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保证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二)工作原则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3.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制订好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统筹制订好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改造。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的要求确定优先顺序,保证重点,分步实施。二、校舍安全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通过加固改造、重建、避险迁移,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点是全面拆除d级危房并根据规划进行重建,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逐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完善校舍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全面拆除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并对根据学校规划确需建设的校舍进行重建,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重点消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地区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跟踪防治经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安全隐患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重建或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40%,2010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0%,2011年拾遗补漏,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及措施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的校舍,不得列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1.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8年中小学校舍普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包括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2008年5月以后已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勘察,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地质、洪涝、地震地质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避险迁移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勘察,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3.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提出校舍加固改造或拆除意见。(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好四个“规划”:一是布局调整规划,二是工程三年总体规划,三是每年的实施计划,四是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各地首先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小学建设标准、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以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有关专项工程,科学制定市、县(区)、开发区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加固改造方案。(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视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加固工程或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四、工作机制和职责(一)组织机构南宁市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1.协调与规划组:由南宁市教育局牵头,南宁市发改委、财政局参加。负责制定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筹措和落实工程专项投资;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和审定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2.技术指导组:由南宁市建委牵头,南宁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公安(消防支队)参加。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和人员技术培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对校舍建设进行管理;制定和落实对校舍排查鉴定、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当地地震、活动断烈分布和潜在地震地质灾害情况、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县(区)、开发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3.监督检查组:由南宁市监察局牵头,南宁市教育局、审计局、公安局、安监局参加。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和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二)部门职责。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建设部门负责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制订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技术培训的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我市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地震部门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三)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各地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一)资金筹措及安排。1.资金筹措。实施南宁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自治区给予一定专项补助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南宁市人民政府将统筹南宁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及“两基”巩固补助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工程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台优惠政策,实行税费减免,降低建设成本。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要协调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免收或减收。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分类指导、降低成本的原则,研究出台校舍排查鉴定收费减免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2.资金安排使用。—中央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投入以下三类地区:一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地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三是沿江河分布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频发的地区,对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重点考虑。—各县(区)、开发区要将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南宁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及“两基”巩固补助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资金重点用于各地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农村、县镇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城市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原则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我市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一)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二)责任追究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的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9月30日起,在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实现工伤保险业务和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建立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三、统筹办法(一)基金管理调整原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县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征缴托收凭证和收款收据,统一票据领用和核销手续;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等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要尽快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欠费追缴工作,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欠费追缴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待自治区出台办法后从其规定,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给以调剂解决,但必须与各县完成工伤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对各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和基金缺口调剂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二)基金征缴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我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各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由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全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信息化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区“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县级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各县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四、管理职责(一)各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稽核和清理欠费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督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准确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网络;负责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复议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三)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下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指导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四)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欠费追缴工作;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受理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管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督促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基金;指导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伤保险业务。(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负责核定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按规定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进行复查,进入诉讼程序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本县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受理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支付所辖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协助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引起的行政争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五、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等各项工作。(三)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工合作,建立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四)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保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不得减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以保证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6号)精神,现将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组长: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分管卫生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成员由市纠风办主任及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调研员陈志明兼任。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今后,除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均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南宁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一)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即将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计划并加快出台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交通安全信息、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等诸因素,建立健全一系列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三)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工作责任,对具体工作要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人员,确保工作做实、做出成效。2010年6月以前,各级政府要健全并施行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四)健全市、县、乡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确保各级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完备、运转正常有序、工作切实有效、经费保障到位,并切实按照《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2009年为县区级联席会议建设年,进一步规范各县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理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保障机制;2010年为县区级联席会议规范年,出台县区级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规范并实施考核。2011年为联席会议强化年,在进一步规范县区级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加大对乡镇级联席会议的建设力度。二、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工程建设(一)把握全局,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1.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按《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2008版或后续版本)》,在2011年前争取全部县区创建市级达标,争取更多县达到省级、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五个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为主要协调平台的多部门联动工作体系;二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格化(以各级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为横线,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为纵线)体系;三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判研体系;四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系统与快速处置体系;五是建立定期道路交通违法与事故信息发布体系。3.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基层工作的资金保障。在2010年前将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作经费、乡镇政府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交通协管员、村屯(社区)交通安全信息人员经费、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项目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开支,确保经费到基层、到岗位、到工作点。努力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二)统筹城乡,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1.完善新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建设。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情况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在建道路,要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要求,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对于已建成道路,要逐一排查交通信号与交通安全设施的情况,形成整改计划,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农村道路维护力度,补齐必需的农村道路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整改不规范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提高农村道路的安全性能。2.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市交通、经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借鉴巴马县的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我市各县区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组织交通、发改、经委、财政、税收、工商、保险等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到2011年逐步实现全市大部分地方村村通客运班线。同时交通部门要规范农村短途客运管理,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以规范的源头安全管理促进消除交通事故隐患。3.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和巩固宣传阵地。各县区要拿出专项经费,在全市各行政村的人员聚集地建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有条件的村屯设立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室,定期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安全出行常识与交通安全警示信息。二是坚持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结合文艺下乡、电影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或与本地风俗相结合的宣传活动,结合农村地区出行特点,教育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拒绝违法行为。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服务下乡工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框架内,针对我市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认真研究、大胆改革创新,精简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开展“摩托车车管业务下乡”、“农机车管业务下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争取将更多的无牌证摩托车、农机和非法营运的车辆纳入管理范畴。5.进一步强化以村委会为责任主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抓好村一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追究制度,县区、乡镇、村屯要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对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村委会有逐户劝导和交通安全宣讲的义务,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村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三)完善基础,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1.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重点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改扩建全过程进行交通安全审核,对大型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保证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过验收、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2.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到2010年底前,我市要形成完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路段为主要对象的市、县、乡、村四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一是在市、县两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工作制度,各县区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二是规范落实排查整改工作,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排查工作,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市、县、乡、村四级隐患路段及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重大隐患路段;需要整改的,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经市、县专家组认可并由相应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由安监部门确认、销号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3.进一步完善各类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努力加大对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完善安全设施的基础上,逐步采用具有吸能降噪、缓撞特性的材料和结构的道路设施,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乡镇政府、村委会也要结合本地道路实际,多方筹措资金,动员号召广大群众出资出力,完善本地道路特别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城区道路要根据道路功能、位置、交通量和景观需要,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严格监督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落实和进出道路交通组织的优化,改善停车条件并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4.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施工。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有连续占路或关闭行车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的,应当事先合理安排交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相应警示、指示标志牌引导通行。施工作业单位应加强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保障道路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四)强化意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规划。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有机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教学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并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教学大纲,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的必修课程。在上级教育部门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在校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信息。2.市法制、司法、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发适合其行业特点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在2011年底前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常识读本、货运车辆驾驶人(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读本、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读本、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读本、农机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读本等法规普及、常识教育性读物。3.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社会化。到2011年,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和新闻单位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4.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投入。一是理顺公共交通安全信息发布渠道与经费保障。二是理顺媒体履行播发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常识的义务关系。三是对农村居民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如送戏下乡,送影下乡等)实行一定的经费补偿,让法制教育深入广大农村,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素质。5.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各县区政府每年都要拟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到2011年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6.加强重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交通、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租汽车、公共汽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结合全区机动车驾驶人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完善上述重点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的长效机制,结合普法教育,试点开展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集中后续教育。(五)完善配套,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预警与救援体系建设1.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到2011年,全市公安、交通、农机、安监、保险、卫生、环保等部门之间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要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有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制定相关规划,统一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标准。2009年起,市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应率先就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以及上述车辆、人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信息实行定期交换、通报工作,建立初步的信息交流平台。2010年,争取将上述相关部门与行业有关信息纳入综合信息交流平台。2.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由市交通、公安、气象、国土、宣传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到2011年,能够根据灾害监测系统,对雨雪、冰冻、台风等复杂气象和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下的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实现部门间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及时提供交通出行安全建议和有关信息。3.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市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要有计划地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特别应针对急救医务人员、职业驾驶人员(重点是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抢险救灾人员等群体定期进行(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急救训练。各级红十字会及公路两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居住在公路沿线两侧的一定比例的居民普及基础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4.完善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到2010年底,在我市进一步完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和秩序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由医疗机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由城管、交通部门负责路产、路政维护和保证道路畅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的运行模式。在市应急联动体系下,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实现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120急救服务台之间事故信息快速共享、互通,推进、完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与信息传递、紧急救援与生命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5.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在2011年前,一是建立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泄漏、爆炸等危险的处置、人员救援、危险货物转运等问题;二是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途中违法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后,车辆移动、停放、保管、货物转运等问题。市安监部门要针对上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六)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市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依法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不断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2.加强客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近期,重点要抓好营运客车gps监控设备和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到2011年,全市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或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其中安装了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应纳入统一的营运监控系统。探索和解决过境我市外地籍客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动态监管措施,切实预防过境我市的外地籍客车发生重特大事故。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交通、质检、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到2011年基本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吨小标”和“大罐小车”现象。4.加强学校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建档工作;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5.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力度。市区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摩”“限摩”政策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调减摩托车总量;各县要结合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在鼓励群众购买的同时,加强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无牌证摩托车的排查摸底和专项清理,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将无牌证摩托车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6.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出台,工商和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杜绝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现象。质监部门要积极协调技术检验机构,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检验检测。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严格查处上述车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扎实开展整治超标助力自行车专项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和推动群众进行超标助力自行车限速改装,建立健全助力自行车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附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doc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的各项建设事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地建设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立从土地供应、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到运营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作用,采用政府引导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又快又好地完成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二、项目建设目标(一)2012年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二)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成为我市精品工程;(三)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创造高效、低耗、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推广适合我市气候、地理条件的节能技术;成为国家建设部创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小区的样板,带动和引导我市房地产项目向绿色与生态综合模式的方向发展。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审定各项工作方案,协调督促各部门工作,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成员: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房产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任:市建委主任(兼)副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建管处主任成员: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办和市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抽调。四、工作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1.项目建设选址南宁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选址应突出地段良好、区位优势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特点,根据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可在我市凤岭南路北面,桂花路西面的储备用地中进行选址,由市规划局具体落实。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0月。2.制定项目的建设条件(1)确定规划建设条件本项目定位为绿色建筑示范小区,主要规划指标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具体核定。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0月。(2)编制项目绿色建筑达标要求和技术要点市建委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应用情况,组织制定《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技术条件》(下称《技术条件》),并提供多个方案供参考和选择,方案所确定的技术指标、技术措施和产品材料应合理、可行和成熟,具有良好效益,符合我市实际条件。方案经比较和论证后,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选择其中一个作为项目的《技术条件》,项目的建设过程与建设标准必须符合该《技术条件》的要求。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0月。(3)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书由市建委根据《南宁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向各有关部门征询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并与《技术条件》形成《南宁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该文书作为项目土地出让的依据之一。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1月。3.项目用地出让(1)制定出让方案市国土局会同市建委根据该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及项目条件意见拟定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竞得人。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1月。(2)设定竞买人基本条件①竞买人须是在南宁市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曾获市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表彰。②意向竞买人需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获得通过。意向竞买人在符合上述2项基本条件后,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至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方取得竞买人资格,参加项目用地的挂牌出让。(3)项目挂牌出让意向竞买人在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至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后,参加项目用地的竞买挂牌。项目用地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竞得人。竞买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国库。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4)项目建设签约与承诺要求①项目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当日,竞得人当场与市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项目出让事宜。②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7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需与市建委签订《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为确保该项目按设定目标实施建设,该协议书应明确,竞得人在签订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指定的账户转入800万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项目竞得人按照《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协议书》的约定建设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审定的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存款利息)由市建委在项目通过我市的精品工程验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审定后7个工作日退回竞得人。4.项目立项工作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能耗评估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批项目能耗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手续;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1月。(二)项目策划、设计审查和报建工作1.项目策划工作通过土地挂牌确定竞得人(开发商)后,由开发商组织所委托的绿色建筑咨询机构根据土地规划条件、《技术条件》、《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协议书》、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称简称《设计方案》)及专家意见和我市实施精品工程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策划,并制定出《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在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完成,并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工作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即作为市建委等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开发商等项目参建各方应严格按《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和计划进行项目建设。2.项目开发商应将项目申报我市、自治区、国家建设部的绿色建筑相关示范项目,可委托绿色建筑咨询机构编制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建委初审后,申报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通过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获得立项,争取得到自治区及国家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3.项目设计审查、工程报建审批工作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项目从规划总平、方案设计开始即应按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初步设计阶段重点开展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工作。项目方案设计应通过征集评审方式确定,并应征求市建委对方案设计的意见(主要是绿色建筑方面的技术要求)。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项目所有的单体建筑设计应通过初步设计后才能进入施工图设计。由开发商组织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市建委负责对初步设计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作。项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专项设计应与单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小区与建筑景观亮化工程专项设计应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满足《技术条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设计方案》、绿色建筑拟定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的有关手续,市建委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手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市规划局负责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完成时间:2010年4月。(三)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和创精品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要确保创绿色工地,每个单体工程要确保按照精品工程的要求创优良工程。加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建管处、市墙改办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成立专门监督小组,负责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工程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安全的达标情况、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情况;负责定期进行示范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在检查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做出纠正及处罚。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完成时间:2013年3月。(四)运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市房产局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展小区物业管理,选择高水准物业管理队伍,按照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物业管理工作:1.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确保小区用能设备、智能系统正常运行。2.制定小区节能、节水管理制度,进行住宅各户水、电、燃气等用能统计工作。3.制定垃圾管理制度,整体规划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避免二次污染,确保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4.制定绿化管理制度,确保栽种和移植树木的成活率大于90%。(五)项目示范的验收和评定工作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1年后,开发商应提出申请精品工程验收申请;并组织进行绿色建筑小区示范成果汇编、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书,提出绿色建筑小区示范验收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市建委负责组织对本项目进行精品工程验收工作。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小区示范验收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小区进行验收评定。工作完成时间:2014年2月。(六)示范项目宣传推广工作做好项目绿色建筑示范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报道项目建设的推进情况;宣传项目的节能技术特点和亮点;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关政策法规,达到使广大市民树立“节能”意识,努力营造“人人都来关心绿色建筑,处处建设节能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做好示范成果的推广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各种形式,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学习交流本项目示范成果。由市墙改办负责示范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五、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指导协助等服务工作;负责对项目按《实施方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规划定点,出具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及规划许可审批;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出让,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建设达标的激励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对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的节能示范小区商品房预售、交易、物业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技术顾问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作为项目的技术顾问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参与工程的各类技术评审工作,提出项目的科研课题。六、项目保障措施(一)开通项目审批手续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市绿色建筑小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积极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的各项建设工作,继续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尽快办理,主动服务。(二)项目激励政策根据外地的一些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的鼓励政策,提高开发商建设节能示范项目的积极性,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1.在绿色建筑减排方面可享受国家、政府的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及按规定减免工程报建费用,如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2.按照《南宁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通过住房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并由政府授予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称号。(三)项目惩罚措施建立项目建设中期评估制度。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执行《实施方案》情况,履行有关约定情况进行评估,对出现问题的提出纠正要求,拒不纠正的提出处罚要求,如项目达不到约定的精品工程验收要求、绿色建筑示范验收要求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要求,则开发商的项目履约保证金800万元不予退回,作为违约罚款。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我市教师队伍稳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及《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函〔2009〕946)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市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项目,标准由南宁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内公开。(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四、相关政策规定(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根据岗位职责的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位系数计发(详见附表),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八)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九)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十)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聘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十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十三)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十四)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五)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十六)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七)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南宁市所辖县(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六、组织实施(一)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的精神,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二)我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三)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本实施办法,如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进行调整。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doc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把握形势,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已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首府南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大。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实施“1180”投资项目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问题。二、广开就业渠道,全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广开农民工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综合作用,帮助在岗农民工稳定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或者就地就近就业。在信贷支持、财政投入、税费优惠、社会保障、场地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稳定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务输出工作,主动与区内外各类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举办多种形式的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鼓励、引导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和在区内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本地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积极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避免大规模裁员。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按照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愿望、企业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县、区发展情况,采取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种养业,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三、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按照“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全面组织实施“全民创业技能培训计划”、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培训。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统筹利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等资金,增加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优势作用,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办法,针对农民工中的不同就业群体开展专项培训行动。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愿意进入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完成规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返乡农民工,由财政按一定标准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返乡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对愿意进入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和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学习并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返乡农民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适应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的需求,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从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调整补贴的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精神,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县、区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监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逸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要加强与外省市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好我市农民工在区外务工时发生的欠薪问题以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对不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其名单通报政府各级部门,对其新增投资行为应予以限制,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六、强化公共服务,落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应享受的义务教育待遇政策,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返乡农民工职业病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及时做好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取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返乡农民工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关爱”、“三服务”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等系列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发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七、加强管理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研究新情况,解决好流动在城乡之间农民工的耕地问题。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八、加强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民工情况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建立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相应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建立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凡出现有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或企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但裁员总数达到15%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用时介入,妥善处理。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及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推进我市招投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及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成员:市监察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副主任:市建委主任(兼)成员: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市建委具体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和自治区政府马飚主席到南宁市调研考察五象新区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快建设高水平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升南宁市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塑造城市品牌,把五象新区建设成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总部基地,结合五象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项目实施目的及选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五象新区乃至南宁市的发展带来多种经济效应,如税收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大批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可以提高区域知名度、信誉度,加快城市国际化发展。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象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五象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选址在五象新区核心区内,总部基地规划范围为五象大道以南、体育中心以西、36米规划路以北及平乐大道以东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约3900亩(包括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居住用地、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其中用于总部基地办公楼建设的用地面积约为1700亩。二、功能定位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应是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标志性建筑群,其功能主要体现为:—商务办公功能:以较低的商务成本、高档的商务环境、完善的配套服务,吸引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办事处等入驻,成为企业总部商务办公、对外交流的重要场所。—金融服务功能:吸引和引导银行、信托、证券、保险、风险投资等相关金融机构集中进驻,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形成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集聚区,为总部基地企业提供完善配套的各类金融服务。—产品展示功能:设立大型的精品、新品展示厅,定期不定期举行产品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展示会及产品订货会,为加快产品的推陈出新,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建立相对集中的展示平台。—信息交流功能: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五象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信息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为入驻企业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提升五象新区的城市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现代、科学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研发创新功能:致力于建立和引进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吸纳市内外和境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等设立集研发、技术支持与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配套服务功能:主要包括银行、邮政、通讯、酒店、培训中心、大中型会议厅、俱乐部等其它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总部基地中各区块的经营、生活等需求。三、规划方案要求总部基地的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根据《五象新区(总部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和相关建设要求,建成智能化、生态型的楼群组合,形成集办公、金融、展示、科研、信息交流于一体的企业总部集聚地。四、供地方式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将按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单元为单位设置条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部基地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五、建设模式(一)企业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在五象新区总部基地申请建设办公楼。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须按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六、招商对象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重点引进的对象:(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含跨国公司、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公司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的业务中心,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的业务中心,广西区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三)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现代商贸、中介服务的大型总部企业为主。(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总部。具体的招商对象及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以今后出台的《南宁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的规定为准。七、配套政策鉴于总部基地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项目采取“政府规划一步到位、滚动开发分期建设、市场化投资营运、政策配套扶持”的运作模式来开发建设,针对不同时期和阶段进驻总部基地的企业要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另外,按照优惠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南宁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总部大楼的不同定位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八、工作安排和进度1.8月初,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基地布局规划、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北部湾办公室(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总部基地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基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8月中旬,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到外地考察借鉴先进地区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先进经验,重点考察总部基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模式、功能定位、配套政策、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并结合五象新区的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工作方案。3.8月中旬,市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建委负责将五象新区总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建设列入南宁市2009年第三批城建计划,明确南宁五象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开展前期工作,2010年初开工建设,2010年6月前竣工。4.8月—12月,市国土局将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用地纳入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前期业主,并报市政府追加列入《2009年南宁市土地储备计划》后,委托良庆区或南宁五象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征地拆迁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征地拆迁前期经费。5.9月,由市委政研室牵头起草《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暂定文件名)。由市发改委牵头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南宁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暂定文件名)。6.10月,由市规划局负责完成《五象新区(总部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7.10月,由市招商局负责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向外界和意向客商推介五象新区总部基地。8.2010年1月—3月,市国土局委托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用地的土地平整工作,达到净地出让的前提条件。9.2010年4月—5月,市国土局组织开展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拟出让用地的面积测量、权属审核,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审核评估结果,明确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2010年6月,总部基地首块建设用地公开出让。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中直、区直及驻市各单位:为了全面掌握我国r&d活动情况,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区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2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主要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r&d活动的总体规模和分布情况、研发队伍的规模和素质状况、研发资源的投入、成果及产出效益情况、政府对r&d活动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做好r&d资源清查工作对摸清我市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了解全市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现状,促进建设创新型南宁具有重要意义。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南宁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行业中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的法人单位。涉及的行业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清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d活动人员数量、素质及其工作量情况;r&d经费支出、用途及来源情况;研发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拥有情况;各类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r&d项目(课题)的研究类型、组织方式及社会经济目标等情况;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使用情况;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情况;政府给予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情况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四、清查的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参与的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r&d资源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研究、协调、解决清查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市清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科技局、发改委、宣传部、经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详细名单见附件),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清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清查工作的部门分工:市统计局负责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相关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调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普通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的调查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卫生行业(高校附属医院除外)的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清查经费落实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清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衔接;市经委负责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清查的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清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相关行业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模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2009年10月中旬成立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r&d资源清查工作,保证本县区、本部门r&d资源清查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五、清查的经费保障r&d资源清查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性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区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2号)精神,根据职责分工及调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r&d资源清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清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特别要严禁拖欠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补助经费。对清查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必备条件,要切实给予解决,确保全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六、清查的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学习宣传和发动工作,各级清查机构要对清查宣传工作做出具体的计划和安排,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r&d清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有关要求,为清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清查工作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协调。相关的成员机构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清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清查工作“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证全市r&d资源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南宁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清查的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各部门清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做好对清查单位的任务布置、填表上报等各环节的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调查员选调、培训、清查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处理等各阶段工作。各级各部门清查机构和人员要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清查工作程序,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对清查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r&d资源清查工作任务。八、依法清查,确保清查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r&d资源清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坚持依法开展清查工作。全市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清查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清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清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清查数据质量。r&d资源清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清查目的,不作为清查以外的任何行为依据。各级清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清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清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清查机构和清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南宁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南宁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为科学编制南宁市地名规划,促进城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信息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地名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9]87号)文件的要求,现结合南宁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充分体现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计划性,促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弘扬传统优秀的地名文化,充实地名文化的时代精神,营造良好的人居文化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生活提供及时、高效、优良的地名信息服务。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坚持以人民大众生活生产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为首府南宁推进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建设服务,促进南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科学规划,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城市发展规划的总体思想,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和规划区域建设的特点和功能定位,构筑符合城市规划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地名网络系统,形成地名与环境的相互辉映,实现地名的长期稳定。(三)继承传统,体现特征。注意对本市历史地名的保护和挖掘创新,继承历史地名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教化思想,按照本市或规划区域的自然环境与人文历史背景,原有地名特点和城市规划现状,反映本市或规划区域别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同时塑造富有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的地名群落。(四)科学规范,雅俗共赏。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精神,尊重本地历史风俗习惯,做到地名通名名副其实,地名专名优化简明,读写记易无歧解,音形义好有实用,充分体现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序列性,实现地名规范切实、文化彰显、雅俗共赏、易记好找。三、规划范围南宁市区地名规划的范围主要是市辖六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需命名更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规划建设的人文地理实体。主要类型为规划建设的市政道路、居民区、绿地广场、桥梁、标志性建筑物、景点景观,重点为五象新区、沙井规划区、三塘规划区、石埠规划区新的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桥梁、标志性建筑、景点景观名称的命名更名规划。南宁市辖各县的地名规划,由各县参照本工作方案组织进行本县地名的规划工作。四、主要任务(一)提出南宁城市地名规划的具体原则;(二)确定各类地名的通名准则,划分地名系列化层次化标准,确定地名采词用字导向;(三)对规划范围的各类地理实体进行地名规划,提出地名规划实施的原则性建议,针对城市规划现状及特点进行专题研究;(四)形成地名规划文本与说明、规划图、地名表等地名规划成果。五、方法步骤(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和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有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志办、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文化局和市交警支队的相关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城市地名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规划专家组由市领导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地名规划专家组应由地理、历史、语言文字、城市规划、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二)明确任务,科学编制。地名规划的任务主要是:明确地名的区域范围和重点地名规划区,界定地名规划区的界线及其包含的地理单元;明确规划区内进行地名规划的地理实体的种类、数量;确定地名规划生效到实施完成的规划期间,即2010-2020年为近期规划,2020年后为远期规划;确定地名规划的类型。而实施地名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深入开展地名调查,通过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广泛深入了解规划区历史沿革、文化传统、民族风俗、社会经济、自然特征、现有地名等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主要研究有关地名管理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评估地名规划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及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地名规划分析,着重分析本市规划区名种影响地名命名更名的要素,确定编制地名规划的总体工作思路、具体规划路线、地名规划的具体原则和总体目标;形成规划成果草案,包括地名规划说明书和文本,地名规划图,地名规划一览表等。(三)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地名规划涉及历史文化、风俗民情、传统习惯、精神文明与经济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群众生活等方面,既要注意科学性和规范性,又要注意群众性和社会性,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采用媒体公示方式,将地名规划中的命名更名方案,采词用字的方法依据,地名的含义及有关原则要求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完善地名规划方案,提高地名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四)专业评审,上报审批。重视地名规划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开展对地名规划成果草案的专业性评审。评审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应由城市规划专家、地名专家、历史专家、地理专家、地名工作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应围绕8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并填写评审表,形成统一的文字性结论。这8个方面是:1.地名规划原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2.对本市和规划区基本情况的分析是否充分切实;3.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和把握是否准确;4.规划地名是否符合地名学和语言学的基本要求;5.规划编制是否体现了编制原则;6.规划地名体系是否体现了规划的目标;7.规划文字、图表和附件的规范性;8.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地名规划专业评审通过后,地名规划编制专家组根据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地名规划成果,报地名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提出地名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六、时间安排(一)2009年10月18日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二)2009年10月30日前----落实规划编制专家组,实施地名规划编制。(三)2009年11月20日前----形成地名规划成果草案,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四)2009年11月30日前----组织专业评审会评审,形成最终成果,上报市政府审批。(五)2009年12月20日前----将地名规划成果上报自治区。七、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名反映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涉及精神文明与经济建设诸多方面,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地名命名科学规范与否,对行政管理与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是一项填补历史空白的全新工作,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服务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大力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解决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问题,确保编制地名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地名规划是城市建设规划的子规划,必须以城建规划为基础。市民政局是编制地名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协助和参与地名规划工作,积极向地名规划办公室和规划专家组提供编制地名规划所需要的各类城市规划建设详图和有关文字资料。市建委、市志办、市规划局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助和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深入调研,严格审批。地名规划一经政府批准,即具有法规效力,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媒体都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地名进行称呼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中的标准名称。因此,规划编制人员要开展深入调查,大量掌握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搞好规划的编制;专业评审人员要以审慎、严肃的态度和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科学精神严格评审,深入剖析,严格把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我市地名规划编制任务。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为加快建设具有南宁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优势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奋斗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积极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研究,提升标准化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1.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以政府宏观管理为导向、以企业自主创新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反馈体系。引导有实力和有积极性的企业提出国家标准研制新项目,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的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突出重点,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在全区的食品、有色金属、石化、冶金、汽车、机械、电力等七大超千亿元的支柱产业,以及建材、造纸、电子信息、造船、纺织服装、医药、木材加工等超百亿元产业中,选择属于我市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的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争取入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科技创新成果为先导,积极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3.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结合技术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大力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引导重点产业以及名牌产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研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推进产品标准水平的提升。4.在大中型企业中加速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名牌产品企业和食品等行业的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二)建立健全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1.有色金属产业(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依托南南铝业等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重点加强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铝合金新材料、新产品及加工等产品标准研究。以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为主体,开展氧化锑等新产品技术标准研究。(2)积极参与组建广西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有色金属新材料和有色金属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参与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氧化锑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地方标准5项。2.汽车产业(1)以南宁汽车改装厂、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南宁五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技术力量为骨干,加强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进一步加快我市汽车产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2)参与组建广西汽车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食品产业(1)围绕提升食品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延长产业链,拓展生物工程领域,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立生态循环工业,进一步完善蔗糖、酒精、粮油加工、软饮料制造业、畜禽产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乳制品制造业、果菜加工业等食品产业的标准体系。加强制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分析,完善食品安全标准。(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制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蔗糖深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蔗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木薯淀粉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特色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水产品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乳制品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畜禽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粮油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果菜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参与蔗糖、蔗糖深加工与甘蔗收割机械、甘蔗综合利用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6项。4.石化产业(1)按照加大我市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力度的要求,以南宁化工集团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为技术骨干,加强烧碱、聚氯乙烯、化肥、燃料乙醇、变性淀粉等产品标准研究。以技术标准为先导,发展优势特色产品,加速产品质量的提升。加强石化衍生产品、化肥、农药新产品、生物质能源等技术标准研究。(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变性淀粉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肥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化工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参与氯碱化工、有机原料、变性淀粉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5.机械产业(1)加强电工电器、制糖设备、甘蔗机械、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电线电缆等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组织开展创新产品的技术标准研究,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糖装备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电工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农业机械制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参与输变电设备、制糖设备、甘蔗机械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6.建材产业(1)研究制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卫生陶瓷、涂料、装饰材料、绿色环保建材等产品标准。密切跟踪浮法玻璃、水泥等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以技术创新带动建材产业的发展。(2)参与制定绿色环保建材广西地方标准5项。7.林化、造纸产业(1)进一步完善林浆纸一体化、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2)参与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8.纺织服装与制革产业(1)以茧丝绸产业以及无卷化、无结纱、无梭布、精梳纱等棉纱产品为重点,以提高纺织服装和制革产品质量,增加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为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桑蚕生丝、真丝绸面料、蚕丝被、剑麻布、涤粘混纺系列纱线、精梳纱线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2)参与纺织、制革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9.电子信息产业(1)以南宁市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有特色的骨干企业和有竞争力的产品为重点,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应用软件、网络及信息服务业、电力自动化、新型电子元器件、通信传输材料等产品标准。(2)参与制定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广西地方标准5项。(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从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贮运到销售消费全过程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品质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2.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卫生限量、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3.参与制(修)订广西食品质量安全标准10项。(四)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等;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认证);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2.围绕甘蔗、水果、蔬菜、木薯、畜禽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优质稻、桑蚕、中草药、香料、茶叶、水牛奶、优质水产品、速丰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标准研究与标准实施的示范工作,促进常规农业技术的改造升级,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3.研究制定动植物遗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动植物优良新品种。加强生物技术应用的技术标准研究,促进农产品品种更新换代。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轻简栽培、精确农业等高产、高效栽培和畜禽水产规模化高效、健康养殖的技术规程,发展和推广高产、高效农业技术。4.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进程,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各20个。研究制定主要农产品采后处理技术标准,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5.参与组建广西农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修)订广西农业地方标准40项以上。(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1.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建立健全我市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加速我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资源管理与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制订。加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危险废弃物处理、生态及生物安全等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加强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水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节水、节材、废弃物利用与循环经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2.参与制定节约资源广西地方标准5项以上。(六)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1.围绕把我市构建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商贸基地,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为目标,大力推进旅游、会展、餐饮、旅馆、物流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组织制定旅游、会展、商贸流通和现代物流地方标准,建立起适用、有效的服务标准体系。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主体,抓好运输机具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推行统一的数据和接口标准,促进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参与组建广西物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旅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定服务业广西地方标准8项以上。(七)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和标准信息服务体系1.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有关市政府规章,完善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标准信息、检测以及预警系统的建设,强化标准化信息服务。协助相关单位加快全区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标准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实现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政务信息网、商务信息网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助建立重点行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系统、调查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跟踪、分析研究,对主要进出口产品可能遭遇到的贸易技术壁垒进行及时的预警通报。建立标准信息服务企业的有效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标准信息和贸易技术壁垒的预警通报。三、职责分工(一)市质监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争取国家、广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我市设点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申报我市年度参与广西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对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二)市科技局:负责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标准研制工作,将我市的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要标准体系的建设纳入南宁的科技计划。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机构的优势,及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在科技经费安排上择优支持技术标准研究,对企业申报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扶持。(三)市经委:负责提出我市支柱、优势产业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支柱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改贴息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研制机制,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优势产业企业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四)市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自治区资源节约、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管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执行,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把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点领域给予政策支持。(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有关本级财政支持项目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六)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商贸物流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仓储设施等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商贸、物流服务标准体系。(七)市交通局:负责推进运输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运输机具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运输服务标准体系。(八)市建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体系,提出建筑节能减排、施工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计划。推动和引导我市建筑节能减排、节约资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实施,确保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90%以上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九)市卫生局:负责推进我市食品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十)市农业局:负责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标准体系,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基地)建设工作。(十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进我市水产畜牧标准化工作,提出水产品、水产养殖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水产畜牧标准体系,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推进我市木材加工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木材加工业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木材加工业的标准体系。(十三)市旅游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推进我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大旅游行业种类标准的宣传力度,规范指导全市旅游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十四)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我市支柱、优势产业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提出我市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有关环保工作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十五)市信息办:推进我市电子信息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电子信息业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电子信息业标准体系。(十六)市法制办:负责相关标准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十七)市粮食局:负责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我市粮食油料的加工、贮藏、物流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粮油标准体系。(十八)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南宁-东盟开发区管委会: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的建设相结合,鼓励辖区企业开展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标准研制工作,及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领导。建立我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旅游局、环保局、信息办、法制办、粮食局,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南宁—东盟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和协调落实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建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施的通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负责,确保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建立投入机制,加大以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力度。探索建立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建立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建立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制度,促进宣贯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标准化技术水平。注重标准宣贯培训的质量,做好师资培训和师资队伍组建工作。组织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中介组织,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相关的标准信息及有关资料,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咨询服务。加强产品执行标准的统计工作,建立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数据库,坚决查处和消灭无标生产行为,适时组织对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检查和清理工作,确保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性。(四)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研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到标准研制与科研工作同步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同步开展,标准更新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引导产、学、研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五)建立宣传机制,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标准化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宣传我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新情况新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典型,以点带面,促进企业定标准、创品牌,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组织好“科技活动周”、“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并通过参与标准化论坛、学术交流及公众标准化知识普及等不同层面的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扩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来宾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九日来宾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7〕17号),实施来宾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全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撤地建市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较快,推动了工业经济发展、扩大了就业、增加了财政税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总量少、企业规模小、品种不多、产业层次低等问题。当前正值北部湾经济开发的大好时机,抓住广西北部湾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机遇,加快来宾中小企业的发展,刻不容缓。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达成共识,充分认识到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是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目标,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经,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具有重大意义。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为核心,以增加经济总量和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加大改革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加快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努力开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三)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及企业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产品结构加快升级,行业发展更趋合理;力争在制糖业、冶炼业、电力业、茧丝绸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优势行业中取得更大发展;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1.到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超过300家,其中新增中小工业企业200家,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中小企业40家。2.到2012年,全市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80家;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的工业企业30家;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5家。3.到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亿元,年均增长25%;其中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70亿元,年均增长28%;4.到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6.1%。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四)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全力搭建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条件和基础,按照“构筑服务平台,整合社会资源”的方式,全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支持、信用评价、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创业辅导、信息网络、管理咨询、依法维权等多方面的服务体系。(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形成覆盖全市、县(市、区)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各级(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组建:第一种形式,由政府独资成立信用担保公司;第二种形式,政府出资并控股,民间资本参股,市场运作;第三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独资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六)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设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级中小企业发展(技术改贷贴息和补助)、与大企业协着配套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各级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同时在科技三项经费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持重点中小企业。(七)加快组建来宾市中小企业网。2008年建立来宾市中小企业网,2009年六个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网。建成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信息化网络服务和支撑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推介等服务,成为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体系。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八)加快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强与“泛珠江三角洲、泛长江三角洲”的区域合作,坚持以对外招商引资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选好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就业人员多的产业转移项目到来宾落户。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中,按产业集群的发展搞好规划和布局,特别是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做好产业集群规划和布局,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在土地、税收、标准厂房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业、有色和黑色金属产业、加工制造业、化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机电电子产业等重点产业集群,为加快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和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构建基础平台和创业基地。(九)实施中小企业扶优扶强工程,培育扶持“小巨人”。按照同类产业发展趋势,引导相关企业联合重组。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发展原则,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做强做大我市的农产品加工业,拉长制糖、冶炼、电力、制造业、桑茧丝加工业的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发展一批“小巨人”企业。(十)鼓励、支持和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到2012年力争有2家以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十一)提升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档次。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鼓励中小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要求,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增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名牌产品龙头企业,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及驰名注册商标,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及驰名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十二)引导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主要面向生产者提供服务,是一项新兴产业,也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产业。2008年至2012年是来宾市工业进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引导和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严格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化运作。五、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十三)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各县(市、区)、华侨投资区、各部门、各工业区(工业集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5〕13号)和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来发〔200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十四)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办理中小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十五)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收费,坚决按章查处、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坚决杜绝对中小企业进行吃、拿、卡、要。(十六)依法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塑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华侨投资区、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把发展中小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市政府成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对列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派出帮扶小组,帮扶小组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十八)统计部门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统计工作。抓紧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制定客观反映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十九)完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中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力量,全面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创造条件成立来宾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技术、人才培训、信息等方面服务。(二十)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对外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形成共识,促进发展。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第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六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七条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第九条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贫困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代办。第十条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源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十一条对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不经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和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第十三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取得市物价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代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十五条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来宾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方案(2008年6月20日)今年五月下旬以来,受西南季风和北方冷空气南下共同影响,我市出现了大范围的连续强降雨过程,特别是6月8-17日,我市各地普降暴雨,局部特大暴雨,降雨强度大、持续时间长,加上上游洪水来势迅猛,使境内红水河、柳江、黔江等江河流域水位暴涨,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受灾,损失巨大,对我市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有效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郭声琨书记视察来宾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立足自力更生,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科学评估灾情影响,尽快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切实做好农业恢复生产工作。(二)工作目标。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确保农业经济平稳运行,力争在短期内把生产尽快恢复到灾前水平,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各项农业经济指标。二、千方百计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当前,抗洪救灾已由抗洪抢险阶段转入全面恢复重建和生产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明确工作重点,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上来,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迅速掀起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热潮,努力夺取抗洪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力争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一)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一是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衣穿、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同时加强卫生消毒和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灾区无疫情发生和社会稳定。二是深入灾区摸清群众缺粮情况,确保救灾粮供应不停供、不断档。同时,加强粮油市场的监管,严禁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三是帮助受灾村屯尽快修复被损毁的人饮工程,确保饮水安全。四是抓好因灾倒塌房屋的重建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重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重建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倒房重建工作。五是做好灾区农机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农机投入排水抢险和水毁工程、民房及道路的修复、帮助清理废墟、运送建筑材料等,促进灾区家园重建工作有序、稳定进行。(二)迅速掀起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高潮。由于这次强降雨天气持续时间长、降雨强度大大、影响范围广,给全市的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千方百计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郭书记视察来宾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和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谋划,迅速掀起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热潮。1、全力抓好农业生产各项恢复工作。(1)加强受灾农作物的挽救护理工作。对受淹的稻田要迅速清沟排水,及时清洗和扶正倒伏的禾苗,并加强肥水管理,尽快恢复水稻生长;对甘蔗、玉米、大豆、花生等受灾旱地作物,及时排除积水,清理折断的玉米、大豆秸秆和残叶,清洗功能叶片,扶正、培土倒伏植株,并增施速效肥;受淹果树、小桑树要及时清污排水、通气,防止浸根死根,倾倒的果树要扶正、培土、固株,追施有机肥,以利尽快恢复树势。大桑树要尽早实施夏伐,加速早生快发,提早供叶养蚕。(2)加强农作物的田间管理。当前,早稻、玉米、甘蔗、花生、果树等农作物已进入管理的关键时期,由于上半年低温天气持续较长,玉米、花生等作物收获期推迟,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作物的除草、施肥培土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粮食作物中后期的田间管理,为夺取灾后粮食丰收打下良好基础;加强桑园的管护,进一步加大种桑养蚕和防病抗灾技术培训与指导的力度,做好养蚕的各项准备,力争使桑蚕生产成为弥补群众因灾损失的重大项目。(3)对因灾绝收的作物要及时组织改种补种。对因灾绝收的田地,各地要及时组织群众修复水毁农田,积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结构,尽快改种迟熟超级稻、玉米、大豆、蔬菜或生育期适宜的农作物。一是大力发展晚造玉米,弥补早造玉米受损带来的损失。二是发动群众抢播迟熟超级稻品种,适当延长晚稻生育期,提高晚稻产量,弥补早稻损失。对于洪涝过后稻田田间杂草、稻桩被浸死亡的田块,可以不经过翻耕,将稻田平整并施基肥后,进行免耕直播或免耕抛秧,达到省时、省工、节本、增效的目的。三是大力发展蔬菜种植,抢占有利时机抢种早熟早生的蔬菜,及时补充因灾造成的蔬菜淡季,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4)提早抓紧落实晚造生产计划及“双抢”准备工作。切实做好晚造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农资的调配和供应工作,大力发展市场需求大、生育期短、见效快的农作物品种,及时、足额满足生产用种、用药、用肥。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2、全力投入,力争把水产畜牧业尽快恢复到灾前水平。(1)立即组织调度消毒药品、疫苗发放到灾区养殖场(户)手中,全面开展消毒防疫工作,确保灾后无重大疫情发生。(2)积极组织畜禽鱼种苗供应,全力做好灾区养殖场(户)开展灾后生产自救所需要的畜、禽、鱼种苗供应的协调工作,确保满足恢复生产需求。(3)动物检疫部门要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检查农贸市场的动物产品,严厉打击收购、销售被洪水淹死动物的非法行为,确保市场肉产品安全。(4)组织技术力量深入生产第一线,抓好养殖业技术培训,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开展生产自救,妥善处理被淹死动物及场地的消毒等工作。抓紧抢修水毁水产畜牧业生产设施,加快重建畜禽栏舍、山塘水库和鱼塘堤坝,尽快恢复水产畜牧生产。3、加强防范,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抓紧抓好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监控,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气象服务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完善各项应急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对灾后重建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统一协调、迅速解决,不能有任何拖延。4、迅速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帮助指导恢复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技术力量和骨干分子深入村屯,同时发挥新农村指导员的作用,以扶困济贫联系点为纽带,指导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采取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以自力更生为主进行恢复生产,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做好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特别是农业、水果、糖办、水产畜牧、交通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加强对救灾技术和相关知识的传授与辅导,提高灾区群众开展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能力、水平和质量。(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恢复生产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并通过板报、宣传橱窗、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送手机短信、举办歌舞晚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各行各业恢复生产知识与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弘扬正气、激励斗志,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努力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信心和决心,自觉开展恢复生产互救。桂中日报、桂中电视台、桂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要开设有专栏,及时报道,及时播放。三、积极争取多方支持(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一是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增加对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投入。二是民政、农业、水产畜牧、财政、扶贫、交通、发改委、水利等部门和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在想方设法进行恢复生产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经费和恢复生产资金及项目。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向灾区捐款捐物献爱心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救灾资金,努力增加救灾经费和各行各业开展恢复生产资金的投入,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二)强化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援灾区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深入一线了解灾情,摸清信贷和市场的金融服务需求,疏通资金供应渠道,尽最大努力给抗灾救灾信贷支持。要建立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贷款申请,加快审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全力做好灾后恢复生产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坚持特事特办,强化主动服务,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查勘定损,及时向受灾群众赔付,帮助群众渡过难关。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责任感,把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及时成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和技术服务组,分赴灾区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好灾后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二)精心组织生产安排,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各地要根据当前受灾情况,尽快制定下半年生产计划。抓紧抢种补种,千方百计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水毁禽畜养殖场所和养鱼设施等,及时补养生长速度快、经济价值高的畜、禽、鱼品种。因地制宜,抓好灾区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努力实现以秋补夏、以养补种、以工补农、以丰补欠。对大、中型种养项目及重点作物、重点品种要加强管理,重点管理,使之成为确保今年农民增收的项目。同时,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努力扩大农民增收渠道。(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单位领导负总则的原则层层动员、落实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采取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屯干部包户包人的分片包干办法,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物资到位。——农业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组织群众抓好抢收、晚稻种子、肥料、农机具供应;要指导、帮助灾区群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工作,开展技术培训,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现场指导。——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抓好受灾水产及家畜禽的恢复生产指导工作,同时要严防大灾过后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蔗糖、水果部门负责甘蔗、果树管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提供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值班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确保灾情上报及时、准确,确保救灾措施落实到位,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倒房户能在12月底入住新居。——交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确保恢复重建物资调运畅通无阻、及时到位,确保交通运行安全。——水利防汛部门要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加强汛情监测,严密防范,及时发现、排查和消除灾害隐情,确保堤防、水库和防汛工程安全,同时组织做好对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水安全。——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测预报及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发挥气象防减灾作用。——国土部门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监测预报,指导群众及时疏散避险。——粮食部门要及时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市场农贸物资的供应协调工作,确保农贸市场正常、健康、稳定运转。——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特别是要确保恢复生产所需物资价格的稳定。——卫生部门要灾区防疫防病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疫病流行。——建规部门要积极为因灾倒塌户提供建房规划设计,抓紧路面清理、垃圾清运和死角清除,确保供水供气正常和安全。——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抗灾救灾必要经费的投入,确保安排的救灾应急资金及时安排下拨。——公安部门要抓好灾情严重和灾民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偷盗破坏恢复生产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工作的宣传,鼓舞士气。其他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确保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加强督查,保证实效。要建立监督制度,对灾后恢复重建各工作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恢复重建措施不力、进度缓慢而导致灾区群众重建家园、生产自救、恢复重建工作被动的,要通报批评;对因措施不力,导致灾区发生非正常现象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通过督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使之自觉抓好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生产正常,经济增长,社会稳定。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我市组织市、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了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调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查工作情况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一)饮用水来源情况全市共检查市直及6个县(市、区)中小学校496所,其中使用市政供水(包括乡镇集中式供水)的学校有241所,使用自备供水的学校有282所,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有74所(一些学校除自来水外,还用井水或二次供水)。(二)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落实情况被检查学校均配备有卫生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161所学校制定有较完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关管理工作的记录资料存档。335所学校未制定有完善的专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无相关管理工作的记录资料存档。(三)自备用水管理情况282所使用自备供水学校的水井深度在3~92米,平均35米,其中机电泵83口,压把井76口,其他取水类型123口。有70处水源为比较深的井,均用机电泵进行取水,且卫生防护条件较好。但有55处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点环境和卫生防护条件较差。所有被检学校均无饮用水自动消毒处理设备,未做到对水池、管网进行定期清洗和每日进行水质消毒并做好记录。有85所自备水源集中式供水的学校未申办有供水卫生许可证,仅有36名供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四)二次供水(蓄水池)卫生情况在使用二次供水的74所学校中,蓄水池密封加盖、加锁的学校有40所,蓄水池未密封加盖、加锁的学校有34所。8所学校能做到对每批池水均进行消毒后供水,35所学校蓄水池能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余31所学校对蓄水池不作消毒处理。(五)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本次检验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样共486份,检验合格211份,合格率43.42%。其中市直和兴宾区检验152份,合格67份,合格率44.08%;象州县检验128份,合格82份,合格率64.06%;金秀县检验22份,合格5份,合格率22.73%;忻城县检验119份,合格28份,合格率23.53%;合山市检验24份,合格3份,合格率12.50%;武宣县检验41份,合格26份,合格率63.41%。不合格项目主要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超标。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多数学校对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足,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二)所有使用自备用水的学校都无水质沉淀、净化、消毒设施,大多数学校未对自备用水进行定期清洗、每天消毒并记录。(三)乡镇集中式供水的水质卫生存在安全隐患。在对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发现,有52所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沉淀净化、消毒卫生设施不全,日常供水消毒工作不到位或仅在洪水期作不定期消毒。忻城县检查发现,乡镇以下水管所的制水工艺流程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沉淀过程,属于直抽直供,取水点周围没有设保护区,有的取水点周围有污染源;在水质消毒等方面,仅大塘和思练镇两个水管所备有自动消毒机,但没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其它乡镇的消毒均靠人工投药消毒,均无法保证消毒效果。三、整改要求(一)切实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卫生、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活饮用水整改任务,实现每个中小学、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目标。(二)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列出完成整改时间表,务必在署假期间全面完成基础设施的改造任务,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必须在年内完成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制度建立建全情况、管理规范程度、从业人员素质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要落实责任到人,对不重视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不落实各项防病措施,不消除存在的卫生隐患造成介水传染病疫情发生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尽快落实整改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进一步加大对不合格学校饮用水卫生基本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完善学校饮用水卫生防护、消毒设施,责成不合格的集中供水工程业主(包括乡镇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在卫生监督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改建,并配置必备的消毒设备。(四)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管力度。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管,卫生防疫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每年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完成对各中小学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饮水卫生安全隐患。对乡镇以上水厂,要求要有自动消毒设施,配备相应的基本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的学校和各村屯级水厂,要求增添并正常使用自动消毒设备,以保证消毒效果。(五)加强对学生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定期出版卫生知识墙报、开展专题宣传培训,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来宾市2008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八月五日来宾市2008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今年5月28日开始,我市多次连降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造成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市经济损失巨大。灾害发生时我市全倒房共3237户,其中兴宾区628户(来华投资区48户)、武宣县309户、象州县369户、金秀县61户、忻城县1767户、合山市103户(矿区15户)。为迅速做好我市今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全倒房的灾民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搬入新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灾区倒房重建作为事关民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民解困,立足于早规划,早行动,全力抓好我市今年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把受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解决好,让受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二、目标和时间要求确保在2008年11月底前,因灾全倒房户每户至少建成30m2以上的牢固新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安全、温暖过冬。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可以集中建设灾民新村或示范村,不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面上的倒房户,可以分散建房。(三)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助、亲友互助为辅的建房资金筹措原则。(四)坚持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即区别不同的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重点帮扶。(五)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帮扶对象及其类别的确定、宅基地的调整和安排、规划方案的审定、新房户型的选择等,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调整、安排宅基地或指定群众选择建房面积、规模。(六)坚持将恢复重建与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洪涝灾区不能再住人的属农村特困户的严重危房,应视为全倒房进行统计并安排给予重建。四、工作方法(一)摸清底数,掌握实情。要继续组织干部下乡下村开展核查灾情,切实做好查灾核灾工作,保证不漏户、不漏人。要注意掌握倒房户中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的名单和数量,并建立灾民住房倒塌台帐。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况分类排队,制定重建方案,便于重点帮扶。(二)科学选址、精心规划。恢复重建的房屋或新村不能再建土坯房,其选址和规划,要选择在地势较高的地方,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低洼处和江河边等地带建房,以利于防灾减灾避险。同时,新房或新村建设既要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又要考虑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建在便于用水、用电、排水、排污,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方,节约不必要的费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对新房建设规模和结构,力求从俭节约,不贪大求洋。适宜集中建房的村(屯),最好建设灾民新村(示范村);不宜集中建房的,要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异地分散建房。集中倒房户数较多的忻城县城关镇猫洞村长洞屯,欧洞乡欧洞村冷水屯,大塘镇金山村上塘屯、金鸡屯和北建屯、思练镇厂上村厂上屯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灾民新村(示范点)建设工作。(三)分类帮扶,不搞平均主义。恢复重建过程中,将全倒房户按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进行分类。属五保户的,视条件和情况,可先安排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无法安排的,则由政府负责至少帮建一间30m2的住房;对长期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属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重点帮扶至少建成一间30m2的住房;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困难户及一般农户,要采取自力更生为主,享受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建房;对有自救能力建房的农户,主要采取个人自筹、亲邻互助等形式进行建房。对原来已建有新房而旧房倒塌的,不能给予帮扶建房。(四)执行制度,严格程序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建房补助的,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2、民主评议。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再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4、县级审批。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签写保证书。审批后,建房户必须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写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对集中建房的,除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外,应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市级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应在村民中张榜公布。(五)分级负责,落实资金1、建房资金补助原则。根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突出解决五保户、低保户等政府救助对象的建房困难,同时兼顾一般倒房户。2、建房资金的筹集和下拨。(1)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争取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将补助资金下拨灾区。(2)各县(市、区)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要求,多渠道筹集本级倒房重建配套资金,提高倒房户建房的补助标准,并按照自治的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倒房户手中。农场、矿区困难家庭倒房恢复重建配套资金由华侨投资区和合山矿务局负责落实。3、做好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筹集更多的补助资金。对社会捐赠来的资金,可以作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恢复重建的补助。(六)落实倒房户的责任。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五、工作措施(一)统一认识,坚定信心。今年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困难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加以引导和帮助,把其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安居工程办好、办实,以优异成绩向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倒房重建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全力推进,抓好落实。要采取市级领导联系到县、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村,机关干部联系到户的办法,做到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围绕既定目标,分解细化,逐项抓好落实。要实行倒房重建领导干部包村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工作到位,尤其是对重灾村(屯),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县四家班子成员带工作组进村,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设立领导工作责任区、干部联系户,责任区、联系户实行挂牌公布。(三)落实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有关税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四)加强协调沟通,整合工作力量。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最大合力。城建部门要做好规划和设计;交通部门要积极主动修复乡村道路,确保恢复重建交通畅通;供电部门要及时恢复供电;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向自治区争取重建补助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林业部门要做好木材砍伐指标的安排和沼汽池建设的指导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改厕的指导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物价的监管。(五)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恢复重建工作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要在恢复重建工作中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站在恢复重建工作的第一线,在恢复重建工作中体现先进性,为稳定灾区人民的情绪,树立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作出应有的贡献。(六)强化监督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要切实抓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村组理财小组对建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七)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工作被动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从8月15日起,各县(市、区)每15天要将重建进度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报市民政局。为推进重建进度,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召开有关倒房恢复重建的工作会议。11月底前不完成重建任务的县(市、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农场和矿区困难家庭倒房恢复重建任务不完成的,华侨投资区和合山矿务局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来宾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莫帮福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方面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联系无线电管理处工作。吴立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政局、卫生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旅游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办、宗教事务局、老龄办、残联等方面工作。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档案局、团市委、妇联、侨联、工商联、科协、文联等有关工作。李宝未副秘书长主持市招商促进局工作。何基敏副秘书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冯云锻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供销社、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管理局、移民办、桂中治旱乐滩灌区建设筹备处等方面工作。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气象、水文等有关工作。李朝晖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急办、纠风办、法制办、接待办、外事侨务办、信访办、调处办、史志办、政府驻外机构、驻柳管理处。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国税局、地税局、桂中公路局、柳州海事局、柳州航道管理局、柳州船检局、金融、保险、保密工作和来宾军分区、预备役团、武警、消防、法院、检察院、新闻单位、国家安全单位有关工作。朱柱伟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政府重大文件材料。江振文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商促进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计局、物价局、中小企业局、环保局、糖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来华投资区,来宾市直工业企业。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来宾供电局、来宾盐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来宾调查队及铁路、石油、烟草、邮政通讯、长途电信线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工作,联系中央、自治区驻来宾市企业等。谢大研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改办、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方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李朝晖副秘书长到象州县挂职期间,其分管和联系的工作由朱柱伟副秘书长代管。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2006年5月15日印发的《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来政发[2006]20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2002年)、《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二、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一)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下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含30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滞留车站、道路等,下同);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二)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下同)。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一)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经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扶贫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二)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织协调全市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2、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抢修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恢复生产等。3、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市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对抗灾救灾经费的投入使用方向提出建议。2、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预测分析、评估研究,指导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4、每年4月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5、指导各县(市、区)进行救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全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视灾害程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启动本预案。6、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逢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病险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除险抢修。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运送车辆,确保灾后救灾车辆畅通无阻。市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食用油等调运工作。市商务局:协调做好救灾生活必须品应急商品的调运工作,协调石油供应企业安排和储备应急用油。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评估)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受灾情况。市建规委: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处置,以及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市农业局:负责收集、评估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饮食和饮用水安全,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配合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市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收集、评估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生产,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林业恢复生产和灾民新村的沼气池建设。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管,稳定市场物价。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救灾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灾害天气持续时,每天一报天气情况。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设施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市扶贫办:做好灾区扶贫工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区畜禽疾病防控和指导养殖业的恢复生产工作。市农机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具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市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的受灾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及电力供应。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四、应急准备(一)资金准备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并按照工作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市、区)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和每年冬春灾民生活救助。2、市本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4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助。县级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3、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二)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08年市、县两级要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存放室。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制定具体的储备方案。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三)交通、通信准备1、交通部门要依法保障道路畅通。备好备足运输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大型施工机械,确保灾后道路畅通,救灾物资运送顺畅。2、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同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信息。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4、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办)和灾害应急救助实施重点部门(市防汛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军分区)应配备卫星电话。(四)救灾装备准备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发电机组、救灾专用车辆等设备和装备;水利部门要配好配足冲锋舟、救生衣等;民政部门要配好配足救灾帐篷等;卫生部门要配好配足医疗药品和器械等。(五)人力资源准备1、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市民政局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共青团要做好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六)社会动员准备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3、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和宣传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5、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直部门对受灾乡(镇、街道)、村的帮扶联系制度。(七)宣传、培训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一)灾害预警预报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二)灾害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地方通报信息。(三)灾情信息管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告自治区民政厅。3、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六、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程度,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级别:(一)四级响应1、灾害损失情境(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至6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到6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含10%)15%以下(不含15%)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不含30万人)。(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3、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4、响应的终止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二)三级响应1、灾害损失情境(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7人至8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2)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7人至8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不含20%)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后,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3、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民政干部取消休假并保持通讯畅通。(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正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4、响应的终止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三)二级响应1、灾害损失情境(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9人至10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9人至10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不含30%)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不含50万人)。(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3、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4、响应的终止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长。(四)一级响应1、灾害损失情境(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11人以上(含11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含3000间,下同)。(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2、启动程序。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报告市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3、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公差,全体干部保持通讯畅通。(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每2小时向灾区了解一次灾情,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共享灾情信息,直到灾情基本上稳定。(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12小时内,由正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或派出救援队赴灾区开展救授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40万元以上。(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4、响应的终止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市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书记。七、灾后抚慰、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一)灾后抚慰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抚费。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二)灾后灾民生活救助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2、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3、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济资金发放到户。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10、因交通堵塞引起旅客滞留的,需要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救助。(三)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四)城市、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的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城市、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等遭受自然灾害后,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局报送灾情,统一由县级民政局汇总上报,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由县级民政局会同受灾单位组织实施。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市应急办。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工业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来宾市工业区建设实施方案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力度,加快来宾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来宾市工业区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环境立市、工业强市、城建塑市、农业稳市、商贸旺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以加快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加大招商引资和加速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为目标,以进一步优化政务、政策环境为保障,加快市工业区建设发展,全面开创工业区建设发展新局面。二、发展原则(一)规划先导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模式,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个专项规划。(二)有效整合原则。坚持人力、财力、物力和资源实现有效整合,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率,促进产业合理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把工业区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矿山、水利等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努力发展园区生态经济,最大限度地科学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市场导向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国家直属企业、上市公司、民间等各方面资金通过投资、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总体开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五)特色优势原则。发挥来宾的比较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工业发展的优势行业或产品,提高区域特色经济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巩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六)分步实施原则。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在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园区内部规划的基础上,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重点推进,全面铺开,逐步提升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规模和环境容量。三、发展目标今后五年,来宾市工业区要努力实现“三突破”,即到2012年,工业区工业总产值要突破500亿元(其中2008年突破100亿;2009年突破150亿;2010年突破225亿;2011年突破338亿;2012年突破500亿),基础设施建设累计要突破30亿元(其中:2008年实施项目49项,总投资50529.11万元;2009年实施项目39项,总投资150644.34万元;2010年实施项目11项,总投资80101.46万元;2011年实施项目5项,总投资28202.32万元;2012年实施项目9项,总投资54485万元);招商引资累计要突破200亿元(其中2008年突破10亿;2009年突破20亿;2010年突破40亿;2011年突破60亿;2012年突破70亿)。到2012年,工业区完成场地平整15675亩,修建道路98.63km,修建供水主管道(直径300㎜)40.8km,修建排污排水管道58.15km,架设供电线路90km,建设标准厂房22万平方米。四、主要任务(一)加快园区规划编制和产业定位工作。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凤凰镇总体规划、凤凰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迁江华侨工业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河西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工业区水、电、路、房(标准厂房)、校(学校)、所(卫生所、派出所等)等专项规划。按照“市场导向、有效整合、可持续发展、规划先导、特色优势、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产业互补、协调发展”的方针确定和细化园区的产业定位。(二)加快国有土地的确权回收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征用工作。重点推进凤凰工业园八一(铁合金)集团公司废弃矿区12000亩国有土地回收确权和迁江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征用工作、河西工业园企业孵化器项目a、b地块2000亩土地的征用工作。(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未来五年工业区建设项目重点是水、电、路、房(标准厂房)、校(学校)、所(卫生所、派出所等)六位一体整体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建设项目84项,总投资363962.23万元。其中:2008年实施项目49项,总投资50529.11万元;2009年实施项目39项,总投资150644.34万元;2010年实施项目11项,总投资80101.46万元;2011年实施项目5项,总投资28202.32万元;2012年实施项目9项,总投资54485万元。(四)加大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整合招商资源和队伍,开展联合招商、以商招商,主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和柳州产业辐射。按照每年招商引资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力争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配套企业。(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网络传输中心,统一口径,集中发布各类招商信息、服务信息和优惠政策,建立方便、快捷、详细、权威的信息网络,为客商提供及时、便捷、周到、详细的工业区及来宾市信息服务。(六)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工业区建设目标任务计划表,明确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按时按质完成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责任心不强、拖拉推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七)建立“亲商、安商、惠商”服务体系。进一步打造“天下来宾,来者上宾”的城市名片,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打造“安商”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出台和落实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建立“惠商”保障机制。(八)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工作,争取上级部门对来宾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争取更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五、组织机构为统筹组织、协调、实施工业区建设各项工作,成立来宾市工业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张秀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和荣市委副书记、市长副指挥长:韦善国市纪委书记李新元副市长、市工业区管委主任梁家旗市政协副主席成员:王松胜市公安局局长韦仕军市委副秘书长、市工业区管委常务副主任何基敏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宝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商局局长江振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毛正军市政法委副书记余治平市发改委主任梁浩文市建规委副主任张洪烈市国资委主任兰筱斌市经委主任吕杰明市财政局局长卢显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文峰市环保局局长罗美兰市交通局局长龙志市林业局局长曹远林市农业局局长刘陆文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迁江华侨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晓蓓市法制办主任何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龚冠荣兴宾区政府区长覃晓市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杨明志来宾供电局局长谭曦强市工业投资公司董事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招商、资金保障、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处纠、治安、督查等七个工作小组。各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如下:(一)办公室主任:韦仕军市委副秘书长、市工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何基敏市政府副秘书长江振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区管委会,成员从工业区管委会抽调。(二)招商组组长:叶永集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覃建基市招商局副局长招商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成员从市招商局、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抽调。(三)资金保障组组长:谭曦强市工业投资公司董事长副组长:宋云市经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冼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何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资金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投资公司,成员从市财政局、经委、工业投资公司抽调。(四)规划建设组组长:韦仕军市委副秘书长、市工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组长:刘陆文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迁江华侨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梁浩文市建规委副主任曹小健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韦国高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规划建设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区,成员从建规委、工业区管委会、工业投资公司抽调。(五)征地拆迁处纠组组长:何基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郭燕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陆文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迁江华侨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添才市调处办副主任曹小健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春阳兴宾区纪委书记韦天锦兴宾区政府副区长征地拆迁处纠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成员从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调处办、兴宾区政府等单位抽调。(六)治安组组长:毛正军市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李实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志广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局长治安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从兴宾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良江派出所、凤凰派出所、八一派出所、迁江派出所抽调。(七)督查组组长:江振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兰焕材市工业区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督察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成员从市政府办、市工业区管委会抽调。六、工作职责(一)工业区建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职责:指挥长张秀隆、杨和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业区建设工作,主持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工业区建设指挥部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和解决工业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副指挥长韦善国负责工业区建设的征地、处纠、治安工作,分管征地拆迁处纠组、治安组;副指挥长李新元负责招商、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分管招商组、资金保障组、规划建设组。副指挥长梁家旗负责综合协调和督查工作,分管办公室、督查组。(二)工业区建设办公室职责:具体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有:1.认真贯彻执行指挥部作出的决议;执行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指示,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决定;2.负责指挥部文字综合处理工作,起草计划、总结、决议、通知,汇总工作情况,编写工作简报,开展宣传工作;3.负责建设项目推进中各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4.负责指挥部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工作;5.负责指挥部下设小组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工业区建设的目标任务;6.负责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工业区建设招商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决议;2.编制招商引资工作计划;3.负责组织参与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等事宜和招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工业区建设资金保障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投融资和资金保障工作的决定、决议;2.编制工业区建设投融资工作计划,检查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3.负责开展融资工作,筹集、管理、安排工业区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到位;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工业区建设规划建设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工业区规划建设工作的决定、决议;2.编制工业区规划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3.统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进驻工业区企业用地的核审、选址、定址工作;4.负责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预决算等工作的初审和报批;5.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施工安全、工作进度的统计汇报材料及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6.负责工业区内各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7.参与编制工业区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工业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管理;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工业区建设征地拆迁处纠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工业区征地拆迁处纠工作的决定、决议;2.负责做好国有土地的确权回收工作,工业区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处理等工作;3.协调工业区与周边村民委的关系,做好群众思想工作;4.负责工业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定;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工业区建设治安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工业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决议;2.负责制定工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负责维护工业区社会稳定和治安事件的处置;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工业区建设督查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工业区建设督查工作的决定、决议;2.负责制定工业区建设项目推进督查工作计划方案;3.负责开展工业区建设工作进展的督促检查工作;4.建立督查工作的请示、汇报制度,及时反馈项目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业强市”战略,实现“五翻番,四突破,三改善,二下降,一提升”目标的核心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工业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围绕工业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工业区建设各项工作。(二)广泛动员。召开全市工业区建设动员大会,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关心、支持、配合、参与工业园区建设,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击奋战,确保工业区建设卓有成效。(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强化对工业区建设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营造工业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四)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宾市工业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工作组要制定本组工作的具体方案交督查组一份备案。督查组要及时形成督查机制,经常性地开展督查工作,熟悉大会战中各项目建设情况,掌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工作,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八、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工业区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实行工作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牵头和责任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一)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给予按时开工奖1万元;5000-10000万元项目奖励3万元;10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万元。(二)项目按时竣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给予按时竣工奖5万元;5000-10000万元项目奖励8万元;10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2万元。(三)以上奖励由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附件:来宾市2008年-2012年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配表.xls(点击下载)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促进来宾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44号)要求,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促进来宾市劳动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了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有监管有力。二、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二)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三、方法和步骤按自治区统一部署,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2009年年底结束。我市整个治理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1、成立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来宾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2、各县(市、区)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具体方法是:1、对以前的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的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有困难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解决不了的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于1998年后发生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改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8月)。市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对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化解和防范,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完善,基金安全的保障机制是否建立等。自治区将在我市县两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主要检查我市自查自纠的抽查情况。(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9月至12月)。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本县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2009年10月上旬完成市本级及县市区汇总后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市县两级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的内容包括:客观评价基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组织领导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构成要求,来宾市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江振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李生安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覃敷敏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邹美玲来宾市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朱双明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平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覃丽芳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郑吉江来宾市监察局副局长侯少能来宾市纠风办副主任韦炳高来宾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新华来宾市卫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覃敷敏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邹美玲纪检组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专项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是落实中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矛盾和问题,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来宾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布置,亲自检查落实,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充分发挥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布置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每月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专项小组。(四)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县(市、区)要从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角度,认真组织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务求工作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化解管理风险,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来宾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来宾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到来宾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我市上半年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在来宾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动员全部力量,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从2008年10月至12月,用3个月时间开展“节能减排攻坚战”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任务今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6.1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削减14.46%,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削减20.38%。三、主要工作内容、责任部门及时间安排(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完成对全市各县(市、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负责部门:市发改委会同经委、建规委、环保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质检局、统计局、来宾供电局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广西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对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围绕下达的2008年度全市规模以上的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节能率及重点企业节能量的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负责部门:市经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3.出台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区污染物总量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时间安排:10月底前完成减排考核实施方案,12月底做好对各地2008年度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考核的准备。4.研究建立我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负责部门:市统计局。时间安排:10月底前完成。5.完善我市季度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规范季度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概念、口径范围和实施方法,尽快建立和规范各县(市、区)年度和季度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负责部门:市统计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广西“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确定的今年淘汰计划,要进一步摸清落后产能、污染严重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列出淘汰关闭企业名单和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如期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开展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加强对已淘汰关停项目的检查,防止其死灰复燃。负责部门:市经委、发改委、环保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三)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1.尚未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区,要搞好规划。争取在2008年至2009年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今年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负责部门:市建规委、发改委、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今年全市所有制糖及列入减排计划的造纸、酒精企业必须完成减排工程设施建设,来宾电厂a厂、合山电厂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要投入运行。负责部门:市环保局、经委、来宾供电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3.做好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加快项目进度管理。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建规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4.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对年度计划重点减排工程项目逐一跟踪落实,落实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负责部门:市环保局、经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时间安排:全过程。(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耗1、工业节能。继续加强对耗能量占到全市工业耗能94%和68%的重点行业和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的管理与检查,及时跟踪、监控,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企业9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耗。重点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沼气、化学反应热利用等)、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等五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着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负责部门:市经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力争全市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严格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扩大用于支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资金额度。负责部门:市建规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3、其他领域节能。调整和优化电源运行结构,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负责部门:市经委会同来宾供电局。时间安排:全过程。4.大力采取农业节能减排措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病虫无害化治理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农田节水技术等,推广保护性耕作。负责部门:市农业局。时间安排:全过程。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进度,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负责部门:市交通局、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6.建立节水减排指标监督管理和监测考核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年内完成来宾a、b电厂、合山电厂等取水大户取水计量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负责部门:市水利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1.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在我市重点监控的冶炼、有色、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制糖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组织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实施,加大推广应用节煤、节油、节电、节水、节材、余热余压回收和建筑节能、废气、废水治理等工程。在建设领域继续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建筑防水、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技术。负责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规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时间安排:全过程。(六)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市河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建设,按照循环经济工作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各项技改项目,确保完成阶段性目标。培育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从冶炼、制糖、化工、建材、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东糖公司造纸项目、汇元锰业项目作为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加快组织实施,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模式。负责单位:市经委、发改委。时间安排:全过程。(七)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1.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上报有关部门扣减脱硫电价。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物价局)、来宾供电局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完成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时间安排:全过程。3.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暂缓审批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投资。尽快建立全市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4.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全过程。5.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全过程。6.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负责部门:市农业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时间安排:全过程。(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1.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按照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排污收费稽查。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局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予以重罚,并扣减脱硫电价。负责部门:市物价局、环保局、经委、财政局、来宾供电局。时间安排:全过程。3.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4.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奖励。负责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九)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负责部门: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监察局、质监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2.尽快成立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负责部门:市经委、编制办。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3.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时间安排:全过程。4.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负责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全过程。5.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制糖、化工、造纸、冶炼、建材、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各县(市)区和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责部门: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经委,来宾供电局等。时间安排:全过程。6.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负责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委、物价局。时间安排:全过程。(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1.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负责部门:市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2.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负责部门:共青团市委。时间安排:全过程。3.节能减排企业行动。负责部门:市经委。时间安排:全过程。4.节能减排学校行动。负责部门:自治区教育厅。时间安排:全过程。5.节能减排军营行动。负责部门:来宾军区。时间安排:全过程。6.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负责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时间安排:全过程。7.节能减排科技行动。负责部门:市科技局。时间安排:全过程。8.节能减排科普行动。负责部门:市科协。时间安排:全过程。9、节能减排媒体行动。负责部门:市委宣传部。时间安排:全过程。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逐级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二)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广西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局)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市、区),暂停上报新建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弘扬先进,鞭策后进。集中开展节能攻坚战减排宣传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节能减排攻坚战专题栏目,做好节能减排行动跟踪报道和专栏宣传,制作相关专题片。营造人人都来关心节能减排工作、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十月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和广维“8•26”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等严重问题。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对全区各地尚未整改的安全生产危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摸清各行业(领域)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职责分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工作。(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法人代表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停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全面推动本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负责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检查、指导、协调,对本级人民政府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跟踪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到位。三、工作要求(一)全面加强和改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级报送。其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隐患状况、整改内容、整改验收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县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市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查。(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和逐项整改核销制度。凡是由自治区、市、县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对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今年以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凡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大力度抓紧整改,力争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整改核销。对尚待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同时,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四)严格事故隐患整改检查验收。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且能够立即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对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项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不合格的,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从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两个层面尽快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等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要在扎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同时,确保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六)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三非”(即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现象抬头的特点,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公布处理结果。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来宾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来宾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扎实做好全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降低,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工作措施(一)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市内所有的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已废弃的尾矿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摸清底数,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设施、居民市域及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和全面摸清现有尾矿库的安全度,并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按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确定尾矿库安全程度。对情况不明的尾矿库,要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安全度。(二)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估为危库的,应当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加固,排除险情,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安全评估为险库的,应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安全评估为病库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对危库、险库、病库,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无望的,要立即关闭。(三)严格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各地要督促尾矿库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垮坝、溃坝、渗漏、洪水漫顶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危库、险库在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四)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无条件立即撤离。(五)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全市所有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尾矿库所在地县(市、区)长。全市所有尾矿库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督促本辖市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七)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市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危库、险库、病库,都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三)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各地要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各县(市、区)每月要向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为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我市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县(市、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对本地重点重点企业进行督查。附件:尾矿库安全度基本知识附件尾矿库安全度基本知识一、尾矿库安全度分类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一)尾矿库防洪能力的安全程度或可靠程度主要指防洪标准、调洪排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安全可靠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符合程度;(二)尾矿坝稳定性安全程度主要指坝体在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符合程度。尾矿库安全度是通过安全评价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而确定的。评价单位在对在用或拟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应对尾矿库安全度作出明确结论。二、危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尾矿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库: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2.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3.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4.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程规定值的0.95;6.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当尾矿库防洪能力严重不足,出现洪水漫顶可能,或坝体稳定性严重不足,出现垮坝迹象,或出现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时都属于危库。危库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必须停产,排除险情,并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险情的实际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立即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加高坝体,严防洪水漫顶;2.为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干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宽顶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3.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4.紧急加固坝体。三、险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尾矿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库:1.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3.排水井有所倾斜;4.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8;6.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7.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当尾矿库排洪系统存在严重隐患,防洪能力不足,或坝体存在严重隐患,威胁坝体安全稳定性时都属于险库。险库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应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1.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2.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3.增建或扩建排水系统;4.处理滑坡,加固坝体;5.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四、病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1.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2.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3.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6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4.浸润线位置局部过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5.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6.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7.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8.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覆土、植被;9.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例的非正常情况。第六节尾矿库安全度病库应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坝体稳定性和尾矿库防洪能力总体上能满足要求,但局部上不完全符合规定,不影响尾矿库总体安全。对于病库,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1.抓紧进行防洪治理,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作量;2.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3.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4.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5.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五、正常库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1.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2.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4.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运行工况正常。正常库应运行工况正常、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每3—5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六日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及2007年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第162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发证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本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本市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市本级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本市廉租住房建设。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本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或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本市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应符合本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户主须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三)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四)家庭成员中无下列情形之一:1、家庭成员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2、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者。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下列证明为有效的收入证明:(一)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会同税务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三)市(区)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证明。第十九条下列证明为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一)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二)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三)土地及房产产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有效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复核;(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也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以上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三条对轮候到位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每半年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根据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来宾市所辖各县(市)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来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来宾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来政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报请自治区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八)讨论需报自治区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十六)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十八)讨论决定由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六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八条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议题主办单位汇报稿应包括依据、过程、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分歧及需要政府常务会明确的主要问题等内容。第九条市长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第十二条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第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第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这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设置起付线过高、补助百分比偏低、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手续繁琐、救助资金结余过多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08〕5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步伐。(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全面实现“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二、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城市(含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三)农村五保对象。(四)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以上人员合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事后结算,并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可参照下列救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二)救助标准1.资助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资助。2.门诊医疗救助。目前仅限于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救助标准预拨到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凭证就诊,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单位结帐。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将逐步加大。3.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1)对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2)对于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除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的15%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承担的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特殊情况,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按规定超过500元以上可凭住院治疗手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或乡镇办理预付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4.临时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5.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医疗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已领取新农合补偿金证明等。(二)审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召集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主要负责人再次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上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发放。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委托相应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当地银行代发。医疗救助金以现金形式承兑,救助申请人领到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3.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4.社会捐助资金;5.其他资金。(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门诊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城乡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城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三)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各县(市、区)党政领导要经常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工作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手段落后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来宾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来宾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08〉64)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雄副主席10月29日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暨农村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现场会上提出的“八个所有”工作要求,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做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确保百日行动期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一次死亡3人、5人以上交通事故比上年同期减少,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面实现我市全年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数全面下降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来宾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和荣市长副组长:李新元副市长江振文市安监局党组成员、煤监局局长成员:王全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徐首明市交通局副局长陆家培市农机局副局长谭明好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建阳桂中公路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对排查出的每一项隐患的整改资金预算,并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部门和规定隐患整改完成的时间、要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谭明好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规范要求收集、汇总并填写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点、段的情况,逐一登记备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部门,限期实施整改。三、排查时间和方法(一)排查时间: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二)排查方法:以县(市、区)政府名义组织交通、公路、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四、工作要求(一)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备案。(二)对排查出的每一项隐患,各县(市、区)要有整改措施、整改意见、整改资金预算,并落实整改所需的资金,明确责任部门和隐患整改完成时间。(三)各县(市、区)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注意检查年初列入政府督办整治的道路交通隐患的治理完成情况,确保年内完成整改任务。(四)各县(市、区)要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情况、年初列为市、县两级政府督办道路交通隐患的整治完成情况,于12月13日前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秩序科,电话:4236653),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以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实施;要严格责任问责制,没有按期完成隐患整改计划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如果因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这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列入今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专门列一小项进行评分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