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群众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顺利实现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
2004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我区列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之一。为做好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重要意义
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从1993年的800万人减少到2004年的96万人,为我区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扶贫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全区现有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石山区、深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56.2万人居住的地区石漠化严重,水土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涵盖了全区14个市74个县(市、区)540个乡(镇)2044个村委会,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难度相当大,需要采取新的举措,付出更大的努力。
从2001年开始,为解决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表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转移部分人口,缓解人地矛盾,是帮助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彻底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老、少、边、山、穷”地区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增列我区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广大贫困群众的关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努力开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原则
(一)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
(二)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目标是: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改善迁出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出我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为今后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落实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到县(市、区)原则。
2.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3.群众自愿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群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抓好典型示范,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4.统筹安排、政策保障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群众安置和土地调整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以确保顺利地组织群众搬迁。
5.先开发、后搬迁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把搬迁的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做到先开发、后搬迁。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安置地的人口承载能力,让群众在迁入地能够有较好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快开发建设,促进迁入地产业发展,确保搬迁的移民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6.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我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插花则插花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地、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迁移和安置方案。
7.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情况和地方财力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开展,不能一哄而起。
8.公开、“阳光”操作原则。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对试点工程项目审批、搬迁对象确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试点工程项目成为一项德政工程。
三、实施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区28个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它贫困地区。列为易地扶贫搬迁重点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
(二)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极差,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或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或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二是有较强劳动能力,遵纪守法,愿意到异地通过辛勤劳动脱贫致富。
农户搬迁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认真确定搬迁对象,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三)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搬迁的移民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置方式有:通过开垦宜农宜园荒地进行安置;调整现有耕地进行安置;依托城镇进行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进行安置;依托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由山上搬到山下进行安置。
确定迁入地是搬迁的移民安置的关键环节。迁入地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迁入地要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移民规模一定要控制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留有发展余地;二是移民搬迁要有利于促进迁入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
四、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要多渠道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06年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每年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中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项目配套。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地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农业、林业、交通、教育、卫生、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也要尽量安排资金,支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信贷扶贫资金应优先安排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以改善迁入地的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兼顾生活条件的改善,使搬迁的移民具备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适当用于住房建设和教育卫生设施建设补助。搬迁户的种养业项目,要通过小额信贷资金安排;属于今后长远发展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的办法解决。要加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下达一个。
五、组织管理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执行。各地要按照使用国债资金的要求,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论证和审批手续;属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须经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确认。
县(市、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由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周期为3年:“一年建设,二年稳定,三年发展”。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除外),由迁入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安置新区电力增容费;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应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等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并提出相应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立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名副主任兼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对各地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进行验收。县(市、区)是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各地级市要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切实落实到县(市、区)。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扶贫、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民委、公安、环保、人口计生、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审计、农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和扶贫、财政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是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上报下达计划并协调实施;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协助编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应匹配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完成搬迁的移民确权定界的土地权属调整,将移民开垦宜农荒地的建设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搬迁的移民户籍管理和移民新村的治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水源勘测和农田水利规划,指导饮水工程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道路的勘测和指导修建工作;电力部门负责指导移民新村架设输电线路;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移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规划,指导房屋设计和施工,加强对房屋质量的检查;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对搬迁的农产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给予倾斜;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搬迁对象中的受灾农户住房建设补助,给予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户粮食和衣被救济;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迁出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种果工作;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做好移民搬迁宣传工作,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文化室,帮助建设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卫生部门要将移民纳入农村卫生保健范畴,并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卫生室;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察对象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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