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河池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鉴于人员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河池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名单如下:组长:谢志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黄卫革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组员:莫振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谢盛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廖锦成市发改委主任赵成光市人事局局长梁日端市监察局局长黄祖桥市财政局局长韦克风市审计局局长蓝高汉市司法局局长韦可耀市编办主任补祥斌市公安局局长覃荫吉市交通局局长李文纲市建规委主任罗盛怀市林业局局长韦继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覃克江市水利局局长廖嘉明市农业局局长农文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韦昌泽市环保局局长蒙权市教育局局长尹翠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谢盛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关于印发2008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2008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河池市2008年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7年,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9号)和《2007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产业化扶贫稳步推进,贫困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首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385个贫困村实现了扶贫规划目标,全部通过了验收。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扶贫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切实做好2008年扶贫开发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扶贫开发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综合开发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开发工作全局,以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全市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第二批259个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贫困村为主攻区域,继续突出贫困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技能培训3个工作重点,积极创新和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动贫困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建设。二、扶贫开发三大目标任务(一)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2万人以上,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5万人以上。(二)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903个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三)贫困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林果、经济作物5万亩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村屯道路500公里以上,解决3万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贫困村新建沼气池5907座,扶持农村3650户特困农户实施茅草房改造;开展以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为主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4万人次以上,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3000人以上。三、抓好七项重点工作,提高扶贫开展水平(一)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2008年是第二批259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最后一年,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上半年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验收办法》(桂扶领发[2006]12号)规定的验收标准,对第二批贫困村整村推进的进展情况逐村进行调查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内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如期达到整村推进目标。(二)继续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抓好贫困村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村屯道路建设重点是第二批贫困村的补缺项目,各县(市、区)要采用参与式的方法,对照“整村推进”工作目标,做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贫困村村屯道路、人饮项目和贫困村沼气池建设是2008年全区、全市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必须组织、协调好林业、水利、扶贫等实施部门,严把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二是继续实施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各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和公告公示工作。要做好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认真搞好房屋设计,项目资金安排要向雨雪冰冻灾区倾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2008年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项目档案”,做到一户一卡,一户一个编号,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施工,确保2008年12月前完成建设任务。三是继续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完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异地安置村屯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异地安置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异地安置群众安居乐业。(三)切实做好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持贫困农户特别是受灾贫困农户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各县(市、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产业的发展,坚持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方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严把种苗质量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含量和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水平。要充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对贫困村产业开发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以企带村、以村促企、村企共赢”的目标;对贫困村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残疾人户和贫困归侨侨眷户,要优先扶持。要继续做好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工作,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优先安排给扶贫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覆盖到的贫困村、贫困农户,扶持其发展原料生产。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资金优先保证扶贫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开发中贫困农户所需的生产资金投入和实用技术培训。要严格种苗发放手续,到户种苗、生产物资必须由受益贫困农户亲自签领。要围绕产业开发继续抓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切实瞄准扶持对象,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完善贴息手续,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四)如期完成都安、大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任务。都安、大化两县和各有关市直部门要逐项检查,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质量到位,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大会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石指办发[2007]19号)要求,组织力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及总结表彰工作。(五)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一是继续加大力度抓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面,使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够覆盖不同人群、不同技能、不同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列入培训内容,加强培训对象的法律教育,提高其知法、用法意识,在外出务工过程中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尽可能使培训内容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要注重发挥培训基地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直接参与,开展定向培训,尽可能让贫困户劳动力培训结束后迅速就业。对土地资源严重匮乏的特困区域的贫困农户新生劳动力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要落实好补贴政策,支持其完成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其将来稳定转移就业打牢基础。二是继续抓好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开展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自治区安排到市、县(市、区)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专用于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的技术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继续抓好干部培训,重点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及市、县(市、区)、乡(镇)扶贫办业务骨干和贫困村村干进行新阶段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使从事扶贫工作的各级干部熟悉、掌握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提高政策水平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的能力。组织实施以上各类型培训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六)大力推进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广东广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东莞河池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合作的框架协议》和《东莞河池对口帮扶十周年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继续抓好广东帮扶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和劳务输出、结对帮扶、扶贫干部培训等扶贫协作工作。继续加强市、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落实帮扶到户特别是特困农户的责任和工作措施,上半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第二批贫困村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及具体帮扶情况。不断拓宽扶贫渠道,动员、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组织参与我市的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继续落实与有关国际组织达成的扶贫协作协议,重点推进世界银行四期扶贫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推广项目成功的模式及经验。同时,要加强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机制,扩大合作领域,努力争取新的外资扶贫项目。(七)继续抓好扶贫资金使用新机制试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东兰以“奖补资金”方式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工作,要在去年实现“奖补资金”150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到户贷款改革与奖补资金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扎实推进凤山“村级互助发展资金”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试点村互助协作组织,管好用好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使“村级互助发展资金”真正成为缓解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的引导资金,使贫困村互助协作组织成为促进贫困村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的组织,成为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的好平台。四、加强领导,确保扶贫开发取得明显成效(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惩。同时,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见成效。(二)抓好扶贫资源的整合,形成扶贫合力。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合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80%以上要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自治区安排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交通、水利部门安排的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广东帮扶、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三)推广参与式扶贫,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赋予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的权力。要科学确定参与的形式,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扶贫部门要认真制定好《参与式扶贫操作指南》,并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抓好示范推广工作,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3个贫困村实施参与式扶贫试点,确保参与式扶贫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地开展。(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规定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加强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账,做到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落实到项目上,避免财政扶贫资金压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扶贫资金分配要继续与各县(市、区)的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历年挂账清理工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半年要组织力量对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5]1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和扶贫机构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加强对扶贫统计员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能力,保证扶贫统计监测信息及时、真实、可靠。二是继续开展贫困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户记账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三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确定好我市扶贫标准调整的原则、方法的具体方案,继续做好贫困农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四是继续抓好扶贫部门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开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新局面。
- 转发河池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池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纠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九届纪委四次全会及市纪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2008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坚持继续解放思想、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纠风工作,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提供有力保证。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政府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稳定群众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市负责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二)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完成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一是完善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和落实惠民政策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二是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引导农民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三是认真开展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四是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哄抬销售价格的行为。六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市负责单位: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建规委、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供销社。(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1、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方便群众领取。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市负责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经委,河池银监分局。2、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促进公积金贷款发展,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市负责单位: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规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河池银监分局。3、强化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扶贫资金要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市负责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河池银监分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4、强化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拨付、使用、收支和补偿报销受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及时足额到位。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1、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巩固和扩大“两基”攻坚成果,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免收借读费。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市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2、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督促检查医疗单位落实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对二甲(含)以上医院的巡查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五)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巩固2007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市负责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纠风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六)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1、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治本措施。市负责单位:市纠风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建规委、河池银监分局、市工商局。2、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市负责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减轻企业负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河池银监分局。(七)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一步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市负责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纠风办、河池公路局、市运管处、市稽征处。(八)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没有承担纠风专项治理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对今年新增加的专项治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行风评议的科学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重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纠正、建设、监督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市负责单位:市纠风办、市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治理工作都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建立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完善监管办法。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事)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 关于充实河池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充实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卫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副组长:莫振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爱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祖桥市财政局局长蒙权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梁日端市监察局局长廖嘉明市农业局局长韦吉整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军市审计局副局长梁纯市财政局总会计师韦美才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规划;审核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部署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解决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纯兼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位科长担任领导小组的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并各派1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二○○八年六月四日
- 关于成立河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监管力度,保证农村群众病有所医,决定成立河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徐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副组长:韦凯钟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局局长陈爱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陆定康市卫生局党组书记韦毅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平市卫生局副局长郑军市卫生局副局长、市人民医院院长王敏鲜市卫生局纪检组长梁纯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周凤市审计局副局长黄甫安市民政局副局长班华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禧硕市监察局副局长林世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新农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新农合稽查工作的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稽查队,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由张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董建、吴婉萍、韦自繁、韦荏耀、韦焕月、韦宁、林世清等。稽查队员将从市新农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临时抽调组成,稽查队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适时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稽查和指导。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确保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米袋子”工程,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障粮食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场稳定、社会和谐。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市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三、严格执行直补标准、收购计划(一)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二)粮食收购计划。我市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为44000吨。其中:早稻28000吨,中晚稻8000吨,优质稻2000吨,玉米6000吨。超计划收购的粮食,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四、明确直补对象和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时间(一)直补对象。在我市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早、中、晚籼稻、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三)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四)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五、采用灵活高效的办法兑现直补资金(一)直补资金的下拨。自治区直补资金拨到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的“直补资金专户”。(二)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帐户,农补网尚不成熟的县(市、区)可由乡(镇)财政所派人在粮食收购企业开设窗口直接兑现,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具体兑现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六、严守直补工作纪律,全力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前期工作(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二)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三)直补资金要直接兑付给订单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谢志刚市长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以赴抓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6月23日,市人民政府谢志刚市长主持召开抗洪救灾专题汇报会,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和陈际瓦副书记对我市抗洪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谢市长在听取市直有关部门汇报后,就全市当前如何抓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一、要把维护受灾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最高位置,把确保灾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高目标当前,我市正处于主汛期,灾区内涝洪水还没有完全消退,一些重灾区的抗洪救灾形势依然严峻,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信心,强化责任,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的伟大精神,克服麻痹大意和无所作为的思想,特别是要做好“抗大灾、抗长灾”的思想准备,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各种突发性灾害,确保我市安全度汛、万无一失。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心系灾区、心系灾民,想灾民之所想,急灾民之所急,深入灾区、深入灾民、深入一线,关心灾民疾苦,倾听灾民呼声,千方百计为灾民排忧解难,全力维护受灾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来衡量抗灾救灾的最终成败。二、要把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全面落实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屯和市、县(市、区)直、中区直驻市、县(市、区)各单位包联系点的“五包”工作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到市四家班子领导、到县乡村、到部门、到个人,确保受灾群众实现“五有”:一要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应急时期要保证灾民每人每天10元钱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25斤口粮救助到位;二要确保受灾群众有衣穿。三要确保受灾群众有住处。应急安置要通过投亲靠友、借房居住、租房居住、搭建帐篷等方式安置好灾民,过渡安置要搭建帐篷或简易住房等方式安置好灾民,固定安置每倒房户要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住房;四要确保受灾群众有干净水喝。要尽快恢复水毁供水工程,确保灾民饮水安全;五要确保受灾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尽快修缮卫生院(所、室),设置固定医疗点或开展巡回医疗等方式,保证灾民有病能及时就近就医。三、要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抗长灾,全力做好各项抗灾救灾应急准备这次抗洪救灾积累了不少的成功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严重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加以整改,进一步修订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行动迅速、应对积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措施有力、效果明显。要加大投入积极储备救灾物资,民政、防汛部门要做好规划、安排,做长久打算,指导每个县(市、区)充实必要的公用设备,其中至少要备有2艘冲锋舟以上,以备应急时整合使用。同时,市防办要为全市培训好机手,确保每一艘冲锋舟配有两至三名机手。防汛、民政部门要加强做好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设备的准备方案,做到有备无患,随时可以应对各种突发自然灾害。要扩大范围,全面加强全市大小山塘水库尤其是病险水库的监测、加固除险,加强重点区域、人群密集地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排查,严防因洪水退后造成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市、县两级都要成立专业或半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突击队,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专业训练,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支持灾区群众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突击队,迅速抢修交通、电力、通讯、供水、广电等受损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电力生产输送、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营,保证危急关头生命线畅通,保证灾后交通、通信和供电、供水及时恢复使用,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要加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的指导,尽快组织力量帮助灾民进行生产自救,派农业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及时调运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急需品支援灾区。要全力抓好倒房重建工作,坚持临时与长久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和选址,明确重建任务和时间要求,争取每倒房户补助1万元(自治区5000元,市、县两级5000元),群众投工投劳抓紧重建工作,于11月底前全面完成倒房户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住房任务。同时,洪水退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洪水浸泡的民房进行鉴定评估和修缮,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加强对学校和卫生院(所)的安全检查,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总体要求是做到上半年损失下半年补,农业损失工业补,种植损失养殖补,重灾区损失轻灾区补,农村损失城市补,农村经济损失打工经济补,把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五、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援抗灾救灾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主动向上级部门和对口帮扶单位汇报,争取国家、自治区更多的支持,市、县财政多挤出一点,群众多自筹一点,社会多捐助一点支持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市级要坚决贯彻落实桂发[2008]13号文件精神,压缩公用经费5%,另外,还要从预备费、应急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当前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应急急用。要整合资金使用,除了专项资金对口安排之外,所有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解决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从严监管救灾资金使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拖欠重建资金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从严处理。六、要坚持一手抓抗灾救灾,一手抓改革发展,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损失巨大,但我们要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坚决做到全市的发展目标不变,任务不减,步伐不停。面对我市加快发展的繁重任务,面对当前千头万绪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任务,坚持一手抓抗灾救灾工作、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突出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搭建融资平台,多方筹措资金,加快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抓好工农业生产,扶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千方百计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推进,不能顾此失彼,做到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要把前进道路上可能遇到的困难设想得更严峻一些,把各项应对预案搞得更周密一些,把各方面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经受住任何困难和风险考验,把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推向前进。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谢志刚市长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好具体落实方案,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抗长灾”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抓好灾民安置、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关于调整河池市年鉴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河池年鉴》编纂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谢志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徐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莫宏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潘小明河池军分区参谋长陆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韦显寿市委副秘书长委员:覃金良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报勋市政协秘书长陈爱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朝永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梁耀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启辉市委统战部调研员蓝志英市委政法委委员廖锦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韦海忠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李文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农文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陆定康市卫生局党组书记黄祖桥市财政局局长王永峨市档案局局长赵成光市人事局局长廖嘉明市农业局局长蒙权市教育局局长黄焕芳市统计局局长梁平市商务局局长陈作明市国资委主任陈振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罗现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邱有海市文化局局长韦漫源市公安局副局长覃克江市水利局局长覃荫吉市交通局局长罗盛怀市林业局局长韦继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尹翠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韦克风市审计局局长牙运鹏市民政局局长苏满勇市广播电视局局长韦昌泽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梁春球市体育局局长胡美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兰苏丹市粮食局局长蓝高汉市司法局局长覃林顺市旅游局局长华盛国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李求让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黄凤阳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蒙汉明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覃江河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乔彩荣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黄平权宜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吴家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蒋向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陈继勇南丹县人民政府县长韦桂元天峨县人民政府县长黄光华东兰县人民政府县长蒙建军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黄德意凤山县人民政府县长韦绍仕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蓝英思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河池年鉴》编纂委员会下设《河池年鉴》编辑部,具体负责《河池年鉴》编纂工作。主编:徐贵执行主编:覃江河副主编:蒙汉明、陈仁远、韦明伟、蓝若珠编辑:谭琪珍、韩建猛、韦仕林、潘宇玲、黄丽芳、吴兰华二○○八年七月三日
- 关于成立河池市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妥善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池市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罗建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韦显寿市委副秘书长吴林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殿兰市移民办主任潘屈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谢云光市综治办副主任成员:韦漫源市公安局副局长蒲忠义市编办副主任苏诗灿市信访办副主任肖禧硕市监察局副局长韦明放市司法局副局长梁纯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周凤市审计局副局长陈炳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冬市交通局副局长陈锦志市水利局副局长韦汉鹏市农业局副局长莫保麦市教育局纪检组长韦毅市卫生局副局长詹晨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覃孟珍市统计局副局长刘海平市林业局副局长韦强市扶贫办副主任谢盛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陆善标市调处办副主任王解平河池供电局党委副书记周明市委督查室副主任覃东学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陈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小林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牙国汉市物价局副局长蒋锦华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粟永基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华标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规划组、资金筹措组、概算调整组、政策调研组、素质和职业教育组、劳动技能培训组、群众工作组、综合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移民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殿兰、潘屈原兼任。项目规划组设在市移民办公室,组长由吴殿兰同志兼任。资金筹措组设在市财政局,组长由梁纯同志兼任。概算调整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组长由潘屈原同志兼任。政策调研组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长由陈斌同志兼任。素质和职业教育组设在市教育局,组长由莫保麦同志兼任。劳动技能培训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组长由詹晨同志兼任。群众工作组,设在市综治办,组长由谢云光同志兼任。综合督查组设在市政府督查室,组长由曾小林同志兼任。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全市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户口移民、淹田淹地不搬迁移民、1985年以前为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村民和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二)指导全市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各方做好在建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调整工作。督促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落实移民建房和生产用地,确保移民有住房、有基本口粮田(地)、有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坡,做到搬得出、住得下、有发展、能致富。(三)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创新拟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思路,不断丰富和完善水库移民安置政策,拓展移民入城就业与安居门路、加快库区城镇化进程。协调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生产项目开发,指导移民依法自治。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业主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为拟建工程早日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四)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参照其他市的做法,指导、协调和督查有关县(市、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五)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2008年度全市库区基础设施应急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2009年全面开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奠定坚实的基础。三、其他有关事项各县(市、区)要相应地建立本级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机制,指定负责移民问题处理工作的机构,并于2008年7月18日前将成立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文件抄送市综治办、市移民办。各县(市、区)的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机构在市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水库移民问题处理的各项工作。今后,需要调整除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八年七月十日
- 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办[19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使供销合作社企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改革发展稳定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妥善安置职工为核心,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为手段,建立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全面放开搞活我市供销合作社企业。(二)目标任务。妥善处理好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企业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企业、资产、人员的重组工作,做到企业转变机制,职工转变身份。建立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清晰、权属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市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办企业、乡镇(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工作要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三)基本原则。1、稳步推进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制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有其相同的一面,但又有其特殊性。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稳步推进。2、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盘活社有存量资产,坚持合作联合方向,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妥善安置职工,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4、改制与规范同步的原则。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按照合作制理念、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办事,抓好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和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5、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应依法落实债权。妥善处理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坚持合作的原则。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含外商及职工)出资购置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生产、加工、商贸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实现开放办社,构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的协调机制,促进供销合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7、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方案要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8、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市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做好对各自的社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二、改制的主要形式(一)社办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1、对实力较强、净资产较多、经营较稳定和基础一般、净资产较少、尚可运转的社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乃至组建成为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2、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社办企业,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3、出售、兼并等能搞活企业的其他改制形式。(二)乡镇(基层)供销社改制的主要形式。乡镇(基层)供销社在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推进以资产重组和人员身份置换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其所办实体和门店可以实行股份制、合伙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真正成为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1、对实力较强且净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要增强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社。2、对实力一般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积极探索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途径。3、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可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纳入中心社管理。4、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原有基层供销社依法关停、解散或破产后,按照全国供销总社规定“7人以上发起,30名以上农民自愿参加,并经上一级联合社批准,重新设立基层供销社”的要求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5、能搞活乡镇(基层)供销社的其他改制形式。三、改制的审批程序(一)改制申请及审批。改制申请由企业提出,同级主管部门批准。(二)资产(含土地资产)的评估及核准。企业资产评估由同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对评估结果给予确认。(三)改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改制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妥善处理债务后,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经企业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批。(四)改制有关费用的测算。改制企业测算出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四、资产处置(一)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并出具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对县城以下的小额资产可由县(市、区)供销社组织相关人员按现行市场价自行进行评估。(二)规范处置社有土地房产。涉及房地产整体转让的,必须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娱乐性用地的,应向国土部门申请,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和过户等相关手续时,房产、国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依法予以办理。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房产、国土等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过户手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房产、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完善。(三)合理处置资产。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处置资产所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理方式方法严格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根据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问题的批复》(供销函合字[2002]62号),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本级联合社所有。市、县(市、区)供销社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管理公司,受本级供销社联合社委托,负责管理基层社和社属企业改制后剩余的社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运作。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以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四)重新确认具有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经营权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根据企业改制后重组的状况,重新确认具有经营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权(如烟花爆竹、化肥农药、废旧物资回收等)的企业。五、债权债务处理(一)加大债权追收力度。企业改制时,要认真清理所有债权,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力量积极追收,对追收难度大的债权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尽最大努力减少债权损失。(二)妥善处理相关债务。企业改制时,应与债权人(单位)磋商,采取多种办法化解债务。对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六、职工安置(一)工作措施。1、清理、确认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身份。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清理、确认,并在企业内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通知》直接送达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长期病休假人员、请(放)长假人员、在职人员;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通过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通过《河池日报》登报通知。对限期内不返回单位参加改制的,视为默认改制方案。2、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解除企业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全员(内部退养人员除外)身份置换。企业对身份置换人员给予经济补偿。3、经济补偿办法。核定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一律以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截止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职工的档案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资产处置收入不足以按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可按企业资产的多少,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比例执行。置换身份的职工,从企业公布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领取经济补偿手续,逾期不办理经济补偿手续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补偿金),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经双方同意,可直接支付现金或用资产、经营权作价支付,也可作为股本(权)参与新企业重组。基层供销社可用社有资产顶替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在不影响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地产或其它资产评估作价给职工作为经济补偿。4、妥善安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种进行安置。一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后企业负责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二是参加企业改制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5、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原则上不能停业改制,确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改制的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停业改制的企业,留守人员数量和工资发放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支付。(二)职工权益保障1、妥善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企业欠缴的,改制时要由原企业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接续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有关文件办理。2、做好职工档案管理。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者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参改职工的档案根据本人自愿,可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也可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或所辖社区托管。3、落实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依据政策规定,为已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所在统筹地区前三年离退休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每年按10%的递增比例计算。4、妥善解决职工因工伤残补偿和职工遗属抚恤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可以一次性计算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职工遗属抚恤费计算到抚恤条件终止为止。上述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企业资产存量中支付,同时与其解除原依附关系。七、相关优惠政策(一)供销合作社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企业改制资金。所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然后由财政按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改制职工安置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二)土地出让收入应依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办理,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金后,土地出让收入剩余部分和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安排给供销合作社企业,用于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偿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开支。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河政发[2003]87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土地用途、地类级别进行地价评估,按照总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三)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税费,改制时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优惠。(四)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给予优惠和照顾。(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经费。(七)特困供销合作社企业筹措改制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要尽可能给予补足。八、加强领导,严格监督。(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深化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规范运作,选准切入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负领导责任;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承担具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改制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和职工是企业改制的主体。各级供销社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责任状;市供销合作社与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也相应签订工作责任状。(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吞社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社有财产流失的;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企业改制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宣传报道,形成支持供销社企业改制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改制工作环境。(五)加强汇报和督查工作。自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两个月用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发现不足的要及时提出整改,确保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九、其他事项(一)本意见下发前已进行改制的供销社企业,其改制行为继续有效。(二)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八年七月十日
- 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规定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现将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不再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管理,各管理部作为市管理中心业务派出机构设立,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实行人、财、物及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二、抓紧做好管理部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快做好住房公积金总帐、明细帐。要在做好住房公积金2007年年度结息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与单位和职工的对帐工作,单位对帐回执单要作为资产移交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有完整的总帐和明细帐,贷款抵押物登记清楚,档案归档完整;各类固定资产、票据、文件档案登记造册完整,资产帐实相符;各县(市)管理部资产移交前必须经市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各县(市)管理部的资产、债权债务、文件档案移交市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各县(市)管理部的资产审计及移交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三、各县(市)管理部资产及人员编制在资产清理移交期间一律冻结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资产清理移交完成期间,各县(市)管理部人员编制、人事调动、资产及管理费一律冻结。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照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发放等业务由县(市)管理部审核报市管理中心审批或授权审批后方能办理;管理部除正常办公经费可以从管理中支出外,管理费其它支出一律冻结。各管理部历年增值收益分配的各项结余和尚未分配的2007年度增值收益暂时予以冻结。管理部资产清理移交期间人员编制冻结,严禁人员调动和人事任免,严禁转移管理部资产(包括各类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严禁违反规定支出经费或转移经费和其它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各县(市)管理部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各县(市)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具有财会、金融、计算机、经济等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能胜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通过竞聘优先聘用具有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现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不能将思想素质达不到要求、缺乏住房公积金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直接安排到管理部工作。管理部工作人员竞聘及任用任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负责人组成,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全力配合支持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如期完成。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一岗双责”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现将《河池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一岗双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八月十九日河池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一岗双责”工作方案根据河池市二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全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区、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我市信访维稳工作。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信访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明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工作的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基层,及时、妥善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信访案件“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访罢诉”。实现在敏感时期所属职责范围内“五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三个杜绝”(即杜绝发生集体上访事件、杜绝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杜绝发生在当地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三、组织领导成立河池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领导小组:组长:谢志刚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黄卫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贵市委常委、副市长姚志祥市委常委、副市长冯国平副市长战明国副市长罗建文副市长陈彩虹副市长邹平波市长助理成员:陆克市政府秘书长韦相值市政府副秘书长陆程市政府副秘书长吴林娜市政府副秘书长莫振祖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爱萍市政府副秘书长欧孟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正恒市信访办主任谢盛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陆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陆程、莫振祖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各科室、市法制办、市联席办相关人员组成。四、工作内容(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部门领导的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部门领导,除负责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外,还要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维稳工作。1、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2、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年初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签订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信访维稳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要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信访维稳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3、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的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维稳工作汇报,研判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信访维稳工作汇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联席会议。4、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参加本级(或本单位)安排的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和“大接访”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下访制度,要定期到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检查督促,现场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5、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的领导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发生的或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有关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要亲自包案;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时,要及时亲自到场做接访劝返工作。(二)具体分工谢志刚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武装委员会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环江县的信访维稳工作。黄卫革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政府应急、政府督查、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待、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纠风、糖业生产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国税、地税、银行、保险、证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石油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凤山县的信访维稳工作。徐贵副市长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族、档案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邮政、通讯、无线电、食品药品监督、科协、文联、残联、老龄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宜州市的信访维稳工作。姚志祥副市长(挂职)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服务中心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金城江区的信访维稳工作。冯国平副市长负责商务、招商促进、旅游、外事、物资、台办、工业园区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工会、妇联、共青团、妇女儿童、工商联、宗教、侨办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金城江区的信访维稳工作。战明国副市长负责矿山开发和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调处、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广西河池民航机场建设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铁路、公路、海事、烟草、盐务和驻河池部队、武警、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南丹县的信访维稳工作。罗建文副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统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与规划、市政管理、城投公司、人民防空、地震、库区移民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龙滩电站建设及岩滩、大化电站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凤山县的信访维稳工作。陈彩虹副市长负责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粮食、供销合作、农机、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联系气象、检验检疫、水文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督查指导大化县的信访维稳工作。邹平波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分管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协助战明国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调处、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等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冯国平副市长分管招商促进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正、副秘书长和科室分别负责相关方面信访维稳工作的日常业务和办公室业务。五、工作要求(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维稳工作“五包”制度,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四个到位”,即包案领导到位、责任主体到位、问题解决到位、稳控措施到位。(三)对于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六、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实行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发生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即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主题词:行政事务信访维稳△方案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各人民团体。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工商联。
- 关于印发河池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河池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岭、峡谷、江河、湖泊、洞、泉、瀑布以及各类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社区、村、自然村、屯、居民住宅小区、大道、路、街、巷、广场、开发区、度假区(村)、临时性居民点、农林渔点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即名称对所在的方位、地域等有长期稳定的指称作用并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闸坝、航道、民航机场、水库等人工建设物的名称;(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即名称对所在的方位、地域等有长期稳定的指称作用并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台、站、港、场及风景区、游览地、纪念碑(塔、亭)、陵园、名胜古迹、古遗址,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六)综合性大型建筑物、高层建筑物的名称和楼群(含楼、单元)的名称。第四条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市政、建规、公安、工商、文化、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规定配合市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规定;(二)负责承办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废名的审核、审批工作;(三)制定和修订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五)负责制定、修订本市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六)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和储存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学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活动;(七)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设置、更新和管理;(八)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刊物和标准地名图,负责审核本市行政区地图、地名密集的刊物和公开版的本市地图(含交通图、旅游图、工贸图、商业图等)中的地名;(九)负责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送《更正地名通知书》,公布标准地名和废弃地名;(十)负责查纠地名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地名管理应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的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和标准第七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反映历史、文化、民族、地理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人民团结;(二)用字准确、规范,含义健康,不用生僻字,避免字形字音出现混淆和产生歧义;(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外来商品商标名称命名本市地名;(四)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命名地名,如确需使用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或有关事实资料审定。(五)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广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的地名名称不得重名。(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七)县、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八)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所在街、路名命名;(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区应注意按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十)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地名的竞拍冠名,所得款项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第八条市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楼宇和住宅区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标准:(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2层以上(含12层),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可使用“大厦”作通名。(二)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露天场地的大型建筑。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三)中心:指某些功能颇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颇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四)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占地面积为老市区六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也可以“城”作通名。(五)花园:特指多绿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花园”作通名。(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的严格控制。(七)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规模较大但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舍”、“居”等作通名。(八)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九)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xx广场大厦”、“xx花园广场”等。第九条市区道路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标准:(一)大道:路幅在50米以上的道路,可以“大道”作通名,称“××大道”。(二)路:路幅在20至50米的道路,可以“路”作通名,称“××路”。(三)街:路幅在15至30米,且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可以“街”作通名,称“××街”。(四)巷:路幅在15米以下的居民区道路,可以“巷”作通名,称“××巷”。第十条地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凡有损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人民团结的,带有侮辱性质和字义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为确保地名相对稳定,凡不属前款所列范围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五)地名用字不当必须调整的,应作更名处理。第十一条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和旧城改造消失的地名,应及时报地名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一)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拟定方案,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管理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属县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市管辖的,由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本市与毗邻地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毗邻地、市地名管理部门协商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区主干道路、桥梁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专家或市地名管理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市区的路、街、巷、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各类开发区内的道路、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其它的路、街、巷、桥梁、居民区、高层建筑等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所在县(城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或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县(城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八)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企事业单位、外资、合资、独资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使用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县(城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九)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建筑物需要确定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应当在规划审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写出文字报告,向地名管理部门申领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附上地图并标明位置。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登记证。已建成的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必须在持有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以后方可进行。(十)注销、恢复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地名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用汉语拼音字母书写的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拼写规则为准。用壮文书写的壮文地名,应当执行《壮文方案》的规则,按国家和广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教材、广告、标牌中应正确使用经地名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业主,其牌匾的规范地名用字与书写,接受地名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顿。第十六条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汇集出版。未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其他单位无权出版地名专集。第十七条出版物内容涉及地名密集的(如电话号码簿)和公开版地图(含交通图、旅游图、工贸图、商业图)上的地名,在出版前,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但军用地图除外。第十八条经地名管理部门审定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可在图纸、设计书或施工、竣工的新闻报道中使用,未经审定的,不准使用。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门牌标志内容是标准的大道、路、街、巷、楼群、村屯名称及标准号。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达到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和制作非标准地名标志。第二十二条设置地名标志经费的来源:(一)行政区域界碑,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二)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大道、路、街、巷牌、广场牌,由市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运作筹集;(三)门牌由门牌管理部门或产权人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门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四)农村的乡(镇)牌、村牌和路、街、巷牌、广场牌,由乡(镇)财政承担;(五)其他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第二十三条严禁下列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一)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三)毁坏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第二十四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对非故意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其按价赔偿;对盗窃和故意破坏地名标志、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以及阻挠地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地名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城区)的地名管理部门,设立本地区地名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地名档案管理要在遵守国家保密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设置地名向导网站、问路声讯电话等为社会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地名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九条各县(市、自治县)的地名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民政行政区域地名管理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各人民团体。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工商联。
- 关于调整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徐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韦伟松市委副秘书长副组长:陈爱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蒙权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韦朝永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韦可耀市编委办主任罗现寿市民委主任陈会邦市财政局副局长覃于兰市发改委副主任索彬云市农机局局长兰苏丹市粮食局局长周凤市审计局副局长李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文德生市教育局副局长林戈金城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何成相巴马民族师范学校校长黄汉业河池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长韦汉勋河池财经学校校长张涛市农机局副局长卢普暾市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何成相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汉业、韦汉勋、张涛、卢普暾兼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委、市农机局、市粮食局、市财校、市机电学校、市民族中专、市经贸学校等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市职业教育中心的组建工作。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关于成立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的决定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经研究,决定成立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下辖河池机电工程学校(即农机校)、河池财经学校、河池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河池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即粮校),定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以河池市教育局管理为主、河池市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局协助管理。同时“中心”对外保留河池机电工程学校、河池财经学校、河池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河池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等牌子。二、“中心”的编制暂维持其所属四所学校的编制不变。但根据教学需要可由“中心”向市编委申请事关中心发展的急需编制,引进急需专业人才。三、“中心”要尽快商市审计、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制订整合组建方案,力争年内完成“中心”的组建工作。四、“中心”要积极盘活整合好上述四所中专学校的校舍、师资和土地等资源,做到优势互补、整体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依托优势专业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做强做大中心学校。五、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组建整合涉及到人财物的调整,要清产核资,分步实施,争取年内完成。六、要尽快组建好职业教育中心领导班子,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具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此文下发后,河政发[2008]15号文作废。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关于转发河池市2008年为民办十件实事实施情况督查通报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推进我市2008年为民办十件实事实施进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于2008年7月17日至7月25日对为民办实事各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了督查通报。市人民政府谢志刚市长在督查通报上作了重要批示,请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对应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抓好落实;请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推进各项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宣传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现将《河池市2008年为民办十件实事实施情况的督查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谢志刚市长的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为民办十件实事工作任务。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河池市2008年为民办十件实事实施情况的督查通报(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今年初《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民办十件实事任务后,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开展,但离全年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度,现将我市为民办十件实事的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为民办实事各项工程实施情况(一)实施城乡医疗惠民工程【目标任务】今年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着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配套资金补助参与对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工作进度】1、截止6月30日,全市新农合农业人口总数为3385400人,参加新农合787995户、人数2933809人,参合率86.66%,各县均达到自治区85%以上的要求,总筹资金额为9573万元,共有562556人领取了报销金,总计支付报销金额7148万元。2、市劳动局会同12个部门草拟了《河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上报市政府下文执行。3、在金城江区继续实施城市贫困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截止6月30日,共救助43人次,7.75万元。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二次医疗救助工作,今年以来,共对1470人次民政救助对象实施二次医疗救助,金额达到92.3万元。4、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惠民病床,对贫困住院病人给予减免或优惠医药费的帮助,使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就医患者得到多重的帮助和实惠。【存在问题】一是边远地区农民筹资工作难度大。由于我市大部分县地处边远山区,点多面广,交通不便,部分农民的健康投资观念、风险意识、共济互助观念不强,对新农合医疗政策认识不足,存在观望、疑虑心理,尤其是第一年参合后当年家中无人住院且没有受益的,第二年参合积极性明显不高。此外,从2009年起,国家将农民个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可能对农民参合基金的收缴带来困难。二是部分县、乡(镇)合管办存在有编制无人员、部分人员不到位现象。全市乡(镇)级合管办共核定编制396人,实际到位350人。三是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经费不足。四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目标任务】筹措资金建设200处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0万人以上饮水安全问题。【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办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工作进度】2008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岩滩库区和移民、大石山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2007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共465处,总投资9161.14万元,计划解决21.1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项目分布在全市11个县(市、区)。截止目前,项目已动工453处,占计划97.42%;已完工388处,占计划83.44%;完成总投资7401.34万元,占计划80.79%;解决16.5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占计划77.34%。其中:1、岩滩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急需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动工108处,占计划100%;已完工107处,占计划99%;解决2.33万人饮水问题,占计划112%。2、自治区大石山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动工261处,占计划100%;已完工260处,占计划99%;解决13.10万人饮水问题,占计划99%。3、2007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动工84处,占计划87.5%;已完工21处,占计划25%;解决1.06万人饮水问题,占计划17.82%。【存在问题】石山大会战项目。一是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不齐全,特别是施工单位该提供的资料不全。二是由于公路项目建设影响交通,供水工程的设备及管材运输受阻,个别地方群众由于水源纠纷群众阻工,影响施工,如:都安县的保安供水工程、拉王人饮工程尚未完工。岩滩库区移民饮水项目。一是工程投资突破,建筑“三材”、地方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二是部分项目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以及受益村屯群众意见的不一致,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投资突破原计划投资。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制约着项目的实施。另外多年以来,电站库区移民的思想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他们等、靠、要思想十分严重,对公益性事业建设积极性不高,增加了饮水工程的实施难度。(三)实施教育惠民工程【目标任务】配套资金实施职业教育攻坚,坚持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工作进度】1、全市计划用于职业教育攻坚财政配套资为4321万元,截止7月15日,已到位1981.3万元,完成45.9%;罗城、凤山、南丹已超额完成或接近今年的目标任务数;环江、天峨、东兰三县投资已超过全年任务的一半,预计能够按时完成全年任务;金城江区项目未确定、宜州完成26.2%、巴马完成2%、都安完成23%、大化完成21.7%;市直职校整合方案未确定。2、拟定了《河池市2008年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方案》指导全市资助工作的协调开展。已完成全市14104名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市本级落实资助贫困生上大学经费88万元。3、今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共计9400万元,享受寄宿生人数181814人。目前已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下拨到11个县(市、区)。4、2008年春季学期免费提供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全部由自治区统一下发,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491045人,除金城江城区中小学生15644人未享受免费提供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外,其余全部享受免费提供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5、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情况。目前自治区已进行了两次调研,还未正式实施。【存在问题】1、实施职业教育攻坚配套资金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县领导重视不够,未能抓紧时间落实。二是部分县职教中心正在整合当中,项目尚未上马,不便拨付资金。三是部分县因财政困难而未能落实或减少投资。2、贫困生档案建立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为:对贫困家庭类型的界定还不够明晰。一些认定证明材料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四)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目标任务】全面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筹措资金保障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工作进度】全市11个县(市、区)按照部署,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切实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截止6月底止,全市已纳入农村低保人数17.5万人,保障105.4万人次。1至6月份低保资金支出3014.7万元。由于物价因素的影响,根据桂民发电[2008]94号文精神,从7月份起月人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每月25元提高到每月35元。目前全市已筹措资金6903.15万元,其中自治区下拨6564万元、市本级配套177万元、县(市、区)配套162.15万元(宜州市89.4万元、凤山县52.75元、巴马县20万元)。【存在问题】一是基层低保工作干部没有严格按照低保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核查,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家庭收入,存在工作简单化和马虎应付的现象。二是存在人情保、关系保和权力保。三是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到位。四是民政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无网络对接平台,低保金发放的工作效率不高。五是县、乡(镇)没有专门机构人员和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于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没有人员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五)实施岩滩库区项目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第一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第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力争每户移民发展或参与一个开发项目,努力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移民办;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工作进度】1、第一期岩滩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7428万元,总项目为518个。截止7月23日,岩滩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拨到县资金5301.01万元,占总投资71.4%;已开工建设511个项目,占总项目98.6%;已投入资金6301.37万元,占总投资84.8%;已竣工393个,占总项目75.8%。各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如下:①大化县岩滩库区项目总数为163项,总投资2402万元,到目前已开工建设163个,已竣工159个。②东兰县岩滩库区项目总数为208项,总投资2478万元,到目前已开工建设199个,已竣工145个。③巴马县岩滩库区项目总数为147项,总投资2548万元,到目前已开工建设147个,已竣工89个。2、已完成河池市第二期岩滩库区2008年急需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上报工作,规划文本已经上报至自治区发改革委,目前正等待审批。项目共分五大类,1184个,总投资8235.3万元。【存在问题】一是岩滩电厂分摊的2000万元资金目前刚到位,对交通项目特别是码头建设项目的进度造成很大影响,目前库区水位已经上涨,码头建设项目相对滞后。二是因地方财力有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相对困难。三是因物价上涨,材料费、人工费大幅提高,原工程投资概算低,增加了工程建设难度。(六)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目标任务】筹措资金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建规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市政管理局。【工作进度】1、城区(市本级)上半年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项目建设用地62.14亩,总投资6920万元,建筑面积77000平方米,建房714套。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供应对象有342户,已落实的资金来源297万元。目前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尚未动工。2、全市上半年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廉租住房建设情况。①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项目建设用地256.76亩,总投资20362.78万元,建筑面积280499.36平方米,建房套数2280套。②廉租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有2694户,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登记户数1225户,已落实资金来源2818万元;正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户数1267户;已开工的项目建筑面积7981平方米,建房套数142套;已竣工288套,项目面积14400平方米。【存在问题】主要是资金不到位,土地难落实,建设进度慢。(七)实施农村特困户住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实施3000户农村特困户茅草房、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解决特困群体实际困难。【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扶贫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工作进度】市扶贫办牵头制定了《河池市2008年农村特困户住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的安排全市2008年特困户住房改造任务调整为3650户,共需市配套资金243万元已解决。截止7月18日,全市已动工2591户,占计划数的70.98%,竣工870户,占计划23.83%。其中:凤山已完成357户的住房改造任务,占任务31.56%;罗城动工302户,竣工97户,占计划的16.44%;南丹动工258户,竣工219户,占计划85%;天峨动工557户,竣工169户,占计划30.34%;东兰动工203户,占计划95.31%;环江已动工78户,都安动工27户,大化动工35户。【存在问题】一是今年以来建房材料价格上涨,特困农户住房改造工程难度加大,特别是3650户特困农户当中有599户没有自愿申请建房,这部分农户自筹资金的能力较差,是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二是都安、大化两县由于大会战项目建设进入紧张施工及验收阶段,因而茅草房改造工程进度较慢。(八)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全面完成通乡油路和农村通达工程,实现乡镇通油路、村村通三、四级路目标。【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工作进度】1、通乡油路建设。2006年至今共开工建设47条通乡油路,有10条己完工,其余37条总计完成投资额的60%以上,预计年底完工。如在建二级公路天峨至乐业二级路将修通向阳、下老两个乡,忻城至大化二级路将修通菁盛等乡,我市将实现乡(镇)乡通沥青(水泥)路的目标。2、通村等级沥青(水泥)路建设。2008年开工建设沥青(水泥)路面15条,通17个村99.7公里,总投资3585万元,预计年底完工。2008年(含2007年的部分计划)共计划建设通86个村469.5公里,总投资11903万元。到2008年9月将完成新增212个村通沥青(水泥)路,至2008年底累计有491个村通沥青(水泥)路,实现32.8%的村通沥青(水泥)路,完成分期目标。3、农村通达工程。2008年开工建设通达工程12条通12个行政村公路68.1公里,总投资1023万元,6月开工,预计2008年底完工。2006年以来总计建设301个行政村的通村公路,预计于2008年底全部完工,届时将提前两年实现“十一五”期末村村通公路的目标。【存在问题】一是大部份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二是建设材料、人工费等价格涨幅较大,如原预算人工费每日每天17.53元,现定额为每日45元/人,实际为每日50元/人以上。三是水毁严重。上级没有下拨水毁修复工程款,自筹修复资金困难。四是部分公路项目的用地未解决;电信、光缆、电力、电杆拆迁未解决。(九)实施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隐患整改工程【目标任务】从今年开始,安排配套资金分三年实施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电改、火改、水改、寨改等火灾隐患整治工程。【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扶贫办、市建规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支队。【工作进度】我市对项目的实施方案申请国家、自治区国债资金或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400万元,目前没有得到批复,也未收到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已完成河池市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项目大会战工作实施方案,涉及南丹、天峨、都安、环江50户以上木质结构村寨4个村屯254户967人,共需投资836万元。【存在问题】项目关键是要取得自治区的审批并下达国家投资资金计划,否则项目难以启动。(十)实施沼气池建设工程【目标任务】建设沼气池1.8万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人居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家园。【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协办单位:市扶贫办。【工作进度】截止7月28日,累计建沼气池5629座,占总任务的26.36%,全市7月份共新建沼气池1679座。其中:贫困村累计建沼气池885座,占任务的14.98%;非贫困村累计建沼气池4744座,占总任务的30.71%。总进度列全区14个地市第9位。进度较快的是天峨县完成70.19%、巴马县完成60%,最慢的是都安县完成6.48%、大化县完成10.28%。【存在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贫困村的沼气建设进度较慢,非贫困村的沼气建设进度相对较快。二是部分县(市、区)、乡镇两级对沼气建设认识不到位,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工作不实。三是工作经费不足。由于沼气项目资金要全额补助到项目户,经费紧张,造成宣传培训、督促检查不到位,影响了沼气建设工作。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全面完成鉴于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进程,完成为民办实事这一光荣而艰巨任务,仍需各方共同努力。(一)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对应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抓好落实。(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明确、层层落实、任务到人,想方设法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完成。(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有重点地广泛宣传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性、项目进展情况、建设经验及问题,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支持、监督这一惠民工程,促进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开展。(四)市直各工程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和县(市、区)沟通,相互配合共商建设发展大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五)把完成2008年为民办10件实事工作任务,列入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六)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及有关实施单位要把自己负责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排表上墙,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七)各工程项目牵头单位,要时刻注意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给予解决,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八)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市级继续加强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专项督查,各县及市直部门也要加强督查力度,推动我市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的完成。
- 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鉴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陆克秘书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和协调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武装委员会等工作。韦相值副秘书长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分管接待、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工作。协助冯国平副市长分管商务、招商促进、旅游、外事、物资、台办、工业园区等方面工作。协助冯国平副市长联系工会、妇联、共青团、妇女儿童、工商联、宗教、侨办等部门。陆程副秘书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七秘书科工作。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分管政府应急工作。协助战明国副市长分管矿山开发和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调处、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广西河池民航机场建设办公室(广西河池机场有限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战明国副市长联系铁路、公路、海事、烟草、盐务和驻河池部队、武警、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吴林娜副秘书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秘书科工作。协助罗建文副市长分管发展和改革、统计、物价、库区移民等方面工作。协助陈彩虹副市长分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粮食、供销合作、农机、扶贫开发等方面工作。协助陈彩虹副市长联系气象、检验检疫、水文等部门。莫振祖副秘书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二、三秘书科工作。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政府督查、信访、财政、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纠风等方面工作。协助罗建文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建设与规划、市政管理、城投公司、人民防空、地震等方面工作。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联系国税、地税、银行、保险、证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陈爱萍副秘书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六秘书科工作。协助徐贵副市长分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族、档案、地方志等方面工作。协助徐贵副市长联系邮政、通讯、无线电、食品药品监督、科协、文联、残联、老龄等部门。欧孟华副秘书长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分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糖办等方面工作。协助姚志祥副市长(挂职)分管工业工作。协助陈刚常务副市长联系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石油等部门。协助罗建文副市长联系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龙滩电站建设及岩滩、大化电站扩容项目建设。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 关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鉴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现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谢志刚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武装委员会等工作。陈刚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政府应急、政府督查、信访、财政、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待、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纠风、糖办等方面工作。联系国税、地税、银行、保险、证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石油等部门。徐贵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族、档案、地方志等方面工作。联系邮政、通讯、无线电、食品药品监督、科协、文联、残联、老龄等部门。冯国平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商务、招商促进、旅游、外事、物资、台办、工业园区等方面工作。联系工会、妇联、共青团、妇女儿童、工商联、宗教、侨办等部门。战明国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矿山开发和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调处、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广西河池民航机场建设办公室(广西河池机场有限公司)等方面工作。联系铁路、公路、海事、烟草、盐务和驻河池部队、武警、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罗建文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发展和改革、统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与规划、市政管理、城投公司、人民防空、地震、库区移民等方面工作。联系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龙滩电站建设及岩滩、大化电站扩容项目建设。陈彩虹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粮食、供销合作、农机、扶贫开发等方面工作。联系气象、检验检疫、水文等部门。姚志祥副市长(挂职)协助市长分管工业、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服务中心等方面工作。邹平波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分管重大项目建设,协助战明国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调处、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等方面工作,协助冯国平副市长分管招商促进工作。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 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于2008年6月5日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金城江区各乡镇)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第三条工业用地必须(除符合划拨目录用地项目和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外)在市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第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环境保护、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与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城镇、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应包括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保证金。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申请,缴纳适当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如报价低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报价不能依法成交的,退还其缴纳相应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规划、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第九条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出让底价或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并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前必须严格保密。第十条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等内容。第十一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务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具体承办。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的竞投、竞买条件。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编号、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等信息。第十二条公示期满,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价款应按规定首先足额安排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余额用于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及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依照出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各县(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关于印发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争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申请入学办法(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1.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金城江城区务工,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一年以上暂住证。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相对稳定的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办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金城江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在每学期开学前十天,持以下有关材料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审批手续:1.进城务工人员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2.进城务工人员的暂住证。3.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4.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出生证和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金城江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办法1.市人民政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2.对符合条件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的,与城区学生同等收费,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范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3.教育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做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结合金城江城区的情况,制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的补助生活费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助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同时,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组织采购,免费发放,切实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资金筹措方法(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地方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即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分担。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要资金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二)自治区、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分别由区(省)、市承担,由市财政垫付,属自治区承担部分,自治区财政年底前一并追加我市。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属市、区分担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各城区已经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五、免除学杂费后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教〔2008〕83号)规定,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河教〔2008〕14号)文件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对于实施免除学杂费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六、市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城区民办学校暂不作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以学生自愿就读为原则,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七、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成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教育、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不定期地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尤其是享受免费的学生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资金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关于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中参照实行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通知
-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为推进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实现生态民族文化名城的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中参照实行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对河池城区(石山)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坡耕地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钱粮补助,对荒山造林地和石山封山育林区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补偿范围。在河池城区(石山)绿化总体规划范围内未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地块、区域,其中,退耕地468亩,生态公益林21945亩。二、补助补偿标准及年限。退耕地从造林当年起,每年每亩给予粮食补助费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造林验收合格后一年一补,补助期限为8年,补助期满后划为生态公益林,按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继续给予补偿。荒山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地从造林和育林当年起,经验收合格后,争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标准给予补偿。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前,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偿。今后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市、区两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偿。三、补助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河池市人民政府、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各负责一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属市级财政补助款部分,市财政足额拨付到金城江区财政,由金城江区财政统一全额拨付给退耕农户及管护农户。四、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宣传和合同签订等工作。五、退耕地可由农户自行经营种植经济林或生态林,也可由农户交责任单位绿化。六、在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助补偿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面积。在实施绿化的地块、区域中,不得再经营种植农作物,不准有葬坟、放牧、砍柴、烧火等损坏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 关于印发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河池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号)的部署,我市将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为做好迎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奠定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二、评估对象及时间安排国家三类城市是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政府所在城镇。我市金城江区参加二类城市评估,参加国家三类城市评估的只有九县一市共10个单位。根据自治区语委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各县(市)接受评估的时间安排如下:2009年——宜州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南丹县、天峨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2011年——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三、评估的范围和内容(一)评估的范围县城所在地的城区范围的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法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实地考查,具体规定如下: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市)政府机关,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随机抽查一个机关单位。2.学校:随机抽查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各1所。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电视台、政府网站。随机检查电视台任意频道的1档新闻节目、1档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以及所有频道自办栏目的片头;抽看政府网站3个以文字为主的页面。4.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条繁华街道,一家大型商场,1个长途汽车站(或火车站),1所综合性医院。(二)评估的标准和内容评估按照自治区语委制定的《广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执行,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8〕10号)。三类城市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等三个方面,总分值为256+6.5分。其中“综合管理”58+1.5分,“普及普通话”98+2分,“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两项按评估领域分别计分,其中党政机关37分,学校69+1分,新闻媒体60+3分,公共服务行业32+1分。得分在总分的70%以上为合格。四、评估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步骤(一)评估的组织形式市语委按照自治区语委颁发的三类城市评估标准,结合受评县(市)实际组织实地评估。自治区语委通过审阅材料、实地抽查、派员观察等方式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评估认定工作情况。通过评估认定的县(市)由市语委授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牌。(二)评估的实施步骤1.县(市)做好迎评工作(1)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组织评估范围内的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人人了解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的内容和要求。(2)制定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语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县(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将本县(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检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语委。(3)自查自评。各县(市)依据《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工作。(4)申请评估。各部门、行业和单位自查自评整改以后,由县(市)语委把关,在确认本县(市)的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2.市语委组织实地评估,自治区语委督查评估过程(1)市语委接到受评县(市)的评估申请后,审阅自评自查报告,认定该县(市)基本具备接受评估的条件后,制定出评估方案,并于评估前3周书面报告自治区语委;经自治区语委同意后,由市语委于评估前10天通知受评县(市)。(2)市语委组成评估团,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自治区语委将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指导。(3)评估活动结束后的1个月内,市语委将受评县(市)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语委。(4)自治区语委对评估操作程序和评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复。(5)市语委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授予达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3.实地评估时间:每县(市)用3天左右。(三)实地评估的程序1.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2.查阅受评估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3.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并进行有关测试;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5.汇总评分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五、保障措施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强化政府的统筹力度,才能确保达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成立河池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语委办,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调整)语委、语委办及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县(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迎评工作。2.成立由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学者和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河池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县(市)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出本辖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西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在检查、评比、指导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自查、自评、创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语言文字的各种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三)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各县(市)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西的《实施办法》为依据,组织迎评工作。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管理工作情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指标,认真落实。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加强宣传和引导。六、其他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见河池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河语〔2008〕8号),或登陆“广西语言文字网”下载。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四)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七)讨论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八)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十)讨论决定全市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十四)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十七)讨论决定由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六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未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八条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一式30份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第九条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第十二条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第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第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 关于成立河池市重大项目投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对我市重大项目投资协调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池市重大项目投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刚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冯国平副市长罗建文副市长成员:莫振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廖锦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黄祖桥市财政局局长李文纲市建设规划委主任韦海忠市经委主任兰强市招商促进局局长梁平市商务局局长覃萌吉市交通局局长覃克江市水利局局长罗盛怀市林业局局长唐祥明河池公路局局长农文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韦继武市国土局局长吴殿兰市移民局局长韦克风市审计局局长黄岳勇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廖锦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韦永山副主任、市财政局陈会邦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负责重大项目投资协调工作的日常事务。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市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34号)等,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区直中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市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河池军分区和武警河池市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第八条市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市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承担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六)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七)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八)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负责市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二)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第十一条市各部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第四章值守应急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第十四条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正常运转。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第十六条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指导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九条市应急办在组织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每4年修订一次《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市各部门按照《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市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县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市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三条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第六章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河池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提高我市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第二十六条市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第二十八条建设全市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九条市本级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河池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第三十条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第三十一条市各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第三十四条市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第三十五条市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第三十六条较大(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向自治区或自治区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三十八条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一)总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办负责人,同时转告相关业务科室。(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办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四)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报告市长和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市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业务科室。(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经市应急办审签,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第四十一条达到一定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二条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河池市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第四十八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负责。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第四十九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第五十三条要在全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市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第五十四条市应急办会同市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第五十五条市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第五十六条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第五十七条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编制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第五十八条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第五十九条市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印刷和发行工作。附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附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均负有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办业务科室应立即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办理相关文电,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牵头起草综合情况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文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由市应急办会同主办科室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由主办业务科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一、自然灾害类(一)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由联系水利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冻害、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由联系气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地震灾害,由联系地震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由联系林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农业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由联系农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由联系民政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事故灾难类(一)民航、铁路、水运等运输事故,分别由联系民航、铁路、海事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城市供排水、供气和建筑工程事故,由联系建设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大规模停电事故,由联系电力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通讯、网络故障,由联系邮政、通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八)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九)教育、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联系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一)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方病)、职业中毒事件,由联系卫生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食物安全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业务科室配合;(三)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疫情,由联系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一)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应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协助;(三)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事件,由联系经贸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四)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事件,由联系商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五)物价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物价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六)金融、证券、保险市场危机,由联系金融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七)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由联系财政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其他新闻报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由联系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九)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外事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十)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港澳事务、台湾事务、侨务工作的业务科室分别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相应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应对处置工作;职责难以明确的,报市应急办主任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确定。
- 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经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由于各类应急预案起草时间仓促、普遍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7号)和2008年8月全区防灾减灾电视会议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切实发挥预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二、采取灵活多样的预案演练方式。市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应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演练效果;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应结合相关会议和培训开展桌面演练,通过摸拟实战情节,检验各级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反应能力,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熟悉预案、完善预案。三、加强沟通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市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共同研究演练方案,协助组织预案演练。请各县(市、区)认真填写《县(市、区)2008年度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调查表》,市直各单位认真填写《2008年单位(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统计表》,并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连同有关表格,于2008年11月3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覃孝维,电话:0778--2308771,13877844021,传真:0778-2309599,电子邮箱:hcyjb8771@163.com.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城市规划征地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辖区范围内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章养老保障第四条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条件成熟可实行市级统筹。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审核;(三)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参保申请材料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五)公示期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然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六)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移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原则上应一次缴清。无能力一次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按下列标准缴纳:1、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至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0.00678÷(1+年利率)n;n代表缴费年龄到60周岁的积累年限。2、参保缴费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12(1.03m-1)÷(0.03×1.03m-1);m代表缴费年龄至75周岁的年限。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缴纳,其中政府负担40%,集体负担30%,个人负担30%(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1)。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各自承担比例,没有集体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全部承担。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帐户。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批准,将政府负担的40%部分划入县(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负担的40%部分,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各县(市)负责。第十二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参保缴费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养老保障金每月按参保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距离60周岁每差一年每月再增发养老保障金5元(具体计发标准见附表2)。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数额分别由缴费时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比例组成。即养老待遇数额按60%从个人帐户中支付,40%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两部分合并后的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当个人帐户支付完结后,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帐户中支付。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基金尚未领取或领取尚未完结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第十六条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出现缺口的,属市区的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相应的县(市)负责。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付户。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向财政专户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将养老保障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然后实施养老保障金发放。第十九条已在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凡没有拟订征地养老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申请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以双方签订征地协议之日(月)为参加社会保障的基准日(月),原则上自基准日(月)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手续。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身份证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户口)证明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此办法参保缴费,但政府不承担相应比例补贴,全部费用由个人和集体商定各自承担比例,自愿参保。第三章医疗保障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一)被征地农民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和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到所属地县(市、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六)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应以个人对应的身份参加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原则上按“优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同时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五条对已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所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和享受相对应的医疗待遇。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一年内,须按本办法参保,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测算表;2.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待遇计发标准表。
- 关于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8〕37号)精神,加强我市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市位于广西西北部、云贵高原南麓,境内水域丰富,地表江河纵横,塘库星罗棋布,喀斯特地貌异常发育,地下河较多,生境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多,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水生生物资源极为丰富。目前,全市已查明有水生生物500余种,占广西淡水水生生物种类的70%以上,其中鱼类200余种,有10种水生生物列入国家一、二类和广西重点保护对象。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并实施了禁渔区(期)、分段管河、增殖放流、防治水污染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制度,建立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多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们生活活动的日益加深,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捕捞量过大、酷渔滥捕现象屡禁不止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等,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我市有90%以上的鱼类产卵场、越冬场已基本丧失,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情况加剧,渔业资源补充群体严重不足,平均营养级下降,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珍稀水生野生生物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生物生态环境日趋脆弱、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甚至濒于枯竭。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对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提高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避免和减少水域生态灾害的发生,对改善景观和人居环境,控制外来有害物种侵入,保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从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做出贡献。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奋斗目标(一)近期目标。到2010年,通过实施重点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负责任捕捞管理三项措施,使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争取在两年内使全市机动捕捞渔船数量年均增长速度从2007年的86%降到5%以下;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苗种数量200万尾以上;争取立项建立自治区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1~2个;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60%以上。新建红水河龙滩渔业资源增殖站1座。(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捕捞强度明显下降,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濒危物种数目减少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苗种数量500万尾以上;自治区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3~5个;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三)远景目标。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到本世纪中叶,本市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实现良性、高效循环利用,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域生态环境优美的奋斗目标。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大力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大力增殖渔业资源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针对已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一是加强渔业资源增殖站建设,巩固、完善、提高现有的渔业资源增殖站,抓紧理顺建设红水河龙滩渔业资源增殖站,使之尽快投产、发挥作用。二是在江河建设人工鱼巢,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2010年前完成江河人工鱼巢建设1万空立方米。三是以名优土著品种为主,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四是规范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制定增殖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验检疫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必要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二)积极建设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一是在科学考察基础上,把红水河、龙江、四堡河流域中渔业重点水域、地方保护和名优品种集群点及其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规划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加以养护。二是加大水产遗传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在红水河、龙江建立若干个自治区级青鱼、草鱼、倒刺鲃、金线鲃、长臀鮠、斑鳠、桂华鲮、唇鲮、乌原鲤以及69个单型属种等土著鱼类原种种质资源基因库,凸显区域优势,保障国家重点需要。三是在加强调研、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逐步实行以上土著鱼类资源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制度。(三)有效控制捕捞能力增长,规范捕捞行为。一是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全面实施渔船准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和报废等制度,严查非法建造渔船行为。二是积极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区(期)规定等非法捕捞的专项行动。三是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和其他产业转移。四是加强培训,规范职务船员持证上岗。(四)保护管理好水生野生动植物。一是组织开展本地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参加完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本市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二是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各个环节的管理。三是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非法捕捉、运输、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行为。四是对鼋、大鲵、水獭等珍稀濒危物种实施专项救护,加强保护其栖息地及其繁殖场所,建立栖息地管护及监测体系,收集、保存和研究基因资源,开展人工驯养繁育研究及放归自然工作。(五)防控和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一是坚决执行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二是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应急检测能力建设;整合水产科研、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评提供技术支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做好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处理,逐步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船舶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减轻面源污染,防止影响周边水域生态环境。三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六)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一是环保等有关部门在批准或核准江河拦坝(尤其是大中型水电站)、堤岸和码头建设、航运疏浚等涉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制定补偿方案和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对已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或损失的,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补偿。(七)加快自然水域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主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进行生态修复及生物资源增殖。(八)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的监控与管理。依托自治区部门建立和完善的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种质鉴定等体系,实行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管理,保证水生生物种质安全和质量,使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危害得到有效监控,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九)推动养殖方式的转变,加强养殖水域的监督和管理。要认真落实《河池市水产养殖水域规划2005-2015》(河政办发〔2005〕146号),开展对重要水域的养殖业有关调查和评估,科学确定发展养殖生产的品种、规模、容量和布局。健全养殖环境技术规范,推广生态养殖、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等节水节能环保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原良种、疫病防控和环境监测等支撑体系的建设,严格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严格实行养殖证制度,加强对养殖过程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五、水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环保、财政、发展改革、水利、交通、海事、科技、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养护目标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努力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从总体上遏制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或枯竭的趋势。(二)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整合各种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部门筹资、企业出资、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引导回馈、反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整治的公益事业良性发展。(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养护管理能力。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适用本市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二是逐步增加财政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支持,保障执法管理经费,不断改善执法手段和执法设施,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机构的水族展示、科研教育单位的教育和培训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力度,营造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目标夯实社会参与基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