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为了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用10年时间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到2010年,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基本建立起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和溺弃女婴现象明显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到2015年,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更加完善,基本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三、具体措施(一)做好广泛深入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加强对关爱女孩的宣传,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1.创建“边、海、山婚育新风百里长廊”,以港口区企沙镇为起点、防城区垌中镇为终点,把沿海、沿边的乡镇均列入婚育新风、关爱女孩行动试点乡镇,继而在全市范围内整体推进,推动内地山区,把开展婚育新风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工作重点推动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发展。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定期刊登有关文章和广告,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防城港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定期派出记者进行采访。3.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广告宣传牌、标语牌,各区、县(市)要制作大型电脑喷绘宣传牌2幅以上,每个乡(镇)和各行政村要书写永久性标语3条以上。4.组织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艺宣传山歌等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5.制作相关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要求达到进村100%,入户90%以上。6.全面实施以乡、村人口学校和计生中心户为阵地的生育文化工程,把乡、村人口学校和计生中心户建设成为育龄群众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播新的婚育观念的场所。(二)建立出生人口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汇报和分析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加强对已婚育龄夫妇避孕节育的指导和孕情检查,对意外怀孕要早发现,早补救,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第二胎的妇女做好定期回访,指导孕期保健,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建立出生性别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切实加强医护队伍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分析机制,经常对出生人口性别走势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三)制定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深入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优先帮助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实行优惠政策,为农村女孩有病及时就医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积极为女孩、残疾女孩和失、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缩小男女孩受教育的差距;并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四)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依法获得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要严格掌握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医疗服务的适用条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为,严厉查处“两非”和溺弃女婴的案件,动员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四、部门主要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制度;会同有关方面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做好年度住院分娩婴儿性别数据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水利、农业、工商、扶贫等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两非”、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逐步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单位: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五、加强组织领导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高度关注,正确决策,狠抓落实。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并严格进行考核,在全市形成部门协调、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保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经费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 防城港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为切实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能、完善机制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市、区(县、市)水产畜牧局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原上思县水产畜牧局为事业单位性质,现改为行政管理机构。市渔牧兽医局对各区、县、市渔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市、县两级渔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在原来内置机构的基础上,增设动物防疫管理方面的科(股),增加人员编制,充实行业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的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执法职能,市、(区、县、市)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按照“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市、区(县、市)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组织、分配及使用指导;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原畜牧兽医站剥离兽医职能后更名为畜牧站,畜牧站挂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牧业生产中的科技引进、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农民科学饲养畜禽;负责指导畜牧曾医队伍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港口区、东兴市要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中从事渔牧兽医公益性职能的编制、人员分离出来,防城区要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基础上,上思县要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础上并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中从事渔业公益性职能的编制、人员分离出来,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区(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医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三、合理核定编制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的人员,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市水产畜牧局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含市卫生动物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站)的调整、增设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水产畜牧局、财政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与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和边境一线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兽医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内外动物卫生规则、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五、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市、区(县、市)渔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和乡(镇)渔牧兽医站要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二)建立稳定有效的投入机制,确保兽医工作经费到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的经费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筹集、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扑杀动物的补偿以及紧急免疫疫苗补贴等开支。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要按照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充实、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六、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叶上辉副市长副组长:陈丹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颜训宣市编委办主任覃惠益市水产畜牧局局长成员:严正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罗俊殿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廷福市人事局副局长梁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小武市法制办副主任吴再祝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局(联系电话:2833018、2826563),负责日常工作,覃惠益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再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指导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二)严格人员录用制度,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增编人员,要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防政发〔2005〕27号)的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组建的兽医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应同步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冻结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明确时间要求,扎实推进改革。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原则上要在2006年年底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第二阶段,2006年11-12月,完成区(县、市)、乡(镇)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增编人员,原则上要在2007年3月底月底前全部到位。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防城港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2007年防城港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所规定的条件。五、本《目录及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六、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关系转移、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防范和化解因行政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重大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行为形成的债务;因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形成的债务;因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因政企不分或政企分开不彻底、不规范所产生的连带债务,以及因开办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形成的债务。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是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关键,关系到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从实现我市“三个率先”、构建“和谐防城港”的高度,来认识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的风险。二、积极消化原有政府性债务(一)全面自查原有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开展历史债务自查,进行政府性债务统计,对历史债务逐笔审查,认真核实,严格清理,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摸清债务底数;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分门别类、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档案和台帐,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其规模和结构。过去已经进行清理过的债务,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债务管理。如有发现重大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二)积极化解原有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核实原有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解债务的计划和步骤,因地制宜地制订分类处置措施,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抵冲消债、划转债务、降息减债、债转股、依法冲销、打包处理、盘活资产等多种途径和办法,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协商沟通,逐步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筹措并合理安排偿债资金,促进政府性债务的有效化解。(三)切实解决政府机关开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实问题。在自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特别注意对所开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注册资本不实的,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足,并补充完善相关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及时消除因注册资本不实而使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今后新开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三、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一)严格新增政府性债务审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对确需新增债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同时落实明确可行的还款渠道和还款来源,否则一律不得增加政府举债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考察债务负担率、偿债率等指标,建立对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控制机制,并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报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从严予以审批。(二)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三)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建设。(四)严格控制政府融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政府。四、规范对政府性债务的处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债权、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积极催收、追索债权并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能结清的债权债务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及时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应由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在消化政府性债务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是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出售、拍卖、招标、租赁、诉讼、破产清算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并且在具体的处置程序、操作过程中也不得违法。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一)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本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二)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要强化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三)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意见为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每出生100个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为103-107)偏高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用10年时间,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到2010年,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基本建立起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明显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到2015年,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更加完善,基本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三、工作措施(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人们婚育观念的更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和相关文章,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要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画、标语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组织开展圩日咨询宣传、山歌比赛、文艺汇演、知识竞赛、专题报告会、座谈、演讲等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班、基层人口学校和开设计划生育宣传栏等有效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确保我国人口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右江河谷的县(区)要利用实施“右江百里生育文明工程”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确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使右江百里河谷成为全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示范基地。(二)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加强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宣传和随访服务,并落实好责任。以乡镇和社区计生、卫生院(站)为单位,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服务需求做好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绝经期、中老期的保健工作,并根据各时期的特点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定期孕检制度;切实加强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医疗服务;严格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进行超声诊断技术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令第8号)。(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尤其是优先帮助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家庭经济,实施扶贫项目。金融部门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农、林、畜等部门优先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提供种植养殖实用技术,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女孩户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制定有利于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女孩有病及时就医创造条件。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积极为女孩、残疾女孩和失、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缩小男女孩受教育的差距。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四)抓典型,以点带面。经研究确定平果县、那坡县为我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试点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要协助并指导两县开展相关工作,按照“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五)实施依法治理,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查处“两非”案件是落实“关爱女孩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加大对b超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力度,真正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女婴,严厉打击溺死、遗弃、拐卖女孩的犯罪活动。鼓励群众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违法经销、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四、部门主要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辖区内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每年按季度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对本辖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走势进行分析评估,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以便党委、政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制度;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督查工作的开展;联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孕情跟踪服务和生殖保健随访等优质服务工作;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做好宣传关爱女孩行动的工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与公安、民政部门对捡养、弃溺婴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文化部门在年度文艺创作选题计划中安排有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题材内容,组织创作编排有关爱女孩行动内容的文艺节目,组织文艺团体、文化馆(站)送生育文化下乡。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内容的电视专题片、广播剧、录音带等宣传品,办好关爱女孩行动专题栏目,并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按《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卫生部门每个季度与人口计生部门核对人引手术及住院分娩婴儿性别数据,并根据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水利、工商、扶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和实际,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或完善有关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教育部门负责将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知识列入教育内容,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积极为女孩、残疾女孩和失、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科技、扶贫、水利等部门负责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扶贫项目优先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在资金、种子、技术、信息、培训、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民政部门配合计生部门搞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在实施社会福利项目时,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财政部门负责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把市场管理和计生管理结合起来;劳动保障部门在招工和安排就业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的成员优先予以办理,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两非”、溺弃女婴、贩卖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人事部门: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扰的原则选拔任用女性人才,逐步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单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注重性别视角宣传,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成立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从今年开始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线、部门线考核中,重点考核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惩处“两非”、孕情跟踪服务、统计监测等方面的情况。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县(区),要列为限期整改重点对象,加强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时,要把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每年把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 南宁市西乡塘区委员会南宁市西乡塘区防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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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标编制本预案,就是未雨绸缪,落实抗洪抢险的各项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做到“两个”确保:1、确保我城区在邕江发生标准内洪水[大坑口水位79.74米(黄海基面,下同)高程以下]时安全度汛,并在发生超标准洪水(大坑口水位79.74米高程以上)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2、确保我城区内水库工程在设计标准洪水内安全度汛,并在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时安全转移水库影响区内的群众及相关的财产物资,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二、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理》、《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南宁市防洪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城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作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理措施)。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四、工作原则防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十六字方针;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工作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水位分级负责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制;执行防汛值班制度和汛情、灾情逐级汇报制度等。防洪工作以防灾、抗灾、减灾为中心,以气象水文信息为基础,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全面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灾、减灾工作,做到全面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保重点、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的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江河堤防、水库万无一失,城区安全度汛。第二章城区概况及防洪任务一、城区概况西乡塘区位于南宁市的中西部,位于邕江、左江的左岸,右江在境内流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和多雨,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300毫米左右,地面高程67米-86米(黄海基面,下同),山丘高程200-500米,属低洼易涝地带,每逢大至暴雨或者左右江及邕江大水,城区的金陵镇、坛洛镇、石埠街道办事处受洪涝灾害较为严重,为南宁市防洪形势较为严峻的城区。西乡塘区管辖金陵、双定、坛洛3个镇,石埠、西乡塘、衡阳、北湖、安吉、安宁、新阳、华强、上尧9个街道办事处,另外,辖区内还有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等两个开发区,辖区面积1298平方公里,总人口100万人。目前,城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洪涝风险分析南宁市西乡塘区洪水灾害频繁,危害甚大,并且市区地面高程大部分在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南宁市修建邕江防洪堤后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五十年一遇洪水水位高程分别为76.61米、78.03米、79.74米(大坑口水位)。若发生大水,无邕江防洪堤保护,市区将变成一片汪洋,工厂停产、交通中断、水电停供、商业停市,社会经济将遭受严重损失。南宁市邕江河段的洪水主要由左、右江洪水汇合而成。邕江来水以左江为主,右江次之。据南宁水文站1947至2003年洪峰水位高于72米的35场洪水统计,左江崇左站洪峰流量平均值是右江下颜站的1.65倍。但邕江出现灾害性洪水,大都是左、右江同时发洪水造成的。邕江南宁市河段上游水文控制站主要有左江的崇左水文站、右江的下颜水文站,两控制站洪水传至南宁水文站的平均传播时间:崇左为30小时左右,下颜为24小时左右。主要控制站不同频率洪水如下表:不同频率洪水流量表单位:立方米每秒河名站名频率(%)200年一遇100年一遇50年一遇20年一遇10年一遇5年一遇左江崇左1490013800125001070091707670右江下颜897081407280614052804380邕江南宁215001980018100157001380011800影响南宁市的热带气旋(台风),一般在后汛期(7-9月),热带气旋(台风)路径:一是从广东省阳江市至湛江市一带沿海登陆后西行影响南宁;二是在海南省登陆,进入北部湾,再次在北海至东兴一带登陆影响左、右江流域。热带气旋从沿海登陆后,强度逐渐减弱,西行至南宁及左右江流域后,风力有所减弱,但还是带来一定的降雨量形成洪涝灾害。南宁市历史上大洪水为1881年洪水,洪峰水位79.65米,洪峰流量20600立方米每秒,相当于百年一遇洪水,有关历史文献中写道:“洪水泛滥成灾,沿河两岸田地被淹纵横百余里,冲毁各地县城垣几千丈,房屋毁坏不计其数,人民流离失所,灾情严重。”解放后1968、1985、1986、2001曾经发生过较大洪水,其中以2001年洪水最大,大坑口水位77.42米,洪峰流量13400立方米每秒,接近二十年一遇水位。鉴于历史上发生的大洪水,防汛工作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三、2006年度城区防洪任务2006年度西乡塘区防洪任务如下:(一)城市防洪。在汛期内,西乡塘辖区内(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相思湖新区)的防洪工作由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主要包括防内涝工作、标准洪水内缺口的封堵、超标准洪水的人员物资转移工作、防汛队伍的调度等。根据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2006年度西乡塘区城市防洪堤的责任堤段为:江北堤民生广场(民生广场堤段归西乡塘区负责)至狮子岭堤段共16184米。另外,我城区内的邕江防洪大堤目前存在两个薄弱环节:(1)西明江堤副堤1未建(长40米),(2)西明江堤副堤2缺口30米;这两个缺口的封堵任务由我城区负责。(二)乡镇防洪堤(闸)。做好各镇防洪堤(闸)的安全防护工作。西乡塘区所辖的沿江各镇共有小型乡镇防洪堤(闸)11处,分别是金陵镇的冲口防洪堤、宁村防洪堤、冲亡防洪堤、沙洲防洪堤,石埠街道办的兴贤白沙堤、兴贤儒礼合冲堤,坛洛镇的上中中伍堤、那忠堤、冲民堤、岜廖堤、铁凌桥防洪闸。(三)水库工程。确保辖区内50座水库工程安全度汛。西乡塘区辖区内共有50座水库,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19座,小(二)型水库30座;其中10座水库(即:天雹、龙门、大皇庙、峙村河、老虎岭、罗伞岭、银岭、九宋滑石、金沙湖、罗西)由市水利局直属管理,3座水库(义梅、定龙、河建)由城区直属管理,7座水库(坛增、那民、后皇、万礼、派尧、群怀、插花)由各镇政府直属管理,其余均为由各村坡(队)管理的集体水库。水库总库容10275.8万m3,有效库容6398万m3,死库容405.1万m3,设计灌溉面积14.34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0.8万亩。(四)工程存在问题。1、城区管辖的乡镇防洪堤(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防洪堤(闸)极为简易短小,修筑标准低,因运行多年,工程老化较为严重。2、西乡塘区水库目前存在问题主要有:(1)防洪能力不足的水库有5座:银岭水库、河建水库、群怀水库、那包水库和大渌皖水库。主要安全隐患是水库主、副坝欠高,溢洪道泄洪能力不足等问题。(2)主、副坝存在安全隐患的有4座:雷横水库、插花水库、甲水水库、百流水库,主要安全隐患是坝体单薄、渗漏、内外坡破损、白蚁危害、裂缝、沉陷等问题。(3)溢洪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有4座:群怀水库、派尧水库、百流水库、小万礼水库,主要安全隐患是存在裂缝并漏水、边坡坍塌、填物受阻、排水不畅等问题。(4)水库放水涵管存在质量问题的有16座:群怀水库、百流水库、九宋滑石水库、派尧水库、那槐水库、雷桑水库等,主要是漏水、堵塞。(5)进库抢险道路不畅通的水库为百流、小万礼2座水库。通讯方面,有11座国营水库(峙村河、老虎岭、罗伞岭、银岭、罗西、金沙湖、义梅、定龙、河建、插花、罗文)落实或配备较为专用的通讯设备,其余水库未配备专用通讯电话,紧急情况下只能到较近的村坡打电话联系和汇报,对险情、灾情的及时上报十分不利。我城区除国营水库有专人正常管护外,各镇及村坡管理的水库无专人正常护理,导致工程老化失修、坝身杂草丛生,出现险情不容易发现。我城区的水库大多数建于五、六十年代,多为土坝,很多是“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修筑质量较差,运行多年已趋老化,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较低。目前城区50座水库中属二类工程的有41座,三类工程有7座(定台、河建、大渌皖、那包、百流、甲水和插花)。因此,一定要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决不能有麻痹侥幸心理。(五)2006年防洪工作重点。根据汛前安全检查的结果,我们定出了今年防洪工作的重点有如下两方面:1、水库防洪方面。根据2005年汛末和2006年汛前水库安全检查结果,西乡塘区今年防洪形势最为严峻的是雷横、河建、大渌皖、那包、百流和甲水6座水库,罗文水库作为南宁市西明江防洪工程的调节水库,水库大坝加高和溢洪道改建工程2005年刚竣工,未经过检验,也列为2006年重点防洪水库。因此,2006年度城区重点水库防洪工程是:雷横水库、河建水库、大渌皖水库、那包水库、百流水库、甲水水库、罗文水库。2、内涝防治部分。城市内涝部分:我城区负责辖区内20米以下(含20米)的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和辖区内的小区排涝,由市政局制定具体的防内涝预案;各镇防内涝部分:有防内涝任务的镇、办事处,特别是金陵镇、坛洛镇、石埠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防内涝预案,并报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三章组织体系及各项责任制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一、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城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二、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能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名单如下:指挥长:肖志钢中共西乡塘区党委书记黄丽娟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黄焕升市长助理、南宁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斌相思湖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指挥长由西乡塘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家班子分管领导和武装部、公安分局、农林水利局主要领导和南宁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城区各机关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担任。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12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能和人员组成为:(1)中心指挥组:全面负责抗洪抢险的决策、指挥、调度。中心组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武装部主要领导组成。(2)前线指挥组:出现特大洪涝灾害时设置前线指挥部,负责传达中心指挥部的指示,全面负责前线抗洪抢险的指挥、调度工作。设一名组长和四名副组长,组长由政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四名副组长分别由武装部、农林水利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的一名领导担任。(3)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各项防洪工作。设一名组长和四名副组长,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四名副组长分别由区委办、政府办、监察局、调处办的一名领导担任。(4)工程技术组:负责汛情、险情预测分析和解决防汛抢险中有关工程技术问题。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员两名,组长由农林水局主要责任人担任,副组长由农业服务中心的一名领导担任。(5)汛情、雨情综合组:负责汛情、雨情的收集,及时为中心组和工程技术组分析、决策提供依据。设组长一名,组员三名,组长由农林水利局的一名领导担任。(6)宣传报道组:负责抗洪抢险的宣传报道,鼓舞抢险队伍的士气。设一名组长和三名副组长,组长由区委宣传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团委的一名领导担任。(7)治安保卫组:负责交通、治安保卫和重要物资转移保卫工作。设一名组长和三名副组长,组长由政法委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安分局、司法局的一名领导担任。(8)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指挥和调动各医疗小组工作。设一名组长和二名副组长,组长一名政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卫生局、人口与计生局、总工会的一名领导担任。(9)物资调度组:负责抢险储备物资和车船的调用安排工作。设一名组长和四名副组长,组长由一名政府副区长担任,四名副组长分别由财政局、经贸局、农业服务中心、环卫站的一名领导担任。(10)后勤保障组:负责解决抢险人员的应急伙食准备及保障工作。设一名组长和四名副组长,组长由一名政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政府办、财政局、农林水利局、民政局的一名领导担任。(11)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内涝治理组:配合向市有关部门提供城区被破坏的排水、电、燃料、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受灾情况,并组织落实辖区内20米(含20米)以下道路的排险、内涝排涝和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设一名组长和三名副组长,组长由政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环保局的一名领导担任。防内涝预案由市政管理局另行制定。(12)灾情统计及转移安置组: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及时组织实施疏散撤离计划,并在汛前掌握低洼地区危房人员及物资情况,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尤其是辖区内的化工、农药、油料等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的存放情况、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做到万无一失,不至于污染水体及环境;同时负责临时组织安置灾民的生活和生产等工作。转移安置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五名,组长由政府一名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安分局、政府办、民政局、统计局、流动人口办公室的一名领导担任。转移预案由民政局另行制定。西乡塘区防汛指挥机构由西乡塘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详见附表一)。三、城区防汛督导工作组城区防汛督导工作组成员主要由城区四家班子领导及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在主汛期深入各镇、街道办,督促和指导各镇、街道办的防汛工作。四、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城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城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辖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群众转移。组织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城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城区农林水利局。归口管理城区防洪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城区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城区水产畜牧局。指导渔业的防洪安全和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城区卫生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城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市区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区防内涝工作。五、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办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城区的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城区有关防汛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制定山洪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经费的计划、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城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六、城市防洪堤分段负责制根据南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要求,西乡塘区负责邕江江北防洪堤从民生广场(民生广场堤段归西乡塘区负责)至狮子岭堤段的保堤工作,实行分段护堤,任务落实到组(详见附表二)。七、各(镇)防洪堤(闸)防洪责任制沿江各镇、办的防汛分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各镇、办管理的防洪堤(闸)的防洪抢险工作,防洪堤(闸)的分布情况及警戒水位指标详见附表四,西乡塘区各镇、办防洪堤护堤责任详见附表五。各有关各镇要制定防洪堤(闸)的值班检查制度,做好抢险物质储备及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同时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屯和有关单位,并指派主要领导负责和指挥。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要派专人上堤进行巡堤检查值班,加强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各镇办防汛分指挥部要及时报告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抢修,同时通知堤(闸)保护区内的居民做好转移准备。各镇、办农村或单位管理的防洪堤(闸)在防洪抢险中根据实际,就近往高的地带转移,具体方案由各镇、办制定。八、水库工程水位分级防洪责任制水库工程防汛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行政首长均为辖区内水库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详见附表五)。各镇及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西防汛指[2006]2号文下达的汛期运行、警戒、危险、保坝水位指标来进行监控运行和管理水库。各水库的汛期工程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由城区政府和镇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变动时,由接任的领导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水库防洪工作的要点是控制汛期运行水位,要严格定期巡视观测水库大坝的运行情况。对高水位运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要增加观测次数,发现大坝出现异常情况(如漏水变浑或漏水量加大的),要及时报告所在镇防汛分指挥部和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根据工程规模、失事对下游的影响和水库的工程状况等,确定雷横水库、河建水库、大渌皖水库、那包水库、百流水库、甲水水库和罗文水库为西乡塘区2006年防洪度汛重点工程,工程所在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各镇领导负责本镇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并明确2─3个工程为防洪度汛的重点工程,对每个工程要落实好管理制度和人员,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对待:1、当水位出现超运行水位或出现警戒水位时,水库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必须派专人到水库开展防洪抢险检查,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派员检查指导。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检查和保护水库坝首及其它枢纽工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防汛指挥部,同时采取应急措施;2、当达到危险水位及以上水位或出现危险现象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镇防汛分指挥部和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各镇、办分指挥部要派一名领导到水库指挥抗洪抢险工作,坚持24小时巡查护堤,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派员指导。同时组织群众进行抢险,并派人员通知下游居民做好安全转移工作;3、当水库出现保坝水位时,镇防汛分指挥部及时组织群众应急抢险和通知下游群众转移,并立即报告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由西乡塘区防汛指挥部按水库规模及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采取相对措施,重点小(一)型水库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非常保坝措施;小(二)型水库经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非常保坝措施,城区防汛指挥部派员现场指导。第四章邕江洪水预防与预警一、预警级别划分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邕江洪水情况,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1、邕江大坑口水位为69.00-72.50米时,预警级别为ⅳ级,用蓝色表示。2、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2.50-74.50米时,预警级别为ⅲ级,用黄色表示。3、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4.50-78.40米时,预警级别为ⅱ级,用橙色表示。4、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8.40米以上时,预警级别为ⅰ级,用红色表示。二、预防预警行动1、预防预警准备。(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堤防决口封堵应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2、预警行动。(1)当邕江即将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当水文部门预报邕江大坑口水位超设防水位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洪水信息。(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第五章邕江防洪抢险应急响应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按邕江洪水情况,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3、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报告电话:110)。二、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1、ⅰ级响应。(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ⅰ级响应。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8.40米以上时。(2)ⅰ级响应行动。(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报请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实施《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南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为抗洪抢险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抗洪一线紧急调拨防汛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有关城区抗洪抢险。(c)相关城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2、ⅱ级响应。(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ⅱ级响应。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4.50-78.40米时。(2)ⅱ级响应行动。(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及时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南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b)各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城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城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3、ⅲ级响应。(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ⅲ级响应。邕江大坑口水位为72.50-74.50米时。(2)ⅲ级响应行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按《南宁市水利局防洪预案》开展防洪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4、ⅳ级响应。(1)出现以下情况的为ⅳ级响应。邕江大坑口水位为69.00-72.50米时。(2)ⅳ级响应行动。市邕江大堤修建管理处负责防洪工作,按该处的《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防洪预案》开展防洪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水利局。三、主要应急响应措施1、城市排涝。城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分管的20米以下(含20米)的道路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和管辖区域的小区排涝,以保证市内排水排涝管渠畅通,并制定好应急的排涝预案。2、低洼、易涝地带人员物资安全转移。城区水利、建设、市政、环保等部门对低洼易涝地带物资人员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汛期安全保管使用及转移工作。对易溶、易爆、易挥发、有毒的化工产品、农药、盐、糖等物资要提前转移,妥善存放。尤其对有毒的物质要按环保部门的安全要求,妥善储放在远离居民区的安全地带仓库,严格使用、保管、运输及回收制度,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本地区及河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疏散撤离警报发布。当堤防可能决口,由市防汛指挥部下令发布人员、物资撤离警报。警报方式采用市人防办分布在市区的防空警报,城区分指挥部出动车辆用高音喇叭到可能淹没区发布警报,电视台、电台同时发布疏散撤离警报。4、临时通行标志印发。当洪水上涨到75.00米高程以上时,南宁市公安局组织对邕江防洪堤实行全线警戒,同时对防洪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非防汛车、船、人员不得进入防洪区域。在抗洪非常时期,人民警察有权对防洪区域先警戒或现场管制,抗洪抢险的车、船、人员的临时通行证由南宁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四、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1、信息报送与处理。(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5)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6)信息报告电话防汛信息报告电话: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3126212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110邕江大堤管理处:5328479西乡塘区防汛值班:2825385(值班)2828453(防汛办)2632104(传真)金陵镇防汛值班电话:3358601(兼传真)双定镇防汛值班电话:3363372(兼传真)坛洛镇防汛值班电话:3350070(兼传真)石埠街道办事处防汛值班电话:3250731,传真:3250731-23安吉街道办事处防汛值班电话:3132796(兼传真)安宁街道办事处防汛值班电话:3304902(兼传真)各水库应急通信联络电话详见附表六。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各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4)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5)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4、信息发布。(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2)汛情、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5、应急结束。(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五、应急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本预案规定的数量储备(或经营性储备)抗洪抢险物资、机械设备(详见附表七)。抗洪抢险紧急时,由城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用。凡抢险急需调用的物资、器材,报城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先调用后结算(调用手续要完备,所有调用的物资必须有物资组组长签字才能结算)。抗洪抢险应急保障,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内容繁杂,但又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主要依靠全社会通力合作,确保落实。1、通信与信息保障。汛期通讯以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及甚高频通讯作为保障。险段险点通讯,由南宁市移动通信公司、无线电管委会及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保障。2、用电保障。南宁供电局对堤防及排涝泵站供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对泵站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电。南宁供电局在紧急抗洪时组织一支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储备抢险应急的电线电杆15公里,照明灯具1000盏(100w以上灯泡),保证抢险现场的动力及照明用电。3、抢险运输保障。当洪水上涨到74.50米高程以上时:城区建设局组织推土机1台、挖掘机1台待命,城区环卫站组织5吨汽车2辆、自卸汽车2辆待命。4、医疗卫生保障。城区卫生局抽调8名医护人员,组成2个医护小组,城区指挥部做好临时急救和医疗卫生防疫工作。5、抗洪抢险技术保障。城区防汛指挥部应结合实际,组成若干个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抗洪抢险作业的技术指导。6、抗洪抢险突击队。根据南宁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我城区负责派出500民兵由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抗洪抢险队,本城区还需组织本级可调动使用的抢险应急民兵队伍,其人数不少于500人(见附表八)。六、后期处置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地方和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5、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6、水毁工程修复(a)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b)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7、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8、调查与总结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七、主要防御方案(一)堤防缺口封堵方案。西乡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订封堵西明江堤副堤1未建(长40米)、西明江堤副堤2缺口30米方案,做好防洪准备工作。(二)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本方案为邕江南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时拟定的应急措施。南宁大洪水的特点,主要是受热带气旋的影响,如果桂西南普降大暴雨,左、右江洪水暴涨同时汇集邕江,邕江河段可能出现高洪水位,再加上市区又遇暴雨,朝阳溪、心圩江等内河水位上涨,内涝严重,堤防内外一片汪洋。邕江南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可能出现漫顶溃堤,其灾害将是惨重的。鉴于历史上已发生过100年一遇洪水的事实,而近年来气候异常,特大洪水极有发生的可能,为防御超过设计洪水的非常;情况,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有必要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拟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1、防洪分区范围我城区市区部分属于江北西区,是南宁市商业、科研、文化教育及交通枢纽地带,被列为防洪主要保护区。2、人员物资的转移及安置南宁市四面环山,市区有部分街道、高地处于80米高程以上,若遇超标准洪水时,城区指挥部根据水情预报,积极贯彻人员、物资疏散转移至80米高程以上的安全楼房为主,撤离疏散为辅的原则,将低洼易涝易淹区人员、物资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各镇及街道办事处亦应根据城区预案做好疏散转移预案,并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安置区。人员、物资转移安置区:人民公园、望州岭、邕武公路沿线、五村岭、二塘、罗伞岭、先生岭、谷畲岭、圣堂岭、牯牛岭、那文岭、那罗岭、虎邱村、北湖村、连畴村、峙村河水库、龙门水库、天雹水库等。各镇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划分转移安置区。(2)疏散撤离路线。南宁市市区江北防洪堤目前的防洪标准为五十年一遇,当市区邕江河段、左江、右江出现超过设计洪水情况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南宁市特大洪水疏散撤离预案》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在西乡塘区辖区内位于邕江防洪堤保护的低洼地带人员和物资转移,可根据实际转移到80米高程以上的较高地带,具体安排如下:a、五里亭派出所辖区居民可沿明秀路和衡阳路向东往望州岭一带撤离。b、西乡塘派出所辖区居民及上尧派出所辖区的居民、村民可就近沿快速环道、天雹路往天雹水库方向撤离。c、北湖派出所辖区居民可沿北湖路、明秀东路、快速环道就近向北湖、旧邕武公路一带高地转移。d、唐山派出所辖区居民可沿北湖路向北湖、望州岭医院、虎邱一带撤离。e、衡阳派出所辖区居民可沿友爱北路、安吉大道往邕武二级公路方向或沿秀厢路(快速)往北向旧邕武路一带撤离。f、华强派出所辖区的人民西路一带居民可沿人民路向人民公园撤离,华西路一带居民可经中华路向望州岭方向撤离。g、新阳派出所辖区内的居民可从新阳路尾出鲁班路沿大学路往大岭方向转移。h、永新派出所辖区内的居民可经人民路向人民公园撤离。i、边阳派出所辖区内居民可沿北大路、中华路向邕武公路方向撤离。j、西湖派出所辖区内居民经心圩四联村等往外环高速沿线撤离。撤离疏散工作由辖区内的派出所和抗洪小组共同指挥。3、撤离疏散的组织领导。南宁市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撤离疏散约织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水文、气象准确可靠预报,研究论证后决策,发布动员令统一部署。城区分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疏散撤离计划,在汛期要掌握本辖区低洼地区人员、物资(尤其是有毒,易挥发物品)的存放情况,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做到心中有数,安全保险,避免临时慌乱误事。4、疏散中各部门的职责。(1)城区指挥部负责城区人员物资疏散工作。尤其应事先检查本辖区的化工、农药、油料等毒害物品储存情况,销售转移数量及安全措施,做到万一失事,不致污染水体及环境。掌握登记好辖区内80.00米高程以下人员、物资数额及转移安置地的高程、面积、容量及所经路线等,落实集中地的指挥、管理、食宿、医疗、通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2)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抗洪救灾,充分发挥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队作用,协助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安定群众情绪,防止坏人趁机打劫,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在有关地域实施警戒。组织交通管制与疏导,保证道路畅通。(4)物资、商贸、供销等部门保障疏散人员的物资,简易工棚、住房的搭盖材料,日用百货,主、副食品,瓶装饮用水供应及抢险物资工具等。(5)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农林水利部门房产、建设部门负责疏散群众临时工棚房屋的搭盖安排;环保、卫生、农林水利部门负责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别要保证安置区内的临时用水。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城区各双管部门:《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城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06]4号)的工作部署,根据城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西安委[2006]3号)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辖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西乡塘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廖俊云西乡塘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邱志松西乡塘区政府副调研员副组长:闭百宁西乡塘区安监局局长黎国良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凌达才西乡塘区安监局副局长成员(以下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西乡塘区监察局市工商局西乡塘分局西乡塘区经贸局西乡塘区环保局西乡塘区卫生局交警一大队西乡塘消防大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安监局,联系电话:3141558。联系人:周海波。辖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由城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区安监局具体实施,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城区安委会备案。三、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整治,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护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四、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五、整治工作的措施(一)突出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五整顿、两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打下坚实的基础。(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整治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审查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三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工作,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在抓好源头(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把好关口的同时,借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的作法。加强对路面监控,坚决查处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章行为,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五)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六)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督促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开展安全评价。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七)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八)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九)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市、县(区)、企业三级监督。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和登记,补充完善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系统、经营企业数据系统、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十)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生产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六、进度安排(一)2006年上半年。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二)2006年下半年。对2002年12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七、整治工作的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原则,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职工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妥善处置突发事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必须的投入。(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25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努力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文化先进省(区),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出如下政策规定。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十一五”期间,以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按每年递增6%的办法,建立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广西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必须安排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投入的力度,特别是要确保自治区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边境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拓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政府要加强培育、辅导和支持,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帮助其尽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同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区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我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人条件,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巾,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规定范同的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巾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同包括:对民族表演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冠名。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两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南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演艺、电影、体育等集团,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区外企业或个人到广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投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凡经过自治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规范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收费和建设管理制度。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收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自治区本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征收幅度的按下限执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七、简化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文化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八、实行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同内优先安排用地,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企业用地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新建的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各类园区,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巾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人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用地,应按税收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减免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各级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同内,享受建设用地征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它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实行。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统一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执行。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十、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重点抓好巾青年学者、技术骨干特别是领军人物的培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要选送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抓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文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文化人才的作用。在加强本地文化人才培养使用的同时,积极引进急需紧缺文化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基地,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建立文化创业园,为各类文化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政府资助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文化广西建设项目。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文化广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分子,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精品及贡献突出的文化工作者给予重奖。积极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落实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海内外文化人才的各项待遇。鼓励个人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人股,其持有股比例南合作各方商定。文化企业开展包括签约制、年薪制、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等各种有益探索。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条件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予以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模式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以及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使其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二、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人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真实可信。我区劳动力调查样本的抽取既要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对各地级市有代表性。按照以地级市为总体的抽样原则,全区劳动力调查每次需抽取样本19万人(其中:国家抽取样本5万人,自治区抽取样本14万人),在全区110个县(市、区)开展调查。为使我区的劳动力调查既与国家调查同步,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2007年起每年开展两次调查,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每年11月开展的劳动力调查与人口变动调查同时进行,以推算地级市本级常住人口数据。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调查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将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做好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加强宣传,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我区科学、规范的劳动力调查制度,逐步健全我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编制2007年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7年是我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一年,也是我区面临多重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年。做好明年的财政经济工作,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继续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初步分析,2007年我区生产总值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6年略有上涨。综合考虑2007年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编制2007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五个统筹”,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努力做大做强支柱财源,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增长,加大财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保证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增长,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深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二、2007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继续保持稳健增长。(二)财政收入增幅略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三)推进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准备工作;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工作;做好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工作。(四)巩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成果,按照完善后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五)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三、2007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一)保证工资正常发放,确保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二)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积极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完善良种补贴政策,完善粮食直补制度;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继续支持农业科技和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逐步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农村扶贫开发投入;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预算内经常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加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低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四)保证教育、科学等法定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足额安排预算经费。优化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六)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力度,完善“三奖一补”政策措施,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化解县乡政府债务给予激励,对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财政供养人员不力的给予约束,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权运转保障程度。(七)继续做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相关工作,量力而行,合理安排相关支出。(八)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财政债务包袱重的地方,要适当安排资金消化历年欠账,并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九)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的增长。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保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各项重点支出需要。四、做好2007年预算的编报工作各地级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2007年预算编报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用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2007年预算。二是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完善结余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三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大力推进综合预算。四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完成所有预算级次单位的改革,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同时,大部分县(市、区)要实施改革。积极推进预算外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五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推进专项拨款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六是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七是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对市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市本级预算,同时在市本级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抓紧编制2007年预算,预算草案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正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五、对2006年预算执行的要求2006年前11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要完成全年的财政预算任务,各级、各部门仍不能有丝毫松懈。要继续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税收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不虚收虚支,不收过头税。要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超越税法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偷税、骗税和逃税行为。要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要尽快拨付到位;同时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开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财政超收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重点支出。要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牌子及印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投资、价格管理,指导全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二)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2.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区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能。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区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三)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四)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电力规划和建设;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全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十一)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工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十三)拟订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1个职能机构:(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督查督办、信访工作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订和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措施建议。负责编制全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三)国民经济综合处。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民经济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协调的对策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和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负责研究自治区实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按照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汇总编制年度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专项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区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险等情况,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向自治区金融机构推介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研究直接融资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有价证券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的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向。(六)国外资金利用处。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防范外债风险对策建议;负责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拟定和发布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安排自治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发放;参与全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七)重大项目建设处。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计划,组织自治区层面的重点项目新开工;协调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全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项目前期工作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九)地区经济发展处。负责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归口管理绿色援助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十)农村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衔接和平衡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负责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农林水的建设项目计划;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林业、农业等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十一)工业经济发展处(稀土办公室)。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规划、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加快工业化发展的对策措施;负责新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项目;负责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研究拟订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反映稀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十二)能源处。研究分析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能源产业规划的实施,组织编制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能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电力项目;负责农网还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对策建议;负责电力规划和建设;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参与自治区电网价格政策的研究拟定工作。(十三)交通处。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专项发展规划;负责提出交通运输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交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及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十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协调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衔接科技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指导协调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示范工程、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工程、风险投资基金等项目投资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十五)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社会科学、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十六)经济贸易处。负责研究提出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自治区储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编制自治区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十七)价格综合处。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负责物价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依法组织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十八)商品价格管理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垄断经营行业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全区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总体方案;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研究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草拟价格法规、规章和综合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综合性的重大材料、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策公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行业价格自律工作。(十九)收费管理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定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提出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二十)法规处。统一归口负责委机关法制工作,并对全区系统内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定立法计划及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并受委托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稿送审前及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筹协调工作;承办委机关负责的立法建议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及有关协商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本委和全区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十一)人事处。负责委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委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对机关行政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调动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工资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系统内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生活等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编制),其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各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自治区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二)保留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区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优势资源开发和重大项目布局、边境地区战后恢复和建设等的具体实施建议,研究提出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三)保留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5名。(四)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有关处负责。(五)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拟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计划;起草项目稽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对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环境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稽察;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监测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对自治区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评价及项目后评价等;承办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交办的国家重大项目稽察有关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标准化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农业标准化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带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和优化组合,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养、规范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既是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阶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阶段。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对新阶段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以及应对入世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挑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等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切实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抓出成效。二、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二)工作方针: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形成以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建成以例行监测检测和认定认证为手段的农业标准化监督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标准化组织体系,实现农业标准化工作新的突破和飞跃。一是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全区制(修)订广西地方农业标准400项,其中种植业250项、养殖业等15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50%。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全区建成各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300个,其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示范区(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200个;建成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000个(其中种植业500个,养殖业350个,林业等150个)。三是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全区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个(其中种植业生产基地300个、养殖业生产基地150个,林业生产基地50个);建成200个区域性优势特色品牌农产品生产基地;全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四是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全区培育实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30个、农贸市场300个,销售的食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五是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工作队伍。培养和建立一支3000人左右的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化推广队伍,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六是基本建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农产品(含种植业和养殖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对主要食用农产品实行全程质量安全监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可推广面积的80%。三、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当前要着重抓好六个方面:(一)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地方农业标准体系。要根据《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加快广西地方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是制定我区种植业和水产畜牧业生产上急需的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配套的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及动物疫病快速检测诊断技术规程,同时对现有的水平较低、标龄过长、重复交叉和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地方农业标准及时进行清理、修订,使我区主要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我区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既符合我区实际,又要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衔接配套,与国际标准接轨。要不断创新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进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制定并实施高水平的企业标准,加快建立起一套结构合理的广西地方农业标准体系。(二)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切实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工作,突出抓好蔬菜、水果、茶叶、肉、水产品等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限量标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检验检疫等标准的实施。加快建设各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样板基地,大力示范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技术,让农民学有样板,做有示范,引导和组织农民按标准进行生产,以点带面,加快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辐射带动全区农业标准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抓好与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相配套的标准的实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三)围绕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强化重点领域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把好农业投入品管理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质量控制及市场准入三个关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建设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先进设备,提高检测能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测,着重抓好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操作规范以及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限量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等相关标准的实施,确保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监控。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基地要进行整改直至退出生产领域,对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采收和上市。(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体系;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品牌农业发展战略,把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与创建农产品品牌结合起来,加强名牌农产品、优质农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培育,努力创建一批具有高质量、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的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确保广大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五)加强龙头企业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生产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标准化为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的有效途径。在大力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础上,把提高龙头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作为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标准化生产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多元化、多层次的组织形式,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使龙头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化,推动农产品生产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六)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加快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借鉴、结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重点加快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的采标,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进口国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满足产品出口要求,进一步扩大出口,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疫病疫情和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对进出口农产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加强对我区境内有害生物的检疫、监测、防治和封锁控制工作,特别是要严把入境关,最大程度地减少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确保我区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七)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诚信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是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降低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要在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对农产品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级、定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杜绝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探索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用标准化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农贸(零售)市场,加快推行“农改超”(农贸市场改超市)。同时,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积极培育流通领域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超市的诚信守则和品牌经营,进一步提倡讲诚信、重契约、守标准的良好经营作风。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欺行霸市的行为,保护合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农产品流通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良好环境。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部门配合。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自治区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农业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地方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农业、水产畜牧等农口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步伐;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二)加快队伍建设,加强示范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分级分批对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标准化知识教育培训,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标准化工作业务水平,加快培养一批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懂专业技术的推广队伍。特别要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作用,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作为当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发动基层技术推广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示范推广实施工作,拓宽示范领域,建立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以及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农业标准化的信息服务,加强农业标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整合与发布,加快建设“上下相通、左右相联”的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实行农业标准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数据库,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构建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国内外农业标准信息服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业标准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大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不断提高我区农业标准化水平,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必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的格局。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农业标准制(修)订、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努力实现“选好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体系(标准体系),形成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全面推进我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三月五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
- 农村卫生对保障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促进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到2010年,全区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设施齐全、具有较高专业素质队伍和精干高效管理体制的农村卫生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并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我国西部省份的先进水平。二、全面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3、加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级政府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初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具体负责初保工作的实施、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区在2009年提前一年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原则,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不足部分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建设目标规划和项目,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提升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遏制急性中毒事件增长势头。逐步扩大财政支持儿童计划免疫的种类,增加儿童计划免疫的免疫病种,不断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区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治愈率达85%;全区基本建成艾滋病监测系统,75%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科)建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内通过改建、扩建,设置传染病科或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提高救治能力。6、大力推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完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大力推行“母亲安全工程”、“爱婴行动”,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农村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3.4‰以下,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7、建立完善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把农村改水改厕与生活污染物和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沼气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农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到201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覆盖率达到50%,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以上。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改水改厕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配套资金。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004年全区完成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逐步推进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力量,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当地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监督工作要向乡、村延伸,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大农村卫生监督力量,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保证农民健康安全。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9、构建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鼓励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个人到边远贫困等缺医少药的地区举办医疗点,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10、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0-50%;村卫生所(室)受乡(镇)卫生院监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11、建立与农村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机构。自治区制定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根据经济、人口及农民健康需要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整体规划,并按自治区制定标准进行建设。1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使人员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贡献挂钩,促进乡(镇)卫生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全县或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聘到乡(镇)卫生院任院长三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原单位的编制。启动“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13、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服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10年,乡村中医医生要占全区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的20%以上。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自种、自采、自用国家允许的中草药。向农村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降低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14、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放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管理、院容院貌建设和援赠医疗设备上。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制度,医学院校教师在晋升卫生系列职称时亦按此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区、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工作,特别是到边远贫困、缺医少药地区。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到村一级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服务车,除中央给予的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市财政填平补齐,县级财政负责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开支。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城市卫生支农制度要长期坚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15、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目标。自治区制定农村卫生管理、卫生执法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5年全区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全部转岗分流;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80%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专科学历,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16、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在我区医药类高等院校建立布局、专业结构合理的农村卫生人才教育基地,为我区广大农村培养专科以上学历的医药卫生类人才;继续将医药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计划的60%面向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市)招生,支持和鼓励有关院校通过定向就业招生等各种有效形式为乡(镇)卫生院培养适用人才;对于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农村卫生教育基地深造,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7、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市、县级卫生机构承担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自治区和市建立的进修教育基地要定期组织、安排县及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每5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个档次。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可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努力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工作生活待遇。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筹资的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居工程”。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1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各地要按照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实行不同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2004年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5元,市、县级财政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村集体经济要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补助。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汇总、核实各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人数、缴费情况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杜绝截流、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现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在农民的基本医疗上。自治区、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2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自治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不增加编制。该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可设立延伸机构或委托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农民数量和工作量确定,可与初保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2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大病患者、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由自治区民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来源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六、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23、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中央下拨的及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乡、村卫生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改厕和公共卫生等。安排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和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向贫困村倾斜。24、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自治区财政承担购买全区计划免疫疫苗及相关运输管理的费用。针对能防能治的主要传染病,逐步扩大财政支持儿童计划免疫的范围,增加儿童计划免疫可免疫病种相关疫苗购买经费,不断提高我区儿童的健康水平。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贫困县的公共卫生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量化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乡村医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情况发放补助。各级政府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2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县级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防保人员的经费,必须予以保证。县、乡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工作需要给予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26、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上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2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农村卫生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不收取政府调控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摊派和乱收费。七、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28、强化农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与执业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预防注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医疗卫生安全;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村级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29、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3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31、明确党委、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规划,保证农村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重大农村卫生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提高农民健康,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农村卫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制定促进农村卫生发展的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的规划、组织、实施、协调、督查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经济政策,落实农村卫生补助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在中、小学中开展健康教育;农业部门要做好剧毒农药和鼠药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改厕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做好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农村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工作;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保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目标的组成部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区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断提高初保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的要求,制定我区2001-2010年初保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主要目标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三、主要任务(一)制定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二)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四)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确保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广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制度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鼓励和积极引导卫生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四、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初保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五、主要措施(一)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扶贫、宣传、人事、水利、建设、劳动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计生、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保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二)部门协作。实施初保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初保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将初保工作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资助5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四)分级管理。1.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区初保工作。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4.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第一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每个市有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以市为单位,2003年有70%的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达到100%启动实施。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市为单位,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有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2010年自治区对未通过初保评估的县(市、区)开展达标复评工作。(六)分类指导。1.一类地区:南宁市的新城、城北、兴宁、永新、江南区,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县;柳州市的鱼峰、城中、柳北、柳南区,柳城、柳江、鹿寨县;桂林市的雁山、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灵川、兴安、永福、平乐、荔浦、阳朔、临桂、全州县;梧州市的蝶山、万秀、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北海市的海城、银海、铁山港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钦南区,灵山、浦北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东兴市;贵港市的港北、港南、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玉林市的福绵、玉州区,容县、陆川、博白、兴业县,北流市;来宾市的兴宾区,合山市;贺州市的八步区,钟山县等,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2.二类地区: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宜州市;百色市的右江区,田阳县;南宁市的上林县;崇左市的江州区,扶绥、大新、宁明县,凭祥市;柳州市的融安县;来宾市的象州、武宣县;桂林市的灌阳、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的蒙山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贺州市的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成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在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中,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9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3.三类地区:河池市的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色市的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南宁市的马山、隆安县;崇左市的天等、龙州县;柳州市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来宾市的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桂林市的龙胜各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9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8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七)监督与考核评估。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初保规划指标年报表,使全区的初保考核评估工作有据可依。3.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制定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指导全区的初保评估工作。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1)乡(镇)、村每年做好4次自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3)市每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每次每县(市、区)按乡(镇)数的50%进行抽查,年底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4)自治区每年对各市、县(市、区)进行一次督查,以市为单位,按县(市、区)数的30%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2个乡(镇)、4个村,了解全区初保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从2007年起,每年对申报达标的市、县(市、区)进行达标考核验收。(八)为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初保规章,逐步将初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附件:1.2001-2010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附件12001-2010年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及评价指标│各类地区评价指标值(%)││├─────┬─────┬─────┤││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1.政府支持││├──────────────────────────────┼─────┬─────┬─────┤│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100│100│100│├──────────────────────────────┼─────┴─────┴─────┤│1.2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政府逐年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100│95│90│├──────────────────────────────┼─────┼─────┼─────┤│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85│70│60│├──────────────────────────────┼─────┼─────┼─────┤│2.3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比例│90│85│80│├──────────────────────────────┼─────┼─────┼─────┤│2.4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25│25│25│├──────────────────────────────┼─────┼─────┼─────┤│2.5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20│20│20│├──────────────────────────────┼─────┼─────┼─────┤│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95│90│85│├──────────────────────────────┼─────┴─────┴─────┤│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50│35│20│├──────────────────────────────┼─────┼─────┼─────┤│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95│95│95│├──────────────────────────────┼─────┼─────┼─────┤│4.3计划免疫接种率│95│90│85│├──────────────────────────────┼─────┴─────┴─────┤│5.卫生监督││├──────────────────────────────┼─────┬─────┬─────┤│5.1食品卫生合格率│100│100│100│├──────────────────────────────┼─────┼─────┼─────┤│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95│90│80│├──────────────────────────────┼─────┼─────┼─────┤│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90│80│70│├──────────────────────────────┼─────┴─────┴─────┤│6.妇幼保健││├──────────────────────────────┼─────┬─────┬─────┤│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5│90│80│├──────────────────────────────┼─────┼─────┼─────┤│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80│60│50│├──────────────────────────────┼─────┼─────┼─────┤│6.3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95│80│60│├──────────────────────────────┼─────┴─────┴─────┤│7.环境卫生││├──────────────────────────────┼─────┬─────┬─────┤│7.1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50│40│30│├──────────────────────────────┼─────┼─────┼─────┤│7.2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70│60│50│├──────────────────────────────┼─────┴─────┴─────┤│8.健康教育││├──────────────────────────────┼─────┬─────┬─────┤│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70│60│├──────────────────────────────┼─────┼─────┼─────┤│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100│90│80│├──────────────────────────────┼─────┼─────┼─────┤│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70│60│50│├──────────────────────────────┼─────┴─────┴─────┤│9.医疗保障││├──────────────────────────────┼─────┬─────┬─────┤│9.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100│100│100│├──────────────────────────────┼─────┼─────┼─────┤│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95│90│85│├──────────────────────────────┼─────┼─────┼─────┤│9.3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100│100│100│├──────────────────────────────┼─────┼─────┼─────┤│9.4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100│100│100│├──────────────────────────────┼─────┴─────┴─────┤│10.居民健康水平││├──────────────────────────────┼─────────────────┤│10.1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10.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1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50/10万│200/10万│300/10万│├──────────────────────────────┼─────┴─────┴─────┤│1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10.6主要地方病控制│全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中毒得到有效控制│└──────────────────────────────┴─────────────────┘附件2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说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以县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出来,供各地在制定初保实施方案时参考。关于初保规划指标及评价指标的解释。1.政府支持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意见、方案、细则,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乡(镇)定期检查考核。1.2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要求有农村卫生投入的绝对数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2.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农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2.3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百分比。2.4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指随机抽查一年处方中的1000张处方,中医中药处方占的百分比。2.5中医执业助理以上医师占医师比例:指取得中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占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比。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指乡、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乡、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病人的百分比。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4.3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5.卫生监督5.1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场所占的百分比。6.妇幼保健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开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年活产总数的百分比。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区同期活产的百分比。6.3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7.环境卫生7.1农村符合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民人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7.2卫生厕所无害化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8.健康教育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农民接受健康教育后,获得基本卫生知识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15岁及以上人群的不吸烟率。吸烟的界定为一生中连续或累计吸烟6个月或以上者。9.医疗保障9.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所辖行政村总数的百分比。9.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9.3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指实行医疗救助的县(市、区)占总县(市、区)的百分比。9.4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指贫困家庭、五保户患较大疾病,得到医疗救助数的百分比。10.居民健康水平10.1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活产婴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博动或随意肌收缩者为活产儿。10.2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分娩后42天内死亡数。与妊娠时间、部位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自身疾病或由于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死亡除外)。1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人数。5岁以下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活产数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数。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1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年内每100名接受体检的5岁以下儿童中,年龄体重低于本年龄组“中位数减去2个标准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参考值)的儿童占当年5岁以下儿童总数的比例。10.6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反映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血吸虫病、疟疾等地方病的具体指标。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中位牌匾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 区直各单位:我区是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壮族有自己的文字,用壮文书写单位牌匾,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显示壮族自治区民族文化特色的重要标志。遵照自治区领导的批示,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语委)组织专业人员对区直251个单位大门悬挂的单位名称牌匾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单位都很注重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但同时也发现有些单位至今尚未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有些单位虽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牌匾,但牌匾书写不规范,壮文拼写错误,字母笔画脱落或字迹模糊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在自治区民语委的指导配合下,于2004年4月30日前做好本单位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的悬挂、整改工作,以良好的民族文化氛围迎接“南博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日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直机关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检查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最近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对区直各单位大门悬挂的牌匾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在检查挂有牌匾的251个单位中,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的有173个单位,占68.9%。二、单位牌匾壮文书写错误的有16个:单位错误正确自治区监察厅族coueng、厅dtngh族cuengh、厅dingh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族coueng、厅dtngh族cuengh、厅dingh自治区供销社销hoz-、合siuh-销siuh-、合hoz-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广vangj、自cw-、源yens广gvangj-、自sw-、源yenz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员yen-z-员yenz-自治区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nvungz-、村cvnh、展ganj、中vnch、心svn农nungz-、村cunh、展canj、中cungh-、心sinh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cungh公gungh自治区农业厅广cvangj、区cih广gvangj-、区gih自治区林业厅广gyangj、西shi广gvangj-、西sih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属suzh属suz自治区气象局象sienc,且不规范象sieng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西sh,且不规范西sih自治区交通厅广cvancj-、壮cubnch、区cih、交cyauh、通dunch-、厅dinch广gvangj-、壮cuengh、区gih、交gyauh、通dungh-、厅dingh自治区科协区cih区gih自治区残联会ve,且不规范会vei自治区木材公司材cain材caiz三、单位牌匾壮文书写不规范的有9个:单位不规范情况正确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横排不分音节按拼写规律将音节分开自治区版权局横排不分音节按拼写规律将音节分开自治区出版总社横排不分音节按拼写规律将音节分开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壮文下置将壮文排在汉字之上广西科学院壮文下移、缺换行符壮汉文应在同一水平中线上、加上相应换行符自治区纤维检验所缺换行符加上相应换行符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缺换行符加上相应换行符自治区企业调查队缺换行符加上相应换行符自治区农村调查队缺换行符加上相应换行符四、单位牌匾壮文字母、笔画脱落的有27个: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自治区经济协作办公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汉字掉“务”字),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标准情报研究所,自治区转业军官人员培训中心,自治区商会,自治区木材公司,自治区食品公司,自治区老干部活动中心,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自治区水牛项目开发办公室,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区高校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没有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牌匾的单位有: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自治区旅游局,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外资扶贫项目管理中心,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科技馆,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林业物资公司,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医药公司,自治区畜牧总站,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治区乡镇企业总公司,自治区药品检验所,自治区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自治区植保总站,自治区土地勘测规划院,自治区行政学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自治区黄金管理局,自治区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广西物资集团,广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广西节能技术研究设计院,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自治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中盐广西盐业有限公司,自治区盐业公司,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石化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石山地区开发治理促进会,自治区生产资料总公司,自治区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广西出版总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人才问题是事关广西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当前,我区正面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多种重大发展机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关键在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人才工作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必须看到,我区的人才总量已难以支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分布与经济结构不匹配,高层次人才缺乏,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协调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区发展的关键问题。只有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才能提升我区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狠抓“第一资源”为“第一要务”服务,强化“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职责,确立人才工作的战略地位,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2、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是我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就是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造就一支门类较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大军,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坚持把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用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按照培养与引进并重的原则,加大对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投入,优先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各类人才不断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为载体集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分类指导并整体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全面促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坚持创新体制机制。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真正使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二、强化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3、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和措施。制定人才培养规划,改革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促进人才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4、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扎实推进“两基”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突出抓好职业教育,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一批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作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育培养与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有效机制。支持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5、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区建设。制定激励各类人才学习的政策,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国民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和其他社会继续教育体系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教育培训网络。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用人单位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提高教育培训成效。6、加大各类人才的培训力度。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十大工程”,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实施公务员素质提升计划,着力提高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突出抓好公务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训,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公务员。继续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以提高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培养一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熟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大批我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健全高、中、初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加快培养适应我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三、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7、建立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人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发展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积极吸收国内外有效的测评技术,完善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改进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评价工作,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8、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全社会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发现人才、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选拔一批德才兼备、具有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担任区直部门和市、县两级领导职务。建立和完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对经理人推行聘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取向,吸引国际国内各类优秀人才到企业任职。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启动与科学设岗、合理定编相配套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9、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按照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党政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地区津贴制度。开展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将经营者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不断改善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与市场价格接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鼓励知识、专利、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激励人才创新创造。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体系。研究制定自治区级人才奖项统一规范的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10、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建立重要人才政府投保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消除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障碍。加快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福利货币化。探索建立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岗位津贴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科研经费保障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四、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11、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快中心城市龙头示范型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人才市场的公共人事服务功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能,使其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调节、集聚和配置人才资源的主要阵地。实现县级人才市场和县级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逐步建立统一的人才市场。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营规则,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人才中介机构有序发展。积极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完善人才市场政策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人才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相互贯通。积极开拓海外人才市场。12、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破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积极疏通三支队伍之间、不同所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发展人事代理等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完善人才统计分析制度,编制和发布人才开发目录,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引导人才培养单位和求职者适应市场,提高政府对人才的宏观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实施重要人才安全保护制度,有效防止重要人才流失。五、拓宽引才引智渠道,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广西13、拓展引才引智发展平台。突破人才开发体制中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瓶颈,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做好引才引智工作的强大合力。坚持招商与招才并重,引资与引智并举,以项目吸引人才,以产业集聚人才,以事业留住人才。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培育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为人才创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人才、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与企业、资本有效“对接”的机制。14、建立快捷的引才引智“绿色通道”。遵循市场配置、来去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根据市场需求,放开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试行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持证者享受与本地人才同等的待遇。简化引进手续,实行“一站式”等便利服务。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和重要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招投标、讲学、举办名人论坛、聘请客座教授、顾问等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启动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建立健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充分利用政府组织和民间交流两种引进渠道,面向国内外吸引高层次急需人才。创新完善吸引留学人才、海外人才和人才智力的配套政策。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项目资助等政策。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来桂创业。凡愿意到我区工作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在全区先落户后择业、创业,免费享受就业推荐、人事档案暂存、户口托管等人事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大量吸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制定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15、加大外向型人才开发和培养,促进人才国际交流。实施“南博人才”开发计划。建立“南博人才”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南博人才”培训工程。加强南博会志愿者和社会参与者等通用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快人才开发国际化的进程,为开发高层次外向型人才提供国,际交流平台。加强与东盟以及世界各国的人才、技术和项目的双向交流,建立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开发人才的有效机制。六、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干部队伍16、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创建学习创新型领导班子活动,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着力解决党政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宗旨观念等根本问题。大力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17、加强党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后备干部人才库。研究制定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完善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坚持备用结合,提拔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坚持把乡镇和企业作为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源头,注重从乡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机构中挑选优秀中青年人才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人才库。坚持和完善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和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七、以建设人才小高地为重点,培养造就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18、加快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本着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设一批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的人才小高地,集聚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制定全区人才小高地建设规划。各地要把人才小高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力做好辖区内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服务工作,指导、建设好本级的人才小高地。通过人才小高地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19、加强人才小高地载体建设。事业是吸引人才的基础。要注重建设吸纳人才干事业的载体,以载体聚集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选择一些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相应的企业,通过指导和帮助建设成为人才小高地的载体。抓好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办学、合作研究,形成载体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20、加大领军人才开发力度。领军人才是人才小高地聚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针对各领域、各产业的特点,制定领军人才分类开发计划。抓紧启动各类领军人才开发工程,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原创能力,处于国内乃至国际前沿水平的学术技术精英;具有国际商业头脑和适应全球化经营能力的优秀企业家以及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教育家、艺术家。探索建立社会化、行业化的领军人才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专家项目签约制、驻桂专家登记制等,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机构,为各类领军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一批既有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又有年龄梯次结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形成一批新型企业家群体,引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八、适应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21、实施职业技能振兴计划。实施万名新技师培养计划。启动制造业、软件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重点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22、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大力开展县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加快培养一批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人才。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创业,参加由政府资金支持的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创办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力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学成一技之长回乡创业,发展壮大劳务开发经济。加强人才和智力扶贫。九、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23、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人才工作作为制定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机制,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抓紧培养各类紧缺人才。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开发,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程。大力培养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和党外人才,注意发挥离退休人才的作用,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24、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范围。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人才政策上统一标准,在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自治区优秀专家和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评选表彰范围。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出国(境)或到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参加各种专题培训。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鼓励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合法权益。25、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的人才工作。制定灵活的用人政策,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按照“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大胆选拔、放手使用”原则,加强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制定鼓励各类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的优惠政策。采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流动方式吸引一批人才尤其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突出重点、对口支援、按需选派、定期轮换”的原则,有计划地从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挂(任)职。鼓励和引导在中心城市工作的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和锻炼,对具有上述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才,在培训进修、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为人才工作提供坚强保证26、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管好用活的要求,重点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处理好党管人才和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的关系、党管人才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关系、党管人才和依法管理人才的关系,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27、建立人才工作的新格局。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做好人才工作的强大合力。自治区成立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健全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人才工作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28、加大人才工作的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宏观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人才工作的投入;要整合现有用于人才工作的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人才工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份额用于人才开发。自治区设立人才小高地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资助、定向培养等基金用于人才投资,支持和引导人才进行自我设计、自主投入。29、努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意义,宣传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人才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0、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对照中央要求,认真清理与本《决定》不符的人才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人才强桂战略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1、建设人才小高地,是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区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远远不能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我区的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相对薄弱,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选择重点突破、带动全面的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人才小高地,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并发挥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动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2、人才小高地,是我区集中各方力量,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以下简称“三重一优”)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区。它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3、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和传统思维定势,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本着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急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部分地方、部分领域搭建一流舞台,创造一流条件,营造一流环境,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通过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广西发展服务。二、建设人才小高地的目标任务4、到2010年,在全区建成一批达到以下要求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高层次。就是要聚集一批站在国际国内相关领域最前沿、富有创新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把相关领域变成人才荟萃之地,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实现人才、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回报。--专业化。就是要吸纳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人才,人才知识结构与研发项目相适应,人才层次结构与岗位结构相适应,人才优势与产业优势相适应。--好环境。就是工作环境良好,人际环境和谐,学术环境民主,生活环境舒适,褒奖成功,宽容失误。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多样性。就是不受所有制、地区、行业的限制,只要能够聚集高精尖人才,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大的科研成果,各种聚集人才的载体和方式都可以建设人才小高地。5、通过人才小高地的建设,聚集一批高层次人才,转化一批科研成果,促进产业升级;造就一批具有原创能力,处于国内乃至世界前沿水平的学术技术精英、具有国际商业头脑和适应全球化经营的优秀企业家,充分发挥他们带动产业、拓展市场、集聚高科技项目和人才的核心作用;形成一批既有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层次,又有年龄梯次结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引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建设人才小高地的政策措施6、资金投入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各建设单位为主,政府扶持为辅。自治区设立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用于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资助和扶持。各级政府也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和资助人才小高地建设。推行项目招标制,吸引国内外资金。7、土地、税收政策。属“三重一优”范围内的园区或企事业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除享受我区原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国家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未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除经营性项目之外,其他项目依法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托人才小高地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引才引智政策。采取公布项目目录等办法,面向区内外、国内外招聘项目负责人或合作专家等方式引才引智。人才小高地引进的各类人才,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按工资(薪酬)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尚在就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教育补贴;对不迁户口的,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学、开办企业、出国出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在校期间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与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硕士以上毕业生,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代其缴还助学贷款本息并给予适当补贴。9、人才培养政策。对进入人才小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小高地人才的培养力度。10、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可自主确定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协议工资制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全额拨款外),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倾斜。实行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完成后,剩余的经费,属于国家资助的,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属于自治区资助的,可由其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奖励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承担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自治区资助的项目经费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其津贴开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自行决定的,由单位解决。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为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重要人才、特殊人才建立补充保险或实行政府投保。11、管理政策。人才小高地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配置人才资源。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小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采取柔性方式引才引智。12、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审批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有关事项特事特办、限时办理,为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四、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13、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14、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属于“三重一优”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挂职(兼职)岗位,高新技术和人文科学创业论坛等各种适合建设人才小高地的载体,实行不同的目标管理,提供不同的支持和资助。15、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实行分类管理、属地服务原则,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把人才小高地建设和为人才小高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机构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主管机构要与各市、各部门签订人才小高地建设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人才小高地建设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人才小高地建设提供配套支持。16、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核。符合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各市、各部门进行初步筛选、推荐上报自治区人事厅;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人事厅公布。人才小高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申报、资金资助、考核评估等制度,促进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健康发展。17、本意见适用列入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各种载体和进入人才小高地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区社会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二、放宽市场准入3、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开放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领域及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出口加工业等。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民间资本可出资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电信、教育、卫生、旅游、社会中介、文化娱乐及全民体育健身等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通过向民间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等形式,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新通道。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地方铁路、交通设施、城市设施的经营权。对政府投资建成运营并有收益的地方铁路、公路、城市设施等,将其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加快资金回收投入新项目建设。4、放宽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三、对鼓励类产业和领域给予扶持5、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社会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1992年以来的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企业所在市也应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专利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60%以上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出资创建或与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的工业性试验基地、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农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除可获得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外,由企业所在市按国家或自治区对该项目支持资金的比例,对项目资金缺口部分予以支持。6、支持发展优势传统制造业。积极引导区内外民间资本购并国有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区传统产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7、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各级政府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一步整合和集中使用,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给予同等支持。引导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进一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在全国农产品绿色通道尚未建成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非重点县贫困村建立原料生产(或加工)基地,以及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发给区域性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进入各类园区、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品扩大出口。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它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承包。9、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从2004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的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所在市人民政府分别再给予不低于上述奖额50%的奖励。10、鼓励和扶持特殊群体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相关税项。四、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11、加强财税的扶持力度。坚决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和税收政策,在扶持对象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都一视同仁。自治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其转制之日起,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执行。1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每年用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企业间自愿组织互助基金会等互保联保形式。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13、对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成长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14、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加快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利用区外产权交易市场,为我区企业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开辟常设的、有效的交易平台。15、在建设用地(用海)方面给予支持。对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用海),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凡进入我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民营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按自治区、市管理权限调剂安排。在征地拆迁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联合办校;允许以出租为目的建厂房、教学楼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等。五、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16、引导民营企业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为公司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推动民营企业向以产权为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方向发展。建立完善人才、成果和专利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的服务平合。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企业间的联合协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标准化的质量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mm、ce、fda、ul、cos等国际标准认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科技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17、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资源环保、产品质量、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库”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库”建设。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恪守诚信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18、优化政务环境。自治区成立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以服务公示和限时办结为突破口,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推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必须向社会公示。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公安、外事部门对民营企业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出国指导、办理证照等服务。修改、废止或调整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对各类企业的收费、年检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部门不得再设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制定和规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城管等市场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职业准入条件。自治区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侵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典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查处破坏我区投资环境的案件和违规人员,实行限时反馈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投资投诉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建立重大政策征询预告制度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价格政策、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政务信息披露制度。19、优化人才环境。民营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主引进聘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制定优惠政策,允许和支持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辞职、兼职等方式到民营企业工作。加快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地可根据需要,为人桂创业的各类高中级人员安居创造条件。20、优化市场环境。加大整治市场秩序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和欺行霸市等行为。严禁行业垄断,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商品。21、优化法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益。不准无故检查和进行其他有碍于企业生产的活动;不准任何形式的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强制性订阅报刊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故停电、断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治保护环境。22、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宣传报道,形成谁发展、谁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人为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良行为和落后管理方式进行舆论监督。23、注意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工商业联合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以及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党委、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其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加快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管理队伍。2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及其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权活动。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引导他们努力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民营经济的优秀人物列入各级政府表彰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25、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为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明确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各项具体任务。与全国一样,近年来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种子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三、工作重点(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要进一步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退出品种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四、步骤要求(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6年12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2006年12月-2007年1月)。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2月-2007年6月中旬)。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2007年7月上旬)。各地要认真检查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本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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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是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培养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招生的保密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按质按量完成我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任务。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我区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004年全区招生工作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招生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要将招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二○○四年四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精神,认真做好2004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好2004年高考工作高考是国家大规模的教育考试,是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主要考核形式,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与公安、卫生、交通、通信、机要保密等部门协调配合,将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细、抓实,为高考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2004年高考时间为6月7日至6月9日,适逢大专院校、中学期末大忙时节,这将给组织考试和评卷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尽早与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学、有关单位沟通和协商,落实好高考考点、评卷点,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评卷教师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高考是中学输送人才、高校选拔新生的重要环节,各高等学校、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高考顺利进行。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被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确定为评卷点的高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推诿。中学和高校都有推荐、选派监考员人选和评卷教师人选的义务。对不服从安排,造成重大工作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取消有关人员的职称评定及教师资格。考风考纪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威信和质量,直接影响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影响政府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信誉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高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严厉处理舞弊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高考的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对招生考试中的违法现象和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是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高考试卷印制的工厂,承担高考考试、评卷任务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克服任何松懈麻痹思想,把高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二、继续做好高考“3+x”科目设置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2004年的高考方案,以稳定为主线,坚持高考科目设置的方向不变,以简化科目组、减轻考生负担、减轻招考部门的工作量为目标。具体方案如下:(一)关于本科统考。科目设置为3+x,“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国家规定的、每个考生都必须考的科目,“x”是指选考科目,“x”的选择范围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综合能力测试(指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门课程的综合,下同)及其他技能(包括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等),选考科目先由高校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再由考生根据自己的特长或目标报考相应的“x”科目。报考普通类专业(指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之外的专业,下同)的考生可以在以下6个科目组中任选一组且只能选一组参加考试:x1:物理+化学;x2:化学+生物;x3:物理+综合;x4:政治+历史;x5:历史+地理;x6:政治+综合;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可以只考物理;报考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可以只考历史或物理;报考区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招生院校设置的科目对应;同时报考普通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选考含有物理的科目组;同时报考普通类专业和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选考含有历史或物理的科目组。本科统考的成绩仅用于本科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填报与自己考试科目组对应的院校和专业。普通类专业录取按5门计分;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按4门(3+物理)计分;区外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按招生院校的要求以及考生的实际考试科目提供文化考试成绩;区内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按4门计分,计分科目为3+物理或3+历史。今年的本科招生考试分科目组划线,分科目组投档。(二)关于专科统考。2004年继续坚持一年二次高考试验的改革方向,科目设置为3+x,“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国家规定的、每个考生都必须考的科目,“x”是指选考科目,“x”的选择范围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可从“x”科目中任选1门且只能选1门参加考试。报考体育类专业、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考试。专科统考成绩仅用于专科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学校录取。2004年专科统考,所有科目的考试试题、考试时间均与本科统考相同,但计分办法、划线办法和投档办法不同。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只分为理工类专业和文史类专业,不设置专业选考科目。2.把选考物理、化学、生物的考生归类为理工类考生,把选考政治、历史、地理的考生归类为文史类考生。3.考生成绩按文、理两大类进行“3+1”单科标准分及综合分转换。4.普通类专业按4门计分,体育、区内艺术类专业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计分。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计分科目按以下两个原则确定:(1)当考生只参加专科统考时,其计分科目就是实际考试科目;(2)当考生同时参与本专科竞争时,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历史+地理”的考生有两个综合分,取其高分参与投档竞争。选考“物理+综合、政治+综合”的考生,其专科的计分科目分别是“3+物理”和“3+政治”。同时参加本专科竞争的考生,由于考试时间安排以及各考试科目归类上的限制,不能再选与本人本科选考科目不同的科目参加考试。5.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以填报理工类的任何专业,文史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类的任何专业。6.划定分数线时,每一批次按科类(理工类、文史类)划线,即同一批次的普通专业划一条理工类分数线和一条文史类分数线。7.按科类(理工类、文史类)排序、投档。(三)本、专科统考的数学科试卷分理科卷和文科卷。本科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化学+生物、物理+综合”,专科选考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的考生数学科考理科卷;本科选考科目为“政治+历史、历史+地理、政治+综合”,专科选考科目为“政治、历史、地理”的考生数学科考文科卷。只报考专科体育专业的考生,数学科考理科卷。只报考专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数学科可以考文科卷,也可以考理科卷。(四)考试时间安排:┌─────────┬─────────┬────┬─────────┐│日期││││││6月7日│6月8日│6月9日││科目│││││时间││││├─────────┼─────────┼────┼─────────┤│9:0011:00│语文(11:30结束)│数学│物理、生物、历史│├─────────┼─────────┼────┼─────────┤│15:0017:00│外语│综合│化学、政治、地理│└─────────┴─────────┴────┴─────────┘(五)2004年继续使用标准分数录取新生(艺术类专业除外)。(六)2004年报考提前批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采用考后估分填报志愿的方式,报考其他批次的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公布成绩之后进行。三、坚持按计划招生,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完成招生任务。未经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同意,任何学校均不得安排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未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四、继续招收体育预科生2004年继续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获二级运动员称号以上(含二级运动员);2、高中阶段在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3、专业术科考试成绩达到划定的体育预科合格线;4、文化成绩在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内;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体育预科生进校学习一年高中文化,经学校考试合格,升入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继续加以培养。五、认真做好区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和区内高校定向招生工作(一)关于区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定向就业招生是国家为确保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大中型企业的人才培养而设置的招生计划形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自治区招生,高等学校不得指定生源范围。高等学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首先要与定向就业单位(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厅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军工单位、国防三线企业)签定定向就业协议。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有权拒绝公布和执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定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乱收费。(二)关于区内高校定向招生工作。2004年自治区所属院校安排的师范类专科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48个老、少、边、山、贫县(市)和防城区、东兴市。为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完成,在定向生源不足时,降低20分录取定向地区的生源。如降低20分仍无生源,可在邻近县录取填有定向志愿的合格生源。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2004年高考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有:(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语专业)要占所报该校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人数的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可降10分;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20分;4.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10分;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10分;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本条款所指的对象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加20分。(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五)对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六)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后直升有关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就业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有招收民族预科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必须完成民族预科生招生数。如不能完成,则扣减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不得将民族预科招生计划转为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七)2004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对如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中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七、加强录取场所管理,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原则上不再设置现场网上录取模式。(二)按规则投档,按章程录取。1.我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投档的规则是:(1)本科招生分批次、分院校按科目组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2)专科招生分批次,分院校按文、理、体育、艺术等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3)实行“多个志愿,两个层次,参照顺序,两清交叉”的投档办法。即每个考生的每批志愿中,分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个层次,对顺序志愿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对平行志愿实行“段段清”的投档办法。高等学校要将本校招生录取的具体要求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按招生章程录取,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2.录取新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3.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4.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本科第二批院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专科学校(或专业)在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以由学校在规定的分数线内自主组织生源,择优录取。对无本校志愿的考生,学校应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再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投档申请。5.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三)关于考生档案。为适应网上录取的需要,2004年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于高考录取的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是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第二部分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到现场网上录取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以光盘形式提供该校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教育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八、招生经费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另外,每录取1名电大普通班或高职班、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九、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依法治考,依法治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所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委员会,充实招生办公室的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四规五制”(“四规”是指四个国家教育考试的专项管理规定,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五制”就是全面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度)。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扶持下,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晚、规模小,还很不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国内外农业竞争的需要,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为此,特就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从2004年起,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这既为加强我区与东盟各国的农业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但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后将取消以农产品为主的6000项产品关税,我区农业发展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是发挥区域优势,应对国内外农业竞争挑战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大力抓好特色农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要不断完善“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后5年,全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是: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得到快速发展,全区基地产品销售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带动一半以上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自治区重点培育100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发展1000家农业企业成为区域性产业化骨干企业;培育发展10个自治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500家上规模、上档次、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和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农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二、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上连市场、下联农户,既是市场竞争中最活跃的因素,又是当前维系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与农户家庭经营联结在一起,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公共服务联结起来,提高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从而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指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各类农业中介组织等。当前,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的工作重点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广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2003-2007年)》确定的总体思想,细化方案,落实措施。自治区每年认定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各市、县也要筛选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构建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群。今后,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是市级或行业重点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民营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比重。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要选择部分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他们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兼并联合,组建一批产值10亿元以上,具有竞争实力的集团公司,积极引导其向跨国公司方向发展,成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核心企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组建行业协会,使其成为协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内联合与合作、搞好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市场竞争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农村新型组织。要大力培育发展农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直接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程度。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牵头建立一批农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一批农业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改制成一批农业合作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一批区域性农业合作社,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和技术推广机构领办一批行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领办农业合作社的,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把农产品加工、集贸市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农业企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中心镇和工业区集中。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化组织多渠道融资,搞好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迅速壮大经济实力。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带动农民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吸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突出成绩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要给予奖励。三、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带动作用,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要充分发挥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中的主体带动作用,引导和帮助基地农民改变传统生产习惯,走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路子。要督促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农产品食品”方面的标准认证工作。在今后5年内,自治区和各市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80%以上要按标准化要求生产农产品。要切实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重点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和合格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支持产业化经营组织设置检测机构,完善农产品检测检验手段,监督产业化经营组织搞好自检,对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生产基地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支持建立植保专业合作社,树立一批生态合作社样板,从源头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为产业化经营组织,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基地农产品标准化认证提供咨询和申报服务,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大型超市、专业市场要逐步设立绿色食品专柜,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安全食品开辟绿色通道。各地要认真研究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调整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技术壁垒和提高我区农产品竞争力的办法、措施。要突出区域特色,实行基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建立一批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四、打造龙头企业品牌,努力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农产品品牌化意味着农业标准化,意味着品牌农产品在市场上的“信用度”。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今后农业的竞争必然是品牌的竞争。我区农产品要在国内外市场具备足够的竞争力,走品牌化之路是一个根本性的方向。今后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自治区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向国家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和申报国家扶持的龙头企业原则上是被认证为广西著名品牌的企业;财政扶持的重点要促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树品牌,注重打响广西“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在认定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每年要重点扶持5-10家打造成知名品牌,通过实施“主品牌+副品牌”引导同类龙头企业强强联合,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从2004年开始,产值跨越10亿元的重点龙头企业,要给予重奖,促其做成全国驰名品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宣传。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品牌宣传,自治区、市、县新闻媒体都要给予大力支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要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带动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自治区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标准,各市、县也要相应引导培育一批生态、特色农业产业化品牌龙头企业。城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农产品的产、供、销,率先树立广西绿色农业品牌。要强化市场准入制度,获认证的品牌龙头企业及其产品优先进入市场,鼓励品牌龙头企业到国内外展示、展销品牌产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要给予奖励。五、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完善市场流通服务体系要培育发展市场流通主体,重点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农产品市场流通协会,鼓励乡及乡以下建立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大力推行“协会+合作社+农户”的营销方式。要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逐步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营销活动,对开展广西名优农产品促销、展销、宣传等活动以及相关培训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要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市场,重点在畜牧、蔬菜、水果、蔗糖、粮油、水产、桑蚕、林产、中药材、花卉等十大产业主产区培育和建设一批辐射区内外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新建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被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免收3年集贸市场管理费,为区内外各种流通主体进入广西农产品市场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要建立广西农产品网上虚拟市场,建设好广西农业信息网、桂农网,创办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农产品销售网上超市等,构筑农产品生产者与市场、消费者的快捷联系平台。六、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企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是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一体化,是农户与产业化经营组织利益的一体化。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保障。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产业化经营组织大胆尝试,建立长期、稳定、“双赢”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密切企业与农户双方的利益关系。鼓励通过提供生产基金或预付定金、优惠供应良种、赊销生产资料、技术培训与指导、产品储运与加工销售、资金的承贷转贷等方式,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树立互利互惠、长远发展的利益关系。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强化诚信理念,支持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兑现合同。今后,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必须是实行“订单农业”的企业,对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方式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农业合作社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坚持对内服务、对外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积累、分配制度,把增加社员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要建立和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建立风险调控基金,基金来源可以由企业(合作社)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扣拨一定比例计提的风险金,也可以由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共同逐年提取,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可每年拨出一定额度资金与企业共建风险基金。二是实行农业保险,将由农业经营者独自承担的全部风险损失,分散给各个投保人,从而提高单个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龙头企业带动的种养业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三是探索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通过期货交易避免农产品跌价损失,避免经常出现货款不兑现的“打白条”现象,用契约保证生产者的利益。七、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由各部门掌握的财政支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今后,用于农业标准化、种子工程、优果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和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资金,要逐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的项目;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申报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产业化经营组织。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开展直接为农民服务为主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农业银行要按照常规贷款和专项扶贫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规模计划可优先安排;农村信用社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证的发放,推广小额信贷,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建设。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如资金不足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积极探索财政注入专项资本金的产业化贷款担保体系,加强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对以“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在贫困村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种苗、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基础设施等配套项目优先安排扶贫专项资金,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优先安排扶贫贴息贷款。改善用地管理。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或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人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农户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土地不永久性固化,均视同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资本经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管理,为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打下基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资本运营整合现有资源,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证监部门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鼓励外来投资办企业。充分利用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的契机扩大对外开放,从2004年开始,凡是区外到我区兴办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属于产业化经营的要优先给予财政、信贷支持,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在我区有贷款的要优先给予贴息。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办事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日常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业产业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广大农民。(二)认真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广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2003-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区直有关单位要围绕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通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合力。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汇总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分解推荐给区直有关单位,由区直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各市、县要根据自治区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编制并实施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形成全区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态势。(三)表彰和培育先进产业化经营组织。产业化经营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要形成表彰奖励先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制度,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成绩突出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被评为自治区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为自治区后备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培育和扶持,达到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认定。对为维护农民利益作出巨大努力的企业,可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核准,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调动更多的农业企业投入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免征所得税。(四)培养和吸引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各地要制定措施,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逐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加强对产业化经营组织负责人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等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群体,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宣传推广好的做法;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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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2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布置编制“两基”攻坚(2004-2007年)实施规划的通知》(教财[200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文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41个尚未实现“两基”的县扎实做好工作,确保全区到2007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一、提高认识,打好“两基”攻坚战我区实施“两基”攻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大措施。对于普遍提高我区劳动者素质、缩小我区与其他地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对于维护我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从2004年起到2007年,要切实把“两基”攻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确保我区“两基”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我区的“两基”工作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998年全区扫盲工作通过国家验收达标,有69个县、市、区实现“普九”达标。但是,到2002年底止,我区还有41个县未实现“普九”,攻坚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任务非常艰巨。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1%,我区仅为7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还有372个县(市、区)尚未实现“两基”达标,人口8300多万,其中我区就有41个县(市、区),人口1360万,分别占11.02%和16.39%;全区扫盲工作虽然达到了国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准,但青壮年文盲的总数仍然较大,为21.53万人,其中15--24周岁文盲2.99万人,主要集中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全国人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我区仅有6.7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年。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落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区尚未实现“两基”目标的41个县(市、区)中,有26个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占63.41%,有12个是原区定的贫困县,占29.27%;有11个是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县,占26.83%,其他县绝大部分是壮族聚居县;6个是与越南接壤的边境县,占14.63%;10个是左右江革命老区县,占24.39%。这些县在“两基”攻坚中所面临的困难,一是经济发展落后,县级财政十分困难。41个“两基”攻坚县中基本都属“吃饭”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其中有10个县(占24.39%)财政拨付给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为零,7个县(占17.07%)财政拨付给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仅为10元左右;大部分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简陋,宿舍、饭堂等基本的寄宿条件严重短缺,有些学校甚至连饮水都尚未解决,许多学校没有实验室、教学仪器等基本教学设施,学生“进不来”,入学率低。二是教育发展水平低,基础薄弱。各县初中毛入学率平均为88.53%,最低的县仅为61.32%,比国家标准低33.68个百分点。三是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全区216万贫困户、800万贫困人口,大多数集中在这些县,预计有40万多贫困生,其家庭难以承担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年有4万初中生因生活困扰而辍学,辍学率6.47%,比国家标准高1倍多,普及程度难以达标,贫困学生亟待资助才能留得住。四是特殊的地理环境对教育的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绝大多数攻坚县地处边远山区和边境地区,人口居住分散,学校布局设点多,校均学生数少,而且70%左右的初中生和3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教育成本高,目前的低投入难以解决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五是教师和校长的整体素质偏低,现有的教育教学水平难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和巩固“普九”的基本要求。因此,实施“两基”攻坚,重点打好“普九”攻坚战,是摆在我区各级人民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仅要对我区实施“普九”攻坚的艰巨性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更要充分认识我区“普九”攻坚对发展教育、富民兴桂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历史机遇,以深厚的感情、高度的责任心和最大的决心,按照国家提出的要求,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组织实施我区“普九”攻坚工作,打好这场攻坚战,坚决夺取我区“两基”攻坚战的胜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二、“两基”攻坚的目标到2007年,41个攻坚县要达到国家“普九”验收标准,全区实现基本“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一)按照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要求,以县为单位验收的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小学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7%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0%。(二)扫除青壮年文盲8万人,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以下。(三)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0%以上。(四)教师工资按编按时足额发放。(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三、“普九”攻坚的主要任务(一)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建设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了保障41个“两基”攻坚县现有130万小学生、63万初中生和新增7.6万初中生的学习和生活,扩大“两基”攻坚县义务教育的规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文要求,需建设800所左右农村寄宿制学校,占学校总数的12.5%,建设校舍面积为160多万平方米,计划总投入为8亿元。分年度重点投人计划是:2004年,重点投入靖西、田林、罗城、宁明、藤县、蒙山、融安、灌阳、平果、临桂、阳朔、上林、富川、东兴、田阳、江州、恭城等17个县。2005年,重点投入金秀、忻城、隆林、凌云、天峨、南丹、环江、隆安、马山、上思、大新、龙州等12个县。2006年,重点投入德保、那坡、乐业、西林、三江、融水、大化、东兰、巴马、凤山等10个县。2007年,重点投人都安、天等等2个县。(二)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据统计,2004-2007年,41个“普九”攻坚县平均每年有贫困小学生27万人、初中生12.6万人。小学寄宿学生37.5万人,需补助生活费的贫困生7.5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生1000人);初中寄宿学生47.6万人,需补助生活费的贫困生9.52万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要求,随着中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安排进度,自治区、市和县按照同一进度对相应学生免除杂费,并对其中需要寄宿的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三)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编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各市、县财政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从2004年开始,所有市、县不再出现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现象,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的教职工工资。各级财政要将中央用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及时转移到县,不出现任何截留或挪用现象。(四)扎实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大力普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20号)文件关于“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从2004-2007年,继续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3种建设模式,使41个攻坚县大部份农村小学教学点都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模式1),大部份农村小学基本建成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2),部份农村初中具备计算机教室(模式3)。各攻坚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奖励暂行办法》(桂教[1995]008号)规定,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室等建设,使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等分别达到“普九”标准要求。四、“两基”攻坚的措施(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1.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普九”攻坚任务完成。自治区负责制订全区攻坚规划,把握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地级市负责督促攻坚县实施攻坚规划,按验收标准对攻坚县逐项进行工作部署与检查;攻坚县负责攻坚规划实施,确保按计划按质按量做好建设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达标验收。2.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自治区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编按时足额发放。各县要合理安排预算,按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按时足额核拨人员经费。安排使用好中央下达的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下达到县。3.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各县要认真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并按标准拨付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县级财政要补足其公用经费缺口。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资金。同时,各县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4.市、县要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确保“两基”攻坚县各项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和工程实施的质量。(二)积极筹措“普九”攻坚所需经费,明确使用范围。1.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8.02665亿元。其中“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4-2005年资金1.26亿元,“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资金6亿元,2003年“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试点资金0.76665亿元。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补助学校教学、学生宿舍等基建项目和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建设。2.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3亿元。其中2004--200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的教育经费,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普九”攻坚(约2.25亿元);20042007年从自治区民族机动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普九”攻坚;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经费2004年安排500万元,2005-2007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普九”攻坚。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途:30%用于补助寄宿制学校基本建设,30%用于免除贫困生杂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10%用于补助攻坚县培训师资,10%用于补助攻坚县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及图书。3.已正式启动的《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的世界银行/英国政府赠款2.5928亿元经费中,将2004--2007年度安排的经费用于18个项目县的教育专项建设。4.中央和自治区新增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的30%用于“普九”攻坚。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规定,每年安排的新增扶贫资金,要有30%的比例用于支持贫困村义务教育事业。在引进国内外帮扶资金时,要把“普九”攻坚作为重要的扶持内容。5.各市要确保每年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02年为基数),扣除增人增资外,60%以上用于本市所属攻坚县的“普九”攻坚;确保每年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60%以上用于“普九”攻坚。市级财政按上述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20%用于补助攻坚县免除贫困生杂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贫困寄宿生生活费,20%用于补助攻坚县实施现代远程教育项目,20%用于补助攻坚县培训师资。6.各攻坚县要切实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责任,确保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65%主要用于“普九”攻坚;每年财政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02年为基数)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普九”攻坚。县级财政筹措的经费,一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包括危房改造;二是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三是用于扫盲;四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及图书。7.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负责协商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扩大校舍建设和学校勤工俭学及实习用地,负责动员群众以捐工等方式支持“普九”攻坚工作。(三)认真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1.认真进行寄宿制学校的布局规划,解决当前制约我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适应当地未来基础教育发展的长远需要。要考虑“普九”攻坚的需要,优先安排在人口较多、“普九”程度低的乡镇建校;优先考虑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人口集中趋势明显的地方建校;统筹各有关项目,凡是其他项目已经或准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的地方应考虑将现有项目做好,不再安排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根据当地的人口出生状况、目前小学毕业生的人数和初中招生人数确定新建寄宿制学校的时间和规模;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各攻坚县在选点规划时必须在保证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新建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效益。2.中央、自治区、市、县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资金,鉴于建设需求大于所能筹措的经费这一现实,实际安排使用的级序是:首先是考虑新增初中生必需的教室、宿舍、食堂;其次是考虑学校短缺的学生宿舍、食堂;第三是考虑现有的学生宿舍危房;第四是考虑大班额学校所需增加的教室;最后是考虑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阅览室等。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规定和办法,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的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以及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的管理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各攻坚县在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的同时,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细则。(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1.分担资助责任。对于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在国家出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自治区、市出资负责免杂费,市、县出资负责补助生活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2号)规定,自治区、市每年将继续拨出专款,用于补助攻坚县举办的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规划增加的自治区办寄宿制民族班学生所需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各负担50%。各市、县自行规划增设的寄宿制民族班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负责。3.广泛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文精神,成立自治区助学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负责捐资助学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立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和物资捐赠。自治区、市和各攻坚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一帮一”、“结对子”、“手拉手”、“献爱心”等形式,捐资助学。落实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能力和教师业务水平。1.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在核定编制限额内,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择优录用普通高校、中师应届毕业生,优先录用有实际教学经验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超编学校教师原则上应调整充实到缺编的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2.提高“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到2007年,“两基”攻坚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推动“两基”攻坚县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其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两基”攻坚县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十分之一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市级骨干培训,组织“两基”攻坚县百分之一的中小学教师进行自治区级骨干培训。3.“两基”攻坚县所在市负责完成新任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所有小学校长在职提高培训。组织“两基”攻坚县十分之一的中小学校长进行自治区级骨干培训。4.自治区属高等师范院校积极参与攻坚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工作,利用自身的教师资源、研究资源、信息技术资源等对“两基”攻坚县的骨干教师和校长进行培训。(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1.农村中小学校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规定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养,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毕业生的质量。2.根据“普九”攻坚县多民族聚居、边境线长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动员各民族爱国人士支持本民族教育的发展。坚持宗教和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切实防范境内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3.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努力把农村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基地,农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基地。(七)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建设。1.确保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目标的如期实现,自治区、市、县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市级人员培训和具体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市(县)要在中央扶持的基础上按照各自分担三分之一的原则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2.市、县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做好项目县、项目学校人员的培训;指导项目学校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有关设备;指导项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使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3.农村中小学校也要加强教师的培训工作,保证教师能合理地使用、适当地维修保养,使设备能长久发挥效益。同时加强教学资源的整合和研究,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在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中的作用。(八)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将扫盲与农民培训相结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个部门(关于我区“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51号)的精神,集中力量扫除贫困地区、大石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青壮年文盲,重点扫除农村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全面扫除15-24周岁青年文盲。1.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县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工作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青壮年文盲率在5%以上的乡(镇),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抄录青壮年文盲人员名单,逐个落实和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1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中,设立民族扫盲项目;在妇女文盲较多的县设立妇女扫盲项目,重点扫除妇女文盲。在对攻坚县进行“普九”验收时,要对其扫盲工作进行复查,确保扫盲工作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标准。2.各地中小学要负责对15周岁以下的文盲进行补偿教育,要逐步将工作重心从大规模扫盲向巩固提高方面转移,把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相结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九)采取措施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1.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两基”攻坚的重要任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主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从2004年开始,流入地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借读费,其他收费与当地适龄儿童一视同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实行减免。各级财政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予以专项支持。2.流出地要为所有的适龄儿童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已经知道适龄儿童流入地的,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和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并在学生回来考试或就学时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流动家庭适龄儿童就学实行跟踪管理,确保流动家庭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十)积极动员社会参与,扎实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1.继续实施学校对口支援的“两个工程”(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区内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两基”攻坚县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和广东、广西2004年2月签订的《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协议书》开展支教工作,明确支援目标和任务。对于广东省选派的支教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指导示范作用。对广东省支援的资金和物资等,自治区、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受资助的学生要登记成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自治区继续组织区内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对口支教,每年抽派3000人左右赴贫困地区支教。自治区安排区内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与“两基”攻坚县开展县对县对口支援。自治区机关和中央驻桂各单位以及各级机关要建立与“两基”攻坚县对口帮扶的制度,安排100个左右驻桂中直、区直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至少100所中小学。2.进一步发挥区内高校的支教作用。各高校继续抽派一定数量人员参加区直支教队到“普九”攻坚县支教,承担协助“普九”攻坚督查、免费为“普九”攻坚县的校舍建设设计图纸等任务。3.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各种社会力量到贫困地区举办义务教育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4.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都要积极争取港、澳、台及其它方面国际力量的援助,争取用于教育的各种国际贷款。社会各界也要积极为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争取国际援助,或做好牵线搭桥工作。5.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捐资助学中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依法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为实现“两基”目标作贡献。五、“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一)自治区、市、县政府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主席、市长、县长亲自抓,负总责。自治区、市、县都要成立“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席、市长、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和教育厅厅长、局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科技、西部开发办、扶贫开发办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两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教育厅(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办等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两基”攻坚工作规划,在自治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拟定本地“两基”攻坚方案、年度计划,将经费、任务、建设质量等工作指标分解到攻坚县和乡镇;指导各攻坚县做好实施规划;定期研究攻坚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两基”攻坚的检查,确保我区的“两基”攻坚任务顺利完成。(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明确责任,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1.教育行政部门在“两基”目标实现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做好“两基”攻坚规划的实施工作。分管领导要切实指导“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教育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各攻坚县的工作进展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研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具体措施。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的指导和管理。3.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攻坚工作,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自治区西部开发办在研究西部开发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两基”攻坚的需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三)建立“两基”攻坚目标责任制。1.层层建立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要签订“两基”攻坚责任书,确定在普及程度、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两基”攻坚目标责任,明确市长、县长、乡(镇)长、村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县长、乡镇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辖区内控辍负总责,教育局长、校长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第一责任人。要把“两基”攻坚和控辍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校长政绩的重要指标,与年终考核挂钩。2.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文的要求,严格实行“两基”攻坚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所有的工程计划和建设情况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各级“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于群众举报要及时查实,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导检查。1.大力加强对“两基”攻坚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情况,“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机制的落实情况,“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可向社会发表公报。2.评估验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两基”攻坚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评估、验收和复查,每年通报一次。对于故意制造假象、欺蒙检查和不按程序、标准进行检查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追究。对资金使用效益高、其他配套措施和相应资金及时到位、开工率、竣工率、优质率高并按时完成“两基”任务的县,经评估验收,在今后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装备调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3.开展多种方式督查。采取行政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各级人民政府督学督查,离退休老干部领队督查等方式加强督查工作。督查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一是督查规划情况;二是督查经费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实施计划和攻坚措施;四是督查县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五是督查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六是及时查处规划失误、工程管理违规和工程质量的责任。督查每年分别进行一到两次。督查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报告,并报上一级“两基”攻坚领导小组。4.建立“两基”攻坚工作汇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两基”攻坚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的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两基”攻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评估考核、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接受监督;自治区继续实行先审计教育经费、再评估验收‘两基‘的制度,凡教育经费没有达到“三个增长”,有“挤出效应”现象,截留或挪用中央或自治区专项资金,新增教育经费没有达到主要用于农村教育要求的,限期采取措施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评估验收。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准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准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攻坚县在完成“两基”攻坚任务之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出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攻坚县的政府主要领导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规划总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分年度规划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规划总表┌─────────────────────┬────┬────┬────┬────┐│项目│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两基”覆盖率(%)│84.81│92.19│97.87│100│├─────────────────────┼────┼────┼────┼────┤│预计将实现“两基”县数(个)│9│12│10│2│├─────────────────────┼────┼────┼────┼────┤│拟实现“两基”县名单│││││├──────┬──────────────┼────┼────┼────┼────┤││小学│97.6│98│98.6│99││├──────────────┼────┼────┼────┼────┤│入学率(%)│初中│92│93│94│95││├──────────────┼────┼────┼────┼────┤││残疾儿童少年│50│53│58│60│├──────┼──────────────┼────┼────┼────┼────┤││小学│95│96│97│98││保留率(%)├──────────────┼────┼────┼────┼────┤││初中│92│93│95│96│├──────┼──────────────┼────┼────┼────┼────┤│辍学率(%)│小学│2.5│2│1.5│1││├──────────────┼────┼────┼────┼────┤││初中│6.2│5│4│3│├──────┼──────────────┼────┼────┼────┼────┤││小学│92│94│96│97││升学率(%)├──────────────┼────┼────┼────┼────┤││初中│33│35│38│41│├──────┼──┬───────────┼────┼────┼────┼────┤│││小计│1299501│1295453│1290685│1284784│││├───────────┼────┼────┼────┼────┤││小学│其中:困难学生│272341│271257│271139│270074│││├───────────┼────┼────┼────┼────┤│在校生数(人)││“两免一补”受益学生│75240│75384│75408│75535││├──┼───────────┼────┼────┼────┼────┤│││小计│632712│638139│688476│706129│││├───────────┼────┼────┼────┼────┤││初中│其中:困难学生│128615│126236│126129│126057│││├───────────┼────┼────┼────┼────┤│││“两免一补”受益学生│95060│95280│95429│95829│├──────┼──┴───────────┼────┼────┼────┼────┤││小学│6080│5971│5822│5703││├──────────────┼────┼────┼────┼────┤│学校数(所)│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19│30│31││││宿制学校││││││├──────────────┼────┼────┼────┼────┤││初中│765│733│714│696││├──────────────┼────┼────┼────┼────┤││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171│288│261││││宿制学校│││││├──────┼──────────────┼────┼────┼────┼────┤│教职工数(人)│小学│74865│73438│72646│72630││├──────────────┼────┼────┼────┼────┤││初中│39785│40744│41350│41754│├──────┼──┬───────────┼────┼────┼────┼────┤││小学│数量(人)│70178│69109│68402│68727│││├───────────┼────┼────┼────┼────┤│专任教师数││学历达标率(%)│92│93│94│95││├──┼───────────┼────┼────┼────┼────┤││初中│数量(人)│34905│35912│36550│36954│││├───────────┼────┼────┼────┼────┤│││学历达标率(%)│87│88│89│90│├──────┼──┼───────────┼────┼────┼────┼────┤│新增学生数│小学│小计││││││(人)│├───────────┼────┼────┼────┼────┤│││其中:寄宿学生数││││││├──┼───────────┼────┼────┼────┼────┤││初中│小计│2908│35427│20337│17653│││├───────────┼────┼────┼────┼────┤│││其中:寄宿学生数│2036│24799│14236│12357│├──────┼──┴───────────┼────┼────┼────┼────┤│生均校舍面│小学│2.45│3.00│3.27│3.66││├──────────────┼────┼────┼────┼────┤│(平方米)│初中│3.99│4.46│5.78│6.36│├──────┼──────────────┼────┼────┼────┼────┤││小学│14.81│7.82│4.56│2.11││危房比率(%)├──────────────┼────┼────┼────┼────┤││初中│10.55│4.93│2.22│1.71│├──────┴──────────────┼────┼────┼────┼────┤│青壮年非文盲率(%)│95│96│97│98│├─────────────────────┼────┼────┼────┼────┤│扫除青壮年文盲人数(人)│30000│20000│15000│15000│├─────────────────────┼────┼────┼────┼────┤│省级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支出(千元)│23000│23000│23000│23000│├─────────────────────┼────┼────┼────┼────┤│省级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支出(千元)│71250│76250│76250│76250│├─────────────────────┼────┼────┼────┼────┤│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2.47││││└─────────────────────┴────┴────┴────┴────┘注:1、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数为财政厅提供。2、本表(预计将实现“两基”县数)不含2003年安排的8个“两基”攻坚县。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分年度规划一、分年度“普九”攻坚达标的县(市、区)。2003年,临桂、阳朔、上林、富川、东兴、田阳、江州、恭城等8个县(区)“普九”达标,覆盖人口253.88万人,人口覆盖率5.26%,全区累计人口覆盖率77.06%。2004年,藤县、融安、灌阳、罗城、平果、田林、靖西、蒙山、宁明等9个县(区)“普九”达标,覆盖人口373.99万人,人口覆盖率7.75%,全区累计人口覆盖率84.81%。2005年,金秀、忻城、隆林、凌云、天峨、南丹、环江、隆安、马山、上思、大新、龙州等12个县“普九”达标,覆盖人口355.63万人,人口覆盖率7.38%,全区累计人口覆盖率92.19%。2006年,德保、那坡、乐业、西林、三江、融水、大化、东兰、巴马、凤山等10个县“普九”达标,覆盖人口273.66万人,人口覆盖率5.68%,全区累计人口覆盖率97.87%。2007年,都安、天等等2个县“普九”达标,覆盖人口102.81万人,人口覆盖率2.13%,全区累计人口覆盖率100%。二、分年度“普九”攻坚目标的主要指标。2004年,小学入学率97.6%,残疾儿童入学率50%,小学在校生辍学率2.5%,保留率95%,升学率92%,在校生1299501人,教职工74865人,其中专任教师70178人,学历合格率达到92%。初中入学率92%,辍学率6.2%,保留率92%,升学率33%,在校生632712人,其中新增2908人,教职工39785人,其中专任教师34905人,新增教职工1241人,学历合格率达到87%。2005年,小学入学率98%,残疾儿童入学率53%,小学在校生辍学率2%,保留率96%,升学率94%,在校生1295453人,教职工73438人,其中专任教师69109人,学历合格率达到93%。初中入学率93%,辍学率5%,保留率93%,升学率35%,在校生668139人,其中新增35427人,教职工40744人,其中专任教师35912人,新增教职工959人,学历合格率达到88%。2006年,小学入学率98.6%,残疾儿童入学率58%,小学在校生辍学率1.5%,保留率97%,升学率96%,在校生1290685人,教职工72646人,其中专任教师68402人,学历合格率达到94%。初中入学率94%,辍学率4%,保留率95%,升学率38%,在校生688476人,其中新增20337人,教职工41350人,其中专任教师36550人,新增教职工606人,学历合格率达到89%。2007年,小学入学率99%,残疾儿童入学率60%,小学在校生辍学率1%,保留率98%,升学率97%,在校生1284784人,教职工72630人,其中专任教师68727人,学历合格率达到95%。初中入学率95%,辍学率3%,保留率96%,升学率41%,在校生706129人,其中新增17653人,教职工41754人,其中专任教师36954人,新增教职工404人,学历合格率达到90%。三、分年度扫盲工作要求。2004年扫除文盲30000人,其中15-24周岁青年文盲10000人。2005年扫除文盲20000人,其中15-24周岁青年文盲10000人。2006年扫除文盲15000人,其中15-24周岁青年文盲5000人。2007年扫除文盲15000人,其中15-24周岁青年文盲5000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更名为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二)增加的职责1.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二)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六)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一)秘书行政处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二)经济法制处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以及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单位。(三)行政法制处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四)综合处(政府法律事务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法规是否抵触及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对违法、不当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拟订,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研究处理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提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对策建议。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五)政府法制监督处(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自治区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承办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拟订有关配套文件和答复意见。(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机关党委。负责办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处。四、人员编制及领导干部职数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五、其他事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市、县,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二)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立即组织由建设、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在建项目暂时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暂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兑现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清偿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支持被拖欠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诉讼,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判决后的执行工作。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着重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编制审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控制价,实行合理低价招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当地财政部门书面证明)、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新开工项目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旧项目工程款)的,不得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招标和施工许可。(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利息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规范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严禁无资质的队伍承接工程任务。各地要在建筑有形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劳务分包作业。施工企业不得招用零散的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办法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由于施工单位分包转包不规范,分包转包单位或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或逃匿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支付。(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建筑企业履约担保等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机制,确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各地要尽快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建设、工会三方要相互协调,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清欠,逾期不解决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措施和计划,列出时间表,抓紧开展检查清理行动,务求取得实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发改局、经贸局:为了全面掌握全市规模以下工业规模总量和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落实到位规模以下工业是县区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区经济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是客观反映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把握工业经济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发改、经贸、统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将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解决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迅速扭转任务不明确、调查经费不足、工作无人抓、调查人员不落实、统计资料迟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现象,确保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扎实推进。二、增强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调查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发改局、经贸局、统计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查清规模以下工业单位个数,及时维护更新规模以下工业名录资料库,按照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的要求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明确任务,依法统计,确保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要以乡镇(街道办)为总体开展统计抽样调查,在统计方法上,主要是企业(户)自报与抽查相结合,调查与评估推算相结合,市场分析与企业经营情况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统计方法。各地要结合工业用电、税收、规模以上工业发展、企业(单位)的增减、分行业结构变化等情况,对规模以下工业总量和发展速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把握规模以下工业发展趋势,防止数据的大起大落及违反发展趋势现象发生。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业统计调查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统计法制意识,保证统计报表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上报。五、加强检查指导,将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到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规模以下工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了解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本县区实际情况得到真实反映。六、组织开展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要联合开展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对各县、区、开发区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源头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对规模以下工业数据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和审核,保证全市规模以下工业发展情况真实反映,为经济发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2003年7月至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11月24日至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6个督查组赴各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总的来看,各地按照“政府领导,部门主管,单位自查,人人参与”的运行机制,完成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抽查监督和验收总结等治理任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做法和主要成绩(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领导非常重视,责成自治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制定下发了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公安、经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监察、工商、旅游、工会、消防、安监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2次全体成员会议,明确专项治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专题研究专项治理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评估、联合执法、强制拆除等难点问题,认真讨论并通过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区14个地级市以及大部分县(市、区)都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当地专项治理活动。自治区消防部门编印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基本要求》工作手册下发基层,为各地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奠定了工作基础。(二)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单位自查整改。为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形成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和高压态势,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从7月下旬开始,各地采取在当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专项治理公告、召开人员密集场所业主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向社会单位通告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及治理要求等,全面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各地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固定栏目、版面和专题新闻,把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公益宣传内容,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及时跟踪报道火灾典型案例。治理期间,自治区消防部门组织专人编印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简报专刊,利用广西消防信息网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动态专栏,落实专人收集和发布工作信息,加强对专项治理的指导,及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工作。(三)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狠抓专项治理落实。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各地、各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迅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按照“各负其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检查,集中时间和力量整治火灾隐患。南宁市政府专门召开2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1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协调会,明确各县(区)政府以及各部门的专项治理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消防执法活动。市商贸、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动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自查整改,市公安消防、安监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治理期间,该市共检查单位2379个,发现火灾隐患1199处,督促整改1011处,其中,检查发现的和2002年遗留的46个重大火灾隐患,有27个已经整改合格;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18个,罚款12万元。桂林市政府3次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政法委主要领导带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据统计,该市共派出检查人员1333人次,检查单位1899个,发现隐患1499处,消除隐患1242处。河池市部分县(市、区)政府采取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的措施,落实有关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和任务。北海市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专项治理任务,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市区200多家人员密集场所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贺州市政府结合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资金到位、工作检查和处理决心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有力地推动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来宾、崇左、贺州市等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和消防安全评估小组,为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做好充分准备。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认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发动本部门所属的人员密集场所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自治区教育厅部署本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利用暑假时间对辖区学校内的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一次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活动结束后,又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进行抽查验收。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直属单位对医院、病房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认真研究拆除影响消防疏散的铁栅栏和金属护栏等涉及面较广的难点问题,落实治理措施。自治区民政厅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对纳入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老人院、福利院等开展自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专项治理,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审批发证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的前置审核关。自治区旅游局向各地旅游部门下发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2003年全区消防工作会议通报的旅游行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纳入重点整治范围,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督促整治火灾隐患。据统计,治理期间全区共派出专项治理检查组461个,派出检查人员12232人次,检查人员密集场所10674个,填发各类法律文书2925份,发现火灾隐患11071处,督促整改隐患9165处,处罚个人和单位117个,罚款金额21.5万元;59个场所被责令停产停业,15个场所改变了使用性质,6个场所被依法取缔。(四)认真组织督查验收,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地、各部门于2003年11月初对本辖区、本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了检查验收。重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及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尤其是历年遗留的以及今年全区消防工作会议通报的重大火灾隐患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和消防安全评估、治理辖区带有普遍性问题或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督查验收,对保障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的长效管理做法进行总结。通过开展检查验收活动,促进了专项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整治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截至11月底,全区消防工作会议通报的49个重大火灾隐患,有16个已经整改合格,其中南宁市通报的11个重大隐患已经整改合格7个。全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形势基本平稳,1月至11月人员密集场所共发生火灾232起,死7人,伤8人,直接财产损失47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20%,受伤人数下降43%,直接财产损失持平。二、主要存在问题(一)一些地方对专项治理重视不足,实施治理行动慢、力度弱、措施不到位。少数地方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存在厌倦情绪,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协调不密切,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实施意见不坚决。一些地方动员部署专项治理不及时,拖延了治理时间,造成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没有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不强,工作不扎实,专项治理成效差。(二)一些地方开展自查整改不主动,整治火灾隐患不彻底。一些部门、系统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工作不广泛,自查整改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场所的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铁栅栏和金属护栏等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少数场所对主管和监管部门的检查敷衍应付,疏散通道不畅、出口封堵锁闭等现象多有反复。特别严重的是一些影响大、就业人员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业主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置若罔闻,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导致火灾发生,教训极为深刻。如10月19日,全区消防工作会议通报的49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一的荔浦县工贸市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0多万元,受灾个体工商户520家。(三)全区纳入治理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11901个,经治理不合格的仍有1596个。主要是一些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检查、消防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一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疗养院等存在安装铁栅栏和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以及消防器材短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四)一些地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立的联合执法队和消防安全评估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治理期间,对一些场所安装了影响疏散的铁栅栏和金属护栏经责令拆除,业主逾期不改的,联合执法队没有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对一些整改困难的火灾隐患场所,没有组织消防安全评估组进行安全评估,作出处理意见,导致火灾隐患屡经治理,面貌不改。三、下一步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12月1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领导在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当前正值火灾多发季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汲取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已经检查发现的,特别是2003年全区消防工作会议上通报的49个重大火灾隐患中仍有33个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见附件),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务必于2004年春节前整改完毕。对一时实在难以整改的,依法该停业的停业,该查封的查封;对实施停业、查封确有困难的,要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措施、整改限期和整改责任人“三落实”,并加强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落实专人专岗死看死守,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坚决遏制类似荔浦县工贸市场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二)抓紧抓好当前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从现在开始到春节前,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力度,组织教育、文化、卫生、监察、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抓好对学校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高等院校、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要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医院、养老院和商场、市场、商住楼、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及公共娱乐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前段时间专项治理不合格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逐个认真复查。要检查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灭火和人员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完成,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三)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群众消防安全知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冬季火灾多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剧增以及元旦、春节期间人流物流骤增、群众性娱乐活动较多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学生、员工、医护人员、群众的消防常识教育,使其掌握火灾预防基本常识,学会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逃生自救的技能。要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提高单位内部的消防管理水平,提高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请各地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整治辖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糖料蔗管理严禁跨蔗区抢购的紧急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稳定和发展糖业生产经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本榨季我区持续干旱,甘蔗产量有较大幅度减产,在我区部分地方、部分糖厂出现了跨蔗区抬价抢购糖料蔗的现象,扰乱了糖厂正常的砍、运、榨秩序,挫伤了糖厂继续扶持蔗农发展甘蔗的积极性。为确保良好的榨季生产秩序,保障企业和蔗农利益,根据当前糖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糖料蔗管理、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促进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蔗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蔗区管理工作,维护蔗区正常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各市、县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行动,切实做好蔗区管理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二、严肃查处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各市、县和制糖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0号)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3号令)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计经贸[2002]560号)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县糖料蔗蔗区管理,特别要加强蔗区边界地方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保证蔗区正常的砍、运、榨秩序。三、严格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糖业、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制糖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格和优质良种加价水平,对擅自和变相提价收购糖料蔗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1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四、继续推行订单农业制糖企业和蔗农要增强市场意识,逐步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工作,扩大糖料蔗订单合同范围,通过合同进一步规范糖料蔗购销双方的交易行为,规范蔗区管理;制糖企业要严格遵守合同,切实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及时兑现蔗款,做好服务工作。各县、乡、镇要教育蔗农按照所签合同履约,不要随意乱砍乱卖,保持与制糖企业良好的信誉关系,保证糖料蔗的种植、收购和蔗款兑现工作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五、加大财税征收管理力度各制糖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和缴纳规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组织财政税收稽查员深入制糖企业进行征管和监督,对承包、租赁的制糖企业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收税和收取规费,发现只收承包费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合同,要坚决予以终止。六、加强糖料蔗的运输管理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购销及运输车辆管理。除合法制糖企业可在所属蔗区收购糖料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对违法收购糖料蔗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第23号令予以处罚。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制糖企业要做好核发运蔗车辆准运证工作,对不按规定在蔗区范围内运营或没有准运证的车辆,要严肃查处,防止跨蔗区运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乡村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区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状况,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把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道路(包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常分析本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预防的对策,督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严肃执法,严格治路、治车、治人(驾驶员),把执法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屯,每一台机动车辆,每一位驾驶员,不允许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空白点,确保政令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状况由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公共道路交通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全区现有乡村通车道路30560公里(其中等外公路14560公里,村级道路16000公里),这些道路路况差,事故隐患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需要逐步对其进行改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逐步对等外公路进行改造,提高道路等级,减少等外公路。对16000公里的村级道路,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道路现状进行评估,制订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我区乡村道路在质量上迈上一个新台阶,以改善乡村道路的行车环境,为“村村通班车”创造必要条件。三、采取措施促进乡村道路客运发展为了杜绝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违章载人,有效防止和减少乡村发生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乡村客运。自治区交通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级道路客运通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通部门要选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不同道路环境、不同车型开展乡村客运试点工作,并尽快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凡经公路部门验收列入公路里程统计的乡村公路和符合客运通行标准的等外级乡村道路,交通部门原则上均应组织开通客运班车(客运车辆应是适合当地道路和地理条件的、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的客运车辆)。对等外级乡村道路的客运线路,由各县(自治县、市、城区)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通从县城、乡镇到村屯的客运班车;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逐步推行“一片一公司”、“一车多线”的经营模式;积极利用经济手段,降低乡村客运经营成本,促进乡村公共客运的发展。对只在乡村道路运营且经济可行性分析难以盈利和严重亏损的客运班线,在自治区事权范围内,自治区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税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降低其营运成本,使乡村客运班车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走得了、走得安全、走得经济”。四、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有效防范乡村道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地区和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的管理模式,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一)贯彻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提出的要求,市、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台账,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按规定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年度审验、按时报废等手续,禁止应报废的车辆继续上路行驶;杜绝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货车等非营运客车违章载客行为。要制定相关的教育学习、监督检查等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为教材,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开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意识,增强村民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三)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的日常学习、考核制度,保证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生产意识入心入脑,使安全行车、防范事故成为驾驶员的自觉行为。(四)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公安、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查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鉴于目前乡镇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薄弱这一实际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委托给乡镇公安派出所,由其履行交通警的职能,以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等外路、乡村道路上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严厉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违章载人、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办理入户、补检手续,该报废的坚决督促其报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