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做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彻底清查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改革,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我区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区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圈而不探”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煤矿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项督查,对未按时提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被关闭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5.对主要矿种和矿区进行专项整治。
(1)对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对锰矿开发进行专项整治。严格锰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停审批和颁发年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原矿的锰矿采矿许可证。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锰矿矿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制止群发性的无证开采锰矿资源行为,清查无证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行为,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和经营锰矿产品的行为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选锰矿和加工锰矿的行为,清理和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尤其是沿江、沿河)锰矿洗、选矿厂(点)。
(3)对铝土矿开发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铝土矿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铝土矿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对全区铝土矿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要严格审批新项目,统筹安排铝土矿勘查、开采及加工、冶炼项目,重新明确自治区铝土矿规划矿区范围。矿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
(4)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商务等有关部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出口的专项整治,全面清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矿种的资源保护,维护保护性开采矿种主要矿区的秩序,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类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广泛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矿业权流转的监管,规范矿业权市场。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快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要依法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矿产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为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工作安排。
1.全面清理和排查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1)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3)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分类进行处理。
(5)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6)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7)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上述前五项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六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七项工作。
2.整治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要求,组织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主要矿种和矿区专项治理整顿。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煤炭、锰矿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等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2006年10月结束。
(二)规范工作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规范工作的6项任务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检查验收安排。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次对各市、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整顿工作检查验收。2006年11月10日至30日,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各市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2.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检查。2007年7月至9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对整顿阶段检查验收后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巩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9月组织对各市巩固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整体检查验收。各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后,县级人民政府先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然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下旬至12月组织对各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整体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区矿业走上一条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良性发展新路子。
为加强对全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联合行动,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学习、扩大社会影响。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
各地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把有关政策和精神宣传到农村和各个矿山企业、采矿业主,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地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05年12月15日前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对于每项任务,要明确责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管理。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察,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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