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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由市经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议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法规与科技科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申办受理及制证发证。
(三)安全生产协调科(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及监控、整改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路、水运、农机、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安全及建筑、水利、气象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安全及全市邮政、电信、劳改劳教、林业、农垦、国防工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察煤矿、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安全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矿山服务的其他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对煤矿、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33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气象、劳改劳教、农垦、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农机、海事、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林业、气象、劳改劳教、农垦、质检、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审查,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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