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我市乡镇财政自1999年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70号)以来,对贯彻落实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使乡镇财政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对促进乡镇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力度,自治区实行了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并对困难县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乡镇财政收支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中央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壮大乡镇财政经济,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改革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为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在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县(市、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保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给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不但要考虑乡镇政府所承担事权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来合理确定收支范围,同时要避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频繁变动。凡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完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事权,应下放给乡镇。与此相适应,将适宜于乡镇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作为其固定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后,在体制执行中如遇到事权结构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相应收支基数的划转,调整财力分配关系,以保证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紧密结合。(三)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在原来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央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进行改革完善。加大财力下移乡镇的力度,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三、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1、全市乡镇继续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2、市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不属一级政府,是城区的派出机构,不设立一级财政,作为城区的一级预算单位管理。3、根据目前我市金融机构布局的实际,乡镇财政暂不设立国库。按照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的要求管理财政性资金。(二)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1、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乡镇级的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将乡镇级比较稳定的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17%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6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特产税。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上划自治区“四税”基数返还收入。对乡镇的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收入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为推进城镇化发展、搞好乡村水利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出让收益、防洪保安费、育林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要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他事权属于由乡镇履行政府职能依法依规收取的非税收入(含属乡镇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作为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2、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人大、政府、财政、纪检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共产党事务、群众团体、统计信息等事务)、国防(兵役征集)、公共安全(农村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事务、农林水事务、工业商业事务、其他支出。3、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数。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和2006年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作为收入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乡镇财政收入基数=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返还额+2006年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基数+2006年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额。上划中央“两税”基数、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上划自治区“四税”基数以2006年作为基期年确定。为了保证乡镇既得利益,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税收返还制度。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2006年乡(镇)上划中央“两税”占全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税收返还基数=2006年全县税收返还收入×乡(镇)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全县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100%以后每年以上年实际税收返还收入作为当年税收返还基数。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计算公式如下:(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额:上年该乡镇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额×[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0.3](2)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出现短收,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计算公式为:上划中央“两税”短收扣减额=上年税收返还额×[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0.34、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乡镇的支出基数核定,以2006年末在册的财政供养人数。按以事权确定的支出范围和2007年年初预算口径标准核定支出基数。财政支出基数应包括上解支出(除一次性上解支出),并适当考虑事业发展和偿还历史欠债的需要。对应支未支部份应区别不同项目支出考虑列入基数,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考虑确定。5、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体制上解或补助。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上解县(市、区)财政,支大于收的,作为县(市、区)对乡镇的补助(乡镇体制上解或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正数为上解数。负数为补助数)。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确定后,县(市、区)级财政不能在体制上集中乡镇财力。6、建立规范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精神和自治区对困难县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办法等要求,建立规范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努力构建统一、规范、透明、公平、公开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乡镇财政的保障能力,使乡镇财政具有保证乡镇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所必须的财力保障。测算乡镇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力补助、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要按统一公式计算。二是尽力缩小乡镇之间财力的差异。在具体测算乡镇的上解或补助时,既要考虑人均财政收入、财政供给标准、粮食产量、人口、土地面积、农业生产水平、税收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影响的基本支出水平。又要考虑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程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财税征管努力程度。同时预测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尽可能实现财政收支的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体现公平与效率。三是县(市、区)级财政在全县(市、区)一盘棋统筹兼顾的前提下,要向乡镇倾斜财力,对中央、自治区给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困难县的“三奖一补”专项补助及其他财力性补助,要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将财力下移乡镇。此外,县(市、区)也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财力不断加大对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7、完善体制结算办法。根据实施“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乡镇财政不设立一级国库,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国库,支出由县(市、区)财政按“乡财县管”办法办理下拨,年终统一结算。为确保乡镇财政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县(市、区)财政按乡镇当年核定的支出基数分月下拨经费,并视同乡镇预算支出指标。县(市、区)财政给予乡镇的专项追加经费,相应增加乡镇预算支出指标。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影响财政体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学生上学难问题,奖励部分成绩优异的学生,建立健全我市奖优助贫的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各县(市)区也相应设立本县(市)区的政府奖助学基金。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管理,保证奖助学基金真正发挥奖励优秀和扶助贫困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一)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奖励市直学校部分成绩优异学生和资助家庭贫困学生上学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为: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企业捐款等。(二)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专门帐户,负责管理和核算基金的收入、支出。政府奖助学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成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审定奖助学基金的收入和发放使用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教育、财政、审计、民政、监察、扶贫、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是在市直各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和市直学校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高职)录取的,成绩优异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奖学金的发放对象应是学习成绩优异,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等德智体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应是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难以继续完成学业的贫困学生。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特别困难或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资助或奖励。第四条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用于资助市直学校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高职)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8月份,根据市直学校高考上大专及以上分数线人数,结合奖助学基金的结余情况,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市直学校获玉林市政府奖助学金资助的贫困学生人数和资助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市直学校。(二)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持申请表(附件1)和高等院校录取通知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原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贫困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对确实家庭困难的,应及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贫困学生原就读的市直学校要成立审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调查和审核。调查、审核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同学的意见。结合市教育局下达的资助人数指标,对确实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到材料上报市教育局。(四)市教育局把市直学校的审核材料和名单上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开集体会议审核确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把资金按规定拨付各市直学校,并以实名制发放。发放完毕后,市直学校必须将发放表复印件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存档。(六)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大学新生进行资助的,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第五条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对成绩优异的市直各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进行奖励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年初,根据市直各学校学生人数,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情况,结合奖助学基金的结余情况,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市直学校获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励或资助的学生人数、奖励及资助标准。报经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市直学校。(二)市直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人数指标,动员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学生填写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2)或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学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三)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应成立相应的审核评定小组,对提出资助申请或拟奖励的学生进行集体审核或评定。审核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审核评定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中学校的审核评定小组要有一定比例的普通教师和班主任参加。各学校审核确定或评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申请表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奖学金还须班主任签字核实)并报市教育局。(四)市教育局的审核评定小组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学生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把市直学校学生的申请或审批材料上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五)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把资金按规定拨付各市直学校,并以实名制发放。发放完毕后,市直学校必须将发放表复印件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存档。(六)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或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第六条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须使用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由玉林市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确定。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做好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规范有序运转。在基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者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政府奖助学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一)(略)2、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二)(略)3、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学金发放审批表(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在上报国务院、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或核准。重要项目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经贸局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六)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水库: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设区的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水电站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火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燃煤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核电站: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20千伏电网工程、110千伏电网工程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煤炭。煤矿: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三)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l00公里以下不跨省(区)非地方铁路项目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设区的市或长度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5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跨县(市)区的三、四级公路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公路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江河(通航段)的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五、原材料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至10万吨(不含10万吨)纸浆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制盐: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它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长度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玉林城区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房地产:房地产项目,属于市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新建小学、幼儿园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体育:fl赛车场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l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玉林市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局核准;县(市)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县(市)区商务局核准(不设商务局由经贸局核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商务部核准。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且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情况及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县发展和改革局是项目核准机关。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经济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经贸局是项目核准机关。第三条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境外投资项目依据《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依据《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和核报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式3份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其他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上报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以上需报自治区、国家核准的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政府审核后,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核准。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并进行初审的下级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书,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初审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进行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出具意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第十九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一)项目单位变更;(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五)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第二十五条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最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级核准权限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核准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核准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核准情况。第三十三条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玉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五条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第六条建设地点跨县(市)区的项目或在市规划区的市直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二)项目备案登记表;(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五)是否属备案项目。第十一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并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和网上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和项目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三章备案效力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六条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一)项目单位变更;(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备案工作管理第十八条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级备案权限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备案情况。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第五章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05]34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五条玉林市的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第二章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总投资l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逐级报请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第七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l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第八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十条项目申请人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8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第十一条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第四章核准和核报程序第十二条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属于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属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或审核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凭核准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已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核准机关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一式3份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出具核准文件时,应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核准机关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式2份核准文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经贸局出具核准文件时,还应抄报市经济委员会,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核准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抄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凡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第三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玉林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了加强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统一归口管理,即由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我市向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借款的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第三条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第四条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即按季度制定项目用款计划,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并在审批的基础上由市城投公司按计划开支。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推进,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全程参与,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的招标、项目的预算及决算的审查等。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投资评审制度。第七条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和采购工作,按招投标法规定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以及市城投公司各一名领导组成,负责对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批。第九条贷款项目须由具备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概算,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作为贷款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款项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实行每季例会制度。一般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召开一次会议,由市长主持,讨论下一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市长不能出席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成员单位应派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用款开支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拨付工程款及各项开支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坚持按计划使用的原则。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贷计划。各项目贷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和使用。第四章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第十二条对贷款建设项目建立严格的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市城投公司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量情况,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表;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前将下季度《用款申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一式三份送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市城投公司按照已审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支付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第十四条市城投公司根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项目提款计划。第十五条市城投公司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付款有关资料:1、付款申请报告;2、工程施工等合同、协议;3、由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市城投公司填制《工程款付款申请单》及工程量清单;4、市贷款项目审批小组审批会议纪要;5、国家开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配合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3、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的;4、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的;5、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6、未按要求将项目概、预算及工程决算送审的;7、未按要求报送基本建设有关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五章还贷管理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建立开发银行贷款的还贷机制,设立偿贷基金专户,按规定的还贷来源筹集还贷资金,按时足额缴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第六章贷款资金的监督第十八条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每半年应对贷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对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应认真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加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项目资金损失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贷款项目资金,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城投公司因各种原因,在资金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情况时,应事先征得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的管理。市城投公司作为贷款项目的业主,要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应每月向国家开发银行汇报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市城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贷款项目审批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市城投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国家开发银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为抢抓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多区域合作的新兴机遇,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投资优惠办法。一、凡经批准进入我市工业园区(含经济开发区、集中区)兴办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办法。二、土地优惠第一条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按不低于成本价挂牌出让。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在园区总体平衡条件下,可给予特殊优惠供地:(1)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国内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或其他知名企业落户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2)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试验基地,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3)本办法第二条开发模式的。第二条采用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鼓励开发商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即在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大片土地,按8:1规划好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然后招标选择开发商。有关园区管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特许协议,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在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负责招商引项目入园投资建设。开发商投资建设好的园区基础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园区管委会所有和管理。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以依法出租、出让给入园企业主办项目;规划内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开发商投资连片开发园区土地的税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优惠。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工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给予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优先购买。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租金从优。三、税费优惠第四条对新办及技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收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第五条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工业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对新办的其他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对新设在工业园区的上市内资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条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十条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汽车、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内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一切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第十三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第十四条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五条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征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经认定,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第十九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从同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缴纳税金属本级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缴纳税金属本级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基金。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同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第二十二条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非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办理有关证照时,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属本级应收部分;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标准的1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四、其他第二十三条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或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35%以内的注册资金。第二十四条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工业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工业园区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第二十五条在工业园区工作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家属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第二十六条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入园投资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在项目建成纳税后,由该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重奖。第二十七条鼓励银行、保险、商业、服务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证券、劳动仲裁等支撑服务和中介组织入园建设和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八条建立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代企业办理所有证照,实施投资企业与部门“零接触”。对每一个入园投资项目,由市、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引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和通关报关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完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业园区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剥违反规定入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有关部门确需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工作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第三十条本优惠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优惠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从2005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和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包括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支出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对单位缴存的已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市政府不再征集政府统一调剂使用资金。定额、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目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大会战的决定》(玉发[2003]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玉发[2003]32号文件的要求,由财政预算按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1%的比例安排、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向上级争取的技改贴息等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支持同级的工业发展建设。第四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第五条使用范围:(一)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二)新上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三)工业企业重大重组项目资金补助。(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入。(五)工业大会战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六)工业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经费。第六条使用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玉林市振兴工业计划要求,对经济发展有较强牵动力的工业企业或立项的工业项目都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二)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对我市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大,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扩大劳动就业。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有效益、有税收,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4、企业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采取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适应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共同设立的,对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财政资金数据库管理单位。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临时增加的项目外,其他正常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第八条使用标准(一)对确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新上工业项目可以全额贴息,也可以部分贴息,但贴息额度一般累计不高于贷款总额的10%,贴息期限1-2年。对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项目的贴补,可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70%折算成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全额或部分贴息。(二)对重大重组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送企业重组项目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研究拟定补助企业和金额后,报同级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三)对经济开发区或重点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研究拟定补助金额,报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四)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投入由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组建,资金滚动发展,有偿使用。(五)工业大会战的奖励,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奖励条件、标准,由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对相关财务及经济指标核定后拟出初选名单,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奖励预案,预案经公示后报同级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由同级党委、政府公开表彰奖励。(六)工业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经费按部门预算执行。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每年一月初编制并发布当地政府年度工业发展计划指南。(二)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申报项目。(三)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候选项目。(四)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排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五)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财政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按项目年度排序情况,经综合平衡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贴补资金使用计划。第十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由财政直接支付。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重大项目由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局及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的,应停止拨付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使用这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防洪保安费是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防洪保安费主要是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抵御洪水的侵害,对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防洪保安费的应征对象,要积极缴交防洪保安费,支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l‰征收。(三)取得、使用下列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的单位(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当年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额的3%征收。(四)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五)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三、防洪保安费的缴交期限(一)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业务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费实行年初一次申报,按季征收,季末10日内缴交,年终清缴。(二)从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缴。(三)按工资总额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每年缴交一次。由所在单位于当年的6月份代扣代缴。(四)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缴交的防洪保安费每年缴交一次,于当年的6月份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四、本通告的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 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105号)精神,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范围。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用于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对预算内资金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对预算外用于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三、资金拨付程序。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年度执行中一般不再追加或调整。预算单位接到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经批准后按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在市人大未审查批准功能预算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按预算草案核定的人员经费和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正常公用经费数额确定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单位实际支用款项时,应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款项的划拨。四、代理银行的确定。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分行、中国银行玉林市分行作为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五、账户设置。(一)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原经市财政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暂时保留,账户余额维持原来的管理使用支付方式不改变。但改革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不得再进入原来的基本账户(定额、差额预算单位除外)。(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2004年度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帐户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不改变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此项改革工作,并指定二名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精通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守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财务会计人员,作为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或结报业务的经办人员。七、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范围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市财政局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服务等手段,增强各部门各单位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转变预算单位原有的习惯思维模式,为稳步推进改革创造条件和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市财政局要做好改革的培训工作,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预算单位必须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支付系统的网络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系统设备,确保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完善财政部门内部业务工作程序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运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督的作用,加强对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和资金清算的监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促进依法理财和有关预算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监察机关要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九、提高服务质量。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支付中心以及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对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不按规定审核单位支付业务、故意刁难用款单位或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以及违反规定支付资金或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用款单位可向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银行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由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银行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三月三日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进行。组织领导第四条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察、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效能建设内容及要求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单位的岗位职责、责任制),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行政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第七条行政机关要在醒目处设置科(股、室)职责及相关规定,职责涉及几个科(股、室)或其他机关的,要标明办事程序示意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所涉及的行政机关都要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示意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佩证上岗或设置座名牌公开身份,在进行行政执法时还应按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执法依据和理由,便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办事时限、首问负责等各项管理制度。(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遵照合法性原则,对应公开的政务事项。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主体、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要求和办事纪律,并公开相关职责的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姓名,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行政机关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即时办理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三)实行办事、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时限,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合理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报同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对保留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机关,要制定严密的监管制度,确保在承诺时限内把审批事项办结。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事后应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股、室)。经办科(股、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股、室)的联系电话。(五)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制。应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诚信服务”等制度。有条件的要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电子政务”等。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正式在编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和实施处罚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遵守财经纪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的相关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一)行政机关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违规开设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准挪用、坐支、私分。(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执行程序等应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具有执罚职能的行政机关要实行执罚公告制度,罚款项目和标准以及执行程序等应对外公布,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四)各种捐款、集资项目的收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由收取或使用机关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机关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文明行政、热情待人。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中梗阻”等不正之风。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或办私事、玩牌下棋和在工作时间饮酒,有事外出必须先报告主管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主管领导还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坐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办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不必要的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在履行公务中,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送礼,不准索要钱物或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采纳的,应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监督检查及奖励惩戒。第十六条市、县(市)区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处理。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县(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市、县(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保密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答复投诉人。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纳入机关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把手”工程及公务员考核的内容。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因没有实行公开措施,造成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推诿、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限期整改。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还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一)不佩证或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二)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股、室)或联系电话,经查证属实的。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二)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非保密性办事结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五)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不必要义务的;(六)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或办事态度生硬、蛮横的;(七)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被效能告诫的,年度“一把手”工程考核降一个等级。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批评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批评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批评教育三次以上或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当年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对待。由于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被投诉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对上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分别扣发当年50%或全部双文明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不服处理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诉。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地遵守本规定。依法、廉洁、高效行政,成绩突出的,由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效能办)报请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连续两年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除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外,由效能办报请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作为其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市、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国家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主要阐明自治区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五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第一篇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总量,增强实力,取得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性进展。第一章“十五”计划实施回顾“十五”时期是不平凡的五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各项工作新思路,经过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成功战胜非典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克服各种困难,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十五”时期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0.6%,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明显增强。西部大开发取得重大进展,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桂西华银铝一期工程、金桂林浆纸一体化工程、洛湛铁路广西段、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等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相继开工,西南出海通道基本建成,红水河水电资源开发取得重大成效,水利、生态、环保、通信和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特色农业初具规模,农村面貌有新的变化。工业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技改力度加大,制糖、汽车和机械、铝业、冶金、电力、建材、烟草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涌现了一批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以上的强优企业,柳州、桂林、百色、南北钦防“三点一面”工业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桂东地区接受珠三角产业转移成效明显,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幅度提高牷旅游、商贸、运输、房地产、会展等服务业较快发展,已成为我国旅游大省;区域特色经济格局基本形成,县域经济逐步崛起,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实现重大突破,政府机构、投资、财政、价格等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较快增长,招商引资成效显着,区域合作日趋深化,中国-东盟博览会成功举办,广西开放形象有效提升。科技、教育、人才、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边境地区及东巴凤三县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胜利告捷,扶贫开发取得新成绩。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经过“十五”建设,我区跨入新的发展阶段。今日之广西,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秩序良好,民族团结和睦,人民生活改善,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为“十一五”时期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总结“十五”时期发展,主要有六个方面经验:坚定不移地把中央政策与广西实际紧密结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探索符合区情的发展路子;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充分发挥投资的拉动作用,积极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坚定不移地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区域合作,努力拓展发展空间牷坚定不移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着力改善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群众。这些基本经验,在“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第二章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十一五”时期,我区仍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世界经济在波动中持续增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系日益健全,国内经济保持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工业化加速推进,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加快建设,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区域合作深化,发展空间扩大。总体上看,内外环境有利于我区加快发展。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经济总量不大,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增长方式粗放,质量和效益不高,人民生活不富,后发优势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面临国内外科技、人才、资源、市场以及国内各地竞相发展的竞争压力。我们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妥善应对各种挑战,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开创我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十一五”期间,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更快更好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全力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建设富裕广西,必须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不断增加社会财富,让人民群众得到发展的实惠,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周年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文化广西,必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和体育,有效提升人文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努力建设更加开放、更富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先进省区。建设生态广西,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努力造就既有较发达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建设平安广西,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社会建设,维护公平公正,保持稳定有序,促进安定团结,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各民族繁荣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平安省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总量不断壮大。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0%左右,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以上,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水平;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14%左右牷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平均增长16%左右。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期末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9%,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2%,城镇化率达到40%,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期末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期末县域单位平均生产总值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域单位超过80亿元,工业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大多数县(市)财政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公共服务比较健全。期末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率达到70%。贫困人口继续减少,防灾减灾能力增强,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期末全区总人口控制在5200万人以内,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95%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6%。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消除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取得进展。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6%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5%左右,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较大改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300万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构建和谐广西取得新进步。第二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富裕广西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把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规划起步,试点示范,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政策支持,明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第三章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按照优化粮经、提升林果、主攻畜禽、扩大水产的要求,加快建设吨粮田、吨糖田和万元田,调整农业结构,引导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实施沃土工程,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坚持粮食基本自给,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600万吨。推广甘蔗良种和标准化种植,提高单产和蔗糖份。改造经济果林木,建设特色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加快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和自治区重点农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带动作用。推广农业新科技,采取科学减灾避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调整畜牧水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养殖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加快品种改良,转变养殖方式,推广小区养殖、舍饲圈养等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模式,促进草食动物加快发展,重点建设桂中、桂西、桂北、桂东牛羊、桂东南兔鹅和城郊奶水牛等养殖基地,稳步发展生猪、家禽等传统大宗产品。以养为主,养捕结合,大力发展规模化海淡水高效养殖,加快外海和远洋捕捞船队建设。努力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甘蔗、优质稻、水果、水产、秋冬菜、桑蚕茧、速丰林、中药材、木薯、花卉、松香、食用菌、香精香料、山茶油、剑麻、烟叶生产和加工基地。围绕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对带动能力强、具有一定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重点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龙头企业。发挥国有农场组织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优势,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增强品牌和商标意识,鼓励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体系,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名特优农产品销售网络,形成布局合理、辐射力强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农村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格局。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创新、良种、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装备、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化等服务能力建设。推广新型农机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制度,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第四章明显改善农村面貌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和路网密度,开展新农村公路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抓好50户以上自然屯通屯公路建设,实现乡乡通油路,有条件的行政村通等级路和自然村村内道路硬化。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建设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配套完善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加快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突出解决好缺水地区人畜饮水问题。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五年解决500万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一批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重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收学杂费,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农村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城市各单位开展智力支农,继续开展支持农村教育工作,积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搞好改水改厕改栏舍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重视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基本实现20户至50户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扩大农村广播电视和电影覆盖面。加强农村基层文化站建设,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发展农村通信,实现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科学制定乡村体系规划,统筹集镇、村庄布局和各项设施建设,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农村小康新村建设和环保行动工程,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第五章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扩大特色种养产品、林副土特产品和绿色食品等的生产规模,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积极发展“农家乐”等农村特色旅游。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确保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继续实行对农民的各项直接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建立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储备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逐步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继续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整合扶贫资金,继续实行“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对基本具备生存条件的贫困地区,继续实行就地扶贫,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辟增收途径。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技能、技术培训以及劳务输出等多种扶贫方式,提高增收能力。对不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救济扶贫。第六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和库区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加快改革农村流通体制,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第三篇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是建设富裕广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发展资源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拉长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培育更多的强优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快发展壮大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工业园区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不断优化工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工业主导地位。第七章大力发展资源型工业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为资源型工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加大特色资源开发力度,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铝业,优先发展氧化铝,合理发展电解铝,积极发展铝深加工。加快平果铝矿区、桂西矿区的铝土矿勘探和开发,重点建设华银铝氧化铝工程、平果铝氧化铝三期工程,争取尽早开工靖西氧化铝工程。统筹考虑电力供应和消费市场,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电解铝和铝材深加工项目。加快高铁三水铝土矿开发的前期工作。林浆纸,加强造纸原料林基地统一规划与建设,重点建设钦州、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和柳州竹浆纸一体化项目,重组现有大型制浆造纸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积极发展木材、毛竹、松脂等深加工。制糖,以建成循环经济产业为目标,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糖蔗基地,依靠技术进步,强化综合利用,发展深加工产品,提高综合效益,进一步提升广西糖业在全国市场的优势地位。钢铁,重点扶持柳钢集团加快产品结构升级,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推进建设沿海大型钢铁基地项目。化工,依托南化、柳化、河化、鹿化、广维集团等骨干企业,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化肥、高效生物农药、维尼纶等产业产品。加快开工建设沿海千万吨级炼油项目及下游石化项目。锰业,整顿矿区开采秩序,加强氧化锰和碳酸锰开发保护,改造重组现有采选冶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合作开发锰系列深加工产业产品。有色金属,合理开发利用锡、锑、钨、铅、锌、铟和稀土等资源,鼓励发展新材料,控制稀缺资源性产品产量,保持市场竞争优势。食品,按照安全、营养、方便、多样的要求,重点发展粮食、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八角等为原料的食品深加工。建材,改造骨干企业,加快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较大幅度提高新型干法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重。积极发展建筑卫生陶瓷、高级涂料和装饰材料、浮法玻璃等产业产品。推进高岭土、滑石、石英砂、膨润土等优势非金属矿的开发和深加工。医药,加快医药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医药产品二次开发和结构调整,建设优势药材基地,打造南药品牌,重点发展优势中药,大力发展生物制药、化学药产业,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产业。积极发展医疗器械产业。茧丝绸,承接“东蚕西移”,加快优质茧丝绸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产值超亿元的骨干企业,形成种桑、养蚕、缫丝、织绸、印染、服装产业产品链。烟草,以广西中烟工业公司为龙头,建设优质烤烟产业化基地,扩大“真龙”品牌产量,提高单箱税利水平和市场占有率。生物化工,利用木薯、甘蔗等优势资源,发展燃料乙醇、高档系列变性淀粉以及其它生物质化工产业产品。第八章壮大现代制造业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制造业,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掌握关键技术,增强新产品研发和成套制造能力,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提升制造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竞争力。汽车,以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一汽柳特、桂客集团、柳州五菱、玉柴南宁专汽等骨干企业为龙头,重点发展微型汽车、小型乘用车、重型载货汽车、客车及各类专用车等,支持玉柴集团发展新型节能柴油汽车,主要在柳州、桂林、玉林、南宁布局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提高整车配套能力。在柳州市培育形成汽车产业集群,建成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汽车生产及零部件加工出口基地。车用内燃机,重点扶持玉柴研发大功率、新型节能、环保型柴油机系列产业产品,巩固提高玉柴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头兵地位,加快上汽通用五菱发动机项目建设。工程机械,重点扶持柳工、玉柴、欧维姆等骨干企业,发展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预应力锚具等系列产业产品,稳定提高市场占有率。电气机械,依托北海银河、桂林电容等骨干企业,重点发展电网自动化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高压输变电设备、电力电容器、传感器、电力电缆等产业产品。机床,重点扶持桂林机床等骨干企业,发展以数控万能铣头为核心技术的大型、高精、高效的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成套设备,重点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市,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和引进合作伙伴,发展制糖、水力发电、港口、水泥、矿山、橡胶等成套设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点建设桂林、南宁、北海产业基地,支持玉林、梧州、贺州等承接东部电子产业转移,发展数码电子、数字通信、高性能电子元器件等产品。扶持沿海发展集装箱制造和修造船业。鼓励承接贴牌生产和生产服务外包。鼓励重点建筑企业兼并重组,巩固提高区内建筑市场占有率,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第九章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开发应用,重点在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环保、现代中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突破。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辐射和带动作用,实施产业集聚战略,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加快建设南宁、桂林、柳州、北海高新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软件、生物工程、中医药、生物质能源等产业牷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中药、光机电一体化、环保等产业牷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牷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海洋生物、电子信息、新医药等产业。落实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高技术研发的投入,培育形成一批充满创造活力和发展生机的高科技企业。组织实施燃料酒精生产与应用、海洋鱼贝类综合开发、药用植物、纳米二氧化硅等产业化工程。完善有利于高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法规及财税、金融、投资政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第十章加强工业区建设按照依托城镇、科学规划、产业集聚、辐射带动的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区建设。南宁市,重点建设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广西明阳工业园、六景工业园、良庆经济开发区、仙葫经济开发区、江南工业园;柳州市,重点建设阳和工业新区、鹿寨经济开发区、穿山工业园牷桂林市,重点建设苏桥工业园、西城经济开发区、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牷梧州市,重点建设梧州工业园区、长洲工业园;北海市,重点建设北海出口加工区、北海工业园区、铁山港工业区、合浦工业园区;钦州市,重点建设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大榄坪工业区、河东工业区;防城港市,重点建设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企沙•东湾工业园区;百色市,重点建设百色工业园区、平果江南工业园;河池市,重点建设东江工业区、宜州城区工业区、南丹工业园区、环江工业园;玉林市,重点建设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容县经济开发区牷贵港市,重点建设江南工业区、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贺州市,重点建设旺高工业园区、信都工业区;崇左市,重点建设崇左工业园区、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区、扶绥华侨投资区;来宾市,重点建设来宾循环经济工业区、八一工业投资区、华侨投资区。工业区要明确定位,突出特色,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集约用地,盘活土地存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进区落户,培育形成特色产业群,努力办成现代工业聚集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促进工业快速发展的新增长极。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拓宽领域、优化结构、规范市场,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第十一章建设旅游强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建设精品、形成网络的要求,围绕自然生态、滨海休闲、边关揽胜、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和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资源,加快景区景点建设,丰富旅游产品。进一步发挥桂林市旅游龙头的辐射带动作用,构筑桂林、南宁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中心,打造桂林山水、南宁环大明山、北海银滩、德天瀑布、百色天坑、靖西峡谷群、边境风貌、兴安灵渠、资江漂流、龙脊梯田、贺州姑婆山、昭平黄姚古镇、柳北风情、柳州大龙潭、三江程阳桥、桂平西山、金秀大瑶山、钦州三娘湾、上思十万大山、宜州刘三姐、巴马盘阳河长寿乡、容县都峤山、玉林云天宫、梧州鸳鸯江等旅游品牌,以及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百色起义纪念地、中央红军突破湘江等红色旅游品牌,培育整合形成一批精品景区和旅游线。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构建特色旅游产品体系牷加强重点景区景点道路、环保等设施和旅游城镇接待、娱乐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配套体系牷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服务,突出旅游服务个性化和人性化,建立现代旅游服务质量体系牷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创建现代旅游营销体系。积极开展国内旅游合作,实现泛珠三角经济区内无障碍旅游。拓展以东盟、日韩、欧美等国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境外旅游市场,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的合作,促进旅游国际化。把旅游业尽快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和对外开放形象产业。第十二章发展现代流通业立足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制定完善市场体系和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加强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辐射力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建设超市、便民店、专卖店等新型商业组织。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体系,保障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供给的市场稳定。扩大商贸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流通企业,提高流通业服务水平。适应发展通道经济的需要,整合运输资源,以中心城市、交通枢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重要口岸、大型企业为重点,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健全物流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汽车、钢材、食糖、煤炭、水泥和粮食、水果、中药材及鲜活农产品等专业物流,在重要物流节点建设一批配送中心和专业批发市场,完善仓储设施。加强边境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开展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与交流,重组现有物流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积极推广现代物流技术,改造提升物流组织和物流运行方式,促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逐步形成以南宁市为龙头、沿海沿边大中城市为支撑,高效、便捷的现代流通网络,努力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和商贸中心。第十三章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发展会展、金融、房地产等新型服务业。以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为重点,带动南宁、桂林、玉林等有条件的城市发展特色会展产业,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逐步做大会展经济。大力改善金融环境,积极引进国内股份制银行、保险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加快整合城市商业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证券、信托和信用担保机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调控,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完善廉租住房和城镇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健全城镇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发展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行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餐饮、家政服务、零售商业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信息、咨询、租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社会公证、经纪与代理以及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障碍,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营利性事业单位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加快培育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积极的财税、土地、价格等政策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型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承接国内外服务业向我区转移。第十四章积极推进信息化加快工业信息化进程。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信息化,促进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流通方式变革,提高机电装备数字化水平,实现精益敏捷生产。推广集散控制、现场总线控制等技术,强化生产过程的在线监测、预警和控制。重点抓好大中型工业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模拟与优化、过程控制、质量监测与分析、企业资源管理、系统集成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以农业科技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和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建设为突破口,重点实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信息扶贫”和“百乡农业信息化试点”工程,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科技、教育、培训、文化、卫生、贸易、旅游、邮政、物流、金融保险、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建设数字电视网络。抓好数字证书认证体系、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和中国-东盟博览会、中越经济信息、广西食糖交易等重点网站建设。完善广西互联网络公共平台,加快建设金宏、金财、金税、金审、金保、金盾、金农、金水、金质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金融监管以及办公资源业务系统等电子政务工程,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共享和传输交换体系,实现网络和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光缆、程控交换机、通讯基站、宽带网等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基础设施水平。积极推进“数字南宁”、柳州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等城市信息化建设。扩大信息技术和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第五篇加快推进城镇化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要求,突出发展大中城市,集约发展县城和小城镇,培育形成城市群和城镇带,走符合区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第十五章加快发展大中城市城镇建设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统筹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打造城市特色,集聚产业和人口,壮大经济实力。中心城市要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南宁市,突出“绿城”品牌,发挥自治区首府优势,加快构建与东盟国家合作交流的平台,期末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200万人,努力建成区域性国际化城市。柳州市,发挥自治区工业中心的优势,期末建成区常住人口140万人。桂林市,发挥国际旅游名城的优势,期末建成区常住人口90万人。其它区域中心城市要发挥比较优势,稳步扩大城市规模,逐步增强辐射作用。县城和重点镇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聚各类生产要素,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增强经济活力。积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大力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通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公交、环卫、绿化、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继续扶持新建地级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逐步建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人口城镇化的财税、征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迁徙自由、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第十六章培育形成城市群统筹规划全区城镇体系,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以大中城市为龙头,加强区内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加快培育形成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四群四带”城镇化格局,提高空间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依托沿海高速公路和铁路路网,形成以南宁市为核心的南北钦防沿海城市群;依托交通枢纽和工业重镇地位,形成以柳州市为中心的桂中城镇群;依托湘桂铁路和高速公路,形成以桂林市为中心的桂北城镇群牷依托西江水道、高速公路和洛湛、黎湛铁路,形成以梧州、玉林、贵港市为中心的桂东南城镇群;依托黔桂、南昆铁路和桂梧、南友高速公路,形成以河池、宜州为轴心的黔桂走廊城镇带,以百色、平果为轴心的右江走廊城镇带,以贺州、钟山、富川为轴心的桂东北城镇带,以崇左、凭祥、宁明为轴心的桂西南城镇带。第六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突破战略,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加快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展格局。第十七章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发展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沿边,区位优越,是中国与东盟的结合部,是泛珠三角经济区与东盟经济区、东亚与东南亚的连接点,也是西南地区加强与东盟和世界市场联系的重要门户,开发潜力巨大。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把我国与东盟国家的互利合作推向新水平,有利于深入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推动我区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南北钦防区域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条件基本具备。制定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发建设专项规划,以港口建设为中心,进一步配套完善铁路、公路、桥梁、机场、供水供电、通信、口岸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南宁轻轨一期工程。抓住国家调整重化工业战略布局的重大机遇,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加快培育发展沿海能源、林浆纸、石化、钢铁、修造船等现代工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改革管理体制,加强资源整合,强化分工协作,促进形成沿海大型组合港和城市群。研究制定支持该区域招商引资、引进高素质人才和先进技术、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第十八章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机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桂中、桂北、桂东、桂西经济区充分挖掘潜力和发挥优势,进一步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柳州市要把改造传统优势工业与建设新工业基地、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紧密结合,提升竞争力,争创新优势,增强在全区加快工业化进程中的骨干作用。打造桂北经济走廊,构筑桂林高新工业基地。继续鼓励玉(林)贵(港)走廊和梧州、贺州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在建设新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城镇化中实现新突破。加快优势资源开发,把百色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铝工业基地,河池建设成为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崇左、来宾建设成为锰工业基地。依托交通网络,发展通道经济,形成围绕中心城市布局的城市经济圈,沿江沿边和沿主要交通干线布局的产业经济带。健全市场机制,突破行政区划局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健全互助机制,采取对口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帮扶欠发达地方牷健全扶持机制,推进兴边富民,落实国家扶持我区毛南族、京族等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以及水库淹没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的支持力度。第十九章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县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政策,激活内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壮大县域经济主体。充分发挥各类优势,借助外力,加快发展县域工业,大力培植县域财源。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特色资源富集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体系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体系,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培育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小产品、大产业”格局。集中力量建设县域城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集聚。大力扶持发展县域中小企业,积极推进县域企业重组、并购和嫁接改造。加强农民转业转岗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劳务经济。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编制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坚持产业兴镇,把县城和重点镇建设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县城和自治区其它重点镇,规划建设务工经商农民居住小区,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完善对县域经济的考核和激励政策,加快培育一批经济强县。第二十章发展海洋经济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海洋渔业,以优势特色名贵品种为重点,发展规模化设施化浅海海水养殖,压缩近海捕捞,拓展外海和远洋捕捞;加强南、犀牛角、企沙、营盘、北海内港、电建、四合等重点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海产品冷冻加工和物流基地,完善北海水产市场、南宁海鲜批发交易市场、东兴和企沙海产品交易市场配套设施。海洋运输,依托沿海港口深水码头,组建海运企业,建设远洋船队,重点发展通往东盟国家的海洋运输。滨海旅游,积极开发涠洲岛、斜阳岛、龙门群岛、麻蓝岛、江山半岛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沙滩海岛游、海洋生态游、京族风情游以及休闲渔业游。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开发鲎试剂、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药物、海水珍珠和海藻类系列产品、海洋生物肥料等海洋生物产业牷开发以溴系列制品、苦卤综合利用制品、精细化工产品等为重点的海洋化工。加强北部湾广西沿海矿产、油气等资源勘查与开发。加快把海洋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七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完善设施、构建网络、健全体系、发挥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保持基础设施总体水平适度超前,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承载力。第二十一章建设综合交通体系围绕发挥西南出海大通道重要作用、加快建设连接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和扎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总体发展目标,扩大综合交通规模,提高设施等级、网络密度和通达深度,做好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公路建设。继续配合国家实施国道主干线、西部通道建设,按照国家及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尽快打通通往周边省及东盟国家的高等级公路通道,重点建设兴业至岑溪、岑溪至水汶、岑溪至筋竹、桂林至梧州、贺州至灵峰等通往广东,桂林至全州通往湖南,六寨至河池、宜州至河池、桂林至三江、百色至隆林等通往贵州,南宁至百色通往云南,钦州至崇左、百色至龙邦通往越南等高速公路,边境县至少建设一条与越南相连的二级以上公路,一类口岸以及具备条件的二类口岸均建成二级以上公路通道。加快建设鹿寨至阳朔、玉林至铁山港等区内高速公路,进一步完善路网布局,建设和改造连接市、县和沿海港口、新兴重大产业基地的高等级公路,形成纵横交错、环路迂回的高等级公路网络,实现全部地级市行政中心所在地通高速公路。继续加强县际路网、通乡油路、通村公路以及农村渡口、渡船和农村客运站等的建设和改造,实现全部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全部乡镇通油路,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35%的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继续配套完善南宁、柳州公路主枢纽建设,积极推进桂林、梧州等新增的国家道路运输枢纽建设。五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1250公里,实现199个乡通油路和863个行政村通等级公路,建成45条二级以上高等级出省出国公路通道,期末公路通车总里程80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000公里。铁路建设。以干线铁路新建和既有铁路改造扩能为重点,扩大路网,较大幅度提高通往华中、华南、西南和连接沿海港口、越南的铁路主通道运输能力。加快建设洛(阳)湛(江)铁路广西段,扩能改造黔(贵阳)桂(柳州)、南(宁)昆(明)、湘(衡阳)桂(凭祥)、焦(焦作)柳(柳州)国铁主干线,尽快完善配套南(南宁)防(防城港)和钦(钦州)北(北海)铁路,提高沿海铁路运能。建设田阳(田东)至德保、岑溪至广东罗定铁路。改造南宁、柳州铁路枢纽,提高站场编解能力。加快德保至靖西、柳州至广东肇庆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我区通往东盟国家国际铁路的前期研究。适应沿海重大工业布局的需要,抓紧开工建设防城至企沙、钦州港至大榄坪、合浦经十字路至铁山港支线铁路。期末铁路营运里程3360公里,路网复线率36%、电气化率35%,主要干线列车运行速度提高到每小时120-200公里。沿海港口建设。以建设亿吨级大型组合港为目标,促进沿海港口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港口竞争力。防城港,要不断完善枢纽港功能,重点建设20万吨级矿石码头和相配套的15万吨级航道,13-22号万吨级以上泊位和相配套的10万吨级航道牷配合企沙工业布局,在企沙港区规划建设业主码头及深水航道。钦州港,要不断完善临海工业港功能,重点建设10万吨级航道、三、四期码头工程和10万吨级泊位。北海港,要不断完善工业和商贸旅游综合港功能,石步岭港区重点建设5-9号泊位、5万吨级航道和客运码头二期工程牷铁山港区,配合工业布局,规划建设码头及深水航道。完善沿海港口与铁路、公路联合集疏运系统,提高港口综合运营效率。期末沿海港口总吞吐能力超过1亿吨。内河航运建设。以西江扩能、右江渠化为重点,配套建设相关港口码头,结合航电综合开发,实现右江、红水河、柳黔江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全线贯通。西江航道贵港至梧州段按二级航道标准整治,重点建设桂平3000吨级航运枢纽二线船闸、长洲水利枢纽1000吨级一线船闸和2000吨级二线船闸。建成龙滩等梯级水电站过船设施,开工建设鱼梁、老口等航运枢纽。期末内河航道通航里程5591公里,其中二级航道280公里、三级航道293公里,内河港口总吞吐能力超过5000万吨。民航建设。改扩建南宁机场和桂林机场,完善配套设施,增加国内国际航线,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成为国际区域性枢纽机场。鼓励现有机场采取转让、重组、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建设田阳、河池支线机场。第二十二章加强能源建设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利用并举,加快发展水电,深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继续发展火电,调整水火电结构,优化电源布局,积极发展新能源,鼓励与国内外企业开展能源合作,促进能源结构多元化。电源建设。加快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长洲水利枢纽、防城港电厂、钦州电厂、田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在建工程建设,扩建岩滩电站、来宾a厂及永福电厂,新建桥巩水电站和贵港电厂,与贵州省合建兴义煤电联营项目,以及南宁、环江、北海二期、崇左电厂等煤电项目。积极开发一批中小型水电项目。推进瓦村水电站和桂东、百色、隆林等煤电项目前期工作。五年大型电源项目建设规模1350万千瓦,投产规模850万千瓦,期末电力装机容量2250万千瓦。电网建设。重点建设罗平至百色二回、龙滩至沙塘双回、龙滩至河池、龙滩至平果、钦州久隆至玉林、防城港至南宁邕州、防城港至钦州久隆等50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和扩建一批500千伏变电所,同步建设一批网区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根据新建重大工业项目的电力需求,适时建设对企业直供电力输送工程。继续加强城乡电网建设。新能源开发与合作。加快核电、液化天然气等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采取直接投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与云贵等邻省和越南等东盟国家的企业合作开发煤炭、电力等项目。合理开发我区煤炭资源。第二十三章加强水利建设以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水利设施和非工程建设。防洪减灾工程,继续实施主要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防洪调蓄能力。加快西江流域干流在建控制性工程建设,新建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柳江洋溪、落久、木洞,郁江等水利枢纽工程。按5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初步建成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等五个重点城市以堤防为主的防洪体系。按基本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重点建设玉林、桂平等32个市县城区防洪堤。加快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重点海堤标准化建设,完成洪潮江、五里峡等一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非工程方面,加强广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西江中下游、郁江、红水河、桂江、桂南沿海、左右江、柳江等江河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型水利灌溉工程,新建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溉工程、左江流域治旱工程、桂西北石山区治旱工程,加快青狮潭、龟石等11座大型灌区改造,推进一批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供水工程,围绕重大工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缺水城市的需求,加快建设钦州临海、北海铁山港、防城港企沙等沿海工业区供水水源工程、桂西铝业基地供水水源工程、玉林市和钦州市郁江调水工程,推进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主要城市新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第八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繁荣文化事业,培育壮大文化产业,大力推进文化广西建设。第二十四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持和巩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巩固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民族政策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增强各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区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整体推进右江百里文明河谷、桂西文明大通道、环北部湾文明示范带、边境文化长廊、桂东文明绿洲、玉贵文明走廊、桂林百里生态小康走廊、沿边国门形象文明示范线、南宁-中国绿城九大区域性精神文明连片创建活动,把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引向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塑造改革开放、文明礼貌、办事认真、奋勇争先的广西新形象。加强对新闻媒体、社会文化等各种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培养学科带头人,加强少数民族理论研究,创新应用理论和政策咨询研究,建立具有广西特色的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第二十五章加强文化建设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加强文学、影视、音乐、美术、舞蹈、戏曲、木偶、杂技和动漫等文艺创作,办好创作基地,造就领军人才,建设高素质队伍,创造更多更好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艺术精品。培育和开发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文化品牌。积极开展社区、企业、广场、村镇、校园、节庆、侨乡等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提高优势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积极发展民族特色体育。加强宁明花山、靖江王陵、合浦汉墓群、邕宁顶蛳山新石器、贺州临贺故城、百色旧石器等重点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重视普查、发掘和抢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建筑、村寨、医药的保护和开发,以及古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重视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重视档案和地方志工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培育文化市场主体,重点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体育等文化产业。优化文化资源配置,加快组建文化产业集团,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积极发展专、精、特、新中小型文化企业。重视开发民间民俗文化和自然山水文化,促进文化与经济相融合。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人和名品,增强我区原创文化竞争力。积极引进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开拓以东盟国家为重点的国际文化市场,推动广西特色文化走向世界。第二十六章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文化设施,形成中心城市为主干、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文化设施网络。进一步完善县市、社区和乡镇村文化设施体系,突出抓好基层文化馆(站)、图书馆、档案馆、电子信息馆、广播电视、科技普及、群众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大中城市要把文化设施体系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建设。在首府南宁建设自治区民族博物馆、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科技馆(新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医院等重大文化设施,其它城市要进一步完善文化设施。盘活文化设施存量资产,整合资源,发挥作用,提高利用效率。第九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动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管理,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生态广西建设。第二十七章大力节约资源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全面推进节约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利用价格、投资、财税和技术标准,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节约型增长方式。节约能源。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加快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制糖、建材、机械等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中心城市要完成10%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实施低能耗、超低能耗、生物质能源等示范工程,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各级政府机构要带头采购节能产品。实行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节约用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加强公共建筑设施、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收设施建设。抓好桂林、玉林、北流、荔浦等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推广工业重复用水、高效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重点节水工艺等技术,高耗水工业产品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和节水农业技术,加强雨水集蓄工程建设。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管好用地定额指标,盘活土地存量。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推进工矿和居民点废弃土地复垦。发展节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规模。加快建筑墙体材料革新,期末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用材。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鼓励采用小型、轻型和再生材料。提高建筑物质量,延长使用寿命,提倡简约实用的建筑装修。加强木材节约代用,推进金属材料、水泥等的节约代用。禁止无实用性的过渡包装,规范并减少一次性用品和使用,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节约养殖用粮,推进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和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应用。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制糖、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电力、造纸、化工等行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企业。建立特定领域废旧物质回收拆解收费制度,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以及农膜回收利用。在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崇左、贵港、来宾等生态糖业示范园。创建节约型城市、社区和企业。研究建立资源节约实绩考核体系。发挥各级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强化资源管理。实行有限开发、有序开发、有偿开发,加强对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产权登记和资产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建立矿业权交易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完善重要资源储备。发展气象事业,做好气象卫星应用和新一代雷达组网工作,增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扩大云水资源利用。第二十八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综合防治工业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污染与城市污染,建设一批环保重大工程,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建设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积极创建“零排放”和清洁生产型企业。切实抓好左江、右江、邕江、柳江、郁江、桂江、南流江、钦江等江河及海湾水污染防治。优先保护城乡集中饮用水的水源地环境和水质,建立水质污染预警监控体系。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装置建设,完善空气和酸雨监测网络。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农资、养殖、土壤等污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重视治理港口和船舶油类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建设规划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境保护。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第二十九章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在主要江河源头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北部湾广西海域等重要渔业水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提升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自然保护小区。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礁区,加强沿海防护林、红树林保护和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防治。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区生态系统的侵害。继续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水源林保护、小流域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草地保护、果园地表牧草覆盖等生态保护和石漠化治理重点工程。加强矿山和城乡重大地质灾害区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生态市县建设,打造绿色人居环境。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生态执法监督。第三十章控制人口增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系。积极推行优生优育,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医疗救助等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益,加强对妇女的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劳动保护和法律援助。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少年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第十篇加强公共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大力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第三十一章加强公共卫生建设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应急救助能力。改善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严格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特别是非典、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传播,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综合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和职业病。加强妇幼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整合城市公共医疗资源,扩大面向农村和基层的公共卫生资源。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加强中医临床基地和中医医院建设,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和规范化。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加快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补偿政策,规范服务方式和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完善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监测体系。第三十二章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增强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能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非公有制单位失业保险覆盖率,依法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规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建立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分类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加强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形成方便易得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区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解决失地农民低保问题。因地制宜发展乡镇敬老院,加强五保村规划建设。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房屋修建等工作。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儿童的救助制度。加强以老年人、孤儿等群体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完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经费投入机制和艾滋孤儿救助安置机制。鼓励开展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支持志愿服务行动。继续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完善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制度。第三十三章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指挥信息系统、应急物资保障、专业应急处突队伍和救灾抢险队伍、应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完善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提高粮食安全和气象、消防、地震、环境等监测预警及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进一步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伤害赔偿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公益宣传。第十一篇大力改善人民生活关注民生之本、民心所系、民安所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三十四章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劳务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引导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积极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技能、转岗和创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五章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规范职务消费,推行福利待遇货币化。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骨干实行规范的年薪制和其它有利于激励的分配方式,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在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第三十六章扩大城乡居民消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消费,在增加收入的基础上扩大购买力,提高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支出的比重,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热点,满足多层次、个性化消费需求。引导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落实法定节假日休假和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持卡消费、网上购物、电话购物等消费方式。继续扩大住房、汽车、通信、旅游等消费,积极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信息咨询等新型服务消费和休闲消费。进一步开拓城乡消费市场,重点实施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增加商业网点,加强路网、管网、电网、信息网等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为扩大农村消费创造条件。树立科学消费观,倡导绿色消费,鼓励使用能耗标识、节能节水认证和环境标志等绿色产品,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二篇全面推进依法治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十七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政议政及民主监督作用,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改进政府工作,提高重大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务活动的参与程度,畅通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反映问题的渠道。发展基层民主,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民族团结。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好宗教和侨务工作。加强法制建设,营造法制健全、管理规范、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政策,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政府规章,做好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强化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强化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加强公检法司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普法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形成依法办事风气。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巩固发展军民、军政团结,广泛开展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加强民兵预备役、边海防和国防动员体系建设。第三十八章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对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探索新时期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规范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进信访工作,落实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刑事犯罪及各种黑、恶势力,坚决扫除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特别是“六合彩”等社会丑恶现象,完善严打斗争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和科技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发挥政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第十三篇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拓宽科技服务领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第三十九章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眼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产品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科学研究创新体系。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投入,发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支持重点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建设,牵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突出抓好集成创新,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选择地开展原始创新。发挥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机结合的产品创新体系。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网、“三农”科技服务网等建设,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促进多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化和产业化,增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完善以各种科技中介机构为纽带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整合科研力量,改善科研条件,提高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加快建立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科学研究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站、科研中试基地等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条件,增强持续创新能力。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机构、大学、企业间的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和相互合作,形成开放的研究开发体系。围绕支柱产业建立国家级质检中心实验室和自治区质检重点实验室。实行支持自主创新和培育推广应用我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优惠政策。建立能源计量标准及检测技术体系。加强基础测绘。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继续加强南宁市作为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城市的工作。扩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第四十章大力推进产业科技进步围绕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制造业、中医药以及海洋开发和矿产资源深加工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启动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局部突破。农业领域,重点研究开发和引进主要农产品新品种选育技术、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技术、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大宗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关键技术,加快农业科技进村入户,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工业领域,重点研究开发和引进优势、支柱产业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强优势资源深加工和生物质产业的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提升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设计制造水平。服务领域,重点研究开发和引进交通运输和物流、商贸、仓储等先进技术,促进服务业升级。社会领域,重点研究开发和引进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关键技术,积极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科技进步。完善科普设施体系,加强科学知识和技术普及。第十四篇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技术和人才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扩大教育供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第四十一章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放在教育发展的首要位置,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继续实施“两基”攻坚规划,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确保2007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力度,实施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教育管理信息化。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的助学制度,市县区政府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与当地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幼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努力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特别是女生的辍学率,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第四十二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任务,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实施职业教育振兴工程,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县级职教中心、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流动、开放的职业教育教师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在职业学校推行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助学制度。改革职业教育教学方式,更新教学内容,推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实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实施技能型人才、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实用人才、城镇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等培养培训工程。进一步促进农村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鼓励城乡合作办学和与区外合作办学,扩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开发优质资源,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中心城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第四十三章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把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上,加强研究与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就业结构变化,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重视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加强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严格教学评估,稳步扩大办学规模,逐步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重点建设省部共建的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实施广西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工程,在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建成区域性高水平大学。重点支持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等的公共设施和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建设高校独立学院。支持一批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办好成人高等教育。鼓励高等院校扩大国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大学与我区高校联合办学。第四十四章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发展改革的战略重点,依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逐步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领域,举办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中,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引导民办教育在义务教育领域委托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规范的城乡民办幼儿教育。切实保障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制定完善民办教育招生、评优、教学、科研、师资管理、学校用地、教师的社会保险和职称评定,以及学生升学、就业等政策措施,保证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机制,诚信办学,办出特色,创出名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社会都要为发展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第十五篇走人才强桂之路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壮大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第四十五章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抓紧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人才。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领导人才开发、公务员素质提升、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国际化外向型人才、紧缺和特殊人才培养等一批人才开发重点项目。调整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把握科学前沿和技术创新规律的高层次人才牷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农村科技、教育、卫生、生产、经营等实用人才培养牷适应发展现代工业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着力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适应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培养物流、商贸、会展、金融、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人才。引导人才向优势产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和基层流动。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优势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小高地建设力度,扩大覆盖面,发挥集聚人才、催生新技术、孵化新成果、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带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引才与引智并重,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高素质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广西。发挥离退休专家的作用。第四十六章创新人才体制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年轻干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干部。实行领导干部对优秀人才的联系、关护制度。逐步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国有企业管理者市场选聘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分类分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各类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各类人才的统一规范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打破人才流动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投入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改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加强人才法规建设,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和重要人才安全保障制度。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营造尊重人才社会氛围,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第十六篇深化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面深化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的改革,加快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第四十七章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在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包括重大决策调查研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失误追究等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第四十八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股权比重过大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吸纳非公有资本入股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等方式,推进产权多元化。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完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规范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优势产业和重要领域,加大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力度,加快组建一批新的企业集团,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国有控股公司。配合国家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实行有利于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财税制度。理顺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考评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增值税、企业税收、个人所得税、物业税等税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深化价格改革,完善水、电、土地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涉外经济体制、粮食流通、交通、水利、林业、农垦、供销等体制改革。第四十九章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支持、方向上引导、法律上保护,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大幅度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和工会组织。加强和改进政府对非公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创新。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五十章健全要素市场体系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推进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改革,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证券衍生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扩大直接融资。稳步发展保险市场、期货市场。明晰土地产权,健全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限制和规范政策性优惠用地。逐步消除各种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体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用工环境。鼓励科研机构、院校、各类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进入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贸易,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行为。第十七篇扩大开放与合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带动战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合作,以合作促进发展,拓展发展空间,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第五十一章扩大对外贸易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械、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及其它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规模,鼓励制糖、水电、建材、木薯加工等成套设备出口,促进化工、医药、轻纺、农产品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出口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优化出口市场结构,巩固港澳台、欧美日等传统出口市场,积极拓展韩国、印度、中东、俄罗斯等市场,重点开拓东盟市场特别是越南市场,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优化出口贸易方式,继续扩大一般贸易,积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新形势下发展边境贸易的途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优化外贸经营主体结构,赋予更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私营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外贸经营的多元化格局。加强对外贸易政策支持,加快进出口促进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外贸企业体制改革,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增加先进技术设备和我区短缺资源的进口。加强口岸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第五十二章扩大利用外资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投资准入和核准制度。以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开发区为载体,以项目为中心,创新招商引资机制,积极引进外资特别是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到广西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农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和优势资源开发。引导外资投向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等服务业。拓宽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鼓励大企业到境外上市,引导中小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教育卫生发展、知识交流与合作等领域,扩大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规模。第五十三章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按照“东靠西联,南向发展”的区域经济合作总体构想,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全面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两廊一圈”、泛珠三角经济区、西南六省区等区域经济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承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与纽带作用,以项目为支撑,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南宁-河内经济走廊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和文化交流平台。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区域内各省和港澳的产业、经贸、交通运输、科技教育、旅游、会展、物流、信息、水利、生态环保和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推进市场开拓、产业对接和资源开发。巩固扩大与西南地区多领域经济合作。拓展与长三角、其它省区市及台湾的经贸合作。发挥民间商会桥梁作用。加强“百企入桂”工作,大力引进区外民营资本。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制糖、汽车、有色金属、纺织、电力、轻工、建材、制药和机械、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互惠互利的投资、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活动。第十八篇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实现规划目标任务,主要依靠政府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第五十四章加强经济调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财税金融、土地管理、外经外贸、资源环境管理等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措施。在市场主要发挥作用的领域,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以及价格、审计、统计等监管工作,维护市场正当竞争。强化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运用公共财政政策,调整财政支出,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增加社会发展、社会保障、扶贫济困、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危机、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入,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对具有产业性质的准公共产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入。对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无偿援助建设公共产品的行为,给予大力褒扬。第五十五章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项目,制定项目规划,开展科学论证,加快前期工作,多方筹措资金,抓紧开工建设。对关系全局、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由政府统筹规划和布局并主导建设,纳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在投融资政策、项目用地、建设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集中力量办大事。对一般竞争性项目,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规划指导下,由企业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环境监督制。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财政、审计监督。坚持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和项目选择、滚动、责任、激励的工作机制,形成“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建设格局。第五十六章规划评估与调整做好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运行分析和预警预测,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实行规划评估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形成评估结果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经评估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程序报批、公布。各级政府要强化规划意识,以规划指导各项工作,保持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运用多种方式,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使规划实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区各族人民要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奋发图强,开拓创新,乘势而上,为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
- 广西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广西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广西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区的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社会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将呈现多样化、个性化倾向,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更加旺盛,教育发展竞争将成为地区间竞争的重要核心内容。加快教育发展,是把我区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为了更好地统筹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支持富裕文明和谐广西建设,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编制本规划。第一章基础和环境一、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基础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特别是本世纪头五年的努力,我区教育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一)农村义务教育接近全面普及,2005年底全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县区达到98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2%;到2007年可以在全区全面实现“两基”。(二)普通高中发展迅速,规模进一步扩大,在校生达70万人。(三)中等职业教育恢复和发展,走上了快速发展轨道,在校生达47万人,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46%。(四)普通高等教育连续7年扩招,规模持续快速发展,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33.8万人,研究生达1万多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势头更好,全口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开始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得到优化,办学条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而改善。(五)少数民族教育和女童教育取得巨大成就,高中阶段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已经与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下教育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在区内生源中的比例也接近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小学、初中女童入学率与男童的差异缩小到1%以下。(六)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得到推进和落实,特别是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统一发放的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政策的实施,对义务教育的发展和巩固起到了促进作用。(七)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招生、就业、助学、收费等制度。(八)教育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推进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九)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十)信息技术教育普遍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在大部分地区得到应用,教育管理信息化和教育教学信息化程度提高。(十一)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改进,加强了党的建设,增强了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十二)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更加规范,教育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十三)教育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向社会输送了大量专业人才,促进了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劳动力素质的明显提高,对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也做出了重大贡献。总之,“十五”期间广西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教育起到了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二、主要存在问题我区教育发展和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在全国居后,特别是高中阶段以上教育与全国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差距,教育供应不能满足教育需求的矛盾突出。(二)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教育整体薄弱,城乡教育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三)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三者发展不够协调,高中阶段教育瓶颈问题突出,部分学生年龄偏小且没有就业技能就进入社会,给社会增加了压力。(四)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公共财政支持还不完全到位,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偏低,教育经费难以支撑义务教育的良好运行,代课教师问题没能根本解决。(五)教育公平问题仍然突出,农村人口占有的教育资源偏少,农村贫困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弱势群体的适龄人群上学、升学困难。(六)民办教育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一些环境性制约因素。(七)教育要素资源短缺,教育用地和部分地区部分类型师资短缺成为教育快速发展的巨大障碍。(八)教师队伍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新教师补充缺乏有效机制,有编不补普遍存在。(九)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仍然艰难。(十)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控机制不健全,主动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不强。(十一)教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相对滞后,权力与责任的分配不明确或不科学问题普遍存在,现代学校制度和学校员工管理制度仍在探索过程中。(十二)教育乱收费问题和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三、环境条件“十一五”期间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区教育发展有利,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对我区教育发展和改革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制约作用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地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地方政府办教育和人民群众要求接受教育的意识增强并趋于理性,教育的可用资源明显增加。(二)经济总量不断壮大,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0%左右,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以上,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力度增强。(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富裕文明和谐广西建设以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教育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四)高等教育适龄人口处于高峰期,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学龄人口处于下降阶段,幼儿教育学龄人口开始回升,高等教育供求关系持续紧张。(五)后发展地区尖锐的经济社会矛盾和资金困难,对教育发展提出严峻的挑战。(六)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不足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控制高等教育发展节奏的政策,可能对我区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带来政策性制约。面对新时期难得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动员和依靠全区各族人民,充分争取和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把我区教育事业推上新台阶。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市场取向,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法制,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实现教育协调持续发展,促进我区从人口大区向教育大区转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二、基本思路“十一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广西实际出发,抓住机遇,创新体制,统筹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稳定;以高等教育为龙头,拉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以高等、中等职业教育为主要增长点,以民办教育为主要增长方式,扩大高中以上教育规模;以改革为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实现教育发展关键点和难点的有效突破,有效扩大教育资源;以农村教育为重点,加强教育薄弱环节,促进教育公平;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线,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结合,重视发挥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不失时机扩大国际间和区域间的教育合作,发挥开放效应和市场效应,使教育充满生机与活力;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办好和谐的、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第三章主要任务与目标一、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幅度提升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大众化水平,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主要障碍,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服务规范化和教育管理法制化,为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教育目标打下基础。二、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幼儿教育:全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3%以上;城镇幼儿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农村幼儿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30%以上。义务教育:到2007年全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巩固“普九”成果,到2010年小学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初中学生三年保留率达到91%以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规模达到17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70%左右,普通高中在校生与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城市的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58万人,其中本科约占42%左右;在校研究生达3万人(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左右,其中博士研究生达0.1万人左右;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高等教育在学学生约31万人;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92万人左右,全口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2%左右(计算我区生源在全国各地就读的学生)。少数民族教育:本科及本科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在区内生源学生中所占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基本相当。特殊教育:完成30万人口以上的县每县一所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下人口、残疾儿童少年比较集中的县在小学和初中设立特殊教育班的建设布局,基本保障残疾少年儿童上学的权利。民办教育:幼儿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达到40%以上的比例,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民办教育在校学生达到20%左右的比例。培训:平均每年各类培训达到500万人次以上。扫除青壮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3%以内。教育交流与合作:面向东南亚和泛珠三角区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迈上新台阶,外国留学生达0.5万人左右。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得到切实的推进,德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汉语教育:普通话基本成为工作用语、服务用语和教育教学用语,在城市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人群受教育水平: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左右。三、办学条件建设主要目标师资结构: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接近100%,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乡镇中心校、县城和城区小学新教师全部达到专科学历,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学历教师;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40%左右;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学历的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专任教师中本科学历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双师型”、“一体化”教师的数量和水平基本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到40%左右;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称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有关标准。班额:基本做到小学每个教学班的学生数控制在45人以下,中学控制在55人以下。信息化:基本实现教育管理信息化,教学信息化水平有显著提高。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制定的基准定额。危房改造:基本消除现存d级危房。四、改革的主要目标管理体制:落实国家推行的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教育执法能力,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教育的局面基本形成。公办学校管理:建立科学的对公办学校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相应标准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人才流动要求的学校用人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助学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资助各级各类教育家庭贫困学生的助学制度。教育体系:形成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一般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互相衔接,学历教育与培训互相结合,受教育者有充分选择自由,规则完善的立体交叉的教育体系;建立新型的教师培养和培训体系。多元办学体制:初步形成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办学、民办机制办学、多种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办学并举的多元办学的格局。终身教育:初步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第四章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革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动力。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和机制建立,使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制度和教育运行机制更具开放性和完备性,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1.坚持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的有效监控机制;配合各级党委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发展责任的监督制度;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政府履行教育事业发展责任的情况列入督查评议的重点。2.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市域和县域职业教育的作用,简化行政管理方式,强化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力和适应市场的能力。3.完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完善中央、自治区与市三级政府举办公办高等学校的格局,鼓励市级政府举办本科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4.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全面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制订《广西促进民办教育实施办法》,重点在教育管理、教育经费、区域协调、教育公平等方面进一步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完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为,依法审批,依法管理,减少管理上的随意性;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做到政务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运转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5.系统修订完善高中阶段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6.制定和完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制度(教育服务标准或办学行为规范)。7.完善义务教育监测与控制体系。在新形势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区的经验,修订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各项制度,形成完整实用的义务教育监测和控制体系。8.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教育拨款要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对教育发展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9.改革政府对公办高等学校的管理。通过改革,促进公办高等学校自主发展,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创造条件。10.继续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11.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根据国家关于推行教师聘任制的部署,稳妥推进,逐步建立起促进教师队伍优化和人才流动的新机制。12.完善扶贫助学制度。做到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家庭贫困的优秀初中毕业生能通过免学费或获得奖学金等方式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实现助学制度向中等职业教育的覆盖,完善以“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减免学费”为主要方式的高校资助贫困生政策。13.完善教育系统廉政体系,为教育发展和改革提供保证。14.完善教育科学研究制度。坚持科研兴教、人才强校的思想,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组织精干队伍认真研究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加强教育规划和重大教育方针政策的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决策听证制度,增强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五章加大投入扩充资源教育投入是教育的生命线,加大投入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难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各级政府把更多的资金,更多的资源投入教育事业,调动社会一切可用资源,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15.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教育投入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法》所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自治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决算每年有所增加。16.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出台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暂名)。增加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逐年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水平。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的监管力度,保障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政策规定用于教育部分全部用于教育投入,杜绝挤占、挪用、截流教育经费现象。17.建立稳固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文件中有关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规定,各级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变各级财政对职业教育拨款偏少的状况,改进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方式,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18.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坚持高等教育投入以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渠道不变,拓宽市级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范围和规模,引导民营资金进入举办民办高等学校;自治区财政教育投入的增量部分,更多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倾斜。19.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坚持非义务教育学校按教育成本及公办、民办性质核定收费标准的政策;配合财政投入方式的改革,把一般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政策统一起来,适时、适度调整本科教育的收费标准,逐步改变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过多地高于本科教育的状况;以业主自筹、社会融资、金融信贷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源流入非义务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20.把教育发展用地列入市、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要。南宁、桂林、柳州、北海等市连片规划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用地;依法对教育用地(包括民办教育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减免一切可以减免的收费,尽量降低教育用地成本和学校基本建设成本。21.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和监控,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适时实行全部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教育经费依法拨付到位及规范收费,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22.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应用为导向,努力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硬件、软件共享的网络教育公共平台;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建设,配合国家优质教育资源库和国家信息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相关工作;扩大和完善教育管理信息体系;继续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数字校园建设。第六章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全面优化教育结构与布局,是教育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科学调整学校布局和各级各类教育的结构布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23.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消除我区教育发展的瓶颈制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扩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源,努力扩大招生规模。24.完善幼儿教育体系。幼儿教育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同时建成以幼儿园为中心,其他幼儿保育及监护人培训服务同时并举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全区建成100所左右的示范幼儿园,各县(区)建成1-2所一类幼儿园,各乡镇建设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市、县、乡镇、村以及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建设一批规范的民办幼儿园;把幼儿园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充分利用小学学龄人口下降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25.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布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下进行中小学校及教学点布局调整;小学、小学教学点和农村初中布点适当减少,但必须保留因民族语言或交通状况等原因不利于撤并的小学和初中特殊校点;按照“两基”攻坚规划,重点支持建设600所左右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其中大多数是贫困山区寄宿制初中学校;部分人口众多的县,根据城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可在县城规划建设规模较大的初中学校。26.增加普通高中学校布点。提高独立普通高中和城镇普通高中的比例,把70所左右的完全中学改造为独立普通高中;引导新建50所左右的独立普通高中,主要建在县城和市区并且大多数以民办机制运行。27.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根据区域和县域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劳动力转移的需要,结合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建设,以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为核心,自治区重点扶持建设50个县(市、区)级职业教育中心,重点建设85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共100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其中高等职业学校15所);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合并、联办、共建、划转等方式整合一批规模小、条件差、专业结构雷同、地理位置相近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扩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引导新建一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更多地依靠就业市场配置职业教育资源.28.调整高等学校布局。把7所成人高等学校中的6所(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除外)以各种方式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或与其他教育资源重组。鼓励建设一批民办高职学校和独立学院。大致形成35所左右本科高等学校(包括7所左右的以大学冠名的学校,10所左右的独立学院),45所左右高职(高专)学校(包括民办高职学校15所左右),1所广播电视大学的格局。争取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个,博士学位授权点总数突破50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到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总数突破600个。29.调整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调整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当前要减少师范专科和一些职业性不强的专科专业,加强紧缺专业和部分工科专业的布点和建设。针对资源型工业和临海工业新开工的大型企业及其产业链的用人需求,提前设立专业培养技能人才;对护理、金融等已经提高用人标准的行业,要提升相应专业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30.调整继续教育结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成人教育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拓展远程继续教育网络,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第七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一条主线。充分动员广大教职员工,充分利用社会的教育资源,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3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心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在德、智、体、美各个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32.坚持德育为先,健康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探索德育新途径、新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合作能力和生存能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高校马列主义、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参与文化广西建设,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学校要为学生实习实践提供设施与服务;加强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完善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网络,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开展体育健康和卫生达标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33.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模式的改革。通过加强师资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基础教育领域的干部、教师领会课改的新理念;加强实施中小学地方课程,力争在校本课程的开发研究上有新的突破;县城和城市中小学基本普及外语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对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大力开展创新教育,改革课堂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科学探索精神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也必须把推进课程改革及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模式的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34.探索和完善对学生的考试评价制度和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35.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政府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能力,明确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中的责任,引导社会、学生家长全面认识和评价学校,使素质教育深入人心。第八章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在“十一五”期间依然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强化政府行为,全面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公平。36.以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问题为工作重心,实现义务教育人口全覆盖。继续把农村义务教育当作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未实现“两基”的县,严格按“两基”攻坚规划的时间安排推进“两基”工作;加大对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37.加强对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的政策扶持。加强对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的教育经费支持和教育督导力度,对上述地区的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组织培训,增强地区发展教育的支撑能力,提高干部管理教育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对上述地区的义务教育学生的助学力度,巩固和扩大寄宿制民族班的规模,继续关注少数民族地区女童上学状况;巩固、提高壮汉双语教学。38.进一步提高入学率,严格控制辍学率。已经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区),要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为工作重点,继续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分清责任,落实政策,市县区政府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与当地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采取措施解决学生因厌学而辍学和城镇学校因班额过大影响教学质量导致学生辍学的问题。39.以标准化建设的方式改造薄弱学校。结合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的建立,辅以必要的专项工程建设,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水平全部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特别注重解决桂东南地区学校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配足公办教师,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均衡发展。40.推进教学改革。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课程改革为主题,统一部署,配套政策,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41.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活动。对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综合的合格评估。42.采取措施解决“普九”过程中遗留的债务问题。第九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和全面振兴职业教育,是配合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教育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集中力量,精心实施振兴职业教育的系列工程,把职业教育推上新的水平。43.坚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明确发展目标,以项目为载体实现关键点的有效突破。实施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见第十三章)。44.坚持多元办学格局,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支持职业院校更大范围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办学和集团化办学。45.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通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切实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办学的培养模式,逐步推行弹性学习制度和半工半读制度;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及时调整专业方向,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把企业应用的新技术引入学校教学,改进教学方法;继续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强实训教学和实习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教育学生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46.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实施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普遍改善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水平,确立一批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资源共享等方面起高水平示范作用的职业院校,实施以专业骨干教师、紧缺专业师资、农村骨干教师为重点对象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院校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47.推进职业院校内部管理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进职业学校全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48.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制度,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教育结合起来。49.建立完善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的助学体系,使对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力度与对同级非职业教育学生的助学力度相当。第十章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的生命线。要坚持产学研结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50.坚持提高质量与扩大规模并举,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争取到2010年普通本科在校生达到24万多人,高职(专科)在校生33万多人,年平均增长率在11%左右,保持与经济同步增长;继续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51.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服务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积极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争取高校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和专利申请(授权)数量比“十五”期间翻一番,使高校成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知识源、技术源,成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基地。52.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西大学“211工程”和“省部共建”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工程。建设100个高校重点学科和100个高校重点实验室,支持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的重点学科和公共设施建设。建设15所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并争取5所成为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20个自治区级高等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53.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按照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改造老专业,设置新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构造一个能够不断主动适应并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大“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和“三品三重一名工程”(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和教学名师建设工程)建设力度,产生一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进一步推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强实习实训教学环节;积极实施“双证书”培训制度,努力使90%以上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毕业时获得“双证”。54.建立健全政府监控、社会参与和学校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定期监控,积极配合教育部做好五年一轮的普通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建立高校定期向用人单位了解人才培养质量的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高等教育教学状态数据。55.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广泛开展稳固的、高水平的项目合作;继续提高公派出国人员培养层次,大力发展来华留学事业,扩大面向国外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招生。56.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成才,关心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毕业生就业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使全区高校毕业生当年9月1日就业率达到80%。第十一章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努力促进民办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健康发展。57.在本科高等教育层面,重点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在招生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等方面优先满足独立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独立学院,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58.在专科高等教育层面,继续支持稳步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59.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支持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60.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少数情况特殊的地区委托民办学校办学。61.幼儿教育阶段,鼓励大力发展规范的民办幼儿园,为普及农村幼儿教育作贡献。62.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充分发挥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转向灵活的优势,开展新技术和新技能培训。63.完善政策,促进民办学校建立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机制,诚信办学,办出特色,创出名牌;引导民办学校建立稳定的专任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第十二章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在教育发展全局中要充分体现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64.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把师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使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有明显提高,教师在社会上享有良好声誉。65.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农村地区教师补充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全员聘任制,强化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真正做到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校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优秀人才的涌现和成长;突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师资源,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结合“农村学校特设教师岗位”、“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等工作,逐步探索形成农村地区教师补充的新机制。66.构建和完善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优化教师来源结构,提高师资质量。分级建立一批规范的教师教育基地,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在坚持以教师教育为主渠道的同时,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扩大教师来源渠道;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规范的教师教育或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培训),取得教师资格;促进传统与现代培训网络相结合,继续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全面、持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形成以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为龙头的骨干教师队伍梯队。67.研究制定全区职业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职业教育教职工编制,大力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吸引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工作或兼职。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68.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教师待遇。按《教师法》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农村教师的住房条件,在边远贫困山区的中小学建设一定数量的流动教师公用住房,在寄宿制学校配套建设教师生活管理用房。69.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依法加大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力度,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列入教育督导范围,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到2010年,全区基本解决代课教师问题。70.以高校人才小高地为建设重点,整体推进高校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建设创新团队资助计划”,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吸引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到我区高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培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充分挖掘社会教育资源,实现教师资源共享,构建一支“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高校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大力度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拔尖人才,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拔尖人才。71.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推行校长职级制、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提高校长队伍职业化水平。72.加强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特别是教育局局长和高等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岗前、岗后培训。第十三章重大项目通过实施重大项目实现教育发展关键点的有效突破,实现教育资源的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们规划实施以下九项重大项目。73.“两基”攻坚工程。是“十五”期间项目的延续。项目从2004年开始实施,计划到2007年完成。“十一五”期间要完成“两基”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有12个县(德保、那坡、乐业、西林、三江、融水、大化、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天等)。“两基”攻坚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是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建设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二是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三是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扎实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总目标是到2007年全区按标准全面实现“两基”。74.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新校园建设工程。据测算“十一五”期间仅高等教育用地就需要增加1500公顷以上。本工程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有关市政府具体操作,选择主要城市周边合适地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批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新校园。政府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划和供地;二是市政建设;三是给学校优惠条件,如优惠的地价,给公办学校的征地、建设贷款给予贴息等;四是精心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校园密集区规划预留相当比例的民办教育发展用地。75.“省部共建”和“211工程”三期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与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共建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通过业务指导,项目资助、政策倾斜等综合手段,促进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两校办学水平的提高。“省部共建”广西大学和广西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科学研究为先导,培育高水平的有鲜明特色的学科和学科群,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省部共建”广西民族大学,重点建设民族学学科群和中国-东盟学科群,以及配套的国际教育综合大楼、多功能国际会议厅、实验室等基础设施。76.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改造薄弱学校,是辅助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公平的必要措施。这项工程由全区统一部署,各市、县组织实施,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长效机制配合进行。建设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建设、教学生活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配备、教师配备等。工程大致分五个步骤进行,一是修订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办学条件标准;二是市县政府调查列出不达到标准的公办学校名单;三是各级政府制定分年度的未达标学校改造建设计划;四是市、县分别组织实施建设;五是验收。77.振兴职业教育系列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振兴职业教育9大工程。即: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千万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78.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以新课程改革为依托,继续对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切实在学校中推行。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初中和小学的课程改革全区统一部署,由市、县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创新和试验。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全区统一部署,整体推进。79.教师教育体系创新工程。依托高等学校,通过合并、改组、新建等方式建立2个左右国家级教师教育基地,4个左右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14个市级教师教育基地。构建以国家级教师教育基地、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市级教师教育基地为主体,人网、天网、地网系统集成,职前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以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为主的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创新教师教育模式。80.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民族乡教育建设工程。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民族乡是我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也是基础教育亟待加强的地区。通过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对口扶持等配套性工程,加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民族乡的教育基础条件,提高教育普及程度,提高教育水平。81.普通高中建设工程。新建和扩建一批普通高中,继续扩大普通高中教育优质资源,促进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的提高。附件:1.各级各类教育规模预测表2.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本专科教育年度规模预测表3.“十一五”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1各级各类教育规模预测表在校生数(万人)年均增长(%)年份199520002005201020152020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幼儿教育10073911111304.514.05小学教育640537452424440-3.39-1.27初中教育175253238208205-1.21-2.66高中阶段教育61751171701701809.307.76普通高中21377085908513.603.965.15中职教育40384580853.4412.20高等教育113269929512016.615.92学校高教112255.5788020.337.04其中:普通本专科1233.858758522.1311.40成人高等教育102218202017.08-3.93社会高教1013.51315156.19-0.75自学考试976.588-4.90-1.47远程教育0.344.05567.880.00其他0.32.52.52252.810.00研究生0.10.21.043.05839.0623.60附件2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本专科教育年度规模预测表一、高中阶段教育单位:万人年度招生数在校生数合计普通高中中职合计普通高中中职2005年43.6525.6917.96114.9569.9644.992006年47.0026.5020.50124.8875.1549.742007年51.0028.0023.00135.1378.5956.542008年55.0029.0026.00145.7781.8363.942009年59.0030.0029.00157.0285.2671.762010年63.0031.0032.00168.2488.2080.04二、普通本专科教育单位:万人年份招生数在校生数总计本科专科总计本科专科2005年11.674.217.4633.8314.4519.382006年13.105.008.1039.0516.7322.322007年14.605.509.1043.9419.1424.802008年16.105.9010.2048.7621.2227.542009年17.406.1011.3053.8523.1130.742010年18.256.5911.6658.0024.7033.30附件3“十一五”备选项目汇总表一、基础教育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1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项目进一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农村寄宿学生生活费的范围,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各级财政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按标准化的方法建设改造薄弱的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各级财政3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民族乡教育建设工程通过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对口扶持等配套性工程,加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民族乡教育的基础条件,提高教育普及程度,提高教育水平各级财政支持,相关部门及单位支持4普通高中建设工程新建和扩建一批普通高中,继续扩大普通高中优质资源和规模,促进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的提高。市场机制筹集资金,财政补助二、中等职业教育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自治区有关文件已经公布并开始执行,不详列。三、高等教育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5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1.“省部共建”广西大学及“211工程”三期建设;2.“省部共建”广西民族大学;3.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及学校自筹6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园区建设项目选择主要城市周边合适地点,连片规划、分期建设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园区。财政支持,业主自筹7全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15所高等职业院校,争取其中5所建设成为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财政支持及学校自筹8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项目争取3所以上高校成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争取右江民族医学院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财政支持及学校自筹9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重点建设100个自治区高校重点学科和100个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财政支持及学校自筹10广西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建设20个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财政支持及学校自筹1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工程巩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普及大学新生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财政支持12桂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引进国内知名大学和有实力的企业新建桂林大学,或整合在桂林市的自治区直属的部分高等教育资源,投入部分新资源,组建桂林大学。四、教师教育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13教师教育体系创新工程建立2个左右国家级教育教育基地,4个左右自治区级教育师教育基地,14个市级教师教育基地。财政支持及单位自筹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北海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三)坚持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改革中促进稳定。(五)坚持有序推进原则。要按照“扩大试点、稳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既要有力推进,又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严格违规操作。(六)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三、目标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四、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按照桂政办发〔2009〕60号文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采用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136.7万亩集体林地基本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40%,2010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80%,2011年基本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五、步骤与方法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一)动员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市成立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连友农任组长,市委副书记曹坤华,常务副市长孙大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莫亦翔,副市长陈玉玉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地税局、环保局、法制办、调处办、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宣传部、编办,市监察局、财政局各1名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政策法规、指导督查、宣传培训、资金管理、信息档案、纠纷调处等7个组。各组的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如下:(1)综合协调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处理相关文件、领导讲话、汇报、总结等材料的起草、校核、印发等工作;各县(区)及有关业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各业务组之间的工作协调与联系;组织安排相关会议,做好上策下传、下情上达工作,做好内外协调工作;负责收发文登记、印章保管使用、文书档案管理;日常工作接待。成员从市府办、市林业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2)政策法规组。负责制定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审核县(区)林改方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政策导向、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林木林地流转规范、完善和放活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法制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地税局、环保局、北海银监分局、农信社等单位抽调人员部门组成。(3)指导督查组。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业务技术全面工作,制定培训外业林地勘查、区划技术方案;负责外业图、表、资料、统计工作的规范填写指导等,gps(卫星定位仪)、罗盘仪、求积仪等林业调查仪器的使用培训;负责制定林改林地林权勘查方案和各阶段转段标准;做好林改政策和业务技术解答;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林业局、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4)宣传培训组。负责林改政策宣传,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方案;编写林改工作简报;制作、发放各种宣传材料(册),指导县(区)、乡(镇)搞好宣传工作;全程跟踪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做到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负责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方案,培训林改干部;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广电局、文化局、北海日报社、北海电视台、北海电台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资金管理组。负责多渠道筹措林改经费;与自治区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联系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林改经费的使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农行北海市分行、农信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6)信息档案组。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类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综合、反馈工作;负责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筹建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勘查检查、林权证换(发)证程序等工作指导;负责技术资料、发证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档案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7)纠纷调处组。负责制定林权纠纷调处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范围内林权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负责协调市与市之间的林权纠纷调处,指导县(区)之间的林权纠纷调处,处理林改过程中发生的林权纠纷紧急突发事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从市调处办、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乡(镇)分别相应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林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健全林权和林业承包合同的纠纷调处工作机构。2.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革形式、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各县(区)的林改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改办和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3.宣传发动。各县(区)、乡(镇)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4.组织培训。市、县(区)、乡(镇)要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员培训,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进行。5.摸底调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权属和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地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公示期为7天。6.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各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外业实施阶段。1.实地核查。由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7天。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解处理。3.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三)发证建档阶段。1.权属审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图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期30天。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撤销。3.建立档案。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和保管。(四)综合配套阶段。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推进配套改革。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森林简易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2.逐步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全市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活立木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资产化运作,保障林农收益权货币化实现。同时,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强林业发展动力。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4.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森林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总结验收阶段。1.全面自查。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县(区)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检查验收。自治区、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检查验收。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六、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全市动员,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突出效能的工作推进机制。(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抽样复验工作。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工作,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工作。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参与和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方案审定、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负担;政法、调处部门要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民政、国土、农业、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合力。(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机制。在市、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督查指导组,组织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督查指导。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6个督导组,分包全市4个县(区),其中对合浦县派出3个督导组,分东、中、西三片督导(东片:山口镇、沙田镇、白沙镇、公馆镇、闸口镇;中片:常乐镇、曲樟乡、石康镇、石湾镇、廉州镇;西片:星岛湖乡、党江镇、沙岗镇、西场镇、乌家镇),其他每个区派一个督导组。督查指导要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对林改工作进行视察和工作监督,促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改革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乡(镇)的工作指导,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办法,推动改革工作。七、加强领导,确保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一)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认真落实。县(区)因措施不力,导致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将直接影响对其年度林地征占用指标、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和项目扶持资金的投入。(二)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队伍。各级要抽调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三)保障经费。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经费。对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经费,实行以县(区)为主、市财政给予补助、积极申请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各县(区)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1〕1998号)的规定,《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免收工本费。除林权证工本费外,各地一律不准收取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何费用。(四)维护稳定。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调处农民反映的问题,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五)保护资源。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依法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对木材继续实行凭证采伐、木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放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六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形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迫切。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避免和减少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和失当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食品、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各项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防止因执法不力、执法缺位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防止因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发生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二、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时要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惩戒的同时要积极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认真查找违法的原因,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三、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更大的措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外,证照齐全、平时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帐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四、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能调则调,能和则和,当罚则罚,罚和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防止、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合理合法的应予采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处理结论可选择作出的,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认同和接受的处理结论。五、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检查主要由市、县行政机关实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联合实施、合并进行的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六、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亲和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行为举止端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八、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以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规范审批条件,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内部环节、流程,集中机关内部审批职能,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凡是涉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尽快审批核准。要尽快研究拟订项目建设、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办理制度及时在全区实施。九、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十、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违法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改进行政执法既是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进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北海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为有效应对甲型h1nl流感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甲型hlnl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lnl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甲型h1ni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一、工作原则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防治;指挥有力,联防联控;加强能力,快速反应。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甲型hlnl流感应急处置工作。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北海市甲型hlnl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甲型hlnl流感防控工作,对全市应急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二)日常管理机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甲型hlnl流感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授权,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拟订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负责与指挥部各成员的联络,督促落实指挥部决定事项。(三)成员单位职责市卫生局: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适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市、县(区)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牵头建立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疫情发布工作。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落实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查验,重点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并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处置;跟踪国际疫情,随时通报疫情动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加强猪禽中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监测,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应对疫情的准备;加强生猪防疫管理,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市商务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具备“两章两证”,确保肉品品质的安全。负责通知归国劳务人员主动到口岸保健机构体检。市经委:负责做好全市防护防疫用品、有效抗流感病毒药品和临床救治器材的储备和调度。市口岸办:负责协调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口岸监管区域内的临时隔离留验用房或场所,防止传染病在口岸的传播和扩散。市教育局:按照卫生部门提供的甲型hlnl流感防控知识资料,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督导市本级各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处置校园疫情的工作预案。市工商局:加强市场巡查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活猪、猪肉及其制品上市交易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甲型hlnl流感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市旅游局:积极开展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旅游团队信息台账制度,切实掌握相关游客信息动态。重点摸清我市在墨西哥等疫情严重国家的旅游团队和游客信息及我市旅行社接待上述国家游客的信息情况,及时通报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处置旅游团队疫情的工作预案,强化旅行社、宾馆饭店、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接待单位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发生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市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防控甲型h1nl流感疫情所需资金。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趁火打劫和扰乱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实施疫区封锁和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疑似甲型h1nl流感感染者及确诊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预防甲型h1nl流感的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炒作和误导。市外办:及时将我市发生的涉外疫情及对疫情涉外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报告自治区外办,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1.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监测、发现、临床诊断、报告、救治和转运及医院内感染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工作。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原学检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控制疫情的技术方案,组织对居家隔离的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指导开展环境的卫生学处理,开展危险因素监测。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法定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执行疫报情况、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监测、落实防控措施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隔离、消毒、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负责对疫点、疫区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依法加强疫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四、病例监测、报告和确认(一)病例监测1.监测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监测哨点医院。2.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4级甲型h1n1流感监测网络。3.监测内容与方法(1)常规监测①各监测机构要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③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与当地水产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2)应急主动监测①监测启动条件市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启动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工作。②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内的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7.5℃)。③监测时限出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急监测始于卫生部门确诊疫情之日,止于病例的最后一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的结束之日。④监测方法应急监测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监测对象进行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标本、送检、登记及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并将所有病例的呼吸道标本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流感样病例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要加大投入建设市疾控中心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二)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发现具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网络直报。(三)病例确认1.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1)发病前7天内与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在无有效防护的条件下照顾患者,与患者共同居住、暴露于同一环境,或直接接触患者的气道分泌物或体液),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l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疑似病例的诊断需经过市级专家诊断小组会诊确认。2.确诊病例。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rt-pcr和rt-pcr)。(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确诊病例需经自治区级或以上专家诊断小组会诊确认.3.年度首例市内确诊病例由自治区级专家诊断小组确认或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报卫生部专家诊断小组最终确认。五、应急响应分级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疫情从轻到重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采取分级响应原则。六、应急响应措施(一)ⅳ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从广西境境内或市内人类标本中检测到甲型h1nl流感病毒,但无临床症状。2.启动程序。符合启动条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审核,决定启动响应)3.响应措施。(1)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专家组。(2)派市疾病控制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检出病毒者实施医学观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3)全市医疗机构落实预检分诊,设立发热门诊,做好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具等准备。(4)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各医院制定应急预案,指定定点治疗医院,做好收治床位准备,确保随时接收病例。(5)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二)ⅲ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国内或者与广西相毗邻的国家(地区)发现确诊病例。2.启动程序。符合启动条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决定启动响应。3.响应措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24小时电话值班。(2)强化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严密组织流感样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强化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3)主动搜索病例。与疫区相接壤的县(区)履行相应职责的疾控机构要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对疑似病例做好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工作。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要成立相关工作组,实行24小时待命。市、县疾控中心要设立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4)及时隔离疑似病例。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发现来自国外疫区的发热呼吸道病例特别是流感样病例,要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组织当地定点医院派出专家到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等场所进行甑别,并做好病例转运、收治等工作。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隔离观察,严密观察病情,及时采取消毒措施。(5)规范病例转运。市(县)急救中心承担疑似病例或输入性病例的转运工作,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防护措施及做好转运车辆的消毒。(6)加强监督,落实措施。与疫区相接壤的县(区)履行相应职责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疫情监测、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置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等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督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准备和防控工作中的违法行为。(7)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甲型h1nl流感防控基本知识。(8)注重中西医结合,运用中医中药进行预防或治疗。(三)ii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从广西境内(或本市内)人类标本中检测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有临床症状,但无二代继发病例。2.启动程序。符合启动条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市长连友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复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响应。3.响应措施。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甲型hl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疫情防控工作,对全市应急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2)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并商有关部门及报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调集病例治疗用药和个人防护设备。(3)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全市实行病例零报告制度,有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县(区)实行日报告制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每日上午8时30分前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8时45分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报告采取网络直报或传真方式进行。(4)加强病例救治。市、县定点医院负责收治甲型hlnl流感病例,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特色作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120专用救护车迅速将病例转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例救治进行技术指导。(5)扩大流行病学调查范围。除对病例开展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外,及时开展传播链的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并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密切接触者人数较多时,可征用宾馆、饭店开展集中医学观察。(6)开展病原学检测。对所有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生物学采样,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7)实行地区联防联控。对来自疫区且体温≥37.5℃的人员,以及从疫区外出且体温>37.5℃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包括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可疑病例立即由120专用救护车转送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区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出现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120专用救护车转送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严禁自行就医。(8)加强培训。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在个人防护、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监测、疫情报告、标本采集、标本运送、检测技术、消毒措施、健康促进等方面进行应急强化培训。(9)做好媒体沟通。组织媒体向大众普及流感防治知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在卫生部的授权下由卫生厅公布疫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发布疫情信息。(10)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建议,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i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广西境内(或本市内)人类标本检测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有临床症状,并且出现二代继发病例。2.启动程序。符合启动条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复核市应急委主任(市长)决定启动响应。3.响应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市人民政府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对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2)根据工作需要,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办提出,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发出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旅行建议,提出取消大型集会等建议。(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例的救治,并重视中西医结合。加大物资储备,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4)加强预警预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收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每日流感样病例的就诊数、住院病例数(确诊、疑似病例)和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例病情进展、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并根据疫情进展和控制情况,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疫情的预警和预报,为下一步防治措施提供科学决策依据。(5)开展耐药监测。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了解确诊病例的治疗情况,对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采样,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开展病原学的检测工作,开展病毒测序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病毒耐药情况。(6)科学指导。一是向社会大众提供科学的防控知识和措施;二是向社会个体提供心理指导;三是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分析、调查处理、消毒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提供病例救治方面的技术指导。七、响应结束(一)响应结束的条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末例病例临床表现消失后,经过最长潜伏期(7天),无新病例出现,并经市专家组评估(或自治区专家组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应急响应。(二)响应终止。各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程序,与相应级别的响应启动程序相同。(三)评估。响应结束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例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八、附则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九、附录市甲型h1nl流感防拉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示意图。北海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示意图128号附件.doc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有关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5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是:(一)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全市各乡(镇)100%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二)全市蔬菜基地、农贸(集贸)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以上。(三)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以上,乡(镇)达到95%以上。(四)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70%以上。(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小作坊)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率到100%。(七)县城以上农贸(集贸)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及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八)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九)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十)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与各县、区政府以及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后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四、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就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重点集中整顿:(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以及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养殖过程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三)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提升质量控制能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流通可溯源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集贸(农贸)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广大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餐饮消费环节。规范学校、单位、工地食堂和餐饮企业等集团消费单位的食品、调味品的采购渠道,落实定点采购、配送,供需双方签署食品供应质量保证协议,将采购活动转移到公开透明的平台上进行。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渔)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七)畜禽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八)保健食品。严格保健食品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五、时间安排这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安排如下:(一)2009年的整顿分为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5月)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营造社会氛围。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5月~11月)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3.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2009年12月)对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二)2010年的整顿工作在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现整顿工作目标。六、具体措施(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以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积极研究制定、调整完善我市特色食品的地方标准。重点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综合协调,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七、工作要求(一)提高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各级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任务,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二)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保障整顿经费。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指导。今年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监管不到位和重复监管等情况。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和酒类流通管理;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面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在没有调整之前,仍按原来的职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职能调整后再按新的职能进行分工。(四)积极动员,广泛参与。县区及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开展整顿工作的具体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同时,整顿宣传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五)加强督查和评估。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扬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同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确保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各类专项建设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中,必须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中对此作出具体约定,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注明项目的决算造价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一、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依法订立合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及其履行情况;(三)审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四)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落实、管理及使用情况;(五)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七)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八)工程成本核算及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九)对已完工分项工程,工程结算的提报、审核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二、工程结算审计(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三、竣工决算审计(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二)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三)工程款的支付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四)债权、债务情况;(五)税费计缴情况;(六)建设成本和效益情况;(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结果,评价项目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揭露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告审计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二条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市政府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结算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造价审计,建设单位一律不能与施工单位(或承包方)结算工程竣工价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以审计机关作出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为依据。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对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市政府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工程审计相关的资料。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况下,擅自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多付工程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审计机关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如审计机关力量有限不能安排审计的,经审计机关签署意见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核查,并以审计机关核查为准。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核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第十八条与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投产与建设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违反党纪、政纪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投产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二十条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尚未拨款的,减少拨款;已经拨款的,责成建设单位收回;已拨款不能收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况,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共同落实好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凡是事中审计发现项目有重大问题的,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凡事后审计发现项目有多付工程款的,财政和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扣缴违纪资金,解缴处罚财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政府并抄送审计机关。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不得利用职务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重点督办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重点督办建议和重点督办单位,并对今年代表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提出了意见。市政协确定了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重点督办提案,要求市政府做好督办工作。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重点督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通过抓好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切实解决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按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的专题视察和调研工作。二、对列为今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重点督办建议办理程序和时限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办理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答复文提前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答复。三、要继续跟踪督办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办理结果为b类(即列入计划解决)但至今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附件:1.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重点督办的意见2.北海市人大2009年重点督办建议一览表3.北海市政协2009年重点督办提案目录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重点督办的意见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82件(含议案转作建议处理27件),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除第74号“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外,其余81件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为了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切实解决一些事关北海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完成今年办理工作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及各有关承办单位,要围绕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大好时机,采取措施,继续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力度:一是要加强对办理任务较重的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承办大户的督办力度;二是对列入重点督办的建议实行重点督办(附:《2009年重点督办建议一览表》);三是对去年列入计划解决,但至今未有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建议,采取“回头看”,继续跟踪办理。为做好上述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列入重点督办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分管领导负责、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联系的督办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要健全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的工作制度,共同努力把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做好。二、认真办理,狠抓落实根据《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规定,代表建议的办理,要求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对个别办理难度大、需要延长时间办理的建议,承办单位要把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承办单位要通过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开现场办公会等方式研究办理方法,认真抓落实。三、组织视察,开展评议在代表建议办理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并在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就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情况作为年终代表建议目标管理考核和参加评优工作依据。附件2:北海市人大2009年重点督办建议一览表编号领衔代表标题承办单位政府分管领导人大分管领导联系部门6吴志全等10名代表关于再次要求撤销合北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议案市交通局杨志远副市长罗恩平副主任市人大财经委21林岗代表关于逐年增加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预算的建议市财政局程继斌副市长罗恩平副主任市人大财经委31范先觉等4名代表关于加快建设我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机构的建议市环保局刘宏武副市长陈承才副主任市人大城建委33王大秀代表关于拓宽北海大道各路口的建议市建委刘宏武副市长陈承才副主任市人大城建委51庞逸民代表关于重新对银滩实行收费的建议市旅委孙大光常务副市长陈承才副主任市人大城建委54莫祖强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及时修复党江镇三大围堤的议案市水利局陈玉玉副市长叶上辉副主任市人大农经委65陈燕慧等4名代表关于建立新农合网络信息化的建议市卫生局李蔚副市长许光波副主任市人大教科文卫委68廖俊代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交通设施,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原生副市长黎尚军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69杨玉明等10名代表关于安装北海国际客运港相关指路牌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原生副市长黎尚军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72梁燕代表关于消除云南路中段交通隐患问题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原生副市长黎尚军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77张永军等4名代表关于请求北海市政府将“银海区侨港镇归难侨安置楼建设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室杨志远副市长顾乃峰副主任市人大外侨委附件3:北海市政协2009年重点督办提案一览表编号提案人标题承办单位政府分管领导96何江等4名委员加强环保治理力度,尽快恢复田寮水库生态环境的建议合浦县政府陈玉玉副市长126合浦组关于加快建设合浦工业大道的建议合浦县政府莫桦副市长133赖坤晶委员关于加强冠头岭环卫设施建设的建议市旅委孙大光常务副市长175劳炳雄委员关于尽快完成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二期用地手续的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刘宏武副市长186黄漱鲁委员继续建议建设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李蔚副市长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 本办各科室:经研究,现将《北海市政府网络核心机房管理制度》、《北海市政府网络核心机房安全保密规定》、《北海市政府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北海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系统管理员职责》、《北海市政府网络计算机使用人员职责》等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海市政府网络核心机房管理制度核心机房是政府网络系统的重要部门。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保密安全,保障机房的正常运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核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更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二)系统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每天检查温度湿度用电情况,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和软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三)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四)确保政府专网与外网之间物理隔离。分别制定内网和外网ip地址分配表,交换机端口与电脑的mac地址和ip地址相对应,便于操作和维护,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严禁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七)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建立政府专网和内网、外网的运行档案,详细登记所有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八)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九)核心机房内必须保持整洁,严禁吸烟、聊天、会客;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等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十)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机房设备。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北海市政府网络核心机房安全保密规定系统管理员和机房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安全保密规定:(一)有关专网布线方案、网络设备安放地点、网络拓扑图、开放端口、超级管理员密码等机密资料不得对外泄露。(二)未经批准不得将机密图纸、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内部资料携带出机房,并按时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三)重要的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以备数据的恢复。重要数据(含备份)的保存应注意防磁、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挤压,并应定期刷新。(四)含有重要数据的故障设备交由外单位修理的,系统管理员应在场监督,并作记录。(五)未经系统管理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撤换网络设备和上网设备,也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线路或更改网络线路布局以及擅自删除、添加、修改网络配置、网络地址及其他网络参数(六)凡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市府办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入内。(七)系统管理员必须经常参加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消防培训,定期检查安全保密规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北海市政府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办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针对当前移动存储设备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设备。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三、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设备不得在的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四、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要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设备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存放到保密设备里。七、市府办保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全部退回。八、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归档。九、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销毁,由市府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到市保密局集中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文件销毁中心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十、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海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系统管理员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如下:一、网络日常维护:检查机房温湿度、供电状况和ups工作状态,光缆工作状态,网络设备工作状态,服务器工作状态,监控内网和专网性能,紧急信息发送系统工作状态。二、系统日常维护:网络安全例行检查,网络病毒防护,更新病毒代码、漏洞补丁和插件,软件版本更新,审计防火墙和交换机日志文件,系统注册日志文件,网络访问控制管理,密码生成系统管理,备份数据库,配置和维护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vpn等设备。三、软件日常维护:全区公文传输与办理通用软件,市无密级公文传输、信息报送和会议通知系统,紧急信息短信发送系统、内网安防监控和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等。四、文印设备维护管理: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文印设备。五、会议室多媒体系统、移动音响管理和维护。六、办公设备硬件维修更换:网络设备、服务器,计算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备品备件计划、采购和管理。北海市政府网络计算机使用人员职责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具体职责如下:(一)按正常程序使用计算机系统,严格区分内网和外网计算机,杜绝内外网计算机交叉使用;确保不使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和保存内部资料和涉密信息。(二)设置开机密码,每周更换,且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三)保证计算机只运行与业务相关的应用系统;杜绝利用互联网浏览不良信息、玩电子游戏及网上聊天等行为。(四)严禁利用计算机下载和扩散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擅自进行网络安全测试、攻击测试;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设备等;(五)严禁外部人员使用本单位的网络系统和计算机。(六)配合和服从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管理、信息保密工作;按权限使用计算机,保管好密钥盘和密码。(七)系统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现场信息、状态的保护和记录,在故障未排除之前尽量不要关机。(八)积极参加计算机知识、业务处理系统和操作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减少误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九)保持操作环境的卫生,延长计算机使用寿命。勤俭节约,爱惜使用打印纸等易耗品。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法制意识(一)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公共机构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行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节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认真学习《条例》,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各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公共机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能要求认真抓好《条例》和《北海市公共机构“十一五”规划后两年节能计划工作方案》(北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和落实。司法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市、县(区)、乡(镇)开展三级联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良好氛围。(二)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批次的专项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年内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市公共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进行一次《条例》学习和能源统计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县(区)及市直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也要开展类似的培训。二、夯实工作基础,扎实推动“四项”制度建设《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举措,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形成“四项”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促进《条例》和《方案》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沟通,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系统信息网,提高工作运行效率,请各单位将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领导、节能主管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信息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如上述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后应及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备案,以确保节能工作有效、连续的开展。节能主管负责人、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单位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节能工作有关精神,提出贯彻落实节能工作的建议、措施等工作。(二)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及《方案》对节能目标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2005年至2008年用能状况,制定2009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备案,此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备案(不再另行通知)。《条例》和《方案》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从2005年至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2009年第一季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报送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没有按时、按质、按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材料,影响了我市上报自治区的正常进度。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各单位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三是各单位没有落实《条例》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及建立统计台账工作。《条例》和《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9〕23号)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从2009年起,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季报,每年3月15日前进行上年度年报,季报采取电子报表,年报实行电子报表与纸制报表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四)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制度。根据《条例》和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要求,在认真做好能源资源消耗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为确保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核定工作进展顺利、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人员在上次能源统计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本级)能源消耗情况开展自查。7—9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调研组,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研究。根据综合调研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及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耗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确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三、加强领导督查,确保今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实现(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重道远,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直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在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促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二)我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体目标是:以2008年能耗总量为基数[2008年度能耗总量:电1824.21万度(人均能耗331度)、水269.37万吨(人均能耗49吨)、汽油342.16万升(人均能耗62升)、燃气22.88万立方米(人均能耗4立方米)],力争2009年节能降耗4.5%,控制用电1742.12万度以下、用水257.25万吨以下、用油326.76万升以下、用液化气21.85万立方米以下。为确保今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实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保障运行机制,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指导各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有关节水、节电、节油、节煤、节气、能源消费计量、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目标、能源统计、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解决参保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为主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三)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重大疾病门诊医疗需求的原则;(四)坚持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包括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城镇居民,参加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其中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参保居民由市本级统一管理,合浦县辖区内的参保居民暂由合浦县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管理过渡。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市本级和三区的具体工作,合浦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合浦县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物价局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各部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编办负责按规定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小学、幼儿园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确认,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市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承办本辖区内的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第六条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居民医保基金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居民医保所需人员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一)在北海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籍居民):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全日制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二)具有北海市城镇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儿童(以下统称非学籍未成年居民);(三)其他具有北海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第十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一条居民医保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出台之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完成学业或就业等原因需将医疗保险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要未发生中断缴费的,自办妥医疗保险关系变更、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始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的正常待遇。第十三条在异地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后将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本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四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一)政府补助1.补助标准:按照(桂劳社发〔2008〕163号),各级政府补助1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县(区)财政补助15元/人.年。2.调整办法(下同):属国家或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国务院或自治区进行调整;属市及三区财政补助部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个人缴费标准1.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20元/人.年;成年居民:80元/人.年。2.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政府在本办法第十四条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困难补助。(一)低保对象1.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增补1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增补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3元/人.年,市财政增补2元/人.年。2.成年居民增补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增补3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15元/人.年,市财政增补8元/人.年,县(区)财政增补7元/人.年。(二)重度残疾人员1.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增补1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增补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3元/人.年,市财政增补2元/人.年。2.成年居民增补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增补3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15元/人.年,市财政增补8元/人.年,县(区)财政增补7元/人.年。(三)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人员,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含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1.成年居民,中央财政增补3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15元/人.年,市财政增补18元/人.年,县(区)财政增补17元/人.年。2.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中央财政增补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3元/人.年,市财政增补6元/人.年,县(区)财政增补6元/人.年。(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补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增补3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增补15元/人.年,市财政增补8元/人.年,县(区)财政增补7元/人.年。第十六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第十七条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筹集管理。北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八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应在自然年度内一次性缴清。(一)学籍居民,每年9月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初次参保的于当年6月31日前足额缴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已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第十九条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再按规定向自治区申报,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上级财政与县(区)财政直接结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停止、退出或转出医保关系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一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助金形成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员共有,专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成立由市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物价、教育、审计等部门代表组成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第四章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第二十三条参保必备材料(一)学籍居民:学籍证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三)成年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四)上述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含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要提供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认证材料,重度残疾人员要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认证材料。第二十四条申报登记(一)学籍居民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统一申报。1.学籍居民的医疗保险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2.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籍居民申报参保资料的收集、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3.学籍居民有增减变动的,所在学校应在30天内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申报。1.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初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至8月,9月起不再受理当年度的新参保手续。2.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初次参保的,需携带参保必备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申报登记手续。3.参保家庭成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在30天内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居民的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合浦县政府、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和铁山港政府区要为辖区内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与其居民医保业务量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协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居民医保工作。第五章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治疗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限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参保学籍居民遭受无他人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二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暂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三个目录”中的乙、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自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的个人负担比例后,其余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市居民医保实行与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普通门(急)诊。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元/人.年,超出限额以上部分由本人自理。(二)特殊治疗。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体外碎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个人自付50%。(三)重大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个人自付40%。(四)限定病种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门诊重大疾病病种,限定病种的慢性病病种及定额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要经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比例分担。具体如下:(一)成年居民1.起付标准(1)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400元;(2)自然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元,二级医疗机构18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2.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按以下比例分担。(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3)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4)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二)学籍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1.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2.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个人支付30%。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特殊治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四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三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第四年起,每增加一年连续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但增加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变。第三十五条成年居民和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初次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实行30天等待期,等待期从足额缴费之日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六条学籍居民不设等待期。(一)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二)医疗费用结算仍按自然年度计。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二)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四)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造成伤害的;(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埠就医的;(六)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七)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的;(八)医疗保险基金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第六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三十八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已确定的类别,为参保居民提供居民医保服务业务。第三十九条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参保居民凭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记账后,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立之前暂由参保居民现金垫付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业务时,要遵循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建立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间的居民医保计算机网络,实现联网操作。第七章监督与奖励第四十三条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居民医保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规定拒付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市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四十五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因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四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北海市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定对外贸易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我市今年外贸进出口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一、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各部门、各企业要积极落实现有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为了稳定对外贸易增长而出台的财政、税务、金融、通关、外汇收支、加工贸易、保税物流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提振扩大出口、发展经济的信心。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外贸发展机制,支持各企业发展。二、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继续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使该类产品在全区继续保持靠前地位。加快我市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电子信息类)的建设,带动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和国际竞争能力强的出口拳头产品,振兴电子信息、水产品、烟花、化工、热带水果深加工、林木产品深加工等6个优势出口产业。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建立技术检测机构,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和规定,筹措必要的配套资金。三、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继续支持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东盟、南亚、中东、东欧、南美等新兴市场,2009年对新兴市场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的比重要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商务部门要引导企业利用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便利措施,积极融入区域经济合作,扩大贸易总量。积极组团参加春秋两届广交会及自治区主办的展(博)览会,认真抓好出口成交工作。对企业自主参加境外专业性展(博)览会,商务及财政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四、加快推进出口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扩大拥有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减少贴牌或无牌商品的比例,提高抵御风险和持续出口的能力。对本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出口品牌如兄弟、红龙、正五、万景、钦国、洪恩、利博盛、果香园等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重点进行宣传推介。对企业开展各种国际认证、境外广告和境外注册商标,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扶持。五、稳定加工贸易出口2008年我市对外贸易总量,加工贸易出口占32.2%,加工贸易进口占60.9%。要充分认识加工贸易对我市实现保增长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切实强化扶持力度,扭转当前加工贸易业务下滑态势。要重视加工贸易企业对航班便利和物流成本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定期航班不足、物流成本偏高等实际问题,为企业排扰解难。抓住自治区把我市作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的有利条件,争取利用专项资金,加快公共服务平台等扶持加工贸易发展的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工作,千方百计增加加工贸易总量。出口加工区要加快b区建设进度,早日承接加工贸易项目落户,充分发挥叠加保税物流功能的作用,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运营成本。对加工贸易企业为应对危机开展的内销业务要给予支持,商务部门与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内销业务的审批效率。六、努力扩大进口充分发挥我市毗邻东盟的区域优势和石头埠对越边地贸口岸的作用,鼓励企业从东盟国家进口煤炭、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和木薯干、棕榈油等农产品。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措施以及国家对进口商品的优惠政策扩大进口。七、扎实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外贸出口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扫清不利于扩大出口的种种障碍,增强企业出口保增长的信心。商务部门要及时向企业宣传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提供准确的贸易统计分析,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动向和行业发展态势;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海关要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及南宁海关支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增长12项措施,进一步完善具体服务措施,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促进企业便利、快捷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大直通”的通关模式,广西检验检疫任一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可在南宁关区内的任一海关报关,实现区内检验检疫通关的“大直通”,提高通关效率,针对北海水产与烟花两大类特色出口商品,推出相关服务举措,增强水产与烟花对北海出口保增长的拉动作用;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外贸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企业在与东盟的货物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外贸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监察部门对影响外贸出口的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整治。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把用足用好政策与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把推进外贸出口工作与优化政务环境结合起来,确保中央和自治区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八、进一步完善口岸服务设施加大对口岸服务设施的投入,扩大口岸对外开放的范围,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积极配合铁山港15万吨级码头正式运营,加快铁山港口岸联检设施建设,改善联检单位的办公条件,尽快解决铁山港水域对外开放的问题。为了促进烟花出口产业的有序发展,要加快建设铁山港危险品专用码头和危险品仓储设施,适时将石步岭港区的散货及烟花炮竹等危险品分流到铁山港港区,石步岭港区作为进出口集装箱货物专用码头,确保外贸货物进出安全、通畅。改善石头埠边贸口岸的运输和监管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新的边境贸易政策,拓展边贸出口业务。九、建立外贸出口的预警机制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利用各自的信息系统,及时向外贸出口企业提供防范风险的预警信息。外贸出口企业要密切注意国外产品技术标准的变化,随时作出相应措施应对,减少风险和损失。积极推动外贸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降低收汇风险。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应对各种国际贸易摩擦和技术壁垒,凡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的企业,所发生的应诉和调查费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十、建立外贸进出口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外贸进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商务、财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银行、外汇、税务、供电、发改、交通、港务、监察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相关联系协调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负责研究制订外贸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检查政策措施和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为鼓励县区、园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制定进出口目标考核办法,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鉴于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刘宏武副市长副主任: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铭钊市建委主任沈扬山市房改办主任委员: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庆市国资委副主任欧余军市经委副主任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韦国猛市财政局副局长罗星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邹文市建委副主任、房产局局长龙起兰市审计局副调研员包盛中市规划局副局长操峥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正森市房改办副主任丁焰辉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满峰奇市总工会副主席黎海君市地税局副局长谭芳朝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房改办。办公室主任由沈扬山兼任,张正森、钟寿天(市房改办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二○○九年六月二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合浦县、铁山港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北海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号)的部署,我市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为做好迎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奠定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先导,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二、评估对象及时间安排根据自治区语委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县、区接受评估的时间安排如下: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合浦县的评估;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对铁山港区的评估。三、评估的范围和内容(一)评估的范围。评估范围为合浦县和铁山港区的城区部分,即廉州镇、南康镇。评估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区政府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随机抽查一个机关单位。2.学校:随机抽查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各1所。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随机检查电视台任意频道的1档新闻节目、1档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以及所有频道自办栏目的片头;随机检查电台任一频道1个小时以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播音(主持)为主的节目;抽看政府网站3个以文字为主的页面。4.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条繁华街道,一家大型商场,1个长途汽车站,1所综合性医院。(二)评估的标准和内容。评估按照《广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执行。三类城市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等三个方面,总分值为256+6.5分。其中“综合管理”58+1.5分,“普及普通话”98+2分,“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两项按评估领域分别计分,其中党政机关37分,学校69+1分,新闻媒体60+3分,公共服务行业32+1分。得分在总分的70%以上为合格。四、评估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步骤(一)评估的组织形式。市语委按照自治区语委颁发的三类城市评估标准,结合受评县、区实际组织实地评估。自治区语委通过审阅材料、实地抽查、派员观察等方式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评估认定工作情况。通过评估认定的县、区由市语委授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牌。(二)评估的实施步骤。1.县、区做好迎评工作。(1)广泛宣传《语言文字法》,组织评估范围内的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人人了解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的内容和要求。(2)制定方案。县、区政府及语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县、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将迎检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语委。(3)自查自评。县、区依据《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工作。(4)申请评估。各单位自查自评整改以后,由县、区语委把关,在确认本县、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后,在评估前1个月由县、区政府向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2.市语委组织实地评估,自治区语委督查评估过程。(1)市语委接到受评县、区的评估申请后,审阅自评自查报告,认定该县、区基本具备接受评估的条件后,制定出评估方案,并于评估前3周书面报告自治区语委;经自治区语委同意后,由市语委于评估前10天通知受评县、区政府。(2)市语委组成评估团,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自治区语委将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指导。(3)评估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市语委将受评县、区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语委。(4)自治区语委对评估操作程序和评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复。(5)市语委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授予达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3.实地评估时间:每个县、区的评估时间为2天。(三)实地评估的程序。1.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2.查阅受评估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3.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并进行有关测试;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5.汇总评分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五、保障措施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强化政府的统筹力度,才能确保达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语委办,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调整)语委、语委办及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县、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迎评工作。2.成立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县、区政府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大力宣传《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在检查、评比、指导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自查、自评、创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语言文字的各种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三)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县、区政府要以《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细则》为依据,组织迎评工作。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管理工作情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作为迎评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指标,认真落实。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加强宣传和引导。附件北海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李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张玲副市长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邱灼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成员:廖佩才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李才能市教育局副局长冯廷光市人事局副局长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朱起伟市广电局副局长明星朗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冯庆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马林市工商局副局长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才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速度、非常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住房消费1.放宽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凡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20%计,最长年限延长至购房者退休后5年。允许符合条件的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3.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1套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住房的,可申请办理3人(购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北海市区户籍。二、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4.实施累进递增奖励。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经营性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给予累进递增奖励。1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竞得成交价减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税费后部分,下同)的1%;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2%;200亩以上(含200亩)、5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3%;500亩以上(含500亩)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5%。奖励资金在用地单位按成交确认价全额上缴财政,且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兑现,分期开发的按预售许可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兑现。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五星级酒店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5.补贴项目配套费用。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开工,且封顶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补贴部分项目配套费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补贴资金待项目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封顶的项目,且在该期间完成建安投资量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业主在本《措施》下发之日至封顶之日期间因该投资量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予以奖励。6.实行贷款贴息。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开发商在本市金融机构的新增开发贷款、且用于北海市区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并完成相应贷款额50%以上的投资量,予以贴补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7.优先安排市政配套。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项目优先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市政配套。周边市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其投入部分由市政府按协议约定(协议必须明确项目进度)分期偿还。8.鼓励整合土地成片开发。允许相邻土地联合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报建。符合第5、6、7条规定的,按第5、6、7条执行。9.加快未开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措施》下发之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土地,至今未开发建设、用地单位无能力或无意向开发的,用地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市国土资源局按该地块原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座落对应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该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现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公开出让,出让所得作为出让金上缴市财政,扣除应补缴的土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差价款和出让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出让金的60%作为土地收储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给原用地单位。10.允许土地使用权置换。由于政府原因如征地补偿未到位等问题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置换土地。11.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签订限期(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发协议后,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转让。此条款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12.适当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招拍挂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金额支付70%的价款(含定金)、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剩余价款、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由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调整剩余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剩余款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滞纳金),可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开发商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又未按本条款规定申请延期的,由国土资源局依照《成交确定书》的有关约定依法处理。三、简化行政审批13.清理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清理房地产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实行项目控制,分期建设的项目,不要求每期均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14.限时办结,并联审批。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继续压缩审批时间和技术服务时间,实行限时办结,推行并联审批。各项行政审批时限及流程详见《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四、规范税费征收标准和时点15.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统一重新核准。在用地单位作出限期缴清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意用地单位缓缴人防费、墙改费,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且最长不能超过一年。16.统一商品房交易税收征收标准。对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按合同成交价计征税金,对合同成交价明显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同类商品房价格计征税金;对二手住房计征税金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同一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商品房交易实行先税后证。交易契税的征收时点统一确定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其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凭有关税收完税凭证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7.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18.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最高限额模式缴纳。企业在建工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累计达到或超过80万元时,企业作出书面联保承诺后可不再缴纳。对2年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诚信企业,经核实批准后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五、开展宣传促销活动19.定期开展城市推介活动。市政府定期赴外或利用各种节庆、会议开展城市推介活动,宣传北海的宜居环境、发展优势和美好前景。鼓励和支持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会展、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在我市举办,拉动房地产需求。20.整合资源,整体促销。充分发挥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对北海房地产的整体包装宣传策划,分期分批选择国内重点地区和城市进行促销宣传推介。21.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的状况和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以及涉房消费中的投诉类问题,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六、本《措施》适用于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行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下发之前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以为本《措施》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实施。七、本《措施》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49号附表.doc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海市环保局二○○九年六月十七日)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法推进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市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落实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房管、财政、农林、旅游、交通、园林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具体目录见附件1);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目录见附件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三、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说明和报告书。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关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要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四、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一)对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草案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二)对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及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3.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4.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下列文件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1.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3.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4.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未附送环境影响上述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三)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五、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划审批机关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积极采纳改进措施建议,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号)执行。附件1:北海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别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三、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四、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五、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六、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一)商品林造林规划(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七、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一)能源重点专项规划(二)电力发展规划八、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九、城市建设指导性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城镇体系规划(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矿产资源勘察规划附件2:北海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类别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水产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等发展规划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一)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二)流域水电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一)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二)跨流域调水规划(三)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四、交通有关专项规划(一)市级内河航运专项规划(二)市港口、码头专项规划(三)地方铁路、场站专项规划五、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城市排水、供水、供热、燃气、公交、环卫等城市专项规划六、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七、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着力改造我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09〕45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最佳人居环境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塑造城市形象和品牌,增加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全面推进我市开放开发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今明两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总目标按规定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根据北办发〔2009〕45号文的要求,2011年初我市必须申报国家园林城市。按照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我市的各项指标离标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详见附表一《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考核指标初步摸底情况》),城市绿化面积总量还缺1096.24公顷。因此,必须争分夺秒,集中精力在2009年、2010年两年时间内在城市规划建成区新建一批绿地,改造一批绿地,绿化一批街巷,美化一批庭院,新增绿地面积1096.24公顷以上,其中公园绿地351.24公顷;防护绿地475公顷;附属绿地270公顷(详见附表二《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内容及资金计划表》)。使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国家园林城市基本指标50-100万人口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绿地率33%,人均公园绿地8平方米/人;我市2008年指标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4.29%,绿地率20.61%,人均公园绿地2.89平方米/人)。为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达标,有关部门要把好关,一定要做到项目的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同步。要因地制宜,抓好城乡结合部的绿化。见缝插针,消灭老城区小街小巷的绿化死角,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在此基础上,完善其他考核指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三、年度创建工作目标(一)2009年度。建成区增加绿地549.87公顷,其中公园绿地164.87公顷,防护绿地240公顷,附属绿地145公顷,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1.87%、28.11%、5.54平方米〔建成区面积由规划局根据《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推算提供2009年为70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数量按年均递增2万人估算,2009年为60万人〕,对原有公园、广场进行改造,使公园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达到70%以上,广场绿地率达到60%;对迎宾大道、机场路、北京路、北海大道等干道进行改造,使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5%。做好北海银滩、金海湾红树林旅游区、冯家江改造及整治实施工作,达到中国人居环境范例的评审标准。同时对《北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编,制订《北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开展城市绿化状况调查,完成我市与国家园林城市评审相关指标数据的摸底,并开始实施达标工作。市政设施等方面,2009年要使燃气普及率达到74.26%;2009年增加公交车辆300辆,使万人拥有8辆,公交出行率达到6%以上;增加道路机械清扫车辆3辆,使道路机械清扫率达20%;增加公厕60座,使万人拥有公厕2.32座。(二)2010年度。建成区新增绿地546.37公顷,其中公园绿地186.37公顷,防护绿地235公顷,附属绿地125公顷,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8.72%、34.92%、8.37平方米(建成区面积由规划局根据《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推算提供2010年为72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数量按年均递增2万人估算,2010年为62万人),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同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的其他相关指标开展达标工作。市政设施等方面,2010年要使燃气普及率达到91.89%;2010年要增加公交车辆141辆,使万人拥有10辆以上,使公交出行率达到15%以上;更换道路机械清扫车辆2辆,使道路机械(正常使用)清扫率达20%;增加公厕109座,使万人拥有公厕4座;通过努力使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使全市新建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达50%以上。(三)2011年4月-5月向自治区建设厅、国家建设部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四、实施步骤(一)领导机构。为加快推动创城活动的开展,成立北海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刘宏武副市长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铭钊市建委主任成员:由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绿委办、市工商局、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公司、市城投公司、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北海高新区管委会、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设办公室及13个职能小组(见附表三《各小组职能分工及责任单位建议名单》),工作人员从各单位抽调,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主任:陈铭钊兼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李东风市林业局局长罗星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海洋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刘栋才市园林局局长(二)工作任务。1.市规划局:负责完成《北海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制订《北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负责市区规划建成区新增绿地特别是达标需要增加的1096.24公顷绿地的规划设计落实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可供绿化的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对单位庭院及住宅区规划设计绿化指标严格把关,绿化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否则不予报建或不予竣工验收。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可供绿化的闲置土地情况,组织新增绿地的征地报批,指导和配合辖区政府开展征地调查及批后实施工作。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专项资金到位。及时拨付经批准后对现有公园、绿地和道路的绿化改造资金,并根据城市绿化管护面积的增长及管护强度的增大逐步适当增加城市绿化维护经费。4.市林业局:负责实施由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土地部门落实土地的新增加防护绿地(150公顷)中明确为林业局负责部分的建设任务。如:防风林地的建设,抓好冠头岭公园建设及改造,抓好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提高苗木自给率,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确保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5.市绿委办:负责做好全市义务植树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精心组织并认真落实,确保义务植树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努力提高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使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负责全市单位庭院、学校、各开发区的绿化达标活动及闲置土地绿化工作,并组织全市园林式单位的评选工作。6.市银滩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大银滩旅游区范围(包括东、中、西区)园林绿化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园林设计、各项工程设计委托以及作为业主负责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风景园林所签定在大银滩范围内相关工作内容的合同。近期组织实施冯家江的改造项目。7.市旅委:负责辖区内新增绿地的建设(主要是金海湾、北海银滩100公顷海防红树林的建设)。并做好北海银滩、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园林绿化改造及整治,提高管理质量及水平,短期内见效。8.海城区政府:负责新增绿地(包括铁路北面面积约110公顷的沿线防护绿地)中属于管辖范围内土地的征用、拆迁或租用,以及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小街小巷及街巷小型绿地的绿化改造,在老城区推广拆墙透绿,垂直绿化,窗台绿化,见缝插绿,消灭绿化死角。使城区街巷绿化普及率超过80%。9.银海区政府:负责新增绿地(包括铁路南面面积约105公顷的沿线防护绿地)中属于管辖范围内土地的征用、拆迁或租用,以及建设管理等工作。搞好城乡结合部绿化。使街巷绿化普及率两年内超过80%。10.市建委:负责市区新增加351.24公顷公园绿地和西南大道机场路等120公顷的道路绿化建设及创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相关工作的组织、督促落实,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房地产开发小区按规划做好绿化配套及改造工作,与绿委办一起负责落实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建设任务。修编园林绿化法规并监督实施。11.市园林局:负责做好市中心区道路路树的补植,原有公园、广场及主干道的绿化改造,以及配合市建委实施市区公共绿地、新建道路的绿化建设,配合市绿委办做好相关工作。为海城区小街小巷绿化美化提供技术帮助。做好创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具体工作。12.市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沿线防护绿带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已成型的道路建筑提档升绿,多种乔木,努力提高现有道路绿化覆盖率及生态景观效应。13.发挥专业队伍和社会参与作用,深入持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社会团体要积极参加绿化建设,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多种树,少种草,适地适树,增加绿量,改善城市气候条件及生态环境。14.各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的单位做好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确保全市“园林单位”达60%以上和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三)资金来源。1.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配套绿化,原有公园、广场、主干道的改造及冠头岭森林公园树种改造由市级财政及积极争取自治区资金支持投入。2.开发小区(居住区)的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投入,城市新建区开发项目(含单位建设)绿化用地不能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建项目(含单位改造)绿化用地不能低于25%,并使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3.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庭院绿化不达标的,从财政下拨的公用支出经费或上缴返还经费中扣除相应的绿化经费,由专业部门代为完成。工业园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的配套绿化由各区管委会自筹资金完成。4.小街小巷绿化美化改造,由海城区、银海区政府筹措资金完成。5.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各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申请专项资金、发动社会投入等增加园林绿化建设投入。6.充分发动社会投入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工作,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实力的企业开展捐赠资金,认养绿地或古树名木等活动。(四)活动安排。1.加强领导。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检查进度、通报情况,编制简报,督促、部署任务。2.加强宣传。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宣传工作应贯穿整个创建活动的全过程。3.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分解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分配的任务。4.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时间安排。在努力实施市区今明两年创城园林绿化工作目标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其他有关工作。——2009年4月份完成创城工作机构的组建。——2009年4月至6月,完成国家园林城相关指标的摸底调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制定实施计划,下达任务到各单位组织实施。——2009年7月底前,对相关指标的责任单位进行第一次检查,查漏补缺,继续完善。以后继续定期进行检查,直至达标。——2009年年底,对相关指标的责任单位进行第二次检查,找出差距,限期整改。——2010年1月份,市政府组织检查2009年各职能小组及各单位完成年度创建工作目标情况。——2010年7月,继续对相关指标单位进行第三次检查,对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问责并限期其完成。——2010年12月,对相关指标单位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组织进行全市自检。——2011年4月开始进行申报材料的编写、印刷、制作、申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为切实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加大金融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紧紧抓住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有利时机,扎实推进“项目发展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花大力气整治金融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制度环境和执法环境等微观金融生态环境,大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二、工作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生态环境的好与否是决定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要从现在开始治理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力争用2—3年时间,把我市打造成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最优城市之一。总体工作目标是:通过2—3年的金融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市金融资产总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司法环境显著改善,银企关系和谐融洽,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实现金融实力不断增强,金融服务不断优化,金融投入不断增加,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建立起维护全市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今年的具体目标是:一是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我市2009年信贷投放增量46亿元的建议目标,争取驻市各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上有较大提高;二是实施“引金入北”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引入有资金实力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等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年内争取至1—2家银行在北海设立二级分行;三是重点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大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使得我市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实现较大幅度“双降”;四是帮助部分上市公司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完成重整,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孙大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文政副市长成员: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贤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壮检察院副检察长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唐倩市司法局副局长包能华市法制办副主任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忠东市经委副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陈萍华市财政局调研员朱起伟市广电局副局长覃乃煌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魏玉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屈宝林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黄陶北海银监分局副局长黄火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陈林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副行长刘道萍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副行长文华工商银行北海分行副行长杨志明农发行北海市分行副行长李春儒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副行长杨兴来建设银行风险主管陈锡荣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组织工作实施,开展督办检查,切实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二)集中开展社会信用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多部门联动,开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攻坚战。制订相应的不良资产清收方案,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采取“一户一策”、“一户一案”等方式,重点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大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利用企业重组、把不良债权变股权、对不良债权实施托管或者转变为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措施和手段,使我市不良贷款及比率大幅下降。同时,对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不尽责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二是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追讨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集中时间开展由政府造势、银行追讨、法院配合、媒体曝光的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活动。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逃废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由司法部门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非法的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对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骗贷行为。三是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辖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促进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征信管理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便利企业融资、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辖区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由市经委牵头筹建担保公司,由市农业局牵头筹建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同时充分发挥民间担保公司的作用,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企业难贷款”与“银行贷款难”的现实问题;今年上半年争取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探索和积累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办法、新途经和新经验。进一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虚假验证、虚假评估行为。四是打造“诚信北海”城市品牌,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以人民银行征信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为核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辟专题、专栏,金融部门在营业网点设立宣传专栏,各有关部门利用论坛、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各阶层积极宣传“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信用理念,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营造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并在社会广泛开展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主题的交流讨论活动,围绕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方法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三)实施“引金入北”工程,健全和完善银行业金融体系。一是尽快研究出台加快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北海的配套措施,落实办公用地、网点设置、公共服务、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各类银行机构进驻北海的吸引力。二是重点争取广西北部湾银行进驻北海,力争引入已进驻广西的光大、浦发、华夏、兴业等股份制银行在北海增设异地支行,高效率做好各项准入审批和服务。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2家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三是加快推进现有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的调整优化。把经营立足点放在集约化经营上,在合理调整优化现有网点布局的基础上,不断延伸服务触角,在新开发商业区、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形成覆盖全市各个领域、地域的经营网络框架。(四)加强对金融业的保护与支持,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优化执法环境,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全面清理金融积案,加大涉及金融案件的审结和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同时,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二是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组织开展在反洗钱、打击逃废债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技能,预防和打击侵害金融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三是加强与金融生态环境有关的政策体系建设,建立信贷激励机制,制订新形势下的鼓励信贷投放的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增加地方经济信贷投放的积极性;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清理与金融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银行业经营负担。四是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机制和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评价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实行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五)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加强政银企之间的沟通协作一是建立政银企长期合作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建立健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经济发展情况和重大经济决策,了解和帮助解决金融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调金融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切实为金融机构排忧解难。二是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促进银行与企业、项目的有效对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和资金需求资料库,建立和完善相关网站,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源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及时作出反馈。市发改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项目推介会或政银企项目洽谈会,为银行提供更多的信贷选择机会。(六)加快我市投融资平台建设,迅速壮大我市投融资平台实力。充分发挥银投、城投、路港和旅游集团等投融资平台作用,创新融资手段,扩大融资规模,争取年内融资30亿以上。整合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实力;改革投融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监管,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尽快形成良性发展机制。(七)加快推进部分上市公司重组,继续大力培育企业上市。大力推进部分上市公司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上市公司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步伐,重点推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等新经济形态的企业作为推荐上市的后备企业,积极物色推荐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扶持政策,为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环境。(八)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多种融资工具。进一步壮大资产规模,争取上级行在授信额度上有较大提高;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多种融资工具,如信托、债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满足各种不同融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给予项目发展提供更多的技术指导和经营管理经验支持。(九)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发展”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加强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我市保险业要紧紧围绕我市扩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增长、加强“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心任务,加快重点领域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重点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我市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提供全方面的保险保障;积极发展责任保险,逐步在高危行业、公共聚集场所等领域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四、工作要求(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搞好本单位本部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大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树立政府信誉,协调并积极组织研究和做好推动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2010年起,要在市辖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方案中增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项目,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内容进行了分类量化设置,分为信用村镇建设、县区推荐项目的贷款发放率和回收率、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情况、金融债权案件胜诉率执行率、企业和银行对县区金融环境评价等五个考评项目,考评得分计入全年业绩进行考核。(二)落实职责,形成社会合力。市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委、、法制办、商务局及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结合本部门相关金融生态建设实际,清理过去形成的、确实不利于金融生态建设的各种行业规定、办法,并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应措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正确处理风险防范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改进授权授信管理,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创新信贷方式,加大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政策倾斜和信贷支持力度。二是深化金融企业改革,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树立金融机构诚信形象。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实现经营机制转换,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意识,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