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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已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l/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全面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高度,提高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夯实基础,完善网络,提高水平,努力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主要领导担任,宣传、发改、财政、卫生、农业、爱卫会、环境保护、扶贫、人事、水利、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初保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实施、监督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l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
(二)制定并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
(三)切实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项目试点工作
玉州区和容县作为2004年全区初保项目试点县,要加强领导,落实专职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机制下农村初保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市初保工作的开展。2004年年底,市初保委员会将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06年,全部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初保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抓好试点,逐步推广。2004年继续推动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到2004年年底有7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容县要积极做好基线调查、制定技术方案、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争取列入广西第二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扩大,力争到2006年,有7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到2008年,100%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60%^上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达100%,人口覆盖率达95%。
2、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成立玉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市卫生局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市)区及乡镇也要成立和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卫生部门要协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户的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五)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着重抓好: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网”内涵建设。各级政府必须树立“三网”建设工作长期性、艰巨性的思想,2005年前要全部完成疾控中心、传染病医院、紧急救治中心等国债项目的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和能力。继续健全和完善“三网”的内涵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机制。切实抓好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严格报告管理制度,提高报告时效。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市、县、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直报。
2、加强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和流行病学特征,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实用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处理预案,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应急处理的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处理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救治演练,确保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预防控制急性中毒事件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根据重点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和规律,制订霍乱、鼠疫、伤寒、乙脑、流脑、钩体病、肝炎、结核病、狂犬病、艾滋病、流感、职业中毒等重大疾病防控方案。制定《玉林市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0年)》和《玉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4-2008年)》,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宣传、监测与干预相结合的防治原则,把各项防治措施抓好抓落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参与配合的防控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做好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加强犬伤者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采取行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全市狂犬病的发病率。巩固和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乙脑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工作之中,把乙脑接种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启动实施卫十项目,落实各项结核病控制措施,依法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严格执行转诊制度,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和转诊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
3、到2010年,全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1为单位达到90%以上;10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治愈率达85%;全市基本建成艾滋病监测系统,90%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计划生育门诊和性病门诊、80%的中心卫生院、75%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巩固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的成果。
(六)大力推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玉林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玉林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启动实施“母婴安全工程”、“爱婴行动”,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一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完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建立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绿色转诊通道和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依法做好母婴保健服务。继续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加强婚前保健,做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普及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爱婴医院的动态管理和督导,保证爱婴医院质量。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业务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卫生三级保健网建设,重点落实人员配备,县级妇幼保健院按照1/10万比例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基层妇幼保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须配备1名以上妇幼保健专干;每个村卫生室须落实1名女村医兼职抓妇幼工作。到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以县为单位均达95%;农村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3.4‰以下,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
(七)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医疗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目前,我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仍比较落后,乡村卫生人员技术素质不高,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差,不能满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为此,必须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全面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县(市)卫生防疫站项目建设的步伐,改善县(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控专业队伍的建设,重点是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农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二是启动“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示范卫生院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每年抓好1-2所示范卫生院的建设,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三是继续抓好乡镇防保所“四室”建设,2004年年底100%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和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玉林市示范防保所”建设。四是按照自治区卫生扶贫规划,启动实施村级卫生机构建设规划,按规划建设村卫生所,使村级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达到50一60平方米,做到诊室、药房和注射室分开。到2010年,100%行政村达到“甲级村卫生所”建设标准。五是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进药渠道,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六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加强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的监管和准入管理。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业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达到90%以上,中医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25%以上,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20%。
(九)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方式。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100%的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农村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达到70%;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卫生改厕普及率达到70%,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达70%。
(十)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调整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各县(市)区要建立派驻乡镇卫生监督员制度,依法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民健康安全。
四、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初保实施方案、细则。建立在政府领导下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同时,要保证乡镇防保人员工资的全额发放,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知识宣传和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镇、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
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
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将“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
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五、管理与评估
(一)分级管理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全市初保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3、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二)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2004-2005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我市以玉州区、容县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到2006年底所有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
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县为单位,到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
(三)监督与考核评估
l、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根据自治区初保委员会制定的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村每年做好2次自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1次自查、督查和考核评估。
(3)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1次自查和督查,每县(市)区按乡(镇)数的30%进行抽查,每年通过检查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4)认真接受自治区初保委员会的督查和指导,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各县(市)区向自治区初保委员会申报达标考核验收。

内容字数: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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