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玉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当增加爱卫办人员编制,落实爱国卫生和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常抓不懈,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街道(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经验交流、合作和推进有关科研项目;
(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和水质监测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
(九)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教育。
(二)卫生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美容美发店、小旅业、游泳场馆、餐具消毒中心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等监督工作;负责相关病媒生物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救治工作;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
(三)发改、建规、市政市容部门:共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改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建规部门负责规范物业小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严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户外广告、建筑垃圾的管理,会同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共同做好各单位(铺面)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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