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建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约15000座(处),小型水库57座,塘坝9468座,引水工程2706座,水轮泵站266座,固定及流动排灌2727处,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农村水利建设仍然依赖于国家投资,集体和个人办水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产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四、主要目标
通过3至4年时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适用范围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五)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机井工程、山塘、坡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六)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六、改革形式
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以组建农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或经营者。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出资形式进行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联合。
(一)用水户协会农业用水户协会是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资金管理和筹集与使用、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实施管理;制定各项章程和管理制度,统配水量与灌溉服务;协调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二)承包、租赁、拍卖、独资、股份制、合作制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独资、股份制、合作制等改革形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改革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进行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和范围,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证确权。
(二)界定产权。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工程产权的界定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权。
(三)资产评估。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资产,在改制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工程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写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资产现有价值。如进行土地评估,应将土地评估报告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方案。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方法、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村组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酝酿后共同制定改革方案。国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土地部门备案;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土地、物价部门商量后负责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公开招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公布改革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承包或购买者的确定,既要体现平等竞争,又要尽可能做到原经营者和受益人优先。
(六)签订合同。公开招标确权后,必须由工程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制约措施。在合同中应明确改制后的经营期限、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维护标准、不动产处理、工程设施完好程度、供水价格、开发利用规划、防汛抗旱、工程安全责任及义务等。凡涉及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者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监督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
(七)建档备案。合同签订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给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许可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备案。
八、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底前,成立县(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制定改革配套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各乡(镇)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
(二)2004年9月底前,各乡(镇)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负责领导和开展本乡镇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
(三)2004年9月底前,县(区)组织各乡(镇)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领导进行宣传培训,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加深对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意义的理解,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骤。
(四)2004年10月至11月各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对本乡(镇)小型水库、电灌站、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符合改制条件的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确定本县(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试点和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2004年12月底,各县(区)完成1至2个乡(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任务。
(六)2004年12月底至2007年12月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在本次改革期内,每年完成改制工程数占应改制工程总数比例分别为:2004年为10%,2005年为30%,2006年为40%,2007年为20%。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逐级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配备办公设施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是公益事业,各县(区)、乡(镇)要认真协调理顺好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工作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领导要负起责任,上下级要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各负其责,并将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好坏纳入个人年终政绩考核,载入个人档案,以确保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种新闻媒体要开辟栏目对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进行宣传报道,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指导,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到各乡镇指导工作的开展,指导工作要落实到水利工程点上。
(五)实行奖励,加快步伐。从今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市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评比活动。采取体改工作与分值挂钩和验收考核与分值挂钩相结合的评分制度,按分值高低确定获奖等次(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年度评分表》和《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单位工程验收评分表》)。对完成任务和达到质量要求的县(区)给以嘉奖。各县(区)向市水利局申报,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评比工作,确定一、二、三等各一名,报市政府批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工程投入。获奖的县(区)由市向自治区推荐参加评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走向良性运行机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优先安排农水项目资金。
(六)落实经费,规范组织。各县(区)要从年度部门预算中按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奖励先进用水户协会,扶持和激励用水户协会的发展。组建用水户协会,要制订和完善章程、制度、合同,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进行注册登记,使用水户合作组织规范化、合法化。
(七)合理定价,依法征收。合理的确定水价,依法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是搞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的杠杆。因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其灌溉供水、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定额(试行)〉的通知》(桂水水政〔2003〕59号)等文件规定,在当地政府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科学灌溉、节约用水、定额配水、按方计价,超量加价的计量收费办法,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八)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范围不清,给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弊端。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部门特别是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促进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协调工作。一方面,完善新建工程管理制度。凡是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从其他渠道安排扶持资金。新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建设开工。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树碑立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共同监督。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另一方面,完善已建工程管理工作。对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单位提出申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要求的,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历史条件和现状,积极地为未确权划界的水利工程开展确权划界具体工作。

内容字数:6983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