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通过对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和测绘工作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二)改革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国发[2004]12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市)、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管理。2.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设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3.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4.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5.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自治区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三)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1.进一步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国发[2004]12号文关于“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自治区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市设支队,市辖区设大队,县(市)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改革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国家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和测绘工作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一)加强领导。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制办、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全区市一级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要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一级的改革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分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精心组织。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使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市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责划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将管理全市口岸工作职责划归市商务局。4、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5、将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将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归市交通局。(二)划入的职责1、原在市农业局挂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责。2、市商业贸易局原承担的个体私营经济综合协调职责。(三)增加的职责1、参与指导和协调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的职责。2、指导、协调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市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开发区、工业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拟订全市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二)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电力企业运营协调工作;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工作,指导企业自有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营工作。(三)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提出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市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产业结构调整资金;负责管理国家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配合组织申报国家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及国债项目。(四)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作。拟订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煤炭、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发展大型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工作;负责电力行业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六)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非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协调金融机构与地方企业的关系,促进银企合作;指导、协调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运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拟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七)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全市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船舶工业行业的管理;承担国防科工委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八)负责全市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全市企业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九)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化经营;组织工业企业在国内外举办招商引资、贸易展销等活动;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企业促进销售的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市场需求及全市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和趋势,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工作。(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经济委员会设1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对外联络、宣传、信访、接待、提案、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报重要文件、报告、请示、总结和领导讲话;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职工保险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行政和计生工作;负责编制全委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年度预算报表;统一管理和核算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委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二)政策法规科承办与工业经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审核工作;协调委机关各科室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研究工业经济的重大课题;对有关的经济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普法工作。(三)工业规划科组织制订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研究提出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以及促进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项目前期研究,制订公布工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工业产业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工业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性问题;联系、指导全市经委口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四)经济运行科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和工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运行调度机制,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协调煤炭、电力、石油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供应和供需衔接;协调指导实施全市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工作,制定近期电力运行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物流发展;负责对企业生产所需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负责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地震、洪涝灾害等)中应急救援物资的调度和运输;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工作;指导企业自有运输基础设施运营工作;承担企业减负的有关工作。(五)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科组织指导全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编制下达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自治区、南宁市的产业政策,指导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制定南宁市重点工业产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对工业重点项目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咨询、下达年度计划和监管;负责审批、核准及备案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汇总分析全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研究、提出鼓励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六)重工业科(市汽车工业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市机械、汽车、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布局,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和法规;负责行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协助组织行业技改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审核上报;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产品质量等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七)轻工业科研究制订全市轻工、纺织、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布局,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和法规;负责行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协助组织行业技改项目、技术进步项目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项目等申报;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产品质量等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负责市医药储备管理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茧丝绸生产计划;组织推广种桑养蚕先进技术;指导实施茧丝绸农工贸一体化。(八)中小企业发展科对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制订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核工作;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制订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办法,指导中小企业开展产权交易;协调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管理全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指导、协调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工作。(九)能源工业科研究提出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能源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配置,编制电力生产供应年度计划和调控方案以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措施;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处理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改革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及《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十)高新技术产业科负责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制订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的工作;指导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制订全市企业信息化发展计划,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组织申报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十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全市工业企业贯彻实施国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办法;依法制定全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与报废汽车回收相关政策,参与制定工业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产品、项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上报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十二)工业区建设科参与提出全市开发区、工业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开发区、工业区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负责开发区、工业区经济运行和建设情况的统计工作;协调开发区、工业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开发区、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化经营工作。(十三)综合科(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研究分析、预测预警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工业经济效益和资金情况,编制并发布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企业近期扭亏增盈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生产资金紧急调度方案;负责委机关信息中心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机构与地方企业的关系,促进银企合作;指导、协调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运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企业促进销售的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市场需求及全市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和趋势,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会、经贸洽谈会,扩大产品销售;协助外地组团来本市考察市场和筹备召开展销会;指导市营销协会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令性计划、基建、军贸、技改和协作配套各项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军工科研和军转民、属地化等有关问题,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和船舶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办理的业务;负责南宁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十四)市糖业办公室(市农产品加工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市糖业的发展规划,推进糖业结构调整;提出制定糖业产业政策和法规的意见;监测、分析全市制糖行业生产运行动态,协调解决全市榨季生产的砍、运、榨、销、种以及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制定或调整原料蔗收购价格方案意见;指导制糖企业开发新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引进推广新技术,促进综合利用;研究、制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全市主要农产品深加工工业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十五)人事科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委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调配、选拔任用、奖惩、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管理、人才信息、科技人员管理;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工作;承办委机关的党务、纪检监察、职工工会工作。(十六)教育培训科(南宁市职工教育办公室)贯彻落实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统一规划、管理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资格培训教育活动;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素质状况的调查综合分析,制订培训规划和落实措施;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和开展国际间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指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职工业务培训工作。(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办理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具体工作;协助机关党组织做好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4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市糖业办公室4名、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项目办公室3名)。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副主任4名(均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科级领导职数36名。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事业编制5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0名。五、其他事项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要求,策划重大工业项目及其业主,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业主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协助业主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协调融资渠道、协助招商引资和协调解决项目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建立项目库,做好重点工业项目储备,编制重点工业项目的年度计划,做好考核总结,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一、职责调整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由市经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行使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8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议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法规与科技科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申办受理及制证发证。(三)安全生产协调科(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及监控、整改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路、水运、农机、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安全及建筑、水利、气象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安全及全市邮政、电信、劳改劳教、林业、农垦、国防工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察煤矿、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安全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矿山服务的其他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对煤矿、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人事教育科承担局机关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33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五、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气象、劳改劳教、农垦、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农机、海事、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林业、气象、劳改劳教、农垦、质检、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审查,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为在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集团。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及以上的盈利企业。分为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100亿元及以上三个档次给予奖励。(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第四条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第五条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自治区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三)自治区监察厅: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五)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六)自治区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七)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八)自治区统计局:协助自治区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九)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十)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管理部门、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市布置工作。(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市政府组织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管理、地税、统计、安全监督、国税等部门对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奖励办法:(一)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每户奖金100万元;(二)年产品销售收入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0万元;(三)年产品销售收入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3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第八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实施改革。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保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原有职能的前提下,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集体资产进行有效营运。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保留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仍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继续履行对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并负责指导二轻联社所属企业开展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以及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工作。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领导班子根据联社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市政府批复任命。(二)成立南宁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属于联社的集体资产。为明晰产权,使联社资产保值增值,在对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财务和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界定和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成立南宁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依法营运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原有的集体资产和本公司的资产,盘活对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所属集体企业的投资和借出款项形成的资产,促进集体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提高企业竞争力。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与南宁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1、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其净资产出资入股,出资比例占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50%以上(不含50%)。由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主要领导作为该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定程序进入新公司,行使出资者的职权。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及经理班子成员,由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为主,按公司章程产生。市政府对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2、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下属企业完成改制以前,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暂不在新成立的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入股,但其余人员可以现金出资入股。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下属企业完成改制后,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经批准后,彻底放开,此时,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现金出资入股。3、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在职在编人员全部划入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职工待遇。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自主招聘的员工,也实行企业职工待遇。三、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及管理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在册人员(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核实后,参照振宁、壮宁、沛宁公司成立时的做法,解决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管理问题:(一)1996年机构改革前的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机关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经费,继续由市财政局负责,待遇不变,人员划转市人事局管理。(二)1996年机构改革后的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在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职工工龄视同社会保险已缴费年限;从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该公司的在职人员的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按有关规定缴纳。(三)市二轻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在职职工医疗统筹保险金按原有方式继续缴纳。(四)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四、成立由市经委和编委办牵头,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指导组,具体负责指导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完成上述改革工作。五、本决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要求,2004年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点是:深入开展以食品安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农资打假、建材市场、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工作重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各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二、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一)深入开展以食品安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农资、建材、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1.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要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主要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郊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各地要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8月为动员部署阶段,9月-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1月至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此项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2.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04年8月为宣传动员阶段,9月-11月为全面整治阶段。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3.农资市场整治工作。重点是整治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禽流感疫苗、农机以及“毒鼠强”等。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强化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的规定,强化化肥产品质量抽查,抓好生产源头控制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坑农害农现象。禽流感疫苗打假要采取拉网式检查,认真排查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企业和窝点,严惩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禁止使用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疫苗,建立疫苗保障体系,确保禽流感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农机打假工作要以整顿植保机械和农机维修市场为重点,通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搞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扶优惩劣,消除农机质量安全隐患。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千方百计抓紧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工作,坚决消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农资市场整治时间要紧扣农时,整治工作2004年11月底结束。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负责。4.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国家明令淘汰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及其所制的建筑用材);二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涂料);三是水泥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低标号水泥冒充高标号水泥的行为;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的行为。要从生产、租赁、使用单位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整治。重点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施工企业的整治,对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相对突出的建材市场、城市新建小区周边及城乡结合部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门市等薄弱地区进行整治以及对使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工地的整治。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8月为动员准备阶段,9月-11月为实施阶段,12月为联合督办阶段。此项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5.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04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8月底前,重点是查处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二是9月至11月份对生产、储存、使用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集中整治。三是12月组织验收。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除重点开展上述专项整治工作外,各市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各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有的放矢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巩固我区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的势头。(二)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一是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二是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三是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三)打破地区封锁,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1.继续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全面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进现代化服务方式,实行规模经营。2.积极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条件。大力推进我区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以市场专项整治为契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中高级批发市场为主要形式的现代流通业,把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紧密联系起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同时,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3.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四)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1.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各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在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上取得突破。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2.继续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开展法制调研,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的意见》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工作制度。3.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有权无责、权钱挂钩等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拟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四市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在食品市场监管领域推动联合执法,整合力量。拟在北海、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五市推行。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实效。(五)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提高工作水平。1.认真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各市、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年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于每年年初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研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苗头,准确掌握工作的进展和动态,及时反馈信息和建议。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自治区拟在2004年下半年召开一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3.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各市、县(市)及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力量;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汇报会,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三是建立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各市、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市和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情况、典型经验和重要事项等;四是完善督查制度。要把督查当作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手段,督查工作要制度化。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五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4.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成果。在宣传工作中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和经验,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同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曝光,以达到整治的目的。三、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突出表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2004年国务院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列为12项重点任务之一,因此,各级领导同志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二)切实落实地方责任制。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各社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强化主要领导的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如有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个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确保完成2004年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副职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进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加强对科技副职的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按岗位需要选派引进原则;(五)以项目为载体,三方愿意,互惠互利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科技副职(含县处级领导助理)的选派引进管理。县级以下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的职责。第二章选派引进的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科技副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有专业特长,有发展潜力,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勤奋敬业,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贡献力量。(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担任科技副职的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一般是同级任用,但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高于原职级任用。(一)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担任副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指导过博士生。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自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副职或领导助理。省部级优秀专家、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副处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或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级别。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副职。(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四)担任厅局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五)进入党委班子的,除了具备以上资格外,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三章选派引进的范围第七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的范围:(一)区内外科研院所;(二)区内外高等院校;(三)区内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四)区内外党政机关;(五)中央和国家机关。第四章选派引进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引进、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和公开推荐的方式进行。(一)组织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下发《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2、由各市委组织部、区直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项目实施所需人才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填写《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并附每个项目的背景材料(1000字左右),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地、各单位的需求,制定选派初步方案,并组织协调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对接。4、区直及各供人单位根据选派初步方案,提出拟派人选名单,并以党组(党委)名义,将推荐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拟派人选的名单及材料转各市委组织部或区直用人单位,市委组织部或用人单位派员到派出单位对拟派人选进行考察,并报经市委或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6、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职务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向派出人选单位下达选派通知,向接收单位正式提名任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与派出单位协商,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三)公开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布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的需要,确定公开推荐的科技副职的职位和职数,提出推荐范围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告。2、推荐报名。报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举荐,须征得本人同意。3、资格审查。根据选派的条件和要求,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4、决定任命。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科技副职的职责第九条科技副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以科技促发展的思路,参与制定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项目的决策和论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二)发挥自身科技专长和优势,深人生产一线,传授新技术,解决技术问题,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组织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发各类科技项目,培植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宣传,加强科技培训,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和横向经济联合。(六)承担和完成领导班子届期内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第六章科技副职的管理第十条科技副职的管理,实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能:(一)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推荐拟任科技副职人选,把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锻炼与使用结合起来。(二)根据自身人才、技术优势选择用人单位,积极与用人单位达成一定领域的经济技术协作,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三)与用人单位共同指导和帮助科技副职选准工作重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任期工作目标。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四)把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的工作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将科技副职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五)科技副职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科技副职,晋升职级时应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能:(一)科技副职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每个用人单位一般只接收1名科技副职。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不占用人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只转党组织关系。中共党员挂任用人单位副职或助理,应同时挂任党组(党委)成员。(二)用人单位应成为派出单位的教学实习和科学实验的基地、利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基地、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三)用人单位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对派出单位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要给予优惠政策。(四)用人单位在科技副职任职期间,要负责协调科技副职与其他副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关心、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科技副职享有同级副职的权利和义务,有职有权,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五)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一般不免现职,在原单位的所有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相应职务最低档工资福利生活补贴。科技副职因公外出,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安排一次回家休假lo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以上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六)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科技副职的表现情况。科技副职任职期满,用人单位要对科技副职作出书面鉴定,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科技副职进行考察,鉴定和考察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确因工作需要续任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七)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如遇到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选举,不作为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但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三条科技副职挂职期满转任或在我区提任相应职务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第七章组织领导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工作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桂战略,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组织部门负责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培训、考核、宣传、表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直接联系一批科技副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科技副职职称、工资、津贴等方面的问题。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技副职提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方面的业务指导。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对切实可行的科技开发项目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日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推进我区档案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档案在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档案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工具和载体,是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钥匙。档案事业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宽广,内容更加丰富,载体更加多样。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性功能日趋突出,做好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对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档案工作为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看到,我区档案事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不够,特别是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政治意识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档案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齐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二、加强档案服务创新工作(一)积极拓展档案服务领域。在继续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机制,尤其要着力做好高新区和工业园区档案、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农业产业化经营档案、旅游资源档案等工作。围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档案工作,逐步建立全区社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努力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各级档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探索社区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促进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突出抓好乡镇和村级建档和县乡村三级农业档案信息网络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二)大力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要全面开展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把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切实加强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整理、研究与开发,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确需继续保密的以外,都要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三)加快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充分利用档案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和专业人员业务精通的优势,积极开展档案寄存保管业务,对不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各种档案资料实施寄存保管,为各类企业、单位及公民提供完善的档案寄存服务。(四)积极探索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档案管理新模式。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实行部门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与综合档案馆合并,科学整合档案资源,节省人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一)依法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工作。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是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来源。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源建设,严格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要按照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提高档案的整理质量,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时间或截留档案。对在现代化建设中有较大利用价值的档案可提前接收进馆。(二)加强档案的收集和征集工作。各级综合档案馆要着眼社会需求,扩大档案收集和征集范围,不断丰富馆藏,优化馆藏结构。要把一切能够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和社会发展面貌等方面的档案收集和征集进馆。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区视察工作、本地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纪念庆祝活动以及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所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并按规定移交综合档案馆,同时综合档案馆也要积极参与收集。要面向社会、面向民间开展档案的收集和征集,特别是要注重对名人档案、名优名产档案、名胜古迹、民风民俗和民间文化艺术档案的收集和征集。各级综合档案馆不仅要收集纸质档案,而且还要收集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集体和个人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各级综合档案馆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将这些档案征集进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和寄存档案。四、加快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快档案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步伐。各地要按照“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把档案馆建成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利用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资料信息服务中心。从2005年起,各地要把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档案馆建设的投入,2015年前,全区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全面完成无专用馆库、馆库面积不足和危旧库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任务。(二)推进档案馆装备现代化。要按照档案安全保管保护的要求,为档案馆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消防、防盗、温湿度自动控制以及其它档案安全保管保护等现代化设施,以确保馆藏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及软硬件建设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步发展。(二)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纳入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与规范》的规定妥善做好电子文件的保真、保密和保存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子公文归档、电子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电子档案要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接收范围。(三)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进程。各级综合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要加快现有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文件目录机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重要、珍贵、利用频率高的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逐步向数字化档案馆(室)迈进。(四)抓紧构建档案信息网站。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众网上建立档案信息网站,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在线查询。实现馆际互联、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信息服务。六、依法强化档案事业管理(一)深入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档案法制观念。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扩大档案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二)健全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档案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程序与要求,认真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涉及新领域档案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坚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监管。认真查处各类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作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手段,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水平。(四)切实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进行验收。七、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关心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了解档案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档案工作,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二)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对档案馆库设施、档案接收征集、保护抢救、编研开发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三)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作风好、业务精”的要求,配齐配强各级档案局(馆)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档案系统干部任用和交流力度,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采取多种途径选拔、培养、引进人才,努力营造鼓励干事业,支持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和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做好档案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档案干部,重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落实有关规定,解决从事档案保护而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的津贴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热爱档案事业,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过八七扶贫攻坚和“十五”期间的扶贫后,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但由于残疾人贫困程度比较深,扶持难度大,现全区仍有27万贫困残疾人生活没有达到温饱线,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贫困残疾人渴望政府和社会伸出援助之手,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为了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安居乐业。2003年,国务院在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部分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为了更好地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把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做实、做好,特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十五”后三年(即2003-2005年),通过中央、自治区、各市和项目县(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的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投入,我区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以下简称“危改”)计划完成危改(含无房户)任务1800户。--2004年实施危改1200户。--2005年实施危改600户。通过实施本方案,努力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房状况,缩小贫困残疾人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条件。二、实施对象本项目实施对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中的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极度危房户指: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的贫困残疾人户。项目县由各市根据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从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健全,经济条件允许,适合开展残疾人危改的县(市、区)中选择,经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批确认。三、实施标准危改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为平均每户0.5万元。危改建筑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确定,1-2人户不低于25平方米,3人以上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项目县进行危改的户数不低于60户。改造后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均达到当地一般农户基本住房标准。四、项目经费危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安排部分专项补贴,自治区、市、项目县逐级给予专项配套。自治区财政按与中央补贴资金1:1的比例配套,中央、自治区资金由自治区残联统一安排使用。各市、项目县按自治区下达的危改任务配套资金,各项目县危改基本任务为60户,自治区安排任务补贴20万元,各市、项目县落实配套资金10万元;鼓励各市、项目县从实际出发,增加危改户数,所增加的资金,各市、项目县按三分之二的比例落实后,其余三分之一向自治区申请补贴。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办法,减免危改规费,并落实建房的宅基地。要广泛宣传、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捐款、捐物、出义务工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家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负担。五、建设要求(一)设计图纸。各地要根据当地民居特点,由建设部门设计美观大方、持久耐用的新款式危改房图纸。(二)建筑结构。改建和新建的房屋建筑材料以牢固、耐用为原则,一般为砖瓦结构。有条件的市、项目县可以提高建筑标准。(三)统一标志。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民心工程,要镶上统一规格标识。六、项目管理(一)组织实施1.自治区残联职责(1)成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部署和管理。(2)按照中央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本方案。负责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项目县;落实本级危改资金,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下拨项目补助经费。(3)督导各市、项目县落实危改配套资金。(4)指导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随机检查和验收。(5)审核汇总下年度危改任务指标和项目资金申请,每年9月底以前将计划上报中国残联。(6)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危改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分别报送中国残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各市残联职责各市残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按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制定实施办法;协调落实本级危改资金;选择项目县上报自治区残联审批;负责将本级危改资金及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协调项目县落实危改资金,督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汇总下年度危改任务指标和项目资金申请,在每年9月20日以前上报自治区残联。3.项目县职责(1)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审批项目的重大事项,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县危改项目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危改对象、施工要求、质量标准、资金来源、政策措施、运作方法等,并报自治区、市残联备案。与自治区残联签订《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协议》。(2)县级残联负责项目的统计调查,组织乡、镇及村委会,经过民主评议,筛选贫困残疾人危改对象,并张榜公布。负责自治区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落实危改资金到位和到户,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改项目规划,合理筛选确定危改对象,将本县拟解决的危改对象总数逐级上报自治区残联,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安排危改项目资金的文件;--依据自治区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报请当地政府安排危改资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建材价格限定、各项建房税费减免等;--制定资助危改对象公示办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布制度;--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结合自治区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做好筛选确定贫困残疾人危改对象工作,并将危改资金落实到户;督促落实购置建筑材料,确定施工人员;督导村委会做好残疾人家庭的临时住所、基本生活和房屋建设的应办手续,做好房屋验收合格后,残疾人入住等后续工作;并与资助对象签订中国残联印制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责任书》;--督导乡、镇及村委会认真选址,落实宅基地,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完善监理,保证质量;--负责项目进度监测和验收评价;--按照自治区残联统一规格制作标识。(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危改计划,组织、督导村委会,制定帮建的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工。负责房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包括房屋报建审批资料,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4)村委会负责贫困残疾人临时住所的安置和基本生活问题,协调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组织当地群众和受益残疾人亲属义务帮工,动员群众捐献建筑材料,组织和监督施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房屋验收合格后残疾人入住等后续工作。(二)登记统计1.筛查。县残联组织各乡(镇)残联做好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全面调查,摸清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底数,填写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住房状况调查表》、《县(市、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汇总表》,于申报项目的同时将《县(市、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残联。确定危改户前,要坚持民主评议原则,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优亲厚友;要增加危改工作透明度,建立公示制度,在农村告示栏和县有关媒体,对准备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农户张榜公示一周,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2.登记。县残联对危改后的残疾入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统一填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登记表》。有条件的地主可以将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和危改的情况形成电子文本,录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数据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建立)。3.统计。县残联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填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汇总表》,于每年度危改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自治区残联。县级残联要注重项目的管理,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及时总结经验。(三)检查验收1.各级残联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危改资金。2.自治区残联主动接受中国残联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于每年度危改结束后2个月内,填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成。4.县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改项目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共同承担责任。验收合格的,残联与贫困残疾人按照协议办理交接手续入住新房,并在新建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村委会限期重建。5.加强督促检查。由自治区牵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督查,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探索符合我区各地实际的多样化危改模式,确保危改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其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有关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停产、停业补偿费,由拆迁当事人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资质。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六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并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经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后,不得转让、变相转让估价业务。第七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成立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八条估价专家委员会选聘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估价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三)在估价机构执业;(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第九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估价机构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拆迁估价报告中应说明本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估价报告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房屋拆迁补偿结束时止。第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国土、城市房屋拆迁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第一季度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房屋区位、结构、用途、产权及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房屋拆迁估价修正系数,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估价结果。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本市商业、住宅、工业土地级别或区片划分而定。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面积和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对房屋的用途、结构没有明确记载的,其用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对房屋的用途、结构均没有记载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房屋用途和结构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未注明房屋面积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划拨土地上的商业铺面、办公写字楼、旅社旅馆、工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和非私有住宅,在房屋拆迁评估时应扣减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扣减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第十四条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被拆迁人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十五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支付拆迁委托估价的费用。第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向估价机构、估价专家委员会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资料及其他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在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估价机构应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和估价专家委员会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估价人员是被拆迁人或与被拆迁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或近姻关系的;(二)估价机构是拆迁人、被拆迁人的;(三)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估价的初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个工作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应注明当事人申请复核估价、共同另行委托评估、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的权利及期限。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二十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分户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共同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共同委托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超过5个工作日未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未另行共同委托估价的,视为对估价结果无异议,估价结果作为对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申请人应写明申请复核估价的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估价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超过15个工作日未书面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的,视为对复核估价结果无异议。复核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签订共同委托估价合同。受托估价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并送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估价所需费用由委托人各承担50%。拆迁人、被拆迁人对另行共同委托估价的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另行估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超过15个工作日未书面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的,视为对另行估价结果无异议。另行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第二十三条申请技术鉴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拆迁人、被拆迁人;(二)需进行鉴定的房屋尚未灭失(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房屋灭失的除外);(三)需鉴定的事项为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技术鉴定,应向估价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鉴定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准建手续等相关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复核估价结果或另行估价报告。(五)估价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六条估价专家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3-7名(单数)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组成鉴定组,并将鉴定组成员告知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原估价机构。第二十七条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被拆迁人的。(二)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的。(三)与出具被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或近姻关系的。(四)与受估价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或近姻关系的。(五)与拆迁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原估价机构认为抽取的鉴定组组成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组组成成员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要求回避;估价专家委员会核实抽取的人员具有上述回避事由的,应决定回避。第二十八条鉴定组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第二十九条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向鉴定组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关说明。第三十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或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鉴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面鉴定意见须经鉴定组成员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依据;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并自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认可后,作为补偿和裁决依据。估价机构拒不改正错误,不按时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作为补偿和裁决依据。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估价报告经鉴定被维持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估价报告需重新作出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使估价机构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而导致估价报告被估价专家委员会认定需重新作出的,鉴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需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分担。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或记入其信用档案:(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规定的其他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该行为予以备案并公布,对其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第三十四条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市辖县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南府发〔2003〕78号文)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一日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产业结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二、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等领域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三、各级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推广、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提交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示范试点企业,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依照当地已制定的排污交易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排污交易。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因地制宜地推广种植、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和农村环境清洁示范模式,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解决“结构性污染”。对“四江”(郁江、邕江、左江、右江)和“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等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对拒不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技术攻关项目,推广与实施重点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及示范工程。属于清洁生产技术攻关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七、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污染物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经自治区经济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后,将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八、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通过比选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强化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保证选用方案真正落实到位。九、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不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以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企业,不得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公布自身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倍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自治区经委、环保局要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制定本行业的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和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级经济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务求实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经委和环保局将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手段,以全面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三)奋斗目标。力争2004年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5%。从2005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全区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下降至1.5以下。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控制在1以下。力争到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类伤亡事故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二、突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基本建设项目要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同时纳入计划。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财政、国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要将安全生产配套设施纳入全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计划的总体考虑。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步伐,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快速反馈能力。(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淘汰取缔不具备运输资格和安全条件的非法运输船舶,打击非营运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企业提高生产能力。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筛选出若干个本地区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集中力量加以整改。要充分发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危险路段、道路行车秩序以及驾驶员队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自治区财政从本级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各地人民政府也要相应从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定的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2005年起,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将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重要内容。(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八)加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健全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和中毒急救中心,加强华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广西危化品救援大队南宁中队和柳州中队以及合山、右江、百色矿山救援中队等区域救援队伍、装备和业务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抢险救援演练,增强事故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其他高危企业,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组织,没有条件的应当与区域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尽快制定应急救援政府支持和企业有偿服务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和业务运作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修正和安全预警机制。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九)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安全认证、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学会、协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源,力争在2007年以前实现全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建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机制。三、强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分解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十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矿山、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称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但至少配置1人。其他企业在3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300人的按不少于l%的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目前在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保障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企业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严重矛盾时,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先保证安全后安排生产的决定。(十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时,应当同时研究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凡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控制其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或无法解决安全技术设施的,或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及他人安全的,不得立项;对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十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和本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要采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规范生产流程各个环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过程和行为。要强化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面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率先组织开展高危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尽快组织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十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每年要从销售收入或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危险源评估检测和监控、整治事故隐患、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演练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开支。煤矿企业按吨煤6-10元,其他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或工程承包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企业每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计划和执行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十五)依法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力度。要建立企业伤亡事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制度。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民事侵权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其承担事故损害责任的程度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死亡人员全责经济赔偿原则上按不超过20年当地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伤残全责赔偿按造成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后实际需要的基本支出确定。通过提高事故伤亡经济赔偿标准,加大责任单位事故损害经济支付力度,促进企业进一步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更为有效的事故防范机制,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减少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十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要依法实施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岗位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其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临时工或从外单位调入的转岗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不断更新。四、完善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直属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各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村要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安全生产执法必需的装备。(十八)依法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相应企业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审批。对新办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已设立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当申请办理而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十九)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二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二十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并作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分解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年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指标控制情况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未突破下达控制指标的地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凡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严重突破指标的,取消该地人民政府当年评优资格。各地和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要通过新闻发布会、通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五、加强领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二十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政府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二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令302号文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过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解决各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力度,切实办好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发动职工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各种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呼吁社会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中开设安全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危险识别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电子信箱,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国发[2004]2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全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我区西津、大化、麻石、洛东、拉浪、六甲、拔贡等7座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年至2007年规划(以下简称六年规划)已经国家审查批准,从2004年起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现就做好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加快解决我区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开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使库区呈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的可喜局面。从2004年开始,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对移民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我区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进入历史以来的最好时期,库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将实现跨越式发展。当前,我区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六年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六年规划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务必使六年规划实施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工程。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移民工作的政策规定,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坚持以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六年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把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及时研究、解决六年规划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六年规划实施工作,自觉把六年规划中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纳入职责范围,逐年给予安排解决。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六年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制订和完善六年规划实施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县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六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制订六年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三、健全机构,落实资金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是六年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保证。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强移民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管理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将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六年规划配套资金协调会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3]39号)精神,我区六年规划实施需要地方配套资金42078.6万元,其中由水电站受益县财政承担8039万元,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解决2329万元,政策性减免1850万元,移民自筹697l万元;余下的22889.6万元由自治区水利、交通、农业、扶贫、水产等部门筹措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六年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按规划项目实施进度落实好配套资金,以确保六年规划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明确目标。严格管理六年规划的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六年规划的项目管理,坚决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用款申请制度和县级报账制度,完善财务制度,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六年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制,确保六年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规定,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县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南宁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南宁市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管涌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我市地质灾害点市区范围内主要分布在东部丘陵区,城区外低山区、岩溶地区,民族大道延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凤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旅游区内公路、市区邕江沿岸、朝阳溪沿岸、采石场、煤矿采空区和其他采矿区等地区。市区外(七县范围)地质灾害主要分布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采石场、煤矿采空区和其他采矿区等地区。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我市东部丘陵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城区外低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线路的人员和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快速环道沿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滑塌、泥石流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凤岭新区和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旅游区内公路缆车房处的人员、车辆和缆车房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邕江沿岸的居民、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的施工人员主要受到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附近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他采矿区的居民、单位和财产主要受到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外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采矿区和煤矿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和财产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三、重点防范期我市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各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各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瑞贤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罗世敏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杨如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梁文市建设局副局长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平洲市交通局副局长赵禹鹏市经贸委副主任赵荣辉市民政局副局长林开平市气象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聂乐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罗文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黎四龙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韦志鹏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南宁青秀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展邦邕宁县副县长尹建华武鸣县副县长何家军横县副县长赵雄宾阳县副县长费志敏上林县副县长农荣良马山县副县长唐小若隆安县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如军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任叙新、南宁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聂乐昌为副主任,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四)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一)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意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建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约15000座(处),小型水库57座,塘坝9468座,引水工程2706座,水轮泵站266座,固定及流动排灌2727处,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农村水利建设仍然依赖于国家投资,集体和个人办水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产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利益的原则;(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原则;(五)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四、主要目标通过3至4年时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五、适用范围(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四)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五)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机井工程、山塘、坡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六)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六、改革形式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以组建农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或经营者。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出资形式进行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联合。(一)用水户协会农业用水户协会是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资金管理和筹集与使用、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实施管理;制定各项章程和管理制度,统配水量与灌溉服务;协调用水户之间的关系。(二)承包、租赁、拍卖、独资、股份制、合作制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独资、股份制、合作制等改革形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改革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七、实施步骤(一)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进行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和范围,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证确权。(二)界定产权。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工程产权的界定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权。(三)资产评估。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资产,在改制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工程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写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资产现有价值。如进行土地评估,应将土地评估报告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确定方案。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方法、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村组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酝酿后共同制定改革方案。国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土地部门备案;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土地、物价部门商量后负责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五)公开招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公布改革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承包或购买者的确定,既要体现平等竞争,又要尽可能做到原经营者和受益人优先。(六)签订合同。公开招标确权后,必须由工程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制约措施。在合同中应明确改制后的经营期限、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维护标准、不动产处理、工程设施完好程度、供水价格、开发利用规划、防汛抗旱、工程安全责任及义务等。凡涉及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者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监督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七)建档备案。合同签订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给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许可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备案。八、时间安排(一)2004年8月底前,成立县(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制定改革配套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各乡(镇)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二)2004年9月底前,各乡(镇)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负责领导和开展本乡镇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三)2004年9月底前,县(区)组织各乡(镇)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领导进行宣传培训,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加深对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意义的理解,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骤。(四)2004年10月至11月各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对本乡(镇)小型水库、电灌站、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符合改制条件的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确定本县(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试点和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五)2004年12月底,各县(区)完成1至2个乡(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任务。(六)2004年12月底至2007年12月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在本次改革期内,每年完成改制工程数占应改制工程总数比例分别为:2004年为10%,2005年为30%,2006年为40%,2007年为20%。九、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逐级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配备办公设施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是公益事业,各县(区)、乡(镇)要认真协调理顺好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工作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领导要负起责任,上下级要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各负其责,并将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好坏纳入个人年终政绩考核,载入个人档案,以确保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种新闻媒体要开辟栏目对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进行宣传报道,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强化指导,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到各乡镇指导工作的开展,指导工作要落实到水利工程点上。(五)实行奖励,加快步伐。从今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市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评比活动。采取体改工作与分值挂钩和验收考核与分值挂钩相结合的评分制度,按分值高低确定获奖等次(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年度评分表》和《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单位工程验收评分表》)。对完成任务和达到质量要求的县(区)给以嘉奖。各县(区)向市水利局申报,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评比工作,确定一、二、三等各一名,报市政府批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工程投入。获奖的县(区)由市向自治区推荐参加评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走向良性运行机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优先安排农水项目资金。(六)落实经费,规范组织。各县(区)要从年度部门预算中按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奖励先进用水户协会,扶持和激励用水户协会的发展。组建用水户协会,要制订和完善章程、制度、合同,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进行注册登记,使用水户合作组织规范化、合法化。(七)合理定价,依法征收。合理的确定水价,依法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是搞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的杠杆。因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其灌溉供水、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定额(试行)〉的通知》(桂水水政〔2003〕59号)等文件规定,在当地政府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科学灌溉、节约用水、定额配水、按方计价,超量加价的计量收费办法,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八)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范围不清,给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弊端。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部门特别是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促进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协调工作。一方面,完善新建工程管理制度。凡是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从其他渠道安排扶持资金。新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建设开工。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树碑立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共同监督。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另一方面,完善已建工程管理工作。对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单位提出申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要求的,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历史条件和现状,积极地为未确权划界的水利工程开展确权划界具体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调节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2、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责。(三)增加的职责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四)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市辖县、城区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拟订实施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定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三)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四)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调概)的审批和审核上报;安排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南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南宁市重点建设项目,参与电力规划和建设;统一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全市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审核上报及转下达南宁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九)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十一)贯彻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南宁市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订和调整南宁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务价格鉴证。(十三)拟订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督查督办、信访工作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二)发展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规划工作的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全市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措施建议。负责编制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三)国民经济综合科研究提出南宁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民经济收支平衡等预期目标;提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协调的对策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工作;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和经济信息发布工作。(四)政策法规科负责研究全市实施国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南宁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按照南宁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统一归口负责委机关法制工作,并对全市系统内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定立法计划及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并受委托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稿送审前及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筹协调工作;承办委机关负责的立法建议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及有关协商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本委和全市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固定资产投资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汇总编制、下达年度南宁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审核上报、下达国家、自治区专项投资计划、市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拨款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险等情况,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向自治区、南宁市金融机构推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研究直接融资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有价证券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的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调概)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六)国外资金利用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南宁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防范外债风险对策建议;负责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组织全市有关部门拟定和发布南宁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上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负责全市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七)地区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归口管理绿色援助计划;编制全市扶助贫困乡村经济开发计划;下达全市扶贫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全市扶贫、环保项目的审批或上报。(八)重大项目建设科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计划;参与协调全市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库;负责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九)项目前期工作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牵头推进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和协调南宁市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汇总管理全市项目库。(十)农村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衔接和平衡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负责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安排自治区和南宁市拨款的农林水的建设项目计划;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林业、农业等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农林水和畜牧水产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调概)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十一)工业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含交通、能源)专项发展规划、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衔接、协调重点行业规划的实施;提出工业行业(含交通、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以及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节能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负责全市交通、能源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以及煤电运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协调;负责工业、交通、能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要报自治区、国家审批的工业、交通、能源项目。(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协调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衔接科技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高技术产业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示范工程、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工程、风险投资基金等项目投资计划;审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统一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负责本委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三)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社会科学、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提出使用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审核上报全市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教育,下同)、中等专业学校、市属技工学校招生总量计划,综合平衡全市中、小学校招生计划,以及全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的调整与布局规划。(十四)经济贸易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审核上报及转下达南宁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本市储备,指导和监督本市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编制本市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贸易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调概)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十五)价格综合科负责物价局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财务、资产、安全、计划生育和人事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物价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变化趋势;依法组织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市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价格调整总体方案;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研究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草拟价格法规、规章和综合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价局综合性的重大材料、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策公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行业价格自律工作。(十六)商品价格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垄断经营行业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十七)收费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南宁市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定南宁市有关收费政策,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意见,依法拟定和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的公示工作;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十八)人事教育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调动等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工资管理;负责干部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效能工作;承办委机关党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4名(含市物价局22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2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含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5名,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物价局局长),科级领导职数39名(含市物价局8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1名,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2名,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事业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8名(含市物价局2名)。五、其他事项(一)市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市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二)保留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仍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及经济动员预案制订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核定机关行政编制2名。(三)保留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仍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市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策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签定基建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负责协调、推进市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工作,及时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并汇报基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支持。保留原核定的机关事业编制5名。(四)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优势资源开发和重大项目布局等具体实施建议,研究提出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核定机关事业编制3名。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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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二)原中共南宁市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监督检查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所监管单位稳定工作,协调首府南宁企业稳定工作;负责在邕的双管企业党组织管理和领导成员任免征求意见等工作。(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六)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的监督管理。(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国资委设11个职能科(室):(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等工作;负责委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二)政策法规科研究草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所监管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所监管单位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三)统计评价科(加挂业绩考核分配科牌子)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单位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单位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四)产权管理科(南宁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五)规划发展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审核所监管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单位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性企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及章程的审核;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扭亏增盈以及脱困工作;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体系、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指导国有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营销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改革改组科(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单位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七)监事会工作科(南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南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八)领导人员管理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承担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所监管单位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和选拔使用以及国有企业智力引进和知识分子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办理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手续;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评价工作;负责在邕的双管企业领导成员任免征求意见等工作。(九)组织宣传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办理所监管单位党的组织设置,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负责管理和检查所监管单位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负责所监管单位党内统计工作;负责党内评先表彰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在邕的双管企业党组织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联系“南宁市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工作;指导所监管单位的统战工作。(十)群众工作科(首府南宁企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所监管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青年、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所监管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协调首府南宁企业稳定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劳动竞赛和评先工作。(十一)社会事业科负责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及南宁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参与研究制订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指导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便于中共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中共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四、人员编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核定委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7名。五、其他事项(一)市国资委与其所监管单位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所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市国资委和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单位改革改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所监管单位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四)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成建制划由市国资委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二日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0号)和2004年4月8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适应我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和内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现就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的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公司”)和新南桂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桂公司”)的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方案:一、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取消两公司“窗口公司”的称谓。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不再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在港澳地区的企业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二、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后,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和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的重点联络企业,接受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的领导,积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交办的任务。三、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9月批准成立的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是桂江公司在内地的投资母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新南桂公司的全部出资划转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南桂公司作为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统一管理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在经济上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后,我区在港澳地区的其他企业,依照产权关系,由其内地投资母体承担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五、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过程中,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理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对债务重组后亏损问题以及需要核销的事项,由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经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六、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港澳地区的法律、法规,尽快对原“窗口公司”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财务、人事、投资决策等方面的机制。按相应的人事管理权限聘任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将聘请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七、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八、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只负责接待安排自治区四大班子正副职领导,所需经费按审定的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核拨,年终由有关部门核销。区直有关部门委托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办理的事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九、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增加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四)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工作。(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六)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八)指导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九)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委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事宜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拟订委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承办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组织的培训;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表彰工作。(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承办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审理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的行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三)发展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提供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培训。(四)宣传教育科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教育培训的内容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计划等;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规范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工作;组织委新闻发布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联系人口学会工作。(五)科学技术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联系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指导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六)财务基建科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部门预算和决算;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对上级补助地方与市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核和经费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援助项目的物资管理;承办各项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拟订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七)流动人口管理科拟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规范;组织开展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2004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1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又发出通知,对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组织学好《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各项要求,了解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安监部门和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工作责任,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二、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重要意义,明确评价工作的重要作用和社会定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安全评价市场,保证安全评价制度有效实施。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以确保安全评价事业健康发展。三、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手段为安全生产服务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安全评价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局13号令的各项规定,坚持评价标准,履行工作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科学、客观的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要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中,通过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提供科学的依据,为许可证发证对象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安全事故隐患,提高企业的安全事故防范能力提供服务,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加强评价机构建设,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工作水平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要按照评估标准设置工作部门,规定各个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二要加强评价队伍建设,保证专职评价人员的数量和基本素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抓好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高安全评价队伍的素质。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市场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四要保证评价基本装备的投入,按照评价标准规定要求配置基本设备和器材,进一步提升评价实力。五要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评价质量保证体系,适时修正安全评价工作文件,确保安全评价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一月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乡镇财政白建立以来,在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及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化,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及规模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选择部分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试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政治稳定。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以县为单位,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由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全县所有乡镇按要求进行试点。(二)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集中管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指导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算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向乡镇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指示,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三类。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收入通过“结算专户”上缴县级国库。对原已直接上缴县国库的乡镇收入仍维持直接上缴县国库的办法。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到“工资专户”,专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三)集中收付。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人“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拨人村级资金专户。农业税附加等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推行“村财乡管”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四)采购统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政府采购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采购中心(尚未成立采购中心的交县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四、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一)合理确定乡镇事权和收支范围。根据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试点县县、乡两级事权,明确各自责任。同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与县(市、区)收入范围,赋予乡镇相应的财权,从财权上保证乡镇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后,试点县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体制良性运转,促进县乡经济的发展。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财政收支和管理实施动态综合考核,从机制上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统一工资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务费定额。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四)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撤乡并镇和乡镇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五)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摸清乡镇收入家底。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严禁新增负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五、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和要求(一)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进行。2005年,选择宾阳县、阳朔县、上思县、合山市、南丹县和天等县作为试点县,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二)改革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各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严明纪律,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改革办法。(三)各试点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 为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自治区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一、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也相应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鉴于当时我区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县乡财政十分困难,我区在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主要税种没有实行分级分享,都留给了各地、市、县。此后,为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我区对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微调,将一些自治区参与分成的税种再次下放各地、市、县。这一体制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调动了各地、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体制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不足,主要有:县级财政运行趋紧,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绝大部分县(市)财政需依靠自治区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不够规范,在县(市)财力过多向市级财政集中的同时,解决县级财政困难的压力向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难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难以对日益扩大的市县间财力增长不平衡问题进行合理调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等。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多次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调节区域间不平衡的能力,充分调动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适应构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势在必行。二、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确定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框架内,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调节能力,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配机制,在逐步强化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财政指导和监督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级市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作用,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一)不断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原则。要从体制上保证县级财政具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财力,防止对县级财力的不恰当集中;自治区本级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均衡市县间的财力不平衡,增强自治区本级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的能力。(二)有利于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在收入划分及财政管理职责的确定上,保护和调动市、县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收人增量大部分留市县,自治区集中小部分。(三)平稳过渡的原则。保证各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四)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促进全面发展的原则。能够激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激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增强自身财力,消除对上级等、靠、要的思想;同时,促使各级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的增长和盲目举债,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五)强化对县级财政管理职责的原则。有利于自治区财政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监督指导;有利于各地级市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利于各县(市)财政不断加强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六)规范、简化的原则。既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做到心中有数。三、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预算收入的划分。按照中央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后所规定的地方财政收人范围,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实行自治区与市、县(市)按比例分享。金融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利息所得税(40%部分)仍作为自治区本级的固定收入;其余各税种按照属地征管原则作为当地财政固定收入。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8%,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17%。税收返还增量自治区不参与分享。2.营业税。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其余营业税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4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60%。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不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各级财政收入。除中央明确规定划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及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外,其余各类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1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30%。4.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其余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15%,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25%。5.基数的确定。按照保证既得利益的原则,以上四个税种以2004年为基期年,按上述分享比例计算的市或县(市)四税分享收人,如果小于市或县(市)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入,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或县(市)财政;如果大于市或县(市)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人,差额部分由市或县(市)财政作为基数上解自治区财政。上划中央的“两税”返还以批复各市、县(市)的2004年决算数作为基数;所得税基数返还以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确定的基数为准,不再调整。6.其他。(1)以上四个税种的分享比例确定后,各市不得再对所辖的县(市)重新确定分享比例。税收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或税收上解基数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核定到市、县(市)。若当期实现的四税收入小于基期四税收入,相应扣减当期的税收返还。(2)自2005年起,对于主要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将按企业或项目另行单列确定当地财政的分享比例。(3)自2005年起,对于由地级市与所属县(市)合资、合作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级市可参与项目所属县(市)税收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地级市确定。(二)关于原体制上解的处理。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于目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三)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体制调整所集中的财力,不断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1.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直接测算并下达到市、县(市)。城区纳入地级市本级统一测算,不单独作为一个测算单位进行测算。城区的财政困难由市本级统筹解决。2.自2005年起,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向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后,该县(市)的财政困难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给予财力或资金调度帮助。3.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要体现激励县(市)强化财政管理和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四)关于资金报解和调度。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级市,地级市对所属县(市)进行资金调度。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各地级市财政应将自治区财政的调度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县级的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的,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事项。(五)关于债务控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问题。要强化债务意识。各级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办各项事业,不得违规举债和担保。各级因债务原因引发的财政困难,由各级自行解决。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在确定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要研究试点实行编制下管一级的做法,并逐步过渡到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全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财政不予供给经费。(六)关于资金分配的下达。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文件直接下达到市及县(市)。(七)其他。地级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并强化对县(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关财政结算、财政收入任务目标的下达和考核、报表报送和汇总、工作联系和布置仍按现行办法由地级市财政负责。四、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架公共财政框架、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可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上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主动适应体制变动后的发展要求。(二)制定配套措施,稳步有序推进。1.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出口退税所在地财政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混库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自治区对所在市或县(市)的税收基数返还。3.制定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关的预算管理规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4.稳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在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同时,开展以“乡财县管乡用”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三)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各级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培植财源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根本之策。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加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逐步壮大地方财政实力。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合理支出,开展对支出的效绩评价,努力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四)其他1.本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级市凡与本决定不符的现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2.各地级市今后出台有关财政体制的文件不得与本决定相违背。3.如中央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家关于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为了摸清2000年以来我区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7号)精神,为确保我区1%人口抽样调查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这次调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协调好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l%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负责,确保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二、认真做好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任务繁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需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人员中选调,有的还要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加,确保选调和招聘人员的质量。同时要认真抓好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安排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从而建立起精干高效的调查队伍,确保调查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安排解决调查所需经费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国务院规定,此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人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调查工作的开展。各级调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做好调查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四、依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这次调查将在全区各县(市、区)抽取约2300多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的全部人口,共约50万人。调查时点为2005年11月1日零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生育、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各级调查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作为调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和各项实施细则,做好每一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和支持1%人口抽样调查,不得干扰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的工作。对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附件:自治区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自治区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郭声琨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廖新华自治区统计局局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林霁峰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成员:李海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农生文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王世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邹伟忠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二、实施的内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我区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四、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为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并成立了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制定全区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所辖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区给予经费支持。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资金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指导所属县(市、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经费支持。地级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应承担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免除学杂费及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细、情况复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是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的必要条件,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财政部、教育部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各地要结合我区的区情、县情,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我区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地在校学生情况将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县级财政部门;各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下拨到乡镇。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2.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贫困生支出、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同时,要求各县将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各县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还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不应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更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不能因为中央和自治区加大了投入,地方就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县级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统一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编制,由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结构,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如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等。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完备合法,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纸刊物订购。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学校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及由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寄宿生住宿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收取课本、作业本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中小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2006年春季学期,各地农村中小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不能超过2005年的水平并要有所下降。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不得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建立新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巩固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因此,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将解决多年来教育急需和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下,教育自身的各项管理和改革必须跟上,要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要改革农村教师人事制度,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齐教师,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的和超编的教职工,建立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探索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使用。1.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按法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定期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自治区将进一步制订和细化相应惩罚措施,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市、县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人实行问责制。2.加强对学校经费财务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促使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教育督导工作。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一经查实,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对已评估达标的,要通报批评,严重者要取消达标称号。4.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制度。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加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1.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把党和政府这项惠及数以千万计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短时间内,切实让农民群众、教师、学生都了解中央的政策,使各项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2.各地要组织力量编写宣传手册,发放到农村每所学校。学校、村委会要根据宣传手册内容,利用校务、村务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开学时,要组织学校举行相关仪式,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3.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效,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4.充分发动、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及内容。鼓励和组织校长、教师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向农民宣讲中央的政策,要在乡镇、村屯进行符合当地特点的宣传活动。要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设计一批宣传画、宣传图片;组织学校张贴到村屯的中心位置。五、实施的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20日之前。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全区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并召开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全国会议精神,讲解政策要点,全面部署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确保各地对改革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理解透彻、把握准确,抓紧做好工作准备。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再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就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行布置。(二)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月20日至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措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并部署他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组织实施阶段:为了确保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学校正常运转,自治区将在2006年2月6日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市财政;各市财政在2月8日前把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所辖各县级财政部门;各县级财政部门在2月13日前将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级教育部门在2月18日以前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四)检查督促阶段: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总结成绩经验,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党和国家这一功在千秋的德政之举家喻户晓。在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与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制订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1月24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工作人员勤政、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试行办法。一、奖励原则(一)普遍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在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二)同经济发展挂钩的原则。考核指标同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三)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在计算奖励金额时体现对基层的倾斜和照顾。(四)全区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口径和标准向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数据;要执行统一的政策,不能搞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五)坚持长期激励的原则。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年终奖励办法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数据的报送必须实事求是,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一)年终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在职工作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并另加一定的系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终奖励金额=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1+(2/3×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1/3×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财政增收绝对额所应增加的百分点〕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系数的确定:全区分别以自治区本级、地级市本级、县(市)为计算单位,其系数的计算为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的三分之二,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当年财政增长绝对额增加的百分点(具体为:自治区本级按全区每增收十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地级市本级按全市每增收一亿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县(市)按全县(市)每增收一百万元增加一个百分点计入)。(二)考虑到工作的特殊性,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按所在地工作人员享受年终奖励系数的基础上另增加十个百分点。三、奖励对象发放年终奖励的对象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四、奖励条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5〕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1998〕31号)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才能享受年终奖励。五、给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原属公务员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发给;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折算后的退休费(原为公务员的增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六、相关政策问题(一)原来已执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发给年终奖励: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参加年度考核并胜任现职工作的。2.抽调挂职锻炼或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经原工作单位考核为称职(合格)的。3.新调入人员和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4.工作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期的。5.本年度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年底已不在职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中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三)部分人员不发给年终奖励或生活补助费:1.在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2.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到各种政纪、党纪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内的。3.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七、经费来源发放年终奖励和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实行分级负担。八、其他事项(一)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此试行办法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参照执行。(二)本试行办法下发后,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年终奖励办法,每年的年终奖励统一按本试行办法实施。考虑到有些市、县(市)在安排2004年预算时未将年终奖励列入年初预算,因此,各市、县(市)2004年的年终奖励发放可由各地视情况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从2005年起,各市、县(市)统一按本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三)本试行办法的年终奖励实行累加计算。即按此试行办法发放的年终奖励在以后每年发放年终奖励时继续保留。(四)凡上报的各项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监察部门核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当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年终奖励。(五)从2005年起,每年年终奖励的发放要统一规范管理,年终奖励的相关数据经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六)国家对年终奖励另有规定出台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九、本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十、本试行办法中属于工资福利政策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属于财政收入考核和经费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属于违纪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属于相关经济数据问题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附件举例说明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一、区直机关假设2004年自治区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60亿元,而张三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750元,那么张三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750元×〔1+(2/3×18%+1/3×12%)+60亿/10亿%〕=750元×〔1+16%+6%〕=750元×122%=915元二、地级市假设某市2004年gdp增长12%,财政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4亿元,而李四同志2004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700元,那么李四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700元×〔1+(2/3×18%+1/3×12%)+4亿/1亿%〕=700元×〔1+16%+4%〕=700元×120%=840元三、县(市)1、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而王五同志200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600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600元×〔1+(2/3×18%+1/3×12%)+800万/100万%〕=600元×〔1+16%+8%〕=600元×124%=744元2、假设某县2004年gdp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8%,财政增长绝对额为-800万元,那么王五同志2004年的年终奖金=600元×{1+〔2/3×(-18%)+1/3×(-12%)〕+(-800万元/100万元%)}=600元×{1+〔(-12%)+(-4%)〕+(-8%)}=600元×{1-24%}=600元×76%=456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1938年,我区宾阳县王灵村(今王灵乡)首次发现血吸虫病人。随后,共有19个县(市、区)发生血吸虫病流行。建国后,经过流行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苦努力,到1988年底止,全区19个流行县(市、区)全部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89年转入监测巩固阶段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坚持“思想不松、机构不撤、经费不减、工作不停”的方针,各地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部分县(市、区)仍陆续查出残存钉螺和从周边省输入的血吸虫病人,这充分说明我区血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由于我区钉螺孳生环境复杂,周边省尚有血吸虫病流行,加上人员、商品的流动,血吸虫病现症病人、病畜有可能输入我区,血吸虫病在我区死灰复燃、重新流行的危险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来之不易的血防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加强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组成严密有效的巩固监测网络;重视和加强健康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视和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工程结合,改善自然环境,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复;重视和加强人畜查病治病和粪便管理,切实控制传染源;加强螺情病情监测,防止外来传染源输入和新感染病人的发生,牢牢巩固血防成果。二、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底,19个原流行县(市、区)继续保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查不到本地钉螺,查不到本地病人、病畜。非流行区没有血吸虫病流行。(二)具体目标。到2008年底:1.80%的原流行县(市、区)力争保持无钉螺。少数发现钉螺的县(市、区),要及时消灭钉螺,或查不到阳性钉螺。2.19个原流行县(市、区)查不到本地血吸虫病人、病畜。3.原钉螺孳生环境改变面积达80%以上,原有灭螺工程得到全面维修。4.加强对输入性传染源的监测,发现病人、病畜及时治疗。5.19个原流行县(市、区)清洁饮用水普及率、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80%。6.19个原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正确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0%。到2015年底:1.19个原流行县(市、区)查不到本地钉螺,查不到本地病人、病畜。2.19个原流行县(市、区)钉螺孳生环境得到全面改变,灭螺工程得到全面维修。3.19个原流行县(市、区)全面普及清洁饮用水和无害化厕所。4.19个原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正确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5%以上。三、策略和措施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策略。坚持以螺情监测为重点,辅以病情监测、改造原流行县(市、区)环境、健康教育、信息交流、联防联控等综合治理措施。一类地区。将历史上疫情较重,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仍发现残存钉螺的靖西、罗城、都安、德保、宾阳县,宜州市,玉林市玉州区划为一类地区,对此采用机械抽样结合环境抽查的方法,每年查螺一次;对上述县(市、区)与非流行地区毗邻的可疑环境(即适合钉螺滋生繁殖的特殊环境),每3年查螺一次。采用血清学检测和粪便检查等方法,对原流行县(市、区)常住、流动人口及家畜、野鼠等进行监测;加强与周边省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防止外来传染源的输入;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加强灭螺工程的维修和管理,消灭残存钉螺。二类地区。将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螺情比较稳定的环江、融水、平果、巴马、忻城、东兰、天等、横县、武鸣县,桂平市,河池市金城江区,贵港市港南、港北区划为二类地区,对此采用环境抽查方法,每年调查一次;采用免疫学的检测方法,对低年龄组人群、家畜和外来传染源等进行监测,对阳性者进行粪检,确诊、治疗病人;建立健全报螺报病网络,对灭螺工程进行维修和管理。四、政策和保障(一)组织保障。原流行县(市、区)和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开一次专门的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二)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螺灭螺、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农业生产,大力建设生态农业,实施“种植+沼气+养殖”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通过推广沼气池,实施人畜分居,圈养牲畜,粪便入厕入池,从根本上改善原流行县(市、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防病抗病环境;林业部门负责建立以林为主的复合生态系统,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对原流行县(市、区)本地及外来家畜的监测工作;水利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渠道防渗工程、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和农村饮水条件,根治钉螺孳生环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给予项目和经费上的支持;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形式多样的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血防意识。(三)经费保障。自治区财政和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所辖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经费、血防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有关专项防治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原流行县(市、区)要保留血防专业机构和队伍,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开展血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业务培训,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血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五)技术保障。血防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检验专业人员不低于60%;必须经过全员培训,平均每2年轮训一次;必须具备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的基本技能,并能独立处理血吸虫病疫情。专业机构的防治设备齐全完善,确保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持续发展。五、考核和评估原流行县(市、区)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自查、抽查,对规划目标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及时将考订评估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向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分别于2009年、2016年对原流行县(市、区)进行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核和终期评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预算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4]3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编制2005年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5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5年,我区国民经济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经济运行中不稳定、小健康因素得到抑制,我区经济发展将面临较好的国内经济环境;我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和工业兴桂战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努力推进我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以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举办等,将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也要看到,2004年以来实施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调高银行存贷款利率以及积极财政政策逐步向稳健财政政策转变,将对我区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我区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支柱产业不稳固、经济发展的财政贡献率不高等现象将难以在短时间内根本改观。综合各种影响因素,2005年我区国内生产总值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4年略有上涨。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我区财政收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财政收支矛盾仍相当突出。从财政收入方面看,一方面,大的支柱财源尚未形成,新的财源增长点仍然很少;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对投资的抑制作用将逐步显现,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及鼓励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及降低农业税税率等将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财政支出方面看,确保农业、科技、教育等支出按法定增长率增长、落实“五个统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等需要增支较多。根据对2005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编制2005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努力做大做强支柱财源,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等支出依法增长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强化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二、2005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在2004年较高增幅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稳健增长。(二)财政收人的增幅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继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三)按照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规定,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四)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继续降低农业税税率。(五)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擅自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三、2005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一)按照中央部署,调整财政政策取向。中央提出,2005年实行松紧适度的稳健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深刻认识财政政策取向的转变,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二)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确保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央及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32512资和津贴、补贴经费。(三)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支持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新增的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四)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努力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五)继续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六)保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七)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在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同时,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八)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财政债务包袱重的地方,要适当安排资金消化历年欠账,并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四、进一步做好预算的编报工作2005年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探索全面实施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零星预算追加,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建立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二是改进和完善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本级报送自治区人大审批部门预算的范围。三是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在自治区本级基本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四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参照中央和自治区预算改革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进一步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抓紧抓好编制2005年预算的工作,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汇总的本市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五、对2004年预算执行的要求2004年前10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要确保全年400亿元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和税收征管部门仍不能有丝毫松懈。要继续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税收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不虚收虚支,不收过头税。要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超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偷税、骗税和逃税行为。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开支,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财政超收要用于重点支出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要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二)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销售管理。(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六)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第五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在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建配套费。第八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第十四条通过招投标获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环保等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第十五条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作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负担卡制度。开发企业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第二十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住房标准执行。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价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办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申请购房的程序和方法一、申请申购对象持下列证件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办理购房申请:(一)户口本或拆迁证明、外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由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四)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证明。二、审查、公告及审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基本情况和核准购房面积在报刊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机构公示,公示期限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部门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有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办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三、选房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申购对象必须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四、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委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五、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改办窗口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六、购房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第三十二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第七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三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及价格确定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八章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登记第三十四条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企业持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买人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办理整个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六条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按照房改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对于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或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降低其开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