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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同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问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1.自然地理环境指标。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2.人文社会发展指标。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根据上述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确定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同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
名单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 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 30元,二类区每月1 20元至240元。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同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自治区人事部门报人事部、财政部重新评估后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1.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2.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 1]1 4号)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或安置地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内的,按调整后类
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3.退职人员参照当地类别并按以下办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2 1年及以上和20年及以下的,分别比照当地科员或高级工以下标准的55%与50%增加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问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自治区、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按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南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南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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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一类区  ┃二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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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以上  ┃1 30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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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1 1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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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  ┃90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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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技师以上 ┃75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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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以下高级工以下 ┃65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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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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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一类区 ┃二类区  ┃
┣━━━━━━━━━━━━━━━━━━━╋━━━━━━╋━━━━━━┫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   ┃   ┃
┃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   ┃130 ┃240 ┃
┣━━━━━━━━━━━━━━━━━━━╋━━━━━━╋━━━━━━┫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10 ┃200 ┃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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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 ┃   ┃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90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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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 ┃   ┃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75 ┃140 ┃
┃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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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   ┃   ┃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65 ┃120 ┃
┃三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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