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计算机系统的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计算机类设备管理、计算机软件管理、数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机房管理、电教室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计算机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计算机类设备、计算机系统安全、计算机各应用系统的部门。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本级办公室(综合选案股),各县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为本级信息中心。
第二章 计算机类设备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类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所有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低值易耗品如软盘、u盘(暂按低值易耗品管理)、色带、墨盒、硒鼓、碳粉等均不属于计算机设备管理范围,按办公用品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设定设备管理员,负责本级设备管理工作,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应设定设备管理员协助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须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
第一节 设备采购需求
第五条 全市国税系统设备需求计划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制定,具体报送流程包括:
(一)各单位(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报本单位(部门)下半年设备采购计划,
(二)申请设备采购的各单位(部门)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表》(附件1)报市局信息中心。
第六条 设备采购
(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填写《计算机类设备采购审批表》(附件2)、《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
(二)设备采购计划经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组织采购(设备采购流程图,附件15)。
第二节 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第七条 设备的入库
(一)设备入库方式包含市局购置入库、上级调拨入库、其它情况入库。
(二)设备入库由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计算机类设备入库表》(附件4)交市局信息中心综合组入账;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直接退回供货商,不作入库登记。
(三)市局计算机设备仓库设在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综合组负责管理,各单位(部门)不再另设仓库。
第八条 设备的出库、领用
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领用设备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5),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领用设备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审批表》(附件6)交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办理出库手续(设备入库及出库领用流程图,附件16)。
第九条 设备的借用
借用单位(部门)在向市局提出借用申请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借用申请表》(附件7)报市局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条 设备的退换
需将设备退回供货商或返回供货商更换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设备的调配
设备使用单位(部门)或使用人发生变动的,均属设备调配的范畴。各单位内部及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间的调配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相应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附件8);其它调配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相应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审批表》(附件6)。
第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者为设备使用、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如存在多人共用1台设备时必须指定1人为直接责任人。网络设备、专用服务器等公用设备的使用、保管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
(二)使用计算机设备必须熟悉操作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使用计算机结束后,须关闭计算机(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如专用服务器、网络设备等除外)。
(四)计算机上严禁搁放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使用的曲形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品应妥善存放,防止掉入机器造成事故。
(五)如果发现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报告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安排或联系专业人员负责查修,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六)严禁人为损坏计算机类设备或擅自更换计算机类设备配件。
(七)全局计算机ip地址段的分配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制定,各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根据市局分配的ip地址段设置本级计算机ip地址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更改。
(八)计算机名的命名要求实名制,并与ip地址对应,各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设置本级计算机名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设备的维修
(一)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类设备的维修由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
(二)需维修的设备,由设备使用人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故障维修单》(附件9)报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组织维修。
(三)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设备维修费用由市局负责,其他单位自行承担(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17)。
第十四条 设备的报废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计算机使用年限为 6 年,打印机为7年。
2.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3.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接近同类设备新购价格的,可申请报废。
(二)报废申报程序
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相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附件10),必要时附上清单,交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员初步鉴定和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核鉴定并提出意见,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及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报废处置
1.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市局信息中心进行处置。
2.在已核准报废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财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帐务上相应记录已被核准报废的设备(设备报废处置流程图,附件18)。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一节 软件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 软件开发管理包括全市国税系统应用软件二次开发及综合征管软件外挂软件、办公软件开发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流程如下:
(一)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申请软件开发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开发(修改)申请书》(附件11),并附详细的软件开发需求说明书,报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申请软件开发的应按业务类别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
(二)市局信息中心对软件开发需求作可行性分析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
(四)已完成开发的软件,由软件开发申请部门负责验收并组织推广应用(软件开发管理流程图,附件19)。
第二节 软件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软件维护管理指对与业务相关的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软件维护管理流程如下:
(一)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需申请软件维护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问题报告单》(附件12),报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申请软件维护的,应按业务类别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
(二)市局信息中心对软件问题进行分析,并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软件维护管理流程图,附件20)。
第三节 软件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合理引进、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未经授权在网上发布计算机软件供他人下载;
(三)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系统信息;
(五)在办公用机上擅自安装游戏、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软件;
(六)在重要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九条 在办公用机上不允许安装、使用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第二十条 未经检测病毒的存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不允许在办公用机上使用,机器感染病毒后在病毒未清除前,应停止计算机上一切软件的使用,以免其他系统遭到感染和破坏。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一节 数据录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当以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程》为标准,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操作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自治区国税局或市局下发的相关补充操作程序和查询程序,提高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业务操作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处理征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程》及相关补充操作程序正确处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业务受理、采集录入环节,业务操作人员应完整收集征管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二十四条 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并与受理、收集、采集的纸质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申请修改的一般性错误或数据维护,由相关人员提出修正意见,填写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的《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处理单》(附件13),经本级单位(部门)核准,按以下不同权限分别处理:
(一)属数据维护组(县局)权限的,在本级权限内修改;
(二)属办税大厅权限的,移交办税大厅相关岗位修改;
(三)属数据维护组(市局)权限的,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批准,移交市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人员修改;
(四)对市局信息中心无权限修改的数据,按业务类别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批准,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业务处室,由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人员修改(数据维护流程图,附件21)。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各种数据维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以留备查。
第二节 数据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自治区国税系统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作为数据质量管理的标准,凡不按标准采集到相关系统的数据均属数据质量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征管业务数据采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影响数据质量较大的问题数据开展必要的清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内各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及协助相关部门对全市国税系统数据采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并为提高全市国税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对数据质量问题清理工作的频度和广度汇总后,将典型的数据质量问题相关指标、口径和要求报市局统一标准,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市局统一的标准发布数据质量问题报告。
第三十条 计划征收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及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的相关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本级的数据质量问题清理工作,对市局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按照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完成清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计划征收科、国际税收管理科及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认真落实市局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级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为补正数据质量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节 涉税数据查询
第三十二条 涉税数据查询包括涉税数据的内部查询和外部协查。
第三十三条 在前台应用软件无法查询到的相关涉税数据,需要在后台查询的,市局信息中心应按照查询要求和查询程序提供涉税数据查询。
第三十四条 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全局范围内的涉税数据进行内部查询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局、县局因工作原因需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数据进行内部查询的,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本单位业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单位提出涉税数据外部协查请求的,由市局计划征收科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数据查询申请表》(附件14),经计划征收科及法规科部门领导批准,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市局信息中心办理。市局信息中心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查询有关涉税数据、并将查询结果返回市局计划征收科,由市局计划征收科负责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反馈(涉税数据查询流程图,附件22)。
第五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包括全市国税系统的计算机及网络、附属设备和数据的安全管理、网络规划和建设、网络设备的配置、数据通信线路及ip地址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设定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岗位应设定a、b岗。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一节 网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税系统金税工程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局信息中心在规划、建设本级网络时要制定网络的灾难恢复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出现故障时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通讯。
第四十三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税系统ip地址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市局信息中心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任何修改。经批准进行的配置变更,应先另存当前的配置,并在运行日志中注明修改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市局信息中心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增设网络设备(如:加装网卡、modem、集线器、交换机等)。
第四十六条 网络设备的端口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分配和使用,任何人不能私自接入使用或更换端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网络进行以下调整时,必须报市局信息中心审批、备案:
(一)新增、变更、删除金税工程网络节点时(需先报有关业务部门审批);
(二)改变现有网络结构时;
(三)与外单位横向联网时;
(四)数据专线的提速、新增、撤销、迁移时。
第二节 系统帐号和口令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帐号管理工作由该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负责,账号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帐号的创建、变更、撤消、密码的管理以及帐号权限的设置等。
第四十九条 用户帐号的创建和变更
(一)系统用户帐号的创建、变更工作由该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负责。
(二)用户帐号创建时应赋予初始密码,用户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
第五十条 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密码长度必须大于8位字符,并且保证一定的强度,如由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混合组成。
第五十一条 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的备用管理:
(一)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应将各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并用信封封存,该密码封应交计算机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二)除特殊情况外,系统密码封不得起封。在紧急情况下,经计算机管理部门领导许可后才能启用该密码封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十二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十三条 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密码应定期修改。
第五十四条 严禁非法盗取他人帐号或密码,严禁非法利用他人帐号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节 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应用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将关键的数据资料备份到磁盘或光盘等可移动媒体中,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对涉密数据资料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存放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严禁访问因特网;
(二)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置相应的加密措施。
(三)涉密数据在加密网络上传送,严禁通过公网传送。
(四)涉密计算机设备在维修时应确保保密数据不被泄漏。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等涉密硬件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清理或保管。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为服务器及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其他安全软件,并及时打上新的系统补丁。
第五十八条 关键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资料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关键计算机应用系统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严禁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
(二)系统管理员应为系统安装防毒软件和其他安全软件,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同时应关闭不必要的帐号、端口和服务。
(三)系统管理员应为系统开启适当的安全审核机制,并定期检查和备份日志文件。
(四)备份数据管理
关键应用系统应定期进行应用数据增量备份及全备份(含操作系统备份);数据备份介质应为磁带、光盘等可以长时间保存数据的移动磁介质;备份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介质,应在介质的质保期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存放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的应报单位(部门)领导批准。
(五)关键应用系统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安全平台,通过磁盘冗余阵列技术提高系统可靠性。
第四节 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安装、配置管理
第五十九条 应用系统的软件安装、删除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未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允许,其他人不得私自安装、删除系统中任何软件。
第六十条 用户应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安装统一的安全软件,如没有安装,则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部门进行安装。未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允许,禁止用户自行停用或删除安全软件。
第六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用户应根据计算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给系统安装补丁程序或升级系统。
第五节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市局信息中心关于网络ip地址的有关规定分配ip地址,禁止使用规定外的ip地址。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网络管理,所有的网络服务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提供。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部门)提供ftp、web、聊天室等服务,禁止利用网络传送大容量的非业务数据,禁止在网络上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服务,如网络电影、游戏服务等。
第六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非税务机关(部门)的电脑需接入金税网络的,应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局信息中心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指定要求接入。
第六十五条 发现网络遭受入侵、破坏的,应立即物理切断可能的入侵渠道,必要时可断开所有通讯线路,将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减到最小。
第六十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节 互联网接入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接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需接入互联网的,应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指定要求接入。
第六十八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十九条 接入金税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七十条 保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
第七十一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并定期进行升级,防止病毒的入侵。
第七十二条 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的ip地址,并登记备案,用户不得随意设置、更改ip地址。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机房是指小型机、网络设备和各种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放置运行的专用机房以及为保证这些关键设备运行所需的空调、电力、消防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配电房、ups机房、消防设备间等)。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机房的部门。市局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的机房管理部门为市局信息中心,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的为本级办公室(综合选案股),各县局的为本级信息中心。各机房管理部门必须设定机房管理员。
第一节 机房进出管理
第七十五条 非本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本机房需经本机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第七十六条 设备进出机房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节 机房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机房内的主机、服务器及其它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和操作。
第七十八条 未经市局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各系统负责人不得私自更改机房内设备的配置、属性、用途及进行数据迁移、程序修改、升级等牵涉到数据安全的操作。
第三节 机房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机房安全用电是保证机房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机房管理员统一负责,机房管理部门其他人员也要熟悉机房供电系统,并能正确应用供电系统。
第八十条 机房管理员要定期监测ups电池充、放电等运行情况,确保机房的正常用电。
第八十一条 机房管理员要熟悉配电柜的配电设置情况,熟悉整个机房内电源线路分布情况,合理分配负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八十二条 机房内禁止使用各类电加热设备,严禁在ups电源上使用动力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第八十三条 机房应列为单位(部门)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八十四条 机房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
第八十五条 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八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
第八十七条 未经机房管理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四节 机房专用空调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房专用空调是保证机房恒温、恒湿,确保机房内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设备,由机房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空调或触动控制面板。
第八十九条 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熟悉空调的基本操作和维护,每天负责监测专用空调运行情况,监测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第九十条 机房管理部门人员要与空调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按照设备维护协议,定期请技术人员前来巡检,出现故障时迅速联系有关公司技术人员解决故障。
第五节 机房值班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机房应按照上级单位(部门)和本单位(部门)的要求进行值班,并制定机房值班制度。
第六节 机房环境管理
第九十二条 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设备的安全。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机房内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第七章 电教室管理
第九十四条 自觉维护电教室中的各项设备,严格服从电教室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习时除授课教师和辅导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中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学习。
第九十六条 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电教室使用外来的光盘、软盘、闪存、移动硬盘以及其它存储设备。
第九十七条 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拆卸、移动教室中的各种设备,严禁私自安装软件。
第九十八条 上机用户要服从授课教师和辅导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电教室设备的各种软件及硬件的设置。
第九十九条 严禁在电教室内玩游戏、看电影。
第一百条 上机用户所带的雨伞、雨衣请在进教室前在门外放好,严禁带入电教室内。
第一百零一条 上机用户要自觉维护电教室的清洁卫生,电教室内禁止吸烟、乱扔纸屑,不得带入食物、饮料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一百零二条 在使用机器时,若发现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未经电教室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计算机使用结束或下课后,在离开前应正常关闭计算机及显示器,并切断相关的电源。
第八章 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中心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市、县局信息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市、县局信息中心的编制设定、人员录用和调配由市局人教科负责,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变动情况汇报上一级信息中心。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宜经常变动。市、县局信息中心人员调动或借调到上级或外单位(部门)工作的,须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市、县局信息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本级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状况进行评审,不满足要求时应向市局人教科提出人力资源申请。信息中心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和业务能力。
第一百零八条 市局应根据需要组织对本级及下级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上级局相关新制度出台后,本制度将作相应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表
(部门)名称 | 申请 项目 | |||||||
联系人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需求情况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配置描述 | 需求岗位 | 数量 | 备注 | |||
申请事由: | ||||||||
申请单位(部门)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局信息中心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经办部门: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要 点 描 述 | 需求单位(部门)、项目: 采购设备:见《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 预算金额: 相关附件: 经办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市局信息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管理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财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计算机类设备采购汇总表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预算金额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预算总金额 | |||||||||||
经办部门意见: | |||||||||||
经办人 | 办理时间 | ||||||||||
附件4:
计算机类设备入库表
年 月 日 编号: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
入库原因: | |||||
验收人(签字): | |||||
本表一式一份,由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填写后交综合组保留
附件5: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资产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备 注 |
合计金额 | |||||
使用单位意见 | 产权单位意见 | ||||
本表一式二份,由使用部门、产权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6:
年 月 日 第 号
名 称 | 购建日期 | 调入/调出日期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原始价值 |
合 计 | ||||||
说明 | ||||||
调出单位意见 | 调入单位意见 |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 ||||
本表一式三份,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市局财务管理科各保留一份
附件7: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配置描述 | 数量 | 需求岗位 | 备 注 |
借用单位(部门)签章 | 市局信息中心意见 | ||||
本表一式一份,由市局信息中心保留
附件8: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调出部门 | 调入部门 | |||||
原使用人 | 调入部门使用人 | |||||
资产名称 | 变动日期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说 明 |
合计金额 | ||||||
调出部门意见 | 调入部门意见 | 主管单位意见 | ||||
本表一式三份,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9:
送修方 | 送修单位(部门) | 维修设备 | ||||||||
送修时间 | 设备编号 | |||||||||
故障现象及送修意见: | ||||||||||
送修人 | 联系电话 | |||||||||
市局 信息中心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维修方 | 维修过程及处理结果: | |||||||||
签名: 年 月 日 | ||||||||||
更换配件情况 | 配件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合 计 | ||||||||||
送修方 | 验收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10:
年 月 日 第 号
单位 | 部门 | ||||||||||
资产名称 | 购建日期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原始价值 (或估价) | ||||||
报损报废原因 |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设备管理员): | ||||||||||
单位(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局信息中心设备网络组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局信息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
财务管理科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办结时间: | ||||||||||
注:此表可附报废设备的统计表和设备清单; 此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区(县)局、市局各存一份 | |||||||||||
附件1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软件开发(修改)申请书
业务部门填写 | 部门名称 | 联系电话 | ||||||
软件开发 (修改)项目 | ||||||||
申请需求: | ||||||||
相关业务流程: | ||||||||
申请人 | 部门领导签名 | |||||||
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信息中心填写 | 信息中心 | 年 月 日 | ||||||
分管主任意见 | ||||||||
信息中心 | 年 月 日 | |||||||
调研反馈 | ||||||||
意 见 | ||||||||
开发人员 | 开发(修改)完成时间 | |||||||
名 单 | ||||||||
信息中心 |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见 | ||||||||
信息中心分管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填写 | 验收意见反馈: 年 月 日 | |||||||
信息中心分管局领导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部门 | 申请部门名称 | 联系电话 | ||||||||
软件维护项目 | ||||||||||
出错信息: | ||||||||||
申请人 | 部门领导 | |||||||||
市局信息中心 | 市局信息中心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信息中心 调研反馈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维护人员 名 单 | 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 | 意见反馈: | |||||||||
年 月 日 | ||||||||||
附件13:
问题编号 | 4501 | 填报单位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联系电话 | |||||
问题类型 | □业务流程 □操作失误 □参数、代码设置 □用户组权限 □程序错误 □模板业务问题 □其它原因 | ||||||
填报单位 问题描述 |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 ||||||
呈报单位 审批意见 | 附列资料: 份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 ||||||
市局 处理意见 |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 ||||||
区局处理意见 | 业务部门处理意见 |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 |||||
技术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 ||||||
承办方 解决方案 |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 ||||||
处理结果 | 签字: 日期: | ||||||
备注 | |||||||
注:1、本问题单填报单位要保管一份纸制资料作为存档,同时按涉及方数量决定一式的份数,由各方各执一份;
2、填报单位为提出问题一方;承办方为问题具体承办一方,承办方应于2日内将问题处理结果返回;
3、呈报单位审批意见应由填报单位主管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的局级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
4、问题编号规则为:填报单位市级行政区划码+4位序号,如:柳州市第一个上报问题的编号为45020001。
5、问题描述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删除的文书名称、文书序号及需要修改的数据。
附件14: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部门 | 申请单位 (部门) 名称 | 联系电话 | ||||
查询类别 | 内部查询 □ | 外部协查 □ | ||||
数据查询原因、内容、条件及要求: 经办人: 综合业务股: 分管科(局)长: 单位盖章: | ||||||
附件名称(或文件)及份数: | ||||||
市局领导 | 市局分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
市局信息中心 | 市局信息中心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办理情况 | 办理人: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 | 涉税数据查询意见反馈: 年 月 日 | |||||
备注:1、内部查询不须经市局领导批示。
2、外部协查由市局计划征收科填写,须经市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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