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切实推进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实现,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纳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通达工程)、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止,全面完成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南宁市实现所有行政村通公路,73%的行政村通水泥路,100%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路,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全市68%以上的乡(镇)具有较为完善的客运站设施。经过5年的建设(2006~2010年),达到全面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通畅水平、抗灾和通行能力,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出行、候车和乘车条件的目标。(二)建设任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2006年至2010年,南宁市需新增12个乡(镇)通等级水泥路,新增618个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新增131个行政村通等级公路,建设农村客运站48个,改造51个农村公路渡口,完成12座渡改桥,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县(区)。三、技术标准和要求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通达工程)、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以及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一)农村公路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的建设标准均按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建议县通乡(镇)沥青(水泥)路路面宽度大于或等于5米;乡(镇)通行政村等级水泥路路面宽度为3.5~4.5米时,每隔200~300米应设错车道。要求路基排水畅通,涵洞每公里不少于4个,不含灌溉涵,灌溉涵根据需要设置。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重生态保护,加强安全措施,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着重解决排水及防护设施,改善路面行车条件,按照就地取材、节省投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路面结构形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二)农村客运站按五级或五级以上公路客运站标准建设,具体技术指标按照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标准执行。农村客运站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闲置地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四、资金补助标准纳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项目,市、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本着“量力而行、积极配套”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配套工作。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自治区、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市财政、县(区)财政补助和业主自筹的办法解决,中央(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的补助标准按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市交通局补助0.7万元/公里。(二)未通公路行政村的通达工程结合水泥路面实施的、行政村通等外公路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水泥路面的,以及通行政村已达等级公路但未硬化路面而进行水泥路面建设的,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给予一定补助,尽量减少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压力。(三)通行政村公路桥梁工程、渡改桥梁建设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补助3000元/延米,不足部分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四)渡口改造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项目所在县(区)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五)农村客运站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补助。(六)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通行政村水泥(沥青)路项目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执行。(七)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所在县(区)财力及项目任务情况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对各项目的市级具体投资补助额每年度将另行发文下达。五、资金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交通系统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六、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各相关部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为推进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实现奠定思想基础。(二)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1.项目申报(1)程序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和自治区交通厅对项目计划申报的具体要求,南宁市交通局将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未设交通局的城区由市公路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分别负责公路、农村客运站项目)会同各县(区)发改部门,按照目标任务编制本县(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项目分年度明细计划(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必须已经获批准),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局初审,经征求南宁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上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国家交通部,上级下达年度计划后即组织实施。为确保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报上级资金的成功,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可按其要求执行。(2)前期工作时间申报2007年计划开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2008年计划开工的项目,以及“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中通乡沥青(水泥)路、通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在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其余“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全部在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2.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通乡沥青(水泥)路项目、通达工程和行政村通水泥路公路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未设城区交通局的城区由市公路管理处分别负责组织完成;农村客运站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执行。3.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通乡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乡沥青(水泥)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上报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联合发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局,自治区公路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大中以上桥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确定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需要由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报送市发改委,分别抄送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市交通局审核,报市发改委审批。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由南宁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客运站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由项目所在县(区)建设局负责;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项目实施1.项目业主的确定农村公路的项目业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客运站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业主承担。2.加强项目管理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要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进度、质量、廉政建设、施工安全等进行跟踪督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3.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4.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计划项目的验收考核。(五)考核奖励和总结表彰“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各县(区)及各主管部门视情况实行目标风险抵押金制,每年目标计划项目验收考核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验收考核,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成立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交通局、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二)落实责任保障建设用地“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要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以便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调整和拆迁政策,保障建设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的有关政策做好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工作,依法拆迁。(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确保目标任务实现积极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报项目,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区)项目规模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分别列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可引导受益群众和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筹资,要充分发挥沿线群众修路建桥的积极性,投工投劳,弥补资金缺口。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安排群众积极性高,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交通特别困难的公路项目;视轻重缓急不同情况调整项目实施序列。(五)加大督查力度构筑监督综合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构筑监督综合网络,将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成为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南宁市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编制本预案是为了做好市区内涝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内江水位在控制淹没水位(详见附表四)以下并及时排除内涝,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内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突发性内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1.4工作原则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水位分级负责制等责任制,服从大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立足于渡大汛、防大涝、抗大灾、抢大险,确保市区安全渡汛。2城市概况2.1内涝风险分析受每年汛期的影响,市区地面高程在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若出现持续强降雨,低洼地段将出现内涝,甚至市区大面积内涝。市区易涝地段、区域(详见附表九)。2.2洪涝防御体系至2006年底,邕江北岸已全部建成21.313公里堤路园相结合的堤防工程,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成邕江南岸堤路园工程15.961公里(50年一遇防洪标准),白沙堤6.674公里和沙江堤2.012公里(2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成排涝泵站18座,总装机容量24716kw/88台,总排涝流量251立方米/秒;建成防洪闸19座,交通闸29座,穿堤管49条。在建防洪工程:三津至外环高速公路沙井收费站的江南堤路园工程。市区排水设施总长度为960公里(其中市级管理长度648公里,城区管理长度312公里),已初步形成了较合理的新城区雨污分流、旧城区截流式合流制的排水管网系统。排水流程主要分三个层面:雨污水排入各干渠—→内河—→邕江。雨水排水系统大体可划分为沿江片、南湖、竹排冲片、心圩江、可利江片、二坑溪片、朝阳溪片、江南片共六个片区。2.3重点防护对象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城市经济中心、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地下商场、人防工程等重要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重要有毒害污染物生产或仓储地,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等。3组织体系及职责3.1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负责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的指挥协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防内涝抢险工作;各单位和居民区根据需要设立防内涝抢险队,服从辖区分指挥部的指挥,负责本单位防内涝抢险工作。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宁警备区参谋长、柳州铁路局南宁办事处主任、市城建重点办主任、建委主任、市政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财政局、南宁供电局、卫生局、交通局、人防办、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河管理处、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武警南宁市支队等行政正职领导组成。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兼任。3.1.1职责接受传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示,督促检查市区防内涝抢险预案及准备工作的落实,组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3.1.2组织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水文气象组、物资调度组、供电通信组、清障组、应急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督查组、财务组等职能部门。3.1.2.1综合协调组负责内涝值班安排、协调指挥各分指挥部和工作组的工作及各项指令的上传下达。组长由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水利局等单位领导组成。3.1.2.2技术组负责提供防内涝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持。组长由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担任,设二名副组长,分别由市建委、水利局一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处、内河管理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3.1.2.3水文气象组掌握天气、雨情和水情,分析其态势,及时预报气象信息。在连续的强降雨天气时实行即时监控,分情况定时汇报降雨量。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广西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一名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气象局一名领导担任。3.1.2.4物资调度组负责物资调配使用工作。组长由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国资委、水利局、园林局、房产局、柳铁南宁办事处、“四宁”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3.1.2.5供电、通信组负责供电、通讯保障工作。组长由市应急联动中心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南宁供电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广西铁通南宁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宁分公司等单位副职领导担任。3.1.2.6清障组负责市区内河清障和内河控制线外妨碍行洪排涝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内河清障组负责内河控制线范围内的清障工作,组长由市水利局领导担任,副组长一名由市内河管理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内河控制线范围外妨碍行洪排涝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组长由市规划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政局、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委员会、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3.1.2.7应急组负责紧急事态的处理工作。组长由市市政管理局领导担任,两名副组长分别由公安局领导和武警南宁市支队领导担任。3.1.2.8保卫组负责安全保卫及交通疏导工作。组长和副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3.1.2.9后勤组负责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组长由市市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领导担任。3.1.2.10医疗卫生组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长和副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3.1.2.11督查组负责检查市区防内涝抢险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组长和副组长由市政府督办处领导担任。3.1.2.12财务组负责防内涝抢险经费保障工作。由市财政局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3.2成员单位职责3.2.1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职责各城区政府负责对辖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指导辖区内居民区、单位的防内涝工作;负责内涝地段(区)的群众疏散和安置工作(超标准洪水时疏散工作按《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执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指导辖区内居民区、单位的防内涝工作;负责内涝地段(区)的群众疏散和安置工作(超标准洪水时疏散工作按《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执行)。3.2.2市建委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在建项目的防内涝抢险工作,组织对建筑工地防碍行洪排涝的施工围堰进行拆除;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负责提供部分抗洪机械设备;协助市市政管理局做好市区内的排涝工作。3.2.3市市政管理局职责负责市区内管辖的市政道路排水系统的全面清淤和清障疏通工作,确保立交桥底和地下通道泵站的正常运转,保证市区排水管渠畅通;指导检查各城区、开发区防内涝抢险和管渠清淤清障工作;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市区路灯正常照明;负责提供部分抗洪机械设备。3.2.4市水利局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内河管理处做好市区内河的清淤和清障、疏通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委、规划局、内河管理处协同做好该项工作,确保市区内河畅通。负责指导、督促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做好内河出口排涝泵站的正常运转工作,确保防洪闸关闭后,内河水位上涨到起抽水位(详见附表四)时进行正常的抽排,并确保各排涝泵站按设计标准发挥排涝功能(详见附表四);当邕江水位未涨至设防水位但市区遭强降雨袭击,防洪闸口不能及时排除洪水时,也要及时开机抽水排涝。若泵站原有排水能力无法满足排水要求时,要及时增加临时抽排设备,确保内河水位控制在排涝安全水位以下。3.2.5市房产局职责负责直管公房的防涝排涝抢险工作,确保内涝地段公房的安全;负责直管公房居民的安置工作(超标洪水时疏散工作统一由所辖城区指挥);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内清淤疏通下水道及防涝排涝工作;制定特危公房的应急处理和加固方案,并负责落实。3.2.6市园林局职责负责南湖公园湖水和其他公园水塘的安全排放,特别是要确保南湖水位控制在70.08米高程以下,以保障流入南湖水体的主干渠排水畅通,清理南湖各出水口格栅及垃圾,同时负责提供内涝抢险所需船只。3.2.7市规划局职责负责牵头做好内河控制线范围外妨碍行洪排涝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3.2.8南宁供电局职责负责并确保市区内所有内河泵站、市政工程泵站、市区内涝地点的抽水泵站和路灯的用电供应工作。3.2.9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市区受涝区域、地段的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3.2.10市国资委,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简称“四宁”公司)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工业企业单位的防内涝抢险工作及相关内涝区域的群众和物资疏散、安置工作。特别是对所属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泄漏。负责内涝地段(区)居民、单位的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工作及临时安置区内的生活用水。3.2.11柳铁南宁办事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防内涝抢险救灾工作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群众和物资疏散、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专用线产权单位对仓库中有毒、有害物资的妥善安置和保管,防止泄漏。3.2.12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内涝期间的治安交通组织,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3.2.13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的筹措和落实。3.2.14市气象局职责负责对天气情况进行预测,及时准确报告天气变化情况,预测到日降雨量为25毫米以上的降雨天气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连续的强降雨天气时实行即时监控,分情况定时汇报降雨量。3.2.15市人防办职责负责直管人防工程的防内涝抢险工作,协调市区其余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做好防内涝抢险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协助人防工程居民、商家的转移安置工作(超标洪水时疏散工作统一由所辖城区指挥),制定特危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加固方案,并负责落实。3.2.16武警南宁市支队职责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3.2.17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对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工作,将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纳入市应急联动网,并转接市民关于内涝情况的投诉。3.2.18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广西铁通南宁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宁分公司职责负责通信设备设施抢修工作,确保市区电话的畅通,特别是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电话的畅通。3.2.19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内涝期间的交通工具保障,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出现内涝时对公交线路进行临时调整,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畅通。4预防与预警4.1预测预警信息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提前48小时报送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强降雨天气时,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各分指挥部做好相关准备。当市区持续降雨时,各时段雨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特大暴雨时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为防内涝抢险指挥决策提供依据。4.2预警级别划分根据预测降雨量以及内外江水位情况,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级别)、ⅱ级(严重、橙色预警级别)、ⅲ级(较重、黄色预警级别)、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级别))。4.2.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警级别为ⅳ级: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50—99.9mm/24h(暴雨)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25—49.9mm/24h(大雨)时。4.2.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警级别为ⅲ级: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100—249.9mm/24h(大暴雨)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50—99.9mm/24h(暴雨)时。4.2.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警级别为ⅱ级: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250mm/24h(特大暴雨)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100—249.9mm/24h(大暴雨)时。4.2.4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250mm/24h(特大暴雨)时,预警级别为ⅰ级。4.3预防预警行动4.3.1预防预警准备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内涝灾害和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内涝抢险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各级责任人、各级抢险队伍,加强防内涝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训练工作。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防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针对市区各易涝点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一个点的应急抢险工作方案。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负责储备必需的防内涝物资和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在防内涝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应急需要。各分指挥部应指导辖区内各居民区和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满足自救抢险需要。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配备一定量的对讲机,确保防内涝通信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准备工作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日常管理工作。汛期前,对市区内河、排水管渠的清淤清障工作进行检查,对影响行洪排涝的节点、河段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水流通畅。4.3.2预警行动当市区预测发生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信息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降雨量的实测情况和降雨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气象部门预报出现暴雨时,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程序及各预警级别签发权限如下:水文气象组预测到预警状况时,提前48小时将预警信息发布申请报相应领导签发:ⅰ级预警时报指挥长签发;ⅱ、ⅲ级预警时报常务副指挥长签发;ⅳ级预警时报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市气象局负责,通过电视、电台和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发布。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雨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5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按市区预测降雨量及内外江水位情况,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2、进入汛期,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3、内涝灾害发生后,根据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内涝灾害发生后,由各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向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5、当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ⅱ级以上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告。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5.2.1ⅰ级响应5.2.1.1出现以下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250mm/24h时。5.2.1.2ⅰ级响应行动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内涝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密切监视涝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做好物资调度,并及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财务组为抗涝抢险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物资调度组为抗涝一线紧急调拨防涝物资;保卫组为防涝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医疗卫生组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的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分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涝工作;根据预案要求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控制险情,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5.2.2ⅱ级响应5.2.2.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ⅱ级响应。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250mm/24h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100—249.9mm/24h时。5.2.2.2ⅱ级响应行动。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涝工作的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涝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做好物资的调度,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涝抢险。医疗卫生组派出医疗队赴一线指导医疗救护。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城区、开发区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分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涝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5.2.3ⅲ级响应5.2.3.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ⅲ级响应。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100—249.9mm/24h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50—99.9mm/24h时。5.2.3.2ⅲ级响应行动。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按预案要求开展防涝工作。密切监视涝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涝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5.2.4ⅳ级响应5.2.4.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ⅳ级响应。在外江闸门未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50—99.9mm/24h时;在外江闸门关闭时,市区预测降雨量为25—49.9mm/24h时。5.2.4.2ⅳ级响应行动。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市政管理局和各城区、开发区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负责防内涝工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防内涝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5.3.1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各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准备机械、机具、大型运输车辆、竹排、船只、水泵、管材、麻袋、砂石及其它抢险物资,确保重点内涝地段排涝和居民的转移及安置工作完成;辖区内各居民区和单位也成立应急抢险小组,按照满足自救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物资和机械。市建委成立燃气专业队、建筑专业队,配备机械、机具、物资,供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每个专业队配备20—100人。市市政管理局成立道路排涝专业队、桥梁专业队、路灯专业队、环卫专业队;配备机械、机具、物资,供市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每个专业队配备20—100人。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成立相应的内河泵站抢修队伍,保证现有泵站所有泵机全部投入运行,确保各泵站按设计标准发挥排涝功能(详见附表四)。临时排涝机组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负责,在各内河泵站、江南的白沙村、西江港至亭子渡口遇紧急情况时安装临时排涝泵。市房产局成立直管公房排涝抢险安置专业队,负责排除直管公房的内涝,对直管公房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直管公房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负责直管公房居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市园林局成立南湖水位监控组,密切观测南湖水位,在水位超过70.08米高程时,要迅速开闸放水,必要时,设泵抽排。同时要求给各城区、开发区、市内河管理处、柳铁南宁办事处等各准备5—10条容纳5人以上的船只,确保城市防涝排涝工作顺利进行。市规划局成立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组,负责对内河控制线范围以外妨碍行洪排涝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确保排涝顺畅。南宁供电局成立供电抢修专业小组,分片包干,对市区电网提前检修,并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断电或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泵站用电,特别要确保市区内江(河)排涝泵站不间断用电的需要,确保市区内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要求于6月底完成。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分片包干,重点对市区内涝地段(点)的抢险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巡查,对突发事件中的受难人群及时进行医疗救护,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市国资委、“四宁”公司要组织和督促所属工业、企业成立防内涝救灾抢险队伍及供水抢修专业队、临时供水专业队,负责应急情况下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安置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的排涝工作。柳铁南宁办事处成立防内涝救灾抢险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安置以及相关内涝区域的排涝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成立防内涝资金、后勤保障机构。市气象局成立天气情况监测预报工作小组,及时向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天气情况。广西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成立水文情况监测预报工作小组,及时向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水文情况。市人防办成立30人的人防工程防漏、堵漏抢险队。武警南宁市支队组织好排涝抢险队,并确定各队的人员及负责人,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市应急联动中心成立内涝投诉电话应急调控工作小组。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广西铁通南宁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宁分公司成立通信抢修专业小组,分片包干,实施巡查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修复,确保指挥机构的线路畅通无阻。市交通局成立公交抢险专业队,供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5.3.2内河水位分级防涝排涝抢险措施市水利局按照内河水位必须控制在控制淹没水位的要求(详见附表四),对内河控制区域内涝的地点面积必须调查清楚,制订相应的防涝排涝和物资转移措施,准备好防涝排涝的物资、机械、设备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协助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受涝人员的安置和物资财产的转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内河管理处对内河进行清淤疏通及清障工作,确保内河畅通。市邕江大堤修建管理处做好内河出口排涝工作,要制定当内河水位超过控制淹没水位高程时相应的内河超标水位工作预案;当邕江水位上涨至设防水位关闭防洪闸后要及时开机抽水排涝,当市区遭强降雨袭击防洪排涝闸没能及时排除洪水时,也要在确保泵站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机抽水排涝。5.3.3排水管网分级防涝排涝抢险措施市市政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和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的排水管渠排涝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市区内路幅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立交桥的排水管道和排水总渠进行全面清淤疏通;各城区政府负责对城区分管的20米以下(含20米)的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和管辖区域的小区排涝;各开发区负责对管辖区内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和管辖区内的小区排涝;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市污水管道的清淤疏通工作。以保证市内排水管渠畅通,并制定应急排涝预案。5.3.4低洼、易涝地带人员物资安全转移各城区要对本辖区低洼、易涝地带物资、人员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汛期安全保管使用及转移工作。对易溶、易爆、易挥发、有毒的化工产品、农药、盐、糖等物资要提前转移,妥善存放。尤其对有毒的物质要按市环保部门的安全要求,妥善储放在远离居民区的安全地带仓库,严格使用、保管、运输及回收制度,确保万无一失。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5.4.1信息报送与处理涝情、险情、灾情等防内涝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防内涝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属一般性涝情、险情、灾情,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可向上一级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值班室上报。各防内涝抢险分指挥部对收到本辖区的内涝灾害信息,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雨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5.4.2指挥与调度原则根据预警的级别分类:ⅰ级预警时,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指挥长进行统一指挥、调度;ⅱ、ⅲ级预警时,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度;ⅳ级预警时,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调度。各城区、开发区分指挥部按分级管理权限组织抢险救灾。出现重大灾情时,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组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5.4.3群众转移和安全出现险情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群众转移,并予以妥善安置。5.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械、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内涝抢险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涝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饮用水源区域。对转移的群众,由各分指挥部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障基本生活。出现内涝灾害后,各分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辖区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5.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内涝灾害后,各级防内涝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涝抢险工作。5.5应急结束当内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分指挥部要协助辖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内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6应急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储备一定量的防内涝抢险物资、机械设备,特别是大排量的机动抽水车、冲锋舟、救生船等。各分指挥部的防内涝专用冲锋舟不能少于2艘,其余船只储备不能少于5艘。防涝抢险情况紧急时,由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统一调用。防涝抢险应急保障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内容繁杂,但又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确保落实。6.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以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及网络作为通信与信息保障措施。6.2供电与运输保障南宁供电局负责市区内所有内河泵站、市政泵站、内涝地点的抽水泵站和路灯的用电供应工作。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市交通局负责抢险交通车辆保障工作,水利局负责交通船只保障工作。6.3治安与医疗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进行巡逻,做好受灾地区的治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抽调医护人员,组成医护小组,做好临时急救和医疗卫生防疫工作。6.4物资与资金保障各级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应进行相应的物资储备。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各分指挥部辖区发生内涝灾害时,应首先动用辖区所储备的物资进行抢险,当需要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支援抢险物资时,由分指挥部领导提出申请,经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领导批准后调拨。6.5社会动员保障各单位根据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成立抢险突击队(详见附表五)。7后期处置7.1灾后救助发生重大灾情后,辖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指导受灾群众开展家庭环境及饮用水消毒工作,对污染源及受污染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处置灾区传染病疫情,消除灾区重大传染隐患,防止传染病蔓延。各分指挥部组织力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7.2抢险物资补充针对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涝的要求,各单位要及时补充到位。7.3水毁工程修复对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的水毁工程,各责任单位应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各责任单位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7.4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7.5调查与总结出现ⅱ级响应以上情况时,各级防内涝抢险部门应对受涝损失立即进行统计上报,针对防涝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要求每天统计上报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灾情严重时除填报统计报表外,还应上报灾害情况的说明情况。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内涝抢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以进一步做好防内涝抢险工作。8工作要求8.1对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5月底前对辖区内的排水管(沟、渠)及居民区周边排水沟进行全面清淤疏通,特别是加强重点内涝地段、位置的整治力度,配合市水利局、规划局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确保汛期来临前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应做好排水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坏,并进一步完善管网系统,保证排水顺畅。出现受涝路段时马上派员在现场值班,负责清理道路进水井。8.2对市建委的要求5月底前组织人员和设备,做好防洪排涝的准备工作,督办各项目业主加快排水工程的建设及在建项目的防内涝工作。8.3对市市政管理局的要求5月底前组织人员和设备,着重对主、次干渠进行清淤疏通。加强重点内涝地段、位置的整治力度,确保汛期来临前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应做好排水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坏。出现受涝路段时马上派员在现场值班,负责清理道路进水井。8.4对市水利局、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的要求5月底前做好对内河泵站的检修、保养工作,确保内河泵站的正常运转,使内河水位保持在控制淹没水位以下。加强城市内河河道的巡查和清障工作,组织对市区内河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市规划局配合,确保防汛期间河道畅通。8.5对市房产局的要求5月底前对全市直管公房安全性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防涝抢险预案,并尽快完成危房加固和制定临时安置的应急措施。8.6对市园林局的要求5月底前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南湖水位控制在70.08米高程以下。8.7对市规划局的要求5月底前组织对市区内河控制线范围外妨碍行洪排涝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8.8对南宁供电局的要求5月底前督促、配合各有关单位对排涝泵站、路灯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涝工作顺利进行。8.9对市卫生局的要求5月底前编制完成紧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的工作预案,确保受涝地段的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8.10对市国资委、“四宁”公司的要求由市国资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特别是“四宁”公司易涝地点仓库物资的安全储备。“四宁”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要重点保护,必须有应急的妥善安全的处理方案,此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完成,并将方案报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8.11对柳铁南宁办事处的要求按柳州铁路局《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救援预案》做好有关物质,特别是有毒物质转移协调工作。8.12对市公安局的要求5月底前做好防内涝抢险期间治安、交通的组织方案,确保人员、物资的顺利疏散、转移。8.13对市财政局的要求做好市级防内涝抢险工作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8.14对市气象局的要求5月底前编制气象监控工作方案和制度,在持续降雨天气保证24小时监控,定时向指挥部汇报降雨量。8.15对广西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的要求5月底前编制水文监控工作方案和制度,在持续降雨天气保证24小时监控,定时向指挥部汇报水文情况。8.16对市人防办的要求5月底前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督促做好人防工程的防漏、堵漏工作。8.17对武警南宁市支队的要求5月底前确定各抢险队的人员及负责人,作为全市排涝抢险机动力量,主要负责紧急情况下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8.18对市应急联动中心的要求5月底前完成市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纳入应急联动系统的工作,确保应急联动系统与防内涝抢险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完善防内涝的夜警制度。8.19对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广西铁通南宁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宁分公司的要求确保市区电话的畅通,特别是防内涝抢险指挥机构电话的畅通。8.20防内涝抢险指挥部可根据每年内涝抢险实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附件:1.市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组织机构网络图2.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表3.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4.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排涝泵站参数及现状表5.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局、单位2007年防内涝抢险工作领导机构及人员一览表6.市区排涝泵站一览表7.市区排水主干渠情况一览表8.主干渠出水口与内河连接点断面特性表9.市区内易涝地段、区域一览表10.防内涝抢险物资储备一览表11.影响行洪的内河节点一览表12.防内涝指挥部值班电话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南宁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南府发〔2006〕60号),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巨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持,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合谐南宁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决定组织实施我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我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分别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南宁市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国资委、扶贫办、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为了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九大工程实施方案。一、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对应自治区“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培训生产、服务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保证劳动力结构、教育结构的合理。(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1.“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培养培训技能型人才30万,其中培养任务6万、培训任务24万。2.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重点专业领域: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建筑技术、机械制造、铝加工、化工与精细化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护理、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生物技术、食品、中药、制糖、造纸、农产品加工等。3.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到2010年,依托职业院校建成15个院校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单位,依托规模以上、特色企业建设5个企业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单位。(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年度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及单位建设任务见附件一。(三)工程经费筹措。积极争取我市更多职业院校进入自治区“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项目学校行列。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投入;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要按照政策法规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加大对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投入;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四)工程实施的机制、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1.结合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扎实推进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工作。结合组织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等工程的实施,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2.“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经委、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实施。其中,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基地学校申报,指导基地学校建设,组织专家开展评估验收、审核认定等工作;市经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3.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对承担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院校在实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效益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检查。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对应国家“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自治区“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面向农业生产一线劳动力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新型农民的培训工程。(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人数达到125万人次,平均每年25万人次左右。每个农户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项实用技术,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有明显提高,实现“培训一项技术、开发一种资源、形成一项产业、建立一批基地、致富一方农民”的目标。(二)工程年度县(区)目标和任务。根据自治区培训工程分解给我市的指导性计划培训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全市各县(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见附件二。(三)工程经费筹措。市、县(区)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培训工程的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培训工程经费,为培训工程的实施提供经费保障。1.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由县(区)财政分级安排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经费;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带动培训;3.农民合作组织及个人出资接受培训。(四)工程实施的机制和组织保障。1.加强培训工程的政府统筹。县(区)政府要确定目标,制定措施,落实任务,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2.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实施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发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主导作用,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和各类培训机构等相关资源开展培训;发挥农林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农村技术培训服务基地的作用;发展农村远程教育,扩大优质培训资源的辐射作用;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3.以面向农民培训的相关项目为载体推动培训工作。一是“绿色证书”培训。按照农业生产岗位的技能要求实施培训,培养农业技术骨干;二是“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素质工程”培训。以村为单位,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科技培训,培养新型农民;三是“十万农民党员实用技术大培训”活动。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四是“农业中专生培养计划”。“十一五”期间,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系统、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培养一批具有中专学历的农村实用型人才;五是“农民科技书屋”建设。为农民免费提供农村急需的科技书刊和声像资料,配备播放设备,常年开展科技培训,引导农民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建立科技下乡和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六是组织“百名农业专家培训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印发技术资料、举办技术讲座和咨询、现场解答技术难题。4.坚持实用、实际、实效的培训原则。培训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内容要以实用知识、实用技术为主,体现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进步的要求,做到学其所需、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培训方式要针对“三农”实际,因地制宜,因村施教。(五)工程实施的指导与监督。1.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由市农业局、扶贫办、人事局负责指导和实施。2.市农业局、扶贫办、人事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对各县(区)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情况进行督查评估。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精神,确保我市到2010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万人目标的实现,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并为其在城镇稳定就业服务的培训工程。(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培训先行、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与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相适应,到2010年,通过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万人。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06—2007年全市每年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2008—2009年,全市每年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5%以上;2010年,全市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14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按照“有法人资格、有申报鉴定资格、有专职人员、有劳务介绍服务”的基本要求,在现有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加大建设力度,到2010年,全市建立1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见附件三。1.引导性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教育局、建委、扶贫办、妇联。2006—2010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4万人,共70万人。2.职业技能培训。2006—2010年全市每年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共20万人。就地转移实用技术培训由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向外转移技能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教育局、建委、科技局、扶贫办、科协。3.劳动预备制培训。2006—2010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2万人,共10万人。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农业局、财政局、建委、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4.培训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市建立1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建委、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5.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竞争力。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科技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工程经费筹措。市、县(区)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资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四)工程实施的机制、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1.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县(区)人民政府“一把手”工程,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培训内容、实施范围、工作进度、保障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逐项落实到位。将2006—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导性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具体分解到培训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2.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辖区内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发挥县级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主阵地作用,提高培训规模和效益;各县(区)职业教育机构要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就地培训;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拥有的培训资源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格局。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届时将组织开展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重点基地工作。3.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培训机构,实行订单、定向培训。积极探索创建培训品牌,实行培训与转移就业、与当地招商引资相结合,采取半工半读、送教下乡等办法,方便农民参加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4.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确保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四、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对应自治区“千万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工程包括“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计划”、“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计划”和“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计划”等7个子项目。(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对91.6万城镇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对38万社区居民实施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并搭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形成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岗位提高相结合,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成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1.子项目目标和任务。“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城镇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在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三年千名新技师培养计划”的同时,启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城镇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十一五”期间,培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5000人、高级技工2万人,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对50万城镇职工开展以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通过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及创业能力,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12.9万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十一五”期间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2万人,促使其实现再就业;推广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1万名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80%以上,创业成功率50%以上,并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计划”。通过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十一五”期间,对38万社区居民开展以社会文明与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等为主的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平台,至“十一五”末期,全市城镇的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所成人学校、社区学校或市民学校;有条件的社区要建设远程培训平台,初步形成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方式的远程教育体系。2.年度目标和任务。年度目标任务见附件四。(三)工程经费筹措。建立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的机制,按各级财政投入、用人单位投入和受培训者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培训经费。“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投入、个人适当负担、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城镇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由受培训者适当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主要由受培训者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主要由政府扶持补贴和用人单位和受培训者个人承担,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培训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经费以政府补贴为主。“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所需要经费多渠道筹措。(四)工程实施的机制、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1.加强政府统筹,整合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构建成人继续教育与促进就业培训网络。2.组织制定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完善失业登记制度,使城镇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再就业培训。完善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扶持政策,在培训、就业和维权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3.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探索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为创业者提供培训、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4.建立职业需求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机制,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体系,合理确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体现不同技术水平、不同贡献的劳动者在获取劳动报酬上的差别。5.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必须安排经费用于员工技术培训。6.企业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积极构建竞争机制,在技术水平高、薪酬待遇高的岗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竞争机制,将职工培训、职工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奖金挂钩,调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7.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由市劳动保障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人事局负责指导和实施。市劳动保障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人事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职责范围对实施工程情况进行督查评估。五、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对应自治区“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规划和标准,建设9所起示范带头作用的职业院校。(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通过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大力提升示范性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带动全市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和培养培训能力的提高。到2010年,全市建成9所高标准示范性职业院校。其中,争取建成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5所、高等职业学院1所;建成自治区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3所。(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五。(三)工程经费筹措。积极争取我市更多的职业院校成为自治区“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立项建设对象,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更多的经费支持。采取“财政投入、部门安排、学校筹措、社会资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十一五”期间,市、县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快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职业院校可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利用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土地置换等方式,扩大校园面积。通过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吸引银行贷款支持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通过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采取市场运作、项目招商、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四)工程实施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1.“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中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由市政府直接负责指导,学院具体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2.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所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六、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对应自治区“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实训基地建设,改善我市职业院校的实训设施条件,突出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为培养、培训高质量技能型人才提供条件保障。(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1.到2010年,全市共建成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2个,其中大规模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1个,专业性实训基地11个。2.按层次分: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0个,高等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2个。按等级分:国家级示范实训基地6个(其中高职实训基地1个),自治区级示范实训基地6个(其中高职实训基地1个)。3.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重点支持的专业包括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建筑技术、旅游、商贸、数控技术应用、电子与自动化技术、机械加工、机电一体化技术、焊接、铝加工、化工与精细化工、护理、会计、现代物流、制糖、造纸、农产品加工等。4.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实训基地专业领域包括数控技术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应用、铝加工、化工与精细化工、制糖、造纸、应用外语、商业服务应用、现代物流、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室内设计与装修技术、服装设计等。(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分解见附件六。(三)工程经费筹措。积极争取我市更多的职业院校成为自治区“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立项建设对象,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更多的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采取“中央奖励、地方补助、社会资助”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中央、自治区投入专项鼓励性建设经费,市、县级财政、学校主管部门、学校积极筹措专项建设资金。“十一五”期间,市、县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快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差额补助和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实训基地建设。职业院校要通过吸纳企业资金、社会资金等方式多方筹措经费,建设好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四)工程实施组织保障、运行机制和指导、督查。1.“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指导和实施。2.实训基地实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办法,在管理和运行上相对独立。实训基地要建立自我发展机制,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术服务。3.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工程进行督查评估。七、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对应自治区“百县(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通过建设使职业教育中心成为当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我市建成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的国家级示范性县级职业教育中心1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县级职业教育中心2所,在校生规模达1500人以上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3所。职业教育中心基本任务: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要求,切实提高农村新增劳动力的素质,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促进县域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广泛开展以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素质提高培训,培养农村科技骨干和致富带头人;根据农村实际和农村需要,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的实施,积极引进和开发农村致富示范项目,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形成为“三农”服务的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引导农民走市场化、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针对性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为普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课程提供师资和技术服务。(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分解见附件七。(三)工程建设经费筹措。积极争取我市更多的职业教育中心成为自治区“百县(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的立项建设对象,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更多的经费支持。6县应按照“盘活现有资源、扩充新增资源”的指导思想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对县域内分散的职业教育资源进行资产置换、重组、拍卖,以盘活现有资源;采取加大财政投入、运用贴息贷款、引进社会资金、实行校企合作等方式扩充办学资源。财政投入以县级财政为主,市级财政给予支持,6县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得低于30%。(四)工程实施组织保障、管理体制和指导、监督。1.县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中心的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建设,大力扶持。2.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实行“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多校一体”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中心的办学管理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教育中心办学委员会,实行办学委员会指导下的职业教育中心主任负责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中心办学协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赋予职业教育中心教育培训、项目引进、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和劳务输出等复合职能,以法人联合体方式实现集团化办学,形成跨行业、部门的培养培训网络。3.“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指导,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4.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对6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八、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实施方案“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对应自治区“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通过建设一支质量合格、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的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促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1.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核定我市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2.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学历职称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全部达标;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80%左右;专任教师中获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不低于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到25%左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70%左右;专业课教师在专任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骨干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比例一般不低于20%;“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重达到50%左右。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达到30%左右。大部分教师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3.在数控技术应用等重点建设专业领域,开展“职教名师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名师30名,高等职业院校名师10名。到2010年,完成对职业院校800名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教学能力为目的的素质提高培训。(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分解见附件八。(三)工程经费筹措。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市级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素质提高培训。各职业院校办学主管部门应逐年加大对职业院校师资专项培训经费的投入,并列入部门预算。职业院校积极选拔更多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级职教师资素质提高培训。(四)工程实施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1.“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指导和实施。2.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进行督查。九、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南宁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对应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通过工程的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一)工程总目标和任务。1.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继续探索“校企合作、订单办学”、“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部地区合作办学”及“工学结合”等新型办学方式,引导学校打破隶属、地域限制办学,增强办学能力。2.强化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3.加强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4.以学分制为基础,建立学分制学习制度。5.实行“双证”沟通制度。(二)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1.关于合作办学。2007年,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至少与一所薄弱学校建立“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关系;2010年,各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关系。“城乡合作办学”、“东西部地区合作办学”规模逐年扩大。积极开展集团化(联合、连锁)办学试点工作。2.关于技能培养。2007年秋季学期起,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实行学生半年实习实训做法。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3.关于专业和课程建设。2010年前,建成中等职业教育自治区级示范专业15个、示范专业点25个;建成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优质专业15个,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和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0门。专业和课程建设见附件九。4.关于学分制实施。2007年,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其余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课程选修制并于2010年前实行学分制。积极推进学分制作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的基本教学管理制度,到2008年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实行学分制。5.关于“双证”沟通。职业院校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及学生所学专业的相关职业标准的要求,抓紧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将职业标准与课程结构、内容紧密结合,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双证”率达到80%以上。在2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工程经费筹措。1.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2.市、县级财政每年投入一定经费用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四)工程实施的组织保障和指导、监督。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学校具体实施;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学院具体实施。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本方案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附件:1.年度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及单位建设任务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4.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5.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6.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7.6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8.自治区职业教育师资素质提高培训计划表、市级职业教育师资素质提高培训计划表9.专业和课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1.年度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及单位建设任务.doc附件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doc附件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doc附件4.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年度任务分解表.doc附件5.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doc附件6.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doc附件7.6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doc附件8.自治区职业教育师资素质提高培训计划表、市级职业教育师资素质提高培训计划表.doc附件9.专业和课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doc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快推进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目标建设,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现将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一)设立公务委员(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南宁供电局局长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公司总经理(二)设立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三)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受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履行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对报审事项及方案进行审议、决定。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方案审定或评估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增聘该领域的其他相关专家及市民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及其日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分设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及建筑景观、城市交通及市政工程3个专家组。(五)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审查须提交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换届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二、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章程》;(二)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三)审议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区)总体规划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四)审议建制镇、重点镇总体规划;(五)审议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六)审议历史传统街区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七)审议30米(含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方案;(八)审议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或小区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项目的设计方案;(九)审议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或布局的调整;(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或方案调整;(十一)审议重要景观区域(青秀山、南湖、五象岭、大明山、邕江两岸、机场、火车站、会展中心、内河水系、广场等周边)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十二)审议重要交通工程(包括立交桥、轻轨、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工程、铁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以上道路设计方案等);(十三)审议城市防涝排涝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十四)审议重要市政工程(公厕、污水处理厂、重要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垃圾处理场等);(十五)审议城市景观工程(重要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内河整治景观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景观工程、重要地段的雕塑工程、夜景亮化工程等);(十六)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审议中心旧城改造中有关行政及技术方面的政策;(十七)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规划、建筑方案。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南宁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档案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档案事业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性功能日益突出,做好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促进我市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特制定《南宁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以档案馆功能建设为重点,以档案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以档案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档案法制建设为保障,以满足社会各界档案利用需求为目标,依托科技、教育和人才建设,加快档案事业发展步伐,努力构建一个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档案事业体系,促进档案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二、总体目标市县区档案馆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馆藏丰富、结构优化,具备“四位一体”(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功能;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利用便捷、移交及时;市县区档案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合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建立电子文档中心,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三、主要任务(一)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条件。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全面完成无专用馆库、库房面积不足和危旧库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按照档案安全保管、保护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虫及温湿度自动控制等设施设备。(二)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整合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增加档案信息资源总量,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建成市县区档案信息网站,并与广西档案信息网链接,实行馆际互联,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再利用。加快数字化档案馆建设步伐,重点建设“一个中心”(全市档案资源信息中心),“两个平台”(基础网络平台、应用系统平台)、“三个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库、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市档案馆将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扫描,各县区档案馆完成所有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录入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对重要的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建立市直机关电子文档管理中心,规范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与接收工作。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政府公开信息的网上数据传输、信息集聚与发布,利用网络公布、检索和查询档案信息。(三)档案资源建设。通过对国家档案资源归属与流向的调整,优化国家档案资源配置,科学整合辖内的各类档案资源,建立起“归属明晰、运转协调、门类齐全、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档案资源管理利用新模式。合理确立档案收集范围,在做好到期档案接收进馆的同时,多渠道、多形式地收集或征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有参考和凭证价值的档案进馆;加强特色档案的征收集工作,广泛征集名人、名产、名胜、民风、民俗、民情等特色档案,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的需求;加大对重要档案的征集、收集力度,收全收齐我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市县区档案馆平均每年编写1至2个专题档案资料汇编。加快馆藏档案的鉴定与整理工作进程,完成1979年以前馆藏档案的鉴定、解密与开放工作。(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使用专用档案管理软件管理档案,确保归档文件准确完整、分类合理、整理规范、放置有序、保管正规、利用便捷。依法按期向市县区档案馆移交符合进馆标准的档案。全市各级机关2000年以前产生的档案全部移交进馆。探索和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档案管理模式,在企业中建立档案工作。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监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规范。深化城市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档案为社区和农业农村服务的能力。(五)档案安全保管与保护。建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濒危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市档案馆建立特藏室,专门保管价值高、特色强、载体特殊的珍贵档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具备安全保管条件。严格把好档案利用安全关,保证档案实体不丢失、不损坏。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严格执行“三网”隔离制度,保证档案信息网络的操作安全、数据安全、接入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制定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档案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制度。(六)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市县区档案馆进一步完善档案开放和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借助档案网站,开办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窗口,主动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进一步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档案室,要积极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拓展档案馆公共服务功能,整合档案和现行文件两种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教育作用。(七)档案法制建设。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构建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档案法制工作体系,健全档案法制机构,充实档案执法人员,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增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能力。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查处和制裁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推动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档案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档案法制意识。(八)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以建设学习型部门为目标,着力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立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依托大专院校和档案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档案职业资格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学历层次,培养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对新档案人员上岗前的专业知识培训,促进基层档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四、实施项目(一)市档案馆新建项目建设内容:新建市档案馆,建设一座符合规定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有“四位一体”功能的信息化、数字化、现代化档案馆。(二)市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全文扫描,整合数据资源,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档案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建设公开档案信息发布平台和非公开档案信息内部共享平台,全面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为电子政务提供基础数据,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三)市直机关电子文档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在市档案馆建立市直机关电子文档管理中心。统一接收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电子文档管理中心实行网上在线接收、检测、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电子文件,成为市直机关电子文件的保存基地。采用先进的数据迁移、数字认证等技术,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为市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可靠的档案信息资源。(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建设内容:对列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范围的重要珍贵档案进行抢救和保护。包括档案修裱、加固和字迹恢复;档案复制和数字化;档案装具更新、设备添置和特藏档案室改造等。(五)县区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设内容:采取本级政府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或扩建县区综合档案馆。对无档案馆舍或馆舍已成为危房的档案馆进行新馆建设;对面积狭小,质量差,不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档案馆舍进行改建和扩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坚持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依法做好档案服务。市县区档案部门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二)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重视、支持档案事业,将档案事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推进档案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市县区档案部门全面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切实做好辖区内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行政管理,不断拓宽档案服务领域,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探索整合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和档案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档案管理体制和方法,培育和发展档案中介机构,做好档案咨询等服务工作。(四)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县区档案部门结合当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或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中,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使档案信息利用和现行文件利用成为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五)搞好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与使用的机制和环境,充分发挥各方面人才在档案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档案干部,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支忠于职守,遵规守纪,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具有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的复合型档案干部队伍,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研究,现将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向群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任: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主任、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管: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黄伟京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法制办,市国资委,驻京联络处,市发展研究中心、应急办、效能办,市接待办、世行办、审批办、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分管: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中直、区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肖莺子副市长分管: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志办、社会科学院,“两会一节”办,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大明山风景区管委会、昆仑关管委会。联系:市档案局、大型活动办,南宁日报社、驻邕新闻机构,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各民主党派。周异决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民委、卫生局,市信息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分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系: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宗教局,市科协、工商联、红十字会,各通信单位、邮政局。郑军健副市长分管:市体育局。钱学明副市长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房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市人防办、重点办,市地震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三街一区”办,市城投公司、堤岸公司。协助分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联系:各城区政府。黄焕升副市长分管:市商务局,市开发区办、信用办,市招商促进局(投资投诉中心)、供销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国际会展公司。联系: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刘长林副市长分管: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协助分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系:南宁供电局、烟草专卖局、质监局、柳铁南宁办,海事、民航工作。温守荣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水利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访局,市扶贫办、调处办,市农机管理中心。联系:南宁警备区、预备役师高炮团、武警市支队、消防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市流动人口办,市残联,市气象局,各县人民政府。臧国平副市长分管:市商业银行。联系: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赵宏声副市长分管: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口岸办。联系:市侨联、贸促会,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作。董仕军副市长分管:振宁公司、壮宁公司、沛宁公司、威宁公司、投资开发公司、物资集团公司、农工商公司。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2003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为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家劳动保障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把首府南宁创建成为充分就业城市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是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就业城市的充分就业以社区为基础,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充分就业社区和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两项工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的目标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列入主要议事日程,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的目标体系。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坚持不懈地抓好。(二)目标任务。2007年创建133个充分就业社区,占市区社区总数65%;2008年创建165个充分就业社区,占市区社区总数80%;2009年创建195个充分就业社区,占市区社区总数9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4%以内,实现城镇消除零就业家庭。二、充分就业社区的考核评估标准(一)社区就业充分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达80%以上;2.援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达90%以上;3.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全部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4、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二)平台建设完善1.有专门从事就业服务队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和业务知识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2.社区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场地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制度;4、完成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无本辖区居民对其工作不满意的投诉。(三)基础工作扎实1.按照全市规范的十种基础台帐,对社区内所有下岗失业人员进行造册登记;2.对社区所有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3.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民营和个体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联系工作制度;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工作;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和就业服务信息等实现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街道、城区、市三级联网。(四)就业措施有力1.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家政服务岗位、社会后勤保障服务岗位和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等,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2.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3.组织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4.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社区再就业安置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5.定期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活动。(五)落实政策到位1.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服务;2.对符合申领条件要求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和相关服务;3.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六)宣传效果显著1.设有政策宣传栏和信息栏;2.对本社区自身的再就业典型或创业典型进行广泛宣传;3.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公开上墙。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一)加快经济发展,挖掘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总量。大力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调整经济结构,保持我市国民经济必要的增长速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强做大工业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家庭作坊、来料加工、家政服务、公益性岗位,为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储备就业岗位。(二)不断加强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夯实基础。在做好六清(失业原因清、家庭状况清、择业意向清、就业能力清、就业状况清、社会保障清)和十帐(即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台帐、再就业优惠证卡台帐、公益性岗位开发配置台帐等)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服务功能。街道、社区要成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要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登门调查,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根据他们的年龄、技能、文化、身体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台帐,做到一户一表、一人一卡。对他们就业和失业情况要定期分析,制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完成,定期检查。(三)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对于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和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推荐工作的成功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我市12333呼叫援助系统建设,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高效服务,建立长效援助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再就业援助方案,建立援助组织机构,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技术特长、身体状况、求职愿望和培训需求,采取一人一策、一户一策,分工到人,责任包干。开展“一对一”、“二对一”或“多帮一”的量身定做服务,不断改善和完善就业服务手段和流程。建立调查摸底和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和跟踪服务制度,力争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就业信息服务。(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的稳定性。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的培训资源,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在培训形式上,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依托区域内用工单位培训,以定岗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知识和技术,为实现自我创业和社会就业打基础。(五)充分运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供政策保障。要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就业方针,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新的扶持政策。对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给予办理优惠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灵活性就业时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通过政策的扶持鼓励和促进他们就业和再就业,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供政策保障。四、按照实施步骤深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第一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主要任务:(一)认真总结2003年以来的工作经验,制定新的工作计划。(二)围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进行逐户上门调查登记造册,落实服务对象。(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援助制度,力争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市区内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80%,邕宁区、良庆区市区内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的75%,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要到133个以上。第二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主要任务:(一)完善和巩固社区组织管理,加强劳动保障自身平台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就业稳定。(二)继续抓好就业岗位的开发,最大限度满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就业援助。(三)加大贯彻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新的扶持政策,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四)督促检查,狠抓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各项指标的落实和完成。力争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市区内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95%,基本达到充分就业城区;邕宁区、良庆区市区内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的90%。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达到165个以上。第三阶段:2009年1月—6月主要任务:(一)创建管理模式,通过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等有效形式,有力推进创建工作。(二)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巩固充分就业城区成果;邕宁区、良庆区市区内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的95%,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指标,基本实现充分就业城市目标。第四阶段:2009年6月—11月主要任务:(一)各城区组织对本地充分就业社区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二)10月到11月,市里组织工作组对各城区充分就业社区进行评估检查验收。五、加强领导,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供保障(一)市里要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民政、税务、工商、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城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要求,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推进。(二)要创建管理模式,通过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表彰先进等有效形式,有力推进创建工作。(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或座谈、讲座、知识问答、知识竞赛等形式,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创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争取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创建活动。(四)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大对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解决就业平台的网络建设,落实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了保证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钱学明副市长副主任: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黄定坚市建委副主任杨敏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江五一市房产局副局长李伟时市国土局副局长陈文建市审计局副局长郭维宁市规划局副局长二、委员会职责:具体负责审议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确定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土地出让起始价,讨论决定土地出让其他重大事项。在招标拍卖挂牌截止前一天集体讨论审定公开出让底价等。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办公会议材料的筹备,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和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的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二、检查范围和对象检查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2006年全年和2007年1-6月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权益、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并对部分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自2007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前结束。(一)自查阶段(9月10-20日)。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自查工作,于9月18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县(区)范围内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并在9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联系人:黄圣俭、杨青林、李志,联系电话:2189213、2189158、2189322。(有关表格下载请登陆广西财政厅网址:http//www.gxcz.gov.cn)(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0日-10月20日)。我市将选择15个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区也要在汇总分析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本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点检查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将检查总报告(含相关汇总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不断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稳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协调推进"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检查,并督促指导市、县级的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二、检查范围和对象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全年和2007年1-6月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权益、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各级政府应结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求,选择部分部门和单位对其所有收支进行检查。对重要问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三、检查内容(一)收入方面。各项收入特别是行政单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经营收入以及单位出租、出借、出让等经营性资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数量、规模、结构、员工、负债和收入是否全面、真实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驻外地机构的收入核算和上缴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情况;各项收入的分成和集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获得地方财政或其他部门奖励、赞助的内容和金额情况。(二)银行账户方面。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小金库"等问题。(三)预算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及其相应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反映,其实际收支完成年初预算计划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往来科目核算收支情况。(四)支出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的内容、金额、来源渠道以及人均开支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有无自立项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私分公有财产、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情况。(五)票据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制、混用票据情况。(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以及人员情况。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推进的方式,自2007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前结束。(一)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财务垂直管理单位上报材料应包括本系统各市、县级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情况(不含财务垂直自治区管理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的基本情况、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基本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区直部门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所发放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内容、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查表格式样本详见附件)(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的分布、构成及管理情况,结合各部门自查工作情况,选择26个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市、县级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汇总分析市、县两级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较大或有关收入项目管理相对薄弱的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并牵头组织好市、县两级的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市(含所辖县级)检查总报告(含相关汇总表,检查汇总表式样详见附件)。自查报告、自查表和检查总报告、检查汇总表,均要求同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自查表、检查汇总表样式可在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xcz.gov.cn)。(三)总结处理阶段(2007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处理,并于11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处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处理原则(一)依法遵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规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分级处理。自治区、市、县级的重点检查分别由各该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理决定下达各有关部门。对于重点检查收缴的违纪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自治区、市、县级财政。(三)宽严有别。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纠正报告后可从宽处理。对谎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全区非税收入收支及管理情况和行政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检查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建立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调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不得拖延和拒绝检查。(二)明确重点,协调推进。各级检查组织实施部门要在全面分析检查对象的收入项目、范围、规模、用途等基础上,选准重点环节并确定检查方法、步骤,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后据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工作。检查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与有效实施针对性检查的关系;二是指导单位自查与实施重点检查的关系;三是突出重点检查项目与整体推进面上检查的关系;四是抓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与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监督的关系;五是检查组成员内部分工与协作的关系。(三)强化责任,凝聚合力。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联络员,切实抓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检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巡回督查,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各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同时切实加强同自治区牵头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的市、县、部门和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四)严明纪律,确保成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相关表格、数据和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漏报、虚报。对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将有关情况摸清摸透;在抓好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开展调查分析,从体制、制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要就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附件: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自查(汇总)表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自查(汇总)表3.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自查(汇总)表4.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自查(汇总)表5.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检查(汇总)表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检查(汇总)表7.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检查(汇总)表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检查(汇总)表9.年自治区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表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南府发〔2007〕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南宁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二、工作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意见》在全市的贯彻落实。组长:陈向群市长副组长:黄伟京常务副市长钱学明副市长成员:卫自光市政府秘书长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封宁市规划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周井光市房改办主任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谢小萍市统计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黄良波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赵汉臣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苏拥军市市政局副局长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欧波隆安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赵禹鹏青秀区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熊可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晓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斌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文光琪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与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相关政策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部署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主任:黄润斌(兼)高新(兼)副主任:黄定坚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江五一市房产局副局长李伟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荣炳录市房改办副主任高泉市规划局副局长李振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沙文胜市民政局副局长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从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改办、市民政局等单位抽调。(三)各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根据《意见》要求按时解决本县行政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四、工作内容、执行单位及实施步骤(一)工作内容1.制订南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7年9月底前完成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于年底前建立详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编制信息化管理软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房改办、市信息办、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制订解决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十一五"期末,南宁市实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07年底前报国家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3.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在2007年底前,对本市符合规定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4.按《意见》修改完善我市的各项廉租住房政策。(1)建立土地供应机制。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总量70%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布点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2)健全配给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廉租住房供应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市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对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3)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四是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金补贴。同时,尽可能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多方面增加房源渠道。按照"既相对集中又合理分散"的原则,探索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将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二是适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少量配建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市房产局、市房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在土地招拍挂前明确出让条件和政府收购、回购办法。三是鼓励社会捐赠。责任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5.按《意见》修改完善我市的各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房改办、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2)合理确定住房标准。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地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3)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机制。按《意见》要求,尽快修改完善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政府回购、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等内容增加到办法中,并进行细化。该办法于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6.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距离建成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此类项目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7.逐步改善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1)加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将改造更新和保护利用相结合,切实做到在拆除改造中保护,在保护利用中更新,在更新延续中拓展。调整旧城改造工作思路,将旧城改造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有效结合起来,重点实施优居工程型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国有企业的融资平台和建设平台,由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2)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宿舍。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3)对有农民工居住在工棚中的工地,加大管理力度和环境卫生、安全检查,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8.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结构比例控制,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二)实施步骤1.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9月上旬出台实施方案。2.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10月份建立档案。3.制订或修改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确定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对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4.制订解决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南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五、保障措施(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确保中央政策目标的实现。(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打下基础。(三)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制定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建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会同市财政局尽快制定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金融政策。(五)市建委会同市效能办、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六)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08-2009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08-2009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六、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08年-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doc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华侨农林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侨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发展。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华侨农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市华侨农林场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华侨农林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债务负担重、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部分农林场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的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华侨农林场的有关问题,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要遵循融入地方、社会和市场的基本取向。鼓励华侨农林场从各自的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实践,大胆创新,选择不同的具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体制和机制。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要着力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华侨农林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问题。同时要着眼华侨农林场长远发展,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内在活力,壮大经济实力。3.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事特办。既要保持各类国有农林场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华侨农林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4.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三)工作目标。当前要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的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基本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华侨农林场有一条通达场部的沥青(水泥)公路,分场驻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一)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在华侨农林场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华侨农林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有的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要切实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制定的一系列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二)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支持华侨农林场社会事业的发展。尚未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华侨农林场,要在2007年年底以前将华侨农林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执行。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关心和支持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要把华侨农林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学校有关办学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适当倾斜,保证华侨农林场教育事业顺利发展;要加大对华侨农林场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改薄”专项补助方面予以倾斜,逐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与地方学校之间的差距;华侨农林场学校属于农村学校的,要按规定享受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要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统筹解决教师的待遇问题,加快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让教师安居乐业。(三)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后,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原农林场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内部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50年,林地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土地承包的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要建立以工补农、以收补欠、工农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统筹机制,使农林场的效益惠及广大职工。(四)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侨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一)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造血”功能。要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产品,提高种植业效益。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扩大养殖业比重。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二)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要加强规划引导,切实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华侨农林场的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林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项目,要在土地、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三)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培训。有关县(区)、投资区要积极发展重点面向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将其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债务负担沉重是制约华侨农林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按自治区的要求,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严格按照政策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相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的处置,在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县(区)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清理债务工作组,负责对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对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等问题。华侨农林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以及参加养老保险前拖欠的职工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有关县(区)财政解决;当地财政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离退休金确有困难的,除争取自治区财政补助外,南宁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我消化。(二)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前,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逐一深入排查华侨农林场的有关人员,未参保的正式职工,要按照该场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缴费工作,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新参保或需补缴新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华侨农林场,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即将退休的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补清其历年欠费,免收滞纳金。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华侨农林场正式职工,按照华侨农林场已参保的在职职工参保缴费的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补缴的下月起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允许其自愿选择,鼓励和帮助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参保。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费率较低的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后,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已经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经职工与农林场双方协商,可通过签订免除土地承包费的长期合同,由职工自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或由农林场向职工收取土地承包综合管理费。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由农林场统一收取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和华侨投资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要提出本级财政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排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医疗、养老保险统筹等,各华侨农林场要根据财力状况采取补助一部分的办法,组织职工依法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市和有关县(区)对华侨农林场在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农林场人员要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2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除中央、自治区、市给予的补助外,有关县(区)政府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要提出本级财政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农林场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列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华侨农林场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以供检查。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市及有关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的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的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按自治区的要求,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实行行业管理。市和有关县(区)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为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而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的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市和有关县(区)要尽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的问题;市和有关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市和有关县(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的利益。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成立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侨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编办、扶贫办、林业局、房产局、房改办、人事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南宁供电局以及有关县(区)政府和各华侨农林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发改委、侨办、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各华侨农林场所在县(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二)落实有关县(区)政府的领导责任。市及有关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林场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采取切实的措施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武鸣县、隆安县、邕宁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对当地的华侨农林场工作要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每个华侨农林场都要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跟踪检查华侨农林场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三)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工作。市发改委统筹负责指导和协调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安排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侨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债务处置工作,落实各项补助资金,将华侨农林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安排资金补助,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指导华侨农林场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的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安排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指导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委负责指导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指导将华侨农林场(属区农垦局管区的地块除外)纳入当地城镇规划,负责指导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华侨农林场公路建设工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林场良种、科技推广和植保、防疫,以及归难侨、侨眷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华侨农林场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中小学剥离工作,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卫生院剥离工作及华侨农林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安全饮水和农田水利工作;市编办负责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市扶贫办负责贫困华侨农林场和农村贫困归难侨的扶持;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归难侨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理顺华侨农林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华侨农林场房改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南宁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电网改造工程工作;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的指导下,尽快研究制定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工作方案,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专项具体实施方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侨办研究制订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债务处置实施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各专项具体实施方案报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有关县(区)、南宁华侨投资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四)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督查。建立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成立由督查室牵头的督查工作组,对全市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进行督查。各有关县、区、投资区也要相应成立督查工作组,加大督查力度,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中央、自治区和市专项用于华侨农林场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市侨办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加强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2007年年底以前,市及有关县(区)、投资区要对当地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确定决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团结协作差,群众不满意的领导班子,要坚决及时予以调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地方和农林场职工中选拔一批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林场领导班子。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市、有关县(区)政府、新闻媒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大力宣传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报道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举措;及时反映华侨农林场建设的进展和成效;着力营造支持和参与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舆论氛围;教育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克服“等、靠、要”思想,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早日走上文明富裕之路。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以外的区域范围。第五条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耕地情况数进行登记,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第十一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第十五条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三的标准执行。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人均农用地系数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区片征地综合价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产业用地,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采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所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另按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农民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协商议定。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的条件的,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或者虽有多处住宅,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另行补偿。第二十四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的售价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制定。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按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公寓房。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户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可以申请以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一套,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第二十六条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建设和交付使用。安置小区的建设、安置公寓房产权的流转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执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第三十条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第三十二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第三十三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五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第三十七条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同时废止。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做好2008年我市扶贫开发工作,现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立足点,坚持开发式扶贫,实行整村推进,广泛动员,积极参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减少农村未解决温饱贫困人口1.3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3万人;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17个贫困村、异地安置村(屯)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平均水平;第二批91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验收标准;完成隆安、马山两县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任务;完成百村脱贫建设工程;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林果、经济作物6万亩以上,利用扶贫贷款直接扶持贫困农户8000户以上,组织对2万名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其中培训妇女人数占40%以上)和对2000名贫困农民进行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三、工作重点(一)整村推进工作。要高度重视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全力推进,确保目标的实现。上半年要逐村逐项调查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明确工作内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年底完成任务。同时做好验收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工作总结,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二)基础设施工作。一要抓好百村脱贫建设工程。重点解决100个贫困村群众行路难、饮水难问题,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年内实现修建村屯道路300条600公里、人饮工程200处。二要抓好隆安、马山两县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要对照建设计划逐项检查,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及总结工作。三要抓好贫困村沼气池建设和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要结合冷冻灾害重建工作,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公告公示和组织实施工作。(三)产业开发工作。要充分利用修建贫困村道路的机遇,结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含量和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水平。要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贷款安排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要安排优先给能带动贫困地区发展的原料基地。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要优先安排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开发中贫困农户所需的生产资金投入和实用技术培训。加大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力度,要做好调查研究,严格放贷程序,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四)扶贫培训工作。一要抓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今年,在积极争取自治区下达给我市1000名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指标的同时,增加安排1000名贫困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相关培训,以覆盖不同人群、不同技能、不同领域,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在转移就业培训中,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列入培训内容,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培训对象的知法用法意识。要合理安排技能培训课程,尽可能使培训适应市场需要,让贫困户劳动力通过培训实现迅速就业。二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三要抓好干部培训。重点对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和扶贫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从事扶贫工作的各级干部熟悉、掌握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五)社会扶贫工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继续加强定点扶贫工作,落实帮扶到户特别是帮扶特困农户的责任和工作措施。要不断拓宽扶贫渠道,动员、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家、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六)异地安置工作。一要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巩固和完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主导产业,改善异地安置村屯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二要对缺乏生存条件的特困地区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四、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扶贫工作大局出发,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代赈资金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同时,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件件见成效。(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用到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交通、水利等部门安排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时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给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三)群众参与,民主推进。要让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确保贫困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要求每个县选择1—3个贫困村作试点,做好参与式扶贫示范推广工作。(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扶贫资金分配要与各县(区)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做到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对各县(区)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又不纠正的,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要严格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加强监测,提高水平。一要强化扶贫统计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扶贫统计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扶贫统计监测信息及时、真实、可靠。二要做好贫困户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户记帐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三要确定扶贫标准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方案,做好贫困农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四要落实好扶贫项目管理费,为开展扶贫监测、项目管理、资金检查、进村入户落实扶贫措施、改善工作条件、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扎实做好扶贫到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六)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沼气池建设、饮水工程、产业开发、扶贫信贷、扶贫培训、引导劳务输出等扶贫项目和社会帮扶时,要优先安排扶持特困农户、受灾严重贫困农户、计生户、残疾人贫困户、贫困劳动妇女及其家庭、归侨侨眷贫困户等,使这些特困特殊家庭尽快脱贫。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一、严格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三、对于已取得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而未在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规划定点手续自行作废。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工程报建手续自行作废。四、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要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按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地。七、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指导、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农民单元式公寓房,对不具备农民单元式公寓房而需安排宅基地的边远区域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用地规模按人均22平方米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控制。八、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市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对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督。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一)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三)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四)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五)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一)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二)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三)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四)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二)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三)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二)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三)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四)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第三条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第五条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第六条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救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依法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后自觉主动落实放环、结扎措施的家庭;(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七)再婚双方依法各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二)《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三)《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四)《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600元。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二)《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第十条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第十一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0元。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第十四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第十六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第十七条《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六个月内应落实放环、结扎的对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六县的提供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六城区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禁忌症解除并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给予奖励。第四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十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书》,免费发给《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第二十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第二十一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如下规定处理:(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第五章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第二十二条奖励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结扎)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放环)奖励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三)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第二十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资助,激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会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务实、兼容、创新的传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二、资助对象凡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及其会员均可申请资助。三、资助原则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有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研究力量集中到主攻方向上来。根据资助原则,申报者可根据资助重点自行设计具体题目。在设计题目时,要结合学会会员所研究领域和工作部门实际,从我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形式可为调查研究报告、论文或著作。要求研究成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注重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四、资助项目的申请(一)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二)申请地址:新民路65—7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三)申请要求: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2.申请研究项目资助需提交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各6份,要求用a4纸打印,经所在学会审查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3.申请书中所填的项目责任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4.研究项目纲要的设计应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突破的重点和难点。5.研究项目纲要不少于2000字,并用a4纸打印。6.上一次立项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申请下一次资助。五、课题完成时限、验收拨款及使用(一)课题完成时限:立项资助研究项目要求在项目申请书所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立项资助出版项目要求当年出版,逾期作为自动放弃。(二)课题验收:被确定为资助项目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严格按照市级项目验收标准,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验收。研究成果形式为调查研究报告的须有采用单位意见或专家评审通过鉴定书,并在研究成果封面上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文发表(原则上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三)课题拨款:立项资助研究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课题研究启动经费,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立项资助研究协议。研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版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出版社。(四)研究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拥有使用权。项目验收后,应将项目样本10份及电子版交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成果归档和结集出版使用。六、资助等级、金额(一)研究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金额3000元,出版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从2007年起,此项目财政预算为每年16.5万元。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各年度可适当增加。七、本办法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南宁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和自治区政府与南宁市政府签定的创新计划任务目标责任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抢抓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等重要机遇,加快实施南宁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按照广西第四轮创新计划“多引进、促转化、兴产业、强支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推进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动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建设三大基地、三大平台,实施六大科技工程、六大科技行动,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巩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基础,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民生改善。具体目标是:(一)科技促进新型工业化又好又快发展。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引进开发工业先进技术50项,开发工业新产品15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年增长20%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产品数100个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3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增20%。高新区(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50%以上。培育并建成创新型企业试点5家,建立制造业信息示范企业30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企业5家,开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10项。(二)科技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100个,其中推广应用面在千头万亩以上的标准化种养农业新品种10个。引进、开发、推广农业新技术60项,其中推广应用标准化种养新技术20项。开发应用农产品加工新技术10项。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20个。建立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县(区)3个。建立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乡镇5个。建立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村10个。三分之二以上县(区)通过科技进步考核。(三)科技为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纵深拓展,全民科学文化素养进一步提升,先进实用技术加快普及推广。在生物质能源、食品安全保障、重大疾病新药研发、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相关领域,攻克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出一批新产品,科技成果更多更广惠及广大民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和人居环境得到更大改善。(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20家,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服务示范企业30家;重点建设和提升15个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三分之二以上县(区)。开展产学研结合科技项目50项以上。引进创新科技服务网引进科技成果20项。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履约率60%以上。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组织科技下乡活动10次。每年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10万人次。开展企业专利试点,2010年全市专利申请量达1000件,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三、主要任务按照广西创新计划工作部署,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突出特色,强化创新,支撑产业,建设三大基地、三大平台,实施六大科技工程、六大科技行动,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一)三大基地1.特色优势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与产业基地重点围绕我市铝、锑等特色优势产业,完善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开展新材料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工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和新产品开发,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快推进铝合金新材料、锑深加工新产品和加工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开发铝板带箔、阻燃级和催化级氧化锑等精深产品。加快南宁市铝深加工产业基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家电、电子、汽车等铝零组件产品的开发,延长产业链,建设完善2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出10个以上新产品,打造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群。2.生物质产业基地围绕木薯、麻疯树、甘蔗、油桐等生物能源的植物资源,重点解决能源植物优良品种引进筛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生物质产品开发,节本高产技术开发等问题。加大能源植物优良品种引进筛选,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大力示范推广木薯、麻疯树、甘蔗等生物质能源作物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生产技术及节本增效技术;开展高效生物质能源洁净生产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开发生物质材料系列新产品,建设生物质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初步形成生物质产业链,加快生物质产业发展。3.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中小科技企业。继续完善南宁留学人员创业园、南宁软件园、南宁大学创业园、生物产业孵化园等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加快建设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南宁市生物制药企业孵化器。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整合我市科技孵化资源,强化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激发各方面人才创新活力,调动各方面创新、创业主体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项目)商品化,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三大平台1.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完善提升南宁市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南宁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中心和南宁市天然药物工程技术中心等市级共性工程技术中心的功能。积极引进和支持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到我市建立研发机构,力争联系自治区科研机构共建南宁物流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应用推广物流新产品新技术。支持引导我市龙头企业建设行业技术研发平台。鼓励骨干企业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继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开展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攻关和引进、集成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小试和中试技术平台。2.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南宁市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南宁市科技培训中心、南宁市新技术开发中心等功能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支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网上技术市场。力争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南宁工作站,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建设和完善一批农业专家大院、农业技术配送中心、农民星火技术培训学校、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3.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南宁科技网、南宁市“三农”科技服务网、南宁市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以及南宁市“三引”数据库、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在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中,围绕我市支柱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建立科技成果、院士专家信息数据库,为企业技术人才需求提供交流平台。重点围绕部区会商确定的内容,加快推进我市与东盟的科技交流合作。进一步抓好农产品供求信息系统、农产品价格行情和预测系统、农村科技信息服务110系统开发。(三)六大科技工程1.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围绕我市的铝加工、汽车零部件、制糖、淀粉加工、造纸、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产业,突出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高新技术改造,取得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并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集成创新,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新产品,延长产业链,推动我市工业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为建设区域性加工制造基地提供科技支撑。集成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我市工业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重点解决汽车、机械新产品开发、制糖产业产品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绿色建筑材料等科技问题,开发工业新产品150个,引进、开发工业先进技术50项,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家,建立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30家。2.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在电子信息、机电仪一体化、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建设和完善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抓好一批专业孵化器建设,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形成若干有特色的产业集群,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广泛应用,促进传统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化和传统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升级。重点解决电子、机电仪一体化、软件新产品开发、信息化技术应用、生物制剂新产品开发、生物技术应用等科技问题。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新增高新技术产品100个,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增20%。3.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在铝加工、制糖、淀粉加工、造纸、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围绕高效清洁燃烧、高效机电节能、余热利用、城市照明、城市建筑节能等领域,开发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加强工业废水、废渣、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城市垃圾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开展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排放处理技术集成与示范和固体废弃物、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技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农业污染治理及废弃物资源化应用研究。三年开发推广应用节能降耗减排新技术10项以上,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企业5家以上。4.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面向初创企业的全方位、多元化、专业化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各类创新资源的整合和输入机制,发挥我市现有及新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加快初创型企业的孵化、培育。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利用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创新为动力,不断壮大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规模。加强电子信息、有色金属深加工、生物工程与制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新建孵化器2家,孵化、培育企业40家,培育并建成创新型企业试点5家,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服务示范企业30家。5.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重点培育和发展优质稻、桑蚕、糖蔗、无公害蔬菜、水果、花卉、罗非鱼、速生丰产林等优势特色产业,引进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150个。其中推广应用面在千头万亩以上的标准化种养农业新品种15个。全市引进、开发、推广农业新技术60项;其中推广应用标准化种养新技术25项。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30个。重点建设和提升15个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6.民生科技提升工程围绕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市发展等领域,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提高民众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使科技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加强中药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扶持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建立中医药现代化创新示范基地和产品创新服务体系。开展重大、常见、多发病临床医疗技术攻关,不断提高医疗水平。研究开发应用动植物重大疫病(虫害)防控防治技术及安全动植物产品生产技术。构筑机制灵活操作可行的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控体系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体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特色能源产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科技创新;研究开发绿色、节能建筑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示范推广农业致富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科技培训,提高民众科技致富能力。三年开发中药新产品8个以上,编制标准8个,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30万人次。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四)六大科技行动1.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科技资源,共建研发平台,在企业集群中探索建立产学研技术联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与产品创新,使产学研结合逐步向紧密型、集约化和相对稳定的高层次发展,三年开展产学研结合项目50项以上,促进产业创新能力提升。2.新农村建设科技引领行动围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富民、惠民”为核心,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统筹考虑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改善等,强化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村、乡镇、县区三个层次开展科技示范(试点),抓好3个新农村科技示范县(区)、5个新农村科技示范乡镇、10个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建设。示范(试点)县区、乡镇、村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土地产出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利用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农作物良种覆盖率95%以上,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90%以上,禽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优质农产品、安全食品产量占总产量9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30%。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快,产业结构合理,社区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致力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3.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积极利用“二周三会”(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科技交流交易与服务平台,积极组织参展、推介、交流和交易等活动,大力推进科技“一招三引”,扩大引进创新资源,以技术引进带动产业转移。抓住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多区域合作机遇,加强与泛珠三角及东部发达地区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杰出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来邕开展项目合作,支持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产业化基地。推动联合建设网上技术市场等一体化、开放型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先进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承接成果产业化项目。组织面向东盟的科技项目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输出技术走出去。大力培育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源,着力培育一批有特色优势的出口产品骨干企业,扶持一批出口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使其成为创新产品出口产业基地,推动信息交流中心、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建设。4.知识产权战略行动加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企业,组织实施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能力。大力推进专利的创造、实施,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大专利资助奖励力度,提升发明专利和职务专利比重,努力实现全市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完善市、县(区)知识产权服务网络体系,继续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及专利服务经济专项活动,构建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5.科技人才支撑行动围绕科技人才资源开发,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用好科技人才三个环节,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人才队伍整体实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支撑。实施重点人才开发计划,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在铝加工、制浆造纸、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产业建成一批层次高、环境好、优势突出的人才小高地。实施领军人才开发工程,在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企事业单位选拔一批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重点选拔培养。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采取项目培养、课题研究的方式,加强产学研互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及管理创新人才。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来邕创业,或在邕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自办合办民营科技企业。6.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创新科普模式和方式,鼓励和支持广大科技(科普)工作者投身科技(科普)作品创作、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建立特色专业科技(科普)活动场所(场馆),创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不断推动科普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开展。认真贯彻落实《科普惠民兴村计划》,积极开展“八桂先锋行科技进村入户大行动”、“专家服务进万村、党员帮扶连万家大行动”,组织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建设一批科普示范村、示范户。围绕“加强民生科技,共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1月广西(南宁市)科技活动周、5月全国科技活动周、10月科普大行动为重点,组织开展科普进城镇行动、科普进农村行动、科普进学校行动、科普进机关行动、科普作品创作行动、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行动、科普宣传行动、重大科技(科普)行动等大型科技(科普)教育活动。四、工作任务目标分解按照“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要求,市政府成立创新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创新计划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实施。创新计划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表附后。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新实施加强政府对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审议、评估、策划、协调创新计划重大事宜,定期商议创新计划重大事项。强化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机制,市政府将继续和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签订科技进步目标责任状。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组织实施创新计划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创新计划的具体方案,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要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创新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强化集成联动,形成创新合力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县(区)的参与和分工合作。项目遴选要注重横向、纵向的结合,在充分征集了解部门、地方重大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市产品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广泛咨询和听取专家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确定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充分发挥各县(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统一组织,整合资源,大力协同,共同推进创新计划的实施。(三)培育创新群体,增强创新活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激励机制。依托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把人才、项目和基地有机结合,培养拔尖人才和创新型科研团队,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加强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将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作为项目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基地建设,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参与承担创新计划项目,加大现有研究开发基地与企业、计划项目的结合。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注重培养引进能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造就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四)拓宽经费渠道,提供创新保障发挥公共财政的杠杆功能,通过拨款、贴息、担保、税收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导向,重点加强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和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服务,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利用股份制融资等多种手段筹集发展资金,扩大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五)营造创新环境,加快创新步伐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改进科技公共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手段,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能,营造公开规范、高效快捷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充分利用国家促进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法规,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加强创新文化建设,积极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强化科研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六)注重监测评价,确保创新绩效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强化项目过程跟踪、结题验收和创新绩效考评以及验收后的跟踪评估,推行计划项目评估制度,发挥专家作用,形成专业监督机制,确保创新绩效实现。加强创新计划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总结及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指导,及时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创新计划的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新计划。加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完善创新计划工作的督查和评价制度,对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附件:南宁市创新计划(2008-2010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严格贯彻实施《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将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2004年3月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200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并对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出具体要求。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规定了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听证、合法性审查和会议决定等制度。《规定》作出的这些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一项有力举措,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拍脑袋”决策,个人说了算等现象,有的重大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转变与《规定》精神不相适应的观念和做法,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一)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特别是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规定》,通过经验交流会、讨论会、座谈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规定》精神实质,为全面、正确实施《规定》打下扎实基础。全市要于近期举办一次学习培训班,邀请自治区有关方面专家授课,届时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具体由市法制办负责牵头落实。(二)各级行政机关在组织学习基础上,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贯彻实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宣传效果。三、突出重点,贯彻落实好《规定》的各项制度(一)修改完善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规定》明确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单位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决策的,决策机关不得签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是各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规定》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工作报告;(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规定,编写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行政机关请于2008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提供多个决策备选方案,有利于决策者“兼听则明”,作出正确决策。各行政机关草拟决策方案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供决策时参考。(四)建立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通过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是提高决策质量的有效办法。市法制办要研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提供立法咨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有关专家库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其他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咨询。人事部门要结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研究聘请和管理专家的有效形式。(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听证是广泛公开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对提高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作用,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重大决策听证工作:一是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方便群众参与;三是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防止出现听证代表遴选方式不规范的现象;四是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五是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六)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事前合法性审查是保证重大决策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规定配齐、配强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并积极发挥法制机构作用。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上会、签发。(七)建立完善重大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防止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需要。要严格执行《规定》关于会议决策材料、会议规则、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公开等各项规定。(八)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纠错机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决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各级监察部门要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各级法制机构要积极发挥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协助本级行政机关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研究,把各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规定》、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范围,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为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努力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要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08年10月31日前送至市法制办(联系人:潘路云联系电话:5531189),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房的建设第五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年度拆迁及征地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安置办组织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度城建计划和拆迁调查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开发建设单位选择标准、建设时限、安置房价格上限控制价、投资规模等内容。第六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已批准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办项目立项手续。第七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区提出的规划选址建议及本市房屋拆迁情况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第八条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选址方案将符合建设需要的土地依照国家用地程序划拨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置房建设用地涉及征地拆迁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安置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设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和经批准的建设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并报市安置办备案。开发建设单位选定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将安置小区的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及时变更给开发建设单位。第十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在开发建设协议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协议行使项目法人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拆迁、环保、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置办备案;(三)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四)定期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置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安置房的建设应考虑拆迁安置的需要。安置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拆迁人的需求,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原则上不应低于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70%。户型比例具体设计方案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被拆迁人的意见提出,并报市安置办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安置房项目应建造管理性或多功能性用房,基本的配套设施必须齐备,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建设应体现绿色建筑特色,规划设计不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安置房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第十四条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安置办提出交付验收申请,交付验收由市安置办组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主要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通过交付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买受人办理安置房房屋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安置房房屋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及监管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进度及时到位,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房屋预售的,预售回收的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的建设。第十七条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可根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及本市年度城建计划给每个安置房项目一定数额的借款作为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作为项目建设前期费的借款专款用于安置房项目的前期建设及征地拆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前款费用转借开发建设单位的,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督促其将资金用于安置房建设。第十八条安置房项目建设费用构成:(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安置房项目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需交纳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六)管理费;(七)其它可列支的费用。第十九条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第二十条安置房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接受审计。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开设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建设单位筹措用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资金、预售房款等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和安置房销售后回收的资金,应优先归还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垫支的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第四章安置房的销售及管理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按本办法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购买政策。已享受过购买安置房政策的被拆迁人,其享有产权的其它房屋被拆迁的,不能再次享受购买安置房政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产权调换及其他安置方式解决拆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不得再行购买安置房。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每户可购买安置房建筑总面积=应安置人口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人均购买标准。被拆迁人每户根据可购买安置房建筑总面积自由组合户型及套数,选择多套住宅的,购买面积按实际购买住宅的总面积计。除因户型结构原因外,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住宅总面积不得超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售房价参照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并结合安置房项目建设费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并报市安置办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为城市户口的,以家庭户为单位购买,每个安置人口原则上可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被拆迁人为农业户口的,以家庭户为单位购买,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的,每个安置人口原则上可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的,每个安置人口原则上可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被拆迁人所购买安置房因户型结构原因超过每户可购买安置房建筑总面积时,每户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安置的人口数,以拆迁公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在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被拆迁人为城市户口,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计入安置人口数:(一)在拆迁地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二)在外地单位工作的夫妻一方;(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四)户口落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五)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夫妻一方;(六)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出国留学的学生;(七)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的被监护人;(八)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夫妻。被拆迁人为农业户口的,按照本市现行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人口数。第二十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销售的指导工作,制定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表、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等文书的统一样式。第二十九条安置房预售前,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安置房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三十条申请购买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填写《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表》后,持下列证件(材料)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购房申请:(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城区政府出具的拆迁证明;(三)身份证、户口本;(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所申购的安置房地点应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对象需全市统一调剂安置住房的,由市安置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从全市安置房中解决。第三十二条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和核准购房面积、价格计算标准在报刊等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且属购买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并告知被拆迁人;异议成立且属购房面积、价格计算标准等问题的,应核实结果重新公示。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将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的发放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安置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在选房前30日告知申请人选房时间,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拆迁安置房认购通知书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超出规定时间后的三日内(含本数)到指定地点的,视为放弃按顺序号选房,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房,逾期视为放弃购买拆迁安置房。第三十四条选定房屋后,被拆迁人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并根据合同支付购房款。第三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并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拆迁安置住房”、“划拨土地”、每平方米当年土地出让金价格及规费数额。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转让安置房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安置房购买满5年,购房人转让安置房的,政府可优先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依法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上市进行交易。第三十七条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前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后的物业管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安置房项目竣工,并通过交付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市政府提出要求处理安置剩余房屋的申请。市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于15日内作出是否回购安置剩余房屋的决定。市政府作出回购决定的,市安置办应督促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按安置房售房价回购,回购的安置房只能用于辖区或全市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调剂安排。第五章责任义务第三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自行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第四十条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约定应由其自行完成的义务再行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在履行项目开发建设协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约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第四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对安置房项目建设各种手续的办理,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十三条监察部门对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辖县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了扎实做好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我市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115元/生?学期,230元/生?年;初中165元/生?学期,330元/生?年。(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750元。二、免除学杂费资金的筹措办法(一)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区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城区按5:5的比例分担,开发区自行承担。按照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今后,自治区测算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城市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标准列入当地标准支出进行测算。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统筹解决。(二)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分别垫付给所属学校,市财政年终统一结算。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城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二)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逐年递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并对接收人数多的公办学校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对实施免学杂费政策后,可能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到公办学校就读的情况,各城区、开发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学生回流的分布情况,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就学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四)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市政府将根据上级奖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城区、开发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城区、开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重点抓好资金落实,尽快制定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各城区、开发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各城区、开发区要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上级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本级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等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城市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城市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城区、开发区要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根据《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0号)文的要求核定补助经费。(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免除学杂费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服务性收费、代收引导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校园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各城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根据本城区、开发区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二)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快义务教育新学校建设步伐,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教师合法待遇,要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各城区、开发区在认真组织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加强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反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现将《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一、市本级年度预算总盘审批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报,“一上”,由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管理办法编报部门预算建议数,预算建议数应包括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并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一下”,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数后报市本级预算编制审核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审定,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预算下达预算“一下”控制数;“二上”,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数据(如需调整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汇编部门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部门的预算,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总盘按程序随部门预算编报审批。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市财政局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变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变动涉及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二、预算切块专项发展资金审批市本级财政支出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的各项专项发展资金,包括:旅游专项资金、招商专项资金、立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扶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干部教育专项资金、对外宣传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化专项资金、“两会一节”专项资金、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及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符合使用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将单位申请报告转交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审批前需动用该项资金的,由符合使用该项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三)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变动,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由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三、基本建设资金审批(预算内)列入市发改委批复的基建计划项目的立项单位按要求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安排方案,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四、小汽车专项资金审批原则上部门预算不安排车辆购置经费,统一在专项预算中安排购车经费,需购置车辆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交财政部门汇总、核对(车辆定编数、实有数、车辆状况等指标),每半年进行汇总一次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交财政部门执行。五、预备费支出审批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对于市本级预算执行中不可遇见的增支因素,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由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可从预备费中动支安排。六、预算追加资金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因增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要追加经费的(除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切块专项资金外),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七、城市建设资金审批(一)按市政府工作布署,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园林局、城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编制小组”)共同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同时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计划,报市长批准后送编制小组汇总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下发全市执行。(二)对已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且资金已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度审核、拨款。(三)对已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但资金未按进度到位和项目变更投资额(含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和标准调整、征地拆迁、红线调整等)占年度投资计划10%以上(含10%),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调整计划报市政府,超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长审批。(四)对未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编制小组提出意见,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但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长审批。八、“菜篮子”资金审批年初,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菜篮子”工程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下达执行。市财政局按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度审核、拨款。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投资计划。九、以上预算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政府信用贷款资金。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重大意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关系到全面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市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按照我市全面建设首善之区和构建和谐南宁的总体目标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和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住有所居”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二、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市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2.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由财政拨款,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其它保障性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销售和租赁管理,开发建设通过招标形式,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4.坚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范围和标准,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相适应,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5.坚持全方位,多渠道保障的原则。用廉租住房来保障长期或暂时买不起住房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经济适用住房来保障买得起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住房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集体宿舍来改善我市农民工居住条件。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面积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自2008年起,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我市城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在“十一五”规划期内,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二)廉租住房房源市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2.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3.社会捐赠的住房。4.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三)廉租住房建设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套建设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四)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主要包括:1.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直管公房出售、拍卖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9.其他资金。(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1.货币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实物配租。市房产局对已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局按规定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家庭负担。3.租金核减。对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六)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市房产局建立我市城市保障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按规定腾退住房。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一)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2008年底前,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渡办法划定;自2009年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我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优惠和支持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购房者可以优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其申请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建设管理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选址上,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我市现阶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四)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房改办会同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利润率不能高于3%。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五)准入和退出管理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并向社会公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局、国土局在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其他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实施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社会家庭出售,或由市房产局按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一)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加大我市危旧房改造力度,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将改造更新和保护利用相结合,切实做到在拆除改造中保护,在保护利用中更新,在更新延续中拓展。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旧房改造计划,各城区政府负责制定年度危旧房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市建委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分布,安排建设计划和指标,引导用工单位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的数量及分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政府指导价的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合理布局、精细设计、确保质量,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三)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1.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统筹协调,按照我市住房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2.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鼓励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市房产局会同工商、银行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创造良好的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环境。市房产局会同市工商局建立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管理制度,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从2008年开始,对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居间代理的存量住房租、售信息实行登记制度,并由市房产局在互联网上实时公布,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提高存量房在住房需求中的调节能力。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市规划局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六、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编委办、发改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环保局、统计局、法制办、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工商局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定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市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管理机构,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辖区范围的住房保障工作日常事务。(二)建立工作机制1.建立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监管制度。市建委会同国土、规划、房产、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监管制度,严格把好住房质量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监督,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项目业主、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2.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布制度。涉及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建设、管理信息,包括发展规划、建设计划、保障范围、申请条件、工作程序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建立住房保障资金、用地保障制度。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我市对下辖的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按照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应当在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确保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类住宅建设顺利进行。(三)落实目标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签订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全市人民群众的监督。(四)严格监督检查健全公示、评议、举报和奖罚制度。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及其它渠道进行资格公示。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通信途径,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员信息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对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应腾退廉租住房或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对出具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加大宣传力度住房保障涉及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努力把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信息传播到千家万户,使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家喻户晓,也使有住房困难的市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六)市辖各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可参照执行,并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成就和不足“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实行了社会化发放,推行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老龄事业总体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老年人权益维护不够细致和深入,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定位不明确。城乡养老保障水平还不高,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仍滞后,老龄事业经费未形成机制、老年产业亟待开发等。(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影响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07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3.1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17%。“十一五”期间,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空巢家庭”和“四二一”结构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更加突显,老年人口抚养比例逐年上升,养老保障费用增加,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高龄老年人的社会照料压力越来越大,将影响我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条件“十一五”期间,发展老龄事业面临良好的机遇,具备有利的条件。随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更加重视老龄工作和重视老年人的问题。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必将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将有较大提高。“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取得可喜成就,为“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加快体制创新,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运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老龄产业,营造老年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促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继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创造更有利的社会条件。四、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战略,增加老年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投入机制,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增长相适应,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资源共享,政府加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老龄产业社会化、产业化道路。(三)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五、主要任务(一)逐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1.社会养老(1)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2)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加大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的服务面,通过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老年公寓、托(助)老所、五保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对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社会化养老。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五保”的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试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使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功能。注意研究和解决城镇化进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2.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老年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一五”期间,对城镇老年人按有关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老年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特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问题。(2)建立卫生医疗网络。建立基本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发展老年人家庭病床和上门服务等。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10年农村老年人基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加快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乡(镇)、村(屯)三级医疗(预防)网。(3)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和改建老年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疾病、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努力构建社会公共医疗保健体系,让老年人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爱心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使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加强老年疾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有条件的县(区),每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3.社会救助(1)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待遇。(2)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政府临时救助措施办法,对城镇、农村住房、医疗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受灾地区困难老年人,困难企业退休老年人,五保老人给予临时救助。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医疗网点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居者有其屋,病者能就医。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实行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惠服务。(3)提倡社会捐赠。完善社会救助老年人的政策和渠道,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帮困活动,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慈善助老事业发展。(4)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以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二)构建老年服务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1.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和利用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公共设施(场所),公园、风景区、游览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等设施优惠、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进行的无障碍设施增补。2.老年服务和活动设施网络。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家庭供养为基础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增加资金投入,对农村在政策上倾斜,“十一五”期间,县(区)级至少有1所设施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到位的老年公寓,乡(镇)级至少有1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建设1所“爱心护理院”。社区、街道和乡(镇)集咨询和服务于一体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站)建设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搭建起老年人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十一五”期末,全市养老护理的床位数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一个上规模的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各县(区)结合实际筹建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的作用,乡(镇)、街道、村(居)建设相配套的老年活动站(室)。在社区和街道建设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和医疗服务站,鼓励、帮助村级建立老年人活动室,力争村村建有老年人活动场所。依托社区老年人服务资源,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生活照料、看护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为老服务队伍,对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各城区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三)大力发展老龄产业1.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各县(区)把老龄产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本区域扶持行业目录,出台相应的老龄产业优惠政策,引导发展老龄产业市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通过财政补贴使老年人享受社会福利服务、购买有偿服务等形式大力支持老龄产业发展。2.加大老年人产品开发力度。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老年人消费需求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研究,鼓励、引导开发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提供食品、服装、医疗保健、健身活动、娱乐旅游、文化学习、各种咨询、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老年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老年用品市场和服务市场。通过老年用品专卖、展示、交流等形式,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人合理消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3.加强老龄产业管理。建立老龄产业评估、管理机构,制定老龄产业评估标准,制定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执行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用品、服务项目的研发及进入市场、售后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估,对老龄产业各机构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建立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党群组织的作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理论、时事和政策学习,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2.发展老年教育。县(区)加大对老年文化教育设施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教育。老年大学和学校在现在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有所增加,县(区)的老年大学不少于1所,乡(镇)、街道有1所老年学校。重视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提倡社区办学,使更多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学习。教育内容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使老年人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注重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预防抵御灾害、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到2010年,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县(区)为70%,乡(镇)为50%。3.加大老年文化建设。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积极组织老年人题材的文艺作品。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积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农村文化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4.全面开展老年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在有计划地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的基础上,定期组织举办全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人书画展、老年才艺展示和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五)创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1.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老有所为。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传授、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和自我服务等活动。2.开发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市场。发挥老科协的组织作用,组织有特殊专长的老年专业技术人才,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库、老年人才交流市场和咨询机构,为老年人参与企业、社区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农村,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有特长的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培养青年骨干。(六)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完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规范居家养老、社会救助、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2.加大执法力度。关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期间,老年法庭、老年法律咨询中心、社区法律服务网点和覆盖率力争达到80%以上。各级公检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立案、审理、执行,并注意及时回访,对交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3.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在现有法律援助机制下,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服务,适当放宽标准,将服务领域向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延伸。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开展老年法律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我市老龄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强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经常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主管老龄工作的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为老服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要适应“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做到工作关系顺,职责明确,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政治、社区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开拓创新、实干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二)加大投入,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实际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对直接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老龄事业经费支出,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适时调整,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扩大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规模,在彩票所筹资金中按比例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三)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创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多种形式地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利用重大节日和敬老节,大力宣传国家对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老年人的历史贡献、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公共活动场所开设老龄宣传窗口,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而引起全社会对老龄工作的关注。(四)培育人才,努力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加快培养为老年人服务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有计划地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医学、管理学、心理学、营养学、护理学等为老年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创新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要注意培养老年专业护理人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培训为老年人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年人服务体系。建立为老年人服务人才信息库和服务对象信息库,使为老年人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五)加强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老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要把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放在老龄事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使老龄科学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计划地建设有示范性的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努力拓宽学校研究和项目合作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的老龄工作水平。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财政体制改革步伐,调动城区、开发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完善市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市、城区、开发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市、城区、开发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在保证市本级对全市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城区、开发区理财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科学发展。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完善市对城区、开发区财政体制。以现行的城区财政体制、开发区财政体制模式为基础,兼顾原体制下各方既得利益,制定本轮财政体制。(二)规范税收征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税分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规范各类企业的纳税关系,统一征管体制,保障税收管理秩序的规范,保证各项税收应收尽收。理顺企业交叉纳税情况,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改变无序竞争状况,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三)维护既得利益,完善转移支付,协调区域发展。财力分配要维护市、城区、开发区各自既得利益,保证市、城区、开发区财力同步增长。根据各区的事权范围,整合归并原来转移支付事项,加大转移支付投入,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扶持政策,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理财机制,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均衡发展。三、市对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等六个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财政收入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5〕137号),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5.保持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不变。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二)财政支出以保证2007年原体制既得利益和缓解困难城区财政收支矛盾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1.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2005年撤县新设的邕宁、良庆两城区人均财力低于基本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转移支付倾斜。2.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职能调整所接收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3.其余城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三)上解与补助返还事项和税收返还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2.按中央、自治区、南宁市规定承担专项上解、其他上解和享受转移支付补助。3.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四、市对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华侨投资区等五个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财政收入继续实行开发区“属地征管,地方收入全留”财政管理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开发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1.市本级收入范围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排污费收入。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2.开发区收入范围除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收入外,开发区实现增值税地方分享17%、营业税地方分享6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0%、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25%、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作为开发区收入。3.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二)财政支出1.青秀山风景区因职能调整所移交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2.其余开发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三)上解与补助事项1.青秀山风景区因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2.除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外,开发区不承担其他上解。五、预算管理要求(一)强化预算监督。各城区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将年度预算、决算报送城区人大会议审查备案,接受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开发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报送市委、市政府讨论后与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一并报送市人大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出现较大预算调整项目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具体编报程序和规定另行下发。(二)执行税收属地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的税收流失和错库、混库。各城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对于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市财政将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予以查处,并作为本级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二)维护体制延续性。“飞地”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不作调整,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新落户的“飞地”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财力通过市财政对下年终决算事项办理还转,体制生效前的不作财力调整。(三)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步伐。推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增收的财力在维持自身行政运行和各项事业正常支出的前提下,保证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保障因自身经济增长而增加的事权支出。六、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有效期3年。(2008年至2010年),原执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5〕1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9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南府发〔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二)市与城区、开发区财政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三)本方案执行期间,市直各部门有关规定、措施涉及城区、开发区财政体制的,必须与本方案有关规定相一致。其他办法、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四)本方案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黄方方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任: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主任、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管: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黄伟京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法制办、国资委、政务服务中心、接待办、驻京联络处、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振宁公司、壮宁公司、沛宁公司、威宁公司、金宁公司、轨道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农工商公司。协助分管: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肖莺子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政府新闻办、市志办、社会科学院。联系: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档案局、大型活动办、南宁日报社、驻邕新闻机构、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各民主党派。黄焕升副市长分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旅游局、信息办、招商促进局、供销社、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大明山风景区管委会、昆仑关管委会、国际会展公司。联系:市工商局、工商联、科协、贸促会。刘长林副市长分管: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发区办、信用办、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华侨投资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协助分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系:广西中烟公司、南宁供电局、烟草专卖局、质监局、南宁铁路局、各通信单位、邮政局,海事、民航工作。温守荣副市长分管:市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水利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访局、扶贫办、应急办、调处办、农机化管理中心、应急联动中心。联系:南宁警备区、预备役师高炮团、武警市支队、消防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宗教局、流动人口办、残联、气象局,各县人民政府。周家斌副市长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房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防办、重点办、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三街一区”办、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投公司、堤岸公司。协助分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联系:各城区人民政府。文海兴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效能办、金融办、世行办。联系:各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协助分管黄伟京副市长分管、联系的工作。潘和钧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系及缔结国内外友好、姐妹城市工作。分管: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口岸办。联系:市侨联、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作。协助分管黄焕升副市长分管、联系的工作。李国忠副市长分管:市卫生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震局、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分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系: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红十字会。协助分管肖莺子副市长分管、联系的工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 南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七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收回处置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第九条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政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条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手续;(二)由项目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三)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五)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如下程序执行:(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函请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值评估,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及移交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补偿款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不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价的70%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可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第十八条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单个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一)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二)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进行补偿;(三)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进行补偿;(四)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5%进行补偿;(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前款所称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十九条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经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少于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所对应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多补部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返回市财政。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建设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发生。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储备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征求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储备土地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对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贷款规模、年限、利率等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已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仍按原收购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尚未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搬迁改造批复文件中土地收购补偿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到有关部门重新复核搬迁改造批复文件。第二十九条市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第三十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如违反规定的,则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辖各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及《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2〕62号)同时废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南宁市重大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我市重大项目审批工作,将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组成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审批工作,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理的工作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大大提速我市重大项目审批工作,掀起我市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新高潮。为此,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联合审批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联合审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审批办等9个部门各派1名单位负责人、1名业务科长、1名工作人员(联络员)组成。下设核准审批小组、用地审批小组、规划审批小组、林地审批小组、环评审批小组、建设审批小组、水保审批小组、审批衔接小组等8个小组。工作组设1名组长,审批小组各设1名组长。具体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审批工作组组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刘雄市发改委主任陈世平市经委主任高新市建委主任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封宁市规划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张星辉市审批办主任蔡亦南市效能办副主任工作组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的日常沟通、联络和协调由市发改委重大科、投资科负责。工作组下设8个小组分别为:(一)项目核准审批小组组长:李振林市发改委副主任副组长:鲍新堂市经委副主任成员:市发改委、经委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核准和备案工作。(二)项目用地审批小组组长:李伟时市国土局副局长成员:市国土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用地审批等土地方面的审批工作。(三)项目规划审批小组组长:黄恩厚市规划局副局长成员:市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规划许可证等方面的审批工作。(四)项目林地审批小组组长:费志敏市林业局副局长成员:市林业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林地审批工作。(五)项目环评审批小组组长:夏成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市环保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环评审批工作。(六)项目建设审批小组组长:黄定坚市建委副主任成员:市建委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审批工作。(七)项目水保审批小组组长: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成员:市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八)项目审批衔接小组组长:何青青市审批办副主任成员:市审批办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提供联合审批办公地点,各小组在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流转审批文件的无缝衔接,对办事时限进行监督等。二、纳入部门联合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鉴于我市审批项目多,为确保对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能抓住机遇,大上快上,采取超常规方式办结前期工作各项流程,在我市各审批部门人力、时间有限的情况下,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实现部分重大项目实质性推进。对属于南宁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明确纳入部门联合审批工作项目范围的是:(一)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二)纳入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三)紧急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的重大项目。(四)其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采取部门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三、审批时限纳入联合审批范围的项目,每个审批环节在各个工作小组的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对于项目相对复杂,需要实地勘察或论证的项目,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进入联合审批的项目采取联合审查,交叉审批、先批后补的方式进行,从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到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工作时限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勘探、设计、听证、评估等所需时间)。四、联合工作组办公方式及地点根据审批项目需要,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各审批部门。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具体办公场所由市审批办调剂解决。对于部分审批手续未完善的项目,可采取分别办公方式,由项目业主直接申报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自接文起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五、联合工作组工作要求(一)各审批小组要派员到联合办公地点集中办公,负责协调本单位项目审批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处理各审批事项。各小组要把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工作人员(联络员)名单报市发改委,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各小组组长要加强对联合审批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对审批事项做出最后决策,确保联合审批工作成效。(二)市发改委负责按照联合审批项目范围列出纳入部门联合审批工作的项目清单,分发给各审批小组,凡是纳入清单的项目,各小组一律严格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做出批复。同时市发改委对纳入清单的项目建立审批台账,定期对项目未批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各审批小组通报。各审批小组要根据审批工作量,按完成审批工作的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要加班加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三)各审批小组要将服务窗口前移和下伸,对需要上报自治区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使其尽快完成上报审批必备要件。对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区、开发区的项目,相关审批小组要密切跟踪县区、开发区对口部门,按照联合审批时限要求做出批复。(四)审批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各小组审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各小组在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小组要认真负起责任,属于本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想方设法解决,不能推卸责任。如有重大问题工作组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五)各审批小组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解放思想,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式,千方百计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完成审批工作。联系人:莫伟华梁国辉联系电话:5539206553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