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了扎实做好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一)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我市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115元/生?学期,230元/生?年;初中165元/生?学期,330元/生?年。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750元。
二、免除学杂费资金的筹措办法
(一)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区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城区按5:5的比例分担,开发区自行承担。按照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今后,自治区测算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城市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标准列入当地标准支出进行测算。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统筹解决。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分别垫付给所属学校,市财政年终统一结算。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城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二)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逐年递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并对接收人数多的公办学校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对实施免学杂费政策后,可能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到公办学校就读的情况,各城区、开发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学生回流的分布情况,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就学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
(四)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市政府将根据上级奖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城区、开发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城区、开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重点抓好资金落实,尽快制定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各城区、开发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各城区、开发区要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上级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本级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等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城市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城市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各城区、开发区要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根据《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0号)文的要求核定补助经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免除学杂费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服务性收费、代收引导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校园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各城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根据本城区、开发区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快义务教育新学校建设步伐,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教师合法待遇,要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各城区、开发区在认真组织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加强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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