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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局、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重视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各级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帮助排除执法检查工作中碰到的干扰和阻力。
被检查单位和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工作方便,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市局设在政策法规科,稽查局设在审理股,各城区局、开发区局、华侨区局设在业务股,县局设在税政股,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和处理。
第六条 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重在促进的原则;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重在改进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注意工作方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遇到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九条 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的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人力、业务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市局、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计会和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
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量的需要,对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
(二)组织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
(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七)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八)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通报、总结和归档;
(九)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3.检查应当报送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报送备查备案。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3.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公正、适当;
6.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具体检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1.税务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取消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3.发票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个体户“双定”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5.纳税申报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6.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7.征收税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8.加收滞纳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9.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0.欠税公告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1.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2.减免税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3.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是否按规定审批;
14.出口退税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5.税务检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6.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7.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8.收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或者停止向其供应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19.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0.税务行政复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1.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三)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
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形式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第十七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其它形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市局应当每年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或实际情况,从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中,确定1-2个税收执法联系点,由市局定期派人指导定点单位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系列工作,并通过试点交流引进外来经验规范税收执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上级布置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时间紧,无法提前通知的,可在进点检查时发出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其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执法基本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在规范税收执法上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教训;属专案执法检查的,应责成被查单位就案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进行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档案、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应一事一单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提取相关证据资料,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若有异议的,签署具体意见及理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不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检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检查过程中找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与检查内容有关问题的,在询问前应当就询问内容拟定询问提纲。
询问时应当检查人员2人以上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每一页签字认可,并在尾页签上“以上笔录经本人阅读,与事实相符”字样。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组通报情况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检查组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将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证据材料及与执法检查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并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巡视等手段,对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执法检查质量。
 
第六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应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和符合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三)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检查人员对证据予以增补,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提交本级税务机关进行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审理完毕后或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及《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报本级税务机关审批。
《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填写事项时必须实事求是,情况清楚,与《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十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或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采取税务机关内部公文传递规则送达给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纠正、撤销和重新做出执法行为的情况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三)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对执法检查处理有陈述权、申辩权;检查机关应就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章 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提供情况,或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未按《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的,或对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负责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务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分别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果应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各考核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通报对被考核对象予以综合测评。对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人员违反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检查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并取消执法检查人才资格。
第五十五条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并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编号:



















被查
单位

 

检查
项目

 

检查日期

 

摘要:

处理依据:

检查意见:
 
 
 
 
 
 

被查单位意见:
 
 
  签名或盖章

检查成员: 检查负责人:
 
 
附件2: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   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的 的执法检查现已结束,经检查、审理后,发现有如下问题: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执行结果。
 

  年 月 日
 
 
附件3:
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
(整改督办部门留存)
 
 
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




























































被检查
单位

 

检查
时间

 

整改督办 部门
填写

执法检查
内容

 

检查所
属期

 

税收执法检查
处理决定书文号

 

送达
时间

 

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

规定完成
整改时间

 

 

整改督
办部门

 

整改督
办负责
人员

 

整改督
办负责
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人员

 

被检查单位填写

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
时间

 

 

责任追
究情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
(被检查单位留存)
 





























































被检查
单位

 

检查
时间

 

整改督办 部门
填写

执法检查
内容

 

检查所
属期

 

税收执法检查
处理决定书文号

 

送达
时间

 

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

规定完成
整改时间

 

 

整改督
办部门

 

整改督
办负责
人员

 

整改督
办负责
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人员

 

被检查单位填写

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
时间

 

 

责任追
究情况

 

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
(被检查单位反馈)
 





























































被检查
单位

 

检查
时间

 

整改督办 部门
填写

执法检查
内容

 

检查所
属期

 

税收执法检查
处理决定书文号

 

送达
时间

 

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

规定完成
整改时间

 

 

整改督
办部门

 

整改督
办负责
人员

 

整改督
办负责
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领导

 

被查单位整
改负责人员

 

被检查单位填写

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
时间

 

 

责任追
究情况

 

发出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反馈单位:被检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使用说明:
1、“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一式三份,整改督办部门即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部门留存一份,一份由被检查单位办理后留存,一份由被检查单位办理后反馈整改督办部门备查。
2、“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填写时,“执法检查中待整改问题”与《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应一致。
3、“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中,分为:“整改督办部门填写”项(从第一行至第六行),由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部门依《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填写;“被检查单位填写”项(第七行至第十行),由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情况制作填写。
4、“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由整改督办部门制作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下达被检查单位二份,留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整改后填写完成“税收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跟踪卡”,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留 存一份,向整改督办部门反馈一份。
内容字数:2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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