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水平,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掌握税源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增强税源监控的针对性,提高税源分析和税收收入预测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等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当地整体税源、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监控的办法。监控级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6级。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控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税种主要为国内“两税”(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局可根据税收变化情况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税种和监控范围。
第六条 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的确定标准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纳税额应占本单位税收收入的比重的80%以上(含80%),上级列入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同时也是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各征管单位可根据所管辖区域的税源特点和税源管理工作实际扩大本单位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和企业名单,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必须纳入自治区国税局、市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一)自治区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
1.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企业;
2.上一年度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预计本年度缴纳上述税种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6.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用网上直报的重点企业;
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它重点企业。
(二)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
1.已列入自治区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
2.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企业;
3.上一年度缴纳消费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预计本年度缴纳上述税种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
6.市局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它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确认,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进行,年内一般不作调整。对年内新办企业或原来未达到重点税源确定标准的企业,当年税源发生重大变化,监控指标达到了市级重点税源标准的,在该企业税款累计入库达标的次月要及时将其认定为市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对已列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在年内发生撤消、合并、分离的,要在发生的当月及时将企业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由市局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重点税源监控的资格。
第八条 重点税源监控内容以能够集中反映辖区经济税源的主要特征和对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为标准灵活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二)重点税源行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进展情况。
(四)新开工投资项目、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产品(商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
(六)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成果和纳税情况。
(七)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
(八)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
(九)自然灾害对经济发展、税收收入重大影响。
(十)查处重大涉税案件。
(十一)欠税情况。
除上述监控内容以外,各征管单位可根据年度内企业税源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合理细化监控内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要落实领导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具有较强税源分析能力和较高写作水平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岗责体系,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征收科是全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制度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利用和指导基层单位的数据分析应用。
各职能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要指定人员配合做好重点税源系统升级、数据采集、保管和筛选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各征管单位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项监控指标数据,加强数据校验审核,开展重点税源调查工作,做好监控企业数据分析应用。
第十条 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机关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催报、审核、汇总。
(四)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
(五)负责将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重点税源企业各类相关参考值转发各征管单位。
(六)定期测算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对税负异常企业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七)定期对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数据应用分析报告和实地调研。
第十一条 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要求、任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
(四)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审核,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各分局(股、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五)负责将市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等参考指标通知各股、所(分局)。负责对本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进行微观分析,并根据市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分析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六)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微观综合分析,分析其税源情况、收入情况、发展趋势及变动原因等情况,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七)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局。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重点税源企业布置数据采集任务,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
(二)负责向企业催报数据,做好纸质报表的数据录入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填报各项数据,切实把好企业填报数据的第一道审核关。
(四)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深入的微观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定期上报县(区)国税局。对于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每个月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对于仅缴纳所得税的重点税源企业,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对于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实地调查。
(五)负责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纸质资料或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监控级次(自治区、市或县区等)、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入库税收、所属行业等。
第四章 监控数据采集及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监控数据指标必须按要求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的采集,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既满足上级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
(一)对于已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按《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已纳入市局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先由市局计划征收科通过“广西国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重点税源监管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数据库和四小票数据库等数据库中自动抽取,如数据抽取不齐全的,由各征管单位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
(三)对于纳入各征管单位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采集工作由各征管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征管单位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时,要将企业上报数据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的钩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填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数据管理。
(一)各级计统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集中管理,负责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分析所需数据。各业务部门利用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分析。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保存。
(二)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企业税源数据、资料属商业秘密,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用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税收预测等工作。各级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1〕173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市国税发〔2004〕544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建立收、发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资料的登记、保管、传递。凡对外数据,按市局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纸质资料、电子信息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重大税源变动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监控企业税源信息档案数据库,设立管理台帐,实行市级、县(区)级两级管理模式,由上而下,层层负责,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科技与管理、人与机的有机结合,增强税源监控效率,采取日常报告制度与重大税源报告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遵循“专人负责、分户管理、重点监控、全面掌握、及时报送”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各征管单位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的专题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摸清各个时期企业生产(经营)产品(项目)、技改项目、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营销策略)、原材料采购、商品进销、资金运转、财务核算、管理模式、申报纳税、税务检查处理等情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监控企业涉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分析,与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分析,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帐实比对分析,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管理信息档案。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经济部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横向信息交流,为编写重点税源分析报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依托“重点税源监管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即时查询功能以及其它计算机征管软件,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税收入(退)库情况及税收增减变化情况。每月纳税申报期后,各征管单位应及时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申报征收查询功能或其它计算机征管软件的查询功能,对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当月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查询,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及时对申报和入库税收同比上下波动超过10%的重点监控企业发出预警信息,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及对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因产销(营销)方式、资金重组、市场份额、宏观经济政策等发生变化造成年度税源增减变化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税源变化或税源同期波动超过30%的,各征管单位要在重大税源发生变化的当月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并撰写专题调查分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章 重点税源数据分析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分析工作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和为宏观调控服务的目标要求。具体地可以分为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面管”、“线管”、“点管”。
(一)“面管”:就是以宏观税负弹性、微观税负弹性的分析为突破口,再辅以监控月报、税收总量和增量、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层次深入分析,从总体上掌握税收情况,在大的方面管好税收。
(二)“线管”:就是以行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区的税负弹性建立行业预警,针对预警行业和重点行业基于财务经营数据指标层层深入分析,发现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税源管理提供建议。同时对本辖区重点行业不定期进行专项分析,强化行业管理。
(三)“点管”:就是以企业税负弹性分析为突破口,利用企业毛利率、主管业务收入变动、存货变动、成本费用变动等指标建立企业预警,利用数学模型估算出疑点企业的应纳税额,利用企业疑点自动分析系统给出疑点分析报告,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案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要求,各征管单位按月上报一篇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按季上报一篇利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的综合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月(季)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分析观点要正确,内容要有时效性、针对性、建议性、预见性和结论性。具体内容要求:
(一)列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求按监控级次分别统计当期入库税收收入占总入库比例。
(二)对当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上下波动超过10%的进行分析,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
(三)调查分析项目内容主要有:
1.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产、供、销发展、变动状况)。
3.企业资产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资金流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重大投资、技改项目)。
4.财务成果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益)。
5.税金管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应缴、已缴、进销项税金、留抵、多缴税金、欠税、滞纳金、税负)。
6.对下一个申报期税收情况进行预测。
第七章 后续税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续税源是相对于当期存量经济所实现税收而言的,是指因新开办企业、新投产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等原因,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预期可实现税收增量的一种潜在税源。
第二十六条 各征管单位要加强对后续税源的监控管理,通过后续税源的调查,了解该项目产品生产过程、经营方式、核算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税收负担情况,为税收的准确预测和组织收入提供可量化的依据,并为一定阶段的税收规模提供前瞻性的判断。
第二十七条 后续税源监控管理内容:
(一)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各征管单位定期与当地政府、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新开工项目、重大技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投产项目等情况,并根据相关调查资料,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
对于预计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纳入《后续税源项目档案》(附件1)管理。
(二)建立后续税源动态台账。各征管单位要及时跟踪、掌握后续税源的动态变动,对后续税源项目的立项、投资、动工、投产、生产能力、预计实现产值、税收、利润、何时实现税收等内容,实行全过程的跟踪调查,每个季度后25日内将《后续税源项目档案》报送市局计划征收科。
第八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局计划征收科对各征管单位监控企业税收占本单位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报送的重点税源报表、分析报告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税源档案是否健全,分析报告、重点税源报表报送是否及时、填报质量等多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个性部分执行)。各征管单位应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岗位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采取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分析报告3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月度考核:总分100分,占目标考核总分的80%。考核内容有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分析报告两个部分。市局计划征收科利用“重点税源监管系统”提供的考核功能,对各征管单位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各征管单位报送的分析报告质量等日常工作表现,按月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1次。
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占目标考核总分的20%。考核内容有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情况。每年度,市局计划征收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
各征管单位重点税源监控考核的全年平均分数=(∑各月月度考核得分×80% )÷12 + 年度考核得分×20%
第三十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上报时间滞后、分析应用不到位等问题,除按考核规定进行扣分外,同时按岗位责任制的职责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并影响重大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予以修订。县(区)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及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不在修订之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后续税源项目档案
年 季
行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地址 | 经济 性质 | 投资 规模 | 项目进 展情况 | 生产经 营方式 | 核算 方式 | 项目效益(预计年实现) | |||
生产 能力 | 销售 收入 | 税收(两税、所得税) | 利润 | ||||||||
1 | |||||||||||
2 | |||||||||||
3 | |||||||||||
4 | |||||||||||
5 | |||||||||||
局长: 股长: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项目进展情况”填列立项、投资、动工、投产等。2、“生产经营方式”填列独立、分支机构或集团经营等。
3、“核算方式”填列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4、“投资规模”按实际总投资规模填列,如分期投资,应列明各期投资额及投资期。
附件2: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 内容 | 考核标准 |
一 | 年度考核 (100分) | 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 | 1、按要求建立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制度,没有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 |
2、按要求设置专人(可兼职)负责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上报、审核及分析工作,没有专人负责的,扣5分。(分值5分) | |||
3、按要求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定期调查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15分) | |||
4、按要求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未按要求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 | |||
5、按要求保管重点税源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未按规定保管的,扣5分。(分值5分) | |||
6、对于年度税源增减变化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同比税额变动超过30%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变动报告,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15分) | |||
7、按要求建立后续税源项目库,未按规定建立的,扣5分。(分值5分) | |||
8、按要求对后续税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要求管理的,扣5分。(分值5分) | |||
9、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额占本单位总税收收入(不含个体税收)比重达80%以上(含80%),未达标准的,每低1%扣2分。(分值20分) | |||
10、年初未达监控标准未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年内税源发生变化,达到监控标准的,按要求在达标的次月纳入市局监控范围,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户次扣1分。(分值20分) | |||
二 | 月度考核 (100分) | 监控数据报送及质量 (80分) | 1、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的,每缺报1户,扣10分,迟报1天/户,扣2分。(分值30分) |
2、监控企业数据要求报送齐全,未按要求报送的,每缺报1份报表数据的,每户扣5分,漏报指标数据的,1项指标/户,扣2分。(分值30分) | |||
3、上报的监控企业数据要求准确,对于系统自动抽取的监控数据发生错误的,不扣分;对于企业(基层税务机关)补充填报的监控数据,如发生政策性差错的,每处扣2分,发生逻辑性差错的,每处扣1分。(分值20分) | |||
分析 报告 (20分) | 1、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分析报告的,每缺报1次扣5分,每迟报1天扣2分。(分值5分) | ||
2、税收分析报告中使用的各项指标口径必须规范、计算准确,出现数据口径错误、计算方法错误的,每错1处扣2分。(分值10分) | |||
3、月(季)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按要求进行撰写,未按要求撰写的,每次扣5分。(分值5分) | |||
三 | 评定等次(分档考核,扣分标准不变,监控户数多的单位按户次分档,各档次分数降低) | 优秀 | 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95分以上(含本级);.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92分以上;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88分以上。 |
良好 | 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85分(含本级)--94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82-91分;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的为75-88分。 | ||
合格 | 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75分(含本级)--84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2-81分,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0-87分 | ||
不合格 | 监控户数未达30户的单位小于75分;监控户数达到3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2分以下;监控户数在60户以上(含本级)的单位70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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