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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确保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调整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建平和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科技厅、财政厅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桂政办函[2002]152号文同时废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着手准备,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区要完成33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上半年进行试点,完成换发证的各项准备;下半年全区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分时段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至2008年基本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准备和试点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
各地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完成制证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二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抓紧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做好二代证换发的技术保障工作。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于2005年5月31日和6月13日分别在南宁、柳州市进行。
(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8月至2008年底)。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各地集中批量换发证。2005年完成公安部下达给我区200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今后3年每年约完成100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至3月)。
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对在换发二代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公安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
四、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要求,高度重视户口核对工作,彻底解决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二)抓紧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
各地要根据《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策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地级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自治区人口信息数据库在2005年5月份开始接收各地上传的人口信息,各地要加快公安专用网络信道和“金盾工程”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为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切实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我区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工本费减免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自治区级以上贫困县(区)派出所购买人像采集设备所需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
换发二代证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发展改革委、财政、宣传、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换发二代证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换发二代证任务繁重的地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尤其是人像采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从社会招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质量。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本环节,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的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二代证工本费的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我区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收取的工本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
(四)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改进方式,提高效率,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掌握情况,定期上报。
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公安厅。

内容字数: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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