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成就和不足
“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实行了社会化发放,推行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老龄事业总体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老年人权益维护不够细致和深入,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定位不明确。城乡养老保障水平还不高,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仍滞后,老龄事业经费未形成机制、老年产业亟待开发等。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影响
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07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3.1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17%。 “十一五”期间,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空巢家庭”和“四二一”结构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更加突显,老年人口抚养比例逐年上升,养老保障费用增加,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高龄老年人的社会照料压力越来越大,将影响我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十一五”期间,发展老龄事业面临良好的机遇,具备有利的条件。随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更加重视老龄工作和重视老年人的问题。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必将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将有较大提高。“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取得可喜成就,为“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加快体制创新,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运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老龄产业,营造老年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促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继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创造更有利的社会条件。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战略,增加老年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投入机制,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增长相适应,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资源共享,政府加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老龄产业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主要任务
(一)逐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社会养老
(1)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2)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加大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的服务面,通过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老年公寓、托(助)老所、五保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对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社会化养老。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五保”的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3)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试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使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功能。注意研究和解决城镇化进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2.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老年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一五”期间,对城镇老年人按有关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老年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特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问题。
(2)建立卫生医疗网络。建立基本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发展老年人家庭病床和上门服务等。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10年农村老年人基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加快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乡(镇)、村(屯)三级医疗(预防)网。
(3)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和改建老年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疾病、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努力构建社会公共医疗保健体系,让老年人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爱心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使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加强老年疾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有条件的县(区),每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3.社会救助
(1)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待遇。
(2)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政府临时救助措施办法,对城镇、农村住房、医疗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受灾地区困难老年人,困难企业退休老年人,五保老人给予临时救助。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医疗网点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居者有其屋,病者能就医。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实行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惠服务。
(3)提倡社会捐赠。完善社会救助老年人的政策和渠道,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帮困活动,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慈善助老事业发展。
(4)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以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构建老年服务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
1.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和利用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公共设施(场所),公园、风景区、游览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等设施优惠、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进行的无障碍设施增补。
2.老年服务和活动设施网络。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家庭供养为基础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增加资金投入,对农村在政策上倾斜,“十一五”期间,县(区)级至少有1所设施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到位的老年公寓,乡(镇)级至少有1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建设1所“爱心护理院”。社区、街道和乡(镇)集咨询和服务于一体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站)建设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搭建起老年人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十一五”期末,全市养老护理的床位数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一个上规模的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各县(区)结合实际筹建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的作用,乡(镇)、街道、村(居)建设相配套的老年活动站(室)。在社区和街道建设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和医疗服务站,鼓励、帮助村级建立老年人活动室,力争村村建有老年人活动场所。依托社区老年人服务资源,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生活照料、看护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为老服务队伍,对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各城区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三)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1.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各县(区)把老龄产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本区域扶持行业目录,出台相应的老龄产业优惠政策,引导发展老龄产业市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通过财政补贴使老年人享受社会福利服务、购买有偿服务等形式大力支持老龄产业发展。
2.加大老年人产品开发力度。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老年人消费需求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研究,鼓励、引导开发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提供食品、服装、医疗保健、健身活动、娱乐旅游、文化学习、各种咨询、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老年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老年用品市场和服务市场。通过老年用品专卖、展示、交流等形式,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人合理消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
3.加强老龄产业管理。建立老龄产业评估、管理机构,制定老龄产业评估标准,制定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执行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用品、服务项目的研发及进入市场、售后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估,对老龄产业各机构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建立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党群组织的作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理论、时事和政策学习,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2.发展老年教育。县(区)加大对老年文化教育设施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教育。老年大学和学校在现在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有所增加,县(区)的老年大学不少于1所,乡(镇)、街道有1所老年学校。重视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提倡社区办学,使更多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学习。教育内容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使老年人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注重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预防抵御灾害、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到2010年,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县(区)为70%,乡(镇)为50%。
3.加大老年文化建设。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积极组织老年人题材的文艺作品。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积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农村文化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全面开展老年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在有计划地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的基础上,定期组织举办全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人书画展、老年才艺展示和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五)创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1.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老有所为。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传授、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和自我服务等活动。
2.开发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市场。发挥老科协的组织作用,组织有特殊专长的老年专业技术人才,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库、老年人才交流市场和咨询机构,为老年人参与企业、社区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农村,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有特长的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培养青年骨干。
(六)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完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规范居家养老、社会救助、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2.加大执法力度。关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期间,老年法庭、老年法律咨询中心、社区法律服务网点和覆盖率力争达到80%以上。各级公检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立案、审理、执行,并注意及时回访,对交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3.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在现有法律援助机制下,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服务,适当放宽标准,将服务领域向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延伸。
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开展老年法律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我市老龄工作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强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经常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主管老龄工作的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为老服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要适应“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做到工作关系顺,职责明确,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政治、社区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开拓创新、实干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
(二)加大投入,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实际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对直接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老龄事业经费支出,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适时调整,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扩大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规模,在彩票所筹资金中按比例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创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多种形式地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利用重大节日和敬老节,大力宣传国家对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老年人的历史贡献、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公共活动场所开设老龄宣传窗口,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而引起全社会对老龄工作的关注。
(四)培育人才,努力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
加快培养为老年人服务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有计划地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医学、管理学、心理学、营养学、护理学等为老年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创新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要注意培养老年专业护理人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培训为老年人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年人服务体系。建立为老年人服务人才信息库和服务对象信息库,使为老年人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老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要把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放在老龄事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使老龄科学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计划地建设有示范性的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努力拓宽学校研究和项目合作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的老龄工作水平。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