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做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彻底清查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改革,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我区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区矿业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圈而不探”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主要任务(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煤矿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项督查,对未按时提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被关闭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5.对主要矿种和矿区进行专项整治。(1)对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2)对锰矿开发进行专项整治。严格锰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停审批和颁发年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原矿的锰矿采矿许可证。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锰矿矿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制止群发性的无证开采锰矿资源行为,清查无证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行为,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和经营锰矿产品的行为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选锰矿和加工锰矿的行为,清理和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尤其是沿江、沿河)锰矿洗、选矿厂(点)。(3)对铝土矿开发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铝土矿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铝土矿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对全区铝土矿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要严格审批新项目,统筹安排铝土矿勘查、开采及加工、冶炼项目,重新明确自治区铝土矿规划矿区范围。矿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4)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商务等有关部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出口的专项整治,全面清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矿种的资源保护,维护保护性开采矿种主要矿区的秩序,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类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广泛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矿业权流转的监管,规范矿业权市场。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快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要依法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矿产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三、工作安排为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整顿工作安排。1.全面清理和排查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1)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立即依法查处。(6)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7)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上述前五项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六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七项工作。2.整治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要求,组织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3.开展主要矿种和矿区专项治理整顿。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煤炭、锰矿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等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2006年10月结束。(二)规范工作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规范工作的6项任务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三)检查验收安排。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次对各市、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整顿工作检查验收。2006年11月10日至30日,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各市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2.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检查。2007年7月至9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对整顿阶段检查验收后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巩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9月组织对各市巩固整顿工作进行督查。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整体检查验收。各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后,县级人民政府先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然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下旬至12月组织对各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整体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区矿业走上一条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良性发展新路子。为加强对全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联合行动,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二)加强宣传学习、扩大社会影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各地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把有关政策和精神宣传到农村和各个矿山企业、采矿业主,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三)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地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05年12月15日前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对于每项任务,要明确责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四)建立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管理。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察,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五)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编制2006年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我区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使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有效抑制,我区经济发展将面临较好的国内经济环境;随着我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及全面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和工业兴桂战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努力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以及我区在东盟地区作用的日益突出等,将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区仍处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一批重大项目仍处于建设之中,经济发展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快速增长,仍将继续呈现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综合各种影响因素初步分析,2006年我区生产总值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5年略有上涨。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财政收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减收增支政策较多,财政收支矛盾仍相当突出。从财政收入情况来看,宏观调控政策对投资的抑制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业化和城镇化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等将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财政支出情况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确保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增长,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力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都需要财政预算增加安排支出。根据对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判断,编制2006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努力做大做强支柱财源,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增长,整合专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深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全面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二、2006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在2005年较高增幅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稳健增长。(二)财政收入的增幅略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三)做好即将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准备工作,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工作,做好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的准备工作。(四)巩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成果,按照完善后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五)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凡不纠正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七)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三、2006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一)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确保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二)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三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和完善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四)保证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强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支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六)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力度,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权运转保障程度。(七)积极支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改革现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适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八)保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九)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在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同时,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严禁搞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十)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财政债务包袱重的地方,要适当安排资金消化历年欠账,并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四、做好2006年预算编报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项项目库,加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第二,改进和完善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本级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2006年,除涉及安全、军事等国家机密的部门外,其余部门的部门预算要全部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三,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6年,自治区本级要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第四,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地级市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改进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继续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力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抓紧编制2006年预算,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5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五、对2005年预算执行的要求2005年前10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要完成全年的财政收入任务,各级、各部门仍不能有丝毫松懈。要继续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税收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不虚收虚支,不收过头税。要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超越税法的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偷税、骗税和逃税行为。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开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财政超收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重点支出。要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是指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第五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一)依法委托原则;(二)加强税收控管原则;(三)方便纳税原则;(四)受托自愿原则;(五)降低税收成本原则。第六条委托代征税款的适用范围:(一)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二)零星分散的税收;(三)异地缴纳的税收;(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方是指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城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不能下放。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委托代征税款。第八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受托单位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3.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4.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5.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二)受托人员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2.具有符合代征条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3.掌握必要的税收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4.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5.保证税收票、款的安全;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程序(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内,代征单位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名,或由单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书》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附件1),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二)经批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经委托方与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每年签订一次。委托方应给受托方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正副本)(附件3),确认受托方资格,规定代征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副本须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盖章认可。(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是确认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代征关系的法律文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四)受托方负责代征业务的人员为代征人员。代征人员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推荐,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委托方给代征人员核发《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附件4)。代征人员发生变动的,受托方应在变动前的5日内向委托方报告。未经委托方批准,受托方不得擅自变动代征人员。(五)委托方应将受托方及其代征税款事项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受托方按照协议的事项代征税款,不得再次委托他人代征税款。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和代征个人代征税款时,应主动出示《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受托单位和人员不得超越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税务机关的其他权力。第十一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变化的,委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受托方按新的规定代征地方税款,并相应修改《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条款或解除委托代征关系。如有必要,应重新换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第十二条受托方代征税款(含滞纳金,下同)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征税款。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第十三条受托方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规范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并有责任为纳税人的纳税事宜保密。第十四条受托方依法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代征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接到受托方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受托方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结报单》(附件5)将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及未使用的税收票证以及所代征的税款向委托方办理结报手续,同时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情况报告表》(附件6),足额结报解缴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第十六条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账》(附件7)。第十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票证管理(一)受托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如实结报税款,设置、保管代征账簿,建立代征档案,确保有关税收票证安全。(二)受托方必须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领取税收票证;委托方应及时提供税收票证、报表、账册等。(三)受托方必须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柜(箱),实行专柜(箱)存放。(四)受托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开、缴销税收票证。(五)受托方因工作失误,丢失税收票证的,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托方支付代征手续费。受托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委托方列入部门预算,并专项用于代征费用支出。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托方的代征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并对代征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款入库、税收票证及其他资料管理等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托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方的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应情况。受托方不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取消其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受托方擅自转借、转让《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代征资格,并收回两证。被取消代征资格的受托方,应立即停止代征税款,并按规定解缴所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缴销原领税收票证。第二十条受托方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应代征的税款,不得对纳税人进行罚款。由于受托方的责任多征税款的,由委托方退还多征税款;需要进行赔偿的,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托方的责任少征或不征应征的税款的,由委托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由于委托方的责任致使受托方多征、少征或不征应代征的税款的,由委托方直接负责办理退税或追征少征、不征的税款;需要进行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受托方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引起与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委托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超出协议授权范围的行为引起与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受托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受托方未按协议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二)受托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三)受托方未按规定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账》、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情况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四)受托方擅自转借《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给他人使用的;(五)委托方未按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六)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一)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期满的;(二)受托方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委托方认为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三)受托方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等情形的;(四)因委托方管辖权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五)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受托方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委托方、受托方提出终止代征税款协议的,应提前30日告知对方。第二十六条终止代征税款协议时,委托方应结清受托方已代征税款,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税收票证等有关资料,并报批准的委托方备案。第二十七条委托方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委托方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分户档案和统计台账,并做好代征税款的统计工作。第三十条《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失效后应缴回发证的委托方。委托方认为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第三十一条《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委托代征税款情况报告表》等其他文书表格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作使用。第三十二条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费(基金)的委托征收,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对伪造《地方税代征人员工作证》或冒充代征人员代征地方税款的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桂地税发〔1995〕135号)同时废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构建和谐南宁,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发展社会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在研究、部署、考核工作时充分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系)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南府发〔2003〕7号)精神,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系)会议制度,并逐步推行到乡镇(街道)一级。联席(系)会议每年召开1次,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系)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时,要通知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通知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企(事)业改制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事)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劳动保障、民政、信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一)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督促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做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二)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国有、集体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各类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实行职代会制度。(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要大力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四)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工会实施的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大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支持。要配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做好一年一度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暨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一)协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督促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要支持工会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凡是依法登记并开业投产的企业,都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机构设置,帮助落实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相关待遇。(二)支持工会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抓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要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一)依法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由市(县、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工会。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二)重视和支持工会所属的服务于职工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纳入市、县(区)级政府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中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三)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同时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完善市对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城区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增强市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一、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2002年起,市对城区实行“属地管理,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公共事权范围。体制运行三年,城区财力年递增27.97%,城区人均财力年递增30.39%。执行结果证明,本轮体制在发挥市、区两方面积极性,增强城区财政实力,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范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体制运行结果与市委加快发展城区经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目标相适应。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一轮体制也逐步显现出一些与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财政体制的收入管理未能完全分清各级政府间特别是城区间的税收管辖权限,加上两次较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在税收管辖权限不明晰的情况下,现行财政体制难以在财力分配上实现事权和财权的基本一致,财政分配不够规范;由于投资环境的差异,城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为解决当前市对城区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二、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市与城区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和规范市与城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财政分配机制,在保证市本级对全市财政的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属地管理,合理分税。按照区划调整后的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税收征管的范围。根据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城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本级集中的收入范围。(二)在保证原体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调节城区间财力的差异。以2004年为基期年,以现行城区区划为基础,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财力,帮助新区和财政困难城区缓解财政困难,调节城区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财力差异。(三)平稳过渡,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为继续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积极性,在体制基数的确定上,首先保证各级财政上一轮体制形成的既得财力,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对市与城区收入范围、税收分成及区划调整涉及的收支基数变动进行调整,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市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通过上下级之间的转移支付解决。(四)坚持简便、规范、统一的原则。体制分配既要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要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心中有数。三、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财政收入继续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4年为基期年,按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原邕宁县收入按区划调整后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将其2004年收入基数带入市及相关城区,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建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对邕宁区、良庆区因调整上述收入受到影响的既得利益,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5.调整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外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二)财政支出以保证2004年原体制既得利益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以2004年为基期年,各城区财力除因区划调整作相应调整外,原可用财力作为本次体制支出基数,不作横向平衡调整。1.原各城区2004年可用财力作为新一轮体制的支出基数。2.区划调整引起的变动部分以原区划行政管辖城区(县)2004年人均可用财力(当年财政收入扣除一次性列收列支的收入后的可用财力)作为支出基数划转相关城区。(1)原邕宁县成建制划入城区的乡镇分别将其2004年支出基数带入相关城区(影响支出较大的特殊因素另行考虑),其余支出基数按管辖面积、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原邕宁县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2)合并原永新区、城北区支出基数为西乡塘区支出基数。(3)那洪镇支出基数由江南区划入经开区,心圩乡支出基数由西乡塘区(原城北区)划入高新区。(三)上解与补助及各专项补助根据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原则,计算城区2004年体制基数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以按照原体制计算的区划调整前各城区2004年决算批复应得财力作为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基础数据。2.将原邕宁县的收入、上解和财力性补助根据区划调整因素按比例调整至各城区及市本级财政。3.按照新的分税分成办法及各城区新属地2004年收入,计算城区新体制一般预算收入。4.对城区因体制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的既得利益,通过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进行调整。5.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四、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一)积极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城区事权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主要靠城区自有收入来保障。对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属于城区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拨付。严格控制体制外的财力补助,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市本级原则上不安排追加城区支出。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不超额调度资金。城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三)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的范围及属地原则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市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入、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五、其他事项(一)本体制一定三年:自2005年起至2007年执行。(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结合区划调整以及城区体制调整作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另定。(三)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四)本体制执行期间,市各部门有关规定、措施涉及城区财政体制的,必须与本体制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在本体制之外另行作出规定。其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五)本办法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主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五)对实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的检查;(六)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包括个体“双定”户)的检查;(七)对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人财务情况等有关事项的核实检查;(八)对关、停、并、转等企业税款及其他事项的清理检查;(九)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十)其他需要由征管部门负责的检查。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即税务稽查,是指由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它有完整、规范的稽查程序和分工,各环节相互制约,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查处;(二)对涉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行为的查处;(三)对涉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对未具有以上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达1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五)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应当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六)群众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七)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应当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八)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九)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三、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主要是为了做好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而税务稽查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维护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互为补充,互相支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一)严格执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稽查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的规定,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查工作计划要同时抄送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安排日常检查工作。凡未列入稽查计划需要检查的,必须经过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凡是稽查部门已经立案检查的,征管部门不能再进行日常检查。征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线索,需要对同一纳税人进行立案查处的,必须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稽查部门方可进行检查,征管部门不再进行日常检查。(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者涉案税款达1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加强信息反馈。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及时以《税务稽查情况反馈书》的形式将检查发现的征收管理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征管等有关部门,征管等有关部门据以加强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四)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生或遇到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工作,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地税局分管局长或局长裁定。四、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的缴库问题(一)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撤销。对违反规定,超过期限后仍未撤销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做好有关账证的结报及缴销工作。账户清理期间,稽查局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金库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账与款、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完全一致。账户清理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统部门,会计账、证、表由计会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三)稽查查补税款的缴库。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缴入国库,即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稽查查补”字样。同时,各级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为保证查补收入及时征收和税收会计对查补应征数进行核算,稽查部门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给征管部门。纳税人缴纳查补税款、处罚、滞纳金入库后,征管部门应及时提供一联完税凭证(或复印件)给稽查部门,以便稽查部门结案归档,并对拖欠的税款依法进行追缴。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共同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地税局。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5-2007年)规划为了便于我市今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有序开展,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全国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确定的“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奔小康,建立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规划的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公平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经济秩序的好坏直接反映着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经济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程度。近年来,我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协调机构,全市先后成立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多形式多领域的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先后开展了农资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市场、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保护知识产权、危险化学品、酒类市场、建筑市场、烟草市场、土地市场、文化市场、药品市场、汽车市场、建材市场、税收秩序等专项整治,并持续地开展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所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涉及几十个领域,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得到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有力的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促进了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保证了我市经济得以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诸综合原因,当前一些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经济秩序依然相当混乱,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一)价格秩序方面:一些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价格秩序,也影响了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部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尚不规范,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时有发生。明码标价的覆盖面不够高,一些行业的标价不规范。(二)税收秩序方面:一些企业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利用征管漏洞,实施偷、逃、骗税甚至出现抗税行为;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无证经营,形成漏征漏管户,逃避纳税;部分不法之徒制售假发票,严重扰乱我市经济秩序和纳税环境。(三)农资市场秩序方面: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等农资产(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产品行为依然存在;农资广告不够规范。(四)建材市场秩序方面:当前我市建材市场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使用废旧钢材生产“地条钢”坯,使用“地条钢”坯生产圆钢、螺纹钢、圆盘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螺纹钢等问题仍较突出;人造板质量强度不够,甲醛释放量普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五)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小型或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制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然存在。(六)药品卫生安全方面:城乡结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的监管仍比较薄弱,药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愈来愈隐蔽,手段趋向高智能、高科技化;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问题突出;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药品价格偏高仍是群众投诉热点。(七)内外贸秩序方面:商贸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存在一些阻碍酒类商品流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地方规定和做法;农村普遍存在无证生产散装白酒的小作坊,无证经营酒类产品、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及病害肉、市场销售私宰注水肉等行为依然存在。(八)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专利工作未被纳入企事业单位议事日程;盗版盗印正规出版物,盗用正规出版社名义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时有发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比较低,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推行。(九)打击走私方面:当前南宁市的走私态势总体受控。2004年,查获南宁市走私案件11起,案值1.34亿元。但南宁市作为广西边境地区走私货物销售市场和中转站之一,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打私任务任重道远。(十)打击非法传销方面:当前我市的传销活动,已从“推销产品”逐步演变成直接“拉人头”的变相传销;传销组织者虚构或借用公司名义,手段和方法不断翻新,对参与传销人员采用“家庭”式的管理模式,实施人身和精神双重控制;传销活动由沿海地区向城市周边地区扩散,影响到我市的一些县域。(十一)土地市场秩序方面:近年来,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急需进行修编;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还比较多,处理难度比较大;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挖塘养鱼、种树等现象仍有存在。(十二)建筑市场秩序方面:一是仍然存在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标活动,招投标恶性竞争、无理压价现象。二是工程项目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工程项目建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备案及安全报监、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占全部拖欠工程款总额比重较大,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还较严重。(十三)房地产市场秩序方面:依然存在违规开发建设的问题、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的问题、地产中介活动中违规行为和物业管理中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十四)文化市场秩序方面:一是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结构、布局不合理,影响了文化场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功能的发挥。二是文化市场档次低,规模不大。三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滞后,部门协调管理待提高。四是违规经营单位(业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电子游戏厅经营赌博机、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止等各种非法活动依然存在。(十五)安全生产方面:2002-2004年三年间,我市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并有快速增长之势。各类伤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据主要位置,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38%和85.54%。其次是工矿企业事故,在工矿企业事故中,又以建筑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为首,这些事故占到全部工矿企业事故总数的45%和40%,而且工矿企业事故基本集中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其所占的比例达到80%。另外,非法生产经营引发的事故有抬头迹象,而且其所引发的事故大多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死亡,影响极坏,性质极其恶劣。这些情况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尤其是中小企业业主还没有真正做到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守法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投入不保障,安全管理混乱,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事故连续发生,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十六)医疗服务市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非法行医屡查不止、屡禁不绝。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黑诊所”,多出现在城郊结合部外来流动人口密集地带和农村乡镇地区,并经常变换经营地点和藏匿药品器械躲避检查,给打击带来较大难度。二是违法医疗广告泛滥,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误导公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三是部分医疗机构守法意识薄弱,特别是一些民办及个体医疗机构,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缺乏合法经营、依法执业的观念,时常这一违法行为被制止了,另一违法行为又出现。四是少数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违背职业道德,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社会危害极大。五是随着医疗机构走向市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流动性增加,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行医的现象有增多之势。六是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相对滞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的需要。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严重地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群众缺乏消费安全感。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破坏我市的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因此,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三、主要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规范、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经过三年的整规工作,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基本走上日常化、法制化轨道。联合打假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完善,执法队伍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执法力度加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初步建立起经营信用网络平台,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全市市场秩序与全国、全区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相适应相融洽。具体目标和分年度指标(以2004年完成的任务为基数)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目标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注重社会监督,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收费秩序,积极促进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服务。大力推进价格信用建设,到2007年,我市商场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90%以上,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率要达到70%以上。构建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争取到2007年全市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县区达80%。(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着力解决税源控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优化纳税环境,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逐步规范和协调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关系,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度。2005年:国税系统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和百货超级市场税收开展专项检查。地税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交通运输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等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和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2006年:国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全市范围内各行业中,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地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出租车行业大力推行税控收款装置;结合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对我市的娱乐行业、演艺市场的税收进行专项治理;开展上市机构等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和公安等部门协作,继续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2007年:国税系统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在全市范围内各行业中,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地税系统对房地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税收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力争达到以下质量目标:处罚率1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85%以上,各类专案反馈率为100%,检查计划完成率90%以上。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协作,继续开展两次以上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三)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不断提高我市优质农资产品市场占有率,彻底改变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95%;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80%,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0%;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70%,肥料类产品登记率85%;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3%,兽药检测合格率达70%;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60%,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60%;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2006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2%,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98%;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85%,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0%;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78%,肥料类产品登记率90%;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6%,兽药检测合格率达85%;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65%,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65%;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2007年:农作物种子抽样合格率达99.5%,双杂种子产地检疫率100%;农药质量市场抽检合格率90%,农药标签抽样合格率85%;复混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86%,肥料类产品登记率95%;饲料检测合格率达98%,兽药检测合格率达95%;农机维修市场依法经营率70%,农机供应市场产品总类抽样合格率70%;农资打假立案数量比上年下降10%。(四)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实现建材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各类家庭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2005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82.5%,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80%,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5%,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75%。2006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88%,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85%,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80%。2007年:建筑用钢材、水泥质量检验合格率为93%以上,水泥计量抽检合格率为91%以上,烧结多孔砖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以上,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0%以上,建筑用低压电器和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五)整顿和规范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目标加强食品污染的治理,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卫生安全检测和监管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质量,营造一个经营者满意、消费者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2005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5%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5%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十类食品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十三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80%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6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0%。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逐步规范米粉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2006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2%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十三类食品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米粉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90%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7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逐步规范豆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2007年: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在10%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在1%以下,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97%。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米粉生产企业要达到100%,开展豆制品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区开展“关口前移”工作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达到95%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80%;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力争达到95%以上。逐步规范酱腌菜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查处率100%。(六)整顿和规范药品卫生安全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专项整治,全面规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使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05年:力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达到100%;完成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认证覆盖面达申请认证企业的100%;争取年内有50%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达到gpp要求;完成南宁市批发及零售连锁共84家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辖区内80%的乡镇建立药品监管网络,60%以上的乡镇实现药品连锁、配送到村;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6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80%以上。2006年:力争有1家医用氧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并加强对所有通过gsp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争取年内有80%的制剂室达到gpp要求;实现100%的乡镇建立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连锁、配送到村;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7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0%以上;按照等级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分类,质量守信企业达到70%以上。2007年:引导3-5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争取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100%达到gpp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两网”的建设成果,农民用药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卫生院使用药品的进货渠道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0%以上,医院配制制剂合法,所抽药品的检验合格率97%以上;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质量守信企业达到90%以上。(七)整顿和规范内外贸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清理、废除阻碍形成酒类统一市场的障碍,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行为;对屠宰场进行全面的规划布局和改造提升;营造一个布局合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竞争有序的内外贸市场环境。2005年: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5%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2%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2006年:继续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8%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3%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2007年: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率达98%以上,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93%以上,上市猪肉检验合格率达100%。(八)整顿和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在3年时间内:一是组织第二批10家企业进行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使我市企业参加专利工作试点达20家,争取有8家以上企业列为自治区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二是选择2到3家专利试点企业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三是专利申请年增长率10%以上,到2007年我市专利申请量达800件左右,力争我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广西各市首位,同时在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逐步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体制,较大幅度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市技术和产品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和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九)整顿和规范打击走私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缉私工作方针,提高打击走私能力,打团伙、破大案,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辖区走私势头,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十)整顿和规范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传销大案要案,严惩一批传销头目,劝返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效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2005年:一是集中开展一至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二是对打着各种旗号的传销企业和组织,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做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准备。四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2006年: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以及学生、农民、军人、青少年和下岗职工等容易受到传销侵害的特定群体。二是加大对宾阳等传销重点地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监控。三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2007年:一是基本取缔宾阳地区的传销组织和网络,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传销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数下降25%。(十一)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目标完成我市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2005年: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2006年:拟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并提交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2007年:完成我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100%;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土地违法行为的信访处理率达100%。(十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幅下降,招标活动做到公平、公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解决,建立形成严格规范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建筑市场和各方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依法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良好氛围不断得到扩展,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2005年: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为100%,应公开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办证率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比例为100%;按照规定应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备案率为100%;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率为100%。2006年: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合同履约率为100%;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率为100%。2007年: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亿元产值5人以内。(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进一步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规、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房地产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市民在购房消费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我市的房地产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0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开发经营资质,持证开发率为100%;预售的商品房做到“五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持证率为100%;旧城改造需进行房屋拆迁的开发项目,全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6年:建立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网上受理消费者投诉和查询开发企业诚信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建筑(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项目中住宅小区各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率达到60%。2007年:严厉打击占用市政预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和超面积建设等严重违规开发行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合格率达到100%。(十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整合和重组现有文化市场资源,壮大我市文化市场经营行业,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层次。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打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使我市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市场。力争到2007年,初步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2005年:打击、清理无证经营和设立不符合规定的各类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点和非法演出市场。2006年:建立全市文化市场网络监控管理系统,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整合现有文化市场资源,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制定文化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制度,以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要求各文化经营业主签订规范经营责任状,从制度上规范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秩序;二是健全和发挥行业协会经营、自律和相互监督的作用。在网吧协会、音像业协会和娱乐业协会的基础上,再筹建演出、电影行业等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有效规范整个南宁市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三是通过兼并、联合、参股、收购、控股等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文化市场资源,淘汰不合格文化经营企业,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路子,壮大我市文化市场经营行业。四是筹建南宁市文化市场网络监控管理系统并成功运作,确保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2007年:通过治理整顿和文化市场资源的重组与整合,创建布局合理、展现首府南宁特色的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文化产业,让健康、繁荣的文化生活,走进千家万户,满足南宁市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是创建集批发、零售为一体的音像制品连锁企业20家,连锁网吧(含直营与加盟)100家;同时关闭全市所有的录像放映单位。二是创建15家大型综合性的演出集团和15家规模化、集团化的歌舞娱乐场所。(十五)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起企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2005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45、千人重伤率≤0.5;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3、千人重伤率≤0.4;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5、千人重伤率≤0.2。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2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11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10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通过县、市、自治区三级复产验收的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标率30%以上;非煤矿山完成全面清理整顿,全市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c级非煤矿山比例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30%,根除d级非煤矿山;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面整治,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建立起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8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30%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机动车超员、超速、摩托车交通违法、以及山区客运交通安全得到有效整治,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3%;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20%,死亡人数下降3.5%以上;完成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完成非法船舶修造厂点的整治;重点对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进行整治,使其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13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2006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45、千人重伤率≤0.5;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25、千人重伤率≤0.4;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5、千人重伤率≤0.2。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1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10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9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通过县、市、自治区三级复产验收的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标率50%以上;非煤矿山完成全面清理整顿,全市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c级非煤矿山比例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20%;完成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的全面整治,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80%的企业建立起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促进50%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2.5%;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30%,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重点整治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严厉打击非运输船舶的违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达标活动,达标率达到50%;巩固2005年的整治成果,重点对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进行整治,整治面达到100%;建筑施工事故明显减少,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11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人以内。2007年:年度各类伤亡起数和伤亡人数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即以辖区(部门、行业)管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分别为:采掘业,千人死亡率≤0.3、千人重伤率≤0.4;建筑业,千人死亡率≤0.2、千人重伤率≤0.2;工业及其他行业,千人死亡率≤0.10、千人重伤率≤0.15。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万台车事故死亡人数≤10人;水上交通事故,千船事故起数≤8起、千船事故死亡人数≤8人。无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70%以上;非煤矿山进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阶段,全市70%非煤矿山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巩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的整治成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全面复查,使全市90%以上危险化学品单位、7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幅度低于2.5%;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下降30%,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巩固乡镇客圩渡船和渡口、非法船舶修造厂点、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的整治成果,渡船、渡口、船舶修造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达标率达到70%;巩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的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建筑施工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8人以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十六)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到2007年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基本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初步建立起医疗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主要目标为:1、90%的医疗广告没有违法违规现象;2、95%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将医疗机构场所以出租、承包、合作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诊疗活动的现象;3、95%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按照执业证书核定内容执业;4、95%的诊所、药店没有超范围违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5、95%的药店没有无证“坐堂行医”现象;6、90%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十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1、逐步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2、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并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资格资质的认定等活动。3、建立社会约束机制,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市场交易等方面受到制约,相应压缩其生存空间,直至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逐出市场。4、引导企业完善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5、加强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的监督作用,对失信者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的社会形象受到打击,使违法失信行为无处藏身。6、初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惩戒机制,重点行业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7、初步构建起以企业信用制度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规则为导向,以市场信用体系为约束,以区域经济社会信用为框架的,并能与全国市场社会信用体系接轨的南宁市区域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四、整顿和规范工作重点(一)价格秩序工作重点1、深入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每年组织县、区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的检查不少于3次,重点查处经营化肥、农用柴油、农药、种子等农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外出务工收费等涉农乱收费行为。2、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利用三年的时间对医药价格进行全面整治,加大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医药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3、建立教育收费监管约束机制。继续推进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不断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支两条线等收费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监管,严禁以“特色班”、“实验班”、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名义乱收费。4、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利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乱收费行为。每年都要结合群众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热点,组织开展2-3项收费专项检查,通过整顿收费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5、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巡查,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每年都结合当年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开展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市场巡查,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价格异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6、加大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平时要不断巡查,节假日要进行集中检查,对旅游、餐饮、商场等行业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消费者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重点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7、继续抓好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积极倡导明码实价。(二)税收秩序工作重点1、开展以查处偷税、骗税和追缴欠税的整治,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力度。2、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倒卖普通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税收环境。3、加大发票的管理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项发票骗抵税款。4、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三)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整治的重点产品有: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产品;重点地区有:良种繁育和用种的主要地区,农资产品主要产销区和周边地区,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农资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和制假售假集散地。重点市场有: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重点企业有: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2、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六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3、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建材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重点整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建筑用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2、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施工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3、对在我市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一抓到底。(五)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点1、抓好食品源头治理。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2、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条件的监管工作。3、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完善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类食品产品的检验、检测力度,对重点农产品和重点监控的食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送检制度。4、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的违法行为。5、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关口前移”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建立和推行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商品销售“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推行各类商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6、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餐饮业、学校食品的卫生监管工作。7、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区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采取综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逐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行为。(六)药品卫生安全工作重点1、加强药品生产监管,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2、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实现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可控。3、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4、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医院制剂、过期失效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卫生院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专项整治。同时加强对药品的抽样检验工作。5、部门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药品监督与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整治地下非法药市、制假窝点,整治药品、医疗器械推广会,整治诊所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并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治理和打击。(七)内外贸秩序工作重点1、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2、酒类市场方面。清理、废除阻碍酒类商品流通、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地方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和小加工作坊,取缔无照(证)经营酒类商品;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管理。3、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场方面。依法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屠宰场(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屠宰场(点)。4、外贸方面。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的要依法查处;对以不正当价值竞争手段排挤对手要依法处罚。5、保护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盗版用商品、商标行为给予打击。(八)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点1、抓好专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促进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运用专利制度的专利试点工作,扩大企业试点示范面,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2、推进企业专利战略实施。选择专利试点企业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加大支持拥有自主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实施,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发展。3、加大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力度,有效提升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4、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培训、讲座班及报告会,使受训人数达400人次以上。5、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力度建设知识产权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尽快提升服务功能。6、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形成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和部门合力,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7、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8、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制品行为。清理学校周边出版物经营店摊经营的盗版口袋书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加强对学校使用教材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盗版教材教辅。做好出版物市场整顿清查工作,落实管理制度,打击盗版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盗版出版物行为进行严管重罚。抓源头管理,强化对印刷复制业的日常监管,有效打击印刷复制盗版、盗印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对流动书摊的清理整顿工作。9、抓大案要案。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盗版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打击力度。要抓住大案要案,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侵权盗版案件的发生。(九)打击走私工作重点1、坚持以刑事执法为中心,“打团伙、破大案”。2、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进一步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提高打私合力。3、有针对性适时开展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增强专项斗争效果,遏制走私势头。(十)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重点1、摸清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2、加大对重点地区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也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标本兼治。3、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十一)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实施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审核城镇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2、严格做好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审查工作,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稳定。3、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4、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十二)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加强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系统法规体系。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办法;根据上级的安排,对近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整顿。2、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3、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强化建筑施工劳动合同管理,改革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防止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加快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改革。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行“代建制”,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5、逐步建立和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6、增强各级领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依法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建筑市场环境。7、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信用档案系统,完善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发挥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十三)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是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方面。查处的重点: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二是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四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五是一房多售;六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七是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2、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的行为。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是目前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查处的重点: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六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是不法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对相关法规了解不够透切的弱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意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二是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三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四是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4、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直接导致购房人上当受骗,是商品房销售中大量纠纷产生的源头。查处的重点:一是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二是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四是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五是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5、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打击不法中介组织的坑蒙拐骗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二是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房主以假出租、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三是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一气,促成地下交易;四是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五是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六是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七是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6、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三是推诿责任,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四是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十四)文化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依法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文化类经营许可证,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2、继续巩固网吧治理成果,探索网吧管理机制的新突破。依照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连锁网吧的扶持及指导工作,提升文化品位,使网吧真正走上规模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的道路,逐步占领市场主流;同时积极探索“绿色网吧”创建工作,着力解决网络技术提供和日常管理的难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深入开展音像市场的整顿工作。按照“职责分明,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查源头、挖窝点,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盗版音像制品和地下批销窝点进行重点打击,坚决摧毁非法音像制品的发行网络和流通渠道,保护正版音像市场的合法权益;同时整合我市音像市场的零售和出租网络,发展音像连锁超市,深化音像流通体制的改革,促进音像市场结构调整,优化音像市场结构,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4、加大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精神和文化部以及自治区文化厅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允许原有的经营单位增添新的设备;同时采取在效措施,遏制无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蔓延,确保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和繁荣。5、加强演出市场以及录像放映单位的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节目审查关;鼓励组织和引进优秀文艺演出、高雅艺术表演,拒绝演出内容低俗、不健康或证照不全的演出团体进入演出市场。6、加大文物市场治理工作,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活动。整顿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市场,坚持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禁止具备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规范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整顿和规范文物复仿制品市场,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防止珍贵文物流失。7、加大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并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作为申办、年审的前置条件,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规、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十五)安全生产工作重点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深化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及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出台一批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3、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通过办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门坎,对现有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使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4、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正常运转,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度。5、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企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取缔非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设备检测和中介服务组织。7、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淘汰一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培训机构,取缔一批非法培训场点,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违法行为;重点对废旧市场、拆迁工程、小型机加工作坊进行清理整顿;持续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拓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防范事故技能。8、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巡查、检查和监察,持续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建立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库,构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网络,加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合法、守法生产经营,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稳定、有序、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十六)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重点1、整顿和规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行医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伪造、涂改的证照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在药店无证“坐堂”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整顿和规范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经静脉用药登记等医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相关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3、整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包括: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伪造、篡改、变造《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未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的;以新闻报道、科普宣传、专家访谈、医疗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有违法执业的行为的。4、整顿和规范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未办理变更登记的。5、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违法设置“乙肝”、“性病”、“不孕不育”等治疗“专科”或“中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6、整顿和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等医疗场所租借或承包等方式交由外单位或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7、整顿和规范外地医务人员未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在我市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8、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9、整顿和规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行为。10、整治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别、终止妊娠手术或药物流产药品销售的行为。11、整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采购、制造、出售、邮寄、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12、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十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和信用制度,运用先进信息手段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五、实施步骤每年1-4月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做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5-10月为检查整治阶段,重点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并开展有关专项整治工作。11-12月为复查总结阶段,通过总结发现问题提出下年度整规意见,逐步形成依法经营、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六、主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县区、整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整规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强化对整规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整规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县区、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工作,进一步充实整规工作力量,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于农村市场的整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无下属机构的,部门要深入农村市场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加强联合执法,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法制调研,加快制定完善与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项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工作制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依法健全完善整规工作长效监管运行机制,从法律、制度上遏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全市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随着政府的职能转变,规范市场行为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他们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能力。二是开展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是增强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执法工作的必然趋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在全市逐步建立起设置合理、运行有效、科学公正、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减少和避免部门内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切实为生产经营企业减轻负担。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实效。(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从业者的质量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每年的“3.15”、“产品质量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烟草专卖法》、《税法》、《税收征管条例》、《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的宣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假的能力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宣传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成果,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和经验,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同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声势,震撼不法分子,以达到整治的目的。三是强化对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识假防假的能力。(五)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诚实守信活动,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有关部门在行业和企业开展诚信建设工作,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一是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各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信用进行等级分类管理,在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黑各单”制度上取得突破。2005年在巩固建材、烟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食品、药品、建筑等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充分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成果,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对长期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的企业,逐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以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三是继续开展各种诚实守信先进评选活动,用三至五年时间逐步探索建立起面向全市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工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属地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变化情况,尤其要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早获取有关企业改组改制的信息。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改组改制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变征管范围的,各地应将企业改组改制的基本情况、变更征管范围的依据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影响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局所得税处。此外,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效挂钩工资、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所得税的基础管理工作,有效堵塞逃避所得税,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防止漏征漏管户和国家税款的流失。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实行按行业、规模、信用等级、成立时间长短等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各种形式的分类管理,将管理重点放到税源大户和容易出问题的管户,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三、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68号)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所附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重点、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各地要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引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当中,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可自行选择5至8户企业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评估,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单位,可自行选择3至5户企业采取人工评估,对纳税评估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在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范围。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严禁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获利能力的大小,逐户从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促使企业建账建制,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应坚决杜绝不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全行业一律统一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及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一律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五、建立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影响全区所得税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从2005年10月份起,各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要建立起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如果本地企业所得税当月收入增加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的,必须对本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详细地分析,并在次月8号以前(节假日顺延),将收入分析书面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区局所得税处。六、注重企业所得税收入弹性分析工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弹性分析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和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要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减变化特别是利润变化之间的关系,找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弹性关系,对亏损弥补、减免税、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税收征管力度、内资转外资等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主要因素,逐项分析他们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关联性,以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和预测能力,提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七、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审批情况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情况,从2005年10月份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所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情况统计汇总表》(式样附后)将本地已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上报区局所得税处。八、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为了确保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对纳税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已达500万元的,也可以按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情况统计汇总表填报单位:_____年__季度金额单位:元┌──┬───────────┬─────┬──────┬──────┬───────┐││项目│本季度│本季度│本年累计│本年累计││││审批户数│审批金额│审批户数│审批金额│├──┼───────────┼─────┼──────┼──────┼───────┤││一、报批类│││││├──┼───────────┼─────┼──────┼──────┼───────┤│1.│减免企业所得税│││││├──┼───────────┼─────┼──────┼──────┼───────┤│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二、备案类│││││├──┼───────────┼─────┼──────┼──────┼───────┤│1.│高新技术企业│││││├──┼───────────┼─────┼──────┼──────┼───────┤│2.│补贴收入│││││├──┼───────────┼─────┼──────┼──────┼───────┤│3.│其他│││││└──┴───────────┴─────┴──────┴──────┴───────┘┌──┬───────────┬─────┬──────┬──────┬───────┐││项目│本季度│本季度│本年累计│本年累计││││审批户数│审批金额│审批户数│审批金额│├──┼───────────┼─────┼──────┼──────┼───────┤││一、报批类│││││├──┼───────────┼─────┼──────┼──────┼───────┤│1.│减免企业所得税│││││├──┼───────────┼─────┼──────┼──────┼───────┤│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二、备案类│││││├──┼───────────┼─────┼──────┼──────┼───────┤│1.│高新技术企业│││││├──┼───────────┼─────┼──────┼──────┼───────┤│2.│补贴收入│││││├──┼───────────┼─────┼──────┼──────┼───────┤│3.│其他│││││└──┴───────────┴─────┴──────┴──────┴───────┘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 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落实科教兴桂战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二、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是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社区教育、升学预备教育,各种文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三、城市、农村或贫困地区民办学校的准入标准应有所区别,农村和贫困地区适度放宽。民办高等教育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高中阶段以下教育准入标准由自治区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其他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准入标准及其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设立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尚未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二)设立经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三)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初等学历教育、幼儿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四)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五、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或机构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二)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后,民办学校或机构出资人可按实际出资额或股份比例计算其合理回报的额度。其中社会捐助部分的净收益留作学校发展基金,为学校所有;国有资产部分(含转制办学、国助民办、国家资助等形成的产权)的净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专项设立地方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为政府所有。出资人不需回报的,其资产收益仍留在学校。六、依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对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民办教育机构取得与学历教育无关的收入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或豁免欠税。七、允许部分公办学校改制(一)国有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各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企业所属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在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对国有资产的处理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或折算为联合办学的国有股份。有关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由当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备案。国有教育资产由当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闲置的土地、房产及其设备设施等资源,经市、县人民政府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不能拍卖或变相拍卖,不能改变其教育场所的性质。公办学校以及其他国有教育资产不得以抵债或租赁形式改制办学。(二)公办中小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含偏远地区教学点)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聘用社会能人进行改造,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公办中小学校中的薄弱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出台标准并评估认定,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三)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公办学校利用名校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成立董事会,制定学校章程,但学校(院)必须与母体脱钩,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经费核算、独立人事管理、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历文凭。普通高校举办独立学院应与出资人签订包括校产资源权属、人员聘任、教学职责、投入资金比例及办学收入分配等内容的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确认后执行。(四)改制学校的教师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新聘教师的工资报酬及医疗、保险等福利开支均由改制学校负责。原校公办教师继续留校工作的,其职级工资由财政负责三年,三年后改由改制学校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提薪条件的,可参照公办学校同类型教师上调工资,由改制学校负责;有关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从转制办学开始年起由改制学校负责。原校公办教师不愿继续留在改制学校工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征用或租赁土地修建校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举办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如改变用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和各种税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凡停办、撤销后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不再享受优惠。十、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或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等费用。学费收费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有所差别。各类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程序如下: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且具有中、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收取未经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银行对民办学校的信贷业务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十二、政府保障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的土地、接纳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校产为学校所有;举办者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其增值部分,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部分归举办者所有,其余增值部分产权归学校所有。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十三、各类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独立招生,可以跨地区招生。招生实际人数要报主管的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学生学籍由学校所在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异地教育情况通报制度,由学校将新生入学,初中、高中会考以及高考有关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向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十四、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同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城建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收费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有关部门应以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件及其申请办学报告书为主要依据,及时给予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十五、各级政府要扶持民办学校建立起一支数量适当、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一)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条件、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凡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应聘,以后经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受聘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其工龄可从民办学校任教时开始连续计算。(二)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受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三)对自愿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原所在单位和新任教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的移交和变更手续,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交纳。其工资由所聘任的民办学校支付。如遇工资调整,其档案工资由所在地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作出相应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聘用期满或辞职,仍可按公办教师身份参加公办学校岗位竞聘,原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依法办理移交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订2年以上聘任合同且在该校教学满2年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应根据学校聘用手续,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四)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其业务进修培训、教学活动、职称评定、评优表彰、专业技术考核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纳入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时,主管部门应按公办学校教师、职员申报课题同等条件受理,不得歧视。在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把民办学校纳入评选范畴。民办学校应参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要求,自行组织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对要求参加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者,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视同仁,允许其参加相应活动。十六、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高等学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可以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西部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银行助学贷款等。有关部门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时,应把民办学校学生列入奖励或资助的对象。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假期可享受买车、船、机票优待票价。十七、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扶持贫困地区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以及民办学校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发展资金构成,存入财政专户,分别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十八、自治区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优秀民办学校、优秀民办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十九、各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管理,规范受理和审批程序,依法审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一)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置标准,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无证办学的,要依法责令停办。(二)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达到标准的,应向原批准筹建的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学校申请,经审验合格后,由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式招生办学。(三)各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广告的内容必须明确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师资力量、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并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经备案后的广告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四)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管,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五)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应具有岗位资格证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均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六)审批机关要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审核财务和保障校产。由审批机关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分别对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办学条件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提高,没有改进提高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有关年检或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七)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民办高校举办专业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应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在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分别报本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八)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要求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二十、民办学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办学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安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使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宽松环境,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办证登记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港丰大厦”三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市港爱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港丰大厦”三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港丰大厦”三期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6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标准│对住户│对外经营│对住户│对外经营│对住户│├──────┼─────┼─────┼─────┼─────┼───────────┤│自行车│0.10│0.20│0.30│0.50│10.00│├──────┼─────┼─────┼─────┼─────┼───────────┤│摩托车│0.30│0.50│1.00│1.50│30.00│├──────┼─────┼─────┼─────┼─────┼───────────┤│小型汽车│3.00│4.00│6.00│8.00│80.00│└──────┴─────┴─────┴─────┴─────┴───────────┘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一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万秀小区”西区小高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对万秀小区小高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万秀小区”西区小高层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1、摩托车:临时0.30元/辆·次;过夜1.00元/辆·次。2、小汽车:临时3.00元/辆·次;过夜6.00元/辆·次。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六年九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组织下达和实施。附件: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期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自治区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一、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我区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今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财政收入增长1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2%左右;--外贸出口增长13%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控制在3%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以上预期目标,努力体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要求,体现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的要求,体现积极进取和注重增长质量要求,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相衔接,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为实现今年的发展目标,应突出在七个方面抓好落实:(一)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启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发展农村生产力为首要任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端。1.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施优质粮食、“三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市场信息、渔政渔港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一批工程,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继续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32个粮食主产县实施粮食直补,启动水稻良种补贴试点,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50万亩,粮食产量力争达到312亿斤。围绕桑蚕、水果、蔬菜、食用菌、中药材、香料、速生丰产林、生猪、家禽、水产品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快生产基地建设,促进规模化、优质化和标准化生产,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一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项目建设。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重点实施1750公里通乡油路和2500公里通村等级公路建设工程;农村水利,重点实施新解决1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推进青狮潭水库等11个大型灌区和一批中小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完成200公里骨干渠道防渗,加快水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能源,重点实施20万座农村沼气池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启动一批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以及边远无电地区用电建设试点工程。3.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教育,重点实施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及远程教育等工程,新增10个“两基”达标县,建设一批县级职教中心;农村医疗卫生,重点实施368个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工程,新增25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继续实施县级文化“两馆”、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计生服务站和农村通信等建设工程。4.自治区启动武鸣县和原邕宁县所辖区域连片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工程,重点实施村屯道路、饮水安全、沼气、教育、卫生、通信、绿化等项目建设。(二)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工业快速增长。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不断壮大工业总量。1.继续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组织实施518项技改项目,完成技改投资超过300亿元,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和竞争力。2.围绕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抓紧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贴息、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实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工程,努力建设糖业、现代中药、机械、木薯化工、铟深加工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3.鼓励企业联合重组,着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落实强优企业的扶持措施,形成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品牌和名优产品,力争培育年销售额超30亿元以上强优企业的数量超过上年。4.集中力量加快一批新开工和在建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培育形成新的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不断壮大铝工业、锰系列深加工、汽车和机械、林浆纸、石化、电力、制糖、建材、茧丝绸等特色优势产业。5.支持南宁、桂林、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次创业”,积极推进北海银河输配电网混成控制系统等22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6.推进柳州、南宁、桂林、百色、沿海三市以及河池、崇左、来宾等工业基地建设,加快梧州、贺州等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基地建设,推进玉贵走廊工业发展。鼓励探索通过市场运作筹措资金,加强工业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入园进区,促进产业集聚。7.加快发展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会展、信息咨询等生产型服务业,为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8.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统筹抓好煤电油运供需衔接,保证重要物资运输和供应。加大重大电源项目建设力度,力争一批大中型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70万千瓦左右。加强区内重点煤炭企业技术和安全改造,努力增加煤炭产量。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采取联保贷款等多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贷款问题。(三)加快开发沿海地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五大经济区加快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促进形成以沿海地区开放开发为龙头,沿交通干线中心城市发展为重点,带动全区县域经济加速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1.抓紧编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发规划和南北钦防城市群发展规划,开展北部湾港口一体化方案研究。以港口码头建设为中心,进一步配套完善铁路、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在按时完成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一期工程后,立即启动二期工程。加快沿海林浆纸、炼油、液化天然气、核电、钢铁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沿海工业布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海洋经济等产业。研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开放、整合资源,以及投融资、高素质人才引进等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大型组合港和城市群,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对全区开放开发的带动作用。2.加强中心城市、新设地级市道路、桥梁、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等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发展城市产业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实施城镇化示范县、小康示范镇工程,加强重点镇建设,扩大产业和人口规模。3.突出抓好县域工业试点县建设,加强工业集中区基础和公用设施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县域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培植财源,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四)保持投资较快增长,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继续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坚持市场导向和结构调整,围绕项目建设,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确保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突破2000亿元。1.进一步加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力度。第一,争取开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项目、沿海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积极配合开发银行做好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与银行之间投资项目定期通报制度,支持银行早期介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做好落实承贷主体、担保等贷款条件的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地方金融的融资和服务能力。利用南宁市获准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契机,积极促进外资金融机构进驻和开办分支机构。第二,加强对已进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大公司的协调配合和服务,加快大项目落地。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推出一批有收益的公路、港口、桥梁、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招商引资建设,吸引和鼓励社会投资者加大对公共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以及申报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根据中央投资的方向重点,抓紧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汇报衔接和跟踪落实,同时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各项准备,力争国家更多资金支持。第四。进一步整合统筹政府各类专项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大对能尽快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及科教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实施一批已建成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增强政府再投资能力。2.把扩大投资和推进项目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重点向新农村建设、特色优势产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各项社会事业和重点区域建设倾斜。第一,继续在自治区层面和各市层面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土地使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土地、林业、环评、城市规划、海域使用等审批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开工目标。第二,积极协助项目业主解决在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业主按照工期要求,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确保一批重大项目和国债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第三,启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确保开工一批民心工程、重大标志性工程、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更加突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围绕目前正在推进的一批铝、林浆纸、能源、炼油、钢铁、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重大项目,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早核准、早开工;围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抓紧开展项目论证,逐一落实建设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围绕“十二五”乃至到2020年的长远发展,及早谋划一批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交通运输、新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海洋产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重大文化工程、重大生态环保工程、重大公共安全工程等项目,抓紧开展超前期研究,做好成熟的项目储备,保持重大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抓好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1.实施第三轮创新计划。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围绕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有效集成技术、人才,实施中药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生物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示范、重大产品创新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制造业信息化技术集成与推广运用等重大专项和科技攻关,突出抓好集成创新,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重点地开展原始创新。继续抓好科技创新试点示范,推进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的建设,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学科,继续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2.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和节约型社会建设。重点抓好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制糖、电力等行业节能降牦改造,实施柳钢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和转炉煤气回收利用等项目、广西康密劳高炉煤气除尘系统改造、河池化工热电联产、平南华润鱼峰水泥低温余热发电、柳江造纸厂节能节水改造和贵糖、南糖、风糖、东亚糖业等甘蔗产业循环经济等一批试点项目。继续抓好玉林市、北海市、荔浦县等节水型社会试点。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大宗了业废弃物规模化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3.启动生态省(区)建设工作。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水源林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程,全年植树造林31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3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0万亩。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重点江河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工程、重点企业和矿山污染整治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拓宽发展空间。1.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务必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第一,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第二,加快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为重点的企业改革步伐,全面完成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型经济。第三,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工作,扎实推进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第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出台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完善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度,抓紧起草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办法,加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制度,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继续分批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落实油价、地价等改革措施,制定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第七,继续深化财税、粮食流通、科教文卫、市政公用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等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2.深化国内外区域合作,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第一,继续全力办好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抓紧实施博览会签约项目,加快东盟各国国际联络基地、中国——东盟国际商贸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落实和推动我区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与越南的煤炭、电力合作。第二,进一步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西南协作各方以及长三角区域的联系,实施泛珠区域合作规划,建立健全“两广”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经贸合作项目联合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扩大桂港桂澳桂台合作,继续加强“百企入桂”工作,加快已签约合作项目的开工建设。第三,加强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服务,促进已签约的外商投资和借用外贷重大项目的实施。在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教育卫生发展、跨国贸易便利化综合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知识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强与国际机构合作,扩大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规模。完善自治区招商项目库,为各类招商活动储备好项目。第四,鼓励和支持制糖、纺织、水电、轻工、建材、制药、汽车、机械等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国际化开发经营活动,带动我区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发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和林业、农业等短缺性资源。第五,加快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具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品出口。在巩固传统优势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开拓东盟、印度、非洲和拉美等新兴市场。继续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加工贸易规模。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和国家政策,推动与越南共同建设双方集贸易、加工、仓储、旅游为一体的跨国加工贸易区和物流中心,扩大与东盟国家尤其是越南的贸易规模。(七)注重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重点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事业等工作,切实为基层群众办好实事。1.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创业,支持发展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完成农民工培训100万人,落实农民工工资兑付、劳动安全等各项政策,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务输出。把发展服务业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旅游业,优化提升餐饮、商贸、宾馆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养老、物业管理、文化、健身、休闲娱乐等新兴生活服务业。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研究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增加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济经费投入,加大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大力发展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加强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建设。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3.认真落实鼓励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农村商业网点连锁经营、农资物流配送等项目建设,努力增加符合大众需求的中低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给,改善消费环境,培育消费热点,扩大城乡居民消费。4.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快“两基”攻坚进程,实施职业教育振兴工程,加强高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重点学科建设,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5.基本完成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任务。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扩面工作。加强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禽流感防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6.继续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实施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基层体育设施、“西新”工程、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相关景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重大文化工程建设。7.加快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全面完成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工作,支持我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度重视和加强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妥善解决新、老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继续加大对移民的扶持力度,巩固移民安置成果。切实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涉及城乡居民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8.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和个别商品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充分考虑群众对价格上涨的心理和实际承受能力,把握好政府出台提价项目的时机和力度,保持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继续分批降低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和重要服务收费,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9.搞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社会性事件的预防,建立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支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0.继续集中财力为民办好一批实事。实施农村沼气池、农村人饮安全解困、通乡通村道路建设、村村通电话工程,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帮助2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二、2006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工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继续统筹重大项目新开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促进一批项目如期投产,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初步安排,2006年自治区新开工和在建重大项目建设共435项,年度投资600亿元左右。(一)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初步安排,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80项,年度投资168亿元。主要包括:1.工业项目。主要争取开工建设广西沿海千万吨级炼油、北海斯道拉恩索林浆纸一体化工程、钦州金桂浆纸业一期工程、平果铝电解铝二期、银海铝业铝板带、柳工机械装载机、东风柳汽中重卡车及乘用车技改、广西巨星公司感光材料扩建工程、广西银河集团风能发电产业化工程、桂林南药公司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工程、台泥(贵港)水泥生产线、北流海螺水泥生产线、贺州大通水泥生产线、贺州嘉和木业人造板、中信大锰天等锰矿深加工等项目。2.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开工建设湘桂铁路广西段改造扩能、田阳(田东)至德保铁路,兴安至桂林、阳朔至鹿寨、兴业至岑溪、岑溪至筋竹、百色至隆林高速公路,贵港至梧州二级航道工程、桂平航运枢纽二线船闸,贵港电厂一期工程、来宾a电厂扩建、永福电厂扩建、桥巩水电站,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小溶江水利枢纽、长洲防洪堤扩建、贵港郁江北堤扩建等项目。3.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项目。主要开工建设广西大学“21”三期工程、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新校区二期工程、桂林工学院新校区、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新校区、自治区体育运动中心主体育场、自治区文化艺术中心、自治区民族博物馆、自治区维护社会稳定指挥中心,世行贷款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柳州市环境治理和玉林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二)加快在建重大项目建设。初步安排,在建重大项目355项,年度投资435亿元。主要包括:1.工业项目。重点续建华银氧化铝一期、平果氧化铝三期、南南铝箔精密铝板带生产线、南宁华润水泥生产线、五菱汽车股份公司新型发动机一期、柳州上汽通用五菱西区涂装线、广西埃赫曼大锰化工有限公司电解二氧化锰等工业项目;藤县肉桂油深加工、广西晨光乳业开发等农产品加工项目。2.基础设施项目。重点续建黔桂铁路广西段改造扩能工程、洛湛铁路广西段,八步至灵峰、全州至兴安、桂林至梧州、坛洛至百色等高速公路,右江航运那吉枢纽、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长洲水利枢纽、防城港火电厂、钦州火电厂、百色(田阳)资源综合利用火电厂、南宁二变及钦州500千伏送变电工程,柳州防洪二期工程、防城港白石牙水库、桂中治旱取水口及上古岭隧洞工程、南宁大桥、柳州市阳和南路和官塘大道、桂林市东二环路、梧州火车站站前大道等项目。3.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项目。重点续建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住院大楼、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新校区一期、自治区党校柳沙新校园、贺州学院新校区、北海大学园一期、玉林市体育中心、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等重点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等项目。(三)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推进桂西氧化铝二期、新型铝材加工、沿海钢铁基地、柳州竹浆纸一体化、玉柴轿车柴油机和重型车用柴油机、车用动力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燃料酒精等工业项目,广西生物高技术产业基地、桂林软件出口加工基地等高技术产业项目;桂林至三江、崇左至钦州、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合浦经十字路至铁山港铁路,南宁和桂林机场扩建,南宁轻轨一期工程,沿海核电、液化天然气、风力发电,南宁、环江、崇左、桂东电厂,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柳江洋溪、落久、木洞水利枢纽,桂西铝业基地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妇女儿童医院、南宁二坑溪综合治理、南流江整治二期等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重大项目。附件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期指标┌───────────────┬─────┬────┬─────────────┬───────┐│指标名称│计算│2004年│2005年│2006年│││单位│实际├────┬────┬───┼───┬───┤││││预期目标│初步预计│增长%│预期│增长%│├───────────────┼─────┼────┼────┼────┼───┼───┼───┤│一、全区生产总值│亿元│3433.5│3800│4016│12.5│4500│10.0││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810.2││894│6.7│950│5.0││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1253.7││1566│19.1│1820│14.5││其中:工业增加值│亿元│1044.8││1297│18.0│1520│15.0││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1369.5││1556│9.9│1730│9.0││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1263.7│1470│1700│35│2020│19││三、财政收入│亿元│403.7│452│475.4│17.7│532.6│12││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100│104.4│104.0│102.4│2.4│103.0│3││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1222.2│1380│1388│13.6│1550│12││六、外贸进出口总额│亿美元│42.9│48.0│51.7│20.6│58.2│12.5││其中:出口总额│亿美元│24.0│26.5│28.7│20.0│32.5│13││七、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8177│8670│8900│8.8│9430│6││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305│2425│2490│8│2615│5││八、社会发展│││││││││年底总人口│万人│4889│4932│4925││4985│││人口自然增长率│‰│7.2│8.76│8.16││10.0│││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22.5│20│23││25│││城镇登记失业率│%│4.1│4.7│4.6││4.6│││“普九”人口覆盖率│%│84.3│92.3│92.3││97.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38.0│46.0│45.0││48.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万人│9.94│11.20│11.8│18.8│14.5│22.9││研究生招生数│人│3589│4428│4568│27.3│5300│16.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2.8│13.8│13.8││36.7│││千人口医院、卫生院病床数│张│1.746│1.75│1.75│0.2│1.76│0.6││广播人口覆盖率│%│86.7│87.7│88.7││90.0│││电视人口覆盖率│%│91.6│92.6│93.6││94.5│││九、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吨标煤│1.406││1.393│-1.0│1.365│-2.0││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99││103│3.6│103│持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94.4││102│8.0│102│持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59.2││60││6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3││6.7││8│││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4.5││36││38│││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公顷│9.45││10││10││└───────────────┴─────┴────┴────┴────┴───┴───┴───┘注:生产总值及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均按经济普查数调整和预期。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指标中,生产总值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主管全区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33号)精神,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调整。一、职能调整按照监狱体制改革“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将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将监狱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项目开发、工人管理、生产企业项目投资、企业基建计划等职能划转监狱企业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二)规划全区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编制全区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三)安排各个时期监狱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系统内的各项工作,解决监狱有关监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问题,保证全区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区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对罪犯的收监、释放、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统一调遣罪犯,负责全区监狱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监督检查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反暴乱劫狱工作。(五)指导全区监狱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的管理制度和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六)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械设施、武器装备和犯人被装计划及其供应发放工作。(八)负责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抓好重大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的组织实施。(九)管理监督监狱系统国有资产和监狱集团公司,指导监狱企业生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和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工作。(十)负责监狱系统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监狱领导班子的考核、选配及警察授衔、晋升的审核报批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人民警察工资审核报批工作。(十一)负责全区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办立功奖励、岗位培训、宣传报道、素质教育工作。(十二)负责监狱狱内案件的侦查、审理以及监狱系统执法督查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负责对监狱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草拟监狱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公文办理、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保密、政务督查督办、信访、文书档案管理、行政事务、法制等工作,处理监狱与当地纠纷;负责全区监狱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二)组织干部处。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党员队伍、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计划;指导全区监狱系统党建工作;管理全区监狱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调配、录用、考核、奖惩、抚恤、工资福利等工作,承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授衔审核报批、职称评定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考察监狱领导班子;协助自治区司法厅考核管理监狱系统正处级领导干部。(三)刑罚执行处。负责建立全区监狱警察执法工作责任制和刑罚执行制度;组织和指导对罪犯的收监、加刑、减刑、假释、释放等刑罚执行工作,审查、审核和上报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加减刑材料,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指导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协调监狱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业务关系;办理和指导监狱狱务公开工作。(四)狱政管理处。制订狱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狱政工作计划;负责监狱监管安全和狱内案件侦查工作,掌握全区狱情动态并拟订相应对策;负责罪犯分押分管、规范化管理、日常监督、行政奖惩工作;掌握监狱的狱政警戒设施情况,指导监狱的武装警戒和武器弹药管理工作;负责调整收押范围和调遣罪犯;指导全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协调监狱与公安、检察、法院和武警看押部队的有关事宜。(五)劳动改造管理处。负责研究、拟订罪犯劳动改造的政策、制度和规定,指导全区监狱系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负责罪犯现场劳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全区罪犯劳动力安排和罪犯劳动改造任务的计划;协调全区监狱与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六)教育改造处。负责全区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草拟罪犯教育改造计划及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制度;组织编写罪犯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等教材;指导全区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工作;负责做好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改造质量跟踪考察。(七)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负责拟订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方案,指导、检查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情况和罪犯的疾病防治、劳动保护工作;负责技术装备规划和设备器材的采购、分配工作,指导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警用交通、无线电通讯工具、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八)计划处。负责监狱系统基建投资计划的草拟和申报;研究拟订监狱布局及总体规划;管理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筹措;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管设施及部分生活设施的设计工作;督促工程项目、法人、招投标、合同、廉政等制度实施和检查《监狱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基建统计工作。(九)财务处。负责编制全区监狱系统的财政预算,核算上级拨款和下级缴款;负责全区监狱系统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基建财务核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承担全区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管理。(十)宣传教育处。负责监狱系统普法宣传、警察培训和素质教育;组织评功表模活动,办理立功受奖审核报批;负责宣传报道和《政工简报》编发工作;负责全区监狱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日常事务;管理、指导局属学校工作。(十一)审计处。负责监狱系统审计监督工作,对监狱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指导监狱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委员1名,副政治委员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五、其他事项保留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后勤保障中心,主要负责监狱系统后勤保障及局机关后勤服务事务工作。核定后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2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聘用人员控制数8名。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南宁桂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办公大楼及大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办公大楼及大院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1、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2、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小汽车:过夜6.00元/辆·次;月票80.00元/辆·月。车位月租费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六年十二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的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二、实施的内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我市根据自治区要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本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区)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及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行政监察小组按照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来分析各县(区)行政效能、行政执行力和行政纪律,监察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区)应承担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区)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区)本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相关情况监督检查,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3.周密部署,制订方案。各县(区)要周密部署本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收杂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重点是要遵循“四个不能”:该免的一个也不能少、不该收的一个也不能收、安排补助的一个也不能漏、按补助标准一分也不能少。各县(区)要摸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凡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不以学生的户口性质来界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规定,2006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以2005年各县(区)上报的《2005-2006学年初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相关数据核定,因统计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导致出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享受的免学杂费及应补助的公用经费资金缺口,由填报报表的各县(区)自行解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予应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坚决杜绝应免未免、应补未补的现象,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4.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坚决做到不碰“高压线”,具体是:一是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平调、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二是绝不允许减少原本应有的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必须按照“三个增长”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严禁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三是绝不允许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四是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同时防止虚报冒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上述“高压线”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如果出现一例乱收费的现象,坚决追究校长责任,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哪个县(区)出了问题,对县(区)长进行全市通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上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加强监督,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安排使用、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免除学杂费及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细、情况复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财政部、教育部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我市的市情、县情,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区)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地在校学生情况将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我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下拨到乡镇。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2.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要细化支出内容,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贫困生支出、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作为一个预算单位,县(区)教育部门将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汇总编制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农村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如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等。要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纸刊物订购。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学校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及由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县(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寄宿生住宿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收取课本、作业本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中小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2006年春季学期,各地农村中小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不能超过2005年的水平并要有所下降。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不得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建立新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巩固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因此,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将解决多年来教育急需和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下,教育自身的各项管理和改革必须跟上,要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要改革农村教师人事制度,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齐教师,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的教职工,建立完善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探索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使用。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按法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我市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我市要进一步制订和细化相应惩罚措施,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人实行问责制。2.加强对学校经费财务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督促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教育督导工作。在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区),一经查实,对已评估达标的,要通报批评,严重者要取消达标称号。4.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制度。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加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1.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把党和政府这项惠及数以千万计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短时间内,切实让农民群众、教师、学生都了解中央的政策,使各项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2.各县(区)要组织力量编写宣传手册,发放到农村每所学校。学校、村委会要根据宣传手册内容,利用校务、村务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开学时,要组织学校举行相关仪式,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3.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效,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4.充分发动、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及内容。鼓励和组织校长、教师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讲中央的政策,要在乡镇、村屯进行符合当地特点的宣传活动。(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23日前。我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教育局、财政局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就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行布置。2006年1月28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把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并部署他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组织实施阶段:为了确保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正常运转,自治区将在2006年2月6日前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在2月8日前把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2月13日前将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在2月18日以前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三)检查督促阶段: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总结成绩经验,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与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的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报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做好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二、全面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广泛宣传,将全面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告知农民,将免征农业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各县、区已经征收了2005年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给纳税人。免征政策、多征退税要上墙公开到村屯,年底前将对各县、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应退未退的,将分别追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将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及时下达到县、区,有条件的县、区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基层改革,不得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缺口留给基层。(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税资料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将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数据考入光盘,永久保存,对空白农业税票据进行清缴,按农业税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缴销。三、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经济发展新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精神和我市实施方案,积极研究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提出具体方案。(一)积极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2005〕10号)和《南宁市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了乡镇撤并任务。在撤并过程中,财产交接有序,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富余人员多,分流安置困难等。因此,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督促指导的力度,确保乡镇撤并人员安置工作的全面完成。(二)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我市虽不是试点市,但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办发〔2003〕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桂办发〔2005〕16号)要求,按照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以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公共管理质量,以加强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为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发展农村经济、社会服务型、依法办事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调整乡镇内设机构,按自治区核定和从严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职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营性事业单位以自我发展为主,并逐步推向市场。(三)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特别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逐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尽快制定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并逐年增加,使“两免一补”不留缺口。3.确保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的必要投入,要建立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专户,以保证中央、自治区、市本级专项转移资金的到位,严防占用和挪用。4.要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5.农村学校建设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严禁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6.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招标试点工作,降低成本。7.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四)继续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确保县乡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继续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巩固现有的成果,不断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缴付”的管理办法。制定鼓励县乡依法理财,增收节支;继续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支持县乡经济增长,增加财源,增强县乡实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机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促进县乡经济和事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四、坚决制止新增教育、乡村债务,切实做好教育、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一)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成立教育、乡村债务清理小组,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目标考核办法,作为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二)各级教育、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制定两债清欠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要积极清理债务。明确责任,按谁负债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县、区拿出清理的方案,逐年化解,属于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影响,要争取上级给予补助。对旧债的清理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市税改办报告。(四)从2005年起一律不准新增教育和乡村债务,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五)要建立健全新债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登记核实,逐步化解,做到旧债归还有时限,责任人有目标。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一)我市目前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型农田水利投入方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大大改善了县乡基础设施条件,促进了县乡经济的发展。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多方筹措资金投入的成功经验,在保证力度不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二)市本级财政将进一步调整支出机构,建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农村取消“两工”后,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新办法、新路子。(四)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和“一事一议”政策界限。在农民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投入,积极探索政府资助和奖励新机制。(五)要加强对“一事一议”投入支出财务管理,财务实行公开,确保农民投资用在项目上,不断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和公益基础设施水平。六、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场职工负担(一)由市农工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取消国有农场职工的各项收费规定,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税改办。(二)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开展以剥离农场办社会职能,减少农场管理层次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七、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机制(一)督查工作是检验税改效果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继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的领导。(二)要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精干督查队伍,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要完善督查制度,根据督查内容的不同,督查前要分别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方式,可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蹲点调研等,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行为。(四)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尽快制定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以利继续深入治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五)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加强对各种涉农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抑制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过快增长。(六)由国土、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关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合法转让等制度,防止不法商贩坑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费。(七)建立和健全群众信访反馈制度,对群众上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及时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处理。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开创农村税费改革新局面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尽管前期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只是整个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以后的改革任务更艰巨、更复杂、时间也更长、还有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机构,加强领导,调剂必要编制,配备必要人员,稳定工作队伍,完善职能,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转变乡镇财政职能,从主要抓收入征管向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和农村社会事业支出管理转变。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对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办法,将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四日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单位的存量资源。第五条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廊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负责南宁市市政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水利、环保、人防、价格、工商、信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各专业市政管线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并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市政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地下通道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八条市政管廊建设应依据市政管廊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主管部门通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政主管部门,由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编制市政管廊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管廊公司实施。第十条已实施市政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对已完成市政管廊建设的道路,管廊公司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管廊公司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或市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查机构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五条道路挖掘施工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回填砂石料应当达到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第十六条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公司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竣工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在未实施市政管廊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市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第四章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市政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管廊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专业管线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市政管廊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的价格,应兼顾管廊公司的合理市场利润及各管线用户的经济效益,由管廊公司提出收费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市政管廊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市政管廊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廊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管廊公司负责,已出售、出租的管廊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管廊公司负责维护。第二十条委托管廊公司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由管线单位向管廊公司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管廊公司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管廊公司应加强市政管廊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管廊用户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各管线单位在使用市政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管廊公司做好市政管廊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市政管廊内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管廊设施的,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公司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市政管廊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市辖各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全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不同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妨碍了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进一步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积极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二、贯彻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纲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广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主要目标:1.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2.行政决策基本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法定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有效。3.政府立法基本实现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4.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5.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6.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监督效能得到提高。7.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三)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同时,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今后五年,我区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和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卫生安全等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编制办、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合理划分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和乡镇的行政管理职权,进一步依法下放自治区、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扩大县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方便公众及时查阅。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均应予以公开。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定要求。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和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完善政府规章。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今后五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政府立法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妥善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组织)自主决定、政府调节与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确需政府管理的事项,制度设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以及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重在为解决问题确立机制,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市场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政府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使法律规范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政府立法方法,实行专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府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法规、规章的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该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设区的市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法。逐步推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管活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联合实施,防止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7.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制度,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信访局、法制办、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规章和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鼓励和支持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决定受理申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防止行政相对人因“告状无门”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7.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等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8.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受理、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监察厅、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本部门的学法活动。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级行政院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计划。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人事、司法部门和行政院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事厅、法制办、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行政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事厅、法制办、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3.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除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门法制宣传活动外,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办理信访事项及其他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加强对贯彻实施《纲要》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将《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纲要》的要求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纲要》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就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人事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司法厅、编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法制办。各市、县(区)也应成立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二)分解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贯彻实施《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纲要》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扎实推进。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制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并于年底组织检查。(三)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2005年我区安置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5年11月底开始,到2006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军区各单位、驻桂各部队要结合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强化战斗精神、提高打赢能力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和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公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并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退役士兵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医疗防疫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缺编情况,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状况、人才需求等情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驻桂中央直属机构和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承担国防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驻桂中央直属机构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各市不再另行下达。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近年来探索出来的、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改革形势的有效安置方式。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级财政要积极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要通过努力,使全区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50%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接收地地级市的民政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12个县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思湖新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纳税人,在县区、开发区等之间的税源流动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税收征管范围按属地划分,县区属地以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开发区属地以政策规划范围确定。第四条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第五条纳税人是单位的,以机构所在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总、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为实际经营所在地。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以经营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纳税人是个人的,以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公司与建筑工程项目不在同一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征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由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并按项目分属不同县区(开发区)分别申报,税款分税种和分预算级次缴入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并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为了减少对城区(开发区)现有财政收入和财力的影响,对各城区(开发区)在本办法下达前原有项目实现的税收暂按原办法征管,以后在财政体制调整中逐步规范。(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税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机构所在地的总公司统一缴纳。在收入归属上,属总公司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财政收入,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对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在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收入归属由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分店的销售额所占比例,计算各县区(开发区)应得税金,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别缴入各县区(开发区)金库,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第八条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税务注册登记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第九条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按搬迁后所在县区(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执行,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并以搬迁时上年度的税收为基数,相应调整相关县区(开发区)的收入基数。第十条属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重点企业(集团)因搬迁、改制、重组等行为发生的税收属地转移,税收级次不改变(已明确下放的税种除外)。第十一条税收归属难以认定、情况复杂的企业,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县区(开发区)共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综合提出税收归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税源管理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等单位参加。第十三条税源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税源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相应的资料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一)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相一致,从源头上掌握税源转移情况。(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并简化征收程序,方便企业按属地缴纳税款。(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处理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有关税源转移问题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方面提出主导意见,促进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税秩序。(四)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扰乱财税秩序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检查掌握税源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五)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并监控税款的入库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对确认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的调库工作。(六)计划、建设等负责建筑安装、房地产项目审批及监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建设审批及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给财政、税务等部门。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一)企业的税收仍回原县区(开发区)缴纳,属原县区(开发区)收入。(二)对于属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企业违规安排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中作相应财力扣减。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财经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有关规定,清理自行出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地税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目标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的依据与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第六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体系及职责第七条纳税服务机构体系由自治区级、市级、县(城区)级三个层次组成。有条件的县(城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服务中心。第八条各级纳税服务中心以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对外成为面向纳税人的服务窗口,对内成为组织、协调、监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九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12366”广西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实施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负责组织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市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和上级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市局地税网站网页的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本市“12366”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监督本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县(城区)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和上级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搞好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县(分)局交办的其它纳税服务工作。第三章纳税服务的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信息宣传服务、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第十三条信息宣传服务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地税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税收法律文件汇编、电视、报刊、宣传栏、软(光)盘等各种媒介及时、准确向纳税人传递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等涉税信息。第十四条咨询服务是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税法,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咨询服务形式主要包括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书面咨询、上门咨询。接受咨询时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并及时、准确、详细解答。对于当面和电话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可指引至相关部门解决,或者做好记录,1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返回受理人,由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层层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回复,但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对于网上和书面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作好记录,3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返回受理人,由受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回复,但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五条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通过书面、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建立申报期、稽查、优惠政策提醒及日常提醒制度。在信息化程度许可的条件下,每月申报期中分阶段对未申报和申报未开票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电话联系,予以事前提醒;“双定”纳税人银行余额不足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予以提醒。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申报稽核所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提醒,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对纳税人予以适当提醒。纳税人应享受优惠政策但未及时办理应予以提醒。第十六条上门服务是指税务人员直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建立健全服务上门制度。税务主管人员应定期深入到户,尤其是重点纳税户,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结论,再将其分析结果连同各种信息及时送上门;遇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税务主管人员应及时将新政策送上门;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使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尽早了解相关政策。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宣传橱窗、网站等载体上开辟纳税辅导专栏,定期(每季)举办纳税辅导班或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事项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第十八条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有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每年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一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第十九条开展援助服务与志愿纳税服务。援助服务包括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税收援助可依申报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援助申请,经审核后,为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提供的个性化援助服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为纳税人宣传税务知识,并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也可自愿进行,由纳税服务志愿者自主选择服务援助对象、援助内容与援助服务形式。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必须完整、持续,并将服务对象、内容与形式做好记录。第二十条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落实好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第二十一条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提供简便服务。地税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建立重大税务审批事项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备查备案制度,将审批行为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审批行为全过程实施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定行政审批和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批权利的正确行使。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与国税、工商等部门集中联合办公,共同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簿办理审批等权限下放到基层;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数据共享程序,避免纳税人资料的重复上报。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实行计划检查与实行查前告知服务制度。对纳税人的检查统一作出计划安排,检查对象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纳税人每年只能检查一次,纳税信用a级企业一般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稽查制度。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调账检查,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等有关资料,不得超过90天;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第二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纳税人行政赔偿的,有过错责任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第二十九条实行限时行政复议、赔偿和听证。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地方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60天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收到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办税服务厅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是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第三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第三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服务窗口、统一窗口职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综合受理、咨询服务四类窗口;设置主管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七个工作岗位。申报征收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票证管理窗口下设税务登记管理岗和发票管理岗。其中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银行帐号和财务制度的备案,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岗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发票管理岗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纳税人领购、报验、审核、缴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发票真伪鉴定,发票违章处理,本岗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综合受理窗口下设减免退税受理岗与其他涉税受理岗两个岗。其中减免退税受理岗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申请,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退税申请,本岗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其他涉税受理岗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受理申报方式核定和取消申请,应纳税额核定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委托代征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告知、行政许可申请。咨询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案件,触摸屏、公告栏的管理,各种表证单书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地税办税服务厅实行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办税服务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咨询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第三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绿色通道”服务是指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办理的服务,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应优先为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事宜。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第三十五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熟悉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第三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第三十八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经税务人员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第三十九条限时服务是地方税务机关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准确、快捷的纳税服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时限要求。限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资料合法齐全的,在城区范围内即受即办;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只要资料合法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办理停(歇)业登记,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的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主要针对个体户和一些经营情况单纯的企业);对于需要稽查的一般检查案件,2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对于需要立案的,按稽查程序处理;纳税人需开具涉税证明的,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的内容主要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具体时限包括:受理上门申报15分钟内办结,受理逾期申报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受理延期申报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限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的,资料合法齐全,即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资料合法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的,资料合法齐全,即时办理;纳税人发票缴销,按照规定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除外;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代开发票工作。纳税人申请使用税控装置,对于资料合法齐全的,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限时办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对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资料合法齐全的,属于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限时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以及减、免税审批: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对资料合法齐全的,属于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限时办理退税:对于未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在10日内退还。由纳税人发现的,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第五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第四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政策法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政务公开、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内容与服务功能。第四十一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软件下载、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上级地税机关与下级地税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第四十四条地税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第四十五条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第四十七条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与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四十八条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方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制定本办法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需求就是我们重要的选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向您提供规范、全面、热情、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与您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创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我们做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一、信息服务承诺我们将通过如下方式,免费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一)在广西地方税务网站(www.gxds.gov.cn)、办税服务厅等有关公共场所的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上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二)通过电话、手机、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向您提供涉税信息。(三)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二、咨询服务承诺(一)对于您的当面和电话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我们将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我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我们会指引至相关部门解决,或者作好记录,5个工作日内回复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层层请示上级,延期回复的,我们会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您。(二)对于您的网上和书面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我们将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我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我们会作好记录,7个工作日内回复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延期回复的,我们会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您。三、提醒服务承诺每月申报期中,您未申报或申报未开票,我们会分阶段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予以事前提醒;在税务稽查实施前,我们会对您予以适当提醒。您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但未及时办理,我们也会予以及时提醒。四、上门服务承诺我们会定期深入到户,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结论,再将其分析结果连同各种信息及时送上门;遇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我们会及时将新政策送上门;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会进行大力宣传,让您尽早了解相关政策。五、援助服务承诺假如您有特殊困难(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残障人员、弱势群体)不能正常办税,我们会根据您的申请为您提供援助服务或根据您的需要开展纳税志愿者服务。六、限时服务承诺限时办理税务登记。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资料合法齐全的,在城区范围内即受即办;您办理变更登记时,只要资料合法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您办理停(歇)业登记,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的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主要针对个体户和一些经营情况单纯的企业);对于需要稽查的一般检查案件,2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对于需要立案的,按稽查程序处理;您需开具涉税证明的,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申报纳税。我们将为您多形式的申报纳税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具体时限包括:受理上门申报15分钟内办结,受理逾期申报,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受理延期申报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限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的,资料合法齐全,即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给《发票领购簿》;您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资料合法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的,资料合法齐全,即时办理;您申请发票缴销,按照规定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除外;为您代开发票,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代开发票工作。限时办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对您提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资料合法齐全的,属于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限时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以及减、免税审批:我们在收到您的减免税申请后,对资料合法齐全的,属于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限时办理办理退税:我们发现您多征多缴税款且未入库的,我们在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您发现税务机关多征税款要求退税,我们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我们将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其他限时办税承诺:对您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您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代售许可证;我们会免费为您提供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七、“一站式”服务您所有的涉税事宜,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和咨询税收政策等,均可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内办理完毕,充分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八、办税服务厅优质服务全程服务。当您的纳税事宜被受理后,我们会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您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预约服务。我们根据您的需求,与您约定时间,为您办理涉税事项。“绿色通道”。如果您是下岗职工、现役军人亲属、a级纳税信用企业或老、弱、病、残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我们将为您开辟专门通道,在我们权限范围,为您优先办理有关税收事宜。首问责任。窗口第一个接受您询问或第一个受理您办税事宜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将负起为您全程服务的责任。便捷服务。我们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等,为您免费提供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饮水机、便民服务台等服务项目。文明服务承诺: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严格执行税务人员文明用语,妥善办理您的涉税事项。九、检查服务的承诺(一)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我们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会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您(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二)通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三)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如不按照规定出示证件与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检查;(四)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提供书面的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包括定案依据,并告知您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十、政务公开承诺我们会在办税服务场所、税务网站及宣传资料上公开以下内容,接受您的监督:(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二)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三)服务承诺;(四)办税所需提供的资料、步骤及方法;(五)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六)监督投诉部门和电话;(七)税务检查规程。十一、个性化服务承诺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开展现场办公、延时服务、协调服务、特事特办等多形式的个性化服务。我们将在申报纳税期间,实行局长轮值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十二、权利保护的承诺如果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您有权向市县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投诉。广西地方税务局投诉电话:12366广西地税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广西地方税务网“服务投诉”(http://www.gxds.gov.cn/zxzx/index.asp)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0771-5538028南宁市地方税务局0771-5525206柳州市地方税务局0772-2610956来宾市地方税务局0772-4236128桂林市地方税务局0773-2826332梧州市地方税务局0774-3868587贺州市地方税务局0774-5136809玉林市地方税务局0775-283427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0775-4568908百色市地方税务局0776-2829046钦州市地方税务局0777-2819129河池市地方税务局0778-2107631北海市地方税务局0779-3887120崇左市地方税务局0771-3113696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0770-2829508广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0771-5538020广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0771-5538205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的迫切需要,是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自2001年以来,我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自治区本级、各地级市以及部分县(市、区)推行了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为模式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本级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防城港、贺州、钦州等9个市1229个单位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市、县(市、区)改革进度较慢,制度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等突出问题。为确保我区圆满完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鼎力协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改革部署上来,把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已经实施改革的市、县(市、区),要坚定不移地将改革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尚未启动改革的市、县(市、区),要尽快推进改革。二、制定改革工作规划,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确定的改革目标,结合我区改革进程,自治区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规划:2006年,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以及全区所有地级市要全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具备改革条件的县(市、区)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7年,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完成所有预算级次单位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和地级市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同时,大部分县(市、区)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8年,全区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9年至2010年,全区各级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的运行机制。各地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以及自治区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要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围绕自治区的改革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三、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收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拨款业务量成倍增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工作,按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开的原则设立机构和落实人员编制,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单独设立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并设立专门的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以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目前尚未设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给予重视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早成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已经设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地方,要整合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执行机构的职能,统一运作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和资金收付操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根据当地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勇于创新的干部来充实财政国库队伍。四、保障改革所需经费的投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62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投入机制,将应当支付的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手续费、代理业务费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开展改革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有稳定来源。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国库存款利息收入中通过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改革工作所需正常经费开支,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国库部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推进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以及部门、单位,自治区财政可通过增加改革经费补助的方式进行奖励。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为改革提供技术支撑“金财工程”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强大技术支撑,也是推进财政国库管理信息化的操作平台。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金财工程”建设的重点是实施数据大集中模式系统,并首先推广数据大集中模式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含工资统发系统)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全区“金财工程”建设步伐,为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六、积极推进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前,我区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展较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当作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督促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遵循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资金缴拨程序的改革思路,确定本县(市、区)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凡是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使收入收缴和支出拨付整个程序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并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的改革方案和办法,都是可行的。自治区、地级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改革一个、成功一个。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妥善安置原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要坚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转轨和衔接的具体方式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规范,不搞一刀切;将核算中心的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保持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专业评审组组长出席奖励委员会委员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第八条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第十三条受我市委托的市外或自治区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第十四条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及综合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年奖励项目为1项,奖励金额为1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奖励金额: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单项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我区地方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一)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三)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1.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2.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四)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1.企业购置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2.企业购置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五)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六)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七)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八)设备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确认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取得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发票后,发票金额与已计算抵免的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九)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十)设备购置前一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设备购置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可投资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设备购置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抵免。第四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五条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六条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第八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一):(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基本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理由、依据、数量、金额等,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二);(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第九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条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在《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上签收,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对依法不属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三)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三)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四)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企业的申请。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四)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六)移送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相关材料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1号)第一条规定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受理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直接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十三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是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派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包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附件七)。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第十四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县、市地方税务局移送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届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八),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企业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抵免期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九),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文件中确定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相核对,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第十七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十)。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并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企业1份,企业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第十九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三)未按规定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四)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第二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设立《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十一),详细记录企业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第二十二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6月5日以前将本市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十二)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09号)同时停止执行。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市众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管理服务收费年审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标准│室外│室内│室外│室内│室外│室内│├──────┼─────┼─────┼─────┼─────┼─────┼─────┤│自行车│0.10│0.20│0.30│0.50│8.00│10.00│├──────┼─────┼─────┼─────┼─────┼─────┼─────┤│摩托车│0.30│0.50│1.00│1.50│30.00│35.00│├──────┼─────┼─────┼─────┼─────┼─────┼─────┤│小型汽车│3.00│5.00│6.00│8.00│80.00│100.00│├──────┼─────┼─────┼─────┼─────┼─────┼─────┤│大型汽车│5.00│8.00│10.00│12.00│100.00│120.00│└──────┴─────┴─────┴─────┴─────┴─────┴─────┘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三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鼎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中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唐山路中鼎城市花园〈收费许可证〉换证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标准│露天│地下室│露天│地下室│露天│地下室│├──────┼─────┼─────┼─────┼─────┼─────┼─────┤│自行车│0.10│0.20│0.30│0.50│8.00│10.00│├──────┼─────┼─────┼─────┼─────┼─────┼─────┤│摩托车│0.30│0.50│1.00│1.50│30.00│35.00│└──────┴─────┴─────┴─────┴─────┴─────┴─────┘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三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鼎北湖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中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中鼎北湖小区〈收费许可证〉换证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标准│露天│地下室│露天│地下室│露天│地下室│├──────┼─────┼─────┼─────┼─────┼─────┼─────┤│自行车│0.10││0.30││8.00││├──────┼─────┼─────┼─────┼─────┼─────┼─────┤│摩托车│0.30│0.50│1.00│1.50│30.00│35.00│├──────┼─────┼─────┼─────┼─────┼─────┼─────┤│小型汽车│3.00│5.00│6.00│8.00│80.00│100.00│└──────┴─────┴─────┴─────┴─────┴─────┴─────┘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三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好运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继续使用“好运公寓”(收费许可证)申请》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车型│││││标准││││├──────────┼─────────┼─────────┼─────────┤│自行车│0.10│0.30│8.00│├──────────┼─────────┼─────────┼─────────┤│摩托车│0.30│1.00│30.00│├──────────┼─────────┼─────────┼─────────┤│小型汽车│3.00│6.00│80.00│├──────────┼─────────┼─────────┼─────────┤│大型汽车│5.00│10.00│100.00│└──────────┴─────────┴─────────┴─────────┘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三月止。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