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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将报备表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或标题

文  号

密  级

不予公开理由

同级保密部门
审核意见

备注

 

 

 

 

 

 

 

 

 

 

 

 

 

 

 

 

 

 

 

 

 

 

 

 

 

 

 

 

 

 

 

 

 

 

 

 

 

 

 

 

 

 

 

 

 

 

 

 

 

 

 

 

 

 

 

 

 

 

 

 

 

 

 

 

 

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报送内容。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送交工作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报送方法及要求。各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以及《指南》、《目录》、《报告》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各一份。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原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规范的文本文件格式(附件1)一并报送。纸质文件必须派专人送达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报送,所报电子文本必须与报送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在利用移动存储设备报送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杀毒处理。
三、报送办法及手续。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附件2)。
四、报送时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
五、报送内容的更新。各行政机关对所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报送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六、报送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并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xml、word、excel、dbf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xml、word、pdf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联系人:饶佳  潘承贤
联系电话:2039118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责任者

文件编号

文件标题

签发时间

备注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件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件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目录(文件目录) 本;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件) 份。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内容字数:2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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