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加强内陆水域资源保护,是发展淡水渔业的基础。当前破坏水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破坏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到基层单位,落实好保护措施,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等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二、保护对象和措施第四条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1)鲩、鲢、鱼月、鲤、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鲌、中华鲟、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2)淡水青虾(日本沼虾)、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金头龟、鳖(水鱼);(3)褶纹冠蚌、三角帆蚌、佛耳丽蚌。第五条凡属重点保护的鱼、虾、蚌及其它品种,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下列江段的产卵场进行捕捞:桂平市东塔村附近江段;南宁市青山附近思贤塘江段;柳城县融江的龙江口江段;象州县石龙与武宣县、来宾市兴宾区交界的三江口江段;来宾市兴宾区大步村附近江段;龙州县龙州镇附近小滑石滩江段;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附近江段;崇左市江州区先锋水轮泵站大坝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体禁渔范围和禁渔期限,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为保护江河亲鱼产卵回游和幼鱼,每年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鱼的塞密网、渔箔和扛曾作业。因养殖生产需要而须到江河装捞鱼苗种者,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第七条各市、县对本地现有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必须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规定如下:渔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网目1.7厘米以上;塞网、刺网、挂网等网目3厘米以上。第八条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因卫生防疫或农业上防治病虫害,需要在养殖水面投注药物或浸洗有毒物时,应与养殖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农村社员浸麻应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第九条兴修水利、电站或航运工程,凡需要拦河筑坝的,应同时修建鱼类回游通道或增殖站设施,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一并施工,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类回游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其它酷渔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三、奖惩第十一条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捕鱼工具,炸、毒、电鱼,以及偷、抡渔产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养鱼生产,破坏渔业设施,或抗拒管理,行凶伤害护鱼人员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出售鱼产品的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获取的鱼产品,应按照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四、渔政管理第十四条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水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护渔治安,保障水产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从事捕捞业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检验和登记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五、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 为大力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推进我区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广西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开创农村文化建设新局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前,我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农民群众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等问题仍很突出。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文化广西的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一)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进村入户,确保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长期有效运行。要以提高中央台和广西台广播电视节目人户率、节目覆盖率为重点,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大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力度,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的全区63508个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广播节目采取以无线覆盖为主,重点完善和发挥现有高山转播台站的作用;电视节目的覆盖采取无线、有线和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继续扩展农村有线电视网络,有效解决特别边远的山区、边境地区和居住分散的农户看电视难的问题,力争使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到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要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效运行机制,将乡镇广播电视站上划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村广播电视网络五级贯通、一体化垂直管理,建立完备的村村通广播电视维护运行保障体制和完善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农村接收广播电视的服务工作,确保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期有效运行。(二)扶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创新发行放映体系。加强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和数字化放映的建设,重点做好筹资放映经费和电影拷贝配送工作,丰富农村电影片源。按照“政府推动、财政扶持、社会参与、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的发展思路,从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人手,逐步建立以数字电影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的供片传输网络联通、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发行放映新体系。加强农村影院的更新改造,增加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多途径多渠道地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从2007年起,每县每年配备1套数字放映设备,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区农村一村一月放一场电影的目标,并逐步实现由流动放映向固定放映过渡,由室外放映向室内放映过渡,南小机器、小银幕、低质量胶片放映向大银幕、数字化高质量放映过渡。加强农村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丰富农村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三)开展农村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重点支持边远贫穷地区乡镇、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到2010年,我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再建600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站),初步形成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服务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使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逐步具备提供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四)搞好服务“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为农民群众提供适用、优质、实惠的通俗读物。实施服务“三农”的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各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规划要向农村倾斜,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已确定为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广西科技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要给予重点支持,增加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继续实施“知识工程”和送书下乡工程,发展农民书社等农民自助读书组织,为农民群众读书提供方便。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集中招标采购一批适用于农村的图书,直接配送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村文化站(室),方便农民群众阅读。要加强和改进报刊订阅发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重点党报党刊订阅发行工作,缩短发送时间,使农民群众及时看到报刊,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五)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从2007年起,每市每年要新建、改扩建1个以上县文化馆或图书馆基础设施,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市每年重点为2个以上县文化馆、图书馆增添业务设备器材;每县(市、区)每年要完成1-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每年重点为3个以上乡镇文化站增添业务设备器材,以及每年按照本地行政村总数10%以上的比率新建行政村文化室或农家书屋。到2008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以“中国绿城一南宁”、“右江百里文明河谷”、“环北部湾文明示范带”、“玉贵文明走廊”、“沿边国门形象文明示范线”、“桂两文明通道”、“桂东文明绿洲”、“桂北百里文明长廊”、“沿边文化长廊”为模式的农村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并开始向周边和纵深地区辐射、延伸。到2010年,基本实现县有符合有关标准的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县文化馆要具备综合性功能,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建设。乡镇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站(所)整合,组建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村文化活动室可“一室多用”,明确由一名村干部具体分管。在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可改造为村文化活动基地。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在开展农村文化活动方面的作用,提倡中小学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定时就近向农民群众开放,把中小学校建成宣传、文化、信息中心.加强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建设有“四个一”(即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灯光球场和一个训练房)的公共体育设施和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1-1.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县(市、区)体育设施;按照建有一个以上小型体育运动场的标准,建设500个乡镇公共体育活动设施;按照建有一个以上篮球场或供村民参加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的标准,建设2000个行政村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六)调整文化资源配置,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加大文化资源向农村的倾斜。对重要的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广西日报》要整合现有的《三农》和《七彩乡村》周刊,在2007年第二季度适时开设每周两个版面的新的《七彩乡村》周刊;各市党报要增加农村的专栏专题宣传,切实加大对“三农”的宣传力度。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要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各市、县广播电视台要在现有农村节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村板块节目,相应增加农村节目栏目,为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二、创新农村文化活动方式,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贫乏,是制约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素质提高的重要冈素。必须创新方式,丰富内涵,打造精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克服愚昧、落后,让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一)开展乡村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各文化(群艺)馆、站和图书馆,要组织业务人员深入农村(文化馆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60天,群艺馆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40天,文化站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80天,图书馆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30天)辅导农民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农村文化活动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利用农闲、节庆、集市和民族传统节日,组织文艺演出、对歌、农业知识讲座、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趣味性、知识性和实效性,吸引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在参与中获取信息、增长知识、掌握技能、受到教育、提高素质。紧密结合农民脱贫致富的需求,引导他们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普及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根据时代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树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文明意识。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等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促进乡风文明。(二)发掘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特色民族文化的保护。认真实施“薪火相传”工程,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在继续做好“红水河流域铜鼓艺术”国家级试点项目和“平果嘹歌”、“龙州天琴”、“宁明花山文化”、“梧州龙母文化”、“马山壮族多声部民歌”、“环江毛南族傩文化”、“宜州刘三姐歌谣文化”及“靖西县文化资源普查”等项目普查保护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推向深入。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民问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等称号,继续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历史文化遗存资料丰富的有关县建立特色博物馆。精心建设宜州下枧河流域刘三姐歌谣生态保护区,建设南丹里湖白裤瑶、靖西县旧州壮族、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灵川县灵田乡长岗岭村汉族、贺州莲塘镇客家围屋、那坡县达文村黑衣壮、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元宝山苗族、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防城港市京族等10个生态博物馆,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编织、绘画、陶瓷、泥塑、雕刻、剪纸等民间工艺项目,戏曲、杂技、花灯、龙舟、舞狮舞龙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要把农村文化建设与古镇游、乡村游、生态游、农业观光游、民俗游、农家乐、渔家乐等有机结合起来,使文化、旅游以及其它产业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三)加强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努力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村题材的精品力作。搞好选题规划和内容建设,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并通过组织农村文艺会演、农村文艺演出年、评奖等形式推动创作数量的增加和作品质量的提高。宣传文化领域的有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全区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报刊、电台、电视台对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刊发、播出、宣传评介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三、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增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活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必须理顺文化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现有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文化产业的较快发展,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文化工作体制和机制。(一)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文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制度,严把人员进口关。要积极探索进行公益文化活动项目的社会化运作招标制。加强对县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县、乡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鼓励和扶持民办文化发展。(二)逐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高经营能力。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进行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实力”为重点的改革创新,推动基层国有艺术团体、电影公司、电影院、新华书店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企业按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政策内容,给予3年财政、税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减免税的产品和项目除外)、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要特别注重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探索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以及民营企业参与组建文化集团的新路子,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艺术团体以各种形式与企业合作。鼓励电影公司、电影院以“院线制”形式、新华书店以连锁经营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三)培育、发展民办文化,促进多种所有制农村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企业的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以评选“小康文化示范户”的方式,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民组建文体娱乐、书报阅览、科技信息、影视放映等多种类型的活动室(一类县每年评选不少于30户、二类县每年评选20户、三类县每年评选10户以上),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以评选“优秀村屯文艺队”的方式,推动农村业余演出队和职业剧团的发展;以评选“歌王”的方式,推动山歌演出活动的开展,使“歌海”更加充满生机。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问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鼓励发展农村文化公园(广场),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从事民族民间及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登记审核程序。要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同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四)创新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利用效率。要充分发掘现有农村文化设施潜力,以“文化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目前农村文化设施不足、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人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五)规范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和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桂办发文件文化市场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落实管理执法经费,购置必要的取证、鉴定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的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四、采取多种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义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一)加强政策调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多领域开发农村文化市场。要加强对拓宽农村文化市场的政策调控。按照普遍服务原则,运用市场准人、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农村文化市场。重点推动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老少边穷的农村地区。通过各种有效的调控,把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广大农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质优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二)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对口支援活动,建立完善的文化援助机制。要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将“三下乡”纳入管理责任目标,对“三下乡”的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奖励,重要的项目和产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使“三下乡”变成“常下乡”。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使“三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努力做到灵活多样、行之有效。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到农村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为农民群众演出。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对口扶贫和发展县域经济联系点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我区相对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文化建设。要加强农村科技普及和科技培训工作。按照广西科技创新计划中“公众科学素养提高科技行动”的要求,建设完善星火培训学校、星火课堂和农村科技培训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培训人数10万人次。在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创建一批讲科学、用科学、破迷信、除陋习,依靠科技创业致富的科普示范村。在“大学生志愿服务两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增加农村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广大农村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因增加农村文化服务内容而需要扩大人员规模和经费等问题,确保农村文化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三)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规范对捐赠项目和程序的管理。要重点捐助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也可南民政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民问组织负责组织发送。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加快文化广西建设,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关键在于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整体素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培育新型农民,为加快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一)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党委、政府农村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形成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区农村文化建设工作整体推进的良性局面。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二)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同。要根据当地的财力可能,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和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农村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每年已通电自然村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每年新建设、改扩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确保农村基础文化设施建设目标实现的同时,着力解决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工作经费以及每年的下乡辅导、设备器材更新、图书购置等经费,以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功能发挥。(三)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落实县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文工团和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工资待遇,保证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每年每人从事文化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天。农村放映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安排一定经费,以“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使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能够每年接受上级文化业务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自治区将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形式,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为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派驻区外机构或派往区外工作的职工、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参加驻地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自治区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七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单位缴纳或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工资统发中心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国有困难企业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后的3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情况,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起的30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件、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后,应为在职职工一次性缴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年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每个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数据。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个月不补缴、不续缴的,即停止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继续追缴其欠缴的数额并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配置(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办法为: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三)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跨年龄段的,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四)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的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与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时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诊疗项目检查、治疗的费用及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第二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付。第二十一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70|75|30|25||--------------|-----|-----|----|----||5000元以上—10000元|75|80|25|20||--------------|-----|-----|----|----||1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80|85|20|15|--------------------------------------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在上表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第二十三条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个人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治疗,由于行动不便住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申办手续、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而不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其住院医疗费用自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由个人自付。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超出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期间患病住院时,应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有效证明、票据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有关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工作、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如斗殴、吸毒等)、自杀、自残、酗酒、戒毒治疗,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亡、患职业病、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解决,其他人员按工伤及生育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及管理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第三十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及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以及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提供有关服务。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3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等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诊疗费和药费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事业经费不准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解决。第四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的预决算方案。自治区审计厅要定期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四十三条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告。用人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有关配套政策及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构建和谐南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消防力量不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重特大火灾事故隐患还存在,消防事业发展滞后且不平衡,消防工作还不能满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努力解决消防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投入逐年加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严重滞后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执法力度不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消防队(站)偏少,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等问题十分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中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火灾隐患不断增多,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的新形势下,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巩固现有的消防工作体制和工作成效,重点解决好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的防控能力以及消防队伍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二、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抵御火灾的能力(一)完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消防投入应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消防各项业务经费的落实。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地区生活补贴、高危行业补贴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维护费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维护。要积极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推动消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二)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依法治火的要求,从消防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逐步修订完善现行有关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消防安全教育等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消防管理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三)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发展及消防工作需要,尽快编制、调整和完善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三年内,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消防站的建设,完善消防站的布局。三年内,各地级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增建消防站,南宁市要完成第二个特勤消防站建设,其他地级市城区至少完成1个普通消防站建设;未建有公安消防站的43个县(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勤消防站的地级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实现计算机统一接处火警的地级市,必须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营区的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加大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投入力度。三年内,各地要完成公安消防队危旧营房改造,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要完成地级市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县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和建设。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缓解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在三年内成立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组成的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城市社区要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办消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防火、灭火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六)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重点抓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火灾防治工作,争取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消防水源建设、供电线路改造及灶改工程,50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屯的防火分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进一步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平安广西”建设的考评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逐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建筑消防和电气检测技术、城市火灾报警联控技术、涉及公共安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网络管理技术、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不断提升火灾防控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三、立足于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一)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到每学年消防知识教育内容不少于2个课时,在校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切实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劳动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考核,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当地的火灾情况、特点和预防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存在的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各种战术措施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一)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工作督查,持续不断地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临时租赁的大型仓库,业主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按规定登记审批后,方可存储物资。(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严格监督实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供货证明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自律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采购、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五、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本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并定期检查考评。(三)加强协调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消防公共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公共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部门要利用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契机,加强农村消防用水设施、水源的建设;林业部门在建设农村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工作中,对生产、生活用火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一并加以考虑;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防火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消防水源建设的扶持;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灾民生活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和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依法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惩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气象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象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近年来,我市气象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气象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区的前列,气象监测、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的气象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气象监测和探测系统还不够完善,气象现代化水平相对不高,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求。而每年频繁发生的暴雨、雷暴、洪涝等气象灾害及由此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大地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综合气象能力建设,努力解决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南宁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现代化进程。全区已初步建立了气象监测体系和预报预测体系,极大地增强了气象业务和服务能力,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气象科技水平,气象事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区地处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严重,每年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00亿元,约占全区国民生产总值的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区气象工作水平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气象事业还没有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综合气象观测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不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科技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综合气象能力建设,努力解决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西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二、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广西的目标,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气象现代化要求,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增强观测能力为基础,以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不断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突出气象的公共服务职能,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气象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气象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投入,因此,必须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根据我区气候特点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能力。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气象事业的发展,全面实施“科技兴气象”战略,加强地方气象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气象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把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国家与自治区、市、县(市、区)共同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气象事业协调发展。(三)奋斗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气象探测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气象预报精细化,台风、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在现有水平上提高5-10个百分点,气象灾害损失降低20%左右,气象服务覆盖率达到95%,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到2020年,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建成结构科学、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整体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三、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以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提高综合气象观测能力。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是开展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中小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网、气象卫星监测接收系统、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雷电观测网、大气成分观测网、干旱监测网、农业气象和生态观测网、移动应急自动气象观测站、海洋气象观测站网,形成我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地面、海面、空中立体化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当前,要重点建设桂林、柳州、南宁、北海、百色、河池、梧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也要根据需要争取建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站。要加快基层气象台站建设,除在每个乡(镇)建设1个自动气象监测站外,重点在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旅游景区以及沿海地区、西江流域加密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在2008年前,建成由1300多个自动气象监测站、若干个海洋气象监测站和每个地级市1个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组成的全区自动气象监测站网。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还要结合实际,在暴雨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加密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自治区气象部门要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近期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二)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提高气象预报预测能力。准确预报预测是气象工作的生命线,是防灾、减灾、抗灾的重要前提。要按照及时、准确、精细的要求,不断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和气象信息资料综合处理平台,加快预报预测的精细化进程。加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加密气象预报频次,提高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水平。加强中短期天气预报,提高准确率。积极开展气候变化预估工作,重点做好旱涝趋势预测,及时提出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三)以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为基础,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防灾减灾是气象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研究,以水旱灾害为重点,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加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确保准确、快速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增强对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损事故及救援、有毒气体泄漏、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提高气象灾害评估的客观性,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四)以强化公共服务为根本,提高综合气象服务能力。气象服务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立业之本。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的迫切需要。要拓宽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气象影视现代化建设,提高气象影视的覆盖面、时效性和节目质量,各新闻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以多种形式播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及时播发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信息,实现气象信息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做好农业气象的监测、预报、预测、评估,发挥气象在农业区划、农业资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粮食安全保障、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灾害防御中的作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气象保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做好强风、海面能见度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港口作业、海洋运输、海洋捕捞、近海养殖以及沿海旅游等提供气象保障。加强交通气象服务,做好主要交通干线暴雨、大雾天气预报,为交通排堵保畅和安全行车提供实时服务。加强卫生气象服务,做好空气污染指数、气象疾病指数、紫外线强度、身体舒适度等气象健康信息预报预测,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气象指导。加强安全气象服务,做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的监测预报,为建设平安广西提供气象支持。加强城市气象服务,开展城市积涝、高温、雷电等灾害的监测,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主要城市建立城市气象监测网,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加强电力气象服务,做好水电站流域局部暴雨监测预报,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实时气象信息。同时,要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服务重点,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预报预测。(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重点抓好空中水资源和风能、太阳能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当前要以空中水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快人工增雨工程建设,充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十一五”期间,要在主要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加快建立自治区、地级市两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和作业基地。组织开展以增加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以森林防火灭火、降温节能、生态环保为目的的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前瞻性作用,各级气象部门要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确保将项目建设对局部气象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将气象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六)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提高气象科技支撑能力。科技创新是气象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制定气象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科研基础设施和气象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在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气象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支持力度,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网络资源优势,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自治区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全区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重大气象问题的科技攻关,重点开展台风、旱涝、流域致洪暴雨等气象灾害的发生机理、预测和防御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升气象工作的科技水平。四、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服务是公共服务。做好气象工作不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定期听取气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气象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矛盾;根据我区气象灾害的分布特点和防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服务机构;加强气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二)坚持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气象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尤其要加快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活动。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定各类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及时制止和纠正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气象业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形成适应我区气象工作实际的地方气象标准。建立气象行业管理协调机制,由各级气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各类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业务运行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逐年加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气象科研投入,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地方气象科学研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层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切实改善基层气象台站的办公、用水、供电、交通等条件。同时,积极开拓气象建设投资渠道,争取社会对气象事业的投入与支持。要认真解决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其医疗等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气象部门干部职工应享受当地的房改政策;气象部门干部职工应享受的地区附加津贴,经清理规范后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纳入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仍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四)高度重视气象队伍建设。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气象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快一流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要在实施“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中大力培养气象人才,加快建设广西气象“人才小高地”,加强气象人才引进和干部交流,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气象科研队伍、服务社会的气象技术专业队伍和精干高效的气象管理队伍。大力推进以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气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择优机制,营造人才公平竞争氛围,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5〕59号)精神,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立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用10年时间,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到2010年,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在全市普遍建立起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两非”现象明显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15年,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更趋完善,形成比较全面的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三、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订计划,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市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市政府决定将“南宁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和充实为“南宁市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各县区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要保证实施行动计划的经费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落实职责情况、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依法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因关爱女孩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治理工作不力,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年终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县区的党政领导和计生、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程序予以行政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时,要将本县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四、行动措施(一)加强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掌握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医疗服务的适用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严厉打击“两非”以及贩卖、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每年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整治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市场。依法严肃查处利用b超、染色体检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对“两非”以及贩卖、溺弃、残害女婴等行为,按“从快、从严、从重”原则进行立案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手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个体医疗诊所执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二)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对育龄夫妇避孕的指导和孕情检查,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对怀孕第二胎的妇女,做好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监测网络和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积极推行住院分娩,切实加强医护队伍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经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走势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优生监测、查孕访视服务,加强对结婚、孕期、生育、节育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重点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实施严格管理与服务,乡(镇)、办事处和村(居)两级责任人员要做好孕情跟踪工作。(三)制定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同等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深入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优先帮助、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积极为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缩小男女孩受教育差距;拓宽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动员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要定期刊发、播发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在车站、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组织咨询、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多种方式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五)建立跨区域治理协作区,加大防范和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与外市交界的县(市、区),要主动与毗邻县(市、区)联系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跨区域综合治理协作区,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实行联查联防,最大限度地防范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违法生育,形成打击“两非”行为和违法生育行为的合力。(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构筑社会监督体系。各县区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规定(南府字[2004]9号),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举报人5000至10000元的奖励,并予以保密。奖励费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五、部门职责市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培养和推荐女干部工作。市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市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水利、农业、工商、扶贫开发等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市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两非”、溺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市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单位: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律载体,包括书面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县以上计划、编制、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证书:(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六)其他应当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市、县代码主管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其所在地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赋码和办理代码证书。第七条申请赋码和办理代码证书应当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二)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出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并提交复印件;(三)属社会团体的,出示社会团体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四)属其他组织的,出示批准其成立的有关文件并提交复印件。第八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其所出示和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第九条组织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其他变更证明材料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请表》,经代码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代码证书。第十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证明材料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注销申请表》,经代码主管部门核准后,收缴原代码证书,注销原代码。原代码一经注销,代码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赋予其他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代码证书毁损、遗失或者灭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第十二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代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的书面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合格印章。第十三条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每4年换发1次。组织机构应当在4年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办理申领、换证、变更、补发、换发代码证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代码证书工本费。第十五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第十六条组织机构申请办理下列事项应当出示代码证书:(一)社会团体年检、注销;(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机构编制变更;(三)商标注册、广告审查、营业执照年审;(四)税务登记;(五)产品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标准认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注册、领取许可证;(六)机动车辆入户、转籍、调驻、年检和缴纳交通规费;(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八)刻制公章、办理收费许可、报批收费标准;(九)开设、变更、年检、注销银行帐户,申办贷款;(十)办理工资手册、全员合同制手续;(十一)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出示代码证书的其他事项。组织机构办理前款规定事项时,所涉及的民政、编制、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卫生、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单位应当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对未出示代码证书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设置数据库涉及组织机构的,应当在数据库中注明该组织机构的代码。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组织机构逾期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换发或者年度检验手续的,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由代码主管部门收缴非法代码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但尚未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办代码证书。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了使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及时得到更新、补充、扩展和深化,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本职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第三条继续教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际、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知识广博与专深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具要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业务骨干。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必需承担继续教育的义务,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的其它必要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有权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接受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的学习对象,应各有侧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专业技术学习,加强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主要是熟悉本岗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要努力提高外语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第八条继续教育以内容新、见效快的短期培训为主,坚持因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采取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考察,开展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在一个周期内,最少要有一次连续脱产10天以上进行较系统的学习。第十条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或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内容可包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派出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必需承担的责任等。如专业不对口或工作条件不具备,征得派出单位同意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接受继续教育后亦可调离原单位。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负责全区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地、市、县科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要设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广西科技人员培训中心负责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学科的培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专业协会、学术团体等,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的,都可以设立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在广开学路充分调动积极性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凡对专业技术人员(含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专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含有培训基地的和没有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以及兼有继续教育内容的办学单位)、培训基地(含有专职人员的和没有专职人员的)均填写登记表报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备案。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需要跨系统或跨科技地、市、县招收学员的,应在一个月前将办班计划报自治区干部局备案。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教师采用专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一般应由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其他人担任。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外,企业单位按照国发[1985]21号文件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包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划出专款用于继续教育;私营企业的继续教育费用,参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将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和评定、晋长专业技术职务等挂钩;继续教育证书统一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制定实施。第十六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节,可以分别采用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等办法处理:(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第十七条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制定,具体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将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达标程度,作为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基本考核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规定,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第十八条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区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同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问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1.自然地理环境指标。(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2.人文社会发展指标。(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根据上述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二)确定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同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名单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三)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三、有关政策(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同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自治区人事部门报人事部、财政部重新评估后确定。(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1.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2.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或安置地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3.退职人员参照当地类别并按以下办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和20年及以下的,分别比照当地科员或高级工以下标准的55%与50%增加退职生活费。4.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四)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问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六)自治区、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七)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四、经费来源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按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五、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南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南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单位:元/月┏━━━━━━━━━━━━┳━━━━━━┳━━━━━━┓┃标准┃一类区┃二类区┃┣━━━━━━━━━━━━╋━━━━━━╋━━━━━━┫┃省部级以上┃130┃240┃┣━━━━━━━━━━━━╋━━━━━━╋━━━━━━┫┃厅局级┃110┃200┃┣━━━━━━━━━━━━╋━━━━━━╋━━━━━━┫┃县处级┃90┃170┃┣━━━━━━━━━━━━╋━━━━━━╋━━━━━━┫┃乡科级技师以上┃75┃140┃┣━━━━━━━━━━━━╋━━━━━━╋━━━━━━┫┃科员以下高级工以下┃65┃120┃┗━━━━━━━━━━━━┻━━━━━━┻━━━━━━┛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单位:元/月┏━━━━━━━━━━━━━━━━━━━┳━━━━━━┳━━━━━━┓┃标准┃一类区┃二类区┃┣━━━━━━━━━━━━━━━━━━━╋━━━━━━╋━━━━━━┫┃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130┃240┃┣━━━━━━━━━━━━━━━━━━━╋━━━━━━╋━━━━━━┫┃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110┃200┃┃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90┃170┃┣━━━━━━━━━━━━━━━━━━━╋━━━━━━╋━━━━━━┫┃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75┃140┃┃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65┃120┃┃三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人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三、工作重点(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人股、参股;已在种子企业人股、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对继续留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交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人,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南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性质的骨干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聚集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做大做强种子产业。(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人制度。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1.严格企业市场准人。要进一步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人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退出品种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四、步骤要求(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2006年12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2006年12月一2007年1月)。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2月一2007年6月中旬)。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一2007年7月上旬)。各地要认真检查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本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内容符合国发[2006]l6号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二、关于储备粮管理问题o《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核定的规模将储备粮充实到位,并建立动用应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三、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特色粮油精深加工,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四、关于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业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涵盖全区、辐射大西南、连接粤港澳、服务东南亚的粮食现代物流业。五、关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问题。各级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问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冈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巾,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巾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巾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人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巾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巾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人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人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2006年,l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巾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巾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巾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巾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二十六)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把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一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要节约集约用地,从规划控制、市场配置人手,切实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确保用地供应结构合理化。三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禁止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四要推进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和逐年实际变更状况,准确掌握耕地实际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五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六要加强土地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巾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同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南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南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南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巾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人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同,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巾,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同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巾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区统计投资专业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统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南宁市《关于做好投资专业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南统办字[2006]3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保证不重不漏,现结合城区实际,就有关固定资产统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表种类1、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月报;2、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月报;3、房地产开发投资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月报。二、上报统计资料内容1、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数据报表;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数据报表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综合表;4、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一览表。三、报表填报对象凡计划投资在5万元以上各种经济类型的建设单位,均为填报对象。具体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1、计划部门(发改局)审批备案项目;2、建设、卫生、环卫、教育、农林水利、扶贫、生态、畜牧、经贸、工业办、招商、财政、市政、民政等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3、各镇、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非公企业无计划(审批备案)的,私营企业及个体的投资建设项目。四、统计范围1、各主管局实行主管统计,负责收集报送本局负责的投资项目及下属单位负责的基层报表,按项目填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式一份上报西乡塘区统计局,同时上交项目一览表,以便目标考核审定有关数据。2、各镇、街道办事处实行区属统计,负责范围内除自治区属、市属、城区直管项目外的所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具体包括:镇、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投资项目(含一般有限公司、私营、个体投资以及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五、报表填报的具体要求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里的统一要求,凡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到统计局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手续方可到建设部门的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以便建立投资项目名录库,做好统计工作。2、各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核实管辖的投资项目单位,建立各自的项目名录库,并做好跟踪统计和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城区统计局将项目情况及时报城区政府有关领导。3、认真核实项目投资分类,做到不重不漏。对土地购置费、项目设计评估费、专利费等前期费用应做好分类填报;对“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两大指标要核准填报;对竣工项目的“尾数”要查实填报,报全报实。4、各投资建设单位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报表》或在项目立项进入筹备阶段即开始正式报送定期报表。对于年终竣工投产的项目,要求报送至年底,不能中途停报;项目暂无进度的也要按上月数据报送报表,不得中断,项目统计要做到有始(开工)有终(竣工)。5、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填报人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报表上报时,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6、为保证数据质量,加强数据的审核评估,报表必须由专人送达,并且执行统计“双签章”制度。7、统计报表填写时要求清晰完整,注意指标间的平衡关系,不能漏填。表中主要计量单位为“万元”,所有数据均要求四舍五入填报整数。没有发生额的指标可不填,不要填零或划杠。8、为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统计人员如发现数据有错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西乡塘区统计局,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9、加强报表的审核和评估,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数出有据。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按项目实行统计,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要以乡镇土地、村建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或村队提供的建房户详细资料(户名、面积、造价等)汇总填报并留底备查。六、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各投资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依法统计,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甚至拒报。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补充规定》的规定,由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报表报送时间及报送地址1、2006年年报报送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前;2、2007年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25日前。逢国家法定节日上报时间相应顺延,双休日不得顺延。3、报表报送地址:友爱北路51-1号(大树脚)西乡塘政府2号办公区1号楼4楼统计局。联系人:吴平,联系电话:3145035。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迎接南宁市2006年度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西乡塘区迎接南宁市2006年度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西乡塘区迎接南宁市2006年度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和全国、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城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为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工作,迎接南宁市政府的检查,特制定本方案。一、成立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廖俊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杨程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员:陆永龙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方家钦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项群英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周春凤西乡塘区审计局局长滕植生西乡塘区监察局局长郭明钦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冯燕宁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韦娇青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陈盛祥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陶仕珍西乡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麻显球西乡塘区扶贫办主任梁臣西乡塘区水产畜牧局局长许秋生西乡塘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主任曾贞贤西乡塘区生态文明村建设办公室主任邓辉明西乡塘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农林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方家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冯勇、廖秋发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农林水利局、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二、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在全面取消农业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式下,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三、检查内容(一)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各种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落实情况;(三)农村义务教育、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土地、计划生育、殡葬、身份证办理、生猪屠宰等方面落实收费的治理情况;(四)乡村公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和报刊征订等领域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的治理情况;(五)村级组织乱收费的整治情况;(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施情况;(七)减轻农民负担“公示制”、“限额制”、“一费制”、“责任追究制”和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卡、监测、来信来访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情况等;(八)减轻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减负工作措施和减负工作机构的落实情况。四、检查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在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的基础上,要组织检查组直接深入各村组织、涉农收费单位和中小学校,查阅文件、材料、凭证,召开农民座谈会,实地了解情况。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局、农机化管理中心、生态办等部门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结合本单位的涉农负担项目和文件进行一次自查,组织对于本单位涉农收费项目开展重点检查。在开展自查自纠和组织重点检查中,各有关部门要真正做到深入具体,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和查处。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助、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五、检查时间安排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从即日起至11月27日为自查自纠时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辖区的检查情况总结报西乡塘区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824495,传真:2613884)。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各抽调一名干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于11月28日至30日对易发生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的领域进行抽查,12月4日前由城区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城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南宁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25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城区各有关双管单位:《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24日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南宁市市委书记会议确定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新村为南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示范村。为了切实搞好示范村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以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为中心,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努力实现金陵镇大林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要着重把握以下原则: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基础先行,务求实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同时要注重实际,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三、主要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不能等同于单纯搞新村建设。试点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一)生产发展。试点村形成香蕉优势特色产业,农民人均农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0%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带动60%以上农户,收购、加工60%以上的优势特色产品。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大于95%,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45%以上。通过发展试点村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当地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二)生活宽裕。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新村特困户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70%以上。(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农村道路。新村通四级油路;新增环村道和村内道路硬化2公里(8000平方米)。2、农田水利。完成渠道的防渗工程,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农田旱涝保收水平90%以上;解决人饮安全问题,实现每日24小时供水。3、生态环境。自然村内道路旁建有排水沟和排污沟,溪渠清洁,人畜分离,畜禽分饲,达到生态家园标准。4、生活能源。大力推广电力、燃气、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户户通电,燃气、沼气入户率98%以上。5、教育设施。建有农技校培训设施,为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保障。6、医疗卫生设施。建有村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完善内部设施和管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7、文体设施。建有村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地。8、广播电视通讯设施。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电话和宽带进村入户。9、村容整治。村庄建设有规划,新建“别墅”30栋,住宅外墙装修、整洁。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新村建有垃圾集中堆放点,无“脏、乱、差”现象,整体环境净化、绿化、亮化,新增绿化亮化面积4000平方米。(四)乡风文明。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对新村劳动力普遍开展思想道德、“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教育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走出去的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的务工技能,留下来的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无黄、赌、毒现象,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倡导文明的婚育观念,把新型的生育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开展创建文明村的活动,创成自治区和南宁市文明村。(五)管理民主。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村治理机制基本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建立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试点工作完成后,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逐步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断将新农村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与农村小康建设同步推进。四、工作步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初定2年,分五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广泛宣传动员,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让农民群众明白自己承担的任务,树立自信、自助、自立、自强、自建的观念,激发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内在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农村的浓厚氛围。第二阶段:编制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尤其是村庄、路网、水利、卫生、文化、教育、能源、通讯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第三阶段: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分级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由镇、村逐级上报,向城区提出建设和扶持项目。按项目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争取上级部门扶持立项。一经下达的投资计划,要尽快组织实施,并确保项目质量和如期完成。第四阶段:考核验收。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层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均须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验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按照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分别考核。第五阶段:总结提高。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经村民充分讨论,提出巩固试点成果和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把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五、保障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全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区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西办发[2006]227号),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农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金陵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凝聚各方面智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对各建设项目,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直至新村群众,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作。(三)整合各类资源,多渠道筹集扶持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向对应的上级部门汇报,争取上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二是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三是整合现有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四是对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此外,提倡结对帮建,发动各类挂点单位帮扶开展新农村建设。(四)搞好骨干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镇、村队干部等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知识、建设标准和方法,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和创造性。(五)健全基层组织,坚持民主管理。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切实引导农民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思想,自主建设管理新家园。(六)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第一线,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收费项目,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七)建立激励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建立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抓得紧、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进度慢或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25日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7·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下旬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西乡塘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一)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二、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肖志钢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黄丽娟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黄展邦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隋有实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员:李志军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副主任陆永龙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陶仕珍西乡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项群英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农乃作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段道卿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冯燕宁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姚长明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韦娇青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方家钦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梁翠榕西乡塘区统计局局长陈盛祥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梁结珠西乡塘区文化和体育局局长谢雪莲西乡塘区总工会主席李东红西乡塘区妇联主席黄英玲西乡塘区团委书记廖兴科西乡塘工商分局局长郭明钦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覃军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润聪金陵镇镇长徐正军双定镇镇长林拓坛洛镇党委副书记黄鸿西乡塘街道办事处主任梁小明衡阳街道办事处主任覃卫文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莫滨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志贤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邝涤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何史年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泽强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童金生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陈福勇心圩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佳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工会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仕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以及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举报电话:2621312。三、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活动有重大突破(一)查处的重点对象。l.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5.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三)专项活动的重点地方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镇、街道办事处。四、认真抓好“四个环节”,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尽快形成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文化、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进行宣传,要开展圩日计生宣传活动,利用山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学习宣传“7.11”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活动,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2、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1)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3)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4)调查摸底本地2005年10月l日以来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5)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使用管理制度(试行)》(桂人口发〔2004〕16号)落实情况;(6)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l、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所得的线索,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4、对在专项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8月31日以前,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54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加强相关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在全城区通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2006-2010年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党委、政府,各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西乡塘区2006-2010年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11日西乡塘区2006-2010年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南宁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农业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2010年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农村中等专业人才计划”工作,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我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西乡塘区2006-2010年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注重人才培养和完善使用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和造就一支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带头人队伍和骨干力量。二、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经过5年的努力,全城区完成培养750名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任务,实现在全城区每千名农民中培养出3名左右的中等专业实用人才,每个镇培养100-150名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每个建制村培养10-15名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每2个村民小组拥有1名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通过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完成200人的培养任务。三、培养对象和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急需的5支队伍建设,即:带头人队伍建设、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骨干农民队伍建设、农民企业家队伍建设和能工巧匠队伍建设,重点培训村党支部委员、农民技术员、初高中毕业回乡务农青年和乡镇企业职工、在农村开展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农民以及农村各行业的能工巧匠,使他们经过2-3年的系统学习,培养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和主力军。农村凡年满16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体健康,有志在广大农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农民均可报名参加学习。四、学员待遇凡取得中专以上文凭且回乡建设新农村的农民享受以下待遇:一是由城区、镇(街道)党(工)委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开发规划,并为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才能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工作平台;二是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优先聘用为农民技术员、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三是由自治区农广校择优录取推荐到我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就业;四是优先承包山林、土地;五是优先实施政府支持农村的项目;六是享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优惠贷款。五、主要措施1、加强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组长:肖志钢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黄丽娟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黄展邦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杜成中共西乡塘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汪述斌中共西乡塘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杨程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员:陆永龙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冯燕宁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李梓瑞西乡塘区教育党委书记方家钦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刘爱景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党总支书记卢艺强金陵镇党委书记陈润聪金陵镇镇长蒙彦坛洛镇党委书记林拓坛洛镇党委副书李建珍双定镇党委书记徐正军双定镇镇长卢加仍安吉街道党工委书记莫滨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赖海昭安宁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泽强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庞小飞石埠街道党工委书记童金生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杜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彭东同志、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王萍同志担任。联系电话:3939868、2613884。2、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区委组织部、教育局、农林水利局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党员和群众骨干参加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任务落实到三个镇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财政、水产畜牧、农机、团委、妇联、广播电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各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培养对象的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工作。教育局要会同农广校做好招生计划,订购教材组织教学,选聘专业兼职教师等工作。组织部要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职业技术学校和农广校实施。农广校的教学班主要设在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在同一个镇(街道)、村、屯招生人数达30人以上可建教学班。同一个镇招生人数不够的可几个镇(街道)、村、屯就近联合建教学班。班主任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或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3、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做好调查模底工作,制定出村两委干部、党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及群众骨干参加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对培养对象、培养形式、培养专业和教材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4、抓好师资,教材、场地、经费“四落实”。(1)师资落实。按以兼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基础课由广西农广校专职教师主讲,专业课教师聘请区、市对口专业的专家、教授或当地技术人员或采取声像教材授课。同时,重视发挥当地技术先进、经营效益好的种植、养殖、流通、加工大户的传授、指导、示范作用,推广他们的科技致富经验。(2)教材落实。教材以自治区教育厅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统一发行的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主为,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实用技术教材。(3)场地落实。以各镇(街道)党校为主阵地进行集中辅导。实践课到城区辖区内农科所、园艺场、畜牧兽医站以及农家实用技术学校中进行。(4)经费落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6]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就读学员学杂费的补贴,解决办学经费不足和增加教学设施等方面开支。5、保证教学质量。根据自治区农广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做到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实习要求、统一考试,认真落实每个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针对农村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本培养计划采取学分制,学员在2-5年内完成16-17门课程满165学分的,考试合格准许毕业,发给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对已经取得“绿色证书”、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和广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学员,给予免修3门选修课约30学分的优惠。6、建立激励机制。要把开展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和使用作为对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主管干部评先、评优的主要条件;把村干、农村党员、农民技术员、种、养、加工、流通大户,乡镇企业员工参加中等专业技术学习情况作为城区、镇(街道)评选各种模范、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把各村培养和掌握中专以上学历实用人才的数量作为推荐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重要条件。同时,对在学历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榜样,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六、实施步骤具体实施时间从2006年至2010年,5年共招收培养学员750名,每年培养150人(其中农广校40人)。1、宣传发动阶段。每年1月-3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机构,明确分工。2、组织报名。每年4月-5月组织农民学员报名,每年6月-8月组织初、高中毕业生报名。3、开班授课。农民新学员在6月份开班授课,初、高中毕业生在9月份开班授课。4、组织考试。就读农广校的学员,按自治区农广校的统一安排,每年5月份和8月份组织2次必修课考试。就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员,每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5、组织学员学习。组织学员采取边学习边实践的灵活教学方式,就近到农家实用技术学校、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参加实习。附:1、2006-2010年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中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规划表;2、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6级中等《种植》专业教学计划表;3、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6级中等《蚕桑》专业教学计划表;4、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6级中等《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计划表;5、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6级中等《农村经济管理》专业教学计划表。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落实南宁市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各相关医疗机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西乡塘区落实南宁市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西乡塘区落实南宁市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南宁市《2006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5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我城区2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任务,加快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步伐,建立健全西乡塘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广大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为出发点,努力解决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廉价、安全、综合性、连续性的社区卫生服务,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实现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二、工作目标(一)年内在西乡塘区城市范围内新建和完善2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三)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安装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四)30%的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85%(六)构建社区卫生服务骨干机构:(七)维修和改造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八)配备部分具有特色的防治慢性病的小区医疗设备:三、实施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动员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城区二级管理制度,强化城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四、实施项目内容(一)项目执行期: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28日止。(二)机构设置: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制,部分由驻邕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到社区设置建立。(三)主要任务。1、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2、逐步建立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加强慢性病防治和管理;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4、逐步建立社区卫生信息服务网络;5、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骨干;6、建立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与制度,以及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四)人员配备。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内科医师)。医护比例不低于1∶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须分别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并获得《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配备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医执业医师。(五)业务用房。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2、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设计要求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特点:人性化、温馨、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有浓郁的健康教育氛围。结构布局合理,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科室设置。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或内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理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指导室。(3)医技及其它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2.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康复理疗室、预防保健室。(七)设备设施。有医疗、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必备器材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健康教育设备、专栏等。(八)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识、牌匾。五、项目经费1、市政府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经费扶持,主要用于的项目开支:配套信息管理系统,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小型医疗设备等。2、城区财政给予经费配套。主要用于的项目开支:健康教育设施,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办公设备,建立居民档案,改善业务用房和环境等。六、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成立领导机构。城区政府成立落实2006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小组,由城区政府副区长梁英浩任组长,城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陆永龙、城区卫生局局长段道卿和城区财政局局长项群英任副组长,成员有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审计和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城区卫生局。(二)部门职责1、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2、卫生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初审和报批工作,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3、财政局负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到位。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5、物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6、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7、审计局负责对市、城区财政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8、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把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入户基本调查、进行健康教育和建立独居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名册,提供社区基本情况,并动员和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加强资金、设备的管理。1、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资金挪作它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管理程序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城区财政局、卫生局要不定期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要进行专项审计。2、市、城区二级财政配置的设备,由市、城区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配置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造册登记管理。(四)加强监督与检查1、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行医活动。对不按规定规范行为和管理的社区卫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2、发挥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和救助管理机构以及患者群众等多方面监督的作用,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将社区居民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主要标准。(五)实行责任追究制2006年建设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真正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加快社区卫生机构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城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入居民家庭开展健康调查,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落实;凡不履行工作职责,延误为民办事项目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实施步骤1、第一季度:摸底调查原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情况;组织全科医师培训;完成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初审工作。2、第二季度:召开南宁市西乡塘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布置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南宁市西乡塘区落实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初审新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骨干。3、第三季度:开展健康档案调查,改善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功能布局和环境工作。4、第四季度:对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检查、总结,报南宁市卫生局评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22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各党工委、纪工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工委):现将《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纪委南宁市西乡塘区监察局2006年8月2日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设项目顺利实施,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依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要在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金额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对重大建设项目、较大资金使用等,必须按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资金。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和资金管理、使用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将资金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六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对发现有违纪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主办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迎接国家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 各镇政府,石埠、安吉、安宁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精神,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06年下半年(10月份)组织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为了做好城区农村初保的迎检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建设,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各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初保工作的意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保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完善和提高农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证。2、初保工作的总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二、初保评估的年限和方法1、评估年限。主要是对2003-2005年期间各县(区)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南宁市由于自2001年起,经过了两次的区划调整,经报请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南宁市各城区的评估资料准备及落实初保的后续工作统一从2005年开始。2、评估方法。国家将从各省(区、市)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评估,按照《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评价指标》要求,此次评估从中抽取十大指标的24个分指标进行评估,100分值制,总分70以下为不合格。评估主要以查看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其中核查县(区)和乡镇初保工作指标数据及本底资料为重点。自治区和南宁市将于9月份对各县(区)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开展前期评估。三、各相关部门需准备和提供的资料(一)城区政府办需提供的材料。1、城区域地图;2、城区基本情况简介;3、城区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的通知;4、城区初保实施方案;5、城区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报告;6、城区2005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二)城区财政局需提供的材料。1、2005年政府总收支情况,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情况,提供财务决算资料;2、城区政府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的分析材料;(三)城区民政局需提供的材料。1、2005年度贫困家庭、五保户医疗救助覆盖率(花名册);2、医疗救助制度文件;3、医疗救助申请报告、申批表、领款凭据。(四)城区农林水利局需提供的材料。1、年度改厕报表(2005年);2、年度改水报表(2005年);3、农村农户总数,拥有卫生厕所数,所占比例;拥有自来水农户数,所占比例(按照有初保任务的各镇和石埠、安吉、安宁街道办事处分开列表)。(五)城区教育局需提供的材料。1、辖区中小学学校数,开展健康教育的学校数,所占比例,以报表的形式加盖公章。2、要求各中小学校做好健康教育、教材、测试记录等资料的准备,备查。3、关于普及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通知。(六)镇政府需完善的材料。1、镇(街道办)区域图;2、镇(街道办)基本情况简介;3、镇(街道办)成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的通知;4、镇(街道办)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细则;5、镇(街道办)年度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6、镇(街道办)年度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总结;7、镇(街道办)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报告;8、镇(街道办)政府工作报告;9、各镇(街道办)要成立初保机构,负责收集和完善初保工作资料。(七)其它材料由城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初保办以及卫生院负责完成。四、初保资料的备检时间由于自治区和南宁市将相应地对各县(区)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前期评估,以掌握全市和全区的农村初保指标落实情况。各部门的初保资料收集和完善时间,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将资料统一送到城区初保办(人民西路27号,政府三号办公区三楼城区卫生局周利水处)。五、工作要求1、领导重视,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国家组织的本次评估是《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颁布实施至中期首次进行的评估。各项指标资料的完成情况和评估工作的顺利通过,直接反映着城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抓农村卫生工作建设的力度,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和农村农民健康水平提高的情况。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职人员迅速开展资料的收集和完善工作,准确客观地反映城区农村农民享有的初级卫生保健情况。2、密切配合,相互完善。初保评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数据和资料,各种的数据都必须具备对应性和可查性。各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发扬无私和协同的精神,密切配合,相互提供数据,完善各项资料,不推诿,不回避,万众一心,确保迎检工作的顺利开展。3、迅速建立和完善镇级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机构是此次评估的第一大项指标,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成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以镇政府文件下发),制定乡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完善镇一级文件资料。镇一级初保办可以设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卫生院原来就参加过初保初期的评估工作,并且大部分初保指标的本底数据在卫生院,由镇、街道办事处牵头,卫生院全力配合,以保证初保资料的尽快收集和建立。4、完善初保工作的长效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整体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它贯穿于农村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是完善和提高农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证。国家此次对初保工作的中期评估,只列入十项大指标的24项小指标,按照《纲要》要求,有具体指标42项,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指标标准高,真正要完成好、落实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工作,需要在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初保工作委员会各成员以及单位的共同努力,按照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方案》(西府办[2006]28号)要求,各施其职,各尽所能,狠抓落实,支持农村卫生工作,并以此次的评估为契机,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推动城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整体发展。请城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2006年8月9日前,报一名初保工作联络员到城区初保办(联系人:周利水,电话、传真:2625469),请注明:单位、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以便于今后工作的沟通和联系。二○○六年八月七日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阳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南宁市西乡塘区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推动桂台经贸合作交流,打造台湾品牌特色,促进桂台两地商品流通,加快南宁市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办[2006]9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南宁市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连新阳路,南接江北大道,项目沿规划龙腾路呈带状分布,总占地面积约505亩,项目涉及广西一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通制药公司、南宁康迈商业公司、南宁电焊条厂、南宁复合肥料厂、南宁有色金属铸造厂、雅里村、永和村等单位,详细建筑面积、被拆迁户数量待具体调查项目土地、拆迁现状后确定。二、工作目标项目按“高起点、高标准”原则,统一规划建设,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该片区建设成为集传统与现代于一体、具有台湾风貌的多功能商业骑楼街区,整体上改变该片区的旧城面貌,提升城市景观形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促进片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并为桂台经贸合作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基础。该项目实施后将对该区域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资源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对西乡塘区旧城改造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三、组织机构(一)成立西乡塘区台湾街旧城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志钢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黄丽娟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黄展邦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廖俊云中共西乡塘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谭尚武中共西乡塘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庞华中共西乡塘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明志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郭明钦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成员:徐国初中共西乡塘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项群英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陈盛祥西乡塘区发改局局长邓明建西乡塘区经贸局局长罗美玲西乡塘区招商局局长李桃西乡塘区经贸局副局长、工业办主任马粤桂西乡塘区建设局副局长、征地拆迁办主任石岩市规划局西乡塘分局局长陈晓梅市国土局西乡塘分局局长邓高凡新阳街道党工委书记邝涤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明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为利于各项工作开展,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小组:1、项目报批组组长:陈盛祥副组长:陈才贵组员:从发改局、项目前期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做好项目的前期勘测、环评、地质灾害评估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可研报告的核准等工作。2、规划设计组组长:梁秋平副组长:石岩组员:从建设局、规划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报审规划设计、勘测等工作。3、招商谈判组组长:邓明建、陈晓梅、罗美玲、李桃组员:从项目前期办、建设局、招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参与市有关部门与有意向的项目业主进行具体事项洽谈,制订项目合作意向书文本及项目用地“招、拍、挂”前期工作等。4、征地拆迁组组长:马粤桂副组长:邓高凡、邝涤组员:从征地拆迁办、新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前期调查工作,收集基础资料;进行征地拆迁测算并制定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征地拆迁各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全过程涉及被拆迁户利益方面的宣传和安全稳定等工作。5、安全稳定组组长:徐国初成员:从政法委、公安分局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确保项目实施中社会安全稳定。四、工作计划城区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台办等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前期报批阶段(2006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定点及出具规划蓝线图等工作,做好项目的环评、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等报告,项目用地通过土地预审。(二)招商出让阶段(2006年6月中旬至9月中旬)1、配合市招商局、台办、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与台方进行前期磋商,拟定项目合作意向书,于6月中下旬完成项目在第二届桂台经贸洽谈会上签约的准备工作。2、配合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做好项目地价评估、编制项目招商文件和土地收回方案等用地“招、拍、挂”的准备工作。8月中旬报市政府审批,争取9月中旬完成项目竞买程序,确定项目业主。(三)征地和拆迁安置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做好项目拆迁宣传和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征用集体土地工作,并配合项目业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实施拆迁。(四)建设阶段(2007年10月以后)城区配合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办理规划报建、工程报建等有关手续,组织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协调做好项目的消防、安全、工商、税务证照的办理等相关工作,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实施开发建设。五、具体要求及措施(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二)注重安全,确保稳定。在项目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排除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三)加强协调,建立例会制。各工作小组每周一将工作进度情况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上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交纳风险抵押金,奖罚分明,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主办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9月8日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教育和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第五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事故处理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验,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等级分为:(一)一级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二)二级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三)三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四)四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第七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处理。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权限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处理。第二章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第八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受案记录,按规定报告,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发现属于农业机械与汽车、摩托车发生的事故,以及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物证,向当事人、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如实记录。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抢救费用。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指定事故当事人一方或者几方、或者指定农业机械所有人预付抢救费用。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治疗终结后,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第十二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有权向农机监理机构举报。举报属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处理员可以暂时扣留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当事人的驾驶(操作)证。检验、鉴定完成后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农业机械及证件。第十四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当事人要求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第十五条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原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原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经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5日内,另行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第十七条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但不构成涉嫌犯罪的,死亡证明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告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后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第三章农业机械事故认定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10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业机械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农机监理机构无法查证农业机械事故事实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逃逸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属于意外农业机械事故。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第二十二条未查获农业机械事故逃逸的当事人及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事故受害人要求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第四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二十三条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应当在收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调解,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因农业机械事故致伤或者致残的,调解期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因农业机械事故致死的,调解期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农业机械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并在调解结束后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期届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二十六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者调解书签收后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依照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参加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并按当事人所承担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等次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各方不得超过3人。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事故的伤残人员应当就近抢救治疗。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报农机监理机构备案。擅自住院、转院、聘请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第三十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费应当一次性结算给付。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对分期给付损害赔偿费协商一致的,可以分期给付。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费可以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承担,也可以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赔偿费后,可以向驾驶(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隐瞒事故真相的;(三)嫁祸于人的;(四)其他应当处罚的恶劣行为。第三十三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被查获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处理涉及外国人员、外国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事故,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逃逸,是指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遗弃农业机械逃离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1997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第三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第四章交通规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规费,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有机动车(含拖拉机、畜力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组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收费。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征收或者不征收交通规费。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落籍的机动车和调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籍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论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论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和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交通规费由自治区征收机构负责;(二)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地(市)、县征收机构负责。第七条交通规费的征收、免征、减征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时间为:(一)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必须自购买机动车之日起60日内缴清;(二)每月月底前必须缴清次月的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三)摩托车一次性缴清全年公路养路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缴费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1月15日;(四)前三项规定外的其他交通规费的缴费时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除按照规定免征、按费额减半征收和新增(不含转籍)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可以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办法。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与征收机构按征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数的比例签订包干缴费协议。除按规定报经批准外,每年包干缴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分别不得低于十个月或者85%。不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按月足额缴清交通规费。第十条除免征和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需停驶的,可申请停征交通规费,但每年停征交通规费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个月的,必须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需停驶的机动车,车主应当自机动车停驶的上一月底前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车籍地征收机构交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件和交通规费(免)标志,结清交通规费后方可办理停征手续。停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需重新启用的,车主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缴纳交通规费手续。第十一条需办理免征和减征交通规费手续的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车籍地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或者减征手续。第十二条对超过免征、减征、停征交通规费规定期限不续办有关手续的,按照应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处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征费的吨位数和座位数的核定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持征收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缴(免)证行驶公路。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免)标志和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每年由车籍地征收机构定期对机动车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审验。对经审验合格的机动车,由车籍地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年审合格证》。第十六条征收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领取车号牌的机动车立户建档和建立交通规费缴(免)台帐。第十七条征收机构征收交通规费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第三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第十八条征收机构可在依法设置的征费稽查站或者车站、码头、货场、停车场、货物和旅客集散地等,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征收机构应当加强交通规费的源头管理,以跟踪稽查为主,经常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机构应当与征收机构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机动车增减、改装和异动的情况。车主申请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转籍、报废、年检等手续,未出示征收机构开具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或者其他证明的,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条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公安、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条对拖欠、漏缴、逃缴交通规费的行为,征收机构在查处时可扣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必要的,可扣押机动车。被扣押证件、标志的,被扣者应当自证件、标志被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并凭征收机构制发的《交通规费暂扣凭证》在有效期内行驶。被征收机构扣押证件、标志的,原证件、标志核发部门或者机构不得补发。在接受处理后,征收机构应当立即将证件、标志退还被扣者。被扣押机动车的,被扣者应当自机动车被扣押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确实无法支付交通规费的,征收机构可将扣押的机动车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冲抵应缴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收入应当退还。第二十一条征收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持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使用专用的停车示意牌。征收机构的稽查专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置专用标志和灯饰。第四章交通规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专项基金,必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公路养路费应当用于:(一)公路的养护和新建工程支出;(二)公路养护工作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第二十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一)公路、桥梁、隧道、监控中心、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改造;(二)车辆更新;(三)征收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经费支出;(四)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用于客货运站场建设、车辆更新以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收回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本息再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公路运输管理费应当用于:(一)固定资产购建和客货站场建设投资;(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补助;(三)征收管理经费;(四)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交通规费。第二十七条年度交通规费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交通规费用于公路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路养护工作的,其年度支出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公路养护计划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下达,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用于抵顶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顶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直接存入财政专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款,监督使用。其他交通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事业经费从交通规费中支出的,其年度使用计划由直属机构编制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告交通规费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需要在各专业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将开设的专户帐号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应当加强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管理,并根据强化管理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交通规费的内部收支体制和内部分配比例,提高交通规费的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和财务收支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补征应缴的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外的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拖欠费额10%至30%的罚款;对主动补缴拖欠交通规费的,全额补征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第三十七条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但行驶未携带缴(免)费凭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3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无公路养路费有效凭证行驶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当于该机动车一个月应缴公路养路费费额的滞纳金,当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不得再收取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对瞒报吨位数、座位数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瞒报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30%至10%的罚款。对涂改、伪造、冒用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罚款收据等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对超载行驶公路的机动车,每超载一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补征公路养路费10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对当次运输不得再补征公路养路费和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无牌证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从其购买机动车之日起追缴其全费额交通规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对停征交通规费后继续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追缴停征期间全费额交通规费,自办理停征手续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减征、免征条件又不按照规定缴纳全额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二)改变免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同类型机动车当月全额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三)改变减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应缴交通规费的差额,并可处以差额部分20%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证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交通规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第五章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第六章技术贸易的财税和收益分配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制,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振兴经济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和管理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商品化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生产力的整个流通环节和领域。技术市场主要通过举办技术贸易会(包括技术招标会、技术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等)、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工贸联合体和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等形式进行。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的技术服务等技术性交易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五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各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技术市场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与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四)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贸易活动;(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六)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七)单独查处或会同、建设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八)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审计、统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技术市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成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以及生产和经销科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的各类独立与非独立的机构或组织。第十一条建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二)具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开展技术贸易活动相适应的能够独立支配的资金和财产;(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专职从业人员数的30%;(五)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二)、(四)、(五)项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所在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建立全区性的技术贸易机构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建立其他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地、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对于具备技术贸易资格和条件的单位,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凡未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补领。技术贸易机构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证照工本费。第十三条事业法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开展技术贸易业务,应当具下列证件:(一)事业法人应有《技术贸易许可证》;(二)企业应有《技术贸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社会团体应有《技术贸易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四)个体经营者应有《技术贸易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各类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或撤销,应当经原审批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技术贸易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与工商企业年审同步进行。第十七条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所审批的技术贸易机构建档并逐级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各部门适用的技术,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计划内的技术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须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第十九条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兼职或业余兼职,从事技术服务、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改造和创新等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同于本职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记入其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科技人员的非业余兼职,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将其兼职收入交单位进行分配,单位分给兼职人员的个人所得报酬不低于其兼职收入的5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己。第二十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公民,应对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并统一使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制作的技术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内各单位组织全国性或者跨省市的技术交易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举办全区性或者跨省市的技术交易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举办地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举办,并逐级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申请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持批准通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性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信息交流、技术洽谈和展出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内,或展出项目在一百项以下的小型展览,不受前一、二款的规定限制。第二十三条技术商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及提法必须与技术鉴定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证明文件相一致。承办技术商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并遵守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发生技术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约定的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以及无效合同的确认、查处。第五章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区的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工作。各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受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从事技术合同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二十八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由合同的卖方(指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技术合同的卖方不在广西的,则由合同买方(委托方或受让方)向其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买方登记。技术合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项技术合同在广西境内重复申请登记。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并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在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给予优惠。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合同,需变更或者解除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技术合同登记费,数额为每份合同十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缴纳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数额按技术交易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技术交易总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按4‰收取,五千零一元至一万元部分,按3‰收取,一万零一元至五万元部分,按2‰收取,五万零一元以上部分,按1‰收取。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推动广西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三十二条各级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统计局《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第三十三条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公民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必须按规定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材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六章技术贸易的财税和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智力劳动的强度以及当事人享有和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协商议定。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款项的收入计入技术性收入或者技术交易额。第三十五条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一次总付的,应先从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仍不足的,可分期摊入成本;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支付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贸易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第三十六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技术贸易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按国家财政制度纳入本单位正常的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按下列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免征所得税;(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技术性收入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部分依法纳税;(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技术贸易获得的技术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新产品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第三十八条凡持有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区外境外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技术人员等)兴办的各类民办科技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两年后若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给予减免所得税。第三十九条卖方单位应当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对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促成技术贸易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酬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技术性收入的15-30%;合同买方为区内单位或个人的,奖酬金的提取比例为技术性收入的20-35%;直接为我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技术性贸易项目和支援区内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技术贸易项目,奖酬金提取比例为技术性收入的25-40%。买方单位通过购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本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酬金,奖励单位负责人和本项目的直接有功人员。提取奖酬金比例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计算,年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提取6-10%,二十万元以上部分按5-8%提取。上述奖酬金不计征工资调节税。第四十条当事人必须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项目成本核算单,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后,方可提取奖酬金。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各类科技开发中心、技术交流站、技术推广站),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其技术贸易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收上可与研究院(所)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二条各单位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在提取奖酬金后,4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60%用于集体福利、奖励基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抽调的干预。第四十三条个人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奖酬金),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四条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应当协助当地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加强技术贸易机构的财务和纳税的管理和监督;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可以代征技术合同印花税。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积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二)积极开展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三)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人才交流与技术商品流通,取得显著效益的;(四)积极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有关技术市场协调发展的软科学项目研究,卓有成效。第四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按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取缔非法贸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并可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技术贸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或其业务范围超越《技术贸易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的;(二)合同当事人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或者订立假技术合同,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三)刊播虚假、违法技术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以及无证经营技术广告的;(四)违反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五)未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而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六)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八)拒不接受有关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九)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的;(十)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罚没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已由财政部转贷给各省级政府,专项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转贷资金的管理,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转贷资金项目分为地市统管项目和区直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平衡本地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在本辖区内统借、统筹、统还。地方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自治区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区直主管部门作为转贷资金的项目法人和业主,也要平衡本部门统管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负责本部门的统借、统筹、统还。确保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第三条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综合还款能力而联合确定的项目实施,不得挪用。个别确因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而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批准。第四条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转贷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区内配套资金,还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综合还款能力。二、项目管理和转贷规模的确定第五条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批准下达的转贷项目,属于地市归属明确的项目,由地市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地市归属不明确,属于跨地市的交通、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第六条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审定、批准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属于地市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与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地市级财政部门副署);属于区直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设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与区直主管部门签订《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和《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并抄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条根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地市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八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区直主管部门要与其归口管理的下属部门或经济实体或地市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第九条转贷资金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第十条地市级财政总预算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和《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地市级财政总预算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在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将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转贷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15天内,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基建处)、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第十三条地区行署和市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区直主管部门归还转贷资本金和利息和资金来源是本部门所掌管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区直主管部门也必须恪守信用原则,转贷资金不是财政无偿拨款,必须就本部门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准备,以确保到期按时足额归还。四、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等。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对本地、本部门所属的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罚则第十五条对于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地市,自治区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或通过资金往来扣减;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区直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将从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中如数扣回,不足部分再如数扣减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给该部门的各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等)。六、附则第十七条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商本级计划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利用转贷资金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第四章养路费征收标准、时间和办法第五章养路费财会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资金来源,促进本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四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自治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领导,并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切实做到应征不漏,依法管理,确保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第五条农用拖拉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局负责征收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养路费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第六条交通部门的征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上路流动检查行驶车辆和车主缴纳养路费的情况,并依法行使处罚权。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交通稽征》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和指挥牌(灯)。征收机构的养路费征收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交通征稽”的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第七条下列车辆应当缴纳养路费:(一)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和专用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包括农用运输车)、汽车拖带的挂车和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轻骑摩托车)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和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四)公安系统的教练车、考试车、大小客货车;(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驻华国际组织、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人在本自治区使用或临时入境的车辆。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时,应缴全额养路费:(一)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各类学校),按自治区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自用的五座以下的小客车;县(市)局级党政机关(不包括乡、镇)、人民团体,按定编标准配备的,并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自用的五座以下的小客车,每单位免征一辆;(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市区(包括县城)道路上专线行驶的二十座以上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四)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洒水车、清洁车(指专用的装运垃圾车、粪便车);城建部门的路灯车;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喷水车、喷药车和高枝修剪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司法机关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不包括从事公路和城市道路修建任务的单位的车辆);(七)殡仪部门的殡葬运尸车;(八)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十)民政部门设置的荣军院、敬老院、福利院、收容院等单位的生活自用车辆;(十一)司法机关的两轮、侧三轮摩托警备车和交管、运管、养征、路政管理(含城市道路)部门的专用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十二)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定应免征的其他车辆。第九条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一)按费额减半计征的车辆:1、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各类学校),按自治区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自用的货车和六座以上的客车;2、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和粉煤灰生产单位的粉煤灰专用运输车;3、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4、医疗卫生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计划免疫冷链专用车、设有固定标志的妇幼保健车和药品监督车,农业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兽医防疫专用车,计划生育部门的十九座以下的计生专用小客车;5、设立在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司法机关设有固定装置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6、城市园林绿化部门除喷水车、喷药车和高枝修剪车以外的其他生产自用车辆。(二)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单位,其车辆养路费(除暂定减免征的外)按自养专用公路的里程减征。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至三十公里的,按费额减征百分之三十;超过三十公里至四十公里的,按费额减征百分之四十;超过四十公里至五十公里的,按费额减征百分之五十;超过五十公里的,按费额减征百分之六十;(三)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越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市区(包括县城)道路行驶(以下简称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下的,其养路费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十公里至二十公里的,按费额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二十公里的,按全费额计征;(四)对专门培训驾驶员的教练车辆,其养路费可根据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适当减征,具体减征标准,由地、市征收机构批准。第十条第八条第(二)、(五)、(八)、(十一)项规定的车辆不需办理免征手续,该条其余各项和第九条规定的车辆,车主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或减征养路费手续。申办免征、减征养路费手续的时间,原有车辆于每年十二月份申请,新增车辆于入户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征收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办理完毕。经批准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季前十五日内到车籍地征收机构领取《免征证》,实行一车一季一证,凭证行车。第四章养路费征收标准、时间和办法第十一条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系统,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度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其养路费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征收。但对难以掌握实际营运收入总额的营运车辆和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内的非营运车辆,其养路费经当地征收机构审查核定,报自治区征收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费额征收。第十二条营运客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包括客货兼营的)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微型汽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吨一百六十元征收。货车(包括特种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非营运客车、简易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车)、汽车拖带的挂车、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和从事货运的微型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吨一百三十元征收。摩托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辆征收:二轮摩托车十元;二轮轻骑摩托车五元;侧三轮摩托车(包括三轮轻骑摩托车)十五元。一次缴清全年养路费的,每年减征二个月。从事营业性客运的,加倍征收。畜力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套征收:一套四元;二套六元;三套以上八元。报停后参加年检、送厂修理、试车的车辆按天征收养路费:试验、展销、提运的新车,其养路费从临时牌照开具之日起,在牌照规定的期限内按天征收,每天每吨六元。超过二十吨的大型平板车,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经批准通行公路的轮式机械车和需临时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减征车辆,其养路费除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吨位征收外,并按行驶时间征收:行驶时间在四日以下的,按月费额的四分之一征收;行驶时间超过四日至十日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征收;行驶时间超过十日至二十日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征收;行驶时间超过二十日的,按月费额全额征收。新增车辆从入户之日起计征养路费。当月九日前入户的,按月费额全额征收;当月十日至十九日入户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征收;当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入户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征收;当月二十六日以后入户的,按月费额的四分之一征收。当月入户前已按天征收的养路费中属于重收的部分,应予扣除。在本自治区境内使用或临时入境的外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双边协议的,按本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双倍征收。第十三条货车、客货两用车、二十吨以下的大型平板车、简易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车)和后三轮摩托车,其征费吨位,按标记的装载吨位计算;未标明装载吨位的客货两用车,其征费吨位按载货吨位加上载客吨位(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算;超过二十吨的大型平板车,其超过部分的吨位折半计算为征费吨位。汽车拖带的挂车,其征费吨位按标记的载重吨位七折计算。客车的征费吨位,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算。双排座货车按标记的装载吨位为征费吨位。专用车(包括自卸车)及厢式车辆的征费吨位,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装载吨位计算,无同类型货车比照者,参照相似车型(指主要技术参数接近的客、货车)的装载吨位计算。装置有专用设备不能载货、载人的车辆,其征费吨位按其整车装备(包括设备)自重吨位的二分之一计算。进口自卸车无同类型货车比照者,其标记的装载吨位在三点五吨至九吨的,按装载吨位加上零点五吨计算;标记的装载吨位超过九吨的,其征费吨位按装载吨位加上一吨计算。经批准改装的车辆,其征费吨位,按改装后的装载吨位计算。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其征费吨位按标准吨位计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十四点七千瓦折合一吨位计算(七点三五千瓦以上不足十四点七千瓦的,按十四点七千瓦计,不足七点三五千瓦的,按七点三五千瓦计)。轮式机械车的征费吨位按其自重吨位折半计算。第十四条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征收养路费的车辆,其征费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第十五条养路费缴纳时间:(一)按营运总额收入百分之十五缴费的车主,应于当月十五日前按上月缴费额的一半预交当月养路费,于次月十五日前缴清上月未缴的养路费,同时报送上月的财务决算报表;(二)按月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车主应于每月月底前缴清次月的养路费;(三)摩托车全年一次性缴费的,不得超过当年的一月十五日;(四)第十二条第五、六、七、八款规定的车辆,车主应于车辆行驶前缴清养路费。第十六条征收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与车主签订包干缴纳养路费协议,按车辆征费总吨位的一定比例包干计征养路费,包干计征比例低于百分之八十的,须报自治区征收机构批准。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包缴车主的新增车辆另行缴费。第十七条不实行包干缴纳养路费的下列车辆,每年应缴纳养路费的月数为:(一)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不包括超过二十吨的平板车,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不得少于九个月;(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不得少于八个月;(三)从事田间作业兼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不得少于五个月;(四)从事田间作业兼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自用拖拉机,不得少于二个月。第十八条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不得报停,其他车辆[不包括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车辆]的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报地、市征收机构批准。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和超过二十吨的大型平板车以及农用拖拉机除外)不得报停。经批准报停超过三个月的车辆,其养路费按车辆实际行驶的时间征收。第十九条车辆停驶、过户、转籍、跨行、调驻、改装、报废、改变用途等,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缴纳养路费手续:(一)车辆因故停驶,应在月底前到车籍地征收机构交存车辆牌、证,并办理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报停后需重新启用的,必须缴纳当月养路费后才准许行驶;(二)车辆过户,原车主应持过户双方证明和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的证件到原征收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征收机构凭转出地征收机构办理的手续登记后征收养路费。原车主应负责结清过户前的养路费,新车主应负责缴纳过户后的养路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又不缴纳养路费的,按逃费车处理;(三)车辆转籍,原车主应持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转籍证件到转出地征收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并缴清转籍前的养路费。新车主凭转出地征收机构签发的《车辆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和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证件到转入地征收机构办理入户和缴纳养路费手续。对无《车辆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和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转籍证件的车辆,转入地的征收机构不得办理养路费入户和缴纳手续。对未办理转籍手续又不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其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收机构征收并发给缴讫证或免征证,其他地方不得重征。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由本自治区查获地征收机构按无养路费票证处理;(五)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车主应到车籍地征收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并从第三个自然月起到调驻地征收机构按当地标准缴纳养路费。车辆返回原籍地时,凭调驻地征收机构签发的养路费票证,经车籍地征收机构验证后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无调驻地征收机构签发的养路费票证的,按逃费车处理。未办理调驻手续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养路费的,原籍地征收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标准和规定责令其补缴。车辆调驻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六)车辆改装或报废,车主应于当月内持车辆管理部门或者报废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征收机构办理停驶或销户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改装后,应于出厂之日起三日内持改装发票和有关证件到当地征收机构办理复驶和缴费手续;(七)因故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应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经当地征收机构查验,并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停驶手续。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第二十条凡超过免征、减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车辆,按应征养路费车辆处理。第二十一条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由车籍所在地征收机构对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审验。对缴清养路费的车辆,核发《养路费缴清年审证》。第二十二条各车辆管理部门应与征收机构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互通车辆增减、使用和异动情况;对申请入户、过户、转籍、报废、改装、年检的车辆,必须凭当地征收机构签发的养路费缴讫证件,并经验证后,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征收机构对在本自治区境内领取牌证的车辆应建立养路费征收档案和缴费台帐。第五章养路费财会管理第二十四条养路费结算办法:(一)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可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办法结算;(二)通过转帐、支付现金、汇款的方法结算;(三)对外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辆使用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结算。征收机构在结算时,发现有多收或少收养路费的,可在次月征费时抵缴或补征。第二十五条征收机构应将每日收取的养路费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并按规定时间足额上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养路费。养路费利息收入并入养路费一并核算。第二十六条养路费票证由自治区交通厅按交通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收款票据应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养路费票证。第二十七条养路费票证是车主行车的凭证,在凭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未补发前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车主负责。第二十八条征收机构核发养路费票证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共同制定。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又未签订养路费征缴合同的车辆,由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对连续拖欠三个月以内的,并处以拖欠费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连续拖欠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并处以拖欠费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连续拖欠超过六个月的,并处以拖欠费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但已签订养路费征缴合同的车辆,由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由车籍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并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第三十条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上路行驶未带缴、免费凭证的车辆,经核实后,由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养路费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对无养路费票证的或者虽有养路费票证,但超过有效期三天的区外车辆,由查获地征收机构按本办法的征费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养路费金额的滞纳金,当月内本自治区境内的其他征收机构不得再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第三十二条对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假报使用性质,倒换牌证或涂改、伪造、顶替养路费缴讫证、免征证或者罚款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和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超载行驶公路的车辆,每超载一吨,由查获地征收机构补征养路费五十元,本自治区境内的其他征收机构对当次运输不得再补征和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由查获地征收机构追缴当月全费额养路费和按日处以应缴养路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改变免征、减征条件而未按规定缴纳全额养路费的车辆,由查获地征收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改变免征条件的车辆,比照同类车辆的养路费,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并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二)对减征车辆,责令其补缴应缴养路费的差额,并处以差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征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征收机构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可以扣押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并通知发证单位,必要时可以扣留车辆。车主应在车辆或证件被扣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被扣证的车辆,可凭征收机构签发的《交通规费暂扣凭证》在有效期内上路行驶。被扣的证件,发证的单位不得补发。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征收机构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干扰、阻挠或围攻、谩骂、殴打,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车主或者滥施处罚,越权行政、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收取的滞纳金作为养路费收入管理;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自治区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通知、协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6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军区各单位、驻桂各部队要结合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和2006年士兵退役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着重抓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冈难、伤病残士兵和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作风和气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等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退役士兵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医疗防疫和接待转运工作。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白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承担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给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各市不再另行下达。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另行下达分配指标。(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继续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努力,使全区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75%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人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接收地地级市以上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到部队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冈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十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干部,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25日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7·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下旬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西乡塘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一)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二、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肖志钢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黄丽娟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黄展邦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隋有实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员:李志军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副主任陆永龙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陶仕珍西乡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项群英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农乃作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段道卿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冯燕宁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姚长明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韦娇青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方家钦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梁翠榕西乡塘区统计局局长陈盛祥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惠子成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梁结珠西乡塘区文化和体育局局长谢雪莲西乡塘区总工会主席李东红西乡塘区妇联主席黄英玲西乡塘区团委书记廖兴科西乡塘工商分局局长郭明钦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覃军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润聪金陵镇镇长徐正军双定镇镇长林拓坛洛镇党委副书记黄鸿西乡塘街道办事处主任梁小明衡阳街道办事处主任覃卫文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莫滨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志贤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邝涤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何史年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泽强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童金生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陈福勇心圩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佳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工会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仕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以及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举报电话:2621312。三、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活动有重大突破(一)查处的重点对象。l.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5.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三)专项活动的重点地方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镇、街道办事处。四、认真抓好“四个环节”,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尽快形成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文化、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进行宣传,要开展圩日计生宣传活动,利用山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学习宣传“7.11”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活动,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2、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1)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3)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4)调查摸底本地2005年10月l日以来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5)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使用管理制度(试行)》(桂人口发〔2004〕16号)落实情况;(6)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l、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所得的线索,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4、对在专项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8月31日以前,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54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加强相关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在全城区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