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09年安排工业发展资金3.2亿元。主要用于重点技改项目贴息和补助、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补助、企业上台阶、企业技术创新、工业园区发展、节能降耗、风险投资、投融资担保、上市公司培育等方面,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继续统筹安排7亿元工业用地储备专项资金,加强工业用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及时为新建工业项目、搬迁改造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项目提供用地。二、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号)中“五缓三降三补两协商两提高”等有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帮扶企业度过困难的政策措施。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外,其余收费一律取消;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审验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严禁行政机关强制服务对象到指定中介机构接受评估、审计、检测、鉴定、认证等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事务交由协会或中介组织办理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强制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利用年检(审)等行政职能,搭车收取代理费、协会会费。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海关、国税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四、推进本市工业品的销售消费大力宣传我市强优企业和名优特工业产品,鼓励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实施“工业品下乡”工程,组织本市企业生产适合农村市场的工业产品下乡。对列入“工业品下乡”的产品,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经委、商务等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研究制定。对列入国家“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的产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增加3-5%的补贴比例。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对由政府组织参加的各类工业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市财政给予企业展位费资助。政府采购中,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本地企业产品装备实施工业项目投资,对企业投资项目采购本地产品装备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以上的,优先安排各类贷款贴息和补助。鼓励本地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在本地配套,对机械及装备制造、铝加工、电子信息等三个产业的企业,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按配套率比上年度增长的比例分档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完善为工业企业融资服务的平台,加大对工业的融资协调力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推荐活动。加强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着力推进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工业企业和券商签订上市培育协议后,经上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上市工作经费资助。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按产值及利税等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贴息或补助。六、加强经济运行监测与协调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度、监测与分析,突出抓好重点企业、重要工业产品的运行监控,实行上下联动的定点定人负责制和企业运行情况周报制度。强化对企业的要素配置保障,及时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煤电油运保障及土地供给等问题。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形势变化,积极开拓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对年度产值增量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首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七、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2009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37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助。对机械及装备制造、铝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企业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安排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设备租赁,对工业企业采取租赁设备方式引进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企业租用设备发生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当年内技改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投资额给予项目业主奖励。对技改投资达到25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完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机制。建立“绿色通道”专用卡制度,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项目经市经委确认后,发放“绿色通道”专用卡,专用卡用于记录项目办理流程以及各相关部门办理时限,促进各部门加快项目审批。对重大项目,由市审批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行“联合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引导扶持工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2009年安排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资金2400万元,主要用于重大产业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及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及各类工业产品品牌培育。八、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壮大国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增加市南方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市财政按担保机构全年为我市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平均余额的0.6%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吸引外省区各类担保机构来我市设立担保公司,引导驻邕各担保机构、民营资本担保机构更多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县、城区、开发区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诚信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由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市信用办把符合条件的诚信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荐给金融机构以争取信贷支持。完善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的“两台一会”融资平台建设,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九、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21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节能量达到1000吨以上标准煤,或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规定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对节能考核评价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企业,以及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减排。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单位,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给予450元奖励。十、推动工业园区加快发展2009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吸引各种资金投资标准厂房建设,着力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工业企业租赁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对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进行技术改造的,按项目所属产业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同标准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实行“市统贷县用县还”政策,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发展。十一、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和职工技能培训加快企业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进一步加快企业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2009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2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市财政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继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为企业恢复扩大(转型)生产经营储备生产骨干和技能人才。十二、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充分发挥我市在多区域合作中的核心作用,加快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加快市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仓库。加强与沿海港口的物流合作,加快航运线路开发,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根据企业生产物流配送业务需要,允许为快环内重点企业运送急需原材料和重要工业品的运输车辆,经交警部门备案后在规定时段和线路内行驶,确保企业物流运输的及时、方便、快捷。十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采用资本运营等手段进行合作、合资、收购、控股、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对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在土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加快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重组项目,按一厂一策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十四、推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新办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由业主提出申请,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发展信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报道“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情况,宣传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效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广泛宣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公众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十六、加强部门协调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紧密配合,主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督办督查,对因工作推诿、扯皮,造成延误项目建设等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0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问题。1、《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还可另外申请办理不超过2人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对这“2人”不要求其与购房人之间为“直系亲属”或“亲属”等关系,由购房人指定。2、符合条件迁入的“2人”,如再按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等符合南府发[2003]44号文规定的条件申请迁入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人自己必须在南宁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3、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的时间界定为:在2009年1月22日(《通知》实施起始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以该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为准)并到市房产局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正式办理入户手续则须按规定凭房产证申请。4、二手房交易享受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但二手房买受人须在出让人将户口从所交易的房屋迁出后,才能凭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5、《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如下办法执行:(1)按国家政策规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入境内地,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停留。(2)按国家政策规定,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内地,购买房产的,公安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1年、2年或5年的签注。(3)按国家政策规定符合购置房产条件,并在我市购买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的外国人,属于自用且自住满一年以上者,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有效期6个月的签证,在该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签发延期且签发次数不限(不超过该人护照有效期)。二、关于放宽土地出让地价款支付期限问题。1、《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本措施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中的“公开出让”,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2、《通知》下发前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若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是约定一次性缴清的,受让方在缴纳原出让合同价款70%的款项(该70%款项须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后,剩余30%的土地出让价款方可参照《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延长缴纳期限。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缴款前已经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此部分延迟款项须缴纳违约金。申请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3~6个月缴纳出让价款,但累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批准延期之前已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经批准延期后,免交出让价款的延长期违约金(滞纳金),但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对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各期支付比例、缴款期限,直接套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的规定,即由市国土局在制作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时列明,经审定后作为“招拍挂”的条件公布。按此方案实施的出让,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再调整出让金交付期限。对《通知》中“……对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规模较大(150亩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问题,参照前款做法,将时限延期问题提前考虑,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及文件中。其中“150亩以上”以实际出让用地面积界定;“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先按评估地价款总额参考,设定出让条件中的地价款交纳要求。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以下,先套用“12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套用“18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在3亿元以下,但实际成交又在3亿元(含)以上的,先按出让条件中的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执行。三、关于相关报建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具体操作问题。1、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份项目暂缓缴纳报建费用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费用名称及费用数额等内容)以书面列表方式及时向市房产局通报。2、《通知》中所列的缓征费用的措施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不应另设定在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相关手续时先交纳一定比例即分期交纳的规定。3、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单位所发放的相关批准证件原件上注明“该项目……费用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字样。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企业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由原负责收费的部门负责核实应收取的相关报建费用,待开发企业缴清相关报建费用后,各部门在原所发证件原件上签署“……费用已缴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市房产局在核验相关部门的签字和公章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保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2000]117号)执行。四、关于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的具体操作问题。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2008年6月30日前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仍按过去政策执行。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应缴的城建配套费,不享受减半收取政策。已缴部分不再退还;应缴尚未交缴的要全额缴纳,但可以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3、2009年1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需征收城建配套费的项目,其城建配套费按50%收取并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五、关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问题。市房产局在媒体上公布南宁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每月视情况就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实际登记销售面积、增幅等内容进行公布;每季度发布一次较为详细的商品房交易信息。市房产局所公布的信息应注明是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实际交易登记统计数据等内容。六、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通知》一致。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按加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和计划,加快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任务。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面组织协调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具体成员详见南府发〔2009〕7号)。市房改办牵头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日常管理工作。三、改造原则(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与我市整体旧城改造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作为整体旧城改造和住房保障的一个部分和补充。(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且满足改造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四、改造方式(一)已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和项目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我市现有成片旧区改建方式和工作程序实施,具体按《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南府办〔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旧改办牵头组织实施。(二)除前项所述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采用如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改造,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实施。1.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2.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3.按《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集资建房相关政策的,可采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五、实施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实施主体、土地供应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凡未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或项目计划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原则上都可以申请实施改造。(一)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为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必须是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代建单位。(二)改造资金来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即以市场开发为主,单位和个人自筹为辅,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作。除享受有关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外,不再予以财政资金投入。(三)土地供应及出让金交纳。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涉及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改变。(四)改造补偿安置。1.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主要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实行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被改造房改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2.建设单位制订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意见,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改造补偿安置工作。3.改造补偿资金和临时过渡安置费必须先期足额到位,临时过渡周转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及时落实。4.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补偿安置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暂行办法》执行。(五)房屋供应。涉及非还建房屋供应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顺序供应,由房改部门负责。(六)权属办证及上市交易。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对于还建住房,由房产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改造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非还建住房,则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非还建住房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对象供应时,由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以限价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上市交易。(七)新建住房面积。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后新建的住房应符合普通住房的要求。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六、工作程序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改造方式实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求住户改造意见,理清原有房屋及土地权属关系,编制改造工作方案并向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二)房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核发批准文件,并核准套型面积标准及改造方式。房改部门在核准改造方式前应征询规划、建设部门意见,以保证成片旧区改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实施。(三)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房改部门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后,对项目予以立项。(四)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五)房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城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六)对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暂行办法》规定存入专户管理,使用时由房改部门按改造项目进度审核回拨。(七)建设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手续。(八)房改部门负责非还建住房部分房屋供应管理工作。(九)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新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办证手续。七、措施政策(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凡属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危旧房改住房户,予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危旧房改住房户,允许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可将规划研究、总平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五)城区政府参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配合组织项目前期调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协调解决。(六)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相关工作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八、其它要求(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市民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各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为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切实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共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运行的良好环境,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主导作用(一)鼓励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二)鼓励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大力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拓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质押、应收帐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质押难问题。(三)支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四)引导发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帐核销办法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五)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一是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充机制,并争取2009年末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亿元以上。二是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六)完善担保贷款放大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更趋合理的放大倍数。对于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起的有效作用。(七)完善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从2009年起,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积极争取自治区担保风险补偿。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八)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参照自治区监管模式,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三、不断拓宽中小企业其它融资渠道(九)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贯彻落实南宁市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给予土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解决改制上市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抓住创业板推出的有利时机,争取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十)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我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工作的指导,力争成为自治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首批试点城市。争取和协助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实现债券融资。(十一)发展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广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方式开展融资。推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报价转让平台试点工作,增强我市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性。(十二)培育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落实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和发展。(十三)推广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专业公司,重点为设备设施投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十四)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市金融办要按自治区要求,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大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相关工作,力争2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区)、各开发区的全覆盖。争取加快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十五)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信用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广西银监局的合作,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十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由市经委牵头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通过增加企业信用信息、重点扶持企业信息、促进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信息以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规模和实施计划信息等,丰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与各银行机构信贷投放所需的企业调查工作实现有效衔接,引导银行信贷投入。(十七)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扶持小企业发展,从2009年起,市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八)规范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性收费。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证、抵押等登记时间,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作为我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十九)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和贴息补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二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以市中小企业中心、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为融资平台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二十)加强培训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主动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培训,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中小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债权。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中直、区直及驻市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国情国力人口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和要求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全市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定十二五规划、测算2020年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的基础,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提高对人口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认识到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政府行为,要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具体抓,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二、普查范围、内容及时间普查范围:凡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全部人口,不论其户籍是否在南宁市均应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以及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三、普查调查方法本次普查的调查方法采取普查员上门登记的方式开展。具体是:负责普查登记工作的普查员按各自负责的区域逐一上门入户,按普查报表指标登记内容对普查对象进行询问,并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情况据实填报。调查登记完成后,普查对象、普查员要在普查表上签名确认。四、普查组织机构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对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市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流动人口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2009年11月前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证本县、城区、开发区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普查人员、经费、设备,并制定相关普查工作措施,做好责任分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2009年12月前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人口普查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五、普查组织协调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开展中涉及提请市领导审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经费及物资保障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户口整顿、户籍登记、人口迁移、流动资料及普查治安保卫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人口计生方面资料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涉及流动人口方面资料的,由市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涉及行政区划、社区建设、民政殡葬资料的,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各医疗机构的人口接生、死亡资料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民族划分相关资料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涉及社会保障方面资料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及普查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普查办日常管理、协调、督查等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六、普查组织实施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各街道(乡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村)人口普查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城区和开发区普查机构及人员经费的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普查宣传、户主姓名底册编制、普查业务培训、入户登记填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质量验收、普查数据处理等工作。对人口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组织开展普查资料的审核、整理、手工汇总、录入上报、资料发布、开发利用、总结表彰、成果编印等工作。县、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县、城区、开发区人口普查工作,制定本级人口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级普查人员选调、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普查宣传、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基层普查员培训,做好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质量抽查验收、数据处理、数据上报等工作,负责本县、城区、开发区普查表的整理、保管。负责普查数据的手工汇总、上报、分析研究工作,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村、社区(居委会)选调普查人员,成立人口普查小组,普查区域划分和普查区域图绘制,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负责做好普查登记质量检查和普查表审核、保管、复查、装订及上报工作。村、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负责落实普查区域图绘制、摸底调查、本区域人口底册编制、入户现场调查登记、核实、修正、上报。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办做好普查实施工作,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住宅小区的入户登记工作,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住宅小区住户如实申报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区(域)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全面扎实开展。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普查程序,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真正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任务。七、普查经费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排预算,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把本县、城区、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不拖全区后腿。八、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由各县、区普查办负责选调,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在相应普查区内选调,要注意选配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其中,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青年志愿者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主要由普查区内的社区工作人员、村干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登记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九、普查宣传发动人口普查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人,调查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宣传并引导广大普查对象自觉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各住宅小区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本小区在普查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及时张贴和宣传所在地普查机构发出的通知、公告及其他有关宣传资料,积极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十、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住宅小区所在地普查机构工作,按时、如实申报普查资料。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及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严格履行对普查对象的保密义务,人口普查取得的住户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附件:南宁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6个规章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南宁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实施考核的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二)县(区)政府办公室或县(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二)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考核结束后,提出考核意见,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五)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五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义务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须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后转交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送交内容包括送交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档案馆、指定图书馆等设置的查阅场所。第五条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并通过政务网、互联网传输平台在线送交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已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提速承诺的送交单位,送交日期按其承诺期限执行。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第八条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在10日内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九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第十二条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根据《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doc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doc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二)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第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等。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等途径及时发布。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部门,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六条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第七条对联合发文,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第八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第九条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第十条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南宁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机关的办公室(厅)提出审查意见;(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五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本级具体实施,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本级具体实施。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对象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举行一次。评议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公众评议的结果在百分制中所占的比例为70%,特邀评议占30%。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由社会评议的主体组织特邀评议员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第五条特邀评议员的有关规定特邀评议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者服务对象中产生,一般一年一选,根据需要也可以两年一选,具体人数由社会评议的主体自行确定。特邀评议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二)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特邀评议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评议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二)参加评议会议,发表评议意见;(三)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四)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督促评议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等。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合理收费;(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第七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的特邀评议员;(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予以公开;(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划分评议对象档次。第八条社会评议的时间各县(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第九条社会评议工作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二)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三)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四)利用评议之便接受评议对象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或向评议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规向评议对象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六)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七)其它故意损害社会评议工作的行为。第十条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对象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三、补贴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五、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来源渠道安排解决。房改部门设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申请和用款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六、房源信息购房人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https://fc.nanning.gov.cn/)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七、确定年度计划安排2009年计划补贴1000户。今后每年房改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补贴户数并向社会公布。八、办理程序(一)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四)确定补贴家庭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五)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六)产权登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七)发放补贴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九、产权处置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十、其他(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不再保持其原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改部门追回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实施方案实施时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精神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要求,解决制约我市民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民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我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科学构思我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使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有力,民间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区划地名管理科学严谨,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民政队伍不断加强,民政经费保障有力,民政事业与社会经济实现同步科学协调发展。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社会救助的配套政策,建立城乡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建立完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和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变灾后救助为灾前预防,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立市、县区救灾减灾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管。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满足救灾物资储备需要。完善灾民救助制度,规范救灾款物发放。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三)拓展社会福利各项事务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机制,整合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落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加快制定社会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拓展养老服务渠道,推进居家养老;落实国家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殡葬宣传,优化殡葬服务,强化殡葬执法;依法依规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四)加强基层村(居)委会建设,持续夯实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按照村(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要求,加强村(居)委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村(居)委会干部考核考评制度,每两年举办一次“十佳村干部、十佳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加强社区建设,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验。坚持城乡统筹,加大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文件精神,落实新建小区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在市规划局拟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由市建委征询市民政局意见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落实,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同步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新建小区竣工后,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时,市建委应及时与城区政府联系,在城区政府确定具体接收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街道办事处后,由市建委监督开发商先行向接收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8〕134号)的要求,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村(居)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社会组织工作进入村(居)委会的准入机制。建立完善村(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增长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居)委会干部养老待遇。(五)引导社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各项社会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重点培育扶持与我市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相关,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六)落实国家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努力增进我市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落实解决好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加强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将农村退役士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落实经费;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政府、单位的安置责任,落实保障安置政策。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切实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无军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拓展创建领域,丰富创建内容,强化创建手段,全民参与双拥共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大好局面。(七)加强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规划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边界讲和谐”的工作指导方针,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依法治界,健全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制度,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明确县区乡镇各级界线管理人员与职责,形成界线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和谐平安边界的建设发展。深化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加强地名文化研究,认真做好全市地名规划。推进立法工作,抓紧颁布实施《南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八)发展社会慈善公益各项事业,建立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制定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要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县区要抓紧成立慈善组织,推动乡镇(街道)及社区慈善组织发展;要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规范义工的服务活动;要完善和落实慈善社会募捐和捐赠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加强全市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站(点)和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捐赠活动;要加强慈善宣传,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提倡社会互助理念,提高全社会慈善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九)加快规范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法规,不断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民政法律法规,促进民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加强民政工作,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民生,保稳定,促增长”精神的主要途径和有效载体,我们务必要做好民政事业的组织保障工作。1.切实加强和完善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将民政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开展民政方面的调查研究;各县区每年召开有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民政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参加1—2次民政工作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民政干部,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特别要重视各级民政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民政领导班子。2.积极协调和支持民政工作的开展。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和“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关心、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全力推进民政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关心民政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民政工作的强大合力。3.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的考评机制。市政府要对民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民政局每年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后,推进滞后的,要限时整改,及时推进。(二)建立完善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依法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环节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1.落实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市、县区要制定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2.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当年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级救灾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3.落实民政工作经费。要将市、县区民政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民政工作正常运行。市、县区要依据上年度民政正常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2—5%安排工作经费。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4.落实民政基础设施维修、交通通讯工具等必要经费。要保证村(居)委会办公用房、五保村、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民政基础设施维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基层民政交通工具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给县区低保办、乡镇(街道)民政办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三)建立完善民政工作队伍保障机制。民政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面对老弱病残死等特殊群体,救灾救济危难险重,应给予民政工作人员更多关心和照顾。1.配好县区民政工作人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积极调配好民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和规定,配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了加强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2.配好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适应民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各县区要配足配强民政工作人员,各乡镇要配至少3名民政工作人员,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3.配好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按照“养事不养人”和“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管员岗位实行适当补助。4.配好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县区福利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福利院、光荣院人员的配备工作。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五年行动计划(2009—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五年行动计划(2009—2013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城市化带来的健康问题,在广大市民中普及健康理念,增强维护健康的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的软环境和软实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城市的决定》(南发〔2009〕26号)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健康城市的标准和指标系列,制订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的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方式为着力点,以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和竞争力为落脚点,通过政府组织、部门共建、行业促进、群众参与,营造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构建健康社会,扩大健康人群,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让老百姓寿命更长、生活品质更高,把南宁建成创业者向往、投资者留恋、居住者舒心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以人的健康为本,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出发,重视运用综合干预模式,控制各种健康危险因素,规范公共健康行为,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提高市民健康素养、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2.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努力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将健康城市理念融入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建设健康城市的各项活动,使广大市民既成为受益主体,也成为行动主体。3.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创新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健康促进的保障性措施,加强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中实现突破,带动建设健康城市各项任务的全面实施。4.宣传倡导,法治监督。建设健康城市是一项群众性活动,要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建健康城市的氛围。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逐步完善市民文明行为规范。二、总体目标和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健康城市10条标准和建设健康城市准则的基本要求,把首府南宁建成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污染有效控制,生态建设稳步发展;市容整洁、市貌优美、社会文明、风尚良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相应发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高效;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完善;城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高效能基础设施、高质量生态环境、高水平健康人群的健康城市,各项健康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主要目标到2013年1.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86岁以上;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4.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城市居民步行15分钟,即可获得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率达到90%以上;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90%以上;8.建成区人均体育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10.空气质量(api)达到和优于二级天数占全年比例96%以上。三、实施五项健康工程(一)营造健康环境工程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为抓手,继续推进城乡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城市面貌和环境质量。到2010年,城市主要环境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接受全国爱卫办组织的考核鉴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施生态家园建设工程,推进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和农村改厕项目,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构建城乡一体的城市生态环境。对重点江河流域河道进行综合整治,保持各类河道水生态系统平衡,着力保护饮用水水源,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有效控制煤烟、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不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沿街、沿路、交通沿线等各类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整体绿化景观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加大背街小巷、农贸集市、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建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市容环境面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改善居住区环境,定期开展以居住区、单位为重点的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及满意度测评。不断加强以消灭孳生地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有效控制病媒传染病的发生。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营造市民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营造室内无烟环境。治理整顿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落实“门前三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全市农村改厕管理网络,狠抓农村改厕建设。按照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目标要求,通过项目运作的形式,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村屯改厕指导员制度,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大力推广建设和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改厕普及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二)完善健康服务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实施为民办实事卫生健康惠民项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平台,逐步落实家庭健康服务责任制,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改造乡镇卫生院,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进社区服务,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优势。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服务,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和农民工卫生工作。不断完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体育指导机构,发展各类群众性体育健身团体,大力宣传科学健身方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三)强化健康管理、培育健康人群工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整体推进、个性发展”的原则,紧紧依托健康社区和单位开展健康管理,全面推广和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应具备的理念、行为和技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扶持和积极配合群众性健康自我管理组织,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不断增加宣传教育的渗透力,逐年提升公众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市民对健康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不断改善市民健康综合素质。在基层单位全面组建各类健康自我管理小组,鼓励社区居民主动掌握自身的健康状况,主动干预自身的健康隐患,逐步实现健康的自我管理。不断拓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渠道,倡导社会法人和市民个人加强共同维护城市健康的社会责任感,使不同健康场所在健康自我管理方面各具特色。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市、区、县建立健康教育机构,70%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的小区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服务人员和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设置健康教育室并配备相应的健康教育设备。区县建立健康知识宣传廊,街道、乡镇、社区人群集中地设立户外健康宣传栏。普及大众健康知识。“两台一报”(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南宁日报)开设健康频道或设立健康教育栏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公益性宣传。开展城乡社区“健康讲坛”活动和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促进巡讲活动,免费发放《建设健康南宁知识手册》等有关健康知识丛书和光碟,促进健康知识进单位、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提高居民健康知识水平。促进健康行为养成。以促进健康长寿为目标,推出合理膳食指导方案和简便易行的健康支持工具,帮助市民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健康娱乐方式,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推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活动。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定期进行心理检查。建立市民心理健康档案,努力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质量,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开展“健康心理调查研究”活动,调动健康教育协会及相关院校力量,对影响心理健康相关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市民健康心理的培养和建设工作。(四)建设健康社区单位工程健康社区建设。健康城市建设的基础、服务主体、服务项目、效果评价在社区。各街道、社区要通过一系列健康促进活动,使居民逐步形成先进的健康理念,在健康知识、态度和行为方面有明显改变。各街道、社区要按照整体推进、个性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建设健康街道、社区的工作模式,确定并解决影响居民健康的若干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具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活动,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和特点,积极深入开展建设健康单位活动,以推进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医院、健康学校建设等为重点,创建一批健康建设示范单位。健康机关、企业建设。引导全市各级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健康意识、提高健康素质,做践行健康城市建设的表率。以人人享有职业病防护为目标,创建健康环境条件,动员和组织企业职工积极实施健康计划,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有效预防和降低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企业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健康学校建设。以健康教育为载体,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中小学行为规范教育,使在校生从小形成健康理念和健康行为。继续推进“无烟学校”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让青少年远离吸烟危害。健康医院建设。继续开展“无烟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改善就医环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服务规范和人性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与社区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健康促进。健康乡镇(村)建设。根据南宁市建设健康乡镇(村)标准和南宁市建设健康乡镇(村)评估指标体系,逐步推进健康乡镇(村)建设。坚持理念先行,过程为主,逐步改善居住环境和人的意识行为。在村镇组建健康服务队伍,负责整治村容、健康教育、有害生物防制、农村改厕等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继续推进国家、自治区、市级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建设,建立卫生创建长效管理机制。(五)健康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服务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和市、区县两级检验检测体系。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提升农产品品质。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清退和公布制度。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强化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切实提高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全程监管,有效应对药械不良事件的发生。四、重点推进十五项健康促进活动为使建设健康城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指导、服务、督查等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配合,重点推进以下十五项健康促进活动。(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形成人人参与、共同创建的浓厚氛围,巩固提高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建立健全高效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使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功能日趋完善,市民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城市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到2010年,城市主要环境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主管部门:首府南宁创建国家卫生城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继续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按照“一个提升、六个延伸”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拓展和延伸“城乡清洁工程”,深入持久有效地推进“城乡清洁工程”,拓展广度、深度和高度,由平面到立面向城市空间延伸;由中心到边缘向城乡结合部延伸;由城市主要节点向交通基础设施和百姓生活环境延伸;由主干道向小街小巷和旧城改造延伸;由地面保洁向内河整治和生态建设延伸;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延伸,塑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国际化城市新形象。广泛发动市民参与整治社区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公益性活动。建立义务劳动制度和群众性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督查及整治活动,引导市民主动关心城市公共卫生状况和环境状况,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摒弃乱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提高市民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不断改善城市整体环境水平。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保洁无死角、无盲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屯道路建设,整治村庄环境,推动改水、改厕、改厨、硬化道路、植树绿化、人畜分居、雨污分流、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建设。推动“城乡清洁工程”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在居住环境、管理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等方面与城市全面融合。合理设置、建设和改造各类农村贸市场,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实行划行归市、文明经商、文明管理。进一步完善贸易区及其集贸市场卫生基础设施。有计划地建设新市场,改造老、旧、小集贸市场。经营商户证照齐全、亮证经营,设施完备,达到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加强市场公共厕所管理,做到卫生、干净达标。加强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网吧)发证前的卫生条件审查,严把许可审核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的硬件设施标准和卫生要求,对五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及时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依法作出整改、罚款、取缔等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保护邕江”活动以“爱我母亲河?水让城市更美丽”为主题,开展保护江河活动,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保护水环境,保证邕江河水不受污染,使邕江河水更清洁。实施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工程,把内河作为美化城市景观的重要资源,按照建设亲水型城市的要求对市区18条内河进行全面治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饮用水水源状况的定期公布制度,增加社会民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组织环保、水利、水产、海事、建设、交通等部门围绕保障邕江供水水源安全开展执法整顿。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内河管理处、建委、城管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海事局、大堤管理处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四)“清洁空气”活动倡导市民少开车,多骑车、多步行、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多种树,并在办公室和家里尽量节约使用能源。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市环保清洁空气专项治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展烟尘控制区达标创建工作,整治建筑工地扬尘。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的公众参与机制,由环保部门实施有奖举报。主管部门:市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经委、建委、城管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五)“爱绿护绿”活动倡导市民人人爱绿护绿,让绿化为市民健康提供清新自然的大环境,让公园绿地成为市民健康锻炼的重要场所,让绿化活动成为市民文明生活、健康生活的一种方式。倡导市民做到“六个一”:每天欣赏一眼绿色景观,每月游玩一次公园绿地,每年参加一次义务植树活动,每户拥有一盆花草树木,每人认识一种园林植物,每家学会一门花艺。广泛开展创建“绿化达标单位”、“花园式单位”、“生态园林社区”活动,使绿色与健康同行。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林业局、文明办、城管局、爱卫办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六)医疗卫生惠民系列活动为经济困难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手术治疗;为贫困肺结核患者、高危孕产妇提供医疗救助;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免费服药和住院医疗救助;资助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五保户、残疾人、低保对象及农村独生子女户参加新农合;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新婚夫妇意愿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含地中海贫血筛查);开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活动,帮助社会人群提高应对社会生活压力的心理调节能力;组织医务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健康知识咨询和义诊活动,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管部门:市卫生局、残联、民政局、人口计生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七)“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正确科学的婚育观念,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广泛开展婚育新风宣传,在公路沿线、住宅小区设立公益性广告牌,建立传播网络,促使科学婚育观念深入人心。为每个家庭、居民楼、居委(村委)、街道(乡镇)提供各类宣传资料和设施,使不同人群都能接受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主管部门:市人口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妇联、城管局、民政局、科协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八)“人人运动”活动全面倡导“体育生活化”理念,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引导市民每天进行累计相当于一万步左右的身体活动。积极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通过健身操、健康跑等形式,不断扩大参与人群的范围;大力恢复和推广“工间操”制度,倡导职业人群加强日常健身锻炼。全面建设科学健身路径,在公共绿地、公园和社区的有关道路上,建立以健身为主题的宣传指示牌,普及科学健身理念,在公园、社区、街头增设老年健身设施及儿童游乐设施,在村屯修建农民健身篮球场。要求每人学会一项运动,每人喜爱一项运动,每人参与一项运动。倡导市民做到“六个一”:参加一个体育组织,学会一项基本的锻炼身体方法,参与一次社区体育比赛,现场观看一次体育竞赛,每周有一次体育锻炼,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质测试。主管部门:市体育局、总工会、团市委、教育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九)“让虫害远离生活”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多部门协作,人人动手,消灭四害。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周活动,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数字化管理,分步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全市建成区范围、各县县城和乡镇所在地以巩固提高除四害成果为中心,实行常态管理,确保四害密度指标持久全面达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市爱卫办、卫生局、城管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健康校园”活动学校教育必须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身体、心理和社会的健康水平。制订融知识、技能、体质、习惯等健康要素于一体的健康系统评价指标,采取学生结合家庭、学校结合社会的方式,开展健康校园、健康少年、健康青年等评比活动,建立全市范围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数据库。落实预防学生近视眼措施,减少近视眼发病率。主管部门:市教育局、体育局、团市委、卫生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一)全民控烟活动围绕“吸烟有害健康”的主题,全面倡导公共场所控烟,推进控烟项目工作开展。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控烟活动,积极倡导市民树立控烟意识,养成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劝阻室内吸烟、不主动敬烟和不接受敬烟的行为习惯。大力营造全面控烟的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帮助吸烟者戒烟,降低人群吸烟率,减少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全市所有机关、医院、学校全面控烟,餐饮、宾馆和文化娱乐场所全面标注控烟标识,餐饮单位逐步实行控烟。组织参加“中国戒烟大赛”,开展创建无烟单位评比活动。主管部门:市爱卫办、卫生局、城管局、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交通局、南宁铁路局、民航南宁站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人人掌握控油控盐”行动广泛宣传“每人每天摄入盐控制在6克以内、摄入油控制在25克以内”等健康知识。向居民户免费派发健康生活方式支持工具和相关的健康宣传资料;在集体用餐的健康单位内试点开展控盐、控油活动并逐步推广;在餐饮单位逐步推广合理膳食提示和健康菜谱。主管部门:市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工商局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三)“人人学会应急自救”行动大力普及识别危险标识的知识和技能,提醒市民注意周围环境,防范潜在危险,保护自身安全,减少意外伤害。组织开展各类应急自救基本技能的培训、测试和演练,不断提高市民在公共汽车、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意识和能力。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四)大力倡导并推行无偿献血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参与无偿献血。通过张贴海报、知识问答、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向市民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合力作用,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活动,注重科学理念的传播和典型人物报道的感化。通过明星,公众人物的宣传,利用“明星效应”带动公众参加无偿献血。建设街头捐血屋,方便群众无偿献血,确保临床医疗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主管部门:市卫生局、红十字会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十五)“三讲一树”活动(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以培养市民的科学文明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为重点,加强舆论宣传,弘扬科学、文明、卫生的新风尚,鞭挞不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运用户外广告的形式,在人群集聚的公共场所进行广泛宣传。以社区文明学校、社区文化中心、小区文化活动室等为载体,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共同倡导文明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教育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局、科协协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五、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2009年1月—2010年12月)。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及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促进委员会,负责领导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由市爱卫会负责牵头,协调市文明办、卫生、建设、环保、城管、农业、商业、教育、体育、宣传等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建设健康城市专项工作试点。建立建设健康城市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建设健康城市各项工作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阶段:开展中期评估,总结经验试点,夯实工作基础(2011年1月—2012年12月)。对照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中期评估工作,在第一阶段建设健康城市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细化完善指标,发现亮点,形成推广方案,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对照建设健康城市行动计划指标,针对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落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第三阶段: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城市健康水平(2013年1月—2013年12月)。进一步完善建设健康城市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各项健康促进活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扩大建设健康城市行动计划指标效果,探索建立完善健康城市指标体系,为在更高层面上开展新一轮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建设“健康南宁”,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建设健康南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把建设健康城市工作作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成立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健康城市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评估工作。(二)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区、县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编制具体的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实施重点专项规划,提出具体、明确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有关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在本计划中承担具体指标任务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协作,认真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从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和支持。(三)完善网络,培养队伍,提高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改善疾病防控条件,组建城区疾控机构,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健康教育专家队伍,要充分利用和积极扶持城市卫生志愿者队伍,以群众教育群众的方式,推动更多的市民关心城市的公共卫生状况和环境状况,并从自身做起,努力改变影响健康的不利因素。加强爱国卫生机构建设,充实爱国卫生力量。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按每千人口配备一名健康事务协管员(专职或兼职),负责协调落实各社区基层单位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具体工作,提高乡村医生补贴标准。(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弘扬新风在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上,围绕五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发挥各新闻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强化建设健康城市的舆论导向,宣传建设健康城市理念,弘扬新风,树立典范,开展各项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新闻报道和专题讨论,营造浓厚的建设健康城市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健康城市建设与重大环境纪念日、疾病预防日、爱国卫生月等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市民群众参与各项公益活动,营造从我做起的社会氛围。(五)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加强合作大力拓宽建设健康城市的国内外交流合作领域,建立广泛、友好的沟通、交流渠道,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具体方法,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拓宽国际合作领域,积极争取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指导,努力提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明确目标、调整项目、扎实推进。附件:南宁市建设健康城市五年行动计划工作指标.xls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鉴于横县、马山、上林、隆安、宾阳五县划归我市管理及人员变动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配置做出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瑞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委员: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井光首府南宁房改办主任黄定坚市建委常务副主任秦赣江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委员:罗跃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杨国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火亘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曾繁耀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黄令玲市审计局副局长赖丙贵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覃超卓市房产局副局长荣炳录首府南宁房改办副主任庞林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副书记宋日正宾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农荣良隆安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梁斌邕宁县政府副县长潘纪豪武鸣县政府副县长黄慧基横县政府副县长蔡霓虹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市人大代表赖锡金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钟柳红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研究所所长、高级经济师,专家代表李福灵马山县总工会主席曾华康上林县房改办主任潘燕壮宁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科科长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首府南宁房改办具体承担。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2003]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创新发展为主题,以富民兴社为根本,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手段,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以参与农产业化经营为主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使供销合作的联社在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民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全面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焕发生机与活力。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因地施策,有进有退,合理配置,扶大做强,科学管理,增强活力。(二)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增强实力,在全面发展中树立形象,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制度,解决存在问题。(三)合作规范。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和“民有、民享、民营”的要求,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合作、规范、发展。(四)开放办社。打破行业界限,扩大联合范围,创新联合内容,拓宽联合基础,广泛吸纳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购销和种养大户、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大联合、大合作。(五)为农服务。积极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途径,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六)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步建立农村合作经济利益共同体。三、动作方式社属企业和基层社在进行改制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运作:(一)由社属企业和基层社提出改制申请,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审批同意,报当地政府备案。(二)由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对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的改制方式做出决定,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交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社属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审批同意,报当地政府备案后,由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组织实施。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社属企业和基层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制,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四、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改革后,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社企分开”,通过监督、指导、协调和信息传递等形式,充分发挥为基层社、为专业社、为企业、为“三农”服务的作用: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积极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创建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做大做活主体业务,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五、改革内容(一)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改革1、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的改革县级供销合作联社(正科级)是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权利,指导、协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城乡社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的理事会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县级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人员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供销合作联社所承担的业务量提出意见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所需经费(含离退休人员)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再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县级供销合作联社要采取鼓励创办新企业等多种形式分流人员。改革后的县级供销合作联社要做到职责明确,人员精干,运转高效。2、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改革撤销城郊供销合作联社,其所属基层社按地域划分,归各城区管理。(1)人员安置①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在职人员全部先分到各城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在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②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和退休人员划归城北区管理,其养老金按原标准由城北区财政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参加市医疗统筹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城北区财政全额支付,具体参照撤销郊区时对郊区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处理办法办理。(2)资产处置①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结存资金、物资、房地产(除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外)等资产,全部移交城北区接管。②城北区负责接收和处理城郊销合作社机关的债权、债务。③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机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随人员变动而相应划转。(二)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的改革1、人员安置(1)企业改制时,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均补偿标准,从社有净资产中提取置换职工身份补偿费。(2)提取的置换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人个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其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为改制后的企业筹集生产发展资金。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在置换身份时,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工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本方案批准之日)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4)已进行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职工身份。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志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职工被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原在社属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能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5)已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整体接收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地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和医疗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暂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继续给予治疗和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医疗期满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被鉴定为7到10级的,如其本人自愿申请,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书面协议,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7)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规定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和其他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标准(含医药费),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上述所列各项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8)改革转制企业中的有关供养直系属的抚血金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9)在企业改制中未被聘用的富余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关按以下规定给予安置补偿。①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均补偿标准计算,在社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②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同意离岗退养的人员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社有净资中列支。此项开支超过提留社有净资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社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由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受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③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事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留在企业;如职工不同意留的,可作为企业负债,以后再归还职工个人。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资产处置(1)乡(镇)基层的所有资产(含土地)全部进入改制资产。其中,土地全部交由县级国土和财政部门公开处置,所得收入专项用于供销社改制。(2)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所有资产(含土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1]126号)、《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南府发[2004]39号)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改制的办法进行处置。(3)通过出售、拍卖、兼并、分立重组和收购方式处理企业资产或股份。(4)企业收制时的应收账款,经县级联社审核后,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核销40%;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账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案存,改制后企事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归改制后企业使用,用于清偿所欠债务。(5)对企业使用的房产,如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加快办理,明晰产权;企业事实上已使用多年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按照《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桂发[1985]16号)规定和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依法进行确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权属证书。(6)企业的公房出售款,在扣除20%的公共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返还企业用于改制工作。(7)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5年。(8)社属企业的房地产,如需调整或拍卖的,需将房地产的涉及范围、产权所有等资料报县级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并凭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具体规划方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房地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基层社需将房地产的涉及范围、产权所有等资料报市级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9)对现有债权,集中力量追收,尽最大的可能收回,减少损失;应兑付的社员股金,按自治区分三年一揽子解决的方案,通过变现资产和申请第四期专项代款的办法解决;欠县账政的债务,可通过对抵押资产先行解套,待处置抵押资产后再偿还债务,以及从经营收益中分期偿还的办法解决。(10)允许处置土地资产(不含职工生活区用地)来解决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债务的清偿。处置土地资产时,需报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的基层社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按照《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南府发[2004]30号)规定办理。(11)为解决改制成本不足的难题,对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所属企业的基层社处置土地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政府部门通过合法渠道给予返还用于改制工作。(12)对资产(土地)处置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企业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兑付社员股金余额和偿还财政专项代款以及其他债务,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转为“合作事业发展基金”,划归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并按相关规定掌握使用。3、其他问题(1)企业在清退社员股金,解决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偿还财政专项代款和其它债务等方面而处置、转让(出售、拍卖)房地产时,各种行政性收费全免。(2)社属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注册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予以免缴。(3)经过评估后的社有资产出让时,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必须通过产权市场竞价出售。(4)改制企业必须依法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5)企业实际实际反映的应付工资、医药费等款项余额,经审计后确属应付但尚未支付,视同负债处理。(6)原企业职工集资(或内部职工入股、风险金)在改制时,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本。(7)各县级供销合作联社所属企业和基层社原吸收的社员股金,企业改制时,必须从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单独列账,由新企业按照全国总社规定的社员股多管理办法执行。六、实施步骤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确保在2005年内完成。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个月):对改革单位进行摸底,制定县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召开全员动员大会,统一职工思想,形成改革共识。第二阶段,全面推开阶段(6个月):在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全面推开改革,做到不拘形式,因地施策。第三阶段,巩固发展阶段(4个月):对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工作进行验收总结。七、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工作,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面宽,事关“三农”大局,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新的改革观念、市场观念、发展观念来思考和处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所面临的问题,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信改革机遇,加快改革步伐。(二)把握政策,稳妥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务求实效。(三)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县(区)要确立自己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各级领导小组成员要建立自己的联系点,深入实际,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进发现和解决问题。(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南宁市县级(城郊)供销合作联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改革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林国强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黄汉明和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家仁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同时,各县(区)对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具体抓,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各司其责,认真抓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企业办中小学校的移交接收工作,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企业改革和教育改革双赢的局面。二、接收范围南宁市区内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三、接收原则(一)企业自愿原则。以办学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结合我市学校的规划布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取何种接收形式。(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移交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高(完)中由市教育局管理。(三)总体规划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后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以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四)分步实施原则。对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慎重的态度,采取分离和接收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平稳过渡,做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确保学校有发展空间,移交过程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力争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四、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五、接收事项(一)资产接收1、学校现使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备设施、车辆等)整体无偿划拨地方政府管理。由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中小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移交学校基准日,移交学校的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工作,尤其要对基准日学校资产认真做好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实并提供上两年的办学经费情况。在移交时,企业应列财产清单,并与接收的地方政府共同确认。2、企业对学校使用的土地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虽已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涉及宗地分割情形的,要依法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专门申领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移交时与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移交学校土地产权状况。3、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原办学企业承担。(二)人员接收1、编制核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移交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数。人员接收要与资产接收同步进行,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2、退休教师的接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3、其他人员。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专任教师及富余的非教学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教学(教辅)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不再移交地方政府。4、社会保障。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教职工,其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办理。5、学校人员接收后,学校领导成员的任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三)经费安排企业办学校移交给地方政府后,原企业继续承担学校三年的办学经费。办学经费以上年学校正常开支经费数额为基数,由企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拨到市财政国库,三年过渡期内按现行比例返还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中小学。接收自治区企业办中小学校的经费,按现行体制由自治区财政调整我市财政支出基数解决。六、工作步骤及要求(一)成立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有关工作,与企业商谈交接的事宜,决定接收的内容。领导小组组长:封家骧市委副书记郑军健副市长王道树副市长副组长:卫自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施日全市教育局副局长彭越市国资委副主任周异助市发改委副主任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振生市编委办副主任赵红明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赖丙贵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沫市规划局副局长周志波市房产局局长黄令玲市审计局副局长郝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秦文彦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各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夏建军(兼)副主任:施日全(兼)办公室成员由市教育局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接收工作设人事、财产、房地产三个接收工作组。人事组由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财产组由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组由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各移交学校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校移交的具体工作。(二)接收工作的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办学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交学校的申请。2、核实学校情况。企业根据工作安排提供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经费、人员等各种有关的档案材料。接收工作组分组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各工作组摸清学校的土地、房产、经费、人员等事宜。做好学校资产清查,房产、土地核查、产权变更登记,财务审计、人员审核等准备工作并造册登记。3、协商移交事宜。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提出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有关企业协商移交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4、签订移交协议。经接收工作组与企业移交学校工作组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教育局代表市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5、办理移交手续。按协议(1)办理人员接收;(2)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有关部门要对接收企业办中小学校所涉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实行优惠);(3)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4)办理其他资产清点移交手续。(5)办理三年过渡经费的划拨移交手续。(三)工作要求:1、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接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分离接收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平稳过渡。2、根据有关要求,举办有中小学校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提出分离申请,我市在2006年完成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七、接收时间安排(一)2005年上半年:南宁市罗文园艺场职工子弟学校南宁市运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含职高)南宁市文华学校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学校广西国营高峰林场学校(二)2005年下半年:南宁市茅桥联办小学广西一建公司河南职工子弟学校广西一建公司河北职工子弟学校广西二建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广西第一安装公司职工子弟小学广西民印厂职工子弟学校广西有色地质中学广西国营九曲湾农场中学广西国营九曲湾农场小学(三)2006年上半年:广西银雪公司南宁面粉厂职工子弟小学南宁市北湖实业公司子弟学校南宁市红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学校南宁市石埠奶场子弟小学南宁制糖造纸厂子弟小学(四)2006年下半年:其他申请移交企业办学校关于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接收工作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参加自治区第五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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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参加自治区第五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工作方案200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我市党政军警民、市属单位及驻邕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下,我市参加广西第四届市容“南珠杯”竞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城市建设和管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届末检查评比中夺得了第四届市容“南珠杯”,实现了“四连冠”的目标。2005年既是我市向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大变化迈进之年,也是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届末检查评比之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第五届市容“南珠杯”届末迎检工作,实现五连冠,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时刻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以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美化、净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以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发挥城市集聚辐射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在提高城市品位、特色上下工夫,努力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逐步使城市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打造“中国绿城”品牌,建设更加美好的大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二、工作内容与任务(一)本次竞赛项目包括:供水、公交、供气、市政工程(道路、排水、防洪)、环境卫生(环境、城市卫生)、园林绿化、城建监察、交通组织管理、城市规划、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环境保护、竞赛管理等,共分为统计、给排水、市政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竞赛组织等9个专业组。(二)主要任务1、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与报审,完善相思湖新区、道路桥梁和堤路园交通组织、重点城镇等专项规划,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强化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统筹“大南宁”建设。2、继续推进“136”工程项目建设。在“136”工程中变化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今年将突出邕江“堤路园”工程、城市路桥建设和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思湖新区建设四个重点。加快“堤路园”工程建设,完善邕江两岸城市道路及滨江绿地景观。在2004年完成了300条小街小巷改造的基础上,继续对第二批300条小街小巷实施“穿衣戴帽”工程。继续推进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加快4环8条对外放射道路及“五横三纵”的城市主干路网系统建设,加强主城与副城的交通联系,完善大南宁的交通框架,加快市内邕江5座大桥和城市立交桥建设,改造一批交通拥堵路口,改善交通节点。全面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今年要开工建设80万平方米,竣工50万平方米,以解决中低收入者及被拆迁户中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民住房问题。加快相思湖新区启动区10条道路和绿地建设、高教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启动“中国东盟商务区”、“广东商业街”、“香港街”、“澳门街”等项目建设,完善服务“南博会”设施。3、加快建设事业发展。进一步抓好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拓展和用活城市建设政策。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加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做大做强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加快进行培育上市工作。新建先进高效垃圾中转站一批,建设和完善一批环卫后方基地。建立道路、地下管线信息平台。4、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市政管理法规,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现代管理的科技含量,大力开展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摆卖摊点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静态停车、城市管线、城市垃圾的管理,解决市容环境局部“脏、乱、差”等突出问题。5、搞好园林绿化。继续抓好“1858”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力度,确保三项绿化指标稳步增长。加快“花花世界”园林产业园区建设。对已建成的城区广场、游园、街头绿地进行全面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单位庭院绿化达标活动。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抓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治理城市废气、废水、烟尘、噪音、垃圾及放射性物质污染;搬迁人口密集地段的污染企业,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加强对国土、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抓好邕江、朝阳溪、南湖综合治理;继续抓好邕江防洪堤、水库工程建设和防灾减灾工作;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保护生态公益林和野生动物力度;抓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扩大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场所的处置能力,提高全市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水平,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抓好生态文明村和生态能源建设,建成一批生态文明村和生态家园;坚持以人为本,以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为目标,通过继续实施“蓝天、碧水、绿色、宁静”工程,改善城乡人居环境。8、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完成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上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预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查处力度。加强项目建设的动态管理,完善项目建设的管理程序,建立依法拆迁改造的惠民工程示范项目。9、加快相思湖新区建设。围绕启动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道路路网的建设,完善高教规划区的水、电、通讯管网建设,做好各相关项目已征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启动可利江综合整治项目。做好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妇女活动中心、市博物馆等重大项目的选址、规划、征地拆迁、建设等前期工作。策划、包装、推介相思湖新区。(三)成立10个相关专业组,明确各专业组和各主要参赛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开展市容“南珠杯”竞赛是在我市率先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通过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人居环境水平,改善和优化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加大竞赛的管理力度,加强部门配合,发动社会参与,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块块领导、条条保证“的原则,抓好竞赛工作的长效管理。要强化法制的保障作用,重视环境保护,打造地方特色,深刻挖掘“南珠杯”的重要内涵。各参赛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考核指标,逐项落实受检项目,务必确保受检各项指标所得的分值。做到分解责任分,超出多拿分,实现确保分,拼搏力争分,001分也不能丢。各主要参赛专业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明确自身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对照竞赛考核指标,务必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各参赛专业组成员及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统计组:成员单位为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1-11项统计指标的落实。(2)给排水组:成员单位为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污水处理厂,负责12-14项指标的落实。(3)市政道路交通组:成员单位为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交警支队、市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消防支队、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市排水公司、市残联、南宁警备区、武警广西总队,负责15-20项指标的落实。(4)市容环卫组:成员单位为市市政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园林管理局、市建委、市规划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21-26项指标的落实。(5)园林绿化组:成员单位为市园林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27-33项指标的落实。(6)城市规划组:成员单位为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局,负责34-38项指标的落实。(7)房地产管理组:成员单位为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39-41项指标的落实。(8)环境保护组:成员单位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42-46项指标的落实。(9)竞赛组织组:成员单位为市南珠杯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局,负责47-49项指标的落实。(10)城区组:成员单位为五城区及四个开发区,负责15、17、20、21、25、28、29、41项指标的落实。2、明确各主要参赛单位责任:(1)市建委:责任分125分,受检项目5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125%。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收费落实,房屋拆迁以及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工作。(2)市规划管理局:责任分130分,受检项目7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13%,主要负责总体规划、控制性县西规划的制定,建立规划许可有关制度,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及时处理违法建设及乱搭盖现象。制定干道公交港湾站台和公共构筑物轮椅专用道规划,提供近2年内规划获奖情况。(3)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分270分,受检项目14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27%,主要责任是负责竞赛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我市参加自治区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宣传媒体搞好“南珠杯”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抓好市政道路交通组,市容环卫组检查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4)市房产管理局:责任分70分,受检项目3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7%,主要负责搞好住宅小区绿化和建设,以及小区物业设备、设施的管理。(5)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分80分,受检项目4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8%,主要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控制城市烟尘和企业污水排放,统计2003、2004年各类环保投入和“三同时”执行率。(6)市公安局:责任分86分,受检项目5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86%。主要责任:组织交警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我市城市交通规划,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保证道路畅通,救助主要街道盲流。(7)市园林管理局:责任分72分,受检项目8项,考核分数占总分的65%,主要责任: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好公园、居住区、街道绿化和街边游园绿地管理养护,保护规划区内古树名木。(8)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填报各项统计考核指标数据,按要求和现有可统计的指标填报,分别与统计考核指标有关的单位共同承担统计分数。统计考核指标总分为240分。(9)各城区开发区:责任分160分,受检项目7项,主要责任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街道、城市绿化景点、大型公共设施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维护管理属于城区管理的市政设施,做好人行盲道、缘石坡、公共建筑物轮椅专用道、残疾人专用厕所、垃圾中转站建设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维护好垃圾运输车辆、街道绿化以及街边游园绿地,依法进行房屋拆迁。各参赛专业组、专业单位以及各城区、开发区政府要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届末检查评比标准》,抓好本专业组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不丢分。另外,1-12项统计指标的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完成;附加考核指标1“检查团总体考核印象”、2“有利于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和指标4“获自治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南珠杯办公室负责;附加考核指标3“重大安全事故和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安监局负责。其他指标中,属于城区政府职责的,由城区政府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3、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要组织本专业组成员单位做好南珠杯汇报材料中本专业内容的拟写工作,并于2005年3月10日前报市南珠办汇总上报。三、工作计划(一)制定我市参加自治区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1、各专业组制定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专业组方案并报市“南珠杯”竞赛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2、市“南珠杯”竞赛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将竞赛责任分数分解到各专业组,明确确保分、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各项指标达标。(二)定期检查、自检、互检、专家咨询检查,召开通报会。1、市“南珠杯”竞赛协调指导小组召开2次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会议,办公室每2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业组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2、市“南珠杯”竞赛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竞赛检查人员定期对各参赛专业组开展经常性、不定期的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在检查方法上,实行以事先不打招呼的检查为主,以检查平时工作为主,以自查、自纠为主,咨询为铺,实现工作目标。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把正常的检查与平时工作结合起来,以日常工作的水平来衡量各参赛专业组开展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的成效。组织市四家班子分管领导进行现场检查1-2次。对参赛专业组责任单位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三)做好参加广西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材料收集汇总工作1、各参赛专业组做好参加广西第五届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工作。2、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自检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3、做好市容“南珠杯”竞赛工作会议记录、纪要。4、完备各种宣传资料和参赛专业组业务技术资料。(四)检查、指导、帮助市辖七县开展参加“南珠杯”竞赛活动各项工作。(五)2005年(届末考核年)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由市领导作迎接检查的总动员。四、时间安排(一)自检自查:市、县、乡(镇)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评分工作(2005年2月20日前完成)。(二)召开各县“南珠杯”竞赛会议:2005年2月下旬。(三)复查评分:市“南珠办”对参赛县、乡(镇)进行检查评分(2005年2月28日~3月10日)。(四)竞赛动员:4月下旬。(五)推荐申报:2005年3月20日前向自治区“南珠办”报送市、县、乡(镇)申报材料。(六)检查整改:3月中旬~5月底。(七)届末迎检:2005年6月前后。(八)召开“南珠杯”工作总结大会:2005年10月。五、主要措施(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竞赛办公室领导要按照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竞赛工作的落实。(二)多渠道解决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各项经费。做好经费的预算报告,集中资金进行整改治理,需要资金量较大而一时无法落实的,尽快报市政府协调解决,保证经费合理开支。(三)完善考评机制。实现五夺市容“南珠杯”的目标。(四)各成员单位、担负迎检项目的各参赛专业组(部门、单位)和各城区要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届末检查评比标准》,按照竞赛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不丢分,实现五连冠。附件:第五届南珠杯竞赛专业组划分附件:第五届南珠杯竞赛专业组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届末检查评比标准》(以下简称《检查评比标准》)成立11个专业组,并划分各单位责任:一、统计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1~11项指标,共计240分)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一)市统计局(责任分240分,责任人:谢小萍):数据统计(二)市财政局(责任分240分,责任人:黄伟京):数据统计(三)市建委(责任分240分,责任人:魏凤君):数据统计二、给排水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12~14项指标,共计65分)牵头单位:市排水公司协助单位:市水利局(一)市排水公司(责任分50分,责任人:梁福康):1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营运——30分13污水处理收费——20分(二)市水利局(责任分15分,责任人:蒙天森):14取消自备水源三、市政道路交通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15~20项指标,共计145分)牵头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交警支队协助单位:市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消防支队、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市排水公司、市残联、南宁警备区、武警广西总队(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任分225分,责任人:蒋早希):15道路道牙、排水、人行道——125分20盲道、缘石坡——10分(二)市交警支队(责任分64分,责任人:李秋生):17主干道机动车违章、非机动车违章、行人违章、违章停车——24分18划线、标志、灯控率、渠化率、路标——30分19公交优先、公交专用道——10分(三)市建委(责任分5分,责任人:魏凤君)19干道公交港湾站台建设(四)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分6分,责任人:高新):17非交通占用道路(五)市规划管理局(责任分20分,责任人:黄善武):19公交优先、干道公交港湾站台建设——10分20公共构筑物轮椅专用道——10分(六)市交通局(责任分29分,责任人:雷德贵)17主干道机动车违章、非机动车违章、违章停车、非交通占用道路——24分19干道公交港湾站台建设——5分(七)市民政局(责任分6分,责任人:徐邦兴):18指路标志——6分(八)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任分5分,责任人:黄步成):20残疾人专用厕所(九)市消防支队(责任分15分,责任人:黄乃华):15道路消防栓保护半径(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责任分225分,责任人:温振球):15路灯——25分16夜景灯光——20分(十一)市排水公司(责任分25分,责任人:梁福康):15道路排水(十二)市残联(责任分24分,责任人:梁朝东):17主干道机动车违章、非机动车违章、违章停车、非交通占用道路(十三)南宁警备区(责任分24分,责任人:黄料轩):17主干道机动车违章、非机动车违章、违章停车、非交通占用道路(十四)武警广西总队(责任分24分,责任人:陈观富):17主干道机动车违章、非机动车违章、违章停车、非交通占用道路四、市容环卫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21~26项指标,共计135分)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协助单位:市建委、市规划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一)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分29分,责任人:高新):21主要街道市容、大型公共设施——14分24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消纳场、污染)——15分(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任分95分,责任人:黄步成):22城市垃圾处理建设运营——30分23垃圾处理收费——20分24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消纳场、污染)——15分25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垃圾运输车维护——30分(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分20分,责任人:姜常军):26城建监察队伍(四)市园林管理局(责任分7分,责任人:文光琪):21城市绿化景点(五)市建委(责任分20分,责任人:魏凤君):26城建监察队伍(六)市规划管理局(责任分20分,责任人:黄善武):26城建监察队伍(七)市公安局(责任分7分,责任人:颜石廉):21主要街道市容(八)市民政局(责任分7分,责任人:徐邦兴):21主要街道市容五、园林绿化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27~33项指标,共计65分)牵头单位:市园林管理局协助单位:市房产管理局(一)市园林管理局(责任分65分,责任人:文光琪):27绿地规划、审批——5分28街道绿化——10分29街边游园绿地——10分30公园绿化——10分31、古树名木保护——10分32、绿地建设审批——10分33、附属绿地(居住区或单位庭院)绿化——10分(二)市房产管理局(责任分10分,责任人:周志波):33、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六、城市规划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34~38项指标,共计100分)牵头单位:市规划管理局协助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一)市规划管理局(责任分100分,责任人:黄善武):34总体规划编制——18分35控制性规划——18分36规划许可和建章立制——25分37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1-5项全部、第6项违法建设——25分38规划获奖和文体设施建设——14分(二)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分4分,责任人:阮兆丰):37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第6项的违法占地。七、房地产管理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39~41项指标,共计100分)牵头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单位: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一)市房产管理局(责任分60分,责任人:周志波):39住宅小区建设——30分40小区物业设备、设施——30分(二)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责任分40分,责任人:张怀钦):41房屋拆迁八、环境保护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42~46项指标,共计100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分80分,责任人:韦藤贤):42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执行率——20分43环保投资指数——20分44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20分45烟尘控制区覆盖率——20分(二)市卫生局(责任分20分,责任人:周凯声):46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率;(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任分20分,责任人:黄步成):46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率。九、竞赛组织组(负责《检查评比标准》第47~49项指标,共计50分)牵头单位:市南珠杯办公室协助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一)市南珠杯办公室(责任分45分,责任人:高新):47竞赛组织领导——20分48第1项对县竞赛指导——5分49群众评价——20分以及4项附加指标。(二)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分5分,责任人:高新):48第2项脏乱差治理十、城区组(每个城区、开发区责任分171分,责任人:各城区区长、各开发区主任)单位:各城区、开发区15道路道牙、排水、人行道、路灯(20米以下道路)——15分17非交通占用道路率——6分20盲道、缘石坡(20米以下道路)、公共构筑物轮椅专用道、残废人专用厕所——20分21街道市容、城市绿化景点、大型公共设施——20分23垃圾处理收费——20分25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垃圾运输车维护——30分28街道绿化(20米以下道路)——10分29街边游园绿地(20米以下道路)——10分41房屋拆迁——40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举办和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适应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好东道主、服务博览会、推进大开放、建设大南宁”的工作思路,围绕推进“工业强市、城建美市、商贸活市、农业稳市”四大工程,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树立全民招商引资意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夯实招商引资工作基础,改进招商引资方式,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积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建设进程,为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二、目标任务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标是:——2005年,全市内外资合同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分别为330亿元和170亿元。其中:内资合同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分别为300亿元和150亿元;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为3.5亿美元和2.5亿美元,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为1亿美元。——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客商,创新、务实组织开展好我市赴境内外22次经贸招商活动。——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千百十”活动和“百企入桂”活动,引进30家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来邕开展投资和合作。——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精心组织好全市经贸招商活动,签订投资项目合同和商品购销合同双100亿元以上。——加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全年推进100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竣工建设。三、工作重点立足我市实际,今年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统一认识、明确思路,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1、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把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局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牢固树立大开发必须大开放,大开放才能大招商,大招商才能大发展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应对当前土地控制严格、能源供应紧张、信贷银根趋紧等宏观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政策和区位优势,突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抓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拓宽外来投资领域,提高外来投资的质量,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2、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在重点领域上,以工业领域、城建领域、商贸领域、农业领域招商为重点,突出抓好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项目招商,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招商力度,不断拓宽外来投资的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在招商区域上,境外招商要巩固东盟与港澳台、开拓日韩、突破欧美,境内招商要巩固广东、福建、浙江,突破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拓展北京、山东等环渤海湾地区。(二)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扎实推进工业、城建、商贸、农业和国企对外招商1、继续推进工业领域对外招商。积极开展“工业招商百企入邕”活动,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00家以上。围绕发展壮大我市”铝加工与机械、食品、化工、造纸、建材、制药"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吸引国际国内同行业的技术先进企业、资本雄厚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来邕投资开发,延伸壮大产业链规模。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鼓励境内外资本在我市各级工业园区和经济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型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引进开发各类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先进技术和中草药等新产品开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市工业化建设进程。2、继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外招商。积极推动城市建设市场化、资金筹措多元化、资源利用商品化、基础设施运营社会化的进程。通过采取bot、t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136”工程,努力实现六年大变化的奋斗目标。3、继续推进商贸服务业领域招商。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市新型商业、现代物流、会展、宾馆、饭店、餐饮、娱乐、流通等商贸领域开发,投资金融、保险、证券、外贸、咨询、会计、律师事务等其他服务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综合开发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等旅游产业的深度开发,鼓励外来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不断增强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我市第三产业的层次和水平。4、继续加大农业领域招商,围绕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带动功能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引导外来资本投资开发果菜和水产养殖业的生产、贮藏、加工、销售等农业领域开发;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加快农产品销售市场和基地建设,力争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5、继续推进国企改革重组对外招商,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我市国企改制工作,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优质资产、优良品牌、优选项目,采取合资建厂、新建项目、并购重组、出让股权、境外上市、转让经营权、设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同代表世界产业发展水平的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吸引国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三)夯实招商项目基础,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认真组织做好招商项目的筛选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我市带来的新的机遇,把握境外投资和国内合作的新动向,收集、筛选推出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项目,具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市场优势的加工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具有明显优势的资源开发项目,具有生产技术、市场网络优势的企业并购重组项目,具有对外合作前景的第三产业项目等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牵动性大,关联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组织项目业主扎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2、认真组织做好招商项目的包装工作。重点加强和深化招商引资项目文本制作工作,参照国际经济惯例,做好经济技术指标的编写;按照体现不同产业领域项目的实际情况,完善项目简介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加强对投资合作方式和投资收益的分析,完善市场分析预测、对外合作方案,充实投资建设条件、业主单位现状等内容,按照统一格式编写《项目清单》、《项目简介》和《招商说明书》,以进一步增强招商说服力,提高项目成功率。3、认真组织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责任制,按照分行业、分县区的原则,采取“分批筛选、分批制作、分批发布、分批推进”的方式,逐步建立起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2005年度,市级推出的重点招商项目总数不低于200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亿元。每个县区、开发区推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总数不低于20个。招商引资项目库由市、县区各级招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和推介。市、县区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的筛选、包装、编印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4、认真组织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工作。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通过各类洽谈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传统方式进行项目信息发布和推介的基础上,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网上招商”,运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及配套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投资导向等宏观经济信息,汇总收集境内外投资需求信息,反馈投资合作信息,全过程推进项目的对外合作。同时,有计划地探索实行招商引资代理制,通过境内外有实力的投资中介机构、投资咨询公司、商会、协会、社团等的合作,不断拓宽招商引资项目发布推进工作渠道。(四)创新方式,务实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1、认真组织好全市境内外22次经贸招商活动。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在精心组织好我市各项经贸招商活动的同时,有选择地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注重坚持造势宣传与小分队招商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政府推动招商与企业招商、园区载体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引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突出以小分队招商、专题招商为重点,精心组织好赴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日本、韩国,香港、澳门地区等境外招商活动;组织好赴北京、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等地参加科博会、高交会、广博会、厦洽会等国内招商活动;同时,围绕推动县域经济发展,重点组织一次县域经济招商洽谈会;围绕推动重点产业招商,以小分队、高密度、多批次的形式,组织好工业、城建、商贸、农业专题招商活动;此外,加大请进来工作力度,加强与外地商会、协会和有关社团的合作,组织好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团来邕开展投资考察和洽谈活动。2、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千百十”活动。加强和拓宽同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内的国内外跨国公司、知名企业集团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吸引500强企业来我市设立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业外包基地和培训基地,以及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积极推进大企业、大项目与500强企业进行嫁接联姻,实行强强联合;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与500强企业进行配套合作。加强对已来我市投资的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特别是500强企业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其投资信心,吸引其增资扩股。扎实开展市四家班子领导带队走访国内外500强企业活动,组织项目专业团队对能影响全局的、能形成产业链的重大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亲自带队到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的本地,到项目决策之地进行专题招商、诚信招商和感情招商。3、深入开展“百企入桂”活动。认真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强做大“百企入桂”工作的要求,完善“百企入桂”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扎实推进我市“百企入桂”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自治区“百企入桂”活动的影响力,加强对全国民营500强企业的招商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引资工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在邕投资创业,鼓励外地民营资本与本市国有、民营资本及国外资本进行多方位的合作;同时认真按照三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协调服务小组)的要求,加强对“青年企业家高新民营工业园”等我市纳入自治区“百企入桂”重点项目的全程协调、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我市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的建设。4、紧紧抓住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举办的良好机遇,组织好各项经贸活动。尽早组织策划经贸活动方案,充实与东盟有关的经贸活动内容,努力打造我市开展与东盟进行全方位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计划组织好全市各项经贸活动的安排与落实工作,充分利用开展境内外各项招商活动,进一步加强国内外重要客商的邀请工作,重点邀请有签约项目、在谈项目和有意向来邕投资经营的客商和境内外大企业、大财团、跨国公司负责人前来参展参会和开展投资考察,提高经贸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包装,深度开发、重点推出一批招商项目,积极推进招商项目洽谈工作;同时,充分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引进来”和“走出去”各项投资促进活动,努力将博览会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转变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成果。(五)强化跟踪协调,狠抓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1、建立重点招商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强化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工作,把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作为检查考核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从去年全市境内外招商活动和南博会期间签约项目中筛选出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定主管部门、定联系领导、定进度计划,负责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要通过多种途径与投资方积极联系和衔接,促使尽快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对已签约的合同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协助投资方办理有关手续,促使项目尽快启动。对在建项目和已投产项目,要帮助投资方解决好建设和经营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2、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认真执行《南宁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办法》(南办发〔2005〕4号),建立完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联审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工作制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实行定期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解决,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开展。对重大招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给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综合有关情况提交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研究,尽快协调解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全力推进重大项目招商工作。(六)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努力开创园区招商引资新局面。1、加强对产业规划引导工作,把握投资项目导向,各级开发区引进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足本地比较优势,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促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注重质量,重点瞄准“大、高、强”,注重吸引科技含量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优势项目和大项目,注重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注重引进知名跨国企业,逐步形成高新技术和出口产业群,成为我市开放发展的增长极。2、各级开发区、经济园区要注重提高土地投资密度和投资效益,加强已征土地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期限,根据项目需要鼓励投资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本着珍惜资源、滚动发展、充分利用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调整,着力做好园区配套完善工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和经济园区要加快建设环保处理、集中供热、供气和双回路供电等基础条件,不断提高开发区承载项目能力。3、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园区招商引资新机制、新方式。创造条件办好网上招商,大力推行专业招商、代理招商、上门招商、项目招商、会展招商、派驻招商和以商引商;采取整体开发、租赁承包、资产组合等多种方式扩大对外合作。各县区开发区和经济园区要积极探索市场化、企业化招商运作的有效方式,不断提升招商水平和效果。(七)加强与东盟各国、泛珠三角经济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1、把握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举办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我市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重点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园、国际商贸城的建设,着力抓好印尼工业园、新加坡工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构筑我市与东盟各国产业合作的大平台;加大对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东盟新兴工业国家招商力度,推进在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制糖、化工、制药、建材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房地产、旅游、餐饮、金融、教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中越两国共同商定的南宁——谅山——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及环北部湾经济圈建设。同时,积极引导我市有优势、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东盟国家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开展跨国经营与合作,积极开拓双边投资合作的新领域。2、抢抓泛珠三角经济区全面启动的机遇,全面推进我市与以香港、广东为龙头的泛珠三角城市的经贸合作。认真贯彻落实《泛珠三角经济区省会城市合作协议》精神,主动接轨广东,大力推进广东工业园、广东商业街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全面推进优势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国企改造、商贸物流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积极承接广东发达城市的产业转移;抢抓cepa机遇,推进香港街、澳门街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港澳中小企业在金融、物流、会展、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分销业、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鼓励香港零售业前来开设大型超市和仓储式商场、连锁便利店、食品超市、专业店和专卖店,以积极的姿态加快融入粤港澳经济圈,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八)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投资软环境建设年”活动。1、继续深入开展“投资软环境建设年”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参与,抓好全市投资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全市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投资环境评估活动,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县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县区、本部门的投资环境负总责,切实组织抓好投资软环境的建设。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登记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外来投资企业的负担。3、优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络,认真做好更加细致扎实的投产前、投产中、投产后等各方面的服务,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建立项目引进一条龙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全方位服务体系和项目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商务成本,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良、更便捷的服务,打造更好的投资生活环境,努力营造“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增强其扩大在邕投资的信心。4、进一步加强投资投诉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研究制订《南宁市投资投诉管理办法》,建立投资投诉举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全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在加强市投资投诉中心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投资投诉机构,按辖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受理并协调处理外来投资投诉案件;同时,加大对影响我市投资环境建设的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多次投诉、整改不力或造成外商撤资等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外商投资企业活动中心”的建设,为在邕投资创业的中外企业家提供一个休闲、娱乐和举办各种会议的活动场所,为中外企业家的经贸往来和交流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为外来投资企业在邕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四、主要措施(一)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的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开放工作的重中之重,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招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市直各部门要围绕招商引资,主动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努力形成全市整体工作合力,力争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有一个超常规发展。(二)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继续实施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将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列为必达目标,各目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完成目标任务负总责。全市招商引资总体目标分解下达后,各县区要将本县区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各部门、各乡镇,市直各单位、各部门也要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招商引资、抓重大项目协调、抓重大投资投诉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扎实组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完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坚持“三查三看”制度,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开展阶段性督查工作,一查各项招商活动和项目推进中领导到位情况,看主要领导精力是否集中投入;二查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看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三查项目履约率、项目开工率,看招商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加强对外通报工作,定期对招商引资进展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投诉情况等方面情况向全市通报。(四)继续推行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全市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扣除风险抵押金,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同时,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和工业招商成绩显著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设立特别单项奖,鼓励工业项目招商和重大项目招商,切实提高全市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五)切实落实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研究制订《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受理程序,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认真做好社会引资者登记、实际到位资金的审核与确认工作,切实兑现给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已制订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认真组织抓好对社会引资者兑现奖励的落实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努力形成全民招商、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六)加强招商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工作,重点抓好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加速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高素质、高效率的招商引资干部队伍。注意选派一批懂专业知识、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涉外工作经验的精兵强将,培养一批顶尖人才,充实到招商队伍中。同时,加强市与县区招商部门的合作,市招商促进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县区、开发区招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了解县、区和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市招商系统的战斗力和工作合力。(七)加强招商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制度》、《南宁市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统计报表制度》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我市引进市外资金、利用外资的统计工作。市招商促进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好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统计和审核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充实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进一步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八)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充分把握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举办和泛珠三角经济区全面启动等新的发展机遇,市直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招商引资对外宣传工作。突出重点,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突出针对性,加快形成招商引资工作的浓烈氛围。加强对外宣传资料的策划与制作工作,策划好电视宣传专题片、对外宣传画册,以南宁为题材的形象歌曲等,积极宣传开放、奋进的南宁新形象,宣传南宁作为中国走进东盟的桥头堡战略地位,提高我市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房屋(不含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其他权利人指在被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管理、承包、租赁耕作等生产活动的权利人。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管理、监督工作,华侨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侨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六条华侨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合理生产配套设施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文附件《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华侨区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无收益的其他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项目使用经批准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青苗补偿费外,给予每亩5000元的开垦费。开垦费直接支付给开垦人。第九条土地补偿费由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具体用于涉及人员安置补偿和投资置业两个方面。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华侨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华侨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确定:1、对于2000年已经进行“农改”即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土地承包合同涉及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2、对于2000年未进行“农改”即未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涉及地块的承包户中2000年的常住户口数(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第十条华侨区规划时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以该生产队2000年的户口为准)预留产业用地,用于安置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的人员。第十一条华侨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其承包土地的人员。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被占地者的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至2004年已进行地类调查、权属调查但尚未进行补偿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附件: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鉴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林国强市长副组长:齐骥市委副书记黄家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务成员:黄礼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暄辉市扶贫办主任郑一平市发改委副主任杜宜津市财政局副局长蒋亚平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成员:王民粮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罗世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戴建军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鲍新堂市经委副主任丛革新市民委副主任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古培康市科技局副局长陈文建市审计局副局长施日全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普德市招商局纪检组长黄永光市人口和计生委纪检组长杨文山市民政局副局长叶盛市水利局副局长孔德工市农业局副局长蒙造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建学市交通局副局长蒋爱国市统计局助理调研员李孔全市林业局副局长魏永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董红兵市粮食局副局长汪蓉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欧波团市委书记蓝岚市妇联副主席阮仁布市供销社副主任梁朝东市残联理事长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2005年是我市抓住重要战略机遇,继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各项工作任务和总体要求,围绕当好东道主、服务“南博会”,努力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目标,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现就做好2005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全面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立足实践、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继续加强推进“136”工程项目建设,构筑国际性现代城市框架方面的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立法。今年政府立法的重点是,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打造“平安南宁”,服务“南博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制度、机制的创新,重在为解决问题创制规则、确立机制和提供方法,反映和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中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关系。立法工作要适应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必须把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实践迫切所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对不合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规定、办法,要彻底改革,力求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有所创新。二是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价值取向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运行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对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重在加强事后监督。三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和严密的程序,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注和扶持。五是惩罚与引导的关系。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之间以契约等形式来自我规范和控制,切实改变片面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的鼓励、评价和引导功能的现象。三、总结规律,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大力拓宽政府立法的民主性,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要在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要认真总结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经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构和方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切实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对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全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建立对公众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通过立法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修订草案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及时汇报工作。四、统筹考虑政府立法的“立、改、废”的关系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立法项目的同时,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对施行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机关;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清理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尤其清理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改革进程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五、加强领导,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起草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切实做好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等工作。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各部门注意将学识深厚、业务精湛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南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陈瑞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家仁市委常委、副市长邓其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黄礼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大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翁永亮广西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袁朝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信贷处副处长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冯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振生市编委办副主任陈志高市公安局副局长沈兵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小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一平市发改委副主任赵禹鹏市经委副主任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尚汉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周裕平市农业局副局长陈文健市审计局副局长李文山市统计局副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坤市国税局副局长陆远万市地税局副局长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吴炜横县县长尹建华武鸣县副县长宋日正宾阳县副县长钟新存上林县副县长王国丰马山县副县长农荣良隆安县副县长刘燕萍兴宁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副区长李文锋良庆区副区长梁斌邕宁区政府党组成员孙彤市商业银行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本市东葛路原市人大办公大院内。办公室主任由罗大光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孙彤、广西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翁永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信贷处副处长袁朝霞、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志烈、市农业局副局长周裕平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和宣传组、资金扶持组、产权业务指导组。人员分别从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业银行、邕宁银监办等单位抽调。特此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 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一、优惠时间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优惠范围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三、优惠前提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四、优惠条款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五、兑现办法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 南宁市2005年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城市的安全渡汛关系到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城市防汛期间的防内涝工作,不仅起到防灾、减灾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为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做好城市防内涝工作,现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南宁市2005年城市防洪预案》的精神,编制《南宁市2005年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一、编制依据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水位分级负责制等责任制,服从大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立足于渡大汛、防大涝、抗大灾、抢大险,确保全市安全渡汛。二、防涝排涝抢险工作目标确保市区内江水位在控制淹没水位(详见附表一)以下或市区大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及时排除内涝,将内涝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安全渡汛。三、目前市内比较容易产生内涝的地段、区域及抽排设备概况(一)目前市内比较容易产生内涝的地段及区域1、一般雨天容易受涝的市区道路青秀区:民族大道新民立交桥、七星路新民路口、建政路、东葛路飞凤菜市(飞凤菜市~古城路口)、新竹西路(古城路口~思贤路口段)、古城路(新竹路~香江花园段)、厢竹大道(检察院路至长湖东路)。江南区:亭江路、五一路铁路桥段、福建路。兴宁区:中华路(公园路口~区林业设计院段)、石巷口、高峰路、朝阳路(中华路~人民路口)、民主路~长罡路口。西乡塘区:唐山路、北大路立交桥、新阳立交桥、北际路、明秀立交桥底、衡阳西路延长线立交桥底、秀厢大道(秀厢友爱立交至北湖路段)。良庆区:金象路2、南宁市雨季内涝区域西乡塘区:唐山路片区、北湖路北二里片区、衡阳东路片区、明秀小区片区、衡阳路衡阳居委会片区、衡阳西路白苍岭片区、衡阳西路南六里片区、五里亭片区、木器厂片区、光明街片区、秀灵路片区、秀灵小区、北湖职工子弟学校片区、边阳上社区、边阳下社区、新阳南社区、新阳上社区、新阳下社区、龙腾社区、北大南社区、永宁社区、大同社区、南伦社区、龙胜社区、华强社区、中兴社区、西乡塘社区、大学西社区、沈阳路社区、大学东社区、南铁北三区社区、南铁北四区社区、安吉路社区、永和村委、雅里村委、二坑片区、石巷口片区。青秀区:纬武路居委会片区、新竹路西段片区、东葛路飞凤菜市片区、古城路药物研究所片区、建政路沿线片区、河堤新街片区、桃源北社区、南国街片区、中山社区、桃源南社区、鸳鸯楼片区。兴宁区:高峰路片区、区林业设计院片区、区交通设计院片区、人民北一里社区居委会片区、济南路交易场片区、明秀路钢材市场片区、人民路北一里片区、中华路一巷片区、济南路片区、荣和小区片区、区一安望州岭生活区。江南区:亭子街片区、平西村片区、福建路北侧片区、五一路铁路桥片区、江滨公园片区、南宁剧院片区、荣和新城片区、亭子正街靠河堤段。良庆区:金刚水泥厂片区、机电工程学校片区、大沙田22区、光明造纸厂片区。邕宁区:留凤沿江一带、雄会沿江一带、新楼四方塘一带、二田那芦沟一带。(二)目前我市内涝抽排设备概况1、城市防洪工程现状目前已建成防洪堤40266公里,其中2004年底邕江北岸21595公里的堤防已全部建成堤路园相结合的工程,邕江北岸的防洪能力已达50年一遇标准;现正动工兴建江南岸堤路园工程,计划2005年10月底全部完工。建成排涝泵站19座,总装机容量24388千瓦/90台,总排涝量23839立方米/秒;建成防洪闸19座、交通闸27座、穿堤涵管93条。(具体数据见附表一)2、在建防洪工程江南东堤堤路园工程:从尧子岭(南糖专线)至中兴大桥,长6592公里。堤防工程由现状的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规划道路全线双向6车道,计算行车速度为40公里/小时。目前正在动工兴建,计划于2005年10月底竣工。江南西堤堤路园工程:从中兴大桥至三津村,长926公里。堤防工程由现状的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规划道路按城市次干路ι级标准设计,全线双向6车道,计算行车速度为40公里/小时;目前正在动工兴建,计划于2005年10月底竣工。西明江排涝泵站工程:泵站装机容量1320千瓦/4台,排涝流量118立方米/秒。303排涝泵站工程:泵站装机容量800千瓦/5台,排涝流量7立方米/秒。心圩江排涝泵站工程:泵站装机容量8000千瓦/8台,排涝流量80立方米/秒。中山排涝泵站工程:泵站装机容量480千瓦/3台,排涝流量35立方米/秒。四、防涝抢险指挥机构成立南宁市2005年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一)指挥长:林国强市长(二)副指挥长:齐骥市委副书记陈瑞贤常务副市长黄家仁副市长黄料轩南宁警备区副司令员陈善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刘筱平柳州铁路局南宁办事处主任邓其新市政府秘书长(三)成员:黄礼新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唐本开市建委主任瞿赐麟市城建重点办主任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颜石廉市公安局局长覃武市气象局局长李志成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其他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委、房产局、园林局、财政局、南宁供电局、卫生局、交通局、人防办、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河管理处、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武警南宁市支队等行政正职领导组成。(四)指挥部职责接受传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示,督促检查市区防内涝抢险预案及准备工作的落实,组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负责日常工作。1、主任:高新(兼)2、副主任:梁文市建委副主任曹国胜市经委副主任苏拥军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覃超卓市房产局副局长杜宜津市财政局副局长3、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柳州铁路局南宁办事处、市经委、建委、市政管理局、规划局、房产局、水利局、园林局、财政局、南宁供电局、卫生局、公安局、气象局、交通局、人防办、应急联动中心、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河管理处、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市排水公司、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沛宁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武警南宁市支队等分管副职领导组成。4、值班电话:5530290、5531247(传真)五、市区防内涝分级管理职责(一)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各城区政府负责对城区分管的20米以下(含20米)的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和管辖区域的小区排涝;各开发区负责对管辖区内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和管辖区内的小区排涝。指导行政管理区域内居民、单位的防涝排涝工作;负责内涝地段(区)的群众疏散和安置工作(超标准洪水时疏散工作按《南宁市2005年城市防洪预案》执行);成立防内涝资金、后勤保障机构。(二)市建委职责负责市区内河的清淤和清障、疏通工作,组织市区内河及两侧妨碍行洪违章建筑的拆除,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内河管理处协同市建委做好该项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确保市区内河畅通;负责内涝地段(区)居民、单位的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工作及临时安置区内的生活用水;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负责提供部分抗洪机械设备;协助市市政管理局做好市区内的排涝工作。(三)市市政管理局职责负责市区内管辖的市政道路排水系统的排水渠(管)全面清淤和清障疏通工作,确保市区内管辖的立交桥底和地下通道泵站的正常运转,保证市区排水管渠畅通;指导检查各城区做好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防内涝抢险工作;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市区路灯正常照明;负责提供部分抗洪机械设备。(四)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职责负责市区内河出口排涝泵站的正常运转工作,确保内河水位上涨到起抽水位(详见附表一)、且外河水位高于内河水位时进行正常的抽排,并确保各排涝泵站按设计标准发挥排涝功能(详见附表一)。协同市建委、规划局作好内河的清障、疏通工作。(五)市房产局职责负责直管公房的防涝排涝抢险工作,确保内涝地段公房的安全;负责直管公房居民的安置工作(超标洪水时疏散工作统一由所辖城区指挥);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内清淤疏通下水道及防涝排涝工作;制定特危公房的应急处理和加固方案,并负责落实。(六)市园林局职责负责南湖公园湖水和其他公园水塘的安全排放,特别是要确保南湖水位控制在7008米高程以下,以保障流入南湖水体的主干渠排水畅通,同时负责提供内涝抢险所需船只。(七)市规划局职责配合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做好市区内河、市区排水管渠上及两侧妨碍行洪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八)南宁供电局职责负责并确保市区内所有内河泵站、市政工程泵站、市区内涝地点的抽水泵站和路灯的用电供应工作。(九)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市区受涝地段的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灭菌消毒工作。(十)市经委、“四宁”公司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工业企业单位的防涝排涝抢险工作及相关内涝区域的群众和物资疏散、安置工作。特别是对所属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有毒物质的泄漏。(十一)柳铁南宁办事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防涝排涝抢险救灾工作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群众和物资疏散、安置工作,特别是仓库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十二)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内涝期间的治安交通组织,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十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确保防内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四)市气象局职责负责对天气情况进行预测,定期报告天气变化情况,预测到降雨天气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连续的强降雨天气时实行即时监控,分情况定时汇报降雨量。(十五)市人防办职责负责直管人防工事的防涝排涝抢险工作,确保内涝地段人防工事的安全,负责直管人防工事居民、商家的安置工作(超标洪水时疏散工作统一由所辖城区指挥),制定特危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加固方案,并负责落实。(十六)武警南宁市支队职责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十七)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将防内涝抢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纳入市应急联动网,由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转接市民关于内涝情况的投诉。(十八)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职责负责并确保市区电话的畅通,特别是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电话的畅通。(十九)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内涝期间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六、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措施(一)制定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各职能部门、单位必须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分级管理的职责,重点地段防内涝抢险工作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值班制度、夜警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等,2005年6月30日前报市防内涝抢险工作指挥部。(二)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1、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准备机械、机具、大型运输车辆、竹排、木船、抽排水泵、管材、麻袋、砂石及其它相应的物资,确保重点内涝地段排涝和居民的转移及安置工作完成。2、市建委应成立供水抢修专业队、临时供水专业队、燃气专业队、建筑专业队、城市内河专业队,配备机械、机具、物资,供市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每个专业队配备20-100人。3、市市政管理局应成立道路排涝专业队、桥梁专业队、路灯专业队、环卫专业队;配备机械、机具、物资,供市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每个专业队配备20-100人。4、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排涝泵站抢修队伍,确保内河出水口抽排泵站的抢修,保证现有排涝泵站所有泵机全部投入运行,确保各排涝泵站按设计标准发挥排涝功能(详见附表一)。临时排涝机组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按珠委设计院南宁分院的设计方案统一部署,在江北的大坑口、二坑口、心圩江口、江南的凤凰江口安装临时排涝机组,以供排涝抢险时使用。江南的白沙村、西江港至亭子渡口增加临时排涝泵,由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负责。5、市房产局成立直管公房排涝抢险安置专业队,负责排除直管公房的内涝,对直管公房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直管公房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负责直管公房居民的临时安置。6、市园林局成立南湖水位监控组,密切观测南湖水位,在水位超过7008米高程时,要迅速开闸放水,必要时,设泵抽排。同时要求给各城区、开发区、市内河管理处、柳铁南宁办事处等各准备5~10条容纳5人以上的船只,确保城市防涝排涝工作顺利进行。7、市规划局成立各城区片的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组,配合市水利局、内河管理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清除影响内河行洪及各城区排涝的违章建筑物,确保排涝顺畅。8、南宁供电局成立供电抢修专业小组,分片包干,对市区电网提前检修,并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断电或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泵站用电,特别要确保市区内江(河)排涝泵站的不间断用电的需要,确保市区内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要求6月底完成。9、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分片包干,重点对市区内涝地段(点)的抢险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巡查,对突发事件中的受难人群及时进行医疗救护,并防止这些地段(点)的瘟疫形成和传播,把污染源消灭在萌芽状态。10、市经委、“四宁”公司要组织和督促所属工业、企业成立防内涝救灾抢险队伍。负责应急情况下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安置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的排涝工作。11、柳铁南宁办事处要组织和督促所属工业、企业成立防内涝救灾抢险队伍。负责应急情况下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安置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的排涝工作。12、各县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应按各自职责成立防内涝资金、后勤保障机构。13、市气象局应成立天气情况监测预报工作小组。14、市人防办应成立30人的人防工程防漏、堵漏抢险队。15、武警南宁市支队组织好排涝抢险队,并确定各队的人员及负责人,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16、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成立内涝投诉电话应急调控工作小组。17、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应成立电信、移动通信抢修专业小组,分片包干,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指挥机构的线路畅通无阻。18、市交通局应成立公交专业队,供市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三)内河水位分级防涝排涝抢险措施内河水位必须控制在控制淹没水位的要求(详见附表一),各管辖区域内涝的地点面积必须调查清楚,制订相应的防涝排涝和物资转移措施,准备好防涝排涝的物资、机械、设备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要制定当内河水位超过控制淹没水位的高程时相应的内河超标水位工作预案,做好受涝人员的安置和物资财产的转移工作。七、市区排涝工作的几点要求(一)对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要求在6月底前对各管辖区域内分管的道路排水管、渠及居民周边排水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淤、疏通,由市市政管理局指导协助此项工作。(二)对市建委工作的要求要求市建委6月底前,组织人员和设备,做好防洪排涝的准备工作,加强城市内河河道的巡查和清障工作,组织对阻碍市区内河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市规划局、公安局配合行动,确保防洪期间河道畅通;督办各项目业主加快排水泵站的建设及在建项目的防内涝工作。(三)对市市政管理局的要求l、要求于6月底前,组织增加人员和设备,着重对下列地段主、次干渠进行清淤疏通。(1)民族大道渠(新民立交桥下至七一总渠)(2)观音阁总渠(凤城饭店至南湖出水口)(3)纬武路渠(纬武居民区至观音阁总渠)(4)唐山路渠(唐山路段至朝阳溪)(5)北大路渠(光明街至二坑渠)(6)北大路渠(北大路至二坑渠)(7)东葛路渠(飞凤菜市至思贤路)(8)东葛路渠(园湖路至长湖路)(9)思贤路渠(民主路口至思贤桥七一排水总渠)(10)园湖路渠(民主路口至民族大道)(11)二坑渠(明秀西路至冻肉厂铁路专线)(12)七一总渠(东葛路口至长湖路)(13)五一路渠(铁路立交桥至富宁路立交桥)(14)雨季重点排涝路段:民族大道、朝阳路、东葛路、新阳路、七星路、新民路口、五一路铁路立交桥下。以上路段雨季受淹时马上派员在现场值班,负责清理道路进水井。同时亦应对分管的其余道路排水管渠进行全面清理和疏通工作。2、负责于6月20日前列出水泵、发电机等防内涝抢险物资的采购清单,价值约100万元。3、针对全市内涝的情况,负责编制内涝点整治计划,于7月底完成编制并上报政府。4、负责督办燕子岭鸳鸯楼片区排水明渠(长罡岭上游)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督促兴宁区政府6月20日前上报明渠清淤预算,6月底完成清淤工作并进行适当拓宽,以缓解雨季期间内涝程度,所需经费从2005年小街小巷建设费用中支出。根据该片区的排水规划要求并结合长罡路扩建工程的建设内容,由市规划局协助市市政管理局于9月底前完成该排水渠的改造方案并报政府,改造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四)对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要求要求在6月底前做好对内河泵站的检修、保养,确保内河泵站的正常运转,使内河水位控制在控制淹没水位以下。(五)对市房产局工作要求要求6月底前对全市直管公房安全性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防涝抢险预案,并尽快完成危房加固和制定临时安置的应急措施,作好内涝转移安置房的准备。(六)对市园林局工作的要求要求在6月底前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南湖水位控制在7008米高程以下。(七)对市规划局工作的要求要求在6月底以前,配合市建委、市水利局对阻碍市区内河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9月底前协助市市政管理局完成燕子岭鸳鸯楼片区排水明渠(长罡岭上游)的改造方案并报政府。(八)对南宁供电局的要求要求在6月底前督促、配合各有关单位对排涝泵站、路灯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涝工作顺利进行。(九)对市卫生局的要求要求在6月底前编制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灭菌消毒的工作预案,确保受涝地段的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灭菌消毒工作顺利进行。(十)对市经委、“四宁”公司的要求要求市经委督促检查所属工业企业单位,特别是“四宁”公司易涝地点仓库物资的安全储备。“四宁”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要重点保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有应急的妥善安全的处理方案,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底完成,并将方案报指挥部;威宁公司负责内涝转移安置用房。(十一)对柳铁南宁办事处的要求要求6月底前做好所属单位的人员、物资转移方案,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资仓库中物资的转移方案一定要详细、周密。(十二)对市公安局的要求要求6月底前做好防内涝抢险期间治安、交通的组织方案,确保人员、物资的顺利疏散、转移。(十三)对市财政局的要求要求做好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筹集的方案,确保防内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落实抢险物资采购经费及物资采购工作。(十四)对市气象局的要求要求6月底前编制气象监控工作方案和制度,在持续降雨天气保证24小时监控,定时汇报降雨量。(十五)对市人防办的要求要求6月底前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督促做好人防工程的防漏、堵漏工作。(十六)对武警南宁市支队的要求要求6月底前确定各抢险队的人员及负责人,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十七)对市应急联动中心的要求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市防内涝抢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纳入应急联动系统的工作,确保应急联动系统与防内涝抢险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完善防内涝的夜警制度。(十八)对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的要求要求确保市区电话的畅通,特别是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电话的畅通。八、建立健全几项制度1、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行政首长必须认真负起防内涝抢险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指示,认真组织防内涝抢险各项工作。2、值班制度。各部门要在2005年6月20日前将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排涝的有关问题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530290,传真:5531247),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3、请示汇报制度。当发生内涝险情时,各部门值班人员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立即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各部门要定期汇报灾情发展情况。总之,要树立“渡大汛、防大涝、抗大灾、抢大险”思想,增强水患意识,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党员、干部要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力以赴做好防大涝、抢大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附件:1、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排涝泵站参数及现状表2、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局、单位2005年防内涝抢险工作领导机构及人员一览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规定。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运作调度等管理工作要执行管委会文件的规定、批准的计划和决定的事项。建立和完善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每年召开管委会会议不少于四次,听取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集体领导决策制度(一)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1、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的设置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管理,健全住房资金风险防范机制,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房改办、管理中心、审计局领导担任;成员从市财政局、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局抽派人员组成(文件另发)。2、监管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规定、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监督;(2)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正常回拨、购买国债及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银行专户间存款调度的决策及监督;(3)动用住房公积金向银行以外机构购买国债的项目,由监管小组集体研究后,报经管委会审批;(4)按通过招标条件选择、确定主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5)定期审查贷款呆坏帐情况、银行存款情况,对逾期公积金贷款呆坏帐处理、风险准备金的动用作出决策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必须保证监管小组各成员到会(不能到会的要有书面意见)。由组长、副组长在认为需要决策事项时提议开会,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正副组长签字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及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二)成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小组(简称“审贷小组”),成员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局、财政局、房改办、审计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贷款重大事项、大额贷款、疑难贷款由“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县管理部贷款发放要实行有效的监管。三、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一)严禁在非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二)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开户由中心统一授权管理,严禁自行开设帐户;(三)住房公积金必须确保符合支取条件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提取,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四)对归集在专户的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和其他违反规定的用途;(五)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核发放。因发放个人委托贷款、购买国债,而贷款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户存量不足,需从其他银行公积金专户调度资金时,管理中心要按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财务开支、单位内部授权、银行专户间资金调度等具体管理办法、制度,必须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实行“专管员—科长—中心领导”三级审批,需集体研究的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实行审贷分离。(三)财务开支在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基础上,实行“经办人员办理—财务科长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管理,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制度上严格把关,降低管理风险。五、要加强对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一)实行单位内部授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实行内部授权管理。管理中心要制定内部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设置,严格按规定实行岗位授权管理,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分级授权,任何人不得越权。(三)实行资金管理监、管分离制度,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分别设置。(四)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监控管理,实时监控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运用动向;(五)对县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县管理部统一执行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一)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进行计算机联网,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1、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2、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要经财政部门审核;3、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四)接受社会及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电话、网络查询,发放对帐单,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等形式接受监督。(五)在不重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管委会可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房改办等单位为联合检查组,对管理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2、是否按照规定审核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3、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宁市工业发展“三年、五年”目标实现“三年”中期目标突出贡献单位(企业)、突出贡献个人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2002年以来,我市工业工作在区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工业是城市经济脊梁”的思想,以加快首府工业化进程为主题,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实现三年、五年目标的决定》(南发[2002]4号)精神,全市上下解放思想,齐心协力、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基本实现了工业发展“三年、五年”目标的“三年”中期目标,为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全面实现工业发展“五年”工作目标,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等178个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韦持谦等90名突出贡献个人,周如斯等71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及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企业)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振奋精神,勇于进取,扎实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为实现我市2010年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目标,率先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南宁市工业发展“三年、五年”目标实现“三年”中期目标突出贡献单位(企业)、突出贡献个人及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附件:南宁市工业发展“三年、五年”目标实现“三年”中期目标突出贡献单位(企业)、突出贡献个人及先进个人名单一、突出贡献单位(企业)(共178个)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宣传部南宁日报社南宁市广播电视局中共南宁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南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七大队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南铝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用汽车厂南宁壮宁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国凯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新丰塑料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锦虹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南宁澳宁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市审计局南宁市侨务办公室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南宁市外事办公室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南宁市机关车队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粮食局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宁市支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正大加油站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桃源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柳州铁路局南宁车站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南宁桂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博科药业有限公司南宁亚奥数码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皇氏生物工程乳业有限公司南宁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化学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经纬分公司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八菱汽车配件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广西舒雅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广明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糖厂南宁侨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县经济贸易局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县皇后淀粉化工厂广西武鸣金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电业公司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横县经济贸易局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供电公司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横县新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横县西津水力发电厂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宾阳县人民政府宾阳县经济贸易局宾阳县芦圩镇人民政府广西宾阳成跃铁路轨枕有限公司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宾阳永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廖平农场糖厂上林县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上林县供电公司上林县泉兴矿产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县电业公司广西隆安广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龙滩电厂马山县供电公司马山县地方税务局马山县财政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邕宁区经济贸易局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邕宁县电业公司广西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经济贸易局广西南宁市八达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圣杰威达瓷业有限公司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广西一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区经济贸易局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区经济贸易局南宁市天坤木业有限公司南宁市云松建材有限公司南宁电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诸威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羽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宁市华祥饲料有限公司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华劲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纸业分公司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广西丰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维威制药有限公司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华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铁塔厂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云鸥水回收站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二、突出贡献个人(共90人)韦持谦曾庆贵陈世平魏喜进王耘麒陈琪马华生唐智伟黄光曦庞育秧廖伟行范善齐廖俊云梁峰林赵禹鹏陆俏梅鲍新堂吴天葵林国开丁润声熊可模张正镭郑玉林马世雨陈载华黄南方谌云祥李伟时何家营雷德贵夏成李文三黄毅韦增寿傅隆政陈志彪杨静挺杨晨霞刘强冯忠孙彤杨辉陆远万郑志光江革力刘剑锋黄焕升张先进黄嘉棣熊可范徐斌元李志雄李兆孟邱振勇韦力清潘祖乐黄兆琼陆天美谭耀山文合生王再兴莫树周许扬卫蒙名旭黄嘉宁韦璋剑温守荣唐波文谭永胜容康社施健升周兴初黄秀权李晓东何英林莫圣杰王林一黄福仁史凡邓明建赖贵寿黄润斌苏健全覃旦文苏健汪颖荣席峻钟凡耀黎宏坤唐忠盛三、先进个人(共716人)市委办公厅周如斯高志辉陈章雄覃再绵李挺钟一林黄宁莫红萍周伟李兴山刘兆东曾丽珍市人大办公厅施扬汉黄世邕陈吉利王佳义周培统梁文翰唐华李一芳崔桂静阎永强市政府办公厅梁永新陈红聂敏轩薛东光林玮马朝平韦映梁治权叶伟平李华市政协办公厅陈巧南李艳芳杨福明曾志杰钟妙玲马恩宁李宜波叶德明黄诚陆仕山市纪委、市监察局黄焕聪李玲李跃军罗恩萍杜彦玢黄泽传市委组织部黄强黄文松彭杰安黄国树周旭红黄春芳市委宣传部莫瑄郭昌荣李敏赵祖明欧金焕刘昌辉黄滢侠双穗李爱金李丹刘发丁庞革平周群李银雁曾永联马铁护李小玲市委统战部张居松林寿禄市委政法委朱开田黄河罗翼飞市委政研室李海光赵雄鹰李耿民蔡慧市直机关工委马招云李建华梁敏聪市检察院陈文采韦穆易燕平市中级法院方秋江张志基唐伟杰市公安局林京森潘克清郭生会龚建国林伟权梁柱农世勇廖俊平汤献诚陈家明市发改委蓝强张闯黄丽玲李南山范军市经委覃章新蒙刚曹国胜刘建新余爱武莫西宁潘彩献刘媛覃耿周耀勤胡伟明农抗曹春晓罗景文慕伟李红兵李朝晖苏兼香陆海宏梁球邹平钟少林吴保民余文生范小钢何森彭远利周丽川肖子奇市建委李宗泽黄定坚杨军钟晓黄少杰市财政局黄吉玉张迎春杨健彭涛李少基李平梁群梁小东市国资委江国波李建华麦文兴黄振毅梁庆刘学胜张鸣胡朝勇周日交李俊贵潘汉吴守耀梁代锦岑跃方清滕振旗蒙伟韦文壬蔡沛康宪覃海覃勇秦春林杨志明何建宁黄宁英张宁李光南梁岳居李忠甫王宁苏挺一肖勇徐建宁易荷秀黄玉松磨建明龙绍钦兰景华庞宇吴津生凌朝嵩赵华周德伦宋世静尹书中刘建国陈军乔南湘何滔覃卫国杨远立孔宪生薛志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学文曹壮周天忠崔建桂贾立田市规划管理局司勇李新吴云刚李聂韦萍石岩市国土资源局林兢冯晓峰任叙新李参郎勇彭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红婕黄丹李建华李敏张爱民林业初陈卫国李智琪市交通局李朝安梁俊金唐燕杨和振陈望恩市环保局郑雄曾鸣郑文革陆永光冯德夫谢宁市统计局卢致林卢文胜唐昌松李碧艳吴小玲方有才市招商促进局陈红保黄振卿吕昭民谭凌鸽张洪林李金发田昊市商务局兰少强朱清山范卫星彭华市审计局朱林玉许卫阳市侨办郑小嘉王志文市信访局闭百华尹士申市外事办彭健韩艳市接待办吕洁陶琳市人事局霍柱明市审批办宋凯聪吴宝树李世尚李雄伟谢波机关事务管理局韩汉才周腾先杨伯兴市科技局林红波李卫伶覃永武庞达宏刘小玉市粮食局谢仁艾梁彩英市农业局张晓阳周冠群市林业局韩桂生陈建市目标办蔡亦南市总工会甘仲伶温幼英叶强王慕珈团市委陈晓熊华市工商联卢燕市贸促会李翼中石化南宁分公司韦莉芸程静中石油南宁分公司时战英易景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瞿东波杨碧林蒋建明何志文卢丽陶敏韦桂超苏艳卿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雷彬姚胜海谢明李坚刘建文严思红黎作森张学鹏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雷卫震黄建东麦锦辉李进进吴作江任韬陈戈宁梁毅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邓显忠周启如李红燕李志龙黄丹孙承瑞商伟谭世正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凌立斌李宗毅杨藜周继民叶茵覃洁容江瑜陈泽铭市商业银行陈愚李勇李源陈丽华钟奇兵黄正璋韦红平黄月芬市国税局刘宁辉何飞宁郭远海冯瑞祥梁松樊茗王松军邱克市地税局梁超荣吕健卢雨曾要勇郑子健梁以就梁庆霞苏军彦市工商局邓江秋李益群梁维运罗敖梁燕黄诚辉周毅林聪南宁供电局胡东明孟桂林志文马瑛李咏梅刘杰毅黄晓胜韦峥柳铁南宁办事处张小平钱卫平高新区林贞通梁文广薛茂算李卫国陈永林刘朝东刘汉桥魏远海吴桂学梁岐江潘远东黄风雷李朝俊张建国谢正红李家勉王东生熊维程唐弟光周世进曹峰徐天松范成发陈宇龄黄爱强黄日波李宁华黄永才陆登仁陈高连经济开发区潘福明郝喜和谢树海黎德镇李振文申羽白云飞杨梅艳桂碧海王东圭蒋建安陶伯强何栋曾延强唐金生梁智韦海涛庞志森刘显和段小敏黄德珊徐孝丰华侨投资区韦志鹏周洪旗李开伟李文周权荣韦建德韦茂武韦文军饶志新蒋建生左晓灵李山林费善芬林国锦李显昭蒙祝辉武鸣县苏瑞丰蒙力力陆恩瑚詹朝思谢国友罗英环韦敏刚梁全辉覃道永刘荣标颜崇锦王成珠裴文林詹先国卢建雅万忠东覃伟黄安定刘族安覃贵宗韦天仕郭小平曾文忠张建富横县吴炜张彬黄慧基蒙绍光黄贤通滕川基韦世勇韦振江颜家雄陈洪为陈增洪黄伟成梁永峰甘石山蒙安遂闭丽君黄益善梁艺林李戈罗剑明谢培仁李道隆潘希初梁冰宾阳县黄其旺刘建军卢月玲麦阳明覃学敏杨静波梁俏韦好鹏蒋国鲁陆文礼孙明权宋坚强赖可宾唐桂兰曹志林施锡凡李良蒋守专叶智严向东蒙世伟周忠荣李道进上林县何敏费志敏陈文儒覃景云陆康苏继才韦日兴韦石西韦生隆兰荣成覃义敬李道能韦贤爱吴泽伟莫波成绍仁卢杰军隆安县何体利黄启源黄秋娣陆德尚陈发宗陆康锋黎明生罗世合韦富松陆建才刘遵仪陆日东吴杰辉周宙兴黄永车许永强林子强叶祯好卢东洪李修立黄仕和黄颖宁马山县苏成高覃波李英辉蒙桂利韦乃勤黄道海韦世善韦宏卯潘莲英常征廖恒均蓝海贵谢伟杰窦大全黄孙和黄德升唐春生苏友法李烽黄隽邕宁区李兆祥黄大能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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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六日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工作。行政监察、建设、规划、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相关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指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第五条补交的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第六条土地估价基准日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第七条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第八条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第九条土地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的首次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土地使用权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先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三条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变更的,须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在意见中同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利用的变更手续,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证上注明变更后的规划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持变更后的土地证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报建手续。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让宗地的审批、登记手续时,应注明该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经合法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编号;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地合同还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建设条件是否与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证记载的相吻合。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证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投资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补交出让金的出让土地,其核算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重新受理。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八日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3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受让人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依法缴纳滞纳金。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2005年1月1日后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缴纳滞纳金。对在2005年1月1日前已逾期的,滞纳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标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执行。四、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后缴纳滞纳金。土地使用者应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有关票据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缴纳滞纳金,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通知书》。在缴纳了滞纳金之后,市财政局方给予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手续,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4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的人员,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按市,县、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市、县、城区、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配足、配全、配强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1—3名安全生产检查员。社区、村委会配备1名以上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业务领导,履行职责。第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员组织网络。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安全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所配备的兼职安全员应逐步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第六条市、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乡镇检查员、村级安全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所需的装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村(社区)级安全员的工作经费和所需装备列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安全员享受安全生产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为至少50元/月•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级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财政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津贴由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列支。第九条乡镇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意见,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三)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条村(社区)级安全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纠正或者整改,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处理;(三)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等相关档案,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四)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包括:矿山及采石场、炮竹生产销售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点、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商场电影院等)、加油站、危险水库、建筑工地、车站码头、农用车、乡镇船舶、锅炉房、变压器、年久架空线路、可能遭遇洪水和山体滑坡的场所等)档案,监督检查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健全或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健全监控情况记录;(五)统计上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协助开展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协助监督检查本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及安全健康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二)安全生产监察员应符合相当国家公务员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察(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检查)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证件。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对每次监察(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相关记录文书,并由参加监察(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检查员)签名后归档。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每年应当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组织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十八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职责;(二)在监察(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相关证件,停止或者暂停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创造和维护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进一步加快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步伐,以一流的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结合首府南宁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步伐;以创建文明城市为载体,弘扬服务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紧紧围绕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抢抓机遇,凝聚力量,振奋精神,求真务实、扎实有效地开展市容整治战役,打造精品工程,推进城市长效管理,力争实现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七个”突破,促进首府南宁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南宁”,以一流的城市人居环境服务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确保实现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现“七个”突破,即:在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占道亭(摊)管理工作,早市、夜市摊点和洗车点清理整治工作,环境卫生保洁和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违章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七个方面的工作实现突破。二、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全面整治,整体提高原则。抓住重点,标本兼治,打造管理工作的精品工程,以点带面,统筹兼顾,促进全局。(二)整合资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民动手,齐抓共管原则。依托辖区,分级负责,多方配合,上下互动,全民动手,齐抓共管,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提高标准,逐项落实,务求成效原则。以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为出发点,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各级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务求成效。(四)统一指挥,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扎实展开各项工作,打破部门利益束缚,服从全局,确保政令畅通。(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管重罚原则。执法为民,强化服务,对违章行为从重处罚。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鸿兴宁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李森良庆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罗文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委书记黎四龙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小组成员由各城区(管委会)市政部门领导,市市政管理局相关科室领导,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相关科室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副主任:蒋湘斌市市政局队伍市容科科长冉鸣军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联系电话:5531171(传真)。四、主要工作任务紧扣“七个”突破,积极开展市容整治战役,全面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着力开展“七项”整治:(一)全面清理整治户外非法“小广告”,市区主要道路无非法“小广告”,其他道路的非法“小广告”得到有效遏制1、成立专门队伍,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成立南宁市清理整治非法“小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市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对雇用、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2、按照沿街公共设施管属的原则,由管属单位负责对其沿街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提倡实行市场化运作和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承包制,统一由清洁公司(单位)负责清理,确保市区范围内无非法“小广告”。市里每月组织进行抽查和评比,对清理成效好的单位,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3、加大对水泥、瓷砖等硬性墙体上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力度。20米以上的道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清理;20米以下(含20米)的道路由各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特殊情况不能用“小广告”清洗机清理的,可用与外表同颜色的涂料对非法小广告实施覆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4、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行动。(二)全面整治占道亭(摊),使占道亭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全面清理市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的或因道路建设需要未能续批设置的和擅自改变设置地点、改变经营性质的各类亭、摊。2、重新规划、调整城市主干道上经批准设置的书报摊点,原则上迁移到规划路幅20米以下道路。3、加强规范管理,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对其设施进行清洗、更换和油漆翻新;对8条精品路线上破旧、残损的各类经营性商亭进行更换,杜绝乱涂、乱画、乱挂行为,保持亭容整洁。(三)全面清理整治违章早市、夜市摊点和洗车点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城区执法大队对违章早市、夜市和洗车点易发地段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监控。2、各执法大队在“三定”的基础上,每月在本辖区内集中组织4次以上机动巡回清理整治行动。3、按照交叉执法、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分管市容的副支队长组织支队队伍管理科、直属大队、各城区执法大队每月不定期地对全市主要道路的违章早市、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进行交叉清理整治,并由各城区执法大队加强监管,决不允许出现反弹、回潮现象。4、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出现反弹、回潮现象严重的,对监管不到位的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四)进一步完善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全面加大建筑渣土管理力度,确保道路干净整洁1、2005年上半年各城区(管委会)全面实行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工作,实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形式多样化,在全面实行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将承包工作扩展到公厕、垃圾中转站及垃圾运输管理等工作中,逐步将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推向市场,全面提高环卫作业质量。2、市市政管理部门与沿街工地施工单位签订责任状,主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改以往车辆运输污染后再整治处理的被动管理方式,主动提前做好宣传服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预防污染,避免污染。3、加强汇报,争取上级的重视,出台相关规定。对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要求业主设置密封装置。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硬化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冲洗运输车辆;工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路线运输,并派出人员及时清扫保洁,确保沿途无撒漏污染。4、对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从重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达到惩戒、预防和教育的目的。(五)继续深化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市区主要道路无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安全美观,与街景相协调1、全面清理市区主要道路的违法户外广告,对部分影响观瞻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治。2、规范沿街商铺店招的设置,对陈旧、破损的店招进行更新。3、加强巡逻监控,及时组织拆除沿街违法擅自设置的门头条幅和墙面柔性巨幅广告(六)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工作达标1、各城区(开发区)负总责,职能部门检查、指导、监督,以社区居委会为重点,以“门前三包”单位为层面,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动员,层层落实,并将“门前三包”情况列为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对“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2、分片包干,建立联系点,各城区(开发区)发动辖区各单位、社区和沿街店铺自觉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工作氛围。(七)促进检查监督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加强检查监督,是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中开展“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活动,每季度公开检查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人大、政协、监察、督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市民代表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暗检,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每季度评比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五、工作步骤2005年,我市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展开,要求在2005年8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2005年9月起,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跨越并实现长效管理。(一)调查与动员阶段(2005年7月15日~7月20日)1、各部门调查摸底,掌握情况,抓住工作重点、难点,找准突破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2、层层动员,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对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布置,落实责任。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对主要整治工作任务进行宣传报道,大造声势,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争取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4、签订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二)实施阶段(2005年7月21日~7月31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扎实推进“七项”整治工作,确保市容市貌迈大步、上档次、出精品,实现新的跨越。(三)整改与提高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31日)1、各部门对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和成功做法,查找自身工作存在的差距与不足,采取措施,迎难而上,务求成效。2、市里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检查,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督办。如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程序追究领导责任。(四)长效管理阶段(2005年9月1日起)按照市容管理有关标准,强化管理,加强检查考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实现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六、保障措施(一)完善队伍执勤方式、方法,确保执法不留“空档”和“死角”。(二)对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定岗监控管理,防止管理“回潮”。(三)完善公安干警提前介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严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确保执法安全,社会稳定。(四)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指挥)中心,整合资源,快速、及时、准确、高效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服务于民。(五)加强检查督办,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六)加强基层队伍办公场所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办案水平。(七)继续加强队伍办案装备建设,建立3~5个暂扣物品保管仓库。(八)完善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队伍管理,建设一支一流的执法队伍,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九)加强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完善媒体和有关部门反馈事项的快速处理机制。(十)调动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用好、用足、用活城市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七、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牢记使命,增强紧迫感,层层签订责任状,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市容管理水平迈大步,上档次,实现预定目标。(二)周密计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倒计时安排表,科学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与服务第二届“南博会”、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迎接“南珠杯”的竞赛评比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五)深入发动,广泛动员,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市容市貌整治工作。附件:1、清理非法“小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方案2、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长效管理工作方案3、早市、夜市摊点和洗车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4、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实施方案5、建筑渣土长效管理工作方案6、户外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方案7、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长效管理工作方案8、南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实施办法南府发〔2005〕91号附件1:清理非法“小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非法“小广告”清理力度,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行为,切实解决城市“牛皮癣”的问题,依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发动全社会各力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禁止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非法“小广告”行为,有计划、有步骤、持之以恒地开展各项清理打击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的活动,彻底解决非法“小广告”污染城市市容的问题,确保我市20米以上道路和重要活动场所无非法“小广告”,20米以下道路(含20米)非法“小广告”现象得到有效地遏制。二、组织机构(一)成立清理非法“小广告”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成员:梁鸿兴宁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李森良庆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罗文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委书记黎四龙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市容队伍科科长常正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副主任:蒋湘斌(兼)常正明(兼)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市容队伍管理科(联系电话:5531171),负责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一)由市市政管理局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公安、工商等部门成立伏击行动专项小组,从源头上对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1、伏击行动专项小组设在市公安局巡警防暴支队第九大队。2、参加伏击行动专项小组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巡警防暴支队第九大队的干警4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队员6名和工商3名人员组成。3、每晚11:00至次日凌晨6:00伏击行动专项小组开展行动。4、对抓获的违法人员,由市公安局巡警防暴支队九大队负责审讯和处理,并按照违法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交由城管、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二)按照沿街公共设施管属的原则,由市市政管理局协调管属单位对其沿街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实行市场化运作清理,把临街市政、公安、环卫、电力、邮政、电信(移动和联通)、交通等公共设施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实行承包制,统一由一个公司(单位)负责清理。1、承包方(清洁公司)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及时、有效、全面地清理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并确保公共设施不能损坏和外观上的二次污染。2、委托方(管属单位)对承包方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监督方(市市政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清理工作在协议期内进行全面的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委托方的设施上有非法“小广告”尚未及时清理的,可通知委托方从未支付的协议价款中进行协定扣罚,并通知承包方认可和及时清理。(三)20米以上道路临街公共设施(沿街管属单位的设施除外)和重要活动场所的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清理。1、水泥、瓷砖等硬性墙体上的非法“小广告”用“大力神”清洗机进行清理。2、对能用清洗机进行清理的,不能用涂料进行覆盖,防止“二次污染”;特殊情况下可用与外表同颜色的涂料对非法“小广告”实行覆盖处理。(四)20米以下道路(含20米)沿街公共设施(沿街管属单位的设施除外)的非法“小广告”工作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辖区单位进行清理。(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与辖区单位签订清理非法“小广告”目标责任书,由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自行清理责任区内的非法“小广告”。领导小组加强对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市市政部门对群众需要的、有条件设置张贴栏的位置进行备案,规范管理。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居民生活区内设置合法的“小广告”张贴栏,正确引导“小广告”的设置工作,方便居民的生活需求。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一)2005年7月15日—7月20日,成立伏击行动专项小组。从7月16日起,开展打击非法小广告源头行动。(二)2005年7月21日—7月31日,由管属单位与清洁公司签订清理非法“小广告”协议书。从7月31日起,清洁公司对临街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清理。(三)2005年8月1日—8月31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清理非法“小广告”目标责任书。从7月16日起,沿街各单位、门面、店铺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区的非法“小广告”进行自行清理。(四)从2005年7月15日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20米以上道路临街公共设施(沿街管属单位的设施除外)和重要活动场所的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五)从2005年7月15日起,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市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辖区单位对20米以下道路(含20米)公共设施(沿街管属单位的设施除外)的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五、建立检查评比和奖惩机制(一)设立清理非法“小广告”专项奖励基金1、对制止和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没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2、对破获制假窝点提供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能积极参与协助破案工作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二)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对于清理效果好,成绩突出的管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清理整治效果差,媒体暴光的,给予通报批评。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级领导要把清理整治非法“小广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落实到位,人员责任到位,要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二)明确任务,落实目标责任,依据本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决不允许工作上的推卸责任。(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及时地报道打击非法“小广告”的工作,广泛吸引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南府发〔2005〕91号附件2: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依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书报亭(摊)、牛奶亭、早餐点、修理亭等临时占道经营性商亭清理整治。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对市区内主次干道各类经营性商亭的清理整治,净化城市街道,美化城市环境,力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形成城区政府组织实施,联合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各方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二)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要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拆除违章经营性商亭(摊)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努力把工作做细,以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清理整治目标。(三)堵疏结合的原则。一手抓清整,一手抓疏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权,严格审批,强化管理,要清理现存的擅自乱占道路现象,严禁出现新的违章经营性商亭(摊)。(四)坚持市容整治与活跃经济相结合、与方便市民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三、组织机构成立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性商亭(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成员: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科长冉鸣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业宗兴宁区市政局局长陈英杰青秀区市政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局局长漆团年江南区市政局局长黄荣先良庆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陆中明邕宁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高源明高新区管委会建设房产局副局长卢军经开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林青秀山管委会建设局局长李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伍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副主任:蒋湘斌(兼)冉鸣军(兼)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联系电话:55303125531171(传真)。四、主要任务和责任(一)清理违章设置的经营性商亭(摊)1、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市区内规划路幅20米以上道路未经市规划、市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因道路扩建、景观亮化工程未能续批设置的;擅自改变设置地点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流动报纸摊点进行全面清理。2、由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担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对辖区内规划路幅20米以下道路未经规划、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因道路扩建、景观亮化未能续批设置的;擅自改变设置地点、改变经营性质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流动报纸摊点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理。3、对于20米以下道路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重新认定。符合原审批设置要求的,给予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置要求或对市容、交通、市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但仍在批准有效期内的应给予易地安置。(二)规范管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1、加强规范管理,对经市规划、市政部门审批设置的早餐点、牛奶亭、书报亭等各类经营性商亭,改变经营范围的要恢复其本来功能;禁止违章占道经营和超地域、超范围经营;2、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对其设施进行清洗、更换和油漆翻新,杜绝乱涂、乱画、乱挂行为,保持亭容整洁;3、对市区八条精品路线上经批准设置的书报亭,破旧、残损、影响市容的要逐步更换新亭,公开征集书报亭的样式,使书报亭的规格、式样具有现代气息和民族特色。4、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的规范管理,规划路幅20米以上道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规划路幅20米以下道路,由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市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三)城市主干道上经批准设置的书报摊点,要重新规划调整,原则上迁移到规划路幅20米以下道路(南湖片区20米以下道路除外)。(四)各级市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清理后的马路和人行道路进行维修、铺装、复原和养护。五、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时间从2005年7月15日至2005年7月31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实际,进行一次大范围、系统的调研排查,摸清和掌握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整治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监督与奖惩等整治保证机制。由市市政管理局、各城区市政主管部门、各业主召开准备会议,组织熟悉方案,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限期整改阶段,时间从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5日。根据调查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市政局组织城区执法大队对未经审批或严重影响市容的临时占道经营性商亭(摊),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三)清理整治实施阶段,时间从2005年8月16日至2005年8月31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城区执法大队对发放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进行整改的各类临时占道经营性商亭、流动报纸摊点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四)验收、巩固阶段,时间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清理整治后的道路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长效管理,做到无“反弹”、不“回潮”。六、工作要求(一)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占道经营性商亭(摊)人员联系表,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准备,周密计划,各责任部门要树立长效管理的思想,依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到不走过场,干净彻底。(二)精心组织。各城区和各有关部门在清理整治行动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讲究,宣传要先行,工作要过细,做到坚决而稳妥。在清理整治中,先抓好宣传发动和疏导安置,讲清道理,明确出路,以动员其自清自整为主,促使绝大多数违章者能够自觉纠正、自我规范。(三)管理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把审批、收费、管理三个环节的工作协调好、衔接好,实行全过程管理。各城区要把本城区的执法管理队伍科学地组织好,实行权责一致、分片包干,把每条路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定路、定岗、定人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巩固清整成果。(四)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营造社会方方面面通力协作的大环境,确保整治工作联动畅通。南府发〔2005〕91号附件3:早市、夜市摊点和洗车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管理规范有序,依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开展对无证摆卖、占道经营和跨门槛经营等违章摆卖早、夜市摊点和违章洗车点的严管重罚工作,还路与民,还道与车,彻底解决早、夜市扰民和违章洗车点污染环境的问题,确保主干道无违章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20米以下街道的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管理规范有序。二、组织机构(一)成立清理整治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指导、检查等工作,确保清理整治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完成,以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成员: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科科长冉鸣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伍管理科科长陈英杰青秀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李业宗兴宁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漆团年江南区市政管理局局长黄荣先良庆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陆中明邕宁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高源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建设房产局局长卢军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林青秀山管委会建设局局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伍管理科,电话:3116914),工作人员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冉鸣军(兼)副主任:李华(兼)三、工作措施(一)主要道路的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的清理整治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下属各城区执法大队对违章早、夜市和洗车点易发地段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监控。2、各执法大队要在“三定”的基础上,在本辖区内,每月还要组织四次以上的机动巡回清理整治行动。3、按照交叉执法、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分管市容的副支队长牵头,组织支队队伍管理科、直属大队和各城区执法大队每月不定期地对全市主要道路的违章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进行清理整治。4、各城区执法大队对支队统一清理整治后的地段要加强监督管理,决不允许出现反弹和回潮现象。5、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治后的易发地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出现反弹和回潮现象严重的、监管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二)20米以下街道的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的清理整治1、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督促、检查本区域20米以下街道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规范管理情况。2、各城区执法大队要大力协助城区市政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违章、违规的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进行清理整治。3、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城区市政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清理整治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四、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7月15日—7月31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的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详尽的分布情况,统计好数据,收集好资料,为下一步的清理整治工作做好准备。(二)清理整治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15日)由城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组织相关力量对主要道路和20米以下街道的未经审批的、违反摊区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的各类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进行全面地清理整治。(三)巩固和提高阶段(2005年8月16日起)对前阶段已取得的成效进行巩固管理,加强监控,长效管理,防止反弹和回潮的现象出现。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增强责任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设置早夜市摊点和洗车点以及清理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该项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明确任务,落实目标责任,依据本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决不允许工作上的推卸责任。(四)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守各项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工作认真、细致、负责、严禁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五)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清理整治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附件四: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结合目前我市环卫机制和实际情况,为充分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管理水平,开创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新局面,实现环境卫生管理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实施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制度,实现全市所有道路全日保洁,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管理水平。二、组织机构成立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黄步成市环卫处副主任马齐佳市环卫处副主任梁鸿兴宁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李森良庆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卢军经济开发城市管理局局长高源明高新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副局长张林青秀山风景区建设局局长刘海荣市市政管理局环卫科科长成员:钟军市环卫处市容科科长黄健兴宁区环卫站站长李仕奎西乡塘区环卫站站长黄树泰青秀区环卫站站长李宗明邕宁区环卫站站长赵庆华良庆区环卫站负责人徐明球江南区环卫站站长高乃炎经济开发区环卫站站长陈文强高新开发区环卫站站长李景富青秀山风景区环卫站站长黄乃魏市环卫处市容科副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马齐佳(兼)副主任:钟军(兼)办公室设市环卫处市容科,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和考评细则,负责指导各城区环卫站制定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工作方案,监督全市环卫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7月15日——7月31日)1、各城区环卫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未承包道路清扫保洁运行成本测算,并拟定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方案报城区政府审批。要求7月31日前完成。2、由市环卫处负责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要求6月15日前完成。(二)实施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15日)1、各城区环卫站拟定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标书,在城区环卫站内公布招标条件,接受竞标人报名。要求8月15日前完成。2、各城区环卫站召开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现场竞标会,签订承包合同。要求8月15日前完成。(三)检查巩固阶段(2005年8月16日——12月31日)结合市容环境卫生“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活动对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将道路清扫保洁承包率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四)总结阶段每半年召开一次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总结大会,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讨论、解决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的意义,将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城区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狠抓落实,全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三)大力创新,积极探索。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积极探索环卫改革发展新思路,健全我市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承包工作的各项制度,努力推动我市环卫改革事业向前发展,确保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南府发〔2005〕91号附件5:建筑渣土长效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管住源头,整治中间,规范终端”,使我市建筑渣土管理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我市生活质量,确保我市成为2005年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并以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迎接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建筑渣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黄步成市环卫处副主任马齐佳市环卫处副主任成员:刘海荣市市政管理局环卫科科长廖贵才市市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市容管理科科长李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伍管理科科长黄华市环卫处建筑渣土管理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黄步成(兼)副主任:黄华(兼)成员:成员从市市政管理局相关科室、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管支队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各种方案、请示、汇报、通知等各种材料的拟写和整理工作;负责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建筑渣土管理的整治工作。三、工作措施(一)从源头上明确责任,根据“谁产生垃圾,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实行建筑渣土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每个排放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市政管理局申请有关证件,并登记备案;(二)在中间上加强整治,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实行密闭化加盖运输;(三)规范建筑渣土终端处置,所有需要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市政管理局申报,由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南宁市的规划统一调剂建筑渣土的回填。四、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7月15日—7月31日):1、拟定建筑渣土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并于7月31日前报政府;2、由市市政局负责拟定《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初稿),并于7月31日前,报政府审批;3、由市市政局负责,完善建筑渣土管理的各项审批程序;4、由市市政局代政府拟定关于要求建筑渣土及其他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式加盖的通告,并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市市政局根据通告会同市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支队拟定建筑渣土及其他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式加盖的统一标准和规格;5、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与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联系办理规划用地的前期工作。(二)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1、政府颁布实施《南宁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2、全市建筑渣土及其他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于11月30日前完成密闭式加盖的改装;(三)检查巩固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市城管支队负责,通过突击专项整治和长期管理相结合,对乱倒垃圾、运输撒漏垃圾和无证运输、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违规者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意义,确实做好相关工作。(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明确责任人,狠抓落实,责任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全力推进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三)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南府发〔2005〕91号附件6:户外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南宁市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按照《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要求,决定对全市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整顿户外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形成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布局科学的户外广告新格局,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二、工作原则坚持清理整顿和依法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近期整治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三、组织机构(一)成立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陆彦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1、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工作组组长:陆彦明(兼)副组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瑛市市政管理局设施科科长成员:冉鸣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伍管理科科长刘卡市市政管理局设施科副科长主要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署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事宜;及时调度、督促清理整治工作,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织有关部门与各城区政府做好城区内户外广告的集中清理整治。2、规范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组组长:陆彦明(兼)副组长:赵瑛市市政管理局设施科科长主要负责会同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四、清理整治的范围这次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市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1)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体上;(2)在道路及两侧设置指路、指示牌;(3)设置电子显示屏(牌);(4)实物造型广告;(5)在公共场所内,非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高杆广告牌及大型平面广告牌(除拍卖以外)。(6)交通工具上的广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7)市政公共设施上的广告(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8)工地围墙实体广告、工地展示牌;(9)以及悬挂在建(构)筑物上的条幅广告;(10)其他未经允许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是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置,过期、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一律予以拆除;对乱贴、乱画、乱涂的户外广告一律进行清除;对商铺店招实行“一店一牌”的原则,超出部分予以拆除;对经营单位设置的企业标志原则上保留一处;对已经规划、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按《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各种要求加以规范。五、清理整治工作步骤和分工(一)第一阶段为筹备阶段,时间从2005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主要工作为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二)第二阶段为宣传、调查认证,时间从2005年8月1日至8月15日。由市市政管理局对2004年南宁市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行动向社会宣传;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拍照、登记造册和绘制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示意图工作,并于2005年8月15日将结果报市市政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组织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认证,将认证结果报户外广告审批领导小组审定。(三)第三阶段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逾期不整改的商铺店招强制拆除阶段,时间从2005年8月16日至10月30日。1、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认证审核的结果组织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间从2005年8月16日开始,限期拆除期限为7天。2、8月17日起实施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逾期不整改、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商铺店招进行依法强制性拆除,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四)第四阶段为验收、巩固阶段,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市政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清理整治后的户外广告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六、审批的范围及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一)审批的范围:全市建成区范围1、道路区域范围:①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体上设置广告点位;②在以上道路及两侧设置指路、指示牌点位;③设置电子显示屏(牌)点位;④实物造型广告点位;⑤赞助政府出资建设项目给予补偿设置的广告点位;2、媒体区域范围: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二)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大型平面广告牌、商铺店招、条(横)幅、气球、彩旗、充气造型、吉祥物或者张贴宣传品、采用交通工具进行促销宣传的。七、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为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一)深入动员,统一部署。采取行政区域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周密部署,进行组织,强化措施,清理整治的每一阶段要组织召开动员会,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户外广告清理整治人员联系表,以执法队员为“点”,路段为“线”,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为“面”,周密做好“点、线、面”相结合的各项工作安排。(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以城区政府为主,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负总责,要成立工作指挥部,区委书记、区长任指挥长,全面开展辖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确保强制拆除工作的安全、圆满完成。市规划局、工商局、市政局、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要积极配合、协调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清理整治不彻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强协调、加强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营造社会方方面面通力协作的大环境,确保整治工作联动畅通。(五)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在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宣传户外广告的规划设计标准,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清理整治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六)保障资金到位。协调财政部门按照清理整治经费方案做好资金的落实和监督使用,要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经费,圆满完成南宁市2005年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七)严格规范户外广告审批。对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的编制进行审批。南府发〔2005〕91号附件7: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长效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创造和维护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全面贯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稳步推进城市管理“136”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快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步伐,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结合首府南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和首府南宁在全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目标,进一步落实《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让人民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以一流的城市人居环境服务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为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指导检查。组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常务副组长:刘正华市市政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副组长:梁鸿兴宁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李森良庆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罗文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委书记黎四龙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成员: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科科长冉鸣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陈英杰青秀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李业宗兴宁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漆团年江南区市政管理局局长黄荣先良庆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陆中明邕宁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高源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建设房产局局长卢军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林青秀山管委会建设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队伍市容科,电话:5530312),由市市政管理局市容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副主任:蒋湘斌(兼)冉鸣军(兼)三、主要任务和责任(一)各城区政府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范围内各党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落实“门前三包”工作。(二)各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责任单位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三)各城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范围道路两侧的门面个体工商户签订《城市管理“门前三包”协议书》,并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检查监督工作。(四)责任单位负责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按“门前三包”的要求,对责任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责任区秩序井然,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城区市政管理部门举报。四、“门前三包”的内容(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三)包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四)责任单位按红线图范围(含墙外人行道)划分管理责任,即从本单位各自门前、围墙外到路沿石边的整个人行道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等均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五、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7月下旬)工作领导小组于2005年7月下旬召开城区分管领导会议,对贯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由城区拟定路段作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试点并将该路段上报。(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上旬)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与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三)检查落实阶段(2005年8月下旬)市市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教育、检查的力度,督促城区政府与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各城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六、监督及奖惩(一)“门前三包”的所有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专职监督员负责责任区的执勤。(二)为保证“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城区政府要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门前三包”达标单位牌匾,作为评选表彰文明单位的依据之一。(三)对“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脏、乱、差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的将挂不达标单位牌匾以示警告,限期改正,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根据市政府31号令《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如是文明单位的将建议取消其资格。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人员联系制度,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安排地进行部署各项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树立长效管理的思想,依法加大清理整治的力度。(二)深入发动,广泛动员。各城区和各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三)明确任务,管理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把审批、收费、管理三个环节的工作协调好、衔接好。各城区要把本城区的执法队员科学的组织好,实行权责一致,分片包干,把每条路段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定路、定岗、定人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四)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支持,营造社会方方面面通力协作的大环境,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联顺利开展。南府发〔2005〕91号附件8:南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实施办法为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并力争在2005年实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确保以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迎接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和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目标。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高效能管理城市的要求,使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与完善城市功能,建设“中国绿城”,提高城市发展品位相结合;与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增强执政能力相结合,通过开展检查评比工作,强化城市管理机制,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创造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城市,力争在2005年顺利进入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行列。二、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检查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吉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郑本炼市政协城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成员: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蒋湘斌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科长陈英杰青秀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李业宗兴宁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漆团年江南区市政管理局局长黄荣先良庆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陆中明邕宁区市政建设局局长高源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建设房产局局长卢军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林青秀山管委会建设局局长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地址:嘉宾路1号市政府3号楼第三层,联系电话:5530312),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副主任:姜常军(兼)蒋湘斌(兼)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检查评比的组织与联络工作;(二)负责检查评比情况的收集、反馈和督办工作;(三)负责报送有关检查评比的材料,通报有关情况。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范围的市容与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的检查评比,不断强化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评比工作做到统一考评项目、标准、方法,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区市城市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检查评比,力求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各辖区的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三)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四、检查评比范围、对象、项目(一)检查范围:南宁市市区范围。每次随机检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2条小街小巷、2座公厕、2座垃圾中转站。(二)检查对象:按照市区行政区划(辖区)进行检查,具体为: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区等。结合我市实际分2组进行评比(奖励),其中城区为一组;开发区(管委会)为一组。(三)检查项目:市容市貌状况;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摆卖街的管理状况;环境卫生管理状况;市政设施管理状况,包括:道路设施、路灯、排水设施的维护等。五、评比标准《南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检查评比细则(城区、开发区部分)》(详见附件)六、检查评比的方法与程序(一)日常检查评比(暗检)1、每季度前2个月内每月检查1次,全年共8次。2、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受检路段、公厕、垃圾中转站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信访、市长热线电话投诉等社会与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为检查评比扣分的重要依据。3、检查评比程序:每日收集情况——月下旬汇总——月底实地抽检——评分——通报。(二)专项检查评比(明检)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检查(一次),全年4次。2、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区市城市管理方面的专家、新闻媒体记者和市民代表参加,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进行检查。3、检查评比程序:听取辖区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文件、自查记录及相关资料等)——实地抽检——评分——综合——通报。七、评分方法(一)每月检查评比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评分,达到检查评比标准要求的得基本分,未达到检查评比标准要求的按照考评标准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二)季度评分为季度内三个月评分之和;年度总评分为四个季度的评分之和;(三)计算检查评比得分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年度总评时,对重大事项设立加减分制度:年度总评时,对在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中创造性完成责任目标任务,有重大社会效益,受到国家、自治区、市书面表彰的,在年度总评时每项(次)分别给予15分、8分、5分的加分;受到国家、自治区、市书面批评的,根据情况每项(次)分别给予15分、8分、5分的减分;但加分超过50分的按照50分计。八、奖惩(一)授挂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流动红(黄)旗”。以季度评分为依据,每季度授旗一次,分两组同时展开。季度得分排名第一且得分在280分以上(含280分)的,授予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流动红旗,并给予物质奖励;季度得分排名最后一名且得分在260分以下(含260分)的,授予市容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流动黄旗。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二十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重要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本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核准。(六)本目录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七)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八)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设区的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火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燃煤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20千伏电网工程、110千伏电网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100公里以下不跨省(区)非地方铁路项目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设区的市或长度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江河(通航段)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五、原材料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至10万吨(不含10万吨)纸浆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制盐: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他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县商务局核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中以下企业投资重要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核准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国务院核准。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的项目(一)涉及开荒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项目。(二)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项目。(三)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公路项目以外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公路项目。(四)2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泊位项目。(五)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扩建机场项目。(六)新建大学和10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一)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三)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四)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五)核电站项目。(六)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七)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输油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九)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公路项目。(十一)跨境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十二)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十三)新建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十四)千吨级以上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十五)新建机场项目。(十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十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炼铁、炼钢、轧钢新增生产能力项目。(十八)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和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新建氧化铝项目。(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二十)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纸浆项目。(二十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二十二)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园区性建设项目。(二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二十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是项目核准机关。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区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和核报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区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式3份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其它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并进行初审的下级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进行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项核准初审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出具意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第十九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一)项目单位变更;(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五)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第二十五条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情况。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区项目核准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区项目核准情况。第三十二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二)项目备案登记表;(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五)是否属备案项目。第十一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并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和网上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和项目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三章备案效力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六条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一)项目单位变更;(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备案工作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情况。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区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区项目备案情况。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第五章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第二章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第七条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第八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第九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第十二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第四章核准和核报程序第十三条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或审核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评估报告。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同时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第二十二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已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核准的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一式3份逐级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时,应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范围内核准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十条凡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为规范我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涉及用汇项目实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涉及用汇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涉及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各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下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核准。第三章核准和核报程序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下同)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九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第十七条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自治区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投资主体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同时出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外汇管理、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到境外投资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投资的项目,一经发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投资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我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为了便于我市今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有序开展,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全国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确定的“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奔小康,建立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规划的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公平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经济秩序的好坏直接反映着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经济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程度。近年来,我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协调机构,全市先后成立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多形式多领域的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先后开展了农资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市场、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保护知识产权、危险化学品、酒类市场、建筑市场、烟草市场、土地市场、文化市场、药品市场、汽车市场、建材市场、税收秩序等专项整治,并持续地开展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所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涉及几十个领域,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得到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有力的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促进了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保证了我市经济得以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诸综合原因,当前一些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经济秩序依然相当混乱,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一)价格秩序方面:一些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价格秩序,也影响了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部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尚不规范,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时有发生。明码标价的覆盖面不够高,一些行业的标价不规范。(二)税收秩序方面:一些企业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利用征管漏洞,实施偷、逃、骗税甚至出现抗税行为;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簿,无证经营,形成漏征漏管户,逃避纳税;部分不法之徒制售假发票,严重扰乱我市经济秩序和纳税环境。(三)农资市场秩序方面: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等农资产(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产品行为依然存在;农资广告不够规范。(四)建材市场秩序方面:当前我市建材市场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使用废旧钢材生产“地条钢”坯,使用“地条钢”坯生产圆钢、螺纹钢、圆盘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螺纹钢等问题仍较突出;人造板质量强度不够,甲醛释放量普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五)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小型或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制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然存在。(六)药品卫生安全方面:城乡结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的监管仍比较薄弱,药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愈来愈隐蔽,手段趋向高智能、高科技化;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问题突出;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药品价格偏高仍是群众投诉热点。(七)内外贸秩序方面:商贸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存在一些阻碍酒类商品流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地方规定和做法;农村普遍存在无证生产散装白酒的小作坊,无证经营酒类产品、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及病害肉、市场销售私宰注水肉等行为依然存在。(八)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专利工作未被纳入企事业单位议事日程;盗版盗印正规出版物,盗用正规出版社名义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时有发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比较低,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推行。(九)打击走私方面:当前南宁市的走私态势总体受控。2004年,查获南宁市走私案件11起,案值1.34亿元。但南宁市作为广西边境地区走私货物销售市场和中转站之一,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打私任务任重道远。(十)打击非法传销方面:当前我市的传销活动,已从“推销产品”逐步演变成直接“拉人头”的变相传销;传销组织者虚构或借用公司名义,手段和方法不断翻新,对参与传销人员采用“家庭”式的管理模式,实施人身和精神双重控制;传销活动由沿海地区向城市周边地区扩散,影响到我市的一些县域。(十一)土地市场秩序方面:近年来,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急需进行修编;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还比较多,处理难度比较大;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挖塘养鱼、种树等现象仍有存在。(十二)建筑市场秩序方面:一是仍然存在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标活动,招投标恶性竞争、无理压价现象。二是工程项目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工程项目建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备案及安全报监、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占全部拖欠工程款总额比重较大,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还较严重。(十三)房地产市场秩序方面:依然存在违规开发建设的问题、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的问题、地产中介活动中违规行为和物业管理中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十四)文化市场秩序方面:一是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结构、布局不合理,影响了文化场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功能的发挥。二是文化市场档次低,规模不大。三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滞后,部门协调管理待提高。四是违规经营单位(业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电子游戏厅经营赌博机、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止等各种非法活动依然存在。(十五)安全生产方面:2002—2004年三年间,我市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并有快速增长之势。各类伤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据主要位置,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38%和85.54%。其次是工矿企业事故,在工矿企业事故中,又以建筑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为首,这些事故占到全部工矿企业事故总数的45%和40%,而且工矿企业事故基本集中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其所占的比例达到80%。另外,非法生产经营引发的事故有抬头迹象,而且其所引发的事故大多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死亡,影响极坏,性质极其恶劣。这些情况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尤其是中小企业业主还没有真正做到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守法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投入不保障,安全管理混乱,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事故连续发生,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十六)医疗服务市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非法行医屡查不止、屡禁不绝。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黑诊所”,多出现在城郊结合部外来流动人口密集地带和农村乡镇地区,并经常变换经营地点和藏匿药品器械躲避检查,给打击带来较大难度。二是违法医疗广告泛滥,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误导公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三是部分医疗机构守法意识薄弱,特别是一些民办及个体医疗机构,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缺乏合法经营、依法执业的观念,时常这一违法行为被制止了,另一违法行为又出现。四是少数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违背职业道德,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社会危害极大。五是随着医疗机构走向市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流动性增加,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行医的现象有增多之势。六是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相对滞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的需要。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严重地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群众缺乏消费安全感。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破坏我市的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因此,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三、主要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规范、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经过三年的整规工作,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基本走上日常化、法制化轨道。联合打假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完善,执法队伍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执法力度加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初步建立起经营信用网络平台,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全市市场秩序与全国、全区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相适应相融洽。具体目标和分年度指标(以2004年完成的任务为基数)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目标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注重社会监督,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收费秩序,积极促进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服务。大力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到2007年,我市商场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90%以上,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率要达到70%以上。构建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争取到2007年全市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县区达80%。(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着力解决税源控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优化纳税环境,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逐步规范和协调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关系,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度。2005年:国税系统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和百货超级市场税收开展专项检查。地税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交通运输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等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和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2006年:国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全市范围内各行业中,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地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出租车行业大力推行税控收款装置;结合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对我市的娱乐行业、演艺市场的税收进行专项治理;开展上市机构等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和公安等部门协作,继续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2007年:国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全市范围内各行业中,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地税系统对房地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税收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协作,继续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三)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不断提高我市优质农资产品市场占有率,彻底改变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95%;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80%,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0%;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70%,肥料类产品登记率85%;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3%,兽药检测合格率达70%;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60%,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60%;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2006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2%,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98%;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85%,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0%;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78%,肥料类产品登记率90%;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6%,兽药检测合格率达85%;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65%,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65%;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2007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5%,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100%;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90%,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5%;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86%,肥料类产品登记率95%;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8%,兽药检测合格率达95%;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70%,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70%;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四)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实现建材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各类家庭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2005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82.5%,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80%,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5%,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75%。2006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88%,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85%,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80%。2007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93%以上,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91%以上,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以上,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0%以上,建筑用低压电器和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五)整顿和规范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目标加强食品污染的治理,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卫生安全检测和监管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质量,营造一个经营者满意、消费者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2005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5%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5%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十类食品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十三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80%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6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0%。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逐步规范米粉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2006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2%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十三类食品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米粉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90%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7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逐步规范豆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2007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0%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米粉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豆制品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95%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8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5%以上。逐步规范酱腌菜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六)整顿和规范药品卫生安全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专项整治,全面规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使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05年:力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达到100%;完成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认证覆盖面达申请认证企业的100%;争取年内有50%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达到gpp要求;完成南宁市批发及零售连锁共84家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辖区内80%的乡镇建立药品监管网络,60%以上的乡镇实现药品连锁、配送到村;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6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80%以上。2006年:力争有1家医用氧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并加强对所有通过gsp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争取年内有80%的制剂室达到gpp要求;实现100%的乡镇建立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连锁、配送到村;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7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0%以上;按照等级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分类,质量守信企业达到70%以上。2007年:引导3-5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争取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100%达到gpp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两网”的建设成果,农民用药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7%以上;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质量守信企业达到90%以上。(七)整顿和规范内外贸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清理、废除阻碍形成酒类统一市场的障碍,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行为;对屠宰场进行全面的规划布局和改造提升;营造一个布局合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竞争有序的内外贸市场环境。2005年: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5%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2%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2006年:继续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8%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3%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2007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8%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3%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八)整顿和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在3年时间内:一是组织第二批10家企业进行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使我市企业参加专利工作试点达20家,争取有8家以上企业列为自治区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二是选择2到3家专利试点企业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三是专利申请年增长率10%以上,到2007年我市专利申请量达800件左右,力争我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广西各市首位,同时在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逐步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体制,较大幅度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市技术和产品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和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九)整顿和规范打击走私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缉私工作方针,提高打击走私能力,打团伙、破大案,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辖区走私势头,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十)整顿和规范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传销大案要案,严惩一批传销头目,劝返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效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2005年:一是集中开展一至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二是对打着各种旗号的传销企业和组织,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做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准备。四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2006年: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以及学生、农民、军人、青少年和下岗职工等容易受到传销侵害的特定群体。二是加大对宾阳等传销重点地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监控。三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2007年:一是基本取缔宾阳地区的传销组织和网络,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十一)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目标完成我市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2005年: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2006年:拟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并提交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2007年:完成我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十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幅下降,招标活动做到公平、公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解决,建立形成严格规范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建筑市场和各方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依法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良好氛围不断得到扩展,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2005年: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为100%,应公开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办证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比例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备案率为100%;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率为100%。2006年: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合同履约率为100%;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率为100%。2007年: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亿元产值5人以内。(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进一步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规、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房地产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市民在购房消费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我市的房地产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0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开发经营资质,持证开发率为100%;预售的商品房做到“五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持证率为100%;旧城改造需进行房屋拆迁的开发项目,全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6年:建立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网上受理消费者投诉和查询开发企业诚信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建筑(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项目中住宅小区各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率达到60%。2007年:严厉打击占用市政预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和超面积建设等严重违规开发行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合格率达到100%。(十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整合和重组现有文化市场资源,壮大我市文化市场经营行业,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层次。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打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使我市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市场。力争到2007年,初步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2005年:打击、清理无证经营和设立不符合规定的各类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点和非法演出市场。2006年:建立全市文化市场网络监控管理系统,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整合现有文化市场资源,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制定文化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制度,以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要求各文化经营业主签订规范经营责任状,从制度上规范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秩序;二是健全和发挥行业协会经营、自律和相互监督的作用。在网吧协会、音像业协会和娱乐业协会的基础上,再筹建演出、电影行业等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有效规范整个南宁市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三是通过兼并、联合、参股、收购、控股等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文化市场资源,淘汰不合格文化经营企业,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路子,壮大我市文化市场经营行业。四是筹建南宁市文化市场网络监控管理系统并成功运作,确保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2007年:通过治理整顿和文化市场资源的重组与整合,创建布局合理、展现首府南宁特色的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文化产业,让健康、繁荣的文化生活,走进千家万户,满足南宁市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是创建集批发、零售为一体的音像制品连锁企业20家,连锁网吧(含直营与加盟)100家;同时关闭全市所有的录像放映单位。二是创建15家大型综合性的演出集团和15家规模化、集团化的歌舞娱乐场所。(十五)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起企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2005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45、千人重伤率≤0.5;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3、千人重伤率≤0.4;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5、千人重伤率≤0.2。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2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11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10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通过县、市、自治区三级复产验收的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标率30%以上;非煤矿山完成全面清理整顿,全市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c级非煤矿山比例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30%,根除d级非煤矿山;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面整治,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建立起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8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30%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机动车超员、超速、摩托车交通违法、以及山区客运交通安全得到有效整治,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3%;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20%,死亡人数下降3.5%以上;完成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完成非法船舶修造厂点的整治;重点对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进行整治,使其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13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2006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45、千人重伤率≤0.5;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25、千人重伤率≤0.4;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5、千人重伤率≤0.2。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1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10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9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通过县、市、自治区三级复产验收的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标率50%以上;非煤矿山完成全面清理整顿,全市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c级非煤矿山比例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20%;完成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的全面整治,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80%的企业建立起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促进50%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2.5%;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30%,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重点整治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严厉打击非运输船舶的违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达标活动,达标率达到50%;巩固2005年的整治成果,重点对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进行整治,整治面达到100%;建筑施工事故明显减少,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11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人以内。2007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3、千人重伤率≤0.4;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2、千人重伤率≤0.2;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0、千人重伤率≤0.15。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0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8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8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70%以上;非煤矿山进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阶段,全市70%非煤矿山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巩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的整治成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全面复查,使全市90%以上危险化学品单位、7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2.5%;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30%,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巩固乡镇客圩渡船和渡口、非法船舶修造厂点、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的整治成果,渡船、渡口、船舶修造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达标率达到70%;巩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的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建筑施工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8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十六)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到2007年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基本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初步建立起医疗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主要目标为:1、90%的医疗广告没有违法违规现象;2、95%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将医疗机构场所以出租、承包、合作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诊疗活动的现象;3、95%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按照执业证书核定内容执业;4、95%的诊所、药店没有超范围违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5、95%的药店没有无证“坐堂行医”现象;6、90%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十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1、逐步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2、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并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资格资质的认定等活动。3、建立社会约束机制,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市场交易等方面受到制约,相应压缩其生存空间,直至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逐出市场。4、引导企业完善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5、加强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的监督作用,对失信者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的社会形象受到打击,使违法失信行为无处藏身。6、初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惩戒机制,重点行业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7、初步构建起以企业信用制度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规则为导向,以市场信用体系为约束,以区域经济社会信用为框架的,并能与全国市场社会信用体系接轨的南宁市区域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四、整顿和规范工作重点(一)价格秩序工作重点1、深入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每年组织县、区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的检查不少于3次,重点查处经营化肥、农用柴油、农药、种子等农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外出务工收费等涉农乱收费行为。2、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利用三年的时间对医药价格进行全面整治,加大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医药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3、建立教育收费监管约束机制。继续推进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不断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支两条线等收费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监管,严禁以“特色班”、“实验班”、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名义乱收费。4、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利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乱收费行为。每年都要结合群众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热点,组织开展2—3项收费专项检查,通过整顿收费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5、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巡查,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每年都结合当年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开展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市场巡查,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价格异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6、加大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平时要不断巡查,节假日要进行集中检查,对旅游、餐饮、商场等行业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消费者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重点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7、继续抓好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积极倡导明码实价。(二)税收秩序工作重点1、开展以查处偷税、骗税和追缴欠税的整治,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力度。2、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倒卖普通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税收环境。3、加大发票的管理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项发票骗抵税款。4、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三)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整治的重点产品有: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产品;重点地区有:良种繁育和用种的主要地区,农资产品主要产销区和周边地区,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农资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和制假售假集散地。重点市场有: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重点企业有: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2、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六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3、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建材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重点整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建筑用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2、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施工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3、对在我市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一抓到底。(五)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点1、抓好食品源头治理。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2、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条件的监管工作。3、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完善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类食品产品的检验、检测力度,对重点农产品和重点监控的食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送检制度。4、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的违法行为。5、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关口前移”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建立和推行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商品销售“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推行各类商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6、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餐饮业、学校食品的卫生监管工作。7、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区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采取综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逐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行为。(六)药品卫生安全工作重点1、加强药品生产监管,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2、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实现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可控。3、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4、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医院制剂、过期失效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卫生院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专项整治。同时加强对药品的抽样检验工作。5、部门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药品监督与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整治地下非法药市、制假窝点,整治药品、医疗器械推广会,整治诊所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并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治理和打击。(七)内外贸秩序工作重点1、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2、酒类市场方面。清理、废除阻碍酒类商品流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地方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和小加工作坊,取缔无照(证)经营酒类商品;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管理。3、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场方面。依法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屠宰场(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屠宰场(点)。4、外贸方面。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的要依法查处;对以不正当价值竞争手段排挤对手要依法处罚。5、保护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盗版用商品、商标行为给予打击。(八)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点1、抓好专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促进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运用专利制度的专利试点工作,扩大企业试点示范面,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2、推进企业专利战略实施。选择专利试点企业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加大支持拥有自主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实施,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发展。3、加大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力度,有效提升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4、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培训、讲座班及报告会,使受训人数达400人次以上。5、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力度建设知识产权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尽快提升服务功能。6、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形成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和部门合力,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7、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8、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制品行为。清理学校周边出版物经营店摊经营的盗版口袋书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加强对学校使用教材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盗版教材教辅。做好出版物市场整顿清查工作,落实管理制度,打击盗版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盗版出版物行为进行严管重罚。抓源头管理,强化对印刷复制业的日常监管,有效打击印刷复制盗版、盗印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对流动书摊的清理整顿工作。9、抓大案要案。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盗版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打击力度。要抓住大案要案,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侵权盗版案件的发生。(九)打击走私工作重点1、坚持以刑事执法为中心,“打团伙、破大案”。2、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进一步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提高打私合力。3、有针对性适时开展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增强专项斗争效果,遏制走私势头。(十)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重点1、摸清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2、加大对重点地区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也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标本兼治。3、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十一)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实施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审核城镇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2、严格做好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审查工作,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稳定。3、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4、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十二)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加强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系统法规体系。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办法;根据上级的安排,对近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整顿。2、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3、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强化建筑施工劳动合同管理,改革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防止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加快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改革。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行“代建制”,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5、逐步建立和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6、增强各级领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依法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建筑市场环境。7、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信用档案系统,完善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发挥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十三)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是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方面。查处的重点: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二是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四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五是一房多售;六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七是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2、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的行为。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是目前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查处的重点: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六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是不法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对相关法规了解不够透切的弱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意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二是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三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四是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4、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直接导致购房人上当受骗,是商品房销售中大量纠纷产生的源头。查处的重点:一是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二是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四是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五是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5、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打击不法中介组织的坑蒙拐骗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二是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房主以假出租、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三是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一气,促成地下交易;四是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五是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六是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七是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6、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三是推诿责任,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四是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十四)文化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依法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文化类经营许可证,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2、继续巩固网吧治理成果,探索网吧管理机制的新突破。依照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连锁网吧的扶持及指导工作,提升文化品位,使网吧真正走上规模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的道路,逐步占领市场主流;同时积极探索“绿色网吧”创建工作,着力解决网络技术提供和日常管理的难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深入开展音像市场的整顿工作。按照“职责分明,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查源头、挖窝点,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盗版音像制品和地下批销窝点进行重点打击,坚决摧毁非法音像制品的发行网络和流通渠道,保护正版音像市场的合法权益;同时整合我市音像市场的零售和出租网络,发展音像连锁超市,深化音像流通体制的改革,促进音像市场结构调整,优化音像市场结构,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4、加大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精神和文化部以及自治区文化厅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允许原有的经营单位增添新的设备;同时采取在效措施,遏制无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蔓延,确保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和繁荣。5、加强演出市场以及录像放映单位的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节目审查关;鼓励组织和引进优秀文艺演出、高雅艺术表演,拒绝演出内容低俗、不健康或证照不全的演出团体进入演出市场。6、加大文物市场治理工作,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活动。整顿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坚持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禁止具备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规范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整顿和规范文物复仿制品市场,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防止珍贵文物流失。7、加大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并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作为申办、年审的前置条件,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规、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十五)安全生产工作重点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深化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及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出台一批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3、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通过办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门坎,对现有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使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4、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正常运转,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度。5、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企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取缔非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和中介服务组织。7、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淘汰一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培训机构,取缔一批非法培训场点,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违法行为;重点对废旧市场、拆迁工程、小型机加工作坊进行清理整顿;持续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拓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防范事故技能。8、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巡查、检查和监察,持续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建立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库,构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网络,加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合法、守法生产经营,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稳定、有序、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十六)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整顿和规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行医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伪造、涂改的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在药店无证“坐堂”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整顿和规范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经静脉用药登记等医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相关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3、整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包括: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伪造、篡改、变造《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未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的;以新闻报道、科普宣传、专家访谈、医疗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有违法执业的行为的。4、整顿和规范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未办理变更登记的。5、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违法设置“乙肝”、“性病”、“不孕不育”等治疗“专科”或“中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6、整顿和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等医疗场所租借或承包等方式交由外单位或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7、整顿和规范外地医务人员未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在我市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8、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9、整顿和规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行为。10、整治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别、终止妊娠手术或药物流产药品销售的行为。11、整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采购、制造、出售、邮寄、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12、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十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和信用制度,运用先进信息手段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五、实施步骤每年1—4月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做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5—10月为检查整治阶段,重点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并开展有关专项整治工作。11—12月为复查总结阶段,通过总结发现问题提出下年度整规意见,逐步形成依法经营、公开公正、竟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六、主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县区、整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整规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强化对整规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整规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县区、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工作,进一步充实整规工作力量,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于农村市场的整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无下属机构的,部门要深入农村市场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加强联合执法,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法制调研,加快制定完善与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项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工作制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依法健全完善整规工作长效监管运行机制,从法律、制度上遏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全市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随着政府的职能转变,规范市场行为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他们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能力。二是开展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是增强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执法工作的必然趋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在全市逐步建立起设置合理、运行有效、科学公正、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减少和避免部门内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切实为生产经营企业减轻负担。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实效。(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从业者的质量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每年的“3.15”、“产品质量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烟草专卖法》、《税法》、《税收征管条例》、《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的宣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假的能力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宣传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成果,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和经验,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同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声势,震撼不法分子,以达到整治的目的。三是强化对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识假防假的能力。(五)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诚实守信活动,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有关部门在行业和企业开展诚信建设工作,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一是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各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信用进行等级分类管理,在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黑各单”制度上取得突破。2005年在巩固建材、烟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食品、药品、建筑等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充分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成果,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对长期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的企业,逐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以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三是继续开展各种诚实守信先进评选活动,用三至五年时间逐步探索建立起面向全市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