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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为民办实事的决定,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改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2007年建设目标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2007年,全市开工建设13.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让中低收入居民能通过相应的途径,购买或租住与自己家庭收入相适应的住房。
三、建设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1. 经济适用住房设计要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考虑通路、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方便生活,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
2.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住房为主,具体的建设面积标准由市、县(区)房改办根据当地实际居住户认购(租)及其经济条件情况确定。
3. 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有关规定。
(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1. 廉租住房户型按一房一厅、二房一厅和三房一厅式设置,厨卫配套,每套面积分别按30、45、55平方米(实际居住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部分的面积)的标准设计。
2. 廉租住房按砖混结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房屋内部为普通墙面粉刷,砼地面,普通门窗等标准,不搞装修。水电到位。
四、建设进度安排
(一)经济适用住房。
1. 2007年全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用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和购房者共同筹资建设两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万㎡,(具体建设任务详见附件)。
2. 2007年5月30日前,落实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2007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21日前,全市竣工验收9万㎡,2008年6月30日前再竣工验收3万㎡。
(二)廉租住房。
1. 2007年5月底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6月底以前落实好建设的规划设计,包括立项、报建、工程招投标等各种手续;7月初开工建设,2008年1月底前竣工。
2. 没有下达具体建设任务指标的县,也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于今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五、建设要求
(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桂政办发〔2005〕39号和百政发〔2005〕51号、百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廉租住房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06〕8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中心城区2007年城建项目推进会的会议纪要》(百政阅〔2007〕2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通知》(百政办电〔2007〕3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二届第三期)、《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县(区)选择有闲置建设用地或可改造的非配套的居住用房的单位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办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以住宅小区建设为主,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段建设。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利于管理,相对方便居民生活,尽量降低建设成本,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为基本原则。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六、具体措施
(一)召开2007年实施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切实为民办实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目标和具体要求,使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步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二)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要于2007年5月底前,成立或调整充实经济适用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
(三)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的划拨用地(亦可利用旧城镇区内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今年市、县(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四)尽快出台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政策。自治区已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各项配套政策,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招投标制度、价格审核制度,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并于2007年6月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备案。
(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各项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1.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和有关其他建设用地手续。
2. 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尽快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等“一书三证”手续。
3. 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廉租住房的租金定价,监督和规范有关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项目的征收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对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审批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
(六)加强监督。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要及掌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目标得到落实。
(七)项目的验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项目的竣工以当地有关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签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为依据。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于2007年12月20日底前报市房改办,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12月底前组织检查组对县(区)上报的竣工项目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附件: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任务表  

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表
































































































县(区)


住房竣工面积(万m2


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廉租住房1.2)


集资建房


单位廉租住房


合计竣工面积


市本级


2.1



0.8


2.9


右江区


1




1


田阳县


1




1


田东县


1



0.15


1


平果县


1



0.25


1


德保县


0.7




0.7


靖西县


1




1


那坡县


0.7




0.7


田林县


0.7




0.7


西林县


0.7




0.7


隆林县


0.7




0.7


凌云县


0.7




0.7


乐业县


0.7




0.7


合计


12



1.2


13.2


说明:1. 经济适用住房年内开 工任务为2007年年内开工面积;年内竣工面积为2007年内开工和2006年开工结转2007年内竣工面积,含 单位集资建房。右江区经济适用住房任务纳入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统一建设任务。  2. 廉租住房包括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单位(含乡镇单位)廉租住房,其主要价格性质为成本租金 。市本级为市房产局廉租房1万平方米
内容字数: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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