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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 (简称《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 (简称《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机构及服务设施,符合《玉林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三)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可以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四)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应持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五)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及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材料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r//qcscjss.mofocm.gov,cn),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商务局备案。
(七)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二手车经营的资格,税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中介公司、拍卖公司,一律依法取缔。
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并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五)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
l、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范》规定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
2、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本企业已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二手车成交价格;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代开发票。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
(七)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于无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公安交警部门不给予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
四、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
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及时与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市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打击查处盗窃、抢劫等违法违规交易车辆的行为,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乱占用公共道路摆放二手车行为进行清理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法确认市场、经销、经纪等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规定经营范围,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与同级的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互通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治理整顿,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从事二手车市场、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经营进行监管。
(四)税务部门的职责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确保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才能领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五)物价部门的职责
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六)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清理查处占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进行二手车摆放的行为:负责对经营二手车过程的城市噪音污染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七)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的设置进行环境评估;负责查处二手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废水、废气及污染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立玉林市规范二手车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二手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市容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市政市容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抓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二手车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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