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贵港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适当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重证据、重事实,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的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整体推进的;(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造成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七)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的;(八)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九)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十)行政机关首长言行有损政府形象,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的;(十二)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的;(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的;(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的;(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的;(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的;(二)违反规定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四)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征收款的;(五)实施征收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六)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和不完全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发现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二)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六)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的;(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的;(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依法予以受理的;(二)不按规定依法移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五)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情形。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内容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的;(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二)泄露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人的;(三)刁难信访人、投诉人、申诉人的;(四)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四)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经共同上级同意,擅作决定的;(五)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六)未严格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七)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的;(八)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二)拒绝发放应当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三)拒绝履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的;(四)其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三)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一)诫;(二)责令书面检查;(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通报批评;(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七)辞退;(八)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过错的,视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第三十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干扰、阻挠、不配合行政过错调查的;(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四条下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一)行政机关行政过错;(二)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三)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三)本机关组织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四)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控告、检举、投诉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监察机关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可以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处理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人事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四十一条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过错责任人;有明确的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和法制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贵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生猪养殖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当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甲型h1n1流感等因素的影响,生猪价格持续走低,效益下降,严重影响到生猪产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为稳定我市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对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生猪养殖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具有“猪粮安天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生猪生产快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猪存栏和产肉量一直保持在全区前五位,是广西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去年,全市出栏肉猪312万头,外调仔猪210万头,总产值49.61亿元,占全市水产畜牧业产值的60.29%,全市农民人均养猪收入1109元。生猪生产已成为支撑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成为农民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由于生猪价格持续走低,养猪效益持续在养殖盈亏平衡点徘徊,严重威胁到生猪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生猪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的重大意义,切实把稳定生猪生产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生猪生产大起大落,为实现“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赶超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生猪生产力度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能繁母猪补贴、母猪保险、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生猪生产。从2009年起,市本级安排200万元专项应急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用于生猪市场价格下跌幅度较大、养殖效益低下时专项扶持生猪生产。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应急资金扶持生猪生产。三、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扶持力度,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生猪良种繁育场和标准化规模场、养殖小区和养猪专业合作社,信用部门要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基层信用社要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帮助有困难农户尽快贷款补栏,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保险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建立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和耳标佩戴工作“三挂钩”机制,积极扩大能繁母猪保险。同时,按照“自负盈亏、保本微利、积极探索、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仔猪和育肥猪商业保险业务,先搞试点,然后逐步推开,进一步探索生猪商业保险工作。四、落实国家土地扶持政策,积极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关于“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除了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可按照农用地管理外,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措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用于生猪产品加工及批发市场建设的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的,协调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五、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生猪稳定发展要加大对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和部门防控工作双轨责任制,严格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搞好饲养到市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种猪场、规模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市场及调运生猪的监测。要认真落实村级防治员的报酬,层层签订防疫责任状,切实搞好生猪疫病防制工作。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生猪流通秩序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管,严格生猪调运、交易的检查,强化生猪标识管理,对未经检疫、证票不齐全的生猪不准上市和进入流通环节;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发现贩运病死猪和私屠滥宰行为的,坚决严厉打击,防止疫情蔓延扩散。要规范并保障生猪市场的正常交易和流通,特别是要加强活猪收购、流通、猪肉销售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部分企业、个人趁机打压猪价,造成养猪户恐慌性抛售。要加强对市场摊位的管理,防止人为提高摊位费用。七、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统计和预警体系畜牧、商务、统计、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生猪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和市场信息体系,分析生猪存栏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把握发展变化情况,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规避市场风险,为农民实现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一旦生猪价格下跌到预警线以下,商务部门要启动肉猪储备,减轻市场压力。从现在起,全市建立动态监测网络,各个县市区选3个乡镇半月上报监测结果,每月定期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贵港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从构建和谐贵港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贵港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民政工作得到了全面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民主、优抚安置、民间组织发展、专项事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自然灾害救援应急机制不断完善,灾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民政工作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贵港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逐步建立,我市民政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范围和功能将不断拓展,民政的职责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枸建和谐贵港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经费投入不足、社会救助标准较低、社会福利设施匮乏、基层民政力量薄弱等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民政工作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夯实民政工作基础,推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全面发挥民政“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着力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着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投入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目标全面实施贵港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拥军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乡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三)主要任务1.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突出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救助办法。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集中供养长效机制,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2.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卡制度,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落实“农房灾害保险工程”,变灾后救助为灾前预防,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3.大力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制定项目实施优惠政策、帮扶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重点帮助因灾倒房户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及严重危房户改造和新建住房。4.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福利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福利机构。建立健全“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和“重生行动”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和相配套的工作机制。5.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按照“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落实社区工作用房,切实解决社区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等问题。支持居(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6.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政策。重点培育扶持与贵港优势行业、支柱产业和东盟自由贸易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7.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8.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健全社会扶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机构专业化程度,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9.加强区划地名和婚姻登记等工作,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强化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意识,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以规范管理为着力点,积极配合搞好婚检的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10.加强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是保障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优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解决民生、服务民生的基础。实施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必须注重基础、加强基层、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重点抓好敬老院、五保村、老年活动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解决民生、服务民生水平。11.夯实基层民政基础,努力实现“六个有”。一是有统一的人员配备;二是有民政办公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有民政政务公开栏,实现卡薄清楚,台帐明白;四是有办公室、接待室(值班室)、档案室、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五是有救灾核灾交通工具(汽车或摩托车);六是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照相机等。三、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完善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考核内容,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主动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协调民政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二)完善民政工作协调机制。要适应民政工作新要求,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城乡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双拥工作、慈善事业、老龄工作等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积极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效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民政工作格局。(三)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四)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发展福利事业筹措更多的资金。探索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在民政社会服务领域,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职业社会工作规划、管理和指导,健全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培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五)加强民政队伍建设。一是配齐配强县乡民政干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乡镇、街道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配备与民政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着力解决基层民政“人、财、物”不足问题。各乡(镇)要配备3名民政工作人员。在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民政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政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三是强化民政队伍宗旨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之牢牢树立宗旨意识和法纪观念,自觉维护民政良好形象,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好权利和义务。(六)加快基层民政“三个网络”建设。一是建立民政工作机构网络,争取在各村、屯都指定专人负责民政工作,逐步形成市、县、乡、村、屯五级民政工作格局,打造强势民政。二是建立民政工作职责网络,市、县、乡民政工作都要制定完善的工作职责制度,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工作问责制,增加工作透明度。三是建立民政工作培训教育网络,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千方百计把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民政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七)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开展民政执法监管,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效能、转变作风,有利于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民政廉政监管为重点,加大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坚持开展民政效能监管,对重要民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监督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民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港市人民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贵港市人民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一、实施自治区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共九大项)(一)社会保障惠民工程1、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目标要求:全市完成80%以上的参保率,即完成2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市本级(含三区)要完成117000人,桂平市要完成87000人;平南县要完成53000人。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360万元,桂平市财政安排265万元;平南县财政安排160万元。(2)实施单位:贵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目标要求: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以上,资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农民人均住院补偿达到40%以上。年度每人补助标准由80元/人提高到10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23元/人,市县财政补助17元/人,农民个人缴费20元/人。(2)实施单位:贵港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3、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目标要求:筹措城乡低保资金1.71亿元,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2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3元调整到12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5元,比上一年增加10元。(2)实施单位:贵港市民政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4、实施乡乡镇镇有敬老院项目(1)目标要求:今年投资550万元,新建我市乡乡镇镇有敬老院项目11个,每个乡镇敬老院投资50万元。(2)实施单位:贵港市民政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5、设立创业基金(1)目标要求:筹措资金,为我市外出务工的7.62万返乡农民工进行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创业水平,提高创业成功率;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帮助返乡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落实优惠政策,搭建创业平台。(2)实施单位:贵港市劳动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6、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支持(1)目标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在6个月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出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2)实施单位:贵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二)教育惠民工程1、目标要求(1)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财政安排普通高中助学金,对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每人1000元/年,资助覆盖面为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10%。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资助资金由自治区承担,市直普通高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划拨。(2)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定人员学费。对我市742名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人员给予学费资助,其中就读区直、市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学年资助1800元,就读县(含县级市)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学年资助1200元。(3)资助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对我市114名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年。(4)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对我市225名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年。(5)资助大学新生入学。继续对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500-6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2、实施单位:贵港市教育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三)乡村社会服务工程1、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1)目标要求:筹措资金493.2178万元,建成9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为23个综合文化站,168个村级文化室配置文化活动设备。(2)实施单位:贵港市文化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009年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2、文化下乡(1)目标要求:筹措资金400万元,在行政村屯建设117家农家书屋,开展送书下乡、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活动。(2)实施单位: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009年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3、继续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1)目标要求:按照“新网工程”建设要求和标准,筹措资金改造建设各类农家店410个。(2)实施单位:贵港市商务局、贵港市供销社。(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4、家电下乡(1)目标要求:全市安排资金补助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和手机、计算机、空调、储水式电热器、燃气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等。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2)实施单位:贵港市商务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5、修建村级篮球场(1)目标要求:筹集资金267万元,用于兴建89个村级篮球场及乒乓球台。(2)实施单位:贵港市体育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6、医疗卫生服务建设(1)目标要求:投资572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612万元,自治区配套50万元,地方政府及单位自筹1060万元。建设17个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7个乡镇卫生院设备投资项目。(2)实施单位:贵港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四)村村通工程1、建制村通公路工程(1)目标要求:筹措资金753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082万元,自治区补助2469万元,地方自筹2981万元。修建农村公路里程209公里。其中,砂土路项目7个77公里,水泥路项目33个132公里。(2)实施单位:贵港市交通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2、贫困村屯通路工程(1)目标要求:新建贫困村屯级道路工程130条302.9公里。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812.5万元,群众自筹130万元。(2)实施单位:市扶贫办。(3)配合单位:贵港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3、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屯通广播电视工程(1)目标要求:筹措资金2218.4万元,在全市1894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点实施通广播电视工程。其中,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共1408个村点,桂平市227个村点,平南县259个村点。(2)实施单位:贵港市广播电视局。(3)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4、村村通电工程(1)目标要求:投资5182万元,配合中央“家电下乡”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加大了对农村电网的改造力度,实施农村电网完善化工程。(2)实施单位: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3)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五)农村人饮安全工程1、目标要求:投资10592.26万元,新建人饮安全工程95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24.2533万人。2、实施单位:贵港市水利局。3、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六)农村沼气池工程1、目标要求:全市新建沼气池8960座。具体规划是:非贫困村沼气池任务8460座,分解为:桂平市2818座,平南县2606座,港北区836座,港南区1110座,覃塘区1090座。贫困村沼气池任务500座。分解为:桂平市215座,平南县80座,港北区70座,港南区85座,覃塘区50座。非贫困村沼气池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1450元/座,市、县财政各配套100元/座;贫困村沼气池自治区财政补助1800元/座,市、县财政各配套100元/座。2、实施单位:市林业局、扶贫办。3、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七)廉租房工程1、目标要求:2009年新增建设廉租住房建筑总面积111320平方米。2、实施单位:市房产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八)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目标要求:投资3500万元,建设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共107项。其中:移民新村建设26个,投资819万元;村屯道路建设项目81个,投资2656万元,受益群众15.3万人(其中受益移民6.452万人)。2、实施单位:市移民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九)桂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我市的项目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目标要求:2009年我市上报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目标任务共2.9亿元,其中市江南工业园1.3亿元,桂平长安工业集中区1.6亿元。自治区补助资金4000万元已到位。2、实施单位:市经委、市江南工业园、桂平市政府。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桂平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二、本级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共九项)(一)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目标任务:投资16128万元(其中中央12906万元,自治区资金1613万元,地方自筹1609万元)对我市17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2、实施单位:市水利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二)小街小巷整治改造工程1、目标要求:改造小街小巷200条。2、实施单位:市政管理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三)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工程1、目标要求:新建20座公共厕所、5座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及购置更换2500个街道果皮箱。2、实施单位:市政管理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四)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程1、目标要求:帮助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144个。其中农业种植业合作社50个,水产畜牧业合作社60个,林业合作社3个,农机合作社17个,供销合作社14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2、实施单位:贵港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机局、市供销合作社。3、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4、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五)扶持建立桑枝木耳种植示范点工程1、目标要求:在港北区根竹乡,覃塘区三里、大岭乡、覃塘镇,港南区八塘镇,平南县武林镇建立桑枝木耳种植示范点,受益农民2000人以上。收购桑枝500吨,增加蚕农收入10万元。生产桑枝木耳出耳菌袋50万袋,带动菇农增加收入100万元。2、实施单位:贵港市农业局。3、配合单位:贵港市农业科学研究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六)实施新农村现代化流通服务网络工程1、目标要求:全市建设80个农家店。其中市直三区45个,桂平20个,平南15个。每个农家店扶持2000元。资金来源:自治区供销社。2、实施单位:贵港市供销社。3、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4、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七)实施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工程1、目标要求:投入495万元,维修改造12个敬老院,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2、实施单位:市民政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4、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5、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八)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程1、目标任务:再就业培训人数2900人,创业培训600人,返乡农民工培训人数13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人数28750人。年内计划城镇新增就业1.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9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550人),新增农村转移就业4.2万人。2、实施单位:市劳动保障局。3、实施时间:2009年1-12月。4、完成时间:2009年12月。(九)加快建设荷城初级中学1、目标任务:规划用地156亩,建设用地119亩。建成后可安排80个教学班,容纳4000人在校生。该项目前期安排建设资金5000万元,计划在今年8月开工建设,建设建筑面积3.57万平方米,明年秋季期投入使用。2、实施单位:市教育局。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港北区人民政府。4、实施时间:2009年1月-2010年7月。5、完成时间:2010年7月。三、工作要求(一)各实施单位要把为民办实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量化到人。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事项目任务。(二)各实事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及各月累计实施自治区和市本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电子文本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邮箱:ggzfdc@126.com)。(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市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定期将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向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督查室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求于每月3日前将全市上月及各月累计实施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政府。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成立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二日成立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为加快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应对处置职责,建立有效应对复杂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现提出组成工作方案。一、市应急委的组成及职责(一)组成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唐成良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宾能松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李鸣、副市长彭健铭、庞文达、邓建华、祝特林、谭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宋家钢和贵港军分区、武警贵港市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外事侨务办、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宗教局、物价局、供销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贵港军分区、武警贵港市支队、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海事局、贵港市红十字会、团市委,贵港火车站、贵港供电局等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市直、区直、中直部门和单位。原则上,成员单位中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直中直驻贵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委相关部门和驻贵部队的分管负责人为市应急委成员。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应急科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职责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3.发生特别严重、特大范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4.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经常发生或发生机率较大,应对处置工作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必须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18个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分管副市长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一)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洪涝(山洪)、干旱和台风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副市长邓建华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气象局,贵港海事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市红十字会、贵港火车站、贵港供电局。(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庞文达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为: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贵港海事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市红十字会、贵港火车站。(三)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雷电、冰雹、低温冰冻、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和协调气象工作的副市长邓建华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成员单位为: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林业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贵港市红十字会、贵港供电局、贵港火车站。(四)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林业工作的副市长邓建华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旅游局、消防支队、气象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五)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地震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李鸣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粮食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市红十字会、团市委、贵港供电局、贵港火车站。(六)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彭健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市红十字会、团市委、贵港火车站。(七)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事故和火灾的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谭斌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供销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贵港海事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团市委、贵港火车站、贵港供电局。(八)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内内河水域的船舶、设施等遇险和水难事故的搜寻救助,以及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交通工作的副市长谭斌担任,办公室设在贵港海事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台办、气象局,贵港海事局、贵港海关、贵港边防检查站、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九)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庞文达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贵港海关、贵港海事局、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李鸣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外事侨务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市红十字会、贵港火车站。(十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市长邓建华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物价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军分区后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贵港火车站。(十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谭斌担任,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市长祝特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办,市教育局、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人口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工商局、林业局、宗教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除成员单位外,发生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入指挥部参与处置工作。(十四)反恐怖反劫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在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劫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市长祝特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公安局、经委、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十五)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市涉外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彭健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成员单位:市民委、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宗教局,贵港海关、贵港海事局、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贵港市支队。(十六)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涉及民族纠纷、民族冲突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族工作的副市长彭健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委。成员单位:市教育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旅游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宗教局。(十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金融工作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宾能松担任,办公室设在贵港银监分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贵港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十八)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粮食、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商务工作的副市长彭健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物价局、供销社,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海关、贵港火车站。三、市应急委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宋家钢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炎林担任,副主任由市长助理庄振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华、徐联雄、李育新、党福尤、潘展雄、傅诚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副主任甘小杰担任。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对应的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市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编制、修改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四、市应急委的工作机制(一)日常工作机制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应急委的总体部署,分类管理所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一案三制”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业务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和加强各地各部门值守应急工作。(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在实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乡、县(市、区)逐级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防范和处置工作;事件达到一定等级需要市响应时,市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市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事件达到需要自治区响应的等级时,由市应急委向自治区应急委报告,再由自治区应急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应急委。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应急委组织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处置方案;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明确由哪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 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港北区人民政府、港南区人民政府、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现就2009年我区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紧迫性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在广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确定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为重要契机,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夺取了抗灾救灾的重大胜利,经受了复杂形势的严峻考验,全区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态势,呈现增长较快、结构优化、价格回落、民生改善的良好局面。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市场需求萎缩的影响,我区经济运行遇到的困难超出预料,2008年三季度以来,经济增速下滑,形势日趋严峻,已经成为当前我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2009年很可能是我区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困难最大、矛盾最多的一年。这个突出问题如得不到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特别是经济增速一旦形成惯性大幅下滑,势必会使社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甚至影响到我区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目标的实现;势必会使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扭转下滑势头要付出更大代价;势必会使就业形势恶化,增大和谐社会发展的潜在风险,损伤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为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部署上来,统一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重大机遇,立足现有基础和新的起点,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创新创业,着力扩大投资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力度,加大推进项目建设力度,以超强干劲逆势而上,力争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新增金融机构贷款2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二、主要措施(一)加快交通设施建设。坚持交通优先发展,全力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2009年开工交通项目257个,总投资3655亿元;续建项目115个,总投资1601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91个,总投资38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00亿元以上。一是加快推进铁路干线建设,年度计划投资约300亿元。开工南宁至昆明铁路新线、南宁至广州铁路(黎塘至南宁段)、德保至靖西铁路、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钦州至北海段)、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钦州至防城港段)、合浦至河唇铁路等6个项目,力争开工黄桶至百色铁路、玉林至合浦铁路、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南宁至凭祥段)、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黎塘至钦州段)、金城江至南宁铁路、柳州至肇庆铁路(广西段)等6个项目,开工总里程约2367公里、估算投资1602亿元,其中广西境内里程约1717公里、估算投资956亿元;续建南宁至广州铁路(黎塘至广州段)、贵阳至广州铁路、湘桂铁路扩能(衡阳至柳州段)、柳州至南宁城际铁路、沿海铁路扩能(南宁至钦州段)、北海铁山港铁路支线等6个项目,续建总里程约2167公里、投资1895亿元,其中广西境内里程约1360公里、投资1154亿元;投产洛湛铁路广西段、田东至德保铁路、沿海铁路扩能改造应急工程、防城港企沙铁路支线、钦州港至大榄坪铁路等,新增铁路里程495公里。二是加快推进公路网建设,年度计划投资约400亿元,计划开工高速公路500公里,建成200公里以上,开工建设南宁外环高速公路、贵港至梧州高速公路、桂林至三江高速公路、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加快推进百色至靖西、靖西至那坡、灌阳至凤凰、防城至东兴、三江至柳州、钟山至富川等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续建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崇左至钦州高速公路、六景至钦州高速公路、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河池至宜州高速公路等;投产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马江至梧州高速公路。三是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及航道建设。加快西江亿吨“黄金水道”建设,开工柳州黔江一期工程、长洲水利枢纽3线和4线船闸、百色水利枢纽航运工程、右江老口航运枢纽等项目;开工建设防城港20万吨级航道、防城港403#~407#泊位工程等一批沿海港口项目;续建钦州港深水航道扩建、铁山港深水航道、防城港西湾10万吨级航道、西江航运干线扩能贵港至桂平段、右江鱼梁航电枢纽工程等;投产铁山港10万吨级航道疏浚二期等。四是加快民航机场建设,年度计划投资约15亿元,开工建设南宁机场新航站搂、柳州机场改扩建工程、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续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飞行区a380机型备降扩能、河池支线机场。(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路建设办、交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北部湾办、南宁铁路局、铁路投资集团、交通投资集团、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快能源设施建设。2009年开工能源项目176个,总投资2535亿元;续建项目191个,总投资278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93个,总投资395亿元;年度能源重点项目计划投资约250亿元。开工建设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南宁电厂、贺州电厂、合山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岩滩水电站二期及金紫山等风电场,以及南宁明阳、钦州大榄坪等一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一批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等。续建防城港海港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南宁科园、柳州融安、桂林木马等220千伏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加快实施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农村电网完善工程,提高电网保障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投产或部分投产桥巩水电站、长洲水利枢纽、梧州旺村水利枢纽、大化水电站扩建工程等。(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水利厅、财政厅、环保局、广西投资集团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加快水利设施建设。2009年计划投资约100亿元。开工建设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主体工程、31座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力争开工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续建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柳州市防洪工程二期等项目;投产或部分投产钦州郁江调水工程等项目。加快左江、右江治旱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对全区11个大型灌区、161个中型灌区、3271个小型灌区共3443个灌区实施节水配套改造。加快海河堤防工程建设,推进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其他重点防洪市县的城区防洪建设,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堤和中越界河整治。加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开展珠江上游、西南诸河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崩岗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主要由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扶贫办、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四)加快千亿元产业工程建设。2009年开工工业项目844个,总投资8790亿元;续建项目1714个,总投资2411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667个,总投资61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2500亿元,其中企业技改投资力争完成1500亿元,实施1135个重大技改项目。开工建设防城港钢铁基地、北海铁山港斯道拉恩索林浆纸一体化、贵港三水铝土矿综合利用示范、平果铝电解铝二期、华润水泥桂平、陆川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期、柳工机械扩能改造、玉柴柴油机铸件一期等一批项目。力争开工梧州木薯燃料乙醇、梧州林浆纸一体化等项目。续建中石化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上汽通用五菱发动机二期、钦州—南宁成品油管道工程、柳州—桂林成品油管道工程、柳州特种汽车厂提升配套件技改、柳州五菱(机械厂)提升汽车发动机配套件技改、上汽通用五菱新型轿车等;投产或部分投产中石油钦州千万吨级炼油厂、金桂林浆纸一体化、广西珠江啤酒等项目。围绕我区千亿元产业建立国家级质检中心实验室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要由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北部湾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加快高技术产业项目建设。2009年开工高技术项目69个,总投资203亿元;续建18个,总投资35.7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4个,总投资3.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0亿元。开工建设广西科学院生物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服务网络中心等项目。续建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项目、广西药用植物园西南频危药材资源开发国家工程试验室、钦州金桥电子产品生产等项目。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实施350项“千亿元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继续大力支持企业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促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主要由自治区科技厅、经委、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六)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开工农业农村项目412个,总投资389亿元;续建项目288个,总投资163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167个,总投资7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3亿元。开工建设通村公路4500公里,通乡通村油路2200公里,通屯(自然村)道路4000公里,农村沼气池20万座(户);完善农村电网35千伏变电站布点,优化网络结构,增强农网抗灾能力;建设30个县级农资、日用工业品配送中心、新建1000个农家店、升级改造1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解决25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建设广西县级动物防疫站、广西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项目。(主要由自治区农业厅、交通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公司、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厅、扶贫办、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七)加快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2009年开工服务业项目543个,总投资1755亿元;续建752个,总投资1203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296个,总投资17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466亿元。主要开工建设凭祥综合保税区、桂中海迅柳北物流基地、柳州生产资料仓储配送物流平台、广西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中心、广西区储备粮防城港直属库、广西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百色起义纪念公园、东兰烈士陵园保护和扩建工程等项目。续建项目主要包括钦州保税港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一期、东盟国际工业原料产品物流、玉柴南宁国际物流中心等。(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委、民政厅、财政厅、旅游局、信息产业局、林业局、北部湾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八)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开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366个,总投资800亿元;续建449个,总投资749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240个,总投资27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380亿元。开工建设南宁轨道交通一期、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南宁市五象大道八尺江桥工程、贺州市城区新建道路工程等。续建南宁北湖路北延长线、五象新区堤园路(五象大道—外环高速路)道路及道路护岸等;投产或部分投产南宁银海大道拓宽工程、南宁青环路、南宁大桥、柳州西南、西北向进出城道路扩建项目等。(主要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九)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项目建设。2009年开工节能减排和生态项目438个,总投资682亿元;续建项目96个,总投资186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72个,总投资8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50亿元。所有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县级以上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以及13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续建广西农垦明阳工业区污水处理、广西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中心、梧州市进口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产业化项目一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投产或部分投产玉林、来宾、河池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南宁水环境综合治理、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桂林市西城区污水系统工程、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等。加快推进北部湾森林生态综合保护和建设、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湿地保护,以及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等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好12个国家级石漠化治理试点县治理项目。管好用好节能减排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工程建设。(主要由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农垦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09年社会建设开工项目1204个,总投资525亿元;续建项目264个,总投资349亿元;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143个,总投资9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41亿元。开工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雁山校区二期、百色等三市中医院、县级医院、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乡镇和社区综合文化站、边境地区村级文化室、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及一批体育基础设施项目等。续建项目主要包括广西中医学院仙葫校区一期、桂林旅游专科学校新校区二期、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三期、广西大学211工程三期、崇左市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改造、重点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宁市民中心、农家书屋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乡镇敬老院、农村无电户通电工程、少数民族村寨防火综合整治工程、农民健身工程等。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主要包括河池学院东校区扩建、桂林工学院雁山新校区一期、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新校区一期、贵港职业学院搬迁、广西妇女儿童医院、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建成20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等。(主要由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扶贫办、人口和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市县调整放宽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采取政府新建(含配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2009年全区计划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亿元,廉租住房计划保障户数10万户,其中新建设廉租住房2.7万套。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等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可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全区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38亿元,竣工住房230万平方米、31500套。规范完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推进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工矿区及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开展以经济租赁住房、限价房方式建设公务员公寓和教师公寓试点。2009年危旧住房改造1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亿元;开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房和教师公寓试点建设1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亿元。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经济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推进农房抗震保安建设试点。充分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力争2009年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730亿元。落实和完善促进住房消费的财税、信贷政策,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减少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负,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拆旧建新推进住房建设,促进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加强住房建设规划,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贷款额度,规范和降低房地产开发税费,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农村住房建设,鼓励农民拆旧建新、利用空闲宅基地建房和置换宅基地建房。争取2009年农村住房建设完成投资160亿元以上。(主要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侨办、林业局、扶贫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经费1亿元,各市每年安排2000—5000万元,各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项目前期经费,把有限经费主要用于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等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继续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涉及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部门,要减少投资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规范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超常规提高办事效率。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分类安排前期工作。对需中央审批核准的,要重点抓,用最快的时间上报;对属自治区审批核准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尽快审批核准;对属各市核准的,各市要抓紧审批;对不用核准的,实行备案的,要告知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咨询评估审查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帮助项目业主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着力解决好建设用地难、征地拆迁难的问题。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和市级项目储备库,尤其是继续完善2009—2010年投资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工商局、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北部湾办、铁路建设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三)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降低电价、电煤补贴、融资贴息、产品营销、运输调度、劳动保障等方面大力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促进工业生产正常运行。加强经济运行协调,重点是使得水电少弃水、火电多开机,支持电力成本较高的行业恢复生产、加快发展。增强食糖、氧化铝、茧丝等大宗优势产品和铟等优势稀有金属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控水平,进一步增加食糖储备。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区内市场,实现当地生产、就近销售,减少销售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抓住国家给予我区家电下乡试点省区的机遇,组织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努力开发适合农村市场消费的机电产品。集中优势资源,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在全区择优选择100户以上高增长、拥有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吸引央企与我区企业联合重组,实现存量扩张。帮助有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在解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各级财政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财政2009年起两年内每年投入1亿元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担保资金,同时加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建设完善为企业的服务体系,不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扎实推进“行千里路、访百家企”活动,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由自治区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劳动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广西电网公司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四)努力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大扶持对外贸易发展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外贸发展资金,同时整合现有扶持外贸发展的各类资金,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产品扩大出口,重点支持强优出口企业市场开拓和推介、物流和通关等,重点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牧矿产品的出口贴息或奖励,重点支持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退税效率,缩短退税时间,及时拨付退税资金。加大出口信用保险费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2009年自治区财政安排3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外贸出口。充分利用国家新的边贸政策和批准广西与东盟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政策,通过自治区设立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发展边贸企业、完善边境基础设施以及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的建设,并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不断扩大边境贸易。争取国家口岸建设资金,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立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通关时间上向更有利于企业调整,简化报检报关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落实出口责任制,将外贸出口纳入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强化督查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企业“走出去”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广西—印尼经济贸易合作区、中国—埃塞俄比亚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主要由自治区商务厅、经委、财政厅、国资委、国税局、商检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五)深入推进区域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力争2009年实际利用外资17亿美元、引进区外境内资金2300亿元。进一步深化与东盟、日韩和港澳台合作,继续加强与泛珠三角、长三角、西南地区经济合作,大力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以及中越“两廊一圈”建设,全力办好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商务与投资峰会、第四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加快南宁市、钦州市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扎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和完善项目库,推出一批优质大项目向区外、境外推介和招商。继续实施招大引强,着力引进对广西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加大实施产业链招商、“百企入桂”品牌招商力度,大力推进“央企入桂”工作。积极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督办机制、激励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日本产业园、新加坡产业园、香港产业园建设,深入开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定点定向招商。积极办好“第五届桂台经贸交流会”、“第五届广西港澳活动周”。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实施,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主要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国际博览事务局、商务厅、经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农垦局、台办、外事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扩大农民增收渠道。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城镇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对象待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村干部的待遇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008年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增加10%左右。根据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2009年新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补助资金7.87亿元,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高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全区农村最低生活年平均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将边境地区0—3公里范围内农村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边境地区3—20公里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提高月人均补助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等标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业集约经营效益。积极促进农民增加非农收入。(主要由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农业厅、农机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七)继续扩大消费。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改善消费环境。落实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争取2009年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尽快研究制定措施办法,鼓励消费我区企业生产的轻工机电产品,对使用我区生产的建筑材料、工程机械和各类建设安装等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要给予支持。抓好节庆市场消费,策划具有传统节日特色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活动,通过举办月月美食节、文化节、体育节庆和赛事、商品展销会等形式,引导市民节日文化消费,活跃消费品市场。促进和普及通讯消费,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咨询服务。扩大旅游消费,促进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通讯等一系列消费增长,组织开展广西人游广西活动,不断扩大旅游规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费品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努力消除制约消费的制度和政策障碍,改善消费者预期,增强消费意愿。(主要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建设厅、经委、文化厅、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八)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切实加强社会待就业人员、企业待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9年投入就业专项资金7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筹措6亿元,市县财政预算投入1亿元;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70万人。在全区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完成农民培训20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阳光工程”培训160万人次。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资金投入160亿元,其中财政对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35亿元。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努力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华侨农林场职工、国有林场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区14个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0%以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稳步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建立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和退役运动员货币安置制度。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全区参合农民达90%,城市居民服务人口达90%以上。实施城乡老年服务机构建设工程。(主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人事厅、经委、国资委、民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林业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九)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进一步加强政银和银企合作,落实好国家开发银行广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信用额度,以及国开行等多家银行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和广西铁路投资公司等签订的交通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已建立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组建广西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广西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等新的融资平台,鼓励企业创新增信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改善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封闭贷款、搭桥贷款、并购贷款、设立政府性再担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改、重点工程、节能减排、“三农”、民生项目、中小企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促进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争取我区成为省级地方政府发债首批试点地区,鼓励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争取国家批准我区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支持发行信托理财产品,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通过培育辅导、政策鼓励等手段,加快企业海内外上市步伐,推动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加快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深入开展“引金入桂”工作,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引进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家外资银行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广西北部湾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制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激励办法,扎实推进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邮政储蓄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主要由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委、交通厅、建设厅、北部湾办、铁路建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广西证监局、邮政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十)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继续深化财税改革,逐步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支出改革,继续推进规范津补贴改革,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积极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和燃油税费改革,推进资源税制改革。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重点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进代建制,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和科学界定核准权限,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加快形成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监管和创新。尽快建立有利于促进铝工业发展电价机制,推动直供电试点。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突出抓好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步伐。全面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各市都要精心推进试点,力争五年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推进基层农机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9年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校企合作新机制。探索建设农村学校教师流转房,改善教师生活待遇。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林业局、物价局、金融办、工商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十一)着力整合政府资金。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对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行零增长。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适当调整财政预算内建设性支出,相对集中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社会公益项目、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生态环保重点项目以及投融资平台等,主要用于补充资本金和贷款贴息;对自治区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给予财政资金全额支持和配套支持;加大对中央投资安排我区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自主创新项目等的配套支持力度。(主要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教育厅、文化厅、建设厅、环保局、商务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扶贫办、北部湾办、铁路建设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工作要求在当前形势下,要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全面动员,迅速行动,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市、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层层负责、领导负责和专人负责的责任制,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负总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二)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和只争朝夕的干劲,细化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工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建成优质工程、安全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三)加强宣传,增强信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客观报道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广泛宣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公众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把保增长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把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保增长的强大动力,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工作措施,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解决突出问题,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全力以赴做好保增长的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决定: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加快我区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尽快组织制定、完善、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等相关地方规章。同时加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等问题的立法研究。到2011年,形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重点抓好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正常运作,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有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通报,通过会议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建立健全督办奖惩制度。到2011年,自治区、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良好运作率要达到100%。(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努力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在2011年前将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作经费、乡镇政府配备、聘请的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交通协管员、村屯(社区)交通安全信息人员经费、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列入当地政府日常财政预算开支。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到2011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和新闻单位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成为多媒体、报刊、电视的常规义务宣传内容,使90%以上的城镇居民、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受到较为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素质。(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到2011年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三)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2011年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司法、公安部门应配合学校抓好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编发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四、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到2011年基本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吨小标”和“大罐小车”现象。(三)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一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建档工作。二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四)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发展改革、质监和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检验检定,建立健全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严格查处上述车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五、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一)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重点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改扩建全过程进行交通安全审核,对大型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保证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过验收、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二)努力加大对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鼓励道路设施采用具有吸能、缓撞特性的材料和结构,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根据道路功能、位置、交通量和景观需要,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严格监督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落实和进出道路交通组织的优化,改善停车条件并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三)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到2011年,形成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加强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保障道路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一是对于连续占路或关闭行车道的施工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可供选择的出行路线、出行方式和施工的具体时间期限等相关信息;二是对于关闭部分行车道的施工区,要根据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施工区交通标志,并根据施工的进度及时调整交通标志的设置。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六、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一)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组织交通、发改委、经委、财政、税收、工商、保险等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到2011年逐步实现全区大部分地方村村通客运班线。(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四)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七、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一)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特别应针对职业驾驶人员、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公用事业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训练。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有关医务人员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训练。当地红十字会和公路两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居住在公路沿线两侧的一定比例的居民普及基础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二)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到2011年,进一步完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和秩序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由医疗机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交通部门负责路产、路政维护和保证道路畅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处理的运行模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实现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120急救服务台之间事故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与信息传递、紧急救援与生命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三)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在2011年前,一是建立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泄漏、爆炸等危险的处置、人员救援、危险货物转运等问题;二是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途中违法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后,车辆移动、停放、保管、货物转运等问题。安监部门应针对上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八、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一)建立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到2011年,全区应在公安、交通、农机、安监、保险、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有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制定相关规划,统一有关信息建设标准。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应就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以及上述车辆、人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信息的交换、通报工作,建立初步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能力。(二)加强gps监控设备和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到2011年,全区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或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其中安装了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应纳入统一的营运监控系统。(三)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由自治区应急办组织交通、公安、气象、国土资源、宣传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到2011年,能够根据灾害监测系统,对雨雪、凝冻、台风等复杂气象和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下的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实现部门间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及时提供交通出行安全建议和有关信息。(四)鼓励各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开发、应用,并为之创造相应条件。附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附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序号工作内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安监局、建设厅2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3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4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成为各种媒体的常规义务宣传内容各级人民政府5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宣传部门司法、公安、教育部门6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教育部门司法、公安部门7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交通部门安监、公安部门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交通部门安监、公安、质监部门9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部门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序号工作内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0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质监、工商、发展改革、公安部门11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交通、建设部门安监、发展改革、公安部门12加大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投入交通、建设、公安部门13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安监部门交通、公安、建设、财政部门14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和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交通、建设部门公安部门15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交通部门安监、公安部门16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发改委、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收、工商、安监、公安、保险部门17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交通部门18加强农业机械,特别是易损害公路路面机械上公路行驶的管理交通部门农机、公安部门19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红十字会卫生、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序号工作内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20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公安部门交通、卫生、民政部门21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安监部门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经委等有关部门22建立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农机、保险、质监、卫生、物资、信息产业部门23加强gps监控设备和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交通部门交通、公安、质监部门24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公安厅、气象局、国土资源厅、宣传部等25鼓励并为各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交通安全研究以及新产品开发、应用创造相应条件科技部门教育、交通、公安、建设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msonormalstyle="margin:0cm0cm0pt;line-height:22pt;text-align:center;mso-line-height-rule:exactly"align=center>15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交通部门安监、公安部门16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发改委、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收、工商、安监、公安、保险部门17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交通部门18加强农业机械,特别是易损害公路路面机械上公路行驶的管理交通部门农机、公安部门19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红十字会卫生、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序号工作内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20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公安部门交通、卫生、民政部门21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安监部门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经委等有关部门22建立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农机、保险、质监、卫生、物资、信息产业部门23加强gps监控设备和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交通部门交通、公安、质监部门24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公安厅、气象局、国土资源厅、宣传部等25鼓励并为各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交通安全研究以及新产品开发、应用创造相应条件科技部门教育、交通、公安、建设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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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1号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三)战略措施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主要职能。(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3)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2.成员单位。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1.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三、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1.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2.行动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区法制办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公安厅负责,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司法厅、区文化厅、区人口计生委、区广电局、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区公安厅负责)(4)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2.行动措施。(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区综治办负责)——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扶贫办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厅、区妇联配合)——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教育厅配合)——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厅负责,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厅配合)(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人事厅、区广电局、区工商局配合)——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宁铁路局、区交通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厅、区公安厅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扶贫办配合)(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县(区)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2.行动措施。(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厅负责)——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配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人口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公安厅、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总工会、区工商局、区民政厅配合)(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厅负责)(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2.行动措施。(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承担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职责的工作机构,并保障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卫生厅配合)——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配合)——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负责)——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卫生厅配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厅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配合)——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厅负责,区妇联配合)——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区卫生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配合)(五)加强国际合作1.工作目标。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2.行动措施。(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区公安厅负责,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商务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作机制及外籍被拐卖妇女儿童国籍身份通报核查、遣送移交工作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司法厅配合)(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区公安厅负责)(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公安厅、区交通厅、南宁铁路局配合)(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商务厅配合)四、实施、监督和评估(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择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 关于印发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南宁至广州铁路黎塘至广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08]2696号)、《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房屋拆迁范围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其它专项设施。二、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办法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按如下办法进行:(一)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的不同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通过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按原购房价及物价上涨因素、使用年限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依法补偿。(三)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凡在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视为世居房屋,按具有合法产权的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计补。(四)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属违法违章建筑,原则上不补。但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拆迁的,可按具有合法产权的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90%进行补助;不配合拆迁工作的,不给予补助。(五)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附表三、附表四计补。(六)搬迁补助费按5元∕㎡一次性计补;临时安置过渡费按7元∕㎡计补,过渡期暂定为6个月。过渡期满未安置的,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七)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进行补偿。(八)拆迁公益事业性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予以重建,经规划部门确认不需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三、拆迁房屋涉及的土地补偿办法(一)拆迁房屋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1、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级旱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进行补偿。2、建(构)筑物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级旱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之和进行补偿。(二)拆迁房屋需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1、国有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不含建构筑物占地),按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补偿。(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的60%以内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参照现行基准地价并考虑其宗地配套条件确定宗地地价再扣除已使用年限的相应价款进行补偿。(2)参照征收相同(或相近)地段一级旱地的现行征地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报批费、税费、工作经费等,具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进行补偿。如果属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则扣除已使用年限的相应价款。(3)参照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取得成本进行补偿。2、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含建构筑物占地)按自治区或贵港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三)城市规划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拆迁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本项目需收回、征收具有合法权属证件土地的拆迁房屋,其房屋所占土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迁标准见附件表二。(四)本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拆迁房屋需收回、征收没有合法权属证件的土地,可参照下列办法给予适当补助。1、土地没有争议、能主动配合、按规定时限拆迁的,按收回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同类标准的90%给予补助。不主动配合、不按规定时限拆迁的,不给予补助。2、土地有争议、但能主动配合并按规定时限拆迁的,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明确土地权属后,按收回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同类标准的90%给予补助。不主动配合、不按规定时限拆迁的,不给予补助。3、简易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按本规定中附表二“贵港市中心城区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中划拨住宅土地最低档类500元/㎡的30%给予补助;属于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三款第一条“拆迁房屋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办法给予补助。四、拆迁安置办法(一)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除《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二)本项目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在下列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在第一阶段(2009年5月2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补偿(补助)总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2、第二阶段(200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补偿(补助)总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3、第三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补偿(补助)总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6月21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三)被拆迁人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异地安置方式安置,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时间优先选择安置房。简易结构房屋不列入产权调换范围。1、安置地点及户型本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被拆迁户安置在天河花园小区、白凹窝安置小区、幸福家园小区内,或通过采购本市开发楼盘的存量房所得的房屋,安置户型为60㎡、80㎡、100㎡和120㎡(含公摊面积)的二房一厅、二房二厅、三房二厅、四房二厅等套房式住宅。安置房为毛坯房(配入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水电到户。2、安置标准(1)被拆迁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安置60㎡户型;(2)被拆迁建筑面积在61㎡到80㎡的,安置80㎡户型;(3)被拆迁建筑面积在81㎡到100㎡的,安置100㎡户型;(4)被拆迁建筑面积在101㎡以上的,安置120㎡户型;3、安置办法(1)被拆迁房屋面积原则上实行一换一,按安置标准对应安置,由被拆迁人按贵港市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2)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3)被拆迁户选择超安置户型的,超出安置户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购买。(4)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且无他处住房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得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5)原则上一户拆迁户只安排一套安置房,如果由于家庭成员需要分立的,经过批准,可以选择相应的户型。但所安置的户数面积总和不能超过被拆迁建筑面积30平方米,超过被拆迁面积的部分,在30平方米内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4、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标准。5、交付安置房时间暂定2010年12月31日。五、拆迁时间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要求,2009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六、乡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贵港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房屋类别房屋等级结构设备情况价格(元/㎡)框架结构框架一等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650框架二等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600砖混结构砖混一等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500砖混二等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450砖混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400砖木结构砖木一等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300砖木二等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250砖木三等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土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0米以下2.2米以上,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200泥瓦结构泥瓦一等240泥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250泥瓦二等120或240泥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200泥瓦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3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180简易结构简易一等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檩条承重,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60简易二等120或240砖墙,层高3.0米以下2.2米以上,木檩条承重,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30简易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2.2米以下,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00木结构只有承重柱,无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面80房改房集资房一等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墙漆、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600房改房集资房二等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条砖、批灰或石米,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400附表二贵港市中心城区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用途等级出让(元/㎡)划拨(元/㎡)集体(元/㎡)商业一类1250075006000二类795047703816三类437526252100四类370022681814五类203513601088住宅一类290015511241二类20001074860三类1540800640四类1300680544五类950500400附表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助标准序号项目补助标准设备情况备注1居民用水5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缴费帐户为准移装补助费2居民用电500元/户3电话2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一号一户为准4宽带网50元/户5有线(闭路)电视360元/户现正使用的6空调100元/台以压缩机和送风机一套为一个单位7水井1000元/口8围墙50元/米9晒场50元/㎡10沼气池500元/m³附表四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价格(元)1马赛克、水磨石㎡20.002地砖、踢脚(普通)㎡38.003地砖、踢脚(中档)㎡55.004地砖、踢脚(高档)㎡80.005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80.006实木地板、踢脚(普通)㎡90.007实木地板、踢脚(中档)㎡180.008实木地板、踢脚(高档)㎡260.009木踢脚线㎡15.0010花岗岩、大理石(普通)㎡80.0011花岗岩、大理石(中档)㎡120.0012花岗岩、大理石(高档)㎡200.0013墙纸、墙布、喷塑(普通)㎡15.0014瓷砖、面砖(普通)㎡30.0015瓷砖、面砖(中档)㎡45.0016瓷砖、面砖(高档)㎡65.0017造型吊顶㎡70.0018无造型普通吊顶㎡50.0019普通铝扣板吊顶㎡60.0020pvc扣板吊顶㎡45.0021门窗套㎡30.0022胶合板门(带框),(单扇)扇150.0023窗帘盒㎡25.0024固定木柜(普通)㎡200.0025固定木柜(高档)㎡300.0026厨房上、下柜(普通)米400.0027厨房上、下柜(高档)米600.0028护墙板、木装饰㎡200.0029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普通)㎡180.0030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中档)㎡200.0031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高档)㎡230.0032铝合金弹簧门㎡200.0033铝合金卷闸门㎡80.003410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150.0035铁制防盗网㎡40.0036铝合金防盗网㎡120.0037不秀纲防盗网㎡80.0038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扇300~50039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户350.0040坐便器(带水箱)只200.0041包门(带框)(普通)扇300.0042包门(带框)(高档)扇600.0043木楼梯扶手米60.0044不锈钢楼梯扶手米80.00p:#ebe9ed;padding-left:5.4pt;padding-bottom:0cm;border-left:#ebe9ed;width:40.95pt;padding-top:0cm;border-bottom:windowtext1ptsolid;height:21.3pt;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mso-border-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55>简易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2.2米以下,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00木结构只有承重柱,无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面80房改房集资房一等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墙漆、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600房改房集资房二等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条砖、批灰或石米,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400附表二贵港市中心城区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用途等级出让(元/㎡)划拨(元/㎡)集体(元/㎡)商业一类1250075006000二类795047703816三类437526252100四类370022681814五类203513601088住宅一类290015511241二类20001074860三类1540800640四类1300680544五类950500400附表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助标准序号项目补助标准设备情况备注1居民用水5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缴费帐户为准移装补助费2居民用电500元/户3电话2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一号一户为准4宽带网50元/户5有线(闭路)电视360元/户现正使用的6空调100元/台以压缩机和送风机一套为一个单位7水井1000元/口8围墙50元/米9晒场50元/㎡10沼气池500元/m³附表四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价格(元)1马赛克、水磨石㎡20.002地砖、踢脚(普通)㎡38.003地砖、踢脚(中档)㎡55.004地砖、踢脚(高档)㎡80.005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80.006实木地板、踢脚(普通)㎡90.007实木地板、踢脚(中档)㎡180.008实木地板、踢脚(高档)㎡260.009木踢脚线㎡15.0010花岗岩、大理石(普通)㎡80.0011花岗岩、大理石(中档)㎡120.0012花岗岩、大理石(高档)㎡200.0013墙纸、墙布、喷塑(普通)㎡15.0014瓷砖、面砖(普通)㎡30.0015瓷砖、面砖(中档)㎡45.0016瓷砖、面砖(高档)㎡65.0017造型吊顶㎡70.0018无造型普通吊顶㎡50.0019普通铝扣板吊顶㎡60.0020pvc扣板吊顶㎡45.0021门窗套㎡30.0022胶合板门(带框),(单扇)扇150.0023窗帘盒㎡25.0024固定木柜(普通)㎡200.0025固定木柜(高档)㎡300.0026厨房上、下柜(普通)米400.0027厨房上、下柜(高档)米600.0028护墙板、木装饰㎡200.0029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普通)㎡180.0030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中档)㎡200.0031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高档)㎡230.0032铝合金弹簧门㎡200.0033铝合金卷闸门㎡80.003410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150.0035铁制防盗网㎡40.0036铝合金防盗网㎡120.0037不秀纲防盗网㎡80.0038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扇300~50039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户350.0040坐便器(带水箱)只200.0041包门(带框)(普通)扇300.0042包门(带框)(高档)扇600.0043木楼梯扶手米60.0044不锈钢楼梯扶手米80.00:#ebe9ed;padding-left:5.4pt;padding-bottom:0cm;border-left:#ebe9ed;width:40.95pt;padding-top:0cm;border-bottom:windowtext1ptsolid;height:21.3pt;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mso-border-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55>简易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2.2米以下,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00木结构只有承重柱,无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面80房改房集资房一等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墙漆、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600房改房集资房二等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条砖、批灰或石米,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400附表二贵港市中心城区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用途等级出让(元/㎡)划拨(元/㎡)集体(元/㎡)商业一类1250075006000二类795047703816三类437526252100四类370022681814五类203513601088住宅一类290015511241二类20001074860三类1540800640四类1300680544五类950500400附表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助标准序号项目补助标准设备情况备注1居民用水5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缴费帐户为准移装补助费2居民用电500元/户3电话2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一号一户为准4宽带网50元/户5有线(闭路)电视360元/户现正使用的6空调100元/台以压缩机和送风机一套为一个单位7水井1000元/口8围墙50元/米9晒场50元/㎡10沼气池500元/m³附表四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价格(元)1马赛克、水磨石㎡20.002地砖、踢脚(普通)㎡38.003地砖、踢脚(中档)㎡55.004地砖、踢脚(高档)㎡80.005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80.006实木地板、踢脚(普通)㎡90.007实木地板、踢脚(中档)㎡180.008实木地板、踢脚(高档)㎡260.009木踢脚线㎡15.0010花岗岩、大理石(普通)㎡80.0011花岗岩、大理石(中档)㎡120.0012花岗岩、大理石(高档)㎡200.0013墙纸、墙布、喷塑(普通)㎡15.0014瓷砖、面砖(普通)㎡30.0015瓷砖、面砖(中档)㎡45.0016瓷砖、面砖(高档)㎡65.0017造型吊顶㎡70.0018无造型普通吊顶㎡50.0019普通铝扣板吊顶㎡60.0020pvc扣板吊顶㎡45.0021门窗套㎡30.0022胶合板门(带框),(单扇)扇150.0023窗帘盒㎡25.0024固定木柜(普通)㎡200.0025固定木柜(高档)㎡300.0026厨房上、下柜(普通)米400.0027厨房上、下柜(高档)米600.0028护墙板、木装饰㎡200.0029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普通)㎡180.0030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中档)㎡200.0031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高档)㎡230.0032铝合金弹簧门㎡200.0033铝合金卷闸门㎡80.003410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150.0035铁制防盗网㎡40.0036铝合金防盗网㎡120.0037不秀纲防盗网㎡80.0038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扇300~50039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户350.0040坐便器(带水箱)只200.0041包门(带框)(普通)扇300.0042包门(带框)(高档)扇600.0043木楼梯扶手米60.0044不锈钢楼梯扶手米80.00p:#ebe9ed;padding-left:5.4pt;padding-bottom:0cm;border-left:#ebe9ed;width:40.95pt;padding-top:0cm;border-bottom:windowtext1ptsolid;height:21.3pt;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mso-border-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55>简易三等120或240砖墙,层高2.2米以下,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100木结构只有承重柱,无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面80房改房集资房一等铁门或防盗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墙漆、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600房改房集资房二等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条砖、批灰或石米,层高3.2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1400附表二贵港市中心城区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用途等级出让(元/㎡)划拨(元/㎡)集体(元/㎡)商业一类1250075006000二类795047703816三类437526252100四类370022681814五类203513601088住宅一类290015511241二类20001074860三类1540800640四类1300680544五类950500400附表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助标准序号项目补助标准设备情况备注1居民用水5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缴费帐户为准移装补助费2居民用电500元/户3电话200元/户现正使用的,以一号一户为准4宽带网50元/户5有线(闭路)电视360元/户现正使用的6空调100元/台以压缩机和送风机一套为一个单位7水井1000元/口8围墙50元/米9晒场50元/㎡10沼气池500元/m³附表四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价格(元)1马赛克、水磨石㎡20.002地砖、踢脚(普通)㎡38.003地砖、踢脚(中档)㎡55.004地砖、踢脚(高档)㎡80.005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80.006实木地板、踢脚(普通)㎡90.007实木地板、踢脚(中档)㎡180.008实木地板、踢脚(高档)㎡260.009木踢脚线㎡15.0010花岗岩、大理石(普通)㎡80.0011花岗岩、大理石(中档)㎡120.0012花岗岩、大理石(高档)㎡200.0013墙纸、墙布、喷塑(普通)㎡15.0014瓷砖、面砖(普通)㎡30.0015瓷砖、面砖(中档)㎡45.0016瓷砖、面砖(高档)㎡65.0017造型吊顶㎡70.0018无造型普通吊顶㎡50.0019普通铝扣板吊顶㎡60.0020pvc扣板吊顶㎡45.0021门窗套㎡30.0022胶合板门(带框),(单扇)扇150.0023窗帘盒㎡25.0024固定木柜(普通)㎡200.0025固定木柜(高档)㎡300.0026厨房上、下柜(普通)米400.0027厨房上、下柜(高档)米600.0028护墙板、木装饰㎡200.0029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普通)㎡180.0030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中档)㎡200.0031铝合金、塑钢门窗(2轨、不带纱)(高档)㎡230.0032铝合金弹簧门㎡200.0033铝合金卷闸门㎡80.003410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150.0035铁制防盗网㎡40.0036铝合金防盗网㎡120.0037不秀纲防盗网㎡80.0038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扇300~50039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户350.0040坐便器(带水箱)只200.0041包门(带框)(普通)扇300.0042包门(带框)(高档)扇600.0043木楼梯扶手米60.0044不锈钢楼梯扶手米80.00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致使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量返乡,加大了我市的就业压力。为积极应对农民工返乡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阶段所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一群体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市农村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外出务工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工提前大量返乡,一方面会给我市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总量带来新的压力;另一方面会使以打工为生存手段的农民工重新陷入困境,进而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农村稳定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成员单位必须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和解决由于农民工大量返乡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势利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二、准确掌握返乡农民工基本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农民工返乡报告制度。一是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返乡情况报告制度。实施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和重新就业情况,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三是建立监测制度。在各县(市)区建立农民工返乡抽样调查监测点,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及时对本地返乡农民工人数、返乡原因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四是加强劳务工作协调,努力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积极加强我区与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做好返乡前农民工的就业引导工作,引导农民工在原就业地继续应聘就业,减轻农民工返乡带来的就业工作压力。三、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各地要组织开展当地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活动,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机遇,与用人单位密切联系,摸清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鼓励企业使用当地农民工,实现岗位信息与人力资源信息对接;进一步加强与输入地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及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广泛采集用工信息,为春节后大量农民工外出就业提供信息和岗位储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实现转移就业。对有一定技能水平、春节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要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四、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一)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2009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在预算上增加投入,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安全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二)适当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标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为加强对返乡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积极争取返乡农民工可以享受二次培训补贴,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各类培训的补贴标准。(三)引导部分返乡农民工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通过一至二年培训,既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又可以减轻当前就业压力。对愿意到培训学校培训的青年农民工,按培训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和本市企业的技能要求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五、大力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一)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二)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对返乡农民工进入辖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租赁标准厂房创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贴。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按照引进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三)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四)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经纪人。六、帮扶企业努力扩大就业岗位(一)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促进困难企业正常生产,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税务、工商部门减免有关税费,银行部门给予贷款扶持。(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由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三)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县市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考虑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对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提供在工资保证金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对守法诚信企业特别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诚信企业,市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考虑提供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减免保证金的存入,或者按工程项目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先予部分返还甚至全额返还保证金,以帮助企业度过资金周转难关,促进可持续发展。七、努力营造返乡农民工就业的良好环境(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组织推动作用。劳动保障、发改、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中小企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做好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各项工作。(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通过开设专栏、定期公布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适合返乡农民工的用工信息,积极宣传农民工自主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以及民企共渡难关的典型事迹,引导农民工理性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营造良好环境。继续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保护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对侵犯创业农民工或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职称评定、员工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四)做好社会援助工作。积极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返乡后生活困难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政策及时予以落实。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一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贵港军分区和武警贵港市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应急科),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第八条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应急科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应急科(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六)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七)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八)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其他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二)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三)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第四章值守应急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第十四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第十六条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九条市应急办每两年负责协调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对贵港辖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和其协调、反应能力以及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如分析、评估结果表明在可控范围内,每4年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如分析、评估结果表明不可控,并有可能引发较大危害的,应根据具体实际及时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更新。第二十条各部门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第六章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贵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提高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第二十八条建设全市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九条在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贵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委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并及时划拨到位。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第三十六条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发布和解除。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三十八条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一)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有关业务科室。(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三)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和报告秘书长。(四)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应急办。(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值班室负责转告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和落实。(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应急科上报自治区应急办;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业务科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第四十一条达到一定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分管副市长指挥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分管副市长,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二条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第四十八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第四十九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提供,报分管领导审定。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第五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第五十四条应急科会同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第五十七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编制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第五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第五十九条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印刷和发行工作。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均负有协助分管副市长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办业务科室应立即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办理相关文电,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根据分管副市长的要求,牵头起草综合情况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由应急科会同主办科室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各业务科室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一、自然灾害类(一)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由联系水利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冻害、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由联系气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地震灾害,由联系地震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由联系林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农业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由联系农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由联系民政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事故灾难类(一)铁路、水运等运输事故,分别由联系铁路、海事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城市供排水、供气和建筑工程事故,由联系建设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大规模停电事故,由联系电力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通讯、网络故障,由联系邮电、通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八)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九)教育、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联系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一)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方病)、职业中毒事件,由联系卫生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食物安全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业务科室配合;(三)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疫情,由联系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一)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应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协助;(三)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事件,由联系经贸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事件,由联系商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物价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物价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金融、证券、保险市场危机,由联系金融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由联系财政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其他新闻报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由联系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九)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外事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十)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港澳事务、台湾事务、侨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相应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应对处置工作;职责难以明确的,报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确定。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5·12”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全市各单位和市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慷慨解囊,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在贵港大地上谱写了一曲彰显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优良传统的篇章。但在捐款活动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使此次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文件规定,“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为加强我市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募捐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求已在全市组织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在2008年5月25日前,到各级民政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到各级民政局补办相关手续的,将视为违法,没收募捐所得。二、规范管理。对已向社会公布认捐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008年5月25日前到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捐款数,填写确认捐款相关协议,确保捐款资金足额到位;对已将捐款汇去地震灾区的个人或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单位,尽快将汇款凭证原件、复印件报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桂平市、平南县的认捐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民政局确认,三区由贵港市民政局确认,在统计时,三区不再将这部分捐款统计上报。已将物资直接运往灾区的单位和个人,请捐赠单位将灾区接收凭证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以便统计上报。三、加强宣传。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此次地震灾害捐款活动中涌现的突出事迹的报道,随时滚动报道各单位、个人捐款进展情况,为鼓励全市人民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加强监督。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和捐款汇出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捐款不发生问题。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利、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关于n-3北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预算(预售)价格的批复
- 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司报来《关于n-3北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定价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贵政办[2005]9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26号)的有关规定,经我们委托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你司报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预算价格的审核,并按政府定价的法定程序,由贵港市价格成本队对你司开发建设的n-3北地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算成本进行成本监审。依据贵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果和成本监审结论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你司开发建设的贵港市n-3北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预算价格为1449.13元/m2(此价格是按2007年10月份的建材价格计算,未包含实际开发建设中的各种不可预见费。如建材价格变动等因素),在实际建设中各种变更,必须由市房改办与你司及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最终销售价格由以上预算价格加(或减)各种变更签证的增(减)额及各种建材差价增(减)额进行结算且全部经评审后确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 关于开展2008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收费单位: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26号)及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进行二00八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验对象凡合法持有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必须进行年度审验。二、审验内容主要审验各收费单位2007年度的收费收支、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如下:(一)收费单位对收费对象一年来实施收费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二)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三)是否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内容和执收文件的依据收费,《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四)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收费标准已调整,是否仍按原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更换或注销手续;(五)收费时是否做到了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行为;(六)各项收费金额或累加计算的结果是否准确、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有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乱支乱用等行为;(七)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预、决算的编报、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八)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开设银行帐号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九)是否按规定申领《收据领购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发票)是否超出使用范围;(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十一)上年度年审违纪的整改情况。三、收费单位年审时需携带的材料:(一)《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二)年审年度的预算内、外资金会计凭证及账册;(三)年审年度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一般收款收据;(四)年审年度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五)年度收费年审情况表;(六)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七)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八)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四、年审的时间、地点:定于2008年4月14日至5月13日,具体的时间安排见附表,审验地点在市物价局收费(综合)管理科(市行政中心c区423室)。五、处罚规定(一)未经市年审办批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年审、不按规定缴纳年审费的单位,由年审办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财政部门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向社会收费;(二)对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年审办移交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三)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年审办移交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附件:1、2008年度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2、2008年收费统计表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审计局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2008年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一、市直单位:4月14日-4月18日二、港北区区直单位:4月21-22日三、港南区区直单位:4月23-24日四、覃塘区区直单位:4月28-29日五、各乡镇收费单位年审时间5月5日上午东津5月9日上午大岭木梓石卡下午湛江下午八塘5月6日上午瓦塘5月12日上午中里木格奇石下午桥圩下午大圩新塘庆丰5月7日上午樟木5月13日上午武乐东龙根竹下午覃塘下午港城黄练贵城5月8日上午山北上午蒙公下午三里下午五里注:公休日休息附件22008年收费统计表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万元)收费依据资金管理方式缴入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万元)缴入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万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万元)部门管理(万元)合计
- 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粮检[2004]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价格、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贵港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各区审计办事处:现将《贵港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实施办法(试行)》、《贵港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和《贵港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扎实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我市自1999年底在桂平市进行政府采购制度试点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工作实现了由试点向全面推进的重大转变。2001年3月市本级成立了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其他县市区的政府采购中心也相继成立。几年来,按照“先易后难,稳妥起步,扎实推进,逐步提升”的思路,各级财政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工作运行中完善制度,在落实制度中规范管理,在加强管理中提高效益,使政府采购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至2007年4月份,全市政府采购金额累计97890万元,节约资金11462万元,节约率为10.48%。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实破性的进展。1、加大宣传力度,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几年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经常以情况汇报、工作简讯、工作总结等形式向市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在报纸电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方面的培训或者座谈会等等。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公布实施后,我们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从2005年开始,市财政局定期编印《政府采购简讯》,作为内部刊物发给市四家领导班子办公室及市直各部门单位,2006年汇编《贵港市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汇编》1000多册免费赠送给市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宣传,社会各界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提高,消除了各种思想疑虑。供应商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逐步增强。社会各界加大政府采购力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市逐步深入人心。2、完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先后制定了《贵港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就政府采购的管理程序、采购方式、资金拨付核算等有关方面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实施细则出台以来,我市对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陆续出台了《贵港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暂行管理办法》、《贵港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贵港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贵港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细则》、《贵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市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及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3、加强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市本级从2001年开始对政府采购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步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的按部门预算的批复程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增强了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观念,强化了预算约束,避免了采购活动中的随意性,有效防止了浪费和腐败行为的发生。4、逐步推进了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实行了“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只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其原来承担的采购业务交由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负责。2005年11月,根据市编办的批复,市本级将原来的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改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并明确了其监督管理职能,真正实现了管采分离,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区的管采分离工作也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通过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的运作模式是,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操作,他们做的是“运动员”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只当“裁判员”。5、在公车服务采购和工程项目采购等方面取得了突破。在公车服务采购方面,我市首先从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这个项目抓起。2002年1月,市财政部门与市建行合作,引进了外地先进的“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并首先应用于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公务用车的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对车号对卡号,每月限额加油”方法,采购管理中心与代理银行、加油站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管理。到2002年底,实现贵港市全辖区(市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加油联网,一卡在手,全市通行。根据形势变化发展需要,2006年7月停用“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实行更为先进的电子货币卡(也就是ic卡)定点加油的方式,实现一卡在手,全国通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这个项目发挥规模采购的优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以定点前后的公务车辆加油情况相比较,资金节约率达30%。定点加油这个做法得到了市纪委的肯定,要求市财政局专项汇报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经验做法,并将其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治区审计厅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属全区首创,值得推广。在定点加油项目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我市又相继推出了公务车辆统一投保、定点维修、定点更换轮胎、定点装饰等采购项目,效果较好,为此,我市在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其监督管理困难、专业性强,很多地方都是想管管不好。从2002年开始,在总结货物、服务类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逐步推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几年来,工程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由2002年的497万元,扩大到了2006年的13196万元,增长了26.6倍。6、加强日常管理,强化过程监督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站和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提高透明度。2006年4月份,我市开通贵港市政府采购网站,并出台了《贵港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细则》,为采购信息的公告增加了平台,对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提供更多机会,也更好地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渠道。二是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中,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在做好采购预算前提下,单位申报采购时,先由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落实采购资金来源,采购科才审批采购方式,再由单位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批准追加年度采购预算后才能办理政府采购。对单位“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的采购项目,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三是加强对采购资金支付监管。有预算安排的项目,其资金支付,由单位委托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采购科也设有采购专户,如果单位不实行直接支付,采购开始前,单位要将采购资金先转入采购专户,等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科根据单位委托再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四是加强对采购过程监管。对每个采购项目,从项目申报、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标书备案审查、信息公告、评委抽取、开标评标过程、中标结果审核、采购项目的验收、资金支付等全程进行进行监督。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大额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还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到场监督。五是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代理机构在贵港市本级开展代理采购业务前,要先到财政部门备案,按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每年组织一次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取消在贵港市的代理资格。平时发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查实的要暂停代理业务。财政部门到现场监标时,评标结束后,发放调查表,由采购单位代表对代理机构的标书编制、服务质量、评委评标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监督。六是加强监督检查。每年都对部分采购单位进行采购的专项检查。特别是2006年结合全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13个市直单位、部分县市区9个单位和4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纠正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二、存在问题1、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够严肃和细化。很多部门、单位没有认真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是编制非常粗,没有具体细化。如有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只有一大块资金,没有具体的采购内容或清单,也没有采购的时间计划,造成了统计和集中采购的困难,不利于集中采购,发挥规模采购效益。采购申报没有计划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紧急性的采购项目较多,要求自行采购的也较多,要求采购时间很短,这样既增加了政府采购的工作量,又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比较被动。2、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虽然已涉及了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但工程类采购规模还需要扩大,由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不够,一些条款存在缺陷,致使一些部门单位,还没有完全正式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范围。造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缺位。3、政府采购的宣传有待加强。《政府采购法》颁布及其配套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认识还停留在原来的思想认识上,如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监管机制权力分配和相互制衡理解认识不多,认为这是变(各部门)分散腐败为财政部门集中腐败;认为财政局现在还设立采购中心,还是管采合一,财政局既当“运动员”以当“裁判员”。4、公务用车服务项目监管存在薄弱环节。5、有的单位以各种借口规避政府采购监管。6、采购效率有待提高。在目前政府采购规模不大,零星采购较多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效率不高,采购价格优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三、加强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1、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过程,因此,必须始终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需要。《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以来,过去依据《政府采购法》重新修订了一整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但还不够完善。这些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在下一阶段,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提升监管水平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整套符合实际的并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确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以保障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2、抓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龙头”。抓住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环节,就等于抓住了政府采购的“牛鼻子”。《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就不能进行政府采购。要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各部门单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同时要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围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理顺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通力合作抓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工作。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审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参与和指导各部门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同时预算要力求细化,对专项资金、基建资金等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具体内容和时间的必须明确,不能等到项目运作时再确定。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没有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对应纳入政府采购,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的,一律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财政不拨付资金。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各采购单位要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预见性,认真做好采购计划,避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3、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要依法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要注意发挥其他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聘请政府采购监督员、投诉奖励等措施,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上述措施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要突出抓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对采购人的监管。采购人掌握着标书的制定确认权、验收权、实际的付款权,并作为采购的评审代表之一,采购人的灵活自由处置权很大,有可能成为寻租的资本与王牌。因此,采购人是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监管:一是规范标书制作和领取制度,注重泄密方面的管理;二是坚决剔除歧视性条款;三是制定采购人评标行为规范;五是严格内部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工作机制,关键岗位不得兼任;六是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处罚制度的建立完善,维护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同时,要将采购人不良行为书面报所在单位领导及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加强法定惩处措施的执行,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抓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采购效率、采购质量、采购效果和服务质量等都与之息息相关。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我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监督考核。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处罚措施,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好代理采购义务。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定期、定量考核,让其尽快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使他们在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采购程序的设定、采购信息的发布、内部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逐步形成高效、规范的操作程序,使政府采购活动程序规范化、文件标准化、纪律严明化、评选科学化、服务优良化。三是抓好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所依靠的主要技术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够、业务不专、难以共享等问题,确保采购活动的评审结果能够客观和公正。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专家应及时调整。通过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四是抓好对供应商的管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不良供应商会不择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供应商的管理工作。一是以守法、诚信经营事实为依据,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主要是以价格和质量为重点,形成一套比较全面、科学、严谨、细致,既体现市场、诚信、合作、评估、安全等一系列致力于市场双赢、长期合作的原则和精神,同时又尽量使其程序化、数据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体系。二是以诚信等级为标准,建立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采用“黑名单”方法,将供应商的失信记录正确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加大惩处力度,对一些恶意串通获取中标者,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绝不姑息,按照采购法第77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即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五是抓好对采购合同备案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结果,而且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运作过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决定着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备案、真实履行。要加强采购资金拨付管理,对采购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要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认真审核并加快拨款进度,提交工作效率。4、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益的广度和深度,政府采购规模是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数量化指标,也是最直观、最具说服力的指标,是衡量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规模上不去,效益就体现不出来,规范化就没有意义。因此,要在巩固现有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政府采购品目,无论是年初预算已安排的,还是年度预算执行中上级或者本级预算追加的,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工程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初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加强调查研究,配套出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不断规范工程项目的采购行为。抓紧制定实施市本级协议供货制度,对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在单次申报采购5万元以下,以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现在正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来具体操办这个采购业务。6、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要拓宽宣传渠道,在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对大型采购活动进行现场采访;定期召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加的不同层次的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就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或通过问卷调查征询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努力使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告的透明度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规定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积极推进网络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丰富操作手段,开发运用适合政府采购工作的软件和系统,从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审批管理、采购文件备案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到统计查询汇报表管理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核采购计划、网上评标、网上刊登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建立专家库和抽取专家等。7、抓好队伍建设。要着力抓好政府采购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好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协管员、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专家等不同层次的培训。要加强制度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完善运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使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批复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核资金结算手续等工作中,不能接受有关单位馈赠的钱物,获取个人利益,禁止参与有可能影响招标或者采购结果的宴请及其他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努力建设一支廉政勤政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结合贵港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条例》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在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四条各县(市、区)地税局要落实至少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涉及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部门中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等日常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各县(市、区)地税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细办法》第四条规定。(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需要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各县(市、区)地税局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先由文件起草部门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审核后,报签发文件的局领导决定。第七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地税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贵港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九条贵港市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一)领导简介:贵港市地税局领导简历、主管工作;(二)机构设置:贵港市地税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贵港市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能;(四)单位概况:贵港市地税局基本情况介绍;(五)联系方式:贵港市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六)总结计划:工作要点、计划、规划、工作总结;(七)工作动态:贵港市地税局工作动态;(八)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行政收费依据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人事管理事项:公务员招录等;(十五)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十六)其他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考贵港市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贵港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第三章主动公开的途径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贵港市、各县(市、区)地税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形式申请书(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供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予以更正。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地税机关咨询的,地税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税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等设施和服务场所,设立接待窗口和场所,为公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九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九)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十)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受理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各县(市、区)地税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贵港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贵港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相关费用。各县(市、区)地税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三)本单位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贵港市地税局负责对下一级地税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地税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二)是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十)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十一)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一)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二)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成文之日起施行。
- 【注意】关于举办第二届贵港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应用(小学)观摩展示活动的通知
-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应用水平,探索利用远教项目的优质资源进行“三种模式”教学的方法,推动我市教育信息化进程,搭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平台,我局决定于5月份举办全市第二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应用(小学)观摩展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5月27日至29日,27日下午3时报到。二、活动地点港北区西江中心小学二、活动内容(一)观摩展示的课例类型及学科1、观摩展示的课例类型课例类型:⑴基于多媒体技术和dvd播放的远教“模式一”示范课。⑵基于多媒体技术和卫星接收技术的远教“模式二”示范课。(3)基于交互式电子白板学科教学的示范课。2、学科语文、数学、英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思想品德(二)专家讲座主题:(待定)(三)为获奖课例的教师颁奖。(四)教育信息化项目、教学设备展示三、报名时间及要求(一)报名时间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的参展教师务必详细填写报名回执,并将课堂教学设计(格式见附件)电子稿和纸介质稿各一份(有条件的同时报送录像光盘)随同回执一并于4月30日前上送至贵港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推荐示范课例节数分配为保证参展课例的质量,要求各县市区经过认真筛选后推荐出一定数量的相关优质课,以便评选出更好的示范课例,现将推荐的课例节数分配如下:桂平市:12节(含3节模式一、6节模式二、3节电子白板),平南县:8节(含2节模式一、4节模式二、2节电子白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各4节(各含1节模式一、2节模式二、1节电子白板)。(三)各类展示课要求在教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整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理念,较好地发挥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环境以及远教项目所提供的教学资源优势,鼓励各种介质的教学资源,如利用我市构建的“地天合一”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的教育资源进行教学等;在教学模式上要体现创新精神;既注重硬件技术,也注重学科特点;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和创新意识方面要有明显的效果。联系电话:4573928e-mail:gglxq@163.com附件:1、贵港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应用(小学)观摩展示活动报名回执。2、贵港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应用观摩展示活动课堂教学评估指标。3、教学设计模板。下载地址:upload/2009_04/09040715264118.doc教学设计模板可以在:https://www.ggjy.net下载贵港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 关于认真做好贵港地税系统2009年度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股,各区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监察股,本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综合股: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简章〉的通知》(桂人发〔2009〕7号)精神,全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至2009年3月10日结束。为了做好我系统此次招录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考试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招录人数及专业全区地税系统2009年度计划招录国家公务员200名,分配各市地税局招录名额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简章》附表。我市地税系统招录国家公务员为11名,其中贵港市地方税务局5名,桂平市地税局3名,平南县地税局3名,招录专业限定在税务、财政、会计、计算机、文秘、经济管理以及经济法7个类别以内。其中:(一)税务专业具体包括税务、涉外税务、税收、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专业;(二)财政专业具体包括财政、财政学、财政计算机应用专业;(三)会计专业具体包括会计、会计学、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涉外会计、会计与审计、注册会计师、国际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工业会计、企业会计、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财务电算化专业;(四)计算机专业具体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网络与软件应用、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护、计算机管理、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信息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科学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与经济信息管理、办公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系统维护、计算机硬件专业;(五)文秘专业具体包括汉语言文学、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学、中国文学、中文应用、应用语言学、文学、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与文化传播、秘书、文秘、现代秘书、对外汉语专业;(六)经济管理专业具体包括经济管理、经济管理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七)经济法专业具体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律事务专业。二、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1日至1991年3月1日期间出生);(二)具有相应的学历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3.生源地和常住户口为广西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以上人员[其中报考三江(4名)、融水(1名)、龙胜(1名)、金秀(2名)、富川(3名)、罗城(6名)、环江(6名)、巴马(3名)、都安(1名)、隆林(2名)等10个民族自治县职位放宽到大专毕业以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一)2009年自治区直属机关(含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报名。(二)报名方式及时间:凡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证件照),在同一网上提交并自行下载《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保存。网上报名填表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0日。(三)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贵港市地税局人事教育科负责网上报考贵港市地税系统职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核的途径,并在网上按时反馈给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和报考者。报考者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进行资料修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2日。(四)交缴报名考试费、寄材料方式及时间经招录机关审查同意的报考者,按规定应交缴公共科目报名考试费(共110元),具体交费方式: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建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具体流程请参看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的通知。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在网上下载保存的《报名登记表》原件一份,2009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各一份,对报考贵港市地税系统职位的考生直接送达或邮寄材料单位:贵港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961号,邮编:537100。交缴报名考试费、送达或邮寄材料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5日。(五)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方法及时间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从广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者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笔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凭证参加考试。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09年3月20日—3月27日。四、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申论》下午15:00-17: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五、考试地点:南宁市。六、其他事项:(一)请各单位及时把公务员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到符合条件者,积极动员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如不符合本系统招录职位条件的,可报考其他单位。(二)通知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助征员及退休人员关注网站上公布的招生简章及招录计划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不明确的问题,请统一向市局人事教育科刘华永、黄俊丽咨询。电话:4566425、4566382。市局人事教育科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煤炭生产企业:为遏制电煤价格轮番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2008年6月23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桂价电[2008]30号),规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确保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矿务局、广西右江矿务局等主要煤炭生产企业要将本企业6月19日电煤结算价格、热值等情况,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并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执行限价的依据。同时,从8月份起,上述主要煤炭生产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煤结算价格、热值和数量情况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自治区物价局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物价局、电力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各发电企业:为缓解我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优化电价结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广西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3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各电厂具体上网电价水平见附表一。(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广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的新投产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107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三)岩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3分钱,专款用于解决移民后期扶持遗留问题。(四)暂定长洲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全部投产后另行核定。二、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对电网造成的损失,将广西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厘钱;解决2004年后投产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造成的电网增支,提高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仍维持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广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2.99分钱。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见附表二。销售电价调整后,趸售电价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附表三。五、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具体标准: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标准提高6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费标准提高6元/千瓦,月;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和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居民照明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归并;降低商业电价;取消过渡电价;将在农业生产电价和农业排灌电价价外征收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并入目录电价。并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价外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八、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电业局也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十、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附表:一、广西电网上网电价表附表一广西电网上网电价表单位:元/roman’">千瓦时orphan"align=left>序号orphan"align=left>电厂名称orphan"align=left>含税上网电价orphan"align=left>一、火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rphan"align=left>1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钦州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2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贵港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3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防城港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4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田阳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3957orphan"align=left>5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来宾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6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来宾电厂扩建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3957orphan"align=left>7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合山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8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合山电厂扩建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3957orphan"align=left>9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北海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10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田东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4030orphan"align=left>11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田东电厂扩建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60orphan"align=left>12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永福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4030orphan"align=left>13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永福电厂扩建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957orphan"align=left>14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柳州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4030orphan"align=left>二、水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rphan"align=left>15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西津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1445orphan"align=left>16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岩滩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1544orphan"align=left>17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麻石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1845orphan"align=left>18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宜州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1845orphan"align=left>19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大化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体;mso-bidi-:10.5pt">0.2412orphan"align=left>20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百龙滩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2412orphan"align=left>21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平班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2600orphan"align=left>22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乐滩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2600orphan"align=left>23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草头坪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2705orphan"align=left>24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天湖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2800orphan"align=left>25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金城江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2915orphan"align=left>26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叶茂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035orphan"align=left>27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桂航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035orphan"align=left>28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大埔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035orphan"align=left>29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贵航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035orphan"align=left>30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长洲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500(临时)orphan"align=left>31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京南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0.3325orphan"align=left>32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左江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orphan"align=left>o.4000orphan"align=left>33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01>orphan"align=left>浮石电厂windowtext.5pt;padding-:0cm;mso-border-bottom-alt:solidwindowtext.5pt"nowrapwidth=253>体">0.4000newroman’;mso-asci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bidi-:10.5pt">注:1roman’;mso-asci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bidi-font-size:10.5pt">、表中所列燃煤火电厂上网电价均不含脱硫电价每千瓦日时1.5roman’;mso-bidi-font-size:10.5pt">分钱。2、岩滩电厂上网电价中包含新增加每千瓦时2.33分钱的库区移民专项资金。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北海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莫桦副市长副组长:欧阳思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振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粮食局局长成员:庄宗球市发展改革委纪委书记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占远城市农业局副局长黄廷中市审计局总审计师云永安市统计局副局长蒙海宁市质监局副局长甄国良市发展改革委助理调研员杨志明农发行北海市分行副行长莫代亮中储粮北海直属库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甄国良同志兼任。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资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各级政府及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如实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按时报送。(二)本报表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量。(三)本报表统计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四)本报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为各公共机构填写的基础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为综合表,由市直各机关负责汇总本系统内机构基础表后填写,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五)报送要求:各单位、各系统,要将2005年——2008年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或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于2009年3月13日前报送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自2009年起,每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季报,下一年3月15日前进行年报,季报采用电子报表形式,年报实行电子报表与纸制报表两种形式并同时报送,纸制报表要求加盖公章。联系人:赵祥云联系电话:2020629-3254邮箱地址:bhjgjn@163.com(六)本报表实行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市级单位、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可根据需要在本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二、指标解释(一)单位地址:即本单位的通讯地址。(二)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三)用能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四)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太阳能集热板以及其他能源。三、相关能耗数据采集方法(一)电耗数据采集方法电耗数据采集方法有两种方式: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或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电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取数据的方式。(二)水耗数据采集方法水耗数据采集方法为两部分:1.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得数据;2.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三)煤耗数据采集方法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1.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应优先选用易获得数据的方式。2.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五)公车用油数据采集方法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油耗。(六)公务车行驶里程采集方法采取逐车调查单车行驶里程,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行驶里程。二○○九年三月五日北海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章:填表日期:一、基本信息统计年月单位地址单位性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其他□用能面积用能人数人编制人数人二、建筑用能统计指标计量单位2005年度消耗量2006年度消耗量2007年度消耗量2008年度消耗量电用电量度费用元水用水量吨费用元煤用量吨费用元燃气天然气用气量立方米费用元液化石油气用气量千克费用元人工煤气用气量立方米费用元非车辆用油汽油用油量升费用元柴油用油量升费用元煤油用油量升费用元其他能源用油量费用元三、公务车用能统计指标计量单位2005年度消耗量2006年度消耗量2007年度消耗量2008年度消耗量公务用车汽油公车数量辆总用油量升行驶里程公里四、特殊说明特殊说明备注:1.用能面积:填写办公区用能面积,不要计入住宅区面积或附属的宿舍面积。2.用能人数:为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各类编外人员。如准确用人数难获得,请尽量准确的估算平均人数。3.编制人数:填写实际编制人数。4.非车辆用油:指因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各种油耗量。5.特殊情况:填写非常规用能情况,如装修改造、人数变化,公车数量变化、租用办公楼且租金包含能源费等。6.此表于3月13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填表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系统)名称:填报单位(盖章):年(季、月)报统计指标计量单位代码合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合计直属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其他基本信息公共机构数量用能面积用能人数编制人数建筑用能电水煤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油汽油柴油煤油其他能源公务车用能汽油公车数量总用油量行使里程柴油公车数量用油量行使里程特殊说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北海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的实施“项目发展年”,完成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0亿元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北海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机构主任:孙大光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冯群声市政府副秘书长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继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小礼堂一楼会议室。二、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二)负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动态管理,收集信息,建立项目库,对项目投资和工程量按月分解细化。(三)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各单位任务按计划完成情况,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由部门或县(区)完成的工作,要出具任务通知单,责成其限期完成;对涉及到征地拆迁、审批事项的项目,提交征地拆迁指导组或审批组,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限时办结要求;对于重要事项提交领导小组、市长办公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解决。(五)实行项目联络员制度。1.由各责任单位确定一至两名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同志做为联络员,联络员要负责与市投资项目办公室对接,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2.联络员要全面掌握项目的当前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每周三上午下班前通过电子文档、电子信箱和qq群的方式发送到市投资项目办,同时将相应表格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项目办。3.各项目联络员要及时准确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情况反应不及时、漏报、虚报项目进展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建议实行问责。(六)对项目工作实行检查。对项目推进得力,按计划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下达督查建议书并提出批评,严重的建议实行问责。(七)每周编印两期工作简报,分送市四家班子领导和各责任单位,及时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八)完成北海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附件:各责任单位项目对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九年三月九日附件:各责任单位项目对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序号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1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林投公司、水产畜牧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周强2032552136178918162市发改委、经委、交通局、港务局、湾办、供电局、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丁兆强2030990139779894733市建委、规划局、环保局、房改办、人防办、无线电管理处、口岸办、银滩投资公司、路港公司、城投公司、铁山港区政府曾明智2033662135077969764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文化局、广电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体育局、旅游局、旅委、市消防支队、市科协、合浦县政府陈志满202690913907797666备注:1.电子信箱:330tzb@163.com、330touziban@163.com2.qq群号:6501019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鉴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变动,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北海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孙大光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振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粮食局局长成员:庄宗球市发展改革委纪委书记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占远城市农业局副局长黄廷中市审计局总审计师云永安市统计局副局长蒙海宁市质监局副局长甄国良市发展改革委助理调研员杨志明农发行北海市分行副行长莫代亮中储粮北海直属库副主任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全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四是汇总全市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抽查、复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甄国良兼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二、北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地产交易中心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机构,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工作。三、下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一)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需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处置;(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及联营合作等交易;(三)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抵偿债务等交易;(五)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后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或租赁;(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八)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九)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方式交易的其他情形。四、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招标;(二)拍卖;(三)挂牌。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转让方案并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国资或经贸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八、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由军队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委托人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应在市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同时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示。其中,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人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十、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规定人数或其他条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交易。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和委托人要求的保护价。十一、土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分别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十二、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后,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而不进入交易的,规划、房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规划及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有形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合浦县的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