作日 |
县局审批权限内的以县局领导签字审批为终审,并按规定程序将审批文书送达纳税人。 | ||
(7)复审 | 所得税科经办岗 | 10个工作日 |
(8)科长复核 | 所得税科审批岗 | 6个工作日 |
(9)主管局长审批 | 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 | 10个工作日 |
(10)市局办公室 | 文印、文秘 | 2个工作日 |
(11)领取审批文书送办税厅 | 城区(县)局文秘 | 1个工作日 |
(12)送达纳税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四)办理免税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范围、年限或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表;
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机构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7.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公司拨款、物的证明);
8.经营场地自有房屋使用证明或非自有房屋租赁(无偿)使用协议;
9.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分公司提供);
10.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4)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6)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7)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8)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9)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10)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资料;
(11)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1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14)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的证明;
(15)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上市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国家科委认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
(17)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明;
(1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9)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方所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11、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主管税务局备案项目
(一)免税对象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从
(二)审核、登记备案时间
在企业开业经营发生免税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免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三)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股长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5)局领导签字 | 城区局、 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办理登记备案总时限为6个工作日。
(四)免税所需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3.享受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工作
一、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部分
(一)免税对象
1.未列入免税图册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二)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车购办服务厅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车购办经办岗 | 1个工作日 |
(3)科长初核 | 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主任审批 | 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5)审核 | 流转税科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6)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7)局领导签字 | 市局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8)上报区局审批 | ||
(9)上报总局审批 | 对未列入免税图册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经区局审批后报总局审批 | |
在市局审核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时间)。
(三)办理免税所需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主身份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5.车辆内、外观五寸彩色照片2套;
6.留学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出具的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7.来华专家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局审批部分
(一)减税对象: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二)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车购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车购办经办岗 | 1天 |
(3)科长初核 | 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主任审批 | 审批岗 | 1天 |
(5)审核 | 流转税科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6)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7)局领导签字 | 市局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办理减税所需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核定审批表》一式两份;
2.车辆价格证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除提供《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外,还须提供经销商出具的说明车辆技术状况的证明;
3.车主(纳税人)身份证明。免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如囚车改民用车辆、留学人员自用车辆转让给非留学人员)应提供新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或工商交易发票;
4.车辆合格证明。底盘(车架)更换的车辆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换车证明;
5.车辆技术参数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
一、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审批
(一)对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多缴等原因须办理退税的纳税人。
(二)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6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初核 | 业务股经办岗 | 3个工作日 |
(5)股长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6)局领导签字 | 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县局到此为终审) | 1个工作日 |
(7)复审 | 流转税科经办岗 | 6个工作日 |
(8)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9)主管局长审批 | 市局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10)开票、退库 | 计划征收科经办岗 | 5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19个工作日。
(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流转税退税审核表》一式一份;
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税收缴款书原件(第一联)及复印件(一份);
4.减免退税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6.其他资料,包括:
(1)因代开专用发票或临商发票作废形成的多缴增值税税款,须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并由计划征收科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票已作废和已收回的纸质证明;
(2)因误收形成的多缴增值税税款,须提供误收税款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应缴、多缴增值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款即征即退时,企业须填写《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和《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并据以计算应退库增值税额;
(4)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库时须提供退库所属年度取得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每个季度1份,共4份;
(5)办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款返还时,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按季报送当年退库季度末月的企业工资表、用工表;
(6)其他退库补充说明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批
(一)对象:免税批文以及多缴税款等退税。
(二)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税源管理股经办岗 | 3个工作日 |
(3)股长初审 | 税源管理股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4)初核 | 业务股审批岗 | 5个工作日 |
(5)局领导签字 | 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县局到此为终审) | 2个工作日 |
(6)复审 | 所得税科经办岗 | 6个工作日 |
(8)科长复核 | 所得税科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9)主管局长审批 | 市局审批岗 | 3个工作日 |
(10)开票、退库 | 计划征收科经办岗 | 5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19个工作日。
(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核表》一式一份;
2.《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税收缴款书原件(第一联)及复印件(一份);
4.减免退税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减免退税企业实地调查报告;
6.其他资料。
因误收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须提供误收税款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应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因汇算清缴退税的,须经过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并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减免退税企业实地调查报告》须列明以下内容:
1.该免税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2.该免税企业是否健全财务核算,独立计算盈亏,并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
三、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
(一)退税对象: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车辆;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册手续的车辆;
3.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税款的车辆。
(二)审批流程和时限
办理环节 | 经办岗位 | 办理时限 |
(1)受理 | 车购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 | 1个工作日 |
(2)初审 | 车购办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3)科长初核 | 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4)主任审批 | 审批岗 | 1个工作日 |
(5)审核 | 流转税科经办岗 | 2个工作日 |
(6)科长复核 | 流转税科审批岗 | 2个工作日 |
(7)局领导签字 | 市局、县局审批 | 3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
(三)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审批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3.完税证明正本和副联;
4.多缴税款的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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