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九日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形势严峻,任务艰巨。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审核汇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套)。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本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环保系统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开展。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二○○九年七月八日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现就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为原则,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目标与重点和《2006-2010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环境管理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部门、学习型机关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二)总体目标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环保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本领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使培训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环保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一)主要任务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来开展,按照全面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来谋划。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的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着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领;坚持用生动的实践案例和新鲜经验培训干部,着力提高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开拓创新本领;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提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拒腐防变的能力。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党政干部、国有大中型环境监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要抓紧环保工作急需人才培养,努力保障环保中心工作需要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要把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要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者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在学风建设上,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8〕23号)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干部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严肃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管理,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二)重点工程——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中组部要求,重点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着力开阔他们领导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科学发展全局、环境与发展科学决策、环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着力增强他们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环境保护部和中组部每年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和有关共建省、市或自治区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每年安排300名左右地、市级党政主要干部参加环保专题培训班。各省环保厅(局)应积极和当地组织部门联系,加大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力度。——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工程。不断增强各级环保局长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环境保护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省级环保厅(局)长岗位培训;每年举办4期左右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每年调训30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环保局长轮训一遍。在每年的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中,安排1-2期主要针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培训。——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工程。以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环境保护部每年举办4期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专题研究班,每年调训25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监测站长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0期各类环境监督执法岗位培训班,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部分地市级环境监察骨干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5年计划培训10000人次以上。——环保公务员培训工程。根据工作需要,环境保护部每年安排25名左右司局级干部参加中组部举办的各类干部调训;每年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及时组织处级领导任职培训班,确保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鼓励在职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管理,扎实、规范地开展公务员培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研、环境法制、环境标准与信息统计、环境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着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认证评审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等环保领域社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上岗标准,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确保环保从业人员素质。环境保护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每年的全国环保培训计划。五年计划培训175000人左右。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计划统一管理。——重点环保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的决定要求,在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加大环境监督员培训力度。——适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境外专题培训。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重点组织环保法规、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国际履约等专题培训;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到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参加专业对口学习培训。三、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一)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不断更新培训理念,转变职能,培训主管部门要由侧重微观管理向侧重宏观管理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根据环保事业发展和环保组织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明确的分级分类岗位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以便不同岗位的环保干部接受相应的培训;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特色鲜明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逐步试行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环保特色培训项目,加强专业化建设,择优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不断激发培训机构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动力。(三)深化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改革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环保事业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把培训需求调研和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努力实现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性需求的统一。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科学设置班次和培训时间;针对环保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对象和培训内容,选择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不同教学方法,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部将探索建立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可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也可以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环保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授课效果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着重从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项目设计和论证、课程研发、课程实施、教学督查,学员评教、项目评估等环节,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建立动态师资库。(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组织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有条件的地方,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应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定期公布信息,同时明确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开展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各级环保领导干部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六)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聘请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培训班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全国和省(区、市)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师资配置,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七)推进培训资源优化调整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四、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环境保护部将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事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玉林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化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动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环境美、质量高、形象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地加快玉林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的步伐,为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基础性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第二章职权职责第四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所赋予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制订我市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按规定负责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二)负责编制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个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的拟订、上报批准并予以实施;归口管理城建专项资金,负责制订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城市、城镇、村镇的规划管理。1、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详细规划。2、依据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审查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和适建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绿化美化工程、临时工程、户外广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核准用地性质变更,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市政府依法组织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档案和房地产档案工作。(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地方管理规章、技术规程;负责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各种城市规划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六)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预算、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七)统一管理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含市政工程及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建筑制品等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和监督执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准定额;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制度,严格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的初审工作,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八)参与建材行业行评行检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九)负责全市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十)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企业、设备安装、建设监理、综合开发、城市公用事业、建筑制品行业和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核和动态管理。(十一)负责全市供水、燃气(含管道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公共汽车)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十二)指导全市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改革和发展,突出自治区及市级重点镇建设、村庄规划整治示范试点村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三)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建设技术市场。负责建设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住宅建设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订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做好房屋权属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的审核工作,依法登记发证;做好房屋权属产籍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依法做好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房屋产权变更转户登记发证工作;做好管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预售、销售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的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做好对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资质审核;做好对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的资质审核。(十五)负责对全市城市公有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做好房屋的各项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督促检查直管公房依法租赁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宅用房租赁政策,查处租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直管公房的处置;保证直管公房国有资产的不流失;督促检查对直管公房重大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的管理,做好对城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危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做好对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负责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十六)负责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城建监察工作。(十七)负责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统计、城市建设统计、建筑业统计、村镇建设、安全、劳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房产权属登记等统计业务;建立建设、建材、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信息体系。(十八)制订建设、规划、房地产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十九)负责委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指导委系统的劳动工资、社会统筹、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劳动竞赛工作,组织委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管理委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二十)管理委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外事工作,引进外资,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二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他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协助主任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主任主持召开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出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主任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主任汇报。第七条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方面的工作。第八条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出席市的重大活动。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第十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委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议题,由主任视工作实际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三)贯彻落实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四)总结、部署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或本系统的工作。第十一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副调研员、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及各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由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二)研究处理建设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三)总结、部署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四)讨论由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需要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论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不是主任、副主任的委党组成员参加。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讨论决定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二)研究贯彻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三)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为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碰头会,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安排。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第四章文件审批制度第十五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发文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实效。第十六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各科室承办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不得抄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者个人。各直属单位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七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把好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文件质量关。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做好体式、文字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第十八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领导同志审签文件的权限:人事任免、奖惩、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文件,由主任签发;主任交由有关科室承办的某一方面工作而形成的文件,可由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第五章其他制度第十九条主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坚持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并建立、健全固定联系点,密切同基层单位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一般应达到三个月以上。第二十条通过各种宣传工作,加强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的报道,提高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和支持社会各界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进行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二十一条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充分准备,做好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要主动通气,协商处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行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采取网上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人为全区县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有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做到统一网上操作、统一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监督管理机构为自治区和市两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或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第五条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为集中采购活动所公布的入围成交品种目录内的品种。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与配送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第七条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网上采购条件并实行网上采购。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网上交易能力,保证按规定和要求对网上订单进行确认、备货、配送,确保医疗机构临床需要。集中采购采取双轨制管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www.gxyxzb.gov.cn)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同时,在部分市卫生局设立销售发票稽核点,通过设立的销售发票稽核点对结算前的销售发票进行审核盖章,稽核章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至各稽核点。监督机构第八条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市两级属地化监督管理。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自治区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具体履行职责如下:(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参与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工作及安全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入围品种、不在网上采购、不按时回款及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做好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监控和稽核统计工作;定期公布医疗机构采购品种、金额比例等信息;配合当地药监部门做好医用耗材质量监测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纠风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三)发展改革委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产品购销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次集中采购入围成交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进行监督。(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中涉及有关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医疗保险政策问题做出解释;会同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各市监督机构由相应部门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及当事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检举、投诉,对改进和完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二)定期对辖区内参与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察情况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指定专人负责销售发票的核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各稽核点对配送企业的销售发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有:核实配送企业是否是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销售发票的品种是否属于入围品种及入围价格等。审核通过后,对销售发票(医疗机构联)加盖稽核章,并存档配送企业递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医疗机构联)。每月5日前,将销售发票复印件及统计情况报至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管理服务机构第十一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下简称“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在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二)按《工作方案》规定,对企业所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三)负责监督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及稽核统计的实施,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四)根据各市及稽核点上报的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公示相关采购数据,动态反应配送企业的配送、医疗机构还款等情况,建立购销双方的诚信体系数据库。(五)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对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其他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中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医疗机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二)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必须从入围品种目录中选购质优价廉的品种,必须通过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采购和交易。(三)以医院为单位,建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根据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及单位的临床需要,采用实名投票制的方法确定具体选用的品种或品牌,汇编形成适用本单位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目录。(四)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计划采购平均符合率达到中等以上。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数量达到计划采购数量的±10%之间,属高符合率;在±10-20%之间,属中等符合率;超过±20%的,属低符合率。计划采购执行出现低符合率时,应向所在市监督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出改进措施。(五)根据临床需求,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的品种进行验收和确认。除了一些需要预约的,并且在手术前或手术中才能确认型号规格的贵重耗材,如人工关节、钢板、瓣膜等,可采取网下预约网上到货确认的方式采购。(六)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使用。(七)必须与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约。不得与非入围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用同类品种替代入围成交品种,不得以高于入围品种成交价格进行采购。(八)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可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行业检查中给予加分;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给予减分。(九)在支付货款时,必须核对配送企业的销售发票是否加盖稽核章,未加盖稽核章的发票,医疗机构不得支付货款。(十)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采购管理中心举报。(十一)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八)、(九)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对有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并在全区卫生系统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凡有记录不良行为的将被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建设的评价内容进行考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违反第十三条(六)款规定采购不合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三)违反第十三条(七)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处理。(四)违反第十三条(十)款规定的,由纠风、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企业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二)按照入围品种挂网目录所注明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产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信息变更,须及时向采购管理中心提供有关证明,并经核准后进行更新。(三)按规定对本企业所有入围品种在全区范围内指定合格的配送商,以保障全区所有医疗机构的及时配送。(四)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相关服务费用。(五)应当与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六)在采购周期内,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七)举报参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有关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八)不得在销售过程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九)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十六条生产企业违反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十五条(一)款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违反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质量或价格不符合挂网目录品种信息的品种,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挂网资格;提供假劣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违反第十五条(三)、(四)款规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的挂网资格。(四)违反第十五条(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五)违反第十五条(六)款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违规品种的入围资格,并且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备案采购。(六)违反第十五条(七)、(八)款规定的,由纠风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参加广西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经营企业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二)严格按照入围品种挂网目录所注明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产品。在采购周期内配送企业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及时向采购管理中心提供有关证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三)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四)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确认和发货。(五)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应根据医疗机构需求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配送要求:紧急情况下,急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4小时内送到,边远山区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正常情况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七)集中采购期内,所有入围品种的销售发票,配送企业必须加盖集中采购稽核章并递交复印件存档。加盖稽核章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合格配送企业出具的入围品种销售发票。未加盖稽核章的发票,配送企业不得交付给医疗机构。(八)配送企业的销售发票可到任意稽核点接受审核。不按照规定加盖稽核章的配送企业,采购管理中心有权拒绝该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对该品种进行废标处理;情节严重的,拒绝其参加下一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九)举报参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十)不得在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贿赂,不得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一)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违反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督机构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违反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或价格不符合入围目录品种信息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一个品种违反一次给予网上公示并限期整改;发现二次给予网上公示并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发现三次除网上公示和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以外,两年内不接受参加广西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三)违反第十八条(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四)违反第十八条(四)、(五)、(六)款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五)违反第十八条(七)、(八)、(九)、(十)款规定的,由领导小组、纠风、工商部门等会同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第二十条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当年配送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参加广西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备案采购管理第二十一条备案采购原则(一)根据从严和维护入围品种的合法性原则,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已存在入围成交候选品种、入围后撤标的品种或存在可替代的品种,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品种,如临床确有需要,须书面提出申请,按备案程序报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备案采购。严禁将备案采购作为逃避监管、变相涨价的途径和手段。(三)根据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上报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采购耗材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同类成交候选品种的价格。(四)经审核批准备案采购的品种将视同入围成交品种实行挂网采购。(五)通过备案采购的品种,按集中采购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网服务费。第二十二条备案采购范围(一)在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无成交的品种。(二)在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入围品种,由于供应商或配送商违约等情况造成无法供货并且无替补的品种的。(三)因临床特殊治疗或特殊病人医疗需要,可限量备案采购,但仅限于特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入围成交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五)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其他类产品,不在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约束范围内。第二十三条备案程序(一)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填写《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申请表》(附件二),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报采购管理中心,由采购管理中心核实所申报的品种是否在备案采购范围内。(二)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医疗机构上报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申请的备案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的品种,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添加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供医疗机构采购。(四)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急危重症病人需要备案的品种,可即时限量采购,采取先采购后备案,但须在七日内完善备案手续。除此之外的其他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申请批复前不得擅自采购。第二十四条备案采购的监督与检查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不得随意增加备案采购品种,以维护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自治区和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重点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工作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备案采购申请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5〕172号)。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第三条不良行为是指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参与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范围(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不按规定进行采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网上采购的;2、不按购销合同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成交品种的;3、不按购销合同中签订的付款期限与企业结算货款,拖欠货款达6个月以上,情节较严重的;4、不按照规定要求与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5、同一品种分别从两家及以上配送商购进的;6、备案采购品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7、未加盖稽核章的销售发票,医疗机构也支付货款的;8、不按照规定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采购情况及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的;9、收受“回扣”或不正当交易所得被查处的。(二)生产和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有非法促销和商业贿赂行为的;3、恶意报价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市场秩序,对集中采购造成不良影响的;4、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的;5、以其他非入围品种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6、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7、不及时确认医疗机构订购信息,影响临床使用情节严重的;8、配送与挂网品种不一致的;9、销售发票不盖稽核章的;10、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程序(一)对以上各方的投诉,必须递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和机构将为其保密;(二)投诉材料递交到自治区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任何投诉材料必须经采购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纳入下一轮集中采购工作中作相应处理;(五)所有的不良行为记录均在网上予以通报和公示。第六条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采购管理中心对接到举报或网上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专人调查,情况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医疗机构1、对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凡有记录不良行为的将被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建设的评价内容进行考核;3、对有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区卫生系统内通报。(二)对供应商、配送商1、生产、经营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1、2、3、5、10项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违规入围品种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参加广西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2、生产、经营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4、9项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违规品种的入围资格,并且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备案采购;3、生产、经营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6、7、8项行为之一,发现一个品种违反一次给予网上公示并限期整改;发现二次给予网上公示并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发现三次除网上公示和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以外,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参加广西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第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公安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实施方案
- 第三阶段为整改落实阶段,重点是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等工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关键在于落实”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化认识成果、拓展实践成果、创新制度成果,切实在“改”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使整改落实工作更加突出实践特色,使学习实践活动真正成为党员、民警素质能力的提升工程、促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工程、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满意工程。二、目标要求紧扣学习实践活动主题载体,以各级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便于落实、不回避矛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科学发展思路,突出整改重点,整合资源,把解决问题的工作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和制度化;按照整改落实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能够解决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废、改、立相结合,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成效、有利于玉林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三、活动步骤本阶段活动安排在2009年7月下旬至8月底。各单位的转段动员会在7月下旬召开。(一)制定整改落实方案(7月底前)1、工作任务在对前两个阶段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位的整改落实方案。方案要把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具体化,按照“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做到“五定一建一公开”:定整改落实项目,定整改落实目标,定整改落实具体措施,定整改落实责任人,定整改落实时限要求;建立整改落实项目台账;公开承诺整改方案。2、工作安排(1)继续深化理论学习。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重点学习胡锦涛在建党八十八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自治区党委、玉林市委在“三年四保”决策部署方面的意见,使广大党员、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关注民生、服务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推动本单位、本警种科学发展、跨越发展。(2)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要善听民声、善用民计。针对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事关本单位、本警种科学发展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局党委、玉州分局、福绵分局、交警支队党委还要认真制定领导班子的整改落实方案。方案制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吸收民警、群众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真正把民警、群众的心声和意愿体现好、落实好,把蕴藏在民警、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好、运用好,使整改落实方案和措施得到民警、群众认可和好评。(3)公开承诺整改落实项目。公开承诺要做到科学定诺、公开承诺、认真践诺、跟踪问诺、民主评诺,要认真开展“科学发展承诺行”、“党员、民警惠民承诺行”活动,围绕促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公开承诺落实整改的项目,党员、民警要公开承诺帮助群众办成一件以上的实事好事。局党委、玉州分局、福绵分局、交警支队党委的领导班子要公开承诺完成整改落实方案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公开承诺完成所分管工作的落实整改事项。3、工作要求(1)要把民警、群众提、上级点、自己找的方方面面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梳理,把需要整改的问题与日常工作区分开来,突出重点,确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改的主攻目标,防止主次不分。特别要切实把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关注民生、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把解决党风党纪党性、队伍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纳入整改落实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把影响和制约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突出问题,民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急需办的事情作为活动期间的重点整改项目。(2)制定方案要坚持“四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方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能贪大求全,不能把目标定得过高,更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口号;二是坚持便于落实原则。努力探索实践科学发展的途径,制定科学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措施;三是坚持不回避矛盾原则。对照分析检查报告,逐条梳理,不回避、不掩饰、不推脱;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充分考虑解决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列出哪些是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哪些是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能够解决的,哪些是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对这些问题分门别类地提出整改措施。(3)各单位修改完善的整改落实方案,交局分管领导审阅后,于8月1日前报局学习实践办备案。(二)集中解决突出问题(8月中旬前)1、工作任务根据公开承诺整改落实的项目,抓紧时间解决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多为民警、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促进科学发展的实事好事,使民警、群众真正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实惠,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上见成效。2、工作安排(1)选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围绕我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提出的主题和载体,通过“主题引领,载体带动”,着重解决在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方面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发展思路不清、精神状态不佳的问题,特别是要围绕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关注民生、服务发展,解决在推进“三项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抓住民警、群众意见集中、事关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2)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要着力解决制约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当前,要认真研究把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基层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推进“三项建设”的具体实绩来体现和检验整改落实阶段的实际成效。二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百色起义80周年,重大节庆多、敏感节点多、安全隐患多,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的决策部署,严防敌对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继续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切实为民办实事,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要着力解决党员、民警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解决党员、民警素质能力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不适应、不到位、不敏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和真干实干苦干的精神,使党员、民警的思想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明显改观。3、工作要求(1)强化措施,解决问题。一是包干到底。局党委、玉州分局、福绵分局、交警支队党委班子成员要包干负责一个项目,牵头组织相关所、队解决问题,使每个要解决的项目有承办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解决问题一包到底。二是项目挂牌。将整改项目挂牌公开。聘请“两代表一委员”和民警、群众代表等作为监督员,监督和评议挂牌项目,督促问题限期解决。三是共挂共破。对涉及面广,一个警种、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强协调管理,建立领导共同挂钩联系项目制度,整合资源、协调推进、全力破解。四是“两盯一查”。纪委、督察、审计等部门采取“盯项目、盯责任人,查整改落实成效”的办法,对解决问题进行全程跟踪问效。(2)立足实际,务求实效。解决问题要防止畏难情绪、无所作为,又要避免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集中精力及时解决;对需要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要跟踪问效,确保有人抓落实;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向民警、群众通报,做好解释工作,创造条件加快解决;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民警、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通过求真务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三)着力完善体制机制(8月底前)1、工作任务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要求、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有利于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工作安排系统梳理现有的各类工作措施、意见办法、规章制度,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制约和阻碍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要坚决清理废止;对部分内容不符合、不适应公安工作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要认真修改完善;要按照“精简管用”的原则,着重建立健全完善改进队伍作风、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工作措施、规章制度,以及机关绩效考评机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促进警营和谐的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3、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要与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结合,注重吸收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学习实践活动以来取得的理论、实践成果。形成新体制机制要尊重规律,易于操作;要坚持发扬民主,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要听取民警、群众、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要充分论证,从而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和创造性。(四)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总结部署工作(8月底)1、工作任务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采取适当形式向民警、群众通报。在此基础上,广泛开展“问效于民”活动,认真做好民警、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活动取得的成效,找出不足,提出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成果的措施和努力方向。同时,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2、工作安排(1)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紧密结合本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对整个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总结。总结工作要真实反映和评价学习实践活动的整体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特色和亮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的努力方向及主要措施,并将总结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向民警、群众通报。(2)精心组织满意度测评。要把开展民警、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作为进一步了解民意、查找问题、深化整改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的过程,作为检验成效、巩固成果、改进工作的过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总结报告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好民警、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3)汇总上报测评结果和总结报告。测评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测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接受民警、群众监督。各单位要认真完善总结报告,交局分管领导审阅后,于9月5日前将测评情况和总结报告一同上报局学习实践办备案。(4)召开总结大会。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各级党委、党支部要召开会议,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经验。3、工作要求(1)明确测评内容。一是围绕分析检查报告、整改落实方案所列突出问题是否准确全面、问题整改的效果是否明显作出评价;二是围绕为民办实事好事的作风扎实不扎实,联系民警、群众够不够,办实事好事效果好不好等作出评价;三是围绕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作出评价。(2)合理确定参加测评人员。参加测评人员的规模、范围,既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要规模适中,力求测评工作简便易行,测评结果真实可靠。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参加评议对象范围,并以适当方式发动民警、群众进行评议。(3)采取适当测评方式。测评可采取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也可采取召开测评会、座谈会、定向发放测评表、电话调查以及在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测评公告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测评。(4)满意度评价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评价为“不满意”的人数超过参评总人数30%的单位,要延长学习实践活动时间,在限时集中整改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测评。各单位要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落实措施,加强和促进整改工作落实,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的“一把手”要继续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做到思想上重视、态度上坚决、行动上自觉。各单位要创新活动方式,激发党员、民警的参与热情,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党员、民警积极投入整改落实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度,把每个环节的工作做扎实、做到位,防止抢时间赶进度、搞形式走过场,同时也要避免时间进度明显滞后。特别是对那些民警、群众最关注、最希望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采取“一问题一方案”或“一问题多方案”等办法,重点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宣传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宣传学习实践活动好的做法、主要成效和先进经验,为推动整改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局学习实践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督导检查工作。把握全面,突出重点,指导各单位安排好、落实好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确保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从林业大市向林业强市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的推动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桂发〔2009〕2号文件精神,依法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乱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做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三)坚持利益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收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四)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对历史遗留问题、山林权属争议以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改革中促进稳定。(五)坚持有序推进。按照“扩大试点、稳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既要有力推进,不走过场,确保改革的质量,又要防止片面追求速度,必须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严禁违规操作。(六)坚持分类指导。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三、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度,用5年的时间,即从2009年到2013年,全市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为中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四、组织机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生态保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扎实推进。成立玉林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玉林市市长任组长(见玉委会〔2009〕28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政法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各1名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乡(镇)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五、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根据我市的市情林情,对全市7个县(市、区)共1023万亩集体林地在5年内的改革工作做如下总体安排:(一)扩大试点(2009—2011年底)。在自治区确定我市容县作为全区林改扩大试点县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试点乡(镇),我市林改扩大试点乡(镇)是:玉州区茂林镇、仁厚镇,福绵管理区石和镇、福绵镇,兴业县高峰镇、沙塘镇,北流市新荣镇、民乐镇、六麻镇,陆川县大桥镇、沙湖乡,博白县旺茂镇、大坝镇。这13个扩大试点乡(镇)覆盖了全市6个县(市、区)大部分集体林地类型。从集体林地面积来看,面积有大有小;从地域类型来看,有山区、半山区(丘陵区);从特殊类型来看,有流转较多的、外出务工较多的类型。各县(市、区)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扩大试点工作。(二)整体推进(2010年初—2012年末)。扩大试点以外的县(市、区)、乡(镇)集体林地从2010年开始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在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县(市、区)2009年要累计完成全部改革任务的10%左右,2010年要累计完成全部改革任务的50%左右,2011年要累计完成全部改革任务的75%左右,2012年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六、方法步骤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一)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健全林权和林业承包合同的纠纷调处工作机构。2.宣传发动。县(市、区)、乡(镇)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种新闻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改革氛围。县(市、区)、乡(镇)要通过召开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等方式,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林改。3.组织培训。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懂政策、能指导、会操作,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4.摸底调查。摸底调查是林改工作的基础,是制定林改方案的前提。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想法与意愿,掌握当地山情林情和社情民意。摸底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5.制定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各县(市、区)的林改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改办和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第二阶段:外业实施阶段。1.实地勘界。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节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并切实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防止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3.签约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三)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1.审核录入。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录入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3.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四)第四阶段:综合配套阶段。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改革质量的前提下,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逐步推进配套改革。1.探索森林经营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2.逐步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实现全市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活立木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资产化运作,保障林农收益权货币化实现。同时,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强林业发展动力。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林农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4.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业管理。逐步实行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单位建成为基层服务的新型兼具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全面自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县(市、区)、市林改领导小组。2.检查验收。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市级林改领导小组与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按照全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林改领导小组按照《意见》要求,对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林改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进行通报批评。七、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为把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抓到细处,按照“全市动员,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突出效能的工作推进机制。(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1.市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市范围的林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意见》,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审核各县(市、区)林改方案,组织落实各项林改工作。市林改办负责检查督导各县(市、区)的林改工作,抓好本市林改联系工作,配合自治区林改办搞好各县(市、区)林改抽样复验工作。2.各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林改工作,制定林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审核各乡(镇)林改方案,组织落实林改的各项工作。县(市、区)林改办具体负责林改业务工作,组织落实林改实施方案,搞好林改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林改工作,负责群众信访接待、林权纠纷调处、林业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林权登记和办证工作,负责林改自查验收工作。3.各乡(镇)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林改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配合县(市、区)林改办搞好林改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林改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林改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林改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市、区)林改办搞好林改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参与改革,全力支持改革。林业部门负责林改方案审定,操作规范和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等;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因林改增林农负担;政法、调处部门要抓好山林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维护好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要为林改搞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林权档案接收进馆工作;金融保险部门要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林农提供小额贷款和保险业务支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集体林改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加大林改宣传力度,营造改革舆论氛围;民政、国土、农业、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合力。(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机制。市林改领导小组在配合自治区林改督导小组工作的同时,组成7个督导组,分包全市7个县(市、区),并具体联系县(市、区)的试点乡(镇)对改革工作实行全过程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在配合自治区、市林改督导组工作的同时,也要成立督导组,重点对包乡驻村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对林改工作进行视察和工作监督。(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每月底上报林改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市林改办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信息简报,各县(市、区)要办好工作简报,同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经验,推广好的办法,推动改革工作。八、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要自始至终加强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部署、部门加强指导、县乡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层层建立林改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把林改工作与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保证林改高位推进。(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这次林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改革工作目标责任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林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政法、发改、财政、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三)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县(市、区)、乡(镇)要抽调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同志组成工作班子,专职从事林改工作。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四)保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延伸和拓展,改革任务重,成本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调查、林权勘界、登记、发证和流转管理等工作经费,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亩2亩的林改工作经费补助,市本级所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各自统筹解决。要将林改工作与林地征占用指标、林木采伐指标、项目资金分配等直接挂钩,对确因措施不力,致使林改工作落后的县(市、区),将直接影响其年度有关林地征占用指标、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以及项目扶持资金的投入。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努力降低改革成本。同时,要加强对林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五)确保质量。各县(市、区)在改革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禁违规操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配合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林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林改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六)维护稳定。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组内矛盾不出村、村内矛盾不出乡、乡内矛盾不出县,县内矛盾不出市。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处,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减少和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与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七)保护资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历史教训,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坚持采伐限额管理不动摇,对木材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的林区治安,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八)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法乱、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 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玉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第五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当增加爱卫办人员编制,落实爱国卫生和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常抓不懈,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街道(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经验交流、合作和推进有关科研项目;(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和水质监测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九)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教育。(二)卫生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美容美发店、小旅业、游泳场馆、餐具消毒中心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等监督工作;负责相关病媒生物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救治工作;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三)发改、建规、市政市容部门:共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改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建规部门负责规范物业小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严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户外广告、建筑垃圾的管理,会同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共同做好各单位(铺面)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9号)、自治区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玉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工作,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建设人才新高地,形成以“高级为龙头、中级为骨干、初级为基础”的立体式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利用好西部地区人才政策,切实把吸引、培养、用好人才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主体,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良好宽松环境。第二章积极引进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第三条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和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四)获得博士学位和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第四条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一)引进单位要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问题。除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外,进入企业和乡镇工作的人才,引进单位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发给适当住房补贴。(二)对我市引进年薪达25万元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三)对引进到我市落户并同用人单位签订服务5年以上合同的优秀人才发给一次性异地安家补贴,其中:引进上述第三条一、二、三、四项的人员补贴5万元;引进具有硕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补贴2万元。上述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解决。(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分配领域,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授予股权和股票期权,实行以技术成果、专利等作价入股的多种方式参与分配。(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人事部门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到我市工作的,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重新建档并接转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六)引进上述第三条(一)、(二)、(三)、(四)项的人员享受免费安装、使用互联网,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和5天休假疗养,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同时,凭相关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先购车票、挂号看病。其配偶优先对口安排工作,优先解决入编问题;其子女入学,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任其在当地城区学校择校就读,免收借读费。第五条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成立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及各行业专家组成,并建立行业专家评委库,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机关单位引进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按干部任免条件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经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考评确定后,凭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考评录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入编调动等有关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第六条建立引进人才退出机制。引进的各类人才,一般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人才进行使用鉴定,完成约定工作并做出相应贡献的,继续享受各种相关待遇,反之,则改按单位同级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待遇。第七条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改为聘用制岗位管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对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其个人档案,提供服务,以利于促进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第八条建立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机制。各县(市、区)及各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要把人才需求信息上报给市人事部门,通过玉林政府网、玉林人事人才网等媒体,每个季度向社会发布,促进全市人才工作的开展。第三章开发培养稳定用好现有人才第九条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拔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一)继续加强义务教育,着力稳定和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继续实施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制度。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城区学校的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1年。实施农村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选拔农村中小学优秀教师到城镇学校跟班学习。(二)切实抓好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大批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扎实抓好“两基”教育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三)推进和完善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责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素质为目的的继续教育体系。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的培训。(四)充分发挥玉林师院等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基地作用。以玉林师院为龙头,共同构筑远程教育、网上大学、自学考试、函授大学等高等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使其成为我市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五)鼓励和支持已经具有大学文化的在职中青年优秀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单位同意并双方签订协议,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获得学位,并仍留在本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及用人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除外),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六)符合第二章第三条(一)、(二)、(三)、(四)项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享受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七)进一步加大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每年有计划从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选派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人才到区内外大型、重点企业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重视支持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文化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工作。(八)推进农村新型实用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和应用开发型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拔优秀农村青年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民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定向培养。推进选派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城镇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制度,县(市、区)及以上农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依托医学院校,定向为农村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训制度和定期进修制度,建立城市卫生支农制度,县(市、区)及以上医院工作的医师有计划安排到乡镇、村级支医1年。第十条坚持事业留人,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舞台。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以企业、科研机构等为依托,建立若干由各级政府资助的工程技术(研究)所、中心等,形成人才开发“新高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市领导联系、关护专家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他们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不定期组织举行联谊、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项的主要人员以及自治区职工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奖金额度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建立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对在人才工作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设立“玉林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的最高荣誉奖,表彰奖励在经济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1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第十三条对本地年薪达25万元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第十四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应按时退休,如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返聘;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3—5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加大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第十六条市财政每年要将人才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用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类人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资助;人才开发培养等方面的费用;杰出人才的奖励等。各县(市、区)也要从财政安排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县(市、区)及所属单位的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第十七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用人单位的人才开发资金可直接进入有关费用。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开发。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体系。争取国家西部人才开发资金,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资金和智力资源。第十九条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吸收东部、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我市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教育事业捐赠。第二十条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训投入的增长率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用人单位要确保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教育培训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人才培训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能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关于印发《玉林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部署,现将《玉林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玉林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援处置能力,确保有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基本情况我市地处广西东南丘陵台地,现辖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和兴业县,总面积12838平方公里,总人口595.5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矿山400家。其中目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有13家,露天开采矿山380家,有尾矿库7个。全市没有煤矿,所以全部矿山均属非煤矿山,没有瓦斯等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物质。境内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高岭土储量居广西第一,花岗岩、石灰石、莹石等储量也比较丰富。地下开采的矿主要是莹石矿、铅锌矿、硫铁矿、石膏矿等,曾发生过重大以上的矿山事故是中毒(其中一次是爆炸后的缺氧气体中毒,一次是含硫气体中毒)。露天开采的矿主要是石灰石、粘土、钛铁矿等,曾发生过重大以上的矿山事故是坍塌。尾矿库发生过的事故是钛铁的尾矿库溃坝,造成冲毁农田的损失。境内山地、丘陵、谷地、台地、平原相交错,尤以丘陵台地分布较为广泛。矿山大多地处山岭地带,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去矿区的道路大多是不适合于轿车通行,所以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车辆以具有越野性能的为好。通讯工具大多可用手机,大多不能用小灵通。我市属典型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年平均温度21℃;光热充足,年平均日照时数1795小时,无霜期长,年平均无霜天数为346天。因此,应急救援工作夏天应注意防暑,冬天应注意防冻。我市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1650毫米;因此大多地下矿山有渗水和积水现象。全市没有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最近的矿山应急专业队是距本市有100公里远的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二、本预案适用范围、危险目标和危险性评估(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二)危险目标确定。根据玉林市非煤矿山特点,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中毒、冒顶和透水等。(三)危险性评估。我市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有兴业县、博白县、陆川县、容县的地下开采矿山,以及各县(市)区的露天采石场。三、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协调落实由于我市还没建设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没有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储备库。所以可利用的设备、器材只能临时向有关单位调用。落实调用任务为:(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落实或调用防毒面具和登高或下井抢救器材;(二)市建设局负责落实或调用抢救挖掘和抽水的设备器材;(三)市公安局落实或调用警戒和临时局部照明的设备器材;(四)市卫生局负责落实或调用抢救伤员的设备器材;(五)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协调或落实抢救物资运输的车辆,其中市交通局负责协助落实客运、和部分货运等运输车辆;(六)市环保局负责落实或调用检测和处置有害物质的设备器材;(七)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协调或落实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八)其他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器材由指挥部负责落实或调用(指挥部情况参见下述的组织机构)。四、实施本预案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设立玉林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主管矿山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协管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玉林供电局指挥部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6、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安监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和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等项工作。(三)指挥部下设七个救援专业组1、综合协调组组长: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成员:市国土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业务副局长市委宣传部业务副部长市公安消防支队长市财政局业务副局长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领导等任务:a、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b、组织抢救事故现场人员;c、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e、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2、警戒保卫组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市公安交警支队长组员:抽调地方政府和有关矿山企业人员任务:a、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b、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c、协助抢救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d、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e、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3、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局局长组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事故矿山医务人员任务:a、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b、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c、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4、技术专家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组员:有关专家和事故矿山的技术人员等任务:a、组织做好现场防止灾害扩大的工作;b、解决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原因相关的技术问题。5、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副组长:市国土局业务副局长副组长:市公安局业务副局长副组长:市总工会业务副主席组员:由组长抽调的人员任务:a、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b、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c、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6、后勤保障组组长: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的常务副县(市或区)长副组长:市交通局业务副局长副组长: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办主任组员:电业部门及事故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等任务:主要负责食宿接待、人员安置、物资运输的车辆调度等项工作。7、善后处理组组长:市总工会业务副主席副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副组长:市民政局业务副局长副组长: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工会主席组员:事故有关的企业领导等任务: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一)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政府(管委),当地有关部门及政府(管委)要尽快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政府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电话后要立即向分管副市长和协管副秘书长报告。(二)事故矿山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按以上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矿山名称、时间、地点;2、事故矿山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三)我市全天24小时可接受事故报告的电话1、市政府值班电话:2825627;2、市委值班电话:2825739;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值班电话:8295555;4、市公安局电话:110;5、市公安消防电话:119。(四)其它与事故抢救有关的应急电话1、市急救中心电话:120;2、市公安交警支队电话:122;3、市供电应急电话:95598;4、市环保热线电话:12369。(五)预警指挥长接警后,可以通过政府值班室的人员向有关部门发出启动本应急方案的预警信息,并可以立即行使本方案的指挥权。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一)市各有关部门接预警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二)各专业组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积极、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后援工作准备;要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的协调、有序、有效实施。(三)抢险中重大事项的决策1、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2、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经指挥长同意后,落实人员联系求援。3、各专业级在按职责实施工作之外,有必要作出其他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必须迅速报告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领导同意,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四)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五)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拍照、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六)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1、经现场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事故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2、各专业组工作完毕后应向指挥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解散。3、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矿山实际情况进行。4、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5、经调用的物资、设备器械等需赔偿的,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支付。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发生坍塌等事故险情时,受威胁的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进行应急救援时,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和有关企业领导进行疏散和引导撤离。疏散、撤离的人员由企业领导或知情人进行清点。八、危险区的隔离危险区域的划分由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指挥部决定。指挥部没介入事故现场之前,危险区域的设定由事故现场中最高级别的行政领导作主。危险区必须有明显的标志进行隔离。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是气体或疑是有毒液体的,检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进行;地质方面的,检测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其它的由指挥部指派有关单位负责进行。(二)对危险区域中的人员,由公安消防为主实施抢救,消防队员没到现场之前,由事故单位等组织抢救。(三)从危险区出来的伤员由卫生部门抢救,卫生部门没到现场之前,由现场懂一定有关知识的人员进行抢救。(四)对事故现场的控制,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行政领导负责指挥进行。十、受伤人员的救治受伤人员的救治由卫生部门组织和协调进行,卫生部门没到现场之前,由发生事故的企业组织自救为主;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责任单位之前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行政领导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救治的原则是先救命,后治伤。十一、现场保护与处理现场保护由公安部门协调进行,公安没到现场之前由事故发生的企业领导协调进行。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记录。除抢救需要之外,现场处理需经公安和安监等调查事故有关的部门或指挥部同意才能进行。十二、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除进入易燃易爆现场等需要关闭手机之外,所有与应急抢救有关的人员一律开启手机,以便联系。有关领导要进入易燃易爆现场等不能开启手机的,必须把手机交由别人掌握,并交代掌握的人不要忽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通讯信息。手机信号不通的事故现场,应由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提供其他通讯方法,以便保持应急救援工作的联系畅通。十三、分级响应条件(一)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本预案为玉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各县(市)区、有关企业的相关预案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非煤矿山重、特大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玉林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与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发生矿山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响应程序各乡镇等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辖区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当地乡镇等地方政府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各新闻媒体要按照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全市发布有关信息。十四、事故应急终止程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的结束通知由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其他再下一级的通知由其上一级负责,依此类推;直到相关群众得到通知为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如还有必须注意的工作事项的通知,由指挥长、相关领导或综合协调组负责。十五、应急培训计划各相关具有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要根据职责特点,进行对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应的培训;各矿山企业的应急知识培训由企业组织进行;矿山事故危及周边群众的,由所在的地方政府落实部门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进行相应的知识宣传。十六、本预案的演练与修订(一)本预案由指挥部决定并组织每年一次的定期演练,通过演练验证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所需要经费报由市财政划拨。(二)演练时,指挥部及各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演练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时,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指挥部进行修订。(四)外地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各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报指挥部进行修订。(五)与预案有关单位电话号码以及有关机构职责等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十七、附则(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二)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部署,现将《玉林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十一日玉林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基本原则1.2.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级实施、快速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1.2.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事故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救援为主,社会广泛支持、配合事故救援的原则。1.2.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救援费用。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区域内烟花爆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全市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现状我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点多面广,且绝大多数分布在乡村。截止到2006年3月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提出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有62家,另外烟花爆竹经营摊点约2800多个。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约1万多人。由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过程易燃易爆、危险性很大。加之该行业目前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发生的可能。3.烟花爆竹事故起因、处置及预防措施3.1事故起因3.1.1电火花感度和热感度。烟火药和黑火药的火花感度很敏感,电火花及表面高温是引燃引爆烟火药和黑火药的主要危险源。3.1.2粉尘浓度及存药量。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操作工房难免有火药粉尘,而发生事故的机率与烟火药、黑火药粉尘的浓度有关。一旦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极易发生燃爆,燃爆的强度与存药量成正比。3.1.3干湿程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时,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极易发生生产事故。3.1.4操作熟练程度。3.1.5生产工艺。3.2事故处置及预防措施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处置措施针对事故起因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除静电、防雷电、杜绝火种、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保持湿地面,杜绝高温生产(在下列情况下停止生产活动:①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其他情况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时;②大雷雨时;③药物温度升高或产生异味时;④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时,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4.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玉林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分地区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1玉林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组成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市供销社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4.2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事故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3专家组的设置及职责: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安监局救援协调科协调管理,其成员主要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专家。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烟花爆竹应急方面的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烟花爆竹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4.4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4.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有关的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775-28281032859583(传真)28595804.4.2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775-282539128196374.4.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的灭火扑救预案;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控制再次爆炸;组织伤员的搜救。联系电话:0775-26909284.4.4市经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发改委配合经委负责组织调用烟花爆竹事故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联系电话:0775-28241504.4.5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市气象局配合市总工会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0775-28595804.4.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联系电话:0775-28299602829970(传真)5.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机构及职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应急救援办公室、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和医疗抢救组。其职责和组成单位如下:5.1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工作。(1)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通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处理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事务;(2)监督、管理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3)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4)对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5)负责向自治区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援助,负责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信息管理工作;(6)完成分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7)负责收集、研究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信息,预测、预警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并提出相应对策;5.2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组成,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其职责是:(1)负责划定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2)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3)负责疏散事故区内的无关人员。5.3救援排险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市公安消防支队为组长单位,负责排险、救灾工作。5.4医疗抢救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包括组织医疗救护队,调动药品、医疗器材,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善后处理工作等。6.应急救援联动机制6.1发生重大、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后,地方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市烟花爆竹事故指挥部提出的要求,积极参加重大、特大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6.2建立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工作联络员网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7.报告7.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一旦发生烟花爆竹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单位同时直接向就近区域的公安消防部队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中队请求救援。7.2职能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逐级报告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区安监局值班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县安监局也可越级上报。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报告时限为接到报警1小时内。8.应急响应8.1分级响应8.1.1烟花爆竹事故分级一般(ⅱ级):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ⅰ级):死亡3-9人的事故8.1.2一般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启动。8.1.3重大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由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8.2重大事故基本响应程序8.2.1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判明是否需启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8.2.2市各职能部门接到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按本预案的要求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8.2.3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8.2.4需要疏散、转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的,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群众疏散和安置。8.3重大事故现场指挥与协调8.3.1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长委托到现场的有关领导担任,指挥长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单位必须服从现场指挥调遣。8.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9.新闻报道9.1烟花爆竹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9.2发生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时,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规定,负责对事故现场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和协调。9.3各新闻媒体必须坚持新闻报道原则,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9.4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后,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事故的信息,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目前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下一步工作打算等。9.5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控制和消除后,由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10.烟花爆竹事故的后期处置10.1善后处置工作10.1.1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抚、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10.1.2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10.2保险机构的职责各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争取更多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参加保险,在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及时办好事故理赔工作。10.3调查和总结10.3.1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救援工作的综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报告。10.3.2烟花爆竹事故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做好整改工作。11.应急救援演练11.1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具体组织和指导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好演练工作。11.2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应急救援装备、基本保障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演练需要的资金,为实施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12.培训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13.其他13.1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13.2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13.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学举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第三章接受捐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第十六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境外救灾捐赠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第三十七条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加快完善申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报来的申请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我委经整理汇总后已于近日上报自治区发改委,但由于我市上报的项目中有许多项目的前期工作都不符合上报争取中央资金的要求。截至目前为止,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共报来申请2009年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812个,已全部完成前期工作的只有61个,没有完成前期工作须马上组织力量完善前期前期工作的有751个。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11月25日自治区政府马飚主席在全区城乡清洁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补充讲话精神,现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拟申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表(见附件)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指定一名领导,马上组织发改、土地、环保、水利、林业、建设等部门以及中介组织,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的方式,积极与市直、区直相关部门对接,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材料上报,并务必于2008年12月3日前补充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以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自治区申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盘子。从发文之日起,市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附件:玉林市申报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表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关于玉林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玉林市残联: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玉林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玉残报〔2009〕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提供完善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桂发改投资[2009]74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建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投资力度。安排更多投资,改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条件的精神,同意建设玉林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二、建设地点:玉林市经济开发区,二环东路西侧。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楼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1072.6平方米。地基按五层设计。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60万元,申请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40万元,申请市财政配套资金20万元,业主自筹65万元。请你单位督促项目业主据此批复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可研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评审通过后送我委审批。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 关于博白县龙潭文地两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楼初步设计的批复
- 博白县发改局: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审批博白县龙潭、文地中心卫生院业务综合楼初步设计的请示》(博发改规字[2009]7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审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内容及规模(一)龙潭中心卫生院建设业务综合楼一栋,共三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工程。(二)文地中心卫生院扩建业务综合楼两层,扩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工程。二、建设地点:各自卫生院内。三、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龙潭中心卫生院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1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1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10万元。文地中心卫生院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1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1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10万元。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据此批复抓紧做好项目招标、报建等手续,尽快开工建设。未经批准,项目业主不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工程概算。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 关于玉林实验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玉林实验中学:你校报来《关于请求批复玉林实验中学教学综合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玉实[2009]1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推进玉林实验中学创建示范性高中的工作,同意建设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二、项目选址:项目位于玉林市大北路672号,玉林实验中学校园内。三、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教学综合楼一幢,建筑面积为9634平方米。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消防等相关附属工程。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1569万元。资金来源:申请自治区教育厅专项建设资金200万元,申请玉林市财政局预算内城市教育费附加专项拨款100万元,银行贷款1050万元,业主自筹219万元。五、工程招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施工承接企业的招标活动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项目业主据此批复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评审通过后送我委审批。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 关于玉林市第十二中学田家炳教学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玉林市第十二中学:你校报来《关于批复玉林市第十二中学田家炳教学楼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玉市十二中[2009]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扩大学校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需要,同意建设田家炳教学楼工程项目。二、项目选址:拟选在玉林市教育东路崇高街88号,玉林市第十二中学校园内。三、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教学楼一幢,建筑面积为5580平方米,购置教学设备。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610万元。资金来源:申请香港“田家炳基金会”捐赠25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约220万元),申请玉林市财政配套资金250万元,玉林市财政预算内城市教育费附加专项拨款100万元,业主自筹40万元。请项目业主据此批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到环保、建规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报我委审批。玉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各机电工程学校:进入冬季以来,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广大师生健康危害,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学生是甲型h1n1流感易感人群,冬季是流感高发时段,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各校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要从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校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负责,靠前指挥。要设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机构,认真落实当地政府疾病防控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层层落实防控工作职责,确保防控责任到位、防控工作到位、防控措施到位。要加强与辖区疾病防控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研究、部署和落实学校防控工作,形成有效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三、科学应对,有效防控。各校要制定《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1.严密监测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要坚持晨检制度,及时发现发热师生员工,并对发热学生进行登记和追踪,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作为近期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校园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每个师生了解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认识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教育学生增强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护。3.学生如出现发热或咽痛、咳嗽、流涕、鼻塞、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等症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并及时到医院诊治。4.保持学校学习、生活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开窗通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校园环境清洁卫生。要加强宿舍管理,通过宿舍管理员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开窗通风及清洁卫生。5.尽量减少大型集会活动。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组织大型室内集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室内集会活动,必须在开窗通风、环境清洁的条件下进行,并尽量控制集会人数、压缩集会的时间。6.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各校必须明确疫情报告人,建立与当地疾病防控部门的联系渠道,一旦发现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的症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报告,并按照其要求,落实各项紧急应对措施。7.做好学校疫情处置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果断地实施隔离措施。发生较严重的疫情时,要根据卫生部门的评估意见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规定的停课原则和实施程序,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等措施。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市农机化管理局要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纳入当前目标管理范畴,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对所辖机电工程学校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学校领导也要对本校的防控工作开展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问题控制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市文体路高压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玉林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审批玉林市文体路高压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玉开投报字[2009]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玉林分中心评估并通过,根据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东新区文体路高压走廊线路改造工程和二环南路土地收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玉政函[2009]96号)的精神,经我委研究批复如下: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同意建设玉林市文体路高压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二、建设单位:玉林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建设地点:玉林市文体路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规模:220kv玉博线、塘望线输电线路迁移改造工程(线路部分和光缆部分),占地形类计长度3.4km;110kv潘茂线、望名线电缆线路工程,占地形类计长度5.6km。建设内容:线路导线型号选择、杆塔形式选择、基础部分工程及改造拆迁工程。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8102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使用政府性融资资金和业主自筹解决。六、请据此批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我委审批。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09〕42号
- 各有关县(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生产生活,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梧州市市区路桥收费项目整合后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69号),结合梧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梧州市市区路桥收费整合的项目〔即桂江二桥、云龙大桥、西江大桥、鸳江大桥、紫竹大桥、莲花大桥、苍梧环城一级公路、西江三桥(在建)〕的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第三条梧州市交通局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负责通行费收取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国资、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收费标准如下:类别车辆类型年票标准(元/辆·年)次票标准(元/辆·次)一类摩托车、手扶拖拉机三轮车、简易机动车801二类≤7座客车,≤2吨货车60010三类8至19座客车,2至5吨(含5吨)货车125015四类20至39座客车5至10吨(含10吨)货车165025五类≥40座客车10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195030六类>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220035备注:1.月票费额=一次费额×302.季票费额=月票费额×3第五条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和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2009年度通行年费按同类车型通行年费收费标准的50%交纳。第六条交投公司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进出城道路上的城南、城西、城北、龙圩收费站点收取通行次费和委托梧封一级公路收费站、岑梧高速公路苍梧收费站及马梧高速公路平浪收费站按次收取通行次费。机动车车主可到交投公司设立的收费站点和通行年费收取服务点交纳机动车辆通行年费,也可到交投公司委托的银行代收点交纳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第七条凡悬挂梧州市区和苍梧县龙圩镇(以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为准,下同)号牌(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以及长期在市区(含龙圩镇)范围内行驶的非悬挂梧州市区和苍梧县龙圩镇号牌各类机动车辆,必须交纳通行年费。悬挂非梧州市区和非苍梧县龙圩镇号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可按次交纳通行费(次费),也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费),或按季、按年交纳通行费。苍梧县(不包括龙圩镇)、蝶山区夏郢镇、万秀区旺甫镇及长洲区倒水镇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票的范围,可自行选择交纳通行年费或通行次费。第八条本籍车辆按年票标准交纳通行费,应当在每年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间到通行年费征收服务点交纳下一年度通行年费。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年度的通行年费。新购车辆在本市区及苍梧县龙圩镇入户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后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的,应当在办理转入手续后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机动车辆(已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月费的除外)进入收费站时应交纳通行次费。进入一次交费一次,交费后48小时内,该机动车辆驻留收费区域不需另行交纳通行次费,驻留时间不足48小时,按48小时计算;驻留时间超过48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应再交纳一次通行次费,如此类推。累计超过该类车型通行年费的,只按该类车型通行年费收取;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个通行次票收费时限收取次费。交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前款不适用于第七条第三款机动车辆。第九条市车辆管理所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协助查验通行年费交纳情况,协同告知未交纳通行年费者必须按规定交纳通行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通行费的收取必须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发票。对于已交纳通行年费或交纳通行季费或月费的机动车辆,交投公司应当凭其持有的交费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季票或月票标志和非接触式ic卡。交费标志、ic卡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交费标志指通行年票、季票和月票。第十一条交费标志或ic卡如有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车的通行费交费票据到交投公司办理挂失手续,交投公司经查验属实后应当给予补发,补发ic卡时可向机动车车主收取ic卡损毁或遗失的补发工本费;交费票据及通行次费凭证遗失不补。第十二条下列机动车辆免交通行费:(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可免交通行费的车辆。(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免交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前款第(二)项规定免交通行费的本籍车辆应当每年到交投公司办理免交手续(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除外)。第十三条除按本办法规定免交通行费且不需办理免交手续的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进出收费站(点)时未能出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费凭证或减、免交费凭证的,不能通行收费站(点)。第十四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改装、换牌的,应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交投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不能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可到交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手续。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按交费车辆处理;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停交原因解除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经核实符合条件者,停交时间自申请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十六条本籍车辆转移外籍的,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籍证明在30日内到交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和退款手续。第十七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改变交费方式的,应及时到交投公司办理通行年费停交和退款手续。第十八条车辆办理停交手续,已经交纳的通行费,当月通行费不予退还;预缴的通行费按实际交费额凭交费票据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第十九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适时牵头,公安联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我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达到“应收不漏,应免不收”的目的。交投公司应做好通行年费的收取、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第二十条通行年费收取点、通行次费收费站点和通行次费代收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交投公司与各代收单位应签订代收取协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收协议和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车辆通行费。代收单位代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与其他收费实行分帐管理,定期结算,并存入交投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代收单位应当按照代收协议定期将代收通行费的相关资料送交投公司。第二十二条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相关证件。第二十三条通行费管理按有关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交投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应规定依法处理:(一)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应予补交,并参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以转借、假冒、冒用、涂改通行年费凭证或其他方式偷逃、欠交通行费的,除按应交额补交外,可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按规定可减、免通行费的车辆在未办理减免手续期间视同应交费车辆交费。可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后未交纳通行费的,从变更之日起补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扰乱收费点、站(区)秩序、强行通过收费站口、妨碍通行费查验的,除按规定交费外,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收费设施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交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市价格、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交投公司应当加强对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文明收费、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桂江二桥、云龙大桥、西江大桥、鸳江大桥、紫竹大桥、莲花大桥、苍梧环城一级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授权由梧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9〕29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洛湛铁路梧州段将于今年5月份正式通车,这是我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洛湛铁路梧州段安全畅通和铁路沿线社会稳定,现对做好我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护路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层层落实护路工作责任洛湛铁路梧州段将于今年5月份通车,结束我市没有铁路的历史,这一大喜事是我市300多万人民的百年期盼,标志着我市立体交通格局逐渐形成。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起着全局性支撑作用。洛湛铁路的建成开通,必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对此,各级政府及各级部门必须从战略、政治、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洛湛铁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用好用活资源,积极把铁路开通的交通区位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梧州作贡献。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铁路沿线社会稳定,中央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铁路运输安全,在铁路运行管理上,由铁道部实行垂直管理;在铁路护路责任分工上,《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的精神及《铁路法》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综治委、铁路护路办明确规定,铁路护路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铁路沿线治安及社会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纳入建设平安梧州活动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因此,对于铁路安全问题,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及各级部门丝毫不能掉以轻心,也容不得半点麻痹大意,必须充分认识到铁路安全和铁路护路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铁路护路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层层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切实把护路工作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市各级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涉铁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对铁路安全和铁路护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铁路护路工作,确保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二、切实加强对护路工作的领导,确保护路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是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综治“属地管理”原则,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是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沿线治安和社会稳定负总责。铁路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必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督促铁路护路工作,铁路护路分管领导必须具体部署狠抓落实,班子成员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以坚强有力的领导确保铁路护路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详细制订和严格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因护路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导致发生损毁铁路、哄抢铁路运输物资、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案(事)件和阻挠新建铁路施工群体性事件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疏忽大意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上述重大案(事)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和完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对护路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深入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活动,各司其责,确保“保安全、保稳定、保畅通”目标的实现2009年是全国开展创建平安铁路示范县(市、区)的第一年。根据创建要求,我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平安铁路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要求铁路沿线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我市平安铁路创建目标任务及要求,详细制订本辖区平安铁路创建活动方案,把创建护路安全示范村(社区)、学校和平安铁路示范镇(办事处)、县(市、区)活动纳入当地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切实保证平安铁路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确保“保安全、保稳定、保畅通”护路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平安铁路创建活动要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治办、铁路护路办要做好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及考评工作,确保我市铁路护路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各级公安机关要与铁路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铁路沿线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铁路沿线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铁路沿线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点清理整顿活动,建立规范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盗窃铁路器材和设施案件的发生。法院、检察院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各种涉铁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涉铁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努力预防涉铁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广大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铁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铁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懂法、守法。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广大中小学生的铁路护路知识宣传教育,在铁路沿线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路、爱路、护路、共铸平安铁路”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爱路护路意识。财政部门要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拨款到位,确保护路工作顺利开展。铁路办要加强与铁路主管部门及建设部门的联系沟通,全力协调解决好铁路建设时遗留的各种问题。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深入宣传《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铁路法律法规、铁路护路知识及我市铁路护路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使铁路法律法规及护路知识深入人心,增强沿线人民群众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及自我保护的自觉性。民政、交通、农业、农机、环境、残联、经委、调处办等各个铁路护路联防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切实做好各自相关涉铁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全力把涉铁矛盾纠纷调处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各级铁路护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自治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五个一”活动要求(即坚持参加一次有关护路工作会议,看望一次在岗护路队员,考察一个护路安全村<社区>和平安铁路建设情况,过问和指导本部门开展一次护路工作,提出一条合理化护路联防工作建议),积极与护路联系点联系沟通,协助联系点共同搞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和创建活动,切实把铁路护路联防具体工作措施付诸实施。四、抓好队伍建设,夯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基础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把铁路护路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铁路护路人员的配备、培训及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村(屯)四级铁路护路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确保铁路护路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专(兼)职铁路护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护路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对铁路义务护路人员的管理,制订完善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义务护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对热爱护路工作、工作积极、考核合格的义务护路队员要每月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护路队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铁路护路队伍。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夯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基础。要及时制订出台规范的铁路护路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各种护路工作台账登记归档工作,按规定上报有关护路信息和有关护路工作情况,努力构建规范的护路长效工作机制。要密切路地关系,深化联心、联防、联打、联治、联建“五联”活动,加强部门之间配合,积极推行路地共建、警民共建、路校共建、路企共建活动,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打防控体系。要抓好治安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打击处理机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市公安局、市铁路护路办及铁路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要详细制订突发群体性拦车断道事件、大规模阻拦施工事件及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妥善处置预案,并狠抓落实,近期要组织一次实战演习,切实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处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五、抓好经费保障,确保护路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把铁路护路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款到位,确保铁路护路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解决各级护路办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落实好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切实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市铁路护路办要加强与自治区铁路护路办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市铁路护路的工作支持。加强对护路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帐专管,自觉接受财务、审计检查监督。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2008年,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政府决定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市就业服务中心等13个单位“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称号,授予唐海泉等60名同志“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他们为榜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2.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13个)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苍梧县就业服务中心岑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藤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蒙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梧州市轻工技工学校梧州市财政局万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蝶山区就业服务中心长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先进集体)附件2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60名)唐海泉岑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彤华苍梧县常务副县长卢军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袁志松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主任郑小焦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黄啟任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谢慕娴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廖学群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陈启雄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严海信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秘书科科长叶重武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办事员周志英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培训科办事员陈俊琳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刘春霞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黄夏莲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龙云光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所长蒋明霞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副所长李冰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钟辉梧州市失业保险所所长梁绍业梧州市失业保险所办事员高一华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毛旭逸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陈科梧州市技工学校校长胡洪光梧州市机电技工学校副校长王江平梧州市轻工技工学校副校长张崇新万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强万秀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满贤万秀区旺甫镇副镇长、旺甫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邓丽萍万秀区城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程樱蝶山区审计局局长陈捷蝶山区财政局副局长田容嫔蝶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办事员郭敏宜蝶山区角咀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协理员陈萍长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雪珍长洲区财政局副局长梁少欢长洲区长洲镇党委宣传委员莫健军长洲区就业服务中心干部潘锦培苍梧县财政局局长陈伟球苍梧县审计局局长陈健苍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山苍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公室主任潘海荣岑溪市财政局副局长欧志为岑溪市岑城镇副镇长莫伟寅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吴方健岑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副所长黄宏颜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福强藤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吴成华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股股长王振明藤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梁敏藤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股股长张建旺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科蒙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鹏程蒙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股长黄强蒙山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宾锦棠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科长陈承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副科长谢文浩梧州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曾宇梧州市财政局社保科副主任科员冯家瑶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区金明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副科长
- 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决定
- 为进一步继承中医药传统文化,发挥我市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快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作如下决定:一、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我市面临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机遇。医药事业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人口老龄化、人类健康观念的转变和国际中医药热的兴起,中医药发展目前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为此,国务院在2009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民族医药发展,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建设民族医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这也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药事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2.我市亟待突破发展瓶颈。我市中医药历史悠久,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丰富,交通物流条件优越,发展中医药事业得天独厚。近年来,我市中医药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基础设施与装备较落后、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特色优势不够突出、创新体系不够完善、产业竞争力不够强等原因,制约了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市目前迫切需要把握机遇,突破目前发展瓶颈,加大传承中医药传统文化、发展中医药各项事业的力度,以繁荣中医药事业来推进梧州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二、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围绕市委、市政府“医药梧州、医疗梧州”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中医药文化传统,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医药产业体系、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一体化全面发展。4.目标任务。建设两个“中心”,即国际性医药商贸物流中心和梧州市中医药医、教、研、产中心。创建三个“一流”,即国家、自治区级一流中医医疗机构、一流中医药人才队伍和一流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四个“基地”,即主要中药材gap基地、中草药良种种苗繁育基地、中草药种植示范基地和中药材原料种植基地。兴起一个“产业”,即一个包括研发、生产、流通、文化、养生、旅游等均快速发展、创造梧州市新的经济增长极的中医药产业,从而将梧州建设成为两广乃至华南的中医医药重镇。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放在中医药发展的首位;坚持继承创新,既传承中医药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又通过体制、机制、科技和知识创新不断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和医疗保健模式;坚持因地制宜,利用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走符合梧州市本土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发展之路;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保障中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现代中药产业健康发展。三、繁荣中医治疗服务事业6.大力扶持市、县两级中医院的建设。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落实中医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大力支持梧州市中医院搞好国家地市级重点中医院和精品中医院等项目建设;每个县(市)政府要办1所中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到2013年,要按照国家中医院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县级中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任务;到2015年,力争把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建成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县)。7.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城乡中医药三级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中医院急救能力建设,对举杯条件的二级甲等中医院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8.抓好名中医的培养工作。培养中医业务骨干,支持市内中医专家参加“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评选;每5年开展一次“梧州市十大名中医”评选,对当选者对照“广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梧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已享受此项待遇的“梧州市十大名中医”不再享受此项补助);积极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9.培育一批中医特色专科。充分发挥“十大名中医”和其他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建设一批中医特色专科。到2011年,力争建成国家中医重点专科1个、省中医重点专科2个、市中医重点专科5个。四、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10.加强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建立梧州中草药良种种苗繁育基地,为中草药规范化种植和中草药原料基地提供优质种苗;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种植gap基地,以肉桂、八角、苦玄参、凉粉草等具有梧州特色的地道中药材品种为重点,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设一批规范化栽培、规模化种植的中药材基地;建立中药药种植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建立中药材原料种植基地,扩大种植梧州市制药企业所需药材品种和外销品种,为市制药企业提供更多中药材原料保证。11.发展梧州中药材加工产业。以梧州市现有的10家制药企业和4家较大龟苓膏生产企业为龙头,扩大对中药材的加工规模,提高对中药材的加工质量,促进中成药的生产和中药材的流通,形成中药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12.加快中药产业现代化。提高我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稳定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加强中药产品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开发力度,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13.推动中医药商贸物流建设。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我市要以现有大企业大集团为重点,推进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加速中医药流通领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辐射西江流域、在华南地区乃至东盟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国际中医药商贸物流中心,吸引华南、西南以及东盟国家等地传统药材的集聚销售,利用商贾、专家的频繁交流逐渐壮大梧州中医药事业,在中医药产业方面促进梧州“百年商埠”的复兴。14.做强做大优势中药制药企业。加大中草药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培育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1个,年产值5亿元的龙头企业2个,年产值2亿元的龙头企业3个,年产值1亿元的龙头企业5个。进一步打造、推广“梧州制药”、“梧州中药材”和“梧州中成药”品牌,将梧州企业和中药材、中成药产品全面推向国内外。15.进一步拉长中医药产业链。积极建设梧州市中草药植物园和中医药文化与中药博物馆,加大对“医药梧州、医疗梧州”的宣传力度,在城市形象及氛围的营造中突出中医药特色,促进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旅游业的发展;利用骨伤推拿等治疗技术和药物优势推进中药养生业的发展;与食品生产企业共同研发、升级以中草药为基本原料的保健食品,拉长中医药的产业链;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中医药发展论坛和会议,集聚各流派顶尖人士进行交流和辩论,努力将梧州市打造成为一个能迸发思想火花的学术交流基地,同时促进“会展经济”在梧州市的繁荣发展。五、促进中医文化教育和交流16.建设民族医学院。通过与发达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争取在本地建设一所民族医学院,使之成为培养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医治疗人才的摇篮。17.开展教育合作。加强同区内外大、专科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通过学校培养和师承教育相结合等方式,造就一批中医药高层次人才。18.整合医教研优势资源。在梧州学院开设中医药学专业,突出中医药办校特色;充分利用梧州学院、梧州市中医院(广西中医学院第六附属医院)以及我市著名企业的医教研资源优势,集中力量打造梧州市中医药事业培训基地,促进专家学者与企业管理、研发者以及医疗界人士的互动,使本地学术思想日臻完善,临床疗效逐步提高。六、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19.加强重视和领导。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中药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扶持和统筹规划,动员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梧州市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医药发展的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宏观指导、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等工作。20.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负责中医药工作的科室,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中医药执法工作。21.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市委、市政府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目标管理,要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中医药发展政策进行督促检查。卫生部门要搞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校突出中医特色,制定将中医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逐步提高中医中药在治疗参加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力度,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核定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现有人数,予以财政全额拨款。科技部门要重点抓好中医药科技创新、中药规范化种植、品种选育、加工和新药研究等项目的科研立项、成果推广的指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园区抓好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工作。人事部门要制定鼓励中医药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开展工作和稳定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的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将中医诊疗项目、非药物疗法、中成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申请;要制定将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施意见,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劣中药饮片,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物价部门要制定支持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农业、林业、商务、国土资源、知识产权、旅游、招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医药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22.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中医药事业专款,要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和广西中医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把中医药产业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工业发展技改资金等支持范围。2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的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到梧州投资发展中草药产业。24.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取缔虚假中医药广告,严格查处伪劣中药,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准入,规范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加强中医药科普工作,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支持中医药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9日
- 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
-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我市全民创业信心,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使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4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促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是促进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发展良好势头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采取非常措施,大力促进全民创业(一)实施对各类创业主体的支持。1.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自治区和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主要是:(1)对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介绍就业成功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3)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4)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自治区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实施。2.科技人员。(1)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2)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3)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我市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4)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百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百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3.海外留学归国人员。(1)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3)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4.转业复退军人。(1)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5.农民。(1)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2)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区下拨我市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有关的扶持政策按《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进行实施。(3)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4)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6.进城创业、就业人员。(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申请落户;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2)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规定,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要适当考虑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取得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可根据《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3)进城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梧教〔2009〕10号)规定执行。7.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实施办法。(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8.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9.就业困难人员。(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办个体经营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认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由相关部门直接补贴给个人。(3)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具体由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直接补贴给个人。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市、县以上税务局核实批准,可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半征收的范围仅限于其本人的劳务所得。10.企业。(1)发展与我市优势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我市优势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4)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实施。(5)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由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6)根据《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具体按《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实施。(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1.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2.注册登记。(1)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2)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3)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4)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3.出资比例。(1)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2)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4.经营场所。(1)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2)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3)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4)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5)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5.名称核准。(1)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2)驰发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6.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三)构建全民创业的推动机制。1.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2.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1)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2)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3)充分利用好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作用和政策,开展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4)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2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5)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3.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1)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2)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3)今年内要建立认定一批信用社区,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建立认定信用社区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协助完成。(4)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取消担保机构担保,实施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作为担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财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用基金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4.实行税费优惠政策。(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2)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和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3)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5.健全创业服务体系。(1)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3)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4)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6.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大力开展创业培训。(1)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2)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从自治区下拨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4)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创业的具体工作。四、改善行政管理,优化全民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梧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1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第三章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第十六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第十八条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十九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2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7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第二十九条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住房供应第三十条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第三十一条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5%。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第三十九条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第四十条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办法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措施,想方设法扩大就业(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保就业保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广西实际,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特别是在支柱产业布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二)努力实现自治区确定的投资目标,以建设项目带动扩大就业。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投入规模和目标,在安排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满足项目建设中和投产运营后的用工需求。在实施公共基础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农民工一定的补贴。(三)科学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产业布局,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大力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吸引东部产业转移落户广西,带动我区产业结构升级。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产业结构体系,迅速扩大就业空间,适应各劳动群体的求职就业。(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结合实际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吸纳各类劳动群体就业。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宽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域;重点发挥“泛珠”合作机制作用,引导以返乡农民工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加大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的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和规模种养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进一步解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问题。二、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就业岗位(七)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各统筹地区制定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做到不减员或者少减员。(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继续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继续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与区外劳务输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障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充分发挥已经在建筑、水利、交通、电力和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用,积极快速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全面实施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创业就业(十)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凡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问题(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增加见习机会。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十五)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系列活动,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落实援助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在职农民工就业岗位。继续深入开展与东部发达省市之间的劳务协作,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及其他专项招聘活动,主动引导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用工单位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大力加强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其参与家园建设,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部门合作与协作,落实资金和政策,大力开展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农村青年、农村党员等返乡农民工重点对象的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十七)积极帮助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鼓励其自主创业。(十八)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新三化”的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城市与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为加入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创造条件。在强化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的基础上,以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将就业服务功能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全区公共就业服务大平台的建立,为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打好基础。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十九)综合利用各种培训资金,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意愿,科学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采取政府投入、企业出资和利用各种培训资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培训资金问题。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47号),指导各类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技能培训经费,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就业的积极作用,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帮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合理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生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纳入到培训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充分发挥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和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的积极作用,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创业、职业技能(含学历职业教育)、农业实用科技等各种培训,提高其实现重新就业的能力。(二十)创新培训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训。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布局调整规划、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劳动者个人意愿等情况,科学引导和有计划地组织劳动者参加各种培训,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撑产业发展。通过创新培训方式,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新建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人才,突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和人才储备。采取引导劳动者进入职业院校培训和送技术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人才、农业种养技术人才的培养。(二十一)充分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效果。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根据企业、劳动者的需求,调整和设置课程,充实培训内容,开展多层次、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当提高各种培训补贴标准,确保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落实。充分挖掘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培训潜力,采取扩大招生的措施,引导年青劳动者参加学历教育,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学杂费补助。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度。要落实就业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的规定,并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有所提高。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就业变化,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及时应对解决就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针对返乡农民工数量大,转移就业变化快的特点,建立返乡农民工监测制度,设立不同类型的固定监测点,对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二十三)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针对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行动,解决就业方面突出的问题。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劳动者就业。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劳动者学习掌握法规政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就业信心,努力适应就业市场要求,通过政府引导和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9〕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确保本地区就业形势稳定。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十一五”后两年(2009年-2010年),全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6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9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23万立方米,续建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6万立方米);全市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3项(均为续建项目),实现日处理垃圾70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一)2009年目标任务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钦州市大榄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必须按时间要求开工建设。(二)2010年目标任务2010年底,全市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全市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钦州市区(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达到75%以上,灵山县城、浦北县城达到70%以上;全市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钦州市区达到100%,灵山县城达到60%以上,浦北县城达到50%以上。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6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1.68亿元。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2009年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6万立方米,总投资约5.12亿元。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十一五”后两年,续建3项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现日处理污水23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56亿元。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1)2009年,建成并竣工验收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项目,增加污水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日。(2)2010年,建成钦州市钦州港污水处理一期工程、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浦北县城污水处理厂、钦州市大榄坪工业区污水处理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3万立方米/日。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2%,其中钦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能力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1.项目实施方案“十一五”后两年,建设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3项(均为续建项目),实现日处理垃圾700吨,项目总投资1.55亿元。2.项目建成投产方案(1)2009年底,建成并竣工验收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建成浦北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增加垃圾处理能力100吨/日。(2)2010年,建成灵山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增加垃圾处理能力200吨/日。全市垃圾处理能力达70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钦州市区垃圾处理能力400吨/日、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垃圾处理能力300吨/日、垃圾处理率达80%。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需投资11.44亿元,筹资方案如下:(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约5亿元;(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自治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0.4亿元;(三)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设资金1.1亿元;(四)其余约4.94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现。(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发改、财政部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同时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全市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区不低于7元/户·月,县城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每年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融资。(五)明确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建规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2.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承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六)加强督促检查1.定期开展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至少一次的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七)建立奖罚制度1.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就业、创业、兴业”行动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抢抓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历史机遇,切实贯彻好《广西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推动全社会充分就业、全民创业和百业兴旺,加快钦州发展,促进百姓富裕,现就开展“就业、创业、兴业”行动(以下简称“三业”行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三业”行动的重大意义开展“三业”行动,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富民强市的根本要求。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钦州保税港区获得国家批准设立,钦州被确定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钦州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在新阶段、新形势下,不仅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决策,需要干部队伍的开拓进取,更需要充分发挥蕴藏在民间的创造财富的无穷力量。开展“三业”行动,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全市上下一心、共促发展的生动局面,是钦州的发展之计、安民之本和富民之路。开展“三业”行动,是实施“以港兴工,三化互动”战略,推动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围绕“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我市积极实施“三区两路一航道工程”,努力为钦州长远发展构建平台、夯实基础;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着力推动重点优势产业率先发展,提升钦州工业化水平和综合实力。随着我市港口、产业、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加快发展,能不能当好合格的产业工人,能不能实现农民增收,能不能发现和抓住身边不断涌现的新商机创业兴业,既是机遇,又是考验。开展“三业”行动,旨在切实增强百姓致富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和谐发展。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兴业是强市之基。开展“三业”行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三业”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到“三业”行动中去,迅速掀起“三业”行动高潮。二、明确开展“三业”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广西科学发展排头兵、跨越发展先行区、改革开放试验区”,深入实施“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依托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和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广阔舞台,以“政府扶持、市场引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提升才干、创造财富”为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打造平台,优化环境,努力形成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服务兴业的生动局面,推动全民能就业、敢创业、会兴业,树立“我劳动、我致富、我幸福”的理念,实现“人人有技能、个个有工作、家家有物业”的美好愿望,把钦州建设成为创业之城、兴业之城、和谐之城。(二)目标任务:——就业再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2012年前,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2万个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0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全民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全民创业意识不断增强,扶持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前,全市共开发示范创业项目100个以上,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个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到2012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达到7.76万户;私营企业实有户数达到5400家,每年增长15%。——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积极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发展,2012年前,每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0家、新增中小工业企业50家。——人民群众生活明显改善。2012年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长13%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长10%以上。三、开展十大行动,构建就业创业兴业的有效载体(一)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二)开展“三业青春行动”。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积极上山下海、进城返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建功立业。(三)开展“大中专毕业生雏鹰行动”。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引导和帮助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完善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和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四)开展“三业巾帼行动”。由妇联组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对“零就业家庭”妇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发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渔娘庭院兴业”、“果娘兴业”、“巧娘兴业”(简称“三娘兴业”)竞赛活动,在适合妇女特点的领域实现就业创业。(五)开展创业市场行动。由工商、商务等部门牵头,在全市现有市场改造和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中,划出一定数量的免费摊位,用于扶持再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就业创业。结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持农民就地开店,就地创业。(六)开展社区创业行动。由商务部门、工会等牵头,结合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利服务进家庭”,扶持下岗职工、城市低收入人群通过家政服务和开设社区便利店实现就业。(七)开展科技人员创业行动。由科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引导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合股或自主创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将科技成果转化。(八)开展劳务输出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打造劳务品牌,拓宽劳务市场。(九)开展中小企业振兴行动。由经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帮扶和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获得超常规发展,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十)开展创业孵化行动。由经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培养创业主体,推进全民创业,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四、强化措施,确保“三业”行动扎实有效推进(一)转变思想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开展“三业”行动,首先要破除旧的思想观念,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要克服坐等依赖的懒惰思想,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观念;要克服小富即安的自满思想,增强开拓进取、做大做强的观念;要克服“树大招风”的怕露富思想,增强敢为人先、致富光荣的观念;要克服欺诈瞒骗的钻营思想,增强公正守法、诚信兴业的观念;要克服嫉能妒富的“红眼病”思想,增强崇尚致富、竞相发展的观念;要克服“本地姜不辣”的偏见思想,增强“家常菜也香”的观念;要克服重管理轻服务的“官本位”思想,增强“扶上马送一程”的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生动局面。(二)壮大创业主体着力扶持各类创业人才,加快壮大创业者队伍。重点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从各自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长,自主创业,积极兴业。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创业扶持。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钦州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完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解放思想,积极扶持。1.工商政策。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实行试业期内零收费,并在试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台账。2.财税政策。整合就业创业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设立“三业”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贷款贴息和资金扶持。针对不同的创业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钦州实际,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国家、自治区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3.金融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三业”的融资平台,加强政府、银行、创业主体的沟通联系,完善市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加大商业银行对创业主体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组建多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鼓励各行业商会、协会以股份制、会员制等形式创办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主体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开展金融服务“三农”活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就业容量大、创业带动力强的企业。鼓励各行业商会、协会以股份制、会员制等形式创办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人创业和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4.土地政策。对就业创业兴业所需的用地,在规划上给予优先安排,在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优先考虑。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四)强化公共服务1.加强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平台作用,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创业培训体系。建立起层级分明、科学合理的就业创业培训网络,创建一批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为主的品牌培训营、以县区定点培训机构为主的培训示范站和以镇、村技能培训基地为主的规范化培训点。结合市场和公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为我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一批技术娴熟、素质较高的产业工人以及创业兴业的领军人才、技能人才。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将就业创业培训资金列入预算,积极为就业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针对性培训、持续培训。2.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就业指导网站、创业项目信息库和兴业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服务,形成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机制。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和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标准,加快建设统一的北部湾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服务一流,辐射全市乃至全国的人力资源网络服务平台,争取在全区率先实现全市就业信息服务全覆盖。3.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强化对就业创业兴业的服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推行联合审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努力为就业人员和创业主体提供零障碍、低成本、一站式的人性化服务。(五)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专门机构。成立市“三业”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国土资源、农业、商务、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三业”行动推进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辖区“三业”行动。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三业”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开展“三业”行动的工作责任机制、考评奖励机制和督查通报机制,扎实推进“三业”行动深入开展。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就业创业兴业工程奖”、“就业成才奖”、“创业成就奖”、“兴业明星奖”。3.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精心策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三业”行动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强化对促进“三业”政策措施和“三业”行动先进典型的宣传,着力营造促进全社会人人就业、竞相创业、百业兴旺的良好氛围。“三业”行动事关钦州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认真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本着服务、扶持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三业”行动,推动钦州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一日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管委)以及主管部门。第二章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七)将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所递增,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行;(八)主持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二)受本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管委)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第三章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三)坚持“三同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五)完善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第八条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第九条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在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时,要安排好安全生产专题检查时间,检查安全生产,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实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排半天、其他负责人每季度安排1天,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时间,督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安排半天时间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本级政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督查、整改情况的登记备案,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察。第十一条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述职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和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下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政府(管委)作出处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各级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仍按《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政发〔2005〕1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