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征收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及对象:玉林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征收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单位自运外均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第四条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单位.由其直接征收和委托各相关服务或职能部门代收代扣。委托代收代扣的,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代收代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凡未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执行玉林市物价局和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本市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收7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和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随水费代收。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户数由社区协助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且具备条件的。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二)在本市市区内租屋暂住的暂住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收2元,从人住的当月计收,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社区代收。(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垃圾的垃圾处理费按在职人员计收,每人每月收2元,由单位支付,不再按垃圾量计收,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四)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及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量每吨70元计收。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垃圾产生量收费标准的80%即每吨56元计收。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五)餐饮、娱乐业、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次每桶(箩)计收,一桶(箩)为25公斤,每次每桶(箩)收3元。不足半桶(箩)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六)餐饮、娱乐业、宾馆、旅社、招待所以外的商业网点,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店每月收15元;营业面积30平方米一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收o.5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按每吨70元计收。营业面积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和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代收。(七)市场内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按经营天数计收,其中肉、鱼、禽摊点每摊每天收0.9元,其余摊点每摊每天收0.8元。如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或市场业主代收,则按本《办法》第五条(五)执行。(八)餐饮、水果等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每摊每天收0.5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九)市区内的经营性运输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其中客运车辆按座位数计算,每座每月收0.9元;货运车辆按吨数计算,每吨每月收2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十)各单位自行运输生活垃圾到玉林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的运输量计算,每吨收50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十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装潢垃圾),垃圾处理费每吨收15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违章行为由环卫监察中队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十二)其它漏交、补交的单位、个人等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协调征收。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玉林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对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第八条居民、暂住人口在居屋或与之相连的处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除按居民、暂住人口标准缴交垃圾处理费外,还必须按商业网点标准缴交垃圾处理费。第九条垃圾处理费按月缴纳。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居民、暂住人口、商业网点、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有变动的,由代收单位向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及时调整。第十二条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其它单位以代收代扣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按其代收垃圾处理费的3%提取手续费.统一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玉林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玉林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任何代收单位不得自行从代收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扣收代收手续费。第十三条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各代收单位凭玉林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征费。征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第十四条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各代收单位要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第十五条居民、暂住人口、商业网点、单位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予以追缴。第十六条代收单位必须在当月25日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第十七条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每年年初编制支出计划,报请玉林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第十八条玉林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费用的,要依法查处。第十九条对侮辱、殴打或阻挠依法执行收费和服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不断取得好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164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玉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原则(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先进个入进行奖励。(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获奖条件(一)优秀县(市、区)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2.认真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林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中的职责,同时要与辖区内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3、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4、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5、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标准。6、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区或乡镇(街道)水平。7、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90%。8、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9,“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二)优秀乡镇(街道)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2.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设施的建设。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三)先进个人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四条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比工作,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比的组织协调,报同级政府审定。第五条评奖办法(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第一次考核评奖时间为2007年12月。(二)每次评奖3个优秀县(市、区),20个优秀乡镇(街道),300个先进个人。(三)优秀城县(市、区)、乡镇(街道)称号有效期为2年。(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五)在评比年,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的优秀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的乡镇(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二)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正程”优秀县(市、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5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2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500元。各县(市、区)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七条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市级奖励经费在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或系统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秩序混乱,导致影响市委、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本办法所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挂牌机构和派出驻外机构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自治_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和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的;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3.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利用行业垄断手段为机关工作人员谋取好处而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4.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借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7.对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六)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七)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市长发现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工作考核结果;(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第八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第九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第十条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应在3个月内或市长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第十二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第十三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四条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申请权。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通报批评;(三)诫勉;(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六)停职反省;(七)劝其引咎辞职;(八)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第十六条被问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市长决定复核或复查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监察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责成市监察局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维持原问责决定;(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追究责任的决定。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市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如问责程序启动在先的,均应向市长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和《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市监察局对其问责。分管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和内容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使用和管理,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一)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把养老保险上年度的决算报表及下年度的预算报表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一起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测算后再经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月31日前编制出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表并上报自治区。(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l、各县(市)区于2005年3月31日前累计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含财政专户和社保机构帐户两部分)一律就地封存;从4月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当期征缴、追欠及企业改制时按国家政策应划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述两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不得隐瞒、转移、挪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县(市)区相关责任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上划日期及操作程序由玉林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另文通知。2、市、县(市)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开设(1)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直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各县(市)区每月上划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收入户,该户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付全市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抚养补助费、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等。(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①接收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②接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收入户的资金。③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缺口资金。(3)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①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入,然后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进行支付。(4)县(市)区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存在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划;地方政府或财政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归还。到期不归还者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收。(5)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挤占挪用资金由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收。(6)市级统筹后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后另文下发执行。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2)考核的主要项目。①养老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②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收入和追缴欠费:③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1、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全部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外的缺口数(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90%,县(市)区承担10%。2、对没有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所出现的基金缺口,在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补助70%,县(市)区承担30%;超出控制数外的基金缺口,由市统筹基金补助30%,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自行解决。3、设立市级统筹奖惩制度。市级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及相关人员每年度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后,给予完成任务专项奖;不完成任务的,个人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充作养老保险业务经费。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特别奖,奖励有功人员和补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奖励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严禁在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直接兑取。四、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工作(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本县(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承担年度基金出现缺口部分补助资金等。(二)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是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业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以上参保单位的收缴,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直参保单位的收缴工作,承担直接的社会化发放的责任,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工作。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市级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负责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收因不完成市级统筹目标任务或突破基金缺口控制数后,应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并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制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落实由于当地不完成目标任务或突破基金缺口控制数,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上级追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费拨付到位,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三)有关各部门要围绕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履行应尽职责。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保证市级统筹资金帐户的开设和资金划拨顺畅快捷,协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市级统筹工作,提供私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督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一)市和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组织、审计、监察、人事、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完善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二)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投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规范市级统筹工作流程,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三)实行两级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未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或应承担的缺口资金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四)建立政府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四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发[2006]30号和桂政发[2008]5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关系到粮食安全和保障肉类供给大局,关系到生态建设和保护大局,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大局.关系到玉林市建设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市大局。我市目前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尚未适应上述大局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和建设。通过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我市创建生物质能源产业和又好又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重点(一)科学细化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市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水果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组装集成与推广普及,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理,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牧渔业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湿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及处置,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存和扩繁,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规划布局指导、公共信息教育培训服务等。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科学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二)合理设置机构和理顺管理体制。1.机构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我市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还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选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采取何种设置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鉴于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还未设立农机化管理局的实际,在这次改革中,可增设农机化管理局,增设的具体工作及人员编制、工资费用、财产债务等事项的办理均由所在区政府(管委)负责。鉴于我市水果产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原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2.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水果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三)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合理设置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各级涉农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建立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调动等都要与考核结果挂钩。(五)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到位率。各地要根据当地生产需求,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人户机制提高农业技术到户率。要利用农业服务热线、“三电(电脑、电视、电话)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科技特派员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率,探索建立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模式。四、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保障(一)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属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权属重新划分。对已被乡(镇)政府处置了的资产,按照谁处理谁负责复原的原则由有关乡(镇)政府妥善重置或补偿。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配合抓,政府建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具体抓,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实行倒计时安排,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水果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编制、人事、财政、科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6]30号和桂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08年8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争取更大作为。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严格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严肃查处改革与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因素,确保改革与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玉林市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玉林市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完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提出以下意见:一、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实现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一)对全市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单位,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的要求,按业务量确定岗位人员。在对全部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同时,重新定岗,以岗定员,择优聘用,实现人员结构优化。(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壮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县级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后,将必须保留下来的原粮所、粮站改为县级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并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出租、出售、转让、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关闭和实施破产。(三)为了实现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每年各级储备粮粮源的收购管理,应对灾荒与危及粮食安全的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的日常粮食供应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县级粮食购销公司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粮食购销网点和人员。属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第三条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个粮所不少于3人的工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应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2家以上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四)妥善处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在留足企业和各经营网点今后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足够的仓库、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后,才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根据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在进行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切实做到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操作。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严格依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国资[2005]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一)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资金,除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按以下办法筹措:1.《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玉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135号)下发以来.国有粮食企业按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拆除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扣除拆除拆迁成本后的收益。2.国有粮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纳,然后再按规定返还。3.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4.国有企业的房改资金统筹。5.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有困难的,可采取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承租或购买企业的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抵顶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成本的办法。这类企业欠交的劳动保险费可在各地的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职工个人欠交部分则由个人负责缴交。6.同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充。(二)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直及各县(市、区)要分别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按以上办法筹措的资金存入专户,并分别在市直粮食企业之间和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在资金使用方面,要首先保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及时兑现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要保证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扩大发展。(三)鉴于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用好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地人民政府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暂时调剂安排借支解决。(四)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1.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粮食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将其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保证1998年12月粮改以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2.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可由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计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也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4.参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粮食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的企业,原是干部身份后转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在工人工作岗位满五年现仍在工人工作岗位工作的,可按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6.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玉发[2004]2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7.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1998年粮改时已按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可继续依照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加紧协调,在这次改革中抓好落实;对1998年12月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统一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并按每人800元标准缴交社区管理费。四、解决“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已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抓紧将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上划由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各地粮食局要切实负起管帐责任,保证帐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帐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采取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通过采取以上办法,切实解决好“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享受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优惠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倾斜,尤其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帮助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一)对于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用作改革成本。(二)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三)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四)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费: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五)企业改革中涉及房地产处置税费收取问题的,按《关于玉林市城市信用社风险资产处置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玉市价[2002]73号)的规定执行。(六)对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次改革中一次性补缴或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补齐的免交滞纳金和利息。(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八)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近2年已经停产或基本停产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以上费用。(九)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应当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改革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维护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要大力开展粮食购销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地处乡镇的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区的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三餐”,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既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粮食县长(市长)负责制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粮食局上报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批,对没有上报改革方案的,要督促粮食局加紧制定并报批,早日推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市、县两级的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房产、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加快进度,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工作督查,对积极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三)市、县两级粮食局直属已没有政策性业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进行改革。八、原《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玉政发[2007]1号)自本文下发之日停止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资金和用地。建立殡葬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订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事业单位:(四)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五条国土、林业、公安、工商、城建、市政、规划、卫生、环保、交通、司法、劳动、人事、物价、民族和宗教事务、文化、新闻、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各项殡葬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第六条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市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必须成立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事宜。第三章火葬管理第七条本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行政区域都是火葬区。容县、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的县城和乡镇所在地以及四级(含四级)以上公路到达的自然村都是火葬区。尚未建有殡仪馆(火葬场所)的县(市),遗体火化暂由市殡仪馆或博白县殡仪馆承担。未建殡仪馆的县(市)根据需要应将殡仪馆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市殡葬改革规划的要求,解决资金和土地,争取尽快建成使用。第八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对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可以强制火化或采取其它适宜措施处理,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九条本市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其遗属或有关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公民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对有传染病及高度腐烂的尸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属或有关单位应采取严密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部门验明死因后,通知死者亲属所在单位,由殡仪馆接运尸体;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验明确属死亡后出具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无名尸和五保户的尸体火化费用由政府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第十一条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7日。若死者亲属或有关单位认为,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自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申请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第十二条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可将遗体火化。对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亦可将遗体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三条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二次土葬(指利用遗骨或骨灰建坟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违反规定将骨灰乱埋乱葬的,由当地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处罚。也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方式进行查处。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第四章土葬管理第十四条我市除火葬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为土葬区。土葬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第十五条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二)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三)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墓地和公墓管理第十六条市及所辖县(市)依据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可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乡(镇)、村应当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没有建立公墓前,由各乡(镇)、村划定墓地,禁止乱埋乱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第十七条禁止在耕地(含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和有林地上葬坟;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葬坟;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两侧各1.5公里范围内葬坟(包括骨灰坟);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葬坟。禁止将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旧坟翻新硬化;禁止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对本办法发布前上述地方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予以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户口在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内死亡,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第十九条设立殡葬服务设施由承办单位按有关法规和程序逐级报批,并按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殡葬服务设施。违者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第六章改革丧葬习俗第二十一条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方便。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禁止借办丧事搞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医院烧放鞭炮,撒纸钱、冥币和其它杂物。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人、纸马、纸房、纸彩电、纸冰箱等一切迷信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四条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或者刁难死者家属,违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15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玉政发[2000]7号)同时废止。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体健康,妥善解决其医疗待遇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第三条资金的筹集一、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玉林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增长因素确定(2003年按每人每年8000元统筹)。二、单位按统筹标准于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所筹集的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算超支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三、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不属于财政补助的其他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其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缴纳。四、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过程中,要将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明确责任,承担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向市医保中心缴纳。五、破产、停产、倒闭、出售的企事业单位,从单位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单位清理维护费、单位拍卖或出售所得的资金中,按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保中心缴纳10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六、单位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确实有困难的,由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如解决不了,由其主管部门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解决。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统一管理,原医疗待遇不变,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工作。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划分为ic卡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ic卡账户资金按“定额基数、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结算,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划入ic卡账户。ic卡账户基数为: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离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4000元。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ic卡账户资金按上述标准相应划入。ic卡账户配置后的资金余额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资金。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时无论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首先使用ic卡账户资金,ic卡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资金。四、年度内ic卡账户资金如有节余,节余资金全部归己,当年结算。五、符合规定范围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保中心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六、市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专户,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住院床位费标准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论在市内或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40元:其他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每天15元,在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2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计算。第六条转诊转院及异地居住管理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省区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住院医院出具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出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住院患者在入院3天内须通知市医保中心。治疗终结后凭出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或病历等)及有效发票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报销费用首先冲减ic卡账户资金。第七条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但由于情况特殊,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照下列办法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血液和血液制品费用,经审核确属治疗必须的,先由患者或家属垫支,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本人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属急诊抢救的,凭抢救处方复印件)、收费收据、疾病证明书或病危通知书、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l、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须的药品费用;2、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3、因病住院治疗而不能生还的,其最后一次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上述所指药品费用不包含下列范围:l、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第八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因病情需要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由主治医生提出建议,住院患者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住院患者负担(抢救等特殊情况例外)。第九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保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正常的医疗需求。第十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严格执行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第十一条中直、区直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可委托市医保中心代管,不纳入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原单位按实际发生数结算。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玉政办[2000]97号和玉政发[2003]24号文自行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全国、全区和玉林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60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玉林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同时满足6个小条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20%);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第三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贷款总额控制在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的80%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各县(市)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筹措,具体数额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需求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该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由财政部门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第六条贷款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或委托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第七条贷款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和代偿责任。(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起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以及一定比例(不超过50%)的反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二)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新发生贷款的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三)贷款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责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第八条贷款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就业部门在接到小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意见;商业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一周内应作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第九条贷款统计。各贷款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十条贷款监督。借款人应诚实守信,贷款期间,自觉接受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行的财务监督与审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按贷款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人如恶意逃废贷款债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荐社区应协助贷款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对所推荐的借款人资信进行调查,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追收。第十一条贷款检查。人民银行要对贷款行小额担保贷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与指导,每半年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辖区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贷款行、担保机构、就业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系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贷款行还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贷款操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如下:一、下岗失业人员向家庭实际住址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如从事微利项目的,还须在申请书中说明;(二)身份证(或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三)贷款项目计划书;(四)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论证认可的《审查意见书》,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须出具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报送政府指定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信用担保机构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并将申请人有关资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及已担保的贷款额度和当前担保能力证明一并报送贷款行审定。五、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和信用担保机构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贷款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与贷款行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的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贷款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贷款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玉林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第三条补助对象:参加玉林市直属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第四条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市直财政预算。补助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逐年核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上年度市直公务员(退休人员)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为基数。按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分两次(上年12月和当年6月)将补助经费交缴到医保中心。第五条经费使用:(一)按规定提取大病救助基金;(二)提取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文);(三)提取门诊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办法另文);(四)设立困难补助经费专户(补助办法另文)。第六条组织管理和监督:(一)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其他:(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二)驻玉中直、区直单位及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医疗补助。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七月三日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玉政发[2004]37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疫情监测和报告来看,目前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控工作,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广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本行动计划。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二、总体目标和具体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控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二)具体工作目标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市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确认工作。2,全市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8%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95%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室85%~2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8%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8%以上,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4,成立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100%的县(市、区)。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在部分监狱和所有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卫生机构每年至少2次到监狱、劳教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玉林城区、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等县(市)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玉林城区、陆川县、兴业县等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的县(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进一步加强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监狱、劳教所实现艾滋病罪犯集中关押管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在押艾滋病罪犯、劳教人员100%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给予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1,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把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政策列为日常宣传工作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玉林电视台、玉林广播电台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玉林日报、玉林晚报每周至少刊登一篇预防艾滋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玉林电视台、玉林日报网站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的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在辖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开辟宣传橱窗。旅游、文化、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宾(旅)馆、招待所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流动放映场所)、青少年宫、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文化、科普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或放置、发(播)放宣传材料(品)供阅读、浏览,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纳入创建文明乡(镇)、文明社区的内容,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活动,在全市家庭普及相关知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农业、科技、文化、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加强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到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县(市、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在师生中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和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提供一定数量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阅读。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活动,并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海关、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定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玉林市、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积极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玉林城区、陆川县、兴业县等县(区)要大力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或针具市场营销试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健全推广使用安全套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在高危人群中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市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陆川县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整顿后的陆川县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采集的监管,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全市临床用血必须100%来自无偿献血,并统一由市中心血站提供,严禁使用自采血,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建立临床应急采供血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的卫生安全。加强医院内感染的控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对各类手术器械的消毒,特别要加强对口腔操作器械、各种内窥镜、介入导管的消毒和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四)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1,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关怀服务的服务网络,指定市红十字会医院为全市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要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收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开展艾滋病临床科研,承担培训和指导基层开展艾滋病社区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工作。根据抗病毒治疗的终身性和门诊治疗为主的特点,加快完善定点医院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定点医院及治疗门诊要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指定有关科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咨询、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治,以及抗病毒治疗和药物毒副反应的观察及处理。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及医学观察。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同步建立由感染者、患者或志愿者参与。向艾滋病病人提供就医、依从性咨询和心理支持的机制。司法、卫生部门要为在监狱、劳教所工作的人民警察和各类医务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司法部门收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认和cd4细胞检测、抗病毒治疗纳入“四免一关怀”范围。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知识咨询及生活指导,定期检查、督导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常规检测,并建立个人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系统。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给予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和监测工作,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给予及时治疗。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教育部门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免费入学,对符合普通高中、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和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个人捐助艾滋病防治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或反馈艾滋病监测信息。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5,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并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6,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筹建艾滋病确认实验室。7,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1,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推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2,配合国家和自治区艾滋病研究机构在我市开展艾滋病相关项目的研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职责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疫情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二)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相关政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三)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成立并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患者救治和职业暴露防护等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五、督导与评估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评估体系的具体要求、评估内容和《广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评估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各县(市、区)的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分别于2008年、2010年下半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精神,培养培训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适应建设富裕玉林、文化玉林、生态玉林、平安玉林的迫切需要,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玉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市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市总体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实施科教兴玉、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富裕玉林建设,急需解决生产一线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短缺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急需培养数十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急需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急需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实行教育合理分流,完善国民教育体系,急需对大量新生劳动力进行学习技能和成功就业培训。二、明确目标任务,以服务建设新玉林为宗旨,大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独具玉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形成有效服务和建设新玉林的职业教育体系。(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办学条件较好、特色突出、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建成1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每县(市)区和市本级各建设1所职教中心。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力争全市中职校每年新招学生增幅10%以上,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要达到10万人左右,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要为社会输送15万名以上毕业生。落实措施积极参与实施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实施我市振兴职业教育十大工程行动计划。五年内实现培养培训10万社会急需技能型人才,对:100万农民开展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次;对100万城镇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社区居民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通过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和职业教育集中区建设工程,促进人才培养和培训的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为服务、建设新玉林作出更大的贡献。三、坚持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五)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六)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市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把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职业学校依法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八)支持职业学校更大范围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办学和集团化办学。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注重引导职业学校主动适应“泛珠三角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小企业商机博览(玉林)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链。进一步推进城乡职业学校相互联合办学、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优质学校和企业、与境外优质学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各职业学校要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鼓励外地对我市、城市对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在满足我市人才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开放办学全面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并获取境内外企业用工订单,形成学校招生录取与学生就业意向一体化的模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作用(九)建立玉林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辖区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实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政策;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足额拨付并逐步增加:监督用好上级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鼓励组建跨行业、部门的职业教育集团和实训基地;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举办和管理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采取措施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的形成。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具体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战略重点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创造保障条件,加强职业教育的项目建设管理等。市财政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将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等。市教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具体统筹管理全市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玉林城区职业学校的发展。市人事局:负责开展以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核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指导公办职业学校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强化技工学校能力建设,实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益的落实;严格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等。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等。市扶贫办:负责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网络和选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等。市经委:负责制定全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实施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办公职业学校改制工作并保证公办职业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制定职业学校用地计划,为职业教育集中区建设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大力支持新建、扩建和改造职业学校,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县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办好1所在本地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学校;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通过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负责筹措并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指导乡(镇)实施“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保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正常运行,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十一)积极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实施我市职业教育“面向市场,面向就业,服务三农,服务县城经济发展”的发展战略。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产教结合。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十二)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办学、产教结合的培养模式。各职业学校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与修改、课程结构调整、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等方面满足企业和用人单位需求。企业要帮助职业学校加快发展和技术更新,将积累的经验和成果及时充实到职业教育内容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试行半工半读制度和生产、教学双轨制,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提高培养培训的针对性。(十三)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今后将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重要指标。(十四)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学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十五)积极实施“10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100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100万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各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要围绕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必须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路子的战略决策,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订人才开发培养培训计划。以整合、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为途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职工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面向在岗、转岗职工,面向失业人员,面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面向新增劳动力,面向社区居民实施技能培训。(十六)积极实施“8个职教中心建设工程”、“10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和“1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建设8个职教中心、10所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和1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实行“财政引导、校企共建、投入多元、开放共享”的建设模式,鼓励企业以资金投入、提供设备和实训堋场地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经营。各地在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进程中要努力实现资金投入、运营方式多元化。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十七)积极实施“1000名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学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七、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十八)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产教结合、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十九)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二十)改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各地政府和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的任期目标考核;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对外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十一)推进职业学校全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职业学校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给予特殊优惠待遇。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十二)本市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十三)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九、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二十四)市级和县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改进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方式,尽量减少用于供养人员的支出,增加支持办学条件的投入,促进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根据职业学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二十五)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用于支持职业学校更新实现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地政府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要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十六)建立完善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执行。(二十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本系统、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之中,要将职业教育与本行业的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对系统内所属职业学校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把职业学校办成提升本行业员工素质、操作技能及在岗培训的重要场所;鼓励职业学校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办实训基地,吸纳企业捐赠资金或实训设备;鼓励财政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十、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二十八)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学校和职教中心的评估检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三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市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三月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暂行办法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领导的意见》(玉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引导和鼓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探索、大胆创新,繁荣科学技术事业,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做出积极贡献,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第二条学术论文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衡量科技工作者学识水平、研究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市级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坚持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论文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条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设立三级评审机构。(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从事自然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较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部分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委员人数9-11人,其中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4/5。玉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学科参评论文数量,评议参评论文,审定获奖论文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二)根据报评论文的专业分类,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相同或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3人。每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关学科的论文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获奖论文及等级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专业评审组人员由市科协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确定。(三)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设立初级评审组。每个初级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2人。每个初级评审组设组长1名。初级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论文进行初评,按参评论文数量要求推荐参评论文。第六条评审范围(一)评审的学术论文范畴为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里的学术性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并且论点鲜明,论据可靠,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文章简练,逻辑性强。(二)工作总结、综述文章、个案报道、统计资料、工艺文件、翻译文章、科普读物、出版书稿、技术报告、考察报告、一般性试验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审之列。(三)评审的学术论文限于评审表彰年的前两年间,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外(境外)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及经县级论文评审获奖的论文。(四)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奖的论文不再参与评审。第七条论文申报(一)在玉林市行政辖区内工作、学习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爱好者的论文均可申报评审。(二)经市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负责受理论文的申报。(三)申报评审的论文必须由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提出申请,与市外及区直单位作者合作完成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或署名排第二的作者才能申报。(四)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论文,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第八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采用等级制,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创新性和较大的突破;能解决科学技术,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得到广泛应用、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内同行先进水平。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先进性;能解决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实际技术问题;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省(部)内同行先进水平。三等奖:有较好的科学性或实用价值;能够或者已经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市内同行先进水平。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上评审标准,条件不符合可空缺。第九条论文评审(一)评审工作分初级评审组推荐、专业评审组评分和市评审委员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评审的论文均按以上程序逐级评审。(二)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则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复核确定。第十条经市评审委员会终评的论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召开颁奖大会,由市人民政府向优秀学术论文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奖结果可作为论文作者申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获奖者所在单位可根据优秀学术论文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的纪律(一)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论文申报者承担责任。(二)凡发现论文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由市评审委员会撤消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论文申报者所属学会或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三)有参评论文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本人论文时应回避。(四)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论文评审的质量和水平。(五)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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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二月二日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玉林市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玉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我市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合理使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总体目标根据玉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在2007年9月在玉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城西卫生服务中心两个示范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1月起在玉林市城区全面推开社区卫生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100%,玉林城区要建成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8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较为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建成符合广大居民卫生服务需求,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三)基本原则l、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管理,纳入社区建设与发展之中,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5、坚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6、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二、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以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方面为主要内容。(一)社区卫生信息管理1、社区诊断。调查并掌握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并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定健康促进计划。2、家庭健康档案管理。为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和卫生服务纪录,并妥善管理。3、建立社区健康档案。统计年度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及其分类特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规定,经常性收集、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卫生信息。(二)社区健康教育l、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围绕社区诊断,制定年度社区健康教育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居民进行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常识、心理健康宣传,指导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配合开展控烟、无偿献血、防治疾病、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多种内容的宣传教育:结合每年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2、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协助对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安全性行为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定期到辖区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三)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1、疫情报告和监测。报告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疫情调查和传染病漏报调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效果评估与监测。2、预防接种。负责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统计、报告和管理,开展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和补种,协助开展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预防接种中遇到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3、结核病防治。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登记并及时转诊,同时对辖区非住院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4、性病、艾滋病防治。对一般人群和高危人群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在定点医院指导下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提供门诊或家庭免费抗病毒治疗及定期观察,并开展心理、健康和预防家庭内传播的行为干预,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属社区关怀。5、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地方病、寄生虫病疫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有关防治工作。6、其他常见传染病防治。根据季节和传染病流行状况,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指导传染病患者家庭进行居住环境和废弃物消毒,指导恢复期传染病患者定期复诊或对其定期随访。7、爱国卫生指导。协助爱国卫生委员会开展社区病媒生物控制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四)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1、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的监测工作,建立慢性病人群个人健康档案,实施个体化、连续性的随访管理,并予针对性指导。2、对35岁以上人群实施首诊测血压制度。3、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实施规范管理。4、开展社区慢性病饮食、运动、控烟等危险因素干预及动态管理。掌握群体及个体危险因素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干预方案。(五)社区精神卫生服务1、为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2、对辖区已确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建卡、报告。3、在专科医疗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督导、康复和管理。(六)社区妇女保健1、婚前及孕前保健。开展婚前及孕前卫生咨询与指导,定期向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妇幼卫生工作报表、卡。2、孕产期保健。为辖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卡),并指导孕期妇女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孕期保健,提供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保健,为孕产妇提供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3、更年期保健。为更年期妇女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咨询和指导。4、妇女常见病预防控制。配合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的筛查,对相关妇科常见疾病进行随访。(七)社区儿童保健1、新生儿保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提供新生儿家庭访视,对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进行指导。2、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提供营养指导与心理咨询,指导常见病预防、五官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咨询与指导,对辖区内体弱儿实行病例管理,配合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八)社区老年保健1、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2、为辖区60岁以上老人实行专案管理,定期进行家庭访视。3、指导老年人进行常见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技能。(九)社区康复服务1、对辖区残疾人进行登记与管理。2、指导残疾人进行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以适应生活环境。(十)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工作。2、在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十一)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1、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监测。2、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疫苗应急接种)。三、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全程服务等多种形式,广覆盖、低成本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二)健全服务网络。按照《玉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政府举办为主,由城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或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四)规范筹建,原则上不设置新的医疗机构及进行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择优鼓励现有的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五)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配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有一支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专业技术队伍,主要在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中选用一部分优秀人员,经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获得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逐步趋向合理,从事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占适当比例。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监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含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审批;玉州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向玉州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由玉州区卫生局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玉林市卫生局备案。随着城市发展,民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申请设置社区服务中心(站),须向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按《玉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核批。对连续两年考核、验收不合格或者擅自改变服务性质和违背工作原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执业许可证:对有违法执业行为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社区服务机构的药房(柜)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达到玉林市医疗机构药房(柜)验收标准。四、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推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卫生、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配送。(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妇幼保健院、玉州区妇幼保健院的部分公共卫生职能,调整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市疾控中心和市区两级妇幼保健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建立健全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与合作,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中的网底作用。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玉州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制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物价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开展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督促落实城市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政策。人事部门协助、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社区工作;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建设行政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落实社区康复相关政策措施。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措施与要求(一)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局牵头,发改委、宣传、财政、人事、编委、建规委、民政、劳动、物价、教育、计生、残联、药监等多部门参与,负责研究制定落实玉林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与措施。统筹规划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领导和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二)玉州区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协调社区内各方面力量,支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各街道、社区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社区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建立健全家庭档案,开展定期的居民健康教育活动,同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并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机制。(三)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实行国家、个人合理分担。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对健康的投入,逐步形成高效益低成本的防保及社区卫生工作服务新格局。(四)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注意自身的功能转换,尽快适应综合性服务的客观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卫生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社区动员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扩大试点的实践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区情况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已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主要目标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l/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全面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高度,提高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夯实基础,完善网络,提高水平,努力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主要领导担任,宣传、发改、财政、卫生、农业、爱卫会、环境保护、扶贫、人事、水利、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初保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实施、监督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l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二)制定并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三)切实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项目试点工作玉州区和容县作为2004年全区初保项目试点县,要加强领导,落实专职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机制下农村初保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市初保工作的开展。2004年年底,市初保委员会将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06年,全部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初保工作。(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1、抓好试点,逐步推广。2004年继续推动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到2004年年底有7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容县要积极做好基线调查、制定技术方案、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争取列入广西第二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扩大,力争到2006年,有7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到2008年,100%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60%^上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达100%,人口覆盖率达95%。2、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成立玉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市卫生局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市)区及乡镇也要成立和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卫生部门要协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户的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五)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着重抓好: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网”内涵建设。各级政府必须树立“三网”建设工作长期性、艰巨性的思想,2005年前要全部完成疾控中心、传染病医院、紧急救治中心等国债项目的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和能力。继续健全和完善“三网”的内涵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机制。切实抓好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严格报告管理制度,提高报告时效。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市、县、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直报。2、加强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和流行病学特征,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实用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处理预案,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应急处理的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处理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救治演练,确保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预防控制急性中毒事件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根据重点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和规律,制订霍乱、鼠疫、伤寒、乙脑、流脑、钩体病、肝炎、结核病、狂犬病、艾滋病、流感、职业中毒等重大疾病防控方案。制定《玉林市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和《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宣传、监测与干预相结合的防治原则,把各项防治措施抓好抓落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参与配合的防控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做好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加强犬伤者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采取行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全市狂犬病的发病率。巩固和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乙脑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工作之中,把乙脑接种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启动实施卫十项目,落实各项结核病控制措施,依法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严格执行转诊制度,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和转诊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3、到2010年,全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1为单位达到90%以上;10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治愈率达85%;全市基本建成艾滋病监测系统,90%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计划生育门诊和性病门诊、80%的中心卫生院、75%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巩固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的成果。(六)大力推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玉林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玉林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启动实施“母婴安全工程”、“爱婴行动”,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一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完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建立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绿色转诊通道和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依法做好母婴保健服务。继续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加强婚前保健,做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普及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爱婴医院的动态管理和督导,保证爱婴医院质量。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业务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卫生三级保健网建设,重点落实人员配备,县级妇幼保健院按照1/10万比例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基层妇幼保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须配备1名以上妇幼保健专干;每个村卫生室须落实1名女村医兼职抓妇幼工作。到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以县为单位均达95%;农村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3.4‰以下,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七)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医疗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目前,我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仍比较落后,乡村卫生人员技术素质不高,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差,不能满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为此,必须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全面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县(市)卫生防疫站项目建设的步伐,改善县(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控专业队伍的建设,重点是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农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二是启动“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示范卫生院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每年抓好1-2所示范卫生院的建设,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三是继续抓好乡镇防保所“四室”建设,2004年年底100%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和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玉林市示范防保所”建设。四是按照自治区卫生扶贫规划,启动实施村级卫生机构建设规划,按规划建设村卫生所,使村级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达到50一60平方米,做到诊室、药房和注射室分开。到2010年,100%行政村达到“甲级村卫生所”建设标准。五是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进药渠道,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六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加强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的监管和准入管理。(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业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达到90%以上,中医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25%以上,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20%。(九)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方式。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100%的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农村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达到70%;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卫生改厕普及率达到70%,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达70%。(十)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调整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各县(市)区要建立派驻乡镇卫生监督员制度,依法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民健康安全。四、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初保实施方案、细则。建立在政府领导下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同时,要保证乡镇防保人员工资的全额发放,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知识宣传和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镇、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将“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五、管理与评估(一)分级管理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全市初保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3、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二)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第一阶段:2004-2005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我市以玉州区、容县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启动初保工作。第二阶段:2006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到2006年底所有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县为单位,到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三)监督与考核评估l、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根据自治区初保委员会制定的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1)乡(镇)、村每年做好2次自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1次自查、督查和考核评估。(3)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1次自查和督查,每县(市)区按乡(镇)数的30%进行抽查,每年通过检查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4)认真接受自治区初保委员会的督查和指导,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各县(市)区向自治区初保委员会申报达标考核验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玉林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桂政发[2007]6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区乃至全国文化先进地市,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出如下政策规定。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十一五”期间,设立玉林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确保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的经费逐年增长。各县(市、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市及县(市、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玉林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必须安排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投入的力度,特别是要确保市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对其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拓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的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以及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专业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市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我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入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规定范围的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包括:对民族表演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冠名。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的,应当向土地、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文物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广西区外企业或个人到玉林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投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凡经过自治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规范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收费和建设管理制度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收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征收幅度的按下限执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账,确保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七、简化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文化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八、实行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企业用地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可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文化设施项目,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新建的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各类园区,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用地,应按税收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减免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各级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建设用地征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它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实行。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统一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执行。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十、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重点抓好中青年学者、技术骨干特别是领军人物的培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要选送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抓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文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文化人才的作用。在加强本地文化人才培养使用的同时,积极引进急需紧缺文化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基地,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建立文化创业园,为各类文化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政府资助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文化玉林建设项目。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文化玉林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分子,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林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并推荐申报广西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精品及贡献突出的文化工作者给予重奖。积极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落实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海内外文化人才的各项待遇。鼓励个人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有股比例由合作各方商定。文化企业开展包括签约制、年薪制、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等各种有益探索。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条件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予以确认。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oo七年六月五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保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编制专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l%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为单位)在职职工按全年工资性收入的1%计征。对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全年工资性收入”是指全年全部的工资性质的收入,含各种补助、补贴和津贴。其中,由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工资表中所列的“应发工资”数为准:非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所在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出具并经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工资明细表中所列“应发工资”数为准。“在职职工”是指当年在所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包括合同工,但不包括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当年在职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当年由于离(退)休、离(停)职或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一)随“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市本级以外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其中,属于市直(含中直、区直)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属于玉州区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属于福绵管理区管委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对市直各类单位(含中直、区直驻玉林城区各类单位),凡是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工资统发部门负责代扣代缴(中直、区直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单位代扣代缴),市教育局开具专用票据;凡是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县(市)的在职职工应缴地方教育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管理。(三)设立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属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上述三个单位抽调组成。第五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收款收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交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核销。其中,属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及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款缴库时缴入财政国库。其中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县(市)财政国库。(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市级(含中直、区直)入库级次的,缴入市财政国库;属于县(市)区入库级次的,缴入相应的县(市)区财政国库。(三)地方教育附加缴入财政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如财政收支科目有新的变更,按新规定执行。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人国库的1-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市本级代征手续费按3%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劳务酬金等。县(市)代征手续费计提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财政的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其使用权在市、县人民政府。(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使用及管理由市、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年初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年度收支专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际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定。(二)玉林市本级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玉林城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每年年初,由市教育局根据市直及玉林城区实际情况,编制收支专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教育附加每年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法制、监察、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全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每年组织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对本县(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及时、足额征收,受委托的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应及时向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局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玉林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玉林”,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玉林是一个具有源远流长历史文化的千年古城,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启动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建设启动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着重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工作。(一)以国家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依托,建立相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建立若干文化生态示范村,通过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保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研究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及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同时,以国家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品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支撑,以文化生态示范村为平台,通过建立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结合旅游、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推动玉林经济、社会发展。(二)建设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与全市各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示范村形成网络式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保存、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宣传、传播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窗口,成为展示、展演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平台。组织摄制以介绍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系列电视专题片,全面系统地展示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风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组建“薪火相传艺术团”,通过艺术展演的形式,有重点地展示、宣传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三)把“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建设成为玉林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构筑一个全新的学术平台,采用“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作机制,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以“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分中心,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文化特色的地区,建设若干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并努力使它们形成网络式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指导作用。(四)加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组织编撰《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积极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阐述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民族特质,推动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资源保存、文化剖析、对策研究以及传播普及等工作。各出版单位在制定重点出版规划时,应优先考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版项目。(五)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1、由玉林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附件:l、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3、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我市各民族民间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玉林民族民间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玉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五条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市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玉林各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五)具有见证玉林各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玉林各民族民间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九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二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十二条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第十七条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人选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第十九条对列入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玉林市文化局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林市教育局玉林市民委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建设局玉林市旅游局玉林市宗教局玉林市广播电视局玉林市新闻出版局(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三)审核“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组成。玉林市文化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局分管领导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自治区和玉林市委、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上报自治区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名单。(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跗件3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李克市文化局局长成员:张国强市文化局副局长陈敏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蒋以超市教育局副局长磨元荫市财政局副局长梁锡家市建设局总工程师马基宁市旅游局副局长王秋平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唐克菲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薛培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委主任、市宗教局局长秘书长:张国强(兼)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或系统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秩序混乱,导致影响市委、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本办法所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挂牌机构和派出驻外机构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自治_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和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的;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3.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利用行业垄断手段为机关工作人员谋取好处而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4.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借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7.对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六)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七)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市长发现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工作考核结果;(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第八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第九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第十条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应在3个月内或市长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第十二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第十三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被调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四条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申请权。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通报批评;(三)诫勉;(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六)停职反省;(七)劝其引咎辞职;(八)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第十六条被问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市长决定复核或复查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监察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责成市监察局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维持原问责决定;(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追究责任的决定。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市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如问责程序启动在先的,均应向市长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和《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市监察局对其问责。分管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五月八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以及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技术领先成为控制资源和产业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我市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企业化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产业大军,我市是人口大市,农村人口有400多万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优势资源,打下了良好的办学基础,但我市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与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居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还较低。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培养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奠定人力资源基础。二、“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增加到10800人左右,学历教育在校生达到1.5万人左右。建设2所国家级重点职校,建设5所省级重点职校,建设3-5所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民办职校。坚持每个县(市)办好一所职业学校。市政府从中选择一些办学条件、办学思想、办学成效比较好的职业高中加以重点支持。(三)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依托中心城市和职业教育资源充沛的部门、行业、企业,通过重新组合,资源优化配置,建设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010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左右。在继续建设好现有的乡镇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2所乡镇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主要职责是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举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并使其成为当地主要的人才培养基地;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责任。统筹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组织各种财政性专项经费的征管用;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督促各县(市)区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划拨的资金,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统筹辖区内各行业、部门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调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结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组建以国家、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制定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落实培养培训经费,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集中力量办好县(市)区职业中学(中心)l所,并起示范作用。负责指导每个乡(镇)建设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职业中学(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保证所举办的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建没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加强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拓宽农村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功能,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采取一校多功能、日校办夜校等方式。提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与质量。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四)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比重。市、县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的通知》(桂政发[2000]18号)精神,采取措施确保国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五、适应社会、市场和企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二)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制定有利于我市种养、食品加工、服装加工、陶瓷业、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规划。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依托玉林毗邻广东特别是珠三角的优势,继续探索和总结“订单式”办学经验,加大校企合作办学力度,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程度。“十五”期间,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人才、技术扶持力度,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等措施,建设若干个适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中等职业重点专业。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建立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的课程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创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四)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使用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建立职业教育资源库,开发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丰富、优质的教育资源。(五)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改革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现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并举,推进职业学校由单一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养、转业转岗培训并重转变,建立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沟通。职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结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的重要内容。(六)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学校要按照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应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建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和实践,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七)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高职专任教师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应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市人民政府将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轮训计划,中青年专业课教师均要在企业参加1-2年相关专业的生产实践活动。“十五”期间,要组建1个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构建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八)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六、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的要求,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生采取减免或全免措施,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缴,分期付款,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人制度,继续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属国家规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开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一般应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从事本职(工种)工作的,两年后可凭单位证明申请参加高级职业资格操作部分的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的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方、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事部门设立专业技术考试或评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就业中介功能,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发展服务,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创业能力。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八、建立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与技术的培训,为发展劳务输出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各级政府要建立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在自治区、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为主、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以此为依托重点抓好农民工职业技能与技术培训工作;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市政府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启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教育、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共同合作,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依据劳动力市场,发挥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主渠道作用,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素质和技能。继续实施“教育兴农金色工程”,推动职业学校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继续开展“农民绿色证书”培训,按农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对农民进行培训,培养青年骨干农民。(三)农村职业学校要围绕社会、贴近市场确定发展目标,以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部门合作,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当地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技术辐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以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四)巩固和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采取措施防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资源流失和功能丧失。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2]13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五)以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要巩固和完善农民文化技术培训网络,改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实行“一校两牌”,白天为学生服务,晚上和节假日为农民服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通过培训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年每县(市)区向各乡镇重点推广3-5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九、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明确督政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把督政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起钩来,作为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督导结果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十五”期间,我市要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1次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五月八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科教兴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一)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我市580多万人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市虽然于1996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但达标水平较低,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城乡教育差距大,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不强,如果不加速农村教育的发展,就会拖延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我市“两个率先”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战略高度,真正把农村教育摆在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予以优先发展。(二)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二、抓好“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县(市)区长是“普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制定“普九”巩固提高的工作规划并认真抓紧实施。要结合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加快危房改造进程,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以市、县名校为依托,积极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已通过自治区中小学实验普及验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未通过验收的容县、陆川县要在2004年,博白县、兴业县要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的“普实”验收。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课程改革步伐,高质量完成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县(市)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控辍负总责,教育局长、校长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控辍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要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督促检查一次辖区的“普九”工作,并把“普九”的巩固提高和控辍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校长政绩的重要指标,与年终考核挂钩,促使全面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二)认真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关爱项目”和“学校减负项目”。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现存危房。进一步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的中小学教育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问题。实施“扶贫关爱项目”。为了巩固“普九”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的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要逐步建立起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到2007年,争取全市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贴”(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制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海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扶残助学活动”、“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努力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学校减负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化解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要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底数,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教育欠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县级政府每年要将化解教育欠债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我市“普九”欠债问题。今后,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再举债搞学校建设,杜绝新债的发生。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三)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是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扩大办学规模,科学规划布局,努力提高质量”的思路,坚持内涵发展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普及化、优质化为目标,在充分挖掘现有高中潜力的同时,采取初高中剥离、建设示范性高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等措施,拓展高中教育资源,争取到2007年,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8.5万人,万人有高中生达到150人。要坚持数量和质量、规模和效益并重的原则,优化普通高中办学结构。普通高中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区、城郊和个别经济、文化、交通都比较发达的大镇,各县(市)要逐步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差、办学水平低的乡镇高中校点,同时增加对城区高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继续加强和规范示范高中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我市立项建设尚未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容县高中、北流高中、陆川中学和兴业高中,要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近两年内新立项和创建3-5所全区示范性高中。力争有l-2所示范性高中进入全国千所示范性高中行列。示范高中要在办学思想、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育科研、办学特色等方面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力争到2007年,全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县、乡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下大力气办好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乡镇中心小学要把幼儿教育管理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对辖区内的幼儿园(所)统筹规划布局,统筹业务管理。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富余的教师资源发展学前2-3年教育,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要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大推进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三、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力度(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农村小学高年级可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应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三)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每县(市)必须建设好1所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促使当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四)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合作,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厂、农业不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六)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足、质量不高的薄弱学校,以及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通过保值出让、合作等办法,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学校。(七)认真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和“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市、县、乡镇政府要把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将项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农业、科技、财政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农村培养致富骨干。要对原定的计划、目标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扶持一批科技示范村,培养一大批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能手,使大批农民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科技致富。通过“星火计划”、科技扶贫、科普计划的实施,加快构建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技术骨干、基层科技管理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培训,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致富。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农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劳动力市场、职业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前业务技能培训。市政府要成立“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指导中心”,统一制定课程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协调就业政策,搞好办学资源配置。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全市2005年前,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2,5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对50万正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在岗培训。实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由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参与,发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推广部门、科技团体的技术、信息优势,充分利用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师资、设备、基地等条件,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培训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县每年向各乡镇重点推广3-5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从2004年春季期开始,全市中学和小学高年级都要开设以实用技术为重点的课程,每所学校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每年选择1-2项适用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培训,帮助每个小学毕业生初步掌握l项先进农业实用技术,成为家庭生产的好帮手;每个初中毕业生掌握2项先进农业实用技术,能独立操作并帮助家庭增收致富;鼓励每个高中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绿色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与涉农企业、农业科研和推广部门合作,广泛吸纳新技术、新品种、新信息,成为当地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农村中小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社区文化教育中心。实施“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托一所具备合格办学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示范基地”。要强化基地“育人、试验、示范、推广”的主要职能,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产业化经营技术等,通过“基地”消化、吸收和集成配套,使基地成为全县新农业技术、新品种基地和源头库,进一步向农村推广应用,以此引导和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四、实施“城乡帮扶计划”,缩小城区和农村的教育差距(一)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继续参加自治区“区内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按要求派出支教人员参加全区的支教活动。市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向所辖的县和乡镇派出支教队,每期1-2年。市、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本市、县(市)区直属的机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援本市、县(市)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各级政府、各级各方支教队要努力扩大支教源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需从人力、财力、智力上支援受援地区和学校,为农村的教育事业和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二)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关系到我市劳动力素质提高、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市、县(市)区要在进一步摸清进城务工子女总数、分布情况、就读情况的基础上,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民办中小学为辅,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人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核拨学生公用经费:给予学校一定的办学经费补贴;设立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制度。(三)实施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比较好,装备相对齐全,师资教学水平较高的优势,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广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和在校生比例均达80%以上。城市职业学校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四)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初中、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鼓励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兼修普通高中课程并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考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全部科目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可同时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所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生相同。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一)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3]212号文件的精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须按原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10%。同时,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抵顶正常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各县(市)区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要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四)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县(市)区要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边远山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使教职工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编制定岗定员、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凡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市、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三)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促进优秀校长脱颖而出。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乡村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和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创造条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五)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计划方案。要在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清退现有的代课教师。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教师考试,逐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六)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学习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成为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的示范和向导。市、县要以构建挂靠高等师范院校为技术支撑,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纽带,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常规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提供支持服务。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师洲工作的投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争取到2007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学历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且全市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进一步抓好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切实提高全体中小学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富有创新精神,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廉洁自律的农村中小学校长队伍。七、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一)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突破口,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相结合。要抓住实施教育部“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工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乡镇现代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工程”等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的机遇,利用好中央的支持资金,确保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按时到位,争取2007年以前达到国务院提出的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玉林市教育信息网络建设,乡镇以上的学校要分类分批接入玉林教育信息网,构建和完善我市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农村信息教育以及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开发和制作符合新课程改革精神、适应本地农村中小学实际需要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尽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促使农村中小学生尽快具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学习的能力,同时不断扩大农村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它们在当地的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的作用。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人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二)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市政府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三)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有关加强农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政府2002年5月9日印发的《玉林市关于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统一核定。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五)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全市有近五万名中小学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贫困、边远山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为确保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我市无偿献血的组织、宣传等有关日常工作。市献血办主要工作任务为:(一)草拟全市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具体的实施工作;(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三)落实无偿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监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使用;(四)负责组织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情况。二、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血站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集、检测、贮存、供应血液;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工作,组织动员会员率先献血;宣传部门应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无偿献血社会宣传活动;公安部门在采血车停放地点、献血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做好大型献血活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工、青、妇及其它社会团体做好广大工人、青年、妇女等人群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其它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作用。三、提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含暂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每年组织适龄公民无偿献血1-2次,也可积极动员鼓励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个人到血站或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400毫升,献血间隔期限不少于6个月。对积极献血的公民,单位或居委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四、玉林市中心血站为本市法定采供血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和临床供血。血站在《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和范围内开展采供血工作。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设立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和便利的献血条件。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严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凡遇大量紧急用血,血站应在最短时间内专车送血或调剂就近血库的血液应急,如需进行就地应急采血,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六、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七、玉林市中心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资金及单位、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助等,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玉林市中心血站设专户管理,市献血办监督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管理、科研、设备及无偿献血者(包括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还血等项目。八、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者,临床用血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二)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800毫升(不含800毫升)者,临床用血时本人5年内(按最后一次无偿献血时间计算)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上述费用;(三)无偿献血不足200毫升或参加献血后经血液检验不合格者,临床用血时本人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起5年内可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无偿献血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含在外地用血),可凭医院的用血证明、发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者身份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有效证明,到市献血办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九、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十、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制定的《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玉林市卫生局玉林市计委玉林市财政局(二oo三年九月五日)结核病是一种危害猛烈的世界性传染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印度,其中80%在农村,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以下简称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l-201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一、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疫情相当严峻,据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计,我市本级(含两区)现有结核菌感染者28万多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700多人,其中痰涂片阳性病人(即排菌者)1300多人,而且每年新增病人约300人,大部分结核病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为了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市本级(含两区)将结核病列为加强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加以控制,投入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市卫生局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在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实行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的通知》(玉卫防[1999]19号),明确将结核病归口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但是,目前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任务仍相当艰巨。我市本级(含两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家庭仍较多,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仍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还不够,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缓慢。我市本级(含两区)仍有80%的结核病人未被发现,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未得到真正落实;被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发现的患者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规范化治疗,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未能得到较好实施: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此外,流动人口、耐药结核病、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人居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也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10年内。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将严重危害我市人民身体健康,甚至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指导原则(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三、总体目标(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二)到2005年,市本级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85%上。(三)到2005年,市本级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700人;到2010年达到1500人。四、工作指标(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五、主要措施(一)明确各级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结核病控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社会各阶层人士的积极参与。为此,必须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市、区两级医疗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的职责,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市结核病防治所是实施我市本级(含两区)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制定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防治计划;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诊断、治疗,推行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对疫情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对综合医院进行漏报、漏转监督检查;加强各医疗保健单位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监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乡(镇、街道)级卫生院设立专职或兼职防治医生。负责落实本乡(镇、街道)结核病病人治疗的管理工作,培训、督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对结核病病人的治疗进行管理。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要做好所负责辖区内可疑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工作,对确诊的结核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各级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村卫生所、个体诊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规定,以国家结核病控制大局为重,切实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二)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增加经费投入,有利于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和督导。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积极发现和治疗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要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通过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同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等工作,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结核病信息资料的管理、综台与分析工作,并将信息报到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健康教育规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各宣传媒体要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也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六、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控制结核病,领导是关键。成立玉林市结核病防治控制领导小组(另发文),负责对市本级结核病防治控制工作的领导、组织、检查和督促。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抓好防治工作。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法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实行归口管理,落实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三)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物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市医药批发部门和各供销社药批门市部要严格控制抗结核病药品的批发,除市结核病防治所归口管理治疗肺结核病人和市红十字会医院收治住院肺结核病人允许购进抗结核病药品(异烟肼、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力克肺疾及同类产品等)外,其他各医疗单位和各种药店都不允许购进和销售抗结核病药品,使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新闻宣传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市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正规治疗和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的危重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七、考核与评价市政府每年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我市本级(含两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玉新跨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玉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六)软科学(社会科学类)。第八条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六)软科学研究的课题必须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局;(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第十三条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或者市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第十四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其中一等奖约5项;二等奖约15项。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打造强势工业园区(一)实现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全市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要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以上。即:到2010年,全市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达到35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税收达到18亿元以上。(二)建设1个年产值超百亿元和5个年产值超30亿元的工业园区。到2010年,玉柴工业园年工业产值要超过100亿元;玉林经济开发区、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容县经济开发区、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和玉林龙潭产业园等5个工业园区年产值要分别超30亿元以上。(三)形成9个特色产业园区。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玉柴工业园的动力机械产业园、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的工程机械产业园、玉林经济开发区的健康产业园、玉林龙潭产业园的再生资源利用加工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的水泥陶瓷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福绵服装产业园、博白城东编织产业园、陆川龙豪铁锅产业园等9个特色鲜明的产业园区。(四)进一步加大园区投入。2008年至2010年,在积极争取自治区的园区建设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每年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园区各项建设的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二、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五)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各个工业园区要加快完善园区发展规划,搞好产业布局,把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发展(包括水、电、路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科技产业园、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博白工业集中区、福绵服装工业区等一批规模较大的园区,要抓紧完善园区总体规划、可研报告、环评等工作,尽快按程序申报争取确认为广西a类产业园区。玉林经济开发区、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容县经济开发区要加快扩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争取尽快上报自治区确认。各园区要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发展特色,加快产业集聚,形成和扩大规模效益。(六)推进五大产业发展。我市园区经济要围绕机械、水泥陶瓷、健康、服装皮革和电子信息等五大重点产业进行规划布局。各个园区要结合实际突出产业特色,搞好产业功能定位,在搞好产业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加速延伸和壮大产业链,不断提高园区产业集聚水平。(七)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根据承接产业特点,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园区服务功能,把园区打造成为转移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当前,除了围绕五大产业积极引进配套企业外,还要抓住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特别是要重点抓住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努力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品牌优、前景佳的重大项目。(八)积极扶优扶强。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优势、强势企业或投入少、见效快、效益好、发展有前景的项目注入资本,或为这些企业、项目提供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积极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九)加速物流业发展。支持和发展园区物流业。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市、区)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本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广西港口出口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向自治区申报批准获取每个标箱给予的100元补助。(十)加强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同级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同时。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三、深入推进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十一)组建园区投融资公司。进一步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和玉林龙潭产业园以及各县(市、区)均要组建好园区投融资公司,并规范运行,发挥作用。(十二)明确公司定位。园区投融资公司通过资产经营,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十三)开展资本多元化运作。园区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l、每年申报获得自治区安排的工业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大部分作为资本金注入园区投融资公司。2、从2008年起,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直接注入有关园区投融资公司。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超3亿元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一般财政预算收入不足3亿元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市、县(市、区)政府(管委)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注入同级园区投融资公司。4、市、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按上级规定提留支农、廉租住房、土地储备基金外,其余部分可全部注入同级园区投融资公司。5、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6、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7、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8、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9、民间资本投入。10、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十四)开展资产经营的方式。一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出让;二是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三是市场开发;四是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通过资产经营,进一步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四、切实保障园区项目用地(十五)确保园区项目用地。一是对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和广西a类或b类产业园等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二是市、县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三是通过包装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项目单独争取自治区的用地指标:四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积极申报确认为广西a类或b类产业园区,尽可能争取自治区重点园区优先建设用地指标。(十六)做好项目用地开发。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融资公司负责开发。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简化手续和程序,为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项目落地提供快捷的合理成本的项目用地。(十七)整合园区规模。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园区,其他现有的工业小区纳入该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园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实行利益共享。(十八)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厂、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十九)盘活闲置土地。由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工业、建设、园区等有关部门对已征用但目前闲置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登记造册。对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包括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依法收归当地政府另行安排。对没有开发能力的建设用地实行调整,符合搞工业项目的,调整为工业用地;符合搞服务业的,调整为服务业用地,将闲置土地统一安排给新签项目建设。同时,对长期亏损,发展无望的企业,要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方式,促进解决新项目落地。对可利用荒山荒坡,有计划搞好开发利用,整合规划为工业园区,吸纳企业落地建设。(二十)提高投资强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和实施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二十一)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与职工生活住宅区要分开规划,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社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区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可以分块分幢建设,也可以分块、分幢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1)实行专项资金补贴。一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标准厂房建设。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搞好标准厂房建设的配套补贴。市本级按1:2配套。对市直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l:0.5配套,用于标准厂房建设补贴。二是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五、着力抓好园区的节能减排(二十二)支持搞好园区环保排污建设。环保部门当年收取园区企业的排污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的90%,要在次年6月底前返还给所在园区管委会,专款专用于园区的环保治污建设。(二十三)严格控制入园企业能耗与环保排放指标。鼓励低能耗、少排放、无(少)污染、高效益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环保的评估和审查。(二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抓好园区企业清洁生产,积极创建“零排放”和清洁生产型企业;二是搞好园区“中循环”建设。以市场利益机制和经济政策手段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使园区内企业形成共生互动的关系,上游企业的产品和“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从而延长产业链,降低废弃物排放,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六、进一步优化园区管理体制(二十五)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全市工业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各县(市、区)经贸局分别负责本县(市、区)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县(市、区)现有园区较多的,要整合为一个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小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二十六)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承担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委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二十七)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市、区)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市、区)直有关单位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具备建立园区管理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可以单独建制,定编、定人、定职能。园区管理机构人员抽调或落实到位后,由市经委负责组织业务培训。(二十八)支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建设工业园区。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二十九)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对所管辖的工业园区实行目标管理和严格考核。市直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工业园区,每年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提及的,仍继续按过去文件规定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权利与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市政府直接或授权相关职能机构对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第二章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第六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注册资本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四)市政府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章程。第七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第八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九条国有投资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第十条设立国有投资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第三章国有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国有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出资者的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第十三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市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第四章国有投资公司的权利和职责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三)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四)市政府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国有投资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接受出资者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出资者报告资产营运情况;(三)承担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县体的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出资者报告:(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二)董事会工作报告;(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四)市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国有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修改公司章程;(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五)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行为;(六)国有投资公司其他内容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国有投资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国有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六章国有投资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市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向国有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第二十五条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第二十七条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结合,具体办法按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市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第三十条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国有投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市政府批准。第七章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第三十一条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公司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产权转让是指国有投资公司出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包括股权)的行为。国有投资公司在转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按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四条国有投资公司接受中央、自治区及本市辖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收益管理第三十五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收益属市政府所有。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按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国有投资公司应执行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执行情况纳入对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第九章国有投资公司的违规责任第三十八条国有投资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转让产权,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导致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价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或者违反规定不按期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第三十九条国有投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因渎职或失职造成国有投资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六月四日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简称《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简称《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机构及服务设施,符合《玉林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三)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可以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四)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应持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五)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六)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及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材料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r//qcscjss.mofocm.gov,cn),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商务局备案。(七)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二手车经营的资格,税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中介公司、拍卖公司,一律依法取缔。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并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五)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l、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范》规定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2、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本企业已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二手车成交价格;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代开发票。(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七)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于无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公安交警部门不给予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四、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一)商务部门的职责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及时与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工作。(二)公安部门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市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打击查处盗窃、抢劫等违法违规交易车辆的行为,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乱占用公共道路摆放二手车行为进行清理查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法确认市场、经销、经纪等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规定经营范围,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与同级的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互通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治理整顿,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从事二手车市场、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经营进行监管。(四)税务部门的职责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确保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才能领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五)物价部门的职责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六)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清理查处占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进行二手车摆放的行为:负责对经营二手车过程的城市噪音污染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七)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负责对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的设置进行环境评估;负责查处二手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废水、废气及污染的行为。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立玉林市规范二手车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二手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市容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市政市容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抓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二手车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玉林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我市乡镇财政自1984年建立以来,在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乡镇财政收支职能和运行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农村综合改革新的形势。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l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财预[200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意见》(桂财预[2006]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宪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简称“乡财县管”,下同)的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促进县乡财政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通过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保证乡镇财政基本支出需要,努力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分配关系,建立农民减负增收的长效机制。(二)坚持“三权不变”,实行独立核算。一是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负责本级预决算草案编制、预算方案调整和预算组织执行:二是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仍归乡镇政府所有和支配,确保乡镇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三)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实现“三规范一保证”。既要强化县(市、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监管和约束,切实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规范财政监管措施,提高乡镇理财水平;又要防止把乡镇“捆”得过死,形成“等、靠、要”、“吃大锅饭”思想,通过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乡镇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四)坚持把控制人员、控制债务作为改革的着眼点。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养人负担,降低行政成本,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严格控制新增政府债务,坚决制止脱离实际、不顾财力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防范乡镇债务风险。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乡财县管”,就是在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独立核算主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使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一)预算共编。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指导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算的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向乡镇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意见,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包括:实施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将乡镇预算内外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的安排要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的安排要首先保证人员工资、民政优抚经费等必保支出,保证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等必要支出,然后再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一般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用经费定额,健全各项开支标准等)。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二)账户统设。县(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撤销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三类。除工商各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特产税收入直接缴入县(市、区)国库外,乡镇所有非税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的财政收入应通过“结算专户”上解县(市区)财政国库。对原已直接上缴县(市、区)国库的乡镇收入仍维持直接上缴县(市区)国库的办法。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到“工资专户”,专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三)集中收付。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分乡镇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先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财政所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政府领导审批后,报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用经费支出备用金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单位财务可继续按照“零户统管”制度管理。乡镇财政所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推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四)采购统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政府采购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市、区)采购管理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特产税完税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四、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内容是:“一改革、二完善、三清理”。(一)“一改革”,即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统筹谋划,精心设计,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要坚持分税制的原则,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处理好县(市、区)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二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财政职能,规范县(市、区)与乡镇财力分配,既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又兼顾县财政的承受能力;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乡镇经济与财政发展水平不均衡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体制调整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在基数计算问题上不搞“一刀切”;四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有效解决当前乡镇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通过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保证基本支出的需要。进一步明晰县(市、区)与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合理划分税种,实事求是地确定县(市区)与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明确县(市、区)与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凡属县(市、区)政府承担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乡镇;县(市、区)政府制定事权调整相关支出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乡镇政府的承受能力:县(市、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应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得要求乡镇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促进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具体按《玉林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二)“二完善”,即完善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职能,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职能。一是完善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职能。根据乡镇基本运转的需要,合理配置财力,硬化预算约束,切实保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以及民政优抚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维持基本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保证计划生育管理、民兵训练经费等专项经费。二是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改水和危房改造等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涉农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级资金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及培训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三)“三清理”,即清理财政收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债权债务。一是清理财政收支。认真核实乡镇财政收支的规模和范围,摸清财政收支底数。对各项财政收入进行认真清理,掌握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的来源和结构,确保应收尽收,坚决杜绝违规征收等虚增收入的行为。全面清理乡镇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核实与财政支出相关的基础数据,防止随意开支、突击花钱、虚列支出的行为。清理核实工作要周密细致,确保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可靠。二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是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职工,其中行政单位人员和全部工资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供给经费人员;部分工资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补助经费开支人员。原未列入财政供养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改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开支人员,不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县(市、区)要对现有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要严格界定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财政供给范围。大力整合乡镇事业站所,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认真做好各类临时人员和各种超编人员的清退、分流工作。严格编制内进入手续,严禁超编进入。三是清理乡镇债权债务。按照“防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切实做好乡镇债权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各乡镇要对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核实后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按照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先个人后集体的顺序,制定分阶段清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目标和步骤,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各乡镇要积极拓宽偿债的资金来源渠道,乡镇集体资产产权收入和变现收入、闲置资产的租金、收回债权的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还债的资金,原则上都要用于偿还债务,有条件的乡镇预算内财力或超收财力也要安排一部分作用偿还债务。今后,乡镇办任何事情都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盲目举债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不得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县(市区)应建立乡镇政府借贷审批制度,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借贷,必须报县(市、区)财政审核、县(市、区)政府(管委)批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以及变相举债行为。五、改革的组织实施实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领导,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市区)长(主任)担任组长亲自抓,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市、区)乡镇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完善措施,严明纪律,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改革办法。尤其是要抓紧完成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清理清查、预算编制、统一软件、建立网络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11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切实帮助县(市、区)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注意加强与县(市、区)之间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使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