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决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树立城市建设精品意识,推行精品标准,建设精品工程,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态宜居环境,把我市建设成为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现就我市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做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加快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市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步伐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要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工业、交通、环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城市功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工程建设及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我市资源、资金和环境的支撑能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步建设、重点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实施一批,见效一批。3、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以人为本,立足我市实际,着眼未来,既讲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环境效益,确保社会效益,使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资源、环境、经济与人口协调发展。二、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坚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导入生态意识、精品意识、文化意识、机遇意识、民生意识,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和优质工程,以点带面,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档次和品味,实现精品工程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新跨越;同时,促进参与精品工程建设七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责任主体依法建设,提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转型。全市通过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达到参与项目占全市项目的60%以上(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项目必须全部参与),全市项目的竣工工程优良率超过30%。(二)实施范围。精品工程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精心规划、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使项目达到规划方案先进、勘察设计优秀、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优良、项目管理科学、造价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舒适的水准,统筹兼顾实用性、耐久性、美观性等多种要求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我市新建、在建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均需参与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活动。(三)主要任务。为加快实现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活动的总体目标,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1、建立科学的精品工程培育机制。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思路,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城市建设精品工程项目培育机制。要建立门类齐全、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数据库,提供充足的精品工程项目储备。要做好精品工程项目的优化和调整,切实加强前期工作,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力求使精品工程项目培育一个、成熟一个、新建一个、建成使用一个。2、健全精品工程多元化融资机制。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推进融资方式的市场化进程,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融资格局。要加大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并积极探索社会事业项目市场化、产业化的新路子。要充分利用我市作为首府城市的金融优势,积极做好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要建立和培育投融资平台,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要创新和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拓宽引资领域,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为精品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3、完善精品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强化对精品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加快形成规范、有效的项目运作管理机制。要尽快制定城市建设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使精品工程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编制年度精品工程建设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建立工作网络,落实精品工程项目责任制。要建立精品工程特别是重大公益性精品工程咨询评估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对精品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建立精品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公开通报制度,规范和落实精品工程协调联系机制,提高精品工程协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4、建立精品工程政策激励机制。加大对精品工程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并落实精品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要为精品工程建设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属政府投资的优先安排建设资金,需银行贷款的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要对精品工程必需的建设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对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优先配合协调解决。要积极研究精品工程审批程序优化措施,对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5、建立精品工程评选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评选委员会,负责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标准制定和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作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最高荣誉。评选工作在我市原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选基础上进行,从其获奖工程中评选出总数不超过5个“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驻邕各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须推荐一定数量项目争创精品工程,项目数量由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评选委员会确定。6、建立精品工程考核制度。市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参建单位及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效能绩效考核。参建各方工作情况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诚信手册考核内容,实施“施工现场”与“有形建筑市场”两场联动,加大考核力度,奖优罚劣,促进企业、从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对于考核期内未能完成任务的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过程中,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查,督促其及时整改;若是驻邕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取消其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入选资格,其一年之内参加我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时按有关规定给予扣分。7、建立精品工程奖励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列入我市城建计划并获得国家级精品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等)、“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和“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建单位项目部,奖励费用由建设单位支出,列入工程成本。同时,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城建工作表彰大会,向获得“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和“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先进单位”称号的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载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并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获国家级精品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的企业,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在获得精品工程的下一年度直接入选当年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对于获得国家级精品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和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获奖的下一年度按照奖项等级在招投标方面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并在资质(资格)检查、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扶持。8、设立精品工程专业管理机构。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加强建筑材料、设备和劳务市场的监管,确保精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要对在我市建筑市场使用的建材、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合格建材和设备厂家名录,坚决将质量低劣的建材和设备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秩序,实行严格的资质和资格准入管理,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为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三、主要措施及工作要求(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监察局等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政策法规的审定、重大问题协调以及统筹部署推进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督促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责任,并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评审、奖励、考核等办法并予以实施。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相应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把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员动员、全员行动、全员参与。要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精品工程建设工作推进体系,严格目标责任制,分工到人,责任到人。每一项精品工程要倒排工期,细排进度,抓好每一个环节。要加强协调,通力协作,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工作目标、管理措施、工作计划,发改部门要加强精品工程项目安排及政策研究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精品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用于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资金;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实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以确保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取得实效。(三)加大宣传,深入发动。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电视、板报等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让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有效利用“行风政风热线”、“与民沟通日”、媒体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市民公布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实施、评选和表彰情况,认真处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增进与市民的沟通与了解,将社会监督主动、有序地引入城市建设工作,为建设和谐南宁营造良好氛围。要编制《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实用工作手册》,把符合我市实际的工程建设政策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直接宣传、贯彻至全市所有工程项目。要定期组织召开精品工程现场观摩会,指导并带动精品工程活动全面展开。(四)严格管理,加强督查。所有参与精品工程建设的单位及管理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精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产品的差别化程度,在项目前期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工程验收等环节和细节上下功夫;要严格控制工程管理“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优选调配各种人力、机具、材料,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工法,加强各道工序及关键点的检查和管理,防范和减少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确保精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时限和效果要求,加强精品工程综合执法检查,深入精品工程一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立法需要,本市实施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员(以下简称咨询员),是指市人民政府从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中择优选聘,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员库(以下简称咨询员库)。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咨询员库中咨询员名单的征集、咨询员的日常管理,邀请或委托咨询员参与立法过程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纪录;(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四)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五条咨询员的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的方式,并通过个人自荐或从以下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候选人。(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构;(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四)有关党政机关。第六条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名单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名单确定后,由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名单。咨询员的聘任期为两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咨询员证书。在聘任期内,因故解聘或辞聘的,应当交还咨询员证书。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的原则,邀请或委托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一)就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二)就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提出意见;(三)就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专题研究报告;(四)提出规章立法后评估意见;(五)参与听证会等其他立法活动。法制机构对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八条法制机构邀请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应当优先在咨询员库中选择,无适合的或无相关联专业的咨询员的,可以聘请库外专家。第九条法制机构委托咨询员进行相关立法研究、起草工作的,应当与受委托的咨询员订立书面委托协议。第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咨询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征询咨询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接受邀请或受委托参与立法工作的咨询员,应当遵守立法工作制度,按时参加立法活动,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将咨询员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记入咨询员库的档案,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咨询员给予表彰。第十二条建立咨询员库、开展立法论证、委托立法专题研究等经费和咨询员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从咨询员库中选择咨询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18号)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8〕14号),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的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渠道继续参保缴费。二、缴费标准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专款专用。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的规定,可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三、申办缴费手续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按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市或县经办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四、参保人员的确认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向经办机构报送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全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载明的农民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在进入施工工地后2天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进行汇审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办理。五、农民工参保期限的界定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期限,作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该期限按农民工的工种和工程进度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及时报送经办机构,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建设项目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但总承包单位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延期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农民工按参保人员办理。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六、工伤认定申请途径和时限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24小时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七、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在本建设项目或其他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八、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其依法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办理的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和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在外地注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通知执行。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 南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即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数量。每年批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总量(含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量。(三)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的原则。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用地的,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四)按照市场价补交出让价款原则。土地使用者应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四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一)土地使用者未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二)改制企业尚未按改制实施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三)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八年的;(四)属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的;(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公益事业用地;(六)已列入年度旧城改造计划和年度收购储备计划的用地;(七)宗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明确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第五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需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改变用途申请;(二)土地使用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大会(股东会)意见;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合伙人意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国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订土地变更用途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土地评估基准日为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之日。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第八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有形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规定,首次交易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第十条市辖县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2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检工作任务第二轮联检工作任务为2071.7公里,其中:2009年完成9条共689.1公里、2010年完成5条共249.2公里、2011年完成11条共540.8公里、2012年完成5条共237.5公里、2013年完成6条共355.1公里(联检工作具体任务见附件)。二、联检工作安排涉及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县区,要在当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11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检查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联合检查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资料档案一式5份,其中自治区民政厅、毗邻市民政局、毗邻县区民政局各保存一份,并在实施联合检查的次年1月31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三、联检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三)强化责任,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合检查安排、联合检查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合检查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合检查的牵头等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如期完成联合检查工作任务。(四)扎实工作,确保稳定。要按照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精神,加强平安边界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区、乡镇、村组毗邻地区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积极沟通,加强合作,增进友谊。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线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五)做好预算,保障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做好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要建立边界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联谊互访、边界矛盾纠纷排查和联合查处等制度以及边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水平,巩固勘界成果。附件:1、南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表2、南宁市与毗邻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表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一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广西银监局负责牵头召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市的县(市、区)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九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三)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五)公司章程;(六)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八)公司住所证明材料;(九)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县(市、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直接报送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本部门的复审意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直接报送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三)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四)修改公司章程;(五)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第十六条自然人为股东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纪录。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或者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比例超过股本总额5%的,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及财务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自治区金融办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月报备利率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等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依法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国家对贷款事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南宁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和自主创新战略,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财政性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公布经认定的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南宁市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技术先进、实用,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领先、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获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促进研究阶段的样品、样机和其他形式的成果转化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和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中间试验包括:(一)样品、样机的设计定型试验;(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试验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三)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四)新旧生产系统接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系统等系统适应性试验);(五)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场地试验或者小面积、区域性试验。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线或者工业性试验基地,建立或者联合创办技术创新组织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二条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组织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认定,可列入市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市财政给予定额贴息支持。第十四条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各方应依法约定。第十五条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用单位和转化投资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转化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奖励方案,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奖励方案,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决策人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市外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依法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时,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本市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带头支持创新产品。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与当事人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维护本单位的权益。第二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有关优惠和奖励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政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依靠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现就推进我市政产学研合作机制,走出一条应用型、开放型的自主创新之路,制定如下意见。一、建立南宁市政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必要性政产学研合作机制是指政府、科研、生产不同部门在功能和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互补,是技术创新上、中、下游各环节的有机对接和融合,通过政策环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技术入股、创新外包、联合攻关、合作研发等形式,构筑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互动组合的战略性、长期性和紧密性的创新体系,其目的在于组合各种技术创新要素,聚焦社会财富创造过程,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当前,我市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和创新环境建设加快推进,产研联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但是创新资源不足、创新人才短缺的矛盾依然突出,政产学研合作还缺少有效的机制和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因此,发挥政府目标导向和政策调节作用,全面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已经成为我市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建立政产学研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拓展和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构建自主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加快由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而且对于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把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抓手,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的,以应用技术的研发和先进技术应用为重点,紧紧把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共性技术,积极探索政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促进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和优势互补。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政产学研合作机制中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环境优化、公共服务的调控作用,加强和支持政产学研合作机制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孵化器、专业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环境,放活人才资源、科技要素和创新资源的市场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和支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二)企业主体原则。明确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把政产学研合作的基点放在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上,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能动作用,吸收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技术要素的机制和形式,通过技术投资、入股、联合协作等形式,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要求,使政产学研合作机制持久健康运行。(三)产业化原则。以科研成果转化为目的,把重点放在培育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扶持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政产学研合作项目,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发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四)合作联动原则。按照“互动互补、各方联动、协同推进”的要求,充分整合政府、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各方面积极性,集成投资、政策、体制、文化、环境的综合优势,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增强协作,形成和促进政产学研合作的整体合力。四、目标任务以产业化为核心,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建立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政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创新体系。到2015年,要完成:(一)培育50家产值超亿元以上的政产学研合作重点企业;(二)转化5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三)建设完善50家企业研发中心(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四)建设完善5个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业100家;(五)形成10家高校政产学研合作的战略伙伴;(六)建成5个对重点产业有强大支撑作用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七)建成3个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基础、政产学研合作为支撑的专业示范园区;(八)建成5家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技术成果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九)建成10个以政产学研合作为依托的功能明显的产业集群和专业乡镇;(十)新增创新产品100个,创新技术100项。五、探索合作模式,拓展政产学研合作的途径(一)建立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以自愿平等、权责对等、互惠共赢为原则,以产业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攻关和技术升级为重点,通过技术入股、股份合作、改制重组、技术外包、委托开发、购买成果等形式,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按照自愿互利、优势互补、合作互动的要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各县(区)和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探索和创新政产学研合作新机制。(二)全面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多层次合作。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申报863、973、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引进高等院校与南宁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南宁企业和地方政府定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研究项目开发,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与高等院校合作,实行校企挂钩,实现优势互补,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合作互动。(三)充分发挥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快推进在南宁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的联合协作。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放活科教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管理分配机制,按照“权责明确、利益明晰、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院所制度。引导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共享等创新服务平台。鼓励本地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重点基地、园区、企业挂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和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活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六、构筑政产学研合作平台(一)加快政产学研合作功能园区建设。以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专业园区为重点,建立政产学研合作模式和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合作机制建设,扩大项目与成果来源,把一批主题园区建设成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窗口和成果转化的基地,进一步提升园区产业持续创新力和带动力。优化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创业中心及各类科技孵化器的承接辐射功能,推动孵化器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培育科技创新企业集群。(二)加大政产学研合作的重点企业建设。按照科技创业和企业创新的要求,突出企业在推进政产学研合作中的中心地位。根据企业创新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企业政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和途径。对技术创新需求强的企业,要多形式、多渠道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对关键技术、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合作开发,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加强各类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平台建设。围绕重点和优势产业,引导我市园区、企业积极寻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合作,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政产学研合作的方式,推进15家省级技术中心和30家市级技术中心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构建技术创新支撑服务平台。(四)加快推进政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建设。按照“重点建设、辐射示范”的要求,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市各县(区)、乡镇、专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开展全面合作,鼓励支持我市产业集群、功能园区、专业乡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行定向挂钩和多向挂钩。针对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重点成果转化等问题,实施联合攻关,合作互动,提升基地化水平。研究制定政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认定标准和办法,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并集中有关专项扶持政策,择优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政产学研合作人才高地(一)以企业为载体,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建立完善的培养、引进人才使用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建立长期的科技与人才合作关系。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群,与合作机制院校合作设置课程,加快培养急需和紧缺人才。利用合作项目载体,引进一批善于组织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家,引进一批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引进一批拥有科研成果、研发能力较强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培养企业自主创新的高层次人才,选派一批科技人员到政产学研合作院校进行客座研究和合作培养,参与项目前期研究。以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主攻目标,合作培养一批在职工程硕士、博士。(二)改善人才引进使用机制。以多种形式广泛吸引海内外高级人才来我市兼职、挂职或短期工作,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建立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院校和科研机构,把成果产业化、市场化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重要资格。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进入或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项目开发公司。八、建立健全政产研合作服务体系(一)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政产学研合作信息网站,整合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信息资源和科技供求信息,建立合作院校专家库、科技成果库、信息人才交流预备库等基础数据库及应用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需求信息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信息的共享。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政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企业需求对接会等活动,架起各方信息传递、沟通的桥梁。(二)搭建成果交易服务平台。加快技术交易市场建设,通过虚拟市场、网上市场等形式,拓展市场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完善信息发布、成果评估、价值认定、产权转让、融资担保等服务,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活跃技术成果市场交易。(三)强化社会中介服务平台。加强和完善市(县)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在推动政产学研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企业策划、科技项目和产品申报,成果价值评估、风险分析、市场调研、产业化论证,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重点发展一批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以人才、信息、咨询、管理、技术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政产学研合作的良好运行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九、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营造政产学研合作的良好发展环境(一)加大政府专项资金引导力度。加大对政产学研合作的投入力度,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政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政产学研合作的高等院校、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鼓励支持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应用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二)明确政府资金投入方向,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政府各专项资金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要优先向相关领域内的政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逐年加大投入比重。重点支持合作机制体系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前期开发。完善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把用于政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资金的比重和投入方向作为评价绩效的重要依据。(三)构建多层次多渠道资金投入体系。鼓励各县区设立政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用于区域内政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项目、重大平台、重要载体建设,市科技专项经费根据各县区政产学研合作拨入经费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和社会个人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形式建立科创投资基金,重点用于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四)加大政产学研合作的人才激励机制。我市青年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全面合作院校联合开展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给予资助。(五)加强政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形成自主技术、自主品牌,创立行业标准,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打击各种知识侵权和损害发明创新者权益的行为。(六)加强政产学研合作的组织保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政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列入对相关部门以及县(区)主要领导的考核体系中加以监督考核。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政产学研合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工作,研究政产学研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与高等院校的合作事宜,负责政产学研合作信息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产学研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产学研合作联席会议,实施具体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建立政产学研合作共赢的诚信档案,对不讲诚信的合作方实行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十、加强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政产学研合作的意义及作用市级各媒体要大力宣传政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意义,树立自主创新先进典型,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风尚,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人文氛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实施南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特制定本意见。一、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目的和意义按照创新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进新产业领域创新项目及研究机构,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优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的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力求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原则(一)自主创新的原则。为快速增强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计划所支持的项目应为通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二)产业化的原则。为快速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专项计划的实施要以推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标。(三)政府主导的原则。专项计划属于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因此在支持领域和优先方向的确定、项目遴选等环节应由政府主导组织。(四)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应建立完备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三、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条件(一)由市政府确定并安排财政投入的项目单位,应在我市优势产业和预期重点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项目单位应是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或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实体或组织。(三)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资本放大能力,自筹经费一般应为专项资助经费的五倍以上。(四)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能在1—2年内形成生产能力,3—5年内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产业化项目应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四、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管理(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专项计划评审制度。从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理、咨询论证、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实现对专项计划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通过项目招标或企业申报等形式组织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项目立项实施。(三)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五、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一)市财政根据专项立项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为政府投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政府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二)专项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拨付总资助额的90%,其余10%在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后续资金根据计划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展阶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进行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分期拨付。(三)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重大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项目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五)对项目执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六、本意见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3、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以下简称无手续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或只有一处住宅,但住宅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手续不全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2、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的,将拆迁范围内外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前述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或补助,但当次拆迁范围外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四)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相关规定核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安置人口情况数据库,避免今后重复认定补偿和补助。(五)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平方米(简易)、4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六)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处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三、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后予以评估,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评估价、评估价的70%或80%计算补偿(补助)。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落实安置住宅:1、安排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准购面积、公寓房售价等均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执行。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上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小区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3、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安置公寓房。即由政府面向社会融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旧村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后,节余的土地按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旧村改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现有拆迁安置小区房源的,被拆迁人可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简易结构1:0.8。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售房指导价进行结算。实行调换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四、关于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或居住过渡周转房的方式之一进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进行过渡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20%(上浮后临时过渡补助费金额个位数四舍五入)。五、关于拆迁奖励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一)签约奖励:凡是在规定期限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规定期限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二)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奖励4000元;逾规定期限交付拆除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具体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按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六、关于征地批后的动迁工作程序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实施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持举行听证会;(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次数一般情况应不少于三次。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拆迁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认为确需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人发出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四)超过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期限,被拆迁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拒绝搬迁或拒绝交出土地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同时由用地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并登报公告或送达领款通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本通知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推进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现将《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更好地调动各方力量投入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及国家、自治区、市重大项目和“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成立“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检查工作。指挥长:黄方方市长副指挥长:刘长林常务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肖志钢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办主任(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成员:阮兆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善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1180”办副主任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大光市人民政府调研员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刘雄市发改委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李宝臣市信访局局长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苏绍荣市民政局局长覃宾生市司法局局长董秀银市劳动局局长周元卫市国税局局长赵汉臣市地税局局长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冯小舫市维稳办主任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南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李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赖丙贵市国土局副局长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高志辉市委督查室主任蔡亦南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李呈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廖勇市征地办主任张怀钦市拆管办主任张爽市旧改办主任曾建雄市人民政府调处办主任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协调组),负责指挥部与“1180办”等各有关领导小组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提出意见、办法提交指挥部决策;受指挥部的授权,决策、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事务。组长:周家斌副市长副组长: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二)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和预算编制审核小组、资金调配审核小组、违法建筑处理小组、督查审计监察小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小组、评估管理小组、现场征地动迁小组7个专项工作组。1、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由市建委主任高新、市国土局副局长赖丙贵担任主任,市征地办主任廖勇、市拆管办主任张怀钦担任副主任,成员从市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评办、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等抽调人员组成。职责:落实指挥部和总协调组布置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有针对性研究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和政策,对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落实;核实各城区(开发区)责任状年终完成情况。2、预算编制审核小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职责:负责组织审核各城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费用预算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经费使用方案;负责协调解决预算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公正合理地出具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并向总协调组、指挥部提交;组织预算审定工作的开展和预算审核审定中相关事项的协调。3、资金调配审核小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市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储备项目、城区(开发区)自筹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对各城区(开发区)递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按照协议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到位;及时向总协调组、指挥部汇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调配中的重大事项。4、违法建筑处理小组(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以及项目所在城区或开发区)职责: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拆除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各类问题。5、督查审计监察小组(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对征地拆迁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使用征地拆迁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6、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小组(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调处办)职责:负责对与项目有关的和历年积累下来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三大”纠纷问题进行清理处理,组织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逐个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7、评估管理小组(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职责:负责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组织考核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备选名单;对市政项目的拆迁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相关单位定期研究、公布南宁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8、现场征地动迁小组(牵头单位: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职责:负责制定征地动迁工作方案,落实动迁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动迁,强力推进动迁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三)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分别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按时完成各自辖区范围内统筹推进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1、各城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任工作组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2、各城区(开发区)分别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组,包干负责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一)总体思路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创新征地拆迁模式,完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社会保障和安置房建设等各项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征地拆迁各方的积极性,集中力量,以非常的办法、非常的措施,开展2009年征地拆迁“大会战”,掀起征地拆迁工作的新高潮,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工程项目、“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地提供保障。(二)工作目标1、完成2009年以前已获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征地的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完成2009年以前发布拆迁公告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2、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3、市区范围内“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三)工作任务1、力争今年全年完成征地面积约2200.72公顷,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面积按调查情况确定。2、力争今年全年完成房屋拆迁8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2009年以前发布拆迁公告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项目任务表见附件3、4。三、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职责:负责落实完成《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责任状》(以下简称《征地责任状》)、《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责任状》(以下简称《房拆责任状》)任务,包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并按进度及时申请用款;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各类文书送达及送达回证工作;对被征地拆迁单位、村民、城市居民和相关权利人进行思想动员;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和解释,组织开展征地拆迁情况调查、确认;清点、丈量、核实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数量、面积并计算补偿金额;组织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和各项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协商、签订或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和落实安置、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组织拆迁许可和裁决的初审,依法实施行政强拆,做好征地拆迁诉讼、复议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保存并配合应诉等工作,及时向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移交相关征地拆迁资料;处理征地拆迁信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二)市“1180”办公室职责: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研究决定。(三)市人民政府调处办职责:对征地拆迁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三大纠纷”问题,负责召集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调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研究决定。(四)市发改委职责:负责及时批复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核准和备案文件,协调指导项目前期工作。(五)市国土局职责:负责集体土地和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征地的项目的征地指导工作;作为包干协议一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和相应职责;按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等。(六)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核拨包干经费等相关费用。(七)市规划局职责: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及其补偿安置用地所涉及的规划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的行为。(八)市建委职责:负责组织各城区(开发区)的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房屋拆迁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建筑法等规定的行为;及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制定完善拆迁政策,申请强拆和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九)市房产局职责: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负责审核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资料;配合城区(开发区)确认房屋产权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十)市劳动局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审核确认征(拨)林地的种类、数量和权属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调处办开展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砍伐手续等。(十二)市民政局职责: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中低保对象和特困群体的救助工作。(十三)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农转非”户籍管理工作;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十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十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六)市司法局职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的公证、相应证据的保全和提存等工作。(十七)市绩效考评办职责:负责制订征地拆迁专项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办法;督促检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十八)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对指挥部及总协调组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十九)市城管局职责:负责查处清理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强拆的有关工作。(二十)市信访局、市维稳办:负责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和维稳工作。(二十一)市法制办职责:负责做好政策的组织修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二十二)市工商局职责:负责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经营户的工商手续资料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二十三)市税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拆迁范围内经营户的税务完税情况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二十四)市征地办职责: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编制包干预算方案;参加审核征地包干费预算;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开展征地工作。(二十五)市拆管办职责:负责做好拆迁许可、政策制定、裁决、申请强拆、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拆迁人员培训、现场指导、组织拆迁评估鉴定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拆迁费用,指导城区(开发区)和业主开展申请裁决、强拆的前期准备工作。(二十六)项目业主职责:负责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和使用林地许可等手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相关费用的筹集、落实;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转付到市财政专户;及时申办拆迁许可和许可延期;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组开展土地和房屋补偿的认定、补偿协议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补偿款的支付和被征地拆迁人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及其补偿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拆迁补偿的签订工作和申请裁决、强拆的有关准备工作;向征地拆迁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十七)农业、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支持、配合征地拆迁有关工作。四、工作步骤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工作步骤如下:(一)第一阶段(2009年4月):工作准备。1、召开动员会并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落实人员到位。2、市人民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3、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市建委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4、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二)第二阶段(2009年4月到12月):工作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大会战”。1、至2009年6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30%以上。2、至2009年8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60%以上。3、至2009年10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80%以上。4、至2009年底,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总结验收。开展征地拆迁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市级表彰和奖励。五、工作措施(一)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实行“征地拆迁包干制”,原则是“包任务、包经费、包完成任务时间”。(二)市建委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实行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城区(开发区)工作经费包干制、补偿安置费保障制。项目拆迁费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工作经费组成。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前期调查费、动迁劳务费、房屋评估及技术鉴定费、听证会费、办公费、房屋拆除费、强拆(含拆除违法建筑)费、信访处理费、用于补偿费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等费用。1、凡属财政投资项目,所需的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包干统筹按规定使用,超支自补,节余的可在本辖区内的项目中调剂使用。补偿安置费最终按照政策补偿标准结算。2、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前期调查摸底工作,编制项目拆迁费用的预算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预算后,在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合协调组组织财政等部门进行确认。3、拆迁费用预算经确认后,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资金专户划拨项目拆迁费用。4项目拆迁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在项目拆迁公告发布前,先拨付50%的拆迁工作经费和20%的补偿安置费。其余费用按进度拨付。5、城区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进行补偿,补偿安置款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拆迁费用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费用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四)加大清理违章建筑力度。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协调规划、国土部门由其作为执法主体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并具体负责组织拆除;对无证房屋的情况要抓紧进行调查,掌握其基本情况,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事实要及时予以认定;对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实施拆除。(五)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做好拆迁评估业务的指导工作,建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定期公布在我市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的名称、资质、诚信度、技术力量等情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采取以下措施:1、实施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制。在公布的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中按一定的条件、标准选取愿意参与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机构建立名单并定期公示;未入选名单的拆迁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报名。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及备选名单退出办法由评估管理组制定。2、完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3、评估管理组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和拆迁工作特性,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评估及鉴定费用标准。4、加快拆迁初评审定。评估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提出拆迁评估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及时报评估管理组审定。评估管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估机构应按评估管理组的意见执行,不执行的,取消其备选名单资格。(六)部门配合,通力做好拆迁工作1、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设立“绿色通道”,在不减少规定程序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2、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场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拆迁项目现场协调和推进会,同时定期召开各城区(开发区)拆迁办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踪调查摸底工作,以确认应补偿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4、市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七)对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嘉奖;对未能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奖惩标准依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本项工作列入2009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与各单位2009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服从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的指挥,切实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本辖区的主要工作,抽调本辖区精干力量专职负责,按具体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二)共同配合,全力支持,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设立“绿色通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总协调组、指挥部,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到征地一线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助解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问题发现得早,解决得快。(三)深入调查,加强宣传。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四)依法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相关权利人的补偿。(五)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社会稳定。实施征地拆迁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定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避免群众因合法权益受损而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抽调人员无故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追究行政责任。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未经工作组领导同意,擅自召回抽调人员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行为。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拆迁农民、居民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1、2000—2008年南宁市各城区已获批准项目任务表2、已发征地预公告正在报批的项目任务表3、2009年第一批城建项目(1180项目)城市房屋拆迁任务分解表4、历年项目(含旧改)城市房屋拆迁任务分解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9年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现将《南宁市2009年审计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南宁市2009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全国和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本级2009年审计项目计划如下:2009年由我市审计机关执行的国家审计项目计划54项。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1项南宁市财政局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2项(一)南宁市交通局(二)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5项(一)南宁市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审计调查(二)2008年南宁市职业教育攻坚经费审计调查(三)南宁市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2006年至2008年年薪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审计调查(四)马山县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五)2008年南宁市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审计调查四、县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1项隆安县人民政府2008年财政决算审计五、行业审计9项(一)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二)横县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三)青秀区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四)2008年南宁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审计(五)2008年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六)2008年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七)珠江流域水资源环境审计调查项目3项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公正审计7项(自治区统一计划)(一)龙州县利用世行贷款第九个卫生发展项目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二)龙州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广西结核病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三)天等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广西结核病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四)扶绥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广西结核病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五)天等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六)广西中医学院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广西高等教育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七)广西师范学院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广西高等教育项目2008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1项(一)隆安县原县长欧波(2006.09-2008.12)(二)市财政局原局长秦赣江(2006.09-2009.02)(三)市交通局原局长雷德贵(2005.06—2009.02)(四)市政府副秘书长、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许广英(2001.10—)(五)市商务局原局长唐志喜(2004.08—2009.02)(六)市教育局局长夏建军(2003.09—)(七)市物价局原局长李烜(2003.09—2005.03)(八)市民政局原局长徐邦兴(2006.09—2009.03)(九)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韦增寿(2001.12—2006.09)(十)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原局长易坚(2004.05—2009.02)(十一)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可模(2005.01—)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8项(一)广西体育中心工程(二)凤岭片区储备用地场地平整及周边道路工程(三)凤岭南路(青秀路—青环路)工程(四)江南堤路园市政工程(三津村—南站南侧)(五)江南堤路园沙江段道路防护工程(六)江南堤路园市政工程(三津村—南站南侧路段)绿化景观工程(七)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八)鲁班南路(大学路—江北大道)工程九、南宁市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6项(一)南宁市友谊路和相思湖廉租住房工程(二)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三)南宁市龙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四)南宁医药技工学校实训楼工程(五)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产高糖甘蔗新品种繁育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六)南宁市五化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十、财务收支审计4项(一)广西区医疗器械工业公司财务收支审计(二)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家控股子公司2006年至2008年财务收支审计3项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第三条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划拨宗地出让的,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年限为7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第五条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第六条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宗地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房屋转让协议;(三)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房屋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与划拨土地上的第一套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权益、土地出让价款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由买受人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即可视为签订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作为买受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文件。第八条依法签订《出让合同》(或签收《通知书》)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双方持《出让合同》(或《通知书》)、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向买受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当以简明、直观的图、表等方式按等级或区域公布基准地价及有关修正系数,以方便房屋买卖双方能自行概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土地地上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证已变更的),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视为享受公有住房的主体,该类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的上市交易按首次上市交易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加强税源控管力度,堵漏增收,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地方财政支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我市当前的地方税源控管工作中也存在着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问题,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影响了我市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的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强化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特征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管地方税源。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二、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者,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经研究,成立“南宁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长由刘长林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委、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税局、地税局、海事局、规划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房产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旅游局、残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局长兼任主任,由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及其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以及市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通报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综合治税工作中重大事项和评价考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各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全市的税源控管工作,派专人负责,并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市地税部门应与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便于信息数据的传递与掌握。(一)市国税部门涉及地方税的信息。市国地税两局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传递上月的税务登记信息、管户户籍、货运发票、汇总缴纳税款情况等数据,共同开展税收宣传、加强双定户管理;市国税部门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稽查查补等信息。市国税部门代市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二)市工商部门的涉税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工商户籍管理数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人办理注销手续时,注册人应提供地税部门的注销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双方在各自具体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工商登记管理须知”、“税务登记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实行互助监控。(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涉税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返乡农民工就业优惠证》、《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每年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四)市发改委部门的涉税信息。发改委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项目批文发放、立项、开工等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五)市建委部门的涉税信息。建委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工程立项、拆迁许可证办理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中标通知书、征(拔)用地结算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点、招投标金额、竣工结算项目进展情况等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六)市规划部门的涉税信息。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规划定点批准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七)市民政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民政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社会办学批复情况、福利企业审批情况、民办非企业(备案)及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八)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教育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各类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新办校办企业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九)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卫生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涉税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的发放、注销、变更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十一)市物价部门的涉税信息。物价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登记的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十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涉税信息。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安置残疾人的审批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十三)市海事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海事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船舶登记(船舶运输、所有权、检验证)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动产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十四)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文化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网络文化经营、娱乐经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十五)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旅游局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及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十六)市统计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统计局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全市各行业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和全市在岗人员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情况,以纸质加盖印章提供给地税部门;同时,每月终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房地产销售数量、销售面积等涉税信息。(十七)市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年的车船基础信息资料,道路运输证的发放情况。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十八)地税部门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作方面。1、市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掌握上个月的土地交易、权属登记及批准用地的相关信息。2、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产权登记、变更、备案、二手房交易、房屋预售许可证、产权证、权属转移证、个人转让自用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办理情况、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纳税人所有及共有的房产情况等相关信息。3、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时,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规定,要求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不动产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十九)地税部门与市公安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双方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主管部门在地税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予以协助。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其在出境前未能取得地税部门签发的离境人员清税证明或已提供担保的,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出境管理部门应阻止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辆的税收征管工作,为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管理范围内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车辆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地税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查询系统联网,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骗购发票等;协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纳税情况申请认定手续后,直接给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税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市公安主管部门提前介入,配合开展工作:1、税务部门检查人员有证据认定纳税人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或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和追缴税款的;2、达到立案标准的被查对象,有关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或以种种借口回避、逃避检查的;3、被查对象未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提供涉税资料或不提供主要涉税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供的;4、被查对象知情当事人已离职,但需要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5、被查对象当事人不属于南宁市本地人,有逃避检查迹象的;6、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对象突然搬离原注册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失去联系,需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7、纳税人逃避纳税,拒不执行税务部门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部门向市公安主管部门发出提请提前介入检查建议书后,市公安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十)地税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方面。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人民法院协助从法院拍卖、变卖收入中扣划各种地方税费款项。(二十一)地税部门与南宁市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协作方面: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居民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及零散税收代征工作。(二十二)地税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协作方面。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财政拨款的应税建设项目信息和拨款情况,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土地)交易契税的征收信息。定期将联合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开展应税项目认定工作。协助对非免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使用的凭证进行清理,督促这些项目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应税建设项目在划拨款项时代地税部门划扣税款。(二十三)地税部门与市审计部门协作方面。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涉税事项,要及时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审计部门的涉税审计决定书下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补入库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查补税款的追缴和对涉税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将查补税款入库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二十四)地税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方面。各级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询、冻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按规定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十五)地税部门与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税法宣传、税源调查和测算,加强行业税收管理。(二十六)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发生纳税义务的,要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带头依法纳税。(二十七)地税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取得的涉税信息进行保管,只用于税务机关征税的参考、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不得擅自将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工作以外任何用途。各单位、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能收取费用。(二十八)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税款代收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代税务部门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按规定应支付手续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二十九)地税部门要在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协作的操作办法,健全制度,共同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四、加强监督管理,健立考评奖惩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地方税源控管责任制,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以上部门、单位,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的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的政务协作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协税护税、代征代扣等税收管理工作。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后,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和所需要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有关激励政策得以落实。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履行政务协作职责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地方税源控管措施执行到位。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积极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地方财政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市处于多机遇重叠的重要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新的问题和矛盾,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而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2008〕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205号)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发〔2006〕91号)要求,深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统领,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充分依靠科技、法制和人民群众,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危害,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争用2—3年时间,在我市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城乡基层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推进资源整合,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应急联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配套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统一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平台建设,推进应急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一网六库”(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救援专业队伍库、救援物资库、应急管理专家信息库、应急管理法规库、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基础知识库),建设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一)编制并实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编制实施《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最后2年时间并着眼实施“十二五”计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规划为统领,科学指导全市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着手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规划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任务,保障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科学选择城市的安全形态,制定城市安全标准,优化城市建设方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市政设施项目,有效控制危险源、污染源、灾害点和事故灾难易发点,避免突发事件的衍生次生和耦合。优先考虑城市防灾用地,加强避险疏散基地建设,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好《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分类标准,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三)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南府发〔2006〕91号文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和行业系统的各类预案。加强基层预案建设,所有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要基本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基层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衔接工作。预案要分清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任务,规范程序。企业应急预案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规范。要建立动态的预案修订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科学合理地组织好应急预案演练,在演练中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查找不足,及时修订完善,增强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单位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四)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市级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下设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对市直各部门、各专项应急管理机构和县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应急管理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对应的政府有关部门,由对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别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要求,加强领导,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市应急办要切实履行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充分发挥中枢运转作用,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完善县区、基层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9年上半年成立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要制定县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明确各方面职责,规范应急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要落实所辖乡镇、街道办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人员和责任落实到位,其办事机构可以在强化现有相关机构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内容,列入章程,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到人员明确,责任具体,任务清楚。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管辖监督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健全企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村(居委会)、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普遍建立信息员队伍,做到人员和责任到位,管理不留死角。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以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为目标,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为标准,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和属地管理、常态管理和应急响应、专业抢险和群众自救互救、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有机结合、整体应急联动的制度体系。制定防范预警、信息汇总、科学决策、应急联动处置、预案启动和终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善后处理和评估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三、进一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工作(一)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开展风险隐患普查是预防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关键。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行业系统、单位和相关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科学的风险隐患排查计划和技术标准,安排专门的排查和治理经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排查、评估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科学分类和详细登记,建立详细档案,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普遍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全市各类风险隐患信息总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普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影响较大的人畜疾病、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气象灾害风险预测预报和评估。各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加强对重点隐患,特别是火险、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以及“多合一”建筑等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利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大力宣传应急知识,让群众掌握辨别风险隐患方法和防灾避险知识,提高群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二)强化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要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南府办〔2007〕289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畅通信息报告渠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迟报、轻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在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聘请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要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张贴告示、散发通知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监测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对象、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并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开展专业、半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专项培训计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业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供帮助指导。四、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和“一网六库”建设大力推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以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为基础,构建新的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平台,构建市级和专业部门两级网络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平台。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整合、共享、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公安专网、社会治安“打防控”电子视频监控网络平台、应急联动网络平台等通信网络资源和地理空间、人口等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以及相关的应用系统资源。升级改造、更新、完善、拓展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含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将城市应急指挥调度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升级为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覆盖全市12个县、区。新建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网络互联支撑平台、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信息资源数据库(含数据防灾备份系统)、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数据采集与共享交换平台、城市预警监控系统(含重大事件预警系统等)、城市数字化预案系统、城市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各专业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系统、城市预警监控与应急指挥平台信息安全体系、相关标准规范与运维管理体系等。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整合应急资源,建设统一指挥调度的综合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健全信息综合研判、指挥调度、辅助决策等功能的应急信息与指挥协调系统,并与市应急综合指挥平台和专业二级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构建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别以及跟踪监测。做好对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以及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工作,做好地质地震灾难、易发事件和多发事故以及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机构、重要基础设施等的监测观察和信息上报工作。多渠道设置规范而直观的预警标识,建立准确、快速、畅通的预报渠道,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信息,减少信息误报、漏报。要把“一网六库”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推进,动态管理。要加快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建设,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络,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快救援专业队伍库和救援物资库建设,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各类救援专业队伍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分布情况、队伍规模、特点等,摸清救援物资的种类、分布和储备情况和管理责任人,逐一建档,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成立完善应急管理专家组织,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信息库,聘请处置不同类别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市、县区应急管理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供信息研判、决策咨询方面的服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进行专业指导、专业防范;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进行专业支持、专业救援;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进行专业鉴定、专业评估,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加快应急管理法规库的建设,按类别、分层次收集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的建设,认真收集、整理近年来发生的与本市、本县区、本单位相关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及国内外典型案例,为今后处置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借鉴。加快建立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的基础知识库建设,便于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的基本知识。(二)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管理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各部门应组建与其管理工作相匹配的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组建与其生产服务相关联的应急抢险队伍,切实加强危化、矿山、交通、建设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以及重点乡镇和社区应在各自辖区内组建具有一定人数、配备必要器材的应急救援组织。全市建立以公安消防、特警、解放军、武警、民兵、卫生急救医护力量等为骨干,各类专业抢险抢修队为基础,事发地政府所属的应急救援组织为配套,群众团体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组织为协助,国防动员力量为支援的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网络,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组建特殊救援抢险队、复合救援抢险队、预备救援抢险队等,力争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改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注意吸收各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建立专家队伍数据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供分析研判、决策咨询服务。研究制订动员、鼓励和规范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培训和管理使用。制定保险、抚恤、补贴等政策,解决好其待遇及其他后顾之忧。建立市、县区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我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区、基层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构成市、县区两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支撑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市及各县区还要统筹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一批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三)做好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和评估统计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当事件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处置时,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应对工作,服从指挥调度。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自身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并积极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应急办报送年度应急管理评估报告,并总结典型案例,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评估,认真总结,一事一报。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由各县区和市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及环境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应急办负责汇总上报市政府。(四)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社会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五、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一)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做到思想统一、顾全大局、步调一致、上下沟通、左右协调、整体推进。要加强市县(区)之间、县(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与周边城市和相邻地区的协助与配合工作。要转变重救轻防的观念,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封闭的界限,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在夯实基础、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保障等各项工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延误、不疏漏。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应本着临机决断、快速行动、有效处置的原则,奖励成功者,惩罚不作为者,客观评价失败者。对加强应急管理、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一把手全面负责,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特别要抓好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市应急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努力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补偿机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每年也要列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计划,用于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设备购置、通信网络建设、设施建设、救援急需、经济补偿等。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市、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资源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支持机制,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发挥防灾防损作用,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鼓励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组织群众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众保障水平。(四)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应急知识的宣传要进社区、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基层单位。应急知识宣传要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编印资料、画册,开设宣传橱窗、教育专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应急科普宣传工作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应急预案以及防范、预警、避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大力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落实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用工单位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市属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从2009年起,全市每年在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期间同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月活动。(五)重视科技开发工作,发挥区域合作与交流作用要运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选择重点攻关课题,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应急管理与处置的业务交流、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析处理系统,以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和应急处置的时效性。要重视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支素质高、技能全面、懂管理的应急管理队伍。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对基层单位在管理模式和机制上的创新给予鼓励支持。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间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研究市内外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2008〕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205号),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市级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也要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9年上半年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第六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体系。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南宁警备区和武警南宁市支队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应急委下设若干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应急管理技术性、服务性工作。第七条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与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城乡基层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负责需要启动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第十条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中枢运转作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三)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草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指导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对外交流合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置;(二)具体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草案,汇编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三)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等应急业务的培训以及宣传教育工作;(四)负责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数据库的建设。(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是:(一)具体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二)牵头组织起草、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三)开展专项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制订和实施专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专项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专项应急信息平台、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和专项应急应对处置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接收和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的文电。(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编制、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组织协调推进本行业、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建设专业或非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第十一条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知识、分级标准、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能及时准确按照领导要求协调处置、上传下达。第四章值守应急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准确、保密。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第十四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和制度,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必要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跟踪和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第十六条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市应急办在组织分析首府南宁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市本级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修改,各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后下发,并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发布。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县(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制定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处置流程,注意各级各类预案衔接,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信息报告和各项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实战能力。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风险隐患分析排查,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基层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第六章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第二十二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南宁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和各部门,提高我市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系统应急体系建设计划。第二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等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第二十四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全市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第二十五条市级以公安消防为依托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南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邕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特需物资登录、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第二十七条市直各部门指导本行业系统和县(区)及基层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综合示范工程。第二十八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汛抗旱、生物灾害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环境污染防控与监测及水、电、气安全与监控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第三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立库,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第三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第三十二条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较重(iii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有关部门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属于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还需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及时报告。第三十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相关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精神,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三十四条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一)市应急办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相关秘书科。(二)对较大(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当地政府或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市应急办应会同相关秘书科依据现场复核情况及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办的事件信息,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秘书科办理。(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市应急办和各秘书科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四)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五)市领导同志对突发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秘书科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市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秘书科。(六)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综合信息或事件详细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起草,经市应急办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第三十六条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做好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报告。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第三十七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市、县(区)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按照程序上报。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要及时上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升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组织领导处置工作。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性质、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三十九条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联动处置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处置和紧急求助中实行统一接警、统一处置、分级管理、分类负责、联合行动的应急联动机制。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第四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四十二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重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或授权的部门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我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第四十四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负责。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第四十五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提供。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第四十七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第四十八条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第四十九条全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业务培训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并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第五十条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市本级由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依托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技术和设备建立并逐步完善专门的应急管理网站。第五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印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第五十二条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基层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要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用工单位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第五十四条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市属及驻邕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自治区“两会”也即将召开,为切实抓好自治区“两会”、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稳定,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节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重点领域(一)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分三个层面开展: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开发区开展辖区全面检查;市直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市政府开展工作督查。(二)检查的重点领域1.抓好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有煤炭生产的县(区)必须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防止煤矿生产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以整代产或私自组织生产,督促企业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严查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三是要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工作,凡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该整改而未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一律采取强制措施整治。要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方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抓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在治理的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好下游的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加大对春运期间特别是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工作,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理,坚决制止客车超载超速。要针对春运过境车辆增多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严加监控,遏制过境车辆引发安全事故。各客运站点要开展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加大旅客行包安全检查力度,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农用运输车辆非法载客的行为。对非法载客的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车辆的驾驶员及车主,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加强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三合一”建筑、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层层建立、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4.水上交通安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巡回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以客渡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和渡口、乡镇船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强化现场监管,凡达不到安全渡运要求的船舶,一律禁止参加载客渡运。二是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督促县乡政府严格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县、乡、村和船主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整治,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进行逐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的安全检查;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运船只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运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营运船只。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情况。凡是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化工企业在去年安全评估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整改情况的检查,对还未按自治区要求加装报警联锁、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dcs自动控制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安装完毕后才予批准复产。6.旅游安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游乐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改各种事故隐患;要加强旅游景点中的险路、险坡和其他危险地段的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万无一失。7.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严格检查民爆器材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管理情况,严肃查处私自生产、藏匿雷管、炸药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私炮生产和非法运输组织者,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小作坊。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严禁烟花爆竹摆卖销售一条街和集中贸易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8.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严防建筑施工企业为赶时间抢进度而引发安全事故。要检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特别是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集贸市场、城区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及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等,要重点防范高处坠落和建筑物坍塌事故。凡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要立即限期整改。9.特种设备安全。要对各类气体储存、充装单位、企业大型锅炉及高压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和运输危险品槽车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切实落实属地分级建档、分级管理机制,不断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11.做好食品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加强对食品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超市、食品商店卫生条件、安全保障及各种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检查各类餐馆、饭店、饮食店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监测检验、流通索证和过期食品处理五个环节;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食品中毒事件和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12.加强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检查节日期间举办各种重大活动场所的安全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节日重大活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审批。同时,重点检查节日期间人员密集场所、重要活动场所、商品促销点和可能发生人员踩塌事故场点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的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合要求的要给予停业或关闭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人员踩塌伤亡事故。二、市政府督查的主要内容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查本次大检查开展情况;三是查事故防范情况,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是否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和处置预案;历次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四是现场检查。市督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指定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安排见《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安排表》(附件)。三、时间安排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2009年1月9日至14日,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二)督查阶段2009年1月15日至24日,市督查组进行督查。四、工作要求(一)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查到企业、机关、学校、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歌舞厅、游乐场等每个基层单位和所有的公共场所,要查到人员密集场所和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每个环节,检查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务求实效。(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整治。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进行整改;较严重的隐患和问题,要正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不排除,不能恢复生产或运营。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三)厉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应依法关闭的各类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今还没有关闭的,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业主和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问题涉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结束,要写出自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政府备案。各县(区、开发区)、部门、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在2009年2月10日前,将开展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和市政府。五、其他事项(一)南宁日报社、南宁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派记者随市政府各督查组前往检查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二)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联系组长确定检查行程安排并通知受检单位,安排检查车辆,通知记者随行。附件: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安排表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稳定就业局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开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9年在全市开展以“就业援助周”、“春风送岗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四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重点的贯穿全年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一、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刘长林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覃善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董秀银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马南萍市人事局局长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蔡霓虹市总工会副主席胡晶波团市委书记高虹市妇联主席梁朝东市残联理事长黎四龙市工商联主席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吴春晓横县副县长蓝建东宾阳县副县长凌捷上林县副县长麻宏明马山县副县长吕迪先隆安县副县长谭建华兴宁区副区长黄汉锋江南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陆史宁邕宁区副区长麻清源良庆区副区长秦文彦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江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延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董秀银、马南萍兼任,副主任由梁平江(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邵宁(市人事局副局长)、刘彪(市教育局副局长)、庄丽珠(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李永耀(团市委副书记)、韩艳斌(市妇联副主席)、梁朝东(市残联理事长)、杨泽民(市工商联副会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整个活动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活动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本县区和本单位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协同配合,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周1.活动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6日。2.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重点是其中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3.工作目标:一是使每一个新出现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能够及时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得到就业援助;二是帮助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三是保证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四是帮助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4.活动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裁减人员的情况,将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服务范围。春节前,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一次入户家访活动,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认定制度和“一对一帮扶”援助制度。春节后,要重点结合本地区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的具体情况,针对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组织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专项服务活动。5.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二)春风送岗行动1.活动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2.服务对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重点是其中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3.工作目标:一是新失去工作岗位后仍留在城市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二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以得到免费、有效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并可以参加到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中;三是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培训;四是组织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4.活动要求:各县、区要在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日常工作的同时,将因失去工作而返乡或流动的农民工,特别是其中的被征地农民,纳入重点服务对象范围,组织开展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专项活动。春节前,重点做好新失去工作农民工的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返乡农民工就业需求摸查工作,为节后提供服务做好准备。春节后,要普遍免费发放“春风卡”,介绍主要输入地区用工需求形势、进城务工基本常识、维权注意事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合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帮助农民工求职;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要建立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就业信息沟通机制,为准备外出求职的农民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并通过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帮助农民有序外出就业;要通过当地企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纳等方式,帮助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5.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三)民营企业招聘活动1.活动时间:2009年3月6日至4月29日。2.服务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各类求职者。3.工作目标:一是促进各项扶持企业度过难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搭建民营企业与各类劳动者间的供需对接平台,以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帮助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到民营企业就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4.活动要求:各县、区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落实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克服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组织开展就业岗位信息调查,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开展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与就业岗位对接活动,使民营企业的空岗信息与求职者的就业愿望实现有效匹配,搭建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对接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维权维护服务。强化就业服务,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机会,结合就业服务进百家企业活动,及时做好落户我市项目的劳动用工等相关的服务,以招聘会进开发区、进企业的方式,送技能人才到民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促进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短期内实现就业再就业。活动期间充分发挥南宁人力资源市场、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各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妇联、女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私营企业家协会、个体协会举办多场服务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5.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妇联、市女企业家协会、市私营企业家协会、市个体协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1.活动时间: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2.服务对象: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其中的困难毕业生。3、工作目标:一是力争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左右;二是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三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登记认定制度,登记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3.活动要求:各级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日常免费就业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求特点,确定每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和专项服务活动内容。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重点做好适合于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收集、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等帮助毕业生求职的服务活动;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重点做好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等服务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困难毕业生,政府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配合,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并做好困难毕业生登记认定工作和就业援助工作。4.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和就业形势影响逐渐显现,如何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已成为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近期,各级政府陆续出台扶持企业度过难关和促进就业的积极的政策措施,就业服务正是连接各项政策措施与享受政策的对象之间的桥梁。2009年推出的各项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是要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真正落实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落实到每个需要帮助的人。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领导负责制,制定检查评估办法,将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工作人员。要把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部署,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活动质量。(二)协同配合,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合作、联合行动的原则,对于同一服务对象,主要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共同开展服务活动,形成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并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重点负责“就业援助周活动”、“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要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诚信、高效的职业中介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指导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所属高校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重点组织开展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组织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以女大学生、失业或被征地妇女、返乡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为重点开展相关的就业服务活动;各级残联组织要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中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所需各项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系列活动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应对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部署、促进就业的社会经济政策、《就业促进法》和积极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服务承诺与服务项目。要在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上下功夫,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等各种不同的对象,开展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工作,互帮互助、共渡难关的良好氛围。(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请各县、区系列活动领导小组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苏健,联系电话:5505387、5505389(传真),并及时上报各项活动的总结材料和报表。各级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活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4〕125号)的基础上,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县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县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二、在我市务工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以下材料到市或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②父母双方在我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一年),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③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④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或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逐年递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对接收人数较多的公办学校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三、各县区(开发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四、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我市年耗1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市经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和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三、考核程序(一)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计划,市经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作为当年考核目标基准。(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辖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设在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检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三)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四、奖惩措施(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南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南宁市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南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节能减排及其他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市经委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附件:1.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8〕94号)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的评分细则,现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一、单位gdp能耗考核自治区对各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两部分内容。两项考核的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根据自治区的评分内容,现细化和明确市直各单位的任务与分工。(一)南宁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1.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1)建立我市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南宁供电局。(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①万元gdp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②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③建筑节能指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单位:市建委。④燃油节约指标。牵头单位:市交通局。(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①公布当年全市和各县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其降低率。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②公布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3.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1)加快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牵头单位:市统计局。(2)加快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牵头单位:市统计局。(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委。(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①完成当年火电机组、钢铁、水泥、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牵头单位:市经委。②完成当年铁合金、电石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2)加强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交通局(交通)。5.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情况。(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6.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南宁供电局。(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牵头单位:市建委。7.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出台和完善节能相关规定等。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建委、交通局。(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监察局。(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交通局(交通)、质监局。8.落实节能基础工作情况。(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经委。(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委。(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科技局、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南宁供电局。(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节能量、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2.牵头单位:市经委。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3.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和落实情况。(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储备工作,及时为工业企业提供用地,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77号),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设立工业用地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用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新建和搬迁改造等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工业用地供应的行为。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五条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重点保障我市列入自治区层面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二)超前储备原则。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掌握使用的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市财政下达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先征地。(三)合理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每年预计的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储备。避免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小,不能为新增的工业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或者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大,积淀大量的储备资金,增加财政负担。(四)专项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设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储备。(五)滚动储备原则。每年下达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当年年末收回市财政,次年再重新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六)鼓励先进原则。凡是用好储备专项资金,取得良好效果的,今后在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凡是违规和低效的,不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还会在新的资金安排上给予扣除。第三章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第六条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一)城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储备、闲置工业用地收储和城区范围内的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退二进二”、“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二)县工业园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由县一级政府筹措,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资金筹措以开发区为主(含社会资金),如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四)市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储备的工业用地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自治区和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准入标准。原则上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列入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第四章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标准第七条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当年需用地总面积和单位面积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用地收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土地使用报批费用。原则上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费用由工业用地储备资金支持一部分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自筹一部分资金。第五章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各县、区、开发区每年11月前申请次年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附表一)、《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附表二),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批复文件、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工业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进行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或通知等相关材料。第九条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市规划局、国土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制定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区、开发区收到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后,与市经委、财政局签订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借款协议书,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第十一条每年12月份市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方式收回当年下达的储备资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第十三条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要按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2、《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措施的关键一年,也是南宁市的“项目建设年”。为实现扩大内需的任务,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要超常规加快项目建设的部署,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南宁市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要按照国家扩大内需的指导方针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建设年”的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度,确保我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开工、续建、竣工投产重大项目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二、项目基本情况我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包括开工、续建和竣工投产三类,共54项,总投资691.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6.9亿元。(一)开工项目。我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开工重大项目共18项,总投资195.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0.8亿元(附件1)。其中,新开工项目共9项,总投资139.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9.4亿元;预备开工项目共9项,总投资56.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4亿元。(二)续建项目。我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续建重大项目共31项,总投资462.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8.9亿元(附件2)。(三)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我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重大项目共5项,总投资32.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2亿元(附件3)。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各项目业主、主要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要按照《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宁市申报和推进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8〕214号)要求,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1.项目业主要按国家规定行使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和报批,要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各种审批手续,按计划开工建设。同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照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施工进度和年度计划投资。2.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公司等)要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桂政办发〔2009〕9号文件要求,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全年项目推进目标的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对开工项目,要配合项目业主加大征地拆迁的力度,做好开工前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工作,确保新开工项目年内实现开工,努力争取预备开工项目年内开工。对续建和投产项目,要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确保续建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投资量,竣工项目按期竣工投产。3.配合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安全、供电、供水、林业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公司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依照职能,各负其责,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组织实施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重大办〔2009〕6号)精神,对应做好开工项目业主在组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的培训和指导;指导和督促相关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开工项目材料的编写、咨询和评估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督促他们尽快组织和完成材料申报工作,做好开工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二)加快审批的进度,限时完成审批事项。各相关机构接受开工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的,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所有材料和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上报审查。属市县审批权限的事项,市县一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76号)精神,实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按照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包括需专家评审、论证、听证、公告、公示等时间)审批。如需上报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市县一级相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三)加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要创新督查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经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投产的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四)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由市绩效办将重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市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对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推进重大项目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五)加大宣传大力度。各项目业主和主要责任单位,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项目开工、竣工以及建设进展情况,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对项目进行宣传报道,同时配合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六)加强月报制度。为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加强项目进度监控,月报工作由项目月报信息报送责任单位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月报信息的通知》(桂重大办〔2009〕11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月报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报送一次。各项目月报信息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28日(首次2月28日)前,负责将本月开工、续建、竣工投产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总填入“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报表”(附件4),以电子邮件发送到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建设科电子邮箱(fgwzdk@sina.com),便于按时汇总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四、其他(一)月报信息报送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建设科张洪武、梁国辉;联系电话:5539200、18907711890、2938080;电子邮箱地址:fgwzdk@sina.com。(二)本实施方案和相关附件均可从电子邮箱fgwzdk@sina.com的收件夹中下载,邮箱密码为:7715539200。附件:1、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开工重大项目推进责任表2、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续建重大项目推进责任表3、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重大项目推进责任表4、南宁市2009年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月报表(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5号)精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气候异常背景下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把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工作来抓。各类防雷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电力设施、人口聚集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保证防雷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测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牵头,安监等部门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排查检测工作。对在排查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确保防雷安全。三、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严格执行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质量监督管理,把好防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关。防雷装置建设与建设项目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四、全面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各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五、强化农村地区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在农村地区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地区防雷减灾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气象部门要逐步构建农村地区防雷减灾服务体系,开展农村地区防雷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农村地区雷电防护技术,加强农村防雷科普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地区的防雷科普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懂得雷电原理和防护方法,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雷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六、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农村地区,以及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妥善处置灾情,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七、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事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普及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防雷科技推广基地,加强防雷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地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铁道部的有关协议精神,确保完成南广铁路、贵广铁路、湘桂铁路的征地拆迁任务,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成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重点办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青秀区党委书记青秀区区长西乡塘区党委书记西乡塘区区长兴宁区党委书记兴宁区区长江南区党委书记江南区区长良庆区党委书记良庆区区长邕宁区党委书记邕宁区区长宾阳县县委书记宾阳县县长横县县委书记横县县长武鸣县县委书记武鸣县县长隆安县县委书记隆安县县长马山县县委书记马山县县长上林县县委书记上林县县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南广、贵广、湘桂等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衔接自治区与南宁市、南宁铁路局、市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征地拆迁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重点办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主任)、各相关县(区)分管副县(区)长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推进项目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各县(区)分别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铁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二、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特事特办。有关县(区)要组织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队伍,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及时依法使用土地。三、工作任务及部门责任(一)用地报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各县国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及各县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发布征地预公告、权利告知等材料,各县(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被征地农民调查成果确认,拟订征地拆迁协议及被征地单位群众社保方案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征地办、相关县区征地办、南宁铁路局项目筹备组参与,将项目建设用地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征地拆迁工作。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并由市重点办牵头,市国土局协调,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征地办、相关县区征地办、南宁铁路局项目筹备组参与,以召开征地拆迁工作例会的形式协调落实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三)资金拨付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征地办、南宁铁路项目筹备组、相关县区征地办参与,负责开设征地拆迁费专用帐户,按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广西铁路投资公司申请拨付有关款项,支付用地报批及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四)林地报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四、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从征地劳务费中支付,根据征地劳务费预算先拨付50%的征地劳务费给各征地拆迁工作组,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各县(区)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进行结算。五、工作要求(一)工作质量要求。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区)必须立即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具体机构,落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加大征地拆迁力度,按时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二)时间要求。各县(区)必须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迅速启动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费用。(三)建立一周一报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自接到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之日起,每周必须上报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征地拆迁办公室须在每周星期一上午12:00时前报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汇总后,在每周星期一下午16:00时前上报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送相关铁路建设指挥部。对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一般问题,由市、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铁路建设指挥部解决;重大问题,由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四)纪律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提高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切实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五)廉政要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实事求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廉洁自律。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会议组成第三条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其他领导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第三章会议任务第五条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五)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六)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八)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十二)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十三)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六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决定的事项。(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第四章会议议题第七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提请单位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第八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县区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第九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或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及其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第十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第十二条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第十三条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3天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未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上会。第十四条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确有必要上会的,按程序报批确定。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第五章会议组织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第十七条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第十八条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若上会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第二十条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第六章会议决定第二十一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第二十三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录音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第二十五条常务会议纪要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发送。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第二十七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所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第二十八条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七章会议纪律第三十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并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第三十一条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如有紧急事务找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鉴于工作需要和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市长副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武鸣县县长横县县长宾阳县县长上林县县长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县长兴宁区区长江南区区长青秀区区长西乡塘区区长邕宁区区长良庆区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的负责人担任。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09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推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二○○九年三月十七日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加快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续建1000套,新开工1100套廉租住房”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南宁市2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南府办[2009]3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前期报建及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续建1000套,新开工1100套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熊可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胡书文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组长:冯德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孚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胡军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五一市房产局调研员卢华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书记成员:张卫萍市房产局开发建设工程科科长黄五洲市房产局计财科科长黄圣俭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预算外科科长甘浩林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主任桂碧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主任全宏舜相思湖新区征地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日常工作。主任由卢华山兼任,副主任由甘浩林兼任。办公室下设1个指挥部和5个工作小组:(一)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卢华山(兼)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书记副指挥长:甘浩林(兼)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主任成员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职责: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管及申报工作。(二)征地拆迁工作一组(负责友谊路廉租住房用地征地工作)组长:桂碧海(兼)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主任副组长:陈恳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副主任唐颖书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长成员:陆金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科长杨崎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科长张宇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职责:负责对被征地拆迁单位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发动;负责征地拆迁丈量、清点、主持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三)征地拆迁工作二组(负责相思湖廉租住房用地征地工作)组长:全宏舜(兼)相思湖新区征地办主任副组长:陆水秀相思湖新区征地办副主任唐颖书房产物业管理处科长成员:莫锡文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长李建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员陈韦军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职责:负责对被征地拆迁单位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发动;负责征地拆迁丈量、清点、主持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四)前期报建组组长:梁树正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工程部经理副组长:覃海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科长成员:银松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员职责:负责办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场地平整施工、场地勘探、建设施工、监理的政府采购;办理总平、建筑单体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的报审;办理消防、人防、环保、质监、安监等报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作。(五)工程建设组组长:甘浩林(兼)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主任副组长:覃海宁(兼)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科长组员:梁津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员黄成裕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科员职责:负责在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用地上完成“续建1000套,新开工1100套廉租住房”任务,完成建设前期招投标、勘察设计、场地平整、临时施工水电的报装、现场施工管理等的工作。(六)后勤保障组组长:黄圣俭(兼)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预算外科科长黄五洲(兼)市房产局计财科科长成员:磨锦标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副科长职责:负责落实征地拆迁经费,保障工作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做好征地工作会议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二、建设内容2009年完成2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加快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续建1000套,新开工1100套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任务。三、计划进度和任务分解(一)2009年3月前完成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场地平整施工;完成相思湖、友谊路廉租住房的前期报建和招投标工作。(二)2009年3月,初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三)2009年4月-12月友谊路、相思湖廉租住房主体工程施工,完成续建友谊路1000套,新开工相思湖1100套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四、工作措施(一)实行层层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将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专人负责,由专人按倒计时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责任状。(二)建立监察制度。将建设任务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联系起来,纳入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任务来抓。(三)落实保障制度。后勤保障组须保障项目的建设经费和征地费用及时拨付。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小组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上来,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更新变观念,增强为民办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完成任务。(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都要本着为市委市政府负责,为单位负责,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负责的精神,把好在建廉租住房质量和征地费用开销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硬质量、好工程的建设目标要求。(三)团结协作,群策群力。各小组要积极想办法、出谋献策,围绕早日完成工作任务,发挥主观能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