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今年二月在全国省长会议上,国务院已正式下达了我区一九八八年向中央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外汇额度挂帐数国务院也已核定。广西地处沿海,与广东相邻,靠近港澳和东南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实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条件十分有利,是振兴广西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机遇。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作出以下决定: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一)承包的对象: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含防城港区管理委员会)及自治区各外贸公司(含专业、工贸、地方公司、口岸公司)为承包单位。(二)承包的指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和自治区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等指标,分解核给各承包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三)出口商品划分:地市主要经营本地市生产的出口商品,并负责提供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和对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的商品货源。自治区各外贸公司重点经营原外贸投资和扶持的基地商品;对外已签订长期协议又不便于分割的商品;零星分散需要集中进行特殊加工拼配的商品;中央规定需统一对外成交的商品;部分需要统一办理进料加工的商品。(四)经营方式: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出口以及转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有条件自营出口的地市,经上报批准后,可以成立相应的进出口贸易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营进出口贸易。鼓励有条件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公司,经报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可向所在地市政府承包,或向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对于出口生产企业与区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之间的联营或联合,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不要进行干预。鉴于目前我区各县独立经营出口条件不足,因此,各地、市一般的不要把外贸四项指标切块分包到县,但各县可以分配收购上调任务。二、对各级外贸机构的管理。(1)自治区外贸在各地、市、县的外贸机构及所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除外)下放所在地、市、县管理,并与区各外贸公司在财务上脱钩,与当地财政挂钩。国有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由原单位继续使用和管理,其所有权的处理按财政部、经贸部的规定办理(待下文)。债权债务和库存商品,根据1987年年终会计决算划转移交。(2)与公司脱钩的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梧州集团公司、广州代理公司、深圳、湛江办事处,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财务上与自治区财政挂钩,区经贸委行使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防城口岸与区公司挂钩,逐步创造条件,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过渡。(3)还没有下放我区管理、财务仍与总公司挂钩的区包装公司、基地建设公司、外运公司和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公司(如有色金属公司等)及其所属企业,其隶属关系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财务关系不变。三、从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根据中央对外汇额度实行冻结挂帐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决定对我区一九八七年底前的外汇余额全部挂帐冻结,分两期上划中央,不足上划中央部分,从今年我区出口创汇中扣回补足(附件一)。挂帐后剩余的外汇额度和一九八八年结算分拨清楚后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挂帐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外管分局及其支局负责。同时各地、市应切实加强自有外汇的综合平衡,搞好自有外汇的分配和使用方向的引导,提高外汇使用效益。四、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有关银行结汇。自治区和各地外汇管理部门要设立外汇总帐和待解中央、自治区及承包单位外汇留成帐户。各承包单位在包干基数内按月平均比例先扣交中央、自治区应得的外汇,然后才按比例分留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如承包单位当月上交不足,从其留成外汇中补足,以确保上缴外汇基数。根据各承包单位上缴的现汇额度,自治区相应给承包单位拨付出口补贴金额。各承包单位超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额度中应上交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由各地外管部门按季结算上交区外管局收入相应的外汇帐户,年终多退少补。五、调整外汇分成比例,为增强各承包单位的活力,有利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我区现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超计划出口的外汇留成,在完成承包上缴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附件二)。六、大力推行进口代理制。实行进口代理作价和盈亏包干的办法。一九八八年对中央进口商品的具体承包和补贴办法,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对使用自有外汇的进口,一律由用户自负盈亏。用户可自由选择和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进口。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办理全区外汇调剂业务。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按规定批准的其它外汇,均可进入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区计委、区外管理局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好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八、国家下达我区的各项承包指标都是指令性计划。各地、市及其它承包单位都要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外贸进出口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和外汇收支平衡计划,报区计委和经贸委审核汇总,并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计委、经贸委对各地、市及其它承包单位的各项业务负责督促检查。地市外汇收支计划,各地市政府应自行平衡,不得透支。九、大量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加快“两头在外”的步伐,实行“大进大出”。各地市县经贸机构可增挂“加工装配业务办公室”牌子,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从内部抽出专人负责抓好这项业务。海关要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简化监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增设货物起运点。今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均由经营单位直接同工厂挂钩,减少层次,不搞中间环节的加成、加利和加费。为了鼓励“以进养出”,除自治区掌握的进料加工出口的周转基金,择优安排使用以外,各承包单位也要使用自有外汇建立进料加工出口的周转基金。十、加快出口生产基地建设步伐,增强出口后劲。各承包单位要花力气抓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各地每年在盈利和留成外汇中挤出一部分作为扩大出口生产基地建设资金,要把基地建设同利用外资和技术改造紧密结合,要重视发挥我区科技成果在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区基地建设公司要积极帮助各地搞好基地建设,力争在短期内建设一批投资少、创汇多、见效快的出口生产基地,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加速改变我区出口商品结构。十一、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对于优化我区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振兴我区机电工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国家在外汇留成、出口成本核算和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将继续扶持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各地市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领导,尽快把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促上去。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外贸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外贸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计划、工业、农业、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保险、海关、物价等各个方面,有关政策措施要尽快配套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在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各级政府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协调,精心指导。各外贸公司和口岸公司要主动帮助地市承包单位搞好客户交接和加强业务指导,切实防止互相扯皮,互相制约,造成工作脱节的现象,确保承包计划的完成。为了使外贸出口工作不致脱节,影响今年出口任务的完成,今年出口工作采取各专业进出口分、支公司与各地、市联营出口,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办法,各地、市承担分包任务不变。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区经贸委要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今后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我区外贸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上,注意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加强督促检查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加强宏观调节、审计监督、信息网络、计划统计和财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各承包单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创造条件。十四、承包后区各类外贸公司的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改革中转变职能。除努力完成本公司的承包任务外,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进出代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开拓国际市场,建立海外企业,扩大销售网点,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服务。同时,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同有关生产企业联营,参股合营,努力开发新品种,兴办出口基地等,把公司办成综合型、多功能、国际化的企业。十五、实行承包的地市,海关、商检、银行、邮政等部门要同步配套,需要设置配套机构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承包单位开展进出口业务需要的业务干部要尽快解决,需要借调必要的业务骨干,区各外贸公司,口岸集团公司需要大力支持;鼓励身体尚好的离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外贸老同志到地市承包单位帮助工作。为适应对外开展业务,区经贸委要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种专业短训班,加速外贸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六、加强协调,统一对外。各承包地市的出口货源,原则上在本地市范围内组织收购;同时鼓励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严禁互相抬价抢购,互挖墙脚,人为地扩大出口亏损。各承包单位之间可以建立联办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发展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货源。各承包单位在对外业务中,要服从国家出口价格管理、市场管理,执行客户政策和国别政策,防止政出多门,自乱阵脚,肥水外流。十七、本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自治区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照本决定执行。关于留成外汇额度挂帐的处理办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出口计划、收汇基数、上缴国家外汇基数和基数内出口补贴四项指标直接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承包,一定三年不变。这是外贸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发展,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将起重要作用。为了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用汇指标,各地、各企业的分成外汇可以全部使用。对于各地原有的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这是关系外贸体制改革,关系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中央分配我区外汇额度挂帐数分两期上划中央:第一期于今年三月底上划;第二期于今年十月底上划。而我区一九八七年底外汇额度余额全部挂帐还差三千多万美元,这部分差额要由今年创汇入中弥补。鉴于这一实际情况,确定1987年底的外汇额度余额全部挂帐冻结,所有有外汇额度的单位,1988年1月1日一律从零开始。凡受委托代理进口单位被挂帐的数额中,属委托进口单位的外汇,由委托进口单位承担。二、从今年初至现在,有借支外汇额度的对外,凡有创汇能力者,应从今年的创汇收入中扣还,创汇不足或不创汇的单位,则按放开后的调剂外汇价格,交还人民币。三、从一九八五年以来,有些单位向自治区外管部门借支了一部分外汇额度,截至一九八七年底,借支余额为3700多万美元。鉴于中央对原有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的新情况,经研究确定,凡一九八七年底以前欠自治区外管部门外汇额度的单位,确无力归还外汇额度的,可按一美元补一元人民币的比例于今年六月底前归还人民币,过期不交者,则按现行调剂价扣收人民币或外汇额度。四、中央分配我区外汇挂帐数额中,包括有些单位以人民币调剂进来的外汇额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对确有困难者,可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五、第二批上划挂帐数,按今年创汇留成比例分月扣留,由自治区外汇管理局按时集中上划。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分成和核拨办法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实行新的分成办法: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和收汇计划为基础,分别核定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一律按扣除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后的净创汇额度计算)。在基数内的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出口补贴(包括出口奖励金)。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二、各承包单位的出口经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类外公司、口岸集团公司和各地市承包出口与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经同级经贸委(局)审核后,交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根据银行有关结汇、付费凭证复核,将净收汇额度存入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外汇管理分局从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中,按月扣除我区向国家承包的上缴外汇额度和自治区应得的外汇额度。当月未完成应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额度以前,外汇管理分局不得办理地、市县政府和企业留成外汇分成。三、全区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除后面条款有特殊规定者外,按照出口收汇全额留归我区50%计算,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10%;地、市、县人民政府分成5%;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分成35%,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等具体情况协商兑现。由我区提供出口货源,属于各外贸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不下放的部分工贸总公司承包经营的出口商品,其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应返还给地方的留成也按此分成办法执行。四、各类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中,下列几种情况执行特殊的分成规定,自治区不参与分成:1、“三资企业”产品属于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收汇,全额留归“三资企业”,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外汇平衡;2、为鼓励发展“三来一补”大进大出,按出口净创汇额,上缴中央10%,留归各地、市、县及出口经营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90%;3、砖瓦灰砂石出口创汇收入,按国家特许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4、轻工、工艺、服装三个外贸改革试点行业,其出口商品净创汇收入,上缴中央30%。留归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70%,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协商兑现;5、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35%。留归地方65%中:为出口生产企业集中进口料件用汇30%;出口生产企业20%;出口经营企业10%;各地、市、县人民政府5%。五、各承包单位(包括三个试点行业)超过所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增加出口创汇,按中央规定机电产品全额留归地方,一般商品80%留归地方,盈亏和出口奖励金由各承包单位自负。留归地方的外汇,自治区均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各承包单位。超计划出口收汇,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年终多退少补。六、全区地方留成贸易外汇分成,均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汇总审核,由区外汇管理分局复审核拨。区经贸委和区外汇管理局应按月将有关出口收汇计划进度、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以及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情况统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计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创汇、用汇计划平衡。区财政厅和经贸委根据区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已经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汇额度凭证,及时核拨相应的出口补贴人民币。七、各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按留成政策所得的分成外汇,均包括现汇收入和记帐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出口收汇基数内的记帐贸易外汇留成:现汇占40%;记帐外汇占60%,并按分成所得的记帐外汇,承担相应进口任务。八、在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保证完成全区挂帐上划外汇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各出口生产企业、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分成收入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有偿使用和参与外汇交易市场调剂。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分成的外汇实行有偿使用收入的资金,将集中用于发展全区外贸事业。同时,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对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九、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口商品创汇收入,实行新的地方留成外汇分成办法,同时取消过去有关地方留成外汇分成的各项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 区侨办、区建委、区建材局、区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区侨办反映。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一九八0年三月国务院《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发〔1980〕61号)下发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建材工业局、中国银行为总结经验,推动侨房建设工作,一九八六年七月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重点地区侨房工作会议,我区农房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应邀出席会议。会后区经委、侨办、计委、建委、统战部、外汇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物资局、建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建材局、农房公司等十二个单位举行了侨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广州会议精神和要求以及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就我区侨房建设工作进行了回顾,并找出了差距。会议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下发后,我区各地有关部门在侨房建设中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管理分工配合不够密切,侨汇分成不够明确,政策规定不够具体,侨房建设的速度与广东、福建两大侨乡相比仍属稍慢的。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侨房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提出几条具体工作意见:一、加强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侨眷集居、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城市。可以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我区是全国三大侨乡之一,是侨房建设重点地区,建议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市、县要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不成立专门机构的,侨办要指定有人负责,以加强侨房建设工作指导。二、侨房建设的业务分工各地侨办负责受理桥户购、建房屋的申请,组织集资,编制侨房建设规划与计划,报同级计委、建委审批,并编入年度基建和施工计划,专项下达,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各级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侨房建设投资搞好小区规划,侨房设计,建筑施工,市政配套工程,绿化等工作;各级土地部门负责按手续划拨侨房建设用地;银行负责建筑侨汇存款和付款,也可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购、建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侨汇分成。三、侨房建设的方式由各地侨办委托当地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由各地侨办或侨户直接向当地房管部门、房屋开发和农房侨房公司等单位直接购买。当地施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也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开发公司、农房侨房公司和其他施工单位建设,但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经颁发的有关征地、拆迁、设计、招投标、综合开发等城建管理的规定。承建侨房的方式,可以采取总承包、分部承包、代建等多种办法。各方都要履行承包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四、侨房建设的计价收费原则要合理确定侨汇建房的造价与费用。侨房的造价与费用含下列内容:1、住宅建筑造价,按当地计价规定计算。2、小区范围内的给、排水,道路、配电,绿化等按实计算或摊销。3、征地拆迁费按实际发生计算。4、住宅和小区勘探设计费按规定收取或摊销。5、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税、配套费等按规定计算。6、筹集行政管理费用不超过3%。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因所在地段、层次、朝向及环境的不同,允许有价格级差。五、关于侨汇在城镇建房的户口问题为方便华侨、归侨安居乐业,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实行如下规定:凡在五个区辖市用侨汇建房达五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九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凡在地辖市、县镇用侨汇建房达三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六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侨房建设的实际投资额以银行结算为准。严禁以侨房建设搞户口买卖。现居海外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回我区城镇建房养老金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当地政府批准。六、关于侨汇建房的粮食供应问题按照第五点通过农转非办理户口迁入之后,由当地粮食部门按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粮油,所增加的粮油销售指标,在当地包干的销售指标内解决。七、侨汇建房的侨汇分成按照《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侨汇按实际总收入的40%留地方。为推动侨房建设的开展,留地方的40%外汇分成,原则上15%左右给所在市、县,25%左右给承建侨房的施工或售房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政府定。分成的外汇可跨年度使用,国内建筑材料供应不足时,可委托当地外贸部门进口。今后,国家如提高侨汇留成比例,其分配比例也相应提高。八、房地管理用侨汇建、购住宅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房主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费、税由发给产权证之日起计征。房屋可以在当地出售、交换、允许继承、赠与,但产权转移必须经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侨眷出国,房屋可以委托亲友或房管部门代管。空闲房屋自愿出租的,要按政策规定出租。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供销社担负的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支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一、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办好供销社1、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自愿、互利、平等、民主、服务”合作经济的原则,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健全社章,按社章办事,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问题,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将现行理、监事会分设的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地改为社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层社管委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应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主任实行聘任制和负责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营制度。2、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投资带劳等多种形式集资,联办企业;同时要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逐步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3、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仍要积极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含农副土特产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阻挠。对于储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必要的化肥储备和销售,允许有季节性差价。为了保证国家购销任务顺利完成,食购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存、贷分户的供销社企业,在季度或月度贷款定额指标内,可以分次贷给,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多余的资金可随时归还银行贷款。4、供销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供销社代扣代征的税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代收、代征、代扣款项;对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供销社有权拒付。不得改变供销社的隶属关系,其财产、资金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国家依法保障供销社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二、进一步发挥供销社服务职能作用1、各级供销社要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轨道上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一要以县(市)为单位,抓住三、五项工、农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建立一批适当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二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三要积极与农户、经济联合体签订产销合同,加强服务;四要办好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部(站),开展技术培训活动。为扶持商品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基层社按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县以上联合社按上年农副产品纯销售额0.25%的比例在税前提取扶持商品生产周转基金。2、要积极发展社办工业。对供销社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原有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在基数内的照章纳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计征,按此办法执行到一九九0年。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工业企业,经县以上联社(含县)审查同意,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3、继续大力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进一步贯彻国发〔1987〕73号《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落实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以及利率照顾的政策。对48个贫困县,供销社扶持生产的周转基金要切实使用好,不足部分,列出扶持生产项目和需要资金数,报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解决。对地处中越边境的7个县、47个基层社,因业务不正常,企业亏损较大,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三、改革经营机制,搞活流通1、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逐步把各级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各级联合社是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经济联合体,既要扩大和确保社员社的自主权,又要实行联合,发挥群体优势。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实行联合经营,组织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让利于基层。联合社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专业公司和经营服务机构,是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对县以上各专业公司,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业务需要,应适当分细,或组建单项的专业公司。各专业公司要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2、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置。应按经济区在交通方便和商品集散中心的圩镇建立基层社,过去已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要逐步进行调整,对那些长期亏损、产不低债的基层社,要进行整顿。对少数“空壳社”经整顿后可恢复发展的,恢复经营初期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申请,县联社审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经过整顿后仍无效益的,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可以撤社留店,或宣布解散重新组合。对不设基层社的乡,所需化肥、农药、和扶持商品生产的工作,由县联社指定就近的基层社负责统筹安排。凡是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积极扩大批发业务,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发展同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努力办好综合服务部。继续整顿和发展农村双代店,扩大其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3、扩大经营,搞活流通。供销社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可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在五市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城,认真办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扩大批发业务,兴办一些大型综合商场、贸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性门店。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业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的工作,以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为适应开拓经营和扩大服务的需要,供销社各级企业折旧费按6.5%提取。简易建筑费由主管社审批,实报实销。从搞活流通出发,自一九八八年开始,企业可参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规定,在工业品、五金、糖烟酒、副食品等行业提取削价准备金,并专款专用,削价准备金三年为期,节余部分作为企业利润处理。业务活动费可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执行。供销社用银行贷款新增经营服务网点、装修门店、新办加工企业,投产使用后,允许企业在实现新增利润税前还贷。4、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农商、工商、商商、农工商的联合体或新的商业形式。对一些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品,要在销地和产地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组建专业化的企业集团和联合群体,进而扩大省、市间的经济协作。各级供销社横向联合的经济组织,同样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的规定,各部门要给予支持。5、搞好和发展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多创汇。各级供销社要与外贸部门紧密合作,切实抓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扩大出口货源,经营上可以与外贸联营,也可以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对各沿海港口,供销社要认真做好内联外合工作,利用港口的优势,积极开展经销、联销和为外贸代办出口等业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建立供销社系统的进出口外贸机构。积极兴办“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6、在加强纵横经济联系,发展企业集团的同时,报经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试办供销财务公司,按规定管理财务活动和资金调节;办理内部的转贷款业务,参加金融同业拆借。四、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积极推行和完善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这是一种比较适合供销社特点的责任制,它是由选举、招聘产生的经营者(主任、经理)对企业经营的全面承包。承包期就是任职期,承包指标就是任期目标。任期目标,应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经济效益、企业积累及其基本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工福利及其收入增长和企业安全等。主任、经理可将任期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经营单位,既把企业领导者的承包变成全体职工的承包,把企业领导者承担的风险变为全体职工共同分担,又与供销社的民主管理制度衔接起来,能更好地落实供销社的办社宗旨。承包基数要合理,一般按三年平均数,而且每年都应有一定的递增比例。税后留利,企业所得部分占60-70%,用于扩大流通和投入发展生产,30-4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主任(经理、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具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主任(经理、厂长)在任期内,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成绩显著者,其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个人全年收入的20至50%。主任(经理、厂长)任期届满,要经考核和审计后,始得连任或调离。2、进一步完善门店“三包”责任制。“三包”就是根据企业领导者的任期目标分解到各门店、柜组的指标和要求,实现“三包”,即包效益(购、销、利、费、转等多项经济指标)、包服务(执行政策、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为下级社服务)、包安全(资产的完整性和“四防”安全)。要从供销社的综合效益和群体行为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责、权、利相统一、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推行和完善以“三包”为内容的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完不成基数的,扣发门店负责人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和工资。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59号文件(即修改后的工业十二条)有关精神办理。职工劳动分红,不属奖金,不计奖金税。供销社系统职工工资分配,在服从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逐步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的前提下,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调资升级的时间和对象等,可根据承受能力由企业自由决定。3、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业和偏僻、微利以至亏损的小型零售门店,可向社员、集体试行租凭经营,租凭期一般为三年,承租者必须懂业务、会经营、善管理、守信用和有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有财力者担保。经签订租凭合同和公证处认可后,按合同执行。租凭企业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交奖金税,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试行办法,由区体改委、财政厅、供销社另行下达。4、供销社为开发当地资源或兴办大型企业,可向社会试行集资或股份制,农民、职工等均可集资入股。按股份比例派人参加企业管委会(或董事会)。股份制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对股份制,目前只宜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之。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含防城港区)五个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是:猪肉(禁食肉民族为相应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种。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五市统一为:猪肉2斤,大路菜15公斤,鲜蛋0.5公升,白糖0.5公斤。二、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基期价格:猪肉以1987年底的价格为准;大路菜、鲜蛋是有季节差价的食品,以1987年的同期价格为准,如同期价格极不正常,可适当调整;白糖以调整前的价格为准。对过去已经涨了价的,不能追算补贴。根据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的原则,确定我区五市开始出台时,对职工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个职工(含带瞻养系数)每月不得超过十元。今后根据当地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再适当调整补贴标准。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各市提前出台猪肉价格给职工的补贴,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三、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含民办教师),他们及其瞻养的家属,按一九八七年五市的职工平均瞻养人口系数1.8计算,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给予补贴。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按单人标准补贴的不带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5.6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战士伙食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根据我区的实际,补贴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和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掌握的原则是:1、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对职工的补贴款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具体进入成本多少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用留利支付的补贴款可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三资”企业职工的补贴款,由“三资”企业自行解决。2、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行解决。3、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补贴款原则上由本单位的经费结余、预算外资金和开展“双增双节”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予补贴。4、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人员的补贴款,按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该由哪一级财政负担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担。五、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原则上应将原来安排这些主要副食品的暗补资金收回。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各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资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补贴措施出台前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涨价、乱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六、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的适当补贴,先在五市试行。各县(市)、自治县是否实行补贴,以及补贴的品种和定量标准,由各县(市)、自治县根据当地这四种副食品的定量和物价水平,以及财力情况和企事业的消化能力,自行决定。但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的标准和金额,必须低于五市的水平。七、各地、市、县物价局负责对这些商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地采集和计算价格变动的情况。八、加强领导,做好出台前后的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主要副食品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抓好商品供应和市场管理,防止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和防止发生少数人囤积和抢购商品现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意见》和《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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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西南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意见》和中南五省区、二市经济技术协作第四次联席会议制定的《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以推动我区与西南、中南各省、市的联合与协作。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协作的意见西南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建立以来,西南各省、区、市之间日益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西南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使横向积极联合和协作更富成效,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36号),从五省区六方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分层次协调决策,推动多层次联合,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搞活经济。一、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联合和协作,有关各方应加强宏观指导,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从政策上鼓励联合,从法规上保障联合,对联合组织和协作项目,要大力扶持,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和协调有关政策。二、在中央和有关各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技术、资金、设备、产品、原材料、人才等优势,五省区六方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之间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鼓励建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尽可能优先考虑五省区六方范围内的合作,给联合协作以适当优惠,逐步建立、完善西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网络。三、为大力推进多层次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五省区六方商定了以下互惠办法:1、共同投资建设、改造的项目,按项目所在方的规定办理。其基建、技改投资规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中解决,纳入项目所在地投资计划,或由有关方协商解决,分别纳入投资计划。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亦可用土地、房屋、资备和技术入股。合资企业资金不足时,各投资方的银行应给予支持,优先纳入信贷计划。2、联合建设项目、外部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其土地征用费,项目所在方应多负担一些,具体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决定,并由项目所在方申请减收建筑税。对联合建设项目,项目所在方应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建筑材料、组织施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3、积极促进五省区六方资金融通,建立西南资金拆借市场,开展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业差相互融通,调剂余缺;积极开展五省区六方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五省区六方的银团贷款;相互开展代办业务;并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4、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方有关的银行应按联合组织的协议或合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结算上给予方便。对效益好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引进资金)达不到30%比例的,经银行批准可给予贷款,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应允其税前还贷。5、能源、交通设施方面和在“老、少、边、穷”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投产后各自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将所分利润继续用于联合开发的,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在经济开发区联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对开发区规定的优惠政策。6、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可和税务部门批准,两年试销期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可按有关各方部门商定的比例,向投资方财税部门返还一部分。7、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收入分成,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按自主权对待的地方,享受所在地的优惠政策。8、新成立的联合组织,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在工商登记、银行开户上应优先安排,抓紧办理。9、联合项目的分成产品或补偿产品,需要运回本地的,不受物资流向和各地地方规定的限制,由成都、柳州铁路局及有关交通部门及时运输。10、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尤其应以优惠政策促进人才向“老、少、边、穷”地区流动。11、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联合组织转让技术或以技术入股。如技术转让成功,应对中介者给予奖励,奖金由有关方商定。企业单位向经济联合组织转让的技术成果其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联合组织引进技术软件、委托咨询、人才培训所需补偿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12、一方到另一方独资兴办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条件外,还应给予更优惠的待遇,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13、开放市场,互不封锁,加强毗邻地区的商品交流,协调毗邻地区商品的购销价格。毗邻地区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各方物价。14、协调会内各方需要协进协出的资金、技术、物资及人才交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协调会内部需要,并给予适当优惠;协进协出物资在运输上应优先安排。四、五省区六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报外,各省、区、市经协办商得统计部门的同意,要负责项目的汇总统计和进度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凡以五省区六方名义举行的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经济联合或协作活动情况,主办方应通过本方经协办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主席方反映,同时通告协调会联络处。各方每年度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情况(包括在本方境内举办的企业、行业、地区间的协作活动情况),应以次年例会召开时间为准提前两个月,送协调会主席方,并抄送联络处。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席会各方共同商订以下互惠办法:一、在中央和各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技术、资金、设备、产品、原材料、人才等优势,中南五省区、二市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单位之间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均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鼓励建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积极发展科技与生产的联合,发展以名优产品的龙头的企业联合,发展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联合,发展出口创汇的联合,发展军工企业与民用品企业的联合,发展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联合,逐步扩大和完善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网络。二、对联席会内部各方之间互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其基建、技改投资规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中解决,优先纳入项目所在地投资计划;也可以由有关方共同协商相互调剂使用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分别纳入各方投资计划。三、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入股,也可用固定资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土地征用补偿费入股。联合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各方投资额合计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应由项目所在地一方申请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建筑税。四、联合兴办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国务院和各方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所在方应纳入相应的计划,在建设定点、设计、施工、地方材料供应、土地征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协议规定予以供应。五、跨省区的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六、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有关方的银行应按联合组织的协议和合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对效益好或属于出口创汇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引进资金)达不到30%比例的,经银行批准可发放特种贷款。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专用贷款,经各有关方的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润先还贷后交所得税。七、联合兴办的企业,如属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可按有关各方政府商定的比例,分别向投资方财税部门缴纳;对于利润分配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成,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八、联合开发能源,兴办交通设施以及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对到国家和各省(区)规定的重点扶贫县举办的经济联合项目所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九、凡各方互相投资兴办出口原料基地和扩大出口产品的联合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比同类其他联合企业延长1-2年;在利润、产品、留成外汇分成方面,外来投资方可得高于其投资比重的10%。各方可协商相互调剂、使用出口配额及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代理出口任务的受委托方收1-3%的手续费,留成外汇可按商定的比例分成,也可全部归委托方。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经济开发区和民族自治区联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当地给予的出口创汇收入分成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十、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省、自治区、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卖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局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从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用于新产品开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含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可从按规定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作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入股、商标入股、专利入股,所新增的利润,按股分红,或按单位产品付给一定的费用。消化吸收后的引进技术和设备,可付给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也可作为技术入股,由此而新增的利润按股分利。十一、大力促进组建区域内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对于企业向外省(区)扩散获得省(区)优以上的产品搞定牌生产的,其所获得的技术和商标转让费年收入共计在50万元以内的,2-3年内免征所得税;接受扩散的企业除按协议规定交技术转让和商标转让费外,还可以按出厂价格向转让单位提供一部分产品。十二、五省区、二市的一方所组织的中外旅游团体到另一方旅游地旅游或兴办合资旅游事业,应在场地、税收、价格、食宿、交通、游览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双方议定。十三、积极促进中南五省区、二市的资金融通,建立中南资金市场,开展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区域内部互相拆借的资金利率,可比区域外适当下浮或在收取管理费方面从优。积极开展五省区、二市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银团贷款;相互开展代办业务;并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十四、联合投资项目的分成产品或补偿产品,需要回本地的,可不受物资流向和各地地方规定的限制,由交通部门及时运输。十五、加强区域内的商品交流,互相开放市场。区域内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对重要的大宗商品、物资价格应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商品的购销价格并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物价。十六、区域内各方需要协进协出的资金、技术、物资及人才交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区域内部需要并优先安排运输。十七、各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报外,其产值可按联合各方所签合同议定比例计算,分别统计在本方所在地、所属地的产值中。十八、各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接受投资一方要有所在地金融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担保,并经各有关省、区、市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签证和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必须依约履行,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以及后来新颁发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影响。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投资各方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或双方同意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协调,协调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九、凡一方对中南五省区、二市以外的省、区、市有更优惠的政策规定时,其余各方均可享受。二十、本办法经中南五省区、二市第四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后一个月内由各方政府颁文施行。联席会各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若各方自定的有关规章与本办法相矛盾,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领导,充实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和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强制检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公布检定目录,切实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有关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这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对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贯彻实施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强计量法制管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区标准计量部门执行强制检定技术装备不足,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加之少数干部、群众计量法制观念不强,对执行强制检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强制检定措施不力,致使因计量不准确引起的经济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区强制检定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学习计量法律、法规,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对有关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二、各地、市、县、自治县根据自治区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强制检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公布检定目录。三、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中,第一批47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批32种,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第三批32种,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列入第二批或第三批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前实行强制检定,但必须事先公布于众。四、对一些当地数量少,检定技术要求高的强制检定的项目,由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统一规划,建立若干个检定复盖面跨地、市行政区划的强制检定点,有关地(市)应积极为建点提供条件。五、区、地、市、县标准计量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配备实施强制检定所需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分期划拨。检定面跨县(市),但在同一个地区(市)的强制检定点,所需的设施经费由该地(市)财政负责解决;检定面跨地(市)的,所需设施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协调解决。各地要本着因地制宜,避免重负建设的原则,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强制检定点,配备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六、各级标准计量局要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授权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计量局的规定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七、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强制检定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标准计量局要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项目名称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玻璃液体温温度计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石油闪点温温度计度计6、谷物水份谷物水份测测定仪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9、天平天平10、秤杆秤吊秤戥秤皮带秤项目名称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案秤电子秤台秤计价收费专地秤用秤行李秤邮政秤11、定量包售粮机定量包装机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轨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立式计量罐船舶计量仓计量罐车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15、燃油加油燃油加油机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蒸气流量计气体流量计液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三相电度表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项目名称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绝缘电阻测接地电阻量仪量仪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照射量计(含医用医用辐射源辐射源)38、电离辐射射线监测仪防护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激光能量计功率计激光功率计(含医用医用激光源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含医用超声功率计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项目名称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44、有害气体co分析仪分析仪co2分析仪sg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可见光分光红外分光度计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萤光分光计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萤光光电比色计计51、烟尘、粉烟尘测量仪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水质监测仪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呼出气体酒精酒精含量探测器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一日200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加大整治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绩效考核,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工作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好转,监管水平持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为:(一)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监管重心下移,基层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农村食品合格率得到提高;50%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50%的行政村建立群众监督网;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二)继续开展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全区生产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7%以内。(三)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有效遏制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争取年内我区饲料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都保持在98%以上。(四)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实施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五)全面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打击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推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制度;建立50个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工商所。(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全面遏制,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酒类流通管理实现新突破。(七)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以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食品卫生安全预警机制。三、整治重点和内容(一)突出重点,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1.将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把监管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2.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品店、代销点、小餐馆、饮食摊(点)和学校食堂的整治,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督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填补监管空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三绿工程”,鼓励名优食品下乡,引导农民科学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大对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1.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围绕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发展方向,重点制定我区名特优新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制定配套的产地环境条件和生产养殖技术规范、检验检疫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档案,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程记录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制度。2.加大对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一是深入开展对生产环境和投入品及生产过程的治理,年内完成2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二是杜绝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标准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加快推广应用高效、安全、经济型农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以及“三避”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三是强化饲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的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制止滥用、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和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行为。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网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部分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分中心建设,完善106个县(市、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在全区主要蔬菜生产乡镇新建15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工作站,形成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以蔬菜监测为突破口,开展快速定性监测和色谱定量检测,每个季度通报或公布一次监测结果。从源头确保上市蔬菜产品质量安全。4.开展畜牧产品、水产品使用违禁药品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例行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控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重点地区进行违禁药品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5.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努力创建名优农产品品牌。一是重点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力争年底全区产地认定面积累计突破1400万亩,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数量累计达到100个;二是加快实施品牌农业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区名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三)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1.严格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严格食品生产准入。全面实行巡访、回访、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按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大小、技术含量高低、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的高低、检验监管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的重点和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大米、面、油、酱油、醋、肉制品、奶制品、儿童制品进行专项抽检。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率,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做好南宁、柳州、桂林市的食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试点工作,建立1000个城市终端和500个乡镇终端,并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2.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和整治力度。集中突破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中小企业及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和食品制假售假活动屡禁不止的区域的整治力度,对重点嫌疑企业及造假窝点,在掌握违法证据后要组织力量突击查处。3.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案件及已查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危害生命健康的案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4.加大对名优食品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加大扶优扶强力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名牌;加强对名牌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名牌食品。(四)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1.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突出消费者申诉举报强烈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一是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二是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解决食品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三是以法定节日和中秋节食品安全检查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解决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问题。2.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企业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行为。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开展场厂、场地挂钩和创建放心食品店、放心食品市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二是继续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三是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行分类监管,提高食品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4.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刷制品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抓好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5.加强家畜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一是规范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强化家畜定点屠宰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实行肉品出厂(场)质量检验合格管理制度;二是提高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要达到95%以上,乡(镇)要达到92%以上;三是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四是进一步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2)严格酒类流通管理。一是继续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二是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饮店等场所的酒类产品尤其是散装白酒的监管力度,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1.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以及掺杂使假、制售“三无”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农村集贸市场临时性食品销售点,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2.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一是以南宁、柳州、桂林市为重点地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整治;二是结合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三是修订《广西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和规范全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3.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行为;二是推广餐饮具集中式消毒,重点向农村餐饮单位推广,建立和完善全区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网络,提高餐饮具抽检合格率;三是贯彻实施《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监督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对自办宴席特别是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监督。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一是向社会公告我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二是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建立保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制度;三是开展对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监督抽查,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5.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一是继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严肃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儿童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儿童食品专项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在儿童食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三是查处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六)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平台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形势,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水平。2.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交流和发布等工作;二是开通广西食品安全网站,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三是选择与群众饮食密切相关和高风险的品种进行检测监测,为食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系统、有效的依据;四是根据国家8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构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3.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促进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年底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对全区各地级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地级市要对辖区各县(市、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评价。4.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开展以建立“两档一制”为主要内容,以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为主要手段,以企业诚实守信为最终目的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8部门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探索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自治区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水产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七)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全区开展“关心食品、关爱健康”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我区优质食品,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出成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三)时间安排:1.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2006年12月10日前,各市要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3.2006年年底,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的通知
- 为了深化林业改革,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现印发各地贯彻执行。有条件的地、市、县,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也可逐步建立本级林业基金,并参照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拟订本地的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为使培育森林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林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林业基金的来源(一)按规定提取集中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二)自治区财政拨款用于造林营林资金。国家林业部下拨的用于发展林业和保护林业的资金。(三)银行贷款。(四)国营林场按规定上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资金。(五)林业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开发、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以及其他项目的纯收益。(六)采取有偿使用回收的林业资金。(七)农业开发投资中用于造林绿化的部分。(八)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林业的资金。二、林业基金使用范围(一)造林营林支出:(1)荒山荒地植树造林、飞播造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造林贷款贴息;(2)封山育林、幼林抚育及改造残次林;(3)种苗生产及良种繁育;(4)森林资源清查、建档、造林规划设计。(二)森林保护支出:(1)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装备及设施;(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源林、海防林管护;(3)改燃节柴补贴。(三)林业科研教育支出:(1)林业科研课题及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林业教育和技术辅导、培训。(四)更新改造支出:(1)林区维持再生产的道路、桥梁建设及其维修、改造、养护;(2)为改善木材水运条件进行局部河溪疏通整治、简易过坝及防洪设施;(3)伐区简易房屋、零星基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推广站、林业派出所、乡村林场建设补助;(4)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基础设施。(五)林政支出:(1)林政管理和办案经费;(2)林政机构、木材检查站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及人员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建设补助;(3)林业公安、林业检察、林业审判人员经费、装备及设施。(六)其它支出:(1)林业宣传;(2)经林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保护、发展林业的各种检查评比及奖励;(3)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补助。以上林业基金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对非生产性支出要严加控制。三、林业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成立自治区林业基金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领导和林业厅、财政厅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的林业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区林业厅。(二)林业基金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计划管理,严格经济核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专户储存,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三)林业基金一般实行无偿使用,亦可部分有偿使用。(四)林业基金制度由区林业厅、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下达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的,按本制度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和国发〔1990〕3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全区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选择本地区一至二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存量、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八五”期间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好准备,并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情况于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书面报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使我区清产核资工作能顺利地全面展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各地、市举办“资产评估”培训班,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二、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凡区内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对全区所有撤、并、转以及保留下来的公司也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三、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在新的一轮承包中,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增设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承包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同时,为促使企业加强闲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对企业闲置国有资产超过一年期限的,要收取一定的闲置资产占用费,区财政厅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尽快制定暂行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布实行。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选择本地区一至二个行业,进行企业资金利润率考核试点,并将试点情况于今年年底以前书面报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五、为切实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防止和克服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程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投资微观效益差,或微观效益好,但宏观效益差的投资项目,要及时向各级计委进行信息反馈,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已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共同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国家基金报损、冲减和核销的审批工作仍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归口区财政厅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调配必要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暂时未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也要有关机构(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委、办、厅、局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就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情况于一九九0年十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建设事业得到持续、稳步发展。但是,近几年,建设市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各种虚体性公司竞相组建;一些工程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私下交易、私招、乱雇等不正之风有所回升;有的部门不遵循招标投标原则,任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总分包秩序混乱,倒手转包严重;有的还越级承包。这种状况极待治理整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国发[1988]8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停缓建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8]143号),切实做好压缩投资规模和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经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突破计划(包括超规模、超标准、超面积以及擅自修改建设内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图、不予发放施工执照、不予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施工企业迁就建设单位造成超投资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及有关合同纠纷,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和贷款。二、妥善做好精减施工队伍,调整施工队伍结构,控制施工队伍总量平衡工作。在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组建新的施工企业。要严格国有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这些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地调减外包工、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工。对企业的富余人员,要本着就地消化、自行消化的原则,积极兴办为施工服务和社会急需的生产性企业,兴办立足企业、面向社会的第三产业。各级建委要帮助施工企业调整队伍结构,推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使管理层逐步增强施工技术开发、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综合管理的能力,使劳务作业层逐步发展成为来去灵活的专业化施工组织,逐步建立起能够随基建规模的伸缩而自我调节劳务规模的灵活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转移的试点。城乡建筑企业要积极面向村镇,开发农村商品房市场和积极包建农房。对进入我区的区外施工队伍,要结合年审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除一、二级施工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允予其承接新的工程任务。需要进入我区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介绍信,并确实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标准的一、二级资质,由区建委从严审批和控制。经批准进入我区的区外建设企业,必须经过公开的招、投标承接任务,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引进区外建设队伍。三、坚决清理各种虚体性公司。对政企不分的公司,要在人、财、物上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否则,一律停止其经营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业务。对不具有技术、经济、材料、质量等配套管理力量、不具有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无承担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的承包公司,应一律撤销。对纯属靠转包坐收渔利,不负技术、经济、质量、安全责任的各种“转手”公司,对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而又未报自治区建委审批的各类承包企业,一律作违章经营取缔。四、进一步整顿建设市场,逐步建立建设市场新秩序。整顿建设市场的主要内容是:以权经商,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倒手转包,买卖图标,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倒卖材料,设梗刁难等。整顿范围是:对一九八七年以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治,以设市建制的城市和县城(含工矿区)为重点。整治对象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管理站、安全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系统各类建设公司、社团组织等。在整治过程中,要抓紧推进市场新秩序的建立,严格监督管理。一是严格企业资质管理。全区建设企业要进行一次严格的资质复审,换发资质证书,对资质不实、资信不良的企业,坚决降级直至取消资格。二是加强营业管理。所有建设企业都必须按建设部的规定,健全《建设企业营业管理手册》,认真记载企业所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资信和奖惩情况。三是进一步推行招标承包制,把能够实行招标的工程有领导地全部推进市场。各级建委应加强招标投标的政策管理和招标、评标、定标的有效监督,合理控制标价。四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今后,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对近年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中暴露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五是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现行标准定额体系。要结合经济形势和价格体制改革,同步地修编现行预算定额,理顺费用关系,妥善处理材料涨价和逐步解决按质论价问题。六是加强属地化管理。各地建设企业的资质和业务管理统一归口所在地建委,各级建委的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继续搞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坚决禁止无证勘察、无证设计和倒卖图签、乱收设计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外来设计队伍(包括区外设计单位和国外设计企业),未经许可及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自行进入我区勘察设计市场。除特殊情况外,区内亦不再批准组建新的国营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招标的宏观指导,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保护平等竞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权私下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从中收取回扣,也不得以横向联系为名,利用高一级设计执照,不劳而获。要加强企业设计组织管理工作,从实际出发,合理核定年度生产指标,提倡以丰补歉、新技术开发,反对分光吃光。要继续深化勘察设计单位内部改革,有计划地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继续开展评优创优、质量监督和检评工作,有步骤地实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提高设计水平,繁荣设计创作。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要根据自治区建委《关于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桂建房字[1987]14号),认真清理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凡未按规定经资质审查、领取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办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撤销。已经过整顿和资质审查,办清手续的各类公司,要按规定进行年审。对已改变性质或与资质不符的公司,要通过整顿达到要求,否则,予以撤销或降级。要整顿房地产价格,制定合理的售房办法和计价原则。出售房屋一定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禁自定售价、贱价出售旧公房。出售旧公房的回收款,必须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严禁随意挪作他用。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合法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活跃房地产市场。要整顿村镇建设开发市场,对各地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要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七、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的秩序,搞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经自治区批准征的各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用于城市的维护、建设,首先用于已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好城市客运交通,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要加强城镇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对地下水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继续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列入计划并已开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要确保按质按期完成。八、加强城市统一规划管理,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深化工作,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发展地区的详细规划,抓好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的地方法规制订工作。九、加强领导。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建委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抓紧抓好,要组织一定力量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计委、工商管理、审计、税务、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建设市场治理整顿好。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经委、体改委、工改办等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请结合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同意,我区实行工资分级管理,全区国营企业推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面达70%,经济效益是好的,实现税利在一九八七年的基础上增加约八亿元,增长26%,实践证明,“工效挂钩”这种办法,对于搞活企业,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随着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今年,我区要在一九八八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资分级管理体制,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企业挂钩办法,控制消费的过快增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一九八八年我区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全部实行了“总挂总提”的办法。这种办法,从一九八五年经中央批准四十九户试点以来,经济效益是好的,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但便于企业结算,而且能促进企业承包制的完善和分配上的合理化。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我区今年实行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保证上交财政税利的前提下,仍然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不再在企业留利中另提奖励基金。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地区、部门,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增加,要确保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的完成。“总桂总提”因奖金进成本而影响到上交财政利润部分,已承包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相应调增上交基数或调高递增上交的比例;还没有承包的企业调高调节税率或上交任务,以确保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三、我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凡具备挂钩条件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暂不能实行挂钩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力争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挂钩面达到80%以上。四、一九八八年已经与自治区总挂钩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原则上以上年实现税利和应提工资总额(减去应纳工资调节税后)作为基数。基数不需调整的,可以一定两年。个别地方基数明显不合理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数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市、县及区直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也应本着上述原则办理。五、由于中央与地区、部门总挂钩比例调整为1:0.5-0.75,因此,各地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紧核定。六、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各地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可以参照国营企业挂钩办法,并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目录一、序言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1.指导思想2.发展目标3、总体部署三、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1.资源型工业2.现代农业3.节能与新能源4.信息产业5.先进制造6.城镇化和城市发展7.环境与水资源8.公共卫生安全四、重大专项1.新材料制备技术与产品2.制造业信息化及机械产品先进制造技术3.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4.亚热带主要农产品种质创新与加工储运5.海洋生物资源持续高效利用6.特色林产品深加工7.中医药新药创制8.主要畜禽水产定向改良和健康养殖9.生物质产业关键技术10.脆弱生态系统功能修复重建与环境治理11.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五、前沿技术1.有色金属新材料技术2.生物基材料技术3.动物定向遗传改良平台技术4.主要农作物基因技术六、基础研究1.学科发展的基础研究2.面向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七、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八、科技投入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九、人才队伍建设十、其他保障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2020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的关键性作用,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的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纲要。一、序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当今世界,科技全球化加快,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更加彰显了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战略地位。针对当今科技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国家提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国战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又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大力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国内各省市都在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发展战略。面对国内外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进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把创新跨越作为我区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总战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五”时期的建设,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五”以来,我区科技工作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以创新计划为抓手,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突破。重点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的技术攻关取得新进展,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高新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医药卫生、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防灾减灾等方面组织一系列技术攻关,增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创新体系、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广西创新体系已具雏型。科技投入稳步增长,专利战略积极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人员面向经济、社会服务的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国内外科技合作更加广泛,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据科技部2004年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显示,虽然我区科技人力资源、科研物质条件等科技进步基础指标排在全国第27位,但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活动财力投入、科技活动产出水平和环境改善指标分别排在全国第22位、第15位、第19位、第22位和第12位,科技进步综合评价指标居全国第23位。“十五”期间,全区专利申请量10596件,专利授权量5981件,分别比“九五”期间增长了42.5%和29.3%。据测算,2004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1.6%,科技事业已经初步具备加快发展的能力。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区是后发展省区,经济总量不大,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经济和科技还比较落后,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同发达省区相比,科技事业总体水平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科技发展基础薄弱,优秀拔尖人才匮乏;科技投入不足,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少弊端,市、县科技发展不平衡,体系不健全;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学研究水平不高,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高新技术产业总体规模不大,缺乏核心技术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及拳头产品的有力支撑;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对先进适用技术的巨大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科技对经济总量增长、质量提升和人民生活改善的贡献亟需提高。总之,科技发展任务极其艰巨,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当前我区经济发展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加快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诸多有利条件。一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科技发展提出了巨大需求,旺盛的社会需求构成科技加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也为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将为加大科技投入创造条件。三是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适合的学科体系,在少数学科及部分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已跻身国内或世界先进行列,在许多方面已基本具备科学技术加快发展的基础和能力。四是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和优越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创新资源,促进自主创新。五是由科技部鼓励和支持的“9+2”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已经启动,我区综合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环境逐步改善,为我区科技加快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六是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和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已取得许多成效,为科技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今后15年,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抢抓机遇,克服困难,迎接挑战,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我区科技发展总体水平,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1.指导思想未来15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指导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走创新跨越之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我区创新体系建设,突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集成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继续坚持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建设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2.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成较为完善的广西创新体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若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取得一批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若干市(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达到较高水平,全区科技发展总体水平和科技综合实力明显提高。经过15年的努力,在我区科学技术的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在有资源优势的产业和行业领域形成一批核心技术,产品科技含量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产品竞争力明显增强;二是在现代农业科技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支撑农业产业化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明显提高;三是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能源结构得到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水平明显降低;四是信息技术在工农业生产及社会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数字广西”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五是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对各种急性、烈性传染病和危害严重的各类重大疾病的防治水平有较大提高;六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在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七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小高地建设和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取得新突破,培育出一批拔尖人才,造就出一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和国际科技论文被引用数量比2005年翻一番以上。3.总体部署未来15年,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部署:一是立足于区情和需求,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8个重点领域,并从中选择30个优先主题,力争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二是结合国家目标,瞄准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需求,滚动实施11个重大专项,实现重点突破,提升重点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重点行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三是着眼我区未来发展,重点安排4个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从两个方面组织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在若干领域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四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措施,增加科技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为实现创新跨越的战略目标提供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和我区实力,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必须把握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发展优势特色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技术,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提供科技支撑;二是推动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集成创新,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三是推动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促进农业、医药和工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四是发展能源和环境保护技术,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瓶颈问题;五是建设广西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三、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1.资源型工业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延长产业链为目标,重点开发有色金属、蔗糖、桑蚕、木薯、特色林产、药用植物和海洋生物等优势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产业化技术,攻克相关资源产业升级及产业链延长的共性关键技术,解决资源型工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问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加强技术集成,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跨越发展。优先主题(8个):(1)铝资源开发与产业链延长重点研究开发节能、环保的电解铝生产技术,先进的熔体处理技术,凝固加工和形变加工处理技术及产品,氧化铝和氢氧化铝的深加工技术,汽车用铝合金等特种铝合金材料及其产品。加强高铁三水型铝土矿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技术研究。(2)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高纯锌、锑、锡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制备及产业化技术;高活性氧化锌粉体和晶须、晶体,氧化铟锡粉体、靶材的制备技术及产业化技术;锰深加工及产业化技术;稀土、高岭土、矾土、氧化硅等非金属材料的制备、应用及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相关新产品。(3)矿产资源高效探采与综合利用重点研究紧缺矿产资源勘探新技术;多灾源矿床高效安全采矿技术,碳酸锰等难处理矿产选矿回收利用技术;高效尾矿抛尾、尾渣资源化技术;有价元素、有害元素的查定与高效分离提取技术,冶金流程优化和工艺完善技术;有色金属有益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稀土、高岭土、矾土、氧化硅等非金属矿高效探采与综合利用技术。(4)蔗糖和木薯新技术开发及产业链延长重点开发以蔗糖和木薯为原料的新产品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制糖过程的共性新技术、以甘蔗渣等为原料的新材料产品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糖业副产品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木薯生产淀粉共性新技术和新设备,开发附加值高、功能强的多元变性淀粉产品和淀粉基功能材料等深加工产品。(5)中药产业化技术研究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促进药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发展中药前处理技术、现代制剂技术、质量标准控制技术、药效筛选与安全性评价技术;加强现代中药提取、制剂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逐步实现中成药生产程控化、检测自动化、输送管道化、包装机械化。(6)特色林化产品深加工技术重点开发松脂系列产品、天然香料、木本油料、竹子和林木精深加工及产业化技术,开发造纸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研究药用植物活性组分提取和深加工技术,研究高效、安全的植物源农药新品种与产业化技术。(7)茧丝绸深加工技术集成开展转基因蚕、雄蚕专养品种选育、蚕丝品质改良、蚕病防治体系的研究;重点引进开发蚕茧收烘与缫丝新工艺,缫丝加工自动化控制系统,提高生丝质量关键技术,丝绸深加工新技术,高档丝绸面料和服饰产品产业化技术;开发桑、蚕、茧、丝的综合利用技术。(8)海洋生物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开展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重点发展水产品高值化加工技术和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及产业化技术,开发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分子材料、酶制剂、海洋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等海洋生物化工产品。2.现代农业以提高农业种养品种的单位产出率,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优良品种选育、高效种养、农产品深加工和种养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结合,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致富奔小康,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先主题(4个):(9)种质创新与新品种培育开展种质资源的搜集、保存、评价、创新和利用的研究,引进和培育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等优良新品种。重点开展优质、高产、高效、抗病虫、抗逆性好、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的选育,高生物量的甘蔗、木薯等能源植物新种质的创新;畜禽优良品种引进和培育,优质高产水产养殖品种的选育和繁育。(10)高效种植技术重点开发和推广主要农作物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生产技术,开展工厂化设施种养技术、主要经济作物避灾保护栽培技术;建立粮食果蔬等绿色农产品生产试验示范区;构建水稻、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和果蔬、油料、薯类、甘蔗、烟草等经济作物的标准化绿色生产体系,研究、引进、开发粮食果蔬作物的有机健康栽培技术;加强森林定向培育技术和人工速生林丰产栽培技术;开展节约型农业新技术研究。(11)畜禽、水产养殖引进和选育高产、优质牧草新品种,建立良种牧草种植示范基地,研究开发粗饲料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畜禽、水产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无公害养殖等技术;重点突破奶水牛和黄牛高效养殖关键技术,名特优水产高效养殖技术,畜禽水产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12)农产品精深加工与保鲜开展特色植物、药食兼用植物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的分离、提纯及其功能研究,开发功能性食品生产技术;研究亚热带优势水果和大宗蔬菜的保鲜贮运技术与深加工技术、粮油精深加工技术、烟草加工增值技术;发展畜产品和水产品保鲜及深加工技术,重点引进、消化、开发先进乳制品加工技术,开发水牛奶新产品。3.节能与新能源实施“节能优先、优化结构、重点突破、多元发展”的能源科技发展战略,以需求为牵引,以经济性和产业化为取向,统筹规划,远近结合,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开展能源科技研究,主攻通用型节能技术和大规模生物质能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兴起,逐步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型社会建设。优先主题(3个):(13)节能与能源高效利用重点引进开发冶金、化工等过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主要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与新工艺,发展机电产品节能技术,推广用能需求侧管理与过程优化控制技术等能源综合利用技术。(14)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研究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技术,重点开发以木薯等薯类、甘蔗、纤维素和油料植物等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合成气和沼气的技术,引进开发生物质向液体、气体和固体能源高效转化技术;加强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能源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15)建筑节能技术与节能建材开发研究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和建筑节能综合技术,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隔热成套技术、屋面高效保温隔热防水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重点开发高性能水泥和水泥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节能陶瓷煅烧技术、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无机非金属绿色环保涂料生产技术、新型轻质铝型建材生产技术、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定向加工技术,推广应用矿渣、粉煤灰等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备绿色环保建材和高性能混凝土等技术。4.信息产业着眼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强信息技术在工农业生产、社会管理以及商贸销售中应用。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信息化、远程医疗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和软件产品,加强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及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体系,大力推进数字广西的建设。优先主题(3个):(16)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及关键技术开展数字通信、网络新技术应用研究,开发新型通信、网络设备及相关产品;研究宽带、智能信息处理技术,开发多媒体信息终端产品、新型数字电子应用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等。开展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新一代软件技术研究,重点开发中间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基于64位计算机的应用软件和基于智能海量信息处理的多媒体检索软件。(17)农业信息技术集成与应用构建“数字农业”基础框架,建立农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及农业技术培训等需求,重点开发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等应用软件和农业虚拟技术及精准技术,健全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18)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引进开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先进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电子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技术研究;推动现代物流技术在企业中应用,加强应急联动等公共安全和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技术集成。5.先进制造以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为目标,研究开发机械产品设计生产共性关键技术,推动过程工业生产工艺改造,加强制造业信息化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主题(3个):(19)制造业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开展产品网络化与智能化协同开发、设计、分析与制造技术研究,构建中小企业asp模式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推动cad/cam/cae/capp/pdm/erp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发虚拟团队和虚拟企业动态联盟运作管理关键技术,重点推进汽车、机械、制糖、制药等行业信息化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与集成应用。(20)先进制造技术与机电产品引进研发机电产品现代设计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精密成形和快速成形技术、先进液压技术、智能控制、机电液信集成技术等。重点研究开发汽车、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动力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先进制造技术和产品,推广数字化、智能化的设计、制造及管理技术。(21)过程工业共性技术开展过程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共性技术、流程改造及节能环保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开发新型化工、制糖、造纸行业的生物转化技术与装置、新型分离过程技术与装置、先进过程控制技术与装置、过程集成技术等,优化过程参数及工艺,推动生产制造过程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6.城镇化和城市发展以优化城镇布局和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与乡村、城市与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抓住城镇化发展、城镇人居环境和城镇建设产业这三个紧密关联的环节,大力发展城镇规划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城市综合交通优化管理技术、城镇水循环技术、城市生态环境重建技术、数字城市和新农村建设适用技术等,提高城市和城镇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优先主题(3个):(22)城镇体系与优化布局开展城镇化模式研究,重点研究城镇拓展、企业发展的城镇化双赢模式,城市群和城镇带发展战略,区域资源与空间布局协调,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的关键技术,促进和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科学布局、协调发展。(23)现代生态城市与城镇开展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城镇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研究;引进和开发城市综合交通发展关键技术、城镇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市河流廊道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数字城市关键技术等;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综合应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综合减灾防灾关键技术和应急系统研究。(24)新农村建设研究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管理模式、规划和布局、公共服务设施高效利用,开展民俗文化、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开发环境及村庄整治技术、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新农村住宅建设适用技术,大力开展农村科技服务和科普活动。7.环境与水资源以解决环境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自然灾害监测防御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重点发展生态环境监测、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退化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加强自主创新与综合集成,形成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技术体系。积极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和特色民族风情,依托先进技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优先主题(4个):(25)生态系统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研究脆弱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评估、生态区划与区域生态功能定位,探索适用不同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技术和方法;重点开展石漠化区、桂东南红壤侵蚀区与矿区生态恢复重建,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沿海防护林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26)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建立环境污染监测网络和评估体系,重点开展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与区域污染总量控制支撑技术、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医疗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置技术、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防治技术研究;开展行业对水环境依赖与影响程度以及水环境和流域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建立新型环境管理模式。(27)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承载力研究,开发水资源高效利用、灌区现代化管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工业节水工艺与设备、工业和生活废水资源化技术。(28)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理论研究,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开发我区自然山水、滨海休闲、边关揽胜和民族风情等特色旅游资源及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8.公共卫生安全以建立重大疾病有效防治技术体系为中心,开展区域性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研究,加强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救治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为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优先主题(2个):(29)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开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应对机制研究,重点开展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环境污染事故、食物中毒、职业卫生安全、群体性医疗事故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研究各类食品安全防范技术,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检测、防控、救治技术支撑体系。(30)区域性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开展对遗传性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重点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人畜共患疾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趋势及检测、诊疗和防控技术的研究。四、重大专项国内外的成功实践表明,重大项目的实施,对整体提升综合竞争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纲要在重点领域中确定一批优先主题的同时,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优势领域及特色产业,进一步突出重点,筛选出若干重大产品、共性关键技术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力争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确定重大专项的基本原则:一是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共性关键技术;二是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三是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产业科技问题;四是切合区情和经济承受能力。根据上述原则,围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解决经济发展瓶颈问题、科技能力建设等方面,确定了一批重大专项。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项论证启动重大专项。同时,根据经济需求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对重大专项进行动态调整,分步实施。对重大专项的实施,要充分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政府的引导性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1.新材料制备技术与产品我区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大新材料制备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对提高优势矿产资源的附加值,最大限度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新材料工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点开展高铁三水型铝土矿资源开发和节能、环保的电解铝生产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氧化铝和氢氧化铝的深加工、铝的精深加工及表面处理技术和产品,引进开发先进的熔体处理技术,凝固加工、形变加工、特种铝合金技术;重点开发高纯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制备及产业化技术,锰、铟、锡、锑等金属及稀土、高岭土、矾土、氧化硅等非金属材料的制备、应用及产业化技术;开展超硬材料、人工晶体材料和金属陶瓷材料的制备技术研究;重点研究紧缺矿产资源勘探新技术,多灾源矿床高效安全采矿技术,经济高效的尾矿尾渣资源化技术,难处理矿产开发新技术。到2020年,攻克一批促进资源科学开发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在铝、锰等金属新材料和非金属新材料开发方面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形成产业化,实现我区资源原料工业向高附加值材料工业的转变。2.制造业信息化及机械产品先进制造技术制造业信息化和先进制造技术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手段。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高机械产品的自主创新设计和制造技术水平,有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打造国际化品牌。推广和集成应用cims/erp/scm/crm/plm等技术,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资源整合和业务流程重构;加强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中小企业asp模式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开发汽车、机械、制糖、制药等行业的网络协作、虚拟团队、虚拟企业动态联盟的运作管理等关键技术,加快网络化制造工程建设。开展汽车、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医疗器械等产品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创新,研究开发网络化、协同化、开放式现代创新设计方法与技术,重点发展高速加工、超精密加工与激光加工技术、精密成形和快速成型技术,开发机电液信一体化、现场总线测控、虚拟制造、智能控制与系统集成等技术。到2020年,全面实现制造业信息化,建立多功能的区域性制造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实现产品设计创新的数字化,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制造装备的数控化,企业管理的信息化,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明显提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产品。3.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电子信息产品是发展信息产业、推进数字广西建设的基础。开展电子信息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业化,对提升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重点开发多媒体信息终端产品、新型数字电子应用产品、汽车电子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等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重点开发以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汽车电子、数字家电、多媒体等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开发面向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制造业信息化、远程医疗、教育信息化、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应用软件,开发基于网络、事务管理和智能信息处理的中间件。到2020年,攻克一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形成较强的自主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在电子元器件、网络通信产品、嵌入式软件、中间件等领域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4.亚热带主要农产品种质创新与加工储运种质创新和新品种选育是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基础,有利于丰富广西的生物资源,培育出更多优良新品种(类型),可显著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对持续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针对农产品加工及储运能力低的情况,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运、加工技术研究,可以延伸农产品产业链,解决农产品过剩问题,促进一二产业联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开展粮油、果蔬、蚕桑、甘蔗、薯类、茶叶等的种质资源搜集、保存、评价与种质创新;采取常规育种技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培育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等专用型新品种和生物能源种质及其它优良性状的特异材料,研究和推广主要农作物优质、高产、低耗、环保、可持续发展综合配套技术,发展设施农业技术、标准化绿色生产技术和节约型农业新技术;开展重要作物基因克隆、转基因育种研究,建立和完善优异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规模化制种三大技术平台,创建转基因植物中试和示范基地。开展特色植物和药食兼用植物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的分离、提取及功能研究,开发功能性食品及产业化技术;研究亚热带优势水果和大宗蔬菜的储运保鲜技术与深加工技术,畜产品和水产品保鲜加工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乳制品加工技术,开发水牛奶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展糖化工和蔗糖衍生物深加工及产业化技术研究;研究提高桑蚕丝质量的关键技术,引进开发丝绸加工新工艺、新技术,推动桑、蚕、茧、丝的综合利用。到2020年,选育出若干优良新品种(品系),生产基本实现良种化和标准化,大部分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保鲜、加工、储运技术和产品,形成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糖产品质量标准全面优于国际相应产品标准,资源利用率达到世界糖业先进水平;桑蚕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的提高。5.海洋生物资源持续高效利用我区是西部唯一沿海省区,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拥有红树林、海草和珊瑚礁等特色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得天独厚。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区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程度较低,发展潜力巨大。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对充分发挥“一片海”优势,促进我区海洋经济的崛起具有重大意义。重点研究海洋渔业新品种选育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健康养殖关键技术,开发水产养殖重大病害监测预报和免疫防治技术,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开发鱼、虾、贝、藻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的研究,拓展其在食品、化工、医药、农业等领域的应用,开发海洋功能食品和鲎试剂、贝藻类海洋化工系列产品;开展红树林、海草、珊瑚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保护、恢复重建和合理利用的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近海养殖水体生物修复技术,创建广西海洋生态健康状况、海岸生态安全和生态经济价值的评估体系。到2020年,海水养殖的综合技术及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浅海养殖取得突破;形成水产品深加工研发与产品开发体系,海洋生物新兴产业有所突破和发展;建立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净化体系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模式,海洋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6.特色林产品深加工我区地处亚热带,林产资源丰富,其中松脂、八角、肉桂、油茶、油桐、茉莉花、桂花等是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特色优势资源,但目前这些林产主要是以原料或粗加工产品出口或销售,附加值低。因此,开展特色林产品深加工,对延长林产品的产业链,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开发无色化和浅色松香萜烯树脂系列产品的关键技术和产业化技术;采用超临界萃取、分子蒸馏等先进提取分离技术,开展茉莉花、桂花、玉兰花等天然香料的提取及单离纯化研究;开发以八角、肉桂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药用品及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品;开展木本油料精深加工技术及产业化研究;开发竹浆生产高档纸配套技术和竹材系列新材料;引进开发特色林产品深加工新工艺与装备,建立林产林化产品分析检测体系。到2020年,无色松香和萜烯树脂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以松节油为原料深加工的香料及其它精细化工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八角、肉桂、茉莉花、桂花、玉兰花等天然香料提取分离新技术和主要组分应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获得木本香料深加工新产品专利5项以上。7.中医药新药创制我区蕴藏药用物种4623种,居全国第二位。目前已有30多种中成药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但总体上看,中药产业技术水平不高,自主创新产品少,行业总产值在全国的排位呈下滑之势。实施本专项,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打造新品牌,提升中药产业整体技术水平。选择特色优势传统中成药品种,改进制备工艺,开发长效、高效、速效新剂型;优化组方,提取有效部位,开发现代中药新制剂;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建立科学、可控的中药质量标准及在线检测技术和方法。围绕地方重大疾病和化学药疗效不确切的病症,应用现代技术,对特色方药和中药材进行药效和安全性评价,开发中药新药和保健品,加强中药新辅料的应用研究。到2020年,完成一批中成药深度开发和特色方药新产品研制,开发出一批中药新药和保健品;建立和完善药效及安全性评价、制剂与质量控制、中试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支持平台;中药发明专利件数明显增长。8.主要畜禽水产定向改良和健康养殖畜禽水产动物种质创新和健康养殖是畜牧水产科技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挖掘现有种质资源,应用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技术,选育出适合当地资源和环境条件的新品种,有利于促进我区畜牧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引进培育高产、优质、抗病、抗逆的猪、牛、禽、鱼、虾、贝等新品种,重点突破功能基因的克隆与鉴定、基因打靶、染色体倍性操作、体细胞克隆和转基因克隆等关键技术;开展畜禽水产动物主要疫病的快速检测诊断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研制高效疫苗等药物;完善胚胎生产与胚胎移植、重大疫病的预警与防控、水生生物的选育与繁育等技术体系;构建分子遗传标记辅助育种、基因定点突变与常规育种相结合的种质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畜禽水产动物新品种和疫苗的中试基地、区域性示范基地和无特定动物疫病养殖区。到2020年,克隆、分离、鉴定一批影响畜禽水产动物生产性能的重要功能基因;培育出若干适合我区资源和环境条件的优良新品种;探明重大疫病的致病机理和流行机制,并研制出一批高效的疫苗和防治药物,建立和完善畜牧水产动物疫病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9.生物质产业关键技术生物质产业是利用生物技术或化学技术将生物质原料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石油产品替代品及副产品等环境友好产品的产业,涉及“三农”、能源和环境等重大主题。我区生物资源丰富,具有发展生物质产业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但目前产业仍处于初始状态,产品种类少,技术单一。大力加强生物质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于打造我区新兴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能源植物品种遴选,开发大规模种植技术;重点研究以甘蔗、木薯和农林废弃物为原料制取燃料乙醇关键技术,筛选和培养新型乙醇发酵菌种和生物质转化用酶,开发乙醇分离技术、“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生物乙醇制取乙烯关键技术及生物乙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沼气高效生产技术和设备以及高产甲烷菌株的优化组合产品;引进开发生物柴油生产关键技术、生物质制合成气和合成油关键技术及设备、可移动农林废弃物冷成型颗粒燃料加工设备。到2020年,在生物质能源和生物材料领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10项以上;攻克一批基于生物质原料开发多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关键技术,建成5-8个生物质产业基地,形成生物基能源和材料生态产业。10.脆弱生态系统功能修复重建与环境治理我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石漠化日趋严重,桂东南红壤侵蚀区水土流失严重,矿区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大气和水环境污染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和谐广西的构建。开展环境污染治理与脆弱生态系统功能修复重建研究与示范,对建设生态广西,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岩溶区、桂东南红壤侵蚀区和矿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退化生态系统修复重建、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技术研究,建立脆弱生态系统健康与环境安全评价体系,重点筛选适生植物和开发土壤改良、水资源高效利用及大气、水土污染综合治理等关键技术。开展重要江河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维护河流水生态系统健康安全。同时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探索生态脆弱区可持续发展模式。到2020年,建立脆弱生态系统监测、安全评价、恢复重建的方法和技术支撑体系,探索出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模式,建立若干典型生态功能恢复与重建示范区,脆弱生态系统有明显改善。11.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科技成果产生、科技人才聚集和成长的沃土,是提升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薄弱、资源配置不合理。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构建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重点建设一批面向优势产业并具有区域特色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持高校重点学科、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建与共享;构建科技文献数据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扩充与集成专利、工艺、技术标准、科技报告等各种科技文献资源,整合各种科学数据和科技信息资源,推进图书馆数字化和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的信息数据共享服务网建设;构建自然科技资源利用共享服务平台,重点建立和完善特色畜禽、特色农作物、特色花卉林木、特色海洋生物、特色药用动植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工农业微生物菌种等种质资源库、馆,提高其利用水平;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一批科研中试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强化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需求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五、前沿技术在具有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领域,秉承超前发展的战略理念,以有利于我区优势资源开发,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原则,超前部署一批前沿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区高新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发展。1.有色金属新材料技术新材料被誉为21世纪“高技术的基础”,具有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围绕我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和材料工业发展所面临的关键技术问题,重点开展新型铝基复合材料和新型铝合金材料制备技术、超硬材料工程技术以及材料制备和使用过程绿色化技术等研究,引领我区材料产业发展及人才培养上新的台阶。2.生物基材料技术生物基材料是指以可再生生物资源为原料所生产的单体化合物,通过化学或生物技术方法,生产具有高分子量的聚合物,所制造形成的材料。生物基材料技术是一种以生物基材料替代石油基材料的生物替代战略先导技术。开展利用大宗生物质原料生产功能高分子材料和生物基手性材料等方面的技术研究,重点开发以木薯、甘蔗及纤维素类原料为基础的系列工程材料和精细化学品。3.动物定向遗传改良平台技术建立和完善动物体细胞基因敲除、基因敲入和转基因克隆的技术平台,是最终实现动物定向遗传改良的根本途径。重点研究建立适合基因打靶的细胞系及优化细胞培养条件、克隆与鉴定基因打靶载体相关基因元件、优化外源基因转染细胞的转染方法与筛选方法等相关技术,探索基因打靶载体的骨架筛选与构建策略和转基因克隆的机理与方法,促进其在家畜的遗传改良、高效乳腺生物反应器开发、异种动物器官移植、细胞治疗和药物筛选等技术领域的广泛应用。4.主要农作物基因技术农作物基因技术是农业育种的高技术。着力研究我区主要粮食和经济作物经济性状与抗逆性的功能基因组学技术、农作物品种分子设计技术和病害新靶标发现技术。建立重要农作物基因资源库,挖掘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基因资源,定向培育高产、高品质、抗逆性强、符合特殊需要的专用农作物新品种,重点开展超高产抗病虫水稻、高淀粉木薯、耐旱玉米、抗病虫果蔬等特定性状的转基因分子改良研究与安全性评价,加快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六、基础研究发展基础研究要坚持国家、自治区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重视科学家的探索精神,突出科学的长远价值,稳定支持,超前部署,并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动向,进行动态调整。本纲要从学科发展、面向我区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两方面进行部署,以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解决未来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打下基础。1.学科发展的基础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协调发展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医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等基础学科,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开展科学计算新问题、应用概率和数理统计方法研究,加强物理学在医学、材料、信息、能源等学科项目上渗透与交叉研究,支持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特别是结合生命、材料、能源、信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研究。重点开展农艺学、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学、园艺学、林学、畜牧学、生态学、民族医学、病理学、药物学与药理学、中药学、材料科学、机械工程学、电子与信息系统学、计算机软件理论等学科基础及交叉学科的研究,推动学科快速发展。2.面向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以服务国家和我区科技发展目标为中心,以解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为着力点,开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和关键性作用的基础研究。(1)糖生物学与糖化学的功能与机理研究糖链合成与结构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建立高分辨率、快速的糖链结构序列测定方法和构象分析方法及模型;研究糖链在细胞水平上的生物学功能、酶催化合成糖酯及其衍生物的基础问题、活性多糖的构效关系;研究产酶量大、酶活性和稳定性高的工程菌及其酶反应机理和产酶微生物的培养优化,以应用于可再生化学原料和功能材料的开发;研究新型功能性壳聚糖衍生物,探索其反应机理及结构表征。(2)生物质能源中的关键科学问题重点研究生物质原料降解、制取生物质能源的生物反应与分离过程耦合及新型反应器设计理论,沼气高效产气机理,生物质热解气化反应动力学基础理论,研究生物质能源新型发酵菌种和生物质转化用酶的生理生化、分子机理及遗传工程改良。(3)重要农业生物遗传改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开展重要农业生物(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等)遗传资源的优异遗传特性鉴定、分子标记、基因定位和克隆,研究生物多样性与新品种培育的遗传学基础,植物抗逆性及水分、养分和光能高效利用机理,农业生物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农业生物安全与主要病虫害控制原理等。开展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搜集、保存、评价与利用,开展重要农业生物种质和基因资源发掘,研究其生长发育的深层次机理。(4)生态环境演变与调控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演变规律与调控机理,石山岩溶地区石漠化演变机理与治理方法;研究岩溶地区特殊生物种质资源类群分布及其作用、石山植物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石山植物生长发育调控机理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有害物种对我区生态系统侵害问题、速生丰产林(桉树人工林)重大生态问题、典型地区农林生态环境退化机理以及城市生态安全等问题。(5)海洋资源与环境基础问题重点研究河口海岸带陆海相互作用,重要海区经济物种多样性和重要生物资源再生能力,增养殖环境的最大承载力,浅海养殖容量优化调控模式,海湾滩涂生态环境修复对策,人类活动对近海生态系统的影响,海洋灾害预测与模型,海洋生物重大疫病的病原、致病机理、流行规律。七、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紧紧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以科研院所改革转制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取得了重要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同时,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区现行的科技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二是各部门、各行业科技力量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社会公益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尤其薄弱。三是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评价制度等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四是激励优秀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机制还不完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广西发展目标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为重点,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广西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1.鼓励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深化改革,切实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一要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加快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全面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组建国家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各类技术创新组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二要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企业和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研究开发任务。我区的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更多地吸纳企业参与。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三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重点实验室和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向企业扩大开放。四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把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之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五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要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2.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是我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对这些科研机构,政府要给予稳定支持,充分发挥它们的重要作用。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健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一要按照职责定位,加强科研机构建设。要切实改变目前部分科研机构职责定位不清、力量分散、创新能力不强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形成优势学科领域和研究基地。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提高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基础科学、前沿技术科研机构要发挥学科优势,提高研究水平,取得理论创新和技术突破,解决优势领域和重点行业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二要建立稳定支持科研机构创新活动的科技投入机制。根据科研机构的不同情况,提高人均事业经费标准,支持需要长期积累的学科建设、基础性工作和队伍建设。三要建立有利于科研机构原始创新的运行机制。加强对科研机构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完善科研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科研机构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四要建立科研机构整体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在科研成果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对科研机构整体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促进科研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五要建立科研机构开放合作的有效机制。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科研和管理人才。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和高等院校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促进知识流动、人才培养和科技资源共享。高等院校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积极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争取和主动吸纳国内外重点高校、优势重点学科参与广西创新体系建设。鼓励、推动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全面合作,加大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力度。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团结协作、富有创新精神的高校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快高校内部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优化高校内部的教育结构和科技组织结构,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运行机制。3.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当前我区科技宏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健全科技决策机制,努力消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统筹协调,切实提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的能力。一要建立健全自治区科技决策机制。完善自治区重大科技决策议事程序,形成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强化自治区政府对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加强对重大科技政策制定、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二要建立健全自治区科技宏观协调机制。确立科技政策作为自治区公共政策的基础地位,按照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目标,形成自治区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协调互动的政策体系,建立部门之间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加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改进计划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在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作用。三要改革科技评审与评估制度。科技项目的评审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和鼓励创新的原则,为各类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重大项目评审要完善同行专家评审机制,建立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和国内外同行专家参与评议的机制,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扩大评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对创新性强的小项目、非共识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给予特别关注和支持,注重对科技人员和团队素质、能力和研究水平的评价,鼓励原始创新。建立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科技创新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等实施情况的独立评估制度。四要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按照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产业竞争力的贡献为评价重点;公益科研活动以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以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为评价重点。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体系。改革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突出政府科技奖励的重点,在实行对项目奖励的同时,注重对人才的奖励。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4.全面推进广西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和完善广西创新体系建设。广西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现阶段,广西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必须在大幅度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建立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积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二是建设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为中心,促进科研院所之间、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之间的结合和资源集成。加强社会公益科研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研究型大学,努力形成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三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针对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功能单一、服务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团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八、科技投入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投入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科技投入不断增长,但与科技事业的大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需求相比,与发达省市相比,我区科技投入的总量和强度明显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技基础条件薄弱。我区必须审时度势,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出发,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1.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引导企业和全社会的科技投入。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时,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全区财政性科技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要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自治区继续加强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自治区基础建设投资的重点予以支持。在政府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的地位。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我区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2010年达到1.2%,2020年达到2.0%以上。2.调整和优化投入结构,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和科学技术普及的支持。合理安排科研机构(基地)正常运转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科技基础条件经费等的比例,加大对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投入力度,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3.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由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科技文献信息科学数据资源和网络环境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利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组成。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要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相衔接,同时体现广西特色,通过有效配置和共享,形成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支撑体系。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具有特色、优势的领域和新兴前沿交叉领域,主要依托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若干队伍强、水平高、学科综合交叉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其他科学研究实验基地。围绕我区优势、支柱和主导产业及新兴领域,组建并确认一批从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及工程化、产业化开发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组建跨部门、跨学科、装备先进、共享充分、覆盖面更宽的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扩大、完善和强化其服务功能。整合区内的研究实验资源,组建一批跨领域、跨行业高水平的自治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实验测试基地;加强农业、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计量等社会公益类测试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包括气象、水文水资源、海洋环境、地震、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森林火灾等自治区级综合性减灾防灾野外观测及综合服务体系。科技文献信息科学数据资源和网络环境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科技文献信息和科学数据资源的整合,建设使用率高,具有特色和优势的文献信息科学技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网络环境支持系统,促进科学数据与文献资源的共享,构建网络科研环境,推动科学研究手段、方式的变革,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自然科技资源服务平台。建立具有我区特色的动植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人类遗传资源、实验材料、标本、岩矿化石等自然科技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技术支撑基地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技术信息交流及其产权交易信息网络体系,发展行业中介机构,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大好机遇,进一步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加强各类专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示范基地。4.建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共享机制建立有效的共享制度和机制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和前提。根据“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借鉴区外成功经验,制定各类科技资源的标准规范,建立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法规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条件资源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共享模式,打破当前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格局。九、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人才为本。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切实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本纲要提供人才保障。1.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专家要依托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采取特殊政策,培养造就一批中青年高级专家,培养和引进若干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加强高等院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发现和培养一批有影响的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专家。改进和完善职称评聘、突出贡献专家评审等高层次人才制度,进一步形成培养选拔和引进高级专家的制度体系,使大批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政策法规,提高待遇,保障权益,维护重要科技人才安全,有效防止重要科技人才流失。2.充分发挥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研究生参与或承担科研项目,鼓励本科生投入科研工作,在创新实践中培养他们的探索兴趣和科学精神。高等院校要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及市场对创新人才的需求,及时合理地设置一些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并调整专业结构。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培训,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实用技术专业人才。要在中小学教学中进行科技创新意识教育,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3.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人才鼓励企业聘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多方式、多渠道培养企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支持企业吸引和招聘外籍科学家和工程师。4.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到广西工作和为广西服务计划,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广西发展的资助力度,大力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为广西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公开招聘力度,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以及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逐步实行区内外公开招聘。实行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来桂工作,对境外科技人才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营造引进人才与本地人才和谐共事、合作创新的环境。5.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倡导拼搏进取、自觉奉献的爱国精神,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提倡理性怀疑和批判,尊重个性,宽容失败,倡导学术自由和民主,鼓励敢于探索、勇于冒尖,大胆提出新的理论和学说,激发创新思维,活跃学术气氛,努力形成宽松和谐、健康向上的创新文化氛围。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十、其他保障措施为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全面实施国家关于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还要针对当前我区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在技术引进、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与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1.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支持企业采用国家和国际标准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建立由自治区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统筹协调。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工程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产品。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区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编制我区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通过科技计划和建设投入给予重点支持。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将形成一批技术标准作为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重要内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的指导协调,并优先采用。推动技术法规建设和以企业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促使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3.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点。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继续加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化基地建设。制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的政策。构建技术交流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对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与服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建立面向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新机制。把农业科技推广成就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激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支持农村各类人才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农业科技推广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鼓励和支持多种模式的、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发展,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支持面向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产业竞争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大电子信息、生物、制造业信息化、新材料、环保、节能等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加强技术工程化平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4.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扩大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合作项目。建立我区与东盟、泛珠三角地区及港、澳、台的科技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支持企业“走出去”。扩大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产业化基地,搭建企业利用国外科技资源、开拓海外市场的平台。积极主动参与国内外科学研究和学术组织。支持我区科学家、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参与或牵头组织国内外科学工程。建立培训制度,提高科学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支持科学家在重要国内外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提供优惠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国际学术组织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5.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探索科普工作新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农村科普工作,继续推广和深化现有的、深受群众欢迎的科普活动,逐步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系统性的校内外科学探索和科学体验活动,加强创新教育,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社区居民、各级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技术普及。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建立科普场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繁荣科普创作,打造优秀科普品牌。鼓励著名科学家及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扶持原创性科普作品。加强对科普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培养更多的科普人才。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大型企业等各方面的优势集成,促进科技界、教育界和大众媒体之间的协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形成科普事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公益性科普事业体制与机制改革,激发活力,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广西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要求很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争取更多的研究内容进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同时通过我区三个“五年规划”,确保本纲要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此,一是要加强本纲要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为增强本纲要的可操作性,当前要从纲要中有关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内容中,按照轻重缓急遴选出需要立即起步或在“十一五”期间急需解决的重点任务,抓紧在“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二是要制定若干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包括: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政策,促进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等。上述政策要责成有关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科技政策与产业、金融、财税等经济政策相互协调、紧密结合,并抓紧出台实施。三是要建立纲要实施的动态调整机制。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要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趋势、新突破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进行及时的、必要的调整。四是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协同,共同推动纲要的组织实施。特别是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负责,加强指导。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纲要。本纲要的实施,关系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我区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奋发图强,为实现我区创新跨越的宏伟蓝图而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关于当前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体改委《关于当前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当前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几点意见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结合广西的实际,对我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改革信心。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继续坚决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继续执行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必须坚定不移,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上都反复强调,改革开放的政策不变,改革开放的步子要迈得更稳、更好、甚至更快。李鹏总理在今年八月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四中全会以前已经正式出台的各项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的措施,凡是经过中央、国务院或人大讨论决定的,有的还制定条例、法规甚至是法律的,都要继续贯彻执行。我区党政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也反复强调,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韦纯束同志在广西体改研究会第二次代表会上重申贯彻《企业法》不变、实行厂长负责制不变、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变。对于从我区的实际出发出台的改革措施也不要轻易变。例如,自治区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十二条”,已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必须坚持。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完善,只有政策稳定,改革措施稳定,经济才能搞上去。各级领导同志要反复学习四中全会文件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改革信心,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改革措施,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二、深化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承包制。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把这件工作抓好。1、认真贯彻《企业法》,严格执行《承包条例》。要充分尊重《企业法》赋予企业的自主权,坚持实行厂长负责制。要按《承包条例》的规定,明确承包的发包方。目前,我区一些地方采取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再由主管部门向政府总承包,并实行主管部门从企业超收利润中提取留成的办法,这是不符合《承包条例》规定的,要纠正过来。2、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我区今年约有三分之一、明年有三分之二的承包合同期满,要转入下一期承包,或进行新的承包,在确定基数时,要考虑如下因素:(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承包条例》的规定,以上年或承包前两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参照本地区、本城市同行业资金利税率和工资净产值率或工资利税率;(3)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成绩和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4)考虑原材料、能源的来源,价格和产品销售等市场因素。3、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承包办法。一是实行滚动承包。承包期已满或未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计,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良好,领导班子较健全、市场稳定、能向财政多作贡献的,可实行滚动式承包延长承包期。二是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优选经营者和承包方案。不宜实行滚动承包的、合同期满的企业和新承包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三是稳妥地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要防止将风险抵押特别是短期抵押变成增加消费的手段。4、处理好分配关系。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超收利润的大部分应留给企业并实行分档分成。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分配,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企业经营者收入,要视其完成承包合同情况,按档次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应当扣减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5、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凡生产比较正常,经营状况较好,领导班子较强,对富余人员有一定的自我消化能力,职代会制度比较健全的承包企业,都可以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在优化组合中,要坚持条件公开、严格考核,择优上岗的原则。要实行平等竞争、择优组合。对组合不上的富余人员,特别是老工人,要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6、积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下一步发展企业集团的着重点是完善提高,发育成型,更好地发挥整体的作用。7、进行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试点。试点不下指标,不赶进度,积极稳妥。南宁、柳州市可选择一两个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三、围绕治理、整顿,搞好流通领域改革。1、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当前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供应都比较紧缺的条件下,要坚决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实行倾斜政策,该保的保,该压的压,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组合。2、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开展税利分流的试点。根据国家体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方案》,南宁市和柳州市可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4、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前一段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抓紧、抓好、抓彻底。一九八九年底前要坚决撤并那些不符合社会要求,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办的公司。对于流通领域中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也应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现有政企不分的公司,必须将经营权和行政权严格分开,今后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政企不分的公司。5、抓好重要生产资料和彩电专营的跟踪调查。要密切关注国务院对三种农业生产资料,四种钢材及彩电实行专营后的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四、健全各级体改机构,抓好各种改革试点。按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不仅不变,而且要更好、更有成效地坚持下去。因此,各级体改部门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体改机构不仅不能削弱,还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体改委还没有列入政府序列的要列入,已经列入的要充实力量,配足干部。各级体改部门要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坚定改革信心。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要继续抓好南宁、柳州两市综合改革试点和宾阳、荔浦、岑溪、北流、浦北五个综合改革试点县以及玉林市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改革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我区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长期拖欠不交,严重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凡违反《暂行条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计税标准和范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凡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二、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凡切实需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按申请占用耕地面积,估算出应交税款,预交给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预交耕地占用税款证明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在申请占地批准后,要立即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多退少补。申请占地需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要执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预收税款证明,连同占地申请书和其他征地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占地单位或个人如事先不预交税款,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三、要进一步搞好部门协作。凡是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财政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审批的占地文件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自治区和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占地文件,应交由占地单位(个人)所在地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转发,不得直接发给占地单位(个人)。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免税税票或财政部门的免税证明发占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土地。没有纳税凭证和免税证明,一律不发占地文件,不划拨土地。四、要强化征收手段,从严治税,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精神,各地要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税手段,对长期拖欠税款的单位,经过多次催收无效的,要通过银行强行扣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个别拖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要开展经常性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有没有乱开减免税口子,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检查征起的税款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税款现象;检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准和未经批准的占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税,有无漏税、欠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以确保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年终各市、县欠上交的耕地占用税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如数扣回。对违反上述通知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的通知》,指出当前企业大量拖欠税款和一些专业银行占压税款的现象比较严重,财政资金调度十分紧张,已经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影响到国家预算的完成,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国务院决定,要把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我区当前企业拖欠税利、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也十分严重。到七月底止,全区企业拖欠占压税利已达五亿五千万元,其中企业欠税三亿三千三百万元,欠利一亿九千万元;银行占压税款六千六百万元。这不仅影响到当前夏粮收购入库、资金调度和正常的财政支出,而且势必影响年度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财政收支的平衡。特别是自治区本级预算,已出现较大缺口。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企业欠缴税利的问题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成克杰副主席负责,组成有区财政厅、区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厅。有欠缴税利的市、县,也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财政、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立即对企业拖欠税利和银行占压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过去欠缴的税利,要限期缴库,最迟在九月底以前交清。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新的欠税欠利。个别企业如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要做出分期缴纳的计划,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欠缴税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报经区财政厅、区税务局批准;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批准。二、凡欠缴税利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市、县,要在九月十五日前向自治区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专题书面汇报,说明拖欠税利、占压税款的数额和原因,提出清交拖欠税利的措施和期限。三、各单位、各企业必须依法按期申报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拖欠税利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谁决定的,都必须立即纠正过来。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治税。对企业拖欠的税款,应按照税法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滞纳金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中欠税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欠税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报市、县税务局批准。五、各级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催收清交企业拖欠税利工作。要严格按《国库条例》的规定,及时收纳和解缴各项财政收入。对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清理收回的货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时划解入库,不得延期划拨和占用。对长期拖欠税款而又屡催不交的企业,企业开户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依法从其存款中扣交。六、各级经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推销产品,清仓利库,催收货款,清理“三角”债,加速资金周转。要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力争多产多销,多回收货款,实现增产增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的工作。从八月份开始,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逐月将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经济,提高效益,保证财政收入,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鉴于我区今年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承包合同到期,为了做好新一轮承包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宣布的有关改革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的指示精神,以及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承包指标体系承包指标的设置,要有利于全面考核和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承包指标应包括:1、上缴利润或减亏的指标;2、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资产增殖等发展指标;3、生产增长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同步增长的指标;4、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指标。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承包基数要考虑如下因素:1、生产和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可以上年应交利润为基数,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最近两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本地区、本城市同行业资金利税率和工资净产值率或工资利税率;3、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价格等市场因素;4、企业还债和技改、扩建情况。承包基数的确定要采取一户一定的办法,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注意其发展后劲。企业承包后由于政策、计划、价格、市场等外部因素变化较大,基数明显偏高或偏低的,经过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调整。企业承包只限于承包利润、所得税、调节税,计划亏损,其他税种不得搞承包。三、推行滚动承包或延长承包滚动承包即续签承包合同,是稳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稳定经营者,抑制企业短期行为的较好办法。对承包期已满或正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推行滚动承包。推行滚动承包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情况稳定;2、经营者及领导班子素质较好;3、承包合同执行较好,效益显著;4、上一承包期承包基数比较合理,分配关系处理比较好;5、职工对承包经营者基本满意;6、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不具备滚动承包的,也可以采取延长承包期的办法,延长时间可一至两年。四、实行招标承包对于合同已到期又不实行滚动承包和延长承包的企业,以及尚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应尽可能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优选经营者。实行招标必须坚持“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招标条件和办法公开,考评分数公开,评议结果公开,决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完善分配办法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有关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规定执行。在决定经营者收入时,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小、效益高低、经营难易、对国家贡献大小等因素。能全面完成经营合同指标的,经营者的收入一般不高于职工的平均收入一倍;超额完成较好的不高于两倍;超额幅度较大、全面考核优秀的,不高于三倍。对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扣减企业经营者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职工年平均收入主要指标准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不包括各种补贴数(如少数民族地区补贴、物价补贴等)。2、凡发给经营者的工资奖金,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缴纳奖金税,均纳入经营者年收入内。3、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方案,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批。4、企业经营者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5、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或奖金)不能按企业超承包利润或减亏额一定比例提取,已经签订了类似合同的,应予以纠正。六、建立和完善风险机制除经营者个人实行抵押外,应逐步推广全员风险抵押,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抵押期应与承包期一致。抵押金额应按责任大小依次分档。抵押金可作流动资金,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先用抵押金抵补;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的,除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计入成本外,可参照企业年度资金利润率,在企业税后留利中给一定的风险酬金。但利息和风险酬金二者相加,不得超过抵押金20%,不能把风险金抵押作为增加消费资金的手段。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和加强基础管理,要始终以降低消耗、节约挖掘、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当前,重点是推广各种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改革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厂内银行”,加强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八、健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在年末承包合同兑现前和承包合同期满前,都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进行分析、审核。经过审核以后,应认真兑现承包合同。九、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搞好企业的着眼点;确保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是搞好企业的支撑点;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重点是健全职代会制度,要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建立对经营者的民主测评制度,分配公开制度和重大问题的审议制度,把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克服现行承包办法未完全解决的某些缺陷,逐步完善企业的民主制度。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保证,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党、政、工三者关系,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前进。十一、加强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领导建立由经委、体改委、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的企业承包工作小组,加强对承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承包合同应由承包经营的企业,直接与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发包方)签订。不要搞层层承包,中间提成,扣减企业留利。今年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企业,要求在今年四季度落实明年的承包合同,最迟不能超过明年春节。如中共中央、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列为南宁市2006年重点督促整改对象的12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我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消防安全隐患等12项重大事故隐患列为南宁市2006年重点督促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政府决定列入2006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共12项。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4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1项、矿山安全隐患2项、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1项、建筑安全隐患2项(详见附件)。二、工作要求(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整治方案应当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相关附件,包括有关专家、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隐患整治期间应当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二)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和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整改工作全过程要做到有据可查。(三)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有关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五)严格验收程序。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整改验收申请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多个单位共同验收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3.验收合格的,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将有关文书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4.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予以书面确认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附件:2006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览表二○○六年四月十八日2006年南宁市重点督促整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览表┌──┬─────┬────────────┬──┬───────────┬───────┬────┬────┬────┐│序号│事故隐患│存在的主要安全事故│类别│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责任│监管责任│督办责任│││名称│隐患情况│││(年月日)│单位│单位│单位││││││││及责任人│及责任人│及责任人│├──┼─────┼────────────┼──┼───────────┼───────┼────┼────┼────┤│1│广西沃顿国│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消防│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2006年12月31日│广西沃顿│市公安消│青秀区人│││际大酒店│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2││造工程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国际大酒│防支队│民政府││││、第2-3层大堂、第16-19层││;2、第2-3层大堂、第16││店陈│黄锦良│黄润斌││││(用途为客房)内部装修未││-19层(用途为客房)内││荛││││││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部装修须经消防验收合格││││││││用;3、第2、3层防火分区││;3、第2、3层防火分区││││││││超面积;4、4-15层客房未││按规范要求重新设置防火││││││││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区;4、4-15层客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银田大酒店│1、建筑与相邻住宅防火间│消防│1、保证防火间距;2、管│2006年12月31日│邕宁农村│市公安消│良庆区人││││距不足;2、管道井未每隔2││道井每隔2-3层在楼板作││信用社│防支队│民政府││││-3层在楼板作防火分隔;3││防火分隔;3、修复火灾││刘建平│黄锦良│陈世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自动报警系统,保证使用││银田大酒││││││4、一座楼梯间未设置成防││正常;4、一座楼梯间设││店││││││烟楼梯间;5、自动喷水灭││置成防烟楼梯间;5、修││溪源强││││││火系统报警阀故障、水力警││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铃故障;6、室内消火栓水││阀、水力警铃,保证使用││││││││泵、喷淋水泵、天面稳压水││正常;6、修复室内消火││││││││泵故障;7、第4层桑拿中心││栓水泵、喷淋水泵、天面││││││││二次装修未经公安消防机构││稳压水泵故障,保证使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8、建││正常;7、第4层桑拿中心││││││││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未经公││二次装修报公安消防机构││││││││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施工。││验收;8、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3│西云江水库│渡船无证、驾驶人员无证│水上│渡船经检验并办理有关证│2006年6月30日│武鸣县太│南宁海事│武鸣县人│││││交通│照、船员必须经培训持证││平镇人民│局│民政府││││││上岗││政府韦│雷炳伦│杨维超││││││││新培││兴宁区人││││││││五塘镇人││民政府││││││││民政府雷││刘为民││││││││志舜│││├──┼─────┼────────────┼──┼───────────┼───────┼────┼────┼────┤│4│心圩中心小│d级危房570平米、c级危房1│建筑│搬迁、拆除│2006年10月30日│心圩中心│高新区社│高新区管│││学旧校址│50平米││││小学│会事业局│委会││││││││罗善真│黄家灌│黄焕升│├──┼─────┼────────────┼──┼───────────┼───────┼────┼────┼────┤│序号│事故隐患名│存在的主要安全事故│类别│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责任│监管责任│督办责任│││称│隐患情况│││(年月日)│单位│单位及责│单位││││││││及责任人│任人│及责任人│├──┼─────┼────────────┼──┼───────────┼───────┼────┼────┼────┤│5│高岭小学住│年久失修,楼房漏水、下沉│建筑│维修或重建│2006年12月31日│高岭小学│经开区社│经开区管│││宿楼│││││方榀界│会事业局│委会│││││││││韦贵乐│熊可范│├──┼─────┼────────────┼──┼───────────┼───────┼────┼────┼────┤│6│宾州大街与│无叉路标志、道路标线│道路│设置叉路标志及信号灯,│2006年6月30日│宾阳县建│宾阳县公│宾阳县人│││宾阳中学交││交通│在路面设置减速带││设局│安局交警│民政府│││叉路口交通│││││莫长华│大队│莫树周│││隐患││││││卢鲜明││├──┼─────┼────────────┼──┼───────────┼───────┼────┼────┼────┤│7│325国道那│该路段有那马街路口,过往│道路│设置路面减速栏和“事故│2006年10月30日│江南公路│公安局交│良庆区人│││马段797km│车辆易超速行驶不注意出入│交通│多发段”标志牌││局│警支队六│民政府│││-798km│路口的行人││││梁志强│大队│陈世平│││││││││王志刚││├──┼─────┼────────────┼──┼───────────┼───────┼────┼────┼────┤│8│国道324线1│十字交叉,减速带高度不够│道路│增高五个路口的减速带高│2006年10月30日│隆安公路│隆安县公│隆安县政│││755km+400m││交通│度││局│安局交警│府││││││││潘才妙│大队│唐波文│││││││││朱江││├──┼─────┼────────────┼──┼───────────┼───────┼────┼────┼────┤│9│南梧二级公│1、街圩路段,人车流量较│道路│健全设施,设置中间隔离│2006年10月30日│公安局交│公安局交│兴宁区人│││路(322国│大;2、行人、车辆违法现│交通│带,重新施划该路段交通││警支队四│警支队四│民政府│││道)771km│象突出││标线,加强宣传教育和秩││大队│大队│刘为民│││-773km│││序管理。││黄春锦│黄春锦││├──┼─────┼────────────┼──┼───────────┼───────┼────┼────┼────┤│10│广西明阳生│酒精储罐无防火堤,无固定│危险│建设防火堤,安装固定泡│2006年6月30日│广西明阳│江南区安│江南区人│││化科技股份│泡沫灭火系统│化学│沫灭火系统││生化科技│全生产监│民政府│││有限公司││品│││股份有限│督管理局│黄建宁││││││││公司│以回│││││││││潘瑞坚│││├──┼─────┼────────────┼──┼───────────┼───────┼────┼────┼────┤│11│两江铜矿选│用电线路不规范,窿道通风│非煤│按开采设计方案整改│2006年12月31日│两江铜矿│武鸣县安│武鸣县人│││矿厂338窿│欠佳│矿山│││选矿厂│监局陆建│民政府│││道│││││韦天仕│奇│杨维超│├──┼─────┼────────────┼──┼───────────┼───────┼────┼────┼────┤│12│江南区苏圩│直壁开采,浮石未清除,违│非煤│消除直壁开采,清除浮石│2006年12月31日│苏圩镇岜│江南区安│江南区人│││镇岜强山何│反规定使用洛阳钻│矿山│,淘汰洛阳钻││强山何廷│全生产监│民政府│││廷谨石灰岩│││││谨石灰岩│督管理局│黄建宁│││石场│││││石场│以回│││││││││何廷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 今年以来,我区存款增长缓慢,贷款增长过猛,货币投放过多,这种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各级政府和各级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控制货币发行量,控制信贷规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关键一环。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坚决把信贷规模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限额之内。今年的信贷规模已分配到各地市,由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落实,已经超规模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在规模之内。二、集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以下方面:①粮食收购、调进的合理的资金需要;②外贸出口收购所需的合理的资金;③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的资金需要;④市场急需的日用工业品生产和商业部门供应市场的物资合理的资金需要;⑤糖厂开工生产合理的资金需要。除此以外,银行都要严格控制。对下列行为和企业,坚决停止贷款:①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各类企业、公司的贷款;②经营性亏损、产品滞销积压企业的贷款;③抬价抢购、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贷款;④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⑤违反行业管理的工商个体大户的贷款。压缩以下行为和企业的贷款:①各企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不合理贷款;②各企业的超储积压物资,要在开展清仓挖潜中积极处理,压缩贷款;③各企业政策性以外的预付贷款;④被挪用改变了用途的贷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资金供求紧张的形势下,要保证重点资金需要,就必须坚决收回各种不合理资金,才能腾出有限的资金支持重点。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银行收贷工作,切实抓好企业清仓挖潜、清理收回应收预付款工作。三、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指标内,重点支持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调整投资结构的项目,保持我区经济发展的后劲。属于下列项目的,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停止贷款:①国家计划外项目;②建设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落实的项目;③以技改名义安排搞新建设的项目;④挪用贷款搞楼堂馆所的项目;⑤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信贷规模以外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贷款。已经贷款的,要限期清理收回。严禁用银行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四、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各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现金调拨工作,保证职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金、补贴的现金支出,保证群众提取储蓄存款的现金支出。从11月份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消费基金,由各级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参照八月份的基数,剔除不合理部分(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予以重新核定;国营企业(含专业性公司)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桂政发〔1988〕86号文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部门予以核定。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部门核定的数额,强化监督,由专柜人员控制。各地、各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重新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必须报经区劳动厅批准。加强现金管理,各级银行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核定各单位的合理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营业收入现金必须当天交存银行;未经批准不准坐支现金;严格审查大额现金开支。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五、积极组织各种存款,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级政府要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各级银行要加强储蓄宣传解释工作,改善服务质量,适当增设储蓄机构,积极开办实物奖售储蓄、贴水储蓄、大额存单、各种有奖储蓄等多种形式的储蓄种类,控制储蓄“滑坡”现象,努力增加储蓄存款,可组织一些名优耐用商品与储蓄挂钩。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严禁乱拉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人民银行资金,已经乱拉的,必须立即退回;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准备充足的结算资金,不得随意占用他行的结算资金,影响社会资金的及时周转。六、抓紧清理整顿信托投资机构。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对已经核实安排的贷款,如确属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扩建糖厂以及中外合资的项目,要按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发放信托贷款。各信托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对已经超过规模发放贷款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压缩贷款。自查结束后,如需保留又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机构,须按规定逐级报经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布置和交通部关于交通机构改革要实行“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指示精神,为深化我区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建设养护公路的积极性,加速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的意见后,经我厅研究,认为改革我区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实施。现就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将现在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的八个公路总段(副处级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领导,归口地区交通局管理;将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的公路段划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归口市交通局管理。今后,各地区交通原设的公路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五个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设立公路总段,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县公路段,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地区公路总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各县公路段实行直接管理,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平调公路部门的财产,不得向公路部门搞摊派,不准突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下达的编制定员指标,公路部门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地区公路总段行政正职领导和养征所所长的变动,应征求区交通厅的意见。二、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区公路管理局要转变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公路法规;实行对全区公路的行业管理,对全区公路养护管理和县乡道路建设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抓好全区干线、国、边防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制订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筑养路机械保修、公路工业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主要定额,并监督执行;参与研究编制全区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区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并通过审批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确保全区重点干线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及改造,使其畅通无阻;组织交流和推广公路方面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验;抓好各级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教育工作。三、在改革公路管理体制的同时,有必要调整交通规费稽征机构,以加强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交通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交通部门分级设立交通规费稽征机构,自治区交通厅设立稽征处,各地市交通局设立稽征所,县交通局设立稽征站,均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占行政编制。人员来源,从现有的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车辆购置附加费人员、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解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交通规费。各种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政令统一,即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专款专用,分级管理,收入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分成,收支挂钩,切块包干使用。并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各种规费的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各种交通规费的征、管、用办法如需变动,由原颁发机关修改完善,未制定的由区交通厅商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后,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办公路的积极性,又要确保全区干线公路的贯通,特别是确保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的畅通和不断改善路况。原公路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程序不变,继续贯彻执行区计委、区经委、财政厅、交通厅交计字注〔1987〕822号“关于颁发公路养路费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如需调整另行通知)。区公路管理局和各地、市、县交通局都要把干线公路作为护养重点,特别是把南宁通往各地市的干线沿海地市向内地辐射的干线和旅游干线作为指令性计划加强管理和养护,确保所需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确保交通畅通无阻。五、为保证今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水泥的稳定供应,大风门水泥厂和红岭坡水泥厂不下放,仍属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六、公路修建和养护的物资供应,在全国物资供应体制未改变以前,渠道不变。七、为了促进公路工程施工向专业化、机械化发展,区公路管理局所属的工程处、队,实行事企业分开,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西路桥建设公司,行政上归口公路管理局领导。八、继续深化公路系统的内部改革。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公路养护实行内部企业化管理,积极推行承包养护经济责任制,把任务、质量指标和经费等层层承包,把责、权、利落实到班组、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集资、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按规定征收过路过桥费,逐步实现公路交通商品化。九、公路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要逐步实现机械化施工作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区公路管理局和各公路总段要在两三年内逐步建立起一支现代化的机械化施工队伍,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把各种施工机构管好用好。十、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公路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认真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路”、“文明道班”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行署、市、县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要强化经营权,将《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企业承包,做好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审计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承包合同的兑现。二、确定招标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的标底的主要依据,是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和企业承包前两至三年上交利润平均数,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潜力、技改任务等因素,使之合理先进。没有条件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时,它的利润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由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协商确定。三、企业的承包形式,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不论实行何种承包形式,其分配办法和具体比例均由合同双方确定。四、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体改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劳人检〔1988〕8号文件精神,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合同,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来承包合同没有的,必须补订。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企业承包前的财产损益和债权债务等问题,都要在合同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六、无论是个人、集体、企业中标承包经营,银行贷款都应一视同仁,不要因企业承包前的拖欠而影响本届承包经营者的贷款。至于承包前拖欠的贷款如何归还,可经合同双方与银行协商后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37号文和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我区一九八八年企业工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改字〔1988〕11号)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八、合理调整基数。在价格改革中,企业利润因价格变化而增减较多时,应按《承包条例》规定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对投入品和产出品价格两头放开或不放开的企业,承包基数一般不作调整;对一头放开、一头不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后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九、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要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如要变更合同和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未办理承包合同中止手续,不得更换企业经营者。企业承包合同一旦中止,其内部层层承包的合同也自然消失。十、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前可按我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暂行办法》办理)。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逐步实行资金分帐制,在实行资金分帐制后,凡是利用企业资金投入的新增利润和向外参股所得利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第四条规定按4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资金可以用作新办集体分厂、车间,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享受新办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十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提倡企业全员抵押承包,变经营者风险为全体职工风险。抵押承包要因厂制宜、形式多样、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抵押资金可作为企业流动资金或后备资金。抵押基金利息可按银行存款类别的利率。承包期满,本息一次支付。企业承包期达不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时,首先要以抵押基金抵补,仍不足时,以企业自有资金抵补。十三、承包经营企业要改革干部制度和劳动制度,逐步试行干部聘用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切实抓好科室、车间、班组的层层承包。十四、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为了搞活食糖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确保糖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6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糖管理和销售形式。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1991/1992年榨季国家规定上调的食糖,要保证完成,其余食糖的销售,可以实行工商联销或由糖厂自销,这个榨季应以工商联销为主。工商联销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双方都要如实将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公开,实行“共负盈亏,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办法,即定糖厂食糖出厂基本价,定商业经营基本费用。“两定”实行包干,共担风险,盈亏按比例分成(或分担),糖厂占大头,商业占小头。工商联销“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确定。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销售,都要拓宽流通渠道,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实行产销见面,大力同销区三级站和用糖大户直接挂钩,以减少流通费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扩大包刮农村在内的食糖销售市场。二、关于食糖价格。食糖出厂价格按国家下达的指导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上下浮动10%,优质优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对销往区外的食糖,全区实行统一的区内交货批发最低限价。最低限价由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根据不同季节和市场情况确定。各地高于最低限价的不限制,低于最低限价的要报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审批,不得擅自降低销售,违者要追究责任。食糖零售价格一律放开。自治区内工业用糖单位都要用区内生产的食糖。用糖单位可以直接同糖厂挂钩,价格从优,由供需双方商定。三、食糖实行多渠道经营。食糖生产企业、国营糖酒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都可直接到产地购糖,并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糖批发业务。为了搞活食糖流通,销往区外的食糖,取消原定的归口管理办法。由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副食公司(糖业烟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铁路、公路和港口等有关运输部门给予放行。糖蜜酒精和糖厂的副产品如蔗渣、桔水等完全放开经营,由糖厂自行作价销售,不再办理任何归口手续。四、调整收购原料蔗政策。根据国家对我区上个榨季糖奖粮结算的实际情况,1991/1992年榨季甘蔗奖售粮办法作如下调整:按现行规定奖售现粮的标准(即全区平均每吨蔗奖售原粮50公斤),一半奖售给现粮(可抵交征购粮);另一半补给差价款2.9元。该差价款列入糖厂生产成本,糖厂消化不了的,由市、县财政返还糖厂给予解决。1992/1992年榨季甘蔗的收购价格和奖售肥的标准与价格,均按上个榨季不变。甘蔗奖售肥除国家平价供应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糖厂议转平奖售给蔗农。这部分差价款仍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肥除由农资部门组织供应外,糖厂可以组织供应甘蔗生产用肥。若蔗农同意不要奖售肥,可补给差价款,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和糖厂同蔗农议定。1992/1993年榨季是否取消甘蔗奖售粮食和肥料,届时根据国家政策另定。五、成立食糖销售协调机构。为了搞好食糖销售工作,自治区成立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食糖产销有关政策问题,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议定食糖销售价格,协调利益分配,处理食糖产销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产糖地、市、县也应相应成立机构,协调和解决本地区食糖产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第三条市建委对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含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公司)以及外商独资、合资、内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第二章房地产综合开发第四条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统一征地,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成片进行综合开发。开发公司须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经开发配套的土地,其资金投入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第五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由市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公司编制,经市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审批下达。第六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办理程序:开发公司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交市建委审查(外资、合资企业还需报市外经委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等级和审批权限报自治区建委申领综合开发证书。审核资金工作由市建行办理。开发公司领到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的公司,一律不准参加房地产综合开发,银行不给贷款,政府不批土地。对开发公司资质进行不定期复验,如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标准办理升降,对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公司,提请自治区建委取消其开发资格。第七条根据各时期房地产开发量和需要,鼓励国内外开发企业进入我市进行成片开发,享受我市开发企业同等待遇。我市国营开发企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者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条件的。须向市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八条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包括配套设施);其具体范围是:(一)成片开发(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区;(二)接受承包编制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三)承包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和各项配套设施以及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第九条开发公司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施工时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核定的配套项目。第十条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由开发公司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市建委组织城建、房管、规划、土地、园林、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发产权证,配套不齐全的限定时间由开发公司负责配套齐全,否则,市建委有权从开发公司划出相应资金;组织善后工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因开发公司本身原因而在规定的工期内未搞好小区配套的,原则上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第十一条开发公司税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项基金具体比例应按规定由市建行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第三章商品房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房由开发公司和市房地产业管理部门经营,对本市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由开发公司提交造价成本资料向市物价局申报,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计委、建行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所处位置根据土地类别,其价格允许有级差。属于营业性用房和高级别墅式住宅以及对外地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价格放开,随行就市。第十三条本市单位购买商品房要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经营部门出售的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私人和外地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凭买卖合约和经营单位的发票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建成的住宅小区。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实行综合管理,以城区政府派出机构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开发企业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区服务机构为小区居民服务和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小区管理要做好为住户服务的工作。小区环境和治安管理可向住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小区管理机构报市物价局批准,对车辆保管、住宅维修和向住户提供各项生活服务的可实行有偿服务经营,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必须按规划无偿配套学校、幼儿园、居委会、派出所、邮电、粮所、储备所等非营业性用房。小区验收合格移交政府部门管理时,还须按开发建筑总面积2%的比例拨出相应物业(如商场、娱乐场所、管理用房、停车场等)交小区管理机构经营出租和使用,租金和盈利全部作为小区管理和维护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第十七条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可按自治区规定收取管理费,甲级(二级)公司为4%,乙级(三级)公司为3.5%,丙级(四级)公司为3%,从收取管理总费中开发公司上交自治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3%。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不详尽之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体改委反映。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和由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颁发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两个文件在全区贯彻执行以来,有效地推动了各地企业兼并工作的开展。随着企业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兼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为适应我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推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和重点支持产业合理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贯彻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兼并,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兼并的原则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有偿转让或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获得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兼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结构合理化的原则。企业兼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以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二)坚持政府导向和企业自愿互利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在企业兼并中引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确保企业兼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凡被兼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对其实行兼并,不得借故阻挠。其主管部门如不同意被兼并,应负限期扭亏的责任;如改变兼并方案,应征得被兼并企业同意。以上均由当地政府及时作出裁决;兼并双方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论证方案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兼并。(三)坚持兼并企业必须是优势企业的原则。优势企业是指领导班子较强,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具有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综合优势的企业。(四)坚持经营方向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企业和生产名、优、土、特产品的企业,一般应在保留原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对商业服务行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顾及社会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二、企业兼并的范围(一)企业兼并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互相兼并。(二)企业兼并可以是全部产权转让,亦可以部分产权转让。(三)对于新兴产业中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现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四)下述企业属于应被兼并企业:(1)按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要求,当地政府认为需要被兼并的企业;(2)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企业;(3)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4)根据产业政策,产品属限制或淘汰范围,而自身又无力转产的企业;(5)自愿提出被兼并的企业。凡属于应被兼并的企业,不再给予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财政不再给予亏损补贴,以促使其走兼并道路。三、企业兼并的形式(一)购买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二)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为代价,接收被兼并企业的产权。(三)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并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建立股份制企业,按股份制有关规定办)。(四)资产划转式兼并。即同一地区同一财政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未建立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下同)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无偿划归兼并企业。跨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亦可采取资产无偿划转的办法。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兼并不能采取此种形式。各地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先联合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或先租赁后兼并的办法。四、企业兼并的程序(一)提出兼并申请。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确定兼并或被兼并的对象后,双方应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草签“兼并意向书”,再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或被兼并,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主管部门商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经委、体改委、计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进行兼并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或被兼并,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讨论通过,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商得产权所有者同意后,即可进行兼并工作。国家部委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进行资产评估。经同意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编造资产清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1990〕财国资字第32号)办理。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清产核资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参照上述文件进行评估。吸收股份式兼并的企业,则双方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被兼并企业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地提出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并报产权归属所有者确认后,作为产权转让底价。(三)确定产权转让成交价格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格,要以产权转让底价为依据,由兼并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格,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格,需经主管部门、企业产权所有者代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吸收股份式兼并的,以资产评例结果为依据,确定双方的股份额度。资产划转式兼并的,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划转依据。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作价时,无论何种兼并形式,都应考虑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费用,同时还应考虑企业库存材料,产成品等变价影响以及历年的呆帐处理等因素。(四)签订兼并协议和办理审批手续。产权转让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法人代表即签订“兼并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兼并双方企业名称及其所有制性质,兼并方式,被兼并企业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的处理,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经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协议书,先由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定,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充分听取同级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兼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产权明确的,报产权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代表审批;产权不明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产权属多方所有的,由最大的一方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审批;产权属多方平均所有的,由同级政府视实际情况指定一个部门审批。(五)办理产权交接。兼并协议生效后,由双方的产权归属所有者代表和双方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的,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双方企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下交接手续,然后按工商、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企业兼并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对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除自愿流动外,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但其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对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职工要单列统计,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产权转让费交纳的问题。(1)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因此,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资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企业经批准发行用于企业兼并的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等。(2)产权转让费的交纳,原则上一次付清。如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承担债务式兼并的,所承担债务,由兼并方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其中,拖欠银行的贷款,由兼并方企业按正常利率向银行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兼并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可酌情减免兼并前被兼并企业的挂帐、逾期罚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核销。(3)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时,如果产权转让费数量较大,企业支付有困难,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用兼并后的新增利润支付。(三)关于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问题。被兼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专户集中,集中后定期交财政部门),列入专户储存,有偿使用。目前,各地应着重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以及扩大出口创汇等,被兼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可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如产权投属不清的,可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四)关于兼并后有关财政、税收衔接问题(1)企业实行兼并后,财政、税收按兼并企业的管理办法执行。(2)被兼并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的,兼并后,如经营范围、经营方向、产品品种不变,原核定的亏损补贴尚未到期的,可划转给兼并方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3)被兼并企业原享受某项产品减免税待遇的,兼并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并能独立核算的,则继续按被兼并方原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上述减免税期满,但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4)被兼并企业拖欠的税金,由兼并企业分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给予免交滞纳金的政策照顾。(五)关于兼并后有关技改计划、物资供应、信贷管理等衔接的问题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为改造被兼并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有关部门应优先纳入技改计划,优先审批。所需资金,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对流动资金不足的兼并企业,银行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属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可以用收缴的产权转让费给予支持。(六)关于兼并后,有关企业上等级和银行贷款信誉等问题。企业兼并后,为了不影响评定兼并企业上等级和银行对其贷款的信誉等级,兼并企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一、两年内,评定时要考虑因素,不要因兼并了劣势企业而影响其先进性和社会信誉,银行及有关部门应仍按兼并企业原信用等级对待。(七)关于企业兼并的承包衔接问题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属盈利的,原承包基数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实行亏损包干的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相应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兼并双方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利税基数应为两企业迭加,并按兼并企业的工效挂钩比例统一挂浮。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兼并未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与效益基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桂政劳薪字〔1989〕03号)的规定重新核定,按兼并企业工效挂钩形式统一挂浮。(八)关于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问题企业被兼并后,其法人资格应予取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其法人资格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原法人资格手续后,再由兼并企业作为新设立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六、加强对企业兼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企业兼并涉及计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动、金融、物资、统计等十多个部门,手续繁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组织、协调、服务,制订配套办法和措施。在产权转让中搞好组织、协调、服务、制订配套办法和措施。在产权转让中遇到的主要分歧问题,当地政府要出面协调仲裁。凡涉及到上述部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内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内旅游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内旅游的兴起,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日益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的反映。国内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国内旅游,对开发第三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认真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在政策上、工作上、资金上给予支持。要组织旅游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协力合作,对当地发展国内旅游的总体规划、组织机构、人才培养、景点开发、经营管理、市场供求、宣传、服务等方面认真研究,根据条件积极而有步骤地进行开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内旅游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旅游业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国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三类旅行社已发展到七百多家,这些旅行社都已走上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服务的轨道。一九九一年,全国各主要风景点就接待了国内游客三亿人次,回笼货币二百亿人民币。我区国内旅游业也已初具规模。全区三类社已发展到四十五家,不少二类社也积极参与国内旅游的招徕和接待业务;一些国际旅游处于温冷状态的地、市、县,也根据国内旅游市场的需要,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积极进行旅游景点的规划和开发,成为国内游客游览的好去处,如北海银滩、桂平西山风景区、北流勾漏洞、玉林龙泉洞、陆川龙岩风景区、崇左石景林风景区、龙胜矮岭温泉、宜山白龙洞等。一九九一年,全区共接待了国内游客一千二百万人次,回笼货币近十亿元人民币。国内旅游的发展趋势是令人欢欣鼓舞的,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增强我区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后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内旅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解决好对国内旅游的认识问题。认识问题不解决,其他工作就无从谈起。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旅游部门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同志,应首先重新学习、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发展国内旅游的意义和作用,使大家都认识到发展国内旅游有利于加速经济循环、扩大社会分工、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振兴地方经济、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脱贫致富、;加快货币回笼、稳定社会秩序。只有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全社会充分理解和认识这些意义和作用,我们才能获得更多的舆论上、政策上、工作上、资金上的支持,我们的工作才能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之间的辩证关系:国内旅游是国际旅游的基础和先导,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因此,看待发展国内旅游应从发展旅游的整体高度出发,国际旅游处于温冷状态的地方,应先抓好国内旅游,为今后发展国际旅游奠定基础;国际旅游热点城市,应克服单一抓国际旅游忽视国内旅游发展和管理的倾向。二、切实端正发展国内旅游的指导方针。在这方面,我区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和推广,如:崇左石景林风景区,在开发国内旅游方面,指导方针正确,在积极争取县党委、政府支持的同时,他们从多方面做工作,层层发动,正确引导,采取财政投资、群众集资、单位赞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七十八万元,修缮旅游景点和附属设施,使景区初具规模。与此同时,他们还通过报刊、杂志、电台、记者采访、编印《崇左旅游景点简介》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招徕,提高知名度。一九九一年共接待游客近一十七万人次,从而使该县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收到相应的效益。陆川龙岩风景区,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走出了一条开办旅游业的新路子。他们不等不靠、不急功近利,而是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先后开辟了游湖、游洞、照像、旅社、商店、饮食(包括水上舞厅、茶馆)、单车保管、电影、录像、舞厅、养鱼、酿酒等十多种经营项目,经济收入由一九八二年的三千多元增至一九九一年的近三十万元,现在景区已拥有五十多万元的固定资产。我区目前经济仍不发达,财政还有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旅游应本着因地制宜、自力更生、群策群力、各方受益、正确引导、活而不乱、稳步发展的方针去求发展。--因地制宜就是立足本地的资源优势,扬长避短。积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自力更生就是要克服依赖思想,在开发国内旅游的问题上,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国家投资为辅,通过艰苦创业,实行以旅游养旅游,开展多种经营,用滚雪球的方式逐步发展壮大。--群策群力就是动员和争取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旅游、办旅游,特别是在资金的筹集上,既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投资,又要向社会上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及外商进行筹集。--各方受益就是要确保国家、社会、部门、集体、个人都能从发展国内旅游中得到收益;合资、合股、合作兴办的国内旅游项目,要体现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各旅游企业之间的协作,要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进行。--正确引导就是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与控制,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引导国内旅游朝着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健康轨道发展。--活而不乱就是千方百计地充分调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社会各部门以及广大群众发展国内旅游的积极性,为国内旅游创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同时把他们的各项工作纳入旅游行业的管理轨道。--稳步发展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国内旅游,做到量力而行、讲求实效,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内旅游管理机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有条件的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充实管理力量;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有专人负责国内旅游事务,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此外还要推动国内旅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协调、咨询服务和质量监督的作用,以弥补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不足。四、加强对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一是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的精神,将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归口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凡从事国内旅游经营的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导、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二是按《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对三类旅行社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要予以撤销,经审查合格的也要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同时严禁私人经办三类旅行社。今后,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1991〕130号),三类旅行社的审批权归自治区旅游局。三是旅游目的地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审查确定接待国内团体旅游者的招待所、旅馆,实行定点制度,以保证旅游者住得舒适、卫生、安全。四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注意研究制定扶持国内旅游发展的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服务规范和程序,抓好对职工的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五是努力提高国内旅游的服务质量,重视国内旅游安全工作,将国内旅游服务工作纳入优质服务活动的管理轨道。自治区旅游局拟于今年在全区范围内,以服务、卫生、安全为主要内容,对从事国内旅游经营的旅行社、饭店、旅游车船、景点等开展一次优质检查,促进国内旅游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水平。六是完善国内旅游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国内旅游的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和投诉制度。五、必须重视国内旅游的调查研究工作。现在国内旅游的管理工作刚刚起步,而国内旅游又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的新兴行业,问题不少,希望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做过细工作,将国内旅游管理好,六、进一步加强与发展国内旅游有关的部门和行业的协作。要采取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协同配合的办法,通过协调会、恳谈会、互通情况的形式,共同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和政策。特别要与工商、公安、物价、审计、交通、民航、铁路、商业、园林、文化、新闻等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希望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国内旅游工作。我区国内旅游的发展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希望各地、市县旅游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国内旅游的发展规划,切实抓好这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工作,艰苦创业,共同努力,开拓国内旅游发展的新局面。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为了妥善处理工农商财之间及上下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蔗糖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现根据糖价调整后的情况,本着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出发,对我区有关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原料蔗收购价格。我区今年春已向农民宣布原料蔗收购价格每吨提高十五元,从1990/1991年榨季起兑现给蔗农。具体执行办法,按区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桂价字〔1990〕211号)的规定执行。二、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化肥问题。此次糖价调整后,给蔗农奖售粮、肥政策(指奖售标准与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但财政补贴部份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原定“一半奖现粮,一半补差价款”。奖售现粮部分仍由区粮食局负责下达兑现给蔗农。以种蔗为主的国营农场,奖售甘蔗的补助粮,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原核定交售原料蔗基数,超基数每吨原料蔗由区粮食局奖售玉米五十公斤作饲料粮)。奖售粮补差价款部分,原定每五十公斤补五元七角七分五厘,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粮收取粮食保管费的办法,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执行。关于甘蔗奖售化肥。甘蔗奖售所需的化肥,国家统配的甘蔗用肥和调糖补助肥,按国家调拨价加区物价局审定的经营费率作价,由区糖业公司会同区农资公司按进厂原料蔗数量分配到机糖厂,不足部份,由各糖厂作出计划,仍由供销社系统负责组织购进议价肥供应糖厂。糖厂按平价奖售给蔗农。议转平的差价款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农资公司供应的议价肥的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尽量做到相对稳定,减少浮动,并要保证供应,不误农时。1988/1989年榨季糖厂垫付的化肥差价款,仍由区财政厅负责结算归还糖厂。自治区历年拖欠糖厂的蔗奖肥数,以后逐步兑现。自治区兑现上述肥料的资金来源,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和桂政办〔1990〕22号文规定办理。商业让利(包括每吨糖给糖厂让利三十元,给兑现化肥让利二十五元)执行到1989/1990年榨季止。三、关于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分配使用问题。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提取标准按农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关于提取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1988〕农(农)字第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吨糖提取三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分配比例及管理使用部门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规定不变。从1989/1990年榨季起,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分配比例为:县(市)占60%,地、市20%,自治区20%。糖料技改费统归各级蔗糖生产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要专款专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四、关于食糖调留比例问题。各机糖厂所产的食糖,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件规定的调留比例执行,即自治区收购88%,糖厂留6%(含给蔗农的返销糖)、县(市)留4%、地、市留2%。上述三部分留糖,所需的蔗奖粮、肥,如同自治区收购部分一样,按上述规定办法给予兑现。各级政府留糖所得收入用作蔗糖生产专项基金问题,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规定办理。经自治区批准,允许放开自销、来料加工及横向经济联合引进资金的糖厂所产的食糖,仍按原有文件的规定执行。甘蔗来料加工,只限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含以种蔗为主的国营农场)的自产甘蔗。五、关于酒精管理问题。糖蜜酒精调留比例仍按原规定不变,即计划生产的酒精上调自治区50%、上调地、市10%、上调县(市)10%,糖厂自留30%。糖蜜酒精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区物价局和区糖业公司另行通知。糖厂自留和超产的酒精价格放开。经批准为横向联合的酒精新建车间和扩建新增能力部分,从投产当年起放开自销三年,尔后再纳入全区安排。以上规定从1990/1991年榨季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五条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重大工业布局、居民生活小区建设需要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第六条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拆迁规定办理。第十条因供电或者用电需要使用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的,应当进行协商,在保证该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第十一条供电设施土地的征收、征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第十三条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一)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二)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三)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四)不具备供电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用户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供用电合同。第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抄表、结算电费。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者用户用电的特殊情况,预收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电价收费标准变动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第十八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四)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七)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八)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第十九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供用电合同;(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三)按时交纳电费;(四)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五)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六)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七)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二十条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气安全保护措施。用户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备电源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连续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供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第二十二条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公开用电业务的查询电话,方便用户查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电企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能源办法令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九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海洋渔业、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渔业、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五条下列情形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一)公共利益;(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四)其他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情形。第六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围海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县级(含市、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项目用海,还需提交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八条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项目;(二)跨海桥梁、海上平台等海洋人工构造物项目;(三)海砂开采项目;(四)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六)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100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第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申请使用海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尚未设置海域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无争议;(四)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应当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送毗邻该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公示。公示内容为拟建议批准用海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公示期限为5日。在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用海无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议批准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对不予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使用同一海域的,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十五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但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除外。第十六条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七条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应当在使用前向县级(含市、城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确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港口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应当在用海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领临时海域使用证。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用海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一)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令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第六条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七条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第八条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第九条禁止破坏、毁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条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第十三条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第十四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扣留、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自治区境内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林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