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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保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编制专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l%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为单位)在职职工按全年工资性收入的1%计征。对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全年工资性收入”是指全年全部的工资性质的收入,含各种补助、补贴和津贴。其中,由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工资表中所列的“应发工资”数为准:非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所在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出具并经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工资明细表中所列“应发工资”数为准。
“在职职工”是指当年在所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包括合同工,但不包括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当年在职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当年由于离(退)休、离(停)职或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一)随“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市本级以外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其中,属于市直(含中直、区直)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属于玉州区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属于福绵管理区管委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
对市直各类单位(含中直、区直驻玉林城区各类单位),凡是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工资统发部门负责代扣代缴(中直、区直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单位代扣代缴),市教育局开具专用票据;凡是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各县(市)的在职职工应缴地方教育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管理。
(三)设立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属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上述三个单位抽调组成。
第五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收款收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交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核销。其中,属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及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款缴库时缴入财政国库。其中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县(市)财政国库。
(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市级(含中直、区直)入库级次的,缴入市财政国库;属于县(市)区入库级次的,缴入相应的县(市)区财政国库。
(三)地方教育附加缴入财政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如财政收支科目有新的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人国库的1-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市本级代征手续费按3%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劳务酬金等。县(市)代征手续费计提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财政的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其使用权在市、县人民政府。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使用及管理由市、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年初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年度收支专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际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定。
(二)玉林市本级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玉林城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每年年初,由市教育局根据市直及玉林城区实际情况,编制收支专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教育附加每年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法制、监察、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全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每年组织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对本县(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及时、足额征收,受委托的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应及时向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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