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我局公务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现将有关制度进行整合、细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实行车辆定编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1.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原则上市局机关每个部门只配1辆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经市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多配车辆。各单位车辆按实际情况配备。
2.公务车辆统一由市局财务科按程序招标购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车辆的入户手续、购买保险。公务车辆的定编资料、产权证书由服务中心保管,车辆保险卡、车钥匙、行驶证、养路费发票等由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保管。
3.公务车辆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服务中心有权统一调配市局机关各部门现有的车辆。
4.需报废和转让的公务车辆,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国税系统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审批办法》(桂国发〔2003〕138号)办理。
(二)使用公务车辆原则及范围
1.各单位(部门)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本单位(部门)人员在南宁市区(县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方可驾驶机动车辆,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及驾驶公务车辆,其他人员未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不准擅自驾驶公务车辆。未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所有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外借。
2.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安排车辆或指派司机的范围包括:
(1)局领导;
(2)集体参加公务活动;
(3)3人以上因公务需出差外地;
(4)各单位(部门)参加公务活动确需用车,而本部门管理的车辆无法安排;
(5)公务接待用车;
(6)会议用车;
(7)因公务提取现金、携带机密文件、贵重器材等需要用车;
(8)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
(9)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用车。
3.各单位(部门)人员到外地出差,在同一地开展工作3天以上的,专职司机原则上只负责送到目的地。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目的地待命。
(三)车辆管理(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1.车辆维修费用。
为加强管理,节约经费,对局领导、副调研员公务用车、市局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维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经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批准除外)。费用包干项目包括除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审费、养路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定额范围为:各部门使用时间未满1年的新购置车辆,每年每辆维修费为1000元;使用时间满1年未满2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2000元;使用时间满2年未满4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3000元;使用时间满4年未满6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4000元;使用时间6年以上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5000元。当年维修费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将下年度维修费提前至当年度使用。
机关各部门车辆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并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
2.车辆用油。
(1)局领导、副调研员公务用车,每辆车配置1张ic卡,实行定量充值,每季度充值1次。机关各部门的车辆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燃油,每辆汽车每月供应100升燃油。
(2)各部门管理的车辆若需派遣到外地出差或被服务中心调配使用的,按里程耗油量增加燃油。
3.车辆维修。
(1)各部门及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必须书面向服务中心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和维修意见。服务中心对车辆故障进行检查、提出维修意见,确认车辆维修预算价。车辆维修预算未超出本年度维修费包干定额的,报办公室批准;超出定额的报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车辆维修费用自理。
(2)车辆维修完毕后,服务中心通知送修部门驾驶员试车,签字确认后领车出厂。
(3)车辆维修由市局实行统一招标定点维修,特殊情况可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服务中心审批,报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同意后,可到非定点厂家维修,否则,维修费自理。
(4)车辆维修后,要将维修发票(正式发票)及维修清单报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领导审批报销。
(四)车辆保养
1.坚持车辆保养制度。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养管理,加强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认真做到三勤(勤保养、勤检查、勤清洗)三检(出车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2.确保定期养护,公务车辆应每周进行一次养护,每半年整车打腊1次,每行驶5千公里应向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更换机油,视轮胎损耗程度申请更换轮胎,确保电路、油路畅通,润滑良好,发动机无异常声音等养护工作。
(五)车辆保管
1.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部门)人员在市内(县区)公务用车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管理的公务车辆,应指定管理人员统一保管车辆钥匙,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必须将车开入车库或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钥匙交回管理人员保管。
3.坚持实行长假封车制度。国家法定假期“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期间,全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封车管理。除报审批假期期间值班的公务车辆外,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动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报市局局长批准。
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经批准出差的除外),各单位(部门)的公务车辆非工作期间一律按市局指定的位置停放。市区内市局公务车辆停放在办公大楼、凤岭、竹园、鲤湾路、济南路、衡阳路、淡村路等有门卫值班的宿舍区内;华投、邕宁、良庆区局以及六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公务车辆停放点,并报市局备案。不居住在市局指定停车点的人员必须将车辆停回指定点停放,如未按规定地点停放,造成公务车辆损坏或被盗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外出公务、出差在外的公务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保管的停车场,锁好保险锁,确保车辆安全。
5.各种车辆严禁借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有私自借给他人而发生事故的,应由借车者个人负全部责任。
6.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如遇出差、公休,须把车辆交回本单位(部门)使用,以确保公务用车。
(六)车辆使用报批程序
1.公务接待及驾驶长途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区内各单位(部门)必须由用车单位(部门)提前一天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由单位(部门)批签意见,经服务中心批签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后,由专职司机驾驶。本市(县)区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请,报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调派。各县局按公务用车范围自行按车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
2.非车辆保管人员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与保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车辆保管人员承担。
(七)车辆行驶范围
1.市局机关科室保管、使用的车辆,只能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行驶。
2.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保管、使用的车辆,按市局划分意见及车况行驶。
3.未购买全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车辆、需报废的车辆、车况不好的车辆严禁长途行驶。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机动车驾驶员分为三类管理。第一类是专职司机,是指各单位在编的专职司机和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第二类是备案司机,是指已依法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年龄4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驾龄且驾驶技术好。第三类是兼职司机,是指机关科室及各基层单位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全局所有驾驶公务车辆的驾驶员都需要报服务中心备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员不得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物应当符合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严禁超载;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等随车证件。
2.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驾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严禁驾驶机动车。
3.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等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驾驶员职责
1.专职司机应负有以下责任:(1)每天上班报到后,检查车容、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汽油等,确认一切都达到标准后方可回办公室待命。(2) 随车工具、物品、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3)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好经常性的清洁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4)驾驶员应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是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派车部门领导同意。(5)司机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派车安排,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根据排班次序轮流派车,如有意见应执行任务后再向上级反映情况。(6)司机必须准时到达用车地点,及时与用车部门联系人联系,并告知车辆和车牌号、停车地点。(7)到达目的地时,要主动把车开到用车人下车的就近点,提醒用车人带齐行李物品,并检查车内有无遗留物,如有必要,还需清洁车厢。(8)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9)出车在外,司机的移动电话应随时保持开启,确保及时与领导及用车人联系。(10)收车后,主动做好行车记录,清洁车辆卫生,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并与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指定人员交接车钥匙。(11)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学开车。(12)严守保密制度,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内容保密。
2.备案、兼职司机应负有前款所述第(2)、(3)、(8)、(11)项的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公车范围
1.专职司机可长途驾驶。长途驾驶的范围是指:市局机关各部门驾车超出南宁市外环高速以外视为长途。各基层单位(含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本单位征管范围内划定长途标准,报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2.各基层单位的备案司机可在本单位征管范围(含飞机场)内驾驶公务车辆;如因工作需要,在专职司机使用满荷的情况下,由单位(部门)推荐,经服务中心核实,报市局领导审批,方能进行长途车辆驾驶。
3.市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区局兼职司机只能在南宁市市区(外环高速以内)内驾驶公务车辆,华侨区局、县局的兼职司机只能在县城范围内驾驶公务车辆。
(五)其他规定
1.远离南宁市区,或者需到外地办理业务较多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司机。县局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司机,华侨区局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司机。
2.长途驾驶车辆必须坚持专人、专车原则,由专职司机驾驶指定车辆。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指定车辆或专职司机时,必须报市局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基层单位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
3.服务中心每年集中举办1次驾驶员后续教育培训,重点学习交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车辆保养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等内容。
三、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被交警、城管、路政等部门处罚的,一律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0.1分:
1.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2.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及外单位人员驾驶的;
3.将公务车辆用于练习驾驶的;
4.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例如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5.未按规定时间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的;
6.长假封车期间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的;
7.非工作时间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驶离市(县)区范围的。
8.不按规定保养、使用车辆的,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
9.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如遇出差、公休,未将车辆交回本部门(单位)使用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
(三)未按规定停放、保管公务车辆导致车辆丢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同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当月目标分1分。
(四)因执行公务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有关部门根据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提交市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赔偿责任。公车私用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目标考核按以下事故等级考核,扣减责任部门(单位)当月、年度目标考核分:
1.轻微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0.2分。
2.一般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0.4分。
以上轻微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
3.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年终目标直接扣2分,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评比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领导班子资格,取消班子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特大安全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人(含5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2分,年终目标直接扣2分,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评比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领导班子资格,取消班子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驾驶员交通肇事隐瞒不报、逃逸的,一经发现除按上述规定扣分外,每次再加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
四、专职司机的使用及奖励
(一)市区内所有专职司机原则上由服务中心统一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邕宁、良庆区局的专职司机。在调用期间所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司机出差补助费等费用,由使用部门开支。
调用程序:用车部门申请(书面报告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特指基层单位)----报服务中心签意见----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传真到车辆保管单位----车辆保管单位记录出车司机及车牌号码。
抽调的专职司机接到抽调通知后,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执行出车任务。出车前,专职司机必须检查、熟悉车况后,方可执行任务。
(二)在编的专职司机、临时聘请专职司机的工作效绩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市局机关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年度内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200元/人。各基层单位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的奖惩制度可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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