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对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0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南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农发行南宁分行分管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清仓查库的日常工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南宁市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南宁警备区同意,现将《南宁市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南宁市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试点方案2009年,广西军区决定在我市进行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试点工作。为了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将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纳入征兵工作的范畴,实现征集对象主体向应届毕业生转移。二、主要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院校的类型涵盖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三、实施步骤(一)预征选定阶段(3月16日至4月31日)第一步:调查摸底(3月16日前)。由县(区)人武部开展兵役登记,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学校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班级普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组织开展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意向调查,切实摸清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愿意参军的人数、专业和分布情况,并向学生告知报名等有关事项。第二步:宣传发动(3月16日至3月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区)人武部会同宣传、教育部门和院校,采取现代传媒和传统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校园、班级,广泛宣传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宣传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的政策规定,宣传应征入伍是应届毕业生选择就业和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的一种途径、宣传预征对象与征兵的关系等,充分调动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军的积极性。第三步:组织报名(3月16日至3月底)。一方面,由县(区)人武部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由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另一方面,由县(区)人武部组织人员深入院校,通过开设固定或流动报名站点,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对因实习或其他原因未在学校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同学代为报名等方式进行。第四步:确定对象(4月初至4月中旬)。县(区)人武部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院校,组织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告知其参加征兵报名、体检的有关事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不受县(区)预征对象比例限制,合格多少确定多少。政治初审按照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审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初检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其它院校毕业生体格目测,由县(区)人武部、县(区)卫生部门单独组织或协调院校医院、医务室共同组织。第五步:完善手续(4月中旬至4月底)。对已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由县(区)人武部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县(区)人武部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存根由县(区)人武部留存备查。确定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做到县(区)人武部、学校、班级、学生本人及家长“四知道”。同时,及时在各院校和家庭所在地张榜公布,自觉接受院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二)预征管理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第六步:情况汇总(5月初至5月中旬)。县(区)人武部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并将系统数据和统计报表(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上报南宁警备区,南宁警备区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征兵办。对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属我市不同县(区)的,由南宁警备区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县(区)人武部。在我区其他城市的,由自治区征兵办通知所在市征兵办。第七步:跟踪管理(5月初至9月底)。县(区)人武部根据本级确定的和上级通报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及时将人员名单分别通知乡(镇、街道)武装部和学生本人。同时,及时建立完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外出登记表》、《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调整补充登记表》等档案资料,准确掌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底数。建立完善“三级监管”和外出登记等制度,责任到人,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在校期间,主要由县(区)人武部、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班主任负责监督管理。离校返乡后,由基层武装部、村(居)委会、村屯(社区)负责跟踪管理。凡外出务工、经商的预征对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请假。基层武装部负责对外出预征对象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卡片,详细记载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络方法等。返乡报名应征时,应提交外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三)兵员征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步:调整补充(10月初至10月底)。结合年度兵源调查和预征对象调整补充,由县(区)征兵办根据当地应届毕业生情况,及时对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前期没有确定为预征对象且愿意报名应征的学生以及在外省市已确定为预征对象但没有掌握到的返乡毕业生及时进行调整与补充,做到有入伍意愿的应届毕业生不漏一人。第九步:继续动员(11月初至11月中旬)。县(区)征兵办在大张旗鼓搞好面上征兵宣传发动的同时,采取乡(镇、街道)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包村屯、社区的责任制,登门入户,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逐个进行面对面动员教育。尤其对已外出务工、经商或一直未返乡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尽最大可能动员其返乡报名应征。第十步:优先征集(11月初至12月底)。年度征兵工作开始后,县(区)征兵办开辟征集应届毕业生的“绿色通道”,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到县(区)征兵办报名应征,直接参加县(区)总检、总审,不受乡(镇、街道)送检比例的限制。在县(区)总检中,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对属身高、视力、体重等边缘问题的,不作单科淘汰,并做到随到随检、随报名随政审。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区)征兵办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情况,优先安排到本单位征集去向范围的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市征兵办在分配县(区)征集任务时,根据全市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总量,预留年度征集任务数的10%作为机动指标,用于征集院校应届毕业生,以确保尽可能多的“双合格”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四、工作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征集院校应届毕业生试点工作,是适应国家教育资源发展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征兵工作创新发展,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上级机关赋予南宁市年度征兵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搞好试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自觉以上级关于征集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把抓好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南宁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市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南宁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得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试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次征集试点工作,时间长、任务重、范围广,涉及军地部门单位多,只有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顺利完成征集试点任务。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切实形成抓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兵役机关作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搞好试点工作的通盘筹划安排,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要协调好方方面面关系,确保征集试点有条不紊地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征集试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宣传发动、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等环节。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抓好试点的各项工作。(三)坚持标准,确保成效。征集应届毕业生试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年度征兵工作的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工作高标准,着力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下功夫见成效。要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力量深入院校,扎实开展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搞准应届毕业生的参军意愿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发动,积极动员应届毕业生报名应征;深入细致地抓好预征对象的动态性教育管理,确保联系得上、召得回;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落实好“四优先”政策,尽可能多地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要加强试点成果的研究探索,坚持边试点、边研究、边梳理,努力摸索总结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征集应届毕业生的方法路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解决影响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饮用水问题,使农村广大群众早日喝上“安全卫生水”,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农村千家万户,促进城乡居民生活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目标任务(一)建设对象2009年12月20日前解决好13万农村人口(包括华侨农场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具体任务附后)。(二)建设标准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2.水量符合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要求。3.取水方便程度满足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要求。4.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三、资金筹措项目建设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的办法解决。项目总投资6046.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351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20万元,市财政配套390万元,县区财政配套390万,业主群众自筹1236.5万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明确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组织验收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市发改委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并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严格管理。自治区、市财政配套资金按一次性全部拨付的办法下拨到项目县区。各县区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项目建设不能如期完成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进行审计。(四)畅通信息。要认真对待,严格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等工作。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前将本县区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等材料报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分配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扶贫办分管副主任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武鸣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横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宾阳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上林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马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隆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兴宁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青秀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邕宁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良庆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自2001年成立以来,在民主决策、保障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出让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鉴于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到个人容易受个人工作变动影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明确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成员:市国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房产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二、委员会职责:负责审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确定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土地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以及讨论决定土地公开出让其他重大事项等。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办公会议材料的筹备,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009年南宁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一般以学龄前儿童发病为主,患麻疹后极易发生肺炎、喉炎、心肌炎及脑炎等严重并发症,严重危害儿童健康。为遏制麻疹高发疫情,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卫生部印发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12年在全国消除麻疹的工作目标。为逐年降低我市麻疹发病率,保证我市2012年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提高目标人群麻疹免疫水平,消除或减少麻疹易感人群,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各县区在抓好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六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在2009年4月20日以前,完成378302名适龄儿童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工作,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任务如下:兴宁区64172人、青秀区52273人、江南区(含经开区)65024人、西乡塘区(含高新区)131458人、良庆区36218人、邕宁区29157人。二、强化免疫时间、范围、对象(一)强化免疫时间:2009年3月20日—4月20日。(二)范围、对象:市辖六城区(包括高新区、经开区)8月龄—7岁儿童。近1个月内有麻疹疫苗(或麻疹疫苗成分的如麻腮风三联疫苗)明确接种史者本次强化免疫不需接种,近1个月内接种过其他疫苗的儿童需间隔28天后再接种。三、组织机构为加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领导,成立2009年南宁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国忠副市长副组长:邓卫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成员:樊应崇市流动人口办副主任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唐志伟市广电局副局长苏华清南宁日报社副总编辑刘燕萍兴宁区政府副区长黄玉燕江南区政府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政府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韦茵邕宁区政府副区长陈晓红良庆区政府副区长莫桃芝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喜和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任由杨晓钊兼任,成员由卫生、教育等部门抽调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投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以对儿童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建立专项工作组织,制定接种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免疫工作。各城区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强化免疫工作顺利进行。(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1.各城区政府要以适龄儿童接种率达95%为目标,抓好本次麻疹强化免疫的组织工作。要特别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新开发地区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外来流动儿童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通过强化责任制,把组织、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城区政府要组织社区、村委干部主动与卫生、教育部门配合,采取地毯式搜索方法逐屯、逐户、逐人调查接种对象,督促家长按时带儿童进行接种。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强化免疫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市级疾控机构负责全市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技术指导,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疫苗、注射器的采购分发和宣传资料的印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接种单位”)采取定点接种和临时设置接种点等形式为适龄儿童接种疫苗,指导并协助管辖范围小学、幼儿园做好接种对象的宣传、摸底登记造册工作,负责学龄前(含未上幼儿园儿童)接种对象的宣传、摸底造册登记、记录、资料汇总等具体工作。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指定1名负责人协调辖区内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负责统计并向市级疾控中心提供所辖区域小学校和幼儿园名单及目标儿童人数。各小学校、幼儿园具体做好本校(园)内的组织、宣传发动,指定1名负责人对校(园)接种对象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汇总、存档,收集《儿童预防接种证》,发放接种告知书,对在校(园)接种麻疹疫苗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协助接种单位做好临时接种现场的准备,督促学生按时、有序到指定的地点接种等工作。4.各城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为辖区内各接种单位(含地段医院)开展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发动、冷链运转、接种补助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5.计生、妇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协助落实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三)加强强化免疫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期间,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强化免疫工作给予支持。各城区卫生、教育、宣传部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在强化免疫前要充分利用通知单、通告、标语、黑板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麻疹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广泛的社会动员。重点做好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新开发地区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外来流动人群的宣传,力争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使广大家长了解麻疹的危害性和防治知识,主动带孩子接种麻疹疫苗。各小学校、幼儿园应主动将接种告知书发到学生手中,保证每名目标儿童家长都能收到接种告知书。五、实施步骤(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20日—3月25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机构,精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强化免疫工作。卫生、教育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部门要做好活动前的组织发动工作,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宣传、完成接种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小学校、幼儿园和居(村)委会等开展宣传动员,在接种实施前完成目标儿童的摸底登记并给应种儿童发放和回收接种告知书等工作。各接种单位在3月25日前完成对小学、幼儿园和居(村)委会等预约接种安排和接种现场的准备工作。(二)接种实施阶段(3月25日—4月10日)。各接种单位实施接种。切实做好疫苗的冷藏和管理工作,确保接种现场既能满足接种对象的接种需求,又能保证接种现场秩序,既能保障接种安全,又能按时完成任务。(三)接种率和免疫效果评估考核、检查阶段(4月10日—4月15日)。各城区政府组织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督促检查。卫生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以城区为单位,对麻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接种率未达到95%的,要开展查漏补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城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儿童进行麻疹抗体水平监测,评估免疫效果。(四)资料总结报告阶段(4月15—20日)。各接种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强化免疫相关的统计表上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六、加强检查,确保实效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教育等部门进行巡回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宣传发动、摸底登记和接种现场的准备等工作,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流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圆满完成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二、实施对象纳入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目标任务(一)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6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各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二)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0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不低于45元。(三)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5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四、经费筹措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一)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府发〔2004〕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县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各县区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调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民政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各县区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其余的供养款物通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安排,不足部分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解决。五、工作要求(一)2009年3月底前,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二)从2009年4月1日起,民政部门按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救助。(三)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四)2009年7月底前,各县区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五)2009年8月,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长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温守荣、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1.各县区要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要做好对本乡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低保存折、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努力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要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工作。3.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同时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4.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督查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检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检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在审批过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检查县区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款物是否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协调领导小组。督查小组每月到县区进行督查不少于1次。(四)收集资料,及时上报。各县区要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数据传送等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县区当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批情况、救助人数、资金发放总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按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为五保对象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创造稳定、和谐,便利安逸的生活环境,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为构建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南宁作出新贡献。二、工作目标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建设20个乡镇敬老院,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全面竣工,实现我市每个乡镇建有一所敬老院的目标。三、基本原则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乡镇主导,社会参与和有利于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改善敬老院条件和扩大规模,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和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四、资金筹措(一)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原则上项目补助35万元/个;县区财政项目配套补助不低于15万元/个,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解决。(二)资金拨付。市财政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下拨,第一期拨付60%,在开工时下拨;第二期拨付40%,在建设任务完成80%,且县区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时下拨。(三)资金管理。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不予下拨第二期经费。由此造成不如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县区责任。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专项资金,相关乡镇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坚持做到专项专用,严禁将资金挤占或挪作它用。五、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的征地、立项、报建及施工建设的手续办理等有关事项,并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3月31日至11月30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和装修以及院内围墙、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项目竣工后,先由各县、区自行组织验收工作,然后由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二)明确职责,全力推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开展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协调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计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部门负责进行规划指导、选址审查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建房用地有关手续;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图纸设计,办理报建手续,并做好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凡项目建设涉及的水、电、土地、建房设计及审批等方面的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三)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各县、区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要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调整。同时,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项目规模,不得盲目随意新增或扩大项目。(四)加强督查,搞好验收。各个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方案确定后,各县、区要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资金预算报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从3月份开始,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前向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建设竣工后,各县、区要按照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请求市级检查验收的请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项目建设的相片等材料报送到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各县、区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完善服务,严格管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五保村和敬老院组织开展“达标创先”评选活动的通知》(桂民发〔2006〕25号)的测评标准对乡镇敬老院进行管理,选好配好敬老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精、热爱事业的人员对敬老院进行管理,敬老院要优先安排没有自理能力或没有监护人以及住房条件差的五保对象入住,稳定和提高五保对象的入住率,强化建章建制,加强建设后续管理,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附件: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分解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谋划好这个阶段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做好《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认真开展发展基础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入分析国内外发展形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凝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智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宏伟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目标,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二、编制原则(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等发展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进一步深入县乡、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在规划内容、政策措施方面又要更具体合理,增强规划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三、工作机构(一)领导小组成立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纲要、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刘长林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成员: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房产局、园林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商贸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外事办、侨办、法制办、信访局、国资委、人防办、扶贫办、信息办、招商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社科院,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残联,武鸣县政府、横县政府、宾阳县政府、上林县政府、马山县政府、隆安县政府、兴宁区政府、江南区政府、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邕宁区政府、良庆区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各一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市发改委杨敏副主任担任。(二)编写小组由市发改委负责组建“十二五”市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小组,成员从市发改委有关科室以及市经委、建委、规划局、农业局、商务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社科院等部门或单位抽调,或聘请专家和咨询机构参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县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编制的要求,要分别成立县区、行业及专项规划编写小组。(三)专家咨询小组由市发改委组建专家咨询小组,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对南宁市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审稿、修改和提出意见等咨询、论证工作。四、工作安排(一)工作任务及思路扎实完成“十二五”期规划编制工作需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开展规划工作调研及学习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有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探讨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研究我市“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主线、发展目标、建设重点等。主要通过学习文件、外地考察、组织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第二,开展规划前期重大发展问题研究。安排对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凝聚社会智慧,理清发展思路,加强科学规划,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撑和指导,是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总体规划前期研究由市发改委统筹安排,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和直接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各县区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安排。第三,起草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调查研究、资料(意见)征集、课题研究等基础上,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由市发改委代政府草拟《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编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纲领和依据,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要求,编制全市重点领域(行业)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23个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5年)、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商贸物流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发展规划、水利建设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主要由对应领域和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和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开展编制工作。第五,编制各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为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自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二)分工及时间安排1.总体安排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进行全市“十二五”规划工作动员,开始组织规划编制研讨班、基层调查调研以及外地考察学习等活动。第二阶段,前期重大课题研究阶段。2009年4月—2010年3月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具体安排为:2009年4月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方案及相关课题,并确定第一批课题承担单位,2009年4-10月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后续根据需要再陆续安排部分课题研究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工作。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步骤:2009年12月前完成提出“十二五”规划纲要思路;2010年1—8月起草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基本框架草案,并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0年10—11月修改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报市委、政府审核。(2)各县、区规划纲要编制步骤:2009年12月前提出规划思路;2010年2月底前将规划编写提纲交市发改委平衡,2010年5月底前将规划纲要初稿交市发改委衔接;2010年1—7月各县区开展各自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将规划纲要草案交市发改委衔接。(3)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步骤:2010年2月底提交提纲,5月底提交初稿,在2011年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获市人大通过后,以之为依据进行衔接,修改完成后于2011年5月前上报“十二五”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第四阶段,规划报审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完成《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2011年初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见附件)五、经费保障(一)市级“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编制经费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各有关部门专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核拨。(二)各县区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经费落实到位。六、工作要求第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领导挂帅,专人(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第二,加强衔接,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和协调,形成下级规划服从和落实上级规划,同级规划各有分工、各有侧重、衔接协调的关系,使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融为一体。同时加强配合,认真协助责任单位开展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第三,科学规划,创新方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测算经济指标,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革除原则性过强、针对性较差的规划内容,突出空间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避免上下雷同、交叉重叠的内容,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用性。第四,统筹安排,按时完成。各负责单位要统筹安排规划编制工作,及时与市发改委沟通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相关规划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保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附件: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发建设31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工建设31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工建设31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为做好实施南宁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工建设扶侨安居房310套”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通过实施扶侨安居工程,切实改善我市华侨农林场归侨的住房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华侨农场归侨生产生活的重视和关怀。二、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本项目实施的对象为浪湾华侨农场、五合华侨林场的归侨危旧房户。归侨危旧房户是指:现在在册的归侨且正在居住的,经过县(区)建设部门认定的属于需改造的危旧房的住户。2009年全市扶侨安居工程任务为开工建设安居房310套〔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表〕。三、实施标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8〕9号)精神,我市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经费资助,按照多困难多补助,少困难少补助的原则,平均每套不低于15500元。扶侨安居工程实施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旧房翻修、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等形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做到经济实用、保质保量、美观大方。扶侨安居工程具体实施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经费来源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农场和个人筹措、社会扶助和亲戚邻居互相帮助的方式,政府对扶侨安居工程每套平均补助标准为15500元,其中中央安排9000元,自治区财政安排5000元,市财政安排1000元,县(区)财政配套500元。政府补助经费采取分三期拨付的办法。第一期拨付是在扶侨安居房开工时下拨,即下拨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套1000元);第二期拨付是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按每套14000元的80%拨付;第三期拨付是在扶侨安居工程竣工并经过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县(区)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安排到位。五、主要措施(一)成立机构,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成员:市侨办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规划局副局长市建委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房产局副局长市审计局副局长市房改办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隆安县分管副县长邕宁区分管副区长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华侨农林场实施扶侨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侨办,联系电话:5323971、5319642),具体负责扶侨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侨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建委等单位组成。隆安县和邕宁区也要分别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扶侨安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1、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开工建设改造扶侨安居工程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市侨办负责“扶侨安居工程”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扶侨安居工程”与侨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及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扶侨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补助经费并按具体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设计建设、报建手续、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新建住房用地有关手续办理;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做好扶侨安居工程认定和危房产权的确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市房改办负责指导做好有关房改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扶侨安居工程项目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2、隆安县和邕宁区人民政府的职责隆安县和邕宁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所在地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成立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的领导;制定和上报本县(区)扶侨安居工程方案,明确县(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落实到人;落实配套资金和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扶侨安居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帮扶措施等,组织和发动社会援助;确定扶侨安居工程开工建设时间;组织实施扶侨安居工程计划,按进度拨付扶侨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好扶侨安居工程资金;落实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的责任,做好扶侨安居房户的审查确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隆安县和邕宁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市扶侨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部门领导、实施部门领导三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与隆安县政府、邕宁区政府签订南宁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责任书,隆安县和邕宁区也要同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签订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责任书,落实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华侨农场一把手要直接对“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负总责。(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扶侨安居工程实施对象确定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把好扶侨安居工程对象审核关,享受政府扶侨安居工程补助的家庭,必须是现在在册的归侨且正在居住的,经过县(区)建设部门认定的属于需改造的危旧房的住户。被确定列入扶侨安居工程的住户必须经过华侨农林场职代会评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扶侨安居工程对象申报审查手续,必须由农场逐级上报,经县(区)政府扶侨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四)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确保扶侨安居工程工作落到实处为使扶侨安居工程按照规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标准,县(区)政府要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1、由县(区)侨办、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深入华侨农林场指导和协调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选址工作,并组织进行宅基地测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2、由县(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应根据当地建房特点,做到美观大方实用。3、由华侨农林场做好动员发动工作,提出扶侨安居工程实施的对象,公示资助建房户,做好拆建安置工作。4、抓好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以及安全施工工作。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侨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华侨农林场对扶侨安居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工程验收。(五)做好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浪湾、五合华侨农场要认真做好列入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工作。六、完成时间扶侨安居工程要求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份组织检查验收。七、有关要求各有关县(区)政府要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项目推动情况(包托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建议等)书面报告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在每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项目的责任领导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评办。附件:南宁市2009年扶侨安居工程项目任务分配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是一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了切实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为目标,从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逐步改变农村特困对象无房住、住危房的状况,以缩小农村特困对象生活条件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建设美丽富裕文明的新南宁作出新的贡献。二、目标任务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1000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任务,12月底前全部入住新房。三、对象范围农村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和严重危房户,即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低保证》,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结构严重变形,墙体失固,屋顶塌陷,濒临倒塌,居住危险,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村家庭。四、实施标准(一)经费资助标准:家庭人口为1—2人的农户,各城区(开发区)资助标准平均不低于6500元/户,各县资助标准平均不低于6000元/户;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的农户,各城区(开发区)资助标准平均不低于7000元/户,各县资助标准平均不低于6500元/户(以上资助标准已含市财政补助部分)。(二)建筑面积标准:家庭人口为1—2人的农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的农户为40—60平方米。五、建设要求(一)选址要求。尽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进行重建,无房户的用地要集中并使用农村空闲地、荒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特别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选址要坚持“一避两让三抬高”,即避开泥石流、滑坡地段,让开水道、风道,建在高台、高坡、高地上,尽量降低灾害风险,避免损失。(二)设计要求。要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统一设计,设计图纸要结合当地民居特点,房屋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房屋样式尽可能统一规范。(三)建筑要求。房屋建筑材料以牢固、耐用为原则,一般应为砖混结构。(四)进度要求。3月底前完成危房改造对象的核查确定工作,4月份进入危房改造建设全面实施阶段,10月底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11月份进行检查验收。六、资金筹措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亲邻互帮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每户补助资金5000元。县区要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补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下拨,第一期拨付50%,在危房改造开工时下拨;第二期拨付50%,在危改任务完成80%,且县区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时下拨。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不予下拨第二期经费,由此造成不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要追究县区责任。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牵头组织和协调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危改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办理危改户建房用地有关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县区做好危改户建房的规划指导、选址审查等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为危房改造工作设计建设图纸,办理报建手续,做好危房质量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参与危改对象的审核;市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沼气池补助资金,帮助危改户建设沼气池;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市属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享受政府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必须是无房或居住严重危房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有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补偿收入的家庭,不能资助。危房改造对象申报审查所有手续要由村委会逐级上报,即由农村特困户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报告,村委会核实证明,并由村委会上报到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各县区民政局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批。被确定的危改对象必须经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应在一周以上),不准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四)整理资料,及时上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和资料收集、数据传送、总结材料等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县区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附件:南宁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任务分配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减贫脱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减贫脱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减贫脱困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解决贫困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整村推进为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帮助群众解决饮水难、行路难等问题,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让贫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为构建美丽富裕和谐新南宁作出新的贡献。二、目标任务修建村屯道路500公里、独立桥2座,完成人畜饮水工程项目200处。三、建设标准(一)贫困村道路建设主要以砂石路为主,有条件、有能力、群众自筹积极性高的村屯可以建设水泥路。(二)通屯砂石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极限最小半径≥15米;停车视距20米;错车道宽度不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路基硬度实度不小于93%;最大纵坡9%。(三)通屯水泥路路基宽4.5米以上,混凝土路面宽3.5米、厚18厘米以上,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四、资金筹措计划总投资6969.3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自治区扶持2800万元,市财政补助2700万元,县区配套920万元,群众自筹549.3万元。五、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月—4月)。(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5月—11月)。(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20日前)。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减贫脱困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减贫脱困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扶贫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扶贫办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减负脱困工程的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的减贫脱困工程建设。(二)做好前期工作。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项目实施计划,做好拟建项目的勘测设计,做好项目招标的前期工作,防止前期工作准备不足而影响按时招标和按期动工。(三)规范项目管理。一是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选好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二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量较大的项目要有监理工程师全程负责。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要于每月28日前向市扶贫办报送当月的工程进度表和工程实施情况,由市扶贫办汇总后上报市减贫脱困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五是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机械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石山爆破的炮工选择和工作程序,雷管、炸药的管理,民工临时工棚的用电、防火安全,运输机械的性能,施工现场未封闭的交通指挥等,都要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规定,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确保施工和交通安全。没有落实管理措施的不允许施工,没有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和发现事故苗头的,要及时进行停工整顿,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六是加强廉政建设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不干预项目建设招投标,不指定项目建设施工队伍,不能“吃、拿、卡、要”。(四)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按照“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做到县区领导重点抓,乡镇领导具体抓,挂点单位配合抓,基层组织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贫脱困工程建设工作,把减贫脱困工程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推进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发改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和检查;扶贫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道路的勘察设计,加强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水利部门要指导有的村屯做好人饮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和施工,并提供技术服务;各挂点单位要掌握责任点减贫脱困工程的详细计划、工程勘测设计、预算、招投标、资金筹措和工程进度等情况,检查项目所需占用群众土地、物资的解决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检查工程项目实施中各级有关人员的廉政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在减贫脱困工程中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减贫脱困工程实施中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附件:南宁市减贫脱困工程建设计划安排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2009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根据全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增加如下相关灾种:地基不均匀沉降、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地面沉陷,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管涌、矿坑突水,水库浸没,垃圾填埋或采矿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统计和分布情况根据2008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统计,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34处,其中市区有121处,市辖六县共613处。从地质灾害隐患点形成原因分析,市区12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属自然因素造成的有11处,占9.09%,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有110处,占90.91%;市辖六县61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属自然因素造成的有180处,占29.3%,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为433处,占70.7%。2006年以来全市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地质灾害共5起,死亡12人,全部是人为活动诱发的。由此可见,我市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主要是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低山区、岩石山区、岩溶区,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嘉和城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区、仙湖开发区、凤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和柳沙半岛英华路、邕江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水库坝区、垃圾填埋区等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的地区。各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公路沿线、山坡建房、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二、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一)威胁对象和范围我市丘陵区、低山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石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溶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快速环道沿线和柳沙半岛英华路的行人、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人员、行人、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含基坑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嘉和城、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区、仙湖开发区、凤岭新区、仙湖开发区、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人员、车辆、缆车等主要受到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邕江沿岸的居民、船民、养殖户、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矿区、采石场的人员、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主要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垃圾填埋区附近的居民主要受到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各县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主要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二)重点防范期我市主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采石场崩塌,危岩,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场地与地质灾害密切相关,为重点防范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南府办[2008]180号)。各县、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开发区适用于本方案中各县、城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年度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管理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者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审批等使用的凭证。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依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一时期进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的认定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也应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如原评估成果、治理设计方案及施工进度或资金投入签证等资料)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其配套预防措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也应按“三同时”制度办理,但对其中已经修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矿业权人在勘查作业或开采过程中必须履行治理义务,并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并成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3、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采矿权人不承担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四)落实各部门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核发采矿权证书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发放证书。在核发或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该建设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及矿山治理义务)是否通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或其他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不得退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其利息。3、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7、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8、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10、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11、房产部门: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者办理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12、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13、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14、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15、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施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6、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17、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1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19、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20、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21、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22、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23、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渎职行为。(五)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应急出勤补助制度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补助制度(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治理。(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2009年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做好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查工作。组长:黄润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谭玫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李耕市交通局局长苏绍荣市民政局局长全文杰市气象局局长任叙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建湘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王奕勘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任叙新兼任。二、主要目的通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大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汛期来临前,组织并将任务落实到各社区,责任落实到人,要对辖区内各单位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大检查,掌握辖区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于4月底组织督查。(二)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的测报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气象、水文、水利、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群众,为防治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三)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对地质灾害高发区、危险区的实时监测。要充分发挥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职能作用,通过监测、会商,确定危险区域,标明危险等级,发布预警通告。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四)要保障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可就医。各级人民政府对已发生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紧急避让措施,选择好安置点,组织好紧急撤离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千方百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五)抓紧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尚未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等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或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比率,防患于未然。(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要迅速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防止灾情扩大,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对重大隐患区域防范、整治工作加强现场指导和督查;气象、水文、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雨情和水情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灾情预报工作;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就医;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经济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的巡查,确保下游群众的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生灾情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对因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南宁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和《关于“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06〕2244号)以及《关于印发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口发〔2007〕4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为主线,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活动为抓手,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支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南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目标任务(一)建设对象对72个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其中:武鸣县10个、横县11个、宾阳县9个、上林县6个、隆安县7个、马山县10个、兴宁区3个、江南区3个、青秀区3个、西乡塘区2个、邕宁区3个、良庆区5个。(二)建设标准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侯诊大厅、男性诊室、女性诊室、治疗室、女性检查室、检验室、b超室、乳透室、心电图室、咨询(悄悄话)室、放取环室(人流室)、结扎手术室、更衣室、缓冲区、洗手室、消毒供应室、康复室(康复床6张以上,且内设卫生间)、避孕药具室(库)、人口学校、医护办公室、药具办公室、档案室、计算机室。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侯诊大厅、节育手术室、更衣室、缓冲区、洗手室、妇检室、检验室、治疗室、咨询室、b超室、乳透室、消毒供应室、康复室(康复床2张以上,且内设卫生间)、避孕药具室(库)、人口学校、科技办公室、药具办公室。三、资金筹措市财政投入20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督查工程进度情况,核拨建设款项。县区财政适当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土地和前期(可研论证、项目选址、办理“两证”)等工作。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09年3月前),完成项目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方案报批、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等前期相关手续工作。第二阶段(2009年4月),完成隶属新建服务所项目的勘探、设计、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并进入施工建设。第三阶段(2009年5月—10月),完成项目的监理、施工、装修等工作。第四阶段(2009年11月—12月),完成组织验收,并进行总结。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成立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口计生委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建设项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建设进度情况通报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任务。(二)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区是负责具体抓好本县(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的主体。对本县区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设计、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市人口计生委是实施项目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计划与具体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确认、指导与督查和组织验收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县区落实项目用地立项及审批有关手续等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规划和办理项目用地有关手续等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县区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与报建手续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项目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加强管理。各县区要组建有人口计生、发改、规划、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项目工程现场基建办公室,明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程序、制定项目建设及进度计划,对本县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计划,使工程建设符合规范的技术服务流程。特别要加强手术室、检查室、消毒室等核心科室的建设,确保建成使用后的节育手术安全。要实行建设工程全程监管督办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四)加强督查。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和完成情况实行全程督查报告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进度检查和完成情况验收。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2009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指标。附件:南宁市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定和全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我市的“项目建设年”,全年力争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目标。为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权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政策和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建设年”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各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展,确保各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全市“1180”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速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项目限时批复制度,落实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三、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开展。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二是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三是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严禁计划外投资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审核,努力节约政府投资。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中央新增投资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六、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廉政建设。一是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点、面结合,重点监督和全程跟踪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的监管,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资金投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要严肃查处各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二是监察、审计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良”;三是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对分管工程吃拿卡要;四是各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主动和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或《廉政保证书》,加强互相监督力度,约束双方行为。七、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应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目标、任务、责任。开展效能检查,落实政府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进展慢、组织开工不力、资金使用管理不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有责任的,要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09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009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推进“中国绿城”建设,掀起植树绿化热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8年实施种植200万株树木工程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实施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2008年实施种植200万株树木工程情况简要回顾2008年实施种植200万株树木工程于2008年3月8日开工,12月19日竣工验收,共种植完成乔木202.84万株。其中,城市精品线路、主干道、重要节点、边坡等种植树木(包括更换补种年初寒害道路受损树木)10.12万株;城市内河绿化种植乔木24.74万株;公园、景区种植乔木21.69万株;机场高速路两侧、环城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种植乔木49.17万株;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种植乔木11.27万株;城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广西体育中心绿化、五象大道景观绿化、竹排冲整治工程景观绿化等)乔木9.13万株;城郊结合部、近郊周边等山体坡地,乡镇、村屯绿化种植乔木76.72万株。工程主要分为自筹资金类、市财政筹资类以及城建项目筹资类三大部分。经费投入15490.77万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8390.5万元;其它途径筹集资金7100.27万元。二、2009年实施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作,以建设生态南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国绿城生态景观建设水平、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树立生态理念、建立全民参与机制为动力,全面组织、发动驻邕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参与到该项目建设工作中来,大兴植树造林之风,大搞城市绿化美化,抢抓季节,加快实施,早日实现“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树要成林、花要成片、植树成景”的建设目标。三、工作目标2009年增种乔木210万株。其中:市区内种植大树(胸径≥12cm)20万株;近郊种植中、小规格乔木(中规格:4cm≤胸径<12cm;小规格:胸径<4cm)190万株。四、组织机构成立2009年建设生态南宁年内种植210万株树木工程总指挥部,负责工程的组织发动、指挥协调和督察检查工作。总指挥长:黄方方市长副总指挥长:岑可成市委副书记覃孟征市委副书记温守荣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国付市园林局局长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蔡亦南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封宁市规划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资源局农冰市环保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韦秉中市广电局局长陈竑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余昌文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赵禹鹏青秀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文光琪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农恒志市园林局副局长胡少华市园林局副局长李军市园林局副局长费志敏市林业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主任:温守荣(兼)周家斌(兼)常务副主任:黄润斌(兼)邓国付(兼)韦志鹏(兼)副主任:农恒志(兼)费志敏(兼)胡少华(兼)李军(兼)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五、工作原则(一)种植大树在市区内增种大树,持续提高市区内树木总量。在重要的区域、节点、道路及新建公共绿地上种植大规格树木,提升城市园林景观形象。(二)树植成林重点实施集中成片种植树木工程。一是在与环境和景观关系重大的区域成片种植乔木,主要有快速环道两侧、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两侧的荒山荒地绿化、18条城市内河、城郊结合部周边村屯荒山坡地等,重点在五象岭和城郊主要公路进城路口两侧;二是以新建绿地项目、城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为载体,成片种植乔木;三是充分调动城区、开发区积极性,新建改建一批公共绿地,增加绿量;四是创新理念,在新建居住区中科学规划建设集中成片树林。(三)大、中、小规格树木合理栽植,植树成景1.新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绿地、重要区域、节点,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种植以大、中规格开花乔木为主,孤植花灌木为辅;2.精心选择优良的城市园林绿化树种,以乡土特色树种为主,以“高大、浓荫、阔叶”树种为主,适地适树,营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3.结合新建绿地项目,精心设计,建设一批人文景观、园林艺术俱佳的精品园林景点,体现以人为本的造园宗旨,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现代园林城市。4.城市周边绿地以种植小规格乔木为主,构成环抱市区的绿色大环境。(四)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项目运行机制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传发动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参与到绿化植树工作中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园林、林业、风景区管理部门则重点抓好主要公共绿地的绿化改造工程。(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主要负责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经费;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措辖区内20米以下道路、小街小巷、城区级绿地、近郊荒山荒地造林等公共建设项目资金,及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单位、厂矿、房地产小区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参与共建。六、主要项目及责任分解根据建设经费来源,分为市财政筹资类、城建项目筹资类及自筹资金类三大类。(一)市财政筹资类(增种10.3万株。其中:大树4.5万株、小规格乔木5.8万株)1.东盟商务区对商务区内中新路、合作路、桂花路、桂雅路等道路新种胸径15cm以上大树0.6万株。2.市区道路对民族大道延长线、快速环道、白沙大道等43条道路,市区内32个道路渠化岛以及59块道路后排绿地新种大树2.2万株。3.公共绿地对南宁大桥周边规划绿地、桃村路小游园、永和大桥南侧绿地、南湖公园盆景园等11块绿地增种大树0.7万株。4.内河整治绿化项目结合内河综合整治工作,在18条城市内河可绿化地段种植大树1万株。5.百里环城森林生态圈项目继续做好百里环城森林生态圈项目建设,完成2008年备耕但未定植的745亩的荒山荒坡造林工作,种植小规格乔木5.8万株。(二)城建项目筹资类(增种大树10.5万株)根据2009年城建计划的安排,城建园林绿化项目计划种植大树10.5万株。任务分解如下:城建项目大树种植任务分解表序号项目名称乔木(万株)业主单位1青秀山生态保护工程3青秀山管委会2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1投资开发公司3体育休闲公园1市园林局4广西体育中心景观工程0.6威宁公司5银海大道拓宽工程0.6良庆区6平乐大道景观工程0.4城投公司7凤岭冲沟改造二期工程0.4排水公司8五象新区1#、3#、6#路绿化工程0.3城投公司9荔园滨水公园0.3市绿化处10市民中心景观工程0.1威宁公司11其它城建项目2.8各项目业主12合计10.5(三)自筹资金类(增种189.2万株。其中:大树5万株、中小规格乔木184.2万株)1.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在城区新建、原有公共绿地上增种大树,广泛发动辖区内单位、集体、个人共同参与植树,共种植大树4.5万株,重点开展区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新增大树。各城区(开发区)种植任务分解如下:各城区(开发区)种植大树任务分解表序号责任单位种植数量(万株)1青秀区政府1.62兴宁区政府0.63江南区政府0.64西乡塘区政府0.65良庆区政府0.36邕宁区政府0.27高新区管委会0.28经开区管委会0.29相思湖管委会0.210合计4.5(2)以退耕还林和速丰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为载体,加大近郊的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力度,重点做好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两侧荒山荒地绿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种植中小规格乔木184.2万株。各城区(开发区)种植任务分解如下:各城区(开发区)种植中小规格乔木任务分解表序号责任单位种植数量(万株)1青秀区政府25.5(小规格)2兴宁区政府32(小规格)3江南区政府32.5(小规格)4西乡塘区政府18.5(小规格)5良庆区政府48(小规格)6邕宁区政府23.5(小规格)7高新区管委会1.4(小规格)8<tdstyle="border-right:windowtext1ptsolid;padding-right:5.4pt;border-top:#ece9d8;padding-left: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新全民创业活动的决定》(南发〔200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把我市创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全民创新全民创业活动和加快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规划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五大体系”,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城市充满创业活力,社会形成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二、目标任务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力争用2年时间,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创业新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2009至2010年,我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创业环境满意度明显增强。具体目标是要实现“六个一”:一是树立一批创业示范基地。新增40个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30个;建设24个创业示范街道(或示范社区)。二是培育一批创业实体。新增私营企业60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35000户,企业(个体户)存活率(存续一年以上)为70%。三是扶持一批返乡创业典型。新增返乡农民工创业品牌基地30家,规模以上返乡创业经济实体1000家,带动农民就地就业10万人以上。四是培训一批创业“小老板”。组织开展创业培训10000人,培训后自谋职业或创业成功率50%以上,大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创业指导和创业活动的人数达到60%,毕业生当年创业人数达到5%以上。五是建立一个创业项目库。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采集开发5000个的创业项目。六是组建一支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依托市、县(区)、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组织一支200人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家队伍。三、主要工作(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的工作推动机制在市就业工作联系会议机制下,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组成,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工作摆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同时,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改善企业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切实改善行政管理和办证手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不断优化我市创业环境。(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使创业培训工作形成点多、面广、覆盖率高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加大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创业实训工作。(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和创业项目库。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扶持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发挥良好导向和典型作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五)建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指标作为全市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实行月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评,强化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四、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一)2009年1-3月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开展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二)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工作:1、认真研究及时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人事、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研究促进创业的措施,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灵活性,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2、加强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师资培训,提升创业师资的能力和水平。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3、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创业服务活动。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改进各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提升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创业专家队伍的作用,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服务活动。完善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者俱乐部有关章程和制度,定期举办创业者沙龙、创业者论坛等,为创业搭建交流创业经验的平台。4、建设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在全社会开展“创业金点子”征集活动,分批由专家进行点评,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各县(区)、开发区举办2场以上的创业项目推介会,开展技能展示、创业指导、现场咨询、创业讲座等活动。5、创新创业融资机制。深入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完善评估认定标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模式,降低融资门槛。6、开展“邕城创业行”主题系列活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凤还巢”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事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主题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同行”活动。由妇联牵头,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女性创业就业”活动。由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创业实践宣传”活动。由工会牵头,开展培训、帮扶下岗职工、困难职工“五一创业”等行动。7、组织创业竞赛活动。在全市组织由各类创业者参加的创业竞赛活动,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8、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活动。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开展政策宣传、项目推介、表彰先进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9、开展专项督查。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县区和责任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活动取得实效。10、举行“凤还巢”、“创业进校园”等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成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三)2010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主要工作为总结活动经验,建立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管理制度,通过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一批创业带头人、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道(社区)、支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举办创业成果展,推广各级各部门先进工作经验。开展涉及政策环境、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改进不足,将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向深入。五、有关要求(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民政、税务、工商、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县、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要求,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推进。(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召开座谈、讲座、知识问答、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大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创建工作。(三)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解决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网络建设,落实创建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附件:南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指标分解表(2009年-2010年)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大道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民族大道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南宁市民族大道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建设实施方案为了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进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平安南宁、构建和谐社会,以服务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运营行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城市组织、指挥、疏导交通的整体能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优质高效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二、主要范围在民族大道、民生-东葛路、人民路、朝阳路、古城路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包括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指示系统等。三、资金筹措由市财政落实建设资金。四、实施步骤(一)启动阶段(2009年3月)。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成立项目机构,组织项目人员,部署、启动项目工作。了解技术动态,收集项目技术资料。调查民族大道、民生-东葛路、人民路、朝阳路、古城路等五条道路交通现状,初步分析出租车上下客点的交通需求、交通矛盾和管理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初步提出项目建设目标和范围、实施地点。(二)立项阶段(2009年3月)。确定设计单位,初步提出项目总体方案,确定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预算,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核、批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三)比选阶段(2009年4月)。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对拟定的备选建设方案进行比选,确定出租车停靠站的具体建设方案。(四)设计阶段(2009年5月)。完成施工图设计。(五)评审阶段(2009年5月)。由市建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该施工图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该设计,并审核、批复。(六)招标阶段(2009年6月)。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完成采购文件及其技术文件。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项目招投标。由市交通局与中标方共同完成项目合同的起草和签订。(七)宣传阶段(2009年6月-9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规范出租车交通秩序、方便市民出行的重要意义等进行大力宣传,加深广大市民认知、了解程度。(八)施工阶段(2009年7月-9月)。承建方迅速开展设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同时,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监理方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九)验收阶段(2009年9月)。完成项目验收材料的编制,开展项目初验工作,组织项目验收会,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同时,完成合同款项支付、项目变更等相关手续,结束项目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民族大道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规划局、市建委抽调人员组成。(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三)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对项目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四)强化督促检查。将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整体建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每月30日前向市民族大道等五条道路增设出租车停靠站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共同努力,我市已经基本建立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由于不少应急预案起草时间仓促、普遍没有经过实践检验,随着情况变化,预案时效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应对处置科学性,提高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办法,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15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领导。市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预案演练制度,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应急预案演练。市直其他各部门也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方案演练,做到常用的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各类预案演练工作。要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切实发挥预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二、采取灵活多样的预案演练方式和组织形式。市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应急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直其他各部门也要将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演练效果;没有条件组织实战的,应急结合相关会议和培训或其他相关活动开展桌面演练,通过模拟实战情节,检验各级指挥人员及有关部门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熟悉预案内容和操作程序,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演练方式。在组织形式上,可结合实际,采取区、市联合,部门联合、市有关部门与县区联合,或牵头单位负责,各部门配合等多种组织形式。三、加强沟通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市本级各项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和县区重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和沟通协调。四、增强计划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计划性,要及时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在每年2月底将本县、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并在开展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前,提前半个月将工作方案及时上报。五、及时上报2009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通知》要求,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管委会于2009年4月6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包括演练项目、演练形式、规模等)报市应急办汇总上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稳定和谐库区为主线,以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创新移民工作管理机制为动力,推动库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82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人饮工程22项、供电工程1项、交通工程51项、农田水利工程3项、移民新村工程4项、文化教育工程1项),解决农村移民的饮水不安全、用电难、行路难等问题,实现受益移民50109人。三、资金筹措计划总投资2028.2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441万元,县区及群众自筹587.2万元),为2008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结余资金。四、进度安排第一季度完成前期工作,第二季度完成项目计划的30%,第三季度完成项目计划的60%,12月20日完成项目计划的100%。五、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市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科学组织,扎实推进,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依法实施,严格管理。要严格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因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计划项目和资金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工程招标和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要严格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3.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政策,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党和国家对移民的关心和爱护,宣传方针政策,使移民群众了解国家新时期移民的方针、政策、措施,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共同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氛围。5.整理资料,及时上报。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有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县区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材料报送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附:南宁市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2009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和平安南宁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年”为抓手,切实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思路:按照“健全体系、理顺机制、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抓好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机制、加强服务指导和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基层和基础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我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等十项工作(简称“13310”),促进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进一步提高。(三)工作目标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降事故量”为目标,确保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1、事故指标:全市各类事故总量下降,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之内,工矿商贸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2、主要工作目标:——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成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与所管理的单位,各企业与车间、管理部门、班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签状率达10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达到10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面达10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率达100%,全市完成30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开展面达到100%。——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完成1-2个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继续深化,合法企业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比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中层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90%以上;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参培率达100%。——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切实整改。推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实现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列入年度五级监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00%完成整改。——科技兴安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全市有25个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市、县(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或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企业达到100%;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装备、人员的配备和资金保障达标率100%,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应急预案和进行演练的企业达到100%。——安全生产执法环境进一步改善,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不出现重大差错。——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职业危害突出的行业企业作业场所切实得到治理。——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目标。二、主要工作措施为了实现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工作措施的落实:(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一是加强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行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二是建立安全诚信体系,开展企业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和限制。2、着力构建党政领导负总责、行政首长为主、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安监部门综合协调的责任体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以“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职”为基本原则,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落实和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规范化建设。二是继续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细化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三是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四是继续实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制度。五是修订完善安委会、安委办工作制度,建立安委会常务部门协调机制。六是组织开展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培训。3、加快事故查处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事故查处结果报告备案制度,坚持事故警示约见制度、现场分析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二)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措施1、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调研工作,出台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制支撑。一是出台《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完成《南宁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立法调研工作。二是起草《南宁市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和《南宁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组织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调研,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2、制定安全生产配套政策措施。一是配套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继续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二是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推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按规定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三是推动雇主责任险和从业人员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实现安保互动。(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1、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对从业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2、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程。一是督促企业落实好企业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三是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技能轮训。四是市级举办1-2期全市培训班,举办矿山、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管理专题和安全监管监察专题研讨班,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开展好2009年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二是以各县区安监部门和消防、交警、建设、农机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五进”(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在南宁日报定期开办“安全之窗”专栏;将典型事故案例和每起事故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时事宣传以及案例警示教育力度。(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1、有针对性的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治理。煤矿方面,凡达不到自治区规定要求的煤矿,采取退出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现状普查,促进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继续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地采煤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大力推进小煤矿采煤方法、支护方式改革和安全技术改造,推动煤矿企业逐步实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非煤矿山方面,深入开展矿山事故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水体下开采、“一面墙”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足、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等重大事故隐患;深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各个尾矿库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四等以上尾矿库安全检查、监控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采取迁移、停用、闭库等措施。2、深化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自治区产业规模的化工、烟花爆竹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储存企业完善监控措施,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联控工作;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清净下水防污染设施的专项检查、烟花爆竹氯酸钾专项整治和“三超一改”治理工作;量化安全生产检查、督察,实施专家协助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强化采用危险工艺的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3、深化道路交通、农机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体系,强化乡镇对农村道路的监管。以推进“八个平安”(“平安客运”、“平安农机”、“平安校车”、“平安防范”、“平安摩托、低速载货汽车”、“平安旅游”、“平安绿色通道”、“平安救援”)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以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力整治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行为。推动渡口渡船实施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砂石运输和施工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强化乡镇非运输船、自用船的监管。4、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城市燃气安全、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特种设备监察和旅游安全、学校安全等工作。组织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三合一”、“多合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建设施工方面,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房屋拆除引起的坍塌及塔吊、施工升降机倒塌等各类事故的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重点整治,强化项目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管。5、突出抓好事前防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活动。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属地、分行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攻坚。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三是强化高危行业安全监管,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检查督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四是坚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加强督查,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五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特定时期安全监管,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6、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公检法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针对打击重点及非法生产经营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三是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组织予以严厉惩处,对存在五类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实施上限处罚。四是在工矿商贸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加强服务指导,强化源头管理1、加强高危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分类编制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对技术含量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做大做强。推动新的化工建设项目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危行业对现有企业采取兼并、重组、改制、关闭等措施,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集团化生产经营,从根本上提高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2、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三同时”审查。一是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情况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监察,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建设,从源头上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3、开展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监督检查。一是加快建立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监督检查体制、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探索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三是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专项培训,提高监管人员辨识、控制和综合治理的能力,培养一批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监管人员。四是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普查,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4、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全评价、培训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质量,严厉惩治提供虚假评价报告、超范围培训发证的违法行为;支持安全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行安全生产代理制试点。开展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提供人才支撑。(六)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机制1、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五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监控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落实各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如实做好监控记录,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配备相应的监控报警系统和应急设备、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2、加快实施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二级平台建设项目加快建设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监控系统。健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逐步在重点企业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实时动态监控。继续抓好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定期更新工作。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市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调研、安全状况评估、数据库数据录入,构建完整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3、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机制,强化隐患整改工作。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事故隐患,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项上网制度,公布责任单位、监督整改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确认、上报、治理、验收、建档制度,对所有重大隐患实施分级挂牌跟踪督办,逐项限期整改销号措施。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验收。(七)加强基层、基础安全生产工作1、加强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加强乡镇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帮助协调解决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乡镇安全监管指导意见,组织开展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对安全生产示范乡镇予以奖励。二是加强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帮助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三是强化乡镇安监站职能,开展县区安监部门委托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试点。2、大力推动安全社区建设。一是坚持政府部门主导,整合各类资源,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社区推进机制。二是按照国家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三是尝试在乡镇(街道办)、社区(村)、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宣传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资助、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利用公共设施张贴挂图标语,进行安全公益广告宣传,设立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3、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企业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建设,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技术装备先进化、岗位作业标准化、生产环境安全化。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工作,对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予以奖励。二是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同时。将建设安全标准化企业与“三同时”、安全许可、专项整治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创建活动。三是树立典型、加强交流学习与引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创建活动咨询并举,促进全市创建活动的开展。(八)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1、加大《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一是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二是逐步实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联网。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应急装备、人员的配备和资金保障。2、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设。一是依托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二级平台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队和矿山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队伍力量建设,加大应急装备的投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完整的应急救援支撑体系。三是开展各级政府、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装备配备情况调研,加快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3、依法加强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其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各级预案衔接,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一是分专业队伍和兼职队伍两个层面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技能专项培训。二是开展每年一次的南宁市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部门协作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队伍抢险救灾实战能力。三是对政府、部门、企业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安监队伍素质。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安监人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提高安监干部的隐患排查辨别能力、执法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加强队伍锻炼,鼓励和督促安监干部勤于学习安全监管业务,丰富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安全管理技能,提高履职能力,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2、结合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组织开展安监系统服务企业活动。一是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服务,进行帮扶工作,帮助企业查找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加快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提高提前办结率。三是在执法检查中,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行“宣教执法”,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于行政执法中,对企业轻微违法无严重后果的不处罚,及时整改的不处罚,主动整改的不处罚。四是将各类事故教训及时公布于众,使更多的企业从中得到警示教育,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五是开展“创建务实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创建“五型”机关活动。3、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推动各县(区)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网络。二是组织安监系统开展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活动,规范安全监管台帐。三是开展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装备情况调研,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四是组织开展安监人员业务轮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集中轮训、以案说法、现场观摩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安监系统人员的业务水平。(十)认真落实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1、加强《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加快实施七项重点工程。一是加大《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宣传力度。二是建立健全实施保障组织机构。三是开展七大重点安全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调研和中期评估,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修正和完善,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四是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建档、考核制度,加快七大重点工程的实施。2、大力推动“科技兴安”战略实施。一是继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助政策,确定一批安全生产技改扶持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形成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二是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将一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列入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三是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课题和应用技术的研究,解决当前我市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四是鼓励企业应用成熟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实施煤矿瓦斯远程监控、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将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纳入审查验收合格的重要标准;大力推行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凿岩爆破;推行危化品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gps定位系统及行驶记录仪、危化品隔阻防爆等新技术,依靠科技防范重特大事故。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南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指标(一)考核对象“十一五”期间承担自治区、南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的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二)考核指标本办法实施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各级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为基础,结合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和评定。(二)企业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和减排措施完成进度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市环保部门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评定。(三)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建立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据是否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减排工作机构,是否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进行评定。三、考核程序(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年度本辖区或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南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减排工作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评报告并于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通告。(二)对承担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企业减排目标责任评价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企业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重点减排企业的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考核意见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评估考核组,通过重点抽查、部门联审对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评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四、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通过和未通过。(一)考核结果通过认定标准在国家、自治区年度考核核查前,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已落实,完成了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通过年度考核。(二)考核结果未通过认定标准在国家、自治区公布减排结果后,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未完成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三)考核结果按实际情况认定标准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总体通过自治区核查的前提下,考核工作组可根据考核对象总体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通过年度考核。五、奖惩办法(一)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据中组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环保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取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部门在考核结果通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二)对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3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减排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写出检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重点减排项目企业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三)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城区、开发区等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四)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直接追究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1、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的纸厂等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2、对列入自治区和南宁市结构调整目录的无有效治理设施、严重污染环境的木薯淀粉厂、酒精厂、砖厂不进行关停淘汰的及市区内不按照《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的;3、对主要污染物减排行动中瞒报、虚报、谎报以及关停后企业反弹严重,被现场核查发现或受到国家和自治区曝光的地区。(五)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和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按环保问责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好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结合我市及各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08-2010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为: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辖各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武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宾阳县、横县达到70%以上,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达到50%以上。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南宁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高新市建委主任刘雄市发改委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李伟时市招商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张星辉市审批办主任朱亚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跃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杜颖市金融办副主任杨维超武鸣县县长黄国健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李振林隆安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谭良良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自治区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拉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办公室主任:高新市建委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梁鸿市建委副主任杨敏市发改委副主任江国波市国资委副主任尹奇芳市城管局副局长冯路市规划局副局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叙新市国土局副局长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卢志勇市监察局副局长夏成市环保局副局长卢绍宁市审计局副局长李芳琪市招商局副局长谢鸰市物价局副局长李善伟市审批办副主任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梁俏宾阳县副县长韦敏宏横县副县长蓝锦山上林县副县长麻宏明马山县副县长吕迪先隆安县副县长唐琨兴宁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甘诚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梁展邕宁区副区长朱沫良庆区副区长黄步成市环卫处副主任黄东海广西绿城水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成员从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环卫处和广西绿城水务公司等单位抽调。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各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全面推进和落实县辖范围内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特许经营、产业化运作和项目建设。(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建委: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各项目建设业主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建立办公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参与监管和指导污水处理费的规范使用。市发改委:参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各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和前期工作的协调推进,对口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的支持。市国资委:作为我市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负责对南宁市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中涉及国有资产的部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城管局:参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参与监管和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对口争取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负责拨付我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规划定点和规划许可工作,并负责协调各项目涉及规划的相关事宜。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进行环保指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协调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事宜。市国土局:负责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的保障工作,并负责协调各项目涉及用地方面的相关事宜。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中涉及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宜。市审计局:负责我市国有投资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组织对各项目的建设过程、决算等实施审计监督,对污水、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物价局:负责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等工作。市招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产业招商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等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等行为,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将我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市审批办:负责制订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协调加快项目各阶段的审批手续。市金融办:指导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开展多渠道筹资和融资工作。各城区:负责各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涉及城区行政的有关协调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是各县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县项目的总体推进。负责推进和落实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和产业化运作,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各县项目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督,负责各县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统计、管理和使用。其中,横县人民政府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六景工业园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项目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市环卫处:参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统计等工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按市政府要求推进市辖各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特许经营等工作,具体负责我市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总体推进,负责项目建设计划的制订、投资和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责我市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统计、管理等工作。三、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建成隆安县城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三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武鸣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宾阳县污水处理厂一期、上林污水处理厂一期、马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六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2010年,建成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琅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武鸣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宾阳县污水处理厂一期、上林污水处理厂一期、马山污水处理厂一期等项目,并完成配套主干管网建设;完成隆安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良庆区太安龙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2011年,建成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三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六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并完成配套主干管网建设。(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武鸣、宾阳、横县、上林、隆安、马山等六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2010年,完成武鸣、宾阳、横县、上林、隆安、马山等六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并投入运营。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见《南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分解及进度计划表》(附件3)和《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分解及进度计划表》(附件4)。各县重点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环保要求开展建设,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重点镇和工业园区的发展要求。四、保障措施(一)管理措施1、落实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督促机制和各部门的协调作用,督促各县、区和项目业主设立专门的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2、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人,按责任书中每项分解工作的要求一一落实,并每月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及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情况,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编制简报向市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市政府监督部门将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督办程序,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定期督办,建立奖惩制,严格考核。对懈怠、拖延项目进度,使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3、建立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制度。每月召开所有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会,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并提出处理、落实方案,对重大问题形成处理建议报每两月召开一次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解决,推进项目的实施。4、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审批办牵头,成立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小组,研究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5、加强对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征收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理顺代征关系,确保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专项用于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二)资金保障措施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预算倾斜力度,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研究制定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征收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营,在征收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经费纳入市、县、城区财政预算,确保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相关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下拨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同时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加大城镇污水“以奖代补”资金对我市的污水项目支持力度。3、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组建以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融资平台,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整合资源,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筹集建设资金。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放开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市场,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专业实力强、投资与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的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5、充分调动项目业主的积极性,通过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等各种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6、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7、全面开征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启动资金。(三)政策和鼓励措施1、按“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确保项目建成后管理和运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2、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经费,对积极协调推进、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和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将国家对我市城镇污水“以奖代补”的资金及时下发项目业主,提高各单位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配合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实施。附件:1、南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分解及进度计划表2、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分解及进度计划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鉴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工作已变动,为了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市长副主任: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市园林管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体育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书记南宁日报社社长市邮政局局长南宁供电局局长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南宁海事局局长武鸣县县长宾阳县县长横县县长隆安县县长马山县县长上林县县长邕宁区区长兴宁区区长西乡塘区区长青秀区区长良庆区区长江南区区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以上成员所在单位即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副局长市建设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09年“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抓好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南宁市淡村商贸城临时安置房等15项重大事故隐患列为南宁市2009年重点督促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共15项。其中矿山安全隐患1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2项、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4项、建筑安全隐患3项、消防安全隐患2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1项(详见附件)。二、工作要求(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整治方案应当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成;相关附件,包括有关专家、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等。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隐患整治期间应当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二)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和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整改工作全过程要做到有据可查。(三)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有关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具体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五)严格验收程序。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整改验收申请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多个单位共同验收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3、验收合格的,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牵头负责验收工作的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将有关文书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4、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予以书面确认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附件:2009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一览表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负责立法工作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研和起草,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完成。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2009年立法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项目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为重点,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一)为加强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请审议《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2009年4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二)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确保城市桥梁这一重要设施的完好、安全和通畅,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三)为构建绿色南宁,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8件):(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制定《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二)为规范基础测绘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成果应用,制定《南宁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三)为进一步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修改《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四)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为市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修改《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五)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南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六)为使民族语言文字更好地为首府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突显首府民族文化内涵,制定《南宁市壮汉两种文字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七)为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制定《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八)为进一步完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处理程序和办案经费管理,促进公正执法,修改《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三、立法调研项目(17件)(一)地方性法规7件:1、《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2、《南宁市人民调解条例》,由市司法局负责调研。3、《南宁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由市交通局负责调研。4、《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研。5、《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修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6、《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市爱卫办负责调研。7、《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由市农业局负责调研。(二)政府规章10件:1、《南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2、《南宁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调研。3、《南宁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调研。4、《南宁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研。5、《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6、《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调研。7、《南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8、《南宁市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市法制办负责调研。9、《南宁市征信活动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调研。10、《南宁市行业中介组织促进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法制办负责调研。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进行立法。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力度,我市制定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等项目建设九大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相关工作组。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建设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统筹指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全局性重要问题、重大政策问题以及“1180办”提请解决的问题。主持召开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会。(二)“1180办”负责统筹推进南宁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确保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按照建设年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项目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召开协调例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督办检查;协调解决各工作组提请解决的具体问题。(三)各工作组根据“1180办”赋予的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主持召开涉及本组职责范围内工作推进协调会议。三、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三级协调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年领导小组主持的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1180办”组织的协调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二次工作组组织的协调会(具体由各工作组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召开);其它的专题会根据项目建设推进的实际情况召开。(一)各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经沟通、协调仍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请对应的工作组协调解决(具体方式由各工作组定)。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二)工作组在接到项目业主的书面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解决。对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提请“1180办”协调。(三)“1180办”在接到工作组的书面报告后,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汇总提请建设年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四)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协调会议形成的决定、会议纪要,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五)项目建设督察工作组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按照建设计划,全程跟踪督办,要指派人员参加相应协调会议,对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四、完善工作制度(一)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向“1180办”书面报告本单位承建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由“1180办”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建设年领导小组汇报。(二)建立信息联络制度为便于工作联系,各项目业主、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将信息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书面报“1180办”。信息联络员要及时将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项目建设重大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1180办”,由“1180办”汇总后印发项目建设月度报表和简报。(三)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完成今年11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目标任务,建立项目实施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绩效考评办制定并实施。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扩大投资的决策精神,推动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力以赴做好项目和投资工作,千方百计完成2009年11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增长,特制订本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土地、林地、环保、建设、水利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工作重点是协调解决项目规划、土地、环保、林地、水利、建设等报建问题,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程序手续问题,项目前期经费问题,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问题,配套项目建设等问题。二、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在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负责协调、推进、督办《南宁市2009“项目建设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中151个项目为重点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相关的并联审批中需协调的事项进行协调,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计划要求推进。(二)建立制度,加强监督1、建立三层次责任制度一是落实前期工作目标责任。把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市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项目联系市领导,落实项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前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市年底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对于未能完成目标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二是落实配合责任。市直各部门前期工作配合单位,负责配合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审批和协调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做好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审批各项准备工作。审批部门指导不力或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造成项目未能完成前期工作目标责任的,要追究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配合责任。三是落实协调责任。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负责协调、跟踪落实和检查汇总工作。对于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或协调不力,造成项目未能完成前期工作责任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协调责任。2、建立两层面协调例会制度第一层面,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经委、商务、农业部门负责每周召开一次以上社会事业、城建(房地产)、工业、商贸、农业等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目标计划进行。对于协调不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交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统一协调。第二层面,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以上项目前期协调例会,按照社会事业、城建(房地产)、工业、农业、商贸项目进行分类组织,例会重点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包括项目规划、土地、环保、林地、水利、建设等有关报建问题,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程序手续问题,项目前期经费问题,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问题,配套项目建设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手续等问题。为保证协调例会有效进行,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每周将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经过整理后形成协调议题,以便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要积极主动开展联系、跟踪、协调、推进工作,及时将项目前期困难和问题与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和梳理,汇总上报协调例会予以推进。三、责任分工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要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一)管理职责分工1、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管理全市市级项目库,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中央投资、国债、以及列入自治区层面的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协助市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事业项目前期工作;2、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城建类(基础设施、房地产类)项目前期工作;3、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商贸、物流类项目前期工作;5、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水利类项目前期工作。(二)工作职责分工各县(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前期工作,要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项目前期经费,加强组织和协调,按照目标要求开展前期工作,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交协调例会解决。市各级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多渠道筹措前期经费。同时,加强组织和协调,按照目标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四、跟踪督办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组负责跟踪督办有关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审批部门,落实前期工作协调例会确定事项,督查汇总全市重点前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督查情况向市“1180办”报告。对责任不清,目标不明,协调不力、前期工作滞后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为了加快建设项目审批速度,确保完成2009年我市11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明确职责凡“1180”项目建设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由市审批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负责协调工作,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工作,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按时落实并联审批项目中各自行政审批责任。二、工作要求(一)负责牵头并联审批的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及时召开项目并联审批专题会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07]263号)的要求实施,一窗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二)“1180办”项目前期科和市审批办各自指定并联审批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与沟通,跟踪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并联审批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疑难问题要立即向“1180办”报告。(三)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优势,利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连接各职能部门政务服务办事窗口的“扁平化”作用,建立“1180”项目并联审批快捷优质高效的绿色通道。各职能部门的政务服务办事窗口要按照项目并联审批专题会议决定的各项要求按时落实本部门的具体审批事项。三、信息通报按南府办函[2007]263号文规定,并联审批牵头责任部门,每月月底要向市监察局、市审批办书面通报一次开展“1180”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有关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落实的措施和建议。由市审批办负责汇总并向市“1180办”报告。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为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筹资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千方百计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为“1180”项目提供资金保障,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二、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在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设项目筹资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督查“1180”项目资金筹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融资政策和制度。(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1、实行建设项目筹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由筹资工作组根据政府通过的各类项目年度专项投资计划,统一汇总编制年度筹资计划,经“1180办”审批后由筹资工作组下达。筹资工作组将筹资任务按类分解、层层落实,下达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业主、融资平台等具体筹资责任单位,明确当年筹资任务。筹资责任单位一把手是投资项目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筹资单位工作责任纳入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年底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各筹资责任单位要按月根据项目进度或本单位筹资情况制定每月筹资任务目标,并将每月筹资完成情况及时交筹资工作组进行汇总分析。第一季度应重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措到位,并力争新开工项目在第二季度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为开展下一步项目建设资金筹融资工作提供基础材料;要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尽可能同步融资,同步到位,同步使用,加强融资成本控制。2、实行筹资工作协调例会制度筹资工作组负责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筹资工作协调例会,由各筹资责任单位定期将项目筹资问题进行整理上报,筹资工作组进行梳理并形成协调议题,由金融办、财政、国资委、发改委、建委、国土、经委、交通、招商、社保、农业等部门负责每半个月分别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例会,协调解决投资项目筹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设法推进投资项目筹资工作按照每月目标计划进行。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交“1180办”研究解决。筹资重大事项报市重点项目筹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3、实行筹资奖励制度对报经市政府或“1180办”批准下达给融资责任单位的筹资任务,将实行筹资奖惩机制,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以调动各单位筹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三、责任分工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南宁轨道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交通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平台)作为项目资金筹措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业主,根据筹资工作组下达的筹资计划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筹措工作,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在项目资金筹措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资金筹措到位。四、跟踪督查筹资工作组负责每个月对筹资单位落实筹资工作目标、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汇总全市投资项目筹资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督察情况向筹资工作领导小组和“1180办”报告。对责任不清,目标不明,资金筹措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为确保完成2009年南宁市11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目标任务,及时为项目的用地需要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保障范围和内容“1180”项目用地所涉及的规划选址定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全过程。二、保障目标为“1180”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三、保障措施(一)建立三项制度1、项目用地定点审批制度。为减少项目用地定点审批环节,项目用地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市国土局会签后,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在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资料后,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项目业主报送材料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2、项目用地资料转交移送办理制度。“1180”项目涉及用地审批的,属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转交移交办理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属职能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的业务转交移送办理,由职能部门的行政办公室负责。3、项目用地全程跟踪督办制度。由市国土局负责建立每个项目宗地档案,并根据用地手续办理流程,跟踪每个项目用地的办理,检查督促每个项目用地的办理落实情况。(二)做好六项工作1、统筹安排,千方百计争取国家、自治区多给用地指标。市国土局、市发改委要合理安排、用好用足国务院、自治区安排给南宁市的用地指标,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用地指标;倾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指标;争取南宁市更多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解决用地指标问题;争取国家、自治区用地机动指标向南宁市倾斜。2、加快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全力推动用地预审。在项目策划、意向、可研、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阶段,市发改委、规划、国土、林业、建设部门及项目业主要加强沟通联系,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使项目可研有深度,选址、规划定点合理,用地预审顺利通过。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3、对“1180”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修改的,国土部门要主动协调指导项目前期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方案,项目业主要落实调规经费,属市、县(城区)政府项目的,市、县(城区)财政要及时落实经费。4、加快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报批工作主要由市国土局负责。市国土局要指导各县(区)、各有关用地业主组织相关报批材料,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个别辅导等方式提高报批材料质量,以减少反复,提高报批速度。市财政要筹措安排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费用,确保按时按量上缴相关报批费用。5、加快批后实施,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及时为项目提供用地。市国土局、市建委负责征地和房屋拆迁总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政策性问题或提出建议意见。各县(区)、开发区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1180”项目征地拆迁必须按照征地拆迁任务书要求的时限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市政府授权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6、加快供地工作,确保“1180”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对已获用地批复的项目,要及时完成征地拆迁结算工作并提供用地;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影响工期的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材料争取上级国土部门进行先行用地批复,确保用地合法或不违规。四、工作要求(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要定期向上级国土、发改委、林业部门汇报沟通,争取项目用地指标,解决土地使用问题。(二)市财政局要筹措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报批经费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确保及时上报和支付。(三)项目用地联审协调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1180”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健康、高效开展,结合项目建设年活动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实现对投标人的综合择优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借鉴外地经验,在我市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今年的“1180”项目中先推行。即采取分类定级的方式,每年建立一次预选承包商名录,为政府投资工程储备一批素质高、业绩优、信誉好的队伍,实现对投标人的综合择优,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优质快速发展打好基础。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确定,是通过设立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集中一次对申请承接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业才有资格承接“1180”项目工程。设立准入及清出制度,结合诚信考评对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讲诚信、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的承包商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预选承包商制度,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有效监管,确保工程发包在业绩好、信誉佳、具有严密组织和现代化施工能力的企业之间进行竞争,为“1180”项目的优质快速建设提供保障。二、推行“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方法,缩短招标投标周期,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依托预选承包商制度,有选择地推行“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方法,即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该定标办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该定标办法的实施可简化操作程序、缩短评标周期,利于从源头上、程序上、手段上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最大限度地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三、改革外商和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发承包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进一步简化政府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于2006年11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外商、私营企业或私人在南宁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前期[2006]14号),明确全部由外商、私人投资的或外商、私营企业累计投资达到80%及以上且国有或集体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否招投标或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该做法拟继续实施,并在“1180”项目中适用。四、对部分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形式,压缩招标投标时间部分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形式,加快和简化项目的审核流程。由建设业主申请,经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得到所有投标人承诺后,这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所需时间可从20天缩短至10-15天(前提是按时公布上限控制价)。五、简化小型工程项目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审核流程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可由发包人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经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发包以及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由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同价格根据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市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建设、发改委、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确定预选承包商、工程合理价调整系数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市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应急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计划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六、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建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等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从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从业行为,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向社会公布。以诚信管理制度为纽带,严格限制诚实信用度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工程交易活动,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监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可先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着手,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市领导的指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参与领导市四家班子领导,“两院”主要领导,市四家班子秘书长。二、项目确定(一)重点建设项目100个(计划总投资128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6亿元)。(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151个(计划总投资3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0亿元)。三、主要责权(一)赋予联系项目的市领导对所联系的项目工作处置权,但需要注意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工作衔接,一是事前加强沟通;二是事中充分授权,做到充分信任、大胆处置、予以认可;三是事后及时通报。凡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系项目的市领导有权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协调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负责整理,统一由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二)加强与项目业主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负责对所联系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用身影和行动指挥。(三)协助联系项目的项目业主就联系项目存在的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四、工作要求(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联系项目的协调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各项目业主要积极主动向联系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就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请联系领导协调解决。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为加快推进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进程,抓好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与控制,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确保“1180”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评估目的通过对“1180”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建设基本程序能力及项目管理能力、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合同的能力及其服务质量、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对不能履约或履约能力较差的参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中止合同并予以处理。二、评估对象“1180”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一)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项目管理不善并造成项目进度滞后的建设单位;(二)因项目建设管理绩效突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推荐予以重奖的建设单位;(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认为质量、安全、进度存在突出问题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评估分类和办法评估分为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共三类。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前期评估办法;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建设中期和后期评估办法。四、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前期评估具体工作;市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建设的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具体工作。项目建设评估成员单位一般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管处、相关特邀专家、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组成。具体参与评估的成员单位由评估组织单位结合各评估类别、特点及评估对象确定。五、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市政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六、评估内容(一)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管理等情况以及对推进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有效措施;(二)监理单位的“四控制”体系(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两管理”体系(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协调情况;(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安全控制体系、进度控制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等。七、处置措施(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评估结论由评估组织单位根据评估办法予以公布表彰或批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管理成效显著的有关单位根据评估办法予以奖励表彰。对项目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估组织单位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工程项目管理费,并上报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等监督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二)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结果列入南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并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项目业主可以根据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评估结论,要求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要求施工或监理单位限期整改的、在整改限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终止合同。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责任制度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承办我市“1180”项目各相关责任单位咨询、申请协调、申请办理有关涉及“1180”项目的事项时,单位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第三条我市“1180”项目工作涉及的所有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四条“1180”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对首问责任制度负总责。第五条“1180”项目工作首问责任人是指到我市“1180”项目相关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六条“1180”项目工作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待前来咨询、办理“1180”项目事项的有关相对人。(二)对属于我市“1180”项目范围内且属于本单位负责的事项,要耐心解答询问、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提供所需材料或表格并指导填写,由有关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三)对属于“1180”项目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作出解释,并主动为有关相对人指引承办事项的单位部门、程序、地点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四)对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属于责任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责任范围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领导请示,并答复有关相对人。第七条“1180”项目工作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前来办事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第八条有关办事人员认为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1180”项目工作首问责任制度的,有权直接向“1180办”督查组或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1180”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对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承办“1180”项目的各责任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报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审核批准后,送“1180办”督查组备案。第四条承办“1180”项目的各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或“1180办”确定的时间、任务、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当填写“1180”项目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见附表),向“1180办”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第六条“1180”项目工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1180”项目的相对单位或相对人认为所承办的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1180办”督查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第七条凡违反“1180”项目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附表:南宁市“1180”项目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样式)申请延期机关机关受理收件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盖章)承诺办理取件日期申请延长时限延长时限的原因机关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1180办”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指涉及到我市“1180”项目工作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造成项目进展缓慢,贻误“1180”项目工作或者损害有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实行责任问责制。涉及到“1180”项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1180”项目工作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涉及县(区)政府的责任,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局予以追究;市直单位的责任,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局予以追究;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由本单位或者市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其他情形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办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1180”项目所属的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一)对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的决定、意见等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二)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有关规定要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三)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不及时到位、不公开透明,存在有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的;(四)没有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五)项目建设没有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违反土地、环保、拆迁征地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没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的;(六)没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七)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擅自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吃、拿、卡、要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1180”项目所属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一)对市委、市政府以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二)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有关规定要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三)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不及时到位、不公开透明,存在有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的;(四)没有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六)项目建设没有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违反土地、环保、拆迁征地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没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的;(七)牵头部门或单位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或单位工作造成延误审批、工程建设的;(八)在项目建设中,应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或应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单位不及时上报的;(九)没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十)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吃、拿、卡、要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1180”项目所属的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一)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二)态度冷漠、生硬,作风粗暴,违反其他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时限,甚至是刁难的;(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六)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八)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四)对主观上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客观上项目建设得到落实,并无负面影响,但由于体制、机制不顺,造成超越权限、程序不够严密等失误者,应给予宽容,可以免予处理;(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条在“1180”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南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