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百色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桂政函〔2006〕183号)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计划。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计划至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36.6%、排放总量由10.81万吨减少到6.85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664万吨。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20.0%,排放总量由6.00万吨减少到4.80万吨。鼓励各县(区)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将本辖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增加纳入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流域国控、区控、水质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国家二级标准的总体目标下,综合考虑各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削减能力、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及区域发展政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平、适当照顾、顾全大局、区别对待的原则;同时,考虑“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自治区下达的总量指标中预留指标,作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区域调配。三、“十一五”期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强化现役及新扩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同时,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在火电、冶金、建材、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实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四、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区)要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落实到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在总结“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五、从2007年开始,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届时我市也相应进行评估和考核。附件:1.“十一五”期间百色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2.“十一五”百色市电力行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表3.“十一五”期间百色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附件1“十一五”期间百色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单位:吨行政区域2005年排放量2010年2010年比2005年(%)控制量其中:非电其中:火电右江区97059950885011002.5%田阳县574365003500300013.2%田东县584201325242009052-77.3%平果县24032908863002788-62.2%德保县67542003500700522.2%靖西县25003200320028.0%那坡县7601200120057.9%凌云县15212000200031.5%乐业县5671000100076.4%田林县27813200320015.1%隆林县111942004200275.3%西林县322700700117.4%总计108145584904185016640-45.9%备注自治区下达我市二氧化硫削减36.6%的总量控制目标为6.85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为1.664万吨。我市可分配给各县(区)的是非电行业的指标,总数为5.186万吨,实际分配给县(区)4.185万吨,市预留1.0万吨,用于我市重点项目的区域调配,全市削减率提高到45.9%。附件2“十一五”百色市电力行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表企业名称行政区域单台机组编号装机容量(kw)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配额(吨/年)备注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东笋火电厂右江区#112000495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依据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绩效方法,由自治区环保局依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分配。百色华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右江区#150000605百色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田阳县#11350001500#21350001500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东电厂田东县#112000495#212000495#3250001031#4250001031新11350003000新21350003000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热电站平果县#1250001031#2250001031#430000363#530000363百色华银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德保县#125000350#225000350合计16640附件3“十一五”期间百色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单位:吨行政区域2005年排放量2010年控制量2010年比2005年(%)右江区1585610500-33.8%田阳县94505000-47.1%田东县64635000-22.6%平果县106415500-48.3%德保县1784250040.1%靖西县32893000-8.8%那坡县18861500-20.5%凌云县109811000.2%乐业县16011100-31.3%田林县54373100-43.0%隆林县165017003.0%西林县818100022.2%总计5997341000-31.6%备注自治区下达我市化学需氧量削减2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4.8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县(区)4.1万吨,市预留0.7万吨,用于我市重点项目区域调配,全市削减率提高到31.6%。
- 百色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为民办实事的决定,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改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2007年建设目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2007年,全市开工建设13.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让中低收入居民能通过相应的途径,购买或租住与自己家庭收入相适应的住房。三、建设标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1.经济适用住房设计要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考虑通路、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方便生活,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2.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住房为主,具体的建设面积标准由市、县(区)房改办根据当地实际居住户认购(租)及其经济条件情况确定。3.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有关规定。(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1.廉租住房户型按一房一厅、二房一厅和三房一厅式设置,厨卫配套,每套面积分别按30、45、55平方米(实际居住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部分的面积)的标准设计。2.廉租住房按砖混结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房屋内部为普通墙面粉刷,砼地面,普通门窗等标准,不搞装修。水电到位。四、建设进度安排(一)经济适用住房。1.2007年全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用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和购房者共同筹资建设两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万㎡,(具体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2007年5月30日前,落实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2007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21日前,全市竣工验收9万㎡,2008年6月30日前再竣工验收3万㎡。(二)廉租住房。1.2007年5月底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6月底以前落实好建设的规划设计,包括立项、报建、工程招投标等各种手续;7月初开工建设,2008年1月底前竣工。2.没有下达具体建设任务指标的县,也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于今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五、建设要求(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桂政办发〔2005〕39号和百政发〔2005〕51号、百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廉租住房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06〕8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中心城区2007年城建项目推进会的会议纪要》(百政阅〔2007〕2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通知》(百政办电〔2007〕3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二届第三期)、《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县(区)选择有闲置建设用地或可改造的非配套的居住用房的单位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办理。(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以住宅小区建设为主,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段建设。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利于管理,相对方便居民生活,尽量降低建设成本,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为基本原则。(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六、具体措施(一)召开2007年实施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切实为民办实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目标和具体要求,使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步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二)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要于2007年5月底前,成立或调整充实经济适用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三)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的划拨用地(亦可利用旧城镇区内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今年市、县(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四)尽快出台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政策。自治区已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各项配套政策,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招投标制度、价格审核制度,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并于2007年6月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备案。(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各项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1.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和有关其他建设用地手续。2.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尽快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等“一书三证”手续。3.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廉租住房的租金定价,监督和规范有关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项目的征收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对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审批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六)加强监督。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要及掌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目标得到落实。(七)项目的验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项目的竣工以当地有关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签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为依据。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于2007年12月20日底前报市房改办,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12月底前组织检查组对县(区)上报的竣工项目结果进行核实确认。附件: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任务表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表县(区)住房竣工面积(万m2)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廉租住房1.2)集资建房单位廉租住房合计竣工面积市本级2.10.82.9右江区11田阳县11田东县10.151平果县10.251德保县0.70.7靖西县11那坡县0.70.7田林县0.70.7西林县0.70.7隆林县0.70.7凌云县0.70.7乐业县0.70.7合计121.213.2说明:1.经济适用住房年内开工任务为2007年年内开工面积;年内竣工面积为2007年内开工和2006年开工结转2007年内竣工面积,含单位集资建房。右江区经济适用住房任务纳入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统一建设任务。2.廉租住房包括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单位(含乡镇单位)廉租住房,其主要价格性质为成本租金。市本级为市房产局廉租房1万平方米。
- 百色市2007年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关注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点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按照五保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切实做到“按标施保”,要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纳人供养范围,2007年,要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应保尽保”。二、供养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自治区规定:五保对象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即:每人每年不得少于365斤大米、12斤食油和360元生活补助金,各县(区)的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80元/月。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2007年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更加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把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乃尚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岑屹市民政局局长成员:黄小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文武市财政局副局长兰廷玉市民政局副局长黄政市农业局副局长刘德民市粮食局副局长黄培钰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廷玉同志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以确保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财政、宣传、农业、粮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对资金审核、管理和监督;宣传、农业、扶贫、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五保供养的工作。四、实施方法和步骤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县(区)对本地农村五保对象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第二阶段:2007年4—6月,各县(区)确定五保对象,落实好保障资金。各县(区)确定好五保对象人数,然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要求,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各县(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把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三阶段:2007年7—12月,落实好五保供养政策。按时足额将定期救助金发放五保对象手中,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五保对象安排到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集中供养,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 百色市2007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附件)
- 附件:1.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试行)附件1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下(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三级以下(含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并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一)能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二)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的比例: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0%以上;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乡(镇)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8%以上。(三)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的,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否则,一经查出或患者投诉的,所发生的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四)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诊疗基本规范。(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的协议;(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确定和取消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有关协议范本,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标牌样式和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标牌由各地统一自行制定。解除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定点标牌。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服务时,应使用县级或县级以上统一制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各种单据或表格。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保证参合者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公平的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掌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第十四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能逐步实行现场补偿。第十五条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审核工作,有条件的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服务台。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就诊的参合人员是否人、证、历相符;(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审核家庭账户或个人门诊资金以及住院补偿资金支付情况;(四)发放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审批表。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抽查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就诊病历和补偿情况,抽查的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0%,抽查的个体样本资料不少于上月出院参合农民患者总数:三级医疗机构不少于3%;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少于5%;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少于5%;乡(镇)卫生院不少于10%。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做好会计报表编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如实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五)定期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室)内外监督机制,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由县级合管办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时要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经入户抽查核实的;(二)诊治、费用结算时不校验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三)违反《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规定的;(四)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五)将自费药品或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与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六)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百色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件2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有效的卫生资源,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乡镇”的医疗服务新格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双向转诊是指乡(镇)卫生院与上级医疗服务机构和专科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医疗双向转诊关系。第四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向转诊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与定点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订立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范围,建立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第六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成立专家会诊小组,对乡镇卫生院转住院和会诊的病人认真组织会诊、及时诊治和优先住院,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向转诊的乡(镇)卫生院反馈。乡(镇)卫生院对转诊的病人要填写详细的转诊卡回执。第七条医疗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理顺医疗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关系,使医疗服务机构的慢性病人、康复病人与乡(镇)卫生院和家庭病床密切结合,引导患者在乡(镇)卫生院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方便病人就医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农村居民“大病进医院、小病在乡镇”的医疗服务新格局。第八条医疗服务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认定需要转回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病人,要填写详细的转诊卡回执。对转回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病人,乡(镇)卫生院应当及时与上级医疗服务机构的专家沟通,为患者提供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第九条对转诊过程中遇到的危重病人,乡(镇)卫生院应当派出医护人员专门护送。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与定点转诊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双向转诊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的双向转诊工作。第十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全体医师的业务水平,定点转诊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派出技术骨干到定点卫生院进行业务指导,定期举办定点转诊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知识学习班,并接受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的业务进修工作。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百色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百色市2007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和原则,提高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二、目标原则(一)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探索总结出适合我市开展新农合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帮助农村居民抵御因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农民健康,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强化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二)原则1.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3.坚持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的原则。4.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原则。5.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6.坚持分类指导,实事求是,逐步达标的原则。三、参合对象凡是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乡(镇)以户为单位(指户内所有在籍人员)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的优惠政策。平果、田东、田阳、凌云、那坡、隆林、西林等7个县新农合工作于2月份前启动,参合农民以满一年计算;右江、德保、靖西、田林、乐业等5个县(区)新农合工作于5月份启动,参合农民以半年计算。四、筹资与管理(一)基金筹集。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10元(右江、德保、靖西、田林、乐业等5个县、区新农合工作于5月份启动,参合农民以半年计算,2007年每人筹资5元即可),农民为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乡(镇)人民政府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登记造册,乡(镇)财政所统一代收,并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发票》,统一上交县级合管中心基金收入过渡户,由县级合管中心统一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享受定额定补的困难优抚对象个人筹资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有关救助基金中解决。2.政府预算专项基金。在中央、省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上级规定的分担比例,2007年初已经启动的7个县(平果、田东、田阳、凌云、那坡、隆林、西林),市级按每人每年3元补助,县级按每人每年6元将新农合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至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2007年5月新增启动的5个县(区):右江、德保、靖西、田林、乐业,2007年市级按每人1元补助,县级按每人3元补助标准落实并及时拨至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3.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的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集体出资部分可计入成本。鼓励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港澳台同胞资助新农合。(二)基金管理。1.实行乡(镇)筹集县上管理。建立新农合基金专户、专账。县级财政在国有银行建立新农合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禁止挪作他用(基金核算办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建立家庭账户。村民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新农合基金,存入指定的新农合基金专户,建立家庭账户,发给《合作医疗证》作为参加新农合的凭据,凭证享受新农合报销及优惠待遇。3.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基金审批与公示制度。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三)基金支付的范围与标准。修订出台《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确保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五、机构与职责(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调整充实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详见百政办发〔2007〕95号)。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和培训工作机构的人员;审定新农合定点机构和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按规定筹集、管理、使用新农合资金,做到新农合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公正、合理、有效使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负责门诊大病的建卡管理、门诊大病费用报销,办理县外治疗的转诊转院审批及报帐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二)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农业的领导、人大副主席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新农合宣传、动员,负责收取参合农民的个人筹资。在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由乡(镇)财政所、计生站、卫生院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同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落实2—3名经办人员,负责对乡(镇)参合农民就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结算的初审(含处方的初审),并送县合管中心审核结算;配合乡(镇)合管委及办公室开展新农合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三)相关部门职责。1.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2.卫生部门:协助政府办公室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牵头实施,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应用。3.财政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5.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6.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7.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8.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9.广电部门:负责新农合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合意识。10.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1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13.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14.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六、主要措施(一)建立监审制度。建立由人大、政协、纪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新农合工作汇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1.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为契机,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使农村卫生组织在管理、技术、设施、服务等方面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2.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制订《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新农合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从业行为,督促其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及药品等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制、首诊转诊制等制度),严格遵守辅助检查规定和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防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坑农害农等现象的出现。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凡申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都必须经县级卫生局对从业人员资质、基础设备设施、急救能力、医护质量、服务态度、规范运作程度等各个方面进行评审,合格者向社会公布并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志。3.培训人员。对新农合管理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深刻理解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管理技术,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三)科学管理,便民利民。1.参合农民坚持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原则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严格按照《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试行)》进行转诊。需向县外上级医院转诊者,由首诊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在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2.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用药目录管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必须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执行,定点村医疗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可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非用药目录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以更好地控制医疗成本。3.简化支付手续。要遵循高效、及时、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费用支付结算手续,原则上应使参合农民在医疗活动结束时,在就诊地点就能基本上完结各种费用结算手续。4.加强信息管理。注意收集、分析、整理医疗服务、统筹病种、报销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农民的要求与反映情况,及时向新农合管理机构反馈,使各种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逐步完善我市新农合管理制度。七、实施步骤我市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制订方案阶段(2007年元月前)。平果、田东、田阳、凌云等老试点县根据本县往年工作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在制订完善具体方案和细则时,既要充分考虑有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实际。新增试点县分两批完成,那坡、隆林、西林县根据基线调查报告情况,于2007年2月前完成;右江、德保、靖西、田林、乐业等县(区)于2007年6月前完成。(二)实施阶段(2007年全年)。1.各县(区)、乡(镇)分别召开全县新农合动员大会和培训会,对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全面安排部署新农合工作。2.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要利用村民委员会、村社干部会、村民大会等多形式向村民宣传,要组织新农合宣传队,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引导村民改变家庭开支结构,积极引导广大村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3.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宣传,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登记造册,收缴筹资,发放《合作医疗证》,严禁垫支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4.待查漏补缺工作完成后,完善各项资料表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正式运行,开始补偿报账。八、评估对实施过程各个环节和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总结、评估,适时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使实施方案更趋成熟和完善,确保我市新农合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百色市2007年在全市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农村低保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精神,从2007年1月起,将全市16.08万农村特困群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用一年时间在我市农村初步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的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年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保证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2007年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从更加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低保制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王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乃尚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岑屹市民政局局长成员:黄小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文武市财政局副局长农锷市扶贫办副主任兰廷玉市民政局副局长黄政市农业局副局长黄培钰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廷玉同志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以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财政、宣传、农业、扶贫、审计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对资金审核、管理和监督;宣传、农业、扶贫、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四、实施方法和步骤按照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切实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县(区)对本地农村特困户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农村特困群众基本情况。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当地的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第二阶段:2007年4—6月,各县(区)确定保障对象,落实好保障资金,逐步兑现低保金。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各县(区)要根据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地方财政要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大的县(区)安排50—80万元;小的县(区)安排30—50万元。第三阶段:2007年7—12月,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各县(区)及时足额发放兑现农村低保金,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 百色市2007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 一、目标任务(一)任务。按自治区项目办要求,2006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安排在2007年实施建设,我市建设学校数有96所,单项工程项目114个,计划建筑面积69504平方米,资金总投入3697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专款2976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校舍维修改造资金713万元,其他资金8万元。(二)目标。通过实施2006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彻底拆除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维修加固b级危房,逐步提高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水平,基本解决农村中小学校舍薄弱的问题,以达到不断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为巩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构造和谐社会,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提供基础的目标。二、组织实施及管理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办好“十件实事”的工作要求,成立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韦纯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启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农中兴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霍云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规划委主任林先安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翔市财政局局长覃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光陆市教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项目办,办公室主任由杨光陆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检查、督促“以县为主”管理责任的落实;监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60%用于教育中的10%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按期到位及中央和自治区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拨付;检查、督促校舍维修改造任务进度和工程质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检查、督促各县(区)项目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审核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对项目县(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数据、资料,并建立相应的文字档案;负责撰写各阶段项目建设汇报材料。各县(区)也应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二)建立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上级批复的项目,各县(区)必须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呈报审批,不得随意加大或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工程质量等级。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及各县(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各县(区)必须足额落实到位。所有项目工程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未按目标完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与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适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合以往专项工程实施的经验,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规定和办法,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验收的管理办法等,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规定;推行完善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开竣工审计制、项目档案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制、校园总体规划专家论证审批制等。使校舍维修改造建设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校舍维修改造建设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照《百色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工程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所有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建立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将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挤占、截流工程资金或变相挪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起跟踪问效制度。在建立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校舍维修改造动态性规划的基础上,建立起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对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与考核,把校舍维修改造任务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纳入行政监察制度。三、项目进度安排2006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各县(区)必须于2007年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2007年8月底工程竣工率在80%以上,2007年10月底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学校使用。附件:百色市2007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百色市2007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项目县名称学校所数单项工程个数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m2)完成时间合计961143697695042007年10月31日右江区3427746122007年10月31日田阳县1217253110802007年10月31日田东县4445675972007年10月31日平果县7743071672007年10月31日德保县1226657932007年10月31日靖西县161853088342007年10月31日那坡县71017128502007年10月31日凌云县91122838002007年10月31日乐业县7823639372007年10月31日田林县161828043262007年10月31日隆林县5539666002007年10月31日西林县91017429082007年10月31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审计监督对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百色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百色经济和社会发展正步入持续快速发展的阶段,为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更好地做好审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审计监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作为增强政府监管、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来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经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县(区)审计机关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差距与不足,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改进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二、服务改革与发展大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好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安排、审计业务工作重点上要围绕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直接关联人民群众利益的资金;围绕县域经济和区域合作、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工作来开展审计业务。关注公共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敢于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行为。三、加强对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当前,我市的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投入规模大,必须加大对基建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131号)的规定,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依法进行审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接受审计监督的相关条款,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市、县(区)审计机关要设立基建投资审计机构,配备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技术精通的专业人员从事投资审计。也可有计划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向社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明确有关中介组织和聘请、人员的权利义务,精心指导、严格监督和管理。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审计所需的经费,属于财政供养和直接投资的单位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开支报请财政部门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属于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审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业主据实承担。在开展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依法核减的工程造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工程尚未拨款的,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部分财政部门及单位财务停止拨款。(二)属财政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由财政按审计机关实际核减额适当补助审计机关办案经费。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的成本费用(含聘请机构及人员、检测检验、钻探、协助审计等)由项目业主据实承担。(三)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工程结算款项超出审计机关审定部分,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同级财政,执行由建设单位先上缴,后追回超付的工程结算款项的办法。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入库金额适当给予审计机关办案补助经费。审计机关要注重协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对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从工程预概算、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结算这些重要环节入手,强化事前事中的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违法违纪行为,以节减财政资金支出,防范腐败行为发生。四、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机关的“金审工程”建设务必要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规划按时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金审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加快局域网建设,依托政府网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计广域网连接,逐步实现审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目标。要加强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运用技能,在审计业务中,推广运用计算机审计,充分利用审计业务软件,提高计算机审计的业务水平。五、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成果的管理和运用每年要选择一些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及时协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督促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整改。加强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业务配合,在干部管理和考核任免、廉政责任、案件处理、处理处罚收入及涉及到案件移送等方面充分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汇报审计结果情况,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落实的有效机制。六、切实采取措施,为审计工作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一)按照《宪法》、《审计法》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我区中小县部分机构改变设置方式的通知》要求,县(区)审计局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局局长依法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二)切实解决好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问题。审计机关编制偏紧,人少事多事急的矛盾一直十分突出。根据当前审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应采取统筹调剂的办法,必须加强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优先照顾解决审计机关的增加人员编制问题。同时,要严把进人关,凡不具备从事审计资格条件的人员,不能安排到审计机关工作,要注意加强财经审计、工程造价审计方面的计算机、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县(区)审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总审计师职务,加强审计复核工作,以提高审计机关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保障审计工作经费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的规定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证,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四)重视和加强审计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审计机关办公条件,提升审计手段。协调解决市、县(区)审计机关办公基建投入的负债问题。七、加强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审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做好审计监督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审计服务,发挥“一审、二帮、三促”的作用。审计机关必须把廉政建设放在重要的环节抓好,严格廉政责任追究,确保廉洁从审,树立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廉洁的形象。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 百色市2007年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实施方案
- 一、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的领导,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百色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协调小组(详见百政办发〔2007〕1号)。二、工作职责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在市协调小组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包干”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采取财政支持、社会资助、个人捐助等多种有效途径,筹措资助资金,形成“各部门积极协作,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宣传部门负责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政策、措施和我市开展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学的情况,引导全社会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关注与支持,争取社会各界更多地为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捐赠资助资金。(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组织贫困家庭学生报名高考和申请登记,收集汇总全市高考贫困生情况,了解核实并通报高考贫困生录取情况,发放录取贫困生的资助资金。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全市资助贫困生上大学工作信息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三)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落实、安排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专项财政经费,统一管理社会捐赠和各部门筹集的资助资金,按财政制度规定统一安排发放资助资金。(四)民政部门负责贫困生获准资助的审批和协助筹集资助资金工作。核查申报贫困生的资助条件,审批贫困生的资助申请表,指导确认贫困生资助对象,通过民政部门并联系社会各界筹措资助资金。(五)高等院校负责本院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核实本院校贫困生的具体情况,切实做好贫困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奖、贷、助、减、免、补”高校资助贫困生体系,争取我市高校在校贫困生得到更多的资助。(六)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负责贫困生高考报名、申报资助和筹措发放资助资金工作。认真组织好本校高中毕业生高考报名,填报好贫困生资助申请表,提供本校贫困生的基本情况。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助经费,具体发放高考录取贫困生的资助资金。(七)其他部门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开发部门以及民委、国资委、总工会、妇联和团委负责通过本系统、本部门联系筹措资助贫困生资金,协作做好资助贫困生上大学的审查核实工作。三、资助申报与审核工作我市贫困大学新生的界定采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确认”的办法,并实行“学校申报,集中登记”的工作方式。(一)资助的申请。当年高考报名结束后,由符合资助对象的高考报名考生在报考单位领取并如实填报《百色市贫困家庭高考考生资助申请表》,由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交报考单位(学校)。(二)资助的审核。资助贫困生的审核由学校和相关部门负责。报考学校确认高考报名考生发放申请表,相关部门核查贫困条件,确定贫困标准表,审批贫困生申请。(三)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高中阶段学校收集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后,以高考报名信息库为基础,登记贫困生情况,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制度,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各县(区)负责本辖区资助贫困生上大学的资金筹措与发放工作。市级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资助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高中学校负责。高考录取结束后,教育局提供贫困生录取名单、人数,市财政局按录取人数转拨资金到高中学校,高中学校严格按财经制度发放补助资金。贫困大学生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领取补助资金,报到后拿注册交费发票复印件寄到报考学校备案。五、工作安排(一)1月至3月:组织动员贫困家庭学生报名参加高考。(二)4月:贫困家庭学生申请资助与审核。(三)5月:贫困生上报、登记,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四)6月:组织贫困生参加全国高考,填报志愿。(五)7月:统计贫困生高考上线情况,了解贫困生录取情况。(六)8月:通报贫困生录取情况,发放资助资金。(七)9月至12月:发放资助资金,登记备案和其他工作。六、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一)解决好贫困生上大学难的问题,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决策,是惠及贫困农民家庭的民心工程,是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工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家庭贫困学生问题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认真加以落实,确保没有一个大学新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辍学的现象发生。(二)认真组织好资助资金的筹措与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2007年5月前要落实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大学的专项财政经费。2007年7月,市、县组织一次干部职工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大学捐赠仪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大学筹措资助经费。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学工作。(三)严格捐助款项的接收、管理、公示制度。市、县(区)教育局收到捐助款项须向捐赠者出具接收款项收据,并存入专户,严格按助学金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助家庭贫困学生上大学工作落实到位。(四)发放资助金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五)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贫困生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此项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六)凡有受资助学生的各高中学校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七)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县(区)及有关学校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百色市2007年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建管并重,防治结合等措施,全面推进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计划兴建饮水安全工程56处,计划投资3739.91万元,其中国债资金2230万元,地方配套1509.91万元,计划解决8.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和困难问题。要求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二、实施原则(一)统一领导、部门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计划上报、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在规定完成时间内集中力量,狠抓落实,互相配合,整体推进。(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重点是优先解决对我市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水质污染严重、季节性缺水严重、无供水设施的饮水不安全和困难问题,同时与各县(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三)水源保护与水质净化相结合,防治并重。要根据项目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水净化设施,向用户提供水质达标的饮用水。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止污染。同时在地下水水源开采中,要防止超采或串采不良含水层的水,以免造成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现象。(四)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合理确定工程方案。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水源有保证、人口集中的地方建集中供水工程,并尽可能的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比较低的地方,特别是特困村,供水系统可暂时建到公共给水点,经济条件具备后,再解决自来水入户问题。在农户居住分散的石山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造雨水集蓄工程。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五)建管并重,强化用水户参与管理。根据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各县制订适合本县实际的管理体制,对各县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跨村供水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县(区)水利局成立的乡(镇)供水服务中心管理,单一村(屯)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六)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解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和农民人身健康的基础,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所需投资多,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扶持引导,确保饮水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资金的筹措按照中央、地方、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从我市的经济水平出发,我市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受益农户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筹部分资金。受益农户的投入主要以投工投劳为主。对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用地,受益村屯要无偿给予使用。用电和税费申请政府实行优惠政策。三、组织机构为全面按时完成我市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任务,促进各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市水利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办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领导、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统计汇报、简报宣传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王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乃尚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翟烜烨市水利局局长成员:麻华斌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曾比学市水利局副局长黄文武市财政局副局长苏翔市卫生局副局长黄培钰市审计局副局长李朝阳市交通局副局长梁国龙市林业局副局长韦凌娜市物价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曾比学同志兼任,副主任岑祖斌(市水利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陆显蛮、罗启亮、刘竞艳、农志。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发展改革、扶贫、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财务审计;卫生部门负责水质化验;交通部门负责解决管道铺设涉及公路的问题;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源林的保护;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成本核准及审批。(二)严格按照《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项目村组与干部群众反复论证。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地选择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做到水源明确、建设地点明确、工程方案明确、配套资金明确。工程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不越级、不无资质设计;每个工程的设计都按审批程序分级审批;计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需更改计划必须经过计划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该招投标的必须招投标。(三)加强工程资金到位和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目都必须设立饮水安全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严格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统一报账制,即预付少量启动资金,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分期报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强化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实行定期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核查工程进度和实物凭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到位,杜绝资金挪用现象。(四)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项目县(区)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督查;二是对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对项目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四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及时解决。各县(区)有关部门也要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发挥效益。(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程,被农民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程建设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各县(区)开展工程建设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及各项目的建设情况,积极营造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六)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每月2日各县(区)要填报月报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出一期简报。
- 百色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百色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百色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一、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百色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五年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重视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竭诚支持,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1.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普通中、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68人,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逐步完善;5300名城镇残疾人就业在岗;1.3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得到政府救济;1.4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扶持解决温饱;农村125户无房、极度危房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文体活动更加丰富,成功承办第五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吴红萍、龙嫚在重大国内国际赛事中取得好成绩,参加第五届、第六届全区残疾人艺术汇演及全国总评赛多次获奖,为百色赢得荣誉;社会福利有所提高,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二)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营造文明进步的舆论环境;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激励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扶残助残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登记在册的助残志愿者达3600名;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5个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荣获“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称号;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逐步推进,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和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拓展了空间。(三)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司法、文化、体育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更加重视残疾人的需求,积极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共享的条件;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实力,自治区为12个县(区)配置了电脑和复印机,为9个县购置了工作用车,为6个县配送残疾人康复训练器材,11个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获得国家、自治区补助,建成了(除右江区外)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形成一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四)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广大残疾人以珍惜人生、热爱祖国、志在奉献的高尚情怀,乐观进取,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参与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全面完成,有效地改善了广大残疾人在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为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迈向小康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还很多,问题不少。我市残疾人口量多的特点:一是边境地区受到战争创伤造成残疾人有所增加;二是民族地区和石山区,文化素质低,因贫致残致贫比重大;三是因残疾标准变化,老龄化人口增多,纳入残疾人范围的比例上升;四是全市库区移民中的残疾人比例大,创业能力弱;缺乏科技致富带头人的项目引导和资金扶持等等。以上是由于客观条件和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总体仍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当多的残疾人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残疾人事业县域发展不平衡,农村残疾人工作基础远远落后于城市;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建设残疾人小康生活的任务尤为繁重。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残疾人和全市人民共同奔向小康生活,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顺应大局,整合资源,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二、“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指导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依据自治区在这一重要时期的战略部署,“十一五”期间百色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的发展目标,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状况,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使残疾人事业在总体上与百色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百色市加快发展作贡献。(一)主要目标。1.残疾人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2.帮助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并通过实施项目工程,使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3.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和扶贫基地的建设,扶持5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帮助33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4.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基本生活。5.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力争“十一五”期间县县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6.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7.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8.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设施无障碍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9.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指导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加速发展。2.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的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新时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3.实行社会化工作方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4.按照“求真务实,持续推进”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5.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统一部署和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基层残联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的跨越式发展。6.贯彻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7.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三、“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一)康复。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1.任务指标。(1)2008年力争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整合百色市一家医院为“百色市残疾人康复医院”,归口市残联主管的事业单位,医院业务以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为主,医院规模以满足本市残疾人康复需求为原则,人头经费由财政全额解决,医院运行经费渠道:一是争取中国残联、自治区残联每年的康复项目经费支持一部分;二是争取国内外慈善机构援助相关业务的器械;三是医院开展对外的康复业务收入等形式确保康复医院正常运行。将整合的康复医院作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内容之一。此项筹备工作由市残联与卫生局协商拿出一个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争取2008年度组建完毕。(2)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制度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百色城和发达县(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县农村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3)实施项目工程,开展康复救助工作,使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5000件。(4)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2.主要措施。(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员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争取康复服务率达到90%。(2)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采取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与上级组派医疗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完成5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达90%以上;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为160名低视力者配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0名,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治;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3)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完善和健全市级聋儿康复机构,巩固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办好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完成对200名聋儿及家长的培训;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4)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有重点地对部分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努力提高康复效果。(5)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完善和健全市级康复服务指导机构;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对麻风畸残人员实施手术矫治或配备辅助用具;做好手术矫治80例、辅具适配500件、功能训练的有机衔接;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肢体康复训练170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50名。(6)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完成智残儿童康复训练150名。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7)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实用型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对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下肢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实施救助,完成安装假肢250例,其中大腿假肢50例,小腿假肢200例。完善和健全市级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加强信息服务,推广评估和适配技术。完成用品用具供应5000件,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二)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1.任务指标。(1)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3)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2.主要措施。(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市、县(区)两级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2)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区)要建立一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条件较好的学校中开设特教班。完成全市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促进市、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办学效益等方面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5%。(3)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登记、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4)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视生源情况需要,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策优惠范围,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农村和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优先实行免费教育,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6)依托社会普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7)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三)就业与社会保障。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1.任务指标。(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2000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30000人。(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4)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5)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70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15名,保健按摩人员55名,就业扶持60名。(6)建立盲人计算机培训基地和网络,开展盲人计算机培训工作,培训盲人电脑人员60名。(7)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2.主要措施。(1)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逐步实行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后统一代扣。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专款专用。(2)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社区公益性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3)加强各级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奖励机制,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由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联合举办2010年第三届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2007年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5)发挥中、高等医学院校按摩专业优势,培养残疾人医疗按摩人员;利用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保健按摩人员,加强对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各级残联要依据国家规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开展盲人计算机和心理咨询师等职业培训,全方位为盲人创造从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盲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6)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落实和完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按规定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县(区),按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四)扶贫。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扶助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任务。1.任务指标。(1)扶持18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2)帮助6000名农村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3)扶持33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2.主要措施。(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在“整村推进”扶贫过程中,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经济较发达县(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相对贫困问题。稳定提高经济收入。要加强中央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运行,量化绩效考核,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受益。(3)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脱贫致富的技能。(4)继续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结合中央对中西部地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将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安排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住房条件。努力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五)文化、体育。丰富和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展示残疾人的才华,是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重要形式。1.任务指标。(1)倡导、动员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2)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3)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4)组织参加区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贯彻《奥运争光计划》,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残疾人体育人才,提高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2.主要措施。(1)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机构,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公共图书馆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市级公共图书馆要逐步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场所。(2)县级以上残联要定期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3)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4)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发现、发掘和积极培训特殊艺术人才,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组织参加第七届全区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活动。(5)发展残奥、特奥和聋奥运动。组织动员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康复健身的体育活动。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抓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市、县(区)体校要招收、培训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全民健身路径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应的设施。(6)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体育协会;做好残疾人集训队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积极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就学、就业和保险、奖励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为祖国为家乡争光。(7)广泛动员社会,进一步增加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组织开展全市性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参加2010年第七届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二届全区特奥运动会,组团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并争取取得优异成绩;选拔、输送优秀运动员参加第十届亚洲残运会、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特奥运动会和2008年第十三届残奥会等国际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六)社会环境。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条件。1.任务指标。(1)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2)在公众传播媒介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3)宣传优秀残疾人、先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培育社会助残意识。2.主要措施。(1)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动员新闻媒体通过不同形式,报道和反映残疾人生活情况,宣传残疾人事业;在中、小学思想道德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等内容,营造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社会环境。(2)百色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3)继续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举办好“国际残疾人日”活动。(4)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成就和“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先进典型事迹,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5)营造扶残助残、扶弱济贫为荣的社会公益环境,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创建“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村屯”、“文明单位”等活动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和考核指标。(6)继续组织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的评选工作。(七)维权。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1.任务指标。(1)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2)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3)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4)全面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市、县(区)公共设施建设要配套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提高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2.主要措施。(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制定和完善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2)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五五”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制订相应计划,倡导形成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3)加大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广西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4)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5)对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6)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7)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以市及城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争取市级和十分之五的县(区)城区无障碍建设达到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标准。(8)积极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八)信息化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1.任务指标。(1)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2)完善残联系统网络建设,完善市残联机关与“党委政府专网”互联,实现自治区残联和市残联间、市残联和县(区)残联间的网络互联和信息资源共享。(3)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市残联综合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网站建设和信息服务。(4)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层统计管理。(5)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的应用。2.主要措施。(1)完善市残联机关与“党委政府专网”互联、全市残联系统办公专用业务网建设,推进市残联信息化网络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完成基层残联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全市残联非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全市残联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2)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依托残联系统办公专用业务网,建设全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以及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网络,统一标准,整合现有数据库,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残联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3)利用残联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残联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业务工作提供服务。(4)进一步推动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加强残联公众信息网络的宣传服务功能,促进政务公开,丰富信息内容,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5)研究、开发、利用百色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优化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全市残疾人事业数据库,建立残疾人状况动态监测系统;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建立基层统计台帐,继续推进数据统计的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6)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广信息无障碍项目和产品。(九)残疾人组织建设。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1.任务指标。(1)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3)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4)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2.主要措施。(1)县、乡两级残联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基层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2)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残疾人工作者,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制定实施《全市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6年—2010年)》,提高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培养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3)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遍组织志愿者开展文化、科技、法律助残,支持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5)组织参加全区、全国第四次“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等争先创优的评选、表彰活动。(6)继续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各项残疾人业务工作,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1.任务指标。(1)充分发挥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资源中心作用,增强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2)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规范管理,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办成残疾人之家。(3)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4)建设50个乡镇、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就地就近服务。2.主要措施。(1)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发挥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中心作用。2008年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设施建设列入扶持项目,并获得资金扶助。(2)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区),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要求、规模适度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当地政府在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3)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当地投资为主,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5)依托乡镇、社区“星光计划”、卫生服务、敬老院、五保村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50个乡镇、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当地当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扶贫工作要关注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要关爱残疾人;教育工作要有特殊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条件;卫生工作要关注残疾人并将康复业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法律援助要关注残疾人;城乡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关注残疾人;城市公共设施要注意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农村特困茅草房改造和危房改造工作要关注残疾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各级各部门都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事业,促进全市残疾人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 百色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百色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45吨标准煤下降到2.15吨标准煤,降低12%;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0%,自治区重点监控的39家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实现节能量48.28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0.81万吨减少到6.85万吨,削减36.6%;化学需氧量(cod)由6万吨减少到4.8万吨,削减20%。百色城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6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把节能减排工作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保、加快技术进步、培育科学消费方式相结合,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和保护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觉性,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减排,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基本原则。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促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从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的方针。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无污染、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对于限制类的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凡未达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挂钩的机制,未达到要求的,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批准。坚决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0.15元/千瓦时,2008年1月1日起再提高0.2元/千瓦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加价0.04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提高到0.05元/千瓦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加大淘汰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制糖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计划电力行业淘汰5万千瓦以下单台机组,共关停8.6万千瓦装机;炼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共关停2.6万吨产能;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kwa以下矿热炉,共关闭5.09万吨产能;水泥行业淘汰直径2.2米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1.83米及以下的粉磨设备,共淘汰产能30.4万吨;造纸行业淘汰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和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共淘汰0.5万吨产能。全市“十一五”累计实现节能48.2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96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1.2万吨的任务。2007年要实现节能9.5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07万吨、化学需氧量(cod)0.75万吨,同时做好对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在具体项目上,排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根据全市“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报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规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通知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1.鼓励类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制开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能力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限制类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级各部门在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国家实行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知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提供电力供应。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促进工艺装备升级。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冶金、有色、电力、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合理用电的原则,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用电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3.淘汰类项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并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七)调整能源结构。“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前期准备工作。抓紧制定百色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推进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开发和建设。“十一五”期间,计划每年新建农村沼气池3万座,力争2010年沼气池总量达到45万座,全市宜建沼气池农村沼气入户率提高到77%。在粮食主产区,以农村居民炊事和取暖为重点,推广秸秆裂解气化、生物气化和秸秆固化成型技术。适度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加快推进华鼎电厂、隆林火电厂、乐业火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八)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服务业,倡导科学消费。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深入开展争创绿色、节能酒店、商厦等活动,并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节能减排不加重视的企业进行通报,充分发挥服务业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到2010年,全市住宿餐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节电18%,节水15%。三、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投入力度(九)全力推进我市节能系列工程实施。一是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电力、建材、化工、制糖、造纸等重点行业和39家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组织实施千家企业和自治区组织实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要求,实施上述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及工业锅炉改造等;二是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三是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到2010年全市实现建筑领域节能6万吨标准煤,全市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1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7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四是实行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11万吨标准煤,全市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建筑总面积10%的节能改造;五是重点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建筑节能技术;六是全面开展创建“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活动。(十)加快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市计划建设百色、平果、田东、德保、靖西等5个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全市日处理生活污水能力达到18万吨/日,形成cod削减能力1.04万吨。2007年,计划开工建设百色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一期工程,建成后污水处理能力3万立方米/日,形成cod削减能力0.21万吨。开展平果、田东、德保、靖西等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对于新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行与城市道路、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天生桥水库、澄碧河水库等水源地重点保护工程,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按规定进行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努力推进全市乡镇(含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逐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十一)推动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对已投产的广西水利建设集团田东电厂两台135mw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安装脱硫装置,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火电项目在设计中必须有脱硫装置和节能措施。同时,加强对冶金、有色等一批非电力行业烟气二氧化硫重点项目的治理。(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一是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安排企业技术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责任主体地位,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争取国家投资补助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从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城市建设等专项资金中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三是根据国家对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推动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四是加强与银行的衔接与沟通,主动向银行推荐项目,扩大信贷投资规模。鼓励和积极引进社会投资,采用bot、bt、tot等方式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五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工业废水治理项目主要由企业负责。四、创新资源型产业发展模式,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加快推进资源型重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发展循环经济要以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地指导和推动我市冶金、有色、建材、电力、造纸、化工、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以节能、节水、节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依靠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支撑,通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资源再生利用等四个方面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1.有色金属。以提高企业“四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为目标,有效解决资源供给、节能节水环境负荷等瓶颈制约。以中铝广西分公司为试点,采用先进技术对赤泥中有价金属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实现吨电解铝电耗小于14600kwh、综合能耗小于6.2吨标准煤的国家一级标准。争取到2010年,实现全市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3—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2.水泥工业。实施“一减二零一负”(即实现水泥企业减少对外界电能的消耗、实现“三废”的零排放、实现周围环境零污染、实现社会废渣、废料负增长)战略,以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为主干,实现生产过程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各类工业废弃物的水泥工业循环经济体系。通过广西东泥股份有限公司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9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普通复合水泥产品为试点,力争实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窑废气余热利用率大于80%、水重复利用率大于90%、散装水泥出厂率大于70%、实现综合节能2.5万吨标准煤。3.化学工业。以平果百合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积极推进以发展绿色化工企业为目标,并初步形成“以钛白粉为龙头,以铝棒、钢球为辅助,以硫酸、铁黑、亚铁、硫酸锰、余热余压发电、复合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为特色”的循环经济生态格局。使钛白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水和废渣得以综合利用和治理,基本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达到环保产业化和效益化,通过发展循环经济,组成一条化工生态链,达到环保与企业发展共赢的目的。4.造纸工业。大力支持制浆、造纸与营造林基地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绿色生产与经营模式,进而形成以纸养林、以林促纸、林纸结合的造纸工业新格局,实现物质资源的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基本消除造纸对环保的负面作用以及对资源的瓶颈制约。以田阳南华纸业公司为试点,重点支持企业采用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效新工艺和设备,建立碱回收、无污染漂白系统及“三废”处理系统,提高制浆造纸行业的节能和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力争实现机制纸综合能耗小于1500kg标煤/吨,产品综合电耗小于1000kwh/吨的行业较先进水平。5.制糖工业。逐步淘汰低吨位锅炉,提高热电联产效率。以百色甘化公司为试点,通过回收利用低热值煮糖汁汽和热能,提高糖厂蒸汽复用指数,加强生产过程中水的循环利用。促进企业从资源型向综合效益型转变,最终形成生态产业、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及现代物流业为一体的制糖工业体系。进一步形成甘蔗——制糖——废糖蜜——酒精;酒精——酒精蒸馏废液——废液压氧处理——沼液燃烧锅炉——发电、供汽——制糖、造纸;甘蔗——制糖——综合利用蔗渣造纸——黑液碱回收及白水回收——造纸原料再利用;甘蔗——制糖——滤泥——有机复合肥——甘蔗等四条纵向闭合的绿色生态循环产业链,使全市制糖业制糖过程产生的蔗渣、废糖蜜等废弃物全部实现循环利用。6.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园区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不符合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入园。逐步在工业园区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投资密度大、效益好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态链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十四)节约利用水资源。各县(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禁止引进高取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鼓励发展用水效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和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高效冷却节水技术和工艺节水技术,促进废水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在全市城市范围内实施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试点工作,推广非接触自动控制式、延时自闭、脚踏式、陶瓷磨片密封式等节水型水龙头。淘汰建筑内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推广使用两档式节水型便器系统,新建住宅使用小于6升的便器,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使用6升的两档式便器;推广非接触式便器控制开关装置。淘汰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推广节水型淋浴设施,集中浴室普及使用冷热水混合淋浴装置,推广使用卡式智能、非接触自动控制、延时自闭、脚踏式等淋浴装置;宾馆、饭店、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公共建筑推广采用淋浴器的限流装置。全面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农业节水。大力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建成示范节水农业2.5万亩,推动节水农业发展。同时,因地制宜发展雨水集蓄工程和小型蓄、引、提工程,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在非工程措施方面,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和科学用水,实行定额灌水、按方收费、超用加价制度;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农业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业节水。一是大力发展和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优化企业蒸汽冷凝水回收网络,发展闭式回收系统,鼓励和支持企业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推广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技术;二是优化循环冷却水系统,淘汰冷却效率低、用水量大的冷却池、喷水池等冷却构筑物,推广高效汽化冷却技术;三是推广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技术,发展干式蒸馏、干式汽提、无蒸汽除氧等少用或不用蒸气的技术,优化锅炉给水、工艺用水的制备工艺;鼓励采用逆流再生、清洗回收等技术降低自用水量;四是推广重点节水工艺。造纸工业推广化学浆低卡伯值蒸煮、漂前氧脱木素处理等深度脱木素工艺、粗浆洗涤和筛选过程中的逆流洗涤与压力筛选相结合的封闭式洗筛系统、以二氧化氯为漂剂的无元素氯漂白以及低二氧化氯漂白或全无氯漂白等节水工艺。生活、建筑业和三产节水。一是普及节水型器具,政府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全面使用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二是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先进检漏技术,提高监测手段,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三是新建建筑物内部推广中水回用设施;四是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新建和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推广反冲洗水回用技术。改建供水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反冲洗技术,改进滤池反冲洗再生机能,2008年前淘汰高强度水定时反冲洗的工艺技术;五是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鼓励采用空气冷却技术,推广应用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技术;六是发展绿化节水和生物节水技术,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推广游泳池用水循环利用,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大力发展免冲洗环保公厕设施和其他节水型公厕。非常规水源利用。一是实施再生水回用,主要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局部范围内实行再生水回用;二是矿井水利用,在右江矿务局、德保铜矿等矿区进行矿井水处理利用。(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将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作为约束性指标,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制定鼓励政策,重点推进共伴生矿、矿山尾矿、难选冶矿、贫矿的综合回收利用。至2010年,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对矿山尾矿中价值高的有用元素进行回收,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附加值。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利用补偿机制,建立资源节约实绩考核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力争到2010年,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5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所有中心城区全部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的目标,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实”职责、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禁实”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图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要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粘土砖瓦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控制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禁止企业扩大生产用地。依法强化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砖瓦工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立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凡被注销和撤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厂,不得重新恢复生产。(十六)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试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用资源,取得经验后予以推广。计划2008年在百色城区健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到2010年,县级城市要健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全市力争50%的县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十七)全面开展清洁生产。我市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制糖、造纸等重点行业要把削减污染物总量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和实施机制。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有效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2010年底前,我市列为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百色融达铜业有限公司、田东石油化工总厂、广西平果氟化盐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大华化工厂、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嘉亿纸业有限公司、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田东金荣纸业有限公司、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田东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平果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要100%完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其审核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全市各县(区)要制定出清洁生产审核的分年度审核计划和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监控污染源名单的企业,要求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其改造方案必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大力宣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新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2007年起全市每年测土配方施肥180万亩以上。积极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新品种以及低容量喷雾技术的应用,力争五年内覆盖百色农业防治面积达80%以上。另外,大力推广应用频振式杀虫灯、害虫性诱技术以及色诱(黄板)技术等病虫无害化治理技术。加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制定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对现有超标排污的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按照无公害标准化养殖的要求,扩大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的生产基地,到2010年,使80%的规模养殖场通过无公害养殖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对天生桥库区等重点库区水面养殖进行清理整顿,根据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五、依靠科技,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1.鼓励本市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的技术引进。科技部门每年优先为企业包装节能减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到北京科博会、深圳高交会进行技术招商,所引进的技术项目转让费用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2.鼓励本市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新设备的研究和试制工作。本市企业研制出的节能减排设备(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鉴定是属于本市新产品的优先给予评审科技成果奖励。3.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以铝工业、糖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开发利用节能型生产装备和生产工艺,加快铝工业、糖业生产技术和装备换代和升级。4.创建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对节能减排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市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扶持培植,安排科技特派专员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节能设备开发、减排生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联合攻关,争取在5年内培育出3—5个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按照国家“十一五”推行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部署,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抓重点工程,抓重点领域。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高性能燃烧器、机波吹灰技术、锅炉除焦技术、纳米流体技术和优化煤粉燃烧等成熟技术及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等,对我市年耗约1000万吨标准煤,平均热效率约为65%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改造;使现役燃煤锅炉热效率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节能率可提高15%—20%。2.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水泥行业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等。在化工、有色、制糖等行业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实施热电联产。3.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重点是提高量大面广的风机、水泵、电动机、压缩机、变压器等通用机电设备系统运行效率,加速高效省能型机电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双速电机、变频调速、液力耦合器等节能调节方式。开发推广电动机拖动用节能调速变频器、工艺调速性能用交流调速装置、特种调速用交流调速装置。推广新型三相异步通用交流电动机节电控制器,提高电机运行效率。(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通过整合资源,培育节能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1.建立节能减排科技特派专员队伍,为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做好服务,开创我市科技工作服务新局面。2.构建企业节能减排科技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技术信息、设备信息、工作信息和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顺利开展节能减排工作。3.加大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力度,每年财政科技开发经费安排优先支持节能减排绩效突出的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应占当年本级财政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30%以上。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二十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12个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结合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建立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与数据的审核、评估,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实施数据质量负责制。(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超过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节能、环保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二十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定期公布企业能源利用情况,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预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各重点耗能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新突破。(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管理。抓紧制定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的前提下,优先利用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尽量多发水电,优化水火电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策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按边际成本实行上网竞价。加快无功电压优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降低网损。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到2010年,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11万吨标准煤,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10%,其他县城区要启动此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经审核上报批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从2007年起,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二十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重点落实国家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编制百色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实施公交行业“油改气”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确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对策,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抓紧编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统计部门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县级统计部门设置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推进出台百色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和污染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市直有关部门要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依法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根据相关行业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垃圾处理场的质量监测和运营监督,对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垃圾处理场的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七、落实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展开(三十)贯彻执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降低小火电价格。2008年底以前,全面实行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向社会公告,并扣减脱硫电价;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对未达到保本微利的城市供水价格尽快提高到合理水平;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水价,按工业用水价格两倍征收;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全面强制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适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百色城区在2007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县2008年底前开征。百色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已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以前调整到位。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5元/户•月。项目投产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三十一)贯彻执行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市本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2007年投入50万元,以后年度将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墙改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墙改基金核退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充分运用墙改基金贴息补助的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为原料,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先进工艺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空心制品,对现有砖瓦企业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偿办法,加快砖瓦行业科技进步,逐步实现砖瓦企业转产多孔砖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确保各项财税政策落到实处。(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时,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市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征信能力挂钩的办法。八、树立全民节约意识,政府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三十三)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集中时段和版面,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加大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力度。重点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的宣传活动,在各类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通过举办节能减排专家报告会、科普展览巡展、大篷车“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宣传有关新技术、新产品并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先进企业、机关、社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争创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活动,在机关、社区、商厦等培育和选择节能典型,树立模范带头单位和个人。同时,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三十四)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的机关文化。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先进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目标执行过程的监控,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加强节能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评。(三十五)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各级机关办公楼空调系统实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住宅小区维修改造的立项审批和设计环节中,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改善节能运行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定额,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调查和能源审计在本辖区实施细则,能效公示实施意见。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推进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建立节约奖励、超定额加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考核机制,并纳入当地降耗考核目标体系,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三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实施节能和绿色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预算。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不按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九、强化组织领导(三十七)全面落实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精神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共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会议精神和要求,为确保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一)通过检查,进一步了解和摸清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情况以及各预算单位的“家底”,有效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二)结合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要求,在全面了解掌握全市行政单位所有收支及其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2006年全市部分资产较多、收入较大的行政单位的结余情况及发放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内容、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从2007年9月14日至11月5日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9月14日至15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检查组并分工;对口收集所查单位的收支管理政策文件;指导各检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检查动员大会,就加强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二)自查阶段(9月15日至22日)。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各县(区)的检查工作要于9月19日前完成,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本级及各县(区)预算单位的自查面要求达到100%。(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实施外勤检查。市本级选择31个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由各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各县(区)也应按不低于30%面的要求确定并实施本级重点检查工作,并于10月16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本县(区)检查汇总报告(含相关的汇总表格及总结报告)。全市检查总报告于10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四)总结整改阶段(10月10日至11月5日)。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的整理、归纳和分析,提交有情况、有问题、有典型案例、有分析、有建议(处理)、数据详细、条理清晰、事实充分的检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整改。各县(区)财政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总结、整改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1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处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三、检查范围(一)时间范围。主要检查2006年全年和2007年1—6月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执行情况。(二)检查对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使检查具有一定代表性,市、县两级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占有国有资产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较大、津贴补贴发放水平较高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四、检查内容(一)银行账户方面。从银行账户入手,检查其是否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的有关规定开户及管理,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小金库”等问题。(二)收入方面。1.收入情况。各项非税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单位经营收入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地方财政及其他部门奖励和赞助、资产出租、出让等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和合法。其中国有资产包括所属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经营收入以及单位出租、出借、出让等经营性次资产或兴办经济实体(含驻外地机构)的数量、规模、结构、员工、负债和收入是否全面、真实核算和反映;各项收入的结余具体情况,是否真实。2.合同履行情况。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合同数与实际收入数是否相符;上交单位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合同履行;没有合同的部分是如何确定收入数和上交数。3.分成情况。行政单位确定与所属单位分成收入的依据及招待情况。4.其他奖励和赞助。主要是获得地方财政或其他部门奖励、赞助的项目、内容和金额情况,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用途。5.管理及上缴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三)支出方面。1.是否按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使用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有无自立项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私分公有财产、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情况。2.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的具体内容、金额以及人均标准情况,是在本单位发放还是集中到所属单位发放列支;所发放的津贴补贴的资金具体来源于哪些渠道,占相关收入的比重如何。(四)往来款项方面。主要检查有无将各项收入挂往来、以及是否在往来科目列收列支等问题。(五)票据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情况。五、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配合组织实施。市本级成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并从市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检查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1.督查组的组成。市本级成立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督查组,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各县(区)及市本级的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检查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对全市及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其人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2.检查组的组成。从市财政局各有关科室抽调精干的业务人员,同时聘请部分会计事务所人员参与,组成检查组,并分成若干小组负责实施市本级重点单位的重点检查。按照自治区要求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计算,市本级重点检查单位应有31个,每小组负责检查5个单位。检查组组长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负责人担任。(二)加强请示汇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以及我市相关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检查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请示汇报,以便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百色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是百色市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加强消防建设、加快消防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城乡安全运行、创造安全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为增强我市防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推进“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一、“十五”期间百色市消防事业发展情况(一)消防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十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1.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全市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行业层层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基本形成“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监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2.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得到增强。完成了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等11个县城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加强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消火栓覆盖率达100%,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城市抗御火灾能力明显增强。3.群众防灾救灾的意识普遍增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普及群众的防灾救灾知识,收到良好效果。4.消防装备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加大消防装备建设投入,购进12辆消防车辆,落实配套经费,为全市一线消防官兵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基本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5.消防指挥通信系统进一步升级完善。119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即将完成,基本实现了百色市中心城区统一、集中、快速接警;开通视频通讯会议系统;全市消防部队全部建成350m无线通讯系统。6.消防部队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多次参加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及群体性事件,圆满完成多项重大消防勤务保卫工作,为全市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二)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消防基础设施、消防站、消防车辆、消防装备器材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能力的要求。2.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彻底,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存在,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亟待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进展较慢。3.农村防火工作薄弱,基础消防设施严重缺乏,成为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和富民兴市的一大难题。二、“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百色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依法管理为动力,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防御火灾的整体实力,为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百色”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二)总体目标。1.全面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运行机制。2.加强以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为重点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3.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消防社会化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消防社会化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4.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消防执法水平,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使消防力量基本满足执勤备战的需要,队伍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5.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实现上述目标,大力推进我市社会化消防工作,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更新消防装备,提升消防队伍技战术水平,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到2010年,使我市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灾救灾体系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走在全区前列。三、“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十一五”期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督促各部门、社会单位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二)以建立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消防队站格局为重点,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科技化和现代化水平。1.按照《百色市城区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结合新一轮的城市规划修编,逐年启动市区消防站建设,2006年启动城东区消防站建设,2007年建设完毕;2008年启动河南区消防站建设,2010年建设完毕。基本达到城镇消防站布局合理,战斗力强的要求。2.配备大功率水罐车、云梯车、高喷车、泡沫车和处置化学灾害事件所需的消防特种装备,到2010年全市消防执勤车辆达到《公安部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基本做到灭火救援物资后勤储备充足,特勤队伍装备齐全、战斗力强,扑救大型立体火灾和抢险救援的能力得到加强。3.配备破拆、侦测、排烟、照明、救生等特勤装备器材,不断提高全市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4.加强对市政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其被损坏、圈占、埋压,确保其完好率在80%以上。5.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规划要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消防设施布点用地。(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以及流动消防宣传车、消防站对外开放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劳动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消防站要定期对外开放,接受群众的参观和咨询,使广大群众了解消防、认识消防,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力争到2010年,全市城市居民受教育率达70%以上,农村人口的消防安全知识受教育率达60%以上。2.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各中小学保证每学期开设2课时的消防教学;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计划,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村寨”活动,利用我市农村电影“2131工程”、“三下乡”活动等平台,切实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3.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消防工作的各类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和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四)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加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滞后的问题。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确保消防工作经费在2005年的基础上跟随百色市经济发展逐年递增。同时,按个人防护装备、防火检查设备、宣传设施等经费匹配标准,落实相应的匹配资金,切实将消防部队车辆和医疗保险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经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确保各级消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五)认真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在实施“十一五”期间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同时,抓紧制订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小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在市建设规划委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对已完成的城市和乡(镇)消防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新、改、扩建的城区、乡(镇)建设,要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做到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和经济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2.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加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化建设,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到2010年实现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报警系统联网。3.加强对建筑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管理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建筑项目的查处力度,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缓解公安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矛盾。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为补充,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百色市特勤消防站、右江区河南站和未建有公安消防队的平果、德保、靖西、那坡、田阳、田林、凌云、乐业、隆林、西林等县要参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规划和建设消防站。2007年,百色市特勤消防站、右江区河南消防站开始启动建设,田阳、平果、靖西、德保、那坡、田林、隆林、西林、凌云、乐业要落实规划建站的征地工作,力争2007年底全面完成建站任务。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队建设,配备器材装备,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备战秩序。全市消防站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到201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保卫力量。(七)大力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切实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将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措施,积极发展社区、农村义务消防组织。2.标本兼治,全力抓好农村消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强化农村消防管理,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消防规划,狠抓落实,竭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力争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建立有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2辆小型消防车;80%的行政村建立有义务或兼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1辆小型消防车等基本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提高农村的自防自救能力。3.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小区为单元,建立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重点搞好社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管理体系,全力构筑社区消防防护体系,到2010年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格局。(八)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不断强化内外监督。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坚持执法到底、执法到位,切实净化消防环境,确保消防安全。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专家论证、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2.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理顺消防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全市公安派出机构消防监督执法量化管理机制,到2010年,使全市公安派出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3.加强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到2010年,依托金盾网、互联网,实现全市消防部队办公自动化、消防监督服务网络化和警务公开。4.建立完善的消防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督促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检测。积极依托市消防协会等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领域,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市场。(九)加强组织保障能力。为确保百色市“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的顺利发展,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实施,确保按计划、分步骤落实规划中的各项任务。
- 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为鼓励广大企业投身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和完善对入园企业的服务,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园区农业产业化,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鼓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所覆盖的百色市右江河谷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充分利用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百色市所属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龙头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入园企业。第二条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入园企业发展。第三条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百色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申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确定的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制糖、林产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其他入园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五)新办制糖、食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新办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百色市及其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建园区,支持入园企业加快发展。(一)各县(区)应当将入园企业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引进的各类企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在条件适宜的县(区)兴办(或实施)。引进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市本级注册,也可以在属地县(区)注册。企业税收按属地征管,其构成地方财税收入部分,市、县(区)参照百色市《关于实施“飞地园区”项目建设的意见》(百办发〔2007〕95号)的规定分享。(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园企业的科技创新。市、县两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预算额应当占入园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成总额的适当比例。市本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园区管委会部门预算;县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预算。(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条件。(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入园企业的需要,在人才交流、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入园企业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第五条创办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面广或对园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入园企业,创办时可以享受适当的土地、办公条件等优惠。创办入园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办法,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由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不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一)指导企业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三)指导入园企业依法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四)指导、推荐企业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项目;组织、指导企业按照项目下达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其他各类项目。(五)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六)指导、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指导企业申办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指导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比认定等活动。(七)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八)为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展览、展示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九)协调解决企业水电供应等生产生活条件。(十)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园区品牌或标识;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十一)为企业提供统一格式的“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入园事务。(十二)在权限范围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七条入园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享有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普遍享有的合法权益。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享有接受园区管委会服务、合理使用园区统一品牌或标识的权利。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各类企业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以及企业推介活动中无偿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第八条入园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检查、考核和统计工作。入园企业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以及园区统一的品牌或标识,应当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园区形象。第九条企业入园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各类涉农企业应当对园区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农民致富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二)各类涉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能力。(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中介、市场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能力。(四)具有法人资格。(五)根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当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第十条各类组织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入园企业条件的,登记成为入园企业。(一)申请人向园区管委会领取“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如实填报相关栏目内容并提出登记要求,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园区管委会。(二)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三)经审查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录入入园企业数据库,颁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证书,授予入园企业牌匾。(四)经审查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函复申请单位,明确指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入园企业应当按一式3份提交以下材料:(一)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文件。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定期对入园企业经营状况和承担政府下达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年度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园区管委会依据综合评价结论为企业提供动态的服务。对综合评价优秀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入园企业”荣誉称号,并加大项目扶持和向社会宣传推介的力度。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和园区统一品牌标识的权利一年;暂停权利一年后评价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园企业证书和牌匾。企业因连续三年综合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登记后,经营管理得到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园区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园企业证书和牌匾,两年内不予重新登记。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同意或撤销入园企业登记,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抓紧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紧对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认定工作。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按国家八部委已清理认定的并已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贴息挂帐数减去已消化部分的余额核定剥离数;对1998年6月1日以后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按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际占用农发行贷款余额核定剥离数。全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务必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和核定的剥离数从企业剥离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区)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解决在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6〕30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抓出成效,确保粮食安全稳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地处乡镇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市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安置职工,并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购销企业为基础,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粮食企业集团。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程序,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粮食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国家政策性粮食供应业务的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各县(区)要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农业综合开发和支农等资金以及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改造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支持企业发展优质稻、山茶油、木薯等特色粮油精深加工,通过引进和创新,改造和提升粮油加工技术装备水平,扩大加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努力打造大型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和知名产品品牌,带动行业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把粮食加工转化融入到全市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之中。(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提升仓储企业的竞争力。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粮企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科学保粮活动,积极探索“绿色”“环保”储粮新方法,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仓储和技术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将新建、维修、改造粮食仓储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不断提升仓储功能,改善仓储设施条件,确保储粮安全。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六)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粮食市场体系(七)继续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形成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主体公平竞争的格局,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之中,重点解决好市场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问题;按照“各级政府出一点,招商引资解决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市内重点区域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整合粮食市场资源,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以引领全市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粮食市场网络,促进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市、县(区)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从市场供求实际出发,原则上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八)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坚决制止滥发证、乱收费及无证经营行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恢复完善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确保社会粮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做好粮食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审核、发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及粮食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九)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巩固自产,适量调进,保障粮食供应,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布局,建设市内粮源基地,协调开辟市外补助供给。依靠科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发挥各级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外采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各县(区)及时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十)认真贯彻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计划安排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断完善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办法,进一步争取扩大直补范围,确保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运作、效果明显。认真落实自治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的现象。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十一)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要按照《粮食流通条例》和地方粮食安全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承上启下加强对县(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中心)的业务指导,垂直管理本级储备粮食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储备粮规模,遵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储备粮质量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承储合同管理、代储资格认定管理等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措施。要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申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和及时轮换。依法、规范地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争取适当建立一定数量的食用油储备和市级成品粮储备。可选择粮食加工企业代储并给予费用补贴,成品粮储备数量占本级储备的8%左右,以保障对成品粮的应急需要。积极探索储备粮收购及补贴的有效办法,根据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适当调高各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税收政策(财税〔2006〕105号和桂地税发〔2007〕54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我市及各县(区)地方储备粮管理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地方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储备粮调控机制,确保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粮食安全和应急机制的需要,保留必要的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并加强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的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确保其职能的发挥。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水利、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钱粮挂钩、钱跟粮走”的有效供应办法,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坚持军粮供应企业国有独资,稳定军粮供应主渠道,各军粮供应站点基本存粮不低于一个月军粮供应量的周转库存。严格军粮供应资格认证办法,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健全军粮供应管理体系,理顺部分县(区)军供管理机构缺位、管理专干未按要求配备和军粮供应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定岗、定员及配套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确保军粮有效供给。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十三)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市内外的粮食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地区结算服务。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十四)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建设好以百色为重点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涵盖全市、辐射大西南,发展东盟经济合作区前沿区位优势的粮食现代物流业务,努力逐步实现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十五)依法加强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又为粮食行政执法和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主体,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在粮食流通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重点推动基层的行政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的主导作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全市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十六)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配备必要的统计调查工具,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各级统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十七)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县(区)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源基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储备粮的管理,保持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十八)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当地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增加并落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7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基层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供求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牌用字;(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字工作。第五条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当由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四)公共场所使用壮文,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规范。横行的上为壮文,下为汉字;竖行的右为壮文,左为汉字;(五)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三)书法艺术作品;(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九条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以及演出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商标、广告语言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文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一条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第十二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百政发〔2003〕49号),加快实施“旅游大市”战略,切实改善旅游投资环境,全面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把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百色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旅游业作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旅游业作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继续实施政府主导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到2010年,力争旅游接待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50亿元,占全市gdp的10%以上。(二)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争取上级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三)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各重点旅游县(区)按不少于本县(区)上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建立旅游发展资金,并结合财力增长情况保持逐年增加,整合相关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可以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对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项目的包装、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和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的开发、促销、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旅游人才的培训、教育等方面予以贴息式补助,还可以用于对发展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以资本和资源经营权为联结纽带,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资,整合旅游资源,形成网络化,规模经营化,实现市场互补,资源互补,经营互补,改变目前我市旅游企业“小、散、弱”和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凡在百色市境内开发建设新的景区景点,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三)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四)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五)在执行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六)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的,予以免收;不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减免的,按低限收取。(七)坚持合理利用和盘活现有国有土地资源,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产业用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手续。(八)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准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等相关收益政府视具体情况将一部分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建设。(九)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十)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十一)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百色再投资,其投资旅游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十二)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十三)对新建四星、五星级饭店等旅游项目,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十四)对星级饭店实行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同等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十五)对于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受益地区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奖励。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十六)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鼓励外商企业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到我市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获省部级、市级认证的旅游定点商品,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定的奖励。(十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客源市场(一)实行“整体联动,行业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创新促销手段,提高促销效果。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促销活动,积极参加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有计划地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记者来百色考察采访,宣传百色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实行资源互补、市场共享,互动发展。(二)对每年接待海外游客达10000人次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专列、包机和连锁团或300人以上大团到百色旅游,停留时间达到两晚三天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三)对当年被评定为五星级酒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重奖,所获得的奖金50%用于宣传促销,50%用于发展。对当年被评定为四星级酒店、3a级景区或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四)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反映龙头风景旅游专题新闻、文学作品和在大型节庆、比赛活动中获奖作品,以及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新闻片、专题片的作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省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1倍的奖金;国家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2倍的奖金。(五)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收费。四、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和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一)加强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公安、交通、铁路、消防、工商、质监、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运输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二)建立旅游交通协调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协作机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交通、旅游、公安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全市旅游交通协调组织。旅游包车、专线车、观光巴士等各种客运方式并举,形成连接核心景区、近郊景区、远郊景区和城市之间的旅游集散网络。放宽限制,逐年增加旅游客源车辆的投放。在旅游淡季,允许旅游车辆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保证外地旅游客车在中心城区和风景区道路畅通行驶,直达热点景区。(三)强化服务意识,共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意识,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积极主动为旅游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旅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化、宗教、体育、环保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和管理。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统筹业务运转正常,基金管理逐步规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统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诸如一些单位的性质或隶属关系改变,工资结构变化导致统筹项目改变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参保对象,调整统筹项目和比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市、县(区)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和原在编的离休、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上的全部人员。(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包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离退休(职)费以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前3个月基本养老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包括: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规定的现行津贴与按30%计算的津贴差额。“离退休(职)费”包括:以上述工资和国家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的离退休(职)费;离休人员保留的交通费、高龄补贴、抗战结束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津贴。(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7%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5%(今后要逐步提高,最终达到8%,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定)由单位代为扣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部分不缴纳。(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二、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方可办理离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其退休费由原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他们达到上述规定年龄时,再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其退休费为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职工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金拨到原单位发放。(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包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中的离退休(职)费,离休人员保留的交通费、高龄补贴、抗战结束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津贴。因病、非因工致残的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在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础上减发1%,累计减发最高不超过5%。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拨付。(三)不属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各种补贴、津贴,由原单位解决。三、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规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一)单位性质或隶属关系改变的,自批准改变之月起,按新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执行。(二)职工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以下办法执行:1.职工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补缴从1996年5月起(1996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1996年5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调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原在社会劳动保险所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转移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3.职工由未参保企业(自由职业者)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缴从1996年5月起(1996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4.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退回个人。5.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未参保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继续管理,如退休时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执行的,应退还其个人缴费部分。6.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者在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辞职、辞退、离职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三)辞职、辞退、离职、出国定居人员,不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回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四)在职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五)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其行政关系一同转移;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个人缴费部分不用转移;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转移。四、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适用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等法规制度。(二)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一次性足额补缴欠费和利息及滞纳金,方可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收支、监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四)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养老保险基金增值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定期向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通报。欠缴、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兑现年终奖;情节较重的,不得晋职晋级、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和不得出国考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七)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进一步加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管理工作(一)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的,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凡办理退休(职)的职工不经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一律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按时办理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法定退休时间至办理退休时间的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二)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应按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三)因病、因伤的人员,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退职条件的方能办理退职手续。(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领取资格进行认证调查,防止冒领、侵占养老金,保证基金的安全。六、其他事顶(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职工制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及其在职期间的缴费情况。《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审核。(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要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参保手续。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在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所具体承办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所指缴费基数及基本养老金可按2006年7月1日起新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前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各县(区)可按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加快全市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市普通高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普通高中教育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并提出意见如下:一、加快普通高中发展是我市教育工作的重点普通高中教育是联系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纽带,担负着向高等学校输送人才和向社会培养劳动者的双重任务。当前,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总体规模不足,发展不快;教育教学质量特别是高考成绩与广西先进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教育规模与办学条件发展不平衡;教师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学校管理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因此,在我市“两基”工作通过国家验收评估之后,正确处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加快普通高中发展,是我市今后教育工作的重点。二、加快我市普通高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市“十一五”规划教育发展总体目标为依据,坚持“内涵发展”和“外延扩张”并重,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并举,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统一,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创建规模适度、优质高效、各具特色的普通高中教育体系,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通高中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二)主要目标1.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到2010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普通高中率达到50%以上,全市每万人普通高中在校生由2007年的133人提高到160人以上,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6万人。2.加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到2010年,全市将再创建6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实现每个县有一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优质高中的招生规模占普通高中招生总数的90%以上。3.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到2010年,全市普通高中高考力争本科上线率达到45%,一本上线率达到6%,考上名牌高校人数逐年增加。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规模和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升学率和素质教育的关系,确保普通高中均衡、有序发展,基本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办学思想现代化、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优质化、具有百色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学体系。三、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一)合理布局校点、优化资源配置。要合理调整普通高中学校的布局,使普通高中学校合理分布,市、县的普通高中应主要设置在市区、县城,办学规模每所在校生应不少于30个班,1500人左右。要控制班额过大,每班学生人数应控制在45~54人。要采取“分、撤、建”等方法,撤销一些办学效益差的普通高中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到2010年,完全中学的高初中要全部剥离。(二)积极稳妥推进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各县(区)在办好公办普通高中的同时,要依法落实民办普通高中的法律地位和有关扶持与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举办民办高中。要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举办普通高中教育,按规划新建高中学校。鼓励国外和境外教育机构依法与市内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通过多种办学形式,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多种办学主体并存的普通高中办学新格局。(三)积极扩充优质普通高中资源,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工作,尚未建设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立项建设,到2010年,每个县(区)至少有一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德保中学和隆林中学在2008年、凌云中学和那坡中学在2009年、乐业中学和西林中学在2010年要分别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已经是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要继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争取创办一批全国、全区知名的优质普通高中。建立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扶助薄弱高中建设制度。对于薄弱普通高中要在经费投入、条件装备、教师调配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帮助薄弱普通高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与帮扶薄弱普通高中的良性互动机制。(四)加强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普通高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教师队伍建设始终是关键所在。要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普通高中校长的培养和选配工作,保证普通高中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制度,设立教师培训、学习专项经费,鼓励普通高中教师在职或脱产进修研究生课程,攻读研究生学位,到2010年,全市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研究生学历教师占普通高中教师总数的10%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下的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等项目,制订“名师”培养计划,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的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制度,到2010年,努力使全市普通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占普通高中专任教师的30%以上。(五)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管理水平。要树立“校本管理”理念,实行分层管理,完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挂钩工资制、交流制。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激励机制。推行学校管理民主化制度,提高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度。要主动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学校的管理与评价,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政策,严格执行择校生录取“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促进普通高中生源的合理分流。(六)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启动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通过树立新的教育理念,从学生终身发展需要出发,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研究性学习和其他综合实践课程的教学,关注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开发选修课程资源,提倡分层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要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教科研机构的教学指导作用,建立校本教研为主的现代教研制度,大兴教研教改之风,加强教育的对外开放与交流,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至少承担一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应用于教学实际,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深入推进高中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对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监测和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高中课程改革要求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改革与创新,加强校际联系,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实现跨校区、跨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普通高中发展的新局面(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优化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领导与管理,要把普通高中的发展和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高中教育的结构和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土地、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扶贫、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从“科教兴百”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战略高度出发,科学规划,加强指导,制订优惠政策,解决学校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校舍、土地、设施不足,资金缺乏,编制不足,教师短缺,管理跟不上等方面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普通高中健康持续发展。(二)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必须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的投入,每年在同级财政支出中增列普通高中基本建设专款。要加大对普通高中新建、改扩建以及其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依法减免相关建设费用。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以学费收入抵顶财政应拨付的教师工资。普通高中学费应全额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严禁平调高中学费用于其他。积极拓宽普通高中教育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优化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投资或捐资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积极探索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普通高中教育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利用银行信贷、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承受力的前提下,按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保证人民群众公平的受教育权利。(三)建立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在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奖励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高考奖励机制。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教学质量优异,特别是奖励高考成绩优异、进步明显的普通高中学校。通过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促进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四)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机制。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公平和关注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解决好贫困家庭高中生的就读问题。要通过划拨专项经费、捐资助学、减免贫困学生入学费用等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困难普通高中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要加强对发展普通高中,尤其是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关心、支持普通高中的改革与发展,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二日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促进改善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为目的社会大卫生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实施。(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各项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研项目。(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治和农村改水、改厕,并进行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七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要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工作。(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三)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做好城市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大街小巷的经营部门“门前三包”的监督和户外广告的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转。(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五)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园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七)公安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妨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卫生条件,监督各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并保证教学效果。(九)宣传部门(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其他各部门应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八条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九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市中心城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坚持每天小扫、周末大扫、月末检查评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制度。(二)每年春秋两季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具体时间另定)。(三)市中心城区、城镇各单位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第十条爱卫会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共同遵守公共卫生制度。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落实“门前三包”,搞好庭院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第十三条广大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及污水;(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第十四条集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排水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要经常开展清除积水、垃圾和杂物,定期开展消除“四害”活动。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各单位和住户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场所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落实到位。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禁止使用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第十七条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提倡禁烟。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会场等公共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学校、幼托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禁烟制度和明显的禁烟标志。第十八条爱卫会要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加快农村厕所改造,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镇)、卫生社区、卫生街道、卫生村活动,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百色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百色市建设法治政府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的审议意见》,现提出我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我市当前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行政权力运行不够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管理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打造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以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为动力,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当中,体现在行政管理的效果上。二、主要目标和工作措施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科学民主、权责明确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逐步理顺;政府的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效能不断改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追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学法、懂法,做到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项社会管理活动,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措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县(区)和部门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承担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严格履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5〕24号)所确立的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负责,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管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夯实依法行政的法治基础。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一是充分利用行政学院、党校等培训基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侧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法学理论等依法行政的基础知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行政风险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二是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工作计划中,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完成年度学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举办2—3期法制知识讲座,邀请区内外资深法律专家、教授前来授课。2.面向社会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采取领导讲话、知识讲座、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在《右江日报》开设案例评析栏目,由本市知名律师、法律专家对热点案例进行评析。要针对行政管理中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联系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把法律宣传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政务信息透明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1.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所有涉及长远和社会稳定、社会民生的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市(县、区)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和涉法事项在政府讨论决定前,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决策还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这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2.实行决策责任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重大失误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3.加快政企、政事分开。政府职能要始终定位于推动者、服务者的角色,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环境。要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4.畅通社情民意的诉求反馈渠道。要畅通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投诉、举报等渠道,充分发挥专用热线电话和网上征求意见栏等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窗口作用,确保行政决策能最大限度地切合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5.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发布会、制度上墙、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群众公开各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政策依据、具体办事程序,并将全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流程等政务信息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全过程的透明度,使行政权力在行使的全过程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三)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改革和创新管理方式。一是理顺部门职能,明确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二是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清理行政性收费项目,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许可权、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行使;三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四是按照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完成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种市场主体,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五是继续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围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将本县(区)、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按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卷宗质量、执法规范的遵守等进行科学分类,认真研究,逐项提取,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以责任书的形式把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科室和岗位。同时,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认真进行考核,把责任制的实施结果与个人工作业绩考评结合起来。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2.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执法理念,坚持教育在先、处罚在后和调查取证在前、实施处罚在后的工作原则,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实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执法文书,提高调查取证工作质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科学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制度,强化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程度;杜绝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权力利益化、越权执法、粗暴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1—2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不断提高。3.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行政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凡不在公布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执行。所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一是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二是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将《收费许可证》正本悬挂上墙,副本用于各收费点亮证收费。三是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资金管理,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纳入财政专门帐户中。4.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按经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审批项目目录执行,凡自立审批项目,增设审批条件,擅自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费用,不按确定的审批时限办结或存在行政审批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必须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二是普遍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运作。目前,我市已对市直37个重点部门331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责任岗位进行电子实时监控,进一步规范了审批制度,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下一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审批项目均应逐步纳入该系统当中。三是加强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逐步将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推行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要严格政务服务中心的内部监管,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四是开通行政服务网站,推行网上审批办事制度,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五是制定出台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六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中聘请社会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确保“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承诺的全面履行,取信于民。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学习和借鉴外地的经验,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工作只能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严格禁止和查处非法定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考试后,方能领证上岗;无证的执法人员一律不能从事执法工作。2007年底前,市本级完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全市所有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文化水平、执法能力等方面从严把关,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调离执法岗位。6.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意识。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学习教育,定期举办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班,并将举办执法人员培训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一项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评比。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把工作对象当作服务对象,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五)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等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权力与利益脱钩”。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在人力、技术、资金方面的投入,配备开展执法工作所必须的工具及技术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1.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2.做好抽象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3.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证据、重程序、重依据。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改变、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积极推行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参加行政诉讼庭审制度,并及时履行生效裁决。行政诉讼败诉率要严格控制在20%以下。对于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要认真查找原因,总结经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5.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人民群众监督、新闻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制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特别是行政处罚主体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七)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规范,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效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也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将部门利益法定化;要保证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做到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八)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理顺市与城区部分部门的行政职能关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在保证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依据法定原则、宏观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等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市直、右江区部分部门的行政职能关系,合理划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右江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权限,如市政管理权、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城建规划管理职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等,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为推动我市的城镇化、工业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九)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局性、导向性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政府法制部门在其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责。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部门建设,理顺机构、明确职能、配强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处理等要注意听取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政府常务会议要有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列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编委桂编〔2007〕12号文件精神,在年内解决政府法制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市级政府法制部门人员编制要达到8人以上,各县(区)要达到4人以上,其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要严把入口关,今后新进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设立法制科室或明确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行政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化解和处理矛盾提供优质的服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快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涉及政府的方方面面。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县(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针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确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工作。实行定期听取情况制度和随时调研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广大公务员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相关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国家法律所确立的行政监察、公务员管理、国家赔偿责任追偿及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政府的行政行为。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责任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要开展《百色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百色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等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要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情况处于末位的政府和部门进行专项通报,给予黄牌警告,从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稳步推进。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 关于印发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桂政发〔2007〕57号)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我市“四地一带一枢纽”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百色市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以促进地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为重点,以解决产业技术“瓶颈”为突破口,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整合力量,为推动我市“四地一带一枢纽”(“四地”即中国生态铝工业基地、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国际化旅游目的地、商贸物流集散地;“一带”即广西右江河谷城镇带;“一枢纽”即通边达海的大西南交通枢纽)建设,为我市实现跨跃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二、总体目标用三年时间,初步夯实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科技发展基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支撑引领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建设。(一)促进新工业基地又好又快发展。围绕我市实施“千亿铝产业工程”的目标,以企业为创新主体,推进企校合作,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强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实现技术升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突出抓好:1.为铝、锰深加工解决一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生产高、精、尖铝锰深加工产品,提高铝、锰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一是抓好电解铝物理加工为主的产业链,通过铸轧变成铝型材、铝板带、铝轮毂等铝直接加工产品;二是以化学加工为主,以氧化铝或者直接以铝土矿为原料,发展氯化铝、氟化铝、纳米粉铝等化学铝和精细化工产品;三是开展锰深加工新型电池材料和合金材料关键技术开发。2.开发、引进和推广一批节能降耗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3.不断提高石化工业、煤炭工业、糖纸工业、林化工业、建材工业等产业的技术水平,开发高科技产品。(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围绕我市全面实施“十个百万亩工程”的目标,以“品种培育,技术引进开发,标准制定与应用,农产品加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为突破口,加快现代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打造右江河谷果蔬产业带、南部烟桑产业带、北部茶桑果药产业带、西部“三林”的林纸渔等产业基地。重点抓好:1.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示范,引进、培育和推广一批农业新品种,攻克一批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等技术“瓶颈”。2.建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加强引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贮藏、保鲜和精深加工能力。3.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向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建成若干农业标准化和绿色(有机)食品基地;4.建设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示范点,建成一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立和完善一批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科技服务水平。5.加快现代农业新技术的研发与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三)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围绕我市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为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提高自身素质等提供科技支撑。重点以中医药研究开发为突破口,全面带动我市中草药产业发展;以防治重大疾病为重点,提高全市疾病监测、防治水平;以节育优育技术为重点,提高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技术水平;以“控源治污”和石漠化治理技术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以灾害预报技术研究为重点,提高减灾能力;以研究控制重大事故为重点,提高城市与工业企业的安全水平;以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与应用为重点,推动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四)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按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往哪里,科技工作就走到哪里”的原则,以服务产业为目标,以市校科技合作为重点,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建设、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建立一批创新团队,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一批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广一批科技成果,确保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人才小高地功能进一步增强,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发展,创新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主要任务(一)科技促进新型工业化方面。1.引进开发有色金属加工新产品5个,开发新材料新产品5个。2.引进开发工业新产品40个。其中,各县(区)至少1个。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平均年增10%以上。4.引进开发工业先进技术20项。5.建立制造业信息化企业5家。6.引进开发推广节能减排技术11项。7.建立节能减排示范企业6家。(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1.高新技术工业增加值年增20%。2.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家,新增高新技术产品5个。(三)科技支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1.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58个、农业新技术70个。2.引进、开发、转化科技成果70个。3.引进、培育和推广应用面在千头万亩以上的标准化种养农业新品种5个,引进、开发、推广标准化种养新技术14项。4.引进、开发、推广农产品加工新技术8项,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16个。5.建立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全市建立新农村建设示范县(区)4个、示范乡(镇)6个、示范村12个,科技示范户2400户。6.开展市、县(区)、乡(镇)科技进步考核。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靖西县、田林县要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乐业县、凌云县、德保县、那坡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要参与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各县(区)参加自治区乡(镇)科技进步考核的乡(镇)数要达到本县(区)乡(镇)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7.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国家验收并正式挂牌。(四)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方面。1.“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12个县(区)。2.“创新科技服务网”服务示范企业12家、引进科技成果8项。3.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5家。4.建立创新型企业试点2家。5.产学研结合(市校合作、企校合作)开发项目15项。其中,各县(区)至少1个。6.全市引进科技成果项目30项,引进科技成果履约率60%。7.专利申请年均增长10%;建立专利试点企业1家。8.每年组织大型科普活动13次、科技下乡活动13次,年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8万人次。9.各级政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5%左右。(五)科技合作方面。1.以被科技部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的广西百色市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为载体,面向东盟国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2.每年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举办亚热带现代农业技术发展论坛和亚热带果树栽培技术国际培训班。3.利用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平台,积极开展科技合作。4.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人才资源,推进市校科技合作,为百色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四、主要建设内容以“创基地,建平台,兴工程,促行动”为抓手和工作突破口,建设“两大基地”、“两大平台”,实施“四大科技工程”、“五大科技行动”,积极推进我市的创新计划目标任务。(一)建设两大基地。1.特色优势金属及新材料基地。重点围绕铝、锰等特色优势矿产资源和优势产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应用,重点解决铝材深加工、锰新材料开发关键技术难题,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延长产业链,促进铝、锰产业化基地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链。建设铝、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百色市工业园区、平果工业园区、德保华银铝、靖西信发铝、隆林铝等建设5个特色金属新材料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发有色金属加工新产品5个、新材料新产品5个,新增高新技术产品5个,带动形成年新增产值150亿元以上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新工业基地建设。2.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全面实施“十个百万亩工程”,打造右江河谷果蔬产业带、南部烟桑产业带、北部茶桑果药产业带、西部“三林”的林纸渔等产业基地,着力引导、扶持、培育一批影响力强的龙头企业,打造百色无公害及绿色、有机农产品知名品牌。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抓好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围绕两大特色(亚热带农业特色、中国与东盟交流合作的国际化特色);发挥四个功能(研发与推广功能、示范与带动功能、培训与科普功能、物流与观光功能);做好五件事情:第一,探索把百色商品交易会办成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博览会,办成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分会场;第二,规划建设农业科技交易中心,把田阳县百育镇百育街打造成农业科技市场一条街;第三,提升中国—东盟现代农业展示园建设水平,建设10万亩两系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第四,争创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示范区;第五,建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开展能源植物(木薯、甘蔗、麻疯树、油桐等)高效种植技术集成应用示范。(二)建设两大平台。1.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以广西百色市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通过建立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展示我国亚热带和东盟国家的农业资源优势,通过市校合作及人才小高地建设,引进、开发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强试验、示范和推广,强化各项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配套、农业科技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科技产业化,力争成为每年举办中国—东盟现代农业博览会的参观点,成为推进百色现代发展的示范窗口。组织开展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展览交易、技术培训、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等工作,搭建亚热带特色农业展示基地和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基地的平台。2.科技创新条件平台。进一步完善广西百色市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生物组培实验室、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厅及一批成果转化基地和试验基地;建立百色市现代农业创业服务中心,提高孵化农业科技企业的能力;建立铝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提高其研发能力和装备水平;建立若干个市校科技合作中试基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服务水平。到2010年,建成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企业技术中心5家,解决重点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出技术,出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实施四大科技工程。1.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和建设重点,以有色金属工业、石化工业、煤炭工业、糖纸工业、林化工业、建材工业等资源型重点产业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为主线,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积极组织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开发科技含量,壮大全市工业总量。注重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集成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全市工业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三年内,力争使有色金属、石化等产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引进开发工业新产品40个、工业新技术20项,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年增10%。2.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重点在有色金属新材料、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等领域,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动农业信息技术开发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应用,促进传统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化和传统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升级,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在园区集聚。三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高新技术产品5个,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增20%。3.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重点针对百色主要的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等领域,引进开发和推广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加强减排降耗、污染治理,重点开展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快水、废气自动在线检测设备的安装,实施在线监控监管。加强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加快工业废水和烟气处理技术以及工业废渣、城市垃圾高效利用技术研究,进行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排放处理技术集成与示范,开展节水、节材、废弃物利用与循环经济技术集成应用,推进废弃物、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生物技术研究、农业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三年内,力争引进开发推广节能减排关键技术11项,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6家。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38吨标准煤,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60%以上。4.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围绕甘蔗、水果、蔬菜、木薯、畜、禽、水产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优质稻、桑蚕、中草药、香料、茶叶、优质水产品、速丰林等特色优势产业,抓好以下工作:(1)新品种引进与示范。重点开展水稻、玉米优良品种引进示范;粮食丰产综合技术开发;地方优势特色珍稀优质稻米品种保护与开发利用;主要畜禽品种改良及畜禽优良品种快速繁育技术;特色林产(松脂、八角、玉桂、油茶等)新品种引进与栽培技术开发与示范。(2)加快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3)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关键技术的攻关,开展亚热带经济作物(水果、蔬菜、甘蔗、木薯、桑蚕、中草药、茶叶等)标准化生产与示范;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准制订与快速检测技术应用,加快农产品产地认定和质量认证进程,开展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与示范,水产健康、高效、标准化养殖技术开发与示范;重大畜禽疫病快速检测、防控技术开发,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4)开发、引进主要农产品采后处理技术,开展主要农产品保鲜储运及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要大力扶持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5)积极申报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三年内,力争建设一批农业示范基地与技术平台,重点培育、引进、推广标准化种养应用面在千头万亩以上的农业新品种5个,新技术14项,推广示范面积20万亩以上;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16个,建成25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四)实施五大科技行动。1.创新型企业培育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支持院校与市县、企业合作,鼓励企业主导的嫁接与联合,利用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解决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产品创新,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重点产业中探索建立重大产品产学研战略联盟,整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源和知识源。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产学研结合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产学研结合逐步向紧密型、集约化和相对稳定的高层次发展。三年内,重点培植创新型企业(试点)2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对各类企业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产学研结合(市校合作、企校合作)开发项目20项。2.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行动。充分发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辐射带动功能,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通过开展系列科技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以科技型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按照“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一县一业”、“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搭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技术、政策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进农村农业信息化,提高农民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农家课堂培训、科技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农业科技合作,建立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乡土科技人才培养,推进科技扶贫,探索科技富民强县新模式;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重点引导建设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区)4个、示范乡(镇)6个、示范村12个,建立科技示范户2400户,有6个县(区)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3.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积极利用“二周三会一基地”(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国际培训基地)等科技交流贸易与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科技合作论坛、国际培训和科技创新专题展、项目推介、项目洽谈、技术交易等活动,大力推进科技“一招三引”(招商、引资、引智、引技),不断集聚国内外的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充分利用与越南等东盟国家的地理优势,加强与东盟国家进行多领域的科技合作。三年内,引进科技成果项目58项以上,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履约率60%以上。4.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行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市、县(区)知识产权服务网络体系,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专利服务经济专项活动,建设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科研院所开发和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专利申请年均增10%以上。引导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引导和帮助地方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2个以上。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分享知识产权成果。建立专利奖励激励机制,利用知识产权日和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着重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操作方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三年内,专利申请年增10%,建立专利试点企业1家。5.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积极创新科普模式和方式,不断提高科普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拓展科普培训面,完善科普教育培训体系,科普重点人群年培训面达30—50%。建设完善科普示范体系,推动科普进村入户、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建立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2个以上;开展农家课堂培训、农村科技引领先锋行和科技种养大王、种养能手、科技示范户等评比活动,建设一批科普示范村、示范户;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扶持科普作品创作;抓好全国科普日、广西科技活动周、“十月科普大行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大型科普活动;积极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科普示范县。三年内,每年组织大型科普活动13次、科技下乡活动13次,每年开展农民科技培训8万人次以上。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要成立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把创新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有序实施。各县(区)要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加强县(区)一级的科技管理,落实主管科技部门的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在乡(镇)一级落实一名负责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科技助理),加强横向联系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创新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多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创新计划。要加强对创新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组织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听取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创新计划的工作汇报,不定期检查指导创新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二)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本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设立科技经费专户。2008年各县(区)本级安排科技经费应在3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统一管理,以后按《国务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按法定比例增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按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的法定予以安排。要强化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发挥公共财政的杠杆功能,通过拨款、贴息、担保、税收等各种措施,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服务,进一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扩大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三)明确任务和职责。1.市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人事局、教育局、水利局、建设规划委、商务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质监局、统计局、科协、工业区管委会、广西百色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等市直有关部门为市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市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要加强对创新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创新计划。2.各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责。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总体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加快推进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及科技工程、行动实施的督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重大产业化等项目,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企业深入实施专利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等。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科技经费,做好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拨款和决算,经费使用监督等。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新产品开发;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集成、新品种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等。市人事局、教育局协同组织部门指导“人才小高地”建设,继续推进“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负责组织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等,培育优秀创新团队。市科协负责调动所属部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科普活动。市水利局、建设规划委、商务局、国资委、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或协同配合实施。市工业区管委会、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园区内的各项创新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创新计划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做好创新计划实施统计监测工作。3.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单位。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与有关县(区)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共同完成目标任务。(1)特色优势金属及新材料基地建设,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区管委会与各县(区)组织实施。(2)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组织实施。(3)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工业区管委会、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县(区)组织实施。(4)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由市经委、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部门与有关县(区)组织实施。(5)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由市农业局、质监局牵头,会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部门与有关县(区)组织实施。(6)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及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靖西县组织实施。(7)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由市经委、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等部门与各县(区)组织实施。(8)创新型企业培育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由市经委、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区管委会及各县(区)组织实施。(9)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行动,由市农业局、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建设规划委、农机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与各县(区)组织实施。(10)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行动,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农业局、商务局、科协等部门与各县(区)组织实施。(11)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由市科协、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与各县(区)实施。4.县(区)职责与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当地的创新计划实施方案。要接受市直部门的指导,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县(区)建设,确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点和工作切入点;要围绕做大做强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三引”,积极组织实施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能够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着力培植科技型龙头企业。要进一步抓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示范县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要深入推进科技示范乡(镇)、村和户建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科技“110”等新型组织形式;要加快连接自治区科技“三网”,构建县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抓好农民技术培训,加强基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四)培育创新源头,增强创新合力。创新工作成效关键取决于于创新源头建设,要以“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地方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市校合作建设为抓手,为社会创新培植攻坚团队;要创新管理机制,依托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把人才、项目和产业基地有机结合,激发创新活力与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创新型科研团队的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五)营造创新环境,加快创新步伐。在全市范围内树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理念,并与建设新工业基地、城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各行各业参与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制定和用好政策规划,正确引导支持创新工作在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关键领域的开展,使之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遵循和积极利用创新事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强化科研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鼓励创新、科学创新、支持创新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创新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自主创新典型,及时宣传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六)注重监测评价,确保创新绩效。市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创新计划进行跟踪问效,强化创新绩效考评,确保创新绩效实现。六、市创新计划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联系电话:2835468、2824218(传真)电子邮箱:bs2835468@163.com联系人:何复林13977653682附件:1.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重大项目布局表2.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考核指标表3.百色市第四轮创新计划(2008—2010年)重点任务监测指标表
- 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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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第三条推行代建制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市一级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可实行代建制试点。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研和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二)道路、桥梁、公共绿化、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等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建设规划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含bt模式)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采取bt方式的,建设实施代理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bt方式,指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政府有偿回购。第六条具体项目的代建单位,可由市人民政府在代建单位候选名单中确定,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在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也可以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能,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职责第十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第十三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批复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八)办理项目竣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第三章使用单位职责第十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第十五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协助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及施工、监理、拆迁、招标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自筹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国有资产登记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凭证、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第四章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第十九条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第二十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限额。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四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5%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以概算投资建安费为基数结合项目行业特点,在代建合同中确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并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概算5%的,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定。第二十九条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在《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中给予明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具体进展和资金供应情况,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上述计划投资的申请和拨付办法,按资金来源情况分别为:项目前期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项目前期工作不需监理单位审核):(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二)属于政府承诺还款付息补贴的项目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后,向项目贷款主体申请,由项目贷款主体审核并拨付资金;(三)属于项目使用单位自筹的资金,直接向项目使用单位申请,由项目使用单位审核拨款。第三十三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并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拨。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第三十四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第三十五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三十六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代建单位奖励。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经济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九条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代建单位承担外,还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即: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赔偿及罚款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百色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四十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二)坚持自愿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四)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亲民惠民政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补助政策,做好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四)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保险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六)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技校学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登记、缴费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九)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十)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十一)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十二)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百色城区内的城镇居民按行政管辖参加市直本级或右江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相一致。第七条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等)和未满18岁的不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其他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一)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1.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30元),个人缴纳40元。2.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用缴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70元)3.其他成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纳100元。(二)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1.属于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7元),个人缴纳20元。2.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用缴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县(区)财政补助37元)。3.其他未成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纳30元。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四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参保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三)在校学生:学校统一出具的学籍证明、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程序:(一)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到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在校学生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应在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变动手续。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清。正常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每年11月30日以前为办理当年的参保手续,12月1日以后不办理当年新参保。新参保的居民,足额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0日等待期(从缴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到银行缴纳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参保居民有关资料,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助资金。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的资金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如下:5.4pt;mso-border-insideh:.5ptsolidwindowtext;mso-border-insidev:.5ptsolidwindowtext;mso-:solidwindowtext.5pt"cellspacing=0cellpadding=0border=1>次序社区卫生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成年居民第一次100元150元300元500元.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50>第二次及以上.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96>50元.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84>100元.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86>150元.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82>300元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21>未成年居民.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50>每次.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48colspan=4>100元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为20000元。第二十八条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5.4pt;mso-border-insideh:.5ptsolidwindowtext;mso-border-insidev:.5ptsolidwindowtext;mso-:solidwindowtext.5pt"cellspacing=0cellpadding=0border=1>.5pt"width=10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pt"width=120>一级医疗机构.5pt"width=120>二级医疗机构windowtext.5pt"width=108>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70%60%40%30%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63>个人自付比例.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08>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20>4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20>6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108>70%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标准,成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未成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为80元。第三十条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第三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探亲、外出等在统筹地区外急病住院,或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以上规定基础上,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第三十二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暂定为: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尿毒症、肾病综合症、高血压病(ii期、iii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病(急性期、恢复期及后遗症)、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需门诊放疗或化疗(包括血液系统)、精神分裂症、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甲亢、活动性肺结核、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等22种。第三十四条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第三十五条参保居民患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进行门诊放疗、化疗、透析或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进行抗排斥(免疫抑制剂)治疗的,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确诊为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并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后发给门诊大病专用卡(或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第三十七条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50%,支付限额为每年1000元。其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10—1级由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400元到4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可以享受20%的补助,一个年度内,补助额最高限额为30元。参保人就医时,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80%交费,补助部分用ic卡记帐,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三十九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七)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第六章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第四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和支付职责。(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三)市、县(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分别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四)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每月支出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额拨付或预付医疗费。第四十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基金,以防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透支风险。第四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财政统筹解决。第四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居民个人现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拨付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拨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医疗费的90%,余下的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年度考核后按考评办法拨付。第四十六条凡跨年度住院的,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一次住院结账,下个年度1月1日起按新年度标准支付,免交当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七条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特殊材料等,需先征求参保居民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第四十八条每个参保年度初始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协议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诊疗质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具体考核内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一致。第五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第五十一条参保居民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记帐。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个人缴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医务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一)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二)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三)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第五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配套政策,全市统一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实施。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7号)要求,为全面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一)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二)各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三)各县建设(市政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实施本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项目建设任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再细化分解任务,把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和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逐项分解明确,将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到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实现。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自治区、国家投资的支持;要会同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市本级和各县都要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本级不低于7元/户•月,各县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各县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本县的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捆绑成大的建设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也可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它融资。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五、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进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制定向社会公示的倒计时公告牌,科学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要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在工程施工中要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六、加强督查和汇报,及时解决问题(一)定期开展督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查,每个月向市领导和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县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下到各县开展检查督办,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将检查督办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各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市政管理(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七、建立奖罚制度(一)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县,要上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用于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先进个人的奖励。(二)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县,对有关的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三)实行区域限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县,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附件:1.百色市2008—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任务表2.百色市2008—2010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任务表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油节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节油节电,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十一五”期间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的关键时期,做好节能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关系到百色工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当前,全市的能源还十分贫乏,自给率十分有限,能源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的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按照自治区的战略部署和百色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把百色建设成为以铝工业为主的广西新工业基地,然而发展铝工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能源作支撑。因此,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切实加强节油节电工作,才能有效地缓解能源、资源的瓶颈制约,实现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二、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节油节电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稳妥的节能措施,以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重点,大力推广工业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电机系统变频调速、绿色照明等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逐步引进一批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突出抓好汽车、工业锅炉(窑炉)以及电机系统、空调、照明、宾馆、商场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淘汰和关停一批高耗油、高耗电和高污染的企业、生产设备和工艺。三、进一步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四、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综合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在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都必须通过合理用能评估论证。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内容,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按照规定,凡是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五、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统计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充实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尽快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节能统计体系,为反映各地区、各企业能耗水平,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有关宣传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推动在工矿企业、学校、社区广泛开展节油节电宣传教育和节能科普活动七、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总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工作,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建设规划委负责建筑节能,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节能,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党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节能,市统计局负责全社会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的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九日
- 关于厉行节约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增强市本级预算约束力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全力支援灾区抗灾救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百发〔2008〕29号)的精神,本着在预算年度中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预算执行,控制和规范预算追加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能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追加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预算追加行为。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除政策性人员经费增支、救灾应急支出等特殊事项,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新增项目外,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财政也不再受理一般性的临时追加项目,切实解决预算调整和追加过多的问题,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财政调整和追加预算的范围原则限于:(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经费;(二)中央、自治区、市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新增支出;(三)政策性调整增加的人员经费及编制内新增人员经费支出;(四)政策性专项收入超收需要安排的支出及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行政性收费收入超收需要安排的支出等项目。凡符合规定的预算调整及追加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文件依据和测算资料,专题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厉行节约,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要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的原则,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和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确保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财政资金,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同时,随着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全面启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程序,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一)人员经费的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要按预算、按时间进度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人员,必需是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属于财政供养范围内,并经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按相应的补助标准核定增加人员经费预算。(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应在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和公务用车使用等日常支出,不该花的钱坚决不花,该花的钱尽量少花,从小事做起,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1.严格控制差旅费、接待费等消耗性支出,将一般性公用支出控制在预算之内。今年内原则上一律停止组织赴外省学习考察、交流;严格控制组织外出区内学习考察和交流。外出公差支出严格按照《百色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百财行〔2008〕1号)支出标准执行,此类经费超支一律不得申请办理追加。严禁借招商、签约、参展、推介等名义组织国内异地旅游。认真落实公务活动接待标准,一律不准搞超标准接待,规范公务接待形式,严格招待费审批制度,简化公务接待,从严控制陪餐和陪同人员。2.大力精简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会议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追加,并在年初预算安排(包括专项项目安排的会议费)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压缩,其中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费要压缩5%;预留专项会议费中开支的一、二类会议,要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压缩会议时间,并尽量采用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和合并套开等形式,严格控制各类研讨会、洽谈会和表彰会议,减少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确实需要办的要按规定报批,必须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3.严格控制出国经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严格公务出国(境)报批程序,控制出访人数、时间和经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年度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组团出国访问、考察和培训;确需安排的出国,必须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核,然后再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商务谈判等名义变相组织出国(境)旅游。4.严格控制办公设备购置和公务用车购置及更新。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新组建和设立的部门外,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追加安排办公设备购置费,今年年初已安排的办公设备购置和公务用车购置及更新,要按百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暂停购置办公设备,冻结公务车辆购置经费收回财政用于救灾。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汽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坚决杜绝以报废为名转让旧车购买新车的行为。5.严格按预算使用建设项目资金,切实将建设项目支出控制在确定的预算之内。项目建设中,任何部门(项目)未经预算调整不得擅自增加投资,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且必须增加的投资,需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核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投资(设计)方案造成投资增加部分,财政一律不予追加,由实施单位自负。对因建设项目工程超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危房改造也要严格核定单位综合造价,按照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新成立机构及各类临时性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或由有关部门统一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须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租用。今年按百发〔2008〕29号文件规定停止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三、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科学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通过建立“先评审,后编制下达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凡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实行投资评审制。(二)探索和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在已经建立预算项目支出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项目库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健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考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实际支出、项目财务信息质量、项目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自评,并撰写《项目财务绩效报告书》,按照预算编制管理程序和级次,送主管部门审验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综合相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项目支出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依据之一,建立支出绩效对预算编制的激励机制。(三)加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限期纠正。对违反《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依照《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