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3号)精神,为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的粮食生产和收储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遵循原则和时间要求(一)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市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供应稳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l.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区)、主产乡(镇)和主产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搞一刀切。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3.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4.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三)时间要求。结合夏粮、秋粮上市期,确定前期准备、收购、粮食集并、汇总上报等工作时间,力争于2008年11月底基本完成,12月底全面按质、按量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二、直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8年对种粮农民继续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方式,直补范围由2007年的2个县扩大到全市12个县(区)。2.直补的对象。在我市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二)直补资金和直补标准。1.直补资金。2008年自治区计划安排给我市的直补资金780万元。2.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三)订单粮食收购数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1.收购数量。2008年自治区安排我市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3.9万吨。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包括早籼优质稻、晚籼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3.收购价格。按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确定的年度价执行,并面向社会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切实把我市直补订单收购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政策性、纪律性、时间性强,在我市全面铺开还是头一年。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桂政办发〔2008〕4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一)认真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1.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乡(镇)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送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要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4.各县(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不允许分解“人情”计划、“关系”计划。5.订单县(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l-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二)规范实施订单粮食收购工作。1.尊重农民意愿,增加服务项目,按政策实施。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2.坚持阳光操作。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给广大农户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满意。不能收购“人情”粮、“关系”粮。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县(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2.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账户,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收购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具体兑现方法的采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1.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中、晚籼稻和优质稻、玉米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县(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县(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县(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3.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村委会必须真抓实干。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拿出相应的工作经费。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的储备粮直补订单收购工作,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的储备粮直补订单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等工作。各县(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负责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各县(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粮食直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贯彻执行的成效,不仅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繁荣稳定,还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造福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主动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督查,把储备粮直补订单收购工作作为当前我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稳定粮食生产的一项核心工作来抓实抓好,确保取得实效。附件: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一览表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关于深入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总体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主导、社会推动、创新发展”的原则,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资源优势工业、农产品加工、服务业等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坚持走以质取胜、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发展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市初步形成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到2010年,全市形成中国名牌产品达到3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5个以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3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2件以上,广西名牌产品28个以上,广西优质农产品6个以上,广西著名商标20件以上,培育和建设1—3个以块状经济为依托的区域品牌,自治区以上工业名牌产品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力争达40%以上,品牌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三、实施名牌战略的重点领域(一)加快培育发展资源优势工业名牌。围绕培育和发展铝业、糖业、建材、锰业、林浆纸等重点产业培养发展一批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以及广西名牌产品。铝产业:实现由资源开发型向加工制造型转变,拉长产业链。巩固发展广西名牌产品“右江牌”氧化铝、重熔用铝锭的优势,培育成为中国名牌产品。在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车用铝合金轮毂、中高档建筑铝型材、铝深加工及配套产业等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制糖业:强化制糖产业,延长蔗糖产业链,抓好糖的深加工和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建立生态循环工业。巩固发展中国名牌产品“东星”牌白砂糖和广西名牌产品“龙凤”牌白砂糖的优势,带动糖业整体质量的提升,在文化纸、活性饲料、酒精、肥料等副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建材业:淘汰落后的小立窑水泥生产工艺,发展干法旋窑水泥生产工艺,巩固发展广西名牌产品“右江牌”水泥的优势,培育成为中国名牌产品。在水泥、节能砖、大理石、涂料等建材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锰业:抓好锰工业基地建设,实现锰加工向产业集群发展。调整优化锰产品结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锰系列产品,在电解二氧化锰、锰硅合金、金属锰、锰系铁合金等锰深加工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林浆纸工业:大力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坚持走林纸结合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的发展路子。引进先进造纸技术增加纸的品种,提高优质纸的比重,在新闻纸、文化纸、瓦楞原纸、松香、天然香料等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其他工业:在石化工业、制药业和酒业等工业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名牌产品。(二)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名牌。围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基地建设,利用甘蔗、茶叶、大米、水果、畜禽、竹笋、蔬菜、八角、山茶油、烟叶、桑蚕茧等农林资源,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在大米、茶叶、水果、竹笋、蔬菜、山茶油、烟叶、桑蚕茧等农产品中培育发展一批优质农产品。(三)加快培育服务业名牌。在服务业领域,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商业物流、宾馆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精品项目和服务名牌,提升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服务业体系的建立。四、主要措施(一)发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的主体作用。1.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创名牌产品的主体,要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自身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注重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要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在关键技术领域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2.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品牌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是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基础。企业要面向国内外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要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3.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确定目标,动员全体员工努力打造一流品牌。要树立市场理念,积极参与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4.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的科学机制,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质量技术意识和品牌意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1.健全名牌奖励制度。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对我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5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2.政府采购招标要向名牌产品倾斜。各级各部门招标采购要优先选择我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广西优质农产品。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区)名牌战略的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名牌战略实施专项经费,用于对本地检测、标准化、计量、科研技术机构建设,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政府主导的名牌宣传计划与名牌推广活动开展,名牌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训,质量信息网络建设。4.加快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专利技术的应用与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重要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抓好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铝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西食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设。掌握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掌握产品竞争的主动权。(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名牌。1.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名牌产品。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广西优质农产品的保护力度,确保品牌产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企业推进名牌战略建立一个良好、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2.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力度。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打破地方保护,打击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行为,坚决打掉违法分子和违法违规活动的“保护伞”,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要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3.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我市的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我市自主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品牌意识。五、加强对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引导和推动名牌战略的深入开展。要把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作为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的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品牌价值和竞争实力。为了加强对名牌战略实施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名牌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名牌战略实施工作各项工作。(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名牌产品的合力。发展改革、经委、质监、工商、科技、商务、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积极推动开展“质量兴县”、“品牌强县”、“质量兴企”等活动,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三)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长谢泽宇在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市人民政府提出2009年我市为民办好10件实事,分别是:一、新建乡村公路和屯级道路571条,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二、继续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新增解决30万以上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三、新建经济适用房15万平方米,解决一批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四、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一批农村孤寡老人和五保对象。五、解决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厕所和食堂建设改造问题,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六、提高城乡居民低保补助标准,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七、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参合率达90%以上。八、新建沼气池20000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群众生活条件。九、新建55个乡镇文化站,提高农村文化生活水平。十、实施小街小巷改造工程,市区重点改造10条以上小街小巷,方便居民出行。为了落实这一要求,经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好十件实事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服务意识的重要标志。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区)、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排出工作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在年中和年末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办实办好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确保年底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每件实事都要建立对应的领导机构,各县(区)、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要配合抓。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关注和支持,共同办好十件实事,树立起“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二○○九年四月二十日百色市2009年乡村公路和屯级道路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使我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在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更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市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兼顾,围绕2009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总目标,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要求,以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为契机,全面掀起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百色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二、中心任务要以提高质量意识为基础,加强管理为中心,以加快建设为主题,全面实施好“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三、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的追踪、项目的设计审批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考核办法、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等。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四、项目投资组成及技术标准交通部门实施214公里/36项,计划投资6844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3842万元,部门专项补助53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30万元,地方自筹1028万元。乡村公路技术标准为山岭重丘区三、四级公路,路基宽度分别为7.5、6.5米、路面宽度为6.0、5.0米;村屯道路(桂西五县会战办部分)技术要求按照广西乡村道路标准实施,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水沟宽0.6米、深0.5米,最大纵坡不大于10%,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15米,每公里涵洞不小于3座。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的河谷四县(区)和德保县贫困村屯级道路及桂西五县会战办负责的屯级道路技术标准按自治区文件执行。五、主要目标乡村公路:确保今年12月底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6844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100%);第一季度要求完成总工程量的10%共684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完成50%共3422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完成70%共479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完成100%共6844万元全部完成生产建设任务(详见附表)。村屯道路:力争2009年底全部完工,12月市、县组织验收(桂西五县会战办部分)。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的贫困村屯级道路和桂西五县会战办负责的屯级道路建设目标按自治区文件要求执行。六、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要营造浓厚的农村公路建设氛围,全面掀起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把农村公路民办实事项目建设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全力以赴支持和配合农村公路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要责任单位,县(区)长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各县(区)交通局为责任单位,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每条线路应至少有一名技术人员作为跟踪服务的联系人;做到每个项目都有人抓有人管,确保农村公路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完成。对条件艰巨的道路,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各县(区)应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市里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全市乡村公路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二)工程项目与质量管理。1.前期工作。各县(区)编制一阶段设计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批,目前所有项目设计已审批完毕,市交通局根据项目计划分解任务,下达到各县(区)。2.项目实施方式。本方案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一律采取“五包”办法,即包任务、包资金、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根据预定的计划方案把任务、资金、技术质量要求包干落实到各县(区),由各县(区)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工程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制。通乡油(水泥)路、通村油(水泥)路、通达公路建设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招标投标制。施工队伍的确定,凡符合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招投标全过程必须在市交通局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规避招投标行为;所定队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施工经验。工程监理制。建立通乡油(水泥)路、通村油(水泥)路、通达公路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管体系。通乡油路及大中桥梁实行社会监理;其它项目工程监理原则上要求实行社会监理,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或公路局抽调有经验的路桥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要求每10—15公里配备1人以上驻地监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对各县(区)通乡、通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除贯彻规范上级质量管理办法外,还要制订通乡油路、通村公路质量管理细则。同时,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格式由市交通局制发);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对违背质管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又不按规定整改的队伍,要坚决按合同取消其施工和今后在我市的投标资格。合同管理制。通乡油(水泥)路、通村油(水泥)路、通达公路施工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办还要与承包商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严格实行合同三签制。3.各县(区)要做好统筹安排,做到续建项目与2009年项目实施两不误。各县(区)应吸取往年工作教训,做好与2009年计划项目的衔接工作,力争在2008年完成2009年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2009年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宽松的时间,从真正意义上做到项目“计划一批,筹备一批,实施一批,完成一批”。4.各县(区)应充分利用百色市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为契机对交通项目方面的政策倾斜,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同时,项目建设各方应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做好项目自筹资金的筹备方案,落实各个项目的配套资金,确保自筹资金足额筹措到位。5.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交通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把农村公路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作为2009年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强力实行农村公路建设县(区)、乡、村三级联动,实行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配合,对公路建设中涉及的用地、拆迁等事项要无偿给予支持,合理进行解决。用足用活“一事一议”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动群众,采用投资、投工、投劳,自愿捐款、捐物、捐料相结合,集中时间和人力,大打一场农村公路建设攻坚战,掀起农村公路建设热潮,以实际行动给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片、专题栏目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公路通乡油(水泥)路、通村油(水泥)路、通达公路建设宣传力度,营造全体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以赴的农村公路建设良好的实施氛围。切实把农村公路建设给老百姓生产生活带来的变化,以及解决的实际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整体推动作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县(区)建设办公室要采取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简报》、举办展览等形式,及时反映、宣传工作动态。(四)强化目标责任。1.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农村公路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部署、检查、考核、总结。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层层落实。2.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市交通局坚持依据《百色市农村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考核管理办法》按月、季、年对各项目建设办进行考核评比。月度检查主要以例行检查为主,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监控不到位,进度比较缓慢的工程进行抽检。季度、年度检查实行考核评分通报制度,检查结果向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褒扬好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季、年考核不满规定分的建设办进行全市通报。每次季、年考核评比不满规定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黄牌”、“红牌”等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扣分,所扣分数列入全市年底公路养护与工程管理打分评比,扣除相应的比分。各建设办在年底检查考核中,不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年度生产计划的100%的,根据情节轻重,市交通局在下一年的计划上报中,可不报、少报或缓报该县(区)同类项目计划。对参与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好、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设置障碍、影响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1.要狠抓资金到位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用有限的资金办最多的事。市交通局继续加大与上级交通部门的联络沟通,追踪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按时到位;各级财政要确保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2.县(区)建设办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专账集中管理,在规定范围内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3.实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对建设期间的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未按规定完成审计的项目不予结算、验收。对违规违纪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4.工程计量必须坚持三方(法人单位代表、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代表)现场签认原则,在全套质量保证材料基础上计量并建立原始记录存档。5.农村公路实施中,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把反腐倡廉和交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力度;坚持“四责任状制”,做到廉政、质量、安全、养护同步进行,严格按“精品工程、示范工程、民心工程”的标准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附件:1.百色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交通项目(乡村公路)计划表2.百色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财政扶贫资金交通项目(村屯道路)计划表3.百色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桂西五县大会战交通项目(屯级道路)计划表百色市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今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顺利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建管并重,防治结合等措施,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利用一年的时间,新增解决我市30万人以上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目标任务:总投资15956万元以上,解决30万人以上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要求于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项目的实施部门为水利部门。三、工作任务各县(区)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任务:右江区解决7733人;田阳县解决43712人;田东县解决74566人;平果县解决15288人;德保县解决15842人;靖西县解决18463人;那坡解决10584人;凌云县解决30846人;乐业县解决26614人;田林县解决27794人;隆林各族自治县解决48872人;西林县解决11272人。四、项目实施时间要求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年30万人以上建设任务,并完成县、市级验收工作,报自治区。五、实施原则(一)统一领导,部门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计划上报、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在规定完成时间内集中力量,狠抓落实,互相配合,整体推进。(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重点是优先解决对我市农民以及农村学校师生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水质污染严重、季节性缺水严重、无供水设施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同时与各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三)水源保护与水质净化相结合,防治并重。要根据项目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水净化设施,向用户提供水质达标的饮用水。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止污染。同时在地下水水源开采中,要防止超采或串采不良含水层的水,以免造成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现象。(四)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合理确定工程方案。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水源有保证、人口集中的地方建集中供水工程,并尽可能的供水到户;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比较低的地区,特别是特困村,供水系统可暂时建到公共给水点,经济条件具备后,再解决自来水入户问题。在农户居住分散的石山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造雨水集蓄工程。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五)建管并重,强化用水户参与管理。根据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各县(区)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体制,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跨村供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各乡(镇)供水服务中心管理,单村(屯)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六)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和农民人身健康的基础,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所需投资多,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扶持引导,确保饮水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资金的筹措按照中央、地方、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大的多补、小的少补的原则,从我市的经济水平出发,我市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受益农户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筹部分资金。受益农户的投入主要以投工投劳为主。对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用地,受益村屯要无偿给予使用。用电和税费申请政府实行优惠政策。六、组织机构为全面按时完成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各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审计局、交通局、林业局、物价局、公安局各一名主要领导组成,并在市水利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办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曾比学同志(市水利局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领导、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统计汇报、简报宣传等日常工作。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有关审批工作、计划上报及下达工作;水利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设计审查,管材及设备招投标、建设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农村饮水工程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财务审计;卫生部门负责水质化验;交通部门负责解决管道敷设涉及公路的问题;教育部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中小学生养成饮开水习惯工作,严禁学生喝生水。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源林的保护;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成本核准及审批;公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涉及使用的爆破物品的保障供给和安全管理。(二)严格按照《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项目村组与干部群众反复论证。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地选择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做到水源明确、建设地点明确、工程方案明确、配套资金明确。工程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不越级、不无资质设计;每个工程的设计都按审批程序分级审批;计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需更改计划必须经过计划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该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要开展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三)加强工程资金到位和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目都必须设立饮水安全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严格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统一报账制,即预付少量启动资金,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分期报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强化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实行定期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凭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到位,杜绝资金挪用现象。(四)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在市、县(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项目县(区)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督查;二是对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对项目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四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及时解决。(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程,被农民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程建设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各县(区)开展工程建设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及各项目的建设情况,积极营造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六)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区)要于每月5日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出一期简报。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任务分解表百色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是2009年市人民政府实施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考核内容之一。为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住有所居”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决定,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建设目标2009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任务为35万平方米,总套数3748套,计划总投资3.15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5万平方米,1668套,计划投资1.35亿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20万平方米,2080套,计划投资1.8亿元。三、建设标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快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考虑通路、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要求,又要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方便生活,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等文件规定的单套户型面积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购房户的实际条件确定。(三)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以具备基本设施、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有关规定。四、建设进度安排(一)经济适用住房。要抓紧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12月中旬全市竣工验收15万平方米,1668套。(二)危旧住房改造及拆迁安置住房。要求上半年开工建设20万平方米,2080套,力争年末实现部分竣工。五、建设工作要求(一)市房改办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有关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桂政发〔2009〕22号文件要求实施。(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和城建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要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及我市相关实施细则办理。(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能环保、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段,以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功能配套,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建设为主,单位组团建设为辅,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小区内外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各种公益性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五)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六、具体措施(一)定期召开项目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切实解决项目建设实际困难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建设责任、目标和具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步伐。(二)进一步充实和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房产局、市政管理局、房改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区)要及时调整充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领导机构,按照自治区和市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任务。(三)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9年3月底前,落实2009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划拨用用地(可充分利用旧城镇区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闲置用地或在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内划拨一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区)2009年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年度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四)进一步出台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配套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9年6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各项配套办法,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及申购取得准购资格、选房号规则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完善配套办法,要于2009年6月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房改办备案。(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低收入家庭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进度,从受理之日起在3—5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六)加强监督。自2009年3月31日起,各县(区)要按自治区的统计报表要求,于每月、每季度末填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汇总上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于本年年中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房产局要及时掌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目标得到落实。(七)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要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市房改办,市人民政府将于12月中旬组织考核检查组进行考核验收并通报。(八)广泛做好宣传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党和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体适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做好宣传,接受群众监督。附件:2009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任务表百色市2009年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推进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基础设施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把“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一批农村孤寡老人和五保对象”作为2009年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原则,以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难的问题为出发点,确保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住有所居”、“养有其源”,不断提高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为全市民生工作全面发展作贡献。二、建设目标及标准2009年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组织一批农村孤寡老人和五保对象入住集中供养,使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按自治区要求,每个乡镇敬老院建设要达到40个床位以上,每间房不得小于13平方米,室内配有卫生间;并配套有办公室、厨房、餐厅、活动室、医疗室等辅助用房。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到院内适当的绿地、菜地及种养项目的空间,有条件的应砌好围墙保护,确保老人居住环境舒适、安全,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三、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第一阶段:2008年1—3月,相关县(区)落实好本地乡镇敬老院项目用地并开工建设做好相关筹建工作。第二阶段:2007年4—6月,相关县(区)要进入全面施工建设。第三阶段:2007年7—11月,市、县(区)民政局共同联合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建档工作。同时要组织五保对象入住,确保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达到自治区要求的35%以上。做好迎接自治区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四、主要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乡镇敬老院建设是2009年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更加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把全面建设乡镇敬老院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成立市12个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12个乡镇敬老院建设上级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考核办法、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一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忠雷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担任。相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联系该乡镇工作的县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强化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以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底前将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二)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实施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财政、宣传、建设、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建设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的职能;财政要按照规定落实乡镇敬老院建设资金,并对资金审核、管理和监督;宣传、发展改革、建设、监察、审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县(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项目业主,县(区)长为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相关县(区)民政局为本县(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组织完成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项目的招标等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现场管理,并与市民政局签订完成乡镇敬老院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将项目落实到乡镇,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三)强化资金管理,建设廉政工程。全市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安排下拨,每个项目50万元。市民政局要继续加大与上级民政部门的联络沟通,保证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展。相关县(区)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帐集中管理,按工程进度拨款,在规定范围内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建设的工程进行跟踪监察、审计,把项目建设成为“精品工程、示范工程、民心工程、廉政工程”。(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建设乡镇敬老院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督查;为切实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相关县(区)对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进行定期限或不定期的督查。市人民政府从4月起建立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每月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定期进行通报。附件:百色市2009年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项目安排表百色市2009年农村寄宿制小学食堂建设和厕所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农村寄宿制小学厕所和食堂建设,是2009年百色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基础设施,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认真做好项目改造建设规划,加快学校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创造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为巩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打下基础。二、目标任务2009年投资2184.4万元,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253所,建筑面积23640平方米;投资551.7万元,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厕所182所,蹲位1919个。全部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完小无食堂无厕所问题。三、建设标准及资金筹措(一)建设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本着“坚固、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力争消防要求达3级以上,使用年限要求达到50年以上。砖混及框架结构的新建食堂施工预算控制在每平方米950元以内,厕所按每蹲位3000元以内计算。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确保资金不留缺口,实现“投入一所建成一所”的目标。(二)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资金,或从中央转移支付65%用于教育部分中解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高效地做好我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作,特成立市项目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各一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项目办,办公室主任由覃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市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检查、督促各县(区)项目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审核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县(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数据、资料,并建立相应的文字档案;负责撰写各阶段项目建设汇报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二)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做好关键和重大问题的落实和协调。分管领导和教育部门具体抓,层层分解落实到学校,财政部门要积极筹够资金,以增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协作、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责任到位的工作和责任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99所项目学校学生食堂和110所项目学校学生厕所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三)进度要求及时间安排。2009年4月,全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启动,各县(区)4月底以前完成新建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选址、对象确定、设计和建设资金到位。5—12月为全面施工阶段。其中10月20日前要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11月2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装修工程,12月10日前各县(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并做好总结,12月25日前组织市级抽查验收。(四)加强项目建设的检查评估、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实施的评估、监督、检查体系,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由市财政、建设、审计、教育、设计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工作进行检查,以检查评估进一步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单项工程竣工后,先由县(区)农村中小学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然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验收并通报。竣工验收后,县(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厕所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项目学校做好校舍维修改造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清理财产和物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附件:1.百色市2009年农村寄宿制学校需建学生食堂规划总表2.百色市2009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厕所规划总表3.百色市2009年农村寄宿制学校需建学生食堂规划表4.百色市2009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厕所规划表百色城区2009年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实施方案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把“提高城乡居民低保补助标准,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列为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百色城区城市低保对象提高补助标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积极筹集资金,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城市低保制度。二、主要目标从2009年1月起,市本级和右江区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百色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从原来月190元提高到220元;城区低保对象月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50元以上,比上年增加20元以上。三、资金来源目前,百色城区城市低保对象有5400人左右。据右江区民政局按城市低保标准由19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测算,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增加2000人左右,一共约有7400人,其中市直单位3355人,右江区区直4045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地方按20%配套,按照月人均补助150元计算:(一)市本级财政负担:3355人×150元×12月×20%=120.78万元;(二)右江区财政负担:4045人×150元×12月×20%=145.62万元。四、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提高百色城区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审计局、扶贫办和右江区人民政府各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黄绍坚同志(右江区民政局局长)担任。(三)采取措施,筹集资金。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6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两级要按20%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按照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调剂或充实低保工作人员;还要统筹考虑,安排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做好城乡低保补助提高标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批保障对象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发生挤占等现象;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家庭收入测算等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城乡医疗制度改革,把低保对象纳入重点对象。(五)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形式,认真做好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思想。市人民政府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2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重点对各级在配套资金和落实工作人员等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各有关部门也要适时对开展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工作,以此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百色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农业人口参合率90%以上(以县、区为单位,下同);(二)新农合基金使用率85%以上;(三)参合农民受益率40%以上;(四)住院参合农民平均补偿率40%以上。二、工作内容(一)组织措施。1.健全新农合领导和监督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好卫生、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2.各县(区)要健全县(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县级经办机构不少于5人,乡级不少于3人),并保障经办机构必要的业务经费。(二)资金筹集。筹资标准:各县(区)参合农民按照100元/人/年标准筹资(其中参合农民自筹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3元,市级财政补助5.1元,县级财政补助11.9元)。(三)基金管理。1.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桂财社〔2008〕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8〕70号),完善县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两个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做到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2.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筹资标准按各县(区)实际参合农民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预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同时要根据筹资标准测算市本级配套经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各县(区)补助经费。3.各县(区)根据筹资标准,按本县(区)实际参合人数将县(区)级补助资金拨入本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三、主要措施(一)规范和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当年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25%,使参合农民的实际住院补偿比和总体受益面达到规定的要求。(二)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四级分类,即从低往高依次分为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县级专科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原则上参合农民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对参合农民患精神病在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可享受特殊优惠的报销待遇(具体规定见附件)。(三)新农合报销规定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执行。(四)启动平果县、田东县、右江区、凌云县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自治区指定项目),争取50%以上县(区)实行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全市新农合联网报销。四、工作要求(一)强化政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新农合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和管理职责。(二)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对基金的使用和补偿要坚持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医药费用清单制、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实惠。(四)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实施新农合工作进行督查。附件:百色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百色市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0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快速推进新增项目建设的关键一年。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为民办实事新建沼气池20000座。为确保项目建设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迅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的部署和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完善技术服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和谐,推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农民自愿。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一系列鼓励、扶持农村沼气发展的政策措施,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并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二)科学规划,配套建设。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以农户为单元的沼气建设规划设计,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厨、改厕、改圈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三)专业施工,确保质量。沼气池建设必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际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沼气池建成后,必须经县、乡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四)建管并重,优化服务。要着力培训和建立一支沼气池建设和建后管理、维修服务的队伍,建立健全县级沼气技术服务网络,向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施工,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市场化动运作”的建管用服务机制。(五)技术创新,提高效益。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引进、推广沼气新技术,不断创新沼气发展模式和配套技术,拓宽沼气发酵原料来源,拓展沼气综合利用领域,提高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三、目标任务2009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任务是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20000座。在全市12个县(区)实施。四、建设内容要按照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一池三改”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是:(一)沼气池。每座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沼气池要与厕所、猪圈相连通,让人畜粪便能自动流进沼气池进行发酵产气。重点推广国家和自治区推荐的先进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二)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要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三)改厕。厕所与圈舍实行一体化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四)改圈。猪牛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五、建设要求(一)严格实行凭证上岗施工制度。沼气池必须由具有国家或自治区级沼气施工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沼气施工人员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对由未取得沼气池施工资格证书人员施工的沼气池,不得予以验收和补助。(二)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必须因地制宜选择推广国家标准图集和经自治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批准的先进池型,同时要保证建设材料的质量。建池物资必须由县级农村能源办根据建池进度统一组织发放给农户,杜绝农民自建的行为。(三)建立建池档案。每建一个沼气池,必须按要求进行编号,建立档案,并有相应的建池档案材料。建池时间要在沼气池池体或盖板刻上编号和建池时间,编号和建池时间要与建池档案的编号和建池时间相一致。凡没有建池档案的,不得予以验收和补助。(四)实行招投标制。沼气炉灶具及关键设备由农业部公开召标,自治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采购,货物配送到县;服务体系建设配备的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维修设备、更换的配件由自治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采购,货物配送到县;沼气建设所需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由项目县统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物品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要求确定,招标采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五)实行公示制度。沼气国债项目是惠及千家万户农民的“民心工程”,要深入宣传发动,做到“三公开”,所有项目村(包括项目行政村和项目自然村)要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国家政策、计划任务、补助标准和建设条件,公开自愿建设户名单,公开物资的采购价格、分配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家喻户晓。同时,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户选定标准项目名单,县农村能源办要与项目户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将“三公开”内容印成一张明白纸发送到每个项目户手中。(六)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要按照每月一报的要求,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填报制度,在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的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收集和填报。(七)建设时间。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要求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项目建设任务。2008年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要求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六、组织领导机构为全面按时完成我市2009年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促进各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沼气池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各一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能源办,赵汉伟同志(市林业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黄庆安(市扶贫办副主任)、杨光陆(市教育局副局长)同志任副主任。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实施、检查督促工作,各县(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建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全程负责,各有关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七、工作方法(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区)要根据目标任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2009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二)落实任务。各项目县(区)要尽快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屯、户,精心组织实施好沼气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任务列入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计划。(三)明确责任。为了确保沼气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与各乡(镇)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四)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县(区)组织验收。各县(区)在完成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林业局。二是市抽查验收。2009年3月开始,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2008年新增农村沼气项目进行验收,2010年3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2009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村沼气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八、资金补助标准及来源(一)补助资金来源及标准。1.2008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每户补助1950元,其中中央补助1500元,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450元。2.2008年国债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每户补助1450元,其中中央补助1000元,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450元。(二)因地制宜调整2009年度沼气建设补助标准。由于国家下达的2008年第一批、第二批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补助标准为1450元,其中中央补助1000元/户,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450元/户,与2008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国债项目相比,中央补助增加了500元/户,造成同一年度同类项目补助标准不同,工作难于开展,群众难于接受,项目实施难度加大。为了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区)可结合实际,以有利于加快新增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调整统一2008年度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2008年第一批、第二批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000元/户、2008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500元/户不变,将第一批、第二批和新增项目自治区和市、县配套资金整合后,通过地方配套资金平衡和统一2008年度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使每个项目户得到的国家补助(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市、县配套)相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三)农村沼气建设补助原则。农村沼气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沼气服务网点建设设备、主要建材的购置、技术工人的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它费用等。在发放补助和办理补助手续之前,对补助的农户名单及领取的补助数额要以自然村(屯)为单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九、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建设,这是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把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的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迅速行动,通力协作,务求实效。(二)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2009年为民办实事农村沼气项目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县(区)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主休要对所属项目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起责任要本着对项目高度负责的态度,理清工作思路,按项目要求研究建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制定好切实可行、符合国债项目要求、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项目实施方案,把项目任务落实到乡、村、屯,责任到人,一抓到底。项目法人要对本县的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后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制。(三)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要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沼气建设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及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县(区)要通过示范点建设活动全力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面上生态家园建设工作,以典型引导农民、以示范带动农民、以效益吸引农民,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农村沼气建设新政策、新技术、新成果和新经验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农村沼气建设的好做法、好典型,通过宣传引导,把先进实用的农村沼气技术推介到千家万户。(四)抓好培训,建好队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培训建立一支技术精英、服务好的沼气池建设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区),要切实抓好专业技术队伍培训,按50座沼气池培训一名合格技术施工人员的计划,选准培训对象,选择有泥水工基础的人员参加培训,经县级农村能源办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同时经过理论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沼气技术施工资质证。(五)规范建设,保证质量。要坚持沼气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施工管理,沼气施工队伍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从事沼气建设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炉具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力度,严禁未经认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六)加强项目资金和物资管理。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沼气国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套取沼气国债项目资金。各项目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沼气池建设物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物资的接收和发放。水泥要按乡镇所报花名册,经施工员、联系点技术干部、县(区)林业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才予发放。零配件及技工工资要经联系点技术干部和县(区)林业局主要领导验收签字后方予以发放。对农户的直接补贴要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通过项目户的银行结算户转帐支付。要切实把好补助资金、技工工资和补助物资发放关,做到手续完备后才能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做好跟踪和监督工作。(七)健全体系,完善服务。建立完善村级沼气技术维修服务组织,是有效地解决当前沼气发展中建后维修服务不到位这个“瓶颈”问题的关键。各项目县(区)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村级沼气物业管理服务点的规划和布局,并完善相关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村级沼气物业管理服务点,通过有偿服务来进一步完善村级沼气技术服务机制,切实做到沼气池发展到哪里,村级服务组织就建到哪里,实现建池农民买配件不出村、维修沼气池不出村、技术咨询不出村,以及时、周到、优质的服务确保沼气事业健康发展和沼气池长期正常使用发挥效益。(八)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督查力度,重点督查项目任务落实情况、沼气建设质量及进度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沼气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进行督查,并在全市通报督查结果。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地下到各乡(镇)、村、屯检查工作进度和建设质量。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将成立技术工作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导,各县(区)、乡(镇)要成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县(区)林业局在每个乡(镇)都安排一名技术干部,指导、监督建池质量及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每座沼气池建成后,由联系该乡镇的技术人员根据《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4751—2002)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检查验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附件:百色市2009年为民办实事农村沼气建设任务表百色市2009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精神的具体行动。通过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具有重要意义。二、建设任务今年全市计划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办公楼55个,其中桂西五县30个,其余七县(区)25个。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实施(一)组织机构。为按时完成我市2009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促进各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各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由罗桂梅同志(市文化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实施、检查督促工作。(二)部门职责。项目由市文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项目工程顺利实施。1.市文化局负责项目规划申报,指导督促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按项目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规划申报,负责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指导县(区)发展改革局进行项目前期可研、初步设计等。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落实项目建设用地。4.市建设规划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工程质量的把关和施工安全的管理。5.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划拨,指导各县(区)财政局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四、项目建设规划选址的要求国家强调,“十一五”时期的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选址,不得选择在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场所(大院)内,必须独立选址、独立规划建设。项目建设选址要选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乡镇党政机关驻地镇(乡)的适当地方。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能少于200平方米。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无偿划拨,提供项目建设净地,所需征地、拆迁费用自行解决。五、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出具。要以县(区)为单位,一个县(区)内的项目要合并为一个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内容中,要一一列明各站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业务用房)、建设规模等,每站项目按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总投资32万元的建设规模控制。由于“十一五”时期我市计划建设的单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较小、所需工程技术比较成熟简单,为切实降低工程成本,节省投资,除非认为十分有必要,一般不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组织专家组审查。六、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要求今年全市计划新建5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总投资176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084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660万元,县(区)配套资金16万元(不含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折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部署,“十一五”时期国家计划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资金20万元,补助非国家级贫困县16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平均补助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资金12万元。按每站项目总投资32万元的建设规模要求,非国家级贫困县的每站项目缺口项目建设资金4万元,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安排解决。七、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部署,为确保“十一五”时期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规划建筑设计质量,减少工程方案设计费的重复支出,相对统一项目建设建筑风格,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要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厅统一推荐的2套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中选择采用,施工图纸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设计,由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属公益性文化设施,每个站收取施工图纸设计费不能多于5000元,其它费用一律免收。八、项目建设进度桂西五县30个文化站项目要求3月中旬前全部开工,6月底前全部完工,7月份组织验收。其余七个县(区)25个文化站建设项目再原来已完成各项材料的基础上4月底前完成相关开工前准备工作,特别是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资金尚未到位之前,要求涉及项目的县(区)要想办法解决垫付资金并尽快开工,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项目主体施工任务。九、加强领导和督查各项目县(区)要切实把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县(区)、乡(镇)要签订责任状,实行量化管理,细化到人。市、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项目点检查督促,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现场了解,并当场提出整改措施。附件:百色市2009年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情况表百色市区2009年小街小巷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出行问题,改善民生。市人民政府把小街小巷改造建设工程作为2009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民办实事,围绕创全国卫生城的目标,着力改善街巷道路硬件设施和环境面貌,方便市民出行,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二、改造原则(一)建管结合、综合整治。改造完善城市街巷道路基础设施、实施沿街建筑物立面更新改造等措施,与拆除违章建筑、整顿户外摊点、疏导车辆停放等管理措施相结合,实现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市政管养街巷道路和非市政管养街巷道路,分别以养护维修和整修出新为主要手段,消除道路现有问题,补充或完善排水、路灯等配套设施,保证道路的使用功能;重点改造建设中心城区流量大而又通行不畅的背街小巷,突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三)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改造建设方案、制定相关标准和长效管理办法、安排项目和资金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和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配合右江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三、改造建设范围按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部署,2009年共计划改造14条街巷(包括硬化、下水道、人行道板砖、路灯等),总长度约6200米。四、组织管理及分工(一)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2009年度小街小巷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按质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建设规划委、市政管理局、右江区人民政府各一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右江区人民政府,陶勇(右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落实。(二)单位职责。右江区人民政府:为业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街巷改造建设各项工作。市建设规划委:为责任单位,负责街巷道路整治工程项目协调、规划指导、办理规划、开工许可、工程验收等工作。市市政管理局:为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街巷道路改造建设标准、进度计划、实施方案等工作,指导、监督完成街巷道路养护维修和改造工作,协助做好改造工程的移交管养等工作;负责街巷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的拆除,固定摊位和流动摊点的整顿、疏导,道路清扫保洁和门店招牌整治等工作,并协调好街巷道路改造工程渣土的弃置管理工作;负责街巷道路改造工程涉及到的绿化设施改造和补植工作,并做好改造和补植绿化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市公安局:为协作单位,负责街巷道路改造工程交通组织的统筹安排,指导、牵头组织实施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实施静态交通实施方案。市房产局:为协作单位,负责街巷道路改造工程涉及到的建筑物外墙面粉刷出新等工作。市工商局:为协作单位,负责道路沿街固定门面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规范、门面整洁等工作。百色市区街巷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街巷改造建设工作的宣传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街巷改造规划公示;参与工程招投标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评比;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落实;组织市、区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和右江区财政局:负责市区专项改造财政资金的落实及监管。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改造街巷沿路居民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招标及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五、实施步骤(一)公示改造建设的街巷;(二)对参与招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三)对改造建设的街巷进行招投标;(四)做好改造工程预算书;(五)开工书面申请;(六)颁发《施工许可证》;(七)开工建设;(八)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监督;(九)验收;(十)审计;(十一)拨款。六、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百色市2009年度小街小巷改造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拨付。(二)财政资金的使用。领导小组根据小街小巷改造工程造价先期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施工相关资料完备情况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评验收,由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局拨付。七、时间安排(一)4月1日-4月底为宣传发动及报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监理资质资格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阶段;(二)4月底-8月20日为工程施工阶段;(三)8月21日-9月20日为竣工验收阶段。八、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小街巷改造工作是我市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体现。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当作一个重要任务来抓,要安排专人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以保证该项工作目标能顺利实现。(二)广泛宣传、做好疏导。由于小街巷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且对沿街巷两侧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和出行带来较大的影响,甚至会涉及到拆迁和异地安置等问题,因此,市直各相关单位和右江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热情服务和宣传疏导工作,努力把对群众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以确保改造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三)保证质量、厉行节约。道路建设事关群众利益,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质量监督。同时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能挪做他用。力争少花钱、多修路、修好路,切实把民生工程做成样板工程,廉政工程。附件:百色市区小街小巷路面改造业主及责任单位一览表2009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及协作单位
-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全市仅右江区、田东县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编配现役人员,其余各县均未成立专职消防队,部分县成立专职消防队却因人员、装备不达标而不形成战斗力,有的县因专职消防员兼顾治安巡逻队等工作而得不到正常的训练,很多火灾因扑救不及时酿成大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委同意,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内容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一)进一步加强县城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填补消防力量空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现役消防警力的基础上,招聘专职消防队员补充消防警力。到2008年底,未建有公安消防队的县(区)和新建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专职消防队,每站配备15—25人,与公安现役消防人员组成混编消防队,负责辖区的灭火与抢险救援。(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各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建成5—8人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三)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2009年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装备,满足火灾扑救需要。三、基本原则(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消防队伍健康发展。(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重点是加强县(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招聘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拟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招收,并建立健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四、保障措施(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年人均最低保障经费1.5万元,包括队员的工资、福利、伙食补助、社会保险、个人基本装备和日常公务经费等费用。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根据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二)落实人员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混编公安消防队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调遣外出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有固定的营房、办公、训练和生活等设施。消防车(艇)要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四)落实考评验收。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区)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附件:1.百色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表2.专职消防员年人均经费保障测算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印发百色市2009年水库移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2009年水库移民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百色市2009年水库移民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三年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年。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水库移民工作,努力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移民生产安置和生产开发,不断提高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发展移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主线,以推进新建水库移民搬迁、解决移民突出问题、实施移民后期扶持为重点,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综合素质、增加移民收入为主要内容,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创新和完善水库移民工程管理机制,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让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库区。二、总体目标全面加快移民搬迁安置步伐,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移民生产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坚持统筹兼顾大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坚持综合开发利用库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依法移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四、工作重点(一)切实做好在建、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扫尾工作。加快移民永久性住房建设进度,年底前要全面完成临时搬迁移民永久住房建设并使移民迁入新居;加快移民工程建设进度,做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工作。二是尽快落实平班水电站库(施工)区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的签订工作,加快完成库(施工)区移民安置优化调整方案编审工作,启动施工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三是继续加快洞巴水电站西林县库区移民永久住房建设进度,尽快使移民完成建房并迁入新居;组织实施大坝泄洪影响田林县移民二次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移民正常生产生活。四是加快那吉航运枢纽库区淹没涉及右江区城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今年汛前完成搬迁任务;规划并组织实施库区移民生产生活码头建设工作。五是抓紧做好鱼梁航运枢纽、岜蒙水库扩容工程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各项工作。上半年要完成库区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和权属分解落实工作,下半年启动实施移民搬迁。六是积极做好多旁水库、瓦村水电站等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条件。(二)切实加强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处理工作。一是做好百色水利枢纽、平班水电站的水库淹没及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的前期工作。二是继续加强跟踪请示汇报,争取国家尽快追加投资解决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安置遗留问题。三是切实做好天生桥一级水电站隆林县库区跨县集体外迁西林县移民安置点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工作。四是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旧后期扶持规划年度项目顺利实施。五是加快开展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移民资金缺口情况调查工作,按程序逐级报请自治区和国家解决移民安置包干投资缺口问题。六是加强对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库区少部分不按国家审定规划安置的移民的搬迁管理力度,尽快落实移民安置方案,加快移民建房进度,让移民尽快搬入新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七是继续加强请示汇报,妥善协调处理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天生桥一、二级水电站库区跨省矛盾纠纷问题,同时要加强调处龙滩水电站、那吉航运枢纽库区本市内跨县淹没土地补偿纠纷问题。(三)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长效机制,妥善解决部分水库插花安置移民与当地群众在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加快扶持项目的实施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三是加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按要求完成新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上报审核工作。四是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修编和审查上报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告的修编和上报审查工作。五是按要求做好2009年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六是继续做好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解困项目实施工作。七是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连带影响情况调查工作,妥善处理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连带影响问题。八是做好天生桥一、二级水电站旧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工作。(四)切实抓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一是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右江区和西林县要分别补充报批三塘移民新村和鲁维移民新村建设规划,并加快实施进度,同时,各有关县(区)要加快建立水库移民新村项目库,并做好前期工作和建设规划,2009年要争取申报实施18个移民新村项目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资金,使之与水库移民资金有机捆绑、互相衔接、匹配投入、规范管理,发挥资金综合使用的最大效益。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要研究制定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规范全市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要突出抓好“亮点”,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库区其他移民新村建设全面开展。要重点在移民村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移民危房改造、移民生产开发、移民培训及管理等方面下工夫,努力打造一批水库移民新村的典型。四是要注意调动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克服等、靠、要消极思想,主动投工、投钱、投劳,成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实施主体。(五)切实做好库岸失稳区和地质灾害影响区移民的安全工作。一是要加快实施完成国家审定的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岸失稳区移民处理工作。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及其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对国家审定的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岸失稳区移民处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积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二是要继续加大排查和请示汇报,争取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协调电站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实地对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新库岸失稳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处理规划设计,经审定后组织实施。在国家未审定前,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及其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监测力度,并按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库岸失稳区移民临时安置工作。三是要做好在建水库蓄水影响问题及地质灾害处理工作。加强对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平班水电站、那吉航运枢纽水库蓄水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水库蓄水影响问题及地质灾害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移民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四是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预案,加强险情监测,一旦发生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六)切实加大移民生产开发扶持力度。一是要加快完成移民土地资源配置工作。右江区要重点加快完成百色水利枢纽库区外迁移民生产用地征划及分配到户工作;隆林各族自治县要重点推进天生桥一级和平班水电站库区后靠移民造田造地和土地复垦工作,加快完成天生桥一级水电站跨县外迁西林移民的水田、山地配置工作;乐业、田林县要全面推进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生产开发工作,同时,继续商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协调落实龙滩水电站库区在雅长林区内安置的移民的生产用地,确保移民搬迁后有地可耕。二是要突出抓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移民的生产条件。各有关县(区)在不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要尽可能整合各类现有资金,集中投入到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中低产田改造和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当中,千方百计提高粮食单产和土地复种指数。三是要大力发展库区特色产业,不断增加移民收入。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大力调整库区农业产业结构,特别是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网箱养鱼和库汊围栏养鱼;要规划开发库区旅游项目,综合利用库区资源,拓宽移民增收渠道。四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帮助库区移民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方面给予库区移民大力支持,营造水库移民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七)切实加强水库移民教育培训工作。一是依托学校教育培训移民。要改善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教育教学条件,确保移民适龄子女都能够入学读书,同时,要依托学校良好的教育资源,组织移民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让移民每人掌握一门以上的实用技术。二是依托移民培训移民。要培植和发现、收集移民勤劳致富的典型,大力发展移民骨干和移民中心户,通过移民骨干和移民中心户传授致富方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移民走上自我发展的致富之路。三是依托社会培训移民。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培训资金,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四是依托政策教育培训移民。要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培训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农民工的有利时机,组织库区移民参与学习培训;要通过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学习培训,让移民学好用好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充分享受到中央和国家政策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八)切实加强水库移民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一是要创新部门协作机制。由于水库移民安置与扶持所涉及的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互相抵触的地方,造成外迁移民征地和后靠移民造田造地遇到许多困难。同时,对水库移民安置与扶持所涉及到的利益分配和社会公平等问题还缺乏一套成熟的实行模式。因此,在实施移民安置的过程中,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创新方法,努力破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的各种难题。二是要探索建立水库移民长期补偿模式,有效解决移民安置容量不足问题。针对传统的以农业为本、以土为主的安置方式难以解决移民现实问题的现状,长期补偿机制已成为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的新探索和破解移民安置难题的新思路。在进行长期补偿时,还可以探索实行城市(县城)安置、城乡结合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六种安置并举。今年要配合自治区做好龙滩水电站库区长期补偿的调研论证工作,对鱼梁航运枢纽、岜蒙水库扩容工程库区如具备长期补偿条件也要采取长期补偿方式。三是要创新跨县外迁移民移交管理的机制。跨县外迁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在现有条件下难于一揽子解决,必须采取先移交后通过发展来处理问题的办法,解决好移民的社会管理问题。(九)切实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的计划审批工作。按照自治区的预安排,今年我市各项水库移民资金约4亿多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补偿、已建水库移民旧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项目实施、新建水库移民搬迁补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移民新村建设等。各有关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经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组织核定后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审批。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市新建水库移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解困资金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移民工作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要对在建水库移民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算和检查,为争取上级协调解决移民资金缺口问题提供依据。右江区、田林县、乐业县要在第一季度内相应核准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库区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并对其他各项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缺口情况进行测算,为争取国家对百色水利枢纽库区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和追加资金,解决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包干投资缺口问题奠定基础。四是各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审计、财政部门要对百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站、那吉航运枢纽和天生桥一、二级水电站各类移民资金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移民资金真正用到移民安置项目上,并发挥应有的效益。要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五是要认真开展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将移民资金检查、审计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十)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一是要落实水库移民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库区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水库移民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工作队员身上,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要通过签订责任状,把水库移民信访维稳责任落实到县(区)移民部门。二是要深入开展库区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市、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每月集中对库区不稳定因素进行一次排查,每个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移民大接访活动。三是要进一步做好移民信(上)访处理工作。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引导移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接访时,要坚持热心、细心、耐心、交心、真心、留心(简称“六心”)的工作方法,热情接待来访者;要认真听取移民反映问题,细心做好登记,真心实意、尽心尽力帮助移民解决问题;要注意跟踪落实,兑现承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进移民家、知移民情、连移民心、解移民难”和干部带案下访活动,切实做好移民矛盾纠纷问题调处化解工作,妥善解决移民安置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五是要进一步发挥跨省(区)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库区“三大纠纷”的调处力度,重点做好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马窝村与贵州省安龙县万峰湖镇岜皓村复垦土地纠纷,龙滩水电站乐业、田林县库区与贵州省望谟、册亨两县库区土地淹没补偿纠纷,百色水利枢纽右江区、田林县库区与云南省富宁县库区交界淹没土地补偿费纠纷等问题的调处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库移民工作。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水库移民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址、科学规划、科学生产和科学扶持,推动水库移民科学发展。(二)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工作制度。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包村包点制度、水库移民工作公示制度、现场办公制度、联席例会制度等,促进水库移民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三)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水库移民工作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国家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党和政府对移民群众的关怀,宣传水库移民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移民群众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要通过宣传,引导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奋发图强、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改变“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特殊公民”意识,树立治穷致富的雄心壮志,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扶持下,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四)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通知》(桂编〔2008〕86号)精神,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做到配齐配强人员、经费保障到位,确保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水库移民乡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水库移民乡(镇)及村级干部,充分发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开展。(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水库移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水库移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水库移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责任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三是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要把水库移民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年度水库移民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 关于下达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下达和实施。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百色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任务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和邓小平同志诞辰105周年,也是我市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复杂严峻形势以及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百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紧紧围绕百色市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和“四地一带一枢纽”发展战略,按照“抓机遇、打基础、保增长、重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着力扩大投资规模,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改善人民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出2009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全年生产总值增长12%,与此相对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左右,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3.5%,其中出口总额增长5%。——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兼顾与全市生产总值和全市财政增收幅度保持一致,增长12%。实现节能减排年度约束性目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3.4%,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4.6%。——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继续提高二产、三产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6%左右。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面貌发生较大变化,城镇化率32%左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考虑到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和自治区任务调减,今年城镇新增就业计划为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7%。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以内。——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今年国家将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疏导能源资源、公用事业价格和环保收费矛盾,继续调控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努力避免物价水平大幅波动,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朝着稳定在5%左右的目标努力。提出以上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与我市实现“十一五”规划和“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努力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二是提出经济增长12%左右的预期目标,符合保增长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信心、稳定预期、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和缓解矛盾。三是提出投资增长38%以上,力争完成530亿元的工作目标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举措,是应对当前经济下滑和今年保增长不同寻常的重大举措。超常规扩大投资规模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是遏制当前经济下滑的迫切需要,符合当前中央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和自治区要求。四是体现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既提出经济总量增长预期目标,又提出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社会事业、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预期目标,以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注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实际工作中,要以更高的目标要求去奋力争取。做好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机遇,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确定的发展任务和目标上来,坚定发展信心,积极应对挑战,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的各项措施,加大投资项目建设和扩大消费力度,加大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力度,加大社会建设和着力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力度,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深化开放合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开展“项目攻坚年”活动,努力扩大投资规模。抢抓中央新增投资机遇,把握和利用好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有利之机,以超常规措施和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展“项目攻坚年”活动,力争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重大突破,努力实现530亿元的工作目标。1.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1)全力管好用好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安排我市近4亿元的新增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和全过程检查监督,既要保证项目建设按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又要尽量缩短各程序办理时间,确保到3月底完成80%的投资工作量。(2)努力争取更多的新增中央投资。根据新增中央投资方向和重点,在“三农”、重大基础设施、自主创新及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生态环境、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心筛选、统筹编制并及时上报我市争取2009年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申报方案,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汇报和沟通,全力做好申报项目跟踪、对接和落实工作,力争使我市更多的项目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2.全力以赴抓好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项目争取工作。(1)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重大项目支持。重点争取国家批准建立“百色生态铝业循环经济示范市”和“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示范市”,继续争取国家对靖西、那坡县和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等边境地区在政策上的扶持倾斜;努力争取国家对华能百色火电厂、靖西至那坡(弄内)高速公路、百色至龙邦高速公路、百色至贵阳高速公路(百色段)、黄桶至百色铁路(百色段)、中越边境经济合作区、中越边境口岸升级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8个重大项目的支持。(2)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项目的支持。主要是全市124个乡(镇)1595个革命老区村基础设施建设“七个一”工程,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水利、红色旅游等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共120个,总投资约206亿元。3.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城建、能源、农村基础设施、民生社会、生态等七大领域投资。(1)工业投资力争完成150亿元。主要是全面实施“千亿铝”产业工程,加快建设电解铝及铝材加工项目,同时建设锰、铜、石化、蔗糖、建材、林板纸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开发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加强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建设。(2)交通投资力争完成80亿元。重点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干线路网,以及内河基础设施、机场扩建,农村公路等项目。(3)城建投资力争完成90亿元。重点推进百色城环路及主骨架道路二期工程,加快百色龙景区和城东区建设,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项目建设。(4)能源投资力争完成50亿元。主要是重新规划百色区域电网,积极推进一批水、火电电源、电网和变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新建一批煤炭项目。(5)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力争完成18亿元。主要是大力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小流域治理、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和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等工程。(6)民生社会投资力争完成10亿元。主要是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大力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战和发展特殊教育项目;加强基层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红”“绿”旅游项目实施;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投入力度,改善危房农民的居住条件。(7)生态投资力争完成5亿元。主要是加快沼气池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重点防护林等保护工程建设;推进冶金、有色、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制糖等重点行业节能技术改造。4.努力开创项目融资新方式。在努力争取申请上级补助、地方财政自筹、企业自有、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传统融资渠道资金的同时,更多采用bt、bot、信托、发行债券、国外政府贷款、战略合作伙伴、投融资平台融资等新的融资理念、方式、方法,扩大融资规模,为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1)银行贷款融资。加强城建投融资平台建设,重点加快市开发投资公司、工业投资公司、银信担保公司的资产注入,整合土地、经营性矿产权等,做强做大融资平台。建立健全县(区)融资平台,增强融资能力。发挥政府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争取金融部门更多的资金支持。(2)债券融资。及时抓住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机遇,抓紧做好项目筹资申报工作,争取我市融资渠道有新拓展。(3)国企重组融资。通过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大的投资集团,作为政府投融资的平台,通过优良资产融资、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等,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4)其他方式融资。积极推进bt、bot融资方式,引进有资金实力以及施工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投资建设我市急需建设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项目,待项目建成,我市项目资金落实后进行回购,缓解当前资金短缺的困境。(二)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力保工业经济继续稳定增长。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努力改善工业发展环境,组建大集团,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把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工业稳定增长。1.发挥政府协调服务职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1)强化经济运行协调服务。加强对有色金属、石化、冶金、电力、煤炭、糖纸、建材及农产品加工等八大重点发展产业的监测与分析,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变化,降低市场风险;(2)加大工业产品的促销力度。抓住国家加大投入拉动内需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我市强优企业和名特优工业产品,积极做好工业产品的销售工作;加强信息通报,增加企业产品的销售渠道,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对本地企业参与重大项目设备的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引导和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近期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寻找商机,积极开拓市场;大力抓好企业营销工作,加强销售队伍建设。(3)继续争取优惠供电政策。积极向自治区反映和争取给予我市铝工业用电执行丰水期电价,帮助我市铝工业,特别是电解铝生产企业稳定生产渡过难关。(4)加强政银企合作。积极协调各金融单位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企业的资金需求,创新银企合作方式,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资本的有效融合;加快和完善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规范运作,为众多中小企业创立一个有效的投融资服务平台。(5)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对发展前景好、增长快、效益佳的重点企业,在政策、资金以及煤电油运等运行要素上给予倾斜,促其开足马力多生产;对经营水平下降及亏损严重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帮助制定扭亏增盈措施,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市场;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工作,增强发展后劲。(1)做好“千亿铝”产业工程实施服务。紧紧抓住国家编制并组织实施十大支柱产业振兴规划、自治区出台七大千亿元支柱产业实施方案和七大特色产业规划的重大机遇,争取把我市铝工业等更多的重点产业项目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规划,争取自治区出台加快“千亿铝”产业发展的决定。努力争取靖西信发铝项目核准;督促抓好平果铝电解铝二期工程、靖西信发电解铝二期工程、平果棕刚玉以及田阳聚合氯化铝等项目开工;推进田东锦盛化学氧化铝和烧碱二期工程、田东石化总厂扩建工程、那坡年产32万吨铝合金棒项目、隆林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瓦村梯级电站等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田阳华润日产4500吨、田东登高日产4000吨、凌云通鸿日产4500吨等水泥项目建设,加快平果铝年产25万吨电解铝二期、华银铝电解铝项目、银海铝电解铝三期、华能、隆林、华鼎火电厂等项目前期工作。(2)协助企业做好项目技术改造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技改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自治区安排更多的技改贴息和补助资金。市、县(区)计划安排技改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改贴息和补助,市本级今年将安排300万元以上,各县(区)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引导企业及金融单位将资金投放重点放在铝、铜、锰、石化、冶金、电力、煤炭、糖纸、建材及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上。加快右江矿务局综合机械化改造、融达铜业年产10万吨粗铜等技改项目;着力抓好百色矿山机械厂、桂西制药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异地改造项目。3.大力培育强优企业,加快重点园区建设。(1)进一步集中资源优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重点选择一批铝、铜、锰、石化、电力、煤炭、糖纸、建材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创造条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其尽快做大做强。(2)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优势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途径,引进外地强优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争取出现超百亿元的企业,打造更多的百亿元、十亿元企业。(3)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以提高工业集中度为重点,切实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开发,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建设工业园区;强化百色、平果、田东、靖西等四个工业园区建设,努力打造成为产值100亿元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新山工业园区。(三)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着力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1.稳定粮食生产。贯彻落实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播种面积计划430万亩左右,推广超级稻100万亩,新增粮食3万吨左右。2.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提升“十个百万亩工程”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特色优势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大力发展右江河谷亚热带特色农业,建设百色城区菜篮子基地、高速公路沿线水果蔬菜基地;适度扩大水果、蔬菜、茶叶、烟叶、桑蚕等特色农业生产规模,年内水果种植面积计划新增6万亩,蔬菜新增4万亩,桑园新增0.5万亩、茶园新增1万亩;鼓励和扶持以猪、草食畜禽、优势水产品为重点的规模标准化养殖,生猪存栏规模达到392万头、肉牛79万头、山羊78万只,水产品产量达8万吨。加强农产品加工开发建设,扶持培育一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打造“中国芒果之乡”、“南菜北运基地”、亚热带特色农业、有机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等品牌。3.抓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右江旱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启动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水利项目以及兴边富民行动水利项目建设。推进32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争取完工21座。继续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年内新增农村饮水安全36万人。继续实施右江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和大型灌区末级渠改造工程,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2万亩,改善灌溉面积7万亩。实施“珠治”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1平方公里。新建沼气池2万座(户)。继续抓好右江区、凌云、德保和那坡县四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4.加强农业生产服务。积极发展村级服务组织和合作组织,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农村妇女创业活动。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植物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新建靖西等5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继续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普及,推广杂交玉米面积162万亩,实施测土配方实施面积620万亩,“三免”技术推广面积152万亩、“三避”技术示范190万亩。继续推进右江河谷香蕉、田阳香米、平果甘蔗、凌云白毫茶、乐业有机茶、隆林烤烟等6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知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中央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5.切实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工程”,新增试点村屯40个左右。加强示范村屯道路、图书室、文化娱乐室、医疗服务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划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民改造和建设住房,鼓励集约建房,改变村容村貌。6.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农村金融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探索,加快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系统。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加快推进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制挂牌成立田东农村合作银行,引进北部湾银行设立田东村镇银行,在乡镇探索设立农村基金互助社;组织做好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田东金融改革试点,全面做好农户资金调查需求,以惠农卡、桂盛卡、电话银行转帐等为载体,全面推进发放力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组织优势,妇联、共青团等要加紧研究,制定广大农村妇女创业、农村青年创业、农村青年教育等贷款项目实施方案,拓宽农村青年船业范围;及时总结田东试点工作经验,择机在条件适宜的其他县逐步推行,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有效服务“三农”,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四)加快推进城镇建设,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以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管理年”活动,推进一批城镇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1.加快百色中心城区建设和改造。按照三年城镇建设管理年提出“拓展新城、疏解旧城、完善功能、拉大框架”的总体思路,继续加大推进市区环路、新区路网和公共设施建设。快环路方面,重点推进进城快速路、站前大道西段、澄碧大桥续建项目建设;加快完成南环路的龙旺大道、龙旺大桥、百林大桥和北环路的城北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做好东环路的站前大道东段、百色港至城东大道段项目设计方案和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市区至隆百高速(东坪至永乐互通立交)二级公路建设方案,争取年底前开工建设。城区路网方面,重点加快环岛一路和新区路网项目建设,尽快开工建设竹洲大道、竹洲大桥、东合大桥、龙景区三期路网项目;开工建设鹅城区城乡路、新兴路、中山路、解放街、三江口、新兴路文化片区、凤凰巷等10条背街小巷、城东区人行道改造工程和27个交叉路口渠化工程。公共设施方面,重点抓好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文化科技活动中心、龙景区中小学校、中高等教育集中区职教校舍、市民服务中心、中医院住院大楼、检察院技侦综合楼、公安局侦查技术综合楼、东笋水厂技改、森林广场二期改造、百色垃圾处理场二期、百色医疗垃圾废物处理中心、百色市污水处理及排污管网二期工程、东坪游泳场改造和一批绿化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一期工程建设;启动创建国家园林工程,加快森林广场改造、麒麟山公园、栖凤坡公园、三江两岸滨水休闲景观带等项目前期工作。2.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建设着重于打基础、拉框架。平果、田东、田阳县主要结合二级公路、铁路和高速公路,实施一批路网项目;田林、隆林县以即将建成的隆百高速公路为契机,结合县城总体规划调整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提前谋划新区发展,启动城区与高速公路衔接的路网,完善供水、排水管网和电网;靖西、凌云、乐业县突出抓好具有旅游、休闲、购物、民族特色的街道改造建设;其他县重点推进旧城区路网改造和新区建设。加快推进市、县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重点镇按规划开展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高速公路两侧城镇绿化美化工程,带动全市城镇化建设全面推进。3.强化城镇规划和管理。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抓紧抓好城市规划规划调整和完善。百色市区,加快编制旧城区、迎龙区和龙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抓好城市供排水、城市路网、户外广告设置等一批专项规划,做好龙景区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等公建项目的规划。各县城,按照新的城市发展要求,调整县城总体规划和编制县城重点专项规划,加快重点镇的规划修编,以新的理念和规划引导、规范城镇建设。继续推进百色城创卫工作,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一期工程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机制,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力度,杜绝违法违章建筑、广告和违法用地。加强对城镇水、气、噪声的污染治理,营造适宜人居的城镇环境。4.稳步推进房地产建设。重点是加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及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开工建设市、县(区)廉租房项目15个,共4520套22.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平方米,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增加商品房用地招拍挂规模,落实国家出台的刺激房地产投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推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争取商品房投资规模比上年有较大地提高。(五)大力发展服务业,着力打造商贸物流集散地。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构建区域性商贸集散地;抓规划、强基础、创品牌,打响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名片。1.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1)加快大型批发市场及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推进城东综合商贸城、田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工程、田东运德物流中心、隆林南盘江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大旺港煤炭配送物流中心等一批项目建设,加快各县(区)特色专业市场建设。(2)推进物流园区及物流基地建设。重点推进百色城东物流园区、隆林煤炭物流基地、田东石化物流基地等项目建设。(3)加快农村市场建设。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强乡镇农贸市场建设,全面构架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培育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农村流通消费,搞活农村市场流通。(4)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物流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升流通业水平,形成大流通格局。2.努力做大旅游业。(1)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的要求,修编百色旅游发展规划,完善重点县(区)旅游规划,开展布洛陀壮民族文化景区、大石围天坑群、靖西峡谷群、百色古文化遗址等重点景区详细规划。(2)加强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完善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红七军红八军胜利会师旧址、靖西通灵大峡谷、乐业天坑群、田阳敢壮山壮族始祖布洛陀文化遗址等景区配套设施。(3)创建优质旅游品牌。百色起义纪念公园、靖西通灵大峡谷和古龙山峡谷等景区争创国家5a级景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右江区大王岭、澄碧湖等争创国家4a级景区,靖西县争创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乐业、凌云县争创广西优秀旅游县。(4)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创建完善南宁—百色红色之旅、南宁—靖西风光游、南宁—大王岭休闲娱乐游、南宁-乐业探险游等精品旅游线路。(5)加强旅游开放开发合作。引进知名、大型旅游企业,共同合作、开发我市旅游业,扩大客源。引进先进的旅游管理方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3.积极发展其他服务业。鼓励发展社区、家政、养老、中介、咨询、广告、信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兴服务业,适度发展文化企业、体育企业、出版发行、影视制作、保健康复、特许经营等休闲娱乐服务业。(六)加强开放合作,着力深化改革。加强区域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大力招商引资,促经济发展;加快改革步伐,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1.进一步扩大开放合作。(1)继续推进“四南合作”战略。坚持融入以南宁为主的北部湾经济区、对接以广州为主的华南地区、联合以文山州和黔西南州等为邻居的西南地区、联通以高平为邻居的越南,充分利用好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平台,大力向外推介百色,加强区域合作,吸引一批产业项目进入百色。(2)扩大对外合作。争取明年缔结一个以上友好城市,加大对友好城市的联系联络工作,促进经贸往来,实现互利双赢;利用广州市对口帮扶百色的有利条件,加强经贸协作;加强与西南邻近市、州、县的合作,在煤炭、电力、交通、商贸、旅游、文化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加强与越南的双边合作,推进矿产资源为主的加工贸易区建设,争取国家支持。(3)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和客商的联络,做好区域合作与服务工作,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大兑现”工作,做到“政府兑现承诺,企业兑现投资”的双向兑现,扭转招商引资效率不高的状况。(4)加强项目推介。按照“特色资源—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发展思路,重点组织做好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储备,规划编制出一批具有发展前景和吸引力的项目,以成熟的项目推介不断提升百色的知名度;采取“以商引商、产业招商、小分队招商、专题招商”等的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推介项目、宣传百色的工作力度。(5)抓好项目落地。继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继续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进一步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力量的整合。全年计划通过引进区外国内项目到位资金超过140亿元、实际直接利用外资达4000万美元。2.继续深化各项改革。(1)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产权转让、产权管理、投资管理、风险规范等制度,建立起更加符合出资人要求,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属118家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盘活企业国有资产。加快国有企业调整重组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推动国有资本向大企业和重点优势产业集中。(2)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支出改革,继续推进规范津补贴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政府收入体系;切实做好增值税转型改革,加快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以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3)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比重。(4)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和基层农技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5)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建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七)努力扩大就业,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待岗人员技术培训,探索城乡统筹就业新途径,拓宽就业渠道,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劳动者共享发展进步成果。1.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1)增加有效就业供给。切实做好待岗人员的就业培训,采取政府出资免费培训和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等多种方式专门用于企业待岗职工和外出返乡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定期免费为工业企业组织专场招聘会;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和受到金融危机冲击企业的待岗工人再就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6万人。(2)继续深入实施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就业的新途径,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农村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建立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人数10万人。(3)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12个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重点抓好右江区、平果县、田林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市本级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服务大厅的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方面,抓好西林县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继续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争取资金支持。加强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积极搭建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建立市、县、乡、社区的四级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对新兴产业、行业所需职业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4)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下岗失业职工等就业困难群体纳入重点帮扶范围,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落实优惠政策重点扶持、鼓励自主创业帮助就业等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弱势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70%以上;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5.5万人,新农合参合率达90%,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90元提高到220元,各县(区)相应提高低保标准。(八)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坚持环境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1.加强耗能大户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对铝、锰、铜、铁合金、火电、水泥等产业的重点耗能和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强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加强对39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督查和能源审计,对超耗企业执行挂牌督办;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各行业、各区域的排放量,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43个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完善和健全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建立污染源监督管理台帐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完善“一厂一册”档案管理。2.大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突出抓好铝、锰、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制糖等我市七大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认真组织列入自治区39家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好自治区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标的44项技术。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二次”资源循环使用,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整体水平。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广西东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项目建设、广西水利电力公司田东电厂2×135mw机组烟气氨法及烟囱改造工程、中铝广西分公司热电厂4#、5#锅炉烟气脱硫除尘系统技改工程等建设。建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加快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行民用建筑先进节能技术,抓好农村住宅建设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试点,推广应用节能节土利废和保温隔热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品的应用。3.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与保护,继续抓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程;继续实施好田阳、田东、平果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江河保护和治理,继续实施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治理工程,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1平方公里。加快城镇污水及垃圾项目建设,加快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配套一期、平果县垃圾处理厂一期等项目进度,争取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田阳、平果、靖西等9个县污水处理厂和田阳、德保、靖西等7个县垃圾处理工程;争取右江河谷和德保、靖西等县污水处理厂在年内建成投入运行;加快推进制糖、酒精、造纸、淀粉、化工等行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4.统筹资源开发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资源开发利用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完成铝产业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工作,抓好土地、矿产、煤炭、锰业等规划修编,以规划为指导,科学合理开发资源。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格铝土矿、锰矿、煤矿、金矿等优势资源开审批制度,实施矿山复垦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5.强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责任制,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各有关单位。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和督查,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健全和完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增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能力,统筹节能减排专项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地控制新增污染。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废弃物排放。督促工业园和工业集中区集中处理污水垃圾。制定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线实施方案,通过限期治理等综合手段,淘汰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劣势企业。(九)加快以改善民生为主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社会事业的投入,实施一批以社会事业项目为重点的惠民项目,努力改善民生。1.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继续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加大对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支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重点建设右江区第四中学、大华学校、田东县江城初中校舍等改造工程。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实施百色市特殊教育学校扩建工程等特殊学校建设项目,提高特殊教育办学层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战,加快推进田东县职业教育中心、田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和市职业教育中心等项目建设步伐。加大劳动力再就业培训力度,重点新建3所示范性职业学校,新建4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全力争取2009年凌云中学、隆林中学、百色民族高中通过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2.加强科技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为实施“千亿铝”产业工程提供科技服务支撑的铝产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强乡镇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乐业县同乐镇等5个乡镇、凌云县泗城镇等4个乡镇、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等8个乡镇、田林县乐里镇等9个乡镇,西林县古障镇等4个乡镇,共5个县30个乡镇文化站建设。建设市文化科技中心、图书馆等文化工程,实施一批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实施4383个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直播卫星覆盖项目。3.努力改善卫生服务设施。(1)市级医院,重点实施百色市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扩建工程。(2)县级医院,重点实施隆林和靖西县人民医院、田东县中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3)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重点实施德保县巴头乡等3个乡镇、靖西县安德镇等6个乡镇、乐业县同乐镇等2个乡镇、平果县马头镇等2个乡镇、田林县浪平乡等5个乡镇、西林县马蚌乡等2个乡镇、田阳县头塘镇、右江区四塘镇,共8个县(区)22个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平果县、田林县等2个县60个村级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4)配置医疗设备,配置靖西县中医院、隆林县民族医院、田阳县等11个县妇幼保健院和田林县等10个县139个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4.加强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右江区阳圩镇、汪甸乡、龙川镇,田阳县坡洪镇、巴别乡,田东县朔良镇,平果县榜圩镇、太平镇,德保县燕峒镇,靖西县龙邦镇、湖润镇、禄峒乡,那坡县龙合乡、百都乡等14个计生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5.实施好一批惠农项目。争取中央、自治区更多的支持,加快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建设。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大会战涉及交通、水利及饮水、教育、卫生等19类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靖西、那坡县)交通道路、农田水利等17类项目建设。6.积极推进民政等其他社会项目建设。建设市民服务中心、市档案馆,新建12个乡镇敬老院,实施第三批132个乡镇291个贫困村的“整村推进”扶贫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全民健身“五个一”工程等。(十)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做好经济综合管理。围绕构建“四地一带一枢纽”发展战略,及早研究“十二五”发展思路,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及时调整经济工作措施,确保我市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1.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围绕我市“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问题,积极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分析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市宏观经济和重点行业相关指标,提出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对策措施,初步形成全市“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认真开发储备“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力争将我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领域的改革试点范围,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挤进国家、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2.加强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1)协助国家和自治区做好国务院出台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将我市请求中央支持的内容上升到自治区层面,列入国家支持广西加快发展内容。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跟踪分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走向,研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的配套措施。(2)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搞好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能源原材料供需形势分析,抓好煤电油运组织协调。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3.抓好市场价格监测和调节。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抓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适时疏导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矛盾,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和收费监管力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继续开展涉企和涉农价费检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二、2009年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扩大投资规模,是我市实现保增长的重要动力、扩内需的重要内容、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必须把项目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关键举措,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力度,以抓好项目开竣工为重点,按照今年的投资目标和国家、自治区的投资重点,今年我市的投资重点主要体现在工业、交通、城建、能源、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民生、生态等方面的项目。今年初步确定的全市重点实施1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562个,总投资164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66亿元。(一)新开工项目。共242项,总投资53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1亿元。项目主要包括:1.重大产业方面,开工建设田东锦盛公司二期聚氯乙烯及电石项目和电石渣水泥项目、平果铝电解铝二期、百色市焦化厂项目、市工业园区蓝星新材料公司金红石型钛白粉生产线、靖西县湘潭电化科技公司电解金属锰、凌云县硫铁矿加工、田东龙行经贸公司山茶油及香猪深加工等项目。2.基础设施方面,开工建设云桂铁路(百色段)、德保至靖西铁路、百色至(贵州)黄桶铁路、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百色水利枢纽船闸工程及内河港口、田阳至定夜二级公路、那坡至平孟二级公路、瓦村梯级水电站、竹洲大道、百色龙景区路网三期、竹洲大桥、东合大桥、百林大桥、澄碧大桥(重建)、田阳县那音水库、平果县布见水库除险加固、德保县多旁水库建设等项目。3.社会公益及民生方面,开工建设百色起义纪念公园、龙景区中小学校、市中高等教育集中区、市文化科技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及全市综合防灾、防洪治涝、农村沼气、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4.生态节能环保方面,开工建设百色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配套二期、百色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百色垃圾处理场二期,田阳、平果、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县污水处理厂,田阳、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隆林县垃圾处理工程等项目。(二)续建重大项目。共116项,总投资34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7亿元。项目主要包括:1.重大产业方面,加快靖西铝加工及配套二期、田阳华润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中油广西田东石化总厂年产100万吨扩建、那坡信源铝合金棒、田东东泥公司熟料水泥生产线及节能技术改造、平果皓海碳素公司预焙阳极碳素、市中山服装工业园等项目建设。2.基础设施方面,加快田东至德保铁路,百色至隆林高速公路、右江鱼梁航运枢纽、靖西岜蒙水库扩容、百色港大旺作业区、平果港区旺江作业区、田林至乐业二(四)级公路,田林县那比电站、那坡县那恩水电站、那坡县上盖水电站扩建、百色市进城快速路、环岛一路、站前大道西段、城乡路一期改造、龙景区路网、澄碧大桥,靖西岜蒙水库加固扩容、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兴边富民等项目建设。3.社会公益方面,加快田东县职业教育中心扩建、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平果校区、广西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平果校区、隆林各族自治县降林革命老区建设试点、西林县民族高中建设等项目建设。4.生态节能环保方面,加快百色市生态公益林、百色市石漠化治理、田东、德保县污水处理厂、田东、西林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等项目建设。(三)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的重大项目。共131项,总投资23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7亿元。项目主要包括:1.重大产业方面,靖西铝加工及配套、银海铝电解铝技改、田东锦盛化工公司二期烧碱及氯平衡、田东锦鑫4a沸石和聚合氯化铝、田东中信大锰公司电解锰、平果亚洲铝业公司扩建工程、凌云通鸿水泥厂技改搬迁扩建、田阳县北融胶合板、隆林铝板带厂等项目建成投产。2.基础设施方面,建成靖西县武平乡云灵变电站、田林县百乐河水电站、隆林各族自治县布东电站、田林至西林(平吉至八书段)公路等项目。3.社会公益方面,建成平果县职教中心、右江区华润希望小镇、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教育、卫生、人饮安全等项目。4.生态节能环保方面,百色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配套一期、平果县垃圾处理厂一期、田东电厂除尘脱硫等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四)前期工作项目。共73项,总投资53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1亿元。项目主要包括:1.重大产业方面,推进平果县糖厂搬迁、德保县浩元铭公司电解金属锰等项目。2.基础设施方面,争取贵阳至百色至龙邦高速公路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加快百色至靖西、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西林至马蚌、隆林至龙广、乐业至天峨二级公路、百色机场完善基础设施,华鼎火电厂、隆林火电厂、华能火电厂、百色(田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二期,城南环路、龙旺大道、龙旺大桥以及城北路、新兴路、中山路、森林广场二期改造等项目。3.社会公益方面,推进市殡仪馆搬迁、12个县(区)的图书馆及文化馆等项目。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中,属于市本级重点实施项目共92项,总投资93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4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41项,总投资36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9亿元,主要项目有市文化科技中心、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竹洲大道、中高等教育集中区、廉租房建设等;续建项目20项,总投资19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3亿元,主要项目有百色市进城快速路、百色港大旺作业区等;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4项,总投资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近2亿元,主要项目有市必晟矿业公司铝锰合金生产、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配套一期等;前期工作项目27项,总投资37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超102亿元,主要项目有华能火电厂、华鼎火电厂、龙旺大道、龙旺大桥等。为实现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必须进一步理顺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着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统筹推进新开工建设重大项目工作机制。统筹投资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县(区)、项目建设业主、项目咨询设计招标监理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合力推进项目新开工。完善滚动调整机制,对一些意义重大但前期工作尚未成熟的项目,待其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后,再适时增补列入重大项目开工计划。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县(区)长和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实现重大项目推进有机构、有方案、有时间表、有督查、有奖惩、有措施。二是加快项目审批核准速度。对需要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项目,落实部门和领导责任,强化重大项目驻北京、驻南宁工作组平台作用,加强跟踪衔接,争取上级早批复早核准早落实。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做好可研、环评、选址、土地预审等资金争取的前置条件;优化手续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探索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议,如项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三是着力解决用地及环保等问题。积极争取一些项目通过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计划,使用自治区用地及环保等相关指标。对列入百色市年度统筹推进计划新开工项目,优先考虑项目核批和报批、建设用地、项目融资、规费减免、指标安排等。四是加大前期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以项目业主为主体的多元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向社会公开选择前期工作业主,研究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投融资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按照自治区要求,今年市本级至少安排2000万元,各县(区)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项目前期经费;对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要一一列出时间进度,制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计划和办法,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五是加强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工作。将重点产业的建设规划作为项目争取的重要抓手,通过规划理出具体项目,编制完善石化、锰铁合金、糖业、电力、煤炭、造纸、建材、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规划。按照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的方向、重点,加快完善2009—2012年重大项目储备,着眼于我市未来发展全局,在培育千亿元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综合交通水平、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完善重大水利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等方面超前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力争一批重大项目纳入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和专项规划。附件:1.百色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2.2009年百色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跨越之路(一)充分认识广西未来15年经济社会发展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要求。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科技竞争成为国家和地区间竞争的焦点,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我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的建设,跨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抢抓发展机遇,着力攻克优势产业发展和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带动社会生产力的跃升,实现建设和谐广西、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二)提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跨越之路。要全面贯彻中发[2006]4号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总体部署,坚持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走创新跨越之路。要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着力提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更广泛地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新突破,为建设和谐广西提供有力支撑。走创新跨越之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本质要求,是我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抉择。创新跨越,就是把提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我区科技事业的战略基点,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进步;就是把提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力争在特色优势产业和领域实现局部科技跨越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跃升,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效益提高;就是坚持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贯穿到和谐广西建设的各个方面,建设创新文化,营造创新环境,激励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基地,培育创新型人才团队,为富民兴桂新跨越提供强大动力。(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跨越之路,要统筹长远和近期发展。从现在起到2020年,要建成较为完善的广西创新体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实现一批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的重大突破,科技进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提高;若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若干市、县(市、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达到较高水平,全区科技发展总体水平和科技综合实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全区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和国际科技论文被引用数量比2005年翻一番以上。“十一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的科技发展基础。一是产业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面明显扩大,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取得明显成效,高新技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传统产业陆续改造升级,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二是经济增长方式逐步转变,工业、建筑、交通等主要耗能领域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0%,资源利用方式得到优化,资源综合利用率有较大提高;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经济发展逐步由外延增长方式向内涵增长方式转变。三是社会领域科技进步加快,重大疾病预防和控制技术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安全获得技术支撑,人口质量、计划生育和人民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科技在人居环境改善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由信息化带动的现代服务业得到快速扩张。四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机结合的产品创新体系,涌现一批创新型企业;建立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初步建立,形成若干个创新型人才团队;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明显提高;构筑起一批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立起共享和服务机制。五是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提高。二、建设创新体系,大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四)建设技术创新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相互促进、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和发展需求,把提高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首要目标,突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集成创新,鼓励原始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提高质量档次,到2020年,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品牌。(五)把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首要任务。要把确立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放在我区创新体系建设特别突出的位置,引导和支持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把建设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作为重要内容。要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为中心,高效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培育并形成若干优势学科领域、研究基地和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产品创新中的知识源和技术源作用。以科技中介机构为纽带,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抓好“三农”科技服务网建设,构建多元化的新型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疏通创新成果转化的渠道,促进创新资源的流动整合,为产品创新提供有效服务。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六)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要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自主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中心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作用,进一步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为实现创新跨越提供体制保障。(七)引导企业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要营造和优化企业创新环境,鼓励、引导、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以产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技术中心,加大产品创新投入。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挥创新活力,结成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培育新的创新集群。积极引导、大力支持由原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做大做强,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重点围绕铝业、汽车和机械、制糖、林浆纸、锰业、电力、医药、食品、建材、烟草、钢铁、石化等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升级,以及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研究开发任务,开发和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增强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活力。(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创新活动。以支撑引领农业产业化为目标,鼓励、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广泛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种养加工技术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带动农业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的整体改造和升级,在糖料蔗、亚热带水果、秋冬菜、桑蚕茧、花卉、香精香料、中药材、速丰林、奶水牛和水产等农业优势产业领域,加快实现农业产业化。(九)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促进社会公益领域的科技创新。继续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机制创新。稳定支持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以及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使科研机构成为我区社会事业领域自主创新的骨干。积极探索科研机构院所长公选制、全员聘用制、分配绩效制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和阶段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价科研机构的运行绩效,激发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构建一批能够为广西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提供创新知识和技术支撑的学科群;鼓励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针对广西的优势产业和优势资源,以应用基础研究为重点开展原始创新,为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奠定知识基础、指引方向。(十一)大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健全科技决策机制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强化为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在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创造保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公众自主开展竞争性研究与开发活动。强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技工作全局的职能,统筹和整合区域科技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在科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效衔接协同的机制。四、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为自主创新提供保障(十二)高度重视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要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施人才重点开发计划,以重大科技项目凝聚领军人才,以重要岗位公开招聘一流人才,以启动经费吸引有潜力的年轻人才,培育一批结构合理、技术领先、充满活力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采取更加灵活、更加特殊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有效发挥人才作用的人才特区功能,使人才小高地成为自主创新的沃土。(十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要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在学生中大力弘扬敢于探索、敢于创新、敢于超越的思想,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顺应我区产业结构调整趋势,适应学生就业结构变化,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重视基础学科,不断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大批富有创新激情的高素质青年人才,为可持续的自主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十四)加大力度,吸引区外海外人才到我区创业和发展。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想,千方百计吸引区外、海外优秀学者和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实行区外人才区内兼职制度,鼓励区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聘请国内优秀专家兼职,柔性、动态充实壮大我区人才队伍。(十五)大力培养走创新跨越之路需要的各类各层次人才。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培养一大批转化创新成果、推广创新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的人才,培养一支宏大的能够通过劳动将创新成果、创新技术产品化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动员全社会投身人才资源开发,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为创新跨越作出贡献。五、全面落实中央政策,激励自主创新(十六)制定、完善支持激励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按照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有利于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激励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制定我区的实施细则,并随着形势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关政策。(十七)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科技事业发展特别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转为战略性投资,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机制。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充实壮大自治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十八)全面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结合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对企业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予政策扶持,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按国家规定加大对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和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九)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和促进作用。政府机构、公用事业、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政府支持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应优先订购或采购我区或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和产品。(二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国家金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创业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促进更多资本进入我区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二十一)进一步改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社会价值激励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积极探索体现科技人才价值的年薪制、项目收益分配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大力改善创新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十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高新区“二次创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和扶持办法,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信贷支持。(二十三)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体现我区特色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六、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而努力奋斗(二十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跨越之路,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牢固树立创新是一个区域发展的不竭动力的观念,切实把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充分认识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责任,切实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目标,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察的一项重要依据。要选好配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科技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科技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力量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积极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密切配合,群策群力,形成支持自主创新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扩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积极推进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我区企业的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区域性科技合作,广泛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针对我区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在高起点引进一批先进技术和设备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二十五)弘扬创新精神,营造良好创新文化。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加强科普工作,把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把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要制定激励个人捐赠科普公益事业的政策,组织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弘扬创新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努力营造勇于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开放包容、崇尚竞争的创新文化,形成珍惜科技人才、重用科技人才的良好氛围,大力营造诚信、创新、和谐的创业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自主创新的宣传,大力宣传企业产品创新、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典型范例,大力宣传献身创新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努力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
- 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梧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我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第七条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础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市经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负责我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组织或督促整改。(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正常教学活动且已采取好防护措施的除外),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五)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市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根据市政府同意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我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市人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级、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所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四)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市建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五)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安全条件、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把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行为。(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二)督促、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提出职业病的预防、救助的措施和对策。(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强化安全防范工作。(二)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备案。(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四)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三)参与监管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市编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第二十八条市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审查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筹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部署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二)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协助自治区安监局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前期工作。(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组织或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第三十条市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或参与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指导污染现场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五)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六)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五)参加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第三十二条市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履行全市职责范围内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三条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第三十四条市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计量工作。(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六条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第三十九条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负责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市农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检测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商业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第四十三条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第四十四条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五)依法负责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梧州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二)依法履行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四)依法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七)承担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四十六条梧州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机务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完整。(三)负责全市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公路渡口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五)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梧州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机场及下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机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机场及下辖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市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四)依法管理、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物的完好、清晰可见,消除有碍安全隐患,保证飞行良好、正常状态。(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文规定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坚决予以保证。第四十八条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查和验收。(四)参与工矿企业伤亡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团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五十条武警梧州市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第五十一条市公安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二)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自治区、我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第五十三条市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中石化广西梧州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各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石油经营业务。(三)制定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我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 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 第一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第十六条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每月应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后,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第十七条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薄》,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市政管理局审批。经市政管理局审批核发减免凭证后,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第十八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市政管理局审批,可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凭证收费。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第二十条收费单位必须在当月28日前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第二十一条居民住户、暂住居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变动的,由收费单位或收费人员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及时调整。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第二十三条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报请市财政局审批拨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四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梧州市物价局关于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中第八条百货门市部的解释为正确适用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保障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现解释如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的百货门市部是指对外经营、出售商品、租赁、维修及加工服务的经营性店铺;包括日用百货商店,士多店,日杂门市部,书屋(店),电动工具出租、出售商店,水果摊档,彩票销售店,废品收购店,干洗店,裁缝店,车辆配件出售商店,车辆维修、清洗、美容店(点),钢、铁、铝合金等有色金属销售、加工店(点),电器维修店,通讯器材及通讯业务经营店等。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梧州市物价局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第四条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第五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六条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第七条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第九条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第十条土地储备程序:(一)储备提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三)费用评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四)确定方案。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回费用评估情况,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确定。(五)签订合同。收回方案确定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六)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储备中心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或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一经变更即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第十二条土地收回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收回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三)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原土地出让合同自土地收回合同生效之日同时失效。第十四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第十五条收回农转非村庄的农用地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在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七条收回原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依法应当补偿的,以该宗地所处地段、合法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的60%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经市政府批准对特困企业给予照顾的除外)。第十八条收回农转非村庄土地的,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九条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第二十条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已依法取得产权或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附着物,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给予补偿;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参照征用土地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申请转让或司法处置的房地产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该划拨土地属于储备对象的,应当收回或优先收购。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也可在供地后,由土地受让人或使用人依法统一实施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储备中心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开发工作。(二)土地利用。在土地出让前,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四章储备土地的供应第二十五条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程序:(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七)交付土地。第二十八条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第五章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第二十九条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 为确保全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调整梧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朱育兆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何小洪和市公安局局长陈国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苏建生、市发改委龙丕怀、市公安局周广勇、市科技局秦明英、市财政局邓伟泽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周广勇同志兼任,负责具体组织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梧政办发〔2005〕73号文同时废止。二、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着手准备,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市要完成2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上半年进行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换发证的各项准备;下半年全市全面启动换证工作,并按自治区的要求完成11万人口换发证的工作任务。同时,分时段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至2008年基本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准备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各县(市、区)要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要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办理二代证所需经费,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做好二代证换发的技术保障工作;三是完成制证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四是2005年9月在市区选择1至2个点作为我市二代证换发工作的试点,10月在全市全面开展二代证换发工作。(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9月至2008年底)各县(市、区)要在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每年要按任务完成换发证。根据自治区公安厅要求,2005年我市要完成11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其中万秀区1.5万、蝶山区1.5万、长洲区1万、苍梧县2万、藤县2万、蒙山县1万、岑溪市2万。今后3年每年要完成60多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四、前期准备工作(一)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要求,高度重视户口核对工作,公安户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彻底解决我市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为换发工作作好准备。(二)抓紧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根据《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策略,我市已于2005年7月25日完成了地级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要按要求如期完成。对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更换,并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力争人像采集系统设备一到位,立即可以办证。(三)切实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特别是要解决好前端人像采集系统设备所需经费。要在2005年9月底前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关系到每个公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换发二代证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换发二代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于9月底前报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等基本环节,并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财政、宣传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三)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掌握情况,定期上报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数据,在每月月底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 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1999〕61号)精神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一)“基本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广泛覆盖”,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双方负担”,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统帐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为主,以实行单建统筹为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支付和管理。第三条梧州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直、区直、外地驻梧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市本级统筹和县(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实施方案,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相关办法执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三)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五)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的有关纠纷。第六条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医保管理所),是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办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协调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间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纠纷;(六)受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七)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八)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九)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十)经办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的收入和支付;(十一)经办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费的收入和支付。第七条参保单位应成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二)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填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四)按月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五)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事务进行管理,及时、准确传达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的管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管理措施;(三)受医保管理所委托,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用药项目;(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五)接受医保管理所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六)按规定向医保管理所报送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报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数据传送工作。第九条梧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医保管理所的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管理所负责筹集,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统帐结合办法或单建统筹办法参保:1.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6.8%;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2.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8%,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二)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原则是:1.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2.没有上年度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设置及计算方法:(一)2001年6月30日前尚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参保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部分,可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每超1年按1年计算,不足1年不计算,折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最多为8年;(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凭退休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参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以下情况的,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属单位缴交的由单位负责,属个人缴交的由个人负责,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实际缴费年限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满30年的;2.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四)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可一次性缴纳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月继续缴交,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或按月缴纳的,均实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核定不变的原则,以后不再变更,统一调整政策除外。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缴费率为6.8%;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缴费率为4.8%。第十二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已按规定预留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第十三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率为6.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8%。上述人员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可按统帐结合办法或单建统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区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清缴欠费和滞纳金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须按规定一次性缴清退休及离岗退养人员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七条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企业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第十八条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机关和主要靠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安排到单位,从单位预算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经费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中列支。第十九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前将工资年报表报送到医保管理所核定缴费基数等情况,经医保管理所核定后,在每年7月1日调整缴费基数。第二十一条参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填写《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及《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报送医保管理所。(二)经医保管理所核定,统一制发《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简称:《医疗证》)、《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简称:《结算卡》)和《病历本》,由参保人员保管并凭其就医购药。《医疗证》、《结算卡》和《病历本》的制作费用按成本收取,由参保单位或个人负担。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委托银行代办。参保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应缴纳部分和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代扣缴纳。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单建统筹参保人员不设个人帐户。(一)个人帐户的配置。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2.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以本人实际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年龄分段划入个人帐户。在职人员35岁以下划入1.8%,36岁至50岁划入2%,51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划入2.5%;退休人员划入6.5%。一次性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当时一次性缴费的实际缴费基数划入6.5%,以后划入基数不再随退休费或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3.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4.当年内经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医保管理所正式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基金由医保管理所根据缴费情况按月划入;6.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其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其个人帐户结余可随同转移。(二)统筹基金的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上述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预留5%作为风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医保管理所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汇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核算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支付范围为: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第二十八条门诊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经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患有特殊慢性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所需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部分的医疗费用,以本人缴费基数为标准,由个人首先自付10%后,经医保管理所审批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标准结算。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人员,如患特殊慢性病的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使用有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材料的,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至5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数额的住院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一)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以下医院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三级医院为480元,二级以下医院为38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三级医院为360元,二级以下医院为260元;(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自付比例为:1.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10000元),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2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6%;2.10000至20000元(含20000元),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1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2%;3.20000至24000元,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8%。(三)统筹基金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第三十条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月统一到医保管理所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需住院治疗时,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向医保管理所报告。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保管理所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定。退休人员在异地急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院原则进行。转市外治疗的条件是: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本市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经市本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仍没有确定的疑难病症。(一)凡要求办理转院手续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原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保管理所批准后方可转院;(二)因病情危急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三)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医保管理所按规定报销。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的基础上,转区内的增加10%,转区外的增加15%。第三十二条凡不符合转院条件,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计算,但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参保人员人均住院统筹范围医疗费用数额。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一)违法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等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医疗事故及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三)由他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他伤他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司法部门立案调查之日起一年内无法结案的,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垫付。司法部门结案后,认定他人承担责任的,由承担责任人归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司法部门认定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法定探亲假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小结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差旅报销凭证复印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销。因公需长期驻外地的,由用人单位将驻外人员名单报送医保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六条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医疗证》和《结算卡》。接诊医(药)师先验证后处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结算卡》个人帐户余额上结算。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结算卡》,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额度的住院预付金。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员住院后3天内须向医保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并建立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与医保管理所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售药服务。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成立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争议的鉴定。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四十一条对拒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拒缴、拖欠、瞒报、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虚构事实造成参保档案不真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除追回或拒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四条医保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工作失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资金来源从罚款收入中列支。若没有罚没收入,则列入财政预算。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解决。第四十七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所之间发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其他配套文件并同步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下发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00〕92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梧政发〔2000〕94号)停止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抵触,请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我市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
-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购销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五章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烟草专卖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烟叶的收购依法实行收购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二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第六条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在种植面积上优先安排。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经全国或者自治区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条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进行生产。第九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第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十一条开办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购销第十二条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第十三条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站)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第十四条烟叶种植者应当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销售自产的烟叶。第十五条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贫困地区生产的烟叶、复烤烟叶,在保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省际间调拨。第十六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第十七条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的区外卷烟购进计划,烟草公司按照计划购进区外卷烟、雪茄烟的,必须报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核发的准运证。第十八条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的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在取得当地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但必须在核发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公司进货。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第十九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经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零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购进。第二十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罚没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不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霉坏变质、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三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其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其生产用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四条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卖品。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二十五条省际间运输烟叶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通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烟叶的,必须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准运证通行。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的运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或者跨省运输国内生产的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二)跨省运输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三)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国内生产的复烤烟叶,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四)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五)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该烟草公司出具的有效供货发票;(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供货发票。第二十七条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通行。第二十八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准运证或者供货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一)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二)其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三)超过核定有效期的;(四)超过核定数量的;(五)未随货同行的。第五章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三十条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由本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及时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对本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点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准运证的发放、供货发票的出具及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第六章烟草专卖监督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自治区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三)在车站、码头、港口或者车辆的其它起运地、运达地,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五)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六)查封、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运输工具、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准运证、供货发票和其他证据。第三十六条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对依法没有的烟草专卖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依法设立的自治区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交由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拍卖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挪用烟叶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烟叶收购许可证收购烟叶不超过1000公斤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70%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无烟叶收购许可证收购烟叶超过1000公斤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二)抬级抬价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依法赔偿烟叶种植者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叶收购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烟叶种植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烟叶种植者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出售自产烟叶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国家规定收购扣留的烟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以外的单位购进烟草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总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外国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二)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销毁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烟草制品,下同)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收缴专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或者超过准运证、供货发票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70%收购其烟草专卖品。承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雪茄烟数量超过100件(万支/件);(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以上的;(三)使用改装、伪装的运输工具逃避监督检查的;(四)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六)利用特殊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未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专卖品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未将其查获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
-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促进自治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内的国有资金。包括:(一)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预算外收入;(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内的各项资金和基金;(三)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从企业提取的各项收入。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第六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治区各级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自治区各级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决算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章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的各项预算外收入,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并按规定分别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城市维护和其他支出。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各银行开设的专户,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其资金性质、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不变。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和集中的各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的各项资金和基金,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抵顶经费的,抵顶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享有预算外资金支配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进行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报有关会计报表,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不得帐外设帐,不得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非财务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购买商品房或者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执行“先存后审、先审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二)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存款,可以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三)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管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四)挪用预算外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对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处以本人三个月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被处以罚款的,从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企业被处以罚款的,在留用利润中支付。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罚没金额3‰的滞纳金”修改为:“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六章地图管理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第八章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基础测绘第九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自治区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一条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六)编制本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涉及地图上国界线的画法,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进行绘制。涉及自治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八条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资质的审查认证、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第二十五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按照国家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地图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编制普通地图的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第二十八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性地图出版印刷完成后,送审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式两份备案。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自治区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中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第三十条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展示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和地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三十一条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第三十二条汇交的测绘成果依法受保护,接收部门或者保管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三十三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五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委托方如无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能力的,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第八章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组织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本地区的实际,将测量标志保管、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三十八条测量标志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上或者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在地面测量标志占地36-100平方米,或者地下标志占地16-36平方米的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指派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四十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测量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管职责。发现测量标志被移动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级人民政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施测,损害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房产测绘资质,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二)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定,擅自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成果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图产品,是指纸介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等产品。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正)
-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其他行业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或者项目除外。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代购代销、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经营方式,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实体联合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可以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制和补偿贸易业务。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负责审批个体工商户开业特定条件、特定事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法律、法规对审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注册,从事经营活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帮助个体工商户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经营需要起字号,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三)依法雇请帮手、招收学徒,辞退帮手、学徒;(四)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六)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宣传;(八)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九)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十)依法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十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三)依法纳税;(四)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五)履行合同;(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七)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五)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者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三)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四)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公安、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文化、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不得挪用。在贫困乡(镇)、村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吊销。第二十八条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推销或者搭售商品。第五章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二十九条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第三十条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一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拨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将收缴的营业执照归还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第四十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个人合伙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修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修正)
- (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三章经纪活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经纪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或者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三)组织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科技、劳动、金融、税务、物价、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对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不含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颁发。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颁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取得经纪人资格:(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的公职人员;(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第九条企业、按规定可以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本条例申请设立经纪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经纪人。第十条申请登记为个体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能力;(三)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四)有固定住所。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十万元;(二)有五名以上获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万元;(二)有三名以上获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三)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经纪活动相适应的资本;(四)有二名以上获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第十四条凡符合经纪人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业务。第十五条经纪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经纪人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和年检,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个体经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第三章经纪活动第十七条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可以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规定专营、专控的商品,经纪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第十八条经纪人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第十九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经纪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要求、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应当如实向被经纪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情况,保守被经纪双方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经纪人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帐簿。帐簿上应当记明开展业务支出的费用,收取的佣金以及财务制度所要求记明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经纪人履行经纪合同后,有取得佣金的权利。佣金的数额,由经纪人与委托人共同约定。但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对佣金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经纪人取得佣金应当开具发票。第二十三条经纪人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四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国家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二)与被经纪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三)故意假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四)在合同约定的佣金、费用之外索取其他报酬;(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被经纪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九条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经纪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一条从事经纪人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九条“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资格证书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经纪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第三条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第五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第六条根据全区五大经济区域规划,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布局指导。桂南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中经济区重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汽车和机械、制糖、日化等产业;桂北经济区重点外资投向旅游、现代农林业、高新技术产业;桂东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林业、食品、制糖产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业;桂西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制糖、水果加工、畜禽加工、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加工和能源开发。第七条在稳步扩大农业、工业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贸易等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重点做好商业、外贸、旅游、金融、债券等方面的招商项目的筹划、申报和开展试点的组织工作。第三章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第八条农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鼓励利用外资发展良种(含粮食和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林木和花卉)产业化项目,规模开发经营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优、特、新农产品项目,粮食、水果、蔬菜、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系列储运、加工或保鲜项目,大规模营林项目和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水利建设及营运项目,城市防洪预警预报系统项目。第九条工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制糖、食品、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的项目,节能降耗的项目,开发新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同时包括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等市场开拓潜力大、能够形成新优势的项目。第十条第三产业方面。要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重点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仓储、建筑安装、公路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创造条件设立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商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是: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工程、信息工程以及新材料等项目。第十三条外向型出口创汇方面。重点是各类加工贸易和以富余的设备、原材料和国内技术向境外投资的项目。第四章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和五大经济区规划,以及各类外资的投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各类招商项目。自治区、地(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招商的基建、技改项目的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招商项目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五条重大招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并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第五章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不得自行审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甲)、限制类(乙)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或由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第十七条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承诺投资固定回报率、承诺上网电价、水价的外商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第十八条沿海港口招商项目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十九条重大招商项目,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第二十条凡涉及到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按项目性质和现行办法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第二十一条招商项目的审批权限,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余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审批规定和改革审批制度,则按新的规定和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级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者提交齐备合格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项目审批、登记发证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实行回复制。第六章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计委组织建立广西招商项目总库。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建立招商项目库。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招商项目库。各级入库的招商项目汇总到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自治区负责招商的重大项目;b类:地市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c类:县区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d类:除a、b、c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五条a类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三)配套资金或资本金基本落实;(四)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已完成;(五)已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b、c、d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并报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备案。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需进入广西招商项目总库的,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编码。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与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网,并由审查组统一对外发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卫生防疫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本《办法》含地方病防疫经费,下同)是卫生事业费主要组成部分。卫生事业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力的可能作出预算安排;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随着卫生事业费的增长而增长。第三条本《办法》称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旨在对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的卫生防疫经费作出区别,并在预算程序、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作出特定范围的使用规定,其正常预算、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属于卫生事业费财务管理范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地、市、县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当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作出预算安排。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使用管理办法。各地、市、县制定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抄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备案。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程序第五条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是财政预算用于社会公共卫生支出的一部分。自治区卫生厅在编报年度卫生事业费预算计划时,必须确保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预算。第六条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程序。(一)自治区卫生厅的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时,必须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总方案,经自治区卫生厅领导审定后报送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需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按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三)自治区卫生厅按自治区编制预算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预算方案。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卫生厅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后,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内容。(一)儿童计划免疫经费。(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和卫生防疫补助经费。(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费。(四)卫生防疫业务费。(五)其他卫生防疫经费。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第八条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将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下达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应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作出使用计划,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批复预算分配使用方案。第九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关。(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厅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执行检查和监督。第十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一)儿童计划免疫经费,根据《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规定,按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补助经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地、市、县冷链运转设备补助。(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经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年度计划,用于疾病点(地、市、县,下同)的疾病监控(监测)补助。(四)卫生防疫业务费,按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用于自治区本级的卫生防疫计划工作的宣传、调查、专业会议、业务培训、卫生防疫救灾药品、疾病监控点用药品和疫情处理等;用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点的补助;用于疫情暴发、流行地区的补助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地、市、县部分,由自治区卫生厅作出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其经费来源和额度后,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到有关地、市、县。各地、市、县对自治区下达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要及时到位,不得挪作它用。(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由自治区卫生厅的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的订购计划和额度付款结帐。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防疫站负责药苗(药品)的冷链运转工作(即管理、发放和指导使用)。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工作所需的费用,根据管理任务量、管理质量、管理时效等情况,按药苗(药品)总额度的一定比例(办法另定)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自治区卫生厅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药苗(药品)的领、发审批程序、帐帐相符、帐实(物)相符的财务制度。自治区、地、市、县卫生防疫站,乡(镇)、村防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放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不得收取药苗(药品)的费用。自治区卫生厅订购的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的冷链运转,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运转到达地、市卫生防疫站,运转所需费用在提取的冷链运转管理费用中解决,列入单位事业费支出。地、市、县、乡(镇)及村级对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接替运转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预算解决。(三)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补助经费,实行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使用。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冷链运转工作重视、支持的,卫生防疫站冷链运转工作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奖励;对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购置配套经费的,自治区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经费,只限用于计划免疫用的冷链运转设备开支。(四)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经费,实行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使用。即对接受监控(监测)点的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的,卫生防疫站监控工作达到要求(协议)的给予奖励;对接受监控(监测)点当地政府预算安排监控配套经费的,自治区给予补助。(五)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防疫监控(监测)点用的药品,疫情暴发、流行用的药品和突发事件药械,实行药品限制和药品限量计划使用。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定点监控(监测)点用的药品(药苗),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必须收取的要作出计划商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执行。在我区境内发生中等、大的自然灾害(含中毒事件)和特大自然灾害(含中毒事件)所需的卫生防疫救灾用的费用和药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实施。(六)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应预留卫生防疫应急费用和应急药品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卫生防疫业务费中预留)。预留费用由自治区卫生厅按应急事项使用或结转年度使用。(七)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专职防疫工作人员、非专职防疫工作人员和雇请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差旅费、交通工具购置、维修维护等开支。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抄送各地、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商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与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以下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各项基金(含附加)(以下统称基金):(一)电力建设基金;(二)公路建设基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三)广西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铁路建设基金;(四)农话附加费;(五)防洪保安费;(六)新菜地开发基金;(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九)其他政府性基金(含附加)。第三条凡将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用于基本建设的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建议,报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执行。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六条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符合建立该基金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第七条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必须持下列文件,向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已获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按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并负责汇编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建设项目拨付资金。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必须每季度编制基金的实际收、支报表,年末编制全年收、支报表,报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基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向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和理由,经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第十一条以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第十二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自治区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第十三条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方向、数额和形成的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拒不执行基金使用计划或擅自变更使用计划的,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以下称“还贷专项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广西电网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专项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函[1998]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还贷专项金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收入上缴自治区金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安排,先收后支,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第三条自治区电力局作为还贷专项金的征收单位,应根据年度新电需还本付息情况,在上缴还贷专项金后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返还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对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并于入库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征收单位办理拔款。第四条自治区电力局上缴还贷专项金时须填制“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此项收入适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8类“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中的8890款“其他附加收入”。第五条还贷专项金实行财政基金报表制度。自治区电力局按月份、季度、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还应将上年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年度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六条还贷专项金使用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支出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第七条还贷专项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性质和职能第一条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办事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工作。第二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职能(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二)做好我区与驻地所在地省、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联系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推销区内产品,以及联系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区各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五)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级领导和各地、市以及区直各部门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服务。(六)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及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要求驻外办事处办理的有关事项。第二章内部管理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四条驻外办事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学习制度。驻外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时间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学习结束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给予报销学费的80%。对要求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或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继续学习深造的,由驻外办事处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一切费用自理。(二)请示汇报制度。驻外办事处要主动、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上报1份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三)请、销假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请假,须经主任批准,主任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报告。请工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出差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出国、出境),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主任出差离开驻地超过10天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批。(五)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文件和信函,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传递文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完的文件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密。(六)公章管理制度。各驻外办事处的行政公章(含各种业务专用章和下属机构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盖空白介绍信或信笺,更不得携带公章离开驻地;使用公章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管理公章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制度办事。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设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自行考核、任免驻外办事处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在任免正处级干部时,任免前要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设立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报主管部门党组审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除外)。第六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派驻制、轮换制、聘用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派驻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情况,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选派人员到驻外办事处工作,占该办事处的编制。(二)轮换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党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轮换人选并签订合同。轮换制的人员不转户口,不带家属,转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待遇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占该办事处的编制(原单位暂列其为编外人员),享受原派出单位的住房分配、调整、扩建、房改等待遇;轮换期限为3--5年,个别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应办事处工作的,经协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期限;轮换期满后由原派出单位安排工作。(三)聘用制: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一次聘用时间为2年。聘用制人员不占办事处编制,不带家属,不转户口。第七条驻外办事处使用临时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严格手续,加强管理。临时工不得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尤其是不得从事人事、财务、秘书以及印鉴管理等重要工作。第八条今后调进驻外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如有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近亲属等关系的,不得安排在同一个驻外办事处工作。职务上的回避,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执行。第九条驻外办事处机关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所属的事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第四章离退休人员管理第十条驻外办事处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离退休人员制度的规定。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手续,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职时间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离退休,属派驻制的由驻外办事处安置,属轮换制的由原派出单位安置。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均按安置地(居住地)同级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则按广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各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在职主任每2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主任离任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四条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一)根据驻外办事处的职责和任务,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各驻外办事处要配备会计和出纳,实行钱帐分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予核拨经费。(三)驻外办事处的各项收支(含招待所和所属公司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私设小钱柜。(四)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待遇,可执行广西的政策,也可以参照驻地政府的政策执行,但只能执行一个地方的政策。如执行驻地政府的政策,须先按广西的政策规定调整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按驻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并将实行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桂财文字〔1996〕4号)规定,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驻地工作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六)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回单位或回家就餐的,可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修订我区部门补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文字〔1998〕6号)的有关规定报销误餐费,如按当地标准执行的,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七)属派驻制、轮换制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具体按自治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八)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的基建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财政厅根据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解决。第十五条关于信息中介服务收费及使用问题,办事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经工商、物价等部门批准。其税后纯收入可按6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40%作为奖励福利基金。第十六条关于招待所及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财务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向主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财务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所得收入列为其他收入,其支出列为经费支出。(二)属于借(贷)款建成的招待所,在还清借(贷)款之前,其税后纯收入主要用于归还借(贷)款。(三)驻外办事处负责对招待所及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认真审核其上报的财务报告,及时掌握财务状况。第六章资产、户口管理第十七条办事处所有财产的产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属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驻外办事处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用驻外办事处财产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更不能作为各种经济活动的担保和抵押。第十九条驻外办事处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帐实相符;未经批准,驻外办事处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驻外办事处新建、改建或购置办公、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房的选址定点,应按规定程序由驻外办事处提交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审批。重大项目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必须由驻外办事处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按当地房改政策进行房改。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常住户口指标的使用,必须经驻外办事处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属工勤人员系列(含聘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和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三个月后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驻外办事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国有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通过政府职能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三家共同筹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保障金”筹集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第三条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单位为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非驻邕所属二层机构,下同)。按本办法筹集的“保障金”只用于自治区直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按《通知》规定执行,不在“保障金”中列支。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通知》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是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筹集)、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交的“保障金”一律纳入自治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条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规定时间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每延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如屡催不缴交“保障金”和滞纳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银行划缴并加罚相当滞纳金总额的罚金。二、“保障金”的筹集缴交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10月上旬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填报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及标准,编制次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预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根据《通知》的规定,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来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缴交。(一)根据“三三制”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二)自治区财政厅从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上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中提取5‰,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三)自治区劳动厅从自治区失业“调剂金”总额中划提5%(不含利息收入,下同)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四)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招收使用一名农民合同工年缴交200元。由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筹集,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五)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按“三三制”原则缴交,按时足额缴入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八条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程序。(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数,按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及标准逐月或按季拨付。(二)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缴交的“保障金”,统一实行按季预交和年终汇算清交。(1)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本部门汇总填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计算出当年应缴交“保障金”任务额度,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2)按季预交截止时间为每季终了10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年终汇算清交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3)自治区财政厅在年终汇算清交前,视缴交情况,组织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对缴交单位进行互检互查“保障金”缴交的进度和额度。(三)自治区劳动厅根据上年度填报的失业保险“调剂金”总额缴交的“保障金”,于当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同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四)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当年1月底前,将《使用农民合同工缴交保障金申报表》发至所属二层机构,由其填报本部门、单位上年度使用农民合同工人数及应缴交的“保障金”;并于当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所属的二层机构填报的应缴交的“保障金”汇总后(包括区直单位、主管部门本身应缴“保障金”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并全额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五)企业按“三三制”原则负担的“保障金”,实行按月由企业缴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年终结算清缴。年终结算清交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0日前。企业缴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障金”凭证,报送其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第九条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自治区财政厅从其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或企业有关资金帐户直接划转“保障金”的,由委托部门出具委托书,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银行办理。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单位、主管部门筹集缴交的“保障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返还给有关单位、主管部门用于筹集缴交“保障金”的管理开支,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不计提管理费。第十一条缴交“保障金”的单位、主管部门持缴交“保障金”的有关凭证到自治区财政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三、“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为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并且按《通知》规定的享受年限内的下岗职工。第十三条“保障金”发放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劳动厅报送的“保障金”年度开支计划,按月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厅,由其拨付到自治区直属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保障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财务报表,按季、年度向自治区劳动厅填报“保障金”财务报表。第十四条凡符合《通知》规定的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向自治区劳动厅申请“保障金”,申请表格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厅审核盖章后,一份报送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一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厅根据企业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制度年度“保障金”开支计划。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制订的“保障金”年度计划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第十六条自治区本级筹集的“保障金”在使用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使用,不允许作超收入总量安排支出。第十七条“保障金”收支、使用和监督要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办法和财务报告制度。自治区劳动厅所属经办机构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报送财务报表。“保障金”的筹集缴交,使用管理接受自治区审计部门定期或抽查审计监督。第十八条“保障金”的缴交、拨付一律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银行按规定应收取的“保障金”营运手续费,不得自行在“保障金”中提取,所属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中拨付。第十九条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二层机构筹集“保障金”,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格式并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保障金”的,一经查实,根据财政法规予以处罚。四、附则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在自治区直属范围内的单位、主管部门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桂政办发〔1997〕184号)。第二十三条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制定符合本辖区的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解释。申报缴交“保障金”的有关表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要贯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业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块落实必需的经费,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应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建立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评领导小组,委托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部门。年终由政府负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验收标准,报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实施。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批准的收费标准、范围执行。具体由各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中,认真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一)计划生育部门:1、计划生育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孕情和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3、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婚姻和计划生育状况,建立档案,完善统计制度;抓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落实,按规定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工作。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对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组织一次考核评估。(二)公安部门:1、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属育龄年龄并无婚育证明的,限期(区内的一个月,区外的二个月)回常住户口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2、在查验暂住证时,应告知暂住人员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把市场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对外省到我区或区内跨县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2、在验照时,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暂扣营业执照,待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发还其营业执照。(四)建设部门: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措施。(五)人事部门:1、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考评单位领导政绩的一项内容,记入每年年度考评档案。2、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中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无此项情况或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后,再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六)劳动部门:1、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卡。2、在办理各类人员劳务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有关婚育状况后,才予办理。(七)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项工作中,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八)教育部门:1、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接收并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2、对流动人口中的子女入学,按当地借读生的有关规定收费。(九)卫生部门: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对新生儿要按计划免疫程序,在24小时内接种脊髓灰质免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并通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计划免疫卡证。(十)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时,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十一)交通部门:流动人口在申办各类机动车辆营运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营运证照。(十二)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员的管理。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2、从事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分别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的城区、郊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帮助基层解决突出的问题;4、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5、未设建制的住宅楼群和别墅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上述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指导。第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各地、市、县(城区、郊区)要积极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一)流出地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2、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能措施;3、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档案资料,为流动人口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化情况。(二)流入地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了解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3、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妇检,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4、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将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5、组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评,落实奖惩制度。第九条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视为无效。第十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一人一证,证件内需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能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以填发证时间计算,期满一年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完成年检。年检工作由原签发证机关负责。年检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一年以上者除外),必须每季度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一次妇检。妇检单位需将妇检对象的近期照片贴妇检证明上,以防冒名顶替。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妇检情况进行监测。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使用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原登记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持证者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凡申请换发和补发新证的,发证机关需重新填写流动人口证登记表,并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第十四条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处理,户籍所在地没有处理的,由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 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现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目标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交通、房产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第四条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村(含居委会)及村以下的计生工作网络,做到人员专职、报酬和工作任务落实。村设计划生育服务室,聘请专干1人;村委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村民小组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居委会(含家属委员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居民小组(含单位宿舍区的栋)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每月发给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不少于10元的计划生育补贴。经费从县区财政或乡统筹经费中解决。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条)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能,分工1-2名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第五条新建成的房屋开发区,住宅楼分片划块,成立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和人口管理员。未建制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暂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由房产部门督促落实。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2人以上(主任享受单位中层领导待遇);五百至一千人和服务网点分散的单位,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分工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第七条生育必须凭证,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凭证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南宁市区内由城区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审批一孩,并办理《生育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并发给年度《生育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另文)。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第二个孩子《生育证》的同时,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二孩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市物价局规定办理)。在领取一、二孩《生育证》的同时签订计生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必须在小孩出生后的当月内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申报出生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第八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需由夫妻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城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散居在职工工作单位的无业人员由居住地的单位出具证明,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城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含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80-100元的一次性奖金。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80-10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3、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有条件的可以对其独生子女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免入托费、免学费),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应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房改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5、经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奖金400-500元。第九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办法: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人员的,由工商管理费中支付。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1-4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的城镇居民和散居在单位住宅区内的无业人员,由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的,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福利基金、生产成本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第十条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属行政、事业编制)、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计生专干,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干部可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南宁市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单位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经费由单位解决。第十一条计划外怀孕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计划外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处以1000元罚款。2、计划外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处以3000元罚款;计划外怀孕第三个和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符合生育条件尚未取得《生育证》而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元计划外生育费;(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元。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1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第十二条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10000-3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50000元;超计划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0元。重婚、姘居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5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重婚、姘居生育两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两个孩子以上,经教育后仍不采取绝育措施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督促其采取绝育措施。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第十四条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会同所辖城区的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原单位和所辖城区不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在超生受罚期间(七年内),不得评先进,不得录用为干部、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农村家属不得“农转非”。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录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县(区)级计生局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凡受到以上各种处罚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罚。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罚。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部门,并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或落实节育措施。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进和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劳动人事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及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第十八条各单位房改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生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不得享受房改政策待遇。第十九条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属再婚夫妇的,由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对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双方均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或市计生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所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凡因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第二十条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罚: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第二十一条凡施行节育手术的按享受医疗待遇的关系归口报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无经济收入的,由本单位支付。本市无经济收入的居民由所在城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驻市各医疗单位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的a、b超及心电图等的检查,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对节育手术的收费要按财政、物价、计生、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者的责任,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凡在1982年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二十三条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到所辖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计划,否则不给予安排。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按照自治区《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视同常住人口一样,真正做到一起教育、一起管理、一起服务、一起统计、一起考核、一起奖惩。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同所在地政府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含职工、家属、子女及居住在本单位范围内的人员)在当年出现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者,经市计生委核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律不能评为市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取消领导班子当年年终奖;如评上者出现以上情况的,经市计生委查实,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第二十七条城镇各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生育证》。如因单位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给予办理或办错《生育证》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要写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当年年终奖金。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收、罚款,由城区计划生育局执行或由城区计划生育局委托有关单位执行。邕宁、武鸣、郊区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收、罚款,由县、郊计划生育局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本规定下达之前,对超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已按当地当时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对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隐情不报的,或至今未处理的,经查实后,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受罚期从处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与《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守则、公约。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30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1990〕72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有关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下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情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情况;(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和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三)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成、返还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六条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地方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代征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可以向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安排,派人参与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对各帐户所反映的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自治区审计机关从当年十二月份起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于次年四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县(含县级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工作报告。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第十条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信用资金收支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定制度;(四)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五)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六)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根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七)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筹措交通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规范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转让行为,维护出、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路、桥梁,以及涉及公路产权的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梁、隧道经营权的转让活动。第三条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有利于我区交通网络建设以及实现城市建设规划精神,并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本着适度发展和优先国内投资者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出让经营权项目必须经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开放办、物价局、国资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受让方如是外商,应按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第二章公路、桥梁经营权的界定和转让范围第五条公路、桥梁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桥梁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或城建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第六条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桥梁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第七条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公路、桥梁经营权中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和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可整体转让,也可只转让车辆通行费收费权。第八条向外商转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含尚未还清贷款)建成公路、桥梁的经营权,应报原批准利用外资贷款的部门同意,并经对外“窗口”部门商境外贷款机构认可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事宜。第九条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中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应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盈利期(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的原则,最多不得超过30年;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中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管理第十条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以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将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城建部门有权监督和制止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期间各种侵占、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批准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其路政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部门委托下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城建管理机构行使,所需经费由受让方公路、桥梁经营的企业支付。第十三条受让方应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的有关公路、桥梁养护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并负责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以保证公路、桥梁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章公路、桥梁经营权资产价值的评估第十四条转让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公路、桥梁及国道公路、桥梁经营权,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转让方通过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价值评估立项申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批准立项并确认评估结果。第十五条其他公路、桥梁经营权的转让,应由转让方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价值评估立项申请,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局批准立项并确认评估结果。第十六条承担公路、桥梁经营权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国资局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鉴于公路、桥梁经营权评估的特殊性,转让方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征得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评估机构。第十七条确定公路、桥梁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应参照国际通用的评估办法,即采用收益现值法与重置成本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八条被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竣工决算属商业秘密,不得向受让方透露。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最低价格,应以国资局确认的公路、桥梁经营权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第五章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审批程序第十九条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审批:(一)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公路、桥梁及国道公路、桥梁经营权的转让,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其他公路、桥梁经营权的转让,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办理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事宜;(三)自治区各地(市)城建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经营权转让涉及到公路产权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申报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时,应由转让方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及相关证明:(一)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公路、桥梁经营权资产价值评估确认结果通知书;(三)受让方法人执照副本;(四)受让方从业实力的情况说明;(五)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六)出让、受让双方签订的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书;(七)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申报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出让、受让双方应按照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签订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合同,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合同副本分别送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受让方如系外商,在获得批准转让的文件后,还应按我国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第六章收费及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可使用被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现有的收费站和设施收费;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被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上,另行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第二十六条在轩让经营期内,被转让经营权的公路、桥梁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七章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收益的使用第二十七条出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公路、桥梁建设贷款和新的公路、桥梁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收益用于与公路、桥梁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第二十八条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十九条鼓励受让方将获得的公路、桥梁经营权的收益,投资于自治区公路、桥梁项目。第三十条凡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公路、桥梁转让经营权后,原中央投资及按投资额分得的收入,仍属中央的权益,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投资机构持有,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继续用于该地区的公路、桥梁建设或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他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第八章经营权转让期满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偿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的公路、桥梁,转让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经营权由出让方收回。经营权在收回前,由受让方的公路、桥梁经营企业负责对该公路、桥梁进行维护和修复,并应通过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城建部门对该公路、桥梁设施按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使公路、桥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第三条所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签订第四条经营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签订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合同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第五条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等生产责任,不发生责任事故。(二)经营目标:1、第一套指标(适用于有实物产品的企业):(1)工业增加值;(2)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3)产品销售率;(4)实现税利;(5)资金回笼率;(6)上缴税金;(7)人均实现税利;(8)资本保值增值率。以上各项指标不包含年度退税还贷、资产评估增减价值、受赠资产,易地改造补偿资金等非经营性因素,如果当年度企业出现以上情况,在期末考核计算时予以剔除。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2、第二套指标(适用于无实物产品的企业):(1)费用支出总额;(2)收入总额;(3)实现税利;(4)上缴税金;(5)实现人均税利;(6)资本保值增值率。三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第六条经营目标责任制实行谁出资谁管理谁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负责考核的部门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的部门依据经营目标责任合同的内容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和经营者履行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考核。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评价以百分制计算。(一)有实物产品的企业(1)完成税利指标得20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0%该项指标不得分。(2)完成人均税利指标是10分。人均税利每增加500元加1分,减少500元减2分,人均税利减到500元以下,该项指标不得分。(3)完成资金回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以上,该项指标不得分。(4)完成上缴税金指标得15分。每超过1%加0.3分,降低1%减0.3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5)完成产销率指标得15分。每增加0.5%加1分,下降0.5%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6)完成销售收入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幅度小于10%(含10%)时,每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在10-20%(含20%)之间,每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7)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3分,减少1%减0.3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8)完成工业增加值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减少1%减0.5分,减少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二)无实物产品的企业(1)完成企业收入指标得15分。每增加1%加1分,减少1%减1分,减少幅度超过15%时,该项指标不得分。(2)完成税利指标得25分。每增加1%加1分,下降1%减1分,下降幅度超过2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3)完成企业费用支出总额指标得20分。每下降1%加1分,增加1%减1.5分,增加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4)完成上缴税金指标得15分。每增加1%加1分,下降1%扣1分,下降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5)完成人均税利指标得15分。每增加500元加1分,减少500元减1分,人均税利减少至500元以下时,该项指标不得分。(6)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10分。每增加1%加0.5分,下降1%减0.5分,下降幅度超过10%时,该项指标不得分。第八条考核经营者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受企业及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第九条对经营者考核的情况应书面通知经营者本人或允许经营者本人查询。四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等于100分、资本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上(含100%)并能履行经营者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领取年薪的基本收入部分;未实行年薪制的可领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岗位工资。第十一条对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高于100分、资本保值率在100%以上并能出色履行经营者职责、企业经济实力显著提高、经营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授予优秀企业经营者(或劳动模范)等称号。物质奖励:①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领取全部年薪;②未实行年薪制的,可领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岗位工资和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奖金,对有出口创汇的企业,还可以参照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同类项,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以合并施行。第十二条授予荣誉称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得分低于100分或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100%、履行经营者职责出现明显失职的企业经营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第一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就地免职。经济处罚:经营者不能领取效益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或岗位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其工资收入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第十四条经营者严重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经营者对处罚不服,可向负责管理考核机构的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