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工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属地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变化情况,尤其要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早获取有关企业改组改制的信息。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改组改制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变征管范围的,各地应将企业改组改制的基本情况、变更征管范围的依据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影响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局所得税处。此外,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效挂钩工资、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所得税的基础管理工作,有效堵塞逃避所得税,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防止漏征漏管户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
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实行按行业、规模、信用等级、成立时间长短等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各种形式的分类管理,将管理重点放到税源大户和容易出问题的管户,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68号)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所附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重点、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各地要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引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当中,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可自行选择5至8户企业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评估,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单位,可自行选择3至5户企业采取人工评估,对纳税评估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在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范围。
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严禁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获利能力的大小,逐户从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促使企业建账建制,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应坚决杜绝不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全行业一律统一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及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一律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影响全区所得税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从2005年10月份起,各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要建立起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异常分析制度。如果本地企业所得税当月收入增加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的,必须对本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详细地分析,并在次月8号以前(节假日顺延),将收入分析书面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区局所得税处。
六、注重企业所得税收入弹性分析工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弹性分析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和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要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减变化特别是利润变化之间的关系,找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弹性关系,对亏损弥补、减免税、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税收征管力度、内资转外资等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主要因素,逐项分析他们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关联性,以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和预测能力,提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七、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审批情况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情况,从2005年10月份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所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情况统计汇总表》(式样附后)将本地已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八、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为了确保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对纳税人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已达500万元的,也可以按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_____年__季度 金额单位:元
┌──┬───────────┬─────┬──────┬──────┬───────┐
│ │ 项 目 │本季度 │本季度 │本年累计 │本年累计 │
│ │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
├──┼───────────┼─────┼──────┼──────┼───────┤
│ │一、报批类 │ │ │ │ │
├──┼───────────┼─────┼──────┼──────┼───────┤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
├──┼───────────┼─────┼──────┼──────┼───────┤
│2.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 │ │ │ │
├──┼───────────┼─────┼──────┼──────┼───────┤
│3.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 │ │ │
│ │除 │ │ │ │ │
├──┼───────────┼─────┼──────┼──────┼───────┤
│4.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额 │ │ │ │ │
├──┼───────────┼─────┼──────┼──────┼───────┤
│5.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企业所得税额 │ │ │ │ │
├──┼───────────┼─────┼──────┼──────┼───────┤
│ │二、备案类 │ │ │ │ │
├──┼───────────┼─────┼──────┼──────┼───────┤
│1. │高新技术企业 │ │ │ │ │
├──┼───────────┼─────┼──────┼──────┼───────┤
│2. │补贴收入 │ │ │ │ │
├──┼───────────┼─────┼──────┼──────┼───────┤
│3. │其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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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本季度 │本季度 │本年累计 │本年累计 │
│ │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审批户数 │审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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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批类 │ │ │ │ │
├──┼───────────┼─────┼──────┼──────┼───────┤
│1. │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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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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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 │ │ │
│ │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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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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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 │ │ │
│ │免企业所得税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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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备案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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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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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贴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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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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