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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各党工委、纪工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工委):
现将《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纪委
南宁市西乡塘区监察局
2006年8月2日
关于南宁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设项目顺利实施,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依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要在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金额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较大资金使用等,必须按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资金管理、使用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将资金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对发现有违纪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主办



内容字数: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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