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现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市、到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切实负责抓好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苗木培养,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出版、广播、文化等单位要加强宣传报导,及时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义务植树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对于十一岁至不足十八岁的未成年公民,不硬性规定具体植树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要教育广大青少年从小热爱祖国的花、草、树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免除此项义务的老弱病残公民,他们在自愿原则下,通过可能的方式支持义务植树的行动,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四、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各单位应据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任务的依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分配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在本社、本县、本市所辖范围内,就近安排地段,包干负责;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为了搞好全民义务造林,要认真抓好一批重点,总结经验指导而上。自治区确定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和凭祥、北海、合山市,以及阳朔、兴安、邕宁、武鸣、宾阳、玉林、桂平、百色、河池、钦州、贺县的县城作为义务植树重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五、农村开展义务植树,要本着由近及远,由内向外的原则,搞好公社所在地的圩镇、居民点四旁绿化,以及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同时也要搞好荒山荒地和机耕路、大道、村屯、河渠两旁,山塘、水库周围的造林。也可为本社队林场营造集体林。植树任务要分配到单位、到组、到户,包种包活。社员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由社员自种自有,不属于义务植树范围。公路、铁路两旁属于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林权归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供树苗,包给社队造林管护,有收后与社队比例分成。六、市、镇开展义务植树应根据市、镇绿化规划,达到城市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市、镇区内的重点是搞好公园和风景区,街道广场和小游园,江河两岸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庭院、部队驻地、居民住宅区的环境绿化。市、镇郊区国有荒山和社队集体荒山的造林绿化,按统一规划,划片包干,责任到单位,包栽、包活,要发挥我区气候条件好,花木品种多的优势,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各城镇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七、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要因地植树,做到栽一棵保证活一棵,造一片保证成林一片。城镇、居民点植树要挖大坑,栽大苗,施基肥,淋定根水,有必要的还要搭保护架,要多种我区优良的有花有果的常绿树种,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木瓜、等果树,特别要注意选种阔叶树种。八、为保证今后义务植树苗木的需要,各地要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和劳力,办好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同时,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培育营养杯苗,培育花草。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及苗木费、管护费和其它资金,应当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先用预算外收入,不足时再从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从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共积累开支。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十、义务植树的林木,要根据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分别确定归国家(包括部门单位)或社队集体所有,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侵占。十一、义务植树成活后的经营管护,由林木所有单位负责,可以自己组织林场,专业队或专业人管护,也可以订立合同,委托其它单位或社队经营管护,其林木益收按合同执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建立负任制,落实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接规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林地、绿地、苗圃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都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十二、义务植树,每年秋季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覆行任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则应进行批评警告,责令限期补栽,如不听从者,则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乱砍滥伐现有成林树木或毁坏新种树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责令书面检讨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清,依法惩处。十三、驻我区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和在营区内植树造林,各地人民政府要紧密配合,合理规划,帮助部队搞好植树造林活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54号文《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发出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国营小水电是提总装机容量在一万二千瓦,单机容量在六千瓦以下的地方国营小水电站。这类企业,我区历来是划作两类管理的:一是县办国营小水电,这部分企业原来是作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以电养电”;二是地区以上直属的小水电,原来是作预算内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预算内管理,它们上交的所得税后应上交的利润,仍按原来的规定交财政库。二、供电系统是指电业公司、供电所等。这类企业,原来财务也是两种管理办法;县办的电业公司、供电所,原来是作预算外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县预算外管理,实行“以电养电”;地、市直属电网(站、厂)和发供电企业,不论大小均不得划作预算外管理,实行利改税后,其所得和税后应上交的利润,仍按原来的规定交财政库。以上补充通知,希遵照执行。
- 自治区建委关于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 各地、市、县城乡建委(局)、房产局:近年来,我区许多城镇相继成立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对城镇房地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解决建设中各自为政、分散重复建设,浪费资财;征地拆迁,层层扯皮;建设不配套投资效益差等问题上起了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都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了建设步伐,提高了城镇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同时,兴建商品房也有了良好开端,据五个区辖市的统计,86年商品房投资达5400多万元,施工面积35万多平米,竣工面积18万多平米。近几年共出售商品房45万多平米,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但是,由于综合开发工作牵涉面较广,又是在改革中摸索前进的新路子,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管理较乱。有的未经批准,自立门户,违反规定,损公肥私;有的假冒开发公司之名,行变相倒卖土地之实,或不搞房地开发,专搞经商活动。(2)随意改变规划建设,打乱城镇布局。(3)少数公司过于偏重经济收入而忽视质量,因而不能保证社会与环境效益,甚至乱抬房价,出售房屋,引起社会非议,影响了综合开发的声誉,有碍于城镇建设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在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强对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国家、企业在权、责、利方面的关系,整顿好综合开发企业,进一步搞活房地综合开发事业,全面提高城镇建设“三个效益”,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我区房地综合开发工作进行整顿。整顿的目的。在于通过整顿,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减少矛盾,提高效益,加快建设步伐;通过整顿,加强对房地综合开发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调整好国家、企业、用户在房地产综合开发中有关权、责、利的相互关系,促进开发事业的发展;通过整顿,不断提高开发公司的素质与管理水平。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登记,进行资质审查;二是审核有关价格,使房屋销售价格尽量合理一些,实际一些;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一、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123号文件精神和一九八五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计委、建委名义下发的桂建房字[85]13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地房地综合开发归口管理部门。因此,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首先对县城以上房地开发公司进行清理。登记和资质审查。1.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土地开发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商品房出售情况;企业经营(包括经济核算、盈亏)情况以及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利税情况;固定资产与公司发展情况。2.资质审查、登记。资质按甲、乙、丙三类划分。甲级公司:(1)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定额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包括银行贷款,并明确作流动资金用)(下同)。(2)有三至五名以上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经济师、十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技术人员。(3)每年能承担(竣工)十万平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4)机构设置配套,各项制度健全。乙级公司:(1)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在100万元至200万元,流动资金50万元至200万元。(2)有2名以上工程师,一名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五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技术人员。(3)每年能承担(竣工)五至十万平米房屋建筑面积。(4)机构设置配套,各项制度健全。丙级公司:(1)固定资金和自有资金有10万元至100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至50万元。(2)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3)每年能承担(竣工)一万至五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有固定的机构,各项制度健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体房地产开发单位一律撤销,同时妥善处理。3.对借房地开发公司之名,搞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者,除吊销开发执照外,不正当的收入应收缴国有,情节严重者应处以重罚直至以法惩处。4.资质审批权限:甲级房地综合开发公司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城乡建委审批;乙丙级公司经由当地城乡建委(局)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城乡建委核发开发证书。5.经资质审查后的房地开发公司由自治区城乡建委统一印制和颁发“广西房地综合开发证书”,然后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证开发房地产,按违章处理,予以处罚。6.经批准的房地开发公司之间可以联营,但不能与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体联营。二、根据桂建房字[85]13号文件有关价格组成的规定,并商各级计委、物价、建设银行等部门,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检查、分析和审评。1.价格组成;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原则上按[85]13号文件规定。即包括土地开发费,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小区配套设施造价,住宅本身造价,经营单位3%的管理费,2.5%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2.由于建房的地点、环境、层次与朝向等因素,允许有出售价格差异。由于城镇房地综合开发主要是以解决城镇人民住房问题为目的,因此,售房所得利润应主要用于房屋的再建设和适当解决无法解决资金的配套设施,填平补齐,以提高住宅建设的三个效益,为城镇人民创造方便条件。3.允许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但不能“喧宾夺主”。因此,凡名为房地开发,实搞非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或不按规定自行抬高房价所得收入应上交国库。三、全面检查房地综合开发企业的各项制度和实施情况。企业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就不成企业。因此,开发公司必须有:(1)企业管理及工作制度(包括各项岗位制和经济责任制等)。(2)财务制度(包括收支与效益分析制等)。(3)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报制度。(4)其他有关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某些企业制度不健全,应限期整顿完善各项制度。对根本无制度的单位应停止开发建设活动直至撤销单位开发权。四、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建委拟成立房地综合开发整顿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工作,并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组织分片检查。各地、市、县城乡建委(局)也要组织专门班子和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情况于下月10号前,以地、市为单位汇总报送区建委房地综合开发工作整顿办公室。各城乡建委(局)要制订具体清理整顿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城乡建委。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与印发全区各县级单位。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大胆探索、开拓前进,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真正把我区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于一九八四年制定了《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由于形势的发展,一九八六年五月又对原“十二条”作了补充、修订,形成了新的“十二条”。所有这些政策规定,对推动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工业生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因此,在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搞活企业的规定的过程中碰到不少问题,企业还没有完全搞活,影响了我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组织检查组,对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特别是计委、经委、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财税银行和企业主管厅局要认真清理已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的规定精神的,应立即予以废止或纠正。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清理文件的基础上,采取自查的办法,对搞活企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企业对部门(公司)中截留企业权力的可向各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此项工作要求四月底结束。并要求各地市、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二、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积极试行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承包责任制所有企业都要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要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并要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凡固定资产300万元,年利润30万元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及所有经营性亏损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多年来一直亏损,本身又确无能力扭亏为盈的小型工业企业和有些全民所有制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先进行各种经营承包的试点,然后逐步推开。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有:实行租赁承包责任制;实行企业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实行亏损包干;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的全行业包干;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承包。总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不拘一格,凡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企业增产、国家增收的,都可以试行。承包方式和办法,除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和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余由企业同主管部门商定,报同级经委商财政部门审批。进行租赁、承包时,可以租赁承包给国营企业,也可以租赁、承包给集体、个人。个人租赁、承包时,必须有个人资产作抵押,要承担经济责任,但也要保证他们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如选用任免干部权;自主招收辞退工人权;自选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权等,租赁承包的具体内容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租赁人对企业固定资产承担的责任,上缴税利基数及增长幅度,留利部分的分配比例,企业原职工的安排,劳保福利等内容。合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就要保证兑现,保障国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合法权益。三、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除坚决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三个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决定》外,现再补充如下规定:1、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经理)年收入的20-50%。2、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安排的副职(包括副厂级的督导员、巡视员、调研员),应征求厂长(经理)同意。3、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可以一人担任。4、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精简会议,使厂长有充分的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厂长(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同志参加。企业中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部门不能对企业乱加干预。5、任何部门不得以不评先进,不评优质产品,不验收等,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干预企业自主权。四、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必须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1、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规定,一九八七年继续减免轻工业企业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2、“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地市县可集中一部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不再集中使用,全部留给企业。3、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制止对企业的摊派。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均不能向企业乱行摊派,不能随意抽调生产人员从事其他非生产性活动,企业对于各种摊派要切实予以抵制,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不允许对企业进行各种刁难,违者要追究责任。五、认真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挂钩,与之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补助指标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同级经委、财政、劳动部门共同协商核定。2、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及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不同制度;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承包工资以及内部岗位津贴等不同的工资形式;有权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及确定增加工资的对象和数额;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增资办法。企业职工的工资只在企业内部有效,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一律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3、凡经同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的单项奖(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不计征奖金税。实行工资总额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单项奖金在挂钩浮动包干指标内列支。4、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仍按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文执行。5、企业有大量积压产品按正常渠道难以推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定品种、数量、时间,实行购销承包,给予承包人一次性奖励,从供销业务费中列支,不征收奖金税。6、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供销工作,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经由主管部门批准,工业企业每年可以在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5%作为开展供销业务的费用(已从销售额提取1-5%的,则不再按“十二条”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1-2%)。六、加快下放企业的步伐,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1、区属企业除个别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不下放外,其余的企业一律下放。2、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同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交接事宜,原则上应于一九八七年二季度将企业下放完毕。3、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所有行政性公司同企业的人、财、物的联系。这些公司一部分转为经营型服务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一部分恢复为行政机构。既不能转,也不能恢复为行政机构的,一律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底撤消。各地、市、县,各厅局要抓紧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该上报的应尽快提出具体方案上报审批。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实体,一般也要下放到当地管理。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各类公司。七、在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开放、搞活的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各地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
- 木材市场开放、搞活以后,对调动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绿化祖国、保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放开后,各方面管理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哄抢偷盗国家、集体林木,个别地方问题相当严重,连水源林和保护区的珍贵资源也不断地遭到破坏,挫伤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农正当的经济利益已成了当务之急,必须在木材生产、流通领域里强化管理,才能有效制止乱砍盗伐森林。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木材实行一家(林业部门)收购、多家销售的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只准许各级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以下统称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向林场、林农验证收购木材,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均不得直接向林场、林农收购木材。经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批准经营木材销售业务的单位,所需木材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批发供应。除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外,其它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从发文之日起,一律要重新登记,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林业部门共同审核和整顿,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销售木材的营业执照。今后不许个体经营木材。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者的库存木材要进行登记,限期销完,也可由当地木材公司收购或代销。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收购木材后,森工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搞好服务。通过明码实价、挂牌收购、预约订购、代购代销等多种形式以及合理摆布收购点等措施,方便林农、方便用户。二、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控制木材砍伐量。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实行凭证采伐、凭证销售、凭证运输。林业部门要按照区计委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根据“采伐量不得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和森林资源情况,逐级落实采伐数量,及时把采伐证发给国营、合作林场和林农,实行凭证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为防止采伐证的转让和买卖,采用采伐薄形式,一次发放,多年使用。一年一次由自治区计委给县下达森林采伐限额后,再由县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定,落实到生产单位或林户。计委下达国家计划内的用材指标,只保区内重点行业,如火柴、铅笔、造纸、煤炭等必不可少的用材。同时要鼓励木材节约代用,逐年减少计划内的指标。加强森林采伐区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的护林员、要抓好“源头”木材的验证检尺,然后凭采伐证换发给林农销售证。木材收购站在收购木材时,要验明销售证才收购。不准伪造、涂改、买卖采伐、销售、运输证。对无证采伐、收购、销售、运输无证木材者,按乱砍滥挖或非法经营论处。运输木材、木制半成品、木柴木炭出县的,由县林业局按计划审核批准,发给运输证;运出区外的,由区林业厅核发运输证。铁路、公路、航运部门不得承运无证木材。整顿木材检查站。要认真选配和充实检查人员,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正确行使检查职责。对监守自盗者,要从严惩处。林业管理部门要秉公办事,认真执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无故刁难林农和消费者,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贪污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尽早建立。三、适当减少中间环节收费,保护林农利益,理顺各方面关系,保持木材价格的相对稳定。对木材收费项目作适当调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林业部门收购、销售的木材,不征收工商行政市场管理费。计划内销售的木料,免征县乡开发基金。为稳定木材市场,兼顾林农、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各方面的利益,木材收购实行国家指导价,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根据市场信息定期制订木材收购指导价。为保护林农利益,防止经营单位压级压价,要规定木材收购最低保护价。对区内重点行业(火柴、造纸、铅笔、煤炭等)用材,由区计委计划分配,销售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审定。计划外木材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经营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内的所得利润,为企业应得收入,超过部分返还给产材县财政百分之五十。具体购销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另行下达。四、发动群众开发荒山,封山育林。承包给群众的责任山,应在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下,统一组织育苗,统一时间造林,统一领取和发放育林费,统一时间封山,无故不服从统一规划的,收回承包责任山,另行发包。五、及时查处哄抢盗伐国家、集体林木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组织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抽调力量,对本地区乱砍滥伐、哄抢盗伐、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积案,逐件进行清理。要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其首犯、主犯者,建议各级政法部门公开审判,从重从快处理,对支持、纵容和参与哄抢盗伐的党员、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决不宽待。国营林场和合作林场,要主动搞好场群关系,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搞好护林承包。组织林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护林公约,实行以法治林。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落实。当前,要以县(市)为单位,专门组织一批干部,由县负责同志带领,用两三个月的时间,认真整顿木材管理和查处破坏森林案件。并要抓出显著成效,切实刹住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自治区过去所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矛盾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区松香产量占全国总产的三分之一,平均年出口量为四万五千吨,创汇近二千万美元。近年来,松脂市场开放以后,由于管理措施跟不上,相互封锁,多头经营,重复建厂,抬价抢购的情况比较严重,使资源遭到破坏,重点企业原料严重不足,松香质量有所下降,国家内销及出口任务的完成受到影响。为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林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松脂、松香的生产和管理,特通知如下:一、要从全局出发,保证三大厂的原料供应梧州、玉林、桂林松脂(化工)厂是我区重点林化企业,不仅松香产量占全区总产量的六、七成,而且产品质量好,出口远销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和竞争能力。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原料供应不上,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没有得到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深化改革的精神,决定将这三个重点企业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管理。各地、市、县要树立全局观点,从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适当照顾各方利益出发,保证重点企业的原料调拨供应,可以三个大厂为龙头,组织采脂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经营集团,协调各方关系,搞好集团内部分配,在此之前,可以采取定基数调拨流向或自行加工;三大厂在所在市缴纳的松香产品税,绝大部分返还给调脂县(具体由地、市、县商定),同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超基数调拨的松脂可作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税在来料县缴纳。二、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确保外贸出口和内销任务的完成松香生产、收购、调拨计划按区计委桂计综字〔1987〕6号和区林业厅林化字〔87〕05号文执行。松香出口计划由区计委下达到区林业厅、区经贸委。区林化工业公司、区土畜产进口和分公司根据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下达给取得“出口松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生产,安排收购。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松香产品实行“死一块”、“活一块”的管理办法,即凡生产松香的企业(包括与区外联营厂),按产品全额“三七”分,每生产十吨松香,需上调七吨,企业自销三吨(出口松香的企业超额完成上调比例后,超过部分由林化公司按议价收购补差)。以地、市为单位,完成松香调拨任务后,产品可全部自销。供外贸出口的松香,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与区林化工业公司协商转内销处理。计划内生产的松节油,50%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其余允许工厂自销。三、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整顿松香生产企业1、松香厂统一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区林业工业公司是我区松香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内销和出口供货,计划内即“死一块”的产品,由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议价收购或委托代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收购和经营松香产品。企业需自销到区外的产品,一定要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以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所得收入上交国库。出口松香,根据区计委计划,由区林化工业公司与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专厂生产,商定价格及交货方式,若直接调拨,区林化工业公司可收取2%管理费。外贸企业要公开出口成本,认真实行出口商品奖励政策,及时结汇,保证兑现。2、松香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原则上按林业部制定的办理。目前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进行预审。企业、车间(含国营林场、乡镇企业)均要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区林化工业公司申报生产许可证。凡申报的企业必须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九八六年以前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地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方许登记。经审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签证手续,纳入计划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令其转产、停产。个体办的松香厂一律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从今年起,乡镇企业办松香厂,不再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厂。根据我区资源及工厂布局情况,梧州、玉林、桂林地区和桂林市、梧州市不再建新松香厂(车间)。其他地区可依据资源条件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考虑建厂。凡新建松香厂(车间)必须经区林业厅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登记。已经批准生产的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投资金额多少,均需经区林业厅审定报区经委审批。4、为有效地防止乱采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松脂价格,保障林农利益,松脂由工厂直接组织收购,或委托供销部门指定的林业部门代购(代购手续费为5%)。为避免哄抬价格,以县为单位,原则上以一种收购形式为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松脂。四、加强物价管理和运输管理1、松脂收购价和松香、松节油出厂价、供应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我区今年松脂、松香收购价按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林财字〔1987〕134号文规定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区林业厅、区物价局另行下文。对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抢购松脂、松香者,由物价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超过规定价格部分一至四倍的罚款。2、凡运往区外的松脂、松香、松节油,必须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出口松香外运要具有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放行签证,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方能办理承运手续。有关部门将签证式样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木材检查站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做假,以改变名称办法非法外运者,以非法经营论处,产品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五、搞好原料基地建设各地、县林业局、国营林场,以及各松香生产工厂,要作出松脂生产基地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企业、集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从一九八七年起,以县为单位计算,每生产调拨一吨松脂,由工厂付给供脂县(乡)生产扶植费四十元,其中二十元由县林业部门掌握,专款用于基地建设。计划外销售的松香(包括计划外出口供货),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取2%(按销售额计)的管理费,用于扶持生产和基地建设。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 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区金融市场,更好的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努力开拓资金市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1、建立多层次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区、地、市、县都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因地制宜建立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网络可扩大到区内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不得干预。互相拆借资金不受金融组织的性质、级别和区域的限制,拆借的利率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到期归还,恪守信用。拆借资金只限于短期流动资金的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人民银行要定期公布参与资金拆借市场的各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以保障拆借业务的正常开展。2、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专业银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和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开办再贴现业务,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要开办出口押汇业务。贴现和再贴现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率,同时取消结算贷款的优惠利率,逐步实现信用工具票据化,以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3、搞好外汇额度调剂,搞活外汇资金。(1)自治区和地、市外汇管理分局,要积极开展外汇调剂工作,为创汇、用汇单位提供信息;(2)各外汇管理分局可按规定收购数额小又闲置不用的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给用汇单位使用;(3)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可开办远期外汇买卖业务;(4)积极开展外币储蓄,把闲散在个人手中的外币聚集起来,增加外汇资金来源。4、开展直接融资活动。在总行下达的社会集资规模内,在完成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发行任务后,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债券。为了加强对集资的管理,促进股票债券规范化,有条件的由公证部门成立评估机构,评定集资企业的资信级别。人民银行在批准发行企业股票、债券时,要对企业集资的额度、利率、期限、投向及章程进行逐项审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开办股票、债券的转让业务,同时在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可发行金融债券,试办大额储蓄存单和其他短期债券,增加金融资产种类。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建立纵横结合,以横为主,分层次的资金管理模式。把实存实贷权限下放到二级分行,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各类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指标和收回再贷指标下放一部分给地市银行安排,但必须严格在贷款规模之内。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统一由自治区平衡安排,多收可以多贷,收回再贷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给地市银行安排。三、改善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解决我区当前一方面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缺,一方面不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浪费大、效益差的问题,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把有问题资金、物资、商品搞清,并采取优惠变通办法(具体规定附后)督促企业处理。银行贷款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采取措施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新扩建企业,坚持那一级安排投资项目要相应安排百分之三十铺底流动资金。暂时安排不了的,可由专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临时筹措,向企业发放特种贷款;(2)进一步完善现有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制度,自有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每年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以上补充自有流动资金;(3)凡由国家统一调价的物资和商品升值的部分,应转为国拨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使用;(4)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按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的通知执行;(5)严禁企业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四、增加贷款种类,允许业务适当交叉开办抵押贷款,企业可用经过保险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向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专业银行亦可用有价证券向中央银行申请再抵押贷款。各专业银行均可开办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和委托贷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开办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允许各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交叉。1、储蓄存款在统一利率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储蓄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开展邮政储蓄。人民银行从实际出发给予支持。2、逐步扩大信贷业务的交叉范围;(1)在原有业务基本分工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2)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但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要转户时,要把原有流动资金贷款还清,并商定落实技改贷款的还款办法,新开户银行要协助原贷款行收回贷款;(3)企业可以在开户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机构之间要签订协议,还款付息办法,属固定资产贷款的,可根据效益按贷款比例归还或协商决定。属流动资金贷款的,按到期先后归还或协商决定,开户行按协议办事;(4)新建企业可以选择有资金供应能力的银行开立结算户和办理存贷款业务;(5)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数额大,一家银行承担不了的,可组成银团发放贷款;(6)为使业务交叉做到活而不乱,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守信贷政策,不得违背政策规定和制度,用不正当手段去争抢业务,违者要追究责任。五、改进结算办法,加速资金周转(1)地、市、县人民银行要牵头组建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所,逐步扩大票据交换和清算范围,提高同城结算当日资金抵用率,并把部分异地结算改为同城结算;(2)凡参加全国联行的专业银行各行处今年要大力推行票汇结算;(3)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4)大力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变帐支票结算;(5)在旅游地区试办旅行支票,大中城市试办本票;(6)限制托收承付结算范围,该结算方式仅限于指令性计划以内的商品交易。六、整顿提高和发展集体金融机构1、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抓好扩股工作,提高农户入股的份额,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每个基层社的股金要逐步达到十万元以上;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把信用社交存准备金的比例降到专业银行一样的水平。信用社可自主运用资金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业务范围可与其他金融组织适当交叉、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或自行拆借和参加银团贷款等。信用社存贷利率按规定上下浮动,农业银行要在汇款、结算、取现等方面给信用社提供方便;信用社的劳动工资管理、利润分配,参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并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二百一十一个贫困乡的亏损社,按规定交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减免的营业税;完善以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领导监督制为核心的领导管理制度,逐步把有条件的县联社办成既管理又经营的经济实体。2、原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整顿提高。工商银行现职领导不再兼任信用社理、监事会及信用社领导成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为城镇集体、个体经济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要试办由城市街区组建的城市信用社,在集体、个体和居民中集股,由股东代表大会、理、监事会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稽核,办理为集体、个体经济和居民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3、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试办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在乡镇企业集股,由股东大会选举管理机构和人员,办理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城乡的集体金融机构,可以当年存款增长的三分之一用于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4、新办集体金融企业,有的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七、适当发展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已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可按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吸收信托存款,大力开展各种委托、代理、咨询和租赁业务,有条件的试办发行债券,广开资金来源,促进我区资源开发和横向经济联合;自治区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独建或联办信托投资公司;财政有结余资金也可办信托投资公司;各地市可由地方、专业银行和企业联办二、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和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按规定比例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租赁,支持国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但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建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融通或管理业务,并可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但不能办理企业集团外部的存贷款业务。八、发挥投资银行的作用交通银行是经营国外综合业务的银行,它的建立对促进我区金融体改和支持我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总行申请建立中国交通银行在广西的分支机构。投资银行在我区已建立了一家分行,两家支行,要逐步扩大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多争取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发展我区经济。九、大力发展保险事业(1)各分、支公司可因地制宜增加适合当地情况的险种,费率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与地方政府商定的地方性保险项目,亦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2)在普设县级保险支公司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展到一些大的圩镇建立保险办事处,进一步发展农村保险业务。(3)试办集体保险机构,先为国营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待筹集一定的保险基金后再与国营保险公司分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十、专业银行要积极搞好企业化试点储蓄机构要积极试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可按照收储余额付给承包费(列入成本)把职工的资金报酬与承包任务挂钩;专业银行的工种要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奖金挂钩,改变奖金分配的平均主义做法。自治区行及其下属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在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体制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后,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工业“十二条”的精神,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推进金融企业向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方向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改工作的领导。在改革中,既要调动银行内部干部职工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又要处理好微观搞活和宏观管理的关系;既要发扬勇于开拓的精神,大胆创新,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工作。看准了的,积极推行,还看不准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促进企业清查处理有问题资金、物资、商品的几项规定1、企业搞活的呆滞资金,归企业使用,银行不扣收贷款。企业为处理积压物资进行必要的加工改制所需资金,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在积压物资处理后归还这部分贷款。2、企业按期完成有问题资金处理计划,如这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银行可不加罚息,免收的罚息企业可以用于推销积压产品;完不成处理计划的,银行要加收罚息,并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3、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贷款现象,今后企业间凡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商品交易,都要使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否则银行不予贷款。4、企业处理财政和银行认定有问题资金形成的损失,除应由企业自行消化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以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当年决算。5、当年以内,企业因处理有问题资金造成亏损,其正当的资金需要银行仍给予贷款支持。6、一九八七年新发生的有问题资金必须及时处理,因报废、削价、改制发生的资金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列入企业成本或有关资金科目处理,如不及时处理,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旧贷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了继续做好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们根据各地的要求,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对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一、关于对各类企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一)对企业税前单项留利、减免税收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企业税前单项留利,是在不拨付专项基金的前提下,为解决企业某些特殊需要采取的政策性措施。为了贯彻好国家的这项政策,增强企业活力,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税金。企业因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相应增大的利润或减免所得税而增加的留利,均属国家规定的征集对象,应按其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际留利征集能源交通基金。企业将减免税款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科目的,亦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二)对集体企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个人红利部分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对集体企业应按税后利润金额征集能源交通基金,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红利数额。(三)对集中交库的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是否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根据现行>规定,对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原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十个单位实行集中交库,但这十个单位所属集体企业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四)对各级各类公司、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应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公司,均应根据批准时确定的所有制性质,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2、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按下列办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联合组织实现利润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和在经济特区实行先纳税后分利办法的,由分得利润的原单位一并计算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不分利润或虽分利而未并入原单位仍留在联营组织继续投资的,可根据参加联营各方的经济性质,按有关征集规定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联合组织提留的各种专项基金,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确定的所有制性质,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就地征免能源交通基金;未确定所有制性质的,暂比照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五)根据国家有关基建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对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和施工单位按规定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除用于归还贷款和上交财政的部分外,单位留用部分(包括上交主管部门部分)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为了统一征集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并与国家预算管理办法改革相适应,特对行政事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总额计征。(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不属于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三)财政部门拨给部分事业经费和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经费尚未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税金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四)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五)对有特定用途、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事业收入,如养路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和房产管理收入,按以下办法计征:1、养路费收入,按收取总额计征;2、市场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临时工人头经费后的数额计征;3、房产管理收入,暂按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计征。(六)实行企业化管理,又能够经济自立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税金后的余额计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除集中交库的单位外,一律就地缴纳。三、关于对能源交通基金的减免照顾问题。为了解决有些缴纳单位预算外收入较少,缴纳能源交通基金有实际困难,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19号通知中规定的减免权限作适当放宽,凡当年各项应纳能源交通基金的基算外资金收入或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缴不足五千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征或免征能源交通基金的照顾;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征或免征照顾的,根据单位申请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 我区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当前开始进入了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深化改革新阶段。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谈到企业改革时指出:“今后的重点应放在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上”。“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用签订合同的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责、权、利关系”。这为解决大中型企业活力问题指出了正确的途径,也是完善、落实、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依据。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我区各地在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活力也有所增强,但还很不够完善,有些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真正活起来,缺乏后劲,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差。多年的实践证明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当前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在工业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势在必行。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在现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改革开放,不仅要坚持,而且改革的步伐要加快;加快改革也就是要加快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二、承包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后劲,这是搞承包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承包的主要目的,因此,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这一点。1、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地增长,不断扩大后续财源的同时,不断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物质条件;2、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把蕴藏的巨大潜力挖掘出来,推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发展;3、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使经营者和职工在承包中获得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应的收入;4、各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在实行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视自有财力的承受能力进行自费改革,并保证完成应上交自治区的税利。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种主要形式:1、“两保一挂”。“两保”即一“保”上交税利,完不成包干指标的要用自有资金补足;二“保”国家已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挂”是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2、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按国家现行税制纳税后,在规定上交利润基数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3、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包干基数。有的超收(或减亏)全部留给企业,有的按规定比例分成。5、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即把行业对国家财政用包的办法,将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促使行业多收多得,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投入,但行业内部的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办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经营形式,例如:1、企业经营责任制。企业实现基数利润,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按利改税办法不变,基期利润一定几年不变;超基数利润,国家和企业比例分成。2、资产经营责任制。这是一种以资产评估、招标投标、利益分享为特点的制度。在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基础上、改变现行的分配办法,实行经营者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并在经营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3、租赁制。租赁经营是一种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它采取招、投标形式,由中标者个人或集体租赁经营。4、股份制。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和市场调节下,由各种资金所有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集资合股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照章纳税,资产损益自负,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我区近年业实行的目标利润承包和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对尚未订立合同和实行合同公证的要健全手续。只要符合保证国家财政增收和增强企业后劲的基本指导思想,各地区、积极推行多种多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总的要求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四、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大中型工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并着重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1、承包合同的签订。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均应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一律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法律效力。非经济实体的单位不宜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合同书一般应包括:(1)承包期限;(2)承包目标;(3)承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4)承包经营收益的分享和承包经营责任者的奖罚的规定等。要改变过去只承包财政上交任务的单一办法,应把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质量、物质消耗、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产增值、资金使用效果和企业升级等内容纳入承包合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选定若干个考核指标。3、承包基数的核定。确定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应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分户核定。一般以1986年实绩为基数,或承包前三年平均数。一定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同时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4、防止消费基金膨胀。企业留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资金比例使用,企业超收分成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工资总额要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奖金发放,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使职工收入逐年稳定增长。5、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尽可能时间长一些,这样有利于企业克服短期行为。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比如税种税率、价格的较大调整和自然灾害等),致使承包双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经协商一致可相应调整合同指标,并经公证机关确认。如果单方违约,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7、实行承包经营要同改革领导体制结合起来。承包经营者可由现任厂长(经理)担任,也可采用招标、招聘的办法来产生。不管哪一种承包形式和何种办法产生的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经营全面负责,同时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8、经营责任者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履行各项职责,保证企业行为符合社会效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利益。同时,有权行使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应有的一切自主权。经营责任者的个人收益,可视其承包期间所担风险和所做贡献的大小,按国务院〔1986〕10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宣布合同书和公证结果,宣读承包经营委托证书。并由经营责任者向大会宣讲治厂方案。五、企业承包经营形式的选定和审批权限在现行财政体制、财政包干基数和财政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业采取哪种承包经营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经委(财办)、体改委(办)、财政等部门同企业商定,报当地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今年已落实承包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再作变更。由于我区承包经营责任制大都是一年一定的,因此,个别企业也可在原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上述精神加以补充完善。但大部分企业则应今年落实明年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订到1990年。对大中型企业要逐个审定;亏损企业尽可能都搞承包。六、商业、供销、粮食、交通运输和农、牧、渔企业等均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1987〕2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已以桂政发〔1987〕37号及时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这是进一步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大步骤。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对于强化税收工作,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个多月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决定》,并采取了一些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总的来说,贯彻的情况是好的,但不够平衡,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决定》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同时,各地在贯彻《决定》中也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决定》,现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决定》。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联系实际,提出贯彻《决定》的措施,坚决按《决定》办事。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执行税收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关系,改革、开放、搞活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深化企业改革,要立足于自身的努力,在改进企业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上下功夫,不能只寄希望于国家减税让利。要把税收法制教育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二、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中,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以及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违反财政制度,擅自转移企业收入,扩大企业开支范围,也不得搞税收包干。已经越权减免税收和违反财政制度的,要立即逐项清理纠正过来。清理的情况要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区财政厅。三、完善自治区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以下简称新十二条)。新十二条是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实践证明是个好文件,对于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新十二条要继续坚持贯彻执行。其中,个别地方及其配套文件的个别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加以完善。主要是:1、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供销活动经费,要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有的不提,有的少提,一般在不超过千分之二的幅度内,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共同核定;个别特殊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五。①(注:有关这一问题,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88〕财工字第588号)中已有新的规定)2、凡减免税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地、市以上科委、经委下达新产品试制计划时,要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凭税务部门通知或由企业按规定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税的新产品,不能减免税;未列入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经地、市以上科委、经委鉴定和审查合格的新产品,在试产期间销售的,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可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集体企业及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的企业试产的新产品,减免税条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产品确有改进,经济效益也好,但不属于新产品可由企业或主管上级给予一次性的奖励。3、新办的集体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创办的,参加企业的劳动者以实物或现金入股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后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新办集体企业的减免税优惠。从原有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举办的集体分厂、车间不得享受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4、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管理,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工资的头一年,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应从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审核完毕,以后每年审核一次。否则,不得享受新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5、对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免税的奖金额,可在新十二条第四条第3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即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以上至百分之十二的企业,免税限额可再放宽半个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二十的企业,免税限额可再放宽一个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免税限额可再放宽两个月。6、各地市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除北海市为五百万美元外,其他地、市仍为一百万美元。四、严肃处理围攻税务机关、殴打财政税务人员案件和偷税抗税案件。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税收工作,维护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权利,保障其人身安全。对围攻财政税务机关、殴打财政税务人员的案件和偷税、抗税案件,要认真清查,凡未处理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查实处理。今后,凡发生这类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从快依法惩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各级下令要给予支持和鼓励,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执法违法,以权谋私的税务人员,要认真查处,以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充实基层征收力量,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踌配齐。要认真抓好税务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激发他们光荣的责任感和庄严的使命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改革、开放、搞活,自觉纠正不正之风。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要协调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的关系,共同搞好税收工作。今后凡涉及税收法规的主要宣传报道,要事先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税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分三等税额;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占用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七元,占用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五元;人均耕地一亩以上至二亩(含二亩)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征收税额五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征收三元;人均耕地二亩以上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征收四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征收二元。(二)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按全额征收。(三)人均耕地在半亩以下的市镇,根据实地情况,按照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加征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地的,不予免税。(二)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贷物、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不予免税。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四)乡、村简易公路和自治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在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的县修筑公路的用地。(五)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六)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等用地。(七)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九)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经国家批准开发矿山、兴办工厂等而废弃的不能再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十)农民种植农作物的旧宅基地。(十一)水库移民、灾民、难侨建房用地。(十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十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时,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拨)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税票(或减免证明书)以及征(拨)用或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划拨土地。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一条所有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与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按《条例》第十二条处理。抗税不交,情节恶劣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百分之五十上解中央财政,自治区集中百分之二十,市、县留百分之三十,以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从耕地占用税收入中退库解决,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文下达。第十四条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为了加快我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开拓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高信贷经济效益,开展“两增两节”运动,发展我区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央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搞活我区农村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调整、落实区域产业信贷政策大力支持粮食生产。粮食预购定金贷款按粮食定购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发放。对粮食专业户的生产费用贷款可按其商品粮收入的5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对一般农户的粮食生产贷款也优先安排发放。多种经营贷款可按农户当年商品收入的3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从优安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所需贷款。支持整修、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添置配套设施,增加适用的各类农业机械,以及建设开发性商品生产基地。逐步增加开发利用荒山、草原、滩涂、水面等非耕地资源的资金投入,提高发展林业、亚热带水果、畜牧业、水产业的中长期开发贷款比重。有条件发展电力工业的地方,在发展小水电(含输、变电工程)的同时,支持兴办一些小火电项目。积极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农区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林牧渔及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饲料工业;矿产资源区,支持发展采矿业;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发展创汇行业和产品;城市郊区重点支持发展为城市生活服务的食品工业和与城市工业配套的加工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从扶贫贴息贷款中安排一部分用于乡镇企业设备贷款。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粮食企业发挥农村商品市场主渠道的作用。支持农村商业企业发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成份的横向经济联合,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商品交流,适当支持农民联合起来从事购销活动的自我服务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农村商业企业增加网点,更新设备和市场建设所需资金,经济效益好、还款有来源,在国家规定控制比例内,可用商业基础设施贷款解决。在认真做好面上信贷扶贫工作的同时,管好用好扶贫贴息专项贷款,首先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进而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力。适当延长贫困县开发性生产贷款期限。银行对中央确定的二十三个扶贫重点县的信用社贷款,一九八七年计划内贷款月息为5.4%;其他县的信用社,计划内贷款月息为6%。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在我区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二、开拓业务,提供多功能服务按照“经济合理、方便客户、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农业银行可在市、县、乡镇增设营业机构(含储蓄所)。允许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逐步推行企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对投资较大项目可组织银团、社团、行社联合发放贷款。地、市、县农行要参加当地人行举办的同城票据交换。全面推行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业务。试办票汇业务,区内恢复省辖信汇自带业务。信用社县联社有条件的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城市郊区信用社,凡具备条件的允许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三、灵活掌握贷款的有关规定企业(户)贷款自有资金要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对经济效益好,但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放宽到10%,其他县放宽到15%,某些效益好的项目也可放宽到10%。农户年贷款总额在一千元以下;企业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保证或自有资金虽不足规定比例,但落实了补充计划和来源,生产经营正常、信用好的,可不需贷款担保。未具备上述条件的,需要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体户或主管部门担保或实行抵押贷款。对个体工商户(含经营工商业的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按自有资金与贷款一比二的比例掌握;个别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济效益、信用状况好的,可适当提高。农业银行项目贷款(除外资、扶贫贴息贷款另有规定外),二百万元(含二百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由基层行审批。信用社的贷款由信用社、县联社分权审批。四、大力组织资金、扩大资金来源加快储蓄网点建设,推广银企合办储蓄所的做法。积极开办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群众欢迎的储蓄种类。加强对集体、个体工商业的存款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积极收回逾期呆滞贷款。对一九八二年以前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积欠的旧贷、尚未落实承还单位(户)的,要结合乡村财务整顿,认真做好债务落实,抓紧收回。五、灵活融通资金,建立和发展资金市场建立纵横交错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网络。在保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开展行行、社行、社社资金融通拆借。融通资金的利率、期限由供需双方议定。开拓票据市场。促进企业的商业信用采取票据形式。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号文件的规定,鼓励企业集资入股,以资带劳,按股分红,引进设备和资金。对农村民间借贷,原则上应予肯定和支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储蓄,又鼓励他们互相借贷搞生产、集资入股办企业,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六、改进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把“实存实贷”的范围扩大到地、市行。农业银行当年新增各项存款的5%由中、市支行集中调配用于重点区域、项目中长期开发投入。一九八七年全区信用社缴存准备金为10%。坚持“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原则,上级行不包下级行的资金,银行不包企业的资金。各基层行可按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资金能力,面向资金市场,运用资金的时间差、项目差、地区差自行编制按季分月的各项存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技术改造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在保证年末不突破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先贷后收。以上指标安排到项目后,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不用贷款的,收回指标另行安排。从今年起,商业基础设施贷款控制比例提高到5%,并把使用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供销、粮食、食品、烟草等商业企业。对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台单项,一年内偿还的乡镇企业的设备项目,可以比照小型基础设施贷款的办法,用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条件具备的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实行核定定额贷款的办法。积极做好利用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批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超过半年未说明原因不用款的,项目自行撤销,指标一律收归分行另作安排。强化信贷管理,依法办金融。任何部门都不得强令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阻挠回收贷款。七、逐步建立弹性利率体系,调节资金供求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不作变动外,其他贷款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国家确需扶持,暂时无法取消的优惠贷款,严格按照“谁出主意,谁拿钱”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贴息。凡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经济效益好,守信用的乡镇企业,其贷款利率可适当照顾,在20%以内下浮,即对其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部分可比照国营、集体工业贷款利率掌握;对其设备贷款新增部分亦可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分年限利率掌握。此类贷款的利率由县支行审定。信用社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按规定实行存贷利率浮动,目前对种植粮食、困难户口粮、治病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掌握。八、加快信用社改革步伐信用社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外,可自主运用。在保证满足当地发展商品经济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亦可自行拆借。扩大股金,分别不同地区,增加大额股金种类。农户新入股可按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设股,集体经济单位入股可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设股。股金只分红,不保息,盈余共享,亏损共担,当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15%;发生亏损以积累和股金弥补。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自有资金比例放宽,贷款期限适当延长等政策。逐步把县联社办成由基层社入股,既经营业务又管理服务于基层社管理经营型的经济实体。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大致分工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经济需要和资金可能,允许有适当的交叉。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信用社新招职工实行合同、招聘制,并有权辞退不称职的合同、聘用人员。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其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按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九、农业银行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农业银行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先进管理水平的金融企业。为此,应核算资金成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资金效率,取得合理利润,以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对基层行要配套放权,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活力。十、加强领导,调动农村金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部署、检查、督促,支持他们搞好改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各方面与农村金融部门的关系,尊重农行和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各级农村金融部门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围绕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规划开展业务,不断开拓和创新。广大农村金融干部职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当好农户的参谋,帮助农民用好资金,使之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农村金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以贷谋私,贪污受贿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损失的,必须坚决查处。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一是划清灵活执行某些贷款政策与违反贷款制度的界限,不将经过集体讨论,领导同意,灵活执行某些贷款政策作为违反贷款制度论处。二是划清由于知识、经验不足而产生的失误与极端不负责任的界限,由于借款单位经营不善或滥用贷款造成贷款一时收不回或损失,应当追究借款单位的责任。由于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预想不到的变化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不应追究农行和信用社干部个人责任。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用电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三)建立健全我区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管理。工业生产用电定额分为:(1)产品或设备分类电耗定额;(2)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3)企业用电定额。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由各级经委组织同级“三电”办,企业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制定、管理和考核。1、自治区经委组织制定我区主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和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的用电定额。2、各地、市经委组织制定考核本地、市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企业用电定额。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70%。(四)经区经委同意并以区“三电”办名义每月下达的发供用电计划,是自治区对各地市和重点用电企业用电定额的考核依据。各级电力分配、调度部门要严格执行,未经区经委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供用电指标。各级“三电”办根据区“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及当地情况,将企业用电定额分解为电力、电量、负荷率等项指标逐月分配下达到企业,并按月考核,严禁超分超产用。(五)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节奖超罚。1、企业当年比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2、企业节约用电按下述规定提取节电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或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按企业节能升级评定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40%;国家一级25%;国家二级15%;自治区级3%,未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企业申报的节电资金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经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季计提,年终结算,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3、企业及趸售县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20元收费,枯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50元收费。企业在下列情况,经自治区及地、市两级“三电”办批准同意,多用的电量可以不作超计划用电处理:(1)为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任务;(2)在丰水期间或用电底谷时段生产适销对路产品。4、对产品电耗回升超过下述允许上浮比例的企业,实行加价收费,每度电加价0.2元(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定额*(1+允许上浮率)」*产品实际产量。(1)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2)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2%。(3)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1%。(六)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款统一由供电部门代收,并存入工商银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同时列出清单抄报地、市“三电”办和区“三电”办。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免征税,全部用于:(1)2%为供电部门手续;(2)10%作为节电的奖励基金;(3)25%用于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等;(4)其余用于超用电企业的节电技术措施。节电奖励基金的30%由各地市上缴自治区“三电”办用于全区的节电奖励。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项目和企业节电技术措施项目由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归口列入各地市经委技改计划,抄报自治区经委备案。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使用区“三电”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发票。(七)凡产品电耗超过《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规定值的企业按超耗电量,每度电87年加价0.2元,88年加价0.3元,89年及以后加价0.5元收费(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产品实际产量)。电力分配部门还要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因电力部门原因长期供电不正常,造成企业电耗超最高限额,经区“三电”办审核批准,在年终结算时,可减免加价。(八)超产品电耗加价款(包括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加价款,下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区、市经委核定,按季缴纳,年终结算。存入地、市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专户。其中30%用于各级节电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节电管理措施;60%用于超耗企业的节电措施;10%上缴自治区“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年终由各级三电办将本年度内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和超产品电耗费加价款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九)除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可以列入成本外,其他加价款不得列入成本,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十)受考核的用电企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业企业用电量及产品耗电量》(水电6表)上报区、地(市)两级“三电”办,同时上报下月主设备检修安排和用电最高负荷,用电量申请计划。作为各级“三电”办考核企业用电情况的依据和分配用电指标时参考,对生产国家指令性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产量计划分配每月用电指标。(十一)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且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核定产品设计电耗定额,大中型项目还应在节约能源专节中对电耗水平和节电措施进行分析。并经“三电”办提出审核意见。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二、开展调荷节电,实行分户管理(十二)按装电力定量器的要求。凡是区“三电”办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和趸售电的县,在1988年6月底前装完;凡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单位也要于1989年底前装完。(十三)安装定时开关钟的要求。凡非连续性生产且安排避峰的企业和设备,1988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安装面要求达50%,1989年底前基本装完。(十四)安装分时计量表的要求,1988年先在有调荷避峰潜力的企业安装,以后逐步推广。(十五)有计划地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1989年底前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要基本实现限电到户,分户管理。三、加速高电耗设备的更新,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十六)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停止供电,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售价20%处以罚款。(十七)企业更换下来的应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对转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设备原值的三倍罚款,检举揭发者经查核实后给予奖励。(十八)企业在用的限期淘汰的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企业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企业逾期继续使用应淘汰机电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该台设备月用电量20%计),1990年以前按每度电0.2元加价收费,缴入“超产品电耗加价款”户。1991年起停止供电。(十九)企业设备更新的节电资金技措资金来源: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的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及以上的企业,淘汰型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应优先列入企业的技术进步计划。在淘汰型机电设备未基本更新之前,不安排企业扩大能力的技措项目。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以下的企业,用于淘汰型机电设备更新的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行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30%。2、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和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用于超耗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3、银行贷款。4、各级超收留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间每年从计划用于电力建设的基金中安排15-20%用于节电技改措施。(二十)利用余热,压差发电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富余电量委托电网代购代销。对常年坚持发电,年利用小时达4000小时以上的企业可由自治区和地市评为综合利用发电先进企业,视同节电先进企业,给予奖励。(二十一)对企业自备电站应鼓励上网发电并对枯水季节的净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全部下网电量)按每度电1-2分钱由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后予以奖励。奖金由超用电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奖金作为一次性奖励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二十二)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四、管好农业用电(二十三)各地市县水利电力局要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电力排灌站在用的淘汰机电设备应按国家规定限期更新改造,排灌站负载率低于20%的,必须更换变压器,或增加一台小变压器作为非排灌期使用。更换或增加变压器的工作必须在198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需资金由县水电局在农水专项资金中安排,兼向附近农村供电的变压器,所需资金可与县供电部门合理分摊。1989年起,排灌变压器负载率仍低于20%者,停止供电。各县供电部门应会同电力排灌站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对电力排灌站进行一次用电普查,核定用电定额。每年编制年度用电计划,报地、市、县“三电”办核定。由主电网供电排灌的,要上报区“三电”办。作为分配用电指标参考。(二十四)各县供电部门必须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改造资金从各县以电养电专用资金中安排。县及县以下农村电网实行线损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电区水电厅和区电力局联合制定,各地县水电局和供电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应降到11%以下。逾期达不到的县,减扣电量或对线损超指标浪费的电量五倍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五、控制非生产用电(二十五)在主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由各级“三电”办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2元收费,枯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05元收费,加价款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下同)。(二十六)严格控制非生产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使用。枯水期,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用电的电价,按水电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6号文《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二十七)装有电力空调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温度或新风量超过《各级旅游宾馆空调控制参数表》规定的控制标准,全月空调用电量按每度电加价0.05元收费。(二十八)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长速度。城乡居民照明生活用电每户每月最高限额,枯水期为六十度,丰水期为一百度。超限量用电的,除按全月用电量正常交纳电费外,超限量部分枯水期每度加价0.5元,丰水期每度加价0.2元。(二十九)除在我区“以电代柴”试点期间已批准采用电炊的用户外,今后主电网供电地区,暂不推广电炊。小水电供电地区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电,城乡居民照明用电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丰水期富裕电量,可以继续推广“以电代柴”。已批准采用电炊的用户,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丰水期为150度,枯水期视供电情况另订,并实行丰枯水期不同电价,超限量用电每度加价0.5元。六、做好节电管理工作(三十)自治区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1988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其他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1989年底前完成。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电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积极协助企业完成这项工作。(三十一)各级“三电”办要做好规划,对各企业(包括旅游企业)管电人员和农村电工进行节电培训、轮训,提高基层管电队伍的节电素质。七、加强组织领导(三十二)全区节约用电工作由区经委组织领导。区“三电”办公室在区经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节电工作的计划、实施、督促和检查。区各主管厅局配合区三电办对本系统本地区节电工作负责规划指导。(三十三)各地市县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电力分配工作由经委负责,各地市县“三电”办在同级经委领导下,负责本行业节电工作的具体实施,督促和检查,在业务上接受区“三电”办指导。地市经委能源科长参加同级“三电”办领导工作,把节电工作和节能工作统一起来。(三十四)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各级“三电”机构和加强三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86〕136号)的要求,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加强领导。(三十五)本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执行。(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二、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主要产品电耗定额。三、各级旅游宾馆空调控制参数表。附件一: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单位:度/吨━━━━━━━━━━━━━┳━━━━━━━┳━━━━━━━━━━━━━━━产品分类电耗┃最高限额┃备注━━━━━━━━━━━━━╋━━━━━━━╋━━━━━━━━━━━━━━━1、合成氨综合单耗┃┃(包括直接生产和┃┃(柳化,河氮)辅助生产用电)┃┃暂定,1990年前适用,中型厂┃2100┃年产量5000吨以下厂小型厂┃2150┃另加15%━━━━━━━━━━━━━╋━━━━━━━╋━━━━━━━━━━━━━━━2、烧碱交流单耗┃┃(按液碱计,包括┃┃变损)┃┃(南化)重点厂(隔膜法)┃2650┃地方厂(隔膜法)┃2800┃━━━━━━━━━━━━━╋━━━━━━━╋━━━━━━━━━━━━━━━3、电石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重点厂┃3650┃(广西维尼纶厂)地方厂┃4200┃暂定,1990年前适用━━━━━━━━━━━━━╋━━━━━━━╋━━━━━━━━━━━━━━━4、黄磷工艺单耗(包┃┃括变损)┃17500┃━━━━━━━━━━━━━╋━━━━━━━╋━━━━━━━━━━━━━━━5、结晶硅工艺单耗┃┃(包括变损)┃15850┃━━━━━━━━━━━━━╋━━━━━━━╋━━━━━━━━━━━━━━━6、电解铝交流单耗┃┃(包括供电和整流┃19000┃变耗)┃┃┃┃━━━━━━━━━━━━━╋━━━━━━━╋━━━━━━━━━━━━━━━产品分类电耗┃高限额┃备注━━━━━━━━━━━━━╋━━━━━━━╋━━━━━━━━━━━━━━━7、电解锌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4300┃━━━━━━━━━━━━━╋━━━━━━━╋━━━━━━━━━━━━━━━8、锡冶炼工艺单耗┃1800┃━━━━━━━━━━━━━╋━━━━━━━╋━━━━━━━━━━━━━━━9、电炉钢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冶金行业┃850┃暂定,1989年前适用机械行业┃950┃暂定,1989年前适用━━━━━━━━━━━━━╋━━━━━━━╋━━━━━━━━━━━━━━━10、转炉钢综合单耗┃25┃━━━━━━━━━━━━━╋━━━━━━━╋━━━━━━━━━━━━━━━11、生铁综合单耗┃┃100m3以上容积高炉┃125┃100m3及以下容积高炉┃250┃━━━━━━━━━━━━━╋━━━━━━━╋━━━━━━━━━━━━━━━12、钢材综合单耗┃┃(1)中型材┃75┃(2)中板┃65┃(3)小型材┃75┃(直径8mm以上)┃┃(4)小型材┃150┃(直径8mm及以下)┃┃(5)线材┃440┃━━━━━━━━━━━━━╋━━━━━━━╋━━━━━━━━━━━━━━━产品分类电耗┃最高限额┃备注━━━━━━━━━━━━━╋━━━━━━━╋━━━━━━━━━━━━━━━(6)薄板┃220┃(7)无缝管┃350┃━━━━━━━━━━━━━╋━━━━━━━╋━━━━━━━━━━━━━━━13、电炉锰铁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耗)┃4100┃━━━━━━━━━━━━━╋━━━━━━━╋━━━━━━━━━━━━━━━14、电炉硅铁(含硅┃┃75%)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10000┃暂定,1989年前适用━━━━━━━━━━━━━╋━━━━━━━╋━━━━━━━━━━━━━━━15、电炉硅锰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6500┃━━━━━━━━━━━━━╋━━━━━━━╋━━━━━━━━━━━━━━━16、电炉富锰渣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1200┃━━━━━━━━━━━━━╋━━━━━━━╋━━━━━━━━━━━━━━━17、高炉锰铁综合单耗┃480┃━━━━━━━━━━━━━╋━━━━━━━╋━━━━━━━━━━━━━━━18、水泥综合单耗┃120┃柳州水泥厂新线另订425#及以上┃105┃325#及以下┃┃━━━━━━━━━━━━━╋━━━━━━━╋━━━━━━━━━━━━━━━产品分类电耗┃最高限额┃备注━━━━━━━━━━━━━╋━━━━━━━╋━━━━━━━━━━━━━━━19、电炉白水泥工艺┃┃单耗(包括电炉变损耗)┃1300┃━━━━━━━━━━━━━╋━━━━━━━╋━━━━━━━━━━━━━━━20、机制砖综合单耗┃400┃度/万块━━━━━━━━━━━━━╋━━━━━━━╋━━━━━━━━━━━━━━━21、机制纸综合单耗┃1300┃━━━━━━━━━━━━━╋━━━━━━━╋━━━━━━━━━━━━━━━22、电容纸综合单耗┃9800┃━━━━━━━━━━━━━╋━━━━━━━╋━━━━━━━━━━━━━━━23、棉纱(按折标法┃┃计算)综合单耗┃2100┃━━━━━━━━━━━━━╋━━━━━━━╋━━━━━━━━━━━━━━━24、棉布(按折标法┃┃计算)综合单耗┃25┃━━━━━━━━━━━━━╋━━━━━━━╋━━━━━━━━━━━━━━━25、印染布综合单耗┃30┃度/百米━━━━━━━━━━━━━┻━━━━━━━┻━━━━━━━━━━━━━━━附件二: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要产品电耗定额单位:度/吨━━━━━━━━━┳━━━━━━━━━━┳━━━━━━━┳━━━━━━━━━企业名称┃产品品种及电耗分类┃单耗定额┃备注━━━━━━━━━╋━━━━━━━━━━╋━━━━━━━╋━━━━━━━━━1、合山矿务局┃原煤(综合)┃65┃━━━━━━━━━╋━━━━━━━━━━╋━━━━━━━╋━━━━━━━━━2、东罗矿务局┃原煤(综合)┃100┃━━━━━━━━━╋━━━━━━━━━━╋━━━━━━━╋━━━━━━━━━3、红茂矿务局┃原煤(综合)┃60┃━━━━━━━━━╋━━━━━━━━━━╋━━━━━━━╋━━━━━━━━━4、罗城矿务局┃原煤(综合)┃105┃━━━━━━━━━╋━━━━━━━━━━╋━━━━━━━╋━━━━━━━━━5、南宁化工厂┃烧碱(交流)┃2500┃━━━━━━━━━╋━━━━━━━━━━╋━━━━━━━╋━━━━━━━━━┃电石(工艺)┃4100┃1990年前适用━━━━━━━━━╋━━━━━━━━━━╋━━━━━━━╋━━━━━━━━━6、广西磷酸盐┃黄磷(工艺)┃17000┃化工厂┃┃┃━━━━━━━━━╋━━━━━━━━━━╋━━━━━━━╋━━━━━━━━━7、柳州化肥厂┃合成氨(综合)┃2100┃━━━━━━━━━╋━━━━━━━━━━╋━━━━━━━╋━━━━━━━━━8、河池氮肥厂┃合成氨(综合)┃1900┃━━━━━━━━━╋━━━━━━━━━━╋━━━━━━━╋━━━━━━━━━9、南宁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100┃1990年前适用━━━━━━━━━╋━━━━━━━━━━╋━━━━━━━╋━━━━━━━━━10、黎塘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000┃1990年前适用━━━━━━━━━╋━━━━━━━━━━╋━━━━━━━╋━━━━━━━━━11、西江氮肥厂┃合成氨(综合)┃1850┃1990年前适用━━━━━━━━━╋━━━━━━━━━━╋━━━━━━━╋━━━━━━━━━12、北流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000┃1990年前适用━━━━━━━━━╋━━━━━━━━━━╋━━━━━━━╋━━━━━━━━━13、玉林化肥厂┃合成氨(综合)┃1950┃1990年前适用━━━━━━━━━╋━━━━━━━━━━╋━━━━━━━╋━━━━━━━━━14、桂林东风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000┃1990年前适用━━━━━━━━━╋━━━━━━━━━━╋━━━━━━━╋━━━━━━━━━15、河池东江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100┃1990年前适用━━━━━━━━━╋━━━━━━━━━━╋━━━━━━━╋━━━━━━━━━16、宜山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100┃1990年前适用━━━━━━━━━╋━━━━━━━━━━╋━━━━━━━╋━━━━━━━━━17、金成江氮肥厂┃合成氨(综合)┃2100┃1990年前适用━━━━━━━━━╋━━━━━━━━━━╋━━━━━━━╋━━━━━━━━━18、广西硅制品化┃结晶硅(综合)┃15800┃工厂┃┃┃━━━━━━━━━╋━━━━━━━━━━╋━━━━━━━╋━━━━━━━━━19、鹿寨化肥厂┃钙镁磷肥(综合)┃500┃━━━━━━━━━╋━━━━━━━━━━╋━━━━━━━╋━━━━━━━━━20、南宁铝厂┃电解铝(交流)┃18800┃━━━━━━━━━╋━━━━━━━━━━╋━━━━━━━╋━━━━━━━━━21、柳州锌品厂┃电解锌┃4270┃━━━━━━━━━╋━━━━━━━━━━╋━━━━━━━╋━━━━━━━━━┃氧化锌┃300┃━━━━━━━━━╋━━━━━━━━━━╋━━━━━━━╋━━━━━━━━━┃立德粉┃240┃━━━━━━━━━╋━━━━━━━━━━╋━━━━━━━╋━━━━━━━━━┃硫酸┃100┃━━━━━━━━━╋━━━━━━━━━━╋━━━━━━━╋━━━━━━━━━22、大厂矿务局┃汞(工艺)┃1700┃━━━━━━━━━╋━━━━━━━━━━╋━━━━━━━╋━━━━━━━━━┃电解铅(工艺)┃1755┃━━━━━━━━━╋━━━━━━━━━━╋━━━━━━━╋━━━━━━━━━┃高铅锑(工艺)┃1150┃━━━━━━━━━╋━━━━━━━━━━╋━━━━━━━╋━━━━━━━━━┃锡冶炼(工艺)┃1780┃━━━━━━━━━╋━━━━━━━━━━╋━━━━━━━╋━━━━━━━━━23、宜山德胜铅厂┃电解铅(交流)┃19000┃━━━━━━━━━╋━━━━━━━━━━╋━━━━━━━╋━━━━━━━━━┃电解铜(工艺)┃460┃━━━━━━━━━╋━━━━━━━━━━╋━━━━━━━╋━━━━━━━━━24、柳州钢铁厂┃电炉钢(工艺)┃840┃1989年前使用━━━━━━━━━╋━━━━━━━━━━╋━━━━━━━╋━━━━━━━━━┃转炉钢(工艺)┃22┃━━━━━━━━━╋━━━━━━━━━━╋━━━━━━━╋━━━━━━━━━┃生铁(综合)┃122┃━━━━━━━━━╋━━━━━━━━━━╋━━━━━━━╋━━━━━━━━━┃中型材(综合)┃70┃━━━━━━━━━╋━━━━━━━━━━╋━━━━━━━╋━━━━━━━━━┃中板(综合)┃58┃━━━━━━━━━╋━━━━━━━━━━╋━━━━━━━╋━━━━━━━━━┃小型材(综合)┃72┃┃(直径8mm以上)┃┃━━━━━━━━━╋━━━━━━━━━━╋━━━━━━━╋━━━━━━━━━┃线材(综合)┃400┃━━━━━━━━━╋━━━━━━━━━━╋━━━━━━━╋━━━━━━━━━┃薄板(综合)┃210┃━━━━━━━━━╋━━━━━━━━━━╋━━━━━━━╋━━━━━━━━━┃无缝管(综合)┃330┃━━━━━━━━━╋━━━━━━━━━━╋━━━━━━━╋━━━━━━━━━25、八一锰矿┃电炉锰铁(工艺)┃4000┃━━━━━━━━━╋━━━━━━━━━━╋━━━━━━━╋━━━━━━━━━┃电炉硅铁(工艺)┃9900┃1989年前适用━━━━━━━━━╋━━━━━━━━━━╋━━━━━━━╋━━━━━━━━━┃电炉硅锰(工艺)┃6400┃━━━━━━━━━╋━━━━━━━━━━╋━━━━━━━╋━━━━━━━━━┃电炉富锰渣(工艺)┃1200┃━━━━━━━━━╋━━━━━━━━━━╋━━━━━━━╋━━━━━━━━━26、桂林钢厂┃电炉钢(工艺)┃840┃1989年前适用━━━━━━━━━╋━━━━━━━━━━╋━━━━━━━┫┃小型材(综合)┃142┃┃(直径8mm及以下)┃┃━━━━━━━━━╋━━━━━━━━━━╋━━━━━━━╋━━━━━━━━━┃线材(综合)┃380┃━━━━━━━━━╋━━━━━━━━━━╋━━━━━━━╋━━━━━━━━━27、河池钢铁厂┃电炉钢(工艺)┃840┃1989年前适用━━━━━━━━━╋━━━━━━━━━━╋━━━━━━━╋━━━━━━━━━28、灵川铁合金┃高炉锰铁(综合)┃460┃━━━━━━━━━╋━━━━━━━━━━╋━━━━━━━╋━━━━━━━━━29、雅脉钢铁厂┃生铁(综合)┃250┃━━━━━━━━━╋━━━━━━━━━━╋━━━━━━━╋━━━━━━━━━30、贵县钢铁厂┃生铁(综合)┃200┃━━━━━━━━━╋━━━━━━━━━━╋━━━━━━━╋━━━━━━━━━31、南宁冶金矿┃电炉钢(综合)┃900┃机械厂┃┃┃1989年前适用━━━━━━━━━╋━━━━━━━━━━╋━━━━━━━╋━━━━━━━━━32、柳州水泥厂┃水泥(综合)┃105┃引进新线电耗┃┃┃另定━━━━━━━━━╋━━━━━━━━━━╋━━━━━━━╋━━━━━━━━━33、黎塘水泥厂┃水泥(综合)┃110┃━━━━━━━━━╋━━━━━━━━━━╋━━━━━━━╋━━━━━━━━━34、蒲庙水泥厂┃水泥(综合)┃88┃━━━━━━━━━╋━━━━━━━━━━╋━━━━━━━╋━━━━━━━━━35、南宁平板玻┃平板玻璃(综合)┃17.8┃度\重量箱璃厂┃┃┃━━━━━━━━━╋━━━━━━━━━━╋━━━━━━━╋━━━━━━━━━36、柳江造纸厂┃机制纸(综合)┃2700┃━━━━━━━━━╋━━━━━━━━━━╋━━━━━━━╋━━━━━━━━━37、贵县糖厂┃甘蔗(综合)┃32┃━━━━━━━━━╋━━━━━━━━━━╋━━━━━━━╋━━━━━━━━━38、桂平糖厂┃甘蔗(综合)┃32┃━━━━━━━━━╋━━━━━━━━━━╋━━━━━━━╋━━━━━━━━━39、桂林棉纺厂┃棉纱(综合)┃1650┃━━━━━━━━━╋━━━━━━━━━━╋━━━━━━━╋━━━━━━━━━40、广西维尼纶┃电石(工艺)┃3600┃━━━━━━━━━╋━━━━━━━━━━╋━━━━━━━╋━━━━━━━━━41、南宁棉纺厂┃棉纱(综合)┃1650┃度\百米┃棉布(综合)┃20┃━━━━━━━━━╋━━━━━━━━━━╋━━━━━━━╋━━━━━━━━━42、南宁绢麻纺┃苎麻纺坯布(综合)┃30┃度\百米印染厂┃印染布(综合)┃50┃度\百米,1989┃┃┃年前适用━━━━━━━━━╋━━━━━━━━━━╋━━━━━━━╋━━━━━━━━━43、河池东江棉┃棉纱(综合)┃1650┃度\百米纺厂┃棉布(综合)┃20┃━━━━━━━━━┻━━━━━━━━━━┻━━━━━━━┻━━━━━━━━━注:上述企业其他产品的电耗定额由所在地市经委另行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带来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不但对教育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而且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不失时机地将这一改革推向新的阶段,为促进各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切实努力。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县、乡两级的职责权限,扩大乡(镇)一级管理学校的职责,是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根据这一重点,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提出自治区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下达普通(成人)高师、中师招生计划,下达中小学招生的指导性计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以及办学质量的评估办法,检查各地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情况;部署、指导全区中小学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组织编写或审定有关补充教材、乡土教材和有关资料;制订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基础教育;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直接管理直属学校。区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区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规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培训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和教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安排本市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直接管理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地区行署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市)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市)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各县(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培训初中领导和教师,对各县(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各县(市)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的安排使用;协调各县职业中学的计划、招生、专业设置;直接管理地区直属学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上级有关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实施中小学、职业中学招生计划和师资培训计划;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训提高小学领导和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各乡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的教学业务,并对这些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教育事业规划和财力情况安排教育事业费预算,确定乡(镇)教育包干费基数,并对乡(镇)的教育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直接管理直属学校。区辖市的城区,参照县(市)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好本辖区的教育工作,并直接管理直属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办事机构,制订并实施本乡(镇)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对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问题向上级提出建议;组织学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组织征收本乡(镇)的教育费附加,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的规定,落实民办教师的报酬,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各村小学进行教学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活动和在职进修;协助县管理教师队伍;直接管理直属学校。村公所或村民委员会,依靠学校领导和教师,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办好学校;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修建本村校舍,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经常了解学校情况,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协助乡(镇)管理好学校。三、分级管理的具体权限(一)学校管理高(初)中、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和示范(实验)性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初中、初级农(职)业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学区中心校,由乡(镇)直接管理。联办初中由乡和村共同管理,以乡为主。完全小学、教学点、幼儿园(班),由村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归办学单位管理。(二)人事管理学校领导的任免: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政府任免,这些学校的副校长和乡(镇)中心小学(示范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县教育局任免,其中,乡(镇)直接管理的学校领导人选,由乡(镇)推荐,县教育局考核任免。完全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负责人),由村公所或村委推荐,乡(镇)政府考核任免,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各地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教师队伍的管理:教师队伍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工作,公办教师县内范围的调动,自然减员的补充,民办教师的辞退,教师的晋级和记大过以上的处分,由县按照上级有关政策作出决定。民办教师在本乡(镇)内的调动,教师的表扬及记过处分,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由乡(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其中,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和地教师的记过处分,要报县备案。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人事管理,由办学单位负责。(三)经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县(市)当年安排的预算对乡(镇)实行包干。今后国家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补助危房修缮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教育经费的筹集办法。国家和地方的基础教育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校舍修建规划,教师的奖励工资,由市、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集资助学,欢迎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的个体情况,制定集资办学的办法。教育包干经费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地方、群众筹集的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校舍的修建,由乡(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县直属学校的经费,由县直接安排。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力合作,加强对教育经费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办学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学单位筹集和管理。(四)业务管理教育方针、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改革的规划,教育质量的评估,中小学的招生办法,中小学的教研工作和师资培训,由自治区、市(地)、县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中,小学的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小学师资的在职提高,由乡(镇)负责落实。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其教学业务和学校行政管理的指导工作,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协助。师资培训列入当地的工作计划。四、分级管理的管理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督导室,负责对本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乡(镇)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人员由乡政府、企业、学校负责人及财税人员兼职组成。由乡(镇)政府一名负责人任主任,由原来的乡(镇)教育辅导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村成立办学领导小组,由村党支书或村公所(委)主任任组长,吸收学校领导、群众代表参加,协助村公所(委)开展工作。企事业单位,是否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或设专人,协助本单位领导管好学校,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决定。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使用问题的规定
- 我区自一九八三年六月实行对征用蔬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来,多数地方能按规定收取,专款专用,造回了一定数量的新菜地、鱼塘。这对稳定蔬菜生产,满足城镇人民的蔬菜、鲜鱼供应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该收的基金没有收上,或把专款挪作它用。为稳定蔬菜、鱼塘面积,保证城镇人民吃菜、吃鱼需要,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经过批准征用城市郊区、县城、镇的菜地(包括鱼塘、藕塘以及非农业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县城所划定的蔬菜地保护区),用地单位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和有关费用外,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和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仍按每亩二万元征收,其他县、镇收费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定。二、按照先交缴后给用地的原则,征用菜地、鱼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的专设帐户,才给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批准用地单位少交、缓交或免交。土地管理局对这部分基金的管理不提取管理费和手续费。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菜地、鱼塘的整治、垦复和开发,专款专用。由副食品办、蔬菜局、水产局按年度提出垦复开发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和施工进度给予拨款。土地管理、财政、金融、审计部门要对此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四、由区土地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审计、副食品办、商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三年六月以来拖欠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该收而未收的款要如数收回,一时交不足的要限期补交。对挪用了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并如数追回所挪用的款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
- 几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烟叶生产的政策,促进了我区烟叶生产的发展。一九八八年收购烟叶(包括晒烟)35万担,比上年增长一倍,上中等烟占81%,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利更快地发展我区的烟叶生产,满足区内卷烟生产的需要。经去年十月全区烟叶生产会议讨论,对有关政策作如下修订:一、继续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113号文关于给予春烤烟生产扶持费的规定,中一级每担70元;中二、上一级每担60元;中三、上二级每担50元;中四、上三级每担40元。晒烟调区内烟厂的一、二、三级烟叶,按区两烟生产领导小组区财政厅,桂两烟办字(87)第7号文件,也分别给予60、50、40元的生产扶持费。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二、关于化肥差价补贴的规定。烟叶生产需要的化肥,1989年将计划内供应和计划外供应的两部分,综合为中价供应烟叶生产,按以下给予补贴:1、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113号文件,即收购中一、中二、上一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价6元;收购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4元;其他等级的烤烟不补贴化肥价差,上述补助肥料价差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有关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2、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烟草公司桂烟原字(1988)第3号文件,收购烟叶时,每担烤烟中一、中二、上一级补贴18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级补贴12元(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113号文件规定的化肥补贴)。调区计划内晒烟每担补贴18元,二级12元。由自治区、县(市)财政、卷烟厂各负担三分之一,卷烟厂应负担部分,在烟叶调拨时随货款一起结算,在实现利润中开支。三、调整卷烟产品税返还办法。为照顾种烟县(市)的利益,从一九八九年起,卷烟产品税返还调整为;上等春烤烟(中一、中二、上一)每担60元;中等春烤烟(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40元。基地县长调区内烟厂的晒烟产品税返还按区财政厅(87)财税计字第44号文件,一、二、三级每担分别50、40、30元执行。该项返还由卷烟厂所在地税务局、根据所调入烟叶,返还给调出烟叶基地县(市)税务局缴交入库,上交当地财政。四、调整春烤烟基地县示范田面积补贴。一九八九年列为重点烟叶基地的富川、钟山、玉林、博白、平南、北流、武鸣县(市)示范田300亩(其中留种田30亩),每亩补贴100元,其他烟叶基地县示范田50亩,每亩补贴100元。此项经费仍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五、为了鼓励烟叶基地县(市)多种烟,种好烟,积极完成烟叶调拨任务,从一九八九年起,凡计划调进我区内卷烟厂一担烟叶,由卷烟厂奖励调出县一元,由(烟叶)基地县政府或两烟办掌握使用。六、为了充分发挥烟叶基地县(市)的作用,尽快把我区烟叶收购量搞上去,以一九九0年为限,凡烟叶收购量达三万担以上的县(市)列为重点县(市);未达到一万担的县(市)取消烟叶基地县(市)资格。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在建立乡政权中抓紧建立乡财政的报告〔桂政发〔1984〕176号〕以后,各地在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大多数也抓了乡(镇)财政的建立。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乡(镇)财政的建立,对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调动乡(镇)理财和加强收支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搞活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不少理财经验,解决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办乡(镇)级财政,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充实完善。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凡有条件而尚未建立乡(镇)财政的地方,要在今年内抓紧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乡(镇)财政所,要抓紧配齐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为了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乡(镇)财政的管理原则1、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2、在预算管理上,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3、乡(镇)财政工作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为振兴乡(镇)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二、乡(镇)财政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财经纪律。2、负责组织和管理划归乡(镇)的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各项收入,做好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收和入库结报工作,完成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3、管好用好划归乡(镇)管理的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加强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项资金使用效益。4、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乡(镇)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5、做好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支持乡(镇)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6、对乡(镇)各项经济活动和行政事业财务工作实行财政监督,开展财务检查。7、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决算、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8、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有在财政、财务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三、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1、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个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内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城镇、农村工商税是完全划归乡(镇)财政还是与市、县按比例分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预算外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收入部分,包括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和乡(镇)政府按规定的公共事业统筹资金等。2、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科学、卫生、农、林、水以及其他部分的事业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和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筹资金部分,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由乡(镇)政府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准另立小钱柜。3、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分别记帐和核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编造报表,作出报告。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2、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大于支,定额上解,支大于收,定额补助,超收另定分成比例。3、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下补,结余留用。除上述形式外,各地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目的是调动乡级财政生财、聚财、节约用财的积极性。具体采用哪种管理形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基层财政干部条件和领导力量确定。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可实行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五、乡(镇)不设一级国库。乡(镇)财政预算收支缴、拨款业务,由农业银行营业所代办。各项上解收入,按旬(或五天)划解县支库,当月收入,月终全部划解县支库,不得截留坐支。为了便于乡(镇)财政总会计按资金性质分别进行核算,乡(镇)财政所可以在当地银行营业所开设“预算资金存款”、“预算外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三个帐户,分别核算。六、乡(镇)财政要设立财政所,负责乡(镇)级财政的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所既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基层组织,又是乡(镇)政权的职能机构,受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76号文件通知要求,由市、县根据乡(镇)规模、经济事业发展状况、业务繁简程度确定。所需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快配齐。农业税征收旺季征管力量不足的,经县批准可从社会上聘请临时助征员。乡(镇)财政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乡(镇)财政所要根据业务范围和人员状况,进行合理分工。同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评比,表彰先进,以推动乡(镇)财政工作的开展。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我区是纺织纤维生产和使用的大区。据调查,我区纤维(主要是麻、化纤、蚕茧)年生产量为10.26万吨,仍不能满足我区纺织工业的要求,每年还需要从省外和国外调进3.6万吨棉花和约8500吨化学纤维。从我区纤维流通过程来看,由于人为的和技术上的因素,加上执行标准不统一,混等混级现象比较严重,造成等级升降,、质量不符,从而生产较大的经济差额,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收入和农民改良品种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商业经营利润和工业成本的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是产、供、销之间,农、工、商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商品供销部门从收购、加工、定级到销售全部包干,缺乏制约;纺织工业部门在验收使用时提出复验、索赔要求,工商双方往往难以协调一致,长期争议不决,为了使纺织纤维原料在生产、流通、工业使用环节中提高纤维品质、贯彻优质优价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理顺纤检工作体制并建立起完善的纤维工作系统,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纤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区专业纤维检查机构的设置与性质:1、区纤维检验所在区标准计量局领导下负责全区纤维检验管理和业务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2、按区编委桂编〔1985〕17号“关于同意成立区纤维检验所的复函”精神,区纤维检验所与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置,即两块牌子一套人员。3、区商业、纺织等部门的纤维检验工作应该加强,业务上接受区纤维检验所的指导。二、区纤维检验所的任务:1、制定全区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的规章制度。2、参与制订和修订棉、毛、麻、茧、化纤等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仿制更新、制作和保存各种纤维实物标准。3、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检验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4、积极开展纤维科学研究、科技情报和纤维理化性能试验工作,研究和推广新的测试技术。5、培训全区纤维检验人员,并负责技术考核,组织纤维检验技术的交流。6、完成中国纤维检验局和自治区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其它任务以及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执行纤维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如发生偏差,应负技术责任。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技术考核和奖惩办法,不断提高检验质量。四、纤维检验所在检验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酌收检验费。检验收入主要补助纤维检验事业和设备购置、更新和维修等开支。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20日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2007年在我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连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以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保障,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努力实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政府投入;直接面向村庄的公益类或准公益类建设项目实行政府补助;农户自主参与的非公益类项目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和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特别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农民群众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建设美好家园。(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和农民群众的意愿,科学编制试点建设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阶段性目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开展综合整治,一村一策,量力而行,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四)坚持“基础先行、务求实效”的原则。要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整治,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基本生活保障改善和农民基本素质提高。(五)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找准突破口,从基础条件较好、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地方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三、工作任务(一)在生产发展方面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建设内容: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畜牧水产、蔗糖、水果、蔬菜、木薯淀粉等五大优势产业和一批优势鲜明的产业集群。优质谷、肉鸡、肉牛、生猪、奶牛和罗非鱼等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重点实施养殖小区建设。优质超级稻示范基地、木薯淀粉及菠萝产业化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每个行政村有1至2个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人均农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0%以上。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内容:按照“三扶持三增强”(扶持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扶持基地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扶持打造品牌,增强竞争能力)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龙头企业培育壮大,产业化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益机制得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建设标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带动60%以上农户,收购、加工60%以上的优势特色产品。3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建设内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得到推广和应用,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丰收计划”项目和种子工程、沃土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和粮食生产“三免”技术、经济作物“三避”技术得到实施,主要农产品更新换代步伐加快。农业名牌战略继续实施,无公害农业和绿色农业进一步发展。加强农村科普工作,农业科技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进一步开展,农民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机扶持政策得到实行,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得到引导鼓励,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得到提高。建设标准:8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95%以上;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45%以上。(二)在生活宽裕方面1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内容:进一步开辟农民增收渠道,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加快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开拓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逐步建立扶贫济困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生态扶贫、易地移民扶贫、开发性扶贫。建设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内容: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建设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率达到100%,特困户、灾民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军烈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全部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得到提高。3建立农村卫生保障制度。建设内容: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对乡村医生实行补助制度;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农村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医疗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卫生监管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完善;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得到加大;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农村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建设标准: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大于70%,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70%;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健全,育龄人群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三)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农村道路建设,计划投资93767万元。(1)通行政村道路。建设内容:建设2065公里,计划投资41300万元。建设标准:建成路基宽5.5米、路面宽4米、路面厚18厘米的水泥路。(2)通50户以上自然屯道路。建设内容:建设3336公里,计划投资50040万元。建设标准:建成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路面厚18厘米的水泥路。(3)50户以上自然屯屯内道路硬化。建设内容:建设2427个屯,计划投资2427万元。建设标准:路面宽3米、路面厚18厘米的水泥路。2农村水利建设,计划投资43012万元。(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内容:解决34.33万人饮水困难,计划投资13732万元。建设标准:实现一户一表,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供水保障率达90%以上。(2)1个流量以上渠道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完成685公里,计划投资13700万元。建设标准:1个流量以上灌溉渠道三面光防渗硬化,渠道畅通无淤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3)民办公助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内容:建设759处,计划投资12172万元。建设标准:按10年一遇的标准建设。(4)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建设内容:完成6座,计划投资2208万元。建设标准:完成水泵、电动机、配电设备、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及泵房、管理房、进出水口等建筑物的更新改造,恢复、扩大电灌能力。(5)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内容:完成20座,计划投资1200万元。建设标准:按300年一遇洪水标准加固。3生态能源建设,计划投资6480万元。建设内容:建设沼气池40500座。建设标准:容积达到8立方米以上,入户率达到75%以上。4教育文体建设,计划投资6214万元。(1)村级学校危房改造。建设内容:建设、改造39558平方米,计划投资1978万元。建设标准:学校无危房,初中生均校舍面积达到9.72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面积达到6.5平方米。(2)村级完小寄宿宿舍。建设内容:建设、改造21231平方米,计划投资1061万元。建设标准:学生寄宿宿舍完善,校均寄宿宿舍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县级职校、技校农民培训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改造9600平方米,计划投资480万元。建设标准:职技校农民培训设施配套,校舍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4)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内容:改造12500平方米,计划投资625万元。建设标准:校舍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5)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农科技术培训室)。建设内容:建设、改造348个,计划投资1740万元。建设标准: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内设①图书阅览室,图书2000册以上、报刊杂志5种以上、电脑一台(可上网查资料)以及书架、阅读桌椅等设备。②娱乐活动室,电视一台、可供小型演出音响一套、dvd播放器一套、可供教学移动桌椅一批等文化娱乐设施设备;③文化宣传栏,长3米以上,可防雨。(6)村级体育活动场所。建设内容:建设,改造330个,计划投资330万元。建设标准:有体育活动场地、有体育活动设施和体育用品。5.医疗卫生建设,计划投资2555万元。(1)乡镇卫生院。建设内容:建设完备31个,其中扩建12900平方米,维修21000平方米,计划投资1411万元。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标准建设,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1-2张。(2)村甲级卫生所、计生服务室。建设内容:建设188个,计划投资705万元。建设标准: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配备基本医疗设备;村计生服务室业务用房面积20平方米,配备基本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设备。(3)农户家庭卫生厕所。建设内容:建造24400座家庭卫生户厕,计划投资439万元。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的标准进行建设。6广电通讯建设(三电合一),计划投资7125万元。(1)广电入户。建设内容:完成入户793个村点,计划投资3094万元。建设标准:完成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覆盖,保证用户能收看到中央一套等8套电视节目;收听到中央一套等4套广播节目。(2)电话入屯。建设内容:完成1944个屯,计划投资2333万元。建设标准:实现“户户通”。(3)宽带进村。建设内容:完成111个村,计划投资1698万元。建设标准:实现“村村通”。7屯内绿化建设。建设内容:完成2892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735万元。建设标准: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8.村屯规划。规划内容:对50户以上自然屯2433个进行规划,计划投资730万元。规划标准:有规划平面图,规划建设资料数据齐全准确,规划内容涵盖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9村容整治。建设内容:广泛开展整治村容村貌活动,搞好村屯垃圾、污水治理,对村巷道路两旁、村边池塘水沟、公共娱乐场所、垃圾场、农贸市场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建设标准:村屯建设整治有规划,地方特色鲜明。人均住宅面积合理,无茅草房,住宅外墙整洁、粉刷。村民家庭内部、庭院做到每日清扫,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立一个垃圾集中堆放点,以户为单位轮流安排值日,道路等公共场所有人清扫,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村内无乱堆垃圾,路面无淤泥,道路无路障,无乱贴、乱建、乱摆摊、乱堆放等现象,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对土地、水体的污染,溪渠清洁。(四)在乡风文明方面建设内容: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对农村劳动力普遍开展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得到弘扬,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继续实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续推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继续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乡村创建活动继续推进,“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逐步抵制,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得到提倡,在农村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局面。建设标准:走出去的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的务工技能,留下来的80%以上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全年每个行政村的“黄、赌、毒、封建迷信”等治安案件不超过5起,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五)在管理民主方面1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设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正面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得到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继续开展,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得到增强,村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建设标准: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团结协作,在群众中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2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内容: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建立村民“一事一议”制度。依法开展民主选举。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村民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建设标准:村务、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民主选举率100%;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健全,法制宣传普及率达80%上。四、工作步骤按照自治区的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为两年,分五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6年1月至4月)。广泛宣传动员,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让农民群众明白自己承担的任务,树立自信、自助、自立、自强、自建的观念,激发建设新农村的内在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民群众,以主人翁态度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认真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培训,帮助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及时理解中央的精神和自治区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掌握工作方法,更好地承担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责任。第二阶段:编制规划(2006年2月至4月)。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编制规划的村(镇),要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修订;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摸清50户以上自然屯的情况,尤其是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广电通讯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提出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和筛选,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第三阶段:申报实施(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建设项目在村屯申请和乡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项目审批程序,上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安排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法)、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严格财务管理,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建设资金的现象,确保质量和如期完成。第四阶段:考核验收(2006年11月和2007年12月)。各级要建立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验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按照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分别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的高质量。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和总结,表彰先进。同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经村民充分讨论,提出巩固试点成果和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把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市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推进。县区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一律免除各种收费,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三)整合各类资源,支持试点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二是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三是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四是对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市场筹措建设资金。五是实行结对帮建,发动各类挂点单位帮扶当地村屯开展新农村建设。同时,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四)搞好骨干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等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知识、建设标准和方法,增强工作的原则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县区、乡镇三级包村干部要承担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工作。(五)健全基层组织,坚持民主管理。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引导农民树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的思想,自主建设新家园、自觉管理好自己事务。(六)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第一线,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交通部门要指导乡镇搞好公路规划,并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完成指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水利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县区、乡村搞好各类水利设施规划的设计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其他负有新农村建设具体任务的部门,要帮助和指导试点地方搞好建设规划和相应项目的实施。(七)建立激励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建立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特别是严格的责任制和奖优罚劣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干部积极、群众主动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给予适当物资奖励。对在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附件:1南宁市有关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中的职责(略)2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项目实施责任分解表(略)3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项目投资计划表(略)42006年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项目投资计划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有了较大的增长,已成为我区社会财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开支范围及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二、凡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建立的各种基金,(包括本单位和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项基金),都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存入有关银行的“财政专户”,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不得坐支、截留和转移,不得逃避管理和监督。凡不按规定办理,经发现指出后仍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拨付经费,或者与当地银行协商,采取由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将应交存的资金从单位存款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凡有条件的地区,应要求“专户储存”单位在银行开设收支两个帐户,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三、要加强预算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预算外企业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并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这些企业进一步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预算外企业专用基金的管理可采用“专户储存”,也可以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方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今后,凡新办预算外企业除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外,还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正当才能报工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四、做好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从一九八九年起,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建立和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定期报表制度。各级计委、经委、经贸委、建委、科委、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的控制和监督,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承包经营责任制。五、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工作。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申报自筹基建项目,应首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计划部门审批同意并纳入基建计划后,才能将资金拨入建设银行有关存款户,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禁止滥发奖金和各项补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措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今后,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查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后,再转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和奖金的发放要严格审查,坚决制止不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多提福利、奖励基金和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的做法,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收费审批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坚决予以取缔。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一律不得收费。事业性收费也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否则也不得收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未经批准的收费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据,财务不予报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八、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认真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各单位都必须把预算外收支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所有的预算外收支都要按规定如实反映,不得打“埋伏”、报假帐,不得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非财务人员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应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月或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
-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在化肥、农药、农膜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解决市场、价格的混乱状况,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有效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作如下规定:一、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化肥、农药、农膜由自治区供销社所属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单位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企业机制,尽量减少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流通费用,提高企业、社会经济效益。(二)柳化、河氮、鹿化所生产的尿素、硝酸铵(除区计委下达的工业用部分外),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超产肥,均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氯化铵、碳铵、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无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超产肥,均由各级农资公司按自治区平衡分配计划直接向工厂收购。各地、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同级农资公司统一收购经营。超产部分可与专营单位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采取哪种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如本市、县自用有余,需要向外调剂的,由专营单位自上而下逐级平衡调剂。区内生产的农药,由专营单位收购经营。对稻脚青、草甘磷、叶面宝、三十烷醇四种农药,区内用不完,可由专营单位向区外调剂或由工厂与专营单位联合向外销售,工厂实行以销定产。区内生产的农膜,凡由自治区统一分配原材料生产的计划产品,由区农资公司和地、市、县农资公司统一收购。非统配原材料生产的品种,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三)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办理报批手续,进口后由农资公司和当地农资部门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和经营。(四)原来由糖厂负责供应的蔗糖奖售化肥,改由县农资公司或基层供销社经营,至于兑现给蔗农的具体办法由专营部门与糖业部门共同商订。(五)设立农药风险基金。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区、地、县农资公司均需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储备量由本级政府审定,储备资金由农业银行优先贷款。救灾储备贷款的利息以及因此而造成的过期减效或失效的损失,可由专营单位按农药销售总额提取1.5-2%的风险基金解。风险基金在税前提取,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当年用不完或不足部分,可转下年度使用或补充。(六)基层(县以下,不含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和植保站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用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市县专营单位和基层供销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加价谋利,也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转手倒买倒卖。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一)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和收购及调拨计划,由自治区计委与有关部门平衡衔接后下达,工业部门和专营单位按照计划签订产销合同严格执行。地、市、县自行安排的小化肥生产、收购和调拨计划,以及自行组织原料生产的农药、农膜,由地、市、县计委平衡下达。为保证农膜的供应,国家分配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膜原料,必须专料专用,由区二轻局按计委平衡的生产计划实行定点生产,原材料直接供应到厂,产品交农资公司收购经营。(二)纳入自治区统一分配计划的品种有:国家分配和自治区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区内生产的农药、农膜;河氮、柳化生产的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碳铵、鹿化生产的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纳入地、市、县计划分配的品种有:自治区分配和当地生产的小化肥,当地进口和外采的化肥、农药、农膜,以及自行组织原料、委托加工的农药、农膜。(三)非专营部门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以及与外省联营、协作所得的化肥、农药、农膜,除农垦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不准倒卖)外,按保本微利减少流通环节的原则,由专营单位收购经营。(四)化肥、农药、农膜需要向自治区外串换原材料,由政府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尽量用其它产品串换。确需外调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的,其外调数量一般不超过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产量5%,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提出,全区计划平衡时纳入年度计划后,有关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可按核定数额与区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生产企业及其它单位将生产、进口、购进的化肥、农药、农膜向自治区外销售,均需经区计委核批,由区农资公司签证盖章(包括在车站、港口所运的整车整船或零担农资专营商品),交通运输部门方予承运。不经批准擅自外运外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或罚款处理。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一)自治区用于奖售、专项、救灾、扶贫等计划内化肥(包括尿素、钾肥、复合肥),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综合销售价。除上述化肥之外的其他大化肥和小化肥以及农药、农膜均实行以县为单位制定的综合销售价。(二)化肥、农药、农膜的综合销售价由县以上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研究制定。综合销售价的制定原则上一年一定,在执行综合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变化,出现虚亏和虚盈,可在下次制定综合销售价时考虑这一因素,各专营单位的综合经营费率,可由物价部门重新审定。(三)化肥、农药、农膜的出厂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河氮、柳化、鹿化生产的化肥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出厂价,其他可视情况实行综合出厂价。敌百虫、敌敌畏、甲胺磷、乐果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限价。农膜实行综合出厂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四)柳化扩建后新增产的化肥和与川天化联营所得化肥,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卖议价用于归还投资贷款本息。这些化肥交区农资公司经营时,其交货价由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在审定时,应考虑到还贷能力,从优定价。各部门和各地区用自有外汇和调剂外汇进口的化肥,交由同级专营部门经营时,亦可参照这一原则定价。(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代销的化肥、农药、农膜,要执行当地专营部门的销售价。四、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一)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后,非专营单位原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限定在今年年底前,向原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并立即停止经营这些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非专营单位现有库存的化肥、农药、农膜,凡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经商专营单位同意后,予以收购,或限于今年年底前在内外销售完毕。销售对象是农场及附近农户用肥单位,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倒卖。各级银行对非专营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所需的贷款,一律停止发放。(二)生产主管部门对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企业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工厂要实行产品质量的出厂负责制。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予以取缔,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现有复混配肥厂,由区石化厅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整顿,符合条件的,由石化厅报化工部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局方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复混配肥质量要达部颁标准,包装符合《商标法》规定要求,按“以需定产”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其产品交专营部门经营,或经过当地政府及上级专营主管部门批准后自销给农民。鉴于我区各种元素化肥严重短缺,今后非经自治区计划部门和专营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复混配肥调出区外。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一)各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对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供应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计划生产、收购、调拨,按政策及时做好供应,不误农时。各级审计、物价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生产企业、专营单位必须严肃纪律,模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严禁“开后门”、“卖大户”,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处理。(三)加强群众监督。基层供销社分配供应计划和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供销社社员代表、农民群众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鼓励人民群众对高价倒卖化肥、农药、农膜的不法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进行揭发检举,并对揭发检举人予以保护。六、为加强上述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区经委、经贸委、供销社、农业厅、石化厅、物价局、二轻局、糖业公司等单位的领导组成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商解决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外采、分配、供应中的问题。各地可参照上述办法成立相应的机构。七、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各级政府、各部门所发有关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经营的通知、规定,与上列条款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
- 近年来,我区食糖的购销经营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有的生产单位瞒产多留,影响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完成;有的经营单位擅自搞“平转议”,非法牟利;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食糖,倒买倒卖;有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哄抬价格,扰乱市场,损害群众利益。食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有计划地安排我区食糖市场,更好地完成国家分配我区的食糖上调任务,决定加强对食糖(含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土糖)的购销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内糖厂生产的食糖的购销业务归口自治区商业厅统一管理,食糖的购、销、调、存经营业务由自治区副食品公司和各地、市、县糖业烟酒公司办理,县城以下的零售业务由商业部门委托供销社代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插手经营。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食糖购销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二、调整食糖收购和留成比例。从1988/1989年榨季起。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销的糖厂和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新增能力所产的糖按桂政发〔1988〕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以糖厂为单位按实际产糖量(分品种)计算,85%上调自治区,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15%由各地、市、县政府和糖厂掌握(地、市、县与糖厂分成比例另文下达)。农垦和侨务系统的糖厂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掌握,主管部门与糖厂的分成比例参照各地、市、县与糖厂的分成办法自定。各地留糖除用于兑现蔗农口糖,发展食品工业,协作串换与发展蔗糖有关的设备和紧缺物资外,其余部分应在国家规定的限价幅度之内,由当地商业主营单位统一收购,用于统筹安排市场,高于国家计划价格以外的差价收入交当地财政,用于发展蔗糖生产。进口食糖(含“以进养出”需要转内销和地方外汇进口食糖内销)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交商业部门经营。三、加强食糖收购管理,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开榨期间,商业部门要派出驻厂员,加强与糖厂联系,了解情况,掌握生产进度,搞好收购工作。驻厂员由各地、市、县商业部门推荐,自治区商业厅审查委派。今后,蔗区之间调剂余缺的原料蔗,一律不能视为来料加工,所产食糖均应计入糖厂总产量结算基数。四、整顿食糖市场,取缔非法经营。本通知下达后,自治区和各地市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商业、供销等部门对食糖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凡属于非食糖主营单位或个人同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应予废止;未经重新批准经营零售食糖的单位和个人,现存食糖限期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或交给商业主营单位。对套购食糖转手倒卖、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投机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五、继续实行食糖外运归口管理。食糖运出区外仍按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商业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食糖运输归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级商业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以利于商品流通。过去有关食糖购销管理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办理。办理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望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我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意见为了总结和交流在新形势下我区宗教工作的情况,讨论如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我们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南宁召开宗教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好的。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基本纳入正常轨道,宗教界人士与党和政府的关系较密切,信教群众聚居地方的生活秩序、生产秩序、党群关系、民族关系基本正常,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清退宗教团体房产的工作不落实,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卡得太死,对他们的正常宗教活动有时加以限制,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自养解决不了。这不仅引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对政府的工作有意见,而且有的或明或暗地向地下教会、海外宗教组织伸手要钱要物,为海外不友好宗教势力的渗透留下了缺口。另外,有些地方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抓得不紧,该管的没有认真地管起来,该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出现放任自流的现象,一些自封的“自由传道人”到处乱传滥洗,搞了许多自发的家庭聚会点,有的披着宗派外衣搞摸身治病等骗人钱财活动,等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和干部对宗教的“五性”特别是长期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不够,“左”的思想影响没有肃清;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宗教工作干部和爱国宗教团体两支队伍的力量少而弱,出现了宗教工作无人管或工作衔接不上的现象。会议针对我区宗教活动存在问题和宗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如下改进意见:一、继续抓紧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认真解决遗留问题清退被占用的教会房产,是解决教会自养,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抵制海外敌对宗教势力渗透,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从政治上着眼来看待和处理清退教会房产问题,不能只算经济帐。目前,我区应落实的教会房产约有十万平方米,尚有15%左右未落实。主要集中在几个市县,大多数是解放以来被党政文教卫生部门占作公房,有的已被拆除或改建,大多数的产权已经明确,但使用权迟迟落实不了。对此,各地要进行全面检查,凡是该清退而尚未清退的宗教房产,都要按照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5号文件的规定,加以落实。解决每处房产问题,要与宗教组织平等协商,把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为宗教团体创造自养条件结合起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占用、拆毁单位负责。其中确有实际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补助。清退宗教房产遗留问题要在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处理完毕,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验收,对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二、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可以自由选择,不受干涉;但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法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违法乱纪活动。各地要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认真管好宗教活动及其场所。在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县以上(含县)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应根据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利于管理的原则,批准开放一定数量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对那些未经批准开放的自发的宗教活动点,要着眼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甄别,并与宗教团体或上层人士充分协商,作出适当处理,对这种现象长期采取一律不承认或放任自流的态度是不对的。对所有开放的寺庙教堂和简易活动点,各地主管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与那里的宗教组织及其负责人建立合作共事关系,引导他们学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提高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自觉性。协助他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种管理制度,支持他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大胆地管理教务。凡属教务方面的问题,由宗教组织独立自主处理,政府机关不要包办代替。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族中,国家干部应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三、加强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将宗教事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区行署、各市以及有宗教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宗教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主管宗教事务的专门机构,或明确由政府某一部门负责宗教事务工作,配备相应的干部,并把宗教事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拨给相应经费,保障宗教工作的开展。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涉及面广,除宗教部门外,民族、政法、宣传、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应当密切协同,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无神论和科学知识,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当宗教活动的同时,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教育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爱国守法,互相尊重,加强团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和经济利益而奋斗。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使当地的宗教活动正常化。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加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通过贯彻执行《条例》,运用实行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证我区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在贯彻执行《条例》时,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开放搞活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做到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搞活。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促使企业健康发展。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一)登记范围凡在我区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我区过去未办理登记的从事营业活动的铁路运输业、公用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事业、科研事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事业等,也要依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纳入登记范围。通过登记注册,使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权;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登记条件企业法人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资金,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表现。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登记注册的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开办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其中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注册资金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称公司,可改称厂、店、门市部等其他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办的从事营业活动,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其民事责任由申请营业登记的单位承担。申请营业登记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十平方米,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三)登记的主要事项(1)企业名称应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需要使用二个以上的名称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凡直接冠“中国”、“中华”字样的,由国家工商局核准;直接冠“广西区”或“广西”的由自治区工商局核准,直接冠市、县名称的,由各市、县工商局核准。(2)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所有财产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了企业的实力及经营规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资金,应提交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出具资信证明、验资证明的单位,应对企业资金来源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资金担保证明。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而产生的责任。(3)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地、技术和设备等)相适应。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非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不准经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专营的物资,不准其他单位经营。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污染、易燃易爆、有毒等实行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项目,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从严审核,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核准的范围依法经营。(4)经济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坚持视企业生产资料和经营收入的实际归属以及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分配形式等认定,是什么性质就核定什么性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当前,在贯彻《条例》中,要积极、慎重、稳妥地解决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名为集体而实际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清理问题,过去审核不准备的,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审核,予以纠正。企业的经济性质,应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填写的经济性质为准。对出具假证明和阻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混淆经济性质,给经济、行政管理、税收、司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循自愿组合、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入股、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原则。凡没有集体财产,不能以集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过去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四)审批程序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专项法规执行外,其它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工交等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县(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计委审批,跨地区、跨行业组建集团公司,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必须事先报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同意外,其他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批工作。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登记把关,坚持登记发照工作程序,执行登记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发人情照。凡徇私情,以权谋私的,要从严查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各级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对于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有权予以纠正。(五)企业章程企业章程是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经营管理的准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企业组织章程。企业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细则》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应遵守执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对企业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三、几项具体政策1、关于国营企业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问题国营企业为安排富余人员、家属、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无偿占用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设备和其他财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产品交给所属集体企业加价销售,不得将集体企业的收入作为全民企业的“小金库”。2、关于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供销企业问题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的供销企业、物资供应企业,主要应为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产品,不得以此为名转手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中牟利,不得参与社会的商业经营活动。3、关于劳动服务公司问题(1)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职能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组织待业人员培训,作为行政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纳入登记注册的范围。(2)工矿、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为安排富余人员、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可以举办劳动服务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非安置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的,不得称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劳动服务公司,必须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3)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由开办单位负责管理。非本单位家属、子女开办的企业,不得挂靠在本单位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面,不得向这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过去已挂靠的,应脱离关系,恢复企业的本来面貌。4、关于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问题(1)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2)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员面向社会服务,从事营业活动的,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未经核准,不准从事营业活动。(3)事业单位开办的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应当从事本单位的业务活动为主,不得经营与本单位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5、关于公安、安全系统办企业问题根据中办〔1985〕32号文件规定,公安、安全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经商办企业作掩护,开办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以改善集体福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执行。四、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加强领导《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做到领会精神,弄懂概念,搞清条文,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向社会和企业广泛深入宣传,以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将从一九八九年第二季度开始,对过去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期分批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结合换照,审查企业的法人资格,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界限。同时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安排。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并发出了《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号)。这些《决定》和《通知》都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和《通知》的核心是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各级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要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把税法宣传列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遵守税法,人人维护税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国务院对税收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好《决定》、《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二、继续认真清理整顿减免税。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凡是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而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越权批准的减免税,以及搞流转税承包的,都要坚决纠正过来,尚未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今年三月底以前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凡处理减免税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行事。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减免税,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不能个人随意开减免税口子。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文件,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政府审批。凡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帐。凡搞流转税承包仍不纠正的,一律停止减免税审批;以流转税作承包返还给企业的,在办理财政决算时不予承认。税务机关对越权减免税有权拒绝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管理,凡符合规定审批的减免税,一律由税务部门下文,减免的税款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发展生产。三、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同各种偷漏税行为作坚决斗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税务检查站和稽查队,加强税务缉私和稽查工作。要改革征管办法,实行征、查两条线,加强税收专业检查。要改变征收形式,逐步改税务人员上门收税为纳税人上门缴税,建立正常的纳税秩序。要加强税源控制,对私人企业、个体工商大户要实行进货查验登记管理,“双定”户要及时调整定额,发票要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对不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逾期不纳税、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该罚款的要罚款,屡查屡犯的要重罚,不能以补代罚,不能让他们从偷漏税中得到好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真正做到以法治税,依法征税。四、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整顿好税收秩序,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审计、宣传等部门都应该按照国发〔1988〕85号和国办发〔1989〕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税务部门要主动与上述各部门研究制定开展税务检查,堵塞漏洞的具体办法,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落实税务稽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综合治理的措施。公安部门对聚众冲击税务机关和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干扰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对支持税收工作做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同级政府批准,税务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宣传部门要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涉及税收政策的广告和重要报道,事前要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要大力表扬依法纳税的典型,揭露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五、进一步加强税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税务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税务所和税务分局是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能下放到乡镇(税源集中的地方和工矿区可设税务分局),税务分局长、所长一般要配备乡级干部担任。为了解决第一线征收人员不足的问题,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可以聘用一些计划内临时工,作为税收助征员,以充实征管力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工作,帮助税务干部解决工作中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为政清廉,建立公开办税制度,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征税,手续完备,文明收税。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为政清廉的税务干部,要大力表彰;对贪污受贿、违法渎职的,要严加追究,依法从重处理。以上通知,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
-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市场物价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一季度全区物价上涨幅度仍然过大。根据今年四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了实现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特通知如下。一、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一九八九年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比一九八八实际涨幅,要力争少涨五个百分点,确保少涨三个百分点。各地、市、县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也要比一九八八年的实际涨幅少涨三至五个百分点;去年上涨幅度超过25%的,今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20%。上述控制目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行署专员、市长、县长都要亲自抓好物价工作,定期听取物价情况汇报,讨论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二、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出台各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价格,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除国务院特批的以外,一律不得涨价。下半年,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出台项目也要严格控制,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管理的重要产品(由自治区物价局列出目录)拟调整价格的,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同意才能出台。自治区物价局有权制止或推迟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的涨价项目和措施。对越权提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并把其涨价收入收缴上一级或自治区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三、增加有效供给,控制消费需求夺取今年农业丰收是增加有效供给、稳定物价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搞好生产资料供应,做好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集中力量打赢农业丰收这一仗。要认真抓好副食品基地建设。抓紧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的措施和对五个区辖市冻肉库存储备补贴;要管好用好饲料粮,落实以优惠价饲料粮换购生猪政策。要落实种菜面积,并种够种好;国营公司对当地蔬菜的供应量要不少于社会上市量的30%。力争肉菜价格稳定在目前水平上。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紧俏的工业品,有关部门要安排好生产、收购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除原有的食糖、食盐、元钉、铁丝为指令性生产调拨品种外,区产棉布、棉毛衫裤、汗衫背心、洗衣粉、肥皂、火柴、书写纸、电池,要列入市场供应的必保产品。对上述产品,计委要安排好能源、原材料供产销的平衡计划;银行要优先满足流动资金贷款;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安排好电力、运输,组织企业完成生产调拨计划;商业要安排好市场供应。对议价粮、冻猪肉、食盐等重要敏感的商品,各地要储备必要的库存量。要抑制和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完善现有的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维护政纪的严肃性,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增长。四、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的管理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一九八九年粮食收购(包括公粮)的粮奖肥的奖售数量、销售价格不变。对计划外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营的各项规定,控制好各环节的费率、差率。地、市、县管理的小化肥价格,各级政府要按保本微利原则于五月份进行整顿,其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5%,成本利润率超过5%的要立即降下来。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价格,按现行规定一律不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和防城港区的菜农口粮,凡实行粮菜挂钩的,要完善挂钩办法,继续按比例价供应。粮食部门的议购粮油价格,必须按略低于当地市价的水平安排;议销粮油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其中议销粮的进销差率:(1)地购地销的控制在10%以内;(2)区公司和地、市公司统一组织购进,调给市、县(市)议销的,进销差控制在12%以内,调拨费率不得超过5%;(3)市、县公司直接从区外购进的,进销差控制在14%以内。议销食油的进销差由物价和粮食部门研究确定。国营商业的生猪毛白差率要控制在55%以内。五个区辖市冻肉的销售价格要实行进销差控制。五个区辖市大宗蔬菜的作价和管理办法仍按各市原有规定执行,严格实行差率控制。国营商业经营的主要水产品和主要水果也要实行差率控制。主要水产品的购批差和批零差不得超过12%和22%;区产柑桔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0%和25%以内;区外调进的水果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2%和25%以内。要加强对农副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收购价格的管理。对国家定价和国家下达指导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和乱涨价。要搞好地区、省区间价格的协调、平衡和衔接,控制主要产品外流,防止和制止各类“抢购大战”。具体办法另行下达。五、加强对已放开的重要工业品的价格管理和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对有最高限价的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最高出厂限价,经营企业必须执行最高销售限价。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最高销售限价,超越最高限价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没有最高限价的商品,有的要研究规定合理流向、合理环节、合理差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对已放开的重要日用工业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调价申报目录。区产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洗衣机、毛巾、袜子的调价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除规定放开的小商品外,其他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暂行规定
-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推动我区农业技术进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对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农业技术承包,包括各科研院校、勘测设计、技术开发、交流、推广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向县、乡、村中的生产单位(含乡镇企业,下同)或农户,以合同形式承包解决农、林、牧、副、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机、水利、农村能源等技术问题的活动。技术承包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形式可多种多样,可以单项、多项或综合性技术指导、指标承包,也可以采取技术入股及合办、领办或租赁等方式经营;承包期限、地区均不受限制。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承包,提倡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科技单位以单位名义进行承包的,应在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开发、推广、交流单位在承包中为生产活动的需要,可供销、经营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资或直接从外地采购本地短缺的物资。三、农业技术承包必须依法进行。双方应在自愿原则下,协商一致,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同级科技、农业主管部门可作承包合同的中介人,并协调、帮助、督促其实现。四、科技单位的技术承包收入,可暂免征所得税,允许从纯收入中提取5-20%的数额作为直接参加承包的技术人员的酬金,这部分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纯收入余下部分的50%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及事业经费,25%用于集体福利,25%用作奖励基金(奖励人员含已领取直接承包酬金的科技人员)。五、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辞职、留职、兼职和业余服务等形式到农村特别是到贫困地区从事各项农业技术承包。六、辞职。科技人员可辞去原职务到农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活动,但须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期满后要求复职的,原单位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批准后重新任用。科技人员辞职后可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如家属不走的,原单位住房可保留三年;在城镇的户口可保留。七、留职。分停薪留职和借薪留职两种,均须本人申请,原单位批准。停薪留职的,从本人收入中,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上交原单位;上交办法与原单位商定;停薪留职至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和原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停薪留职的,可免交。借薪留职的,可逐月在原单位借取工资,年终按本人原借取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交回原单位。借薪留职到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和原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借薪留职的,只交回原借取的工资。留职人员的住房、子女就业、公费医疗等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八、兼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农业技术承包。但应明确,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承担本单位交给的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兼职的劳动报酬,由发包(或聘请)单位(或个人)与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商定。收入由兼职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分配:50%用作本单位发展基金及事业经费,30%用于集体福利,20%为兼职人员的酬金。九、业余服务。允许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地从事业余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如需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设备或确需占用少量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所得收入适当上交一部分或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分配。十、科技人员辞职、停薪(借薪)留职后,如原单位不另补充人员的,其工资留给原单位(即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这部分工资和停薪(借薪)留职人员交回的收入,可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十一、科技人员申请辞职或留职到农村,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予以批复,如无特殊原因,不应阻拦;意见不一致的,可由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定。单位负责人停薪(借薪)留职进行农业技术承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十二、科技人员辞职、留职到农村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一管理,并从各方面关心他们,尽可能帮助解决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十三、支持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含党政机关中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继续发挥专长,到农村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收入归己,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十四、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农村知识青年、能功巧匠,可由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持有技术职称证书的,可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农村经济协作组织,共同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承包活动。承包收入除5-10%交给原籍乡(镇)政府或有关经济技术协作组织作管理费外,其余按劳分配到个人。十五、我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速开发我区余热、压差资源发电的请示》的通知
- 为加速我区电力建设,尽快缓解缺电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提出的《关于加速开发我区余热、压差资源发电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速开发我区余热、压差资源发电的请示我区电力生产以水电为主,八六年全区水电发电量约占67%,全区水电站又多为径流电站,枯水季节发电能力大幅度下降。主要网水电装机91万千瓦,今年三月份平均出力只有19.5万千瓦,最低日发电能力仅14万千瓦,致使我区枯水季节严重缺电,每年有五个月左右的时间,一大批生产企业因缺电而停产或半停产,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速我区火力发电建设。加速火力发电建设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大家办电,大型电站自治区统一办,中小型电站各地、市、县、企业分别办,实行谁建、谁管、谁用,谁得利,电价自定的政策。根据我区煤炭资源和煤炭供应不足的情况,在发展火电中要特别重视和大力发展余热发电和压差发电。因为利用余热发电基本上不需要新增能源消耗,利用锅炉出汽和工艺用汽的压差发电其发电煤耗比大型火电机组还低,用较少的煤可以发更多的电,且成本低、上马快,有利于发动企业办电。几年来我区以铁厂为主已建成余热发电机组1.25万千瓦,以糖厂为主建成压差发电机组13万千瓦,八六年发电量近3亿度,对缓解我区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特别是对稳定机糖生产,加速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我区还有不少企业可以利用余热或压差资源发电,但由于担心自己发电后会减少原有用电指标,新增发电机组和改造锅炉需要贷款增加企业负担,一些用电必保的单位又有依赖思想,加上我们有的现行政策也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因此,许多余热,压差资源白白浪费了。仅冶金系统放散了煤气就可以装余热发电机组1.2万千瓦。全区单台容量10吨/时以上的锅炉还有130多台1300多蒸吨,还没有配备压差发电机组,这些锅炉可配套压差发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如果再把一些邻近的企业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装机容量还将大为增加。为加速开发利用我区余热、压差资源发电,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从八八年起分三年安排建设10万千瓦余热、压差发电机组。所需贷款由银行优先安排。对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或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实行低息或定额补助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用新增电力所增加的综合经济效益税前还贷,其中发电部分新增利润可按当地现行电价(含集资费)扣除发电成本核定。2、对新增发电能力的企业,其新增自发自用的电量,电网不扣减原供电指标,仍以八七的实际供电量为基数保留供电指标。企业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电量,按现行电度电价的8%提取节电奖励。对常年坚持发电,年利用小时在4000小时以上的企业,视同节电先进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电力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办电,扶持、让利于办电企业。凡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电力部门不得拒绝并网运行,并实行上、下网电量按月相抵。按月结算的净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在当地使用,电价由当地政府自定,电力部门不得压价收购电量。办电企业自行外销电量价格放开议价销售。如需电网代购代销,供电部门只收取1分/千瓦小时过路手续费。办电企业外售电量免征发电产品税,供电营业税。4、对企业自备电站在枯水期的净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减去全部下网电量),按每千瓦小时1-2分钱由所在地市“三电办”予以奖励。奖金由当地超用电加价收费列支,不计征奖金税。5、对装有单台容量10吨/时以上锅炉,有稳定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4000小时以上的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都要安排热电联产改造项目,主电网对在限期内不安排热电联产改造项目的企业,不予增加供电指标,新增用电按照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今后基建和技改项目中配套新增的10吨/时以上锅炉,都要配备压差发电机组,否则主电网不予增容,不安排供电。6、各地、市、县的联片供热、热电联产项目,也按以上优惠政策办理。如系独立核算的小火电,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调节税,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归还贷款后,全部利润用于“以电养电”发展地方小电网。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计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加快我区的电力建设,扭转严重缺电的被动局面,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决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所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为了加速我区的电力建设,扭转当前严重缺电的被动局面,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规定。一、电力建设基金的来源1、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原则上均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按月由用户随电费缴纳。企业所交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可作为生产费用或企业流通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2、从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包括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留成部分)中,每年要拿出一部分用于电力建设。3、凡申请增容的老企业和申请用电的新用户,除照章缴纳贴费和按前款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外,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千瓦一次性征收电源建设基金二百元(中央新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自治区与外省联营企业可适当减免)。该项资金来源,新用户可列入基建工程设计总概算开支,老企业可列入企业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总概算或企业自有资金开支。4、自治区主电网从当年投产的机组容量拿出一定比例出卖用电权,按每千瓦收取一千五百元作为电力建设基金。凡购买用电权的用户,按购买容量每千瓦每年供电五千度,二十年不变;所购买的容量可免交电源建设基金(每千瓦二百元)和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该项资金来源由购买用电权单位的自有资金中解决。二、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集资办电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兴建自治区的大中型水、火电站及相应的电力送出工程项目。近期用于和国家合资兴建的柳州火电厂扩建的2×20万千瓦工程、来宾火电厂二期2×30万千瓦工程和相应的电力送出工程,以及中央电力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我区筹建的建设资金。三、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办法1、自治区设立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一名副主席任主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建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管委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确定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方向和原则;对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由区计委下属的投资公司负责。2、电力建设基金在区建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由区电力局负责。3、电力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及利再投资用于电力建设。投产后由电厂用新增的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头三年以80%、第四年开始以50%的基本折旧费还本付息。还清本息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4、电力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四、项目的管理1、用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合资项目按投资比例),产权归自治区所有。2、用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所得的电量由广西电网统一管理调度。新增电力电量,首先满足购买用电权单位每千瓦每年供电五千度的需要后,再进行分配。3、集资电厂(含相应的送电工程,下同)实行独立核算,自行还贷,按国家投资和自治区投资比例分别归还。4、集资电厂的电价,按实际成本和还贷要求实行高来高去,对用户实行新电新价。所定电价由区物价局审定。五、自治区主电网的电量,统一由自治区征收二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后,各地、市、县一般不得再征收,个别地区为某项电力工程集资如需再征收,需申述理由,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不属于自治区主电网供电范围的各地、市、县的独立小电网供电的电量,如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用于发展本网区内电力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市、县,各部门、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电站,按“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原则处理,所发电量自行分配,同时不扣减原主电网分配的用电指标及自治区办电分配的指标。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并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