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协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行为,协调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关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纳税评估是指各级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型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以企业当年纳税申报等情况为主,市局稽查局以及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部门)原则上以检查企业往年税法执行情况为主。
第五条 按市局调整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对应的稽查、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在ftp系统本单位信箱内为对方设置以对方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以便相互传递信息。
稽查部门在制定稽查工作计划或者专项稽查工作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稽查对象名单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稽查结案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按规定自查补报入库税款、预缴税款及稽查正常入库税款等情况,按每半个月汇总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在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纳税评估对象名单通过ftp传送稽查部门;纳税评估工作完成做出评估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把有关的评估结论通过ftp传送稽查部门。
所有通过ftp系统传递的文件、资料必须设置密码保护或以zip、rar等软件进行加密,密码应采取英文大、小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设置,密码位数不得少于6位。传递文件、资料时,应通过ftp传递加密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以电话形式告知对方密码,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将ftp系统中的任何文件、资料转交外单位人员。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经纳税评估、约谈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需填写《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附件1),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涉案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条 稽查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评估发现的偷、逃、抗、骗等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及时组织查处,30个工作日内将所查情况填写《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2)通过ftp传送税源管理部门。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需经稽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最长的延长期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税源管理部门对被评估对象存在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擅自采取“以评代查,以补代罚”进行处理的,或者稽查部门在检查后不按规定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按市局目标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对传递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进行加密处理,或擅自将ftp中的文件、资料交给外单位人员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保密条例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各县局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比照本办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注册类型 | 电话 | |||
评估项目 | 项目所 属期间 | 项目实 施时间 | |||
主要疑点问题: | |||||
所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 | |||||
调查分析 岗意见 | 年 月 日 | ||||
评定处理 岗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管局长 意见(加盖 公章)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
附件2:
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注册类型 | 电话 | |||
检查日期 | 稽查所 属期间 | 涉及税种 | |||
稽查实施 部门 | 稽查人员 | 评估部门 | |||
检查结果 | |||||
稽查局长 意见 | 年 月 日 | ||||
纳税评估 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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