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区于2003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导致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依然存在,农村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要转向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先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之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对增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积极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市、县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主线,坚持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为“三农”服务更加落实,农民群众更加满意,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乡镇区划调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发展的总要求,适当撤并乡镇,培育建设中心镇,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政府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试点县(市)享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应有所突破,探索试验的方式、方法不强求一致。
2.坚持服务为先。把服务“三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好、发挥好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3.坚持“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坚持统筹安排。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情况复杂,千差万别,必须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操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
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要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法制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探索实行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合理设置乡镇党政内设机构,可以设置综合机构,也可以不设机构只设综合岗位。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规范乡镇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乡镇撤并工作,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一看是否有利于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看是否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四看是否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全区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在农垦、林场等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政策,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5%用于教育的规定,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农村学校建设要从财力出发,严禁举债搞“普九”。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衡量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关键是看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是否都能上得起学,是否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
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确保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所需的财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完善农村的“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
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管,严防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
(五)认真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
乡村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化解困难,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各试点县(市)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要按照全面清债、锁定陈债、禁增新债、积极化债、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要以县(市)为单位对乡、村两级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认和锁定旧债,理顺乡村两级财务;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是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还债责任;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体系,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出成效。要及时调整、充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和有试点任务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二)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试点工作
要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做到统筹考虑,互相促进。要认真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在服务“三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实现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要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各试点县(市)要在开展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到内容具体,政策明确,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强。
(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思想工作
各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好、调动好、保护好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县(市)直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所属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乡镇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综合改革的大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六)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乡镇机构改革进入分流阶段之后,矛盾比较集中,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会有所上升。各地要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七)严明纪律,确保稳定
各试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或重申改革期间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被划转和撤并站所的主管单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严禁贪污、私分、挪用、浪费公款和侵占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防自由散漫、消极怠工、寻衅滋事等现象的发生,严防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五、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5月)
调整充实或设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阶段(6月)
各试点县(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审批实施方案阶段(7月)
各市对所属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各试点县(市)对各乡镇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市备案。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9月)
各试点县(市)、各乡镇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0月)
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逐级上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后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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