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协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协助行为是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稽查局、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开具涉税证明、对外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证明是指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管理相对人一定时间内涉及国家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资料是指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
第五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国家单位”)的要求,为其开具涉税证明、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或调取。未经国家单位要求,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不得为其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或调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本市县以上(含县级)各级审计、财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三)本市县以上(含县级)各级党委、人大、政协。
第六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开具下列涉税证明。未经纳税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
(一)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根据小汽车定编办规定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二)纳税人参加政府部门采购招投标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出境考察办理签证时要求开具的完税证明;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亲属出国留学,由企业提供担保的,办理签证时要求开具的完税证明;
(五)企业总部考核分公司业绩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六)企业办理股票上市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七)从事金银首饰行业的纳税人参加金银首饰许可证年审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八)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时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九)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十)企业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十一)企业向其他单位融资,要求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十二)其他指定的项目。
第七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下列事项的申请,可以为其开具下列涉税证明。未经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
(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查询某纳税人是否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而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与我局所辖的某纳税人发生购销关系,为查询其所取得的发票是否为该纳税人从我局领购的发票,而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
第八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抵押权人、质权人的申请,为其开具我局所辖的某纳税人有无欠税情况的涉税证明。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不得向其开具涉税证明。
第九条 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的有关税收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际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得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提供。
第十一条 国家单位要求开具涉税证明或者调阅、调取税务资料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的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等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应当注明经办人员姓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当注明本次调查取证的要求和经办人员姓名,并且其人员与其提供的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相符。如果调查取证要求不明确,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告知经办人员在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上明确填写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间、内容和项目。
(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执行公务的工作证、法官证、警官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并且应人证相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至少2人,并且是调查取证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二)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
(四)要求申请人出具涉税证明的单位的全称;
(五)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二)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属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单位证明,属个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
(四)为查询某纳税人是否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提供所查询纳税人的名称;
(五)为查询其取得的发票是否为纳税人从我局领购的
发票的,提供申请人所取得的发票及复印件;
(六)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二)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属非纳税人的提供申请人单位证明,属个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且应人证相符;
(四)申请人与某纳税人有抵押、质押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应当逐项填写完整。申请人为个人的,要求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市区外的单位并不能当场加盖公章的,可附相关证明或来函作附件;
第十六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求国家单位或申请人按上述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否则,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在告知理由后拒绝受理。
第十七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第五条税务协助事项,应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后方可进行。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要求办理第五条规定的税务协助事项,稽查局应直接办理;上述国家机关报市局办理的,可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指定办理。
稽查局办理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并报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理的,经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后,交由稽查局对外出具相应结论性意见。
稽查局办理本条规定的事项,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部门对外出具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结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173号)的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其他条款的限制。
第十八条 计划征收科负责以市局名义;邕宁、良庆、华侨区局以本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第七条规定的涉税证明。
第十九条 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以本单位名义,分别负责本单位(部门)管辖范围内除第七条之外的涉税证明的开具以及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
应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开具,但需要开具市级局涉税证明的,各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并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名后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以市局名义为其开具。
凡以市局名义开具除第七条之外的涉税证明以及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部门)开具涉税证明需要稽查部门、征管部门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应及时向主办单位(部门)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对第五条的事项,由政策法规科承办人填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科领导审批后交国家单位。国家单位持《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各主办税务机关办理具体事宜。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接到《审批表》后,应根据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国家单位开具涉税证明和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调取。
第二十二条 开具除第五条外不需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的涉税证明的,由承办人填制《审批表》并报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办理开具涉税证明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承办人进行开具涉税证明、办理税务资料调阅、调取工作,应当认真核对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认真审查国家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留存的各项资料,并与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核对。经审核无误,据实填开《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以下简称《涉税证明》)和办理税务资料的调阅、调取。
第二十四条 《涉税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人、承办人所在部门(各科室、中心、股、部)、单位(各基层局)领导签字确认,并由申请人或国家单位签注“已收到原件一份”字样及姓名、日期后,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一起留存主办税务机关归档;一份交申请人或国家单位。
第二十五条 《涉税证明》的开具应当引用概念正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证明内容必须有确定的时间范围。涉及税款的应分税种,按申报税额、已纳税额、欠缴税额和批准缓缴税额等项目分项填写,有稽查补缴税款的应加以说明。主办税务机关承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单位依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对税务资料进行调阅、调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允许调阅、调取税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表》及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办理具体调阅、调取手续。原则上不准予调取税务资料原件,但国家单位可以复印、复制、抄录。
国家单位复印、复制、抄录的税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国家单位,一份由国家单位在每页签注“已收到”字样及姓名、日期后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一起留存主办税务机关归档。
第二十八条 我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调阅、调取税务资料的,应当征得主管税务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凭主管税务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的《审批表》调阅、调取。
第二十九条 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应当遵守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1995〕342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75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4〕552号)执行。
第三十条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开具涉税证明和调阅(取)税务资料的工作、税务协助台帐登记工作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擅自办理税务协助事宜的,或出具涉税证明及提供涉税资料失真、不实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税收征管工作开具的有关税收证明,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专户核销证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本系统内有关税收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等,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指导办理。
各稽查局办理涉税案件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办理我市稽查单位移送的涉税案件进行稽查案卷移送及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以及国、地税系统办理涉税案件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开具涉税证明,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稽查局指导办理。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税收收入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的范畴,由市局计划征收科指导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1:
开 具 涉 税 证 明 申 请 书
主送税务机关:
申请人名称 (姓名) | 税务登记证号 (或身份证号码) | ||||
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 证明的单位的全称 | |||||
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的理由 | |||||
证明涉税内容 所属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 | |||||
申请单位经办人 或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
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审批表
一、要求(申请)开具涉税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
二、被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
三、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四、办理事项:开具涉税证明( ) 调阅税务资料( )调取税务资料( )
五、所附资料:
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 )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3.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4.公函( )、证明( )、介绍信( )、其他( );
5.其他资料:
六、承办人意见:
七、单位(部门)领导意见:
本审批表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请经办人员持本审批表、相关资料及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主办税务机关办理。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各单位(部门)审批并留存。其中由政策法规科审批的,一式两份,承办单位(部门)与政策法规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
开具涉税证明及调阅(取)税务资料承办表
一、要求(申请)开具涉税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
二、被证明、调阅(取)税务资料单位的名称:
三、主办税务机关承办情况:
(一)开具涉税证明情况:
附:出具涉税证明的存档件 份;
(二)调阅、调取税务资料办理情况:
所调阅税务资料名称:
资料管理部门:
调阅时间: 归还时间:
附:所调取税务资料复印件的存档件 份;
承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主办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台帐
序 号 | 要 求 或 申 请 单 位(人)名 称 | 税务协助事项 | 承办人 | 承办 时间 | ||
开具 证明 | 调取 资料 | 调阅 资料 | ||||
附件5: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
主送单位:
申 请 人 名 称(姓 名) | |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 |
证 明 所 属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证明情况: 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间在我局共: 申报增值税 元、缴纳 元、欠缴 元、批准缓缴纳 元; 申报消费税 元、缴纳 元、欠缴 元、批准缓缴纳 元; 申报所得税 元、缴纳 元、欠缴 元、批准缓缴纳 元。 共申报税款 元、共缴纳 元、共欠缴 元、共批准缓缴纳 元。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重要声明:
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6: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
主送单位(人):
申 请 人 名 称(姓 名) | |
证明情况: 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 我局于200 年 月 日发给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为: 或 至200 年 月 日止,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重要声明:
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7: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
主送单位(人):
申 请 人 名 称(姓 名) | |
证明情况: 你所提供并查询的 开具的 发票,发票代码: 、发票号 码: 。该号码段的发票是 在我局领购的。 或你所提供并查询的 开具的 发票,发票代码: 、发票号 码: 。该号码段的发票不是 在我局领购的。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重要声明:
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人),申请人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8:
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纳税情况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税款所属期 | 增值税 | 消费税 | 所得税 | 合计 | 完税凭 证份数 |
合 计 | |||||
金额大写 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交申请人一式二份,附完税作证复印件(要求清晰);
(2)按税款所属期填写,不含防洪保安费;
(3)完税凭证复印件不清晰的,请附主管税务机关微机打印的税款入库台帐。
附件9:
南宁市 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
主送单位:
证明情况: ,根据你单位来函(介绍信、证明等等)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 。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重要声明:
本证明仅适用于证明中确定的主送单位办理职权内的工作,要 求出证的单位对正确使用本证明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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