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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严格贯彻实施《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将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2004年3月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200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并对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出具体要求。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规定了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听证、合法性审查和会议决定等制度。《规定》作出的这些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一项有力举措,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拍脑袋”决策,个人说了算等现象,有的重大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转变与《规定》精神不相适应的观念和做法,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特别是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规定》,通过经验交流会、讨论会、座谈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规定》精神实质,为全面、正确实施《规定》打下扎实基础。全市要于近期举办一次学习培训班,邀请自治区有关方面专家授课,届时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具体由市法制办负责牵头落实。


(二)各级行政机关在组织学习基础上,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贯彻实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宣传效果。


三、突出重点,贯彻落实好《规定》的各项制度


(一)修改完善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规定》明确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单位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决策的,决策机关不得签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是各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规定》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工作报告;(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规定,编写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行政机关请于2008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提供多个决策备选方案,有利于决策者“兼听则明”,作出正确决策。各行政机关草拟决策方案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四)建立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通过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是提高决策质量的有效办法。市法制办要研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提供立法咨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有关专家库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其他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咨询。人事部门要结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研究聘请和管理专家的有效形式。


(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听证是广泛公开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对提高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作用,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重大决策听证工作:一是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方便群众参与;三是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防止出现听证代表遴选方式不规范的现象;四是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五是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


(六)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事前合法性审查是保证重大决策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规定配齐、配强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并积极发挥法制机构作用。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上会、签发。


(七)建立完善重大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防止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需要。要严格执行《规定》关于会议决策材料、会议规则、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公开等各项规定。


(八)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纠错机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决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各级监察部门要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各级法制机构要积极发挥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协助本级行政机关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研究,把各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规定》、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范围,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为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努力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要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08年10月31日前送至市法制办(联系人:潘路云 联系电话:5531189),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内容字数: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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