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切实推进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南宁市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实现,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纳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通达工程)、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0年底止,全面完成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南宁市实现所有行政村通公路,73%的行政村通水泥路,100%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路,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全市68%以上的乡(镇)具有较为完善的客运站设施。经过5年的建设(2006~2010年),达到全面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通畅水平、抗灾和通行能力,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出行、候车和乘车条件的目标。

(二)建设任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2006年至2010年,南宁市需新增12个乡(镇)通等级水泥路,新增618个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新增131个行政村通等级公路,建设农村客运站48个,改造51个农村公路渡口,完成12座渡改桥,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县(区)。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通达工程)、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以及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农村公路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的建设标准均按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建议县通乡(镇)沥青(水泥)路路面宽度大于或等于5米;乡(镇)通行政村等级水泥路路面宽度为3.5~4.5米时,每隔200~300米应设错车道。要求路基排水畅通,涵洞每公里不少于4个,不含灌溉涵,灌溉涵根据需要设置。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重生态保护,加强安全措施,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着重解决排水及防护设施,改善路面行车条件,按照就地取材、节省投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路面结构形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

(二)农村客运站按五级或五级以上公路客运站标准建设,具体技术指标按照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标准执行。农村客运站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闲置地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四、资金补助标准

纳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项目,市、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本着“量力而行、积极配套”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配套工作。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自治区、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市财政、县(区)财政补助和业主自筹的办法解决,中央(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的补助标准按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市交通局补助0.7 万元/公里。

(二)未通公路行政村的通达工程结合水泥路面实施的、行政村通等外公路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水泥路面的,以及通行政村已达等级公路但未硬化路面而进行水泥路面建设的,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给予一定补助,尽量减少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压力。

(三)通行政村公路桥梁工程、渡改桥梁建设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补助3000元/延米,不足部分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渡口改造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项目所在县(区)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农村客运站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通行政村水泥(沥青)路项目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执行。

(七)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所在县(区)财力及项目任务情况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对各项目的市级具体投资补助额每年度将另行发文下达。

五、资金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交通系统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六、工作步骤

(一) 宣传发动

各相关部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为推进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实现奠定思想基础。

(二)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1.项目申报

(1)程序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和自治区交通厅对项目计划申报的具体要求,南宁市交通局将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未设交通局的城区由市公路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分别负责公路、农村客运站项目)会同各县(区)发改部门,按照目标任务编制本县(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项目分年度明细计划(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必须已经获批准),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局初审,经征求南宁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上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国家交通部,上级下达年度计划后即组织实施。

为确保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报上级资金的成功,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可按其要求执行。

(2)前期工作时间

申报2007年计划开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2008年计划开工的项目,以及“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中通乡沥青(水泥)路、通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在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其余“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要全部在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

2.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

通乡沥青(水泥)路项目、通达工程和行政村通水泥路公路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未设城区交通局的城区由市公路管理处分别负责组织完成;农村客运站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

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执行。

3.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

通乡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乡沥青(水泥)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上报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联合发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局,自治区公路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大中以上桥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确定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需要由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与交通局报送市发改委,分别抄送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市交通局审核,报市发改委审批。

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由南宁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客运站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由项目所在县(区)建设局负责;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实施

1.项目业主的确定

农村公路的项目业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客运站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业主承担。

2.加强项目管理和督查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要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进度、质量、廉政建设、施工安全等进行跟踪督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4.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计划项目的验收考核。

(五)考核奖励和总结表彰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各县(区)及各主管部门视情况实行目标风险抵押金制,每年目标计划项目验收考核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验收考核,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完善协调机制

成立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南宁市交通局。

南宁市交通局、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二)落实责任  保障建设用地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要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以便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调整和拆迁政策,保障建设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的有关政策做好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工作,依法拆迁。

(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积极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报项目,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区)项目规模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分别列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可引导受益群众和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筹资,要充分发挥沿线群众修路建桥的积极性,投工投劳,弥补资金缺口。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优先安排群众积极性高,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交通特别困难的公路项目;视轻重缓急不同情况调整项目实施序列。

(五)加大督查力度  构筑监督综合网络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构筑监督综合网络,将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成为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内容字数:5014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