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打造强势工业园区
(一)实现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全市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要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以上。即:到2010年,全市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达到35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税收达到18亿元以上。
(二)建设1个年产值超百亿元和5个年产值超30亿元的工业园区。到2010年,玉柴工业园年工业产值要超过100亿元;玉林经济开发区、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容县经济开发区、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和玉林龙潭产业园等5个工业园区年产值要分别超30亿元以上。
(三)形成9个特色产业园区。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玉柴工业园的动力机械产业园、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的工程机械产业园、玉林经济开发区的健康产业园、玉林龙潭产业园的再生资源利用加工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的水泥陶瓷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福绵服装产业园、博白城东编织产业园、陆川龙豪铁锅产业园等9个特色鲜明的产业园区。
(四)进一步加大园区投入。2008年至2010年,在积极争取自治区的园区建设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每年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园区各项建设的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二、加快推进产业集聚
(五)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各个工业园区要加快完善园区发展规划,搞好产业布局,把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发展(包括水、电、路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科技产业园、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博白工业集中区、福绵服装工业区等一批规模较大的园区,要抓紧完善园区总体规划、可研报告、环评等工作,尽快按程序申报争取确认为广西a类产业园区。玉林经济开发区、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容县经济开发区要加快扩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争取尽快上报自治区确认。各园区要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发展特色,加快产业集聚,形成和扩大规模效益。
(六)推进五大产业发展。我市园区经济要围绕机械、水泥陶瓷、健康、服装皮革和电子信息等五大重点产业进行规划布局。各个园区要结合实际突出产业特色,搞好产业功能定位,在搞好产业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加速延伸和壮大产业链,不断提高园区产业集聚水平。
(七)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根据承接产业特点,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园区服务功能,把园区打造成为转移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当前,除了围绕五大产业积极引进配套企业外,还要抓住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特别是要重点抓住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努力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品牌优、前景佳的重大项目。
(八)积极扶优扶强。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优势、强势企业或投入少、见效快、效益好、发展有前景的项目注入资本,或为这些企业、项目提供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积极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
(九)加速物流业发展。支持和发展园区物流业。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市、区)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本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广西港口出口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向自治区申报批准获取每个标箱给予的100元补助。
(十)加强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同级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同时。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深入推进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
(十一)组建园区投融资公司。进一步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和玉林龙潭产业园以及各县(市、区)均要组建好园区投融资公司,并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十二)明确公司定位。园区投融资公司通过资产经营,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
(十三)开展资本多元化运作。园区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l、每年申报获得自治区安排的工业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大部分作为资本金注入园区投融资公司。
2、从2008年起,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直接注入有关园区投融资公司。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超3亿元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一般财政预算收入不足3亿元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市、县(市、区)政府(管委)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注入同级园区投融资公司。
4、市、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按上级规定提留支农、廉租住房、土地储备基金外,其余部分可全部注入同级园区投融资公司。
5、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6、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7、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8、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9、民间资本投入。
10、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
(十四)开展资产经营的方式。一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出让;二是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三是市场开发;四是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通过资产经营,进一步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切实保障园区项目用地
(十五)确保园区项目用地。一是对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和广西a类或b类产业园等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二是市、县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三是通过包装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项目单独争取自治区的用地指标:四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积极申报确认为广西a类或b类产业园区,尽可能争取自治区重点园区优先建设用地指标。
(十六)做好项目用地开发。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融资公司负责开发。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简化手续和程序,为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项目落地提供快捷的合理成本的项目用地。
(十七)整合园区规模。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园区,其他现有的工业小区纳入该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园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实行利益共享。
(十八)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厂、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九)盘活闲置土地。由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工业、建设、园区等有关部门对已征用但目前闲置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登记造册。对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包括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依法收归当地政府另行安排。对没有开发能力的建设用地实行调整,符合搞工业项目的,调整为工业用地;符合搞服务业的,调整为服务业用地,将闲置土地统一安排给新签项目建设。同时,对长期亏损,发展无望的企业,要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方式,促进解决新项目落地。对可利用荒山荒坡,有计划搞好开发利用,整合规划为工业园区,吸纳企业落地建设。
(二十)提高投资强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和实施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二十一)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与职工生活住宅区要分开规划,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社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区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可以分块分幢建设,也可以分块、分幢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
(1)实行专项资金补贴。一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标准厂房建设。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搞好标准厂房建设的配套补贴。市本级按1:2配套。对市直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l:0.5配套,用于标准厂房建设补贴。二是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五、着力抓好园区的节能减排
(二十二)支持搞好园区环保排污建设。环保部门当年收取园区企业的排污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的90%,要在次年6月底前返还给所在园区管委会,专款专用于园区的环保治污建设。
(二十三)严格控制入园企业能耗与环保排放指标。鼓励低能耗、少排放、无(少)污染、高效益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环保的评估和审查。
(二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抓好园区企业清洁生产,积极创建“零排放”和清洁生产型企业;二是搞好园区“中循环”建设。以市场利益机制和经济政策手段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使园区内企业形成共生互动的关系,上游企业的产品和“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从而延长产业链,降低废弃物排放,节约能源,节约资源。
六、进一步优化园区管理体制
(二十五)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全市工业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各县(市、区)经贸局分别负责本县(市、区)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县(市、区)现有园区较多的,要整合为一个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小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
(二十六)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承担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委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二十七)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市、区)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市、区)直有关单位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具备建立园区管理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可以单独建制,定编、定人、定职能。园区管理机构人员抽调或落实到位后,由市经委负责组织业务培训。
(二十八)支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建设工业园区。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
(二十九)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对所管辖的工业园区实行目标管理和严格考核。市直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工业园区,每年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
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提及的,仍继续按过去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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