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1)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5年,“要集中力量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分别为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贫困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解围工程、实施农村沼气池建设工程、实施城乡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建设工程、实施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为落实这一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为民办好十件实事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好这十件实事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行动,也是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标志。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排出工作时间表,定期检查、定期平衡,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督,搞好工程验收,确保按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好。每件实事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牵头部门负主要责任并协调各相关配合部门、各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相关配合部门、各市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也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公布于众,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关注和支持,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十件实事的落实,通过办好十件实事,树立起“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实施背景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亲切关怀和帮助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两基”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到1998年底止,全区已实现“普六”和“扫盲”达标。到2005年2月,全区有83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人口覆盖率83.1%。但是,我区经济欠发达且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教育历史欠账多,尽管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先后组织实施了一期、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一期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组织实施了“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我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地改善,但与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仍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初中办学规模小,不能满足适龄少年入学需求,加上我区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8%,其中有9万多平方公里的大石山区,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学校布局分散、校舍建设成本较高,教育成本居高不下,而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适龄少年儿童“进不来,留不住”成为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难点。目前,全区尚有26个县(市、区)未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这些县大多属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两基”攻坚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区5151.35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中尚有危房417万平方米,d级危房336万平方米,c级危房68万平方米;b级危房13万平方米,危改任务仍相当繁重,量大、点多、面广,严重威胁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单靠广西自身的能力解决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难度很大。为解决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困难问题,2005年拟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二、工程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统筹集中使用各项资金,立足于基本解决教育发展中最困难、最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立足于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05年改造中小学危房90万平方米,覆盖2002年以前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的68个县。--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立足于保障全区“两基”目标的实现,结合“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帮助未“普九”县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改善急需的办学条件,2005年建设寄宿制项目学校174所学校,新建校舍面积38.8万平方米,覆盖29个“两基”攻坚县。--实施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立足于解决未“普九”县办学条件困难问题,2005年建设95所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覆盖41个“两基”攻坚县。--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工程,立足于解决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有较大的差距,使我区广大农村地区的学生能够充分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2005年共建设4000个教学光盘播放点、2800个教学收视点和300间计算机教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目标要求,2005年我们计划验收12个县:南宁市的马山县、隆安县,防城港市的上思县,百色市的凌云县、隆林县,河池市的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来宾市的金秀县、忻城县,崇左市的大新县和龙州县。三、“工程”建设标准列入“工程”实施规划中的校舍,应本着“坚固、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建的校舍统一要求建成砖混或框架校舍,以保证其牢固性及使用寿命50年以上;校舍单方造价控制在550元/㎡左右。要防止互相攀比和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确定中标金额。四、建设规划及资金来源计划--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督促各项目县完成2003、2004年下达的中央危改专项工程,总投资31752.9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3000万元,各县(区)配套8752.9万元;覆盖我区2004年前已“普九”的69个县,推倒d级危房90万平方米,建设912所项目学校,建设校舍61万平方米,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完成2004年度中央下达我区的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建设计划,总投入资金2190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1000万元,自治区配套900万元,覆盖我区2004、2005年“两基”达标的29个县,建设项目学校174所学校,建设面积38.8万平方米。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争取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实施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4000个教学光盘播放点、2800个教学收视点和300间计算机教室。投入资金10091.4万元,其中中央专项6727.6万元,自治区配套1693万元,各有关市县配套1670.8万元,覆盖我区59个县(区)。--实施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5年度建设项目学校95所,其中:小学土建项目学校35所、初中土建项目学校60所;资金总投入4130.3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753.5万元,自治区本级1376.8万元,覆盖我区41个“两基”攻坚县。五、项目执行的预期效益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实施完成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三大项目覆盖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初中、中心校、村完小、以及大的教学点将基本消除d级危房,维修加固现有b、c级危房,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同时缓解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三类用房紧缺的矛盾,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对提高各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对提高全区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规模效益,缓解初中招生高峰期校舍严重不足的困难起重要作用,确保“两基”的巩固、发展与提高。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覆盖的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光盘。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为农村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打下基础;对解决贫困地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匮乏、师资短缺、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起促进作用,促进我区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目标;发挥农村学校在当地传播文化和科学知识、交流信息的作用,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六、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保障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全区“普九”目标的实现,促进农村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危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对于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四大工程,我区已经分别成立或继续保留自治区各有关工程领导小组,并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或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二)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各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具体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由自治区电化教育馆统一集中招标投标采购。(三)签订责任状,逐级逐项落实责任。自治区、市、县逐级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必须按实施方案中各自的目标,不折不扣地按照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在既定时间内保质完成农村基础教育工程。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县(市、区)长是农村基础教育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让全社会、各族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实施。(四)实施程序。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中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危房核查及规划编制、申请立项、审核报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评估、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中的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执行统一招标采购。(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认真总结历年来实施各有关教育专项工程的经验,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实施农村基础教育工程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程、资金、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等,以规范管理。各地市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以细化完善制订实施管理细则。(六)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为加强管理,我区将组织各市、县统一培训,充实一批懂学校规划、懂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人员为“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将“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把“村村通”正式列为2005年的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把“村村通”工作列为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建设工程的第二项大工程。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单位,正在抓紧实施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使工作任务更加明确具体,特制定实施方案。一、制定和完善我区“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目前,自治区广电局已根据国办发[2004]60号文件精神,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拟定了《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即实施方案),此方案也已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批转各地实施。各市、县正在根据以上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二、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潘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沈北海、自治区副主席吴恒、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王福琨、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和自治区广电局局长阳建国任副组长,自治区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和各市党委或政府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电局。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分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村村通”工程建设。三、协助组织召开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暨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我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工作四、层层签订“村村通”工程建设责任书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分别层层签订了三种责任书。一是各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政府也相应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二是自治区、市、县广电局、发改委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了三级广电、发展计划部门的责任;三是各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分别与自治区网络公司签订责任书,明确网络公司和各市、县分公司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具体施工的任务。五、编制“村村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区在总结过去行政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方案。覆盖手段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成片联网,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联网的,采取成片联网的方式;二是凡不能大网联网的,采取多路微波小片联网方式。收看电视节目要求在8套以上,收听广播节目要求在3套以上。六、开展“村村通”工程建设试点工作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我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在全区进行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选择南宁、玉林、钦州三市和永福、靖西两县作为试点市、县,同时各市、县也相应开展了试点工作。全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工程在试点的基础上现已全面拉开序幕。到2005年春节前止,全区5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已完成2438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26个。正在施工建设的2576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74个,有效解决了23万户110多万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七、制定“村村通”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广电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成立“村村通”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村村通”大宗设备集中采购及施工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以及《广西村村通工程建设验收标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商自治区物价局共同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收费标准》。八、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村村通”工程设备招标工作,督促区内务市、县“村村通”工程设备的抓紧完成招标工作九、加紧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以及全区各市、县对接,落实建设工程配套资金(一)自治区本级承诺的配套资金800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1.自治区财政共安排配套资金3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1000万元。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共安排配套资金4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2000万元。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建设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自治区本级已落实到位的配套资金有23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2000万元,自治区宣传文化资金300万元。(二)全区各市、县承诺的配套资金6600万元,现已到位1000万元,一些市、县还将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进一步解决配套资金的缺口问题。为使我区村村通建设工程在2005年顺利完成任务,仍需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和全区各市、县的联系协调与沟通,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申报手续,通过预支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十、以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在我区掀起一个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新高潮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要求如下:(一)到2005年第一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40%。(二)到2005年上半年止,完成建设任务的60%。(三)到2005年第三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80%。(四)到2005年底,完成建设任务的100%。十一、组建区、市两级“村村通”工程建设督查组,加强对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指导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组成若干工程建设督查小组深入到县(市)检查“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全区“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十二、建立维护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确保长期通在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同时,建立一支能够实现长期通的维护队伍,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十三、进一步理顺县、乡(镇)网络管理体制,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全区将在2004年实现区、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为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提供体制保证。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一、建设目标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对我区第一批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和2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未达到国家标准的69个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使其达到国家标准,建成自治区示范乡镇卫生院,满足区域内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为我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二、建设原则(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业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填平补齐。(二)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在业务用房建设上满足当地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功能需求,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纳入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功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三、建设内容本项目安排梧州市的藤县、百色市的平果县、玉林市的陆川县、崇左市的凭祥市、南宁市的横县的69个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详见《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计划》,附后)。建筑面积45550平方米,其中:扩建40550平方米,改建3000平方米,改扩建2000平方米。四、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21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400万元。2005年2月底启动本项目,12月15日前竣工验收完毕,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五、项目管理(一)组织机构。1.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5个项目县和有关市要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工作人员由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的有关人员组成。2.项目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二)工作职责。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域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项目进度。2.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如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无偿划拨。3.市、县发改(委)局负责下达项目计划,指导、协调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上报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4.市、县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核。5.为使项目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应免收或减免各种费用。6.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项目选址(新建)论证、图纸设计审核;组织妇幼、疾控、医院的有关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内部设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当地群众就医需要;督促项目业主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7.乡镇卫生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施工进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每月10日前如实上报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三)保证项目质量。各项目县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报建、统一招投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四)项目招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局)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2.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合理的最低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3.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五)项目资金管理。1.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2.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自行筹措解决。3.项目业主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严禁挪用、挤占或用本工程款偿还拖欠的其他工程款。(六)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1.市、县项目领导小组在项目建设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项目完成后,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3.乡镇卫生院负责分类保管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资料。验收合格后,归入项目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4.各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七)严格纪律。对不按本实施方案建设、不按时竣工,以及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来源│总投资│建设内容│备注││││(平方米)│││││├──────────┼────┼────┼─────────┼───┼───────────┼──┤│││││2500││││││├─────────┼───┤│││合计││4555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100││││││├─────────┼───┤││││││地方配套资金│400│││├──────────┼────┼────┼─────────┼───┼───────────┤││一、梧州市藤县│││││││├──────────┼────┼────┼─────────┼───┼───────────┤││││││29││││││├─────────┼───┤│││1、潭东镇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1││││││├─────────┼───┤│││2、埌南镇中心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1││││││├─────────┼───┤│││3、金鸡镇中心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1││││││├─────────┼───┤│││4、濛江镇中心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31││││││├─────────┼───┤│││5、太平镇中心卫生院│改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6│改造业务用房11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5│││├──────────┼────┼────┼─────────┼───┼───────────┤││││││41││││││├─────────┼───┤│││6、藤城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7、津北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1││││││├─────────┼───┤│││8、塘步镇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9、同心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23││││││├─────────┼───┤│││10、新庆镇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1││││││├─────────┼───┤│││11、象棋镇卫生院│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4│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33││││││├─────────┼───┤│││12、岭景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8│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35││││││├─────────┼───┤│││13、天平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14、和平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15、古龙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29││││││├─────────┼───┤│││16、平福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17、东荣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35││││││├─────────┼───┤│││18、大黎镇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23││││││├─────────┼───┤│││19、宁康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二、玉林市陆川县│││││││├──────────┼────┼────┼─────────┼───┼───────────┤││││││56││││││├─────────┼───┤│││20、乌石镇中心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66││││││├─────────┼───┤│││21、良田镇中心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7│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45││││││├─────────┼───┤│││22、珊罗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51││││││├─────────┼───┤│││23、平乐镇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29││││││├─────────┼───┤│││24、米场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45││││││├─────────┼───┤│││25、沙湖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26、沙坡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9││││││├─────────┼───┤│││27、温泉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28、陆城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62││││││├─────────┼───┤│││29、大桥镇卫生院│扩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3│业务用房11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56││││││├─────────┼───┤│││30、横山乡卫生院│扩建│11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35││││││├─────────┼───┤│││31、月垌乡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35││││││├─────────┼───┤│││32、滩面乡卫生院│扩建│6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业务用房6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6│││├──────────┼────┼────┼─────────┼───┼───────────┤││││││45││││││├─────────┼───┤│││33、清湖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34、古城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三、百色市平果县│││││││├──────────┼────┼────┼─────────┼───┼───────────┤││││││29││││││├─────────┼───┤│││35、太平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36、城关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9││││││├─────────┼───┤│││37、新安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24││││││├─────────┼───┤│││38、果化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39、耶圩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18││││││├─────────┼───┤│││40、四塘镇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4││││││├─────────┼───┤│││41、旧城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42、凤梧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4││││││├─────────┼───┤│││43、黎明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18││││││├─────────┼───┤│││44、金沙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18││││││├─────────┼───┤│││45、那沙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5│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四、崇左市凭祥市│││││││├──────────┼────┼────┼─────────┼───┼───────────┤││││││56││││││├─────────┼───┤│││46、夏石中心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29││││││├─────────┼───┤│││47、凭祥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47││││││├─────────┼───┤│││48、上石镇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9│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30││││││├─────────┼───┤│││49、友谊镇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5│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五、南宁市横县│││││││├──────────┼────┼────┼─────────┼───┼───────────┤││││││48││││││├─────────┼───┤│││50、陶圩中心卫生院│改扩建│1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0│改造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新建3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8│││├──────────┼────┼────┼─────────┼───┼───────────┤││││││66││││││├─────────┼───┤│││51、校椅中心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7│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29││││││├─────────┼───┤│││52、峦城中心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6││││││├─────────┼───┤│││53、马山乡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5││││││├─────────┼───┤│││54、良圻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9││││││├─────────┼───┤│││55、莲塘乡卫生院│扩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5│││├──────────┼────┼────┼─────────┼───┼───────────┤││││││51││││││├─────────┼───┤│││56、那阳乡卫生院│扩建│9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8│││├──────────┼────┼────┼─────────┼───┼───────────┤││││││45││││││├─────────┼───┤│││57、马岭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7││││││├─────────┼───┤│││58、云表乡卫生院│扩建│3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4│业务用房3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29││││││├─────────┼───┤│││59、横州乡卫生院│改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4│改造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5│││├──────────┼────┼────┼─────────┼───┼───────────┤││││││45││││││├─────────┼───┤│││60、平马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45││││││├─────────┼───┤│││61、镇龙乡卫生院│扩建│8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业务用房8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23││││││├─────────┼───┤│││62、南乡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43││││││├─────────┼───┤│││63、平朗乡卫生院│扩建│75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6│业务用房75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2││││││├─────────┼───┤│││64、六景乡卫生院│改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改造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2│││├──────────┼────┼────┼─────────┼───┼───────────┼──┤│││││67││││││├─────────┼───┤│││65、板路乡卫生院│扩建│12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8│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9│││├──────────┼────┼────┼─────────┼───┼───────────┤││││││23││││││├─────────┼───┤│││66、灵竹乡卫生院│扩建│4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9│业务用房4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4│││├──────────┼────┼────┼─────────┼───┼───────────┤││││││35││││││├─────────┼───┤│││67、飞龙乡卫生院│改扩建│7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9│改造业务用房200平方│││││├─────────┼───┤米,新建5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6│││├──────────┼────┼────┼─────────┼───┼───────────┤││││││55││││││├─────────┼───┤│││68、新福乡卫生院│扩建│10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8│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建设│││││├─────────┼───┤││││││地方配套资金│7│││├──────────┼────┼────┼─────────┼───┼───────────┤││││││14││││││├─────────┼───┤│││69、石塘乡卫生院│改建│500│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2│改造业务用房500平方米│││││├─────────┼───┤││││││地方配套资金│2│││└──────────┴────┴────┴─────────┴───┴───────────┴──┘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民办好10件实事”其中的一件。为落实好这件实事,尽快改变全区61个乡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自治区制定规划,分3年安排资金,用3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开展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民族乡基础设施突出问题,改变民族乡政府所在地的道路面貌,解决民族乡村屯交通和群众饮水难的问题,改善民族乡、村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等,促进民族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民族乡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实施主体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安排总投资1220万元,共安排8个方面61个项目。(一)民族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硬化项目。安排民族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硬化11个项目,共投资220万元,街道硬化达5397米。由县民族局、民族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二)交通项目。安排村屯级公路20个项目,新建扩建通村屯公路20条131.4公里,共投资400万元。由县民族局、交通局共同组织实施。(三)桥梁项目。安排村屯桥梁2个项目,新建桥梁2座170米,共投资40万元。由县民族局、交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四)人畜饮水项目。安排民族乡村屯人畜饮水工程9个项目,新建蓄水池2720立方米,购置水管37.85千米,共投资180万元,使民族乡所在地的干部群众都能喝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由县民族局、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五)村屯水电项目。安排民族乡村屯水电工程4个项目,修水渠6490米,架设10kv线路3公里,共投资80万元。由县民族局、水利、电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六)教育项目。安排民族乡中心小学、村完小等11个项目,新建学校教学楼2544平方米,学生宿舍1530平方米,学生食堂1186平方米,共投资220万元。由县民族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七)卫生、计生项目。安排民族乡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等2个项目,改建乡卫生院住院部894平方米,新建乡计生服务所330平方米,共投资40万元。卫生项目由县民族局、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计生项目由县民族局、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八)文化项目。安排乡文化站等2个项目,新建1个乡文化中心460平方米,新建1个乡文化综合楼400平方米,项目投资40万元。由县民族局、文化局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参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及实施管理规定,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办法,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由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指导和管理项目施工。要加强质量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三、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和时间安排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分3年进行:2005年安排第一批20个项目,2006年安排第二批20个项目,2007年安排第三批21个项目(具体建设项目见附表)。2005年第一批安排的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做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上报审批工作;4月至5月初,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开工;6月至11月底为第一批20个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要全面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施工工作,第一批实施的项目要在12月底竣工。对于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市、区)组织,合格后报市有关部门验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抽查验收。要对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每个月要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自治区民委将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四、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把它纳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民委作为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牵头单位,对全区的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与全区61个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市、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要明确项目业主,落实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投资计划责任书。各县(市、区)民族局是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牵头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工作。各县(市、区)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二)严格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建设要履行有关建设程序。61个民族乡项目的上报工作由民族乡所在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两家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民委,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民族乡基础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审核,不留资金缺口。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期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三)狠抓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3年计划分年度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外,项目建设需要地方自筹资金的,各地一定要落实资金来源,保证自筹资金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同步到位,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发挥效益。要严格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建设资金。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四)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入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在做好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一个民族乡、一个项目建设。自治区民委要组成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便于群众监督,民族乡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要在县(市、区)、乡、村内进行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有关项目规划、资金、物资和进度的统计数据,必须力求准确。要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励措施。对工作扎实、进度快、质量高、资金管理好、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民委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自治区民委要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附件1:2005-2007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分类总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项目数│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个)│││││├──┼────┼───┼────┼────┼────┼──┤│1│街道│11│259.10│39.10│220.00││├──┼────┼───┼────┼────┼────┼──┤│2│路│20│572.40│165.40│400.00││├──┼────┼───┼────┼────┼────┼──┤│3│桥│2│42.00│2.00│40.00││├──┼────┼───┼────┼────┼────┼──┤│4│饮水│9│261.40│81.40│180.00││├──┼────┼───┼────┼────┼────┼──┤│5│学校│11│280.80│60.80│220.00││├──┼────┼───┼────┼────┼────┼──┤│6│水电│4│117.80│37.80│80.00││├──┼────┼───┼────┼────┼────┼──┤│7│卫生│2│58.20│18.20│40.00││├──┼────┼───┼────┼────┼────┼──┤│8│文化│2│78.00│38.00│40.00││├──┼────┼───┼────┼────┼────┼──┤││合计│61│1669.70│442.70│1220.00││└──┴────┴───┴────┴────┴────┴──┘附件2:2005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一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右江区汪甸瑶族乡新建长平村伟冷屯公│路│新建屯级公路10公里,20米长水中桥│25.00│5.00│20.00││││路││1座│││││├──┼─────────────────┼──┼────────────────┼────┼────┼────┼──┤│2│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新建陶化村那利平江│饮水│新建蓄水池100立方米,主管4公里,│22.00│2.00│20.00││││民族村人畜饮水││支管8公里│││││├──┼─────────────────┼──┼────────────────┼────┼────┼────┼──┤│3│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新建渭卡屯人畜饮水│饮水│新建蓄水池1座60立方米,引水管路│23.00│3.00│20.00││││工程││长4600米│││││├──┼─────────────────┼──┼────────────────┼────┼────┼────┼──┤│4│田林县利周瑶族乡新建福祥村祥杏屯人│饮水│新建水池1座60立方米,引水管路长│21.00│1.00│20.00││││畜饮水工程││4200米│││││├──┼─────────────────┼──┼────────────────┼────┼────┼────┼──┤│5│宜州市福龙瑶族乡新建翁同村瑶洞人畜│饮水│高位蓄水池1座150立方米,22千瓦抽│28.00│8.00│20.00││││饮水工程││水设备一套,机房16平方米,吸程、│││││││││扬程水管道100×1710米│││││├──┼─────────────────┼──┼────────────────┼────┼────┼────┼──┤│6│南丹县中堡苗族乡新建乡政府至乡烟叶│街道│硬化宽6米、长340米共2040平方米道│21.00│1.00│20.00││││站路面硬化││路│││││├──┼─────────────────┼──┼────────────────┼────┼────┼────┼──┤│7│凤山县金牙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445米水泥路│20.00││20.00││├──┼─────────────────┼──┼────────────────┼────┼────┼────┼──┤│8│马山县里当瑶族乡新建雅联村拉祖屯公│路│3公里│21.00│1.00│20.00││││路│││││││├──┼─────────────────┼──┼────────────────┼────┼────┼────┼──┤│9│三江县富禄苗族乡新建乡中学教学楼一│学校│建筑面积800平方米│40.00│20.00│20.00││││栋│││││││├──┼─────────────────┼──┼────────────────┼────┼────┼────┼──┤│10│融水县滚贝侗族乡新建乡计生技术服务│卫生│面积330㎡│24.00│4.00│20.00││││所综合楼│││││││├──┼─────────────────┼──┼────────────────┼────┼────┼────┼──┤│11│临桂县宛田瑶族乡新建陶善至平水四缝│路│路长15公里,宽4.5米│50.00│30.00│20.00││││级公路│││││││├──┼─────────────────┼──┼────────────────┼────┼────┼────┼──┤│12│灌阳县西山瑶族乡续建李家村至陶家桥│路│路长4公里│28.00│8.00│20.00││││公路│││││││├──┼─────────────────┼──┼────────────────┼────┼────┼────┼──┤│13│资源县两水苗族乡新建白竹江高压输电│水电│10kv等级线路3公里,220v低压线路3│26.80│6.80│20.00││││线路││公里,变压器(500kva)一台│││││├──┼─────────────────┼──┼────────────────┼────┼────┼────┼──┤│14│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扩建华江集镇街道硬│街道│街道总长300米,路宽12米,人行道│30.60│10.60│20.00││││化││宽8米(两边各4米)│││││├──┼─────────────────┼──┼────────────────┼────┼────┼────┼──┤│15│蒙山县夏宜瑶族乡重建夏宜街道│街道│长500m、宽10m、厚0.2m,下水道│25.50│5.50│20.00││││││600m│││││├──┼─────────────────┼──┼────────────────┼────┼────┼────┼──┤│16│上思县南屏瑶族乡修筑六烹至巴内公路│路│村级公路10公里,路基宽6.5m,路│26.30│6.30│20.00││││││面宽3.5m,涵洞13处│││││├──┼─────────────────┼──┼────────────────┼────┼────┼────┼──┤│17│八步区黄洞瑶族乡新建民族文化综合楼│文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45.00│25.00│20.00││├──┼─────────────────┼──┼────────────────┼────┼────┼────┼──┤│18│昭平县仙迥瑶族乡新建黄村至乡政府道│街道│长320m,宽6.5m│26.00│6.00│20.00││││路│││││││├──┼─────────────────┼──┼────────────────┼────┼────┼────┼──┤│19│钟山县花山瑶族乡新建大桥头至渡槽水│街道│300m、宽6m,厚0.24m│20.00││20.00││││泥路│││││││├──┼─────────────────┼──┼────────────────┼────┼────┼────┼──┤│20│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新建藤旺村旺垌至盐│路│4.2公里│25.00│3.00│20.00││││水村级公路│││││││├──┼─────────────────┼──┼────────────────┼────┼────┼────┼──┤││合计│││548.20│146.20│400.00││└──┴─────────────────┴──┴────────────────┴────┴────┴────┴──┘其中:路6个、街道6个、饮水4个、学校1个、水电1个、卫生1个、文化1个附件32006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二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凌云县朝里瑶族乡新建百朝村平果屯东│饮水│新建蓄水池50立方米2座,主管│23.00│3.00│20.00││││后屯人畜饮水││3.7公里,支管9公里│││││├──┼─────────────────┼──┼───────────────┼────┼────┼────┼─────┤│2│凌云县沙里瑶族乡乡政府驻地过境公路│路│长800米,宽12米,硬化、排水沟│25.00│5.00│20.00││││改造││、涵洞│││││├──┼─────────────────┼──┼───────────────┼────┼────┼────┼─────┤│3│田林县弄瓦瑶族乡新建乡政府驻地人畜│饮水│新建水池1座100立方米,引水管路│25.00│5.00│20.00││││饮工程││长5500米│││││├──┼─────────────────┼──┼───────────────┼────┼────┼────┼─────┤│4│田林县福达瑶族乡新建那安屯水利工程│水电│新建固定坝1座,修复渠道2900米│26.00│6.00│20.00││├──┼─────────────────┼──┼───────────────┼────┼────┼────┼─────┤│5│西林县那佐苗族乡新建皆马村小学教学│学校│新建教学楼400㎡│20.00││20.00││││楼│││││││├──┼─────────────────┼──┼───────────────┼────┼────┼────┼─────┤│6│西林县普合苗族乡新建岩腊村小学教学│学校│新建教学楼380㎡│20.00││20.00││││楼│││││││├──┼─────────────────┼──┼───────────────┼────┼────┼────┼─────┤│7│环江县驯乐苗族乡新建驯乐中学学生食│学校│建筑面积400平方米│20.00││20.00││││堂│││││││├──┼─────────────────┼──┼───────────────┼────┼────┼────┼─────┤│8│南丹县里湖瑶族乡纪后村小学综合楼│学校│两层钢混结构共336平方米,搬迁1│20.00││20.00│项目总投资│││││农户、变压器1台││││82万元,04│││││││││年已投40万│││││││││元│├──┼─────────────────┼──┼───────────────┼────┼────┼────┼─────┤│9│天峨县八腊瑶族乡新建甘洞村完小学生│学校│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学生床架150│20.00││20.00││││宿舍楼和食堂││张│││││├──┼─────────────────┼──┼───────────────┼────┼────┼────┼─────┤│10│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572米水泥路│20.00││20.00││├──┼─────────────────┼──┼───────────────┼────┼────┼────┼─────┤│11│上林县镇圩瑶族乡更新乡政府所在地集│饮水│建蓄水池300立方米及供水配套工│68.00│48.00│20.00││││镇的供水管道和建设水塔等││程│││││├──┼─────────────────┼──┼───────────────┼────┼────┼────┼─────┤│12│马山县古寨瑶族乡续建加显村加朗屯公│路│2.5公里│21.00│1.00│20.00││││路│││││││├──┼─────────────────┼──┼───────────────┼────┼────┼────┼─────┤│13│三江县同乐苗族乡新建乡中学综合楼一│学校│建筑规模500平方米│40.00│20.00│20.00││││栋│││││││├──┼─────────────────┼──┼───────────────┼────┼────┼────┼─────┤│14│融水县同练瑶族乡新建同练乡环街路│街道│宽10m、长1200m│20.00││20.00││├──┼─────────────────┼──┼───────────────┼────┼────┼────┼─────┤│15│临桂县黄沙瑶族乡新建蕨菜坪至上方田│路│路长4公里(山区路)│32.00│12.00│20.00││││四级公路│││││││├──┼─────────────────┼──┼───────────────┼────┼────┼────┼─────┤│16│全州蕉江瑶族乡新建万板桥至沈家公路│路│路长8公里│45.00│25.00│20.00││├──┼─────────────────┼──┼───────────────┼────┼────┼────┼─────┤│17│资源县车田苗族乡新建木厂村枫柽树湾│路│路长5公里,土方16000立方米、石│25.00│5.00│20.00││││公路││方4500立方米,排水涵洞4处│││││├──┼─────────────────┼──┼───────────────┼────┼────┼────┼─────┤│18│灵川县大境瑶族乡新建黄泥江公路桥│桥│主桥长12米,宽4.5米,引桥长8│20.00││20.00││││││米(两边各4米)││││││││││││││├──┼─────────────────┼──┼───────────────┼────┼────┼────┼─────┤│19│桂林市雁山区草坪回族乡冠岩引水渠防│水电│渠道防渗维修3000米│35.00│15.00│20.00││││渗维修│││││││├──┼─────────────────┼──┼───────────────┼────┼────┼────┼─────┤│20│八步区大平瑶族乡新建大平威竹村小学│学校│面积628平方米│30.00│10.00│20.00││││教学楼│││││││├──┼─────────────────┼──┼───────────────┼────┼────┼────┼─────┤││合计│││555.00│155.00│400.00││└──┴─────────────────┴──┴───────────────┴────┴────┴────┴─────┘其中:路5个、桥1个、街道2个、饮水3个、学校7个、水电2个附件42007年全区民族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表(第三批)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内容│类别│建设规模│总投资│自筹│申请│备注│├──┼─────────────────┼──┼───────────────┼────┼────┼────┼──┤│1│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新建新发村屯级公路│路│新建屯级公路10公里│23.00│3.00│20.00││├──┼─────────────────┼──┼───────────────┼────┼────┼────┼──┤│2│凌云县玉洪瑶族乡新建九江村九江屯人│饮水│新建蓄水池100立方米,主管4公里│25.00│5.00│20.00││││畜饮水││,支管10公里│││││├──┼─────────────────┼──┼───────────────┼────┼────┼────┼──┤│3│凌云县力洪瑶族乡新建乡政府至那坪村│路│新建5公里,桥涵、水沟等│22.00│2.00│20.00││││四级公路│││││││├──┼─────────────────┼──┼───────────────┼────┼────┼────┼──┤│4│田林县八渡瑶族乡新建六林河桥引道工│桥│新建桥道长150米,宽4.5米│22.00│2.00│20.00││││程│││││││├──┼─────────────────┼──┼───────────────┼────┼────┼────┼──┤│5│田林县八桂瑶族乡新建乡政府所在地街│街道│新建街道长420米,宽8米,厚0.2│29.00│9.00│20.00││││道改造││米│││││├──┼─────────────────┼──┼───────────────┼────┼────┼────┼──┤│6│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新建中心校学生│学校│新建学生宿舍楼380㎡│20.00││20.00││││宿舍楼│││││││├──┼─────────────────┼──┼───────────────┼────┼────┼────┼──┤│7│宜州市北牙瑶族乡新建北牙街防洪灌溉│水电│排洪供水渠道总长590米,排水断│30.00│10.00│20.00││││工程││面3×1.5米│││││├──┼─────────────────┼──┼───────────────┼────┼────┼────┼──┤│8│南丹县八圩瑶族乡改建乡卫生院住院部│卫生│两层钢混结构楼房共894平方米│34.20│14.20│20.00││├──┼─────────────────┼──┼───────────────┼────┼────┼────┼──┤│9│东兰县三弄瑶族乡新建深洞村饮水工程│饮水│蓄水池2520立方米,管路600米│26.40│6.40│20.00││├──┼─────────────────┼──┼───────────────┼────┼────┼────┼──┤│10│凤山江洲瑶族乡新建乡街道硬化│街道│500米水泥路│21.00│1.00│20.00││├──┼─────────────────┼──┼───────────────┼────┼────┼────┼──┤│11│三江县高基瑶族乡新建学生食堂一栋│学校│面积为366平方米│22.00│2.00│20.00││├──┼─────────────────┼──┼───────────────┼────┼────┼────┼──┤│12│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民族文化中心主体│文化│面积2亩,占地110平方米,建筑面│33.00│13.00│20.00││││楼维修││积460平方米│││││├──┼─────────────────┼──┼───────────────┼────┼────┼────┼──┤│13│荔浦县蒲芦瑶族乡新建土地坳至尖石尘│路│路长5.5公里,宽3米。桥梁1座,│27.20│7.20│20.00││││山村道路││长15米,宽4米│││││├──┼─────────────────┼──┼───────────────┼────┼────┼────┼──┤│14│平乐县大发瑶族乡新建乡民族中学食堂│学校│建筑面积420平方米│28.80│8.80│20.00││├──┼─────────────────┼──┼───────────────┼────┼────┼────┼──┤│15│全州县东山瑶族乡新建大宅至湖南芳香│路│路长12公里,宽4.5│50.00│30.00│20.00││││村边界路│││││││├──┼─────────────────┼──┼───────────────┼────┼────┼────┼──┤│16│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扩建小河江村公路│路│路长13公里,宽6.5米│26.00│6.00│20.00││├──┼─────────────────┼──┼───────────────┼────┼────┼────┼──┤│17│资源县河口瑶族乡续建父子江至陡水公│路│路长5公里,土方12000立方米,排│28.00│8.00│20.00││││路││水涵洞8处│││││├──┼─────────────────┼──┼───────────────┼────┼────┼────┼──┤│18│灵川县兰田瑶族乡新建水平新路上村公│路│路长3.1公里,宽4.5米(石山路)│20.00││20.00││││路│││││││├──┼─────────────────┼──┼───────────────┼────┼────┼────┼──┤│19│蒙山县长坪瑶族乡新建民族商业大街│街道│长500m、宽10m、厚0.2m│26.00│6.00│20.00││├──┼─────────────────┼──┼───────────────┼────┼────┼────┼──┤│20│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两安瑶族乡新建两安│路│长4公里、路基宽6.5m、路面宽│20.00││20.00││││村至小白村公路││3.5m│││││├──┼─────────────────┼──┼───────────────┼────┼────┼────┼──┤│21│平南县国安瑶族乡新建大兴花料至看牛│路│4.3公里│32.90│7.90│20.00││││坪村级公路│││││││├──┼─────────────────┼──┼───────────────┼────┼────┼────┼──┤││合计│││566.50│141.50│420.00││└──┴─────────────────┴──┴───────────────┴────┴────┴────┴──┘其中:路9个、桥1个、街道3个、饮水2个、学校3个、水电1个、卫生1个、文化1个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方针和原则我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落实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到县的原则。(二)坚持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四)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五)坚持先开发,后搬迁的原则。(六)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七)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二、范围、对象和安置形式(一)实施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全区计划安排的重点是在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他贫困地区。扶贫搬迁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条件落实,规范程序报批,项目论证可行,政策措施到位。(二)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农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民;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二是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异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搬迁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确定搬迁对象;同时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安置途径。全区总的实行“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搬迁办法,具体安置方式有:通过开垦宜农宜园荒地安置;调整现有耕地进行安置;依托城镇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安置;依托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山上搬山下安置;其他安置。(四)迁入地选择。确定迁入地是移民安置工程的关键环节,迁入地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迁入地要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移民规模一定要控制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留有发展余地;二是移民搬迁要有利于促进迁入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三、主要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和我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我区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7000户3.5万人,全部属县内安置。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点。预计开发和调整基本农田2.5万亩,修建水利渠道150公里,建设公路250公里,打井300处,搬迁户住房建设35万平方米,以及学校、卫生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全区初步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人口3.5万人,其中百色市1万人,河池市1万人,崇左市0.3万人,来宾市0.2万人,柳州市0.3万人,桂林市0.3万人,南宁市0.2万人,贺州市0.1万人,防城港市0.04万人,梧州市0.08万人。四、工作目标(一)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和长期发展,改善迁出区的生态环境。(二)实现移民能够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三)根据各迁入点情况,在各安置点分别建设水、电、路、通讯、电视接收、住房、沼气池、教育、卫生等设施,把安置点建设成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平衡、环境优雅、人人安居乐业的移民新村。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重点和建设内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适当用于住房建设和教育卫生设施补助。财政扶贫资金适当用于安置点的新开土地、调整土地、征地等费用上。搬迁户的种养业项目,结合小额信贷资金安排,属于今后长远发展的生产建设内容,由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的办法解决。六、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易地扶贫搬迁人均投入资金1.2-1.5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均投入资金0.8-1.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需要资金3亿元,地质灾害避让0.5万人需要资金0.8亿元,合计共需资金3.8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发改委国债投资1.5亿元,自治区和各市、县配套2.3亿元。地方配套资金中除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资金外,涉及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民政、民族、教育、卫生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如退耕还林、林业、生态建设、农村能源沼气建设、扶贫教育、乡(镇)供水工程、交通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等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配套。七、项目实施进度及检查验收(一)2004年10月至12月,进行调查研究、筛选项目、征求群众意见。(二)2004年12月,行文通知各市发改委报2005年项目。(三)2005年1月,各市对项目初选、审查。(四)2005年2月,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评审,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我区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发改委2005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计划。(五)2005年3月至4月,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同时落实好建设用地和搬迁户,确实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六)2005年5月,编制下达2005年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计划。(七)2005年5月-2006年10月,进入工程全面实施阶段,完成安置点的道路、住宅、供水管网、供电线等建设。(八)2006年6月底前,实现搬迁户全部搬迁。(九)2006年12月底前,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贫、财政、交通、水电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村对工程进行验收。八、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工作措施(一)抓好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把握好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理清发展思路。各市县要结合当地贫困现状的实际情况,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选择工作。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和审批等工作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部分比较重大的项目要经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充分论证评估。(二)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相互配合,注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提高易地扶贫搬迁效益。二是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按制度申报计划,努力促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化、程序化。三是严格把项目质量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真正解决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民心工程”,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项目质量关,保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三)认真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一是要明确职责。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二是要建立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制度。要严把资金投向,要实行投资决策者负责制和建设项目法人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三是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要严格按政策、按制度、按原则、按程序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坚决杜绝人情项目、拍脑袋项目和个人项目。四是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各地对列入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要实行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05年将采取市、县交叉检查的办法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五是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给予表扬,并利用以拨代奖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慢、问题严重的县给予批评,并相应减少安排的资金额度。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引导、管理、服务,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若干办法。一、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每年新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目标任务。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推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种限制,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除了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外,有关部门要废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取消专为进城务工农民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进一步简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坚持“平等就业”、“公平对待”的原则,保障农民工正当的就业权利,对农民工就业与城镇居民就业一视同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工信息的采集、筛选,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造册,通过现场招聘会使供需双方见面集中大批量地输出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个别、小批量地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输出。(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第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要从以数量扩张为主,转变为数量和素质并重,在工作中做到就业与培训有机结合;第二,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要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引导服务与市场监管并重;第三,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的劳务协作,要从一个层次单一内容的合作,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三)加强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尽快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网络,力争用1至3年时间,建立健全纵向到乡镇、村委,横向到本市各主管部门、企业,乃至国内主要大中城市的全方位覆盖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要完善、强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各项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统计、失业统计、培训以及转移就业、返乡就业管理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四)建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加强跟踪管理服务。劳动力输出地较集中的地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设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劳务工作派出机构主要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来自本地区的劳务人员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处理劳务纠纷,开展维权工作,为输出的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五)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民就业培训。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业引导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依靠我市的培训资源,对转移就业的农民逐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业、教育等部门,统筹制定促进转移就业的培训计划,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的衔接,“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补贴、社会筹集的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将资助培训1万名农民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等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农村劳动力实行社会化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资格。(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调整教育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实现农民工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待遇。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建筑安装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按现行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农民外出务工的人员,在外地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返回我市就业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切实保障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和利益,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遵照《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的监察处理力度,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行为,制定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收费价位指导线,打击和杜绝乱招、乱收费现象。(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督查县、区组织农民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制订或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二日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确保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调整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建平和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科技厅、财政厅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桂政办函[2002]152号文同时废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着手准备,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区要完成33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上半年进行试点,完成换发证的各项准备;下半年全区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分时段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至2008年基本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准备和试点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各地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完成制证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二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抓紧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做好二代证换发的技术保障工作。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于2005年5月31日和6月13日分别在南宁、柳州市进行。(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8月至2008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各地集中批量换发证。2005年完成公安部下达给我区200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今后3年每年约完成100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至3月)。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对在换发二代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公安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四、前期准备工作(一)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要求,高度重视户口核对工作,彻底解决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二)抓紧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各地要根据《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策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地级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自治区人口信息数据库在2005年5月份开始接收各地上传的人口信息,各地要加快公安专用网络信道和“金盾工程”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为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技术保障。(三)切实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我区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工本费减免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自治区级以上贫困县(区)派出所购买人像采集设备所需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发展改革委、财政、宣传、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换发二代证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换发二代证任务繁重的地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尤其是人像采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从社会招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本环节,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的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三)加强对二代证工本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我区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收取的工本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四)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改进方式,提高效率,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六)掌握情况,定期上报。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公安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二、重点抓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农村扶贫攻坚的重点、难点之一,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予以特别扶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扶贫基地,扎实开展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在实施406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户)与扶贫龙头企业对接;积极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并监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和落实康复扶贫措施。三、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严格按照分散、按比例的原则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条件成熟的地方,对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采取由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镇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摩服务岗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一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建立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按社会力量办学途径开办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整合社会培训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策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对贫困残疾人应优先救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困难。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按政策规定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以及城镇贫困残疾人突发重病或罕见病住院治疗,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政府要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并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或对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的贫困残疾人员,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员必要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机构、庇护机构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充分发挥各类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它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及时的、经常的、持续不断的康复服务,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支持和鼓励社区康复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劳计酬,聘请康复员直接上门为贫困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聘请康复员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听力助残”、“广西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计划”、“广西残联/爱德定点复明医院项目”等重点康复项目中,除用好专项康复项目资金外,还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最大化地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受益面。六、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同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从2006年起,自治区安排特殊教育年度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全区各市、县(区)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与义务教育经费同步。要重视特教学校建设,人口30万以上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尽快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条件较好的学校中开设特教班,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级市及其管辖的县(市、区)均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地级市应建一所与残疾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将所在地级市内现有的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划为地级市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全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评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示范性特殊教育实验学校。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系(或专业),解决全区特教师资紧缺问题。在对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其中,以促进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2005年起,属28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要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非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也应优先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2006年秋季,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读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的,其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贫困地区要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各市所属的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在中心城市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试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比例资金,支持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学生具备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合适的专业,解决盲人、聋人上大学难的问题。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积极帮助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确保上线残疾考生都能被录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七、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把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法制化、制度化。特别要注意在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贫困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配套完善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服务网络,快捷高效、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要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适当放宽受援经济条件,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部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群众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顺利实现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2004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我区列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之一。为做好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重要意义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从1993年的800万人减少到2004年的96万人,为我区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扶贫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全区现有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石山区、深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56.2万人居住的地区石漠化严重,水土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涵盖了全区14个市74个县(市、区)540个乡(镇)2044个村委会,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难度相当大,需要采取新的举措,付出更大的努力。从2001年开始,为解决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表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转移部分人口,缓解人地矛盾,是帮助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彻底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老、少、边、山、穷”地区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增列我区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广大贫困群众的关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努力开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二、指导方针、目标和原则(一)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二)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目标是: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改善迁出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出我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为今后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落实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到县(市、区)原则。2.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3.群众自愿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群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抓好典型示范,引导群众积极参与。4.统筹安排、政策保障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群众安置和土地调整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以确保顺利地组织群众搬迁。5.先开发、后搬迁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把搬迁的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做到先开发、后搬迁。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安置地的人口承载能力,让群众在迁入地能够有较好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快开发建设,促进迁入地产业发展,确保搬迁的移民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6.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我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插花则插花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地、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迁移和安置方案。7.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情况和地方财力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开展,不能一哄而起。8.公开、“阳光”操作原则。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对试点工程项目审批、搬迁对象确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试点工程项目成为一项德政工程。三、实施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一)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区28个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它贫困地区。列为易地扶贫搬迁重点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二)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极差,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或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或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二是有较强劳动能力,遵纪守法,愿意到异地通过辛勤劳动脱贫致富。农户搬迁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认真确定搬迁对象,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搬迁的移民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置方式有:通过开垦宜农宜园荒地进行安置;调整现有耕地进行安置;依托城镇进行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进行安置;依托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由山上搬到山下进行安置。确定迁入地是搬迁的移民安置的关键环节。迁入地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迁入地要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移民规模一定要控制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留有发展余地;二是移民搬迁要有利于促进迁入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四、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要多渠道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06年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每年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中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项目配套。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地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农业、林业、交通、教育、卫生、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也要尽量安排资金,支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信贷扶贫资金应优先安排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以改善迁入地的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兼顾生活条件的改善,使搬迁的移民具备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适当用于住房建设和教育卫生设施建设补助。搬迁户的种养业项目,要通过小额信贷资金安排;属于今后长远发展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的办法解决。要加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下达一个。五、组织管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执行。各地要按照使用国债资金的要求,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论证和审批手续;属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须经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确认。县(市、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由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周期为3年:“一年建设,二年稳定,三年发展”。六、政策措施(一)土地政策。凡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除外),由迁入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二)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安置新区电力增容费;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应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等同等待遇。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并提出相应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立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名副主任兼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对各地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进行验收。县(市、区)是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各地级市要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切实落实到县(市、区)。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扶贫、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民委、公安、环保、人口计生、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审计、农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和扶贫、财政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是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上报下达计划并协调实施;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协助编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应匹配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完成搬迁的移民确权定界的土地权属调整,将移民开垦宜农荒地的建设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搬迁的移民户籍管理和移民新村的治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水源勘测和农田水利规划,指导饮水工程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道路的勘测和指导修建工作;电力部门负责指导移民新村架设输电线路;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移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规划,指导房屋设计和施工,加强对房屋质量的检查;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对搬迁的农产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给予倾斜;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搬迁对象中的受灾农户住房建设补助,给予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户粮食和衣被救济;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迁出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种果工作;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做好移民搬迁宣传工作,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文化室,帮助建设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卫生部门要将移民纳入农村卫生保健范畴,并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卫生室;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察对象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地区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2005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区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三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成为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搞好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开拓进取,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二、明确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机制,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管理,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建立起农村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到2008年末,全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总资产突破120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突破800亿元;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县级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4%,维持现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2%;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级统一法人信用社全部实现盈利,全区盈亏相抵盈利5亿元以上。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一要加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要抓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合作制为主,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大部分县级联社实行统一法人;少数基本条件较差的县的信用社继续保留县乡两级法人。三要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三、落实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一)落实好国家扶持政策。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三年内拨补。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我区选择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历年挂帐亏损。(二)我区的扶持政策措施。1.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用于扶持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和风险处置的备用金。资金来源:从2005年起到2009年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2.我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三年间,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人库情况,安排与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数等额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消化历史包袱。3.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拨给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1000万元开办费。4.从2005年起,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每年从全区农村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提取管理费中统筹60%,用于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5.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缴税金等可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存人农村信用社,特别要引导县乡两级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开户,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资金来源,增强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6.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动员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7.大力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切实加大清收力度,为农村信用村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8.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9.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吸收农村信用社参与自治区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从总量上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优质资产。10.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消化历史包袱,给予农村信用社下列税费扶持:(1)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农村信用社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应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用于抵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涉及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后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批准,可返还用于化解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集体土地,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后,按上述规定办理。(4)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信用社的房产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房屋测量费。土地登记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四邻签字盖章的地籍调查表、符合要求的宗地图及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后,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5)免收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登记费。1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四、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三农”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信心;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掌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规定。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改革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五、防范支付风险,做好稳定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建立风险处置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突发性金融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及时制止,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试点工作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关系,使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相互促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客户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沟通,消除疑虑,确保改革试点期间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六、服务“三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衡量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改进了支农服务,增强了支农效果。在改革试点期间,要特别注意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不误农时,确保改革期间支农工作不断档,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在贷款的投放上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优先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要创新信贷支农方式,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屯”建设,做好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七、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金融和农业的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银监局、人民银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政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改善信用社资产质量,为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要重视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和争取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工作,对达不到申请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地方政府要通过资金扶持、土地置换等办法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困难和问题。各地要严明纪律,改革期间,各级农村信用社一律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拔,突击放款,不准滥发钱物,不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三日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决定,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城市患病贫困群众的日常用药负担重、门诊医疗费用高、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突出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关系城市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通过我区22个县(市、区)的试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积累经验,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为我区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打下基础、提供经验。(三)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标准起步,从城市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对象及其最急需解决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问题人手。在实施重大疾病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以资助城市贫困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以重大疾病救助和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为补充的救助模式。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水平时,既要考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注意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尽可能地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重大疾病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详尽掌握本地区城市贫困群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低标准起步,逐步总结,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标准、救助范围和运行机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3.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通过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对城市贫困群众给予及时、必要的医疗救助。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申请县(市、区),特别是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兼顾不同类型和地区特点,以《关于确定参加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城医协办发[2005]2号)确定了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名单。同时还在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中选择南宁市城区、灵山县、百色市右江区作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示范点,通过加强指导抓好示范,以示范带动、推进全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救助标准。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测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起付线、每次救助比例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等,由各试点县(市、区)在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各试点县(市、区)确定的重大疾病救助种类不得少于8种,救助起付线不得高于每人每年医疗费用5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的,超出部分原则上按不少于15%的比例在规定限额内予以救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困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起付线,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具体医疗救助水平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三)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之后,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2.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签署同意意见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救助水平的稳定。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各试点县(市、区)适当资金补助。自治区将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充实各试点县(市、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此外,各试点县(市、区)还要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对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宣传和社会募捐活动,广泛发动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县(市、区),政府资助的缴费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五、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服务(一)各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要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布。(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因病情较重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按照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三)各级卫生部门要支持、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减免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研究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要落实本单位自愿减免收费的范围,对持有城市医疗救助证的救助对象的就诊和住院治疗,要免收挂号费,并减免30%以上的住院床位费;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档案和病历制度。(五)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可以探索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和办法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六、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分为4个阶段实施:(一)调查摸底阶段。各试点县(市、区)从2005年6月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本地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重大疾病种类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对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指纹、照片档案。(二)制定实施办法阶段。各试点县(市、区)在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需要医疗救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划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重大疾病的种类,确定救助标准。2005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做好试点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试点运行阶段。各试点县(市、区)从2005年8月起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位。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重大疾病种类的划定是否合理、准确,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是否严格、规范和便民,救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救助资金是否及时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检查。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示范点的指导,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总结推广阶段。试点运行后,各试点县(市、区)要对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调整、修改方案,为今后全面建立我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奠定基础。七、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6月中旬前成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二)自治区、各地级市和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牵头职能和协调任务;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详细情况,积极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办法;要注意加强与卫生、财政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抓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待遇标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并督促医疗保险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三)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用于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挪作他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要加强督查。2005年12月底,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向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书面总结材料。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对各试点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等情况,保证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和《司法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发函[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采取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治监、强化职能的原则。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监狱建设,促进整体工作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强化刑罚执行功能,全面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推进依法治监进程。2.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精神,从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广西监狱系统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先行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方法步骤进行,确保监狱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3.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与各项监狱日常工作运行的关系,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以改革为动力,推动监狱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发展。二、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体制。(一)机构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企业生产的不同职能、性质和特点,建立起监管改造、生产经营两套管理体系,分开运行,独立运作,形成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机制。1.建立新的监狱管理机构。根据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解决部分监狱单位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监狱的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按实际需要,由各监狱提出具体方案,按照程序报批。撤销市管监狱,具体办法另定。2.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按监狱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分离的原则,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各监狱将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集团公司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对集团公司负责。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生产手段,是监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企业,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监狱的特殊政策,讲求经济效益。根据《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5]087号)、《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全区监狱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依法对监狱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二)职能分开。1.监狱的主要职能。负责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狱内侦查、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考核罪犯改造表现、警察队伍管理、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2.监狱企业的主要职能。监狱企业是监狱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技能培训,承担工人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产品营销、技术指导、新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协助监狱搞好监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狱企业运行机制。(三)资产分开。依照财政部、国资委、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清产核资结果,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规定为依据,对监狱和监狱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划分。监狱企业的生产性设施、设备等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厂房、库房、生产用车等划归企业;监狱资产包括监狱设施、罪犯习艺性劳动场所、土地等划归监狱;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或开发必需利用的土地,监狱无偿提供使用;监狱与子公司共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楼、水电设施等暂由监狱统一管理。监狱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处理后划归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划归企业:监狱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划归监狱;监狱与企业之间因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由监狱负担。资产划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四)人员分开。1.监狱人民警察。(1)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数按照在押犯总数的18%配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法》进行管理。离退休的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管理。(2)管理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确保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性质和任务不变,监狱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决策者和管理骨干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集团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或选聘(经营人员);到子公司工作的其他监狱人民警察由监狱委派。委派到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其编制保留在派出单位,其人事档案由派出单位管理;其公务员和警察身份、职级不变;其晋级、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标准不变,经费列支渠道不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各监狱和子公司的监狱人民警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考核;委派到监狱企业的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与刑罚执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轮岗和交流,建立监狱人民警察复合型人才。一般的监狱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其身份不属公务员和人民警察。2.工人。全区监狱系统现有工人(含在职、退休、退职工人)全部划归监狱企业(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1)实行分类管理。按岗位性质,划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及企业生产岗位四大类管理。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桂司通[2004]114号)精神设置和定员,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方案,根据各监狱的实际需要核定分配岗位指标。三类岗位人员的经费,按照桂司通[2004]114号文规定列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给监狱,监狱全额拨给企业。三类岗位人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监狱企业工人中聘用;工人的选聘、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负责,并及时向企业通报。三类岗位以外工人由企业安置,鼓励工人自主创业。(2)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依法与所有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竞聘选上三类岗位的人员,由企业派出,并接受监狱的日常管理。(3)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全面实行企业工资制度。(4)监狱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解决企业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逐步纳入当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五)收支分开。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确立监狱和企业两个法人主体,实行监狱经费收支和企业生产经营收支分开管理,落实各自的经济责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1.建立监狱经费保障体系。监狱实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将监狱所需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分类管理。对于基本支出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财行[2003]1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列入监狱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项支出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监狱组织罪犯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补偿费收支管理,按照财行[2003]165号文件精神执行。用于给罪犯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等劳动补偿费,由监狱企业直接支付给监狱;其余部分,由集团公司上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纳入专户集中管理使用。罪犯的劳动报酬,由监狱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和劳动成果,定期考核分配,监狱为罪犯建立个人账户,代为保管和结算。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提取标准、分配及结算方式,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商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执行。2.建立规范的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狱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狱企业的财务活动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监狱企业收入主要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监狱企业提供劳动场所、劳动项目及资金,由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产品生产和加工劳务等而获得的收入归企业收入。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协商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比例和标准;确定监狱人民警察生产管理津贴的列支渠道和标准;确定罪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补偿费列支渠道和标准。监狱企业按规定向监狱支付以上生产经营性费用后,监狱不得在企业列支其它任何应由监狱负担的费用。监狱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六)监社分开。1.公用道路。将监狱承担的公用道路的养护任务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公安派出所。监狱单位设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撤销和职能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公安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学校。监狱所办学校的撤销或者移交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商自治区教育厅拟定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监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总医院为监狱编制单位,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作为关押治疗全区监狱系统传染病等特殊病犯的监狱。监狱所办单纯为监狱服务的医院,负有执法职能,作为监狱内设机构保留;为方便管理,全区监狱系统的卫生防疫职能纳入自治区防疫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自治区卫生厅商定。(七)决策分开。分别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两套相对独立、密切配合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监狱和企业各自按照职能要求规范运行。1.建立监狱执法工作管理机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监狱建设、监狱布局规划、警用装备、警察队伍建设等。监狱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依照《监狱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行使对罪犯管理、教育、劳动改造以及监狱其他日常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制定监狱执行刑罚的规范运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2.建立集团公司管理机制。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工作实际确定。集团公司在监狱局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全权管理公司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兼任。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派,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不设董事会,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由集团公司指定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隶属于自治区监狱局党委领导;子公司设立党总支,隶属于监狱党委领导。(八)规范运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通过加强对监狱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促进监狱和企业规范、协调运行。1.规范监狱与企业的关系。(1)规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监狱的关系。按照国函[2003]15号文件要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监狱独资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统一领导,规范权责,加强协调”。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指导,考核经营绩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集团公司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管理公司事务,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集团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负有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各监狱工作的直接管理机关。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给各监狱下达年度监管安全、改造质量、警察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并依此进行考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会同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产业现状、生产项目开发情况及罪犯劳动岗位情况,制定罪犯劳动补偿考核计划,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集团公司分别下达给各监狱、子公司执行。(2)规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经营者选择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和考核。子公司在集团公司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3)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关系。监狱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两者又要围绕劳动改造罪犯的共同目标,具有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监狱集中精力加强执法职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子公司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手段,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协议、联席会议以及日常工作中的沟通等形式加强协调,并建立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目标一致、各自独立运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监狱根据应参加劳动的罪犯数量和子公司提出的劳动力需求计划,做好罪犯劳动力资源的调配;按照子公司拟定的罪犯劳动具体生产岗位计划提供合适的劳动力;负责罪犯劳动生产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子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督促罪犯劳动;按照协议提供劳务或生产合格的产品。子公司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提供必需的劳动生产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按协议支付劳动补偿费;子公司根据现有生产项目及开发前景,分年度、季度、月份等向监狱提出生产计划和劳动力需求计划,供监狱做好劳动力调配准备;子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现场指导,与监狱共同做好罪犯的岗前、岗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技术素质。2.规范监狱与子公司的协调机制。监狱和子公司要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确保协调一致,提高效率。(1)合同制约。监狱和子公司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明确子公司为监狱提供适合劳动改造罪犯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监狱向子公司提供合适的罪犯劳动力等。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项目、劳动岗位、罪犯有效劳动时间、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费用标准、产品数量和质量、工期、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劳动补偿费的计算、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定额、物耗能耗、生产安全要求、劳动力培训、发生矛盾或违约的解决方式等。(2)日常沟通协调。监狱和子公司在共同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子公司或分公司指派人员到监区、劳动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与监区领导或现场管理的监狱警察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监区领导与分公司领导或子公司有关人员每周定期(2至3次)交流、沟通,协调日常事务。子公司与监狱双方的业务部门每周定期(1至2次)进行交流、沟通,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3)联席会议协调。建立由监狱和子公司双方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监狱和子公司之间的重要问题。包括:通报、研究双方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决策;通报双方重要的工作计划;研究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应参加劳动罪犯人数;根据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需要,研究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和劳动力计划和安排,罪犯的技术和岗位培训;研究合同有关条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研究解决在生产中出现的重要矛盾和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其它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监狱或子公司的主要领导提议临时召开。(4)高层协调。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高层协调机构,对监狱与子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矛盾进行研究和协调。3.规范目标考核管理机制。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监狱、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分别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奖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集团公司的年度目标管理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分别制定。(1)对监狱的考核与奖罚。每年年初,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给监狱下达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等监管改造目标任务以及队伍建设等各项指标;年终根据各监狱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对监狱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2)对子公司的考核与奖罚。每年年初,集团公司给子公司下达生产项目、劳动岗位、劳动补偿费、各项经济指标、罪犯劳动岗位培训、生产安全培训、设备设施维护费等各项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年终,根据子公司完成各项任务情况,对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罚。(3)对警察职工的考核与奖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对警察的考核按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监狱各部门和监区的领导班子和警察的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由监狱制定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子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由各子公司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监狱人民警察的生产管理津贴、加班费、劳动保护费等,监狱应根据监狱人民警察完成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技术培训、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产品产量质量、能耗物耗、成本控制等劳动改造罪犯任务指标和质量的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在子公司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根据子公司每年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个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适当拉开档次给予奖罚。为鼓励监狱人民警察到企业工作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企业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各种补助、奖金等可适当高于在监狱工作警察的各项补助。(4)对罪犯的奖罚。监狱根据罪犯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有效劳动时间、劳动数量和质量、物耗及劳动成果等劳动改造表现的综合情况,定期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和给予加减劳动改造分。4.建立各项规范管理制度。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新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在监狱企业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财务管理、监狱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管理、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监狱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供各监狱遵照执行。由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监狱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狱企业工人管理等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备案,并依照执行。三、监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落实《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监狱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调整监狱管理机构。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解决部分监狱机构级别偏低的问题。(二)补充监狱人民警察编制。目前,我区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控制数只占押犯总数的16.48%,按押犯总数的18%核定警察编制控制数,尚缺编1019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专项请示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或者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三)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将监狱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监狱执法经费的需要。自治区财政要从保证监狱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结合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落实监狱体制改革配套资金。(四)专项核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历史债务。对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不良资产以及政策性贷款呆坏帐等资产、债务进行清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符合条件的,予以专项核销。(五)落实扶持监狱企业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1.新组建的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按照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给予解决,以保证监狱企业的正常运转。2.将监狱系统具有较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监狱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继续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3.将拥有较高质量保障和产品信誉的监狱企业产品如职业服装、水泥、各类办公用具等纳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监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扶持政策;监狱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监狱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审批试点方案,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司法厅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沟通工作。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制定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监狱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拟定本监狱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报审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监狱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要把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各监狱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抓。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使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深入人心,使广大警察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各级领导要掌握好各种思想动态,不管是警察委派,还是工人分流,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组织需要和个人意愿很好地结合起来,确保警察职工队伍不出问题;改革期间,要严肃纪律,严禁突击提干、随便进人、突击花钱,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警察职工队伍、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抓重点带全面。选择两个有代表性的监狱作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行单位,通过加强先行单位的指导和调研,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指导全局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扎实、有序地开展。(四)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2004年9月至11月)。成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我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批。2.初步实施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召开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协调部门意见,做好监企分开、人员分开、收支分开的各项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为改革的全面铺开做好准备。3.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6月至10月)。改革全面铺开,实行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监社分开,建立并完善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4.总结完善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组织检查验收,对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矛盾进行研究,并做出必要的调整、改进和完善,写出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推广改革的意见报司法部。力争于2005年底基本完成我区监狱体制改革任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编制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区推进经济发展的各项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措施逐步实施,预计2006年全区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这将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我区经济基础仍然薄弱,整体实力还不强,能够显著增加财政收入的财源亮点不多,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为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实行的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逐步落实,2006年全区财政收入的增长仍将受到很大的制约。在支出方面,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等按支出法定比例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支持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工业兴桂战略的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推进各项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财政增支压力仍然很大。根据对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战略决策,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全面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相对分离,逐步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依法强化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坚持“先保吃饭,后搞建设”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确保预算收支平衡。二、编制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原则(一)收支平衡原则。各部门要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各项收入安排要实事求是,各项支出安排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二)保证重点原则。各项支出要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顺序安排,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预算,视财力情况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轻重缓急排序,集中财力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三)分级管理原则。各部门支出预算安排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原则,体现履行自治区本级事权的资金需要,减少将资金安排用于市县事权范围的事务上。(四)完整性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包括上年结余)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在支出安排上,基本支出和确定性项目没有安排前不得安排非确定性项目。(五)规范透明原则。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标准、程序、格式、方法和要求等必须统一、规范,并向所有参与预算编制和审核的部门(单位)公开,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六)强化绩效原则。强化绩效观念,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各部门要对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特别是要强化项目预算的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一)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内投资、预算外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政府采购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四、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的要求(一)加强收入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各部门、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建议数,不得漏报、虚报和少报,2006年凡应在部门预算中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一经核实,要抵减财政拨款。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时,应对历年资金结余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统筹安排预算,不得出现一方面要求大量增加预算,同时却存在大量资金结余的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调动各部门理财积极性。(二)从紧编制支出预算,加强专项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从严从紧安排。要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支出安排上不得留有硬缺口。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根据定员定额核定,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保证。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编报,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重点、急需的项目。(三)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从严控制零星追加。部门预算一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除中央和自治区出台重大政策及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增支外,原则上不予追加。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没有预算不得支出,不能先支后报;各项预算支出要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挪用,需要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实难以在部门预算中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其资金的分配、使用由该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预算编制中的漏报事项和执行中新出现的一般性事项,原则上推迟到下年编制预算时考虑,或在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四)不断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合理调整基本支出分类分档的定额标准;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项项目库。扩大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2006年,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文化交流中心、武警广西总队、武警广西警卫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广西军区等涉及安全、军事等国家机密的部门外,其余部门的部门预算全部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预算编制规程,如实编制部门预算计划和项目,弄清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结构、资产状况,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审核和综合平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相互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200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全区经济发展实现了“三突破”目标。但是,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抓住我区经济保持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把改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量、更扎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我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八届五次全会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把深化改革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广西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2005年是改革攻坚年,抓好经济体制改革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握大局、统筹兼顾,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以改革促开放、以改革促发展的总体目标。具体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乡镇机构撤并(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和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上。要精简县乡财政供养人员,扶持和提高县乡财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积极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2006年起全区取消农业税,有条件的市县可提前在今年实施。(自治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确权、确地、发证到户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持农村稳定。(自治区农业厅牵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抓好区、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建立和完善食用油储备;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安全的调控和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建立粮食安全体系。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保留和扶持必要的国有粮食企业购销网点,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自治区粮食局牵头)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工作,加强对直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上半年完成自治区信用联社的筹建,促进全区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产联保贷款。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深化林业、农垦、供销社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深化林业分类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林业局牵头)全面推进农垦改革,完善农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剥离社会职能,推进政企分开。(自治区农垦局牵头)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继续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自治区供销社牵头)二、加快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的步伐,全面完成政企分开。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确保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按照突出主业、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切实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力争年底前完成全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尽快制定《广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出台《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广西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认真解决好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和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以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任用方式,公开招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目标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自治区国资委牵头)。研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对垄断行业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引进竞争机制。重点研究、制定公用事业改革总体方案,提高城市公用事业运行效率,加快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水务管理特点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的水务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落实“两费”,实施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在工程养护中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发展民营水利。(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积极贯彻国家信息产业部的部署,大力推进广西电信改革,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做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通信普遍服务工作。(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全面完成中央发电企业移交工作,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理顺区域电网资产关系,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研究制定地方电力企业“厂网分开”实施方案,推进地方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步伐。规范公路收费管理。(自治区交通厅牵头)全面推进水务、电力、运输、燃气等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推进电价改革,争取年内推出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自治区物价局牵头)三、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我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行业领域,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收、用地、用电、用水、进出口等各方面均享有与公有经济同等待遇。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自治区、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自治区经委牵头)加快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自治区经委牵头)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局部试点。引导和鼓励各银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广西银监局牵头)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经委牵头)抓紧制订和完善广西外来投资置业人员和广西区内异地投资置业人员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自治区教育厅牵头)抓紧制订和完善广西外来投资置业人员落户及户籍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照章纳税,依法经营。(自治区经委牵头)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管理,查处各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健全劳动争议和仲裁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依法统计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标数据,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运行情况评估和监测。抓紧研究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办法》。(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四、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规模。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自治区级财政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研究提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有效措施。规范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及债务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年内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地级市50%以上的一级预算单位要进行试点,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县也要进行试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推进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尽快制定合理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促进我区对外贸易的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界定我区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执行措施。(自治区经委、国家税务局牵头)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方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调整消费税,研究改革资源税,研究完善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牵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尽快出台和完善我区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健全并规范备案制,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建立严格有效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改进投资调控方式,健全以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和环保为约束,与金融、财政、税收等密切配合的投资调控体系。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建设。全面推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化价格改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尽快完善并推出新的峰谷、丰枯电价办法。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出台合理、可行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加大水价管理办法实施力度,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进一步完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办法。(自治区物价局牵头)五、积极培育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积极发展资本市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积极培育和引进证券中介机构,加大培育上市公司的力度。加快保险市场发展。(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产权交易平台和制度保障。(自治区国资委牵头)推进土地等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土地调查和登记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经营性用地要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非经营性用地要建立公开供地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全面推进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抓紧出台节约用水的法规,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完善节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改革劳动就业管理制度,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取消各种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自治区公安厅牵头)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的内外贸协调管理,积极推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内外贸管理业务的融合和内外贸企业的业务融合,加快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的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自治区商务厅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行业和城市进行改革试点。(自治区经委、民政厅牵头)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清理和废止人为分割市场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六、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已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完善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提高水平。把中等职业教育管理重心下放到地级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招生和收费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教育厅牵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深化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文化厅牵头)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体制。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深入整顿和规范医疗收费服务和药品购销秩序。(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七、推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加大收入分配制度调节力度,有效控制分配不公现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正常晋薪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支出预算比例。(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八、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制定和完善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外贸行政审批,加强政策引导、统计监测、对外谈判和公共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我区外商投资引资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外商投资软、硬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指导,积极、合理、有效地引导外商投资,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健全和完善“走出去”管理体制。制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配套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贴及金融扶持政策,促进我区企业积极向海外拓展,建立我区战略性资源的可靠海外供给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管。(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切实做好“入世”后过渡期的应对工作。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政策的研究,建立健全我区关键领域和行业应对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跨部门综合应对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抓紧建立和完善广西参与国内外区域合作的机制,重点推进我区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在交通、能源、贸易、投资旅游等各方面的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化招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扩大引进内外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成效。(自治区招商局牵头)认真研究如何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重要平台,扩大我区对外开放,提高项目签约率和履约率,加快我区发展。(自治区博览局牵头)九、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重点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研究提出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自治区编办牵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应对公共危机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自治区编办牵头)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审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立法治政府。(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强化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自治区监察厅牵头)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落实时限。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取得实效;着手启动的,要在年内完成或基本完成相关改革方案与思路的拟订,并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跨年度的改革,明确阶段目标,努力实现。要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要坚持先行试点,积累有益经验,防范改革风险;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要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高度关注、广泛参与、积极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建立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区统筹协调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配套。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沟通,积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全区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重大的改革要加强跟踪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改革,务求年内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重要性的认识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新形势下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一)基本内容。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制度。(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和奖励标准(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二)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自治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四、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属非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和市辖区,由自治区和地级市财政各负担一半;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全部由自治区补助。(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发放机构办理的储蓄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奖励扶助金。(三)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财政部门要开设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储蓄账户,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五、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试点的各项工作做好。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主动联系公安、民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的资金纳入预算,建立专户,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强执行政策的透明度。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明确规定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自2004年5月制定下发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县域经济的发展。一年来,中央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许多方面有了新的举措;全区各地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推广。为此,决定根据中央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经验,对桂发[2004]19号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同时废止。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7月4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和自治区的部署,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和产业发展;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的项目要坚决取缔;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创业。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县(市)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全区县域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市)超过80亿元;大多数县(市)财政实现基本自给;县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率以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争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4、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非公有制经济占县域经济总量80%左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改变以租赁、承包代替改制的做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规范地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两年内完成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调整结构,在调整中上规模上水平,大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具有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业聚集,逐步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集约化。5、大力推进工业化。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以特色经济特别是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为重点,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积极培育和发展非资源型工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县乡工业,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工业增加值在县域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优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培育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小产品、大产业”的格局,每个县(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25%以上,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区,有条件的县(市)要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区,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抓好工业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业区作为项目引进窗口、项目建设载体的作用,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聚集。推进县域企业的重组、并购和嫁接改造,扩大和提升县域企业的规模及竞争力。6、大力推进城镇化。在加大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以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企业为主力军,以发展非农产业为主体,通过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建设。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区县域城镇化率达到32%以上,大多数县(市)建成2个以上年生产总值超5亿元、财政收入超2000万元、镇区常住人口超2.5万人、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切实做好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凸显城镇特色和风格。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的综合功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城镇综合管理。把加快城镇建设与发展特色经济结合起来,坚持产业兴镇。通过项目招商、组建公司、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与城镇共同发展。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聚集,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抓好县城和重点镇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使城镇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7、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面向市场,立足资源优势,以畜牧、水产、蔬菜、水果、糖蔗、粮油、桑茶、中药材、林产品、烟叶、花卉等优势和特色产品为中心,在两、三年内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农产品,培育一批全区共有品牌,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100项以上。抓好优势和特色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现代农业实验区建设,引导大宗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区域化。坚持“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壮大、改造、发展、引进多管齐下,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各县(市)都要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并建立密切而稳定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产增加收入。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按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占总产量的比重有大幅度提高。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科技、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等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两年内完成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8、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把扩大开放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以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广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强县域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县(市)要依托本地优势,整合项目资源,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做到县县有项目,乡乡有项目,有条件的村也有项目。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投资特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以企业、中介组织为招商主体,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联合招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积极引进外地资本和企业,特别是非公有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既要积极引进资金,又要注重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各市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县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域企业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产品出口的同时,积极到境外投资办厂,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资源开发等。9、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努力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推进农村劳动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转移就业,加强两广劳务合作,扩大向广东劳务输出规模,拓展向其它沿海发达省市劳务输出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渠道,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开拓国外特别是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以提高农民转移就业技能为中心,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整合就业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培育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落户城镇;积极探索在县城和其它自治区重点镇规划建设务工经商农民居住小区的有效形式。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10、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最大限度授予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属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除跨县项目和涉及重要资源利用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下放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的,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11、完善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自治区下达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财政安排对各县(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除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外,降低对各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自治区及市收取部分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级项目倾斜安排。1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在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县(市)。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1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自愿、有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商品住宅除外),流转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收费公路、码头、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给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14、对自治区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重点镇一定用地指标,单列专项下达。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入股兴办企业。15、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市确定的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或自治区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地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调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16、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市国土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7、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加快市政设施的收费改革,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经依法批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以质押、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收费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18、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以及获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但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19、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县乡发展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比例,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县域经济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或采取股份制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积极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中小企业以适销库存产品、适用原材料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特点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增强县域对银行授信的吸引力。除国有企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等抵押财产价值的评估,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经贷款方认可或由贷款方自行评估,适当降低抵押财产和抵押登记费用。20、加大教育和人才支持。支持县域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经费投入,巩固“普九”成果,到2007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实施县乡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1-2门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把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鼓励、支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合民办),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助经费。自治区各高等学校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围绕特色产业,支持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拓宽引智渠道,切实做好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县域经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急需的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21、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市)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县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22、加大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开拓农产品市场,发展农产品物流业,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交流。抓好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农村消费品市场管理,完善农资服务体系。23、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区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市)城区、建制镇按规定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24、协调劳动关系。全面贯彻《劳动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四、加强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25、明确领导责任。自治区及各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统筹协调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成立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和县域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工作办公室,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县域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区直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每个单位联系一个县(市),指导、帮助所联系的县(市)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本《决定》精神,为联系县(市)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为联系县(市)招商引资;为联系县(市)的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机关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所联系的县(市)党委抓好党的建设。挂钩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市直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挂钩联系制度。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县域经济发展。26、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市)干部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选派厅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县处级后备干部到乡(镇)、县(市)党政领导到区直部门挂、任职锻炼。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到县(市)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27、完善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协管体制。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28、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按桂发[2003]25号关于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考评办法确定)。对被评为全区“10佳县(市)”或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市)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十位以上(含十位)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29、改进领导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科学制定不同类型县(市)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促全面,努力做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率先发展,中等县迅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发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今后,自治区及各市凡出台与县(市)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征求县(市)意见。30、狠抓工作落实。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区集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区将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定为大型集贸市场;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和小型集贸市场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二、我区对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各市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户及临时经营户四类进行分类征收管理。对查帐征收户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的规定执行。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要加强定期定额的监控,促使其尽早建帐,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方法,定期定额的程序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尤其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之间税负悬殊现象。对未达起征点的,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对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及时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入日常征税范围和税务管理,并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对免税户的也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并加强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转让、转包给予他人经营骗取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期限到后恢复征税等问题的监管;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对临时经营户要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进行严格管理,并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以防止税收的流失。三、由于集贸市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对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高度重视,要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市场内纳税人比较集中的特点,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通俗易懂地加大税法宣传工作力度,对在市场内的查帐征收户要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开展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要注重典型引导,对纳税人欠税要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对典型偷税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从而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规范管理和依法诚信纳税,大力营造明礼诚信的新型征纳关系和良好氛围。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大力提高服务意识,要正确处理发展个体经济与税收征收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依法治税,大力推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国税、民政、劳动、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通力协作与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综合整治集贸市场内的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手段,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和区地税局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区局备案。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区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水利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桂发〔1994〕25号)下发以来,我区水利事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已初步建成了一个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的水利体系,为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水利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水利发展的步伐与全区改革发展的形势、治水观念和水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水利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抗击干旱和洪涝灾害的能力仍然较弱,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等水失衡现象仍较普遍,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存在着水利建设资金筹措难、水工程安全隐患消除难、水能资源有序开发管理难、水利资产产权确定难和基层水利单位生存发展难5大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水利改革步伐,促进水利事业大发展,为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贡献。为加快我区水利改革与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大水利观念,以提高水利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中心,以确保水安全为重点,以水利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改革方向,大力发展水利经济,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二)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我区初步建成以重点、骨干工程为主体的区域性防洪、灌溉工程网络和水利信息网络,防洪和抗旱能力明显提高;水资源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主要江河、湖泊、水库水质状况有明显好转;水供给基本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城镇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达到新水平;水利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基本实现水利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水利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三)主要任务。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3大体系;打造城乡供水产业、地方中小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产业、水利特色种养产业、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5大产业;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水务管理体制改革6项改革;坚持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四)基本原则。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人与水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保障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用水、经济发展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加快农村水利和城市水利的共同发展;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并重原则,盘活水利资源和水利资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努力发展水利经济;坚持依法治水、科技兴水和节约用水并举原则,全面加强水利建设。二、构建3大体系,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构建牢固的防洪减灾体系。防洪减灾体系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减少洪涝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构建防洪减灾体系,要采取堤库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的措施。采取堤库结合的工程措施,一是加快防洪控制性工程,特别是加快百色水利枢纽、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快大藤峡水利枢纽、洋溪水利枢纽、老口水利枢纽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堤防建设。继续完成南宁、桂林、柳州、梧州、贵港5个中心城市的防洪堤建设,使之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标准;加快沿江县(市)城区防洪堤建设,使之达到2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标准;加大沿海标准海堤建设力度,使沿海保护1万亩耕地和1万人口以上的重点海堤达到20年一遇以上的防潮标准。转变轻非工程措施的观念,加快建设和完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系统和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提高防汛指挥现代化水平;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区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流域调度方案和沿海防台风预案,建立和完善抢险救灾网络,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六)构建完善的水资源供给体系。水资源供给体系是满足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不同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开源节流、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以节约、保护水资源为重点,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形成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航运用水、养殖用水等水资源利用的合理格局。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将我区三类病险库占水库总数的比率控制在3%以下,提高水库蓄水能力。加快灌溉渠系网络建设,重点抓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使全区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水田旱涝保收率达到90%以上。推进山区小型治旱工程建设,以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和左江流域治旱工程为重点,加快桂中、左江流域旱片治理,使旱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40%以上。大力发展农村人口饮水集中供水、城镇供水、工业供水,力争2010年全区村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七)构建科学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严格保护、合理限制、公正补偿”的原则,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必须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合理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坡改梯和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提高大自然的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建立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管理,全面建立水质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按照水功能区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限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环境安全,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三、打造5大产业,加快发展水利经济(八)积极发展城乡供水产业。要围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按照选好水源、市场运作、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思路,发展城乡供水产业。切实解决重点城市、沿海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的供水水源问题,加快南宁、贵港、玉林等城市的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发展村镇集中供水,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潜力,拓展供水市场,加快水利供水产业发展。(九)有序发展地方中小水电产业。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规范,保证中小流域水能资源的有序、有效开发,发展中小水电产业。加快现有电站的挖潜配套和扩容改造,加大水力发电项目建设力度,力争到2010年地方中小水电新增装机100万千瓦。积极推进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建成40个达到国家标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及一批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示范县(市、区),实现自然村(屯)通电率100%,农户通电率98%以上的目标,发展100万户以上的农村小水电代燃料户。(十)加快发展水利旅游产业。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优美环境,发展水利特色旅游业。各地要把水库、河海大堤等旅游资源纳入区域性旅游规划和线路布局,加强景区景点建设。打造适合不同社会群体需求的水利旅游品牌,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地宣传水利旅游整体形象,形成具有山水特色的水利旅游网络,使水利风景成为广西旅游的又一亮点。(十一)大力发展水利特色种养产业。要在保证水质和正常供水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水面和周边土地资源,以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和无公害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打造水利生态绿色产品品牌。大力推进库区农业综合开发,以提高市场开发能力、科技推广能力、加工流通能力为重点,以基地化为载体,以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纽带,提高水利特色种养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特别是优先发展水库水产养殖业,建设水库养殖基地,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十二)努力发展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努力发展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进一步挖掘现有水利设计与施工队伍的潜力,加强水利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探索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提高工程建设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含量。发挥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队伍的技术优势,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壮大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四、推进6项改革,加快建立新型水利建设投入与管理体制(十三)全面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公益性质,定性为事业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业务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质,其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承担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质,定性为企业。按照“精简、高效、适当”的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国有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业经营,分账核算,逐步剥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行业的市场主体,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落实水管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十四)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抓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拓宽农村水利投入渠道和提高农村水利工程效益的有效措施。要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调动农民管好用好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兴建新的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十五)深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供水工程的经营效益。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农业与非农业用水、枯水期与丰水期等情况,对水利工程供水进行分类定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努力做好农业用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提高征收率。国有水管单位要指导和帮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对灌区干渠以下工程的管理,做好水费征收。所征收的水费除按供水成本缴交上级管理单位的部分外,其余都要用于渠道管护。集体和民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合理定价。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加强水费的政策宣传和征收。农业水费征收情况要与当地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不按时完成水费征收任务的乡(镇),一般不安排或暂缓安排下年度的水利项目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用来抵扣其他税费。(十六)稳步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拓宽水利投入渠道。必须积极探索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新途径,形成政府出资引导、企业投资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水利投资开发机制,进一步拓宽城市水利、工业水利和农村水利的发展空间。合理划分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的投资事权,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安排一定规模的中长期财政贴息贷款。各地要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加强水利项目规划工作,在抓好防洪工程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工程项目,储备一批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增加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证重点项目的启动资金。(十七)大力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是盘活水利资产、发展水利经济的前提。要建立产权明晰、职责分明、运营高效的水利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级财政水利建设投入的出资人及出资额,明晰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水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加大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力度,对全区的水利资源、水利资产、水利资本进行优化组合。已建成的国有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要另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水利经济和安置国有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实行政企分开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企业实行行业指导。加快对现有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完成。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多方面解决。(十八)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水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国有水管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在水务管理中的职责,逐步推行水源建设、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相结合的建设经营模式,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各类水权转让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坚持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十九)严格依法管水,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法律已设立的取水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政府规章,使各项水事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适时修订水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加强水政监察、水事纠纷调处、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收取各项水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建立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水规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水利意识和水法治观念。(二十)推进科技兴水,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水文与水利基础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技术难题攻关,特别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方面有新突破。重视扶持节水、污水处理、水生态改善和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公益性水利技术的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水利工程造价。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加快水利电子政务系统、水利基础信息公用平台和水利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水利信息处理、应用和管理的网络化、电子化和智能化,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二十一)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开发管理。必须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开发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确保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和公共安全。对水能资源开发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水电工程项目技术审批制度。凡未列入中小水电总体规划和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地方中小水电的开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规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中小水电站及其输电线路(网)的管理,对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水电站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地方中小水电国有资产管理,单机容量2千千瓦以上、总装机容量4千千瓦以上的国有地方中小水电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十二)加强各类水库的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水库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水库安全巡查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及时发现水库险情,并组织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对一些运行情况已远远达不到原设计指标、维修成本大于效益的水库,可按规定实行降级处理。对一些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小型水库,可按程序予以报废,退库返耕,退库还林。(二十三)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和“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一是制定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二是制定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指标,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是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广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五是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七是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八是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九是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节水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十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实现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二十四)加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水利财政投入随地方财政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益性水利投资规模,要适当高于上年支出预算。在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及其他用于水利的专项资金时,要考虑生产生活等各种管护设施建设需要,按水利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投入,2006年12月底前,全区国有水管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要落实到位。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准公益性水利项目。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水文巡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年给予安排。(二十五)对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水管单位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按30%的比例列支,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在其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二十六)鼓励和支持水利经济发展。一是对农村小水电站项目,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鼓励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由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形成的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投资者可依法优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已建好的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的经营权,可依法转让。三是放宽水利水电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中小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水电企业的发电优先上网,中小水电企业发电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低于全区电站上区网的平均价。四是允许水利企业的员工优先购买本企业资产,参与本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五是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承包、租赁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对兴建灌溉效益大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农业机电排灌用电实行电价优惠,按全区平均上网电价收取。六是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符合当地电力规划的小水电项目,由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二十七)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改革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水利工作地方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强化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推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人员负责制和技术人员负责制,加大水利工程规划、审批、管理、资金各个重要环节的稽查和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十八)完善农村水利服务机构,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责,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水管机构、村级水利服务组织,完善农村水利服务网络,提高水利为“三农”服务的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公务员队伍,思想活跃、业务精通、研发能力强的水利科技人员队伍,懂经营、善管理、有开拓精神的水利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有文化、有技术、能艰苦创业的水利工人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水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发展水利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水利人才。(二十九)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解决水利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和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确权、办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污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环境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建设与管理;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宣传工作,为推进水利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研究支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我区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9)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落实到位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我市农业资源状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到“六个到位”,确保我市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5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2006年3月前组建乡(镇、街道办事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开展农业普查工作。二是宣传发动落实到位。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普查经费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把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办事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是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到位。各地要选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统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到普查办工作,从乡镇、村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中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建一支素质过硬的普查队伍。同时,要认真搞好农业普查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五是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职责,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各个阶段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市普查工作任务。六是协调管理配合到位。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普查的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我市统一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或单位的普查工作,共同完成我市农业普查工作任务。二、农业普查的内容和时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三、依法开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凡在我市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高度责任感,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附件:南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南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黄家仁副市长副组长:黄礼新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小萍市统计局局长郑一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裕平市农业局副局长成员: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田建华市民政局纪检书记杨如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吴珂市广电局副局长李文三市统计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黄均宁市林业局副局长叶盛市水利局副局长姚家和市扶贫办副主任秦翔市农机管理中心副主任尹建华武鸣县副县长闭辉健横县副县长赵雄宾阳县副县长陈子剑上林县副县长王国丰马山县副县长甘强忠隆安县副县长杨忠善兴宁区副区长张树辉江南区副区长龚选林青秀区副区长杨程西乡塘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李文锋良庆区副区长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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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提升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水平,建设平安南宁,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性。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决策上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二)增强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和完善等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城市管理,增强抓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推进构建和谐南宁。二、调整管理体制,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体系(三)调整和完善市、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体制。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增加负责市、区(县)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责。为便于工作,在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市、区(县)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牌子。根据统一管理的原则,完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和社区四级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网络。调整后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市、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本地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区(县)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的组织和统计工作;对本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实行统一管理。街道(乡镇)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由街道(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在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平台,管理服务中心同时挂区税务代征点牌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实行聘用制,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方面的登记备案、办证、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费等职责,采集、统计本区域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为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双方提供综合服务。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较集中的社区和村设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登记、办证点(站),承担本区域流动人口和住宅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登记、办证、数据录入等事务性工作,以及提供住宅房屋租赁中介信息等服务。(四)组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按照300至500名外来流动人口或200户(套)出租屋配1名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的标准组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由城区按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职责、统一管理、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持证上岗的“五个统一”管理,经费由城区财政核拨。人员可从现在岗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和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工作,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主按时办理有关登记、办证及缴纳有关税费;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和生育人员及时登记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出租屋主;发现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明确职责任务,依法实行规范和综合管理(五)建立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税务、司法、财政、教育、建设、卫生、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和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和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应持而未持婚育证人员情况及时通知辖区人口计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法怀孕和生育行为。房管部门要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要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出租屋主加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出租屋税费的收入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及时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建设部门要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卫生部门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集贸市场中的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规划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出租屋的规划管理,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加层、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出租屋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察与查处;与有关部门一起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法制部门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我市的流动人口、出租屋、旅栈业管理等规章,为依法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实现管理工作转型提供法律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因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治安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负责将各有关成员单位履行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党、团组织要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原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原所在地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明确区(县)政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县)下移,实现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有关登记、备案、办(验)证、税费征管和宣传服务等工作。实现由单一管理向综合型管理和主动服务型管理的转变。为便于统一管理,方便服务,对出租屋实行“委托管理”,房管、公安、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依法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完成。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办(验)证、登记备案、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逐步形成“以房管人”的新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模式。各委托部门依托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谁留宿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的出租屋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出租屋消防、治安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推进社会治安、流动就业、计划生育、普法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科学、规范管理。工作中可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推行出租屋“旅业式管理”等模式,提高管理效率。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联合办公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四、强化租赁房屋税费征管,确保经费落实(七)制订全市规范统一的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税务、公安部门通过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费。在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合理负担、简便计征”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不同地段的房租指导价和统一的税费综合征收率。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房管部门要适应区划调整的新形势,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租赁进行规范化管理。(八)落实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经费。统一征收的房屋租赁税全额上缴国库,现仍保留的其它涉及出租屋的管理费统一纳入财政资金管理渠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需要,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九)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电子信息网络。信息化网络管理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针对目前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不畅通的现状,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获得所需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六、增强服务意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要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亲情化、市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增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落实市民待遇,加快研究制定我市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要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实行服务承诺制等,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劳动保障、卫生防疫、居住条件、子女入托入学、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等服务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化程度,以服务促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对居住城市的认同和归属感。(十一)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把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等侵权行为。七、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十二)加大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积极宣传、正面引导的宣传方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舆论氛围。要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加大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八、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领导。要把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对因领导组织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 为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南宁投资办实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1.牢固树立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思想。国家工作人员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亲商、安商、扶商、富商”,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真心诚意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做好各项服务工作。2.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要组织专门小组,对全市所有审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凡是不需要用政府平衡资金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部放开。对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公示,规范操作,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凡是能够下放到基层办理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各类许可审批和登记,以及各类资格、资质认证,一律不得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3.切实解决事权不清、交叉管理的问题。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科室的同一管理事项,必须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第一管理部门和科室为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由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协调、限时办理,不得出现对一项管理事项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的重复、交叉管理或相互推诿等现象。4.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办事内容告知、程序告知、时限告知、政策告知、法律告知等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或投资者申报办理事项所需要的办证收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都必须在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当事人。5.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时限要求,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办理。企业或投资者到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审批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需要有关部门会审才能办结的,必须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是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性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对于非集中统一办理,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凡无故超时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6.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办证大厅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如下政务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政府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其有关重大事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其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凡是政务信息内容有变更的,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7.实行办事“八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全面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投诉渠道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公开。8.实行收费“十不准”制度。不准借执法、服务为名强行搭车收费;不准借检查验收等公务活动,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企业宴请;不准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的人、财、物,以及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招商引资或者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不准强迫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设备,从中牟利;不准要求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不准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相关服务;不准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不准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学习考察、评比等活动;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等。9.清理各类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编制全市统一的收费目录,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凡是有合法收费权的行政机关、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政府决定减免的收费,要严格执行,确保兑现。10.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诚信南宁建设,制定和完善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快培育信用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建立强大的信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工作,建立南宁市信用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单位、个人信用体系,加大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尽快构建南宁市现代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信用保障。建立和完善投资保障的各项制度,推行政府诚信制。11.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进政务上网工程,建立好政府网络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都要编制部门办事指南,并在政府网上公布。职能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要联网互动,开办网上审批业务、网上咨询投诉,实现网上政务公开,减少办事环节、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实和完善信息化项目库,完善与政务信息化有关的各项配套设施及工作。12.坚持和完善服务承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都要对企业和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时限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等服务承诺制。凡是已承诺了的事项,只要不违法违纪,就要有诺必践,取信于民。13.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制,为重大项目的引进、建设和生产运营提供服务。要建立项目联系跟踪机制,实行专人负责,积极帮助投资者解决项目引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之间主动协调、共同推进的服务机制。1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和创品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以及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和参加各种展销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保障,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等同。在户口迁移、法律咨询、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15.加大沟通与协调力度。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中直、区直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使海关、铁路、公路、航空等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能的优质服务。协调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正常供给。因供电供水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停水的,要按照《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停电、停水的范围和时间等信息,并在实施前24个小时通知重要用户。非事故原因不得临时对企业拉闸停电、停水。16.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园区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凡是自治区、南宁市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要继续执行,保证企业和投资者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足额的兑现;凡是国有企业享受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可享受,在项目招标、财政贴息、国债使用、税费负担、土地使用,以及资金、贷款、技术、信息扶持等方面,都要一视同仁。17.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制定和完善投资者及配偶、子女的户籍、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为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制定外来投资者待遇证。制定和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发现和使用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改革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18.放宽市场准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对符合南宁市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设立前置审批。19.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恶性竞争、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危害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20.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和无刑事案件社区的创建活动,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安全感。2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要加强行政协调,建立对各类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不得以检查为由非法占用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继续实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制度,杜绝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行政执法主体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公、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乱作为行为。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查处。2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罚,不得以创收为目的规定罚款指标。对应处罚的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宣传法律、政策与执法检查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凡是依法罚没的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罚没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24.切实保障和维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惩处各种侵害企业及其投资者生产、生活、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结,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25.建立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以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行风评议活动。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一并考核。评议工作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定期对全市投资软环境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公布于众。26.推行机关效能建设。把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建设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到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审判、司法等机关单位以及开发区、双管单位。建立健全投资投诉制度,设立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对效能建设、投资环境的投诉。市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案件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27.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查处阻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作为重点,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等不作为的案件;坚决查处违法审批、违法检查、违法处罚、违法收费,以及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执法扰民和利用检查权、执法权谋私等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坚决查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上述案件涉及到的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免职、降职或调离岗位,并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28.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这些部门和行业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各类企业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等情况的反映和意见,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9.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办事地点或办事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制定直查快办投资软环境建设投诉制度,明确投诉管理的职权、责任和处理程序。继续发挥12345市长热线、市“政风行风热线”电话的作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市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或者专栏,对投资软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民参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社会氛围。30.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本决定精神落到实处。由市委办、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文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和支持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区红十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救灾救助网络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推进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国际红十字运动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为宗旨。我区各级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好事、善事,为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交通部门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及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二、认真履行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一)做好备灾救灾工作。各地级市要把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的建设纳入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多方投入,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备灾救灾网络,提高物资贮备和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多方筹措资金和物资,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所接受的捐赠款物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予以安排和处置。(二)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公安、交通、卫生、教育、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要制订计划,配合红十字会分期分批对员工、学生进行卫生救护培训。财政、物价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合理核定收费标准,规范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行为。(三)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要求,建立社区红十字志愿工作站或服务站,以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大力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四)加强对青少年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把对青少年的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人道主义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五)加强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国际群众性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坚持独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人道主义支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红十字组织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分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要理顺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7号)的要求,按照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使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按照综合、精干、高效的原则,切实加强红十字会队伍建设。要为各级红十字会推荐得力的干部,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广泛吸纳热爱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不断壮大红十字队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我区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农业普查是一项掌握国情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2005年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乡(镇)要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乡(镇)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和安排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保证普查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完成普查任务。二、深入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使普查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三、积极落实农业普查经费农业普查具有普查地域广、普查对象分散的特点,且内容多、任务重、工作难度大,需要一定的普查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办事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这次农业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能吃苦耐劳的人员组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从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分子中选调;并认真抓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人员要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孙瑜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廖新华自治区统计局局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曾东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成员:李俊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郑作广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黎明智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蓝海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刘宗海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冯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霍德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世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赵愚自治区广电局助理巡视员邹伟忠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陆世降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副局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黄小卫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蒋济雄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科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副主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区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计划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区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计划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调整全区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计划的意见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落实了216部三级地方志书的承修单位,部署了全区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近几年来,由于市、县行政区划的调整,部分承修单位的名称已变更。为确保全区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任务如期完成,现将原计划编纂的216部三级地方志书调整为209部,其中《广西通志》专志82部,市、县(市、区)志127部,并重新明确承修单位。附件1:《广西通志》专志82部┌────────────────────┬────────────────────┐│志书名称│承修单位│├────────────────────┼────────────────────┤│总述│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大事记│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区划志│自治区民政厅│├────────────────────┼────────────────────┤│地质矿产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震志│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志│自治区气象局│├────────────────────┼────────────────────┤│人口志│自治区统计局│├────────────────────┼────────────────────┤│计划生育志│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民族志│自治区民委│├────────────────────┼────────────────────┤│发展计划和改革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志│自治区物价局│├────────────────────┼────────────────────┤│统计志│自治区统计局│├────────────────────┼────────────────────┤│人民生活志│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自治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质量技术监督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志│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科学技术志│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志│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农科院│├────────────────────┼────────────────────┤│农业机械化志│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水产畜牧志│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农垦志│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志│自治区林业局│├────────────────────┼────────────────────┤│水利志│自治区水利厅│├────────────────────┼────────────────────┤│工业志(包括煤炭工业、冶金工业、有色金属│自治区经委││工业、机械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糖业、二轻工业、医药工│││业、乡镇企业)││├────────────────────┼────────────────────┤│电力工业志│自治区交通厅│││广西电力行业协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唐岩滩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贵港电厂筹备处│││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左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广西融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商业志│自治区商务厅│├────────────────────┼────────────────────┤│供销合作经济志│自治区供销社│├────────────────────┼────────────────────┤│烟草志│自治区烟草局│├────────────────────┼────────────────────┤│信息产业志│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城乡建设志│自治区建设厅│├────────────────────┼────────────────────┤│环境保护志│自治区环保局│├────────────────────┼────────────────────┤│测绘志│自治区测绘局│├────────────────────┼────────────────────┤│交通志│自治区交通厅│├────────────────────┼────────────────────┤│铁路志│柳铁│├────────────────────┼────────────────────┤│民航志│中国民航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航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邮电志│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邮政局│││广西电信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审计志│自治区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志│自治区工商局│├────────────────────┼────────────────────┤│粮食志│自治区粮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志│自治区商务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志│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志│南宁海关│├────────────────────┼────────────────────┤│财政志│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志│自治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志│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柳州市商业银行│││桂林市商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自治区邮政储汇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共广西地方组织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自治区党校│├────────────────────┼────────────────────┤│人民代表大会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志│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人事志│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志│自治区编办│├────────────────────┼────────────────────┤│民主党派、工商联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广西民主党派机关事务联合办公室│││民革广西区委会│││民盟广西区委会│││民建广西区委会│││民进广西区委会│││农工民主党广西区委会│││致公党广西区委会│││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工会志│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志│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志│自治区妇联│├────────────────────┼────────────────────┤│残联志│自治区残联│├────────────────────┼────────────────────┤│科学技术协会志│自治区科协│├────────────────────┼────────────────────┤│公安志│自治区公安厅│├────────────────────┼────────────────────┤│检察志│自治区检察院│├────────────────────┼────────────────────┤│审判志│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行政志│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志│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志│自治区扶贫办│├────────────────────┼────────────────────┤│外事志│自治区外办│├────────────────────┼────────────────────┤│军事志│广西军区│├────────────────────┼────────────────────┤│武警志│武警广西总队│││武警水电第一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技术学校│├────────────────────┼────────────────────┤│教育志│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志│自治区文化厅│├────────────────────┼────────────────────┤│文学艺术志│自治区文联│├────────────────────┼────────────────────┤││广西社科院││社会科学志││││广西社科联│├────────────────────┼────────────────────┤│报业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志│自治区广电局│├────────────────────┼────────────────────┤│出版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出版总社│││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体育志│自治区体育局│├────────────────────┼────────────────────┤│医疗卫生志│自治区卫生厅│├────────────────────┼────────────────────┤│文物志│自治区文化厅│├────────────────────┼────────────────────┤│侨务志│自治区侨办│├────────────────────┼────────────────────┤│人物志│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图志│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照片志│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附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附件2市、县(市、区)志127部┌─────────┬──────────────┐│志书名称│承修单位│├─────────┼──────────────┤│南宁市志│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新城区志│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志│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城北区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志│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永新区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郊区志│南宁市人民政府│├─────────┼──────────────┤│邕宁县志│南宁市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武鸣县志│武鸣县人民政府│├─────────┼──────────────┤│横县志│横县人民政府│├─────────┼──────────────┤│宾阳县志│宾阳县人民政府│├─────────┼──────────────┤│上林县志│上林县人民政府│├─────────┼──────────────┤│隆安县志│隆安县人民政府│├─────────┼──────────────┤│马山县志│马山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志│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志│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柳州市鱼峰区志│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南区志│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北区志│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郊区志│柳州市人民政府│├─────────┼──────────────┤│柳江县志│柳江县人民政府│├─────────┼──────────────┤│鹿寨县志│鹿寨县人民政府│├─────────┼──────────────┤│融安县志│融安县人民政府│├─────────┼──────────────┤│三江侗族自治县志│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志│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柳城县志│柳城县人民政府│├─────────┼──────────────┤│桂林市志│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秀峰区志│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桂林市象山区志│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叠彩区志│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七星区志│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桂林市雁山区志│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阳朔县志│阳朔县人民政府│├─────────┼──────────────┤│临桂县志│临桂县人民政府│├─────────┼──────────────┤│灵川县志│灵川县人民政府│├─────────┼──────────────┤│全州县志│全州县人民政府│├─────────┼──────────────┤│兴安县志│兴安县人民政府│├─────────┼──────────────┤│永福县志│永福县人民政府│├─────────┼──────────────┤│灌阳县志│灌阳县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志│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县志│资源县人民政府│├─────────┼──────────────┤│平乐县志│平乐县人民政府│├─────────┼──────────────┤│荔浦县志│荔浦县人民政府│├─────────┼──────────────┤│恭城瑶族自治县志│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梧州市志│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志│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梧州市蝶山区志│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梧州市长洲区志│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苍梧县志│苍梧县人民政府│├─────────┼──────────────┤│藤县志│藤县人民政府│├─────────┼──────────────┤│蒙山县志│蒙山县人民政府│├─────────┼──────────────┤│岑溪市志│岑溪市人民政府│├─────────┼──────────────┤│贵港市志│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港北区志│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贵港市港南区志│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贵港市覃塘区志│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平南县志│平南县人民政府│├─────────┼──────────────┤│桂平市志│桂平市人民政府│├─────────┼──────────────┤│玉林市志│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玉州区志│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容县志│容县人民政府│├─────────┼──────────────┤│博白县志│博白县人民政府│├─────────┼──────────────┤│陆川县志│陆川县人民政府│├─────────┼──────────────┤│兴业县志│兴业县人民政府│├─────────┼──────────────┤│北流市志│北流市人民政府│├─────────┼──────────────┤│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志│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南宁地区志│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志│凭祥市人民政府│├─────────┼──────────────┤│扶绥县志│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县志│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大新县志│大新县人民政府│├─────────┼──────────────┤│天等县志│天等县人民政府│├─────────┼──────────────┤│宁明县志│宁明县人民政府│├─────────┼──────────────┤│龙州县志│龙州县人民政府│├─────────┼──────────────┤│来宾市志│来宾市人民政府│├─────────┼──────────────┤│合山市志│合山市人民政府│├─────────┼──────────────┤│象州县志│象州县人民政府│├─────────┼──────────────┤│武宣县志│武宣县人民政府│├─────────┼──────────────┤│来宾市兴宾区志│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金秀瑶族自治县志│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忻城县志│忻城县人民政府│├─────────┼──────────────┤│贺州市志│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八步区志│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富川瑶族自治县志│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钟山县志│钟山县人民政府│├─────────┼──────────────┤│昭平县志│昭平县人民政府│├─────────┼──────────────┤│北海市志│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海城区志│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北海市银海区志│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北海市铁山港区志│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合浦县志│合浦县人民政府│├─────────┼──────────────┤│防城港市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港口区志│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防城区志│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上思县志│上思县人民政府│├─────────┼──────────────┤│东兴市志│东兴市人民政府│├─────────┼──────────────┤│钦州市志│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志│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北区志│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灵山县志│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志│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志│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百色市志│百色市人民政府│├─────────┼──────────────┤│百色市右江区志│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县志│田阳县人民政府│├─────────┼──────────────┤│田东县志│田东县人民政府│├─────────┼──────────────┤│平果县志│平果县人民政府│├─────────┼──────────────┤│德保县志│德保县人民政府│├─────────┼──────────────┤│靖西县志│靖西县人民政府│├─────────┼──────────────┤│那坡县志│那坡县人民政府│├─────────┼──────────────┤│凌云县志│凌云县人民政府│├─────────┼──────────────┤│乐业县志│乐业县人民政府│├─────────┼──────────────┤│田林县志│田林县人民政府│├─────────┼──────────────┤│隆林各族自治县志│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西林县志│西林县人民政府│├─────────┼──────────────┤│河池市志(地级)│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志(县级)│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宜州市志│宜州市人民政府│├─────────┼──────────────┤│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志│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志│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丹县志│南丹县人民政府│├─────────┼──────────────┤│天峨县志│天峨县人民政府│├─────────┼──────────────┤│凤山县志│凤山县人民政府│├─────────┼──────────────┤│东兰县志│东兰县人民政府│├─────────┼──────────────┤│巴马瑶族自治县志│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都安瑶族自治县志│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化瑶族自治县志│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八月三十日南宁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要求,为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优势产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农民增收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在我市举行为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小康为目标,以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以农产品加工、销售和服务企业为龙头,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以农业科技为依托,以农业合作和招商引资为突破口,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农业优势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原则依托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重点培育壮大在一定区域内已形成生产传统,具备较大规模,能够集中连片生产,商品总量在国内外生产占有重要份额,具有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经过产业化开发,能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的产业。(二)产业化发展原则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打造农业优势产业区域布局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格局,形成生产、服务、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模式。(三)对外开放原则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在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四)可持续发展原则把保护资源和环境作为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一条基本方针,贯穿到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与农田基本建设、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五)品牌发展原则以增加科技投入、扩张规模、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营销推广,做强做大优势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提高农业优势产业市场竞争力。(六)科技创新原则提高企业和农民的科技素质,用先进实用技术武装农业优势产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整个产业链条的科技含量和最终产品档次。把发展农业优势产业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现代化建设、农科教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农业优势产业跨越式发展。(七)以人为本原则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靠好、调动好、发挥好和保护好农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农业优势产业与“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三、发展目标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是:“十一五”规划期内达到优势产业及其骨干产品突出,建成一批较大规模的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农产品基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群;创立一批名牌农产品;建立完善农业优势产业科技和市场创新体系;扶持兴办一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基本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新格局。(一)农业优势产业经营水平大幅度提高优质稻谷、大宗蔬菜、糖料蔗、荔枝、龙眼、香蕉、柑橙、西瓜、木薯、茉莉花、八角、板栗、金银花、生猪、肉鸡、肉鸭、黑山羊等传统农业优势产业基本形成一体化经营格局,产品优质品率、商品率和加工转化率大幅度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甜玉米、马铃薯、木瓜、菠萝、桑蚕、蘑菇、花卉苗木、速生丰产林、肉牛、奶牛、罗非鱼等特色优势产业规模大幅度扩大,成为新兴产业,初步形成一体化经营格局。(二)农业优势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到2010年形成年销售收入10亿元、税利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2-3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税利1000万元以上的20家。(三)优势产业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10年,建立5家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国内区域性农产品专业市场。(四)农业优势产业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到2010年,发展注册会员500个以上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家。培育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个以上;建立甘蔗、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全市性的行业协会10个以上。(五)农业优势产业品牌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到2010年,农业优势产业经营组织创国家和自治区级著名品牌产品进一步增加,并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四、产业产品规划期内着重培育优质粮食、蔬菜、水果、蔗糖、木薯、桑蚕、食用菌、中药材、香料、花卉苗木、速生丰产林、畜牧、水产等13大农业优势产业。对已经具备相当规模的传统农业优势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按照既定的规划、目标和措施,重点提升产业化程度,向纵深延伸产业链,提高整体效益;对已经具备较大规模,具有明显自然资源和市场优势,生产规模扩大和产业链延伸开发潜力较大的产业,重点培育农业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加科技投入,建设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打造特色品牌和名牌,建设优势农产品市场体系,推广标准化营销。(一)粮食类产业及产品开发1、传统优势产业。做强优质稻产业,重点调整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推行稻谷收获、干燥、储存技术应用,提高大米整精米率;研发应用大米精深加工、米糠油深加工、米糠健康食品生产技术,提高粮食加工的综合利用能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和营销技术,打造品牌和名牌,应用包装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2、新兴优势产业。(1)甜玉米产业。引进推广高产优质新品种,加强育苗、大田栽培、生产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主攻甜玉米食品罐头加工和速冻保鲜加工项目,引进玉米糖和玉米饮料产品加工企业;应用甜玉米秆、玉米苞心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技术,开发肉牛和奶牛粗饲料加工项目,进一步提高甜玉米的附加值。(2)马铃薯产业。引进推广高产高粉优质新品种,加强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推行规模种植,提高规模效益;主攻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加强马铃薯产业化开发服务,完善和规范淀粉加工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马铃薯订单生产;开发马铃薯食品加工项目,引进加工企业,带领马铃薯产业发展。(二)蔬菜类产业及产品开发调整优化蔬菜种植结构,重点发展耐储运的菜用瓜豆和加工原料蔬菜;推进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生产,适当增加名特野生蔬菜品种比重;突出秋冬菜和反季节蔬菜两大特色,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广产地蔬菜预冷保鲜、分级、包装技术,增强蔬菜冷链运输和市场竞争能力;引进做大蔬菜罐头食品加工、贸易和连锁经营企业,增强蔬菜加工出口生产能力,增加蔬菜市场份额;加快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建设,促进蔬菜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销售。(三)果品类产业及产品开发1、传统优势产业。做强荔枝、龙眼、香蕉、柑桔、西瓜、芒果、板栗等7大产业。重点做好品种改良和中低产果园改造,力争到2010年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广水果采后清洗、分级、预冷、杀菌、打蜡、包装等商品化处理技术,增强鲜果市场竞争能力;引进开发果汁、果酱、果酒、果粉、果脯罐头等果品加工项目,提高水果出口加工生产能力。2、新兴优势产业。(1)菠萝产业。引进推广高产优质菠萝新品种,加强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推行规模种植,推广规模效益;主攻菠萝罐头食品和饮料项目,开发菠萝蜜、菠萝糖制做技术,引进加工企业,延长菠萝产业链。(2)木瓜产业。引进推广高产高酶木瓜新品种,加强技术服务,推行连片种植;主攻木瓜罐头食品加工项目,引进木瓜酶提炼深加工企业,发展订单木瓜生产。(四)蔗糖产业及产品开发建设高产高糖良种蔗生产基地,实施甘蔗综合栽培技术;加大对蔗区扶持力度,抓好蔗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糖料蔗生产效益;完善糖厂改组、改制、技术改造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蔗糖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抓好蔗渣、糖蜜的综合利用,发展精制糖、一次性小包装糖、淀粉糖、营养型甜味剂和饮料用淀粉糖,促进糖业向生物化工领域和相关产业延伸;发展蔗渣制浆及造纸、中密度纤维板、低聚糖、无水酒精和有机复合肥。(五)木薯产业及产品开发调整木薯品种结构,推广木薯优良品种,建立高产高效生产基地;整合产地木薯普通淀粉加工力量,改善生态条件,提高规模加工效益;改造重点龙头企业木薯淀粉加工技术,提高变性淀粉所占比重,开发精深产品,延长产业链。(六)桑蚕产业及产品开发引进高产优质桑树和桑蚕种,组织桑蚕茧专业合作社,加强桑苗培育、小蚕共育和高产技术服务,提高桑蚕茧产量和质量;引进技术和资本,改造改组茧丝加工企业,扩大白厂丝和双宫丝加工;对缫丝工业整顿、重组,以技术设备好,经营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的企业为龙头组建一体化的区域性蚕丝集团,扩大桑蚕加工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带动种桑养蚕和相关产业发展;引进国内知名丝绸加工企业合作办厂,延长桑蚕产业链,提高丝绸加工规模和品质。(七)食用菌产业及产品开发重点发展蘑菇产业。引进高产优质蘑菇新品种,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推广房式、简易大棚栽培方式,推广二次发酵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扶持蘑菇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改造技术,增强加工生产能力,带动扩大基地规模;加快原料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扶持重点加工企业通过国际质量认证,扩大出口能力。(八)中药材产业及产品开发1、金银花产业。组织金银花种植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金银花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种植基地,推动种植规模扩张;开发应用金银花干化加工包装和保健饮料加工技术,延长金银花产业链。2、淮山产业。引进高产高粉优质品种,建立gap示范种植基地,推动种植规模扩张;开发应用淮山干片、保健食品和保健饮料加工技术,扶持现有龙头企业改造技术、扩大规模,引进精深加工企业。3、穿心莲产业。组织穿心莲种植经济合作社,建立gap示范种植基地;扶持现有龙头企业扩大规模等开发建设。(九)香料产业及其产品开发1、八角产业。重点做好品种改良和地产八角树改造,引进开发八角香料加工和香油提炼加工技术,组织八角种植经济合作组织,开展产销自我服务。2、茉莉花产业。重点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实现无公害化,提高花香质量,树立品牌和名牌,进一步增加市场份额;引进开发茉莉花香精提炼加工技术项目,延长茉莉花产业链。(十)花卉苗木产业及产品开发继续发展我市传统优势花卉苗木生产的同时,抓好花卉苗木品种结构调整,积极引种培育名优特花卉品种,重点发展阴生观叶盘栽植物、园林绿化苗木、盆花、盆景,建立2-3个规模花卉生产基地和1个规模较大的专业花卉批发市场。(十一)林产产业及产品开发着重发展工业原料林生产,推进林产品产加销一体化,抓好林浆纸、木板等主导产品加工。重点建设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改造扩建林浆纸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现代大型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高质刨花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竹木胶合板、建筑胶合板、贴面板和变中小径材为重组木等;抓好短期纸浆原料林、竹林生产,建设造林、制浆、造纸和加工一体化产业体系;林化产品加工重点通过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松脂、松节油等产品的深加工增值能力。(十二)畜牧产业及产品开发1、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猪、鸡、鸭等大宗畜禽生产,重点调整结构,以优质种畜禽繁育企业为龙头,推广规模养殖;扶持供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确保规模养殖稳步发展,加快畜禽肉类加工企业建设和引进,发展熟制包装肉类食品;加快畜禽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增加优质畜禽市场份额。2、新兴优势产业。(1)肉牛产业。以牧草和精饲料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无公害小区养殖,扩大肉牛养殖规模;做大宾阳、横县2-3家皮革加工企业,完善和提升宾阳牛皮专业市场功能;在养殖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发展肉类、皮革、羽绒综合加工项目,提高肉牛产品加工能力。(2)奶牛产业。开发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技术,提供优质饲料,推广无公害小区养殖,扩大奶牛养殖规模;加快建设奶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生产规模,增强实力,树立奶制品企业及其产品品牌,争创名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十三)水产产业及产品开发重点抓好罗非鱼产业。组织罗非鱼养殖经济合作组织,实施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扶持农民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加快建设现有罗非鱼加工出口项目,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五、基地建设(一)粮食产业基地建设1、优质稻生产基地。在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隆安、马山6县及邕宁、西乡塘、良庆、青秀、江南、兴宁6城区70个重点粮食生产乡镇建立连片优质稻生产基地,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稻生产基地建设;2005至2010年全市优质稻播种面积占水稻播种总面积比重保持在80%以上;2、甜玉米生产基地。在横县的莲塘镇、校椅镇、灵竹镇、石塘镇、陶圩镇,江南区的江西镇,良庆区的良庆镇以及武鸣县、宾阳县、马山县、隆安县、邕宁区、青秀区的重点乡镇,建设甜玉米生产基地。2005年甜玉米播种面积20万亩;到2010年播种面积达到60万亩;3、马铃薯产业基地。在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青秀区、邕宁区的重点乡镇,建设优质马铃薯基地,2005年马铃薯播种面积30万亩,到2010年播种面积达到60万亩。(二)蔬菜产业基地建设全面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在围绕市区的以金陵、石埠、江西、吴圩、良庆、那马、蒲庙、三塘、五塘等乡镇(街道),建设无公害蔬菜常年基地;加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江南区、西乡塘区、青秀区商品秋冬菜生产基地建设;在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建立高档特需蔬菜、野生蔬菜生产基地。2005年,全市蔬菜种植面积213万亩,到2010年蔬菜种植面积发展到230万亩。(三)水果产业基地建设1、传统优势产业基地。调整优势产业生产基地布局,在武鸣县、邕宁区、良庆区等县区的重点乡镇建设32万亩标准化龙眼生产基地;在横县、邕宁区、良庆区等县区的重点乡镇建设20万亩标准化荔枝生产基地;在武鸣县、隆安县、西乡塘区和江南区建设28万亩优质香蕉连片生产基地;在武鸣县、隆安县、宾阳县、邕宁区和良庆区建设14万亩优质柑桔生产基地;在隆安县、兴宁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西瓜产业带示范区,培植一个在国内外知名的西瓜品牌;在隆安县、西乡塘区建立板栗低产改造示范基地,推广高产优质新品种。2、新兴优势产业基地。(1)菠萝产业基地。在良庆区、武鸣县、隆安县、西乡塘区的重点乡镇,建设优质菠萝原料生产基地。2005年,全市菠萝种植面积2.7万亩,到2010年种植面积达到7万亩。(2)木瓜产业基地。在横县、武鸣县、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的重点乡镇,建设木瓜生产基地。2005年木瓜种植面积1万亩,到2010年种植面积达到4万亩。(四)蔗糖产业基地建设在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建设高产高糖糖蔗生产基地。2005年至2010年全市糖料蔗面积稳定在200万亩,良种覆盖率95%以上,平均单产5.2吨以上,产量1100万吨以上。(五)木薯产业基地建设在武鸣县建设5个共25万亩的高产木薯示范区;在宾阳县、横县、隆安县、西乡塘区、良庆区和江南区建设6个共15万亩的高产木薯示范区。2005年,全市木薯种植面积66万亩,到2010年种植面积达到80万亩。(六)桑蚕产业基地建设将横县的云表、马岭、校椅,宾阳县的大桥、甘棠、露圩、古辣,上林县的大丰、巷贤,邕宁区的那楼、蒲庙、新江,良庆区的南晓,青秀区的刘圩等16个乡镇建成万担优质茧生产基地。在横县、宾阳县、邕宁区建立缫丝生产基地。2005年全市种桑29万亩,年产鲜茧3.17万吨,到2010年种桑40万亩,年产鲜茧4.8万吨,年产生丝3100吨。(七)食用菌产业基地建设在横县、青秀区、邕宁区等县区的重点乡镇和宾阳县的芦圩、王灵、露圩、甘棠等乡镇,发展蘑菇、花菇生产,推广蘑菇、花菇培养新技术。2005年全市种植蘑菇600万平方米,产量4万吨,到2010年力争达到1000万平方米,产量达7万吨。(八)中药材产业基地建设在马山县建设金银花种植基地5万亩,在邕宁区、良庆区建设淮山种植基地4万亩,在宾阳县建设2万亩桑蚕种植基地,在横县建设1万亩穿心莲种植基地,扩大武鸣等县区穿心莲种植基地面积。2005年全市中药材种植面积6万亩,到2010年种植面积达12万亩,力争打造2-3个规模以上的中药材生产基地。(九)香料产业基地建设八角和茉莉花是我市主要香料作物,在上林、马山、隆安和武鸣重点重点发展八角基地,2005年至2010年全市八角种植面积保持在22万亩左右;在横县和宾阳重点发展茉莉花基地,推广无公害茉莉花栽培技术,2005年全市茉莉花种植面积13万亩,到2010年植面积达到18万亩。(十)花卉苗木产业基地建设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和隆安县、武鸣县、上林县发展阴生观叶盘栽植物、园林绿化苗木、盆花、盆景,在横县建立发财树种植基地,建立2-3个规模花卉苗木生产基地和1个较大规模的花卉苗木专业批发市场。(十一)畜牧产业基地建设1、传统优势产业基地。(1)生猪商品生产基地。在武鸣县西北部和双桥镇,上林县东南部,横县西北部,宾阳县东北部,青秀区南阳镇、邕宁区新江镇、江南区苏圩镇等建设生猪生产基地。2005年全市生猪出栏395万头,到2010年出栏量达到480万头。(2)家禽产业基地。肉鸭主要以南宁市区周边乡镇养殖为主,进而辐射到邕宁区、良庆区、宾阳县部分乡镇;肉鹅重点布局武鸣县、马山县、邕宁区、良庆区;肉鸡重点布局在南北高速公路沿线,分别在邕宁区蒲庙、南晓、刘圩、那楼,横县陶圩,隆安县丁当、那桐,马山县乔利、百龙滩、白山、里当,兴宁区三塘、五塘和武鸣县城厢等乡镇。2005年全市家禽出栏1亿羽,到2010年出栏量达到2亿羽。(3)黑山羊养殖基地重点布局在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隆安县。2、新兴优势产业基地。(1)肉牛产业基地。基地重点布局在武鸣县西北部,邕宁区蒲庙,江南区吴圩,良庆区大塘、那马,隆安县南圩,上林县大丰、白圩、巷贤、明亮、西燕和塘红,马山县周鹿、林圩,宾阳县芦圩、黎塘,以及横县百合、校椅和马岭等乡镇。2005年全市肉牛出栏15万头,到2010年出栏量达到26万头。(2)牛奶产业基地。重点发展以荷斯坦奶牛为主要品种的黑白奶牛养殖业,在南宁市外环建立环城养殖圈,沿桂南、南北高速、水任高速沿线,建立隆安县、宾阳县、横县、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兴宁区、武鸣县、华侨投资区等养殖基地。2005年全市奶牛存栏0.9万头,牛奶产量2.8万吨,到2010年奶牛存栏量达到2万头,牛奶产量3.8万吨。(十二)水产产业基地建设在武鸣县、横县、马山县、邕宁区、良庆区、兴宁区、西乡塘区等县区的重点乡镇,建设标准化罗非鱼加工出口养殖基地,2005年全市罗非鱼产量1.5万吨,到2010年达到5万吨。(十三)速生丰产林产业基地建设在邕宁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良庆区、西乡塘区、兴宁区等地重点发展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竹林。2005年全市种植速生丰产林面积116万亩,到2010年种植速生丰产林面积达到246万亩。六、龙头企业要把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全市打造出一批产业主导性明显、实力雄厚、市场开拓能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的发展。到2010年,每个行业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一)粮食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壮大广西农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武鸣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等优质米加工企业;在武鸣、上林、良庆等县区建立一批优质米精深加工企业;加快建设南宁金牌帆船食品有限公司、横县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和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等甜玉米罐头食品加工企业;支持和帮助广西黑五类集团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扩大经营规模,形成年产值10-15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二)糖料蔗产业龙头企业支持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凯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制糖企业引进推广优新品种、开展蔗区综合开发和系列加工技术改造升级,通过扩大订单规模、设立风险基金等密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带动基地和农民的能力。(三)优质水果产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广西果母果汁加工项目,邕宁万利来、马山金泰尔等果蔬深加工项目,建设五里亭大型果蔬保鲜加工配送加工中心;支持大热门工贸公司、隆安金穗公司建设香蕉采后处理生产线,在武鸣县、隆安县、西乡塘区的龙眼、香蕉生产地,新建或更新改造3个技术先进、年加工能力达5000-10000吨的骨干企业,使加工量达到鲜果总产量的25%以上。到2010年,建成年产值超1亿元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3-5个,果蔬产品的加工率达到25%以上。(四)蔬菜产业龙头企业扶持金泰尔工贸公司等果蔬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加工厂房,引进新的生产线,扩张企业规模;在较大的蔬菜生产基地,引进蔬菜深加工和预冷保鲜、分级包装、连锁经营企业;扶持南宁市农产品产销协会建设预冷保鲜、分级包装和冷链运输生产线,增强蔬菜产销能力,特别是四季豆、凉瓜、荷兰豆、茄瓜等菜用瓜豆的冷链运输能力。(五)木薯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鸣县新建马铃薯加工项目,开发精深产品,整合原料资源,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适当发展武鸣、上林、马山、西乡塘等县区的木薯普通淀粉加工业。到2010年形成年产20万吨变性淀粉的生产规模,木薯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六)桑蚕产业龙头企业利用现有纺织力量和基础,引进技术和资本改组改造,把蚕茧加工业做强做大。重点建设横县桂华茧丝绸有限公司一体化技改项目、邕宁那楼缫丝厂生丝及丝绸加工项目、宾阳县茧丝工贸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引进发展丝绸纺织工业。培育年产值超亿元的龙头企业2-3家,初步形成“种桑-养蚕-线丝-丝织品加工”产业链,做强做大蚕丝产业。(七)食用菌产业龙头企业扶持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和金泰尔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和出口能力;支持宾阳县清南花菇有限公司扩大花菇生产规模。(八)中药材产业龙头企业引进金银花草药加工和保健饮料加工企业;扶持邕宁区那楼飞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上马淮山烘烤切片、保健食品和保健饮料加工;扶持武鸣县等县区的穿心莲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九)香料产业龙头企业引进八角加工企业,协调发展高峰林场八角生产基地和加工项目,带动重点县发展八角种植,扶持花茶加工龙头企业,带动茉莉花种植面积。支持广西石乳茶业有限公司和横县各花菜加工企业扩建和技改项目,通过资产重组,打造2-3家大型茶业龙头企业,改变我市花茶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相互争抢原料的局面。(十)花卉苗木产业龙头企业引进花卉苗木生产、销售企业,建立2-3个规模花卉生产基地和1个规模较大的专业花卉批发市场。(十一)畜牧产业龙头企业肉猪生产、加工重点在横县、武鸣各布局能力为100万头的综合加工生产基地,重点发展横县永新、南宁正大等企业形成100万头的肉猪综合生产加工能力;家禽加工重点做好南宁富丰集团肉鸭加工园区、广西凤翔公司肉鸡加工园区的建设;山羊加工重点建设马山肉羊综合加工项目;皮革加工重点扶持宾阳县、横县2-3家企业;牛奶加工重点发展南宁皇氏乳业、南宁完达山奶业等。到2010年,培育发展产值超5亿元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6家。(十二)罗非鱼产业龙头企业加快罗非鱼加工出口项目进度,尽快建成投产,把南宁百洋食品有限公司培育成产值超亿元的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使水产品加工率提高到25%。(十三)速生丰产林产业龙头企业着重发展工业原料林生产,推进林产品产加销一体化,抓好林浆纸、木板等主导产品加工。林浆纸重点建设凤凰纸业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改造扩建华劲集团竹纸业,整合现有的浆纸加工企业,逐步建立现代大型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林板材以广西高峰、南宁三元厂现有的生产能力为基础,在邕宁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良庆区、西乡塘区、兴宁区等县区重点发展工业原料林,培育1-2家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上的高(中)密度纤维板加工企业。七、市场体系市场是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为适应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区域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争取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市尽快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农产品商品市场网络。同时,建立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有序。重点抓好市场基础设施、市场信息体系、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秩序规范。(一)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市、县(区)所在地农产品贸易、综合批发市场、冷库、仓储设施建设;在畜牧、蔬菜、水果、粮油、水产、桑蚕、林产、中药材、花卉等产业主产区培育和建设适量的辐射区内外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包括南宁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南宁市畜禽水产批发市场、南宁花卉市场、宾阳县新宾、黎塘牲畜交易市场、宾阳县粮食加工批发市场、宾阳县黎塘蔬菜批发市场、横县茉莉花市场、吴圩果蔬批发市场、武鸣县水果批发市场和由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农业产业化服务基地项目等。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花卉苗木拍卖市场、租赁市场,网上营销,建立南宁市农产品网上虚拟市场。到2010年初步形成包括有形无形市场在内的南宁市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区内外多种所有制流通主体进入南宁市农产品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条件。(二)完善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构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市场的有机联系平台,帮助生产经营者成功进入市场。建设好南宁市农业信息网,创办农产品综合网上交易市场、农产品综合性网上超市、农产品电子交易所、专门农产品网上商店等方式促进农产品流通;抓好南宁市农产品市场预测预报体系建设,联网各县(区)、乡(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大户及南宁市直属计划、内贸、外贸、供销、工商、气象、统计、电视、广播、报社等部门,以满足广大生产经营者了解市场供求、气候、自然突变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效服务。(三)培育市场主体重点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产品产销协会。农产品产销协会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落实法人代表;要加强对农林农产品营销人员培育,争取在2010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四)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农产品税费征管政策,加强对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wto规则对已颁布的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政策法规进行整理修正,制订统一标准,促进南宁市农产品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与国内外市场对接,确保农产品的有效流通。八、中介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主的中介组织,在功能上要向综合服务转变;在横向组织结构上要通过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联合向实体化方面发展;在纵向组织结构上要通过重构基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镇)、县(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纵向垂直业务协调系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建跨行政区域的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发展为全市性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管理上引入股份合作制,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源能力。到2010年,龙头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基本都加入一个或数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市13大重点产业基本建立起组织功能健全的行业协会。(一)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改造传统农户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农民自愿依法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完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合法身份。对基层组织全面更新,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管理和引导,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方面的作用。全市每个乡(镇)要引导发展一个支柱产业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个县(区)要引导建立一个主导产业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引导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成立各种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重点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成立甘蔗、水果、蔬菜、养猪、养鸡、水产等行业协会。到2010年,全市建立真正发挥行业协调和自律作用的农产品行业协会10个以上。九、主要措施(一)细分发展规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市级对每一个优势产业,逐一做好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区域布局,制定方案和工作措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各县(区)、乡(镇)也逐一做好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对不具备市级层面规划中产业优势的地方,根据其自身优势特点,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各级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集中力量重点发展一个或几个带动面广、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二)加强基地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分年度重点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示范基地,推动面上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依靠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扶持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优质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基地。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做好种苗繁育、技术推广、产销信息经营管理等服务。按照土地流转政策和规章,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推广优势产业规模经营水平。扶持一批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优势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带动面上基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抓好龙头企业按照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有针对性地扶持原有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扩张、技术改造、创建品牌和名牌、延长产业链等,尽快做强做大一批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型农业龙头企业;利用现有国际国内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平台,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区外、国外资金兴办优势产品加工企业,培植高科技、高利税、高就业率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引进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我市建基地办厂;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农业优势产业招商项目库,积极宣传推介;对新兴办以农业优势产业为依托的加工、流通和服务型企业,按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建立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保护办法,实行“挂牌保护”,杜绝一切对企业乱收费行为。(四)推进农民合作建立和落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围绕主导产业,引导规范和扶持壮大水果、蔬菜、优质稻、畜禽、水产、桑蚕、食用菌、原料蔗、花卉苗木、种子种苗等行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对获得国家、自治区项目扶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配套扶持。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扶持政策,工商、民政部门要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市级重点培育成规模、上档次、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县(区)培育区域性骨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发展村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专业齐全、功能多样化、均衡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农村产销大户、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购销中介组织、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基层供销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服务领域涉及专营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五)加强科技服务加强农业科技培训,鼓励、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活科技扶持;完善政策,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和开发示范,做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科研、示范推广和开发一体化服务机构,整合科研机构和农业大专院校的科研技术力量,实现科研和引进推广的有效对接;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合作试验园区,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利用现有农业信息平台,建立农业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提供市场、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信息;培育壮大农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技术和营销服务。(六)搞活产品流通加快筹建进度,尽快启动南宁市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制定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方案,加紧完善提升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功能;建立完善网上交易平台,推广连锁经营、直销、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与优势产业有关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及其产品认证推广,优势特色产品原产地认证推广,以品牌建设促进优势产品流通;整合南宁市有关部门力量,尽快建立优势产业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优势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十、工作保障(一)加强领导成立南宁市发展农业优势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产业主管部门内部成立行业发展优势产业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发展相关优势产业的具体工作,各县(区)、乡(镇)成立相应的机构;南宁市发展农业优势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发展优势产业办公室定期通报、交流优势产业发展情况,研究优势产业发展过程出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协调解决方案,汇总全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协调建立南宁市农业优势产业分析预警系统。(二)明确责任根据职能分工,发展优质粮食、食用菌、桑蚕、中药材、草食动物、奶牛、优质罗非鱼等产业由南宁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林业局、扶贫办和科技局等单位配合;发展香料、速生丰产林、花卉等产业由南宁市林业局负责;发展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南宁市农业局负责,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优势农产品加工由南宁市经委和农业局共同负责。(三)整合扶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把各级各产业主管部门预算资金整合起来,优先支持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有关项目。采取直接扶持和贷款贴息的办法,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产品加工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优势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倾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向农业优势产业倾斜;技改资金、国债资金向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争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外贸发展基金扶持优势产品加工及其出口融资。(四)激励推进从2006年起至2011年,设立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对发展新兴优势产业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按照发展农业优势产业规划和进度要求,由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南宁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联合对各县(区)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情况进行考评,奖励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模、发展质量、加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县(区)、乡(镇)。具体考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现重点镇规划发展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通知》(桂发[2005]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一、加快规划编制,切实提高重点镇的规划管理水平(一)抓紧做好重点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坚持重点镇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重点镇的总体规划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重点镇规模不相称的,原则上都应进行调整或修编。修编的城镇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因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重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重点镇总体规划应包括近期建设规划。(二)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片区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需要改造的旧城区,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三)加强重点镇规划管理。城镇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重点镇规划区内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要提高重点镇的综合开发水平,在重点镇规划区内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式,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栋栋紧靠的“竹筒房”式建筑。(四)加强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各重点镇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各重点镇书记、镇长和分管领导。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六)加强对重点镇规划审批的监督、检查。全国重点镇及自治区小康示范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原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自治区重点镇总体规划前,要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二、引导非农产业向重点镇集聚,形成集约发展优势(七)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区,存量工业项目也要逐步向工业区转移。严格控制在工业区以外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新的工业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工业区的协调工作,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属地纳税和统计产值等办法,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八)在重点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九)工业区内的用地可以是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对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用地单位可按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要加大对工业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使其具备基本建设条件。(十)加快发展重点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劳务收入项目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重点镇创办企业的,按桂发[200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三、拓展资金渠道,加快重点镇建设步伐(十一)加大财政对重点镇的支持力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3%至7%的资金,用于扶持重点镇的规划经费补助及基础设施建设。(十二)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专项资金集中投入重点镇。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向重点镇特别是小康示范镇倾斜。建设高速公路时,应优先考虑对沿线的重点镇设置出入口。对地处山区的重点镇,要提高其公路建设等级,三年内,其连接县城的公路应达到四级油路以上标准,连接其他乡镇的公路应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切实解决山区重点镇的交通“瓶颈”问题。重点镇的移动通信、宽带网络、供电线路及设备、供水线路、消防供水等设施建设应与县城同类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上年度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三)对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在税费收取和使用上给予以下扶持:1.凡在重点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重点镇,用于重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重点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及依法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收益金,全部留给重点镇,用于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3.重点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和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外,其余返还重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4.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0%留给重点镇,专项用于配套设施建设。5.全区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全部安排给重点镇,并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的重点镇,用于支持重点镇耕地开发和涉农项目建设。6.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复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全部由财政返还重点镇使用。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不再交纳耕地开垦费,只交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7.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优先安排重点镇的污染治理项目。8.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9.县城或县级市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重点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上述扶持措施应每半年落实一次,每年第四季度的资金应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重点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十四)积极探索重点镇资产市场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国有土地是城镇最大的国有资产。经营土地收益是筹措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用地要统一征收,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出让基础设施完善的“熟地”,积累重点镇建设资金。县以上人民政府可将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收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对有条件的重点镇,可探索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重点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增强其滚动开发的能力,参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十五)继续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重点镇为中心、涵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小城镇环境卫生的保洁度,改善小城镇的镇容镇貌。条件成熟的,可推行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公开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四、对重点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十六)重点镇建设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十七)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对在重点镇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可分批次供地;对落户在重点镇的大、中型建设或工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延扩展用地的,按规定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当地可按照重点镇土地利用规划,征收一定数量的启动用地用于城镇建设,5年内以“退宅还耕”、“退厂还耕”和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补。(十八)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指标用于重点镇发展建设用地。用地专项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建设厅后单列专项下达,各县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十九)重点镇要通过挖潜、改造旧城、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不占当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重点镇所属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原则上要退宅还耕,新增耕地可置换成重点镇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镇进行旧城改造所腾出的土地,可安排作为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作为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重点镇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变;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二十)重点镇人民政府有权按总体规划对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允许农民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公寓式或联体式农民新村,在确保将原宅基地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其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区选址建设。(二十一)对重点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二十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重点镇集聚(二十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凡在重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且不得对其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在农村有宅基地的,可保留其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依法进行转让。(二十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业、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按国家规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已在重点镇落户的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其要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二十五)做好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工作。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由其参保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转为城镇居民后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建立适应重点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二十六)根据各重点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重点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小康示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经济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体、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镇,要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县与重点镇的财政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于镇级财政。对经济不发达、经济结构以第一产业为主体、财政收入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的重点镇,县级财政要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可以实行“镇财县管”的财政体制,以保证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正常发放。(二十七)在规定机构编制限额内,小康示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加大治理镇容镇貌的力度。有条件的部门可在重点镇设立派出机构,重点镇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设立派出机构以有利于加强执法,有利于促进重点镇发展和做好服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重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原则。七、建立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激励机制(二十八)设立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奖项。每年从自治区设立的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表彰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约占重点镇总数的2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十九)对重点镇、小康示范镇实行动态管理。在保持重点镇、小康示范镇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力等原因导致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没有明显进展,相关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有关要求的,取消其资格,等额增补符合条件的镇为重点镇、小康示范镇。八、突出重点,加大对小康示范镇的支持力度(三十)对小康示范镇实行倾斜政策。小康示范镇是重点镇中的重点。为使小康示范镇在全区城镇化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对22个小康示范镇实行特殊倾斜政策。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2至3个和1至2个重点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三十一)自治区建立推进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小康示范镇定点联系制度。每个成员单位定点联系1至2个小康示范镇,指导小康示范镇的建设工作,并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推进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推进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地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十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赋予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在城建、城管、工商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1.依据经批准的小康示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建设机构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在小康示范镇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建设机构收取。3.在小康示范镇镇域范围内的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城管机构行使。4.在小康示范镇兴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委托驻镇工商机构代办登记或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三十三)自治区每年安排小康示范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小康示范镇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等。各市、县要按1∶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小康示范镇规划编制和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三十四)“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集中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加大对小康示范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从根本上改变小康示范镇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三十五)要加强对小康示范镇工作的领导。小康示范镇所在的县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小康示范镇的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相关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小康示范镇建设,协助解决小康示范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小康示范镇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全面发展。(三十六)本规定所称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和自治区重点镇。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共2013人(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县),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应安置的转业士官746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26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63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2005年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市安置部门上报上级安置部门批准,未经安置部门批准,各接受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经批准后允许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的;3、农村入伍的士官服役不满十年的;4、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5、退役士兵入伍、退役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6、退伍义务兵占用农村征集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7、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8、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10天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出现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2005年1月底接收完毕。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5年5月底以前报到完毕。各单位接收安置时间: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15日前下达接收安置指标;10月10日前开出安置介绍信;2005年10月20日前要求全部上岗工作。二、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63号)通知精神,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总量和系统(单位)职工人数3%的比例,结合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安置承受能力等情况,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不足1人的系统、单位按1人计),实行均衡负担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二)坚决将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安置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2005年10月10日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一定把历年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人员在今年内一揽子解决。(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有所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本级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一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保管(暂定三年);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退役士兵入伍前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经本人要求,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撤消、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五)我市在校大学生的安置。根据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六)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在2005年9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一个安置指标3-5万元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2005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安置部门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七)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种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转为停产而下岗失业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九)认真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返回农村退伍军人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退伍军人掌握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增加农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发展。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优秀专业人才输出,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还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扶持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村镇中的骨干作用。(十)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安置经费中列支。表彰奖励工作拟于2005年11月进行。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政府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各市、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安置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系统、行业、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下齐心合力,认真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严,违反国家、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科、市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市安置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清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务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10月底前结束。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7月7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4〕65号)同时废止。附件:南宁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方案二○○五年九月一日附件:南宁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方案┌───────────────────────┬─────────┐│一、区属单位│任务数(135人)│├───────────────────────┼─────────┤│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3│├───────────────────────┼─────────┤│2、自治区政府办公厅│3│├───────────────────────┼─────────┤│3、自治区人大办公厅│3│├───────────────────────┼─────────┤│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2│├───────────────────────┼─────────┤│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1│├───────────────────────┼─────────┤│7、自治区纪委监察厅│2│├───────────────────────┼─────────┤│8、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1│├───────────────────────┼─────────┤│9、自治区党委统战部│1│├───────────────────────┼─────────┤│10、中国国民党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1│├───────────────────────┼─────────┤│11、共青团广西区委│1│├───────────────────────┼─────────┤│12、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13、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14、自治区民政厅│3│├───────────────────────┼─────────┤│15、自治区人事厅│1│├───────────────────────┼─────────┤│16、自治区财政厅│1│├───────────────────────┼─────────┤│17、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18、自治区卫生厅│9│├───────────────────────┼─────────┤│19、自治区文化厅│4│├───────────────────────┼─────────┤│20、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21、自治区建设厅│3│├───────────────────────┼─────────┤│22、自治区审计厅│1│├───────────────────────┼─────────┤│2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24、自治区农业厅│2│├───────────────────────┼─────────┤│25、广西日报社│2│├───────────────────────┼─────────┤│26、自治区总工会│1│├───────────────────────┼─────────┤│27、自治区妇联│1│├───────────────────────┼─────────┤│28、自治区文学艺术联合会│1│├───────────────────────┼─────────┤│29、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1│├───────────────────────┼─────────┤│30、广西科学院│1│├───────────────────────┼─────────┤│31、广西社会科学院│1│├───────────────────────┼─────────┤│32、广西区科学技术协会│1│├───────────────────────┼─────────┤│33、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34、自治区经济委员会│4│├───────────────────────┼─────────┤│35、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36、自治区人防办公室│1│├───────────────────────┼─────────┤│37、自治区外事办公室│2│├───────────────────────┼─────────┤│38、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1│├───────────────────────┼─────────┤│39、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3│├───────────────────────┼─────────┤│40、自治区新闻出版局│2│├───────────────────────┼─────────┤│41、广西出版总社│2│├───────────────────────┼─────────┤│42、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3│├───────────────────────┼─────────┤│43、自治区侨务办公室│1│├───────────────────────┼─────────┤│44、自治区环境保护局│1│├───────────────────────┼─────────┤│45、自治区档案局│1│├───────────────────────┼─────────┤│46、自治区旅游局│1│├───────────────────────┼─────────┤│47、自治区测绘局│3│├───────────────────────┼─────────┤│48、自治区粮食局│2│├───────────────────────┼─────────┤│49、自治区体育局│2│├───────────────────────┼─────────┤│50、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1│├───────────────────────┼─────────┤│51、自治区农垦局│2│├───────────────────────┼─────────┤│52、自治区林业局│3│├───────────────────────┼─────────┤│53、自治区水产畜牧局│3│├───────────────────────┼─────────┤│54、自治区物资集团总公司│2│├───────────────────────┼─────────┤│56、广西大锰公司│1│├───────────────────────┼─────────┤│57、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1│├───────────────────────┼─────────┤│58、自治区农科院│2│├───────────────────────┼─────────┤│59、自治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5│├───────────────────────┼─────────┤│60、广西和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1、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2、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3、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64、广西丰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2│├───────────────────────┼─────────┤│65、广西康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66、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2│├───────────────────────┼─────────┤│67、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68、广西弘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69、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3│├───────────────────────┼─────────┤│70、广西富丰集团有限公司│3│├───────────────────────┼─────────┤│71、广西云燕特种水泥建材有限公司│3│├───────────────────────┼─────────┤│二、市属单位│任务数(370人)│├───────────────────────┼─────────┤│1、市委宣传部│1│├───────────────────────┼─────────┤│2、市委统战部(机关工勤)│1│├───────────────────────┼─────────┤│3、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2│├───────────────────────┼─────────┤│4、市委宣传部(市委讲师团)│1│├───────────────────────┼─────────┤│5、市招商促进局│2│├───────────────────────┼─────────┤│6、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6││五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市│││中心血站各1人)││├───────────────────────┼─────────┤│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人│2││、市政府车队修理厂1人)││├───────────────────────┼─────────┤│8、市民政局(市军供应服务大厦2人、市殡葬管理处│4││1人、市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1人)││├───────────────────────┼─────────┤│9、市教育局(市第九中学2人、市职业教育中心1人│3││)││├───────────────────────┼─────────┤│10、市水利局(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2人、企│4││业2人)││├───────────────────────┼─────────┤│11、市建委(市城镇内河管理处1人、企业5人)│6│├───────────────────────┼─────────┤│12、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物业管理处1人、企业2人│3││)││├───────────────────────┼─────────┤│13、市园林局(市金花茶公园、市人民公园、市绿化│4││工程管理处、市动物园各1人)││├───────────────────────┼─────────┤│14、市体育局(市体育场)│1│├───────────────────────┼─────────┤│15、市政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16、市商务局(市家畜屠宰管理处1人、企业3人)│4│├───────────────────────┼─────────┤│17、市林业局(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18、市商业银行│3│├───────────────────────┼─────────┤│19、南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1│├───────────────────────┼─────────┤│20、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豆》杂志社)│1│├───────────────────────┼─────────┤│21、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3││位1人、企业2人)││├───────────────────────┼─────────┤│22、青秀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3、兴宁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4、西乡塘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5、江南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6、邕宁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7、良庆区(所属事业单位1人、企业2人)│3│├───────────────────────┼─────────┤│28、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筑路机械厂│20││2人、企业18人)││├───────────────────────┼─────────┤│29、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5│├───────────────────────┼─────────┤│30、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8│├───────────────────────┼─────────┤│31、市二轻集体联社│8│├───────────────────────┼─────────┤│32、南宁市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2│├───────────────────────┼─────────┤│33、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总公司│1│├───────────────────────┼─────────┤│34、南宁宏腾房地产开以有限公司│1│├───────────────────────┼─────────┤│35、广西南宁西大方洲房地产开发公司│1│├───────────────────────┼─────────┤│36、荣宝昌(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1│├───────────────────────┼─────────┤│37、南宁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8、南宁市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9、南宁市宁汇房地产公司│1│├───────────────────────┼─────────┤│40、南宁市南日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1│├───────────────────────┼─────────┤│41、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2、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1│├───────────────────────┼─────────┤│43、南宁市昊冠住宅建筑公司│1│├───────────────────────┼─────────┤│44、南宁市机械施工公司│3│├───────────────────────┼─────────┤│45、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2│├───────────────────────┼─────────┤│46、广西南宁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7、南宁市中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48、南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3│├───────────────────────┼─────────┤│49、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2│├───────────────────────┼─────────┤│50、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1、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3│├───────────────────────┼─────────┤│52、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3、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4、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55、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3│├───────────────────────┼─────────┤│56、南宁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1│├───────────────────────┼─────────┤│57、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2│├───────────────────────┼─────────┤│58、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59、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1│├───────────────────────┼─────────┤│60、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61、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5│├───────────────────────┼─────────┤│62、南宁现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63、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5│├───────────────────────┼─────────┤│64、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6│├───────────────────────┼─────────┤│65、南宁市出租汽车公司│1│├───────────────────────┼─────────┤│66、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1│├───────────────────────┼─────────┤│67、南宁诚运鑫客运有限公司│3│├───────────────────────┼─────────┤│68、市劲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1│├───────────────────────┼─────────┤│69、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3│├───────────────────────┼─────────┤│70、广西南宁化学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71、南宁市维威制药厂│2│├───────────────────────┼─────────┤│72、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3│├───────────────────────┼─────────┤│7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38│├───────────────────────┼─────────┤│74、南宁市冠桂糖业有限公司│3│├───────────────────────┼─────────┤│75、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4│├───────────────────────┼─────────┤│76、南宁鼎华商业有限责任公司│3│├───────────────────────┼─────────┤│77、广西南宁百益商贸有限公司│2│├───────────────────────┼─────────┤│78、广西南宁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5│├───────────────────────┼─────────┤│79、南宁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3│├───────────────────────┼─────────┤│80、南宁水产有限责任公司│2│├───────────────────────┼─────────┤│81、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82、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2│├───────────────────────┼─────────┤│8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5│├───────────────────────┼─────────┤│84、南宁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85、广西南宁桂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86、南宁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2│├───────────────────────┼─────────┤│87、南宁市八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88、南宁市八菱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89、南宁桂格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90、南宁亚奥数码有限公司│2│├───────────────────────┼─────────┤│91、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4│├───────────────────────┼─────────┤│92、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2│├───────────────────────┼─────────┤│93、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9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95、南宁壮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3│├───────────────────────┼─────────┤│96、南宁市东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97、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3│├───────────────────────┼─────────┤│98、上海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1│├───────────────────────┼─────────┤│99、佛山塑料集团股份南宁经纬分公司│3│├───────────────────────┼─────────┤│100、南宁地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101、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1│├───────────────────────┼─────────┤│102、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4│├───────────────────────┼─────────┤│103、南宁市物资集团总公司│1│├───────────────────────┼─────────┤│104、南宁缭旺车灯有限责任公司│2│├───────────────────────┼─────────┤│105、南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4│├───────────────────────┼─────────┤│106、南宁重型机器厂│3│├───────────────────────┼─────────┤│107、南宁市管道燃气公司│2│├───────────────────────┼─────────┤│108、南宁市晓蕾软件有限公司│1│├───────────────────────┼─────────┤│109、南宁市永恒专业影像连锁有限公司│2│├───────────────────────┼─────────┤│110、南宁市华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2│├───────────────────────┼─────────┤│111、南宁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112、南宁市自来水公司│5│├───────────────────────┼─────────┤│113、南宁市广诺商贸有限公司│1│├───────────────────────┼─────────┤│114、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1│├───────────────────────┼─────────┤│115、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5│├───────────────────────┼─────────┤│三、市属县│(任务数658人)│├───────────────────────┼─────────┤│1、武鸣县│50│├───────────────────────┼─────────┤│2、横县│174│├───────────────────────┼─────────┤│3、宾阳县│72│├───────────────────────┼─────────┤│4、上林县│138│├───────────────────────┼─────────┤│5、马山县│109│├───────────────────────┼─────────┤│6、隆安县│115│├───────────────────────┼─────────┤│(不含自治区军安办下达的指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决定加强我市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地价管理,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制或改变用途等方式,将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补办为出让用地的,或利用原有的划拨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建设,以及出让土地经依法批准改为经营性用途或变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或评估的方式确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经批准将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后进行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如市、县土地交易中心),交易程序按我市土地市场交易有关规定办理。其成交价格即为市场价,市场成交价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的权益收入或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已出让用地依法变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或经批准将土地变性为住宅用途并自行使用的、企业在改制时经依法批准将原来的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用于抵补负资产的、以及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不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评估方式确定土地市场价的,对已经建立可周期性动态调整、具有普遍市场代表性的城市(镇)基准地价和价格修正体系的市、县,可以采用基准地价作为评估标准确定市场价;在基准地价滞后于市场发展水平的市、县,可以通过选取一定数量(不少于三个)的土地或房地产公开出让、转让及租赁等实际成交案例,按土地估价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等估价方法,综合比较确定土地市场价格。二、加大建设用地监管,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违法责任。国土部门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格按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控制指标明确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地应当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现象。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的要求,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从严控制工业、仓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审批。对符合工业规划合理布局的工业、仓储用地一律不批准变更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严禁以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等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确定,其价格不能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方,其价格不能低于政府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完善市场服务各市、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尽快制定可周期性动态调整、具有普遍市场代表性的城市(镇)基准地价和价格修正体系,使以评估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接近市场真实水平。要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城市(镇)监测点地价、城市(镇)交易样点地价和交易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从人、财、物方面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城市基础地价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更新提供支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八日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的精神,为千方百计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年总产值千亿元目标,特制订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一、财政政策第一条2006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42亿元,此后5年内每年增加5%,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完成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增加南方担保公司资本金、设立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安排工业项目的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和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县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使用。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南宁市财政体制已明文规定属市级的企业和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的税收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收入。第三条市属企业经批准搬迁改造进入开发园区的,其税收基数属市财政,增量实行分成。城区属企业参照执行。第四条奖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具体按《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南府发〔2004〕48号)执行。第五条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审批收费。在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除纳入预算内的收费之外,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新办和现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可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出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投融资政策第六条建立南宁市工业融资平台。在市政府与相关银行签订的融资框架协议中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工业发展。以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合作,以南方担保公司等为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第七条把国有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工业投融资的引导、催化和放大作用,将国有资本投入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优势工业项目。第八条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成本、重大项目投资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的资本金。第九条引入风险基金参与我市工业投资发展。第十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详规基础上,工业项目配套市政规划道路或工业园区配套市政规划道路可由投资商先期垫资建设,市(县区)财政逐年偿还投资商。三、土地政策第十一条加强南宁市工业用地土地储备。企业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对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应采取改一补一的方式,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业土地储备,重点安排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第十二条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加强对原有工业企业土地资源的重组。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城区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整合,集约利用,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扶持大型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单独选址的方式报批。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业供地方式。工业企业可以使用乡镇企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建设,工业用地可通过土地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发挥各县、城区、开发区积极性,多渠道争取增加工业用地指标。鼓励县区进行农地复垦工作。第十三条积极储备工业增量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精神,制订相应的政策,将城镇周边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建设用地。第十四条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业用地地价优惠政策,促进全市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地价的减、免、缓,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科技含量、建设周期等综合因素测定。可分期缴交出让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预交40%(如低于用地成本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则按用地成本缴纳),其余部分在一至两年内分期付清。第十五条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改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第十六条鼓励重点项目的生产型大企业总部和研发、销售中心设在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可结合旧城改造,按政策规定倾斜供地。第十七条提高用地审批的效率。建立工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授权各城区国土分局、各开发区国土分局对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进行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和开发区分局提交的工业用地随到随审,及时上报。四、税收政策第十八条加强税收宣传,做好相关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鼓励发展大企业政策第十九条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86号)精神,培育发展大企业。第二十条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一厂一策,制订培育目标,达到目标的,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属实施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主要为epr项目)的,经评审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扶助。第二十一条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由市政府安排经济适用房指标。第二十二条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级技工,可优先解决南宁市户口。第二十三条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六、鼓励发展名牌产品政策第二十四条列入重点培育优势产品计划的产品,到中央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到外省主要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三位,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七、鼓励工业技术改造政策第二十五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对重点优势产品的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项目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第二十六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桂政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减半收取;免收生产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除国家、自治区明文规定或地方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各种收费项目。八、鼓励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政策第二十七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市级企业开发中心升级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成效显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验收,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安排300万元支持工业发展。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化专项计划和试点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资助;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资助。九、鼓励对外开放政策第三十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外来投资企业五年内加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扶持。第三十二条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技术贸易,出口优势工业技术和成套设备。第三十四条按《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对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投资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广西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广西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广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五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区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五)具有见证广西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广西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九条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十二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第十七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第十九条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区自1999年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县、乡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地级市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自治区直属部门结合政务环境评议评价、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督促检查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扎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过于简单,更新不够及时。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区正处在一个大开放、大发展的时期,又处在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宏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增强进一步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二、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各级各部门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在公开的内容上,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要一律如实予以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只涉及少部分人和事的事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公开;机关和单位内部事务需要公开的,要在机关和单位内部公开。在公开的形式上,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规范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晓、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政务公开形式。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事项范围,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部门决定任何事项,事先都要对能否公开、公开的时间、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形式提出意见,进行审核,不能公开的要作出说明。(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公开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进行评议。(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的,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部门、单位,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五)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要以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重点,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监督,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举报或投诉中心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要发挥监察、审计等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的作用。四、继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领会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注意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政务公开的意义、内容、形式,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为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在政务公开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要给予曝光,促进其尽快解决。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更多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探索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创新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在一些“窗口”单位建立政务公开基层联系点,了解基层情况,加强研究和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指导,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政务公开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开展政务公开经验交流,进行政务公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讨论,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六、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一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稳步推进,确保成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级市中心血站建设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加快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地级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建设通知如下:一、认真解决好血站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区14个地级市,除柳州市(自治区血液中心设在柳州市)外,其余13个市均设有血站。近几年来,为加强血站的建设,部分地级市的编制部门已将本级的血站核定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较好地解决了血站的机构编制问题。但是,北海、贺州、贵港、河池、百色、钦州、崇左市的血站被核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职工的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影响了血站工作的开展。《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这一规定,结合下一步事业单位的改革,认真解决好血站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二、必须保证血站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全区现有13个血站,其中5个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1个是差额拨款单位,7个是自收自支单位。除财政全额拨款的5个血站外,其余血站均存在资金筹集困难,业务经费和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以及设备陈旧、老化,无法得到及时更新等问题。为此,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献血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将血站开展采供血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完善血站检验、质量控制设施,保证其设备配备、更新所需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血站的投入,确保血站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切实加强对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监督血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献血事业专项经费,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审计机关要对血站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