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争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申请入学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
1.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金城江城区务工,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一年以上暂住证。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相对稳定的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办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金城江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在每学期开学前十天,持以下有关材料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审批手续:
1.进城务工人员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
2.进城务工人员的暂住证。
3.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4.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出生证和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金城江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办法
1.市人民政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2.对符合条件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的,与城区学生同等收费,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范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3.教育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做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结合金城江城区的情况,制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的补助生活费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助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同时,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组织采购,免费发放,切实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资金筹措方法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地方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即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分担。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要资金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
(二)自治区、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分别由区(省)、市承担,由市财政垫付,属自治区承担部分,自治区财政年底前一并追加我市。
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属市、区分担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各城区已经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五、免除学杂费后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教〔2008〕83号)规定,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河教〔2008〕14号)文件执行。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对于实施免除学杂费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市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城区民办学校暂不作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
民办学校以学生自愿就读为原则,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七、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成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教育、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不定期地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尤其是享受免费的学生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资金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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