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四年一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现对区直单位住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住房补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区直单位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区直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三)总体要求:让职工安心、自治区领导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条件和时间(一)实施范围:中央驻邕机构、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部门,均按本方案规定实施住房补贴。(二)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三)实施时间:住房补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具体为:(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五)现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六)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七)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一方按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购房一方未达到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九)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十)已购房,但未能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房价的职工。四、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金额占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二)根据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确定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系数为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调整,按新的系数执行。六、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及计算公式(一)200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其计算公式为: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总额x住房补贴系数5%(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5%×职工累计工作月。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计算公式为: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利息系数。利息系数为:(1+1)n(上标),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七、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一)机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三)企业应按国家政策核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计发。八、住房补贴的工龄补贴确定及计算实行住房补贴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年限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至1993年止。根据南宁市房改办、南宁市物价局(南价[2002]77号)文测定,无房户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7.2元/平方米;已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标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4.21元/平方米。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一)无房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7.2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4.21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部分。九、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凡有售房款的单位,首先从售房款中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售房款不足或没有售房款的单位,按如下途径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列支;(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拆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单位需用售房款作为住房补贴时,首先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附上《无房产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由区直房改办按核定的人数和金额,从单位结存的售房款中划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没有或者已用完售房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直房改办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补贴预算。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住房补贴的资金用款计划,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审核后安排预算和拨款。十一、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一)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公积金,由区直房改办资金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职工购、建、大修理、承租住房时,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十二、住房补贴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凡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二)凡199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四)只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过渡到全部产权之前暂不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五)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去世后,自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六)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租用公有住房。如要租用公有住房的,其租金按成本租金计收。(七)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分别计算,补贴的面积标准也分别按照各自的职级标准执行。(八)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应将其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记入档案,新工作单位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随工资走。(九)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房产证的面积核定。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的,待扩建部分办理房产证后再核发住房补贴。(十)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实施住房补贴,当有条件实施住房补贴时应予优先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十一)在邕以外的区直单位和部门的职工按属地房改政策领取住房补贴。(十二)区直国有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住房补贴,也可按桂建房改字(2001)1号文的规定实施住房补贴。(十三)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十三、住房补贴实施步骤(一)培训住房补贴业务骨干区直房改办将分别为区直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举办住房补贴学习班,将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宣传讲解,使区直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明确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操作办法,为区直各单位培养业务骨干,为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打好基础。(二)宣传住房补贴政策和原则各单位将住房补贴的政策文件如实向职工宣讲,把政策交给群众,让广大职工明白住房补贴的原则、对象、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知道自己应该不应该领到住房补贴,应该领多少,使住房补贴的政策和原则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做好住房补贴申报工作各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的各种表格和材料,报区直房改办审批。为增加住房补贴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应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住房补贴调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结合区直单位实际情况,有步骤分阶段实施根据区直各单位房改工作进程、住房档案建立和售房款结存情况推进住房补贴工作,逐步铺开,分阶段实施,确保住房补贴有条不紊地进行。十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一)开展住房补贴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范围广,政策性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思想,统一操作;在工作中,一定要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把区直单位的住房补贴工作抓好,让领导放心、职工满意。(二)为搞好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成立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有关人员组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区直房委会指导下,具体负责住房补贴实施工作。十五、本方案由区直房改办负责解释。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2.无房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3.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二○○四年一月三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编号:┌──────────────────────────────────────────┐│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单位基本存款帐号│├────────────────────┼─────────────────────┤│住房补贴时间:年月至年月│补贴人数:(人)│├────────────────────┴─────────────────────┤│住房补贴总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申请单位意见:││││││盖章││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区直房改办意见:││││││审核人:年月日盖章││复核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区财政厅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无房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编号:┌─┬─┬───────┬────┬───────┬────────┬────┬───────────┐│个│本│姓名││性别││婚姻状况│││人│人├───────┼────┼───────┼────────┴────┴───────────┤│填│情│职务(职称)││参加工作年月│││写│况├───────┼────┴───────┴─┬──────┬────────────────┤│││工作单位││单位性质││││├───────┴────┬─────────┼──────┼────────────────┤│││2003年前工龄(含2003年)││离退休时间││││├───────┬────┴─────────┴──────┴────────────────┤│││身份证号│││├─┴─┬─────┼────┬─────┬───────────────────────────┤││配偶│姓名││工作单位││││├─────┼────┼─────┼───────────────────────────┤││情况│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单│住│月工资总额(元)│││位│房├──────────────────┼───────────────────────────┤│意│补│职工累计工作月│││见│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金额(元)││││├──────────────────┼───────────────────────────┤│││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金额(元)│││├─┼──────────────────┼───────────────────────────┤││工│职工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龄├──────────────────┼───────────────────────────┤││补│93年前工龄(含93年)││││贴├──────────────────┼───────────────────────────┤│││住房补贴系数(元/年)│7.2│││├──────────────────┼───────────────────────────┤│││工龄补贴(元)│││├─┴──────────────────┼───────────────────────────┤││单位意见:│配偶单位意见:│││该同志在本单位未购买住房,属无房户。│该同志在单位未购买住房,属无房产。│││情况属实。│情况属实。│││││││││││经办人:盖章│经办人:盖章│││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房改办意见:││经审核,该职工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一次性补贴个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从年月起,每月发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初审人:年月日盖章││复核人:年月日审批人:年月日│├──────────────────────────────────────────────────┤│财政厅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附件3: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编号:┌─┬─┬───────┬─────┬───────┬───┬───────────┬──────────┐│个│本│姓名││性别││婚姻状况│││人│人├───────┼─────┼───────┼───┴───────────┴──────────┤│填│情│职务(职称)││参加工作年月│││写│况├───────┼─────┴───────┴───┬───────────┬──────────┤│││工作单位││单位性质││││├───────┼─────┬───────────┼───────────┴──────────┤│││离退休时间││个人住房档案号││││├───────┼─────┴───────────┼───────────┬──────────┤│││身份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配偶│姓名││工作单位│││├───┼─────┼─────┼─────┼────────────────────────────┤││情况│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单│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位├─┬───────────┼───────┼───┬───────────┼────────────┤│意│住│应补贴住房面积(㎡)││工│应补贴住房面积(㎡)│││见│房├───────────┼───────┤龄├───────────┼────────────┤││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元)│214│补│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元)│4.21│││贴├───────────┼───────┤贴├───────────┼────────────┤│││利息系数(1+1)n(上标)│1.0365││93年前工龄(含93年)│││││││├───────────┼────────────┤││││││利息系数(1+1)n(上标)│1.0365│││├───────────┼───────┤├───────────┼────────────┤│││住房面积补贴金额(元)│││工龄补贴总额(元)│││├─┴───────────┼───────┴───┴───────────┴────────────┤││住房补贴总额(元)│││├─────────────┴───────┬────────────────────────────┤││单位意见:││││该同志属下列种情况:(1)在本单位购│配偶单位意见:│││房;(2)在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3)在配偶单位│该同志属下列种情况:(1)未在我单位购房;(2)在我│││购房,请核定。│单位购房;(3)在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情况属实。│││││││││││经办人:盖章│经办人:盖章│││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房改办意见:││经审核,该职工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同意补贴面积㎡,住房面积补贴金额元。工龄补贴金额元,││合计住房补贴总额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初审人:年月日盖章││复核人:年月日审批人:年月日│├────────────────────────────────────────────────────┤│财政厅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
-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市长:林国强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又称房改房)包括: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全产权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上市出售,则按私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上市当年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全产权住房后方可出售。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2、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2、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3、产权共有未经其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6、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7、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8、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9、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遵守以下规定:1、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要求参加集资建房。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帐户内,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超标面积部分的净收益。计征税费时,成交值低于评估值的,以评估值为计算基数,高于评估值的,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1、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缴纳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所购的公有住房成交值的1%;2001年元月1日起按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该套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定地价×10%楼层数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2、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4、超标部分的净收益为已购公有住房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上市出售取得收益,扣除原付的超标部分的房价款。第九条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第十条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按接收单位的性质给予返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要建立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第十一条未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原产权单位交纳。1、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出售评估价的20%计算。2、8层以下(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出售评估价的10%计算。3、原产权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收取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以及共用建筑面积价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书面向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3、补交了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的凭证;4、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二)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房屋所有权人凭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上市出售意见和有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出售。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四)买卖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共用建筑面积价款。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五)买卖手续办理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机构将有关资料以书面的形式交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评估,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第十五条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作出处罚:(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售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租用公有住房、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由市房改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除退回所领补贴外,处以领取补贴额1-2倍罚款。第十六条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等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遵守第七条的规定,向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交易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和促进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规范边境贸易出口核销行为,依据《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过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友谊关、东兴、水口四个口岸及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其他口岸。第四条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边贸出口企业登记、领单核销等均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第五条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七)企业情况登记表第六条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使用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规定向出口企业发放,所发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业务时,须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贸易方式填写为“边境小额贸易”,结汇方式填写为“其它”。第七条边贸企业在出口报关后应及时办理上网交单手续,自出口报关之日起必须在10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以赊帐方式收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按一般贸易远期收汇相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当地有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时原则上应通过双方结算银行办理结算,当地无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可通过其他过货口岸的结算银行办理结算或在本地过货口岸直接收取现钞。第九条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收取人民币现钞的还须提供海关核验的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3、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或银行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海关核验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个人外币汇入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4、除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必须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十条出口企业不得将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资金混入贸易项下出口办理核销。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存入核销档案,不得退还出口企业。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定期对口岸中心支局及边贸出口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考核与检查。第十三条对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建议外经贸部门暂停其边贸出口权等。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为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解决我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的首期债务兑付。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的贷款。第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效果。(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一)自愿申请,自担风险。该贷款系银行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地、市、县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应急兑付。贷款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对资金的实际需要,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提出申请数额。(二)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项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贷给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并签订《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书》),然后逐级下拨资金,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还本付息。为便于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统借统还,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区、地(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在预算部门开设专户,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划开,实行专人专帐闭运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到期归还,不还扣款。此项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直接扣减我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自治区对各有关地、市也将按此办法执行。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为债务人代表。(二)专项贷款债务人应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并认真履行《转贷协议书》的所有条款。(三)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6年,债务人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按《转贷协议书》的规定分年还本,按季付息。(四)专项贷款债务人承担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专项贷款利率也要做相应调整。(五)地、市、县专项贷款债务人应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六)专项贷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第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程序(一)提出申请。本专项贷款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自愿提出申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负债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有能力偿还后,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逐级上报资料。主要是书面申请、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表、贷款使用、偿还预算、有关报表、资料等。(三)专项贷款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地、市贷款请示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把关,就有关地、市的财力状况及其申请贷款要求,对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提出意见;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有关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清理整顿情况,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及首期兑付需要的贷款额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这两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办理贷款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后,地、市财政局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贷款手续,签订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地区行署专员、地级市市级,分管财政的副专员、副市长,地、市财政局长必须同时在《转贷协议书》上签名。(五)专项贷款拨付。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向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手续。2、自治区财政厅要开设专户,专人专帐管理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收到贷款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将转贷资金划拨到有关地、市财政局专户。3、有关地、市财政局也要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封闭管理,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划拨的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将转贷资金落实到县(市、区),并将落实到县(市、区)的贷款数额与情况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各有关地、市、县都要及时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贷款使用的高效和安全。各地、市的管理办法,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归还专项贷款的措施各级财政要按照《转贷协议书》认真做好还款计划并列入当年预算。《转贷协议书》一经签订,有关地、市必须按期、足额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资金往来采取直接扣减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扣还。第七条专项贷款的监督(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转贷协议书》规定的,可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二)各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编报贷款使用情况表,于每季和年度终了1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二份。(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贷款。凡违法乱纪造成贷款损失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加快住房商品化的进程,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又称房改房)包括: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进入市场交易时,则按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入市条件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已购公有住房全产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二)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三)出售、交换、出租、继承、赠与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必须按上市当年当地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拥有住房全产权。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五)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六)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八)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九)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十)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或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手续:(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连同原购房票据和《个人住房档案》交当地房改办;(二)当地房改办对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规定的发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四)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五)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办清有关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改办备案。第九条申请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住房档案》;(三)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属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年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第十条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第十一条交易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第四章税费政策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计征税费时,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超标面积部分的收益。(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计算办法按所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该住房单元的楼层数(底层杂物房不计入楼层数),乘以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再乘以10%。即: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10%楼层数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为所分摊的土地面积楼层数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二)职工上市出售超过面积标准的已购公有住房,其超标部分的收益,扣除原支付的超标房价款,其余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四)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五)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的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房改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需按当地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8层以下(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撤销的,改交当地财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第十七条交易税费。(一)出售: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将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与任何他方交换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进行交换的,对换房的等值部分免征营业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差额部分计征营业税。(三)出租、抵押、继承、赠与;按规定缴纳税费。第五章其他及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不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部门的规定私下交易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或再租用公有住房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由房改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除退回所领补贴外,处以领取补贴额1-2倍罚款。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县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确保我区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尽快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本预案所指的特大洪涝灾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于强降雨天气过程,导致江河泛滥、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石山地区严重内涝,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洪涝灾害。(二)救灾工作的原则:1.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三)救灾工作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相应的防御和备灾工作。二、预案启动的条件一次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二)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00人以上(含20000人);(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含10000间);(四)有20个以上的县(含20个)同时启动了本级救灾应急预案时。三、预案启动的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灾害发生3小时内向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决策启动本预案。四、组织指挥系统(一)机构设置。1.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灾领导小组)是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应急救灾指挥部,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副组长担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2.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灾指挥部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工作小组,即:总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生活安排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二)主要职责。1.应急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特大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灾对策;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地市县开展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2.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应急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应急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自治区应急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应急救灾指挥部各个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1.总协调组。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成员:自治区水利厅、气象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灾情信息的汇总和灾情的分析;提出特大洪涝灾害预案的启动;协调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度;组织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2.抢险救灾组。组长:自治区水利厅分管副厅长。副组长: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有关领导。成员: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广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组织干部群众,并调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确保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生活安排组。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成员:自治区卫生厅、粮食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供应,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及时治疗。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4.宣传报道组。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5.恢复重建组。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副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成员: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林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广西分公司分管领导。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的生活生产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五、附则(一)要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预案,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预案的演练,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二)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发[2002]45号)的要求,认真地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出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也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三)本预案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教育“312工程”实施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5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两基”攻坚和“312工程”工作,促进我区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老领导、自治区政府督学、高等学校有关人员到各县(市、区),对当地实施“312工程”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县(市、区)按督查的内容认真做好准备。督查的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附件:1.自治区农村教育“312工程”实施工作督查方案2.督查分组名单3.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三日附件1:自治区农村教育“312工程”实施工作督查方案为加快我区农村教育发展步伐,确保我区农村教育“312工程”按计划实施,根据自治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自治区决定组织督查组,对全区各县(市、区)实施“312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一、督查组的组成人员“312工程”督查组由自治区支教领导小组顾问吴汉同志任组长(兼任第二小组组长),成员由曾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的老领导、自治区政府督学以及高校有关人员组成。二、督查内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两基”攻坚实施规划情况;(2)制定农村税费改革专项支付用于教育部分的资金使用计划情况;(3)制定偿还教育欠债计划情况;(4)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情况。三、督查方式(一)督查工作以小组为单位逐县(市、区)进行。从2004年5月份开始,每个小组对所负责的地级市所辖县(市、区)进行一次督查。年内进行2至3次督查。督查次数由各督查组根据督查对象工作完成情况确定。(二)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由督查小组向自治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该次的督查报告。四、其它事宜(一)有关高校派出的工作人员,应为有一定文字能力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督查小组下县督查用车,由本小组高校工作人员所在学校负责。(三)参加督查的人员的差旅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附件2督查分组名单┌──┬────┬───┬──┬───────────────────────────┬───────────┐│组别│职务│姓名│性别│原工作单位及职务│督查地域│├──┼────┼───┼──┼───────────────────────────┼───────────┤│第│组长│王世民│男│原区人大内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前监察厅厅长│桂林市(17县、市、区)││一├────┼───┼──┼───────────────────────────┤贺州市(4县、市、区)││小│组员│唐护华│男│自治区政府督学(原桂林市十七中校长)│││组├────┼───┼──┼───────────────────────────┤│││工作人员│易锦言│男│广西师范大学学工处副处长││├──┼────┼───┼──┼───────────────────────────┼───────────┤│第│组长│吴汉│男│原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前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崇左市(7县、市、区)、││二├────┼───┼──┼───────────────────────────┤防城港市(4县、市、区)││小│组员│丁玉治│男│原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民盟成员、前农大教授│北海市(4县、市、区)││组├────┼───┼──┼───────────────────────────┤│││组员│梁观顺│男│自治区政府督学(原北海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工作人员│农世斌│男│广西大学人事处副处长││├──┼────┼───┼──┼───────────────────────────┼───────────┤│第│组长│卢光明│男│原区人大华侨外事委副主任委员;前区旅游局局长│柳州市(10县、市、区)││三├────┼───┼──┼───────────────────────────┤来宾市(6县、市、区)││小│组员│查柳君│女│自治区政府督学(原柳州地区教育局长)│││组├────┼───┼──┼───────────────────────────┤│││工作人员│张培秀│男│广西师范学院离退处副处长││├──┼────┼───┼──┼───────────────────────────┼───────────┤│第│组长│韦剑锋│男│原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原区新闻出版局巡视员│玉林市(6县、市、区)││四├────┼───┼──┼───────────────────────────┤贵港市(4县、市、区)││小│组员│林士强│男│自治区政府督学(原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梧州市(7县、市、区)││组├────┼───┼──┼───────────────────────────┤│││工作人员│叶素钦│女│广西民族学院组织部副部长││├──┼────┼───┼──┼───────────────────────────┼───────────┤│第│组长│曹金养│男│原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前区边贸局党组书记│百色市(12县、市、区)││五├────┼───┼──┼───────────────────────────┤││小│组员│覃玉林│男│自治区政府督学(百色市教育局副局长)│││组├────┼───┼──┼───────────────────────────┤│││工作人员│严远东│男│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副处长││├──┼────┼───┼──┼───────────────────────────┼───────────┤│第│组长│陈章进│男│原区人大委内司委副主任;前区工商局局长│河池市(11县、市、区)││六├────┼───┼──┼───────────────────────────┤││小│组员│潘运琛│男│自治区政府督学(原广西教育学院书记)│││组├────┼───┼──┼───────────────────────────┤│││工作人员│梁戈里│女│广西艺术学院院办副主任││├──┼────┼───┼──┼───────────────────────────┼───────────┤│第│组长│孙则智│男│原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七├────┼───┼──┼───────────────────────────┤南宁市(12县、市、区)││小│组员│姜德圣│男│自治区政府督学(原南宁市教育局副局长)│钦州市(4县、市、区)││组├────┼───┼──┼───────────────────────────┤│││工作人员│陈桂秋│男│广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副主任││└──┴────┴───┴──┴───────────────────────────┴───────────┘附件3: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一、督查各市、县“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制定情况(一)督查规划的主要内容方面县的实施规划要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007年)》在内容框架上保持一致,包括对本县“两基”攻坚的形势与挑战的分析、“两基”攻坚的目标、“普九”攻坚的主要任务、“两基”攻坚的保障措施、“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1.“两基”攻坚的形势与挑战方面。对2002年本市、县“普九”水平和质量及其与全区、全市平均水平的差距作出分析,对“两基”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2.“两基”攻坚的目标方面。按自治区下达的达标验收时限内的每年中,实现“两基”的人口覆盖率,实现“两基”的乡镇的数量和名单,小学入学率、初中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17周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达到水平,小学、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水平,扫除青壮年文盲人数,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水平,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教师工资保障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的受益程度等。3.“普九”攻坚的主要任务方面。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编按时足额发放、扎实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等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4.保障措施方面。规划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就如下各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一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二是确保“普九”攻坚所需经费,明确使用范围;三是认真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四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能力和教师业务水平;六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七是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八是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将扫盲与农民培训相结合;九是采取措施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十是积极动员社会参与,扎实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等。5.组织攻坚和监督检查方面。市、县、乡镇“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成立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建立攻坚目标责任、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督导检查等相关制度等。(二)督查规划的具体要求1.切实可行,操作性强。(1)摸清实际情况。县要摸清未“普九”乡镇的底数,以2002年底的数据为准,包括200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辍学率、升学率、在校学生、新增学生、现有学校、教职工、专任教师、校舍及教学设备存量等。对照“普九”标准的要求,测算出按自治区下达的达标验收时限内每年的增量,具体到每一个乡镇、每一所学校。(2)明确主要任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提出本县“普九”攻坚的主要任务。既要做到国家、自治区的要求项项有具体措施加以落实,又要做到有自己的特点,使整个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3)确定保障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两基”攻坚经费问题,要把“两基”攻坚所需经费总量逐项落实,各种专项资金、投入经费的额度以及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等,都计算清楚,做出明确规定,列入实施规划,切实予以保证。(4)落实攻坚责任。各地在规划中,明确规定县、乡镇政府的责任,尽量细化,便于监督检查,逐项落实。2.部门配合,政府审批。“两基”攻坚实施规划由县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县长签名、县人民政府盖章。二、督查教育投入情况保障工作主要督查是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要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具体内容:(一)2003年度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额,其中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是否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不低于65%的比例要求(不含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二)是否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备案。(三)预算安排计划主要包括哪些项目,各项目具体安排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做到按预算安排计划将资金足额按月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四)是否做好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预算安排,是否建立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三、督查偿还教育欠债的工作(一)全县“普九”教育欠债的总体情况。包括欠债总额及分学校的欠债数额、欠债学校数量及具体分布情况、债权人的构成、欠债的起始和还款期限、近年的偿还情况等。(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已组织对本县“普九”教育欠债进行审计、评估、清理并核实确认。(三)是否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还款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四)是否制定了偿还“普九”教育欠债的措施,还债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五)是否还有新欠“普九”债务现象发生。四、督查中小危房改造工作(一)2003年底有多少危房校舍,占校舍总面积的百分之几?(二)是否已制定出当地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总体规划打算用几年的时间基本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三)要解决这些危房校舍需要多少经费?已知的国家和自治区投入资金数量是多少?余下的资金打算如何解决?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有哪几个渠道?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额中多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四)2003年度危改计划安排了多少项目,计划投入资金及计划建设规模是多少,主要建设内容是什么。(五)是否设立了中小学危房改造的专门帐户,并设置专门的出纳和会计。是否有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2003年度危改资金到位、项目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情况如何。(六)土建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如何,包括完成“三通一平”情况、完成校园规划情况、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情况、施工进展情况。(七)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否按国家的基建程序实施?如何选定施工单位?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 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征收单位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用工考勤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第六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包括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第十四条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合理确定。第十五条征收单位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经办机构设收入户,短期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户资金按规定划转后无余额。短期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户的开设由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共同认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设立。征收单位设立的短期收入过渡户,主要用于暂存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并于每月旬末(上旬、中旬、下旬)将资金全部划入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该账户除向县级经办机构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征收单位划入的资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并于每月月末将资金全部划入财政社保专户。该账户除向财政社保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第十六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立账册,登记管理。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社保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按规定执行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收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自治区、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门诊、住院、大病补偿等医疗费用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性质的支出。包括每年一次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支出户的开设由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共同认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社保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社保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社保专户划转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卫生部门商定的、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也可以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结余存款仍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第六章财政社保专户第二十五条财政社保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第二十六条财政社保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第二十七条财政社保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社保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社保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银行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存货等。征收单位和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认真做好现金的收付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证、账账、账款相符。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各项应收款、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二条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社保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或不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经经办机构两次以书面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缴费;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4.未按时将资金收入存入财政社保专户;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1.及时追回基金;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3.及时按规定足额支付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有关款项;4.及时缴存财政社保专户;5.及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基金专用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共同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基金财务管理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国债项目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03年9月2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北海市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复查整改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3]773号),指出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项目仍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这两个项目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决定在整改工作完成前,暂停审批我区新的垃圾污水处理国债项目和安排北海市项目国债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对这两个项目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北海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一开展整改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4月1日至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北海市这两个项目进行了整改复查,并于2004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项目有关问题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4]820号),认为北海市这两个项目能整改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决定恢复我区垃圾污水处理新建国债项目的审批和北海市国债资金的安排,并对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剩余工程处理、追索京龙公司、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等未彻底整改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完成北海市这两个项目的全部整改工作,使其尽快建成使用并发挥效益,恢复我区国债项目建设的良好形象,更多地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稽察[2004]820号文指出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海市人民政府要多方考虑投入、损失和今后发展需求等因素,对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剩余工程停建或续建的问题进行充分细致的比较论证,于2004年7月30日前提出停建或续建方案;要尽快全面清理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和使用好两个项目的闲置设备,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进一步核实供货商京龙公司尚未完成的垃圾处理厂项目的供货、服务和相应投资,鉴定已到货设备的性能、质量,统计出因京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向京龙公司索赔,最大限度地追回滞留国外的项目进口设备款。二、北海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两项目面临的达产达能和经营效益问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通过投资转资本金及合理收费等措施,真正实现项目企业化正常运作。认真探索通过拍卖、股份制、租赁、托管等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建设和运营这两个项目的路子。三、对这两个项目在选择外商、合同谈判、设备进口和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行为,监察部门要尽快查清结案,对涉案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这两个项目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整改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任务、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绝不能因国家取消制裁而停止整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督促和帮助北海市进行整改。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前,北海市人民政府每月要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整改进度情况。五、全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北海市这两个项目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改进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2004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2004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十七日2004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2004年,各级审计机关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与国家审计署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工作方针,围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03]186号)的具体措施,着力推进审计业务建设、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制度建设;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效益审计路子。同时加强审计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力度,努力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桂等方面的作用。一、2004年全区审计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坚持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区财政审计工作“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逐步实现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新路子”的总体目标,认真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揭露和纠正2003年预算执行中的各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客观公正地综合评价预算执行的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财政预算管理机制的合理化建议,按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二)切实搞好国土专项资金审计。通过国土专项资金审计,了解和掌握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揭露、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建议,促进土地市场秩序和国有土地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三)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通过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掌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总体情况,以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挤占挪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问题,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四)加大专项审计调查力度。围绕促进各项改革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开展审计调查,抓住党委、政府关心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及时发现、揭示影响政策落实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揭示经济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与苗头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五)逐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纪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纪发[2003]37号)精神,紧密联系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应。二、2004年全区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一)财政收支审计。1.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和揭露结存资金和预算外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导致预算编制不完整,财政资金长期滞留闲置的问题;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问题。2.区直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审计。自治区审计厅组织有关业务处和派出审计处对34个区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贯彻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揭露部门预算编制行为不规范,批复预算不及时、不完整,擅自调整预算项目等问题,查处部门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3.财政决算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对南宁、钦州、北海市2002至2003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揭露部门在决算草案编制和汇总中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4.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审计调查。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进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审计调查,在全面掌握当地县乡财政收支的总体状况、债务负担的基础上,调查了解县乡财政供养人口的数量、结构及其增减变动和工资欠发状况。(二)财务收支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对区直8个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具体情况,揭露和纠正财务收支的违规违法问题,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三)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对全区各市、县2001至2003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的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四)社会保障审计。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区2003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行业审计,摸清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促进“应保尽保”的实施。(五)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授权,自治区审计厅对全区12个国外贷援款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国外贷援资金和国内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项目设备的采购和使用、提款报账等情况,揭露项目执行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规和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等问题;同时组织12个项目市、县审计局对世行广西西南扶贫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试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经济效益效果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要求和项目还贷能力,揭露项目存在的问题。(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对5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检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资金的节约情况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经济责任审计。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等部门委托,自治区审计厅对区直有关厅、局及企业的18位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各市、县审计局也要积极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应。(八)审计调查。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7项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调查,揭示影响政策落实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三、2004年全区统一组织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明确目标,认真组织。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审计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行业审计项目必须做好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经批准统一执行。(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人力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审计任务的按时完成。(三)改进方法,强化分析。各级审计机关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提升审计工作质量,通过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审计在更高层次上发挥作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稳步发展,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逐步提高,畜牧业已成为推动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畜牧业内部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猪、鸡等耗粮型畜禽的比重过大,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动物的比重过小,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低。随着耗粮型畜禽生产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耗粮型畜禽产品的市场已趋于饱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草食动物产品则逐渐成为人们食品消费的热点,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我区耕地少,草山、草坡比较多,水热条件优越,牧草、青饲料、秸秆等资源丰富,具有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有利于将我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为加速我区畜牧业结构调整,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素质,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桂发[2004]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就是要通过推广小区养殖等先进养殖模式,适当扩大草食动物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规模效益。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是实现畜牧业由传统家庭散养为主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生产经营方向转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把草食动物养殖业比较效益高的优势转化为规模优势和规模效益,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格局,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调整种植业结构,形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共同发展的“三元”种植结构,提高农业效益;有利于集中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推进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改变畜禽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的养殖方式和人畜混居的状况,实现养殖区与住宅区的分离,净化美化农村居住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努力促进我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大发展。二、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区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草畜并举、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示范引导、适当扶持的方针,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效益为中心,以发展牛、羊、鹅等草食动物为重点,以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为切入点,以推广小区养殖等先进养殖模式为突破口,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带动力量,通过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和优势产区,提升畜牧业产业素质,实现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我区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规模养殖产区。力争到2008年,形成桂北、桂西和桂中的肉牛、肉羊优势产区,桂东南和桂西北的肉鹅优势产区,以及以南宁、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等主要城市和36个畜禽养殖重点县(市、区)为中心的奶牛(含奶水牛)优势产区,实现优势产区年出栏肉牛150万头、肉羊800-1000万只、肉鹅3000万羽,成年杂交母牛存栏17万头(其中杂交水牛存栏12万头),牛奶年产量38万吨(其中水牛奶年产量18万吨)。三、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一)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是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基础工作。要坚持杂交改良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本地优良品种的选育工作。加强科研协作,围绕胚胎移植、人工授精受胎率、产仔率等影响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发展的关键技术环节,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草食动物良种基地建设,加快优良品种的繁育速度。自治区重点建设自治区级的水牛原种场、黄牛原种场、种羊场、种鹅场、种兔场和自治区动物胚胎移植中心。各地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一批适应本地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发展需要的良种场。要加快完善草食动物良种推广网络,推行技术服务市场化,促进科技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全区牛人工授精网络建设,完善自治区种公牛站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冻精质量;完善地级市冻精中转站建设,确保冻精供应及时便捷;按照国家资助设备、个人建设经营等方式加快乡村人工授精配种点建设,重点建设牛群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屯配种点。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牛奶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繁育体系建设)2004-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号)要求,抓好奶水牛繁育体系建设。同时,要逐步推广羊人工授精技术。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科技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主动为农民服务。(二)大力发展草业,加强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和利用。牧草是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物质保证。要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开展草地资源普查,编制草地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草地监督管理机构,落实草地保护建设经费。加强草地围栏、道路、灌溉等草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种植象草等高光效高产牧草,推广在果园套种象草和豆科牧草,在冬闲田种植黑麦草。加大秸秆饲料的开发力度,重点做好甘蔗尾梢、杂交玉米秆、花生藤等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农作物秸秆养畜和过腹还田,增加有机肥投人,提高种养综合效益。(三)努力搞好养殖小区的规划建设。养殖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畜(禽)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要求,在村屯外集中连片建设的标准化、适度规模的养殖场点。养殖小区的建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各地要将养殖小区的建设与农业综合开发、贫困村扶贫产业开发、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做好养殖小区的布局、选址、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养殖小区的养殖品种,并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养殖小区,通过示范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养殖小区的优势,提高他们参与小区养殖的积极性。(四)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要认真落实扶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强其凝聚力,切实提高草食动物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要注意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经济能人从事草食动物的规模养殖及其产品的加工。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打造草食动物产品品牌。自治区重点打造环江黄牛、隆林山羊、都安山羊、合浦狮头鹅等优质产品品牌;各地对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草食动物养殖业优质产品,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着力支持养殖企业创名牌、树名牌,以名牌效应促进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发展。要加强全区畜牧产品供求信息交流平台和交易网络的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和农民通过利益联接方式建立稳定的饲草供求关系和养殖业产品回收网络。(五)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加强口蹄疫、山羊痘、炭疽、牛羊出血性败血症、奶牛结核病、牛布鲁氏杆菌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草食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加大草食动物重大疫病免疫工作的力度,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要在引种、饲养、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协助养殖业主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净化等工作。(六)优化用地环境,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引导和鼓励农民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形成相对集中、连片开发的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小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小区,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垦补充。(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综合利用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加大对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投入。在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起步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应调整和优化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适当集中财力,增加投入,推动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发展。对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同时加大对草食动物新品种引进、改良和良种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分级财政的原则,从2005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在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荷斯坦奶牛胚胎移植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各地引进优质荷斯坦奶牛,具体方案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制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贫困村规模养殖草食动物的农户要优先安排小额扶贫贷款;对少数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有特殊困难的贫困农户,可通过赊销、低价提供种畜等方式给予适当的优惠和补助;对直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扶贫龙头企业,其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优先列入年度扶贫贴息项目计划。科技主管部门要增加草食动物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等方面的科研经费投入。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农民实行信贷联保,拓宽小额信贷的覆盖面,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扩大小额贷款规模。(八)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新办草食动物规模养殖项目的,享受新办特色农业企业待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认真研究和编制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制定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主要职责,抓好各项管理和技术工作的落实;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要把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小区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计划、种植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实验区建设的重点内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扶持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发展的有关政策;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区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优势和政策措施,宣传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实用技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区发展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目标要求,每年对各地级市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任务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加快推进我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推行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7月1日起实施,凡未纳入2003年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均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其他预算外收入。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教育部门各学校的学杂费、课本费等收费实行集中汇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五、确定为本次非税收入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从7月1日起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7月1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六、各非税收入改革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七、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改革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九、其他相关事宜请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市财政局垂询。联系电话: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95533或5305105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95588或5307707交通银行南宁分行95559或5330011南宁市财政局2189213、2189212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了解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熟悉并掌握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依法实施许可。一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我区地税系统实施、需要公示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区局已统一印制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并分发给各地。各地须于7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向社会公布。二是执行“一窗式”服务制度。从7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或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有关行政许可文书、表格由各地按照总局《通知》和区局《公告》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使用。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要运用规划、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同时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监管手段,加强事后监督管理,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新的管理真空。四、规范管理非许可审批项目。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要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二)灾情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时,应同时通报上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二)大型。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三)中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大型或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害出现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国务院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商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部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1.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2.紧急抢险救灾组。由部队牵头,公安、建设、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等。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铁路、通讯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6.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赔工作。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2)地质灾害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2)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3)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灾害发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人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2)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对特大型的地质灾害请求国务院紧急支援。(3)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六、备灾工作(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二)建立应急分队。各市、县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市、县的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七、其他(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修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总体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柳州铁路局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给予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总体方案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精神和柳州铁路局的请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区接收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为做好本次接收工作,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接收对象柳州铁路局举办的所有分布在广西境内的属于基础教育范畴的中小学校。二、接受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接收地政府)为接受单位。三、接收时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本方案之日作为资产和各项统计数据的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接收工作。四、若干具体事项(一)移交后学校的性质。接收后的中小学校为接收地政府财政供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二)在职人员接收及编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管理办法,在职人员成建制整体移交,纳入接收地统一管理并核定;今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并移交接收地政府。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工,其工资福利按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三)退休教师的接收。本方案下发之日前已退休的教师(含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其退休金待遇按照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四)社会保险。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予以封存和管理。移交前的失业人员,其待遇继续由自治区社保机构按规定支付;移交后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参保变更手续。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参保变更手续。(五)资产移交。1.学校现有的资产(包括土地、学校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整体无偿划拨给接收地政府管理。学校移交前由柳州铁路局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与接收地政府确认资产移交的数额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在办理资产划拔和产权变更手续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免收各项费用。学校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柳州铁路局核实并承担。2.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及已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柳州铁路局按投资预算实施完成再移交,划转新增资产。(六)经费的补偿。1.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人员经费、退休教师退休金),由柳州铁路局继续负担3年,按学校分离前1年柳州铁路局实际拨付的办学经费(不含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加上相当于原退休教师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金额,逐年拨付给接收地政府。3年后由接收地政府承担。柳州铁路局按规定收取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全额转拨给接收地政府。2.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教职工及退休教师,其重新确定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金待遇高于原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柳州铁路局继续负担3年。五、其他(一)在2008年之前,如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二)在2008年之前,若比照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要求,员工待遇、工资福利等财政政策,使所移交的柳州铁路局所属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含退休教师)有不理解或意见时,由柳州铁路局负责派员说明并妥善处理,同时确保学校、教职工的思想稳定。(三)接收地地级市政府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接收工作领导机构,与柳州铁路局商定具体的移交接收事宜,签订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基础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相应的各项管理工作。移交及接收工作中,自治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权,指导市、县政府做好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4]24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快解决当前库区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库区社会稳定,2004年4月21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移民局在河池市组织召开了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河池市人民政府、市计委、市移民办,大化、东兰、巴马、天峨、南丹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县移民局(办),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现纪要如下:一、正确认识库区移民工作的形势,增强做好库区移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岩滩水电站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工程,1985年动工兴建,1992年9月提前一年下闸蓄水发电,1995年6月四台机组全部并网发电,到2003年底已累计发电516亿千瓦时,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但由于历史原因,库区移民绝大多数就地后靠安置,土地资源匮乏,生产生活出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迄今还有6万多人靠国家补助口粮。2003年以来,由于市场粮价上涨,库区移民吃粮难问题更加突出,移民群众上访、信访十分频繁,库区社会稳定形势相当严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库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快移民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进度,为全面解决库区移民问题、确保库区社会稳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二、确保库区移民口粮补助的稳定发放桂政阅[2004]24号文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明确提出了一揽子解决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问题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有限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优先用于解决移民的口粮补助问题,确保移民群众有饭吃。同时要严格按照已审定的移民人口,造册到户到人,规范管理程序,完善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口粮补助,确保移民生活稳定,决不允许移民挨饿现象的发生。三、尽快兑现库区移民的房屋补偿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工负责做好岩滩水电站库区农村部分淹没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6]145号)要求,岩滩水电站库区农村部分淹没处理工作由原河池地区行署总负责。由于多种原因,库区拆迁房屋补偿经费没有足额发放到移民手中,引起移民群众强烈不满,已成为一个重大的不稳定因素,亟待加以解决。会议明确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和库区各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领导在《关于自治区政协有关工作的通报与建议办理意见》上的批示要求,对迄今未足额发放的移民房屋补偿费进行逐级、逐村、逐户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及时兑现。会议还明确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调查核实各级未足额发放的移民房屋补偿资金的具体去向,明确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限期追回所占用的资金。对无法回收的资金,由河池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抓紧做好库区移民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分重视,已经委托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规划编制工作。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议要求,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问题处理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原则,以争取国家进行第三次追加投资为目标,重点解决岩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第一、二次追加投资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问题。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问题处理规划应以2003年为设计基准年,2008年为规划设计水平年。对不具备安置环境容量的库区移民,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外迁。通过追加投资,进一步改善库区基础设施条件,恢复移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使移民群众具备自我发展的综合实力。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要克服困难,派出精干队伍,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库区各县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外业调查任务,2004年7月20日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设计初步成果,报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审查。规划编制工作经费暂从岩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资金中垫支,待追加投资落实后归还。规划编制工作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方案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多方筹资。切实加大库区投入力度按照桂政阅[2004]24号文件的规定,做好筹措解决库区移民问题资金的工作。一要争取提高岩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提取标准,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借鉴区内外好经验、好办法、好政策,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二要从岩滩水电站缴纳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移民安置工作。岩滩水电站建设使库区各级财政普遍增收,而库区移民为电站建设做出了巨大牺牲,为此各级财政一定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受益财力用于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移民局一定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尽快提出水电站受益县财政投入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后执行。三要切实加大各有关部门对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的投资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主动把岩滩水电站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纳入部门职责管理范围,自觉解决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库区问题;河池市人民政府和库区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年度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充分照顾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的迫切需要。六、把移民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按照桂政阅[2004]2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河池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督促下,从2004年4月1日起,东兰、南丹、巴马瑶族自治县已经将移民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从2004年6月起将县移民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因此,会议明确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天峨县人民政府尽快将县移民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出席人员: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可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陈泽益、李凡宁、贾晔、陆家法、覃革、陆海滨、吴荣标,河池市人民政府林德宏,河池市计委韦永山,河池市移民办韦成良、韦景儒、黄荣生、卢森光、韦尊先、覃嗣佑、黄维浪,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蓝瑞珍,大化瑶族自治县移民局黄岳勇、唐勇,东兰县人民政府龙超云,东兰县移民局覃安明、韦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韦伟松,巴马瑶族自治县移民局黄生东、申华,天峨县人民政府陈朝新,天峨县移民办黎祥雅、韦卿,南丹县人民政府韦立汉,南丹县移民办肖桂富,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周云虎、曾凡亮、李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到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三、专项检查的方法、步骤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一)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检查范围和内容,从征地项目人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纠正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二)逐级抽查阶段(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地级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市)总数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总数的30%。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均要列入抽查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要限期整改。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一式10份,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11月30)。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附表的内容、时间要求填写上报,2004年11月30日前,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四、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全区对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一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数量,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为加强协作,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五、几点要求为使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抓实干,抓好落实。(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务必使问题解决在基层。(三)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附件1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_______市______县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万亩、万元┌──┬───┬───────────┬──────────┬─────────┬──┬───┬─┐│序号│市、县│征用农民集体所│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拖欠│截留挪│备││││有土地情况│││金额│用金额│注│││├────┬────┬─┼───┬──────┼────┬────┤││││││经国务院│经省级人│共│应补偿│已补偿金额│农村集体│支付农民│││││││批准征用│民政府批│计│金额├───┬──┤经济组织│个人金额│││││││土地面积│准征用土│││检查前│清欠│收到金额│││││││││地面积│││补偿额│金额││││││├──┼───┼────┼────┼─┼───┼───┼──┼────┼────┼──┼───┼─┤│1│2│3│4│5│6│7│8│9│10│11│12││├──┼───┼────┼────┼─┼───┼───┼──┼────┼────┼──┼───┼─┤││││││││││││││├──┼───┼────┼────┼─┼───┼───┼──┼────┼────┼──┼───┼─┤││││││││││││││├──┴───┼────┼────┼─┼───┼───┼──┼────┼────┼──┼───┼─┤│合计││││││││││││└──────┴────┴────┴─┴───┴───┴──┴────┴────┴──┴───┴─┘填表说明:1、该表统计到市、县;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计、填写该表1-8项。农业部门负责统计、填写和审计该表9-10项。审计部门负责统计、填写该表11-12项和审计3-8项;3、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4、该表统计、填写完整后,须加盖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的单位公章,于2004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市、县│发问│立案情况(件)│处理情况(人)│受处理人员情况(人)│违纪│备││││现题├───────┬─┼───────────┬─┼─────────────┬─┤违法│注││││违线│其中│小│其中│小│其中│小│金额│││││纪索├───┬───┤计├──┬──┬──┬──┤计├───┬───┬──┬──┤计│︵│││││违︵│在查案│已结案││政纪│党纪│移送│其他││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其他││万│││││法件││││处分│处分│司法││││││││元│││││︶││││││机关││││││││︶││├──┼───┼──┼───┼───┼─┼──┼──┼──┼──┼─┼───┼───┼──┼──┼─┼──┼─┤│││││││││││││││││││├──┼───┼──┼───┼───┼─┼──┼──┼──┼──┼─┼───┼───┼──┼──┼─┼──┼─┤│││││││││││││││││││├──┼───┼──┼───┼───┼─┼──┼──┼──┼──┼─┼───┼───┼──┼──┼─┼──┼─┤│││││││││││││││││││├──┼───┼──┼───┼───┼─┼──┼──┼──┼──┼─┼───┼───┼──┼──┼─┼──┼─┤│││││││││││││││││││├──┴───┼──┼───┼───┼─┼──┼──┼──┼──┼─┼───┼───┼──┼──┼─┼──┼─┤│合计│││││││││││││││││└──────┴──┴───┴───┴─┴──┴──┴──┴──┴─┴───┴───┴──┴──┴─┴──┴─┘填表说明:1、填表单位为各市监察局;2、按本市所辖县逐一统计;3、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4、2004年10月15日前将该表报自治区监察厅(径寄自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单位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房的,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时,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参加建房的职工派代表进行监督。第三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入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第四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售房价格构成因素应与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基本相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总价款必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助。第五条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单位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剩余的住宅用地,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调剂用于同级其他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管理实施工作。第七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须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供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土地来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交情况、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类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购房对象。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合同复印件等。(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对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同意与否的意见,由单位将申请报告、相关资料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直接上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立项、报建及有关手续。第八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要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地房改办上报的审查结果,对符合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有关规定的项目,核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单位凭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分别到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商品房办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办法下发前,未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已利用原有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纳入规范管理。对未取得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项目,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第十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照商品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工作的监督。各级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健康发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视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主要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四)研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六)督促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七)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八)收集、编辑、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十一)管理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十二)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15个职能处(室)。(一)主席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配合有关业务处(室)协调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起草自治区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负责对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以上会议简报、纪要,对以上会议所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编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政务活动摘报》;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联系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同志的相关事宜。(二)综合处。负责办理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本厅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负责本厅各处(室)督查工作的汇总;办理本厅有关往来文件,处理本厅有关来信来访;安排厅务会议并负责记录,督办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起草厅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会议简报、会议纪要和有关文稿;编发《工作情况交流》;负责本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职工普法、扶贫支教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系统的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区直委、办、厅、局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办理本厅各处(室)、直属和挂靠单位的有关工作。(三)第一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经委、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招商促进、机械设备成套、物资和总工会、工商联,以及铁路、烟草、黄金管理、电力、石化、有色金属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四)第二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发展和改革、财税、审计、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统计、物价、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驻外办事处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五)第三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环保、旅游、人防、交通战备、房改、医改和海事、邮政、电信、民航、储备物资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六)第四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水利、农业、林业、粮食、水产畜牧、供销、农业区划、农机、农垦、气象、广西农业科学院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七)第五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商务、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口岸、打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国专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广西社会科学院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八)第六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法制、民族、扶贫、宗教、信访、边防、监狱管理、劳教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库区移民、老龄工作、法院、检察院、国防、部队、残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接收转办工作。(九)第七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保密、知识产权、地震、语言文字工作和广西科学院、共青团、文联、社科联、科协、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办理自治区分管副主席联系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方面工作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应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十)第八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卫生、人口与计生、体育、文史研究、政府参事、通志、妇儿工委等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十一)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十二)信息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广西政报室)。负责指导全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广西行政首脑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络,收集、传递、处理、分析网络上的信息数据,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有关信息;办理政府办公自动化工作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党组的秘书工作。(十四)接待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型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内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回邕办事人员的接待等工作。(十五)行政财务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厅机关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等方面的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直属和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和挂靠单位的党务工作,厅党组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以及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三、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行政编制108名(含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8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其他事项(一)自治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三)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牌,委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管理。(四)原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领导的意见
- 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在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科协工作的重要性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协工作既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区科协系统已形成覆盖理、工、农、医和综合学科领域的多层次的科技群团网络,在推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参政议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和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科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人才荟萃、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和科协组织作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学术交流的主渠道、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主要代表以及“科技工作者之家”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二、要充分发挥科协的重要作用,为推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一)要发挥科协作为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各级科协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面向广大青少年、农民、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各级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通过科普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和一切伪科学、反科学,捍卫科学尊严,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二)要发挥科协作为学术交流主渠道的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各级科协要发挥学科齐全、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发动专家、学者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学术研讨,为党委和政府制定发展规划等提供决策参考和科学依据。要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推进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三)要发挥科协作为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代表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对外开放贡献力量。各级科协要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探索对外合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国际科技界的联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争取举办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要进一步建立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海外留学人员和华裔科学家的联系,吸引他们来广西创业,为我区对外开放服务。(四)要加强科协的自身建设,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各级科协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科协工作的新思路、新内容、新举措,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要加强科协干部的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多为科技人员办实事、好事,做科技人员的知心人、贴心人,把科协真正建设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三、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为科协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科协工作,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联系科协工作。要把科协的主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之中,定期听取科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切实解决县级以上科协主要负责人参加同级人大、政协常委会的问题,充分发挥科协作为人民团体和政协组成单位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配齐、配强科协领导班子。科协负责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提名,再按科协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办理。要注重对科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把科协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交流纳入党政干部管理。(二)要认真贯彻落实《科普法》,推动我区科普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要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实现科普工作的社会化、责任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尤其是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科普法》规定的社会职责;各地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三)要加强各级科协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保持科协机构和人员的稳定,要理顺人民团体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要根据各级科协章程,建立和健全基层科协组织,充实乡镇(街道)科协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科协组织,进一步扩大科协组织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四)要为科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依照《科普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列支的专项科普活动经费要逐年增加,市(县、区)财政也要增加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活动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五)要支持科协履行各种社会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科协履行社会职能,一些同科协性质相关的工作,如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知识分子工作、重大科技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等,要吸收科协参加。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科协的性质和优势,要支持和鼓励科协及所属学会,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科协作为科技类、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所属团体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管理服务等职能。(六)要切实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为科协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阵地和设施。按照科技馆建设“由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科协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自治区、市两级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科普长廊等科普场馆的立项或建设工作;县(市、区)特别是经济强县要创造条件建设相应的科普场馆。对现有的科普场馆、设施要充分利用,加强管理、维修和改造,继续发挥科普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对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对擅自将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或偏离科普方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总体实施方案为优化我区甘蔗区域布局,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并经自治区八届党委常委第73次会议原则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指导思想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业部《“双高”甘蔗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在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我区蔗糖业整体竞争力、确保其在全国的主导地位的同时,通过实施退蔗还林,推广草食动物的规模化养殖,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和水果,扶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措施,调减甘蔗种植面积,进一步优化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二、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基本目标(一)调减甘蔗种植面积。甘蔗种植面积从2003年的1150万亩调减到2007年的800万亩左右,4年共调减350万亩;其中2004-2006年每年调减90万亩,2007年调减80万亩。调减后甘蔗种植区域向优势产区集中,并确保甘蔗总产量能满足我区产糖量占全国主导地位的需要。(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通过发展替代甘蔗生产的其他高效产业,改变蔗区单一的种植结构,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确保蔗区在调减甘蔗种植面积后农民收入稳步增加。三、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基本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确保甘蔗种植规模与糖厂压榨能力相适应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能实现农民增收的特色产业。(二)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甘蔗种植重点放在农业部确定的22个“双高”甘蔗优势县(市、区),集中力量将其建设成为我国最大的糖料生产基地。(三)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要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杠杆及时进行调控,保持甘蔗种植的适度规模和蔗糖业的有序发展。(四)优化甘蔗区域布局与整个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培育发展高效替代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五)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根据各地土地、气候及农业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甘蔗调减的范围、幅度及发展替代产业的方向;要充分考虑优化调整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切合实际确定调减的步骤,不能操之过急,一哄而上。四、调减甘蔗种植面积的范围和重点(一)按照优势区域小幅调减、次优势区域较大幅度调减、非优势区域退出甘蔗生产的要求,属于优势区域的崇左、南宁、来宾、柳州等4市按25-28%的幅度调减种植面积;属于次优势区域的贵港、百色、河池、钦州、北海、防城港等6市按34-42%的幅度调减种植面积;属于非优势区域的玉林、桂林、贺州、梧州等4个市完全退出甘蔗生产。2004-2007年全区甘蔗种植面积指导性计划见附表1。(二)属于农业部确定的“双高”甘蔗优势区域的22个县(市)稳定种植面积,其他县(市、区)调减种植面积。(三)25。坡以上的蔗地和原种植林木的缓坡蔗地,全部退蔗还林还草。(四)进厂原料蔗产量超过当地制糖企业现有生产规模、超过压榨时间(以次年4月30日为最后期限)的,要调减种植面积。(五)以制糖企业为中心,运输半径超过40公里的,要逐步调减甘蔗种植面积。(六)在优势区域和次优势区域内进一步优化布局。经济相对较发达、有条件发展高效种养的,要逐步退出甘蔗生产,使甘蔗生产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县、乡、村集中。五、发展甘蔗替代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为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民收人的稳定增长,各地调减下来的甘蔗种植面积主要用于退蔗还林、退蔗种草发展草食动物养殖、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和高效水果等。2004-2007年全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指导性计划见附表2。(一)退蔗还林计划及其经济效益预测。1.指导性计划。2004-2006年计划退蔗还林140万亩(其中坡度大于25°的63.2万亩,坡度15-24。原属林业用地的46.3万亩,坡度小于15°原属林业用地的30.5万亩),占调减甘蔗面积的40%。计划2004年、2005年各实施42万亩,2006年实施56万亩;主要发展桉树、马尖相思以及八角、苦丁茶、板栗、核桃、喜树等速生林和名特优果木林。2004-2006年全区退耕还林计划见附表3。2.经济效益预期。据自治区林业局测算,种植良种桉树按主伐年龄5年、平均每亩出材6立方米、市场价格320元/立方米计,1-9年(采伐两次)每亩桉树产值3840元,扣除税费384元和投资645元(农民自用工不计人成本,下同),9年纯利润为28l1元;加上1-8年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折现金210元),补助现金20元以及第一年种苗费50元,9年纯利润4701元,平均每年每亩纯收入为522.3元。据自治区工农业成本调查队调查,2000-2002年每亩甘蔗含税成本三年平均为639.97元,每亩甘蔗减税纯收益三年平均为428.9元。两者相比,种植桉树纯收入比种植甘蔗每亩增加93.4元。(二)退蔗还草发展草食动物计划及其经济效益预测。1.指导性计划。2004-2007年在调减下来的甘蔗面积中种植高产优质人工草地100万亩,建设养牛小区1万个(其中奶牛小区450个),饲养肥牛80万头,一代杂交牛15.5万头,挤奶水牛4.5万头;建设养羊小区5000个,饲养山羊和小尾寒羊250万只;发展养牛专业户10万个,养羊专业户5万个。2004-2007年全区退蔗种草发展草食动物养殖指导性计划任务见附表4。2.经济效益预测。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测算,种植1亩矮象草或桂牧1号杂交象草,年亩产鲜草15-25吨,折干计算,干物质单产比玉米高4.62倍,粗蛋白产量比玉米高5.6倍。种草养山羊,每亩纯收益为1000元,养小尾寒羊为2000元,养肉牛为625-1000元,养奶牛为2500元以上;分别比种植甘蔗每亩增加571元、1571元、196-571元和2071元以上。(三)发展高效经济作物计划及其经济效益预测。1.指导性计划。2004-2007年计划在调减下来的甘蔗面积中发展高效经济作物55万亩,其中2004-2006年每年10万亩,2007年25万亩。主要发展桑园、中药材、茶叶、耐旱宜加工蔬菜(甜竹笋、大肉姜、淮山、粉葛等)、西瓜、花卉及绿化树草等。2004-2007年全区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指导性计划见附表5。2.经济效益预测。据自治区农业厅测算,各种高效经济作物与甘蔗效益的对比情况如下:(1)桑园:每亩桑园平均养蚕5张,每张产鲜茧35公斤,按收购均价8元/公斤计算,亩产值1400元;扣除成本900元,每亩桑园可获纯利500元,比种植甘蔗多71元。(2)耐旱宜加工蔬菜:八渡笋、大肉姜、淮山等,每年平均亩产值分别为1280元、4875元和3075元;扣除成本后,平均每亩纯收益分别为930元、3875元和2075元,分别是种植甘蔗的2.2倍、9倍和4.8倍。(3)中药材:以穿心莲为例,每亩收获干品550公斤,收购价格2.4-3形公斤,亩产值1320-1650元;扣除成本,每亩年获纯收入820-1000元,相当于甘蔗的1.9-2.3倍。(4)茶叶:以绿茶(覃塘毛尖)为例,每亩茶园年产春茶500-750公斤,按鲜茶叶平均3.6形公斤计算,亩产值1800-2700元;扣除成本800元,每亩年获纯收入1000-1900元,相当于种植甘蔗的2.3-4.4倍。(5)花卉:以茉莉花鲜花为例,平均亩产900公斤,收购均价4.2形公斤,年亩产值3780元;扣除投入成本850元,每亩年获纯收入2930元,相当于种植甘蔗的6.8倍。(四)发展高效水果计划及其经济效益预测。1.指导性计划。2004-2007年在调减下来的甘蔗面积中发展高效水果55万亩,其中2004-2006年每年10万亩,2007年25万亩。主要种植香蕉、早熟荔枝、晚熟龙眼、杂交柑、芒果、蜜桔、沙糖桔、脐橙、大余苷子、早熟梨、李、枇杷、木瓜、越南木菠萝等。2004-2007年全区发展高效水果指导性计划见附表6。2.经济效益预测。据自治区水果生产技术推广总站测算,种植香蕉亩产1.5吨,按现价每吨1200元计,亩产值1800元;扣除成本900元,纯收入达900元,相当于种植甘蔗纯收入的2.1倍。种植荔枝亩产500公斤,平均每公斤4元计,亩产值2000元,扣除成本1000元,亩纯收入1000元,是种植甘蔗效益的2.3倍。种植龙眼亩产400公斤,平均每公斤4元计,亩产值1600元,扣除成本900元,亩纯收入700元,是甘蔗效益的1.6倍。种植柑桔亩产1000公斤,平均每公斤1.6元计,亩产值1600元,扣除成本600元,亩纯收入1000元,是甘蔗效益的2.3倍。(五)糖料精深加工、甘蔗综合利用及其效益预测。1.指导性计划。2004-2007年计划新上年产20-50万吨的精制糖项目6个、“两步法”制糖项目3-5处、年产10-15万吨蔗渣纸项目6个、年产复合肥5-15万吨项目3-5个、年产10万吨以上食用、燃料酒精项目4-5个、生物肥料项目3-5个、生物饲料项目2-3个,新建新兴食品生产基地3-5个。2.项目效益预测。这些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极大地降低制糖的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总收回率将达到95%,产糖率将由11.5%提高到12.5%,生产成本降到1500元/吨,企业人均产糖由90吨提高到130吨,“两步法”制糖量达到320万吨,精制糖达到340万吨,精制绵白糖达到20万吨;制糖工业总产值将由目前的148亿元提高到350亿元,其中综合利用产值由35亿元提高到150亿元,利税由20亿元提高到60亿元,制糖与综合利用的产值和效益的比例达1:1。六、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主要措施(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一工作当作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并动员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支持,确保优化调整工作的计划任务落到实处。(二)加强宣传,搞好规划。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直接关系到蔗区2000多万农民的利益以及制糖企业的效益、财政的增长以及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各地在优化调整中,必须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优化调整工作对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在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全区调减甘蔗面积、发展替代产业的指导性计划,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乡、村。(三)运用价格杠杆,加大甘蔗生产调控的力度。通过制定合理的甘蔗收购价格,实现对甘蔗规模和布局的有效调控。一是按照原料蔗收购底价略高于生产成本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购价格。同时,为促进甘蔗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在定价上采取优势产区价格略高、非优势产区略低的办法。二是适当缩小优质甘蔗的加价范围和加价幅度。实行优质加价的品种,其种植面积不超过当地种植总面积的60%,并提前两年预告退出优质加价范围的品种;对优质蔗加价幅度从现行的5-25元/吨,调整为5-15元/吨。三是及时发布原料蔗收购价格走势信息,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甘蔗生产。根据《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月1日前由自治区物价等部门研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下一榨季的糖料蔗收购价格走势信息。四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管理办法。在继续保持吨蔗170对应吨糖2700元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采取自治区出台糖料蔗收购底价、良种加价和二次结算的办法,以切实保护蔗农的合法权益。五是全面清理现行各种名目的奖项和收费,除自治区规定收取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外,坚决取消各市、县、乡镇出台的鼓励甘蔗盲目广种的各种奖项和收费,对继续保留原有不适用奖励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擅自出台新的奖项和收费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四)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吨糖田”建设,提高甘蔗单产、糖份和综合效益,努力把甘蔗产业做强。为弥补调减甘蔗面积后造成的甘蔗产量下降,必须在提高甘蔗单产和含糖份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使甘蔗单产由现在的4.5吨提高到2007年的6吨,甘蔗含糖量由现在的14.5%,提高到2007年的15%以上,以此稳定全区甘蔗总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蔗农的收入。为此,必须采取以下综合措施:1.加大公共财政对优势蔗区水利设施和高产稳产蔗田建设投入的力度,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单产水平。重点是大力推广节水技术,积极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2004-2008年推广甘蔗节水灌溉工程100万亩,其中渠道灌溉60万亩,低压管道输水灌溉20万亩,喷、滴灌溉20万亩。2.加快高产高糖新良种推广。重点推广1998年以来引进的台优、新台糖25号、26号、粤糖93/159、粤糖94/128、桂糖94/119号等能实现“吨糖田”目标的品种,使这些品种的推广比例由现在的33%左右提高到2007年的80%以上。3.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增产增糖技术。到2007年,水旱田种蔗、机械化深耕深松、智能化施肥等技术的推广要分别达到250万亩、500万亩和400万亩,分别占甘蔗指导性计划面积的31%、63%和50%。4.加强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甘蔗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要加大对甘蔗科研的投入,特别是要支持科研部门抓好甘蔗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加快新品种繁育基地建设。各糖业集团要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建立厂所(学校)相结合的科研创新机制,增强我区糖业的发展后劲。5.继续加大“吨糖田”建设的力度。从2004年起,突出重点,增加投入,抓住关键,精心组织。着力抓好“吨糖田”建设。计划2004-2007年全区新,增实施“吨糖田”面积100万亩,其中2004年35万亩,2005年25万亩,2006年和2007年各20万亩,重点安排在崇左、南宁、柳州、来宾、贵港五市实施。为确保“吨糖田”任务的完成,要采取适当调整好田好地种蔗、推广“双高”良种及配套的节本增效技术、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搞好示范等措施。6.大力发展甘蔗叶尾(梢)氨化养畜,进一步提高甘蔗的综合效益。甘蔗是一种综合利用率很高的农作物,各地要着眼于甘蔗产业链的延长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学习借鉴柳州、来宾等市利用甘蔗叶、甘蔗梢氨化养牛、养羊的做法和经验,使蔗区的甘蔗叶尾、叶梢氨化技术得以进一步的推广,拓宽农民增收的途径,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的产业层次。7.全面推行甘蔗产销合同制度。通过合同或订单促进糖厂和农民调整优化甘蔗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和含糖量。8.积极发展甘蔗生产专业协会,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支持甘蔗主产区的市、县、乡、村建立甘蔗生产专业协会。依托协会,加快甘蔗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推广,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降低甘蔗生产成本。9.加快推广“牛(羊、猪)深-沼-蔗-灯-鱼”生态模式。从2004年开始,在甘蔗产区选择5-8个甘蔗村,建立“牛(羊、猪)-沼-蔗-灯-鱼”生态模式示范点,以此探索发展无公害甘蔗、提高品质、降低成本、保护环境、发展立体农业的新途径。10.推广凤糖集团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推动全区蔗糖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建立和推广“一付二保三联动四网络管理”的糖料蔗收购价格机制。(五)以项目为载体,加大对退蔗地区发展替代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坚持以项目为载体,推动相关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目前初选项目67个,共投资65.9亿元。各涉农部门要按照职责,制定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具体方案,提出具体项目,特别要多选择一些短、平、快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其它资金安排上尽量向退蔗区倾斜。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良种、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和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等服务工作。在继续推进“双高”甘蔗和“吨糖田”发展的同时,大力扶持、推广高效种植作物的发展。林业部门要组织好退蔗还林,发展林浆纸一体化的实施工作。水产畜牧部门要切实抓好退蔗种草发展草食动物养殖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蔗区水利灌溉设施建设,不断扩大灌溉面积,为发展“吨糖田”打好基础。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等部门也要在项目建设和投资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扶贫部门对重点贫困地区退蔗区的相关项目,要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共同帮助退蔗区培育新兴产业。与此同时,各糖业主产市、县、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糖业发展建设项目储备,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糖料基地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甘蔗综合利用以及糖业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我区更大的支持,努力把我区的糖业做强,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六)加强服务,培育和扶持替代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关键是退蔗地区如何发展替代产业,并将其做大做强,确保农民收入有更大幅度地增加。一是要千方百计地引进、培育经济实力雄厚、外向度高、辐射面广以及带动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和农业产业化水平。要积极引导农民和企业按产品或产业,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农户为基础,根据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下而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环境,积极引进社会资本,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投资开发我区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引导农民发展新兴替代产业。二是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努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农业信息体系,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替代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引导、服务和宏观调控作用。三是加强以市场体系为重点的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五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做好本地发展替代产业的规划,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宜经则经。全区农业科研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退蔗区发展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建设好集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服务为一体的科技示范场,辐射带动当地农民群众调整优化甘蔗种植结构,发展替代产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大力引进和培育适销对路的农作物新品种,加强标准化示范基地、生态农业和品牌农业建设,努力提高替代产业的规模经营和综合生产效益,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六是大力推行订单农业。发展订单农业是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降低农民发展替代产业的市场风险,实现农产品基地与市场对接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部门要加强引导,做好服务,促进订单农业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附表1:2004-2007年全区甘蔗种植面积指导性计划表单位:万亩┌────┬────┬────┬─────────┬────────┬────────┬────────┐││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市├────┼────┼────┬────┼────┬───┼────┬───┼────┬───┤││实际面积│预计面积│计划面积│比上年│计划面积│比上年│计划面积│比上年│计划面积│比上年││││││增减±││增减±││增减±││增减±│├────┼────┼────┼────┼────┼────┼───┼────┼───┼────┼───┤│全区合计│1119.9│1150.0│1068│-82.0│986│-82│890│-96│800│-90│├────┼────┼────┼────┼────┼────┼───┼────┼───┼────┼───┤│崇左市│240.6│248.3│238│-10.3│228│-10│208│-20│184│-24│├────┼────┼────┼────┼────┼────┼───┼────┼───┼────┼───┤│南宁市│231.5│243.6│233│-10.6│221│-12│196│-25│175│-21│├────┼────┼────┼────┼────┼────┼───┼────┼───┼────┼───┤│来宾市│176.7│183.0│177│-6.0│169│-8│152│-17│132│20│├────┼────┼────┼────┼────┼────┼───┼────┼───┼────┼───┤│柳州市│136.4│141.5│136│-5.5│126│-10│109│-17│106│-4│├────┼────┼────┼────┼────┼────┼───┼────┼───┼────┼───┤│贵港市│62.6│59.8│51│-8.8│45│-6│40│-5│35│-5│├────┼────┼────┼────┼────┼────┼───┼────┼───┼────┼───┤│百色市│76.2│78.5│68│-10.5│60│-8│58│-2│52│-6│├────┼────┼────┼────┼────┼────┼───┼────┼───┼────┼───┤│河池市│61.8│66.0│59│-7.0│52│-7│50│-2│43│-7│├────┼────┼────┼────┼────┼────┼───┼────┼───┼────┼───┤│北海市│39.7│38.5│31│-7.5│29│-2│27│-2│25│-2│├────┼────┼────┼────┼────┼────┼───┼────┼───┼────┼───┤│钦州市│47.9│45.1│39│6.1│33│-6│30│-3│28│-2│├────┼────┼────┼────┼────┼────┼───┼────┼───┼────┼───┤│防城港市│35.1│34.4│30│-4.4│23│-7│20│-3│20│0│├────┼────┼────┼────┼────┼────┼───┼────┼───┼────┼───┤│玉林市│4.3│4.5│2.5│-2.0│0│-2.5│0│0│0│0│├────┼────┼────┼────┼────┼────┼───┼────┼───┼────┼───┤│桂林市│3.8│4.1│2.5│-1.6│0│-2.5│0│0│0│0│├────┼────┼────┼────┼────┼────┼───┼────┼───┼────┼───┤│梧州市│1.6│1.7│1│-0.7│0│-1│0│0│0│0│├────┼────┼────┼────┼────┼────┼───┼────┼───┼────┼───┤│贺州市│1.7│1.0│0│-1.0│0│0│0│0│0│0│└────┴────┴────┴────┴────┴────┴───┴────┴───┴────┴───┘注:2002年实际面积是以2002/2003年榨季各市榨蔗量折算出农业产量后,除以各市统计部门上报的甘蔗单产而计算出来的。附表2:2004-2007年全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指导性计划表单位:万亩┌───────────┬────┬────┬────┬────┬────┐│年份│2004│2005│2006│2007│合计││项目││││││├───────────┼────┼────┼────┼────┼────┤│调减│82│82│96│90│350││甘蔗面积││││││├───┬───────┼────┼────┼────┼────┼────┤││退蔗还林│42│42│56│0│140││├───────┼────┼────┼────┼────┼────┤│其│退蔗还草│20│20│20│40│100││中├───────┼────┼────┼────┼────┼────┤││种植高效│10│10│10│25│55│││经济作物│││││││├───────┼────┼────┼────┼────┼────┤││种植高效水果│10│10│10│25│55│└───┴───────┴────┴────┴────┴────┴────┘附表3:2004-2006年全区退蔗还林指导性计划表单位:万亩┌────┬────┬─────────────┬───────┬───────┬───────┐│市│计划退蔗│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还林面积├───┬────┬────┼───┬───┼───┬───┼───┬───┤│││坡度│坡度15-│坡度│││≥25度│24度原属│度原属林│面积│的%│面积│的%│面积│的%│││││林业用地│业用地│││││││├────┼────┼───┼────┼────┼───┼───┼───┼───┼───┼───┤│全区合计│140│63.2│46.3│30.5│42│30│42│30│56│40│├────┼────┼───┼────┼────┼───┼───┼───┼───┼───┼───┤│崇左市│16│7│4│5│4.8│30│4.8│30│6.4│40│├────┼────┼───┼────┼────┼───┼───┼───┼───┼───┼───┤│南宁市│22│10│7.7│4.3│6.6│30│6.6│30│8.8│40│├────┼────┼───┼────┼────┼───┼───┼───┼───┼───┼───┤│来宾市│12│3.1│4.8│4.1│3.6│30│3.6│30│4.8│40│├────┼────┼───┼────┼────┼───┼───┼───┼───┼───┼───┤│柳州市│12│7.6│3.4│1│3.6│30│3.6│30│4.8│40│││││││││││││├────┼────┼───┼────┼────┼───┼───┼───┼───┼───┼───┤│百色市│20│14.1│4.9│1│6│30│6│30│8│40│├────┼────┼───┼────┼────┼───┼───┼───┼───┼───┼───┤│河池市│8│3.7│3│1.3│2.4│30│2.4│30│3.2│40│├────┼────┼───┼────┼────┼───┼───┼───┼───┼───┼───┤│北海市│8│0.3│2│5.7│2.4│30│2.4│30│3.2│40│├────┼────┼───┼────┼────┼───┼───┼───┼───┼───┼───┤│钦州市│36│16.9│13.1│6│10.8│30│10.8│30│14.4│40│├────┼────┼───┼────┼────┼───┼───┼───┼───┼───┼───┤│防城港市│6│0.5│3.4│2.1│1.8│30│1.8│30│2.4│40│└────┴────┴───┴────┴────┴───┴───┴───┴───┴───┴───┘附表4:2004-2007年全区退蔗种草发展草食动物养殖指导性计划表┌────┬──────────┬──────────┬──────────┬──────────┬───────────┬────┐│年度│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合计│发展主│├────┼───┬──┬───┼───┬──┬───┼───┬──┬───┼───┬──┬───┼───┬───┬───┤要方向││内容│种草│养殖│养殖│种草│养殖│养殖│种草│养殖│养殖│种草│养殖│养殖│种草│养殖│养殖│││单位│(万亩)│小区│专业户│(万亩)│小区│专业户│(万亩)│小区│专业户│(万亩)│小区│专业户│(万亩)│小区│专业户│││││(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全区合计│20│3000│30000│20│3000│30000│20│3000│30000│40│6000│60000│100│15000│150000││├────┼───┼──┼───┼───┼──┼───┼───┼──┼───┼───┼──┼───┼───┼───┼───┼────┤│崇左市│2.95│442│4425│2.66│399│3990│4│598│5985│10.5│1575│15750│20.1│3014│30150│牛羊│├────┼───┼──┼───┼───┼──┼───┼───┼──┼───┼───┼──┼───┼───┼───┼───┼────┤│南宁市│3│450│4500│3.33│500│4995│5.5│831│8310│7.5│1125│11250│19.37│2906│29055│牛羊│├────┼───┼──┼───┼───┼──┼───┼───┼──┼───┼───┼──┼───┼───┼───┼───┼────┤│来宾市│1.78│267│2670│2.2│330│3300│3.3│500│4995│12│1800│18000│19.31│2897│28965│肉、奶牛│├────┼───┼──┼───┼───┼──┼───┼───┼──┼───┼───┼──┼───┼───┼───┼───┼────┤│柳州市│1.22│183│1830│2.44│366│3660│3.3│500│4995│2│300│3000│8.99│1349│13485│肉、奶牛│├────┼───┼──┼───┼───┼──┼───┼───┼──┼───┼───┼──┼───┼───┼───┼───┼────┤│贵港市│1.95│293│2925│1.33│200│1995│1.11│166│1665│2.5│375│3750│6.89│1034│10335│肉牛│├────┼───┼──┼───┼───┼──┼───┼───┼──┼───┼───┼──┼───┼───┼───┼───┼────┤│百色市│2.33│350│3495│1.78│267│2670│0.4│66│660│1│150│1500│5.55│833│8325│山羊│├────┼───┼──┼───┼───┼──┼───┼───┼──┼───┼───┼──┼───┼───┼───┼───┼────┤│河池市│1.55│232│2325│1.55│232│2325│0.4│66│660│2.5│375│3750│6.04│905│9060│山羊│├────┼───┼──┼───┼───┼──┼───┼───┼──┼───┼───┼──┼───┼───┼───┼───┼────┤│北海市│1.66│249│2490│0.44│66│660│0.5│73│720│1│150│1500│3.58│538│5370│肉牛│├────┼───┼──┼───┼───┼──┼───┼───┼──┼───┼───┼──┼───┼───┼───┼───┼────┤│钦州市│1.4│210│2100│1.33│200│1995│0.7│100│1005│1│150│1500│4.4│660│6600│肉、奶牛│├────┼───┼──┼───┼───┼──┼───┼───┼──┼───┼───┼──┼───┼───┼───┼───┼────┤│防城港市│0.98│147│1470│1.55│232│2325│0.7│100│1005││││3.2│479│4800│肉、奶牛│├────┼───┼──┼───┼───┼──┼───┼───┼──┼───┼───┼──┼───┼───┼───┼───┼────┤│玉林市│0.44│66│660│0.55│82│825│││││││0.99│148│1485│肉牛│├────┼───┼──┼───┼───┼──┼───┼───┼──┼───┼───┼──┼───┼───┼───┼───┼────┤│桂林市│0.36│54│540│0.55│82│825│││││││0.91│136│1365│牛羊│├────┼───┼──┼───┼───┼──┼───┼───┼──┼───┼───┼──┼───┼───┼───┼───┼────┤│梧州市│0.16│24│240│0.29│44│435│││││││0.45│68│675│肉牛│├────┼───┼──┼───┼───┼──┼───┼───┼──┼───┼───┼──┼───┼───┼───┼───┼────┤│贺州市│0.22│33│330││││││││││0.22│33│330│肉牛│└────┴───┴──┴───┴───┴──┴───┴───┴──┴───┴───┴──┴───┴───┴───┴───┴────┘附表5:2004-2007年全区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指导性计划表┌──────┬─────┬───────────────┬──────────────┐│市│种植面积│年度种植面积(万亩)│种植作物种类│││小计(万亩)├───┬───┬───┬───┤││││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区合计│55.0│10.0│10.0│10.0│25.0││├──────┼─────┼───┼───┼───┼───┼──────────────┤│崇左市│7.0│1.2│1.2│1.2│3.4│桑园、甜竹笋、中药材、茶叶│├──────┼─────┼───┼───┼───┼───┼──────────────┤│南宁市│5.7│0.7│1.0│1.0│3.0│蔬菜、花卉绿化树、草皮│├──────┼─────┼───┼───┼───┼───┼──────────────┤│来宾市│7.4│1.2│1.3│1.3│3.6│桑园、淮山、粉葛│├──────┼─────┼───┼───┼───┼───┼──────────────┤│柳州市│6.9│1.1│1.2│1.2│3.4│甜竹笋、淮山、粉葛、花卉草皮│├──────┼─────┼───┼───┼───┼───┼──────────────┤│贵港市│5.4│0.9│1.0│1.0│2.5│桑园、中药材、茶叶、麻│├──────┼─────┼───┼───┼───┼───┼──────────────┤│百色市│5.5│1.0│1.0│1.0│2.5│八渡笋、姜、蔬菜│├──────┼─────┼───┼───┼───┼───┼──────────────┤│河池市│4.0│0.8│0.8│0.8│1.6│桑园、中药材、淮山│├──────┼─────┼───┼───┼───┼───┼──────────────┤│北海市│4.0│0.8│0.8│0.8│1.6│蔬菜、花卉、淮山、粉葛│├──────┼─────┼───┼───┼───┼───┼──────────────┤│钦州市│3.8│0.6│0.8│0.8│1.6│蔬菜、中药材、麻│├──────┼─────┼───┼───┼───┼───┼──────────────┤│防城港市│4.2│0.6│0.9│0.9│1.8│蔬菜、中药材、│├──────┼─────┼───┼───┼───┼───┼──────────────┤│玉林市│0.3│0.3│0│0│0│桑园、竹笋、中药材│├──────┼─────┼───┼───┼───┼───┼──────────────┤│桂林市│0.3│0.3│0│0│0│甜竹笋、淮山粉葛、│├──────┼─────┼───┼───┼───┼───┼──────────────┤│梧州市│0.3│0.3│0│0│0│姜、西瓜、蔬菜│├──────┼─────┼───┼───┼───┼───┼──────────────┤│贺州市│0.2│0.2│0│0│0│红瓜子、蔬菜│└──────┴─────┴───┴───┴───┴───┴──────────────┘附表6:2004-2007年发展高效水果指导性计划表┌────┬────────────────────┬───────────────┐│市│种果计划面积(万亩)│植水果种类││├───────┬───┬───┬────┤│││合计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区合计│55│10│10│10│25││├────┼───┼───┼───┼───┼────┼───────────────┤│崇左市│10.1│1.8│1.8│1.8│4.7│香蕉、早熟荔枝、山黄皮、芒果│├────┼───┼───┼───┼───┼────┼───────────────┤│南宁市│10.8│2│2│2│4.8│香蕉、晚熟龙眼、早熟荔枝、橙│├────┼───┼───┼───┼───┼────┼───────────────┤│来宾市│9.1│1.6│1.6│1.6│4.3│杂交柑、蜜桔、李、枇杷、早熟梨│├────┼───┼───┼───┼───┼────┼───────────────┤│柳州市│6│1│1│1│3│杂交柑、蜜桔、李、枇杷、早熟梨│├────┼───┼───┼───┼───┼────┼───────────────┤│贵港市│3.9│0.7│0.7│0.7│1.8│晚熟龙眼、晚熟荔枝、大余苷子│├────┼───┼───┼───┼───┼────┼───────────────┤│百色市│3.2│0.6│0.6│0.6│1.4│香蕉、芒果│├────┼───┼───┼───┼───┼────┼───────────────┤│河池市│3│0.6│0.6│0.6│1.2│山葡萄、桃、梅、李│├────┼───┼───┼───┼───┼────┼───────────────┤│北海市│1.9│0.4│0.4│0.4│0.7│早熟荔枝、香蕉│├────┼───┼───┼───┼───┼────┼───────────────┤│钦州市│3.1│0.5│0.5│0.5│1.6│早熟荔枝、香蕉、│├────┼───┼───┼───┼───┼────┼───────────────┤│防城港市│1.9│0.4│0.4│0.4│0.7│早熟荔枝、越南木菠萝、蜜桔│├────┼───┼───┼───┼───┼────┼───────────────┤│玉林市│0.6│0.1│0.1│0.1│0.3│早熟荔枝、晚熟龙眼│├────┼───┼───┼───┼───┼────┼───────────────┤│桂林市│0.6│0.1│0.1│0.1│0.3│加工型橙类、沙糖桔│├────┼───┼───┼───┼───┼────┼───────────────┤│梧州市│0.4│0.1│0.1│0.1│0.1│晚熟荔枝│├────┼───┼───┼───┼───┼────┼───────────────┤│贺州市│0.4│0.1│0.1│0.1│0.1│脐橙│└────┴───┴───┴───┴───┴────┴───────────────┘附表7:《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蔗区水利重点项目规划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项目建│规划投资│││││设时间│设地点├───┬───┬───┬───┬───┬───┤││││││合计│自治区│地方│企业│银行│蔗农││││││││财政│财政││贷款│自筹│├──┼──────┼──────────┼─────┼────┼───┼───┼───┼───┼───┼───┤││广西甘蔗节水│渠道节水灌溉90万亩,│2004-2007│区内各主│115000│10000│25000│25000│30000│25000│││灌溉实施工程│低压管道输水灌溉30││要蔗区││││││││││万亩,喷、滴灌30万亩│││││││││├──┼──────┼──────────┼─────┼────┼───┼───┼───┼───┼───┼───┤││1│渠道节水灌溉90万亩│││54000│6000│20000│8000││20000│├──┼──────┼──────────┼─────┼────┼───┼───┼───┼───┼───┼───┤││2│低压管道输水灌溉30│││27000│2000│2500│5000│15000│2500││││万亩│││││││││├──┼──────┼──────────┼─────┼────┼───┼───┼───┼───┼───┼───┤││3│喷、滴灌30万亩│││34000│2000│2500│12000│15000│2500│└──┴──────┴──────────┴─────┴────┴───┴───┴───┴───┴───┴───┘附表8:《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林业重点项目规划表┌────┬────┬─────────────┬────────┬────────┬────────┐│市│计划退蔗│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还林面积├───┬────┬────┼────┬───┼────┬───┼────┬───┤│││坡度│坡度15-│坡度│││≥25度│24度原属│度原属林│(万亩)│量的%│(万亩)│的%│(万亩)│的%│││││林业用地│业用地│││││││├────┼────┼───┼────┼────┼────┼───┼────┼───┼────┼───┤│全区合计│140│63.2│46.3│30.5│42│30│42│30│56│40│├────┼────┼───┼────┼────┼────┼───┼────┼───┼────┼───┤│崇左市│16│7│4│5│4.8│30│4.8│30│6.4│40│├────┼────┼───┼────┼────┼────┼───┼────┼───┼────┼───┤│南宁市│22│10│7.7│4.3│6.6│30│6.6│30│8.8│40│├────┼────┼───┼────┼────┼────┼───┼────┼───┼────┼───┤│来宾市│12│3.1│4.8│4.1│3.6│30│3.6│30│4.8│40│├────┼────┼───┼────┼────┼────┼───┼────┼───┼────┼───┤│柳州市│12│7.6│3.4│1│3.6│30│3.6│30│4.8│40│├────┼────┼───┼────┼────┼────┼───┼────┼───┼────┼───┤│百色市│20│14.1│4.9│1│6│30│6│30│8│40│├────┼────┼───┼────┼────┼────┼───┼────┼───┼────┼───┤│河池市│8│3.7│3│1.3│2.4│30│2.4│30│3.2│40│├────┼────┼───┼────┼────┼────┼───┼────┼───┼────┼───┤│北海市│8│0.3│2│5.7│2.4│30│2.4│30│3.2│40│├────┼────┼───┼────┼────┼────┼───┼────┼───┼────┼───┤│钦州市│36│16.9│13.1│6│10.8│30│10.8│30│14.4│40│├────┼────┼───┼────┼────┼────┼───┼────┼───┼────┼───┤│防城港市│6│0.5│3.4│2.1│1.8│30│1.8│30│2.4│40│└────┴────┴───┴────┴────┴────┴───┴────┴───┴────┴───┘┌──┬─────┬────┬─────┬─────┬────────────────────┐││项目名称│项目建设│项目建│项目建│规划投资││││主要内容│设时间│设地点├───┬───┬──┬──┬───┬──┤││││││合计│自治区│地方│企业│银行│蔗农││││││││财政│财政││贷款│自筹│││││││││││││├──┼─────┼────┼─────┼─────┼───┼───┼──┼──┼───┼──┤││速生林、名│种植速生│2004-2008│9个县(市)│56000│14000│7000│7000│21000│7000│││特优经济林│林100万│││││││││││基地建设│亩、经济││││││││││││林40万亩││││││││││││。│││││││││└──┴─────┴────┴─────┴─────┴───┴───┴──┴──┴───┴──┘附表9:《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畜牧业重点项目规划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项目建│规划投资│备注│││││设时间│设地点├───┬─────┬────┬──┬────┬────┤│││││││合计│自治区财政│地方财政│企业│银行贷款│蔗农自筹││├─────┼───────┼───────────────┼───┼────┼───┼─────┼────┼──┼────┼────┼───────┤││项目总计││││480293│47611│23582│0│133600│275500││├─────┼───────┼───────────────┼───┼────┼───┼─────┼────┼──┼────┼────┼───────┤│一│龙头企业│肉牛及乳品加工│││11110│470│240││10400│││├─────┼───────┼───────────────┼───┼────┼───┼─────┼────┼──┼────┼────┼───────┤│1│建设肉牛│肉牛加工能力500头/天以上│2004│招标决定│4700│200│100││4400││贴息3.4%│││加工企业││││││││││年,贴2年│├─────┼───────┼───────────────┼───┼────┼───┼─────┼────┼──┼────┼────┼───────┤│2│建设乳品│加工能力达到15t/天以上│2004│招标决定│6410│270│140││6000││贴息3.4%│││加工企业││││││││││年,贴2年│├─────┼───────┼───────────────┼───┼────┼───┼─────┼────┼──┼────┼────┼───────┤│二│种草养畜││││469183│47141│23342│0│123200│275500││├─────┼───────┼───────────────┼───┼────┼───┼─────┼────┼──┼────┼────┼───────┤│3│种草│种草20万亩││退蔗县│21000│5280│2720││0│13000│财政对草种进行│││││││││││││适当补助│├─────┼───────┼───────────────┼───┼────┼───┼─────┼────┼──┼────┼────┼───────┤│4│建养殖小区│牛舍160万平方米,羊舍40万平方││退蔗县│315000│35175│17325││0│262500│共3万养殖户,││││米,运动场300万平方米,青贮池9│││││││││每户补助2000元││││0万立方米,切草机3万台,工作间│││││││││建小区,补切草││││45万平方米│││││││││机1500元,│├─────┼───────┼───────────────┼───┼────┼───┼─────┼────┼──┼────┼────┼───────┤│5│购牛│第一批架子牛4万头,杂交牛3.7││退蔗县│82455│3516│1739││77200││财政贴息6.8%││││万头,水奶牛0.3万头││││││││││├─────┼───────┼───────────────┼───┼────┼───┼─────┼────┼──┼────┼────┼───────┤│6│购羊│基础母羊29万只,种公羊1万只││退蔗县│49128│2098│1030││46000││财政贴息6.8%│├─────┼───────┼───────────────┼───┼────┼───┼─────┼────┼──┼────┼────┼───────┤│7│农民培训│10万人次││退蔗县│1000│670│330││0│││├─────┼───────┼───────────────┼───┼────┼───┼─────┼────┼──┼────┼────┼───────┤│8│项目管理│工作会议、检查等││退蔗县│1000│670│330││0│││├─────┼───────┼───────────────┼───┼────┼───┼─────┼────┼──┼────┼────┼───────┤│2004年合计│││││97831│9650│4781││28300│55100││├─────┼───────┼───────────────┼───┼────┼───┼─────┼────┼──┼────┼────┼───────┤│1│建肉牛加工企业│肉牛加工能力由100头/天扩大到5│2004│招标决定│2350│100│50││2200││贴息3.4%年,││││00头/天│││││││││贴1年│├─────┼───────┼───────────────┼───┼────┼───┼─────┼────┼──┼────┼────┼───────┤│2│建乳品加工企业│加工能力达到15t/天│2004│招标决定│3205│135│70││3000││贴息3.4%年,│││││││││││││贴1年│├─────┼───────┼───────────────┼───┼────┼───┼─────┼────┼──┼────┼────┼───────┤│3│种草养畜│种草养畜│││92276│9415│4661││23100│55100││├─────┼───────┼───────────────┼───┼────┼───┼─────┼────┼──┼────┼────┼───────┤│3.1│种草│种草20万亩││退蔗县│4200│1056│544│││2600│财政对草种进行│││││││││││││适当补助│├─────┼───────┼───────────────┼───┼────┼───┼─────┼────┼──┼────┼────┼───────┤│3.2│建养殖小区│牛舍160万平方米,羊舍40万平方││退蔗县│63000│7035│3465│││52500│共3万养殖户,││││米,运动场300万平方米,青贮池9│││││││││每户补助2000元││││0万立方米,切草机3万台,工作间│││││││││建小区,补切草││││45万平方米│││││││││机1500元,│├─────┼───────┼───────────────┼───┼────┼───┼─────┼────┼──┼────┼────┼───────┤│3.3│购牛│第一批架子牛4万头,杂交牛3.7││退蔗县│14850│636│314││13900││财政贴息6.8%││││万头,水奶牛0.3万头││││││││││├─────┼───────┼───────────────┼───┼────┼───┼─────┼────┼──┼────┼────┼───────┤│3.4│购羊│基础母羊29万只,种公羊1万只││退蔗县│9826│420│206││9200││财政贴息6.8%│├─────┼───────┼───────────────┼───┼────┼───┼─────┼────┼──┼────┼────┼───────┤│3.5│农民培训│10万人次││退蔗县│200│134│66│││││├─────┼───────┼───────────────┼───┼────┼───┼─────┼────┼──┼────┼────┼───────┤│3.6│项目管理│工作会议、检查等││退蔗县│200│134│66│││││├─────┼───────┼───────────────┼───┼────┼───┼─────┼────┼──┼────┼────┼───────┤│2005年合计│││││99216│9704│4812││29600│55100││├─────┼───────┼───────────────┼───┼────┼───┼─────┼────┼──┼────┼────┼───────┤│1│建肉牛加工企业│加工能力500头/天│2005│招标决定│2350│100│50││2200│││├─────┼───────┼───────────────┼───┼────┼───┼─────┼────┼──┼────┼────┼───────┤│2│建乳品加工企业│加工能力15吨/天│2005│招标决定│3205│135│70││3000│││├─────┼───────┼───────────────┼───┼────┼───┼─────┼────┼──┼────┼────┼───────┤│3│种草养畜││││93661│9469│4692││24400│55100││├─────┼───────┼───────────────┼───┼────┼───┼─────┼────┼──┼────┼────┼───────┤│3.1│种草│种草20万亩││退蔗县│4200│1056│544│││2600│财政对草种进│││││││││││││行适当补助│├─────┼───────┼───────────────┼───┼────┼───┼─────┼────┼──┼────┼────┼───────┤│3.2│建养殖小区│牛舍160万平方米,羊舍40万平方││退蔗县│63000│7035│3465│││52500│共3万养殖户,││││米,运动场300万平方米,青贮池9│││││││││每户补助2000元││││0万立方米,切草机3万台,工作间│││││││││建小区,补切草││││45万平方米│││││││││机1500元,│├─────┼───────┼───────────────┼───┼────┼───┼─────┼────┼──┼────┼────┼───────┤│3.3│购牛│第一批架子牛4万头,杂交牛││退蔗县│16235│690│345││15200││财政贴息6.8%││││3.72万头,水奶牛0.8万头││││││││││├─────┼───────┼───────────────┼───┼────┼───┼─────┼────┼──┼────┼────┼───────┤│3.4│购羊│基础母羊29万只,种公羊1万只││退蔗县│9826│420│206││9200││财政贴息6.8%│├─────┼───────┼───────────────┼───┼────┼───┼─────┼────┼──┼────┼────┼───────┤│3.5│农民培训│10万人次││退蔗县│200│134│66│││││├─────┼───────┼───────────────┼───┼────┼───┼─────┼────┼──┼────┼────┼───────┤│3.6│项目管理│工作会议、检查等││退蔗县│200│134│66│││││├─────┼───────┼───────────────┼───┼────┼───┼─────┼────┼──┼────┼────┼───────┤│2006年合计││││退蔗县│95261│9539│4722││25900│55100││├─────┼───────┼───────────────┼───┼────┼───┼─────┼────┼──┼────┼────┼───────┤│1│种草│种草20万亩││退蔗县│4200│1056│544│││2600│财政对草种进行│││││││││││││适当补助│├─────┼───────┼───────────────┼───┼────┼───┼─────┼────┼──┼────┼────┼───────┤│2│建养殖小区│牛舍160万平方米,羊舍40万平方││退蔗县│63000│7035│3465│││52500│共3万养殖户,││││米,运动场300万平方米,青贮池9│││││││││每户补助2000元││││0万立方米,切草机3万台,工作间│││││││││建小区,补切草││││45万平方米│││││││││机1500元,│├─────┼───────┼───────────────┼───┼────┼───┼─────┼────┼──┼────┼────┼───────┤│3│购牛│第一批架子牛4万头,杂交牛2.6││退蔗县│17835│760│375││16700││财政贴息6.8%││││万头,水奶牛1.4万头││││││││││├─────┼───────┼───────────────┼───┼────┼───┼─────┼────┼──┼────┼────┼───────┤│4│购羊│基础母羊29万只,种公羊1万只││退蔗县│9826│420│206││9200││财政贴息6.8%│├─────┼───────┼───────────────┼───┼────┼───┼─────┼────┼──┼────┼────┼───────┤│5│农民培训│10万人次││退蔗县│200│134│66│││││├─────┼───────┼───────────────┼───┼────┼───┼─────┼────┼──┼────┼────┼───────┤│6│项目管理│工作会议、检查等││退蔗县│200│134│66│││││├─────┼───────┼───────────────┼───┼────┼───┼─────┼────┼──┼────┼────┼───────┤│2007年合计│││││187985│18718│9267││49800│110200││├─────┼───────┼───────────────┼───┼────┼───┼─────┼────┼──┼────┼────┼───────┤│1│种草│种草40万亩││退蔗县│8400│2112│1088│││5200│财政对草种进行│││││││││││││适当补助│├─────┼───────┼───────────────┼───┼────┼───┼─────┼────┼──┼────┼────┼───────┤│2│建养殖小区│牛舍320万平方米,羊舍80万平方││退蔗县│126000│14070│6930│││105000│共3万养殖户,││││米,运动场600万平方米,青贮池1│││││││││每户补助2000元││││80万立方米,切草机6万台,工作│││││││││建小区,补切草││││间90万平方米│││││││││机1500元,│├─────┼───────┼───────────────┼───┼────┼───┼─────┼────┼──┼────┼────┼───────┤│3│购牛│第一批架子牛8万头,杂交牛6万头││退蔗县│33535│1430│705││31400││财政贴息6.8%││││,水奶牛2万头││││││││││├─────┼───────┼───────────────┼───┼────┼───┼─────┼────┼──┼────┼────┼───────┤│4│购羊│基础母羊58万只,种公羊2万只││退蔗县│19650│838│412││18400││财政贴息6.8%│├─────┼───────┼───────────────┼───┼────┼───┼─────┼────┼──┼────┼────┼───────┤│5│农民培训│20万人次││退蔗县│400│268│132│││││├─────┼───────┼───────────────┼───┼────┼───┼─────┼────┼──┼────┼────┼───────┤│6│项目管理│工作会议、检查等││退蔗县│400│268│132│││││└─────┴───────┴───────────────┴───┴────┴───┴─────┴────┴──┴────┴────┴───────┘附表10:《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水果和高效作物重点项目规划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投资│││││时间│├───┬───┬──┬───┬────┬───┤││││││合计│自治区│地方│企业│贷款│蔗农││││││││财政│财政│││自筹│││││││││││││├──┼──────────┼───────────────────────────┼─────┼───────────┼───┼───┼──┼───┼────┼───┤│1│甘蔗节水增效水肥技术│采用保护性耕作技术和农艺措施,提高降水利用率,达到甘蔗│2004-2005│武宜县、邕宁县│500│250│250││││││示范│高产高糖的目的。│││││││││├──┼──────────┼───────────────────────────┼─────┼───────────┼───┼───┼──┼───┼────┼───┤│2│甘蔗智能化专家施肥系│编制甘蔗计算机应用软件,现场测土,指导施肥。│2004-2005│兴宾区、柳城县、武鸣│750│375│375││││││统应用示范│││县、江州区、田东县│││││││├──┼──────────┼───────────────────────────┼─────┼───────────┼───┼───┼──┼───┼────┼───┤│3│甘蔗病虫害全程监控体│国外引种隔离试种基地1个、甘蔗病虫全程监控中心站1个、甘│2004-2006│南宁,祟左、柳州、来│3100│2000│200│││900│││系的建设│蔗病虫全程控制专家系统软件1套、蔗糖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实││宾、贵港、河池、钦州、││││││││││验室1个、甘蔗病虫监控区域站6个、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甘蔗││防城港、北海等市所辖││││││││││病虫害全程监控示范点100个,培训基层农技员、农民技术员││的甘蔗种植大县││││││││││和蔗农10万人。│││││││││├──┼──────────┼───────────────────────────┼─────┼───────────┼───┼───┼──┼───┼────┼───┤│4│香蕉标准化生产示范及│①种植香蕉示范面积2000亩。②建立新品种试验基地200亩。│2004-2007││500│150│100│125│125││││新品种试验基地建设│③蔗农技术培训1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12万田。│││││││││││││││││││││├──┼──────────┼───────────────────────────┼─────┼───────────┼───┼───┼──┼───┼────┼───┤│5│优质加工型菠萝示范基│①建立菠萝良种繁育苗圃200亩。②种植菠萝示范面积2000亩│2004-2007│宁明县、东兴市│300│90│60│75│75││││地建设│。③蔗农技术培训8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8万田。│││││││││││││││││││││├──┼──────────┼───────────────────────────┼─────┼───────────┼───┼───┼──┼───┼────┼───┤│6│桂中优质杂交柑、蜜桔│①建立杂交柑、蜜桔良种繁育苗圃200亩。②种植杂交柑示│2004-2007│兴宾区│300│90│60││75│75│││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范面积500亩,蜜桔示范面积5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设│10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杂交柑5万亩,蜜桔5万亩。│││││││││├──┼──────────┼───────────────────────────┼─────┼───────────┼───┼───┼──┼───┼────┼───┤│7│优质早、晚熟荔枝标准│①建立早、晚熟荔枝良种繁育苗圃100亩(早熟50亩、晚熟50亩│2004-2006│浦北县│100│30│20││25│25│││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②种植早熟荔枝示范面积300亩、晚熟1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4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早熟3万亩、晚熟1万亩。│││││││││├──┼──────────┼───────────────────────────┼─────┼───────────┼───┼───┼──┼───┼────┼───┤│8│优质晚熟龙眼标准化生│①建立晚熟龙眼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晚熟龙眼示范面积│2004-2006│贵港覃塘区│50│15│10││12.5│12.5│││产示范基地建设│2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2万亩。│││││││││├──┼──────────┼───────────────────────────┼─────┼───────────┼───┼───┼──┼───┼────┼───┤│9│优质加工型山葡萄示范│①建立山葡萄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山葡萄示范面积│2004-2006│都安县│50│15│10││12.5│12.5│││基地建设│2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2万亩。│││││││││├──┼──────────┼───────────────────────────┼─────┼───────────┼───┼───┼──┼───┼────┼───┤│10│优质芒果示范基地建设│①建立芒果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芒果示范面积100│2004-2005│田东县│25│7.5│5│││12.5││││亩。③蔗农技术培训1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1万亩。│││││││││├──┼──────────┼───────────────────────────┼─────┼───────────┼───┼───┼──┼───┼────┼───┤│11│优质早熟梨示范基地建│①建立早熟梨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早熟梨示范面积300│2004-2006│柳江县│80│24│16││20│20│││设│亩。③蔗农技术培训3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3万田。│││││││││├──┼──────────┼───────────────────────────┼─────┼───────────┼───┼───┼──┼───┼────┼───┤│12│优质葡萄示范基地建设│①建立葡萄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葡萄示范面积300│2004-2006│武宣县│100│30│20││20│2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3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3万田。│││││││││├──┼──────────┼───────────────────────────┼─────┼───────────┼───┼───┼──┼───┼────┼───┤│13│特色加工型水果余苷子│①建立余苷子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余苷子示范面积│2004│平南县│25│7.5│5│12.5││││││1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1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1万亩。│││││││││├──┼──────────┼───────────────────────────┼─────┼───────────┼───┼───┼──┼───┼────┼───┤│14│优质枇杷示范基地建设│①建立枇杷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枇杷示范面积200│2004-2005│鹿寨县│50│15│10││12.5│12.5││││亩。③蔗农技术培训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2万田。│││││││││├──┼──────────┼───────────────────────────┼─────┼───────────┼───┼───┼──┼───┼────┼───┤│15│优质红江橙示范基地建│①建立红江橙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红江橙示范面积│2004-2006│武鸣县│50│15│10││12.5│12.5│││设│2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2万亩。│││││││││├──┼──────────┼───────────────────────────┼─────┼───────────┼───┼───┼──┼───┼────┼───┤│16│优质李示范基地建设│①建立优质李良种繁育苗圃50亩。②种植优质李示范面积200│2004-2006│象州县│50│15│10││12.5│12.5││││亩。③蔗农技术培训2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2万亩。│││││││││├──┼──────────┼───────────────────────────┼─────┼───────────┼───┼───┼──┼───┼────┼───┤│17│桂南优质南亚热带时令│①建立亚热带时令水果良种繁育苗圃80亩。②种植优质杨桃、│2004-2007│南宁市新城区│100│30│20│25│25││││水果示范园建设│大青枣、番石榴、木瓜、火龙果等时令水果示范面积300亩。││││││││││││③蔗农技术培训3000人次。④辐射带动面积3万亩。│││││││││├──┼──────────┼───────────────────────────┼─────┼───────────┼───┼───┼──┼───┼────┼───┤│18│标准化蚕桑产业化项目│新建高产桑园2万亩,建桑苗基地500亩,建年加工1000吨缫丝│2004-2006│兴宾区、武宜县│1860│300│200│155│1145│60││││厂1座,蚕桑收购烘干点25处技术网络│││││││││├──┼──────────┼───────────────────────────┼─────┼───────────┼───┼───┼──┼───┼────┼───┤│19│优质淮山、粉葛产业化│建立淮山、粉葛优质高产示范基地6000亩,建立品比复壮试验│2004-2005│平南县、桂平市│630│120│100│110│258│42│││项目│基地100亩,建设加工厂1座,进行技术培训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无公害标准生产。│││││││││├──┼──────────┼───────────────────────────┼─────┼───────────┼───┼───┼──┼───┼────┼───┤│20│中药材种苗繁育和标准│建立名优特色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6000亩,建设中药材烘│2004-2005│钦南区│760│200│100│85│293│82│││化栽培基地项目│干脱水粗加工厂1座│││││││││├──┼──────────┼───────────────────────────┼─────┼───────────┼───┼───┼──┼───┼────┼───┤│21│特色花卉产业化示范项│建立名特花卉苗木、草皮生产示范基地800亩,建设硬化道路│2004-2005│南宁市江南区、隆安县│1820│300│200│220│1065│35│││目│、灌溉普通大棚设施,引进名优新花卉品种。│││││││││├──┼──────────┼───────────────────────────┼─────┼───────────┼───┼───┼──┼───┼────┼───┤│22│名优茶叶产业化项目│扩建优质3000亩,名优茶种苗基地200亩,建新工艺蒸汽杀│2004-2007│武宜县、融水县、融安│1160│300│200│180│435│45││││青茶叶加工厂1座,无公害标准化栽培,试制乌龙茶及高档││县││││││││││绿茶、红碎茶等。│││││││││├──┼──────────┼───────────────────────────┼─────┼───────────┼───┼───┼──┼───┼────┼───┤│23│甜竹笋加工综合示范开│建立优质麻竹笋生产示范基地1.2万亩,建设清水笋、干笋、│2004-2006│柳城县、融安县│820│200│100│110│370│40│││发项目│风味酸脆包装笋片等加工综合厂1座。│││││││││├──┼──────────┼───────────────────────────┼─────┼───────────┼───┼───┼──┼───┼────┼───┤│合计│││││13180│4579│2081│1098│3993.5│1419│└──┴──────────┴───────────────────────────┴─────┴───────────┴───┴───┴──┴───┴────┴───┘附表11:《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蔗区机械化和科研重点项目规划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投资│││││时间│├──┬───┬──┬──┬──┬──┤││││││合计│自治区│地方│企业│贷款│蔗农││││││││财政│财政│││自筹│├──┼──────────┼───────────────────────────┼─────┼───────┼──┼───┼──┼──┼──┼──┤│1│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10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南宁地区│230│150│60│││20│││范推广│化技术│││││││││├──┼──────────┼───────────────────────────┼─────┼───────┼──┼───┼──┼──┼──┼──┤│2│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1000亩,实施深耕、深松、地膜覆盖、中耕、蔗叶粉│2003-2005│来宾市│250│170│60│││20│││范推广│碎还田保墒治旱综合机械化技术│││││││││├──┼──────────┼───────────────────────────┼─────┼───────┼──┼───┼──┼──┼──┼──┤│3│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1000亩,实施深耕、深松、地膜覆盖、中耕、蔗叶粉│2003-2005│柳州市│250│170│60│││20│││范推广│碎还田保墒治旱综合机械化技术│││││││││├──┼──────────┼───────────────────────────┼─────┼───────┼──┼───┼──┼──┼──┼──┤│4│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10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南宁市│230│150│60│││20│││范推广│化技术│││││││││├──┼──────────┼───────────────────────────┼─────┼───────┼──┼───┼──┼──┼──┼──┤│5│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百色市│180│150│30││││││范推广│化技术│││││││││├──┼──────────┼───────────────────────────┼─────┼───────┼──┼───┼──┼──┼──┼──┤│6│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河池市│180│150│30││││││范推广│化技术│││││││││├──┼──────────┼───────────────────────────┼─────┼───────┼──┼───┼──┼──┼──┼──┤│7│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贵港市│180│130│40│││10│││范推广│化技术│││││││││├──┼──────────┼───────────────────────────┼─────┼───────┼──┼───┼──┼──┼──┼──┤│8│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钦州市│180│130│40│││10│││范推广│化技术│││││││││├──┼──────────┼───────────────────────────┼─────┼───────┼──┼───┼──┼──┼──┼──┤│9│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北海市│180│130│40│││10│││范推广│化技术│││││││││├──┼──────────┼───────────────────────────┼─────┼───────┼──┼───┼──┼──┼──┼──┤│10│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示│示范面积500亩,实施深耕、深松、中耕、蔗叶粉碎还田机械│2003-2005│防城港市│180│130│40│││10│││范推广│化技术│││││││││├──┼──────────┼───────────────────────────┼─────┼───────┼──┼───┼──┼──┼──┼──┤│11│甘蔗品种选育、引进及│选育和引进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及新品种的繁│2004-2008│广西甘蔗研究所│150│150│││││││繁育基地建设│殖。│││││││││└──┴──────────┴───────────────────────────┴─────┴───────┴──┴───┴──┴──┴──┴──┘附表12:2004年广西糖业重点技改项目实施计划表单位:万元┌──┬────────┬────────┬─────────────────┬─────┬─────────────┬─────┬────────────┬─────┐│序号│项目主体│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建设时间│规划投资(万元)│新增生│新增经济效益(万元)│备注││││││├────┬───┬────┤产能力├────┬───┬───┤│││││││合计│银行│自筹│(万吨/年)│销售│利润│税金│││││││││贷款│││收入││││├──┼────────┼────────┼─────────────────┼─────┼────┼───┼────┼─────┼────┼───┼───┼─────┤│合计│││35项││631228│416113│217115││750694│150243│67878││├──┼────────┼────────┼─────────────────┼─────┼────┼───┼────┼─────┼────┼───┼───┼─────┤│1│广西贵糖(集团)股│技改新增年产30│桂平田间原糖厂日处理甘蔗15000吨,│2004-2006│19943│13650│6293│30│75800│6679│8587│列入│││份有限公司│万吨精制糖项目│贵糖本部糖厂日处理甘蔗10000吨,日│││││││││2002年│││││处理原糖1500吨。│││││││││第八批国││││││││││││││债项目│├──┼────────┼────────┼─────────────────┼─────┼────┼───┼────┼─────┼────┼───┼───┼─────┤│2│南宁糖业股份有限│日榨1万吨技改│明阳糖厂通过技改将日处理能力从│2004-2005│15980│9980│6000│4000吨/日│15498│3087│1767││││公司明阳糖厂│项目│6000吨扩至10000吨││││││││││├──┼────────┼────────┼─────────────────┼─────┼────┼───┼────┼─────┼────┼───┼───┼─────┤│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日榨6000吨技改│香山糖厂通过技改将原日处理能力从│2004-2005│11726│8280│3446│3000吨/日│12251│1999│810││││公司香山糖厂│项目│3000吨扩至6000吨││││││││││├──┼────────┼────────┼─────────────────┼─────┼────┼───┼────┼─────┼────┼───┼───┼─────┤│4│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年产30万吨精制│由季节性生产改为全年生产。新增精炼│2003-2005│20000│15000│5000│30│114000│12000│8000││││柳兴糖厂│糖技改项目│设施、引进部分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及设││││││││││││││备,改造生产工艺、热电站设施、给排││││││││││││││水等设施,年产精制糖30万吨。││││││││││├──┼────────┼────────┼─────────────────┼─────┼────┼───┼────┼─────┼────┼───┼───┼─────┤│5│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日榨蔗生产能力│日处理原料蔗能力由8000吨扩建至│2003-2005│13560│9060│4500│6000吨/日│22154│1935│3473│新增用地│││有限公司凤山糖厂│由12000/日扩│12000吨;六塘糖厂日处理原料蔗能力│││││││││100亩││││建至18000吨│由4000吨扩建至6000吨││││││││││├──┼────────┼────────┼─────────────────┼─────┼────┼───┼────┼─────┼────┼───┼───┼─────┤│6│广西凤凰糖业有限│日处理甘蔗能力│日处理甘蔗能力由3700吨扩大至7000│2004-2005│9158│4558│4600│3300吨/日│12017│1817│979││││责任公司│7000吨技改扩建│吨│││││││││││││项目│││││││││││├──┼────────┼────────┼─────────────────┼─────┼────┼───┼────┼─────┼────┼───┼───┼─────┤│7│广西贵糖(集团)股│甘蔗基地集约化、│实行“公司+农户”、“蔗协+农户”│2004-2005│1200│800│400│2.5吨/亩│2000│250│160││││份有限公司│规模化│等甘蔗专业服务公司,调整种植结构,││││││││││││││用好田好地种植5万亩双高甘蔗。││││││││││├──┼────────┼────────┼─────────────────┼─────┼────┼───┼────┼─────┼────┼───┼───┼─────┤│8│南宁糖业股份有限│甘蔗基地集约化、│调整种植结构,实行“公司+农户”、│2004-2005│750│500│250│2.5吨/亩│1200│150│96││││公司│规模化│良种、良法种植3万亩。││││││││││├──┼────────┼────────┼─────────────────┼─────┼────┼───┼────┼─────┼────┼───┼───┼─────┤│9│南华糖业集团│甘蔗良种培育基地│企业集团“三良”示范基地3万亩建设│2004-2005│800│500│300│7吨/亩│1250│170│100││├──┼────────┼────────┼─────────────────┼─────┼────┼───┼────┼─────┼────┼───┼───┼─────┤│10│广西甘蔗研究所│甘蔗良种示范基地│接受台湾、广东甘蔗科研力量的转移│2004-2005│400│300│100│7吨/亩│140│50│20││││││,建设1000亩良种繁育基地,科研单││││││││││││││位企业化、市场化运作。││││││││││├──┼────────┼────────┼─────────────────┼─────┼────┼───┼────┼─────┼────┼───┼───┼─────┤│11│广西贵糖(集团)股│年产10万吨生活│建设内容包括蔗渣堆场、制浆车间、碱│2004-2006│145488│100000│45488│10│75735│25424│7965│列入2002│││份有限公司│用纸技改工程│回收车间、造纸及后加工车间、白水回│││││││││年第九批│││││收、浆板及成品仓库、热电站、液化气│││││││││国债项目│││││站、给水及废水处理站、维修车间、中││││││││││││││心化验室、办公及科技楼等。││││││││││├──┼────────┼────────┼─────────────────┼─────┼────┼───┼────┼─────┼────┼───┼───┼─────┤│12│广西贵糖(集团)股│制浆厂180t/d漂│日产180吨漂白浆生产线。包括洗浆、│2003-2004│2554│1680│874│6│16993│1347│565│预计2003│││份有限公司│白浆技改工程│筛选、o-c-eop-p1-p2四段漂白车│││││││││年12月下│││││间。│││││││││旬开工建││││││││││││││设│├──┼────────┼────────┼─────────────────┼─────┼────┼───┼────┼─────┼────┼───┼───┼─────┤│1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年产6万吨高级│综合利用蔗渣浆(掺入量70%)生产双│2004-2005│19451│0│19451│6│34692│3038│806││││公司│文化用纸项目│面胶版印刷纸、铜版原纸、静电复印││││││││││││││纸。││││││││││├──┼────────┼────────┼─────────────────┼─────┼────┼───┼────┼─────┼────┼───┼───┼─────┤│1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年产5.1万吨涂│以蔗渣浆为主年产5.1万吨涂布白纸│2003-2004│16500│3300│13200│5.1│24236│3661│1335││││公司│布白纸板技改项│板│││││││││││││目│││││││││││├──┼────────┼────────┼─────────────────┼─────┼────┼───┼────┼─────┼────┼───┼───┼─────┤│15│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年产1.5万吨双│综合利用蔗渣浆(掺入量70%)生产双│2004-2005│4466│1492│2974│1.5│8085│580│359││││公司│胶纸建设项目│面胶版印刷纸、铜版原纸、静电复印││││││││││││││纸。││││││││││├──┼────────┼────────┼─────────────────┼─────┼────┼───┼────┼─────┼────┼───┼───┼─────┤│16│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年产6.8万吨蔗│蔗渣综合利用,将原蔗渣浆生产能力从│2004-2005│12835.9│9950│2885.9│3.4│8137│1354│662││││公司│渣浆技改项目│3.4万吨/年扩至6.8万吨/年││││││││││├──┼────────┼────────┼─────────────────┼─────┼────┼───┼────┼─────┼────┼───┼───┼─────┤│17│广西凤糖生化股份│年产10万吨蔗渣│蔗渣浆综合利用,分别新增10万吨甘│2003-2007│61313│42300│19013│10│59530│12700│6500│新增用地│││有限公司│浆板项目│蔗渣浆、纸项目,2005年完成第一期5│││││││││350亩│││││万吨浆,2010年改扩达到10万吨浆、││││││││││││││纸。││││││││││├──┼────────┼────────┼─────────────────┼─────┼────┼───┼────┼─────┼────┼───┼───┼─────┤│18│广西来宾东糖有限│年产10万吨文化│蔗渣综合利用,分别新增10万吨甘蔗│2003-2005│90983│63688│27295│10│75000│25400│7900│投资回报│││公司│用纸技改项目│渣浆、纸项目。│││││││││率14.94%│├──┼────────┼────────┼─────────────────┼─────┼────┼───┼────┼─────┼────┼───┼───┼─────┤│19│洋浦南华糖业集团│年产10万吨蔗渣│年产10万吨蔗渣浆│2003-2005│25000│17500│7500│10│35000│12000│3500││││田阳纸厂│浆项目│││││││││││├──┼────────┼────────┼─────────────────┼─────┼────┼───┼────┼─────┼────┼───┼───┼─────┤│20│洋浦南华糖业集团│年产10万吨蔗渣│年产10万吨蔗渣浆│2004-2005│35000│24500│10500│10│35000│12000│3500││││有限公司双田纸业│浆项目│││││││││││├──┼────────┼────────┼─────────────────┼─────┼────┼───┼────┼─────┼────┼───┼───┼─────┤│21│广西南宁东亚糖业│年产10万吨文化纸│甘蔗渣制浆、造纸、碱回收及其配套设│2004-2006│第一期│28000│12000│10│26584│7400│2131││││集团│项目│施,热电站、给排水、污水处理站等。││工程││││││││││││一期工程年产5万吨文化纸││40000││││││││├──┼────────┼────────┼─────────────────┼─────┼────┼───┼────┼─────┼────┼───┼───┼─────┤│22│广西永凯糖业集团│年产3万立方米│利用蔗渣生产中密度板,包括设计及征│2004-2005│1300│650│650│3│5000│1000│500│2004年10│││宾阳糖业公司│蔗渣中密度板项│地、基建、设备、安装等。│││││││││月投入试││││目││││││││││产│├──┼────────┼────────┼─────────────────┼─────┼────┼───┼────┼─────┼────┼───┼───┼─────┤│23│广西永凯糖业集团│4万立方米蔗渣│包括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等。│2004-2005│800│400│400│4│3200│800│400││││左江制糖公司│碎粒板项目│││││││││││├──┼────────┼────────┼─────────────────┼─────┼────┼───┼────┼─────┼────┼───┼───┼─────┤│24│广西贵糖(集团)股│改造酒精厂生产│利用现有酒精厂场地及设备,以废蜜为│2004.2-│1000│700│300│年产2400│4080│981│449││││份有限公司│高呈味型酵母精│原料,生产富含多种氨基酸、呈味核苷│2004.11││││吨高味型││││││││项目│酸、维生素等多种营养成份的高附加值│││││酵母精│││││││││的天然功能型鲜味剂--高呈味型酵││││││││││││││母精││││││││││├──┼────────┼────────┼─────────────────┼─────┼────┼───┼────┼─────┼────┼───┼───┼─────┤│25│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年产3万吨利用│在武鸣华侨糖厂退糖,以制糖废蜜为原│2004-2006│21000│17000│6000│3│22640│3199│1056││││公司│废蜜生产味精项│料生产味精。│││││││││││││目│││││││││││├──┼────────┼────────┼─────────────────┼─────┼────┼───┼────┼─────┼────┼───┼───┼─────┤│26│广西凤糖生化股份│年产20万吨有机│集中处理各糖厂产出的废物,实现有机│2004-2005│10172│7072│3100│20│6838│2730│1500│新增用地│││有限公司│生物肥项目│生物肥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350亩│├──┼────────┼────────┼─────────────────┼─────┼────┼───┼────┼─────┼────┼───┼───┼─────┤│27│广西凤糖生化股份│年产15万吨蔗渣、│利用糖厂蔗渣和糖蜜生产反刍牲畜蛋│2004-2007│6900│4830│2070│15│8333│1275│975││││有限公司│蔗梢菌固体蛋白饲│白饲料│││││││││││││料│││││││││││├──┼────────┼────────┼─────────────────┼─────┼────┼───┼────┼─────┼────┼───┼───┼─────┤│28│广西力和糖业储备│食糖储备调控项│承担政府和协会市场调节任务,储备能│2003-2004│8000│6000│2000│60│10000│1000│500││││有限公司│目│力60万吨,旺储淡销,平抑市场波动。││││(补助)││││││││││开发食糖波动调节预警系统,配套部分││││││││││││││仓储设施和电子监控系统等手段││││││││││├──┼────────┼────────┼─────────────────┼─────┼────┼───┼────┼─────┼────┼───┼───┼─────┤│29│防城港物流股份有│100万吨食糖物│建设改造专业性食糖码头,建设15万│2004-2005│3000│2000│1000│100│20000│2000│1000││││限公司│流项目│吨食糖仓库,建设沿海港口连锁储运、││││││││││││││配送远程监管系统││││││││││├──┼────────┼────────┼─────────────────┼─────┼────┼───┼────┼─────┼────┼───┼───┼─────┤│30│广西食糖中心批发│中国食糖网年新│对原有物流配送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2003-2004│19760│14000│5760│210│7200│2800│1835││││市场│增配送250万吨│联合广西所有的制糖企业上条码系统;│││││││││││││食糖改造项目│将配送指定仓库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增加卫星通讯装置、微波通讯装置、高││││││││││││││速宽带网接口,改造物流配送指挥调度││││││││││││││中心。││││││││││├──┼────────┼────────┼─────────────────┼─────┼────┼───┼────┼─────┼────┼───┼───┼─────┤│31│广西糖网食糖批发│新增配送100万│建立全国性的食糖物流配送体系,升级│2003-2005│6638│4647│1991│100│2501│817│138││││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吨食糖改造项目│现有电子交易系统,为现有指定仓库配││││││││││││││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设备,形成││││││││││││││统一管理、运作协调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100个指定││││││││││││││仓库联网运作。││││││││││├──┼────────┼────────┼─────────────────┼─────┼────┼───┼────┼─────┼────┼───┼───┼─────┤│32│南宁糖业股份有限│现代信息物流配│租用光纤建设集团广域信息网络平台│2004-2007│3000│2000│1000││5000│500│250││││公司│送网络项目│及网络平台及网络管理中心,开发网络││││││││││││││在线业务,实现采购、销售、运输、仓││││││││││││││储网络化管理,构架网络化供销管理系││││││││││││││统及财务结算管理中心系统,开展电子││││││││││││││商务,减少仓储成本,加快物流控制,││││││││││││││实现企业内外物流配送一体化││││││││││├──┼────────┼────────┼─────────────────┼─────┼────┼───┼────┼─────┼────┼───┼───┼─────┤│33│广西机械工业研究│制糖企业控制一│利用高新技术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提高│2004-2005│870│600│270│││││贷款为补│││院│体化软件系统项│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特别是生产流程│││││││││助││││目│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关键岗位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物料、能源消耗、││││││││││││││农务管理以及市场销售分析,实现管理││││││││││││││现代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培育制糖业││││││││││││││信息化产业。││││││││││├──┼────────┼────────┼─────────────────┼─────┼────┼───┼────┼─────┼────┼───┼───┼─────┤│34│广西科凯糖业技术│制糖技术与食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糖业科技,储备│2004-2005│500│350│150││600│100│60│贷款为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研究开发│开发制糖与深层次利用技术。│││││││││助│├──┼────────┼────────┼─────────────────┼─────┼────┼───┼────┼─────┼────┼───┼───┼─────┤│35│广西产品质量检测│建设食糖检测中│在广西建立国家级的权威性检测机构,│2003-2004│1180│826│354│││││贷款为补│││所│心│利用中心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促进│││││││││助│││││广西制糖产业快速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与技术含量,提升制糖产业产品附加││││││││││││││值。负责本领域国内外行业动态、标准││││││││││││││和技术信息的跟踪、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负责向全国制糖企业、质检││││││││││││││机构等相关部门传递上述信息。││││││││││└──┴────────┴────────┴─────────────────┴─────┴────┴───┴────┴─────┴────┴───┴───┴─────┘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安排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推进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的方式,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五村两规范”建设范围,帮助县(市、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实现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一、定点联系的单位,原定点帮扶49个贫困县的牵头单位定点联系的县(市、区)不变,其他区直、中直驻邕单位根据其余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安排。每个单位定点联系一个县(市、区),从2004至2008年,一定5年不变,换人不换点(桂办发[2002]43号文件下达的定点包村扶贫任务不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以根据各自特点自行选点开展联系帮助工作。二、各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任务是:(一)指导和帮助定点联系县(市、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并为联系县(市、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二)为定点联系县(市、区)招商引资;(三)为定点联系县(市、区)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四)帮助定点联系县(市、区)党委抓好党的建设。三、明确定点联系工作责任和目标。各单位一把手是定点联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定点联系县(市、区)调查研究、共商发展大计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到定点联系县工作10个工作日以上。各单位要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具体措施,务求帮得实、扶得起、有成效。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向联系单位汇报工作和遇到的困难,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四、建立激励机制。定点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从今年起,自治区每年评选表彰全区“十佳县”,对定点联系单位一并表彰。五、切实加强对定点联系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各市要成立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定点联系县(市、区)的区直、中直驻邕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落实本级直属单位的定点联系工作。附: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安排名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12日附件: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安排名单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党委办公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宣传部区党委统战部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党委老干部局区接待办公室区党史研究室大新县天等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平果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安县荔浦县邕宁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桂林市秀峰区扶绥县柳州市城中区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区党校广西日报社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区教育厅区科学技术厅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公安厅区国家安全厅区民政厅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人事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国土资源厅区建设厅区交通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厅区商务厅区文化厅区卫生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审计厅区国资委区地方税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新闻出版局区林业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水产畜牧局区信息产业局区外事办公室区侨务办公室区法制办公室区招商促进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万秀区武宣县贵港市港北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乐业县凤山县东兰县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靖西县龙州县那坡县马山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凌云县田林县贺州市八步区南丹县天峨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兴宾区田东县灌阳县昭平县隆安县合浦县宜州市南宁市永新区西林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德保县百色市右江区象州县宾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田阳县桂林市叠彩区柳州市鱼峰区北海市铁山港区资源县桂平市北海市银海区桂林市七星区崇左市江州区梧州市长洲区桂林市象山区上思县鹿寨县临桂县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广西社会科学院广西农业科学院区政府金融办公室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区农业区划办区二轻工业总公司区农垦局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广西出版总社区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区妇女联合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区侨联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区供销合作联社区监狱管理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宁海关区国家税务局区烟草专卖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电力公司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广西科学院贸促会广西分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光大银行南宁支行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广西石油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南宁市新城区陆川县北流市兴安县兴业县平乐县横县博白县灵山县柳州市柳北区南宁市城北区贵港市港南区浦北县河池市金城江区蒙山县钟山县梧州市蝶山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桂林市雁山区宁明县平南县南宁市江南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凭祥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东兴市合山市永福县苍梧县岑溪市南宁市兴宁区武鸣县容县藤县柳州市柳南区阳朔县上林县柳江县贵港市覃塘区钦州市钦南区全州县北海市海城区柳城县灵川县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加快我区流通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流通业改革开放,增强我区流通企业竞争力(一)加快推进流通企业改革改制。1.加快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推进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企业不同资产状况制定改革方案,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妥善安置职工。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等。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3.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国有流通企业经批准,在划拨土地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其已使用的划拨土地、自有产权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进行开发或出让,也可依法出售国有产权,所得收益计入企业总资产用于充抵企业债务。对纳税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全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转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二)加快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区域合作。加快推进全区流通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外国、港澳台及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各方在流通领域的合作,把现代流通业作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点,包装推出一批大型现代流通业项目,纳入全区招商引资计划;鼓励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三)重点扶持骨干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重视发挥大中型流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现代流通业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做大做强。“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重点扶持10家大型连锁企业(企业集团)、20家特色化经营的专业连锁企业、20个大型批发市场和3家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对重点流通企业新增仓储用地、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适当下浮。(四)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为各类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等方面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引导流通企业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五)为流通业发展创造公平环境:1.按照鼓励类产业优惠电价和用水价格,调整流通企业用电、用水价格,降低流通企业经营成本。2.把流通行业发展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流通业发展用地。3.放宽城市物流车辆管制条件。对物流企业、连锁企业开展配送业务实行配送运输车辆特许通行牌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二、积极鼓励流通创新,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1.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连锁经营的政策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经营限制,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凡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拓宽连锁经营领域,规范发展特许经营。鼓励和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到城市社区发展便民店、专业店,到县、乡开店设点,以连锁经营方式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态。加快发展便利店、折扣店和中小型综合超市,积极发展专业性强的通讯、图书、家电、食品、建材等专业连锁超市。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规范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二)加快流通方式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流通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流通技术和流通方式,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整合改造企业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扩大电子商务运用领域,鼓励流通企业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业务,引导大型批发市场开展电子商务。对流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购进的国产设备,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三)积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业。鼓励发展商业物流配送、制造业物流配送和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整合物流资源,提高配送效率,支持传统批发和仓储企业向现代化配送和连锁仓储经营发展。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商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中心,加强条形码、电子数据交换、管理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和自动化等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各地、各部门要从财政资金、用地指标、海关监管、口岸通关等方面支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三、加强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农村流通网络(一)组织实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广西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广西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和《广西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一批连接城乡、辐射全国、连通国外的大型农产品、大宗原材料和工业品批发市场,加强对列入上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指导。推进地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和业态结构。力争在5年内,初步建立法制健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方式先进、秩序规范、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二)抓紧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骨干流通企业到乡、村开设连锁店、便利店,通过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自愿加盟、统一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农村传统流通网点。用5年时间,发展建设8000家农家店,覆盖面达到全区农村的60%,新建或改造100家有配送功能的县级中心店。(三)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双十市场工程”。改造提升现有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和发展农产品区域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我区优势农产品专业市场。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实施自治区“双十市场工程”。重点指导和支持一批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布局合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培育10个国家级和30个自治区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运用订单农业、网上交易、冷链配送等先进流通方式,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优势农产品营销,力争用3年时间使试点企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四)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检测,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产品经营者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充分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顺畅,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五)加快农资商品市场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农资物流配送体系的步伐,积极发展农资商品连锁经营,支持有实力的农资企业开办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农资连锁超市,加强农资批发市场建设,提升改造现有农资批发市场,降低农资商品的商业成本,减少农民的农业生产支出。(六)培育和发展农村新型流通合作组织。在我区农产品主要产区和流通集散地,鼓励壮大农产品专业购销合作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农产品产销市场化进程。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确保流通食品安全(一)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当地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服务体系的运作管理。加强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加快与全国流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对接,完善市场运行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当地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维护。(二)加强食品安全和做好“三绿工程”工作。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提升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卫生管理水平,支持“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养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和完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食品、肉类和酒类的检验检测及无害化处理的软硬件建设,所需费用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五、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全区市场稳定有序建立自治区生猪和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调控机制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增强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六、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鼓励各类投资者发展便民服务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大力发展生活服务市场和社区商业。支持骨干企业到城市社区开设便利店、便民店、早餐店、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及维修店,到农村开设综合商业服务网点,着力推广便民服务连锁经营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对便民服务业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凡涉及生活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七、加快培育统一大市场,扩大消费需求(一)整顿流通市场秋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引导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档案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行业垄断,全面清理制约全区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类文件,取消不合法审批和收费项目,加快培育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统一市场,改善流通领域投资环境。(二)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和特种行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和特种行业的监管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规范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三)培育知名企业品牌。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商标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名牌,重点指导一批经营效益优、信誉好、知名度较高的流通企业和商业老字号申请商标、服务品牌注册,积极推荐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广西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四)引导消费需求:结合消费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促销活动,拓展服务项目,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消费环境。积极开展银商合作,简化信贷手续,推进建立商业信用档案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担保、抵押制度,发展分期付款和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消费形式,引导信贷消费需求。八、加强流通法制化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一)加快内贸流通立法步伐。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自治区法制办、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法制化建设调研,加快研究和制定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准入、商品市场建设、市场运行调控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流通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建设听证制度。(二)加强内贸流通管理队伍建设。充分认识内贸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充实和加强内贸流通管理队伍,在机构设置、行政编制、人员配备、高素质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内贸流通工作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商务职业学校资源,加强流通行业人才培训,提高内贸流通管理队伍素质。九、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广西贸易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强市场运行调控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将全区流通现代化建设和技改重点项目纳入全区基本建设和技改投资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地方流通业的发展。广西贸易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流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流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流通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针对发展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提供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工作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支持流通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要把流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流通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2004-2008年广西养殖业标准化工作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编制的《2004-2008年广西养殖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日2004-2008年广西养殖业标准化工作规划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养殖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区养殖业标准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以及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养殖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一、我区养殖业产品质量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区水产畜牧业稳步发展,全区水产畜牧业产值在大农业中的比重已经达到45.9%,水产畜牧业已成为推动我区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同时,我区也是全国水产畜牧业生产大省和水产品、畜禽产品输出大省。当前,我区水产品和畜禽产品(以下简称养殖业产品)已由数量短缺转变为阶段性、结构性、区域性过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养殖业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区养殖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还比较低,离养殖业产品质量的国际通用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养殖业产品的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上述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养殖业产品生产环节没有建立起安全管理和使用养殖业投入品的工作制度。二是养殖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一套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养殖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监督管理等缺乏有效的技术依托。三是产品质量标准实施滞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淡薄,缺乏执行各项标准的自觉性,加上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得产品质量安全不能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四是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和执法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能力与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产品的质量认证体系、市场准入制度等没有建立起来。五是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力度不够。示范区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示范面积、规模小。我区每年约有800万头肉猪、1000万头中小猪、5000万羽家禽和110万吨的水产品供应区外市场。目前,“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正在全国实施,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深圳市、广州市在对我区部分地方供应的生猪进行检查时查出兽药(违禁药品)残留严重,并多次提出停止购进我区生猪的警告,要求我区生猪产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保证销出的生猪兽药残留不超标和不含违禁药品后,方可准予我区生猪进入其市场,这就给我区养殖业生产敲响了警钟。为全面提高我区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养殖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必须建立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推行无公害食品标准化生产,建设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二、养殖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养殖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区养殖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保护人民消费安全、增加养殖业效益为根本目标,加强养殖业标准化工作,健全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全面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养殖业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消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推进养殖业标准化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二是注意利用市场的引导作用;三是因势利导,以点带面;四是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走“公司+基地+农户”的道路,加快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的进程。(三)养殖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1.总目标。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推广体系、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体系,对养殖业产品实施从“栏舍(池塘)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推动养殖业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建设一批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示范基地和建设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监测站),开展养殖业产品例行抽检监控工作以及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树立养殖业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典型,初步解决城乡居民吃“放心肉”的问题;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殖业产品“从栏舍(池塘)到餐桌”的全过程无公害管理,并积极创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更高层次的安全优质食品生产,使我区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基本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准,满足城乡居民对食用养殖业产品卫生、安全的迫切需求,增强我区养殖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2.具体目标。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按照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的原则,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的养殖业地方标准体系,同时又要抓紧制定和发布生产中急需而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发布的品种标准及配套的养殖技术规范、疫病和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规程等。2004-2006年制(修)订养殖业标准65项,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广西地方标准6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50%;2006-2008年制(修)订标准累计达到11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项,广西地方标准100项,采标率达到60%。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一个由自治区、市、县三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一是建立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二是建立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三是建立县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监测站)。在监测范围上,能够满足对我区主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从养殖场到市场准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需要。在监测能力上,能够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对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参数的检测需要。在技术水平上,自治区级和市级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要达到国内同类机构的检验检测水平,并逐步通过国内和国际认证;县级监测站能开展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药物残留的快速检测工作。3年内建成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8个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此基础上,5年内建成14个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32个县级监测站。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的职能是:受委托承担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下达的兽药残留、违禁药品抽检和养殖基地水质环境抽检工作;承担与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认可检测等有关工作;开展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承担检测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研究和国内合作交流;承担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和水质环境污染方面的事故调查、纠纷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有关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承担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承担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下达的其他业务性工作。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职能:业务上接受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的指导,受委托承担自治区下达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养殖业产品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其他委托检验工作;负责对县级监测站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级监测站的职能:承担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检测技术的培训;承担县级以上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负责对规模养殖场和批发市场开展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工作进行指导。标准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有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和培养一支由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畜牧兽医(水产)技术人员组成的养殖业标准化工作队伍,把推广养殖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作为养殖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来抓,大力推广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等95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已经发布的72项广西地方标准,逐步做到按无公害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将养殖业标准化生产工作与“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培训计划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养殖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的筛选对比和推广,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开展养殖业标准化生产工作要特别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促进其自律机制的建立。鼓励大中专院校的相关专业开设养殖业标准化知识课程。大力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增强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提高企业和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水平。在3年内培训水产畜牧系统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干部3000人次,培训行业协会组织人员和养殖大户10000人次,培训农民5万人次;5年内完成培训水产畜牧系统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干部6000人次,培训行业协会组织人员和养殖大户15000人次,培训农民10万人次的任务。认证体系建设:组建广西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等具体工作。在涉渔涉牧企业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性分析与关键点控制)、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并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认证工作结合起来。在2004年年底前,对所有的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实行注册管理,并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2007年以前完成其产品认证。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进度计划标准化生产是无公害农产品国内市场准入和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增强我区养殖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应成为今后我区加快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一)制定和修订养殖业标准。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以及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加快标准的制定进度,加大标准清理力度,解决标准水平低,标准老化的问题。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着重抓好重要的养殖业产品广西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制(修)订标准工作中,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融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标。要创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机制,建立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到发布都公开透明的地方标准管理模式。(二)建设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在我区优势养殖品种猪、鸡、奶牛、鹅、对虾、罗非鱼、鳗鲡、禾花鲤、胡子鲶的主产区和出口外销产品供应区,建立一批比较集中、连片的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推行无公害产品质量标准和养殖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形成优势产品、出口外销产品无公害生产示范带,以发挥其示范作用,带动面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的发展。2006年前累计建成标准化生产示范区45个,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350个,其中: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20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140个,无公害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25个,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基地210个;2008年前累计建成标准化生产示范区75个,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500个,其中: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30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200个,无公害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45个,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基地300个。1.建设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选择东兴市、钦州市钦南区等水产品主产县(市、区)建设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全区范围内建设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在示范区和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推广已颁布的水产业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和将陆续颁布的无公害食品标准,大力推广农业部颁布的《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水产名优品种生产技术规范,同时推广有关的广西地方标准。广泛开展无公害食品标准知识培训,对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的排灌渠道、消毒、供氧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2006年前,以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在钦州市钦南区、北海市铁山港区等地累计建设13万亩对虾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合浦、武鸣、邕宁县等地组织建设13万亩罗非鱼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兴安、全州县等地组织建设13万亩禾花鲤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南宁、柳州、梧州市等地组织建设30000箱江河网箱养鱼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并验收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80个。2008年前,累计在钦州市钦南区、北海市铁山港区等地组织建设20万亩对虾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合浦、武鸣、邕宁县等地组织建设20万亩罗非鱼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兴安、全州县等地组织建设20万亩禾花鲤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南宁、柳州、梧州市等地组织建设60000箱江河网箱养鱼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和验收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120个。2.建设无公害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基地。选择北流市、荔浦县等畜禽产品主产地建设无公害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全区范围内建设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在示范区和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推广已颁布的畜牧业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和将陆续颁布的无公害食品标准,大力推广农业部颁布的《畜禽饮用水水质》、《畜产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以及鸡、牛、羊、鹅等多种畜禽品种无公害食品生产标准,并推广有关的广西地方标准。广泛开展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知识培训,对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的防疫、消毒、排污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2006年前,在博白县、北流市、贺州市八步区等地组织建设年出栏800万头肉猪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容县、兴业县、岑溪市等地组织建设年出栏8000万羽家禽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南宁、桂林、柳州市等地组织建设2000头奶牛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验收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120个。2008年前,在博白县、北流市、贺州市八步区等地组织建设年出栏1500万头肉猪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容县、兴业县、岑溪市等地组织建设年出栏15000万羽家禽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在南宁、桂林、柳州市等地组织建设3000头奶牛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验收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200个。(三)建设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按照整合饲料、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和畜禽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选择重点城市、优势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逐步建成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设无公害产品基地以及发展安全、优质养殖产品生产提供保障。监测机构布局: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一是建设广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二是建设14个市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三是在32个养殖业发达县(市、区)建设县级监测站。1.建设自治区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在广西兽药监察所(广西饲料监测所)的基础上建设广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在广西水产研究所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基础上建设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充分利用这些单位原有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实验室条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使之尽快具备对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评定指标进行检测并能确证的能力,从而对全区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能进行准确评定。建设进度:2005年之前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自治区级计量认证。具体建设内容:(1)添置新型仪器。筹建单位已配备了兽药检测、饲料检测或水质环境检测的常用仪器设备以及开展兽药和禁用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量检测的大部分仪器设备,但随着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逐步开展,现有设备在种类、性能和数量上都不能适应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要求。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属痕量分析,要求检测设备的灵敏度达到百万分之一至亿万分之一。因此需添置和补充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所必须的一系列新型高性能检测设备。(2)实验室环境及工作设施的技术改造。通过改造,使检测实验室、仪器存放室达到恒温恒湿条件,检测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工作者的身体健康。(3)培训相关技术人员。近年来,我区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才刚刚起步,检测指标多、难度大,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能达到工作要求,需到国内外相关实验室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及时掌握先进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技术。2.建设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南宁等14个市的水产畜牧局原有的兽药(饲料)监察所或兽医站的基础上,对原有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进行补充完善,使其具备对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和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进行快速检测的能力,并能开展养殖业产品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辖区部分项目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成运转前期,在尚未获得计量资格认证之前,检出的可疑样品要送自治区级质检中心确证,以便随时发现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阻止不合格的养殖业产品流入市场。建设进度:2005年在南宁、桂林、玉林、北海、贵港、贺州6个市进行建设;2006年在防城港、柳州、梧州、钦州、来宾5个市进行建设;2007年在崇左、百色、河池3个市进行建设。每个市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项目建设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计量认证。3.建设县级监测站。在全区畜禽和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的博白、容县、北流、兴业、陆川、八步、钟山、桂平、平南、苍梧、岑溪、武鸣、邕宁、横县、宾阳、合浦、铁山港、东兴、港口、钦南、浦北、灵山、荔浦、平乐、全州、兴安、阳朔、柳城、兴宾、武宣、平果、田东建设县级监测站。对这32个县(市、区)兽医站现有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补充完善,使之具备对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呋喃唑酮进行快速检测的能力,对养殖业生产过程进行违禁药品使用监管。建设进度:2005年在博白、容县、北流、兴业、陆川、八步、桂平、平南、苍梧、岑溪、武鸣、邕宁、横县、宾阳、合浦15个县(市、区)进行建设;2006年在铁山港、东兴、港口、钦南、浦北、灵山、荔浦、平乐、全州、兴安、阳朔11个县(市、区)进行建设;2007年在钟山、柳城、兴宾、武宣、平果、田东6个县(市、区)进行建设。每个县级监测站要求在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监测站的具体建设内容:(1)添置检测必备仪器。筹建单位原有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检测要求,需添置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2)实验室环境及工作设施改造。按检测实验室、仪器存放室达到恒温恒湿条件,检测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工作者的身体健康。(3)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在市、县两级开展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之前,其检测人员须到自治区级质检中心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四)建设认证体系在自治区畜牧总站增挂广西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牌子,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章程,规范工作程序,承办广西养殖业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的具体工作。广西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主管。四、建设投资计划2004年-2008年建设计划共需投资7313万元。具体是:(一)养殖业标准制定经费:每项标准制定费2.5万元,制定110项标准共需275万元。(二)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补助费:建设钦州市钦南区、荔浦县等75个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每个示范区项目实施2年,每年补助项目经费20万元,75个示范区项目共需补助3000万元。示范区建设补助费用于养殖场消毒、排灌、排污等环境设施改造示范、宣传、技术培训、水质环境和产品质量抽检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三)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费:1.建设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共投资988万元。经费用于:(1)技术人员培训经费40万元。(2)仪器设备购置经费876万元(投资估算见表1)。(3)实验室设施配备经费72万元(投资估算见表2)。2.建设14个市级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共需投资1400万元。每个市投人100万元,经费用于:(1)技术人员培训经费3万元。(2)仪器设备购置经费70万元(投资估算见表3)。(3)新建实验室200㎡,按每㎡建设费800元计,需经费16万元。(4)实验室设施配备经费11万元(投资估算见表4)。3.建设32个县级监测站共需投资1600万元,其中每个县投资50万元,经费用于:(1)技术人员培训经费1.3万元。(2)仪器设备购置经费25.5万元(投资估算见表5)。(3)新建实验室200㎡,按每㎡建设费800元计,需经费16万元。(4)实验室设施配备经费7.2万元(投资估算见表6)。4.自治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每年业务经费10万元,5年共50万元。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养殖业标准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行养殖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应对人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及国内市场准入制度的需要,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出口外销的需要,是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切实把养殖业标准化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每个市、县要在配合管理好自治区示范区项目的同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选定优势品种和出口外销品种的规模养殖场,建立市、县级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大力创建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面上标准化生产的发展。(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抓好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是加强标准化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标准化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通过宣传标准化生产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参与标准化生产的积极性。自治区将在2004-2008年每年4月份开展实施“广西养殖业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宣传月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开展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良好环境。(三)将标准化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将标准化工作与推进产业化工作相结合,依托产业化推进标准化,依托标准化提升产业化。要结合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适应发展养殖产品加工出口和外销的需要,以优势品种和出口外销品种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带动农户生产作用明显、开展标准化生产积极性高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养殖大户、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扶持,指导和帮助他们建立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并以之为中心,采用“企业(协会)+基地+养殖户”的形式,辐射和带动农户按无公害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二是与行业执法工作相结合。结合整顿养殖业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工作,加强对药物、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控。要严厉打击违禁药物和伪劣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当前要抓紧对药物、饲料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缴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等违禁药物,公开处理违法经营违禁药物的案件。要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结合农业部“药物残留控制计划”的实施,对虾、罗非鱼、生猪、肉鸡等主要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指标进行抽检,指导养殖户合理用药,制止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通过加强对养殖投入品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控,为标准化生产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与技术推广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作用,把实施养殖业标准化作为当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发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示范推广实施工作,拓宽示范领域,建立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体系。四是与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及其注册管理工作相结合。为从源头上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区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凡是向加工出口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或直接出口鲜活水产品的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都必须实施注册管理。(四)加强技术指导,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根据标准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指导和帮助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养殖大户,按照养殖业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要求,进行设施技术改造,建立健全药物饲料管理、防疫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或无残留药物和优质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开展无公害产品养殖基地建设。通过技术指导,把先进实用的专业技术与无公害产品生产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标准化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标准化工作的质量。(五)建立养殖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尽快建立养殖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净化养殖业投入品市场,从源头上杜绝违禁药品和不合格投入品进入养殖业生产环节。(六)建立和推行与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1.建立养殖业投人品推介制度。各级水产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目录,公布禁用、限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清单,引导投入品经营者和养殖业产品生产者合法经营和正确使用合格的投人品。2.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销商承诺制度。要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销商与县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不生产或经营违禁药品、“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3.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场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要求各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场与其所在地的县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不使用违禁药品,按规定使用限用药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4.建立无公害养殖业产品推介制度。由各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或由行业协会对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优质养殖业产品向社会推介,引导养殖业产品经销者和消费者优先选择无公害产品。5.逐步建立养殖业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各养殖业产品批发市场要与水产畜牧行政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批发市场内不经营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产品。6.逐步建立批发市场公示制度。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公示。7.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逐步建立养殖业产品自检和抽检监控制度。产品自检和抽检合格,才能进入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处置。(七)建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在养殖基地建立健全“五项基本制度”,即生产日记制度、产品标签制度、用药处方制度、原料收购记录制度和水环境监控制度。(八)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按各自职能,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工作。(九)积极开展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养殖业产品认证工作。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和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的认证是推进标准化生产的基础性工作,要引导养殖场按无公害产品生产的要求规范生产和管理行为,实现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提升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培育优质产品品牌,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在指导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生产和实施认证的同时,要大力引导无公害养殖业产品的消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目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主管自治区内外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划入职责(一)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二)原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职责。(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四)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含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二)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四)拟订自治区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五)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分析自治区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自治区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拟订相关管理细则;负责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编报、分配及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六)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拟订自治区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自治区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核和管理,指导协调自治区出口加工区工作。(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自治区边境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九)研究、宣传wto规则和区域合作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自治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自治区外商投资工作;总结分析利用外资情况,参与制定自治区对外开放及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出口港澳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十一)研究拟订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管理自治区原科技厅、原经贸委出口加工区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区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十二)拟订自治区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自治区企业(组织)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十三)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代管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研究拟订自治区利用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扩大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和承办有关经贸交流活动事宜。(十四)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定;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自治区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协调处理相关涉外商务事务;指导与监督区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十五)负责自治区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自治区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负责自治区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自治区内贸外贸学会、协会工作。(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协调厅内设机构工作;负责文电、秘书事务、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督办重要工作事项;承办有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办理因公出国组团、邀请外商来访审批事宜;安全保卫、来信来访。(二)人事教育劳动处。负责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厅管干部及公务员队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选拔;厅管出国人员审查及驻外派出干部的选拔派出管理;厅专业人员管理和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计划生育等。(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国家内贸、外贸、外资、外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世界经济形势与自治区内贸、外贸、外资、外经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研究分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自治区有关产业和贸易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应对的建议;负责商务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及普法工作;支持协调企业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预警机制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产业安全方面工作及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负责软环境建设。(四)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制自治区内外贸易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自治区内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预测、监测、分析,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负责自治区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各项内外贸发展基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基建投资和厅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和厅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厅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五)东盟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处。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策;拟订自治区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区企业到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投资、办企业和动员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企业来广西投资;负责自治区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办好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组织协调落实东盟经贸论坛事务。(六)对外贸易处。拟订自治区进出口商品管理细则和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订自治区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及组织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洽谈会、展销会、商品博览会等);负责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体办理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的相关工作,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管理境外机构、企业常驻自治区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资源性产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核定;负责进出口经营秩序的协调管理,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执行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七)边境贸易管理处。拟订自治区边境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沟通边境贸易管理关系,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编报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关系;组织企业参加在越南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展览会;指导边境市、县边境贸易业务和互市贸易区(点)工作,开展与其他边境省(自治区)边境贸易的交流和联系。(八)加工贸易处。拟订自治区加工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负责自治区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促进工作;研究自治区加工贸易行业布局,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工作。(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自治区进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负责申办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十)科技发展与信息化处。拟订自治区科技贸易进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推动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商务贸易信息化的发展;参与拟订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复出口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和商务部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负责自治区商务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自动化、商务网站的管理。(十一)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协助起草涉及健全、规范自治区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和实施细则;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服务和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人程序;组织实施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实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规范汽车市场秩序。(十二)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协助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流通产业等政策、法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流通技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协助拟订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法规;监测分析、预测、统计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研究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协调解决运行中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市场信息咨询;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协助拟订自治区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政策;按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二类企业和鼓励类项目;负责编报和下达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负责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直接利用外资的统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的审核工作;综合协调设立在自治区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华侨投资区工作。(十五)国际经济合作处。负责自治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外援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汇报工作。(十六)口岸办公室(自治区口岸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口岸发展规划,指导口岸建设;负责国家一类口岸的审核申报工作,二类口岸的审查上报和验收;负责对新开辟航线和申请临时进入自治区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协作配合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越南陆运车辆的管理、协调;负责自治区口岸“大通关”建设及自治区口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中国一东盟博览会通关协调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名)。离退休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继续由自治区经委负责。(二)茧丝绸行业在生产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自治区经委承担;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职能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三)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四)自治区商务厅许可证事务办公室,按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许可证事务办公室职能、编制划转执行。(五)原自治区贸易厅交给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直属单位划转自治区商务厅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一、职责调整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二)原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行使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局对区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担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法规与科技处。具体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三)安全生产协调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办公室)。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地级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办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一处。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监督管理二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煤矿安全监察处。依法监察全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人事培训处。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行政编制42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5名(处级)。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林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增加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四)加强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二)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工作。(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六)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八)指导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九)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7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办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拟订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教育培训的内容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计划等;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管理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组织的培训;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表彰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审理申请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的行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分析研究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提供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培训。(四)宣传教育处。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联系人口学会工作。(五)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联系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指导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六)财务基建处。编制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部门预算和决算;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对中央补助地方与自治区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批和经费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援助项目的物资管理;承办各项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七)流动人口管理处。拟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规范;组织开展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机构;指导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04年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0月10日2004年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方案为落实党政一把手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确保完成“十五”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1]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2004年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线考核方案如下。一、考核目的通过对各市党委、政府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执行情况的考核,兑现奖惩,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前发展。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市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三、考核内容及分值(总计500分)(一)人口出生不突破计划,计划生育率、统计合格率达指标要求。(70分)(二)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与辖区相关单位、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50分)(三)党委、政府当年专题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困难。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至少组织1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调查和1次重点检查。(100分)(四)加强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本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与常驻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的任务。(50分)(五)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有具体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组织党政干部学习人口理论,至少举办1期学习培训班。(50分)(六)确保当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免费技术服务工作经费等各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003年人均财政投入达14元以上。(80分)(七)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工作力度。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的相关奖励政策;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推行面达90%以上;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100分)四、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考核组,对全区14个市进行考核调查与综合评估。每个市抽查所辖1个县(市、区)。考核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要求市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交2004年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五、考核队伍的组建与人员培训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抽调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7个考核组,组长由成员单位厅级领导担任,每个组负责考核2个市。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考核操作办法和培训参加考核的人员。六、考核时间考核时段: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考核时间:2004年11月中、下旬。七、交通工具和考核经费考核组交通工具由组长所在单位解决。考核期间工作费用由被考核的单位负责,参加考核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八、考核结果与奖惩考核结果由考核组计分,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评估,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定。根据考核结果,由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和完成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