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6年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6年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已征求市委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三月八日2006年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千载难逢的历史发展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的思想观和创新的工作模式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06年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思想大解放促进大开放、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开放创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开放带动,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的战略取向,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五大工作重点,以项目为中心,紧紧抓住千载难逢的“八大历史发展机遇”,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吸引外来投资规模,优化外来投资结构,提高外来投资质量,扎实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努力实现“两个突破”,即在招商引资数量与质量上实现新的突破,在实际利用外资尤其是直接利用外资上实现新的突破,形成以吸引区外国内企业投资为基础,以扩大外商直接投资为重点的招商引资格局,全面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招商模式,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二、目标任务(一)2006年全市内外资合同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分别447亿元和216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合同引进内资412亿元,同比增长20.5%,实际到位内资191亿元(其中:区外境内资金100亿元),同比增长20%;新批合同外资4.2亿美元,同比增长18%;实际利用外资3.06亿美元,其中,直接利用外资1.03亿美元,同比增长20%。(二)深入开展“百企入邕”活动,积极推进“百企入桂”工作,引进100家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来邕投资和合作开发,努力实现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100个以上,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50个以上。(三)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创新、务实组织开展全市境内外招商活动和“请进来”活动22次。(四)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充分发挥拉动效应,精心策划和组织南宁投资贸易洽谈会、县域经济招商会等各种经贸活动,签订投资项目和贸易合同双120亿元以上。(五)加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扎实做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服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和项目投产率,精心组织春季、秋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全年完成120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竣工建设。(六)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与泛珠三角经济区、港澳台地区、南贵昆经济区和西南经济区城市及友好城市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南北钦防城市间的经贸往来,加强与各地商会、协会经济协作部门的合作。三、工作重点(一)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迎难而上,全力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以开放的思维和创新的举措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正确处理好引进内资与引进外资的关系,招商引资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招商引资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创新三个方面的关系,迎难而上,切实把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政策优势、资源优势,突出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广借外力,扩大开放,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宽外来投资领域,提高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二)以项目为中心,突出“四大重点”。1.突出重点产业招商。(1)工业招商引资。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为重点,围绕“十一五”末实现工业产值1000亿元目标和建成区域性加工制造业中心的目标,努力推进工业对外招商。重点围绕扩张铝加工、化工精细化工、食品、机械电子,改造提升制浆造纸、建材、制糖等产业,培育发展生物工程与制药、信息等产业,发展电力能源等产业,吸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先进企业、资本雄厚的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来邕投资开发,延伸壮大产业链规模。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的方向,引进国内外企业在各级工业园区和经济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型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加快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2)城建招商引资。围绕建设特大城市目标,加大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外招商。重点采取bot、t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码头、港口功能项目、水利、电力、通信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努力实现建成特大城市的目标。(3)商贸服务业招商。围绕打造区域性国际化商贸物流中心和旅游胜地、美食天堂的目标,积极推进商贸服务业领域招商。重点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市新型商业、现代物流、会展、宾馆、餐饮、娱乐、流通等商贸领域开发,投资金融、保险、证券、外贸、咨询、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服务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综合开发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等旅游产业的深度开发,鼓励外来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第三产业的层次和水平。(4)国企改革重组和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围绕做强做大企业规模,推进国企业改革重组和民营企业对外招商。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我市国企改制工作,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拿出优质资产、优良品牌、优选项目,采取合资建厂、新建项目、并购重组、出让股权、境外上市、转让经营权、设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同代表世界产业发展水平的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2.突出重点区域招商。境外招商坚持巩固东盟与港澳台、开拓日韩,突破欧美;境内招商坚持巩固广东、福建、浙江,突破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的同时,注重对该地区台资企业的招商;拓展北京、天津、山东等环渤海湾地区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该地区日资、韩资企业的招商。重点抓好发达地区工业园区企业和外资企业再扩张的招商。进一步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面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市场的地区总部、制造业基地、物流中心和销售结算中心,努力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多元化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新格局。3.突出重点企业招商。精心组织一批优势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力量开展针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跨国公司、国内外知名大企业招商,认真开展“总部经济”研究,借助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商务机构的资源,主动对接,争取跨国公司来南宁建设生产制造基地、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同时,加强对已来我市投资的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特别是国内外知名企业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其投资信心,吸引其增资扩股。4.突出重点项目招商。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围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点,利用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选择重点发展项目,拓展投资空间。选择出一批重点项目,强化这些项目的前期和策划工作,充分利用我市优势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和产业基础,吸引国外大公司、大财团的投资。(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务实组织招商活动,扎实推进对外招商工作。1.专业化、小分队招商。以重点产业和项目招商为主题,围绕每个专题、专业招商,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商活动。以县区开发区和企业为主体,以项目带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性招商。凡有招商项目的单位必须制订招商计划,推进招商项目的落实。2.“以外引外”,抓产业链拓展和产业集群招商。鼓励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落地生根;鼓励外商开展系列化投资,形成产业“族团”;鼓励外商投资有关产业的上游和下游项目,延伸价值链条;鼓励同类企业集群发展,形成产业优势,通过以外引外,以商聚商,产生集聚和示范效应。3.加强对“团队企业”的招商。针对目前民间资本流向形成以团队共同参与投资综合开发大项目的趋势,要注重引导“团队企业”在邕投资开发。4.积极推进“网上招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将专题招商说明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传统推介方式与利用现代信息网络进行网上发布相结合,把自行推介发布信息与委托专业机构发布信息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定期对外发布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和配套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投资导向等宏观经济信息,同时通过运用招商引资网站,汇总收集投资需求信息,反馈投资合作信息,实时推介招商项目和推进项目对外合作。5.多元招商网络。扩大友城交往方式,将友城交往与经贸合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与海内外中介机构、华侨社团和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招商的合作关系,建立多元招商网络。(四)深入开展“百企入邕”活动,积极推进招商活动纵深发展。1.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请进来”为主。认真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强做大“百企入桂”工作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深入开展“百企入邕”活动,通过邀请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客商到我市参观考察、洽谈项目,进一步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及投资项目,使国内外企业、客商更多的了解南宁,认识南宁,从而选择到南宁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纵深发展。2.“百企入邕”活动邀请的对象。主要邀请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国内外知名大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高科技企业。重点是邀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北京、上海、天津等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以及港澳台、东南亚、日韩、欧美等发达地区的客商。3.邀请方式。每次“请进来”活动要组织小分队到招商重点地区开展宣传、洽谈项目、考察企业、拜访和邀请客商。有针对性参加全国性有影响的展会和投资洽谈会,借助重点招商区域搭建国家级国际性的投资洽谈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并充分发挥外来投资企业以及外地驻邕商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实现以商引商。(五)加大引进外资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力度。1.引进外资要实行大、中、小并举,在继续鼓励中小外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引进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一批高科技、高利税、高创汇和高市场容量的大项目,力争形成一批国内、国际的名牌产品,培植一批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2.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形式。直接引资和吸引在华外资梯度转移方面“双管齐下”。继续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其它贷款,争取在bot引资、引进海外基金、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多形式引进境外资金上有所突破。3.支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信息沟通,为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让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在南宁市投资的信心;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特色产业的发展,以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为龙头,扶持、培育配套产业,逐步形成本地区的特色产业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含量,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对于为南宁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给予奖励,授予荣誉;要善待在邕的外商投资企业,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急他们所急,想他们所想,创造条件建设适应外国人生活的人文社会环境。(六)开展投资软环境问题集中整治活动。1.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增强“亲商、安商、扶商”的浓厚氛围。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2.开展投资软环境问题集中政治活动。具体要抓好“五个建设”:一是把现有外资和外来企业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突破口,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妥善处理外商投诉案件,抓好法制环境建设。二是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为重点,抓好政策环境建设。三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行政服务环境建设,建立诚信政府。四是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着眼点,抓好市场环境建设。五是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树立诚信、开放、文明、安全的对外开放新形象,抓好社会环境建设。3.要认真贯彻执行南发[2005]41号《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精神;要加强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完善全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把软环境建设作为考核地区、部门的重要指标,定期进行检查,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必要时予以曝光。(七)推进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强化开发区的载体功能。1.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华侨区)、六景工业园区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各级开发区在招商引资工作的龙头带动作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指导,主动协调、主动服务,要充分发挥开发区政策优惠、机制灵活、管理科学、操作便捷、环境宽松的优势,不断强化各级开发区在承接外来投资的载体功能。2.加强对各级开发区产业招商的规划引导工作,发挥各级开发区的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重点,促进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引导各级开发区重点瞄准“大、高、强”,注重吸引科技含量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优势项目和大项目,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引进知名跨国企业,逐步形成高新技术和出口产业群,使各级开发区成为我市对外开放发展的增长极。3.继续加大对开发区的放权和支持,激发和增强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各开发区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如:华侨投资区可以利用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这一品牌,加大对新加坡、印尼、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招商力度;高新区可以利用高新技术的品牌,加大对日本、韩国以及欧美国家招商力度,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和研究开发中心;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土地优势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引进大型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规模。4.各级开发区、经济园区要注重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投资效益,加强已征土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明确项目建设期限,根据项目需要鼓励投资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本着珍惜资源、滚动发展、充分利用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调整,着力做好园区配套完善工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和经济园区要加快建设环保处理、集中供热、供气和双回路供电等基础条件,不断提高开发区承载项目能力。(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1.加快新的县(区)工业集中区设立和建设,重点开展特色工业园区招商。推进宾阳黎塘工业集中区、隆安宝塔工业园、邕宁工业集中区、青秀区伶俐工业集中区、良庆区南洲工业园、江南吴圩工业集中区、西乡塘区北湖工业区等新工业集中区的设立和开工建设,各县(区)工业集中区结合各自的区域功能和产业布局,大力开展特色产业招商,积极引进项目在新区开工建设,做大县域经济。2.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形成以城带乡、以工带农、城乡互动、工农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3.依托资源和区位优势,根据发展规划,重点加强优势产业的引进工作。用好土地,提高集约程度,坚持供地量与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相挂钩,实行招商用地向大项目、好项目、成熟度高的项目倾斜,严格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引进质量好的项目。(九)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积极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招商引资新格局。1.全面加强我市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重点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园、中国——东盟商务区的建设,着力抓好各类工业园的建设,积极构筑我市与东盟各国产业合作的大平台;加大对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东盟新兴工业国家招商力度,推进在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制糖、化工、制药、建材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房地产、旅游、餐饮、金融、教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中越两国共同商定的南宁-谅山-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及环北部湾经济圈建设。同时,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发展机遇和政策,积极引进国际国内企业在邕建设生产基地和地区总部及物流中心,不断强化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合作的平台和纽带功能。2.全面加强我市与以粤港澳为龙头的泛珠三角经济区的经贸合作。认真贯彻落实《泛珠三角经济区省会城市合作协议》精神,主动接轨广东,大力推进广东工业园、广东商业街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全面推进优势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国企改造、商贸物流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积极承接广东发达城市的产业转移;抢抓cepa机遇,推进香港街、澳门街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港澳中小企业在金融、物流、会展、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分销业、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鼓励香港零售业前来开设大型超市和仓储式商场、连锁便利店、食品超市、专业店和专卖店,以积极的姿态加快融入粤港澳经济圈,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3.全面加强我市与南贵昆经济区、西南经济区和南北钦防经济区的经贸合作。抓住国家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机遇,充分发挥南宁作为西南出海大通道和区域综合性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强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用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积极主动接受、吸纳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强与西南经济区、南贵昆经济区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做好西南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面向港澳和东盟国家物流中心及生产基地的招商。抓住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把北部湾经济区作为广西“十一五”的重点发展区域,提出要加快发展并建设以南宁为核心的沿海城市群的机遇,充分发挥南宁作为首府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和中心城市的极化功能,加强与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科技交流、企业联合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产业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南北钦防经济区的发展。四、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推进。1.继续完善和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市对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对乡镇都要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建立市、县、区和开发区、乡镇三级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要严格按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2.强化责任。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对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惩到人,形成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的工作机制。3.加大招商引资督查力度,实行已签约重大项目落实情况检查制度。由市招商促进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二个月进行一次重大项目落实情况检查和通报,每季度末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组织对重大招商项目的落实、推进进行检查、考核、通报。4.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经费资金,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正常开展。全市要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和激励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得好,超额完成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年终总结评比和干部提拔任用时,将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实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1.高质量建好项目库。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按照分市、县区、分行业的原则,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市级招商项目库编制工作由市招商促进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招商项目的开发要实行部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农业方面,由市农业局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产品运输、加工、贮存等整理一批项目;工业方面,由市经委围绕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培育支柱产业、提升工业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等整理包装一批项目。三产方面,由旅游、商业、教育、文化卫生、房产等部门围绕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等整理包装一批项目。城市建设方面,由市建委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整理包装一批项目。市级招商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和对外发布。2.建立招商项目预审工作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加强与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招商项目的筛选和审核工作,强化招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已选好的项目,加大对市场前景、资金来源、技术水平、增值效益和基础条件的考察论证,每个项目都要有可行性研究、有市场调查、有投资收益率和优惠政策,要掌握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条件、要求,并据此包装好项目,以增强项目招商引资的成功率和准备性。3.按照“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储备原则,滚动开发一批更新、更符合市场发展要求、更具市场前景和效益的项目。(三)强化项目跟踪服务,狠抓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建立重点招商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强化对已签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工作,把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作为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从签约项目中筛选出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联系领导、定进度要求,通过实行重点跟踪服务责任制,保证对重点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要通过多种途径与投资方积极联系和衔接,促使尽快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对已签约的合同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协助投资方办理有关手续,促使项目尽快开工。重大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的年度运行情况,将是2006年南宁市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把重大招商项目的落实、推进工作抓实抓好。(四)强化重大招商项目开工建设与实施过程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认真执行《南宁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办法》(南办发[2005]4号),建立完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签约、代办、联审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制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实行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解决;对重大招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了解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按行业提交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涉及到跨行业的重大项目,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研究,尽快协调解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全力推进重大项目招商的顺利实施。(五)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不断改进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市外境内外招商项目统计工作,建立了全市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网络,建立招商引资月度统计制度和通报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分析和通报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成果。(六)切实落实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对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开发区项目的,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由同级财政及时兑付给社会引资者,也可以按照各县、区、开发区制定的不低于上述办法标准的奖励政策奖励社会引资者。对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同时,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七)加强招商干部队伍建设,为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适应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国家实施开发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新机遇和新形势,提高我市招商引资的水平,必须提供组织机构的保证和外资工作队伍素质的保证。因此,在建立健全相应的招商引资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有政治素养、有业务能力、实干精神强的干部充实到招商引资机构中,有计划地对地区和部门的招商引资骨干力量进行培训,采取派出进修、考核、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使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队伍在开放意识、政策水平及管理水平上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八)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市直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招商引资对外宣传工作。突出重点,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突出针对性,形成招商引资工作的浓烈氛围和招商引资工作对推动我市经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外宣传资料的策划与制作工作,策划好电视宣传专题片、对外宣传画册,以南宁为题材的形象歌曲等,积极宣传开放、奋进的南宁新形象,提高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度。市招商促进局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1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2006年1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和任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南宁市2006年1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的“开放创新年”。经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再一次将“完成1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简称“扶残安居工程”)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这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南宁的执政理念和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极大关怀。为切实完成2006年1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做起,结合我市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逐步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住危房的状况,以缩小残疾人生活条件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使残疾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二、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本项目实施对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中的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是指户人均年收入在温饱线(年人均收入650元)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极度危房,是指房屋结构严重变形,墙体失固,屋顶塌陷,濒临倒塌,居住危险,必须重建的住房。2006年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为1000户(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表),年内必须全面建成,2006年12月底前1000户残疾人危改户全部入住新房。三、实施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资助标准为:各城区平均每户不低于7000元,各县平均每户不低于5500元。危改建筑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确定:1-2人户不低于25平方米,3人以上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四、经费来源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亲戚邻居互帮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今年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其中六城区、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配套危改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2000元,六县财政配套危改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500元。各县(区)切实要将本县(区)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到位,以保证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应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受助户的亲友邻里捐资、捐物、资助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市财政补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下拨,第一期拨付50%,在危房改造开工时下拨;第二期拨付50%,在危改任务完成80%,且县区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时下拨。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不予下拨第二期经费,由此造成不如期完成,要追究县区责任。五、建房要求(一)设计图纸。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民居特点,由建设部门设计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房屋。房屋样式尽可能相对统一规范。(二)建筑结构。改建和新建的房屋建筑材料以牢固、耐用为原则,一般应为砖混结构。(三)统一标志。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是一项民心工程,要镶上由市残联统一规格的标识。标识牌由各县区自行制作。六、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扶残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实施“扶残安居工程”,作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是各级党委、政府共同的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市、县(区)各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危改工作。(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1.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市残联负责“扶残安居工程”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扶残安居工程”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组织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危改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县(区)为危改户建房用地办理有关手续;市建委负责协调县(区)免费为危改工作设计建设图纸,办理报建手续,做好危房质量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参与危改对象的审核,协调县(区)落实沼气池补助资金,帮助危改户建沼气池;市民政局负责参与危改对象的审核工作,监督危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参与项目地检查验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成立危改领导小组,加强危改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县区危改方案,明确县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安排本县区危改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和危改工作经费;制定残疾人危房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帮扶措施等,组织和发动社会援助;组织实施危改计划,按进度拨付危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危改资金;落实本县区乡镇和村委会的责任,做好危改户的审查确定工作;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危改任务。(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危改对象的确定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把好危改对象审核关,一是享受政府危改补助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无房或居住极度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必须是贫困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650元以下;受资助的残疾人必须是成年人。有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补偿收入的家庭,不能资助。二是被确定的危改对象必须经过村民评议,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所有危改对象申报审查手续,必须由村委会逐级上报,经县区政府和县区残联审批。(三)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确保危改工作落到实处。为使危房改造按照规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标准,县(区)政府要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一是由县(区)残联、国土、建设部门负责,要深入村坡协调和帮助危改户选好宅基地测量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二是由县(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建房的特点,负责危房的设计,做到美观大方实用,符合时代特征。三是由村委会动员和组织群众互帮互助、出工出力、帮助危改户打、运石头,挖、砌地基、修建房屋。四是抓好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由县(区)残联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和检查。(四)做好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我市残疾人危房改造所有资料收集、数据传送,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要求处理,一定要认真对待,严格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危改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工作。七、危改任务完成时间今年危改核查确定对象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4月份进入房改实施阶段,10月份完成年度危改任务,11月份进行检查验收。南宁市2006年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县(区)│任务数(户)│县(区)│任务数(户)│备注│├────────┼────────┼────────┼────────┼────────┤│横县│200│青秀区│50││├────────┼────────┼────────┼────────┼────────┤│宾阳县│80│兴宁区│50││├────────┼────────┼────────┼────────┼────────┤│隆安县│100│西乡塘区│50││├────────┼────────┼────────┼────────┼────────┤│马山县│110│良庆区│50││├────────┼────────┼────────┼────────┼────────┤│上林县│100│邕宁区│50││├────────┼────────┼────────┼────────┼────────┤│武鸣县│100│高新区│1││├────────┼────────┼────────┼────────┼────────┤│江南区│50│经开区│9││├────────┼────────┼────────┼────────┼────────┤│合计│740││260│1000│└────────┴────────┴────────┴────────┴────────┘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现将区财政局、电力局、水利局《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最近,甘苦副主席召集了我们几个部门开会,讨论研究了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如何搞好利改税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也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开始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二、为了继续开发工区丰富的水电资源,促进农业和县、社工业的迅速发展,尽快解决全区农村用电问题,我区水电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国家办电和地方各级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发展小水电要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三、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实行利改税后仍继续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结合我区情况,暂作如下规定:1、小水电和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以及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都实行以电养电,作为财政预算外管理。县财政将其中百分之七十留县,用于本县小水电和趸售电网的发展、改造,百分之三十上缴自治区财政,作为区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由区财政局按年度一次分别划拨给区水利局和电力局掌握,作为全区以电养电的调剂资金。2、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和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以及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核定给企业的留利部分以后,由县水电局和供电部门分季交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预算外管理,用于本县小水电和农电整改事业。四、全区小水电发供电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区计委、区农委、区水利局《关于加强地、县国营小水电企业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区水利局《关于在国营小水电企业实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加强计划管理和经营管理,开展生产成本核算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费用,保证简单再生产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得弄虚作假。五、用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兴建的小水电站,尚未还清借款贷款的其利润除维持再生产必须的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归还借贷。待还清各项贷款以后再缴纳所得税。六、有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和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收购本地小水电站的经营销售收入应实行单独建账,分别核算,除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机电设备、线路维修费用开支和留利以外,分别交纳所得税和利润。七、对于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和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的所得税及税后上交利润,除按上述规定上交自治区部分外,均作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资金的使用,必须本着先收后用的原则,由县水电局和电业公司(供电所)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作出计划,商得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水库工程管理局(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水库附属电站不实行利改税,以维持水管人员费用开支。以下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便将来进一步修订完善。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对开发智力,加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吴克清任主任;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为了开展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调动广大群众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区人民的科学文体水平,加速培养和选拨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一、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负责人、教授、专家组成。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和政策,确定考试专业,指定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组织部署考试工作,管理考试合格者的成绩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办理其他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宜。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指定我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分别担任不同考试专业或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其任务是:负责提出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大纲,编写自学指导书,负责考试例题和成绩评定,在自治区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付署,承办自治区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高等自学考试事宜。各地、市、县暂不单独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常工作由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有接纳报名,主持考试,转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承办自治区考试办公室布置的有关考试具体工作。二、考试专业根据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本着先易后难,便于自学,专业面要宽,适应性要强的原则,确定考试专业。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英语等三个专业。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由广西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单位,英语由广西大学担任主考单位。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办考条件的加强,将逐步增设考试专业,增加主考高等学校。各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制订的考试计划或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的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要求、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学习书目、参考书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等。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于考试前半年公布,以便自学者根据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准备应考。三、考试办法为方便自学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科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经政治思想鉴定,发给毕业证书。试行专科与本科分段考试的办法,专科毕业证书获得者,按规定再考若干科合格后,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安排公布。专科和基础科的课程一般三年考完,本科的课程四至五年考完。每年举行考试一至二次。各考试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共同基础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外国语、高等数学等),组织统一考试,其它科目按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报考人员在一次考试中可申请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科目下一次的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课程。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学分)。凡希望取得我区考试委员会发给的证书者,均需按规定参加考试。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违犯纪律的应考者,取消考试资格、命题,阅卷,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严肃处理。四、报考条件同正式户口在广西的公民,不受年龄、学史的限制,均可根据考试简章的要求申请报考。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病残应考者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某些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情况,只限在职职工或专业对口人员报考。全日制学校和脱产学习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准报考。五、报考手续报考人员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报名费、教材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六、考试经费高等教育自学所需经费,列入全区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年初由自治区考试办公室编造,经区教育厅审核,由区财政厅核拨。考生的报名,要用于考试,不能挪作他用。。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参照高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七、学历、使用、待遇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本科、专科和基础科;基础科毕业相当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按国务院〔1981〕8号文件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你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
- 为了尽快改变我区经济落后面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改革科技工作,推动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1、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组织手段和经济措施,力求使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衔接,把科技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尽可能地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2、根据我区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发展科技和经济,应实行引进技术与改造、独创相结合,传统产业技术研究与新产业技术研究相结合;要以当前生产所急需的适用技术为重点,抓好生产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现代化。3、组织编制好“七·五”和后十年的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应以行业科技规划为基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纳入部门的经济发展规划。总体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均应通过年度计划予以实施,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衔接。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1、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要按“四化”的要求配备。研究所所长由有组织领导才能、会管理、有一定专业知识、能开创新局面的科技人员担任。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经科技人员民主推荐或招聘,由上级任命,任期三年,也可以连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按上级规定对本单位有人事、财务、物资调配和科研计划决定权。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对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党组织书记要由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知识分子、懂得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同志担任。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可以直接同各级经济部门或各种经济实体组成科研经济联合体;可以对技术落后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技术承包;可以自行兴办生产性的试验、示范场所。科研单位要积极组织收入。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税利外,均由本单位支配使用。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作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单位内部使用奖励基金的形式由单位自行决定。如:职工的奖金、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超工作量报酬、职务补贴、技术岗位津贴或自费工资改革等。要加强发放奖金的管理。发放个人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要实行超额奖金征税的办法。3、科研单位所承担的各种科研课题,可对内实行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可以自由选题,自由组合。承包课题涉及的人员、经费、物资由课题组长支配使用。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后,所节余的经费,除留本单位作科技发展基金外,可提成部分给课题组。4.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可实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自负盈亏。对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单位采取产品免税、低息科技贷款等特殊的优惠政策。5、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调整内部人员的构成,对多余人员和不适宜搞科研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调整,或允许个人自谋出路。对已另作安排的人员,半个月内不到职的,减发工资;三个月内不到职的作自动退职处理。6、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承包科研单位。三、组织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各单位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要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作出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设计、生产、销售联合体,建立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一条龙的农村技术推广体系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加快科技成果的扩大和转移。鼓励采用各种集资形式,推广使用科研成果。其产品可按质论价,生产单位有权自销,并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四、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要不断开拓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形成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工业。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技术的科技项目、生产计划、低息科技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所需物资、设备、材料优先供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所得新增产值部分可享受一定免税待遇。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研究、应用新技术的领导。要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计划;要采取各种形式加速新技术知识的普及和人力的培养;对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实行科技对外开放1、在科技对外活动中,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科技对外窗口,广泛开展对区外、国外的技贸合作、经技合作、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智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渠道,简化手续。技术引进所需购进的仪器、设备、材料,在外汇指标分配、关税减免方面给予照顾。2、允许各部门、各单位对邀请来我区进行讲学、工作的区外、国外专家学者提供优厚的待遇,或经批准授予荣誉职务、学位。3、鼓励各单位筹资派遗科技人员到区外、国外考察、学习、合作研究。允许科技人员自费到国外进修,在国外进修期间可计算其工龄。4、鼓励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团体、个人及国外友好人士在我区联资、独资兴办各种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名称可用个人名字命名。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提出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敢于讲话的六条政策界限,以发扬学术民主。对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要批评教育;对作风专横、抵制知识,打击迫害科技人员的要严肃处理。2、要重视和积极发展科技人员入党,不拘一格地选拔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3、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到外单位兼职、搞技术承包、从事业余科技劳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所得收入原则上归己。如果使用本单位科研成果、专利和仪器、物资、资料的,收入按单位与个人事前商定的原则分配。鼓励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允许自愿辞职到落后地区或边远山区搞技术承包,开展山区技术开发,改造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经科技部门或专业学会认定确有真才实学,适宜在某一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上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直接安排到接收单位。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事业。4、全区每年拨出占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人员总数百分之三比例的工资升级指标。给科研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升级。升级人员名单由各地、市、各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科委和劳动人事厅共同审定。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有相应学术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其技术职称,不受资历、年龄限制。七、重视智力开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智力开发规划和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增加智力投资。要分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地对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知识补缺和知识更新。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主党派为社会培训各种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农民技术员、“科技户”、“专业户”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和落后边远地区的科学技术培训工作,为当地资源开发、商品生产培养急需的科技人才。积极开展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动,为青少年自学成才提供条件。八、改进科技经费管理,设立科技发展基金1、各级财政预算支出应逐年增加科技投资。其中自治区科委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要逐年有所增加;市、县地方财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必须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县科委掌握使用,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要广辟财源,设立科技发展基金。2、各级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总额拨入各级银行,单独建立帐户,接受同级银行监督使用。3、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保证重点,原则上按科技项目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可以用于有偿、无偿科研资助及技术开发性的投资,提高三项费用的使用效果。科技三项费用有偿资助回收部分和开发投资的利润分成纳入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九、重视科技信息工作1、各级科研情报机构,要密切注视国内外“新的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动向。加强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和报导,为战略决策、科研和各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2、各系统、各部门的科技情报、信息机构,要加强联系,互相协调,合理分工。要积极扩大信息源,形成横贯通,上下结合的科技情报、信息网络。3、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改进科技情报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情报、信息在科研、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必须把促进经济的振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深入调查,积极参与各种有关的经济、社会活动,开展科技政策研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提出科学技术方面的建议;要着重抓好科技成果的转移和生产技术的开发;协同有关部门抓好科研单位的整顿和改革;抓好科技干部的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论证、审定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抓重点,抓典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等文件。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属于物价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六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第八条本委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十条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委内职能分工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第十一条起草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二条起草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作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委内有关处(室)、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处(室)起草对我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三条本委有关处(室)对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委领导决定。第十四条起草处(室)报送本委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本委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提交审议前应当经有关处(室)会签。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本委审议前,应当经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委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越本委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委法规处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可行性或者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八条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第十九条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委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本委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提出解释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自签署发布之日起20日内,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附电子文本)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和依据送委法规处。第二十三条委法规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备案。第二十四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附电子文本)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三)委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本委规范性文件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认为需要对其内容进行纠正的,由委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办理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第二十六条委办公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送自治区政府公报编辑机构、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并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免费查阅服务。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处(室)应当会同委法规处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将评估意见通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第二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有关精神,为更好地解决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法人、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跨省区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需经自治区经委转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三)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推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交流工作。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严格程序、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三十日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民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一)自治区财政要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增加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二)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自治区经委商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制定。(三)对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我区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等;国土、建设和房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的有关纳税情况;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在被担保企业的授权下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二)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司法、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自治区经委负责指导、协调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配合自治区经委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广西银监局要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我区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2)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市、县(市、区)、乡(镇)机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预测与预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指挥与协调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自治区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3.3.3恢复重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4应急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自治区民政厅、粮食局、商务厅、水利厅、建设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自治区交通厅和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自治区公安厅、广西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4.10公共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4.12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沙馨园(拆迁回建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办理南宁市白沙馨园(拆迁回建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审核的申请》收悉,《南宁市白沙馨园(拆迁回建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已由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组织评审,根据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的《评审报告》,现对该初步设计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宁市白沙馨园(拆迁回建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1、建设规模。白沙馨园(拆迁回建项目)一期工程共建设拆迁回建住宅楼7栋,每栋6层,层高2.8米,底层杂物房层高2.15米,南侧住宅底层商铺层高4.2米,东西两侧住宅底层商铺层高4.95米。总建筑面积19840平方米,其中1#楼建筑面积1950平方米,包括住宅1389平方米,商铺561平方米;2#楼建筑面积3336平方米,包括住宅2629平方米,商铺707平方米;3#楼建筑面积3528平方米,包括住宅2768平方米,商铺760平方米;4#、5#楼建筑面积共3754平方米,包括住宅2778平方米,商铺561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414平方米;6#楼建筑面积3637平方米,包括住宅3373平方米,底层杂物房264平方米;7#楼建筑面积3635平方米,包括住宅3372平方米,底层杂物房263平方米。住宅总套数232套,其中a型:30套,35㎡/套;b型:30套,52.5㎡/套;c型:112套,70㎡/套;d型:24套,87.5㎡/套;e型:36套,105㎡/套。2、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3、主要技术标准。同意初步设计提出的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设计方案。本工程建筑上部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防火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二、投资及资金来源。该工程概算总投资3047.4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770.21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及多渠道筹措,具体投资比例按照建筑实际建筑面积比例安排。三、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及报建手续。
-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港口(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自治区交通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组长:刘启柱(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副处长)副组长:李桂勇(自治区交通交通公安处副处长)云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成员:苏安(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主任科员)黄福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经济师)钟海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高级经济师)张赴宁(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高级经济师)梁贵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基建科高级工程师)黄茵(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经济师)刘伟(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经济师)韦云奎(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成员有:苏安、黄福全、刘伟。工作组职责:(一)负责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办理上报手续;负责督促落实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后续修订。(二)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提出核验意见,办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有关事宜,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审验结果。(三)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四)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的专家培训和业务交流。(六)《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或交通部规定需要交通厅办理的其他事项。二、港口设施保安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国际合作反恐、保障港口设施安全、体现港口大国信用、扩大对外开放和保障港口生产需要的高度,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领导;要按《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组建工作组,及时、正确地开展履约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要落实交通部徐祖远副部长的指示,各港口公安机关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此项工作。保安工作组应保证有8名以上持有《港口设施保安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工作组名单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厅,不按要求组建工作组的,不受理各项审核和证书年度审验申请。三、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我厅负责审核或审验,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查。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意见,一律加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公章。不按要求盖章的,一律不受理各项申请。四、做好2005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审验工作。重点审验保安措施是否到位,保安人员是否配足(按交通部厅水字〔2005〕109号文件要求),演练演习要有针对性,达到2次以上(含2次)。各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要按《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要求,做好证书年度审验的各项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相关材料报送我厅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在核验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退还给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以保障我区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审验工作符合交通部的要求,满足对外开放和港口正常生产需要。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昆仑关战役旧址博物馆初步设计的批复
- 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昆仑关博物馆初步设计批复的函》及《南宁昆仑关战役旧址博物馆初步设计》收悉。经评估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宁昆仑关战役旧址博物馆初步设计。项目业主为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建设地点位于南宁昆仑关景区西南面。二、建筑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新征土地224亩,博物馆占地面积为14745平方米,其中:主体占地面积为4685平方米,前广场、南门区及登梯等部分占地面积为10060平方米。博物馆总建筑面积为639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89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0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室内包括序厅、浴血昆仑厅、缅怀厅、支前厅、临时专题陈列室、休息厅、贵宾厅、会议室及设备附属用房,室外包括柱阵、南北广场、山门、牌坊、之字登梯、直段登梯、高架道路等。三、同意初步设计中的总体布局、室外构筑工程设计、博物馆单体设计、交通组织及建筑用料、结构和基础设计、电气照明、暖通空调设计、消防设计。四、原则同意项目给排水设计,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五、工程概算和资金来源:项目工程概算为4491.6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费2815万元,其它费用1676.62万元。资金来源:市财政及业主自筹。接文后,请按初步设计要求抓紧开展施工图设计,并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待我委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文件精神,以职业教育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科技素质,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和提高收入水平,现就我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建设县级职教中心的紧迫感(一)县级职教中心是农村职业教育的新型办学实体,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平台。发展县级职教中心是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大背景下,在培育特色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壮大园区经济、提升劳务经济的县域经济发展新思路指导下,发展县级职教中心的战略重要性日益凸显。县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与“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紧密结合,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把县职教中心建成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和扶贫开发的基地。(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县级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和整合步伐不断加快。但从总体上看,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力度较弱,县域内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等问题仍十分突出,有限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办学尚在严重制约着县级职业教育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投入、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职能,整合县域各类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县级职教中心。(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县级职教中心的基本任务是:以就业为导向,切实提高农村新增劳动力的素质,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促进县域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广泛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素质提高培训,培养农村科技骨干和致富带头人;根据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的实施,积极引进和开发农村致富示范项目,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形成为“三农”服务的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引导农民走市场化、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针对性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为普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课程、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提高师资和技术服务。(四)“十一五”期间我区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全区争取建成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的国家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10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15所,在校生规模达1500人以上的市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20所,在校生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县级职教中心30所,每县均要建成在校生规模600人以上的职教中心。自治区重点扶持50所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每年遴选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性高、职业学校基础设施较好、人口数量较多的20个县作为立项建设对象。全区各县级职教中心年培训总量100万人次以上。二、理清发展思路,扎实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一)全区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统筹领导,统筹政策,统筹资源,统筹规划,统筹经费,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通过建设“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多校一体”的县级职教中心,改变县域内职业教育多头管理、部门分割、资源零散、重复设置、效益低下的现状。(二)建立县级职教中心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责。县域内职业教育机构在完成重组后,统一规范名称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学委员会,负责职教中心的统筹、管理、协调工作,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在办学委员会领导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教中心办学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参与职教中心办学,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承担行业部门培训任务,主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县职教中心进一步增强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能力。县级职教中心实行在办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实行“以责定岗,全员聘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各地要按照“盘活现有资源、扩充新增资源”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要通过资产置换、重组、拍卖等方式,将县域内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进行实质性整合,盘活县域内现有职业教育资源。要采取加大财政投入、运用贴息贷款、引进社会资金、实行校企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经费。财政投入以县级财政为主,每年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职教中心办学条件和师资培训,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年度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得低于30%;农业技术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开展农村职业培训;扶贫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自治区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具有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资格的职教中心开展职业培训,解决贫困村贫困户学员的学费困难。(四)县级职教中心要努力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成为跨越行业部门分界、跨越培养培训分界、跨越办学就业分界、跨越经济建设与人才培养分界的技能型人才供给的主要载体。三、加强督查宣传,营造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一)各地要把建设县级职教中心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将发展县职教中心建设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纳入地方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评价方案》,对各地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特别是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进行专项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将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督政督学范畴。(二)各地、各部门要把建设县级职教中心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对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先进典型和办学经验的宣传,提高县职教中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各级政府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重要环节,将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将对建设积极性高、办学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奖励性支持。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6年南宁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 武鸣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广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6]593号)精神,现将200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业主制,并落实项目行政责任人。二、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实行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要签订责任合同书,认真抓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项目业主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各项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拨付资金。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投资,必须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对发生有挪用资金的项目,要停止项目的建设,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有关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制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我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并将验收和审计结果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六、本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能自行调整计划内容,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的,必须报经我委,并由我委转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七、为了加强项目的管理,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制度。请县发改局于每月3日前将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6年南宁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 上林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6〕612号)精神,现将200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业主制,并落实项目行政责任人。二、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实行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要签订责任合同书,认真抓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项目业主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各项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拨付资金。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投资,必须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对挪用资金的项目,要停止项目的建设,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有关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制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我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并将验收和审计结果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六、本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能自行调整计划内容,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的,必须报经我委,并由我委转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七、为了加强项目的管理,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制度。请县发改局于每月3日前将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第四条纳税期限:(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地具体另定。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第五条代征管理:(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3、委托科委、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1、购销合同: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第七条处罚: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暂行办法从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06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桂安委〔2006〕26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通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级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平安南宁”、“和谐南宁”,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打下良好基础,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胜利召开提供安全环境。二、活动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三、活动时间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6月3日为南宁市“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日(以下简称“6·3”咨询日),自治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也于当日同步进行。四、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唐济武副市长副组长:周尚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李忠南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魏永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钱国华市总工会副主席胡晶波共青团南宁市委副书记陈先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活动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先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副主任:贾立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隆桂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与科技科科长莫瑄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韦文宁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周娟市广播电视局总编室主任熊华共青团南宁市委青工部部长联系人:隆桂阳;联系电话:5530733,13507713936。市活动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活动办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五、活动内容(一)市级组织的活动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发布“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5月底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在《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南宁电台、南宁电视台和市政府信息网站发布活动通知,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唐济武5月31日晚在南宁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新闻记者采访相关人员。具体工作由市活动办联系落实。2.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市级宣传咨询日活动地点设在民族广场。主要活动内容:一是参与自治区2006年广西“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二是现场举行安全生产有奖答题活动、发放安全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宣教录像、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知识、问题咨询等;三是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举办安全生产板报比赛。具体安排由市活动办另行下文通知。3.组织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广西电视大赛。自治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将“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广西赛区活动作为全区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计划,内容涵盖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具体按《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南宁赛区活动方案》(详见南安委办[2006]17号文)组织实施,由“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南宁赛区组委会负责。4.组织开展2006年科普·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针对广大市民、城镇及周边农村地区关心的问题编印安全生产常识小册子,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千家万户行动。内容主要有活动启动仪式;在南宁日报、晚报开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专栏;抽奖表彰等。活动从2006年6月份开始,持续到年底。具体由市科协牵头组织,安全监管、交通、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市总工会、南宁日报、晚报等单位协同配合实施。5.举行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征文比赛。在南宁安全生产信息网(www.nnsafe.com)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主题,举办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网上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比赛活动。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6.配合自治区做好安全生产基层服务工作。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一支不少于10人的安全生产基层服务队,深入企业和乡镇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帮助企业和乡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帮助企业和乡镇查找存在问题,帮助识别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和危险因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人员从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机构中抽调组成。由《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南宁电台、南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随同作全程报道,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予以配合,具体安排由市活动办另行下文通知。7.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列报道。活动期间,组织新闻媒体到有关县(区)、部门和企业就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效果进行跟踪采访,对事故实例组织新闻调查专访,对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评析。由“两台两报”派记者做专题采访报道。具体方案由市安委办商市广播电视局落实并组织实施。8.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组织全市企事业单位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额。活动期间,南宁电台、南宁电视台和南宁日报社、南宁晚报社围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组织制作播放、刊登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两台”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落实。报刊公益广告刊登的具体事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南宁日报社、南宁晚报社落实。企事业单位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额事项由市安委办另行下文通知。9.配合自治区发行安全生产宣教品,做好征订组织工作。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图书、光盘、挂图、标志、彩旗等安全生产宣教用品委托南宁市求学书局向全区发行。我市的安全生产宣教品征订工作由市活动办另行下文通知。10.组织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启动“2006年度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制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评分细则;年底组织创建考核工作;2007年表彰一批“南宁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及创建先进单位。具体工作由共青团南宁市委负责,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二)各县(区)、开发区、系统和部门组织的活动1.组织开展“6·3”咨询日活动。各县(区)、开发区6月3日在本辖区繁华地段、场所同时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具体活动事项自定)。2.组织开展社区宣教活动。活动期间,要以社区为主,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主题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举办社区安全生产知识专题讲座,在社区繁华地带播放宣传录音及vcd教育片,在人群密集的街道显著位置摆放安全生产宣传彩画和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咨询等活动。3.做好活动的配合协调工作。一是广泛发动本辖区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和广西电视大赛,参加南宁市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网上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比赛活动;二是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列报道、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自治区安全生产基层服务、开展2006年科普·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等活动,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宣教品的征订组织工作。三是组织发动社区、企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大造声势、营造氛围。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安全氛围。县(区)、开发区组织辖区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组织所管理行业单位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在公共场所宣传橱窗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标语,出安全生产宣传专栏或板报。5.组织开展本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本部门所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所管理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查找和及时解决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6.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一是针对本辖区安全防范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二是组织辖区高危行业企业开展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7.做好指导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活动期间,要认真检查本辖区、本部门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同时按照市活动办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的统计上报(见附件1)。(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1.召开动员会。“安全生产月”的第一阶段,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召开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月动员会,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动员和部署工作。2.做好宣传工作。活动期间,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自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区显著位置,悬挂标语、横幅、安全宣传旗帜,在公共宣传栏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所需读本、挂图、vcd教育片、《2005年南宁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演练资料》及光盘等宣传资料,可与市活动办联系订购),单位、车间、班组要出一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3.做好参加社区宣教活动的组织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安全生产月”宣教工作,广泛发动员工参加宣教的各项活动。4.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大力发动职工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和广西电视大赛,参加南宁市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网上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比赛活动,落实好本单位参赛人员。5.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企业单位为职工购买一本普及性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读物,并组织学习;组织职工看一部安全生产教育片;出版一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一次遵章守纪教育活动,举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班,讲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针对违章案例进行教育;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活动。6.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7.做好“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见附件2)。六、活动要求(一)加强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部署,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指导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二)制定周密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做到方案到位、责任到人、工作落实到位,使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南宁市和各县(区)的新闻媒体要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紧密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主题,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报道。通过宣传和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惩戒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树立首府安全生产形象。(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类企业、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别要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发现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五)做好信息和总结上报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1日前为动员阶段。各县(区)、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可行的安全月活动方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动员活动。请各县(区)、各部门5月28日前将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方案)报市活动办。第二阶段:6月1-30日为实施阶段。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市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内容。第三阶段:7月1-9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各企事业单位7月5日前填好附表2上报主管部门;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汇总后于7月9日前填好附表1报市活动办。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阶段安排,及时将活动重要信息传送市活动办。附件:1.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县区、部门填报)2.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企事业单位填报)3.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规范用语附件1: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县区、部门填报)┌───┬────────────────┬───┬────────────────┐│报告单││负责人│││位││││││││││││││││(签章)││(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一、基本情况(一)本辖区、部门个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面达%,参加人员人;“安全生产月”期间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死亡人、重伤人,同比分别上升(下降),,。(二)本辖区、部门个单位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广西电视大赛。本辖区、部门个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个人竞赛活动,开展面达%,参加人员人。(三)本辖区、部门个单位参加2006年科普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向城镇及周边农村地区发放册安全生产常识小册子。(四)“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本辖区、部门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公共场所和单位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条,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张,张贴宣传标语条,发放资料份。(五)组织本辖区、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检查中共发现安全隐患处,整治处。(六)本辖区、部门共有单位购买安全生产宣教用品用于职工教育,共投入元购买安全生产读本本、挂图幅、vcd教育片张。(七)本辖区、部门共有单位在车间、班组开展“五个一”活动。共有名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教育读本,参与面达%;共有名职工参加观看安全生产录像,参与面达%;共出版安全生产宣传栏版;共有名职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受培训面达%;共有名职工查出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起,参与面达%。(八)本辖区、部门共个单位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共个岗位名青年职工参与。(九)本辖区共有个单位人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施救演练活动。(十)本辖区共有个单位人参加全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十一)本辖区共有个单位人参加市级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十二)本辖区共有个单位人参加市级网上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比赛。二、2006年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请另加附页)附件2:2006年南宁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企事业单位填报)┌───┬────────────────┬───┬────────────────┐│报告单││负责人│││位││││││││││││││││(签章)││(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一、基本情况(一)本单位共名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二)本单位是(否)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广西电视大赛;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个人竞赛活动人。(三)本单位是(否)参加2006年科普?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向从业人员发放册安全生产常识小册子。(四)“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检查中共发现安全隐患处,整治处。(五)“安全生产月”期间悬挂宣传横幅条,张贴宣传标语条,出安全生产宣传板报期、板。(六)积极购买安全生产宣教用品用于职工教育,共投入资金元购买安全生产读本本、挂图幅、vcd教育片张。(七)在车间、班组开展“五个一”活动情况。共有名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教育读本,参与面达%;共有名职工参加观看安全生产录像,参与面达%;共有名职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受培训面达%;共出版安全生产宣传栏版;共有名职工查出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起,参与面达%。(八)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共个岗位名青年职工参与。(九)组织人参加社区安全月宣教活动。(十)组织人参加全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十一)组织人参加市级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十二)组织人参加市级网上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比赛。二、2006年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请另加附页)附件3:南宁市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规范用语一、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三、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五、抓好安全生产,为“南博会”提供安全环境;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七、营造安全氛围,创造安全环境;八、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十、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十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十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十三、建设“平安南宁、和谐南宁”;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事故;十五、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十六、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十七、严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十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十九、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二十、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干部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二十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生产经营、合法生产经营;二十五、加强生产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二十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七、严禁隐瞒、虚报事故;二十八、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二十九、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三十、安全生产,重在预防;三十一、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三十二、安全生产,违法必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派遣临时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使确需出国的团组和人员得以准确及时地派出,切实防止和纠正出国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派遣原则(一)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讲求工作实效,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二)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三)团组要“少、小、精”。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五人为度”。一个地区或部门不能同团去两个主要负责人(四)不得滥用职权、拉扯关系、徇私照顾、弄虚作假。二、申报手续(一)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组团单位报送主管的厅级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凡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出国报告。写明理由、任务、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2、国外邀请者邀请函电的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必须准确无误。3、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4、经费(包括外汇)的来源及用途。5、各项相关的文件。其中:属国务院主管部门指派而由地方支出经费的,须提交指派部门的正式函件;属区内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获准的,须提交正式批复件;属经济贸易往来,项目考察、技术培训的,须分别提交合同协议、项目批件、合资企业批准书、工作日程及活动方案、培训计划;属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济技术援助及在国外举办独资、合营企业的,须提交项目批件,合同协议;属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会议议题、日程安排;属公派留学的,需提交国外接收学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以及体检表,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有的还要提交国外提供留学经费的证件)。(三)政审单位的分工:区党委宣传部、区经委、区经贸委、区教育厅负责本单位副处长以下(含副处长)和所属各厅、局及其二层机构、企事业单位正处长以上(含正处长,但不包括各厅、局的人事处长)出国人员的政审。梧州市、北海市负责本市(含市管县)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国人员的政审。不归上述单位负责政审的出国人员,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的子女、配偶,由区党委组织部政审;其他人员由区人事局政审。三、审批权限(一)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二)按规定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和人员,由地、市或区直厅级以上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地、市、县及所属单位组团出国,由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下列出国团组,均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然后由各主管部门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1、去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去新加坡、西柏林除外),由区外办报外交部审批;2、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和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经济技术展览,由区经贸委报经贸部审批;3、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科技学术会议,由区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4、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电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性文物展览、图书展览和参加或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由区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5、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由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五)凡赴港澳的团组和人员,均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询港澳工委意见,获准后始可派出。(六)北海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时,对副市长以下(不含副市长)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可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去港澳地区需以港澳工委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方面的团组和市一级正、副职干部出国,均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七)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泰国、新加坡、意大利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外办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在我驻外使馆没有提出异议时,方能出国。经北海市政府批准的,也应照此办理。四、经费管理(一)自一九八七年起,凡系临时出国所需外汇,不论来源如何,均应区别由地、市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用汇计划,报送区财政厅。财政厅根据上级核定的用汇控制指标,商区外汇管理分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下达用汇控制指标,由区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南宁分行监督供汇。(二)非贸易外汇由区财政厅集中掌握,出国团组和人员要使用非贸易外汇的,须报区财政厅审批。(三)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每次出国前必须做出费用开支计划,由区外汇管理分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复核用汇预算和办理拨汇手续。回国后,要及时向财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报帐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销。(四)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得利用出国之机,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得挪用公款或应上缴的收入购买任何物品。违反者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市场价格收取人民币。(五)出国团组和人员,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逗留时间,不得绕道香港等地停留。违反规定的开支,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党纪政纪处分。五、组织纪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在组团及审批出国团组和人员时,必须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一切不正之风。(二)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出国前,应组织出国人员学习,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外事纪律、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以及保密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祖国荣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以圆满地完成任务。(三)在国外期间,要保持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四)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总结上报。要重视出国成果的运用和推广,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五)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要进行考核。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和派出单位的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简称新修订的十二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促进生产建设的作用,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步伐,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拟定了《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现随文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一、支持集体企业发展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按集体企业征税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待遇。1、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新办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包括国营企业新办的实行独立预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分厂、车间。但从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的集体分厂、车间,或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仅仅是改变领导关系或改变企业名称、财产无偿使用和实行统负盈亏的分厂、车间等,不能视为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对过去按原有关规定已予免税一年的上述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两年照顾;已给予免税两年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2、原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三年的利润为基数,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o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的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原有乡镇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不定基数,按全额利润计算减半征收到一九九o年。3、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从一九八六年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税务局核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同类设备的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乡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可按百分之十折旧率提取。5、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所需的业务经费,可在成本中列支。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需的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乡镇村集体企业可按千分之三至五提取并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户核定。6、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和上交国家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7、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免征所得税。8、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生产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一九八九年前暂免征建筑税。9、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56号文件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的规定,凡制定、解释、修订、补充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纳税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要以税收法规为准。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1、国营工业或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为了推进技术进步,进行技术改造所使用的银行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如不足归还的,经区经委商区财政厅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社会效益好,税大利小,负担重的企业,也可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的上交税利的前提下,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用企业税利综合偿还贷款。2、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3、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投资占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免征建筑税;百分之六十以内的,建筑税减半征收。4、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各,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和在四十八年重点扶贫县的工业企业试制的新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5、企业在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五年。三、促进企业巩固、提高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1、凡是条件具备,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加强定额管理,不合理的定额要进行调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计件工资按实际列支计入成本:(1)在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提高;(2)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3)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国家税利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除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单项奖励外,不得再发奖金。2、国营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按下列各点核定:(1)允许全年发放四个月标准工资(平均月标准工资不足六十七元五角的按六十七元五角计算)的计件工资或奖金;(2)允许发放经批准加班的加班费,全年计算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4)出口生产企业按规定所得的出口奖励金,少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不超过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创汇三百万美元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车间增发的奖金不超过两个月平均标准工资。(5)符合区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85)财企工字65号文规定提取的能源、原材料节约奖。(6)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征奖金税的其他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的,要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但个别企业经济效益特别好,免税的奖金额可适当提高,提高多少,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行署、市政府专案研究批准;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和集体企业奖金税按桂政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经过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计征工资调节税按桂政发(1986)145号文件规定办理。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1、凡区内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自治区确定的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进行联合经营所分得的利润,一律实行先分后税,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到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以外的地区进行联合分得的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2、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但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由区税务局另定。3、对区内外各部门、各单位到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的自筹基建工程,暂免征建筑税。五、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与执行日期1、新修订的十二条和关于新办集体工业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对商业、外贸和其他行业新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可比照办理。新办的集体商业(包括各种贸易中心)、饮食业及其他非工业的集体企业,仍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工商兼营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分别按工商不同规定确定税收征免。2、新修订的十二条和本规定对所得税、奖金税的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份起执行;对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的规定,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修订的十二条之日起执行。六、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为了便于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及时处理税收问题,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促进生产、积累建设资金的作用,除中央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见附表)和一个产品(或一个行业)不得在全市、县范围减免税的以外,属下列情况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办理:1、凡符合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新办集体工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同时免征营业税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抄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抄报地、市税务局备案)。2、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一个企业一年累计计算,减免的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以及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在两万元以下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区行署、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下的,以及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与地、市税务局备案。3、因受平价粮供应的限制而使用议价或超购价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小食品,凡按平价销售的,由市、县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该小食品应纳的产品税额中扣减平价与议价(或超购价)粮的差价值。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颁发机关┃文件字号┃规定内容━━━━━━╋━━━━━━━━━━━╋━━━━━━━━━━━━━━━━━━国务院┃国发(1997)┃对烟、酒(指用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144号┃、啤酒、饲料粮酿酒)。糖(不包括饴┃┃糖)、手表四种产品减税、免税,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国务院┃国发(1982)┃社队企业生产的烟、酒、糖、棉纱、手表┃47号┃、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电风扇、电烘┃┃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橡胶┃┃制品等二十种产品,一律不得减免税。━━━━━━╋━━━━━━━━━━━╋━━━━━━━━━━━━━━━━━━━财政部┃(85)财科字第┃(1)对统一明确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303号┃,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以及牙膏等其减免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报财政部审批)。┃┃(2)对下列产品不能按新产品减免税收;┃┃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等;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的┃┃非标设备。━━━━━━╋━━━━━━━━━━━╋━━━━━━━━━━━━━━━━━━━财政部┃(86)财税字第┃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电冰箱、缝┃106号┃纫机,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对于机械手表、电子表、机械钟、电子钟┃第210号┃、石英钟、其他钟及其零配件,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零配件,一律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现将《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自发布之日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有出入者,以本办法为准。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办发〔1986〕56号文件的规定和库区人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按照水电部(1986)水电计字第375号文件的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十年之内,大化、麻石、拉浪、洛东等水电站按厂供电量每度电提取一厘钱的库区维护基金,百分之三十由广西电力工业局掌握(西津水电站除外),用于水库防护工程的维护(即原电力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文附件规定使用范围的第二项内容),其余的百分之七十由广西电力工业局按季交自治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管理,统筹安排解决这几个水电站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二、自治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参照库区县搬迁人数,淹没耕地面积以及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情况,根据上年度库区维护基金数额计算,每年一次把库区遗留问题经费指标预分给库区县人民政府,然后按季按实供电量拨款。此项移民经费应用于(1)由于水库运行而造成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2)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提水灌溉工程和交通设施的维护;(3)库区移民开发性生产项目的资助。有关县在上述的项目范围内掌握使用好此项经费。三、解决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由所属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要先脱贫,后致富,力争“七五”期间库区大多数移民解决温饱问题,库区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移民工作方针和库区遗留问题情况,量入为出制订好库区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十月编报次年度基金使用的项目预算,以便审批,并在次年二月汇报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和上年度库区移民的实际人均收入和吃粮标准,上报地区行署、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核备。并由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汇总报区电力工业局核备。四、库区各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使用库区维护基金,按项目投放,组织实施。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要走开发性的路子,要把处理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和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等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要积极做好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移民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以提高移民的自身发展的能力。工作中要抓好典型,支持他们开发创业。五、库区维护基金用于资助开发性生产,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属有偿使用,到期由县回收,仍作为本县该库区维护基金周转使用。同时要和其他扶贫资金、贷款结合一起,统筹安排,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六、库区县乡(镇)政府每年召开库区开发建设座谈会,广泛征询有关部门专家、基层干部和移民代表的意见,制定库区开发建设计划,总结和交流使用库区维护基金的经验,以改进工作。七、上述电站库区移民工作归口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管理;有关地区行署、县要加强领导,各县要设置或指定机构,人员具体负责,加强管理。有关地、市、县的财政、审计、银行要予以监督,并列入每年财务大检查内容。执行本办法遇到的问题,由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一、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1、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定。2、对我区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在今明两年分批减少以至免掉调节税。具体做法是,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厅按户研究核定;各地企业由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类排队、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鉴于我区部分工业工艺装备落后,企业留利水平低的状况,凡人均留利不超过六百元的工交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超过六百元以上的要征收调节税。凡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两年;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一年。上交承包费的小型企业如有获奖产品,可参照此规定,分别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两年或一年。地方交通运输企业、丝绸工业和城市公用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企业减免的调节税额要专项存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3、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充裕,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而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和小食品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弥补差价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4、对于高等院校办的工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些校办工厂由于归还贷款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学校勤工俭学办的企业,除生产国家有明文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留在财政部门作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用于补充勤工俭学周转金、校舍危房修缮、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开支。5、自治区原规定集中的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上交,留给企业。各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凡决定集中到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的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建立技术改造周转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6、凡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折旧基金等),归还技措贷款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财政部,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可扣除这部分归还贷款的数额后计征。7、适当提高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大中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小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8、国营和集体企业经各级科委审查同意,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技术开发费;或者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企业产品成本。这两种办法,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不能两种同时并用。9、年预算外资金不足两千元(含两千元)的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10、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允许在扣除认购国库券的数额后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二、注意充实企业流动资金1、企业流动资金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7号文件执行。各级各类企业都要在规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及留给企业的减免税利中,逐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从一九八七年起,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投资兴建由哪一级负责解决,一并纳入投资总额中。计划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应同时明确这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3、从一九八七年起,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收取资金占用费,专项用于安排流动资金借款。三、搞好企业扭亏增盈1、对计划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或者实行减亏分成,递减包干的办法,可以一定一至三年,到期后要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区直属煤炭企业吨煤补贴办法不变,减亏留用,主要作为发展煤炭生产基金。2、对生产市场短缺产品,因设备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可视财力情况,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借给企业用于花钱少、见效快、确能收到扭亏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3、对产品无销路、消耗高,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转产,转产无效的,要坚决关停。4、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计划,凡是经营管理不善,超过计划亏损和期限所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四、努力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1、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区行署、市(指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摊派,乱收费。对乱摊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2、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费用开支,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经费来源以外,原则上要自行解决,或由主办单位,挂靠单位扶助,不能向企业摊派。3、社会上举办的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需要企业赞助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并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4、企业支付的赞助款,不能列入成本,更不能挤占应上交利润或税款。五、建立健全财政周转金制度1、财政的开支,凡是用于能够取得收入,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该实行有偿占用,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相应建立和健全周转金制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建立周转金的目的是为了搞活财政资金,不搞金融业务。2、对已经建立的各种财政周转金,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的周转金一般应集中县以上财政部门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3、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周转金,可以在银行开设专户,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六、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给予特殊照顾1、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三级批发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一九八五年实现利润为准,不到八万元的可作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2、民贸地区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收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的照顾。3、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县办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困难的,在保证完成本县任务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三分之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继续执行补贴县提前使用补贴款的办法,支持补贴县尽快改变面貌。使用预付财政补贴款新建或技改项目,免征建筑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预算外资金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各地区别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强管理,使之既符合微观搞活又符合宏观控制的要求,促进我区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2、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开支范围,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要执行全区统一的制度和规定,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事。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平调单位的预算外资金。3、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专户存储、集中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剂使用,计息付息,有借有还。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4、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单位要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财政部门可以与企业或主管部门协商,融通资金,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调剂资金余缺,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促进企业或主管部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5、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首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然后转报计划部门审批。财政在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服务中,要加强宏观控制和监督,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不准擅自开新的减税让利口子。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借放宽改革之机,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 经研究,同意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自一九六三年以来,我区城乡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发展比较快。但是,由于现行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业务、财务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统一领导管理,而人事则由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存在着条块分割,人权、财权脱节,劳动管理与经营管理不易协调等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书记处一九八五年240次会议纪要精神,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方案。一、电影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讴歌社会主义,教育人民的有力武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二、各地、市、县、自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县公司)的人事、业务、财务均分别由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在发行放映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为业务领导关系。乡(区)、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电影管理站,属县(市)自治县公司的派出机构。民族语言影片配音组下交所在地、县公司领导管理(经费由上级专拨)。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增强活力的精神,使各级公司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经营单位;要继续抓好城乡放映网的巩固和发展工作,特别要继续解决好老、少、边、山、穷地区群众看到看懂电影的问题。现有专业放映单位,原则上不得减少或转向。各级公司和放映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五、凡经国家批准发行的中外各类影片,仍由区电影公司统一发行和管理,有计划的供应和调度。各级公司仍按现行发行渠道供应和调度影片。任何发行放映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发行、租借和放映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国内外影片。六、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由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提出计划,报当地文化部门审批,抄报区文化厅、区公司备案。全区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计划任务,由区公司拟订,报区文化厅批准下达。七、全区性的电影业务规章制度由区公司根据上级要求拟订,报区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批准后执行。新的规章制度没有颁布之前,原有的规章制度仍然有效。八、在地、市、县、自治县原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下交给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财务工作的交接,以1986年度决算为准。在桂林市分公司旧址正在修建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学会广西分会桂林招待所”是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学会的活动场所,产权仍属区公司所有。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必须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电影票价、租价和发行放映分帐率。各地、市、县自治县公司的影片发行收入,扣除核定发行留成后,逐级解缴区公司。为了综合平衡各级公司经济收入和改善城市放映设施,决定调整部分电影院发行分帐比例;调整各级公司发行收入分成比例。具体方案,由区公司制定报区文化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九、根据扶贫政策精神,对有困难的发行放映单位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减免所得税照顾、或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利于普及放映和企业的自身发展。此方案,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另文下达。以上方案,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一、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市场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规定由工商业协商定价和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以及集市贸易价格。二、集体经济的产品价格管理大力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放宽城乡集体经济(包括农工商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除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或国家计划安排生产、供应原材料、燃料的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以外,其它产品的厂、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对合同定购的粮、棉、油以及糖蔗。烤烟等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对影响市场及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重要工业原料,加工工业所需主要农副产品,紧俏出口产品以及需要保护资源的土特产品和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对完成定购合同后允许上市的粮油等产品,以及其它不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管理目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四、重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凡属国家计划生产、分配而又是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发生亏损的产品,可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定制定地方价。属议价原材料(包括自找原材料)生产的其它产品,经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业生产资料,要遵守国家关于计划外生产资料的有关购销政策规定。五、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日用工业品,按物价分管权限,由自治区物价局和业务主管局,以及各地、市、县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供应变化大的日用工业品,在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供应情况,实行浮动价;浮动的品种和幅度,按国务院各部门和自治区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批发企业(包括工厂自销),可将现行按对象批发作价改为按批量大小作价。对某些全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全年销售的产品,允许企业按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季节差率实行季节差价。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价格以及小商品价格,要彻底放开实行企业定价或工商协商定价。六、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属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物资经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供应价格;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串换物资和协作物资的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和物资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各级计委和区直各主管厅局审批,物资供应部门计划内、外物资可以实行相互借用,实行相互借用后的有关作价问题,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七、非商品收费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具体项目和办法,按桂价字〔1986〕068《广西非商品收费管理目录》和地、市、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收费外的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企业、集体和个体劳动者自定,或按自愿原则与被服务对象协商收取。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有行政性的服务收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八、关于优质加价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产品,凡获得国家金银牌奖和中央各部、自治区名牌产品奖的产品,允许企业可在上级规定价格或在现行价格水平上分别加价15%、10%、5%;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按质论价工作应与评优工作紧密衔接,认真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严格控制优质产品加价范围和幅度;凡是已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产品,一律按优质加价技术条件执行。过去已经命名的优质产品,达不到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停止加价,待达到加价技术条件后,再按规定加价。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企业要向同级物价部门报送调价文件和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备案,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质价不符、或加价后质量降低,不符合优质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时,物价部门有权取消加价。九、物价管理权限国家对物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物价法规、物价计划、价格改革措施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物价局、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通知或个人讲话为依据。逐步缩小国家定价品种范围,扩大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扩大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有权制定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制定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的优质产品加价;按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出厂的残、损、次品,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处理价格。上述管理权要真正落实到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与本企业物价业务相适应的物价管理人员机构,建立健全必要的定价、调价、削价审批手续和价格登记卡(帐)等管理制度。十、物价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检查所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和处理权,负责对同级业务部门和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发挥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作用。对越权制定、调整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有关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差率,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采取各种手段变相涨价或乱收费用、泄露物价机密,以及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纪律的其它行为,物价检查机关有权决定给予经济制裁。经济制裁包括: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具体办法按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牧渔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农牧渔业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关于改革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对农村政策的放宽,海水产品派购政策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现在大部分已由渔民自己销售,我区过去规定按交售额百分之三的比率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扣的渔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行不通。近年来渔港建设基金征收金额普遍减少,个别市、县难以维持渔港管理日常费用的开支。为了适应新情况,确保渔港的建设、整治和维修,渔港建设欺征收管理办法必须进行改革。现将经过沿海市、县水产局、渔监部门讨论研究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上报,请予审查。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海水产品购销政策放宽的新情况,为了加强渔港的建设。整治和港口设施的维修保养,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特修订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如下:一、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凡从事海洋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渔业船舶,包括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的生产船、运输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拖船、工程船、驳船、港内作业船、交通船等都应按本规定征收渔港建设基金。属于水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有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船、渔监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验船、航标渔等免予征收渔渔港建设基金。二、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费率渔港建设基金以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总吨、主机总功率(马力)为计算征收费率的单位。具体规定:1、机动渔船40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120-39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40元,每年4.80元;61-119马力机动渔船,每马力每月0.30元,每年3.60元;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含挂机船),每马力每月0.80元,每年9.60元。2、非机动渔船、竹排10吨以上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10吨以下(含10吨)非机动渔船,每总吨每月0.60元,每年7.20元;竹排收费标准由市县自订。3、渔业辅助船机动船每总吨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非机动船每总吨每月0.50元,每年6.00元;油船每进港一次按载货量每吨0.1元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三、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各市县渔船向本市县缴纳渔港建设基金。进入区内其余渔港者,当地渔港不再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船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未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逾期缴纳者每月加收10%滞纳金,因事故、修船或特殊情况停航一个月以上者,可在停航时申请免征渔船建设基金。四、外省船舶到我区渔港,按本文一、二项规定的规围和标准征收。我区到外省(区)渔港的渔船,按当地规定的征收办法缴纳,不抵免在本市、县的应交的渔港基金。五、渔港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渔港建设基金的使用要讲求实效,主要用于渔港的整治、建设和港口设施的修建、管理。具体包括:1、航道、港口的整治;2、防波堤、拦沙堤、护岸、码头、渔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3、渔业生产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群众渔业陆上电台,渔业航标、信号台,管理渔港的舰艇的建造、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4、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费用,此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征收金额的5%。渔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各级水产局(公司)的行政开支和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基建,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六、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1、沿海市、县设立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本市县征收、管理和监督使用渔港建设基金。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托渔港监督部门办理。2、本市、县渔船、辅助船由本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渔港建设基金;区北海渔业公司所属渔船、辅助船由本单位代征;外省渔船到我区的,由到达港征收单位按月征收;未满一总吨者按一总吨计算,不足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在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有效期内,其他渔港征收单位不再重复征收。区内渔船原则上每半年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一次。具体征收时间、办法由各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自行决定。3、渔港建设基金实行区、市县两级掌握使用。区海洋水产局掌握10%,其余90%由市、县掌握。市、县渔港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县水产局审批。区北海渔业公司代征的渔港建设基金,上交区海洋水产局10%;公司掌握90%,35用于本公司港池、航道和码头设施的建设、维修。自治区海洋水产局集中的部分渔港建设基金,调剂用于渔港重点建设项目和改善渔港设施等。4、渔港建设基金作为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各市、县渔港监督部门和区北海渔业公司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会计账簿,单独进行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年初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年终要编报财务决算报表,抄报区海洋水产局,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5、渔船必须按规定缴纳渔港建设基金,并接受渔港建设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缴约登记簿”。对不按期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渔船,渔政部门不签发渔业许可证;渔监部门不办理船舶验审和签证;水产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油等渔需物资。对故意抗拒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船舶和单位可扣留船舶,待按规定交足后放行。七、过去有关征收渔港建设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以保证我区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向区标准计量局反映。关于在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和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下简称国务院的《命令》和《意见》),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了具体的实行措施和步骤:从一九八四年到一九八七年年底的四年内,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应大体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一九九一年一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务院《命令》和《意见》发布一年以来,我区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还很不平衡,仍有一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宣传贯彻未予足够的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这项工作的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领导我区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标准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各地宣传贯彻国务院的《命令》和《意见》以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各级标准计量部门都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贯彻和改制工作,于六月底前提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送自治区标准计量局备案。以便督促检查,并进行技术指导。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为做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工作,区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培训一批懂行精干的宣传队伍,作为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骨干力量。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编写和提供有关的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从现在起要将宣传工作推向农村,以便为我区市制改革工作打好基础。各部门要继续举办宣讲会、讲座及学习班,组织一支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队伍,作为本部门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骨干。报纸、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宣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意义及法定计量单位的优点和使用方法。新闻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并从现在开始在报纸、广播、电视上纠正人民生活中常用计量单位名称及符号的错误用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均要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报道国际新闻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者,应以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发表。三、分阶段实现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1、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数据及统计报表,从一九八六年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2、教育部门新编的各种教材,从一九八六年起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3、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凡新制订、修订企业标准、计量检定方法,从今年七月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4、出版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门出版局,国家计量局〔84〕出教字第252号、〔84〕量局制字第227号文的有关规定。5、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以及专业技术学会新撰写的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刊物,从一九八六年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加注旧单位。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6、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至今仍使用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命令取缔的计量单位或单位名称的(如公分、公尺、公升、英寸、千瓦),应及早改过来。7、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从一九八六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老产品,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得继续生产;正在使用的,如通过检定能调整改装,应尽量调整改装,使其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不能调整改装的,在设备更新时予以解决,但更新前使用该设备所测得的数据应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作为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器,要抓紧改制,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应全部满足新、旧两种计量单位检定的要求。凡经改制或更新的计量标准仪器,必须送标准计量部门重新检定,以保证量值的准确一致。8、严格限制使用英制计量单位。凡生产、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生产设备,要经区标准计量局批准。出口产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按合同规定,不受本规定限制,但转内销时要改用法定计量单位。9、自一九八六年起新印制的各种票证要改用法定计量单位。10、商业贸易也必须逐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一九九0年年底。四、切实解决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经费企业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经费,从企业生产基金中解决。大型仪器的改制或更新要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事业单位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事业经费中解决。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宣传费、改制试点费以及计量标准器改制费,各级标准计量部门作出预算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款逐年予以解决。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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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我区于2003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导致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依然存在,农村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要转向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先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之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对增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积极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市、县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主线,坚持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为“三农”服务更加落实,农民群众更加满意,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乡镇区划调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发展的总要求,适当撤并乡镇,培育建设中心镇,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政府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三)基本原则1.坚持开拓创新。试点县(市)享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应有所突破,探索试验的方式、方法不强求一致。2.坚持服务为先。把服务“三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好、发挥好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3.坚持“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4.坚持统筹安排。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情况复杂,千差万别,必须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操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法制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探索实行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合理设置乡镇党政内设机构,可以设置综合机构,也可以不设机构只设综合岗位。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规范乡镇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乡镇撤并工作,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一看是否有利于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看是否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四看是否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全区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在农垦、林场等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政策,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5%用于教育的规定,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农村学校建设要从财力出发,严禁举债搞“普九”。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衡量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关键是看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是否都能上得起学,是否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三)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确保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所需的财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四)完善农村的“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管,严防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五)认真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乡村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化解困难,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各试点县(市)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要按照全面清债、锁定陈债、禁增新债、积极化债、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要以县(市)为单位对乡、村两级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认和锁定旧债,理顺乡村两级财务;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是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还债责任;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体系,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出成效。要及时调整、充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和有试点任务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开展。(二)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试点工作要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做到统筹考虑,互相促进。要认真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在服务“三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实现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要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贡献。(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试点县(市)要在开展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到内容具体,政策明确,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强。(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思想工作各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好、调动好、保护好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县(市)直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所属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乡镇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综合改革的大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六)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乡镇机构改革进入分流阶段之后,矛盾比较集中,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会有所上升。各地要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七)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试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或重申改革期间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被划转和撤并站所的主管单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严禁贪污、私分、挪用、浪费公款和侵占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防自由散漫、消极怠工、寻衅滋事等现象的发生,严防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五、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5月)调整充实或设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准备工作。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阶段(6月)各试点县(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阶段:审批实施方案阶段(7月)各市对所属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各试点县(市)对各乡镇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市备案。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9月)各试点县(市)、各乡镇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0月)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逐级上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后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通知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若干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84〕129号)精神,现对我区贫困地区农户农业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免单位。鉴于目前农业生产已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交纳,农业税的减免照顾,也以户为单位分别落实。二、减免标准和时间。对贫困地区的二百五十四个乡镇,常年现金收入人均在一百元以上的困难农户,免征农业税一年,一年一定。三、减免方法。由于减免农业税工作要求以户为单位分别落实,涉及面广、复杂,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具体落实时,各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组织必要的骨干力量依靠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内部摸底排队,采取群众自报公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落实。四、减免指标。区财政厅在分配一九八五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时,已作了安排,由各县、自治区(市)掌握使用。如有结余,要用于支援贫困地区的生产建设,不得挪作其他非生产性的建设开支;个别县、自治县(市)如果农业税减免指标不足,可从县、自治县(市)掌握的原有农业税减免机动数中解决。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的要求,现就我区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立新机制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区进入新的人口出生高峰,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严峻。现行的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矛盾仍较突出,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难,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工作思路、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客观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问题,为构建和谐广西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新跨越。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政策外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构建和谐广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到2010年末在全国基本建立新机制的目标要求,2006年各市、县(市、区)抓好典型示范工作;2007至2008年抓好全面推进工作;2009至2010年抓好巩固提高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区80%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全面建立新机制的目标,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新格局,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三)主要原则:--以人为本。在制定政策、规章、规划和考评方案以及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革创新。围绕建立新机制的各项要求,推进和深化各项业务工作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分类指导。--强基固本。坚持重心下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体系,提高基层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注重效益。加强政策的分析、研究与完善,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整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共政策资源,提高政策执行效益。--齐抓共管。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相互配合、各负其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做好协调工作。三、新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是保障,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手段,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核心,五个方面紧密相联,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要围绕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综合改革和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对稳定和规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模式。(一)依法管理。推行“法制管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运行模式。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又要依法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依法生育,违法必究。1.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和完善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2.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权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等为由放松管理,放纵违法生育行为。3.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通过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育龄群众明白自己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利和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4.依法查处违法生育案件。运用法律手段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提高立案率、结案率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基层法院要积极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非诉案件。5.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宣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6.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民主监督。7.依法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建立求真务实、科学、规范的依法统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干预、授意、唆使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者依法依纪从严查处。8.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外,是党员的,还应当从严给予党纪处分。(二)村(居)民自治。大力推广“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自治模式,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业和法人单位。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1.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村(居)民自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并组织实施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具体明确村(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2.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完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计划生育中心户的管理服务体系。村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可以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充分利用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以及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3.建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民警、辖区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社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管理、生殖保健服务网络。4.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凡是需要居民、村民知晓和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政务、村(居)务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要定期公开;属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申办程序等,要长期公开。5.要按照“班子队伍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和“无计划外生育”的要求,扎实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社区)活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治工作水平。6.要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年度工作方案,围绕转变生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抓好年初部署、季度检查、年终总结,使村(居)民自治不断深化。(三)优质服务。积极构建“‘三育‘为主、技术精良、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服务机制。以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全面开展融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多样化需求。1.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县服务站为龙头、乡服务所为骨干、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按照“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依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育龄群众提供温馨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加强孕前指导和地中海贫血等遗传性疾病筛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出生缺陷监测制度。依法规范管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3.建立完善药具发放模式。开展多渠道、多方位的优质服务,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对药具服务的满意程度。4.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包括“三好一满意”合格县和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县级争创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乡级争创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村级争创县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社区)。对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考核,重新确认,工作滑坡的取消荣誉称号。(四)政策推动。积极构建“少生奖励、优惠优先、扶助救助、社会保障”的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政策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为重点,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2.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等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3.认真抓好对农村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制度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4.要积极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继续抓好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与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幸福家庭“三结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农部门,要制订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的措施。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夫妻或子女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节育手术并发症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扶贫部门要优先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在农村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逐步推行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社会保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实行优惠政策;要制定无工作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的具体办法,所需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积极兴办各类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要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老人养老。工商、教育、卫生、扶贫等部门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经商、子女上学、就医等缴费方面给予优先减免。通过减免收费、发放小额贷款、安排扶贫项目等形式,帮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增加经济收入,体现“少生孩子得奖励、快致富”的政策导向。5.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募捐的形式,建立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五)综合治理。按照“党政领导、部门配合、计生参谋、社会共管”的模式,建立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力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都来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1.建立和完善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制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凡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尤其是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社区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事业改革中,要有人口计生部门的参与意见。在组织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时,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行职责。2.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协作机制。建立政府各部门政策协调制度及其运行程序,保证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要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构建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制度化的交流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3.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加强人口与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人口总量、素质、结构特别是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等问题的研究,把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4.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纳入管理范围,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服务的措施。5.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完善新机制根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计划、分步骤的系统性配套改革。(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五个坚持”,努力实现“七个转变”。“五个坚持”即: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七个转变”即:从过去单靠行政强制手段转变到全面依法管理;从过去依靠县、乡搞集中突击活动为主转变到依靠加强村、社区、企业、法人单位经常性工作责任制为主;从过去坐等服务转变到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上门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从过去以“处罚多生”为主转变到“奖励少生”和“处罚多生”并举;从过去部门行为为主转变到党政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从过去单纯抓计划生育的执政理念转变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树立抓计划生育也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从过去以“计生养计生”转变到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新机制。(二)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制。要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新格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各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化广西建设的总体规划,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和基层基础设施(阵地)建设,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三)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事业的支持力度。要按照“足额预算、分级负担、逐年提高”的要求,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开支。同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四)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和监督体系。在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加快建立新机制的过程中,要搞好分类指导,典型带动,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和权重,改革年度工作考核方式方法,切实为基层改革创造宽松的工作空间和环境。进一步改进统计内容、手段和方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社会公信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监督体系。(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以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电子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系统和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查环查孕、生殖健康信息数据库,以及市、县级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管理系统。“十一五”期间,完成全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初步建成标准统一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网络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联网。公安、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在人口统计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实现人口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会服务、善创新、作风实、不畏难、讲奉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强综合素质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好、配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要加大计划生育干部交流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提拔使用。自治区、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要切实加强乡、村专干队伍建设。重点充实调整乡、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结构,增加专业技术干部比例,妥善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问题。配好乡、村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至少应有1名助理执业医师,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实行公开竞聘上岗,逐步达到以3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为主体,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计划生育服务所(计划生育办公室)现有编制中调剂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配置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建立奖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应适当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人选。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构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输送人才的良性用人机制。五、切实加强对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1至2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2至3次专门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问题。每年年底,下一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分线考核制度。上一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与下一级党委、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与本级相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标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实行追踪否决。把党政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范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垂直管理责任制,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协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物资局《主要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计委、区物资局制定的《主要物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主要物资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主要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对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统配原材料产品,国家相应地负责分配供应电力、燃料和主要原材料。自治区着眼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指令性计划中,留给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由企业协作串换其他物资,以补充生产维修、技术改造等需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留成比例是:区统配煤炭7%,区统配水泥、铸造生铁、铜、铝、铅、锌、烧碱、纯碱20%(不含中央企业)。柳州钢铁厂每年上交自治区钢材以一九八五年指令性计划十二万七千吨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为了发挥各地办小有色矿山的积极性,对地、市、县自治县办的铅、锌、锡等精矿,按实际上交自治区的冶炼成品计算,留给地方20%,给冶炼厂所在地分成10%(不含中央企业)。上调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计划统一分配,区物资局所属专业公司具体调拨供应,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的机电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由区计委平衡分配,产品由区机电公司按区计委的分配计划收购和供应。自治区指导性计划部分,视资源情况补助部分原材料,产品由区内物资部分优先选购。产品价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企业留用量和上调量(包括品种),按生产计划进度的比例执行,季末结算,年终按指令性计划总核算。当年上交量不足时,可在下一年度补足。企业,地、市留用和分成的产品,在双方自愿原则下,亦可交区物资局各专业公司经销或代串换产品。四、企业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钢材、铜、铝、锌、锡、统配水泥、烧碱、纯碱、由物资部门与企业协商议价收购,或者由物资部门与企业联营经销,但首先要照顾区内生产建设的需要。五、所有承担国家指令性产品调拨任务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组织生产。在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国家调拨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自销。完不成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者,在考核企业按时完不成计划论处,并由物资局相应扣减其国家分配的物资。六、承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企业,如自治区未能按计划供应燃料和主要原材料的,也相应调减调拨任务或者下一年补供。企业不得以不要自治区按计划分配供应的燃料和主要原材料为借口,不执行上调任务。七、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